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下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主办,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承办的金融沙龙金融监管系列第10期“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功在线上召开。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主持,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东北证券、万联证券、天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金融、法律界学者和实务专家与会,共同展开对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问题的探讨。中证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杨光从注册制的法律属性、注册制下各市场参与者角色、功能的转变以及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方面对改革推进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发言全文如下:创业板注册制问题之前我也一直在思考,为了节省时间我简要汇报几个要点。注册制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在证券买卖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帮助投资者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程验证的机制。证券发行是发行人把证券卖给投资者,在这个买卖合同中,需要发行人披露最真实的信息,然后提供一个定价,投资者接不接受这个定价、如何看待信息则由投资者来判断。因此,在注册制下,我们需要一个理念转变,在IPO的时候,对于申报材料所披露的信息要求,将从披露一个“好公司”向披露一个“真公司”转变。平时在IPO审核时,既要把这个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说的很详细,又要保证它是一个好公司,我认为这是一个悖论,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注册制之下,由发行人披露真实的信息,让投资人来自行判断,并决定是否值得作出投资决策和进行投资投入,这是比较合理的。另外,证监会的职能如何转变呢?在核准制下,IPO审核是一个行政许可,由政府背书。在注册制之下,这个审核其实只是一个程序而已,因为我们知道,从注册制的发展历程来看,一开始发行人只要进行公司成立注册就可以不经过任何中介和监管机构向投资人发行证券,后来发现这个做法不行,因此就加了一个中介——承销商,但是发现承销商和发行人之前也存在利益冲突/勾连,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又加了监管机构,从整个历程发展来看,监管机构主要是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监管队伍为投资者再加一种审核保障机制。无论如何,真正的投资决策还是需要从投资者这一端来看,就监管机构而言,应该从一个背书者向审核员进行转变。第三,中介机构的转变。我们知道核准制下中介机构的工作有点像答客观题一样,答案不是对就是错,证监会发了很多的关于IPO信息披露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要求一个一个对照,就可以发行。注册制之下,中介机构则更像做主观题,因为它要更注重价值发现。刚才很多老师也说了,这个企业有没有价值,它未来的增长有没有潜力,其实都是需要靠保荐人或者是承销商来完成的,刚才缴总也说了,一旦这个证券推销不出去(低于70%)有可能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第四,投资人的转变,投资人在注册制下承担的风险应该是更大了。目前来看,买方投资顾问还需要进一步发展。我们知道,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爆出的时候,对浑水争议很大,对于空方机构而言,包括看空和做空,前者是传递信息信号,后者是传递交易信号。目前,我国买方投顾市场还不是很发达,无论是职责定位还是法律关系来说还不是很健全。比如说,我们买方投顾还是通过与媒体一样的思路监管,而在欧洲或是美国,是基于代理关系以及信誉关系来进行监管的。第五,信息披露方面。我们看证券监管实际上是在企业便利性和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实现资金供给端和资金需求端的匹配。我们不能什么信息都披露,这样对于投资者的信息分析和搜集会产生很大的成本。举个例子,看一下小米CDR招股书,小米招股书600多页,有两项占了三分之一(200页),一是场地租赁合同,一项是三千多项专利,而小米在美国的招股书更看重这个租赁对企业有没有重大影响,而不是事无巨细的都要披露,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念,信息披露要关注重大性。对应的就是说,我们这个投资者门槛要设计的很合理,例如美国针对私募发行有144A规则,还有相关合格投资者制度,同时对于OTCBB还设计了做市商+投资者适当性的机制。因此,信息披露更要关注这个重大性以及关联性。第六,投资者的保护。有两个问题:1)民事责任还是要启动。不能把宝押在行政处罚上,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之间没有衔接,民事责任启动不了,整个体系是不健全的。2)特别是对于券商来说,他们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投资者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国家对于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很好的界定。美国最近出了一个新规则,把券商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类比于信托里面的信义义务关系,把这个标准提高了,我们国家券商跟投资者之间究竟是代理、委托、信托、行纪以及其他的关系,没有很好地界定。只有在这两方面的合力之下,才可以更好进行投资者保护。另外,我们的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这个章节规定的很全面,但是这个判断标准不是很明确。这是我想汇报的一些想法,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设立的院级非实体性研究单位,是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下属的研究机构,专门从事金融法律、金融监管及金融政策等领域的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网址:http://www.flr-cass.org电话:+(86-10)5986-8205E-mail:flr-cass@cass.org.cn
来源:互联网金融文/ 陆岷峰 ,季子钊来源/ 新金融大数据01引言 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设立的初衷在于解决2002年以来由于中央垂直监管体系的调整导致的地方金融监管缺失的问题,经多次改革,地方金融办在协调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建设和协调地方政府服务金融机构的职能得到大幅加强,但地方金融办缺乏有效的“属地处置”权责制度,特别是面对新型金融组织兴起、创新金融产品不断衍生、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加强等新形势,地方金融办存在监管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自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模式逐步进入了新阶段,部分省市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挂牌“地方金融监管局”。这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空白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因此,系统分析新时期地方金融监管的模式和体系,才能够更好理解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02地方金融监管模式的进一步探索随着各省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展开,地方金融监管局也随之浮出水面。实际上,地方金融监管局由来已久,山东省于2014年在省金融办加挂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各省纷纷组建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初衷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同时也加大了地方金融监管任务。(一)正确处理地方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对于地方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在学术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多分歧。中央金融监管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很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地方保险机构、地方法人证券公司等,然而促进这些金融机构的发展职责在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负责监管和促进发展这些地方金融机构,若此关系处理不当,则容易造成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的冲突。在地方金融监管实践中,各种金融组织的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的问题,在不同行业段存在不同的问题。一是部分金融领域重监管轻发展。在强监管的政策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过度重视金融监管,忽略了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以金融监管手段来替代金融发展,以监管手段替代发展措施。二是部分金融领域过度关注发展。金融兴,经济活,金融业的发展可以极大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常常因为过度关注金融的发展而忽略其相应的金融风险,疏忽对各类金融风险的防控,尤其是面对一些创新金融模式,过度宽松,甚至处于监管空白,导致了一些新金融乱象丛生。三是监管与发展职责区分不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常常会将自身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即同时要负责行业监管与发展的职责,最终使得监管与发展职责不分明,监管与发展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导致金融发展效率的低下。推动地方金融发展,必须以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为前提,同时也不宜由于过度监管而阻碍新型金融模式的发展。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起金融监管兜底责任,以防控地方金融风险为前提,协调好金融监管与发展的统一关系,肃清市场乱象,整顿行业秩序,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努力建设监管与发展协调配合的强大机制。(二)新时期地方金融监管理念1.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要适当分离。监管与发展如同硬币的两面,如果不能做到的适当分离,则在不同时期,监管不足金融风险就会累积,发展不足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就不足。尤其是行业发展前期,发展得到充分的重视而监管的重要性容易被忽视,导致部分地方部分金融领域野蛮生长,金融乱象丛生,金融生态恶化。2.加强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并行的趋势。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地方金融监管方式提出了要求,“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或将成为未来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模式。然而,由于地方金融组织或新兴金融组织的的产品或业务相对单一且具有独立性,地方金融监管方式仍然应以机构监管为主。面对各种地方金融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积极探索如何建立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3.地方金融监管主动对接负面清单制度。我国目前正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地方金融监管要主动对接负面清单制度,从重视事前审批转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提升监管能力和质量。(三)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协调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将成为未来主流监管模式,而机构监管与前二者监管模式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因此,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针对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建立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合作协调机制。1.地方金融监管更侧重机构监管。当前,各省市成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侧重机构监管,对机构实施从生到死的全过程纵向监管。虽然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对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但上述十一类机构的业务属性有一定的独立性且单一,风险相互交织度低,并不具有高度跨机构和跨市场的风险传染性。在统一划归为地方监管局进行监管后,可以有效消化一部分监管真空地带,监管重叠的现象也不会很显著。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应当以机构监管方式为主,同时要做好对单一集团或金融机构的微观关注和对区域金融市场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2.发挥功能监管的作用。功能监管是从业务的角度出发,在金融混业经营背景下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产品或业务进行统一监管,这与机构监管的“纵向”监管有着明显差异。功能监管更关注金融业务或产品性质的区隔,强调跨机构、跨行业监管,更注重于防范监管漏洞。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诸多横向业务合作、股权债权关系以及资管关系等,很多地方金融组织的潜在风险和暴露风险已经超出了原本应保持的风险相对隔离的要求。因此,单一的机构监管方式无法完全覆盖混业交织且创新层出的地方金融行业,应逐步加强功能监管,建立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机制。3.实施行为监管。不同于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从微观层面着手,即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组织和人的监管,金融牌照是行为监管的一种经典形式。行为监管要求从事所有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要有相应的金融牌照,要监测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更要密切关注没有金融牌照的组织。根据“属地处置”原则,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金融监管兜底责任,也就是充分补充监管那些中央监管机构覆盖不到的一切新兴金融业态,主要包含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组织,要及时补足监管“短板”。4.宏微观全方位的金融监管网。综合上述三种监管方式,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应当是协调合作的关系,这种综合监管的模式更适用于当前地方金融机构统一归并为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的现状,地方政府能够充分发挥横纵监管模式的协调合作优势。一方面,科学有效地划分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内部职能分工。其中,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之间的协调合作;应当设立信息部门主要负责打造和维护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平台;设立专门部门主要关注地方监管的兜底责任,彰显地方金融的行为监管思路。另一方面科学运用穿透监管手段,完善穿透监管框架,不断提升对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关联方资金流向等基础信息的监控能力。5.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要做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良好协作,监管信息共享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从技术上打通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组织之间的“信息孤岛”,获取真实可靠、有时效性的企业数据,才有可能实现高效的金融监管。从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来看,在信息传递和对称性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缺失和低效率。虽然新兴金融业态以及其他不受监管的金融活动的规模和风险系统性不会很庞大,暂时对整体地方金融体系造成不了影响,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迅猛、金融创新水平和深度在加速扩大,若不能及时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运行效率会十分低效。03新时期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一)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有的主要职责依照2017年第五届全国金融工作会精神,地方政府应按照中央统一监管要求,不断加强属地处置金融风险责任。结合各省地方金融监管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职责应包括如下几点。1.防范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工作的永恒主题,同时也是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责任。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局仍需配合协调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防控好系统性金融风险,也要兜底监控属地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所暴露的金融风险,既要防范“黑天鹅”和“灰犀牛”的发生,又要重点关注风险资产集中领域,防控房地产市场、上市公司或集团、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务等方面的风险。2.提高地方金融发展质量。所谓高质量发展,就是要解决地方金融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最终能够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地方金融发展质量,不应当单一地追求地方金融组织规模、种类、GDP比重及数量的增加,应当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效率的角度来评价金融发展质量,地方金融业的资产质量、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精准度应当不断提升。3.营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金融生态包含了宏微观各个层面,是与金融业、社会、自然因素交织在一起的体系范畴,它涵盖了法律制度、部门规章、行业监管、自律制度、行业发展、信息共享平台、社会征信平台等一切与金融相关的因素。高质量的金融发展离不开良好的金融生态。4.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地方经济或金融的高质量发展最终须依赖实体经济的发展,应当严控地方金融组织“脱实就虚”现象的发生。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推动金融回归本源,积极引导金融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关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和“三农”融资需求,推动发展普惠金融。5.协助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双向协同治理机制,共同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6.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负责对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无法覆盖的地方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辖区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进行监管。7.其他地方金融监管。其中主要包括根据我国金融改革步调积极推动全省金融业改革、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及地方监管政策、完善建设本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等。(二)机构设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科学把握新时期地方金融监管要求,结合当前金融发展现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机构设置应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1.坚持全局监管。地方类金融机构以及新兴金融组织,从业务模式上看,种类繁多;从风险暴露和风险关联性上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从全局角度审视地方类金融机构,坚持地方金融监管“一盘棋”的思想原则,多从宏观调整的视野着眼,处理地方金融监管工作。2.协调好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面对当前地方金控集团和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以及与类金融机构的横向合作,债权股权交叉投资等混业经营特征愈发明显,必须逐步开放功能监管,做好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协调合作。3.审批与监管互相制约。在实施行为监管及金融牌照审批的同时,应当建立审批与监管互相制约的机制,将两项工作职责适度分离,有利于负责审批和负责监管的人员更加专注本职工作并提高监管效率。4.监管与发展要适度分离的原则。金融监管与发展在宏观全局上是统一的,但在中微观层面以及地方类金融机构方面,具体到不同业态,则监管与发展之间存在阶段性的不一致性。为了使地方金融业更健康发展并最终服务实体经济,监管与发展应当适度分离。监管与发展适度分离,有利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专注监管、专业监管、专职监管。5.建立再监管机制。所谓再监管,是指对地方金融监管者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的暴露,一方面涉及各地方金融参与者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涉及地方金融监管者的监管尽职情况。因此,金融监管者自身的监管能力、道德风险、尽职情况等方面制定健全的法规,对其约束和审查管理,从而促进地方金融监管者的履职尽责,有助于解决“谁来监管金融监管者”的问题。6.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为了保障全面监控地方类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必须建立完善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构,统一汇总和分析,避免信息不对称。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还包括与中央监管机构协调合作的内容,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将地方类金融机构信息及时上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同时也根据监测到的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及时通报地方金融监管局。7.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发展,地方金融活动将变得更加种类繁多、交错复杂,地方金融监管局所承担的监管重担也在日益加重。因此,在监管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要紧紧围绕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区分不同地级特色(包括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特点)、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分配监管资源而设立内部机构。8.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使市、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能够专注于一线金融监管工作,省级应当设立一级行政许可,简化内部机构设置机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04新时期地方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建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位居我国当前三大攻坚战之首,地方金融监管局挂监管牌照并不能使其在短时间内具备金融监管的资质和能力,如何发挥监管效力,打好防控风险攻坚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监管者要“求变、求强、求精”一是“变”思想。以往金融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当地金融的服务与协调,而监管局则突出监督管理,两者在职能上存在较大变化,这需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完成从协调者到监管者的转变,具体要从工作对象、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上入手,寻求新起点,打造新平台,拓展新局面。二是“强”行动。在加强金融监管问责、金融风险属地划分背景下,将过去无监管、弱监管的地方纳入监管范围,地方金融监管肩上的“担子”只会更重,这要求地方必须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各级人员深入监管最前线,尽快“磨铸利剑”,提高监管效力,树立监管权威。三是“精”专业。工作内容由协调向监管的转变,存在专业上的“沟壑”,特别是在事中、事后监督方面,要求相关人员具备专业的金融理论素养和能力,这要求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培训,利用多种渠道选拔培养优秀监管人才,满足经济新形势的要求。(二)监管手段要“求新、求效、求异”一是求新,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之后,其监管职责和范围都与以往大不相同,再采取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显然无法适应新阶段下的地方金融业的发展节奏。二是求效,在监管审批程序、审批材料、审核标准、时限要求、数据统计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事前中后的监督等都要求有了更加现代化、更加高效率的新手段。三是求异,在融监管方式上,充分发挥“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的作用,针对具体金融业态的发展阶段特征进行选择。(三)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协同合作一是充分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任务,地方金融监管应当充分尊重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威,积极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措施,从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角度,尽快构建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二是从推动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角度,构建地方金融业发展的协调合作机制。自各省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之后,对于地方类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组织的监管责任归属将更加明确和趋于统一,如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机构、商业保理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特点不同,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发展、配合监管的工作。三是加快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地方类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组织的数据监控和统计,做到精确、全面,并将相应的类金融机构监管信息报送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也将相关新型金融组织之异常数据通报给地方金融监管局,消除“信息孤岛”,高效的分享监管信息。
编者按:科技的快速迭代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数字化变革,更为金融监管创新注入了活力。目前,英国、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正在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金融监管履职效率和驱动金融监管创新,可见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迫在眉睫。中国如何抓住此次金融监管创新的变革机遇,进行金融监管创新,对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水平以及稳定国内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通过结合各国的实践经验以及我国金融监管的特点,为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提出了政策建议,以飨读者。 区块链技术、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蓬勃兴起改变着金融业务形态,推动金融业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科技迭代速度快、跨地域、跨平台、无实物化等特点弱化了金融中介和科技中介的边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与非金融平台融合、新的监管套利、系统性风险弥撒、信息安全等诸多挑战。科技在带来新的金融风险的同时,也为金融监管迎来了变革机遇,有效地提升了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金融监管科技 监管科技这个概念最早于2015年由英国在金融研究报告和年度预算报告中提出,其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狭义的监管科技是指利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审慎监管的运转效率以及优化其合规流程,目的是降低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广义的监管科技意味着通过新科技驱动金融监管方式的创新,可以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扩大行为监管的金融业务范围,真正地实现穿透式监管。 “监管科技”不等同于“金融科技监管”。“金融科技监管”侧重于对金融科技创新业务的风险管控和政策约束,是监管对金融科技发展的自然反应。从内涵来看,监管科技广义的内涵边界比金融科技监管更加宽广。从发展驱动方向来看,监管科技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要求,而金融科技监管是市场自下而上对监管的推动。从关系来看,监管科技的进步也意味着金融科技监管的优化,金融科技创新对监管的新要求也促进了科技监管的更新。 国际科技监管的创新实践 新科技助力金融监管手段智能化 将新科技手段引入监管环节。一方面,要探索和实践自动监管数据报送,应对日益繁重的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人力成本,保障监管机制运行的稳定性。这样既减轻了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报告工作压力,提高了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又可以有效地抑制金融机构瞒报、谎报信息等违规情况的出现,提高了监管的标准化和智能化。例如,英国于2018年6月提出数字监管报告,即监管机构的科技管理部门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把金融监管报告的保送要求转化成机器可执行语言,由被监管机构将对接监管机构系统内的业务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将相关代码和接口部署到各家机构,监管机构则可以在特定时间获得自动生成的监管报送信息。此外,标准化的保送数据有利于大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等技术的后续介入。 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将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大数据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引入金融监管的模式,预测市场风险,有效地为金融稳定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如:希腊央行对金融机构财务数据和监管报送数据使用大数据分析规则进行银行的违约概率预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开发的“Apollo”工具通过分析金融市场的交易数据,利用机器学习建模,可识别出市场操作中的可疑交易;美联储使用热图技术自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日常数据和压力测试等数据潜在的金融风险问题和政策评估,有效的为金融稳定政策提供了支持。 激活金融创新与监管科技合作新模式随着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的问世,各国监管机构对新的科技监管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2014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推出“金融科技加速器”项目,与技术创新公司合作探索如何将金融科技创新应用于中央银行业务,并深入研究技术创新如何影响英格兰银行的政策目标;2016年新加坡推出“乌敏岛”项目是为了与金融机构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合作。这些探索实践中,比较成功的范例当属金融监管沙盒和创新中心。 金融监管沙盒提供了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模拟环境,为创新产品、新型服务、交付机制等模拟真实市场场景的测试环境。监管沙盒最早于2016年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起,获准加入的初创企业涵盖多项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应用。使用前需先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并获得有限授权,监管机构根据创新业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沙盒适用范围内进行测试的测试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给予该创新业务或金融产品正式授权。这种由政府牵头的监管沙盒虽然权威性强,但存在申请周期长、通过率低等问题。自此,行业自发的虚拟沙盒应运而生,既可以满足很多小型公司申请沙盒测试的需求,又无需担心会对消费者或者行业带来风险。所以,政府监管沙盒和行业虚拟沙盒两种模式互为补充。 创新中心旨在帮助金融科技公司解决业务创新中遇到的新型产品许可牌照难申请、金融监管规则不熟悉等问题,从而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创造更多对消费者有利的新型金融业务,并及时评估和验证创新产品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例如:美联储在12个银行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所分布的30多个地区设立了数字化工作组,配备跨领域研究人员,并建立美联储与地方机构、科技公司的沟通桥梁,对金融创新成果进行360度研究,同时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等提供监管政策等帮助;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创新中心纷纷投入实践。各国创新中心的实践模式有所不同,有的形成统一的专业团队,有的以协调委员会的模式形成虚拟组织,但其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搭建监管机构与市场的桥梁,鼓励行业、企业、高校等更好地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引导金融机构深入理解监管框架,优化创新监管方式。 信息安全为数据价值挖掘保驾护航随着数据在金融领域价值的提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陆续通过出台法律规范和搭建技术框架的双重手段,保障数据的安全监管。对于构建信息安全的制度框架,一则规范了数据质量和标准,为数据的价值挖掘奠定了基础,如英格兰银行发布的《数据质量框架》细化了数据适用的不同业务场景,从准确性、及时性、可用性、一致性等不同维度定义和评估数据质量;二则通过立法明确了数据确权,如欧盟于2018年5月正式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指出“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该条例明确了公司在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获得授权的规则, 界定了个人数据使用的合法合理透明、目的限制、最小化使用、准确使用、重要数据的期限存储和安全使用的原则;三则建立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机制,如英国《消费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美国金融科技白皮书(Framework of Fintech)着重明确了对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首要目标,提高居民的个人财务健康水平。 对于技术框架助力信息安全保障,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认证和校验的精确性和唯一性,有效加强金融行为的监管力度。如澳大利亚支付委员会致力于开发支持便携式数字身份认证的框架,促使不同金融机构使用统一的身份认证标准和框架,从而实现了数字身份认证服务和通用规则之间的互通操作,以提高身份认证的效率和普适性,更有效的保护了金融服务中消费者的权益和信息安全;美联储从2016年起开始积极探索分布式账本技术在传统支付结算系统中的应用模式,以进一步提升支付系统的信息安全性和稳定性。 构建监管科技体系保障和拓宽金融监管边界 金融科技繁荣前期,采取限制型监管,而对于金融创新业务来说,限制性监管政策比较宽松。伴随着P2P违规爆雷等事件的频发,各国的监管科技模式逐渐从限制型向主动适应型金融监管转变。例如,自2016年5月P2P平台“Lending Club”的贷款销售违规事件敲响了警钟,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对网贷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为此,美国监管机构设立了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美国货币管理署等机构,以指导金融科技监管工作。由美国货币管理署发布的《金融科技企业申请评估章程》规定将金融科技公司正式纳入金融监管范围,通过发放许可的形式,与传统金融机构一同进行业务监管。 构建监管科技体系从机构设置加以保障。英国于2013年4月正式成立金融行为监管局,以平衡金融业务创新与风险防控的监管理念,将金融科技创新业务监管起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2015年设立了金融科技署,启动金融科技生态建设工程,为金融科技企业发展和金融业务创新提供政策激励,同时又积极完善风险防控的体系建设。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2017年设立数据分析部门(含监管科技与分析办公室),以开展不同领域的监管科技研究工作。 拓宽金融监管边界从依法律法规入手。英国议会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的架构设计和立法支持,根据金融创新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了相关的监管要求和规范制度,例如《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和《金融服务法》,对互联网众筹监管空白、数字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灵活设置监管机制,充分激活行业自律性和加强国际间合作也是科技监管迭代的重要方式。例如,美国的“无异议函(No-action Letter)”机制,鼓励市场机构在开展创新业务前主动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通过审批的创新业务,监管部门会发放无异议函,该函件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应,但监管部门通过及时回应消除了市场担忧。英国也建立了FCA积极扶持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汇丰银行、巴克莱银行、DataRobot金融科技公司等都是金融协会的成员单位。此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为支持金融科技公司在海外的发展和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交流,与多个国家的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 对我国监管科技的政策启示 加快建立监管规范体系,明确监管边界和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5月15日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探索建立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2019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金融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这使得相应的细分制度和规范的需求更加迫切。所以,我国监管机构应尽快出台涉及人工智能、数据治理标准化、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制定针对金融、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委员会作为核心机构的监管作用,研究和落实如何加强监管协调跨地域、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科技业务;拓宽传统金融监管的边界,构建行业监管、协会自律、社会监督和机构自治的金融科技监管的“四道防线”。 积极完善中国“监管沙盒”,构筑技术驱动型监管创新 虽然监管沙盒并非是一种长期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但建立监管沙盒制度可以作为我国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促进被动监管转型为主动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分行业监管体制性缺陷的短期有效方式。2020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向社会推出了中国版本的“监管沙盒”,首批公示入选的共有6个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分别是微捷贷产品、基于物联网的物品溯源认证管理与供应链金融、快审快贷产品、智令产品、AI Bank Inside产品和手机POS应用,并于4月27日明确表示支持在上海、重庆等六市(区)扩大监管沙盒试点。这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从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 微观层面,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细化监管沙盒的流程指引和实施办法,对其顶层设计、测试工具、方法和内容、评估机制、风险管理等做出指导性规定。宏观层面,建议根据首批试点经验尽快调整和完善沙盒机制,在全国多地、大批次地推广监管沙盒的使用,加强与市场的互动。可以监管沙盒作为我国金融创新业务和产品的试验田,逐步在上海、深圳、北京等金融科技发展蓬勃的地区试点形成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和科技公司等多方参与的创新合作模式。同时,考虑到政府监管沙盒申请门槛高、周期长等特点,建议同步支持行业自律机构研究和开发行业自律沙盒,作为政府监管沙盒的补充。 挖掘数据分析价值,助力精准监管和风险预测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科技委员会牵头加强数据治理工作,科技司司长李伟在“第四届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2019”主旨演讲中提出构建“1个数据交换管理平台+N个数据中心(数据源)”的数据架构格局,实施统一的数据管理规则标准。通过数据前置标准化处理等手段统一监管数据,为监管自动化与智能化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减少数据多头报送和冗余备份导致的资源浪费,释放更多计算资源用于数据分析。在此基础上,建议构建自动监管报送系统和大数据监管体系,对金融科技实行主动和实时动态监管,并把人工智能引入监管场景应用,努力利用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监管向事中、事前监管转变。比如,利用复杂网络、传播模型等发现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间的风险传播机制和关联关系,搭建系统性风险预测模型,尽早发现系统性风险的异常信号。 创新合作模式,推动监管和产学研的协调发展通过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或者产业联盟等方式,深度对接学术研究、产业创新和实践测试等,以研究所和高校的研究优势攻克技术难题,以企业灵活高效的机制实现成果的快速落地,以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权威的测试环境保障创新的实践。同时,大力发挥行业协会和委员会的作用,围绕科技监管发展搭建金融市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桥梁,培养更多的社会和行业监管主体,充分动员社会和行业辅助监管机构以数据共享的形式实现对金融科技的协同监管,共同提升我国的监管科技水平。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专栏主持人:王炜 银行数字化转型课题组负责人专栏介绍:银行移动化、智能化、数据化在更高效地获客、活客、留客的同时,给客户带来更便捷的服务、更低廉的价格、更友好的体验。《数字化转型观察》栏目,分享数字化转型实践案例,分析衡量转型效果、探讨数字银行发展等。敬请分享精彩案例与观点。
来源:江苏金融圈江苏金融人都看江苏金融圈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工作部署,凝聚各方智慧加强江苏省地方金融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课题研究。具体事项公告如下:01研究题目(一)全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江苏区域金融改革政策差异化与协调发展研究研究要点:1. 省别比较分析。我省与粤港澳大湾区在金融改革政策上存在的差距;我省与长三角两省一市在经济区(城市)金融发展定位、金融改革政策等方面存在的差距。2. 省域比较分析。系统梳理我省主要经济区(城市)之间金融发展的差距、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剖析其中的主要原因,重点研究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政策制度堵点。3. 政策建议。长三角金融一体化发展进程中江苏主要经济区(城市)金融发展定位;强化江苏主要经济区(城市)金融发展协同效应、特色发展的政策举措。成果形式:研究报告。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二)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合规性研究及监管评价体系研究研究要点:1. 梳理当前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业务模式及其合规性分析。2. 借鉴各地融资租赁公司创新发展趋势、行业监管政策等,提出相关政策建议。3. 结合我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实际,研究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体系。成果形式:研究报告及评价体系。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三)商业保理行业分类监管研究及评级体系建设研究研究要点:1.总结梳理省内商业保理机构发展现状,研究分析当前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2. 研究国内外部分地区行业监管举措、监管制度,提出可供我省借鉴学习的分类监管思路和政策建议。3. 研究商业保理行业监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制定我省商业保理机构的评级体系。成果形式:研究报告及评价体系。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比较优势与行业协同性研究研究要点:1. 准确把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内的独特定位与作用。2. 系统梳理推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比较优势与提升行业协同性的具体做法、方向及存在问题。3. 明确提出提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更好发挥比较优势、强化协同效应并以此服务地方经济金 融发展的政策举措。成果形式:研究报告。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五)打击和处置非法放贷问题研究研究要点:1. 研究明确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区别,重点从司法实践上研究其法律适用问题。2. 梳理涉嫌非法放贷的市场主体、活动类型和业务模式,重点研究职业放贷人、放贷类APP和助贷中介,明确其机构性质和业务性质。3. 研究提出查处非法放贷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重点明确谁来查处、查哪些证据要件、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等。成果形式:研究报告。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02申报有关要求1. 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简称申报者)均可申报课题,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党校、科研院所和智库、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系统。支持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进行联合申报。2. 申报者原则上一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且须以课题组的形式申报,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3. 申报者应认真填写《课题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扉页“填表说明”),准备有关证明材料,一式5份特快专递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课题申报”。同时,将pdf版打包发至联系邮箱,并在邮件主题和压缩包文件上注明“申报课题题目+申报者名称”。4.每项课题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29号综合楼524室,邮编:210024。电子邮箱:jsjrjgjzfc@163.com截止日期:2020年10月9日(以邮戳为准)03其他事项1.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按程序择优遴选申报者并公示入围名单,公示期一般为7天。2. 申报者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按申报方案及时开展研究,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将同申报者沟通联系并跟踪指导。3. 申报者对课题申报、研究等事项遇有疑问,可登录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jsjrb.jiangsu.gov.cn)点击“信息公开”栏目查看《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也可咨询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25—83398934。京东方导演面板史上最大并购沙钢股份换帅悬疑:80后“投资派”总经理闪退挖掘机龙头混改!增资156亿国联、国金证券内幕交易“罗生门”
来源:央行原标题:央行研究:金融监管要回归初心和使命,成就有所为,成就不为 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局长陶玲摘要:金融监管职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演进,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格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之间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作为基础性制度建设,开启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新格局的重要一步。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替代下,秉持明确法定,协调合作的理念,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为目标,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自2020年初建立以来,围绕金融体系核心任务开展工作,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和有效性增强,协调理念植入金融工作各环节,地方金融监管的薄弱部分正在改善,运行情况总体符合预期目标。接着,协调机制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把握好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中的履职边界,促进发展与防风险并重,提升中央金融政策在地方落地执行的效率,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监管合作,提高金融风险认识水平,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共同做好金融政策的落地见效。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协调金融委员会地方协调机制金融监管职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金融监管架构的重要内容,而一体机与一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总体上,在中央集权制国家,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在联邦以金融机构所涉公众性程度和金融风险外溢性大小为判断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由中央政府在国家层面进行整体监管是主流做法,也非常必要。从先前的情况看,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纠正下,要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适当扩大和强化地方政府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职能,以增加基层金融供给,减少金融扭曲,强化消费者保护,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为保证上述架构顺畅运行,需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领域的协调合作。经过多年的调整和调整,内部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布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探索,已经建立。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背景和纳入脉络从金融监管理论和国际实践看,金融监管机构的选择,与一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模式。但无论是一国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在大型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金融行业间界线逐渐增加,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指标下,都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金融监管政策之间,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以预防监管真空,减少监管套利,增强监管有效性,有效应对经济金融领域的风险挑战。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部门相互之间,金融管理部门与经济管理及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不同国家受危机影响程度和规模危机能力与监管体系存在高度相关性。危机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监管协调,成为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干预(FSB)等国际组织,,大力倡导的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美,英,欧盟,日,韩等主要发达的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也都推进了监管体制和机制改革。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历史脉络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2017年,金融监管机构经历了持续调整。在中央横向的横向上,改革主线可以叠加为“两个分离”:一是中央银行宏观1992年以前,人民银行收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1992年,1998年,2003年,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先后成立,中央银行负责宏观重组和金融稳定,“三会”专注于各行业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布局形成。为加强监管协调,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年度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8年6月,国务院建立金融临时会制度,就金融改革,发展,服务,风险处置和稳定等方面统筹协调跨部门措施。2013年8月,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在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初步上,始于本世纪初,在中央金融管理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地方政府陆续承担了一些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发挥了金融监管补充作用作用。形成这种结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合并,从地方政府的意图看,地方政府希望参与调配金融资源,支持本地经济发展是主要动力,直到2011年底,所有省级政府都成立了金融办。压缩,从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性看,在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约束下,为强化金融风险的化解和处置,也需要针对大量大量出现的以金融创新为名,行金融业务之实的行为,发挥好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恢复监管空白,并在金融风险水落石出时,承担属地金融风险处置第一责任,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二,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的理念和目标绝对,地方政府在参与金融监管过程中,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监管目标转变。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某些地方更多聚焦于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发展,主要是引入金融机构,为地方企业获得信贷,债券发行和股票上市资源等工作,而对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由于人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薄弱和裂缝。二是监管权限边界不清。过去重组,对于某些复合型金融活动的性质识别和监管归属,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存在模糊地带,一些降低的金融活动游离在监管之外。三是监管能力不匹配。地方金融监管专业人力不足,监管手段不充分,监管能力与金融活动和金融风险可行的适应性不足。四是风险处置责任预防不到位。受制于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财务资源有限等主客观约束,部分地方对风险处置的主动作为不够,一些金融风险往往难以及时阻止制和化解,导致之后的处置不得不付出较高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成本。立足实践,坚持问题指导,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开启了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会议提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打造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协作机制。这一步骤要求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本方向。联邦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转变以下理念:一是对金融工作进行整体谋划和系统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员会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整合不同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二的英文对地方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状语从句:风险处置职责给予明确,确定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权限和责任,形成内涵确定,边界清晰的监管格局。三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既要保证中央金融决策落地监管,也允许地方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情况,对监管范围内的事项主动作为。同时,要处理好监管和发展的关系,避免行政力量对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不当干预。根据上述理念,从逐步经济金融运行的实际出发,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服务好实体经济,担保和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疏通金融体系流动性向实体经济格局可能存在的区域阻滞,将金融资源配置到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隔离。二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永恒主题。有效的防控金融风险,需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加强持牌金融机构监管,地方政府部门好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各自合并好的风险责任。同时,加强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的协调合作,形成金融监管合力。三是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根本上要靠深化金融改革开放。针对经济金融体系存在的体制机制性矛盾,要充分考虑金融业是一个完整的生态,在中央地方“一盘棋”的统筹布局下,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解决氧化物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期限错配等失衡问题,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三,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建立以来的效应评价为联邦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2018年,新一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作为金融工作的“前线指挥部”。设在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会同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国务院金融委的工作部署。为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作,2020年初,经国务院同意,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该协调机制对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垂直管理。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正在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基础制度建设,开启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新布局的重要步骤。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协调,监督,不改变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主要职责包括:过渡中央决策部署,推动逐步国务院金融委员会涉及地方的工作安排;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之间,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的监管协调和政策沟通;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分析研究判断区域金融风险指标,加强风险监测评估;推动金融信息共享,畅通重大事项沟通交流渠道;协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着力加强协调配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确定的定位,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建立良好的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从运行观察来看,围绕金融体系的核心任务,中央和地方金融工作协调的有效性增强,合力增强,总体效果符合预期目标,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监管协调理念植入金融工作各部门。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这是总结历史实践转化的重要经验,但由于金融业快速发展和逐步突破的金融稳定局面,在地方规模出现了一些不同认识。一年来,在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推动下,地方对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观念更加明确,认识更加统一。地方金融监管在履职时,也严格限定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中央明确授权的“ 7 + 4”类机构。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中,一些地方推动的工作事权涉及中央金融管理和市场自主经营,在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沟通协调下,都相应调整了做法,遵守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遵守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二是地方金融监管的薄弱部分正在改善。结果,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工作更加制度化,均已建立起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在一些具体工作时,改变了过去有时需要靠人情针对地方金融监管真空和授权依据不足等问题,按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推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在授予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同时也规范权力运用,确保地方依法有效地补充金融监管职责。三是金融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能力大幅提升。 2020年以来,在国务院金融委领导下,金融有力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落实保市场主体有关工作中,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信息交流,沟通协调,共识监督,调查研究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出台配套措施,促进金融支持政策精准落地,有效实施。从效果看,各地为企业减负的财税政策落地见效,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不断加强,支持了政银企对接和贷款投放,财政资金发挥风险分担作用,部分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可以补偿平均费率已取代1%目标以下。四是地方金融风险边际收敛。在国务院金融委领导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各项任务,取得关键性成果。在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精准拆弹的同时,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机制的风险研究研究判据,回归风险“图谱”,实时掌握区域金融风险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预防并提出建议。地方政府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整合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行政资源力量,形成金融,财政,公安,司法,宣传等多部门合力,稳妥推进高风险金融集团,企业债务等风险处置,做好金融风险案件的侦查,预警,防控和惩处,维护了属地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五是地方金融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下,深入研究和推动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和中小银行改革,推进资本补充和不良资产重组,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治理,坚持农村信用社服务基层和“三农”,促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区域金融改革开放也取得重要进展,北京培育与首都交错相匹配的现代金融业,上海大力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联动内部两个市场,建造开放合作的金融枢纽。四,继续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推进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建立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普惠性现代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健全。一是如何逐步加强中央金融政策在地方的有效实施,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目前,地方获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具体政策文件和信息仍然不够及时,政策理解的全面性和准确有待加强,地方对及时掌握中央涉及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的愿望十分迫切。实践中也发现,协调机制的信息共享程序多个繁琐,统计口径多样,应用范围和共享范围较窄,信息综合运用的效果不佳,亟待解决。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对新兴金融业务的协调合作,纠正监管漏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纠正下进行。当前,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依托科技手段实现全国展业,突破性的地域范围,经营性和风险外溢性的严重性增加,由此引发的地方金融监管明显不足,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的监管政策,加强中央垂直监管与地方属地监管之间的协调,共同做好金融新业态的风险防范。在宏观经济基本面长期向好,但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下行压力,不确定性,可变因素,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方面隐患等不容忍忽视。要防止一些短期化的趋势,防止对金融风险掩盖。维护市场所有权自主经营,坚决杜绝逃废废金融债务。合理分配金融监管资源,加强在私募基金,地方金融交易场所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同时,要研究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的评估和督导,对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不当履职及时纠偏问责。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中央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金融监管为有效补充。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逐步好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不能脱离金融管理主体是中央事权,地方金融监管作为补充措施。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所以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 7 + 4类”机构,是基于合并的各类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这些机构根植于地方,为地方服务,外溢性较小,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基层的监管力量不足,则,在保持金融监管框架基本不动摇的基础上做出这一安排。把握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关系,进行调整,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制定统一的规则,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强化信息和数据共享;替换,地方金融监管在一定范围内规范履职,对于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监管职能,实现监管全覆盖,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共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二是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正确把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发展易见效,易考核,金融风险却是长期,隐性的约束。金融监管要回归初心和使命,以防范化解“改善为”是指,要严格监管,防范风险,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改善不”。为”是指,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自行解决的,政府坚决不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杜绝违背市场规律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经营,避免政企不分对市场机制造成扭曲,避免付出区域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恶化的长期代价。三是坚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融政策的落地见效。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不断提高参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路线规划政策和国务院金融委员会工作部署的质量和效率,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是畅通中央和地方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合并平台,逐步,作为传达人,要完善政策转移机制,更及时地向地方传达和解读涉及地方的中央金融政策和要求,同时加强纪律约束,及时报告政策执行进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建立适应性的评估和督导促进制度,推动政策落地逐步。逐步,作为协调人,要加强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研究,协调沟通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地方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促进有效解决地方金融运行中的难点和堵点。参考文献刘鹤,2019:《关于中国经济运行,金融风险处置,资本市场改革》,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周小川,2018:《金融监管存在空白需要尽快恢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金融改革与发展”答记者问。周小川,郭树清等,2012:《中国金融脆弱与突破》,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易纲,2020:《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建好类别“防火墙”》,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郭树清,2020:《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Goodhart,Charles,H。Philipp和T.Llewellyn David,1998年:金融监管:为什么,现在如何以及在哪里?[M]。伦敦; 纽约:Routledge。Mayes,David G.和Geoffrey E. Wood,2007:金融监管结构[M]。Routledge国际货币与银行研究。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原标题:央行研究:金融监管要回归初心和使命,成就有所为,成就不为 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局长陶玲摘要:金融监管职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演进,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格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之间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作为基础性制度建设,开启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新格局的重要一步。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替代下,秉持明确法定,协调合作的理念,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为目标,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自2020年初建立以来,围绕金融体系核心任务开展工作,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和有效性增强,协调理念植入金融工作各环节,地方金融监管的薄弱部分正在改善,运行情况总体符合预期目标。接着,协调机制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把握好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中的履职边界,促进发展与防风险并重,提升中央金融政策在地方落地执行的效率,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监管合作,提高金融风险认识水平,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共同做好金融政策的落地见效。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协调金融委员会地方协调机制金融监管职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金融监管架构的重要内容,而一体机与一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总体上,在中央集权制国家,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在联邦以金融机构所涉公众性程度和金融风险外溢性大小为判断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由中央政府在国家层面进行整体监管是主流做法,也非常必要。从先前的情况看,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纠正下,要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适当扩大和强化地方政府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职能,以增加基层金融供给,减少金融扭曲,强化消费者保护,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为保证上述架构顺畅运行,需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领域的协调合作。经过多年的调整和调整,内部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布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探索,已经建立。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背景和纳入脉络从金融监管理论和国际实践看,金融监管机构的选择,与一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模式。但无论是一国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在大型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金融行业间界线逐渐增加,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指标下,都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金融监管政策之间,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以预防监管真空,减少监管套利,增强监管有效性,有效应对经济金融领域的风险挑战。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部门相互之间,金融管理部门与经济管理及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不同国家受危机影响程度和规模危机能力与监管体系存在高度相关性。危机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监管协调,成为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干预(FSB)等国际组织,,大力倡导的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美,英,欧盟,日,韩等主要发达的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也都推进了监管体制和机制改革。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历史脉络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2017年,金融监管机构经历了持续调整。在中央横向的横向上,改革主线可以叠加为“两个分离”:一是中央银行宏观1992年以前,人民银行收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1992年,1998年,2003年,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先后成立,中央银行负责宏观重组和金融稳定,“三会”专注于各行业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布局形成。为加强监管协调,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年度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8年6月,国务院建立金融临时会制度,就金融改革,发展,服务,风险处置和稳定等方面统筹协调跨部门措施。2013年8月,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在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初步上,始于本世纪初,在中央金融管理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地方政府陆续承担了一些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发挥了金融监管补充作用作用。形成这种结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合并,从地方政府的意图看,地方政府希望参与调配金融资源,支持本地经济发展是主要动力,直到2011年底,所有省级政府都成立了金融办。压缩,从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性看,在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约束下,为强化金融风险的化解和处置,也需要针对大量大量出现的以金融创新为名,行金融业务之实的行为,发挥好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恢复监管空白,并在金融风险水落石出时,承担属地金融风险处置第一责任,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二,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的理念和目标绝对,地方政府在参与金融监管过程中,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监管目标转变。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某些地方更多聚焦于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发展,主要是引入金融机构,为地方企业获得信贷,债券发行和股票上市资源等工作,而对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由于人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薄弱和裂缝。二是监管权限边界不清。过去重组,对于某些复合型金融活动的性质识别和监管归属,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存在模糊地带,一些降低的金融活动游离在监管之外。三是监管能力不匹配。地方金融监管专业人力不足,监管手段不充分,监管能力与金融活动和金融风险可行的适应性不足。四是风险处置责任预防不到位。受制于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财务资源有限等主客观约束,部分地方对风险处置的主动作为不够,一些金融风险往往难以及时阻止制和化解,导致之后的处置不得不付出较高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成本。立足实践,坚持问题指导,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开启了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会议提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打造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协作机制。这一步骤要求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本方向。联邦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转变以下理念:一是对金融工作进行整体谋划和系统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员会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整合不同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二的英文对地方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状语从句:风险处置职责给予明确,确定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权限和责任,形成内涵确定,边界清晰的监管格局。三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既要保证中央金融决策落地监管,也允许地方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情况,对监管范围内的事项主动作为。同时,要处理好监管和发展的关系,避免行政力量对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不当干预。根据上述理念,从逐步经济金融运行的实际出发,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服务好实体经济,担保和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疏通金融体系流动性向实体经济格局可能存在的区域阻滞,将金融资源配置到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隔离。二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永恒主题。有效的防控金融风险,需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加强持牌金融机构监管,地方政府部门好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各自合并好的风险责任。同时,加强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的协调合作,形成金融监管合力。三是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根本上要靠深化金融改革开放。针对经济金融体系存在的体制机制性矛盾,要充分考虑金融业是一个完整的生态,在中央地方“一盘棋”的统筹布局下,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解决氧化物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期限错配等失衡问题,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三,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建立以来的效应评价为联邦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2018年,新一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作为金融工作的“前线指挥部”。设在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会同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国务院金融委的工作部署。为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作,2020年初,经国务院同意,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该协调机制对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垂直管理。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正在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基础制度建设,开启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新布局的重要步骤。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协调,监督,不改变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主要职责包括:过渡中央决策部署,推动逐步国务院金融委员会涉及地方的工作安排;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之间,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的监管协调和政策沟通;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分析研究判断区域金融风险指标,加强风险监测评估;推动金融信息共享,畅通重大事项沟通交流渠道;协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着力加强协调配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确定的定位,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建立良好的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从运行观察来看,围绕金融体系的核心任务,中央和地方金融工作协调的有效性增强,合力增强,总体效果符合预期目标,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监管协调理念植入金融工作各部门。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这是总结历史实践转化的重要经验,但由于金融业快速发展和逐步突破的金融稳定局面,在地方规模出现了一些不同认识。一年来,在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推动下,地方对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观念更加明确,认识更加统一。地方金融监管在履职时,也严格限定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中央明确授权的“ 7 + 4”类机构。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中,一些地方推动的工作事权涉及中央金融管理和市场自主经营,在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沟通协调下,都相应调整了做法,遵守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遵守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二是地方金融监管的薄弱部分正在改善。结果,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工作更加制度化,均已建立起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在一些具体工作时,改变了过去有时需要靠人情针对地方金融监管真空和授权依据不足等问题,按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推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在授予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同时也规范权力运用,确保地方依法有效地补充金融监管职责。三是金融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能力大幅提升。 2020年以来,在国务院金融委领导下,金融有力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落实保市场主体有关工作中,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信息交流,沟通协调,共识监督,调查研究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出台配套措施,促进金融支持政策精准落地,有效实施。从效果看,各地为企业减负的财税政策落地见效,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不断加强,支持了政银企对接和贷款投放,财政资金发挥风险分担作用,部分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可以补偿平均费率已取代1%目标以下。四是地方金融风险边际收敛。在国务院金融委领导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各项任务,取得关键性成果。在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精准拆弹的同时,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机制的风险研究研究判据,回归风险“图谱”,实时掌握区域金融风险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预防并提出建议。地方政府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整合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行政资源力量,形成金融,财政,公安,司法,宣传等多部门合力,稳妥推进高风险金融集团,企业债务等风险处置,做好金融风险案件的侦查,预警,防控和惩处,维护了属地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五是地方金融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下,深入研究和推动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和中小银行改革,推进资本补充和不良资产重组,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治理,坚持农村信用社服务基层和“三农”,促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区域金融改革开放也取得重要进展,北京培育与首都交错相匹配的现代金融业,上海大力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联动内部两个市场,建造开放合作的金融枢纽。四,继续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推进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建立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普惠性现代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健全。一是如何逐步加强中央金融政策在地方的有效实施,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目前,地方获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具体政策文件和信息仍然不够及时,政策理解的全面性和准确有待加强,地方对及时掌握中央涉及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的愿望十分迫切。实践中也发现,协调机制的信息共享程序多个繁琐,统计口径多样,应用范围和共享范围较窄,信息综合运用的效果不佳,亟待解决。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对新兴金融业务的协调合作,纠正监管漏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纠正下进行。当前,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依托科技手段实现全国展业,突破性的地域范围,经营性和风险外溢性的严重性增加,由此引发的地方金融监管明显不足,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的监管政策,加强中央垂直监管与地方属地监管之间的协调,共同做好金融新业态的风险防范。在宏观经济基本面长期向好,但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下行压力,不确定性,可变因素,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方面隐患等不容忍忽视。要防止一些短期化的趋势,防止对金融风险掩盖。维护市场所有权自主经营,坚决杜绝逃废废金融债务。合理分配金融监管资源,加强在私募基金,地方金融交易场所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同时,要研究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的评估和督导,对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不当履职及时纠偏问责。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中央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金融监管为有效补充。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逐步好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不能脱离金融管理主体是中央事权,地方金融监管作为补充措施。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所以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 7 + 4类”机构,是基于合并的各类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这些机构根植于地方,为地方服务,外溢性较小,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基层的监管力量不足,则,在保持金融监管框架基本不动摇的基础上做出这一安排。把握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关系,进行调整,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制定统一的规则,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强化信息和数据共享;替换,地方金融监管在一定范围内规范履职,对于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监管职能,实现监管全覆盖,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共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二是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正确把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发展易见效,易考核,金融风险却是长期,隐性的约束。金融监管要回归初心和使命,以防范化解“改善为”是指,要严格监管,防范风险,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改善不”。为”是指,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自行解决的,政府坚决不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杜绝违背市场规律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经营,避免政企不分对市场机制造成扭曲,避免付出区域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恶化的长期代价。三是坚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融政策的落地见效。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不断提高参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路线规划政策和国务院金融委员会工作部署的质量和效率,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是畅通中央和地方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合并平台,逐步,作为传达人,要完善政策转移机制,更及时地向地方传达和解读涉及地方的中央金融政策和要求,同时加强纪律约束,及时报告政策执行进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建立适应性的评估和督导促进制度,推动政策落地逐步。逐步,作为协调人,要加强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研究,协调沟通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地方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促进有效解决地方金融运行中的难点和堵点。参考文献刘鹤,2019:《关于中国经济运行,金融风险处置,资本市场改革》,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周小川,2018:《金融监管存在空白需要尽快恢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金融改革与发展”答记者问。周小川,郭树清等,2012:《中国金融脆弱与突破》,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易纲,2020:《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建好类别“防火墙”》,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郭树清,2020:《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Goodhart,Charles,H。Philipp和T.Llewell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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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2007:金融监管结构[M]。Routledge国际货币与银行研究。
来源:新浪财经12月10日,由中国金融杂志社、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共同主办的首届 “中国金融数据治理论坛”在京举行,论坛主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价值提升”。来自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科技企业和国内数据治理专家等共同参加了此次论坛。中国金融出版社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金融》杂志主编蒋万进在致辞中指出,金融业是数据密集行业,金融行业在对数据价值的认识、数据积累能力、数据运用水平方面也领先其他行业,成为数据积累和应用的先行者。数据的规范采集和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数据对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数据治理已成为推动金融数字化发展的当务之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下称“中国信通院”)副院长王志勤在致辞中强调,当前数据治理已经进入了快速落地期,各个行业开始聚焦到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价值变现,特别是金融机构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宝贵数据和实践经验。中国信通院将和相关金融机构一道全面推动跨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大对技术研究和服务的支撑力度、深化金融行业数据治理的研究、提升数据治理的技术水平。在“金融数据治理与监管”主题演讲环节,多位来自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嘉宾分享了精彩的观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深入阐述了对数字化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思考。他指出,近年来我国的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广大的从业机构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实践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法律规范不断完善,技术标准加速出台,行政监管持续发力,行业实现有序推进。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数字化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在立法、监管、自律等方面依然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李东荣建议,数字化时代下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多个方面协同:一是持续完善制度规范,适应经济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实际情况;二是增强监管科技能力,进一步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分工和统筹机制;三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行业协会要相互沟通,形成合力;四是提升机构的履责水平,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度,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治理。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副司长罗永忠以“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任重道远”为题,总结了人民银行在金融数据治理领域的工作,并对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出了建议。罗永忠强调,数据治理已成为金融机构面临的重大挑战,做好数据治理与融合应用刻不容缓。人民银行一直高度重视数据治理,不断完善顶层设计,目前已建立两级数据管理的规则体系,制定基础通用的数据标准、指南,全面确立了体系化的数据治理方法。他特别强调,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统筹协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规范数据标准和数据使用;三是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全面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四是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形成治理战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副司长杨宇燕,详细介绍了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评估工作,并对加强金融行业的数据治理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建议金融行业以DCMM国家贯标为抓手,提升整个行业的治理能力,推动金融企业数据规范的管理;二是建议以信通院为代表的管理机构强化标准的建设,满足金融行业对相关标准的需求;三是推动相关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开展DCMM评估试点,面向金融等重点领域探索形成可复制的模式。中国银保监会统信部二级巡视员骆絮飞分享了对银行保险业的数据治理与安全保护实践的体会。她提出,当前银行保险业应准确把握数据安全风险变化形势,深刻认识解决数据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她表示,银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对银行保险业的数据安全监管政策,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推动健全数据治理和防护机制,强调数据应用各个环节的闭环管控,加强系统的防护。同时,将重点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负责任创新的正确理念。在“数据治理发展与银行解决方案”主题演讲环节,多位业内专家就金融数据治理理念、面临的挑战及未来发展趋势展开了讨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从经济和金融两个层面探讨了数字化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同时围绕数据要素运用的效率与安全进行了探讨。他指出,数据要素投入跟传统的劳动、资本、土地要素投入不完全一样,它不仅仅是要素自身的投入,更重要的是还会带动其他要素的投入方式发生改变,从而进一步优化和改善生产函数和效率。数据治理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安全问题,而是将在整个数字经济和新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龙头作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何宝宏分析了金融数据治理的挑战与趋势,并介绍了这一领域的前沿发展动态。他强调,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相对于传统的生产要素有很大的区别,具有无限可复制性、通用性、流动性等特点。数据治理面临着不同的内外部需求。面对内部需求,需要结合金融数据的方法论,融入一些新的工具和技术。面对外部需求,金融机构在采购和接入外部数据面临着如何选择、如何采购、如何核验等挑战。中国信通院云大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推进数据合规的外部引入。此外,来自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华为云数据使能服务、先进数通行等机构的负责人和专家分别从数据供给侧改革、金融大数据能力模型建设、数字化转型数据治理、数据治理的制度建设与质量管控、银行数据治理经验、科技企业数据治理解决方案等多个维度进行案例交流和探讨。
监管动态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保险机构现有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框架的优化完善,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有利于推进保险机构持续、全面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具体来看,《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三是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督促保险机构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五是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六是强化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和从严监管的导向,及时动态调整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持续强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国银保监会官网)点评2009年,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2010、2013年,原保监会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构成和相关标准。尽管十余年来,我国保险业已基本建立起专业、合规的投资决策和管理体系,但仍存在部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监管问题。《通知》的发布,将有力解决部分保险机构存在的投资管理能力“重牌照、轻建设”问题,有利于保险投资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精神,建立化解和处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据此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基金是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在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基金来源主要为清算保证金利息按比例划入基金,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区间为9.5%至12%,通过实行差别计提比率的方式,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支付业务;其他来源为参与清算财产分配获得的受偿资金、社会捐赠、基金投资收益与其他合法来源;同时,规定基金应专户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管理人职责包括筹集、管理、使用基金,全面核查申请使用基金的支付机构风险及财务情况,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监测行业风险等职责,同时提出基金独立核算要求。在基金的使用方面,《办法》规定了三种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兑付客户备付金的情形,确定了人民银行为基金兑付方案的审批人。《办法》明确,基金管理人参与制定备付金兑付方案、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办理资金划拨、对备付金登记、确认和监督等方面责任,以及使用基金兑付备付金后代表基金取得相应支付机构的追偿权。(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点评近年来,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不断扩大、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此外,由于缺乏配套救济保障机制,部分支付机构出现问题、以致解散或破产时,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在此背景下,人民银行起草了《办法》。《办法》的制定,既是防范和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必然要求,也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10月1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交易商协会表示,募集说明书是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交易的基础性文件,明确了发行人、投资人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当前募集说明书中存在的投资人保护机制内容约定内容不细、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借鉴国内外市场先进经验,制定了《示范文本》,供市场成员参考。据悉,《示范文本》为募集说明书中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人机制、违约定义、处置措施、争议解决等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内容提供了示范性表述;还通过“重要提示”简明扼要地披露与投资人权益相关度最高的条款或内容,为投资人使用募集说明书提供便利。《示范文本》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秉承注册制理念,有助于更好地服务市场成员,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加大投资人保护力度。交易商协会表示,将在人民银行指导下,持续强化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保护机制,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官网)点评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重要提示”示范文本、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相关章节示范文本两个部分,旨在于此前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基础上,进一步夯实募集说明书法律基础、细化落实表格体系关于投资人保护机制相关内容,对于进一步增强投资人保护力度,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观点聚焦阎庆民:努力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新格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月12日下午4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等介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阎庆民表示,《意见》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助力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又一重大举措。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既是主力军,又是领跑者、排头兵。据阎庆民介绍,截至10月9日,上市公司的数量有4056家,市值大约74万亿元,涵盖了国民经济90个行业大类。从上半年情况看,占全国企业总量万分之一的非金融上市公司利润总额接近全国规上企业的一半,研发投入也占一半以上,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不过,阎庆民表示,目前,上市公司质量和发展水平距离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部分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上市公司发展也面临新考验。可以说,此次国务院发布《意见》也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意见》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等6个方面提出了17项重点举措。在阎庆民看来,这6个部分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他表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其中强调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这两个核心点。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和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覆盖了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整个生命周期,强调打通入口,畅通出口,完善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生态。当前要下大力气解决的“痛点”是股票质押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最后两部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和形成工作合力,是目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点和薄弱点。阎庆民表示,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研究提出贯彻《意见》的具体工作安排,细化任务分工,狠抓督办落实。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落实好新证券法,完善制度规则体系,提升上市公司监管水平。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助力落实好“六稳”“六保”任务。着力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委等各方协作配合,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和生态体系,努力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新格局。对于如何落实《意见》提出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任务,阎庆民表示,归纳起来有“四个进一步”:第一,进一步提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诚信履责的能力;第二,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底线要求;第三,进一步倡导上市公司治理最佳实践;第四,进一步加强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在回答“上市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最需要在哪些方面得到改善和提升”的问题时,阎庆民称,资本市场是一个生态系统,上市公司数量众多,分布十分广泛,在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过程中离不开各方的大力支持。为共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生态,需要提升政策环境、中介环境、舆论环境、文化环境4个方面的外部环境,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中国金融新闻网)孙国峰:人民币汇率小幅升值是我国经济面向好的自然反映10月14日,央行召开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发布会。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表示,近期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小幅升值,总体看这个升值幅度比较温和。孙国峰指出,人民币汇率小幅升值是我国经济面向好的自然反映。我国率先控制了疫情,经济社会恢复发展,IMF预测今年我国将是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出口形势良好,境外长期资金有序流入人民币资产,人民币汇率在市场上供求推动下有所升值是正常的,是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市场供求对汇率形成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应有之意。本外币利差方面,孙国峰指出,我国实行正常货币政策,利率水平和经济基本面一致,发达经济体实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所以本外币利差保持在较高水平。孙国峰强调,汇率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发挥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当然也要防止过度的加杠杆行为和过度的正反馈行为。近期央行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下调至0。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稳定市场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中国金融新闻网)张明:房地产过度发展对居民消费的挤出愈发明显近日,中国社科院世经政所国际投资室主任、研究员张明出席并演讲。以下为演讲实录:张明:下面我就根据杨老师的命题作文,哪些堵点制约着国内大循环格局的建立,我谈四个方面。前三个方面还是按照我开始说的,我个人理解的构建国内大循环的三个支柱:消费扩大和消费升级、产业结构升级和基础创新以及要素自由流动和区域一体化,他们各自的堵点,我谈一下看法。第一个制约消费和扩大消费升级的堵点,我总结了一下有四个堵点。第一个堵点是改革开放几十年以来,收入分配失衡的问题比较严重,根据官方数据是0.46,根据西南财大甘宁教授的团队的数据中国目前基尼系数是0.6左右,还有一些更高的数据说明财产分配失衡更严重。我想说,想持续扩大消费,我们就必须要通过一些再分配来纠正财产类分配失衡,这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全球的问题,包括美国在内。第二个堵点是房地产过度发展,房地产发展到今天,对居民消费的挤出变得愈发明显,特别是一二线城市普通的工薪阶层在支付了高昂的月供之后,能够用于其他支出的比例自然下降,未来怎么构建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避免房地产畸形发展对消费的挤压也很重要。第三个堵点是农村居民的消费问题,他们是中国基座群体,如果他们收入起不来,整个国民收入增速和消费增速起来也会变得非常困难。第四个堵点是优质的服务品供给不足的问题,包括教育、医疗、养老,这需要对民间资本加快开放。第二个问题制约产业结构升级和国内技术创新的堵点,至少有三个。一是技术创新带来的问题,在当前美国要卡我们脖子的前提下,我们当然要努力实现技术创新。但是大家知道在中国大部分的体系下,一旦技术创新由地方政府来主导的话,就容易出现低水平的创新。大家一哄而上,有的企业甚至是没搞创新,搞了很多产业园吸引的创新企业也非常少,不但浪费了资源,更多也影响了真正的高水平的创新。所以,怎么来解决,通常我们鼓励创新就来一轮地方政府的产业大跃进,这一点需要防范。二是在所有制方面,不得不承认由于体制的不一样,民营企业是中国创新的一支主力,但现在不可否认的是民营企业的发展还是面临很多问题。次贷危机之后的十多年,国进民退的现象在某些领域是存在的,因此我们想要激发创新一定要设法扭转国进民退的局面,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要推进,很多领域要向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进一步放开。三是创新思维匮乏的问题,这与传统的教育理念有关,过去传统教育都是鼓励一致性的思维,固定模式的思维。这种思维是一种培养工程师的思维,很容易一致性,但是思考的独立性、批判性、创新性就较少。想激发创新思维形成要改变目前教育体制,我们要允许更多的看似离经叛道的学生出现,我们要鼓励他们思考。第三,在要素资源流动和区域一体化层面面临的堵点。最大的问题是过去是地方政府锦标赛式的竞争格局,各地都以考核GDP作为最重要的政绩,导致的结果是地方政府会觉得竞争大于合作,导致了地方政府都是各自为战,各自打自己的小算盘,虽然这样表面上看是实现了各地的这种竞争式的发展,但从全国来看也有很多这种资源浪费,这个问题不展开了。要流转这一点必须在地方政府考核时有一些新的指标,单独考核GDP总量是不够的,要考核人均GDP,要考核绿色和持续创新,要有一个新的指标体系,才能够鼓励地方政府降低对本地利益的考量,真正拥抱要素的自由流动,这一点至关重要。第四,还有一个问题也会制约国内循环的构建,就是系统金融风险依然在积剧。这几年加强了金融监管,增量的风险得到了很好的抑制,但存量的风险依然存在,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债务仍然是一个比较大的风险,未来如何解决呢?它会影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银行体系,有可能也会影响到普通老百姓。二是属于房地产相关风险,尤其是三四线房地产未来相关的风险需要我们用一些创新来解决。银行体系的风险,过去是银行体系对标风险挺大,我们在逐步控制,但现在来看商业银行体系存量风险没有解决,但也有一些新的风险,比如这几年像这种风评贷款、绿色贷款、包容性贷款,但这种贷款其实放贷主体是脆弱性很强的农户、中小企业,所以未来会不会产生一些新的不良的浪潮,这些究竟谁来承担,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通盘考虑。总而言之,如果不能够非常好的防控系统性风险进一步的累计,如果不能很好的消除同样的系统性风险,那一旦风险在特定的冲击下激化,它就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危机,也会阻碍国内大循环格局的构筑。(新浪财经)主编:胡滨本期责编:尹振涛研究团队:尹振涛、何海锋、杨文尧天、范云朋、卜一凡、费洋、吕若姮《每周监管资讯》栏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与《银行家》杂志社联合出品,主要梳理并点评本周最新的金融监管动态
据外交部网站“主要官员”最新信息显示,齐玉已出任外交部党委书记、部机关党校校长。齐玉出生于1961年4月,长期在组织系统工作,曾三进三出中组部。早年,齐玉在陕西省委组织部任职,1992年进入中组部,历任中组部党建研究杂志社编辑二组副组长、编辑一组组长,中组部党建研究所副主编、主编。2003年再回地方工作,有短暂山西太原市委副书记经历。一年后再回中组部,任党建研究所所长。2007年,齐玉再从中组部“空降”地方,任青海省委常委、组织部长。2013年,十八大后,齐玉跨省任职吉林省委常委、组织部长。2015年,齐玉第三次进入中组部工作,任中组部副部长。此次调整任外交部党委书记,齐玉第三次再出中组部。外交部党政“一把手”分别由两人担任。此前,自2013年起,外交部党委书记一直由张业遂担任。张业遂出生于1953年10月,去年3月,他出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何有些部委设党组?有些部门设党委?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三)金融监管机构;(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齐玉简历齐玉,男,1961年4月生,陕西吴起人,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1983 - 1984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干事1984 - 1986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乡政府副乡长1986 - 1991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干部1991 - 1992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副处级调研员1992 - 1997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杂志社编辑二组副组长、编辑一组组长1997 - 2001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杂志社副主编2001 - 2003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主编2003 - 2004 中共山西省太原市委副书记2004 - 2007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所长2007 - 2013 中共青海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3 - 2015 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5 - 2019 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2019 - 外交部党委书记、部机关党校校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已婚,有一子。
转载于: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作者:马翀责编:王玺责校:李金津责审:王峥2020年是《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收官之年,是脱贫攻坚的决战决胜之年,也是新冠肺炎疫情“黑天鹅”不期而遇之年。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11月18日,第六届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2020IFCFI)在京召开,总结近年来普惠金融发展的状况、探讨未来五年普惠金融的发展趋势。本届论坛围绕“扶微助弱,应变创新”主题,深入探讨了“微弱经济体的韧性”“公共政策的有效性”“金融科技的创新与规范”以及“全球背景下的普惠金融”“双循环下如何支持消费”等议题。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CF40常务理事会主席陈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南南合作金融中心主席、原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专职副会长潘光伟,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张晓慧,安徽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钟园等应邀出席并做了精彩发言。陈元认为,占据企业数量90%以上的中小微弱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应该坚持改革开放,对中小微弱经济采取包容性政策导向,采取温和的监管策略对待创新业务,扶微助弱;使用法制的管控手段化解市场冲突,应变创新,特别在抗击疫情和推动经济复苏进程中,用“自治优先、市场优先、法律优先”理念,激发数字经济新动能,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利用数字化助力微弱经济快速融入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体系,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的新格局。李东荣表示,数字普惠金融的迅速崛起,无疑是值得大家关注和思考的一大亮点。随着近年来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电商金融、移动金融、在线供应链金融等数字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发展,明显地实现了普惠金融服务在直达性、适当性和匹配性上的边际改善。同时,他提出,在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时,应该关注数字鸿沟、风险叠加等问题,应确保数字普惠金融统筹规划、系统推进、精准施策。蔡鄂生对金融监管科技给予了高度关注。他认为,科技的发展使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无法实现穿透式监管,所以现在要提高科技的透明度、法制化。此外,要提高金融监管科技的智能化,因为数字经济、数字金融科技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科技手段和能力也要大幅提高。潘光伟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充满希望。他表示,今年是我国“十三五”收官之年,也是我国第一份普惠金融发展规划收官之年。展望“十四五”,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将迎来新的机遇。张晓慧提出,数字供应链金融是银行业特别是中小银行维系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公平竞争的基础阵地,失去这个基础阵地,未来的传统银行业将很难生存。换言之,当前推动中小银行改革,除了补充资本、完善公司治理外,更重要的是维系中小银行的竞争力。她认为,由于数字化成本不低,中小银行很难独立承担,而深耕当地积累起来的客户基础很容易被科技金融公司所抢占,因此,在数字经济和区域一体化时代,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小银行合并,以整合资源,提升区域竞争力。安徽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钟园表示,安徽农信一直以来都在践行普惠金融,截至目前,发放了全省85%以上的扶贫小额信贷。同时,他分享了安徽农信未来五年普惠金融发展思路,重点是抓住三个关键点:一是要守好本源,继续坚持支农支小的服务定位不动摇;二是要控制好相关风险;三是要应变求新,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力争通过五年时间,将安徽农信打造为线上银行、数字银行、智慧银行、普惠银行。此外,围绕相关议题,本届论坛期间还发布了4本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最新的研究报告,分别为《微弱经济与普惠金融——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20)》(简称“绿皮书”)《泰州市产业金融发展指数研究报告》《制造业蓝领白皮书(2020):疫情冲击与金融健康》、《“互联网+”灵活就业群体的金融服务现状与需求》。CAFI院长贝多广在“绿皮书”的发布仪式中讲道:“普惠金融生态体系的建设,应包含储蓄、信贷、保险、信托、理财、资本市场。每一种金融工具都要在普惠金融未来的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作用,对微弱经济体的金融服务也会逐步深化。”中、小、微、弱是经济和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经济增长、创业创新,同时还事关社会稳定、文化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在全球经济和信心都遭受疫情重创的时候,普惠金融各方参与者都应该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扶微助弱,应变创新,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开启“十四五”新征程贡献力量。THE END转载声明:本微信公众号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及本微信公众号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