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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法律研究生的同学必读偶而应之

考法律研究生的同学必读

普通本科招生分为文史类,理工类。这几年文史类的招生计划比较少,而且在专业选择上也比较范围小。普遍看好的有:经济金融类,法学类,英语,教育类,新闻传播类等,中医学类喜欢的人并不多。特别是到了考研的时候基本就剩下:1金融类2法学类3英语类4教育类由于前几年综合类大学,财经类大学,法学类大学,师范类大学等都开设有法学专业,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多,而且国家的司法联考难度较大,所以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不是很理想。已经被亮为红牌,这样考研的人就越来越多。其他专业的考生,特别是女同学,不喜欢理工科的同学跨考法学研究生的人也是非常之多。那么考生如果要考法学方面的研究生应该如何选择?你首先要知晓法学专业的排名,考研的分类要求。1法学专业,以前人们常说的“五院四系”: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这几所高校的法律学科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具有重要地位,可以首先考虑。其次:法学专业第四轮学科评估:参考这两个数据根据自己的实力合理选择,建议由高到低全部筛选一遍,再做决定。2法学专业考研有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两个大类。法学硕士是一个偏重理论研究,在某一领域有专长,细分专业方向。本科必须是法学专业毕业的考生才可以报考,是学硕研究生。一般是各高校自主命题。法律硕士又分为: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两种。是专业硕士。本科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可以考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不是法学专业的考生只能考法律硕士(非法学),这两者在考研试题难度,培养时间上也不一样。法学的二年的多,非法学的三年的多。考试试题都是教育部统一出题,但难易成度不一样。以上内容供各位想考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同学参考,欢迎交流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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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学苑论衡)

当今中国法学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强调法学研究要有问题意识。那么,如何确立问题意识?有人认为,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主要是指法学研究应当注重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强调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对策回应。这种理解突出了法学研究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而有一定道理,但并没有涵盖法学研究学术性、理论性强的另一面。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当建立在对问题、话题和命题这三个概念的区分和把握上,依照学术规律来展现法学的实践品格。具体而言,就是将现实中的某个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纳入法学的学术语境中去理解,将法律问题或现象概括、提升为一个有学术意义的话题,然后就这一话题提出新的学术命题并使用学术语言加以论证,从而增加知识总量和理论含量。通过这种方式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区分学术“科研”和“科普”,有效推动法学知识创新。我国法学界每年发表的法学论文数以万计,但其中不少论文的知识创见并不多。在某些所谓热点问题的跟风讨论中,文章数量持续增长,但知识总量未见明显增加。许多文章只是以文献引证的方式对已有知识进行普及和重述。向社会大众作学术知识的普及,自然是学者的重要使命,但通过自己的研究工作提出新命题、推动知识创新也十分重要。从这个角度说,判断一项研究是否有问题意识、一个问题在学术上是否重要,并不取决于讨论人数的多寡,而在于对这个问题能否形成新的学术创见。这样确立问题意识,有助于消除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发论文比快、拼多的浮躁风气,鼓励更多研究者沉下心来从事真正有知识增量的学术研究。“有问题意识”不同于“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做到有明确的研究对象不难,但很多研究对象明确的法学论文,实际上是对其研究对象方方面面的介绍和说明,缺乏一个将文章各部分贯穿在一起的新话题、新命题。一些作者只是为写而写,将“某某制度研究”变成“某某制度介绍”。避免这种现象,需要把研究对象放到真正的学术讨论中观察,关注前人对这一研究对象已做出哪些研究成果,尤其是有学术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从而减少学术重复生产,推动法学知识积累。确立问题意识,还应增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当今国际学术交流日益深入广泛,很多国外法学研究成果甫一问世便能得到中国学者的关注,国内法学研究者去国外学习交流的人数也不断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研究者的法学问题意识也受到国外学术的束缚。如果研究者以他国的制度背景、法律案例和法学理论作为评判标准和主要论据,对中国某个问题发表看法、展开论证,就容易提出偏颇结论。比如,西方的一些机构和学者致力于以其所设计的“法治指数”来评价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状况。如果将这些指数作为评价中国法治的标准,则显然不妥,因为这些指数的设计主要是基于西方国家法治背景,无法充分反映中国法治运行的一些重要特点。例如,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各种调解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西方法治评价中很少涉及。其实,法学知识生产受到不同国家文化背景、现实情况等的深刻影响,唯有从中国的法律问题出发,回到中国的实际语境中去概括话题、提出命题,才能打造具有自主性的中国法学,增强中国法学在知识和理论生产上的竞争力。(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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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019年,我们面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促动它们与法学研究相交融的一股势力;在这一年里,我们拔除芥蒂、冲破壁垒,越来越多的交叉法学研究得以涌现;在这一年里,我们正本清源、探索形上,那些试图回归元问题、元概念、元理论的研究已不再局限于理论法学领域,更多的人有勇气甚或能力开启建构一体化知识框架的尝试。在这一年里,我们目睹法典编纂时代的盛景,却又身处各类知识混杂的聒噪中:当我们渐趋突破哲思的重围,真正的教义学回归还会远吗?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是2019年法学学术研究最具热度的两个主题词。总的来看,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大致在三个路向上展开,分别是哲学取向的研究、教义学取向的研究与“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哲学取向的议论聚焦于人工智能对法律“人格体”的重构,它围绕着“人工智能是不是人或类人”的本体论问题展开。人工智能对法教义学的挑战必然缘于它的“是人”或“类人”化处置,否则,依靠普常的解释操作即可圆融。“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热度最劲,它不仅吸引了一大批实务观察者、从业者投身其中,更被借为法学通约至自然科学的一座桥梁,可从“计算法学”的兴起中窥得玄机。当然,批评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如刘艳红教授曾作出关于当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反智化”的论断,大多数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讨论也充溢着悲观情绪,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究竟应向何处去,还有待时间的澄清、拷问。至于“区块链”,它更像是一个“问题集”。它似乎不具有如同“人工智能”一般改变法学知识生产方式、自我构造方式的强大能力,只不过在社会事实层面为当下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一些新思路、制造了一些新困境、供给了一些新资源。我们同时应当敏锐地知觉到,这些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必然附带大量新兴权利的回应;或者说,这些新兴权利的功能和使命本就是为上述新兴知识体式的实证化“正名”或“背书”。于是,我们也能够发现,新兴(型)权利及其相关研究主题,在2019年的法学知识生产活动中,同样显要;涉及的脉向大致包括社会事实层面的新兴权利回顾与描述、新兴权利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实证化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的谱系勾勒与制度安排等。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在惯常的观念中,“交叉学科”研究属于“边缘法学”范畴,从知识论上讲或许如此;可是,若从2019年乃至近三年来的中国法学研究景况看去,得出的结论恐恰相反。无论是“领域法学”的自然勃兴,还是源于某种“零度化”的知识追求(如前文提到的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抑或是自有理念的学派竞合,都能够为这种背离于普常认知规律的“显学”作解一二。不过,当中自然存在值得鼓励的元素和片段。譬如,当下风头正盛的“社会理论法学”研究,其以“系统论法学”为基底,客观上起到了引入除教义学外的欧陆另一重要知识传统的补偿、衡平作用,更加在某种程度上将国内法理学界、理论法社会学界、宪法学界的青年研究主力整合起来,甚至将知识影响渗透、扩展至立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等领域和部门。之所以说它值得鼓励,却也不仅仅是其在知识传播、移植上的能效,更重要的是,它引导当下的青年学者找到了某种植基于共同体的“方法论自觉”。虽然从大的路向上判断,这种努力无法为中国原本法学知识的建构作出核心贡献,但能够对那些漫无目的的功利性议论起到阻却作用,继而接引至中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性提升”与“理性回归”。除此之外,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到底是法学知识“中心建构”完备后转向边缘的规律性结果,还是缘于我们对于法学知识生产类型的某种根基性错误认知?如果是后者,那么,接下来的道路将会是漫长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回归近年来,不少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开始关注法学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这种对元理论领域的充分关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宣誓了理论法学“可用性”。这并不是什么卑微的说辞,而是长期萦绕或深埋于理论法学从业者心头的一阵“隐痛”。张文显教授领衔的“法理行动计划”于2019年4月召开节点例会,基于前九次的积累(贯穿于各个部门法学,更涉及许多热点法学研究领域),讨论“法理的概念”这一元问题并形成“青岛共识”;而后于11月,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辨析“法理”与“法教义”的范畴界限,以澄清学界积久的、对于“法教义学”的误解。兴起于沪上、亦充分反映青年学者活力的自然法学研究共同体持续将这一影响放大,他们怀着“自然法研究复兴”于中国的雄心壮志,寻求来自哲学界、史学界、社会学界的资源扶助,与“古典之思”隔空对话,是为更加根本的元理论探索。至于部门法学,怀有精致教义学技术的民法学、刑法学界,也不再耽于发展更为细致却“末梢”的实践学问,而有志于回溯基础性概念。譬如,陈兴良教授著称“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实际厘清了刑法哲学与刑法教义学间的概念关系。再如,赵宏教授对“主观公权利”这一行政法基础范畴的历史追溯,彭诚信教授对权利冲突本质的探讨,房绍坤教授对个人信息的属性探源,施天涛、朱慈蕴教授等对公司社会责任性质的厘定等,这种之于部门法——不仅涉及公法,更涉及私法——研究的后设议论比比皆是。上述通达于理论法与部门法的“元”理论取向回归,或许源于相关学术运动的感召力,又或许是法学知识共同体臻于成熟的自为表现。但无论怎样,令人可喜的始终是思维的进阶:学人们不再沉迷于那些“急就章”式的研究中,也愿意进行更加富有挑战性和艰深的思考和知识作业,这必将导向中国法学学科在大历史框架中的良性发展与理性回归。未来研究的展望在2019年中,我们有面对新兴体式的茫然与欣喜,也有偏离正常轨道的惶惑与不安,更有身入艰深却郑重之领域的自省与自决;我们能够从中观察到那些有助于法学知识成长的可喜因素,却也不得不直面教义学在“法学知识总论”中的缺憾。如今,民法典编纂已经进入冲刺阶段,当民法教义学者为之激昂时,冷静地思考如何在民法典编纂之中、之后安放由此促生的、新的“教义学循环”,或许更有意义。正如前文提到的,我们一贯主张的原本法学(或称正宗法学)研究,到底是因为已在中国的学术土壤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而无需看顾、暂时被搁置了,还是因为我们自始便未揭开它的面纱,而根本不晓其为何物?答案多半可能是后者。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被用以佐证法学之科学性的现象便不难发现,研究者们既未通识科学品格,也不知晓此问题论域,更不了解“法学”本身是个什么样子;而总是转圜、受惑于各种具有审美吸引力的表象或“他者”之中,停不下脚步、抽不出身法,最终可能溺死其中。正确的做法,或者说,解决大家真正关切的“法学科学性”“摆脱法学幼稚病”等问题的做法是帮助中国法学研究重新走入教义学轨道;质言之,建构起关于法教义学的科学认知,树立起(狭义)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同一观念,抛弃将法教义学辖制于某一理论流派或思想阵营的偏隘观点,迎来其真正意涵,即其是对法学学科性质与知识品格的本体书写。尤其是对理论法学而言,既不要将法理学与法教义学相混淆,认为法教义学就是法理学或法教义学,或是法理学的某一支派;更不要简单地将法教义学等同于法解释学(法诠释学、法释义)、概念法学、规范法学等,继而将其“矮化”。要客观认识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与文学等“关于法学的研究”(study about law)的价值,并以此巩固持守作为“法学的研究”(study of law)的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这才是法学学者的立身之本、法学学科的未来发展之道!(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舒国滢 王夏昊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官方微信公众号cssn_cn

红掌

重磅!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来啦!速看

中国法学会一年一度的重磅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来啦!速看!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学理论和对策支持。二、实施方式今年中国法学会对年度招标课题的实施方式进行改革。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合并进行,公布课题指南,申请人确定选题后即自行开展研究,以研究成果申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意向,8月31日前提交完整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立法建议稿、专著、论文。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择优立项,根据专家评分、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同时设立部分自选课题,经费自筹。三、课题选题《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研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征求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形成。申请人应从《课题指南》中选定题目开展研究,可以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对选题文字做适当修改。四、申请人资格1.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2.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如系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本科或硕士应为法学专业)。3.申请人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但申请人本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足以单独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也可单独申报。4.申请人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可作为另一个课题的课题组成员。单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可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5.不得以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门批准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课题成果申请,不得以已结项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申请,不得以已出版、发表的成果申请。正在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请。立项后发现主持人存在以上情况的,撤销立项。6.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以兼职人员身份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五、评审程序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双向匿名通讯评审,主要对成果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创新性、规范性、可转化性进行评价。全部申请根据学科分类,由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每一学科按照专家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在前1-3名的,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其余总分在前20%的,作为自选课题立项,经费自筹。在分管会领导主持下召开定评会,以专家评分为基础,综合考虑选题的重要性,确定拟立项名单,报学会党组会议审议确定。评审过程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成果转化课题立项后,主持人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成果要报,每份3500字左右,选取成果中最具有决策咨询性的部分,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从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强调思想性战略性,突出问题意识,侧重对策建议,不需要对整个课题成果进行凝练;文风朴实,语言精炼。具有重要价值的,将作为中国法学会《要报》报中央有关部门。七、申请办法1.课题申请人下载并填写《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2020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意向表电子版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申请意向: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020年8月31日前,将纸质版申请书1份,评审活页、研究成果各4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1317办公室收,邮编100081,联系电话:010-66173342。将全部申请材料电子版打包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评审采取匿名评审,在研究成果和评审活页中不得出现任何透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文字,如所发表论文的名称、刊物,否则将作为不合格申请处理。3.为了方便申请人申报,申请时暂不需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经评审拟立项的,由拟立项课题的申请人按照我会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八、其他事项1.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3.获准立项的课题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申报公告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系人:曹菲 姚国艳联系电话:(010)66173342Email:clskt2020@126.com以下附件可登录中国法学会官网下载:1.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2.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3.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4.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5.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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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法院研究课题荣获 2020年法学研究课题优秀成果三等奖

近日,甘肃省委政法委、甘肃省法学会联合发文,公布了2020年度法学研究课题优秀成果表彰资助名单。在获奖的15项课题成果中,甘肃法院系统独占6项。其中,甘谷县人民法院《西部基层县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调研报告——以甘肃省天水市第一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样本》荣获2020年法学研究课题优秀成果三等奖。据悉,此次评选活动在全省政法系统、高等院校提交的91项课题成果中,通过匿名评审,最终确定15项课题成果获奖并予以表彰资助。【来源:天水甘谷发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拜占庭

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来啦!

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各省辖市法学会,省政法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省法学会各研究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法学会近期组织专家对2019年度研究课题进行了立项评审。按照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经省法学会研究并报省委政法委同意,确定了立项课题。现将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情况通知如下。希望各课题组认真制定研究方案,及早开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严把政治关,坚持标准,确保研究成果质量。2019年11月15日前提交结项材料。成果不少于2万字。资助经费每项1万元,分两期拨付主持人所在单位账号,首期经费70%将于近期拨付,结项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各课题组所在单位要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联系人:刘晓娜电 话:(0371)69520767附件: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河南省法学会 2019年5月10日 附件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编号课题名称主持人所在单位HNLS(2019)01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机制研究谭波河南工业大学HNLS(2019)02河南省黑恶势力犯罪新动向及司法对策研究王东阳省委政法委HNLS(2019)0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疑难问题研究李慧织郑州市人民检察院HNLS(2019)0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恶势力的司法认定王鹏祥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05河南省非法收车黑恶犯罪司法对策研究张四化省委政法委HNLS(2019)06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构建李林启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07法治维度下监察全覆盖中的协调与衔接机制研究吴乐乐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HNLS(2019)08检察院与监察委办案证据衔接研究李明璗安阳师范学院HNLS(2019)09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司法运用问题研究高 光省法院HNLS(2019)10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研究刘天华省法院HNLS(2019)1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制度完善研究范战平郑州大学HNLS(2019)12检察公益诉讼鉴定问题研究李丽娟河南检察职业学院HNLS(2019)13律师惩戒制度研究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HNLS(2019)14河南自贸区物流法律体系若干问题及建议研究刘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15河南省自贸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王云鹏河南大学HNLS(2019)16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李军霞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HNLS(2019)17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司凌丽信阳市政协教科卫体委HNLS(2019)18信访工作中矛盾调解的心理策略及运用王青河南警察学院HNLS(2019)19邪教人员教育转化中心理干预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孙喜新中原油田党委HNLS(2019)20组织法(规)视野下党政机关合署办公问题研究孙敬良许昌学院HNLS(2019)21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在执法中的适用与司法裁判标准王红建郑州大学HNLS(2019)22适用《反恐怖主义法》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葛力郑州市公安局HNLS(2019)23河南省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课题组HNLS(2019)24河南省僵尸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研究樊涛河南大学HNLS(2019)25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张静静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HNLS(2019)26河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魏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27河南上市公司合规性研究桂爱勤河南工业大学HNLS(2019)28网络版权交易商事规则研究史辉黄河科技学院HNLS(2019)29河南省宅基地复垦券制度实证研究吕军书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30地下空间权属法律问题研究潘巧红河南城建学院HNLS(2019)31普惠金融法律问题研究王深德人行郑州中心支行HNLS(2019)32完善地方税体系研究张中亮河南省财政厅HNLS(2019)33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漏洞挖掘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戚笑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34网络信息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韩超开封大学HNLS(2019)35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及刑法规制张秋芳中原工学院HNLS(2019)36正当防卫司法认定标准问题研究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37酒驾类交通肇事罪缓刑运用问题研究陈殿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HNLS(2019)38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胡宝刚省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HNLS(2019)39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刘铁柱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HNLS(2019)40污染环境罪争议问题研究杜少尉中国政法大学HNLS(2019)41新发展理念视域下生态补偿制度研究魏胜强郑州大学HNLS(2019)42郑州航空港区对接国际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机制研究李威河南工程学院HNLS(2019)43“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研究郭德香郑州大学HNLS(2019)44我国契约精神的历史溯源与现代建构问题研究王云红河南科技大学HNLS(2019)45秦汉时期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朱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46虚假公证的识别和规制靳建丽郑州大学HNLS(2019)47医生执业过程中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王利亚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HNLS(2019)48河南省司法鉴定高标准建设问题研究张好勤省法学会司法鉴定学研究会HNLS(2019)49失独家庭养老社区照顾模式探究崔凌云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HNLS(2019)50“互联网+”背景下高校大学生网络舆情法律引导机制构建研究孙璐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向左滑动 浏览河南省法学会简介>>

老牛仔

武大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 最高法重大课题“法律适用标准研究”开题

中视新媒体讯(武大民商法/图文)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研究”开题论证会于2019年5月15日在武汉大学法学院隆重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仲裁委、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第一阶段,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成立仪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素华教授主持。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出席会议,对各位嘉宾莅临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欢迎和真诚的感谢。他表示,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武汉大学法学院在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将开启新的一章,武汉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司法机关的合作将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夏义堃副院长宣读了成立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学校批文,学校决定由法学院罗昆教授担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依托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共同为研究中心揭牌。武汉大学法学院书记孙德元宣布研究中心任职和聘任文件,决定由法学院杨巍副教授担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宣布了研究中心学术顾问和研究员的聘任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发表讲话。他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对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未来提出了殷切期望,为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他指出,司法案例研究必须紧密结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体现时代特点;司法案例研究必须结合价值判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心负责人罗昆教授随后在发言中简要汇报了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发展思路,表示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将努力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其他案例研究机构、法律检索数据库和检索服务机构建立和保持联系,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前沿问题,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进步贡献一份力量。第二阶段,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研究”开题论证会。论证会由课题联合主持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群星主持课题联合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罗昆教授代表课题组报告研究方案。他主要从研究的主要思路、框架和问题,研究的计划和安排以及预期成果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汇报。罗昆教授表示,课题组的研究应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面向,从概念厘定、实证分析、体系构建和机制完善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和突破。李群星副院长作为课题联合主持人进行了补充性汇报,他认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首先是司法理念价值的统一,以及裁判尺度、裁判方法的统一。在专家评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处长袁春湘对课题开题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他强调,课题研究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尤其要注意研究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重点研究一些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工作处处长石磊主要从课题研究的内容和结构安排上,特别是具体机制的选择上对课题进行了指导。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指出,对法律统一适用的标准进行研究非常重要,但由于课题研究的时间有限,可以把有限的精力集中到重点的问题上来;在研究方法上,应该通过大量的实证调研来系统性地发现问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宪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认为现在社会大众对司法公平的期待需要解决,但是也不能矫枉过正。在解决法律适用如何统一之前,应该先解决法律为什么要统一适用、要寻求何种意义上的统一适用这一问题。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对选题的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以医疗保险等制度为例分析了在社会法领域下法律统一适用的情况,并期许未来在社会法领域能有更好的统一法律适用的情况。在参会嘉宾自由发言环节,武汉海事法院钟莉副院长提出,作为地方法院对裁判统一问题深有体会,并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对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上下级法院的交流、法官的职业培训等多种机制发表了看法。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海高度肯定课题对实务的重要贡献,从律师职业的角度分析了民众的公平感从何而来、如何提高等问题,主张成文法体制下应通过加强案例指导来统一法律适用。在会议总结环节,评议专家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再次表示此次研究的课题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也与民众的感受息息相关;此次课题研究的难度也极高,所涉及的问题非常之多。姜主任强调,作为最高法的课题,研究必须站在最高法的角度看问题,要有高站位、高水平、高标准,不仅要在宏观上解决要不要统一裁判的问题,也要解决具体机制的问题;不仅要解决理论上的问题,也要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在会议的最后,姜主任也表达了对课题组成员的信任以及对最终研究成果的期待。责任编辑:法评媒、主编:秦前松

调而间乎

香港律政司司长:正就《禁蒙面法》进行法律研究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在最近数月的香港暴力冲击中,蒙面暴徒频频出现,社会上倡议设《禁蒙面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11日表示,特区政府就《禁蒙面法》已听到很多意见,正对此进行法律上的研究。社会各界要求尽快设立《禁蒙面法》的呼声此起彼伏,不少政党都向特区政府表达这一诉求。民建联副主席周浩鼎表示,大量示威者为隐藏身份而蒙面,并做出各种扰乱公众秩序、破坏公共财物、攻击执法人员的暴力行为,故他希望特区政府早日制定《禁蒙面法》,以减少和平游行集会演变成暴力冲击的可能性。工联会指出,暴徒为了逃避刑责,往往蒙面隐藏身份,令警方执法和检控遇到困难,从而公然挑战法律、破坏社会安宁。特区政府有必要设立《禁蒙面法》,打击暴徒的猖狂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安宁。本身是律师的全国政协委员简松年认为,设立《禁蒙面法》会卸下暴徒的“心理保护伞”,相信能够大大减少暴力行为。

马莉

趋势:智能化的法律检索将深刻影响法律人进行法律研究的方式

如果追溯起来,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已经有30年历史了。始于1987年在美国波士顿的东北大学举办的首届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会议(ICAIL),并最终促成了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协会(IAAIL)在1991年的成立。该协会旨在推动人工智能与法律这一跨学科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包括十大主要议题:(1)法律推理的形式模型;(2)论证和决策的计算模型;(3)证据推理的计算模型;(4)多智能体系统中的法律推理;(5)自动化的法律文本分类和概括;(6)从法律数据库和文本中自动提取信息;(7)针对电子取证和其他法律应用的机器学习和数据挖掘;(8)概念上的或者基于模型的法律信息检索;(9)自动化次要、重复性的法律任务的法律机器人;(10)立法的可执行模型。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前,法律科技(LawTech)正在持续兴起。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法律科技更是有望给法律行业带来更深、更彻底的变革。《文明2030:不久将来的律所》称,“经过长期的孵化和实验,突然可以以惊人的速度向前行进了;在15年内,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将会主导法律实践,也许将给律所带来‘结构性坍塌’,法律服务市场的面貌将大为改观。”研究科技与法律长达30多年的英国学者Susskind在其著作《明天的律师:预见你的未来》中持类似观点,认为法律行业过去200年之变化,不及未来20年之变化。法律人需要做好迎接未来的准备。一言以蔽之,从最早的基于规则的(Rule-Based)的专家法律系统(将法律专家的法律知识、经验等以规则的形式转变成为计算机语言),到以深度学习、机器学习、大数据等为支撑的自主系统,人工智能对法律以及法律行业更深更广的影响才刚刚开始。可以说,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开始改造整个法律行业。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中的应用和影响呈现出以下十大趋势:第一,智能化、自动化的法律检索将深刻影响法律人进行法律研究(检索)的方式。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法律研究(检索)正向智能化、自动化的方向迈进。法律研究(Legal Research)对于法律人的价值不言而喻,无论你是法学院学生,还是从业律师、公司法务人员,抑或司法人员,甚至普通民众有时候也需要进行法律检索。其实,信息化已经对法律检索进行过一次改造,法律文本、裁判文书等法律资料的数字化,支撑起了市场规模巨大的法律数据库市场。但Westlaw、北大法宝等法律数据库服务一般基于传统的关键词检索,利用这些数据库进行法律检索,是一件费时费力的苦差事。然而,基于自然语言处理(NLP)和深度学习的语义检索和法律问答已经在开始改造传统的法律检索服务。比如,号称世界首个机器人律师的ROSS就是基于IBM的Watson系统的智能检索工具,利用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技术向律师呈现最相关、最有价值的法律回答,而非像传统法律数据库那样,仅仅呈现一大堆检索结果。此外,语义技术、文本分析和自然语言处理,以及图像和视频技术已经为商标和专利检索及版权监测等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自动化提供了可能性,比如TrademarkNow。新形式的、基于语音交互的智能法律检索将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智能化。在这个阶段,依然需要人类律师明确需要解决或者回答的法律问题是什么,法律搜索引擎识别相关案例并评估其价值,形成专业回答。ROSS是这一阶段智能法律检索的典型代表。第二是法律问题是什么,法律搜索引擎识别相关案例并评估其价值,形成专业回答。ROSS是这一阶段智能法律检索的典型代表。第二个阶段是自动化,意味着不需要人类律师指明法律问题是什么,系统自身可以理解一段事实陈述并自动识别其中的法律问题,然后完成检索并提供最佳法律信息,整个过程几乎不需要人类律师的深度参与。这几乎是将人类律师从繁琐的法律检索工作中解脱了出来。

暴力史

香港律政司司长:特区政府正就“禁蒙面法”进行法律研究

海外网9月12日电在香港数月的暴力冲击中,蒙面暴徒频频出现,社会上倡议设“禁蒙面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昨日(11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香港特区政府就“禁蒙面法”已听到很多意见,特区政府对此正进行法律上的研究。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郑若骅1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被问及是否会引入“禁蒙面法”以应对香港的局面。郑若骅表示,香港特区政府一直在就现时的情况进行研究。对于“禁蒙面法”,特区政府已听到很多意见,在这几个月的事件发生前也有人提过,“就这一点,我们有法律上的研究在进行”。《大公报》指出,近段时间以来,香港社会各界要求尽快设立“禁蒙面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政党都向特区政府表达了这一诉求。民建联副主席周浩鼎表示,香港暴徒以蒙面隐藏身份,肆无忌惮地造出各种扰乱公众秩序、破坏公共财物、攻击执法人员的暴力行为,如果制定“禁蒙面法”,暴徒担心身份暴露,必定会收敛暴力行为,故希望特区政府能早日制定“禁蒙面法”,以减少和平游行集会演变成暴力冲击的可能。工联会指出,暴徒为了逃避刑责,往往蒙面隐藏身份,这会令香港警方在执法和检控时遇上很大困难,暴徒更因为蒙着面会毫不顾忌地公然挑战法律、破坏社会安宁。香港特区政府有必要尽快设立“禁蒙面法”,严厉打击暴徒的猖狂违法行为,止暴制乱,保障香港社会的和平和安宁。本身是律师的全国政协委员简松年表示,设立“禁蒙面法”会卸下暴徒的“心理保护伞”,相信能够大大减少暴力行为,使香港社会恢复宁静。据港媒此前报道,日前,一众香港警察家属与特区政府官员见面,在反映了警员及其家属承受的巨大压力后,就提出希望加快推动“禁蒙面法”,为警队提供足够的支援,以及采取措施防止警察子女遭受校园欺凌等诉求。此前,有香港团体代表9万名市民请愿,要求警方严查暴乱黑手,并要求制订“禁止示威蒙面法”,让戴着口罩的暴徒无法逃避刑责。香港政研会主席邓德成表示,不少西方国家已订立“禁止示威蒙面法”,市民参与示威游行理应以真面目示人,让他人知道其所表达的诉求,在文明社会下每一位市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海外网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