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2号)。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防控协同网络布局,以及《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探索推进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省级中心建设等工作,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于2018年8月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开展2018~2019年度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建工作,并将于2019年上半年完成第一批中心的评审认定工作,故亟需制定配套政策举措规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二、《办法》需要特别说明的几个重点问题(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获得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资质认定的单位。(二)中心的建设主旨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重大、常见多发、地方特色疾病的防控需求和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着力解决临床医学中若干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形成合力;以推进临床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加快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临床医学创新体系和转化应用网络,为建设健康广东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三)中心建设的原则按照我省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在重大疾病领域引导相关中心建设分中心,重点推进疾病诊疗协同创新网络建设。中心建设要突出特色发展,兼顾区域平衡。强化、完善中心的管理机制,制定中心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体系,完善中心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职责各方给予中心人、财、物的资源保障。(四)中心的组织管理中心实行由综合管理部门、推荐和管理部门、依托的法人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并成立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中心的运行管理、战略规划学术研究等提供咨询。1省科技厅是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下简称“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中心建设,负责日常管理,并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加强中心建设管理工作。2各地市科技部门联合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或省内设有附属医院的高校是中心的推荐和管理部门(下简称“管理部门”)。3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科技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建。4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五)中心的职责1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2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搭建协同创新网络,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培育临床研究人才。3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4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5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6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六)中心的建设条件1广东省境内注册的三级甲等医院法人单位,或专业优势明显的三级医院法人单位(仅限于粤东西北地区),所申报疾病领域具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格。 2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近5年在申报领域主持过至少1项国家科技计划(行业专项)临床研究项目/课题;或牵头主持过至少2项省级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 3具备开展国际大规模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能力及平台;能够建立覆盖我省珠三角及粤东西北地区,辐射带动华南地区,三/二甲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县、乡镇、村、社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紧密协同的科技创新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能够系统加强临床科研资源整合共享,在本疾病领域建成一流水平的生物样本库和数据库。4申报单位和地市科技、卫计、食品药品主管部门能够为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拥有固定的临床研究专用场所、设施、人员以及配套经费等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七)中心的申请要求1每个医疗机构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疾病领域;同一所大学所属的多个医疗机构,同一年度在同一疾病领域只能有一个机构申报。2符合建设条件的医疗机构填写《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请书》和《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施方案》并提出申请,经对应的管理部门推荐,向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报送。(八)中心的评审认定程序1省科技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材料审查(可结合现场考察),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进行综合评审认定。2省科技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对材料评审和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需求、全省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确定中心的依托单位。3主管部门审核后,对拟建中心的依托单位名单进行社会公示。4主管部门对通过社会公示的中心立项建设予以正式确认。5经科技部公示的国家临床中心,直接认定为省临床中心。 (九)中心的运行管理1依托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中心建设确认文件后,向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审定,依托单位按照审定后的建设方案开展中心建设工作。2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3中心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4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5中心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6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探索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和协同机制。7实行年度报告制度。8管理部门将对各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和评价。(十)中心的绩效评估1主管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2评估内容重点:中心的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等方面。评估方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3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份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中心总数的30%。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4对评估结果合格的中心予以支持,其中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心建设。(十一)中心的命名中心统一命名为“广东省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XXX”,使用统一的中心标识。(十二)其它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制作:省科技监测中心
应急管理部防汛抗旱司关于征集研究课题承担单位的公告(一)为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应急处置能力,我司拟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教材编写”课题研究。根据课题管理有关要求,现征集课题承担单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课题研究要点深入总结传统技术经验,对抢险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具以及机械化快速抢险队伍组建等进行全面阐述,全面提高防汛应急抢险能力和水平。主要涵盖险情分类、险情发现与识别、险情报告、处置方案制定、抢险组织、抢险工艺与技术、水灾受困人员救援、重要生命线工程抢护、堰塞湖排险、土石坝和堤防分类险情抢护、抢险物资装备、保障措施等方面。二、申报要求(一)课题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信誉,具有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水利水电)资质或工程咨询单位综合甲级资信资质,具备防汛抗洪抢险实战经验和编制过相关教材的单位优先考虑。课题申请人应当在防汛抗洪抢险相关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报。(二)研究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三)请认真填写课题申报书(见附件),并加盖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章,一式四份(另附电子版光盘),通过邮政系统或快递寄至应急管理部防汛抗旱司(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杨新星,邮编:100054,电话:15711071320),信封上请注明“申报课题”字样。同时将电子版发至yangxx@chinasafety.gov.cn,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申报课题—申报单位名称”。(四)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4日(以寄出邮戳或快递送达日期为准)。(五)防汛抗旱司将组织对研究课题申报书进行评审,按程序择优遴选。课题承担单位入选名单将在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布。(六)课题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需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防汛抗旱司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如公开发表研究成果,须事先书面征得防汛抗旱司同意。课题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对课题享有署名权。(七)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按时组织开展课题开题和终期评审。课题进度安排: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编制工作方案;10月底提交初步研究成果;拟12月底课题结题。三、其他事项防汛抗旱司在收到至少3家合格咨询单位课题申报书的基础上,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1家为项目承担单位,并在应急管理部网站进行公示,未能入选者不再另行通知。附件:应急管理部防汛抗旱司研究课题申报书(发私信获取)应急管理部防汛抗旱司2020年5月12日应急管理部防汛抗旱司关于征集研究课题承担单位的公告(二)为做好《重特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工作,我司拟组织开展《办法》框架设计研究。根据课题管理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课题承担单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课题研究要点(一)明确调查评估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提出重特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的工作组织体系,明确主要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二)确定调查评估的组织方式和工作程序。结合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的一般流程,提出不同类型重特大水旱灾害事件(洪涝、干旱、台风)调查评估的工作程序和主要组织方式。(三)确定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主要提出不同类型重特大水旱灾害事件灾害等级确定和损失评估、应急救灾有效性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四)提出统一调查评估的技术准则和技术方法。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明确不同类型重特大水旱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方法,研究建立调查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各指标含义。二、申报要求(一)课题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原则上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课题申请人应当在防汛抗旱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报。(二)请认真填写课题申请书(见附件),并加盖申报人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章,一式四份(另附电子版光盘),通过邮政系统或快递寄至防汛抗旱司(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汤中倩,电话:010-83933652,邮编:100054),信封上请注明“申报课题”字样。同时将电子版发至tangzq@chinasafety.gov.cn,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申报课题—申报单位名称”。(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以寄出邮戳或快递送达日期为准)。(四)我司将组织对研究课题申请书进行评审,按程序择优遴选。课题承担单位入选名单将在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布。(五)课题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我司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如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必须事先征得我司同意。课题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对课题享有署名权。三、课题执行时间要求课题执行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我司要求按时组织开展课题实施工作,并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附件:应急管理部防汛抗旱司研究课题申报书(发私信获取)应急管理部防汛抗旱司2020年5月9日
北京发布5月4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创新人才储备,2018年4月17日市科委印发了《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杰青管理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一、发布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和《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实施方案(2017-2020年)》精神,增设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杰青项目”),鼓励北京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二、主要内容《杰青管理办法》共七章,合计41条,从申请、评审及实施培养等方面规范和加强北京杰青项目的管理,主要内容如下:(一)支持最富创造力的青年科研人才北京杰青项目申请人应未满40周岁,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工作经历,并得到两名相同学科两院院士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的推荐。北京杰青项目支持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为学术带头人,形成5人以内的精干学术团队,围绕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创新研究,充分发挥团队优势。(二)对标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北京杰青项目引导中央及市属单位青年骨干人才对标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着眼三大科学城战略布局,围绕建设三城一区、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重点任务,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做贡献。(三)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北京杰青项目引导项目申请人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与国(境)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知名企业联合开展实质性研究,吸引国(境)外杰出科技人才来京从事研究工作,加强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四)建立长效服务与联系机制建立北京杰青项目人才长效服务与联系机制。通过信息交流、信息共享、学术研讨,并通过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开展优秀成果对接应用等方式,与项目负责人建立长期联系,实现“一次资助,终身联系”,提供长效服务,促进资源共享,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三、推进措施《杰青管理办法》对规范北京杰青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北京地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市科委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新闻媒体、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杰青管理办法》,确保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各主体对《杰青管理办法》理解到位,扩大北京杰青项目的品牌影响力。二是加强项目组织工作。在《杰青管理办法》发布后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召开申报宣讲会,组织依托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及科研骨干参加,解读北京杰青项目申报政策,动员具有竞争力的科研骨干积极申报项目。 三是加强项目管理工作。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评、项目验收等方式对北京杰青项目进行绩效管理;通过建立全过程信用管理制度,杜绝虚假合作、重复申报等情形,保障学术公平。
2020年贵州教育改革发展研究重大课题申报公告出炉,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指定课题12项,申报人也可围绕指定研究领域自拟课题,申报日期为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2日。具体有哪些课题?怎么申报?随小编一起来看↓↓↓一、课题类别(一)自拟课题自拟课题围绕“脱贫攻坚教育保障、教育特色发展、课程与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教学成果培育”四个研究领域进行拟题。1.脱贫攻坚教育保障领域。主要聚焦教育扶贫政策特点、政策实施、项目推进和督查机制等领域,重点围绕脱贫攻坚教育保障的贵州实践、贵州经验和贵州模式以及“后小康时代”贵州教育扶贫长效机制开展研究。本领域拟立项1个课题。2.教育特色发展领域。以《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为指导,重点围绕学前教育普惠提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普通高中示范引领、职业教育兴黔富民、高等教育“双一流”建设和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等方面特色政策的设计与实施、特色项目的实施与培育进行拟题和开展研究。本领域拟立项2个课题。3.课程与教学改革实验领域。以基础教育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为研究对象,重点围绕国家课程教学实施及其资源建设、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运用、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教学方式与育人模式改革、课程教学信息化应用与融合创新、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化等领域的实验研究、实践探索进行拟题和开展研究。本领域拟立项3个课题。4.教育教学成果培育领域。以我省历届获得的省级、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教研成果奖的优秀成果为基础,以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国内外优秀研究成果的实践应用以及转化再造为切入点,对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应用、培育建设进行研究。本领域拟立项3个课题。课题申报者必须紧紧围绕上述研究领域,密切联系贵州教育发展实际,结合自身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行拟定课题名称,课题名称的表述应科学、严谨、规范和简明,避免引起歧义或争议,一般不加副标题。(二)指定课题指定课题主要以服务我省教育决策与教育政策设计为研究方向,须重点围绕教育政策基础研究和政策实施评估研究进行课题设计与课题研究。二、申报要求1.申报范围:全国(含港澳台)高等学校、中小学、研究机构(含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党政机关。2.申报人资质: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3.成果形式: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和政策设计方案(建议),或者研究报告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4.研究期限:自拟课题研究期限为1-2年,指定课题研究期限为0.5-1年(从课题研究协议签订之日算起)。5.申报程序:重大课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邀请申报、会议答辩、定向考察等方式产生课题负责人。具体步骤为:下载申报书——填写申报书——邮寄申报书(时间以邮戳为准)——资格审查——通讯评审——专家评审——签订课题研究合同。长按识别或扫描下面二维码获取申报书↓↓↓纸质申报书和活页一式各5份,汇总表1份,其他印证材料1份,用快递邮寄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162号贵州省教育科学院教育科研管理所411室。邮编:550081,联系电话:0851-867753326757067,同时请发送材料电子版至gzjkyghb@163.com,联系人:曹志峰、刘军明。6.受理申报日期: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2日。7.课题评审日期:2020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三、资助经费每个自拟课题资助研究经费6-10万元,每个指定课题资助研究经费5-8万元。四、成果权属课题全部成果的著作权和版权归贵州省教育厅所有。课题负责人和研究人员以及担保的责任单位享有相应的署名权。五、其他事宜1.课题申报人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保证无知识产权争议,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或做出撤项处理并通报批评。2.本《公告》未尽事项,按《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黔教发〔2020〕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国科协“1-9-6-1”工作部署,按照2020年学会学术工作要点,研判新时代学术交流面临的新机遇、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机制,全面提升学术引领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文化跨界交叉融合,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组织开展2020年学术交流课题研究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名称 2020年学术交流课题研究(项目编号:2020XSJL002)二、研究内容 (一)学术交流与智库建设协同创新机制建设研究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发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的优势,在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等方面发挥支撑作用,使其成为创新引领、国家倚重、社会信任、国际知名的高端科技智库。学会是学术性社团,是以围绕学术为核心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本课题探讨学会通过打造开放交流平台,与多方共建科技智库,如何促进学术与智库进一步结合,服务科技创新,服务区域和地方发展,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考核指标:A:对当前形势下科技社团学术交流、智库建设的性质、目标、现状、趋势等进行梳理;B:深入研究分析科技社团学术交流与智库的关系及目前存在的问题;C:针对性地提出促进学术交流与智库协调建设的方法、机制等建议;D:形成的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2万字;提供有关文献资料。项目数量:1项经费预算:20万元完成时间:2020年9月(二)新时代跨学科、跨领域、交叉融合的学科发展研究跨学科、跨领域研究是近来科学方法讨论的热点之一,科学上的许多重大突破往往都是多学科的交叉融合、相互渗透而产生的。本课题探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快速发展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推动跨界学术交流,促进多学科协同攻关,探索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经济融合、跨界协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考核指标:A:系统梳理国内外学科交叉融合的历史、现状、意义、问题和趋势;B:对学科发展研究项目提出建议,修订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办法;C: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发展背景下学科交叉融合提出建议;D:形成3000字的建议报告,形成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2万字;提供有关文献资料。项目数量:1项经费预算:20万元完成时间:2020年9月(三)科学共同体线上学术交流长效机制研究新冠肺炎疫情在给我国社会生活按下“暂停键”的同时,也给传统的会议模式带来了变化。科学共同体的学术会议纷纷转到线上。本课题对科学共同体线上学术交流长效机制进行研究,包括线上交流的创新形式、组织流程、内容设计、成本控制、对深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影响、可持续性等方面。考核指标:A:对线上和线下学术交流的特点、成本、质量、效果等有关指标进行研究、对比;B:针对问题和发展趋势,提出科学共同体开展线上学术交流的建议;C:形成3000字左右的对策建议报告;形成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2万字;提供有关文献资料。项目数量:1项经费预算:20万元完成时间:2020年9月(四)我国科技社团学术交流的国际化合作研究学术国际化肩负知识共享和交流的使命,契合了国家重大文化战略和当代中国国际话语权以及影响力的诉求。以民间科技交流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传递守望相助、患难之交的国际友谊,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续注入正能量,是我国科技社团的责任。本课题探讨学术交流的国际化趋势,如何进一步深化国际间科技合作,增进相互理解、信任和支持,推动开放交流和互鉴。考核指标:A:分析科技社团学术交流国际化的时代背景及要求;B:总结分析我国科技社团国际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C:提出我国科技社团学术交流国际化合作的应对建议;D:形成3000字左右的对策建议报告;形成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2万字;提供有关文献资料。项目数量:1项经费预算:20万元完成时间:2020年9月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熟悉中央财政项目实施管理,具备相关项目任务服务资质,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目标。2.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非法人单位和个人申报。3.鼓励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与科研院所、企业科协等联合申报。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1)两年内受到民政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被中国科协通报并限期整改的;(3)两年内未按要求完成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有关项目的。四、申报评审流程 1.各申报单位于2020年6月29日17点前,先进行申报报名,将申报项目任务名称、编号、申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和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常用联系邮箱等简要信息发送至本通知所列的联系邮箱。2.各申报单位同时填好《项目申报书》(附件)备用。填写要求要素齐全、主题鲜明、目标合理、结构清晰、形式和内容规范,并在封面页顶右侧注明要申报的项目编号。3.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将委托第三方对报名的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再另行通知,也不再受理其申报材料。4.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由工作人员通知其按要求的时限报送(邮寄)申报材料至指定的地址和邮箱(非本通知所列联系邮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要求申报单位现场报送申报材料。请各申报单位联系人保持通讯畅通。申报材料纸质版包括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报书一式5份,纸质申报材料一经收取,恕不退还。电子版须与纸质版内容一致。评审以带公章的纸质版为准,仅报送电子版材料的,不予受理。5.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将于2020年7月组织评审,具体时间待定。评审后将向入选单位印发项目承担任务通知,未入选者不再另行通知。6.入选单位接到通知后,在30天内与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签署项目合同,启动项目任务相关工作。逾期未签署者按自动放弃处理。联 系 人:刘文鹏 王董瑞电 话:010-68515738电 邮:liuwenpeng@cast.org.cn附件:项目申报书(点关注“学会服务365”微信公众号,下载附件)来源 | 中国科协官网版权保护声明:本公众号选发有优质传播价值的内容,可能会对内容做部分删节修改。我们极其尊重优质原创内容的版权,如本号所选内容未能联系到原文作者本人,请作者和小福团联系。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教材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四个教材管理办法研制的主要思路是什么?如何保障四个管理办法落到实处?教育部教材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随教育小微一起来看↓↓↓1. 问:教材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教材体现国家意志,是解决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的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和改进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要求,强调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健全教材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推进教材建设。近年来,我国教材管理明显加强,但仍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除中小学教材之外,其他教材尚缺乏专门管理办法,管理职责任务还不清晰,编审用标准和程序还不明确,激励保障和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中小学教材管理还不够“细”,有要求但比较笼统;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比较“松”,职业特色不明显;高校教材管理比较“弱”,学校主体责任尚未压实;境外教材选用管理“缺位”,管理责任和要求不明确。落实中央要求,解决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教材委统一部署,教育部牵头制定了四个教材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堵塞漏洞,加强激励和保障,推进大中小学教材规范管理。2. 问:教材管理办法是怎样研制的?答:教材管理办法从启动研制到审议印发,历时两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一是组建四个专门的起草组。组织起草组成员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材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起草办法的基本遵循。二是深入开展调研论证。2017年5月开始,深入各地各学校,开展现状调研,同时组织开展国际比较研究,研究确定办法起草思路和文本框架,多次召集研讨会,边研究边起草边修改,形成初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召开系列座谈会,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编审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校长、教师等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送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征求意见。四是精心打磨文件。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对四个办法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文件。3. 问:四个教材管理办法研制的主要思路是什么?答:四个教材管理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材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严格管理、以管促建,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推进教材规范管理。一是统筹为主,统分结合。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谁编写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分级分类确定国家、地方、学校的管理职责,处理好“统”和“分”的关系,国家层面统筹确定教材管理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指导地方、学校、编写出版单位及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各尽其责,共同管好用好教材。二是全面覆盖,分类施策。教材管理办法覆盖大中小学各学段,覆盖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包括选用境外教材,覆盖规划、编、审、用、督各环节,按学段、分类别制定措施,增强了系统性和针对性,力求实现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三是管建结合,激发活力。教材管理办法直面教材建设的问题和挑战,健全体制,补齐短板,强化督促检查。同时处理好“严”与“活”的关系,加强激励保障,激发建设活力,切实提升教材质量。4. 问:为什么要制定四个教材管理办法,而不是一个管理办法?答:四个领域的教材管理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要求。四个办法的指导思想和体例结构基本一致,重点解决各级各类教材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一是明确管理职责,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相应职责任务;二是突出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在教材编审用各环节都加强政治把关;三是细化标准和程序,规定“凡编必审”“凡选必审”;四是健全激励保障措施,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和问责情形。大中小学各类教材差异性大,特色明显,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各有不同。如中小学教材国家事权的特点更加鲜明,办法着重强调“统”和“细”,维护教材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职业院校教材办法充分体现种类多、编写主体多元、实用性强、内容更新快等特点,强化全流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高校教材重点是要处理好规范管理和学术创新的关系,强调高校的主体责任。境外教材选用办法立足既要扩大开放、积极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又要严格把关,坚持“按需选用、为我所用”。5. 问:与2001年印发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暂行办法》相比,《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有哪些新举措?答:《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又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举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国家统筹。《管理办法》规定,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以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家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各地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是加强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对中小学教材的编写与审定环节作出规定;《管理办法》对教材的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发行、选用使用、激励保障、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都作出规定。三是提高教材编写门槛。《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从政治、专业、品德等对主编和编写人员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要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对主编和编写人员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加强审核把关。《管理办法》坚持“凡编必审、凡选必审”。制度安排上,提高了教材审核的层次,统编教材由国家教材委审核,其他国家课程教材由国家教材委专委会审核,并增加了思政专委会对重要政治问题进行审议的环节;制度机制上,提出“五审”制度,即政治审核、专业审核、综合审核、专题审核和对比审核。6. 问:《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如何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答:《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从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环节注重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强化全流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支撑,主要体现在:一是教材规划注重发挥行业作用。规定国家教材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同时联合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职业教育教材规划。二是教材编写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职业院校教材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要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三是注重吸收职教专家参与教材编审工作。办法要求教材编写人员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规定教材编写团队应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规定教材审核人员和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行业企业专家。7. 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是如何落实这一规定的?答:《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系统的高校教材管理办法。在确保高校教材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基础上,分别从管理职责、教材规划、教材编写、教材审核、教材选用等方面保障高校的教材自主选编权。一是在管理职责中,进一步强化高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规定高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管理办法》压实了高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保障《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选编教材的规定落到实处。二是在教材规划中,高校教材实行国家、省、学校三级规划制度,赋予高校一定程度的规划权。高校可以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校教材建设规划,高校教材规划构成国家教材规划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高校自主选编教材的重要依据和具体体现。三是在教材编写中,《管理办法》大力支持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支持高校多出高水平原创性教材,增强教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四是在教材审核中,《管理办法》明确高校主体责任,严把政治关、学术关,确保教材质量。建立编写审核和选用审核制度。五是在教材选用中,明确高校是教材选用主体,要求高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充分发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在教材选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8. 问:《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规定哪些学校可以选用境外教材?答:《管理办法》规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中境外课程项目,境内教材确实无法满足教学需要,可选用境外教材,鼓励选用我国出版社翻译出版、影印出版的国外优秀教材。《管理办法》坚持按需选用,凡选必审,为我所用,严格把关。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中境外课程项目外不得选用境外教材。9. 问:如何调动优秀人才编写教材的积极性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管理办法有哪些举措?答:为鼓励优秀人才投入教材建设,中小学、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三个教材管理办法从编写、审核、激励保障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入科研课题。三个管理办法规定,承担国家统编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分别视同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相关科研课题。二是纳入评优评先指标。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提出,将编审任务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职业教材管理办法提出,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高校教材管理办法提出,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将教材编审工作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三是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要求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职业教材管理办法要求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高校教材管理办法要求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四是建立和落实国家教材奖励制度。对导向正确、质量水平高、使用效果好的优秀教材以及教材建设的编、审、用、研等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以调动各方面参与教材建设的积极性。10. 问:教材管理涉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编写出版单位等方方面面,如何保障四个管理办法落到实处?答:保障教材管理办法落到实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大家的通力合作。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二是加强宣传阐释。向全社会广泛深入解读四个办法,帮助有关方面加强对办法精神的理解和领会,为办法落实营造良好氛围。三是组织专门培训。分批次对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地方和学校教材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帮助熟悉政策及要求。四是加强检查监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教材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所属学校教材建设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地方和学校完善实施细则。对管理办法落实不到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严肃处理。来源:微言教育
现将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学理论和对策支持。二、实施方式今年中国法学会对年度招标课题的实施方式进行改革。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合并进行,公布课题指南,申请人确定选题后即自行开展研究,以研究成果申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意向,8月31日前提交完整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立法建议稿、专著、论文。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择优立项,根据专家评分、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同时设立部分自选课题,经费自筹。三、课题选题《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研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征求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形成。申请人应从《课题指南》中选定题目开展研究,可以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对选题文字做适当修改。四、申请人资格1.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2.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如系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本科或硕士应为法学专业)。3.申请人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但申请人本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足以单独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也可单独申报。4.申请人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可作为另一个课题的课题组成员。单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可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5.不得以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门批准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课题成果申请,不得以已结项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申请,不得以已出版、发表的成果申请。正在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请。立项后发现主持人存在以上情况的,撤销立项。6.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以兼职人员身份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五、评审程序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双向匿名通讯评审,主要对成果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创新性、规范性、可转化性进行评价。全部申请根据学科分类,由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每一学科按照专家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在前1-3名的,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其余总分在前20%的,作为自选课题立项,经费自筹。在分管会领导主持下召开定评会,以专家评分为基础,综合考虑选题的重要性,确定拟立项名单,报学会党组会议审议确定。评审过程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成果转化课题立项后,主持人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成果要报,每份3500字左右,选取成果中最具有决策咨询性的部分,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从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强调思想性战略性,突出问题意识,侧重对策建议,不需要对整个课题成果进行凝练;文风朴实,语言精炼。具有重要价值的,将作为中国法学会《要报》报中央有关部门。七、申请办法1.课题申请人下载并填写《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2020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意向表电子版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申请意向: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020年8月31日前,将纸质版申请书1份,评审活页、研究成果各4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1317办公室收,邮编100081,联系电话:010-66173342。将全部申请材料电子版打包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评审采取匿名评审,在研究成果和评审活页中不得出现任何透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文字,如所发表论文的名称、刊物,否则将作为不合格申请处理。3.为了方便申请人申报,申请时暂不需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经评审拟立项的,由拟立项课题的申请人按照我会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八、其他事项1.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3.获准立项的课题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申报公告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系人:曹菲 姚国艳联系电话:(010)66173342Email:clskt2020@126.com附件:1.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2.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3.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4.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5.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2020年4月10日
1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与评审、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等管理工作,提升药品监管科技发展能力和水平。《办法》指出,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药品科技前沿,围绕药品创新发展和监管科学的战略需求,在药品监管技术支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战略性的技术问题,为加快推进我国药品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人员方面,《办法》要求,重点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20人。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其数量占所有人员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占所有人员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依托单位固定人员,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申请与评审方面,《办法》指出,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评审”的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组织评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可申请作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药品监管工作需要,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三)检验检测机构达到《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B级及以上相关要求或者具备相应的能力建设要求。(四)申请的重点实验室其研究方向具有国内领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以及明显的特色或者优势,曾主持国家或者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跟踪国际新技术和研究领先技术的能力。(五)对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的能力和经验。运行管理与评估方面,《办法》指出,重点实验室应当优先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研究课题或者项目,也可围绕其研究方向并结合监管需要自主设立研究项目,其研究内容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应当及时向管理办公室上报备案。重点实验室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创新基地、国家奖励以及参与监管工作相关研究项目等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优先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原则上5年评估一次。评估主要按照建设方案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文章来源:维科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第三条 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第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第八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四)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第九条 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门(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第十条 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二)负责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三)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四)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在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第十三条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第十六条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第十七条 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第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第四章 共享与利用第十九条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第二十一条 法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第二十三条 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法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第二十八条 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第二十九条 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第三十一条 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涉及国防领域的科学数据管理制度,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近日,《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印发,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要点?随小编一起来看↓↓↓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精神,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设立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改革发展、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推进贵州教育现代化、特色教育强省步伐。第三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需求为主、公平公正、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教育科学发展方针政策的措施,对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组织制定及实施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领导组织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工作,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贵州省教育科学院,在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结题审核等管理工作,并负责重大课题、委托课题、专项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第六条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省直中等职业学校、厅属普通高中、厅属其他事业单位、学术团体是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委托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校、本单位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年度课题的申报、立项课题的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等工作。第七条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设立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员组成。专家库成员由单位推荐,省教科规划办审查,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聘任,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其职责是:(一)参与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结题鉴定与审核工作;(二)协助省教科规划办对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意见;(三)提供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咨询,对省重大课题选题提出建议。(四)参与省教科规划办组织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第八条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设:重大课题、委托课题、专项课题、年度课题。(一)重大课题是针对全省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难点问题而设立的课题。(二)委托课题是针对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短期内急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以及为完成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任务或有关部门临时委托的事项而设立的课题。(三)专项课题是针对全省教育事业发展中,某个领域改革发展需要而设立的课题。(四)年度课题是面向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实施的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第九条 重大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提出研究方向、研究领域和研究选题,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发布。重大课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现场答辩、定向考察等方式进行。第十条委托课题由委托部门(单位)提出研究方向、研究领域和研究选题,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发布。委托课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委托课题的研究者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定向考察答辩方式产生。第十一条专项课题由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省教育厅同意后组织实施。专项课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专项课题须按照指定研究领域和范围由申请人自行确定研究题目,经专家评审,其立项课题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第十二条年度课题由申报者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研究题目,逐级申报评审,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报送省教科规划办,省教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年度课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第十三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体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以教育教学实践研究、实证研究和应用研究为重点,重视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加强教育政策研究,为教育决策服务。注重成果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四条 申请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三)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其中青年课题的申请,负责人及其成员年龄必须在35周岁及以下,不须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四)课题负责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完成结题的,不得申报。第十五条年度课题申报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根据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月。重大课题、委托课题、专项课题按当年通知(公告)规定执行。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第十六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程序为:(一)省教科规划办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二)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独立匿名初评;(三)评审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会议综合评审,产生拟立项课题;(四)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意识形态审核;(五)将拟立项课题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立项。重大课题、委托课题立项后现场研究协议。第十七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教科规划办每次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评审。严格规范评审专家行为,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加强对评审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每次评审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与指导评审工作。第十八条课题立项的基本要求:(一)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突出课题设计的思想性、科学性,观点或方法的创新性,结构的规范性,内容的实践性。(三)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践价值。对教育教学的学科建设,对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推动作用或重要意义。(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申报课题开展一年以上研究,或者已经取得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第十九条课题研究经费资助方式以当年的申报通知(公告)的规定为准。研究资助经费的预算与使用,按贵州省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确定研究方案并组织实施。重大课题、委托课题按协议执行。第二十一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省教科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一)重大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管理;(二)委托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和委托方共同管理;(三)专项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管理;(四)年度课题按本办法第六条实行委托管理,省教科规划办实施随机抽查和结题审核制度。第二十二条 课题变更事项处理:(一)年度课题、专项课题变更事项处理1.课题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备案;2.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研究团队,并结合课题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报课题委托管理机构备案;3.变更课题负责人、研究内容进行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等,经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备案。(二)重大课题、委托课题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二十三条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课题处理:(一)研究成果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二)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三)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四)逾期没有完成研究任务的;(五)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违规设立实验区、实验校的;(六)没有通过最终结题鉴定和结题审核的。第六章 结题鉴定第二十四条课题结题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实践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结题鉴定的质量关。课题鉴定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个等次。第二十五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提供如下材料:(一)课题立项通知书;(二)《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三)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四)《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五)成果主件(研究报告);(六)成果附件(书稿及合同、著作、撰写的专题研究报告、案例集与已发表的研究论文等)(七)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决策报告被采纳等的证明文件);(八)重要变更的批复。第二十六条结题鉴定程序为:(一)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受理结题申请,对课题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二)将结题鉴定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课题管理机构。其中,重大课题、委托课题、专项课题提交省教科规划办;年度课题提交委托管理机构。(三)课题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在收到结题申请2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鉴定。结题鉴定专家组为3-5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人员和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得作为结题鉴定专家。结题鉴定方式由管理机构根据课题研究特点自行决定,可选择通讯(网络)结题或现场结题、会议结题的方式。重大课题、委托课题的结题鉴定由省教科规划办采取现场结题或会议结题的方式进行。专项课题的结题鉴定由省教科规划办与相关单位(部门)采取现场结题或会议结题的方式进行。(四)年度课题鉴定通过的,由委托管理机构统一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审核。鉴定未通过的,给予课题组半年以内整改期限,并重新组织鉴定,第二次仍未通过的,撤销课题立项。第二十七条省教科规划办对报送的年度课题的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对结题程序、研究质量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发放结题证书。未通过审核的,按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处理,同时将未通过结题审核的情况通报反馈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课题委托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在完成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于专家结题鉴定:(一)研究成果获得市(州)级(含高校)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教育科研、教学成果等奖励的;(二)研究成果被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的;(三)课题研究相关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的;(四)出版课题研究专著的。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说明理由,并将成果主件及其满足免于鉴定的相关材料,报送省教科规划办。第二十九条申请结题鉴定的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结题:(一)研究报告查重率30%以上的;(二)没有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三)研究成分严重不足的;(四)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五)不按结题程序和要求审核的。第三十条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立项编号”信息。第三十一条重大课题、委托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和版权归贵州省教育厅所有,课题负责人和研究人员以及担保的责任单位享有相应的署名权。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6日印发的《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