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专家共同展开对大科技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的探讨。《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作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的系列年度报告,系统、全面、集中、持续地反映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发展和改革历程,为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蓝皮书主要由“总报告”、“分报告”和“专题研究”三部分组成。“总报告”为两篇:第一篇为“大科技金融(BigTech in Finance)的发展与监管”,在对大科技公司金融业务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关于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领域的研究框架,并提出一些核心观点,为今后的深入研究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做出铺垫。第二篇为“中国金融监管:2019年重大事件评述及2020年展望”,对2019年度中国金融监管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和评论,并对2020年中国金融监管发展态势进行预测。“分报告”为分行业的监管年度报告,具体剖析了2019年度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以及外汇领域监管的年度进展,呈现给读者一幅中国金融监管全景路线图。“专题研究”部分是对当前金融监管领域重大问题的深度分析,主要涉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银行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制度、证券信息犯罪、保险消费风险及应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P2P转型助贷、网络互助、数字货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金融科技监管等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认为,近两年来,大科技金融引起从国际到国内广泛的关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机构研究基地经过一年的研究,以《大科技金融BigTech in Finance)的发展与监管》为题目,作为《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的总报告。这项研究填补了我国关于大科技金融研究的空白,厘清了大科技金融及相关概念,梳理分析了大科技金融的兴起、发展现状、竞争优势、对金融业的影响、面临的监管挑战,并就完善大科技金融监管提出对策建议,为推动大科技金融发展与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滨指出,大科技公司热衷于进入金融领域,并不完全是为了高利润,更多的是因为生态体系建设和技术推动,从金融逐步回归科技属性也是大势所趋。谈到大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到底是替代关系还是融合关系,胡滨认为,大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肯定不是替代关系,未来必然方向是融合。从客户分层看,传统的金融机构客户具有多样性,其客户对象包括大中型企业、头部小微企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等已经纳入征信体系的客户群。而大科技金融的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等长尾客户。两者之间的客户分层非常明显,以网商银行客户群体的分类为例,80%是银行过去没有服务的用户,重叠率不到10%,花呗产品和信用卡重叠率不超过25%。从服务路径看,传统金融以线下服务为主,尽管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传统金融也在推动深化科技金融的应用,但是从规模来说仍以线下为主。而大科技金融都是以线上直接切入的,几乎没有线下服务点。从规模和频次看,大科技金融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主要集中在支付和小额信贷领域,小额多次,交易频次高,累计量很大。大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在服务效率、服务流程、贷后管理、不良率控制等均存在显著差异。(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温源)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原标题:央行研究:金融监管要回归初心和使命,成就有所为,成就不为 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局长陶玲摘要:金融监管职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演进,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格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之间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作为基础性制度建设,开启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新格局的重要一步。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替代下,秉持明确法定,协调合作的理念,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为目标,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自2020年初建立以来,围绕金融体系核心任务开展工作,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和有效性增强,协调理念植入金融工作各环节,地方金融监管的薄弱部分正在改善,运行情况总体符合预期目标。接着,协调机制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把握好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中的履职边界,促进发展与防风险并重,提升中央金融政策在地方落地执行的效率,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监管合作,提高金融风险认识水平,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共同做好金融政策的落地见效。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协调金融委员会地方协调机制金融监管职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金融监管架构的重要内容,而一体机与一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总体上,在中央集权制国家,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在联邦以金融机构所涉公众性程度和金融风险外溢性大小为判断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由中央政府在国家层面进行整体监管是主流做法,也非常必要。从先前的情况看,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纠正下,要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适当扩大和强化地方政府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职能,以增加基层金融供给,减少金融扭曲,强化消费者保护,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为保证上述架构顺畅运行,需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领域的协调合作。经过多年的调整和调整,内部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布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探索,已经建立。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背景和纳入脉络从金融监管理论和国际实践看,金融监管机构的选择,与一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模式。但无论是一国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在大型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金融行业间界线逐渐增加,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指标下,都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金融监管政策之间,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以预防监管真空,减少监管套利,增强监管有效性,有效应对经济金融领域的风险挑战。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部门相互之间,金融管理部门与经济管理及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不同国家受危机影响程度和规模危机能力与监管体系存在高度相关性。危机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监管协调,成为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干预(FSB)等国际组织,,大力倡导的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美,英,欧盟,日,韩等主要发达的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也都推进了监管体制和机制改革。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历史脉络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2017年,金融监管机构经历了持续调整。在中央横向的横向上,改革主线可以叠加为“两个分离”:一是中央银行宏观1992年以前,人民银行收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1992年,1998年,2003年,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先后成立,中央银行负责宏观重组和金融稳定,“三会”专注于各行业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布局形成。为加强监管协调,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年度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8年6月,国务院建立金融临时会制度,就金融改革,发展,服务,风险处置和稳定等方面统筹协调跨部门措施。2013年8月,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在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初步上,始于本世纪初,在中央金融管理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地方政府陆续承担了一些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发挥了金融监管补充作用作用。形成这种结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合并,从地方政府的意图看,地方政府希望参与调配金融资源,支持本地经济发展是主要动力,直到2011年底,所有省级政府都成立了金融办。压缩,从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性看,在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约束下,为强化金融风险的化解和处置,也需要针对大量大量出现的以金融创新为名,行金融业务之实的行为,发挥好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恢复监管空白,并在金融风险水落石出时,承担属地金融风险处置第一责任,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二,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的理念和目标绝对,地方政府在参与金融监管过程中,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监管目标转变。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某些地方更多聚焦于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发展,主要是引入金融机构,为地方企业获得信贷,债券发行和股票上市资源等工作,而对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由于人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薄弱和裂缝。二是监管权限边界不清。过去重组,对于某些复合型金融活动的性质识别和监管归属,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存在模糊地带,一些降低的金融活动游离在监管之外。三是监管能力不匹配。地方金融监管专业人力不足,监管手段不充分,监管能力与金融活动和金融风险可行的适应性不足。四是风险处置责任预防不到位。受制于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财务资源有限等主客观约束,部分地方对风险处置的主动作为不够,一些金融风险往往难以及时阻止制和化解,导致之后的处置不得不付出较高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成本。立足实践,坚持问题指导,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开启了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会议提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打造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协作机制。这一步骤要求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本方向。联邦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转变以下理念:一是对金融工作进行整体谋划和系统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员会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整合不同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二的英文对地方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状语从句:风险处置职责给予明确,确定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权限和责任,形成内涵确定,边界清晰的监管格局。三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既要保证中央金融决策落地监管,也允许地方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情况,对监管范围内的事项主动作为。同时,要处理好监管和发展的关系,避免行政力量对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不当干预。根据上述理念,从逐步经济金融运行的实际出发,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服务好实体经济,担保和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疏通金融体系流动性向实体经济格局可能存在的区域阻滞,将金融资源配置到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隔离。二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永恒主题。有效的防控金融风险,需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加强持牌金融机构监管,地方政府部门好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各自合并好的风险责任。同时,加强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的协调合作,形成金融监管合力。三是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根本上要靠深化金融改革开放。针对经济金融体系存在的体制机制性矛盾,要充分考虑金融业是一个完整的生态,在中央地方“一盘棋”的统筹布局下,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解决氧化物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期限错配等失衡问题,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三,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建立以来的效应评价为联邦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2018年,新一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作为金融工作的“前线指挥部”。设在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会同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国务院金融委的工作部署。为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作,2020年初,经国务院同意,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该协调机制对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垂直管理。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正在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基础制度建设,开启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新布局的重要步骤。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协调,监督,不改变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主要职责包括:过渡中央决策部署,推动逐步国务院金融委员会涉及地方的工作安排;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之间,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的监管协调和政策沟通;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分析研究判断区域金融风险指标,加强风险监测评估;推动金融信息共享,畅通重大事项沟通交流渠道;协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着力加强协调配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确定的定位,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建立良好的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从运行观察来看,围绕金融体系的核心任务,中央和地方金融工作协调的有效性增强,合力增强,总体效果符合预期目标,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监管协调理念植入金融工作各部门。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这是总结历史实践转化的重要经验,但由于金融业快速发展和逐步突破的金融稳定局面,在地方规模出现了一些不同认识。一年来,在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推动下,地方对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观念更加明确,认识更加统一。地方金融监管在履职时,也严格限定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中央明确授权的“ 7 + 4”类机构。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中,一些地方推动的工作事权涉及中央金融管理和市场自主经营,在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沟通协调下,都相应调整了做法,遵守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遵守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二是地方金融监管的薄弱部分正在改善。结果,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工作更加制度化,均已建立起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在一些具体工作时,改变了过去有时需要靠人情针对地方金融监管真空和授权依据不足等问题,按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推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在授予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同时也规范权力运用,确保地方依法有效地补充金融监管职责。三是金融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能力大幅提升。 2020年以来,在国务院金融委领导下,金融有力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落实保市场主体有关工作中,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信息交流,沟通协调,共识监督,调查研究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出台配套措施,促进金融支持政策精准落地,有效实施。从效果看,各地为企业减负的财税政策落地见效,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不断加强,支持了政银企对接和贷款投放,财政资金发挥风险分担作用,部分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可以补偿平均费率已取代1%目标以下。四是地方金融风险边际收敛。在国务院金融委领导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各项任务,取得关键性成果。在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精准拆弹的同时,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机制的风险研究研究判据,回归风险“图谱”,实时掌握区域金融风险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预防并提出建议。地方政府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整合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行政资源力量,形成金融,财政,公安,司法,宣传等多部门合力,稳妥推进高风险金融集团,企业债务等风险处置,做好金融风险案件的侦查,预警,防控和惩处,维护了属地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五是地方金融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下,深入研究和推动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和中小银行改革,推进资本补充和不良资产重组,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治理,坚持农村信用社服务基层和“三农”,促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区域金融改革开放也取得重要进展,北京培育与首都交错相匹配的现代金融业,上海大力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联动内部两个市场,建造开放合作的金融枢纽。四,继续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推进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建立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普惠性现代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健全。一是如何逐步加强中央金融政策在地方的有效实施,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目前,地方获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具体政策文件和信息仍然不够及时,政策理解的全面性和准确有待加强,地方对及时掌握中央涉及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的愿望十分迫切。实践中也发现,协调机制的信息共享程序多个繁琐,统计口径多样,应用范围和共享范围较窄,信息综合运用的效果不佳,亟待解决。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对新兴金融业务的协调合作,纠正监管漏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纠正下进行。当前,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依托科技手段实现全国展业,突破性的地域范围,经营性和风险外溢性的严重性增加,由此引发的地方金融监管明显不足,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的监管政策,加强中央垂直监管与地方属地监管之间的协调,共同做好金融新业态的风险防范。在宏观经济基本面长期向好,但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下行压力,不确定性,可变因素,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方面隐患等不容忍忽视。要防止一些短期化的趋势,防止对金融风险掩盖。维护市场所有权自主经营,坚决杜绝逃废废金融债务。合理分配金融监管资源,加强在私募基金,地方金融交易场所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同时,要研究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的评估和督导,对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不当履职及时纠偏问责。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中央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金融监管为有效补充。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逐步好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不能脱离金融管理主体是中央事权,地方金融监管作为补充措施。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所以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 7 + 4类”机构,是基于合并的各类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这些机构根植于地方,为地方服务,外溢性较小,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基层的监管力量不足,则,在保持金融监管框架基本不动摇的基础上做出这一安排。把握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关系,进行调整,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制定统一的规则,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强化信息和数据共享;替换,地方金融监管在一定范围内规范履职,对于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监管职能,实现监管全覆盖,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共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二是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正确把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发展易见效,易考核,金融风险却是长期,隐性的约束。金融监管要回归初心和使命,以防范化解“改善为”是指,要严格监管,防范风险,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改善不”。为”是指,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自行解决的,政府坚决不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杜绝违背市场规律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经营,避免政企不分对市场机制造成扭曲,避免付出区域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恶化的长期代价。三是坚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融政策的落地见效。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不断提高参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路线规划政策和国务院金融委员会工作部署的质量和效率,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是畅通中央和地方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合并平台,逐步,作为传达人,要完善政策转移机制,更及时地向地方传达和解读涉及地方的中央金融政策和要求,同时加强纪律约束,及时报告政策执行进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建立适应性的评估和督导促进制度,推动政策落地逐步。逐步,作为协调人,要加强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研究,协调沟通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地方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促进有效解决地方金融运行中的难点和堵点。参考文献刘鹤,2019:《关于中国经济运行,金融风险处置,资本市场改革》,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周小川,2018:《金融监管存在空白需要尽快恢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金融改革与发展”答记者问。周小川,郭树清等,2012:《中国金融脆弱与突破》,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易纲,2020:《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建好类别“防火墙”》,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郭树清,2020:《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Goodhart,Charles,H。Philipp和T.Llewellyn David,1998年:金融监管:为什么,现在如何以及在哪里?[M]。伦敦; 纽约:Routledge。Mayes,David G.和Geoffrey E. Wood,2007:金融监管结构[M]。Routledge国际货币与银行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丁贺)8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京联合发布《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以下简称《蓝皮书》)。金融监管蓝皮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空白,更是当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同时《办法》也正式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胡滨认为,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找出各自不同的风险点和监管要点。对于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各业务板块均已对应具体的监管部门且并表管理较为严格,集团内控和运营相对规范,因此下一步的监管重点为按照统一要求搭建金控集团的组织框架,且可尝试性地开展证券牌照的申请试点。对于非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应注重其内部的资金运用,在提升金融板块协同效应的同时,防范集团内部的风险传染。对于央企系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科学设定产业与金融板块之间的资产和收入占比指标,防止产业虚化,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的本源。对于政府系金融控股公司则应重点关注其资本实力与总杠杆率的关系,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要求,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运用金融手段发展地方经济。对于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审慎稳妥的态度,设立更加严格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并将股东资质与出资来源真实性作为监管重点,防止“脱实向虚”和“产业虚化”问题。对于互联网系金融控股公司则应高度关注其新的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敞口和风险维度的异化,更加注重数据安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其潜在风险通过互联网客群扩散。胡滨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充分考虑未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战略和行业趋势。因此,建议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协调机构,统筹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以实现监管统一。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授权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并仍然承担所辖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并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针对当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科技公司的金融业务发展问题,胡滨认为,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加强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既需要考虑统一性的监管原则和标准,也需要突出其特殊性。首先,互联网科技企业涉足金融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牌照,并严格遵循当前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制度框架。其次,明确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所需要的资本金要求,鼓励其充分发挥科技技术和应用场景优势,增强金融助力和赋能作用。再次,互联网科技企业应与其所属的金融板块进行清晰的隔离,搭建产业与金融的“防火墙”,而金融监管政策框架应主要覆盖和约束其金融业务板块与领域,不应过度拓展到科技技术和商业领域。最后,为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应允许数据在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关联公司之间合理的流通与共享。同时,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滥用该规则,应赋予用户充分的数据权利,形成一套系统化的数据使用规范。对于如何更好地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胡滨提出了八点思考。一,需要进一步对金融控股公司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既要更加清晰,也需要具有前瞻性;二,应该充分考虑到国家战略与全球金融治理的要求;三,具体的监管规定和细则需要与上位法及其他部门规章进行协调;四,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处置环节,强化“生前遗嘱”制度;五,需要解决协调效应与风险隔离之间的潜在冲突问题;六,合理寻找市场现实与加强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点;七,在借鉴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的同时,需要打破传统监管的路径依赖;八,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更需要顶层设计。据悉,金融监管蓝皮书作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的系列年度报告,秉承“记载事实”、“客观评论”以及“金融和法律交叉研究”的理念,系统、全面、集中、持续地反映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发展和改革历程,为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为金融理论工作者提供素材,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蓝皮书》主要由“总报告”、“分报告”和“专题研究”三部分组成。“总报告”为两篇:第一篇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风险与监管”,在系统梳理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国际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建议。第二篇为“中国金融监管:2018年重大事件述评”,对2018年度中国金融监管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和评论,并对2019年中国金融监管发展态势进行预测。“分报告”为分行业的监管年度报告,具体剖析了2018年度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以及外汇领域监管的年度进展,呈现给读者一幅中国金融监管全景路线图。“专题研究”部分是对当前中国金融监管领域重大问题的深度分析,主要涉及地方金融监管、监管沙盒制度、私募基金托管制度、消费者数据保护、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科技监管等方面。来源: 社科院网站
来源:盘古智库本文大约8900字,读完约22分钟“新冠疫情对全球总需求和总供给均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引发了金融市场剧烈震荡,同时也正在改变全球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格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监督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等功能,较好地应对了新冠疫情的冲击,较好地保障了金融系统的稳定,较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济复苏。2021年,金融监管部门将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持宏观杠杆率相对稳定,继续强化重点领域和重大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保持金融体系平稳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本文执笔人系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任郑联盛,负责人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胡滨。文章来源于《NIFD季报》。”2020年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演进成为本世纪以来最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危机,给全球居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冲击。新冠疫情对全球总需求和总供给均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引发了金融市场剧烈震荡,同时也正在改变全球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格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监督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等功能,较好地应对了新冠疫情的冲击,较好地保障了金融系统的稳定,较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济复苏。同时,多项金融法律规范正式颁发,多个重大风险事件得到妥善处置,金融监管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持续深化。2021年,金融监管部门将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持宏观杠杆率相对稳定,继续强化重点领域和重大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保持金融体系平稳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一、2020年金融监管回顾(一)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金融监管强化趋势有所放缓新冠疫情一度引发全球金融市场重大动荡,严重程度超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2020年3月份,新冠疫情在美欧等重要经济体开始肆虐,同时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全球大流行病,全球金融市场受到历史性的重创。原油期货市场、大宗商品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均受到重创,市场恐慌指数超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水平。3月9日至3月20日美国股票市场出现4次熔断,而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美国股票市场都没有出现过熔断。美国股市1988年设立熔断机制,新冠疫情前仅有1次熔断。主要发达经济体应对新冠疫情冲击的逆周期管理政策举措是历史性的。面临金融市场历史性的暴跌,主要经济体政策当局出台重大的救援政策以稳定市场预期,防止陷入一个自我强化的下跌螺旋。美联储迅速降息100个基点至零利率区间并实施7000亿美元的量化宽松政策,其后不断加码量化宽松政策的规模,操作力度已远超全球金融危机阶段。同时,2020年8月,美联储宣布实施新的货币政策框架——平均通胀目标制,将以“跨期”、“超调”的政策逻辑将通胀目标提高至2%以上,以实现一定时期内更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促进,这意味着美联储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的宽松政策将持续更长时间。在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和宏观经济政策大救援的背景下,此前金融监管强化的趋势有所放缓,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相对弹性的监管政策支持。银行业是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核心,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核心的监管要求在全球金融危机后得到实质性的强化。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资本协议得到有效实施。此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17年底完成巴塞尔协议III的修改,发布《巴塞尔协议III:后危机时代监管改革最终版》,并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且在2027年完全生效。巴塞尔协议III修改的重点有四个方面:一是设定内部模型法的最低输入值和最低预测值,减少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二是更细致划分信用风险计量的资产类型与风险权重;三是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施加更加严格的杠杆率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银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巴塞尔协议III最为显著的影响是强化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这将直接影响银行的风险密度和资本充足率,风险密度是风险加权资产/总资产,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2020年3月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央行行长与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决定将巴塞尔协议III的开始实施时间推迟1年至2023年1月1日,同时还批准为银行和监管机构应对新冠疫情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支持,以保持银行体系应对新冠疫情的“财务和运营弹性”。详见表1。将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时间推迟一年,有助于全球银行业更好地应对新冠疫情造成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冲击,同时缓释银行资本金补充压力。表1 巴塞尔协议III延期实施状况资料来源:BIS。相似地,国内资产管理新规的过渡期延长1年至2021年底。2018年出台的资产管理新规,建立了统一的资产管理功能监管制度框架,深刻改变了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轨迹,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布局、业务、运行和风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2018年以前,国内资产管理行业呈现爆发式发展的态势,同时存在诸多不合规及不合法的运作,比如多层嵌套、非标投资、刚性兑付等问题,是影子银行较为集中的领域。新冠疫情大流行使得国内金融机构承担了更加重要的稳经济、稳就业等任务,同时面临着多样化风险加大并加速暴露等风险,资产管理新规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为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存量业务的处置提供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有助于缓释新冠疫情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冲击。(二)数字化转型加速,垄断成为数字监管核心议题新冠疫情爆发加快金融科技应用步伐,数字服务与数字市场发展进程被催化。新冠疫情冲击下,国内国外数字经济和无接触金融服务发展全面提速,展示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强大生命力。在众多数字化服务新业态当中,金融服务的线上化、数字化尤为引人注目,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蓬勃发展起来,相关的金融监管匹配成为棘手的政策要求。在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发展中,垄断问题成为核心的政策关切。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和《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两份数字监管草案,分别针对数字经济服务和数字经济竞争。两个法规涉及数字经济“超大型平台”、垄断、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金融合规、国家数字主权、国际标准等问题。《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有两个政策目标。一是通过适当的规范监管和平台义务履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网络上的基本权利,并给每个人带来更加公平和更加开放的数字市场。二是通过监管强化构建公平开放的数字市场,着力防范垄断,为规模较小的平台、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提高欧盟数字经济竞争力,并为用户提供更好、更值得信赖的数字经济服务和数据保护。《数字市场法》是以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经济平台监管作为政策核心,通过规范平台特别是“超大型平台”行为,强力防范潜在垄断,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更加开放的数字市场。《数字市场法》要求平台充当数字市场的“守门人”,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以保障数字市场的公平与开放。一是平台必须允许用户卸载设备自带应用程序,必须与广告商和发行商等免费共享性能设置,需主动采取措施使得第三方软件能正常运行并能与平台服务进行交互操作。二是终结自我优待行为、实现公平对待。禁止平台优先展示自己开发的产品,给予中小数字服务商产品同等机会,以供消费者选择及使用。三是禁止公司使用从企业用户获得的数据,并以此作为差别定价或服务的基础。垄断问题及其监管同样在中国得到重点关注,成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的重要政策。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会议提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具有三个政策信号:一是将反垄断提高至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战略高度,已经成为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重要政策议题。二是垄断认定及反垄断举措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重要政策任务。三是平台型企业的监管规制及其相关监管规则将较快推进,平台企业的金融业务将受到全面的监管。这可能使得平台企业的金融业务发展模式、布局和机构等出现重要的变化,部分平台的金融业务可能独立化发展。(三)国内金融科技监管加强,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贷款成监管重点新冠疫情加快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催生了多样化金融科技业务及服务模式。一是非接触式智能化金融服务蓬勃发展;二是金融服务场景化进一步丰富;三是不同维度数据整合和业务拓展取得新的突破;四是金融科技服务B端取得了重要进展;五是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关系发生重大改变,从竞争关系演进为竞争合作关系。金融科技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积极作用体现在扩大内需、支持企业、服务居民等多个方面。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协同配合,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共同为居民和小微企业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和抗疫综合服务。金融科技推动金融创新,成为全球跨界融合创新的典型代表,新技术、新业态、新理念正深刻改变金融服务的供给体系。但是,金融科技发展及其相关创新对金融服务供给结构、供求匹配以及风险布局等带来了实质性变化,对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更为显著的监管挑战,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平衡问题十分凸显。2020年,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对此进行了重点部署。第三方支付监管强化,监管机构开出巨额罚单。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开展以来,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现了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是,2020年支付领域风险点集中于网络新型违法、反洗钱、个人信息保护等三个领域,监管当局连续开出第三方支付巨额罚单。2020年4月30日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首张过亿的罚单,为1.16亿元。机构被罚原因集中于未按规定开展备付金集中交存和反洗钱不利。第三方支付领域的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违规获利数额不断攀升,通讯网络新型违法、反洗钱、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压力仍然较大。网络借贷领域风险持续收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及互联网借贷风险监管取得决定性成果。2020年全国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持续收敛。多地成立工作专班,指导督促有关重点网贷机构做好转型工作,加快清退进度。网贷机构的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和参与人数连续28个月下降,网络借贷领域风险持续收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全国实际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从最高峰3000多家(总家数超过1万家)压降下行,截至2020年11月中旬实际运营网贷机构已完全归零(详见图1)。中国P2P网络贷款“过山车”式的发展演进画上令人唏嘘的句号。图1 中国网络贷款平台数量变化资料来源:零壹财经及作者整理。金融科技监管日益强化,网络小额贷款新规即将出台。2020年11月初,《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办法》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办法》的出台深刻影响金融科技公司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是个别金融科技公司上市暂缓的重要原因。因相关金融科技公司上市所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其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四)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多项制度规范发布或修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正式颁布。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同时人民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两个制度的颁布意味着中国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填补了金控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的不足。金控监管框架是人民银行履行整体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分业监管作为原则,对金控的相关金融业务进行分业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与美国较为相似的金控“伞形”监管框架。在监管标准上,《金控办法》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及运用、资本充足、股权结构、关联交易等提出了较为细致的监管要求,这将有效遏制过度投资金融机构、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等,有利于防范化解关联性等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在修订。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需要根据党中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部署实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定目标的重要规定进行,根据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开展。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目标是建立有助于实现币值稳定、充分就业、金融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四大任务的中央银行体制机制,管好货币总闸门,提供高质量金融基础设施服务,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管控外部溢出效应,促进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治理格局。为了更好地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完善,更加明确人民银行的法定目标和职责是基础性的工作。202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提出,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工作,已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表示,该法的修订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落实党中央对金融改革的战略部署,尤其是匹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建设现代化中央银行;二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相融合。《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正式颁布。2020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这将有助于构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是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理论和政策议题,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施加了更高的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以防范系统重要性问题及相关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公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并以包括资本金和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强化其监管。《评估办法》致力于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其中评估指标包括参评银行的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一级指标。其中,规模指标是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作为定量指标。监管机构将每年发布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这对于把控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稳定,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重要的制度保障。(五)重点风险环节把控有力,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得当1. 房住不炒政策强化,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出台虽然新冠疫情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但是,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仍大幅上涨,比如深圳、上海等,这将进一步强化房地产泡沫化趋势,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点环节之一。2020年8月初,人民银行强调,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2020年8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明确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即“三条红线”。红线一是剔除预收款的资产负债率不得大于70%;红线二是净负债率不得大于100%;红线三是现金短债比不得小于1倍。“三条红线”的出台对于控制房地产开发商的有息负债规模、防控房地产泡沫化风险以及限制房企风险传染效应是非常直接且必要的,但是,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周转要求高,部分高负债房企面临巨大融资压力,也触发了个别企业债务违约或其他风险事件。2. 恒丰银行市场化法治化资产重组后,经营取得新进展2019年末,恒丰银行完成不良资产剥离,引入1000亿元战略投资者资金,顺利完成股改建账,资本充足率等核心监管资本均达到监管要求。面临新冠疫情冲击,新恒丰银行着重化解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廉政风险,着力强化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机制稳健经营并取得积极进展,2020年实现营收208.4亿元,净利润为53.5亿元,不良率比年初下降0.7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提高至150%以上。3. 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承接原有业务及客户,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4月,蒙商银行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获批,并于4月30日完成工商登记而设立。蒙商银行是新设立且独立于包商银行的法人主体,定位为城市商业银行。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2020年11月包商银行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0年11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历时五年的包商银行风险事件基本得到妥善处置。4. 监管机构对“原油宝”风险事件涉事机构和个人开出巨额罚单2020年4月,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原油宝,因移仓关键时点上原油期货合约结算价格为负值,投资者不仅亏完本金还需要倒贴巨额“负值”亏损。2020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后,对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中国银行及分支机构因产品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健全以及销售管理不合规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于5050万元的罚款,四位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监管机构的警告及处罚。新冠疫情冲击下,市场波动风险加大,尤其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更大,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或产品时的产品设计亟需考虑小概率风险冲击,持续提高业务经营的专业性、审慎性,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二、2021金融监管展望垄断监管将成为国际社会金融科技、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反垄断将成为美欧及国际社会对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监管的核心条款。不管是欧盟以垄断为由对苹果等发起诉讼,还是欧盟发布对垄断及其公平开放数字市场冲击的监管新规,垄断问题无疑是欧美对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监管的核心关切。未来,国际社会包括中国将对数据驱动的垄断协议、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数据驱动的经营者集中等较为重视,比如数据合谋、人工智能叠加的合谋、限制竞争对手获得竞争、自我优待、价格歧视、排他条款、横向集中及纵向集中等都将受到监管者关注。垄断将是未来数字经济和数字市场监管的全球关切,将对全球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带来重大的约束。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常态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进一步优化,重点风险领域监管将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等将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分步推动建立宏观审慎压力测试体系。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等重点领域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银保监会等将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大力规范整治影子银行、资产管理、保险乱象等。证监会将建立跨部委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稳妥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加大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和法治供给,优化债券违约市场化处置机制,加强统一执法,严肃查处“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管理部门将注重稳定宏观杠杆率。宏观杠杆率提升过快,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要求提高。疫情防控使得绝大部分部门的杠杆率提升,中国经济宏观杠杆率提升速度甚至快于全球金融危机阶段。流动性风险不仅将体现在微观市场主体层面,而且会体现在银行间等重要市场上。监管机构将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当然,监管机构需要着重关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期限错配,注重隔夜等短期市场的流动性嬗变,以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框架来缓释宏观杠杆率抬升过快引致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以市场硬约束来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国内监管机构将加大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活动的监管。坚决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做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在此政策下,平台公司金融业务的全面性监管是趋势,部分平台公司的金融业务独立化运作将可能是一个现实选择。当然,合理界定互联网平台公司的金融业务及其金融属性、合理界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标准以及合法实施相关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等也是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既要防止监管漏洞、打击监管套利,也要防范监管过度以及运动式监管。高风险中小银行、保险、信托机构风险处置任重道远。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信用风险加速暴露以及市场竞争加剧,2021年中小银行包括村镇银行等的风险防控与机构处置将是一个棘手的现实问题。监管机构将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金,继续推动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资本。在风险防范上,监管机构将强化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建立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以及施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重点防范大股东权益侵占和内部人控制等风险。在机构处置上,监管机构将以法治化、市场化和差异化的方式进行合理处置。当然,在实施以大带小、小小变大等机构处置中需要考虑问题机构的负向外部性,以及不同机构重组的融合难度,杜绝将小问题机构转变为大问题机构。在强化消费者保护的基础上,加大破产清算在问题机构的适用性。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将维持。监管当局将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稳妥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尤其将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规定,同时将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调控以及相关监管政策实施多年,房地产价格整体仍偏高,部分城市泡沫化程度日益恶化,政策当局更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监管有效性提升的途径,以防止房地产市场成为一个难以消减的“扎实泡沫”,同时注重房地产市场与政府基金性收入及地方财政、银行及信托等机构资产负债表、地方平台公司等的风险关联与处置。■文章来源于《NIFD季报》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题:透视2020年金融监管走向新华社记者李延霞、吴雨、刘慧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金融工作作出诸多部署。接下来,金融监管的走向如何?“一行两会”已经释放明确信号。支持实体经济发力更精准2019年以来,在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金融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今年1月至11月,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1.2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3.43万亿元。从“一行两会”释放的信息看,服务实体经济仍将是2020年金融业的重要任务,并且突出重点领域,发力将更精准。人民银行表示,加强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改善信贷结构,加大金融对制造业和民营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融资,建立较为完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体系。银保监会表示,改进和完善小微和民营企业服务,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促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发挥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工程。优化信贷供给结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比重,支持科技创新、先进制造。聚焦扶贫、养老、健康、医疗等金融服务薄弱环节,调动各类金融资源,支持消费升级和民生改善。证监会表示,加大资本市场对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方向相关领域的支持力度,提升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防风险从“治标”走向“治本”防风险是金融业的永恒主题。2019年,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领域的重点风险主动化解防范,牢牢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人民银行表示,要巩固攻坚战前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稳金融、稳预期。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稳妥处置突出金融风险点,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统筹做好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控股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从治标逐步向治本过渡。银保监会表示,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压实各方责任,稳妥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持续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一致性、穿透式、全覆盖监管,坚决清理整顿各类假创新、伪创新。分类处置重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完善房地产融资统计和监测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行为。持续推进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高发势头。证监会表示,将强化对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风险的防范化解,努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更多举措推进高水平开放2019年,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些关键性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需要与之相匹配的金融体系。从金融监管部门释放的信号看,更多改革举措值得期待。人民银行表示,要注重以改革的办法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一步降低民营小微企业社会融资成本,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深化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创新资本工具等多种渠道,进一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提高中小银行放贷能力。银保监会表示,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深化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推动信托、理财、养老保险等行业转型发展,引导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优化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在大力补齐直接融资短板的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多项改革措施将陆续落地。证监会表示,抓紧研究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内涵、外延以及改革的思路举措,努力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坚守科创板定位,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深化新三板改革。加快债券市场产品工具创新,加大期货期权产品供给。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完善创新资本形成机制。证监会表示,在融资端加强改革的同时,在投资端采取更多措施。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推动完善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制度安排,优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2019年,我国金融业开放步伐加快举世瞩目。人民银行表示,将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银保监会表示,将推动已发布的对外开放措施尽快落地,进一步推进更高水平开放。监管能力要与开放水平相适应。证监会表示,坚定推进资本市场对内对外双向开放,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确保“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
来源:中宏网【编者按】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监管约谈。11月3日晚,上交所、港交所公告称,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此前的马云演讲触及金融科技监管等话题再度引发热议。大约5年前,资深国际传播、国际金融专家,瞭望周刊社副总编辑刘明,曾在专著《国际金融危机与可持续发展》一书中谈到,"如果有一天,阿里巴巴一类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某个企业被宣布列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许这并不至于让人们感到吃惊"。他呼吁,对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准"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机制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并视之为新时代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现刊发刘明副总编辑有关论述以飨读者。 金融监管(三):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趋势与新空间文/瞭望周刊社副总编辑 刘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决策者反思最多的是监管,最直接的反应则是纷纷进一步加强监管,增强本国金融体系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当然,风险也蕴涵着机遇。在中国经济进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推动新一轮改革开放,建设强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体系和现代金融产业,对于实现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具有关键性、战略性意义。从这个角度说,金融监管承担着为新时代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光荣历史使命和重大历史责任。 一、2008年金融危机后监管改革的基本方向 (一)监管责任与监管能力领域 一是明确监管和处置责任,特别是明确主要监管机构的责任。包括有关机构在采取措施和行动时应考虑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在金融危机中的美国,对于AIG这样的大型、复杂金融集团,明确监管责任被证明并不是那么容易,因而成为危机之后进一步加强监管的首要问题。二是合理安排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成本分担,评估监管收益并选择最优监管组合,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跨部门、跨地域监管行动的协调、合作,减少摩擦和协调成本,同时也降低监管对象的负担。这种协调涉及各国中央银行、财政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清算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行业监管机构,以及司法机构等。三是改善监管机构,尤其是与强势金融机构相比,在信息搜集、储存、使用以及专业知识掌握等领域的不对称地位及其对监管工作产生的不利影响,丰富监管资源、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 (二)监管体系与监管机制领域 在监管机构与大型、复杂金融机构之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承担的基础服务、系统性功能与非系统性服务和功能之间,在利益和结构等方面形成有效绝缘,降低直至切断这种关联、互锁对决策的制约和影响;提高金融监管的制度化、透明度、非歧视性以及国际性,及时重估、更新、严格相关监管原则、法律、规则、标准、程序,改善金融产品的评估和定价机制,研究克服"评级困境"、"定价困境",避免不确定性可能产生和放大的危机传导;施行阶梯式收紧的监管措施和预案,设定评估指标和触发机制,及时发现风险,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适时启动早期预警、早期干预、早期校正,直至采取及时纠正措施(PCA)以及给予更严厉的制裁和最后处置;尤其要严格设定政府救助和干预的条件、标准,预设问题机构处置方案,以降低、避免道德风险。 (三)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领域 简化、理顺、改善大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控制其规模、复杂性和风险偏好,通过"良治"降低道德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自律和责任意识;提高金融机构透明度,形成、改善各实体、各分支机构间信息分享的机制,加强信息通讯技术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危机处置机制,确保有价值业务、资产在危机期间能够与问题机构和被处置机构及时、有效、有序分离,保护对手机构之间的重要合同、协议,避免雷曼兄弟公司因业务碎片化、破产保护程序分散化等导致无法重新整合有价值业务和资产的现象,以及可能引发的瀑布式破产和连锁式危机。其中,对冲基金本身虽然也是重要的风险资本,具有分散风险、吸收冲击、稳定金融市场的功能,但是由于其对短期收益的关注、较为激进的交易策略、多重杠杆的使用、趋同的商业模式和交易风格、相对缺乏透明度等因素,特别是在其占主导地位的一些市场中,日益受到监管者的关注。 (四)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领域 密切跟踪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全程监管金融创新产生的新型金融产品。尤其是对于那些复杂、不透明以及难以理解和评估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要增强其市场的透明度,使其既充分发挥积极功能,例如为监管者提供更市场化的信息(例如金融资产和金融风险定价等领域),对风险进行分类交易,分散风险、转移风险、对冲风险,为金融企业提供更稳定的盈利预期、降低市场波动性、增强市场流动性,为金融体系提供稳定性和应对外部冲击的缓冲带等;同时避免其消极作用,例如使得金融系统更为复杂、信息更不充分、相关从业者更缺乏责任和约束、风险更不容易跟踪、风险承担与风险管理能力更不匹配以及相应形成的运营风险等,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相关主体操纵市场、与体系相博弈的诱因,从而累积更大风险。 (五)金融保护与金融教育领域 建立健全消费者金融保护机制,严格监管标准和市场纪律;加强和改善消费者金融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简洁、权威的信息,帮助他们理解、评估风险和收益,从而做出明智、理性的决策。早在大萧条时期,美国国会就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通过为存款提供保险,检查、监督以及接管倒闭金融机构,来维持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2011年,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United States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开始营运,监管资产100亿美元以上的美国金融机构,负责促进"公平和透明"的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六)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领域 国际金融领域的整合无可避免地降低了各国的决策独立性,各国努力适应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国经营的现实,尽量考虑其国内与国际监管角色的差异,力图实现市场准入与协同监管的结合,不断尝试分享监管信息、协调监管行动、整合监管体系、分担监管成本、推动形成共同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缩小、消弭各国在信息、会计、法律、处置等基本制度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差异,以期在危机应对上形成更有效的国际协调,防范重要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甚至产生跨系统、跨国界的溢出效应。 二、监管边际效用递减与超越防范风险 当然,在实践中,各国的监管改革仍然存在动力不足,进展缓慢,以及处置策略、计划、方案需进一步完善并增强可行性等问题。 对于监管者来说,不少国家并没有赋予他们相应的和足够的权力、资源;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被认为或要求不应损害金融整合所带来的系统性收益;许多监管指标和程序启动的机制难以客观、量化,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难以一致,而且容易形成操纵市场、博弈体系的诱因;在特定情势下,一些监管措施的实行,本身就可能形成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不愿看到的预期(例如对市场前景的担心,信心和信任的摧毁)以及这种预期螺旋式的上升、强化;等等。 就被监管者而言,许多监管改革都直接地意味着增加其成本,削减其管理权限,降低其竞争优势、运营效率和经营收益,因而也不同程度地抵触改革。 特别是在国际层面上,强调国家主权与促进国际金融整合、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这三项政策目标存在"三难困境",并不总能协调;跨国金融机构宗主国与问题机构驻在国之间缺乏信任,二者的利益,包括在处置过程中损失的承担和剩余价值的分配,并不总能兼容;他们对于某一机构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该机构宗主国与驻在国之间存在何种传导机制以及如何分担监管成本、责任、权利等问题的认识并不总能吻合;不同经济体在金融领域基础设施的建设,基本制度、规则的制订、完善和改革等方面,并不总能同步;资金、信息、业务以及其他金融资源的自由、顺畅流动和共享,尤其是在出现问题和危机的时期,并不总能得到保障;何时进行干预,谁主导干预,适用何种监管机制和程序以及国内行动与国际合作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等,各国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也并不总能一致;等等。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更高层次的国际合作机制和协议仍然难以出现。 尤其反讽的是,在缺乏全球性监管者或者国际性监管机制的背景下,为保护、扩大自身经济的竞争优势,各国间监管制度相互竞争,不仅没有如一些学者所预期的那样甄别和传播好的做法,反而出现了制度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少数国家的规制俘虏即可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监管制度领域的"逆向淘汰"仍然十分严重。无论在发达经济体,还是在新兴经济体,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依然"我家大门常打开"。 监管的边际效用递减且存在极限,意味着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金融风险不可能仅仅靠加强监管即就此绝迹。这样的现实首先要求进一步健全消费者金融保护机制。在美国,无论是新建立的CFPB,还是历史悠久的FDIC,其目的都在于防范金融风险造成重大溢出效应,维系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在2013年塞浦路斯与欧盟、欧洲央行和IMF"三驾马车"达成的协议中,塞浦路斯有关银行被迫关闭,所有存款在10万欧元以上、未受保险担保的银行账户将被强制减记,10万欧元以下的银行账户则受到保护。这一"劫后余生"也凸显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其他消费者金融保护机制的重要性。尽管美国和欧洲相关机制的具体运作模式本身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类似的体系在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仍然存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的问题。 监管困境将长期存在,也迫使决策者进一步寻找分散风险的出路。例如,进一步分散金融系统的各项功能、服务,甚至包括基础服务和系统性功能本身。承担基础服务和系统性功能的大型金融机构的集中程度,常常影响甚至决定系统性风险程度的高低;如果一个金融体系过于集中,那么甚至单个大型金融机构的问题都可能演变成系统性事件。对于规模较小的经济体来说,这个问题尤为突出。马科维茨的资产组合管理理论认为,只要两种资产收益率不是完全正相关,分散投资就具有降低风险的作用;进而,只要这种资产组合的组成资产足够多,就可达成通过分散投资以消除风险的目的。将这一思想运用到金融系统管理领域,可以假定在一个更具竞争性的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可以明显降低。 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是经济学特别是金融理论最基础性的课题。理论上,风险永远存在,不能奢望没有风险的收益。如果对于国际金融危机的研究和反思止步于加强监管和应对防范,那的确是金融理论和经济理论的"贫困"。 尤其对于若干处于转型时期的新兴经济体来说,不断满足经济成长对于现代金融服务日益加速增长,甚至爆炸式增长的的需求,已经成为其顺利起飞以及起飞之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瓶颈。就事论事地监管和防范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 此外,监管也有成本和代价,"监管的程度应当匹配所承担的风险程度,而不能基于僵化的规则,因为那将窒息创新"。 由此看来,我们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思考一个更具根本性的问题:如何最终超越简单的防范风险。 三、小结:新时代改革开放与"第二次异军突起" 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问题上,中国和欧美国家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路径。 例如,欧美国家许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甚至中央银行都是由私有商业金融机构发展而来,除传统的市场功能以外,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市场主体逐步承担起系统性功能、提供系统性服务。美联储甚至很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央的"银行,而是美国权力机构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等共同组建的监管金融体系、形成货币政策的一种机制。 与此相反,中国从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很难说有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及其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和功能,甚至很难说有严格意义上的"银行"。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的银行作为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部门",逐步从系统性功能中衍生出更多的市场化服务和功能,形成了目前的基本金融体系和格局。近年来,中国的金融机构则更是加快了国际化的步伐。 其结果是,尽管历史发展路径各异,今天中国的金融体系日趋庞大,运作模式愈益复杂,在本国国民经济以及世界经济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使得中国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及其防范问题,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迅速向"国际水平"看齐。这对重新接触现代金融仅仅大约三十年的中国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但是,超越风险、战胜挑战,一个强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体系和现代金融产业就将屹立在世界的东方。近代以来大国兴衰的历史告诉我们,没有强大的现代金融,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大国崛起。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以高度的政治大勇气和政治大智慧,通过农村改革和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为中国经济的起飞注入了强劲的动力,也为回过头来稳步推动城市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和回旋余地。防范、应对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同样需要这样的大勇气、大智慧和创造性思路,因为它蕴涵着金融领域乃至整个经济领域更深刻的变革和新时代改革开放的"第二次异军突起"。 结论是:以更宏大的国际视野和政治、经济敏锐性,不仅善于在国际金融、经济形势的动态演变中发现、识别、防范系统性风险,而且积极加快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立足本国国情、具有自身特色、勇立时代潮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产业发展和壮大的历史进程中,去稀释系统性风险、消除系统性风险,才可能为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赢得极其宝贵的空间。这或许就是"超越防范风险"最本质的内涵。 (作者系瞭望周刊社副总编辑;本文主要内容曾载《国际金融危机与可持续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注释略)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中国金融机构发展即将迎来特殊历史时刻。4月18日,有境外媒体报道称,因在中美贸易紧张关系加剧之际,决策者的重点转向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中国已推迟公布资管新规。随后不久,有接近监管人士否认了这一说法,并表示目前资管新规正在走内部程序,具体将于4月底或5月初推出。作为影响百万亿资管规模的纲领性文件,资管新规从酝酿到征求意见一直牵动着市场的神经。虽然最终发布时点未定,但自3月28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深改委)审议通过后,资管新规的发布早已是箭在弦上。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在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独立托管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尽管最终正式稿将有不少修改,但业内认为大的原则不会松动,进一步强化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是必然方向。随着强调穿透式监管的资管新规正式发布,中国金融行业将开启金融监管新时代,大资管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竞争格局必将面临重塑。实施关键:综合统计制度资管新规下发前夕,各部门关于穿透式监管的相关工作不断推进。今年1月至3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依次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无一例外将“穿透原则”进行了具体落实。与此同时,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这一系列动作,与资管新规中强调的穿透式监管相互契合,本质在于穿透股权、穿透资金。尤其《意见》中提到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被业内认为是穿透式监管实施的关键所在。4月10日,国泰君安首席分析师王剑撰文指出,在原来的分业监管的状态下,真正的穿透无法有效实现,使很多监管要求落空。例如银行理财产品投向一个券商资管计划,由于银行和券商分属不同监管机构,那么几乎是没法穿透的。这种情况下,大资管新规里的要求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要真正实现信息汇总、一穿到底,必须建立资管综合统计系统。事实上,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第24条,也提到了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要求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相较之下,《意见》的覆盖面更广,不仅是资管产品,而是全部金融业。王剑认为,统一综合统计系统,是资管新规真正落到实处的保证。监管当局只有掌握了更详细的数据,才能了解业务情况与风险水平,才能更科学地做出监管的决策。他举例称,如果有准确的数据统计系统,那么2015年市场的剧烈波动估计不会有那么严重的后果——因为那样的话,在杠杆疯到离谱之前,监管部门就会提前动手介入。这样的例子,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还有很多,隐藏着风险,一不小心就会爆发。王剑表示,只有建设好一个功能强大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系统,全面摸清我国金融业的家底,摸清各项业务数据和宏观杠杆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一役才能最终取得决定性胜利。重要转折:股市异常波动为什么穿透式监管会上升为资管行业监管的纲领性原则?针对这一问题,业内各方人士已经有诸多的讨论。综合而言,在于资管管理领域不断加剧的各种乱象,已经成为金融系统性风险重大隐患的可能。4月19日,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指出,穿透式监管之所以被上升到当前的高度,是由于过去几年金融创新比较多,而金融创新业务中很大部分是通过种种金融创新来规避监管。为了管理这些行为,就要以这样“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来监管各种各样的金融资产,通过这些金融合约的表象来深入这些产品的实质,然后以产品的实质来进行监管,这也是为了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减少监管套利和规避监管的行为。在2017年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中,对资管行业提到了五大方面重点问题: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隐患;影子银行面临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这些问题,基本总结了资管行业最突出的乱象。业内认为,上述问题如若继续忽视,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提高,隐含风险变大,稳定性下降,一遇风吹草动即可能引爆风险,因此是一个急需整改的问题。而整改的背后,实现穿透是核心所在,只有实现穿透才能掌握资管底层的来龙去脉。不少金融分析人士认为,2015年的股市异常波动是穿透式监管升级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2015年之前,各金融行业的相关规则中,对穿透或多或少也有提及,例如2014年3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首次明确提及并强调“解包还原”和“穿透原则”。同样,在2014年5月央行领头三会(彼时银监会和保监会尚未合并)共同制定发布的同业业务规范的127号文中,也提出穿透识别同业投资的基础资产,进行表内考核和入账。但穿透式监管的重要性显著提升,还是在2015年股市巨幅震荡之后。徐高表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行为的危害是逐步被金融各行业认识到的,而2015年的股市异常波动肯定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事件。股市异常波动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银行资金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了股市,增加了股市的杠杆资金,增大了股市波动的风险,最后导致了股市系统性下跌的发生。这次股市异常波动之后,监管机构开始认识到穿透式监管的重要性,并在各类监管文件中显现出来。发展溯源:穿透式披露在穿透的受重视程度因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大幅提高之后,“穿透式监管”作为一个新名词在金融监管领域广泛引发关注,则是在2016年。2016年5月,拟作价372亿元收购万达影视的万达院线收到深交所问询函,交易所要求万达院线就12项问题完善信息披露。其中,对交易对方的穿透披露成为深交所的关注重点。这封问询函,引爆了市场对穿透式监管的关注。在此之前,监管层在2015年10月的保代培训会议传达了再融资审核政策的相关调整,明确指出董事会阶段确定定增投资者的,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上述监管意见下发后,包括云维股份在内的多家上市公司相继“穿透披露”了定增预案,不少公司的定增预案因穿透披露问题遭遇“卡壳”,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部分企业还筛除了不合格的认购方。穿透式监管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信息披露方面的效力开始彰显。除了对发行主体股东/发行对象是否超过200人的“穿透核查”外,在证券发行的主要业务中,还要求对发行主体实际控制人予以认定的“穿透核查”,以及对金融产品投资者合格投资人情况的“穿透核查”,这在更早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这些“穿透式信息披露”要求,本质上正是为了打击在证券发行中存在的滥用杠杆、利益输送、变相公开增发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实施的穿透式监管。事实上,2013年的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案,就是穿透式监管最成功的案例之一,不过彼时穿透式信息披露并未作为普遍规则受到大面积沿用。而2016年4月起开始引发市场关注的“三类股东”问题也是穿透式监管的重要反映。鉴于“三类股东”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因此证监会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关于“三类股东”的问题也直到今年1月才得到明确。除证监会的系列举措外,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首次提出了“穿透式”监管办法,要求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随后,“穿透式监管”作为一种正式说法在各金融细分行业沿用。2016年底,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强化了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穿透式监管,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自此,穿透式监管的理念开始深入渗透到中国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稳妥推进:新老划断如果说此前几年是穿透式监管作为一种监管理念逐渐发展和深入的过程,那么资管新规的正式发布,意味着针对资管行业的穿透管理将落到实处,而资管业务几乎涉及到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统一监管框架下如何推动资管新规的落实,具有极高的复杂性、敏感性和艰巨性。考虑到资管新规实施对金融行业乃至金融体系可能带来的影响,资管新规已经明确表示会“新老划断”,且过渡期应该会有适当延长。当然,过渡期延至多长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市场最关心的焦点还是穿透式监管之下,银行回表的推进可能对市场乃至货币政策等带来影响。对此,天弘基金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王昌俊指出,资管新规虽然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和期限错配,规范资金池,“去嵌套”和“去通道”,风险分散及准备金计提,限制杠杆等,但监管部门已充分考虑了市场情绪和承受力,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因此新规总体不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太大冲击。当然,还是有不少分析人士提出了谨慎的观点。4月18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分析指出,以目前的金融监管为例,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急速去杠杆和全面穿透式监管让市场流动性出现了蒸发,金融市场不但没有快速稳定和安全,反而被釜底抽薪,市场流动性又缺乏补充机制,资金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因为供求关系改变而不断抬高。因此,在严监管的情况下必须要注重市场流动性平衡和流动性供给,避免金融监管本身制造系统性金融风险。(编辑:郑惠敏)
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王舒嫄 戴安琪多位专家日前在“2019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上表示,发展监管科技是新形势下维护金融安全的有力支撑,也是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的有益举措。监管科技要以金融监管数据为基础要素,综合运用各类科技手段,有效优化监管流程,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实现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 补齐监管短板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指出,侧重对机构监管、事前监管、分业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要与时俱进,进行适应性改进。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领域的制度建设,为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应用监管科技奠定制度基础。同时,以增强一致性、安全性和互操作性为重点,加快监管科技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新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应用的适配度和成熟度等测评制度,提升监管科技自身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中国银行原副行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张燕玲认为,金融监管创新要能够阻止金融创新的盲目性或者降低其盲目性。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指出,无论是从监管者的角度谈论监管科技,还是推动被监管对象促进合规科技的发展,某种程度上都是为了利用新技术解决现有监管当中的一些短板与难题,包括监管能力不足、信息不对称、监管资源稀缺等。新技术有助于缓解这些难题,但不可能解决当前监管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当前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为重要的在于补短板,利用新技术优化监管模式只是一个着眼点,补齐短板才能真正促进所谓在新金融环境下、新技术环境下金融的健康安全的发展。 推动监管体系创新 目前,我国已建立金融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但是由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高度复杂性和艰巨性,构建完善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仍面临诸多挑战。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王娴表示,要确保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高效运行,就必须保证各个部门之间职责明确且具有可协调配合的机制。在各个政策的目标可能发生冲突时,要以宏观优先为原则做出权衡选择,同时还要使宏观审慎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职责更加协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相互抵消的情况出现。 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推动监管体系创新,要克服信息孤岛的内在倾向,把技术方面的潜力空间用足。监管体系创新要坚持与打造高标准法制化营商环境相结合。 此外,贾康指出,推进监管体系创新要放在跟踪推动科技金融创新的动态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在科技金融发展中可能的突破口,并且要研究提出监管预案。
近期政策速览1. 5月16日,《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发布2. 5月21日,国家明确了2019年网络提速降费新目标和新部署3. 5月15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2020年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4. 5月17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5. 5月23日,天津市金融局印发《关于扩大金融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方案》6. 5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新疆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7. 5月22日左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期准确、系统性把握我国金融监管方向,笔者将定期对新发布的金融监管政策做系列性汇总分析报告,本篇文章分析期限为5月11日至5月27日。经分析,笔者发现,这些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于调节宏观经济、促进金融精准扶贫、激励金融创新,有望推动农村金融发展,进而促进农村FinTech发展与创新,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相关金融基础设施、通信、支付等均释放积极信号。相关监管政策大致情况如下: 一、宏观层面(一)数字乡村建设2019年5月16日,《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发布,其中事项可能有利于金融科技发展的有: 1.大幅提升乡村网络设施水平,完善信息终端和服务供给,加快乡村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2.发展农村数字经济,打造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3.强化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供给。4.发展"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向乡村延伸。5.创新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改善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网络信贷等普惠金融发展环境,为农民提供足不出村的便捷金融服务。降低农村金融服务门槛,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来源:新华社) 零壹分析:《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战略目标是建设数字乡村,对金融科技或许利好。第一,鼓励引导建设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将对通信行业、信息技术行业等产生积极作用,进而促进支付、信贷、金融科技释放发展活力,为FinTech在乡村领域发展的创造硬性条件;第二,农村数字经济或将促进金融科技公司在农村拓展业务,促进农村农业科技发展,这无疑有利于FinTech创新;第三,农村农业科技创新,在节约农业成本的同时提高农业操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农村FinTech业务发展;第四,促进教育、医疗、政务领域创新FinTech,与此同时,推动金融科技公司与政府合作,拓展G端金融科技业务,同时也促进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发展G端金融科技业务;第五,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创新将助于银行、支付机构、P2P信贷、小贷公司农村金融的发展,这些金融机构在持有更大市场份额之后,收入更客观,其或将有更充裕的资金用于FinTech创新。(二)网络提速降费加码2019年5月14日,相关信息显示,我国将进一步推动网络提速降费,发挥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多重效应,还就网络提速降费提出明确要求和时间表。在5月21日明确了2019年网络提速降费新目标和新部署,对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提出了新要求,明确要重点推动网络演进升级和深入挖掘降费潜力。(来源:中国政府网) 零壹分析:据披露,此次提速降费一方面带动通信制造业和服务业全部产业链增长,加速了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新技术新应用新模式。2018年,我国移动应用程序数量多达449万款,为全球移动应用程序数量之最。另一方面,有力支撑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其中,我国2015-2018年电信企业提速降费让利2600亿元,我国2018年信息消费规模达5万亿,年均增长15%,数字经济总量超过31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4.8%,今年是提速降费实施第5年,提速降费成果理想,但2019要求更高。其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将为互联网技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促进互联网行业发展,也会为基于互联网的金融科技提供发展基础。其三,提速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成本福利,中小企业节约宽带资费将有更充裕的资金用于业务创新,这可能促进其投资于FinTech创新。其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扩大服务范围。二、人民银行(一)金融精准扶贫2019年5月15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2020年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24号,以下简称《意见》),其指出,加强扶贫再贷款管理,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继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健全贫困户信用评价体系,大力发展信用贷款业务;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运用,围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贫困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推广"乡村振兴卡";要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推动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落实,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能力,加大扶贫贷款贴息力度,提高金融扶贫可持续性。(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零壹分析:《意见》对金融(再贷款、信贷、支付、小额贷款等)精准扶贫工作的落实进行了全面的指导。第一,再贷款利率的科学定价,可以引导金融机构定向信贷投放,一方面,不仅有利于扩大扶贫信贷投放还能提高资金使用率,另一方面,符合条件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降低可以释放更多资金用于落实普惠金融精准扶贫;第二,贫困户信用体系的完善,有助于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同时,于金融机构而言增加了其业务范围、提升了服务能力,于贫困地区人民而言获取发展的资本更容易; 第三,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金融创新,或将有助于FinTech进一步发展,促进农村科技发展; 第四,贫困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一方面有助于农村支付产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支付机构在农村进一步拓展业务,而"乡村振兴卡"可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农商行的银行卡业务发展,另一方面,业务渠道的扩展或将推动农村FinTech发展; 第五,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收增值税、涉农贷款增量给予奖励,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增加农户小额贷款的积极性,或将促进其进行农村FinTech创新。强调金融扶贫可持续性,首先扶贫金融机构自身发展须可持续性,为此,金融机构或将增强金融创新如FinTech创新提升自身可持续性经营。 三、银保监会(一)银保监发23号文治乱象2019年5月17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其明确2019年整治工作力争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查处屡查屡犯,消化存量,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合规建设方面取得新成效;二是查处重点风险,遏制增量,在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生态修复方面取得新进展;三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能力方面取得新突破。2019年整治工作主要包括四项任务:一是夯实乱象整治工作的思想根基,二是巩固乱象整治工作成果,三是持续推动重点领域问题整治(银行机构从股权与公司治理、宏观政策执行、信贷管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重点风险处置等五个方面开展整治,非银行领域各类机构按照相关要点开展整治),四是开展强内控促合规建设。(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零壹分析:可以看出,此次银保监发〔2019〕23号文全文,充分展示银保监会的严监管和高压态势2019年仍然持续。本文件对银行和非银行领域的工作要点做了具体规定,从微观到宏观包含各类金融机构乱象整治,虽然展示了严监管和高压态势,但是对FinTech也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各类金融机构在治理自身结构与经营的同时,或许更有利于其规范发展,金融市场运行更加稳健规范,宏观金融市场良性发展有利于各类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优化财务结构,进而促进其进行FinTech创新,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积极环境或许也有利于FinTech规范创新,于创新主体和FinTech发展均是积极作用。除此之外,本文件也强调了金融扶贫政策,或将推动农村FinTech发展。四、地方金融局(一)天津2019年5月23日,天津市金融局印发《关于扩大金融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方案》,其制定26项主要任务,从自贸区业务创新、跨境投资、金融制度创新、各类金融创新、高端金融人才等方面扩大金融开放。(来源:天津金融局) 零壹分析:天津市此次金融政策的发展目标是进一步扩大其金融业高水平双向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动天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其26项主要任务充分体现了对金融创新的激励力度,放宽外资准入,天津市金融资本更加充沛,境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在增强其资金流动性的同时也对其产品业务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此,天津市金融业或将寻求FinTech创新以增强其竞争力;其次,金融创新会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或者新的挑战,为此,或许有利于RegTech发展;再者,其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高端金融人才,可以加强高端金融人才交流学习,引进国际先进信息技术,同时提高国内外高端金融人才落户天津市的可能性,因此也有利于增强天津市FinTech创新。(二)新疆1.《新疆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宣传要点2019年5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新疆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宣传要点,早在2018年8月6日新疆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如今公布的宣传要点中,扶贫小额信贷指的是由县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执行基准利率、财政贴息的贷款。贷款用于发展生产和特色优势产业。(来源:新疆金融网站) 零壹分析:新疆《细则》如今公布宣传要点,但具体落地政策尚未出台。但此次宣传也是支持金融精准扶贫政策,鼓励本地区银行扩大扶贫信贷,但是扶贫小额信贷对象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2018年常住人口2486.76万人,贫困发生率12.71%,也就是说,扶贫小额信贷能够覆盖的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比例可能并没有很理想,此番信贷扩大投放可能成效甚微。2.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9年5月22日左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聚焦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其要求,在差别化信贷政策方面,各金融机构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支持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降准资金,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2019年争取新增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来源:新疆金融网站) 零壹分析:可以看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意见》,也是其积极落实普惠金融定心降准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进行差别化信贷投放,扶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在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下,地方金融局出台相关细则将对地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产生积极作用,新疆此次细则出台速度较快,也说明新疆地区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迫切需要政策扶持,同样地,其他省份或许也将陆续出台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支持政策相关细则,精准扶持地区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
来源:金融界网站编者按:2019年1月18日下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第132次【朗润·格政】论坛在北大朗润园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吴晓求副校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教授,光大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博士,中国金融40人论坛高级研究员张斌博士,北大国发院副院长、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教授等五位专家围绕去杠杆策略与整治影子银行举措进行深入探讨,分析近年金融政策的得失,并针对金融如何支持实体经济提出政策建议。本文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吴晓求副校长的发言整理。一、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金融本质上就是为了实体经济服务,金融的改革与创新是为了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要讨论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首先要对“实体经济”的概念做两点界定:一是这里的实体经济不应包括产能过剩、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而应是对环境友好的、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二是实体经济不能有所有制差异,金融服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主要有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金融体系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服务。我国金融体系有能力通过市场力量引导资金流向正确的领域。资本是逐利的,对市场动向有深刻理解并能迅速做出调整,能够自发地找到增长性好、创新性强的领域。这一过程并不需要人为干预。以华为为代表的大批高科技企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获得了充足的资本助力,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有一派观点不相信市场本身配置资本的能力,认为市场有重大缺陷,主张人为干预。在这一观点支配下,出现了一种流传甚广的说法——批评资金“脱实向虚”。这一观点的本质是对市场力量的不信任,认为市场引导的“向虚”是泡沫,只有流向煤炭、钢铁这些传统产业才叫“向实”。这一观点没有理解到今天的“虚”正是未来的“实”。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不是口号,需要实实在在的资本支持,银行贷款、PEVC风险投资等多样化资本业态的“脱实向虚”正是资本对新经济的支持。第二层面是金融市场并购业务帮助实体经济存量资源再配置。并购活动将市场上存量资源再配置,转移到更加高效的使用者手中,从而使资源能够被更加充分、高效地利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活力。因此,并购活动是资本市场上非常重要的功能,在发达金融市场是占据主导地位的金融活动。反观我国,一个时期内,相关监管部门不太重视并购,认为并购是投机行为,非常重视IPO。然而我国的IPO市场有严重缺陷——我们的IPO标准是落后的,过度重视企业发展现状和财务水平,却不重视其未来的成长性。以这种标准IPO的企业不是市场上最有成长性的增量。第三层面是金融服务老百姓的需求。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一项成绩就是建立起便捷、安全、低成本的第三方支付体系,很好地满足了老百姓的支付需求。在这一领域,中国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除了这三个主要层面,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还包括价格发现、信息流动、提供激励机制等其他功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绝不只是简单的融资支持。功能立体化的金融服务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成熟的体现。二、现阶段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部分监管者对金融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把握不到位。虽然各国法律、文化、制度的差异会引起金融模式各有不同,但金融体系演变的规律大体上是一致的,即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更多依赖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纵观全球大国,金融脱媒是基本趋势,金融与科技的结合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人均GDP已近1万美元,融资去中间化、资产配置多样化的内在需求日益迫切。未来金融的发展方向有两点:一是金融的市场化脱媒,二是科技为金融带来颠覆性影响。市场脱媒和科技的力量会使金融业态多元、金融工具多样、服务链条拉长。监管者必须理解这一发展规律,制定出的监管政策才能有效。运动式监管出发点虽好,但实际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2018年下半年,中国经济出现了大问题。这不能简单地用经济周期或贸易战就能解释的,它与监管政策未能适应经济和金融发展规律有关。2018年初对银行表外业务强监管政策陆续出台。但是这些政策没有理解到银行发展表外业务是基本趋势,表外业务没有资本充足率约束,给了银行很大的业务空间。很多民营企业在正规部门难以融资,只能通过表外渠道获得资金,虽然成本高但至少能融到资金。去年运动式监管之后,银行表外业务被掐断,很多民企面临无处融资的困境,造成经济上的困难。监管者对于金融新业态应该更加包容。如果把新业态看作秩序扰乱者、甚至是金融危机的来源,就会努力将其推回表内进行强监管。但如果能认识到这是金融发展的未来,就应该给其发展空间。新业态对金融监管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新业态的风险来源与传统业态有很大差异。传统业态的风险点来自于资本不足,因此传统监管核心是资本充足率以及存款准备金制度;而新业态的风险点在透明度,监管重点也应转向资金使用透明度的监管。三、推动金融监管进步的四项措施要推动金融监管的进步,有四项主要措施:第一,通过创新解决问题,要坚定继续金融创新;第二,重视新技术的作用;第三,尊重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第四,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相关阅读:黄益平:金融抑制已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