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
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肯定是可行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的可行性主要从事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选和评价。(2)经济的可行性主要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衡量项目的价值,评价项目在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增加供应、创造就业、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等方面的效益。(3)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设计合理组织机构、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制定合适的培训计划等,对粉尘、噪声、高温作业、震动等危害做好防范措施,保证项目顺利执行。(4)工业卫生的可行性项目垃圾资源化处理,不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工作场所应采光、通风条件良好。其通风、卫生设施均按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设计,满足各项规范的要求。(5)环境保护的可行性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法律,对影响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6)其他根据内容来确定其他方面的可行性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确定其他方面的可行性。如社会可行性、市场可行性、法律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等。制定规避风险的对策,为项目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提供依据。总之,就是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财务分析、投资收益等各方面指标评估其可行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来源:中国政府网
图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司法部网站截屏。千龙网发千龙网北京5月6日讯(记者 刘美君)记者6日从司法部获悉,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二是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三是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四是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五是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政府投资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14日 政 府 投 资 条 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第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五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二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二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编辑:王皓 李珍校对:王皓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权威发布!
即时检测(POC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疫情提供发展机遇,未来IVD增长新引擎POCT具独特优势,百亿市场大幕已启POCT是Point of Care Testing的简称,中文名为“即时检测”,具有快速简便、现场分析等特点。从全球市场角度看,POCT产品由于其即时便捷的特性广受追捧,全球市场超千亿;我国POCT市场起步较晚,但近年来行业增速始终保持在10%~20%,远远高于全球6%~7%的增速,2018年市场规模达到14.3亿美元。根据TriMark预测,我国POCT市场规模2021年可达到26.0亿美元,到2025年将达到225亿元左右。基层下沉行业扩容,加速行业格局重塑分级诊疗、医疗器械进口替代等国家政策的落地,大大释放POCT基层需求;疫情加快医疗资源下沉步伐,推进高端研究成果在临床产品应用的转化,POCT产品成为传统检验医学的重要补充。疫情对POCT行业格局进行重塑,包括行业内公司洗牌与公司内业务格局调整。此外,此次公共事件造成的冲击,使得全球各国加强对于医疗事业的重视程度,国产替代进口进程将加速,头部公司优势将进一步凸显。疫情提供发展机遇,未来IVD增长新引擎新冠疫情带来巨大增量市场空间,带动行业景气度上行:对内改变门诊就医的常态,对外为优质的中国医疗器械提供了被全球客户发现并认可的历史性机遇,提供逐步走上国际舞台的机会。后疫情时代,POCT仍大有可为:核酸检测加速推动基层放量、家用POCT市场成下一片蓝海、质量管理将逐步规范、整体方案提供更好服务、“健康全息”POCT引领检验医学未来发展。一、POCT简介POCT是Point of Care Testing的简称,即床旁检测或即时检测,具有快速简便、现场分析等特点,能减少样品转送流程,缩短报告时间。中国医学装备协会POCT装备技术专业委员会将其定义为:在采样现场进行的、利用便携式分析仪器及配套试剂快速得到检测结果的一种检测方式。世界卫生组织关于POCT的建议包括价廉、灵敏、特异、简便易用、快速、装置简单等。POCT行业属于体外诊断(IVD)行业。与其他医疗器械相比,POCT含义可从三方面理解:一是检测时间,POCT产品缩短了从样本采集、检测到结果报告的检测周期;二是检测空间,POCT属于在被检测对象身边的检测;三是检测的操作者,POCT的操作者可以是非专业检验师,甚至是被检测对象本人。与专业实验室诊断相比,POCT仅保留了核心的“样本收集——样本分析——质量控制——得出有效结果——解释报告”步骤,从而大大缩短了诊断时间。根据检测项目来分,POCT主要可以分成血糖类、心脏标志物类、血气电解质类、凝血/溶栓类、感染因子类、妊娠类、肿瘤标记物类、毒品(药物滥用)/酒精检测类、传染病检测类等细分领域。根据应用场景来分,POCT可以广泛应用于临床检验、健康管理、重大疫情检测、食品安全监控、毒品检测和酒精检测等公共卫生领域,也可用于个体健康管理。根据应用场所来分,POCT产品可出现在大型医院的病房、门诊、急诊、检验科、手术室、监护室;基层医院、社区门诊和私人诊所;体检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灾害医学救援现场、食品安全检测现场、环境保护现场;海关检疫、违禁药品快速筛查;法医学现场;生物反恐现场等。POCT设备可放置于规范的实验室内,也可出现在大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POCT产品适用领域二、全球POCT行业发展现状从全球市场角度看,体外诊断已经处于成熟发展阶段。POCT产品由于其即时便捷的特性广受追捧,美国80%的诊断结果来自POCT产品检测。《Global Point of Care Testing Market Outlook 2018》显示,2018年全球POCT市场规模约为240亿美元,其中全球最大的细分市场为血糖监测。《Global Point of CareTesting Market Outlook 2022》显示到2022年,全球POCT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300亿美元,未来全球POCT市场的增长速度也高于全球体外诊断市场平均增长速度。2013-2022年全球POCT市场规模分析预测(亿美元)国际POCT市场可以分为自检OTC(早孕检测、FOB、血凝、药物检测等)和专业POCT(血凝、心标、糖化等)两大市场。据TriMark预测,2018年POCT全球最大的细分市场为血糖监测(2018年市场规模约为64.3亿美元),非血糖领域市场规模约为110亿美元,行业增速约为10%。在全球非血糖POCT检测领域,心血管检测和传染病类产品占据主要地位,预计市场规模分别为28.7和12.59亿美元,在POCT市场分别占据25.93%和11.37%的市场份额,其中心血管检测市场增速较快,2015-2018年复合增速为12.8%,其次是传染病检测(10.4%)和毒品检测(10.2%),妊娠检测由于市场饱和度较高,行业增速居后(3.4%)。2018年全球POCT细分市场份额《Global Point of Care Testing Market Outlook 2018》显示,从全球市场布局来看POCT市场规模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整体POCT市场发育成熟,几乎占据90%的全球市场份额,其中美国占据全球47%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一,欧洲、日本分列二、三位,市场份额占比分别为30%、12%。中国、巴西、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增长和医疗卫生条改善,即时检测试剂与产品应用得到进一步推广,这些国家逐渐成为POCT市场潜在的增长空间和全球POCT市场规模扩大的主要动力。全球POCT市场格局三、国内POCT行业发展现状从体外诊断的几大主要细分领域的国产化程度来看:生化诊断产品在我国发展较早,相关诊断设备和诊断试剂已基本实现国产化;据赛迪顾问数据,近几年来由于免疫诊断的成本逐渐下降,逐渐替代部分生化检测,2018年免疫诊断是我国细分规模最大的体外诊断子行业;在高端免疫诊断市场,仍旧是国外巨头垄断的局面,仅在中低端诊断设备和诊断试剂上取得了较好的国产化成果;而分子诊断和POCT是我国与国外在技术上差异较小的领域,未来将保持快速增长。近年来,我国POCT行业增速始终保持在10%~20%,远远高于全球6%~7%的增速。随着我国老龄化加剧和慢性病高发,以及分级诊断政策的逐步落地,未来POCT市场仍将保持高速发展。2018年中国体外诊断市场结构(按销售额)根据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学检验产业分会和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体外诊断分会联合发布的《2019年中国体外诊断行业报告》,2018年中国体外诊断市场规模超过800亿人民币(折合超过110亿美元),同比增长15%左右。我国POCT市场起步较晚,尚处于发展初期,整体市场规模较小,医院等终端渗透率较低,因而存在广阔的潜在市场。国内POCT目前整体市场规模约占到体外诊断总体市场的10%以上,增速超过20%,是IVD领域增长最快的细分子行业之一。根据TriMark预测,我国POCT市场规模将达到17.7亿美元,2021年可达到26.0亿美元。到2025年,中国POCT市场规模将达到225亿元左右。2013-2022年中国POCT市场规模(亿美元)2018年我国POCT市场规模仅14亿美元,对应到各个细分领域市场规模更小。目前我国POCT主要可应用于血糖类检测、血气/电解质分类检测、心血管类检测、传染病检测、药物滥用检测、妊娠检测和其他类检测等多个领域。其中血糖检测占POCT业务的30%,血气/电解质分类占17%,心血管检测占10%。细分领域市场的分散化对应到各个产品规模更小,因此行业公司应积极拓展产品管线。2018年国内POCT细分市场份额体外诊断行业属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研发和创新对利润贡献大,经济附加值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较高。国内大中型体外诊断企业综合毛利率一般在50%以上,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毛利率可达90%以上,且行业总体利润水平保持相对平稳。此外,随着体外诊断市场需求的稳步增长,行业整体发展受经济影响不大,利润增长可持续性较强。四、行业内竞争格局1、行业竞争格局截至2019年,国内共有216家POCT企业,虽然POCT参与者众多,但大多为中小企业,市场集中度不高。目前国内POCT产品仍以进口品牌为主,据体外诊断网数据,我国的POCT市场中,国外品牌占60%,国内企业仅占40%。目前国产龙头主要包括万孚生物、基蛋生物、明德生物,三诺生物;成长较快并在新冠期间有优异表现的有圣湘生物、东方生物。由于不同产品的技术平台与发展路径有较大差异,因而自主研发步调并不一致,行业也未形成统一标准。随着临床需求不断升级,定性产品逐渐过渡到定量产品,因此出现了一系列灵敏度高、特异性强的技术平台。国产品牌经过多年发展,部分领域的产品性能亦可以与进口品牌抗衡,结合中国的产业链集群优势,进口品牌在激烈竞争下市场份额有所减小,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国产替代进口进程将加速,头部公司优势将进一步凸显。根据《中国体外诊断产业发展蓝皮书》数据,非血糖POCT领域中,市场集中度CR5仅为61%,其中,国产品牌万孚、三诺共占17%。2、行业进入壁垒(1)市场准入壁垒POCT属于体外诊断类产品,该类产品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对该行业在市场准入以及生产经营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加强行业监管。目前我国对IVD行业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对行业内企业的生产经营采取生产许可制度、产品注册与备案制度和经营许可与备案制度,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管。同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其所有上市产品还须经过临床试验并获得产品注册证书。对于新进入者而言,达到上述生产经营条件所需时间较长,从而形成了较高的进入壁垒。此外,POCT产品均为医疗器械产品,世界各国或地区对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同样会进行严格审查。如美国和欧盟地区是世界POCT产品主要消费市场,我国POCT产品出口美国需要通过FDA注册,出口欧盟地区需要取得CE产品认证。取得上述认证或满足特别出口要求对企业产品研发、质量管理、资金投入提出较高要求,且需要较长的市场准入认证周期,对新进入者形成较高壁垒。(2)技术壁垒体外诊断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多学科高度渗透的行业,涉及临床检验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分析化学、应用化学、有机化学、生物医学工程、基因工程、机电一体化等众多学科领域,具有多学科交叉综合、技术水平高的特点,是典型的技术创新推动型行业。其中,作为POCT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产品定位于即时检测,其必须具备操作简便,检测快速准确的特点。新进入者很难在短期内全面掌握各项技术以具备技术优势占领市场,因此形成了较高的进入障碍。此外,我国体外诊断行业经过20多年的积累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现有企业积极向上游核心原料领域拓展并进一步提升各领域创新技术,业内企业若想与国内外龙头企业竞争必须先拥有较强的新产品自主研发能力,包括核心原料自产及配套诊断仪器的自主开发,具有技术含量高、开发周期长、技术与革新难度大的特征,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行业壁垒。(3)渠道壁垒体外诊断行业的产品销售渠道普遍实行招投标模式,而招标项目条件通常设置较高,会对投标厂商的多年经营业绩、市场口碑等提出相应要求,渠道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这对行业新进入者挑战很大。此外,用户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本身的质量性能例如稳定性、灵敏度、检测线性范围等都有非常高的要求,其试剂供应商往往需要经过长年经营积累市场口碑以及提供具有长时间优良的临床应用效果的产品才能赢得医院、实验室等客户的认可和忠诚度。目前POCT产品终端销售渠道90%集中在医疗机构,在各级医院、实验室等机构,POCT试剂产品供应商通常会与合作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具有很高的用户粘性,行业新进入者要在短期内与医院、实验室等机构建立深度合作关系难度较大。(4)资金壁垒体外诊断行业研发领域多、技术含量高、开发周期长、质量要求严格,短期内难以产生明显经济效益,这要求企业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持续不断地支持新技术与新产品的研发,从而保持持续的市场竞争能力。新产品研发一般需要经过试验室研究、小试、中试、试生产、临床试验和规模化生产等多个阶段,在生产销售前还需要完成产品注册、许可证办理和国内外相关质量认证。同时,随着POCT行业发展的规范化和国际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在厂房建设以及仪器设备配置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在国内生产经营需要取得医疗器械资格证,境外销售还需通过进口国的审核。这也要求企业在技术、设备、人才、环保等方面投入较大资金,因此新进入者面临较高的资金壁垒。即时检测(POC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第一章总论1.1即时检测(POCT)项目背景1.2可行性研究结论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第二章项目背景与投资的必要性2.1即时检测(POCT)项目提出的背景2.2投资的必要性第三章市场分析3.1项目产品所属行业分析3.2产品的竞争力分析3.3营销策略3.4市场分析结论第四章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4.1建设场址地理位置4.2场址建设条件4.3主要原辅材料供应第五章工程技术方案5.1项目组成5.2生产技术方案5.3设备方案5.4工程方案第六章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6.1总图运输6.2场内外运输6.3公用辅助工程第七章节能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7.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7.3节能措施7.4节水措施7.5节约土地第八章环境保护8.1环境保护执行标准8.2环境和生态现状8.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8.4环境保护措施8.5环境监测与环保机构8.6公众参与8.7环境影响评价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9.1劳动安全卫生9.2消防安全第十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10.1组织机构10.2人力资源配置10.3项目管理第十一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进度11.1项目建设管理11.2项目监理11.3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2.1投资估算12.2资金筹措12.3投资使用计划12.4投资估算表第十三章工程招标方案13.1总则13.2项目采用的招标程序13.3招标内容13.4招标基本情况表第十四章财务评价14.1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14.2基础数据及参数选取14.3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14.4财务分析14.5不确定性分析14.6财务评价结论第十五章项目风险分析15.1风险因素的识别15.2风险评估15.3风险对策研究第十六章结论与建议16.1结论16.2建议附表:关联报告:即时检测(POCT)项目申请报告即时检测(POCT)项目建议书即时检测(POCT)项目商业计划书即时检测(POCT)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即时检测(POCT)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即时检测(POCT)行业市场研究报告即时检测(POCT)项目PPP可行性研究报告即时检测(POCT)项目PPP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即时检测(POCT)项目PPP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即时检测(POCT)项目资金筹措和融资平衡方案
房地产可行性研究就是指在投资决策前,对与项目有关的市场、资源、工程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和评价,从而判断项目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并对多个方案进行优选的科学方法。1、可行性研究的编制步骤(1)接受委托在项目建议被批准之后,开发商即可委托咨询评估公司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双方签订合同协议,明确规定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目标意图、进度安排、费用支付办法及协作方式等内容。承担单位接受委托时,应获得项目建议书和有关项目背景接受资料,搞清楚委托者的目的和要求,明确研究内容,制订计划,并收集有关的基础资料、指标、规范、标准等基本数据。(2)调查研究主要从市场调查和资源调查两方面进行。市场调查应查明和预测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量、价格、竞争能力等,以便确定项目的经济规模和项目构成。资源调查包括建设地点、项目用地、交通运输条件、外围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水文地质、气象等方面的调查,为进行下一步规划方案设计、技术经济分析提供准确的资料。(3)方案选择和优化根据项目建议书的要求,结合市场和资源调查,在收集到的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若干可供选择的开发方案,进行反复的方案论证和比较,会同委托单位或部门明确方案选择的重大原则问题和优选标准,采用技术经济分析的方法,评选出合理的方案,研究论证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进一步确定项目规模、构成、开发进度。(4)财务评价和综合评价对经上述分析后所确定的最佳方案,在估算项目投资、成本、价格、收入等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详细财务评价和综合评价。研究论证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出资金筹措建议和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上述分析与评价,即可编制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一个以上的可行方案和实施计划,提出结论性意见、措施和建议,供决策者作为决策依据。2、可行性研究的事项可行性研究的事项主要包括:市场可行性分析、进度可行性分析、环境可行性分析、资金可行性分析、风险可行性分析、规划方案优选、技术可行性分析、成本可行性分析、财务可行性分析。(1)市场可行性分析市场可行性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发成本、市场售价、目标客户、开发周期。(2)进度可行性分析对项目开发进度进行合理安排,按照前期工程、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验收等阶段进行安排,分析是否能够在计划交期前完成。(3)环境可行性分析分析项目周围的自然环境、交通环境、人文环境等是否满足项目需求,并分析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4)资金可行性分析根据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进度安排,合理估算资金需求,拟订筹资方案,分析筹资成本,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5)风险可行性分析分析影响投资效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政策、市场等因素,了解项目潜在的风险,进行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6)规划方案优选规划方案分析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布局、功能分区、市政基础设施分布、主要技术参数和经济指标、控制性规划技术指标。(7)技术可行性分析分析项目的技术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等,确定企业是否满足项目需求,列出技术难点,确定解决方案。(8)成本可行性分析估算项目的开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生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各种税费等,预估项目收益,确定其能否达到项目预期。(9)财务可行性分析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价格和相关法规,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考察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3、可行性研究的重点(1)地点选择和地块价值评价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定地点的水文、地形、地质条件等地理特征;拟定地点的市政配置、交通运输条件;拟定范围的拆迁情况;地块周边的自然景观、人造景观及污染情况;实际地价与地价潜在价值评估。(2)资金筹措的分析资金筹措计划主要是就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预售收入三部分。当资金来源中包括预售收入时,应有销售收入计划配合考虑。(3)财务评价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评价有静态法和动态法两种:对规模小、周期短的项目,可采用静态法;对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或资金来源渠道多、收支复杂或滚动开发的项目,应采取动态法。1)静态法。通过投资项目的总收入和总费用之间的比较,来计算开发项目的盈利和投资回报率数值,以此计算与同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回报率相比较,以分析评价其经济合理性。静态法的评价指标有净利润投资收益率和静态投资回收期。2)动态法。(4)不确定性分析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及概率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是通过盈亏平衡点BFP分析项目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关系。当影响投资效果的变化因素达到某一临界值时,方案的收入与支出相平衡,此时方案既不盈利也不亏本,此临界值即为盈利平衡点。敏感性分析是通过分析、预测项目主要因素(如成本、价格、销售周期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对财务评价指标的影响,从中找出敏感因素和极限变化幅度。概率分析的目的在于用概率研究预测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对项目评价指标可能发生的影响。一般是计算项目净值的期望值及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时的累计概率,累计概率越大,说明项目承担的风险越小。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335号7幢461)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83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如下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序项目名称投入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占号比1收购国盛海通所持全筑装饰18.50%股权32,755.1891.40%2补充流动资金3,080.838.60%合计35,836.00100%注:上述收购项目总投资额为根据目前情况预估而得。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资金需求,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程序规定予以置换。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一)收购国盛海通所持全筑装饰18.50%股权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1349.6933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UTD34成立日期2017-04-21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设计,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潢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室内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经营范围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商务咨询,机电设备安装,家具租赁、家具用品租赁,销售家具、木制品、机电设备、暖通设备、公共安全防范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1)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截至本报告日,全筑股份直接持有全筑装饰81.50%的股份,为全筑装饰的控股股东。全筑装饰的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万元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持股比例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81.50%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11,349.6918.50%(有限合伙)合计61.349.69100.00%2)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截至本报告日,全筑装饰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均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形。3)现有高管人员的安排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尚无对全筑装饰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原则上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实际经营需要,全筑装饰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4)是否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截至本报告日,全筑装饰不存在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3)主营业务全筑装饰主营业务为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设计,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潢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室内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等,全筑装饰具有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资质。其主要对外承接住宅全装修业务并进行具体实施,是公司重要的子公司。(4)主要资产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筑装饰资产总额为462,164.49万元,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账、存货、固定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构成。全筑装饰合法拥有其经营性资产,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筑装饰负债总额为349,136.69万元,其中短期借款为12,916.42万元,应付账款为251,808.29万元,应付票据为26,725.68万元,预收款项为14,814.88万元,其他流动负债为32,995.78万元。截至本报告日,全筑装饰除对全筑股份提供担保以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5)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19年末流动资产457,785.08非流动资产4,379.41资产合计462,164.49流动负责348,736.74非流动负责399.94负债合计349,136.69股东权益合计113,027.80项目2019年度营业收入499,036.43营业利润27,703.31利润总额27,974.85净利润21,483.7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5,873.3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00.3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8,848.66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4,075.71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0,818.69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众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6)全筑装饰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全筑装饰主要从事住宅全装修业务,属于建筑装饰行业。1)全筑装饰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筑装饰业为建筑业四大行业之一。A)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建筑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行业发展规划与管理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装饰行业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为建筑装饰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务指导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是建筑装饰行业唯一的全国性法人社团,依据行业政策,通过信息咨询、技术经验交流等各种形式为建筑装饰企业提供服务。此外,建筑装饰行业还接受质量技术、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监督。B)主要法律法规目前,管理和规范建筑装饰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序号法规及行业标准发布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16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4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4号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例》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1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1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年1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3号1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1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2004年8月27日/建质[2004]148号规定实施意见》2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财建[2004]369号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2005年11月21日/环函[2005]504号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主席令第15号2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2010年8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范》第756号2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2001年12月9日/建标[2001]266号C)产业政策上述法律法规对建筑装饰行业的招标投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资质管理等各个方面做出了规范。与行业相关的政策性文件还包括:《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等。D)行业准入资质鉴于建筑装饰业的特殊性,国家制订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企业的资质作了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目前,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相继出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行业标准。公司具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已经达到建筑装饰企业的最高资质级别。2)行业发展概况建筑装饰行业与房屋建筑业、土木建筑业、设备安装业并列为建筑业的四大支柱。建筑装饰行业位于建筑业整体链条的末端,起着进一步完善和美化建筑物以及提高其质量和功能的作用。与房屋建筑业、土木建筑业、设备安装业一次性完成工程业务不同,每个建筑物在整个使用寿命期内需要进行多次装饰装修,周期一般不超过10年,建筑装饰行业具有需求可持续性的特点。我国经济水平持续高速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0年至201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41.21万亿元增长到99.09万亿元,名义增长速度约为10.24%。我国建筑装饰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伴随着国内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对室内设计及装修的需求日益扩大,建筑装饰行业的市场规模逐步增加。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2012年至2018年期间,我国建筑装饰(含设计)行业的市场规模(按收入计算)从约15,000亿元增长至约25,0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接近9%,预计到2020年市场规模将达到约29,000亿元。我国装修装饰(含设计)市场规模变化情况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全筑装饰由全筑股份2017年出资设立,主要对外承接住宅全装修业务并进行具体实施,系公司重要的全资子公司。国盛海通通过增资认购全筑装饰18.50%股权系全筑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善全筑装饰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降低财务成本,改善现金流,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战略措施。双方彼时的增资协议中对战略投资者退出方式作出规定,允许投资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退出。全筑股份收购全筑装饰18.50%股权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对旗下子公司的控制力,促进公司业务实现协同效应,提升对标的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效率,为公司扩张业务规模、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本项目的实施具有必要性。3、收购股权的可行性标的公司全筑装饰系由全筑股份出资设立,且曾为全筑股份全资子公司,因此两者在经营管理、业务、资源、品牌等多个方面形成了良好的协同效应,全筑股份对全筑装饰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国盛海通作为市属国企发起设立的上市公司纾困基金,取得股权的目的在于暂时缓解民营上市公司资金压力,促进全筑装饰健康、稳定发展,业务方面与标的公司并无协同作用。因此,本次全筑股份收购国盛海通持有的全筑装饰18.50%股权,不会对现有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相反,能够通过对子公司控制权的进一步加强,有利于提高在住宅装修领域的运营效率,提升企业竞争力。因此,本项目的实施具有可行性。(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项目概况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以3,080.83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运营的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2、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近年来,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主要系由于公司住宅全装修业务工程项目周期较长,项目运作需要大量流动资金,符合公司所处建筑装饰行业以及主营业务的特点。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是在与行业排名靠前的同行业公司竞争过程中保持优势地位,通过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将有效地缓解公司快速发展所产生的资金压力,为公司完善产业布局提供资金支持是十分必要的。(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1、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全筑装饰18.50%股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历史背景及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将有助于提升公司行业地位和品牌价值。2、对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将下降,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增加,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公司规模和实力得以增强,公司后续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以提升,本次发行是公司保持可持续发展、巩固行业领先地位的重要战略措施,通过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为公司和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9日查看公告原文【关注百家号乐居财经,洞悉房产市场风云变化。】文章来源:证券之星
垃圾分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城市均已出台垃圾分类相关政策1. 垃圾分类成绩初步显现,各地制度建设加速推进垃圾分类成绩初步显现。12 月 1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线上形式举行了 12 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发言人表示,截至目前,首批开展先行先试的 46 个重点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覆盖率已达 86.6%,生活垃圾平均回收利用率为 30.4%,厨余垃圾处理能力从 2019 年的每天3.47 万吨提升到目前的每天 6.28 万吨,成绩初步显现。但同时,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2025 年左右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以上。12 月 7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本次通知重点内容包括:1)明确回收利用率:2025 年左右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以上;2)加快补齐短板:补齐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场化模式试点;3)加快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垃圾分类政策先后出台,分类制度写入固废法。2015 年以来,垃圾分类政策先后出台。2020 年 8 月,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明确到 2023 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健全。2020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正式实施,新固废法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收费制度,解决政策端和费用端两大限制问题,为垃圾分类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重点城市均已出台垃圾分类相关政策。2019 年 6 月,住建部等九大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到 2020 年,46 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到 2020 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其他地级城市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机制。通过对 46 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进行统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46 个重点城市均已发布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其中已有 24 个城市出台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实施垃圾分类的时间,19 个城市发布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 个城市发布实施方案等。从垃圾分类实施时间来看,目前仅剩 4 座城市未公布垃圾分类正式实施时间,剩余 42 座城市开启垃圾分类数量逐年增多,且主要聚集于 2019 年和 2020 年(35个城市均于 19/20 年实施)。46 个重点城市垃圾分类制度出台情况46 个重点城市垃圾分类实施时间垃圾分类政策由重点城市逐步向地级市推广。《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力争再用 5 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以上。根据对 29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进行统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已有 49 个城市出台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其中 12 个城市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38 个城市出台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其中 4 个城市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161 个城市公布垃圾分类实施方案,49 个城市目前尚未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度出台城市占比达 84%。从政策的出台时间来看,出台制度城市数量逐年提升,其中其中 2020 年为制度发布密集期,占比达 46%。从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时间来看,截至目前共有 71 个城市确定实施时间,占比约 24%。地级及以上城市垃圾分类制度出台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垃圾分类制度出台时间地级及以上城市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时间各省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垃圾分类政策推进情况垃圾分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第一章总论1.1垃圾分类项目背景1.2可行性研究结论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第二章项目背景与投资的必要性2.1垃圾分类项目提出的背景2.2投资的必要性第三章市场分析3.1项目产品所属行业分析3.2产品的竞争力分析3.3营销策略3.4市场分析结论第四章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4.1建设场址地理位置4.2场址建设条件4.3主要原辅材料供应第五章工程技术方案5.1项目组成5.2生产技术方案5.3设备方案5.4工程方案第六章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6.1总图运输6.2场内外运输6.3公用辅助工程第七章节能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7.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7.3节能措施7.4节水措施7.5节约土地第八章环境保护8.1环境保护执行标准8.2环境和生态现状8.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8.4环境保护措施8.5环境监测与环保机构8.6公众参与8.7环境影响评价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9.1劳动安全卫生9.2消防安全第十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10.1组织机构10.2人力资源配置10.3项目管理第十一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进度11.1项目建设管理11.2项目监理11.3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2.1投资估算12.2资金筹措12.3投资使用计划12.4投资估算表第十三章工程招标方案13.1总则13.2项目采用的招标程序13.3招标内容13.4招标基本情况表第十四章财务评价14.1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14.2基础数据及参数选取14.3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14.4财务分析14.5不确定性分析14.6财务评价结论第十五章项目风险分析15.1风险因素的识别15.2风险评估15.3风险对策研究第十六章结论与建议16.1结论16.2建议附表:关联报告:垃圾分类项目申请报告垃圾分类项目建议书垃圾分类项目商业计划书垃圾分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垃圾分类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垃圾分类行业市场研究报告垃圾分类项目PPP可行性研究报告垃圾分类项目PPP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垃圾分类项目PPP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垃圾分类项目资金筹措和融资平衡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宁远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根据《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20]3号)及县委、县政府要求,宁远县发改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宁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评审专家。欢迎符合资格条件、有意从事可研报告和概算评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及专家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条件和专业1、申报条件(1)本人需长期在宁远工作或生活;(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指取得初级职称后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四年以上且仍在本领域工作的,或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证书,工作时限以2020年12月30日为止计算)(注:国家注册执业证书包括一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证书);(3)熟悉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评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类似的实践经验;(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5)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7)没有受过刑事处罚;(8)没有被开除公职。 2、申报专业范围本次征集专家的专业及分类,包括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六类(含造价)。二、材料准备及申报1、申报材料准备(1)专家承诺书(附件1);(2)专家个人基本信息表(附件2);(3)个人文化、专业等(含学历证书扫描件);(4)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含各类扫描件);(5)相关实践经验1—5项(含证明材料,例如工程量签证单等);(6)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2、申报方式(1)网上申报。申请人应在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间,将申报材料彩印扫描发送至tzg7221190@126.com邮箱。(2)现场申报。申请人应在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间(节假日除外),携带申报材料至发改局604办公室完成申报。三、其他相关事项1、专家库评审专家的准入与退出、权利与义务、抽取使用、考评、培训、劳务费标准与发放等,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2、各单位和个人在本次专家征集过程中,务必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专家征集政策咨询电话:0746-7221190(发改局投资股604)附件:附件1:专家承诺书附件2:专家基本情况表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11月24日【来源: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