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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和同

2020年12月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

本月通过线上受理和办结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6个,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97亿元, 其中审批项目建议书3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3个,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保、信息化等项目。本年度通过线上受理和办结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共74个,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71.86亿元,其中审批项目建议书28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28个(其中审批变更可研7个);审批初步设计17个(其中审批变更初步设计1个,补办件3个);审批变更实施方案1个。共涉及49个项目,有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信息化等行业。【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尽其所怀

崇发改社会〔2020〕103号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州区妇幼保健院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崇发改社会〔2020〕103号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州区妇幼保健院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报来《关于给予批复江州区妇幼保健院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江发改报﹝2020﹞103号)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等材料已收悉。根据广西百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报告以及专家的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为满足江州区广大妇女儿童对基本医疗需求,改善江州区妇幼保健院规模、条件、水平和能力,同意建设江州区妇幼保健院项目。二、项目代码:2020-451400-84-01-045989。三、项目业主:江州区妇幼保健院。四、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州区妇幼保健院内。五、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栋综合楼,总建筑面积524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楼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电梯工程、以及室外水电工程、道路、硬地铺装、绿化、大门、围墙、拆除工程、购置设备等。六、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384.8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2737.7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96.34万元,预备费250.72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抗疫特别国债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七、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工程节能。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程节能措施。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原则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请按照要求落实各项维稳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九、工程招投标。本批复附《招投标核准意见表》一份,请严格按照《招投标核准意见表》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应当报我委重新核准。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许可手续。附件:江州区妇幼保健院改造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表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26日(政务公开选项:公开)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印发附件— 6—【来源: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何其偏也

中国水利|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水利部对现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办法自行作废。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第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任务和规模1.工程任务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2.工程规模(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1.工程防洪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3.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1.水库、水闸工程(1)挡水、泄水、引(供)水、过坝等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的变化;(2)主要挡水建筑物高度、防渗型式、筑坝材料和分区设计、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3)主要泄水建筑物设计、消能防冲设计的重大变化;(4)引水建筑物进水口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5)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2.电站、泵站工程(1)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的重大变化;(2)厂区布置、主要建筑物组成的重大变化;(3)电(泵)站主要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的重大变化;(4)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1)水源、取水方式及输水方式的重大变化;(2)干渠(线)及以上工程线路、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以及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3)干渠(线)及以上工程有压输水管道管材、设计压力及调压设施的重大变化。4.堤防工程及蓄滞洪区工程(1)堤线及建筑物布置、堤顶高程的重大变化;(2)堤防防渗型式、筑堤材料、结构设计、护岸和护坡型式的重大变化;(3)对堤防安全有影响的交叉建筑物设计方案的重大变化;(4)防洪以及安全建设工程型式、分洪工程型式的重大变化。(四)机电及金属结构1.水力机械(1)水电站水轮机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2)大中型泵站水泵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3)压力输水系统调流调压设备型式、数量的重大变化。2.电气工程(1)出线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接入点、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以及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2)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泵站供电电压、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3)大型泵站高压主电动机型式、起动方式的变化。3.金属结构(1)具有防洪、泄水功能的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2)电站、泵站等工程应急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3)导流封堵闸门的门型、结构、布置方案的重大变化。(五)施工组织设计1.水库枢纽和水电站工程的混凝土骨料、土石坝填筑料、工程回填料料源发生重大变化。2.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导流建筑物级别、导流标准及导流方式的重大变化。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并不限于: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第十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内容及附件要求如下:(一)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设计变更的缘由、依据3.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4.设计变更方案比选及设计5.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效益和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分析6.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7.结论及建议(二)设计变更报告附件1.项目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设计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3.设计变更相关的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第十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简化。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第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其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错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设计变更责任管理。有以下行为和问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工程设计变更支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四)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工程参建单位借设计变更变相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六)项目法人管理不当、勘测设计单位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单位不具备投标承诺的施工能力,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 各类水利项目评奖评优时应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纳入考核要素。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水利

李侗

省长尹弘签署政府令《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 尹弘2020年8月19日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分级、分类建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对省本级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定),初步设计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对市、县级项目,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进行报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八条 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二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者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并抄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资金安排方向;(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五)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批复;(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并报本级政府审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本级政府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实施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八条 对因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完成审批程序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或者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项目法人。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具有项目统一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手续、资金落实到位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对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的总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对项目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超投资概算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由于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三十八条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理义

“政策引起费用变更,施工中不予调价和支付”改了!长沙新政策!

近日,长沙市政府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原长政发〔2017〕9号文件即时失效。关于资金管理1、对因价格涨幅、政策性原因导致的费用调整,建设单位应本着风险合理分担、权责边界清晰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的适用条件、范围、计量计价规则、支付流程以及双方权责义务等内容。原《办法》中规定“项目经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2、若因价格涨幅、政策性调价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则超概算部分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将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范畴。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关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1、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概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函警示、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进行惩戒。2、对于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概10%以上的,限制有关责任中介机构承担在我市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关于项目审批管理1、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2、在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内统筹解决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无需办理投资审批手续。3、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4、简化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建设项目及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的审批流程。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难?看株洲“基层党建”模式如何破解!2020年湖南省特色文旅小镇名单出炉!看看有你家吗?快来打卡!重磅!住建部最新通知,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上办理!审批再度便捷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额提升咯!撤销缓缴、账户转移、企业缓缴……长沙住房公积金热门疑问解答!

千岁厌世

娄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颜绍平 廖永华)8月19日,笔者从娄底市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三超”现象,防范和化解风险,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结合娄底实际制定。《通知》明确了适用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范围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审计局、市纪委市监委,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职能职责。对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限额设计、细化投资概算调整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超概项目惩戒问责做了具体要求。《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提出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涉及地勘、征地拆迁的,须做实、做准、做到位,不搞“拍脑袋”工程。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不得故意分解项目、压低投资估算、减项漏项,不得搞“钓鱼”工程。要求进一步强化限额设计。原则上,投资概算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超出10%的,须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预算不得突破概算,确需突破在10%以内的,须报市发改委批准,突破10%以上的,须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分阶段实施的项目,每阶段的实施项目不得报多建少,变相突破投资计划。《通知》还细化了投资概算调整程序核查、申请、受理、承办、审定、 下达批复各阶段的具体要求和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明确对未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估算投资额度较大且未及时依规依程序报市发改委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未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变更建设内容等导致项目超概算的;未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擅自建设导致项目超概算的;由于违反廉洁纪律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超概算的超概算情形的一律先移送市纪委市监委追责问责。同时对引起超概算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市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的超概算投资。

梦非梦

调整为47.3MW!华润随县迎风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内容变更批复

近日,《关于华润电力随县迎风风电场48MW工程申请变更核准批复的请示》获湖北省发改委批复。同意该项目由设计安装24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变更为11台单机容量2500千瓦和9台单机容量22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建设规模由4.8万千瓦变更为4.73万千瓦,年设计上网电量变更为10156万千瓦时。项目总投资调整为37527.28万元,其中资本金12413.13万元。详情如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华润随县迎风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6〕505号)华润新能源(随县天河口)风能有限公司:报来《关于华润电力随县迎风风电场48MW工程申请变更核准批复的请示》(华润电随州字〔2018〕18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内容变更事项批复如下:一、根据华润随县迎风风电场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稿)的复评评估意见,受场址内文物古建筑影响,难以满足原24台风电机组的排布需要,为提高风能资源利用效率,我委同意该项目(项目代码2019-421321-44-02-010200)由设计安装24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变更为11台单机容量2500千瓦和9台单机容量22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建设规模由4.8万千瓦变更为4.73万千瓦,年设计上网电量变更为10156万千瓦时。项目总投资调整为37527.28万元,其中资本金12413.13万元。二、项目核准变更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住建厅《关于华润新能源(随县天河口)风能有限公司申请延期和变更随县迎风风电场项目、随县龙泉风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复函》(厅字〔2018〕670号)等。三、请华润新能源(随县天河口)风能有限公司根据此批复,依法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四、其他事项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华润随县迎风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6〕505号)执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11日来源: 国际能源网

還归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 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 年 3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第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报批前,项目单位应落实资金来源,并提供证明资金来源落实的有效文件。第五条 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附具以下材料:(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委托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解决,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第八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 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 1 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 2 年。第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二)投资规模 500 万元及以上至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部分内容;(三)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投资规模 200 万元及以上至 500 万元的项目、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四)投资规模 200 万元以下项目可不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其他情形,从其规定;(六)交通、水利、机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调整前款简化程序范围及方式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建立项目库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要根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政府投资计划,结合当年财力规模、政府债务等情况,统筹研究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预算,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十五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投资计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行业管理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单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审批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进行审批。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落实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按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关于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方式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依据部门职责,行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 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 6 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 2 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分别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市 ( 州 ) 、县 ( 市 ) 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政发〔2013〕2 号)同时废止,本省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源:ZAKER吉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形神

房屋征收决定中对“四规划一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最高法判例:房屋征收决定中对“四规划一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网络配图裁判要点1.被诉征收决定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问题。一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对推进实施有关征收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评估、预判,作用是供政府决策参考,其与最终确定的项目内容,本来就允许进行适当调整、变化;另一方面,从《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看,也未将征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要件予以规定。2.关于涉案“四规划一计划”的制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所谓征收活动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相关征收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而非“四规划一计划”本身;“四规划一计划”通常情况下仅作为涉案证据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角度予以审查。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120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崇茂,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行政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再审申请人郑崇茂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弋阳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赣11行初55号行政判决:驳回郑崇茂的诉讼请求。郑崇茂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赣行终91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崇茂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崇茂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或提审改判,撤销弋阳县政府作出的《弋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弋阳县一江两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城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城北片区征收决定》)。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被诉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包含了155亩集体土地上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弋阳县政府无权决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故被诉征收决定内容违法。2.弋阳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内容并不一致,没有合法合规地变更或者补充审批手续。3.被诉城北片区征收决定依据的“四规划一计划”的制定程序违法。4.被诉征收决定的风险评估程序、听证程序严重违法。5.弋阳县政府违背征收程序,通过断水、断电、堵路的方式逼迫征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引发的行政争议。再审申请人郑崇茂的原审诉讼请求系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弋阳县政府作出的《城北片区征收决定》。对该《城北片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现结合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以及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被诉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包含集体土地的问题。被诉《城北片区征收决定》已经明确,被申请人通过该征收决定征收的房屋系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并不涉及相关集体土地征收;且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明确称,就相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已另行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收补偿。故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并非《城北片区征收决定》的征收对象,再审申请人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征收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并据此主张征收决定内容违法,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诉征收决定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问题。一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对推进实施有关征收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评估、预判,作用是供政府决策参考,其与最终确定的项目内容,本来就允许进行适当调整、变化;另一方面,从《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看,也未将征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要件予以规定。故再审申请人以涉案征收建设项目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内容不一致为由,否定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涉案“四规划一计划”的制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征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所谓征收活动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相关征收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而非“四规划一计划”本身;“四规划一计划”通常情况下仅作为涉案证据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角度予以审查。再审申请人以“四规划一计划”制定程序违法否定被诉《城北片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理据不足。(四)关于风险评估程序、听证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申请人通过网站公告及现场张贴方式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召开了被征收人参与的听证会征求意见,其以网络和电话等形式持续征求公众意见,直至公布修改情况及补充修改情况,征求意见期限长达近四个月之久;涉案征收项目经江西诚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定风险等级为C级,并经被申请人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故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符合有关规定,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反映有关部门对其断水、断电和堵路,违法组织实施征收,系与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如其认为有关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寻求救济。总体上看,被诉《城北片区征收决定》在实体上、程序上均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难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综上,郑崇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郑崇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滨审判员  蔚 强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赖峨州书记员 邱金坤

日入而息

工业自动化生产线装备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工业自动化生产线工程项目。承办单位 长春万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1亿元。注册地址: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经营范围:工业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实业与科技投资、生产、研发、销售。建设地点:本项目拟选场址位于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地块位于丙一街以东、甲二街以西、丙八路以南、甲一路以北。建设规模:本项目建成后,年产222套工业自动化生产线装备。建设内容:本项目拟新建厂房、行政主楼、宿舍等,建筑面积共计57460m2,购臵加工、检测等设备638台/套,同时建设配套的供电、供水、暖通等公共设施。建设进度计划:本项目计划从2018年4月开始前期工作,2018年10月动工,2020年9月底竣工验收,建设期30个月。总投资及效益情况:本项目总投资为65167万元,包括建设投资45809万元,流动资金19358万元。所需全部资金拟用自有资金解决。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13.90%,投资回收期(静态,税后)8.56年,项目的盈利能力较好。研究结论与建议:工业自动化生产线装备市场前景良好。项目厂房建设规模合理,设备排布紧凑,工艺稳定,设备先进。项目投资规模合理,各项财务指标较好,具备较好的盈利能力。综上,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是可行的。为保证项目盈利能力,建议公司在产品系统集成度、智能化方面不断提高,开发新领域客户,落实产品开发资金,掌握技术储备。股东情况: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公司”)为本项目建设单位的100%控股股东。股东名称: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6503.288万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民营控股)公司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号经营范围:工业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实业与科技投资、生产、研发、销售。长春经开公司原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联字[1993]129号文批准,于1993年3月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1999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9]89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并于1999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5,500万元。经过2000年5月实施的送股利润分配方案和2003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51号文核准实施配股之后,长春经开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5,771.76万元。2004年6月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春经开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6月2日实施每10股转增3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转增后注册资本增至46,503.29万元。截至2017年9月30日,长春经开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46,503.29万股。2020年的具体目标: 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实现突破。研发一批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国内市场满足率超过50%。突破一批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支撑软件国内市场满足率超过30%。发展基础明显增强。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制(修)订智能制造标准200项以上,面向制造业的工业互联网及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初步建立。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初步形成。培育40个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人才队伍基本建立。重点领域发展成效显著。制造业重点领域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超过7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超过50%,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普及率超过20%,运营成本、产品研制周期和产品不良品率大幅度降低。市场分析:工业自动化生产线装备快速增长 工业自动化生产线装备经历高速增长,主要原因是更快的制造业周期和更高的柔性化加工要求。在新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背景下,各种类型的制造企业都需要加快自动化变革,工业自动化生产线装备进入了新的发展时代。工业自动化生产线装备处于机器人产业链的下游应用端,为终端客户提供应用解决方案,其负责工业机器人应用二次开发和周边自动化配套设备的集成,是工业机器人自动化应用的重要组成。只有机器人本体是不能完成任何工作的,需要通过系统集成之后才能为终端客户所用。相较于机器人本体供应商,工业自动化生产线装备供应商还要具有产品设计能力、对终端客户应用需求的工艺理解、相关项目经验等,提供可适应各种不同应用领域的标准化、个性化成套装备。从产业链的角度看,机器人本体(单元)是机器人产业发展的基础,而下游工业自动化生产线装备是机器人商业化、大规模普及的关键。本体产品由于技术壁垒较高,有一定垄断性,议价能力比较强,毛利较高。而系统集成的壁垒相对较低,与上下游议价能力较弱,毛利水平不高,但其市场规模约3倍于本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