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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湖南厅官博硕士论文均被指抄袭,两单位均回复仍在调查布老虎

两湖南厅官博硕士论文均被指抄袭,两单位均回复仍在调查

新京报讯(记者 刘名洋 实习生 陆宁玥)湖南省高院政治部主任董岚和益阳市委副书记黎石秋,两名湖南厅官双双被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抄袭。今天(7月12日),新京报记者分别致电两人工作单位的宣传部门:湖南省高院宣传处和益阳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均表示,此事仍在调查。7月3日,两人博士生阶段就读的湖南大学在微博回应,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正在调查核实。截至发稿,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未对新京报记者的采访请求做出回复。新京报记者多次尝试拨打黎石秋曾使用的手机号,均无人接听。董岚和黎石秋硕士论文的查重报告。 微博截图拼图两湖南厅官博硕士论文均被指抄袭6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在微博举报称,董岚的博士论文存在抄袭。吴丹红公布的查重报告显示,董岚的博士论文题目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发表于2007年10月16日,全文共13万字,其中复制部分有6万余字。新京报记者发现,董岚大量抄袭黎石秋的博士论文。公开简历显示,2003年9月到2007年12月,董岚在湖南大学经济法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9月到2007年6月,黎石秋在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吴丹红在微博上表示,对2007年3月发表的黎石秋的博士论文也进行了查重,在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部分的情况下,黎石秋的博士论文复制率达37.1%。7月12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上述两人除博士论文被指抄袭外,硕士论文也被指抄袭。其中,董岚就读湖南大学时的硕士论文复制率为42.6%,黎石秋就读湘潭大学时的硕士论文复制率为75.4%。此外,黎石秋有七篇论文涉及一稿多投。例如,2003年至2004年间,黎石秋围绕安全生产写成一篇论文,以四个不同的标题发表在四份杂志上。2007至2008年,黎石秋撰写的《以“不同”促和谐》一文以同样的标题分别发表在《中国人才》《民营科技》《中国·城乡桥》和《领导科学》四本杂志上。7月10日,黎石秋出席公开活动。 益阳日报截图7月3日湖南大学已成立调查组新京报记者多次尝试拨打黎石秋曾使用的手机号,均无人接听,黎石秋也未通过新京报记者的微信好友申请。针对董岚和黎石秋论文被指抄袭一事,7月3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通过湖南大学官方微博回应称,学校已成立专门工作组,正在开展调查核实。7月5日,湖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上述两人博士论文“抄袭”一事学校正在调查,具体进展需询问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7月5日至7月12日,新京报记者分别在上午、下午两个工作时间段内拨打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电话,均为学生接听或无人接听。接听电话的学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待老师回到办公室后将情况反馈给老师,但截至发稿,校方仍未对此事做出任何回复。调查期间两人仍在出席公开活动7月5日,湖南法院网发布名为《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党内法规制度》的会议通讯稿,虽然稿件中没有提及董岚名字,但所附图片显示,董岚身着鹅黄色西服,桌上放着写有“董岚”的姓名牌,仍在参与当天举行的湖南省高院党组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湖南省高院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穿着鹅黄色上衣的为董岚。 湖南法院网图湖南省高院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仍在调查。而黎石秋目前也仍正常出席各类活动。据益阳日报报道,7月10日,黎石秋率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人到赫山区巡河,督查防汛和环境整治工作。新京报记者致电益阳市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仍在调查中。新京报记者 刘名洋 实习生 陆宁玥编辑 郭琛校对 李立军

黄宗

两湖南厅官博硕士论文均被指抄袭 两单位:仍在调查

来源:新京报两湖南厅官博硕士论文均被指抄袭,两单位均回复仍在调查湖南省高院政治部主任董岚和益阳市委副书记黎石秋,两名湖南厅官双双被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抄袭。董岚和黎石秋硕士论文的查重报告。 微博截图拼图今天(7月12日),新京报记者分别致电两人工作单位的宣传部门:湖南省高院宣传处和益阳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均表示,此事仍在调查。7月3日,两人博士生阶段就读的湖南大学在微博回应,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正在调查核实。截至发稿,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未对新京报记者的采访请求做出回复。新京报记者多次尝试拨打黎石秋曾使用的手机号,均无人接听。两湖南厅官博硕士论文均被指抄袭6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在微博举报称,董岚的博士论文存在抄袭。吴丹红公布的查重报告显示,董岚的博士论文题目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发表于2007年10月16日,全文共13万字,其中复制部分有6万余字。公开简历显示,2003年9月到2007年12月,董岚在湖南大学经济法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9月到2007年6月,黎石秋在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吴丹红在微博上表示,对2007年3月发表的黎石秋的博士论文也进行了查重,在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部分的情况下,黎石秋的博士论文复制率达37.1%。7月12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上述两人除博士论文被指抄袭外,硕士论文也被指抄袭。其中,董岚就读湖南大学时的硕士论文复制率为42.6%,黎石秋就读湘潭大学时的硕士论文复制率为75.4%。此外,黎石秋有七篇论文涉及一稿多投。例如,2003年至2004年间,黎石秋围绕安全生产写成一篇论文,以四个不同的标题发表在四份杂志上。2007至2008年,黎石秋撰写的《以“不同”促和谐》一文以同样的标题分别发表在《中国人才》《民营科技》《中国·城乡桥》和《领导科学》四本杂志上。7月3日湖南大学已成立调查组新京报记者多次尝试拨打黎石秋曾使用的手机号,均无人接听,黎石秋也未通过新京报记者的微信好友申请。针对董岚和黎石秋论文被指抄袭一事,7月3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通过湖南大学官方微博回应称,学校已成立专门工作组,正在开展调查核实。7月5日,湖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上述两人博士论文“抄袭”一事学校正在调查,具体进展需询问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7月5日至7月12日,新京报记者分别在上午、下午两个工作时间段内拨打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电话,均为学生接听或无人接听。接听电话的学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待老师回到办公室后将情况反馈给老师,但截至发稿,校方仍未对此事做出任何回复。调查期间两人仍在出席公开活动7月5日,湖南法院网发布名为《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党内法规制度》的会议通讯稿,虽然稿件中没有提及董岚名字,但所附图片显示,董岚身着鹅黄色西服,桌上放着写有“董岚”的姓名牌,仍在参与当天举行的湖南省高院党组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湖南省高院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仍在调查。而黎石秋目前也仍正常出席各类活动。据益阳日报报道,7月10日,黎石秋率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人到赫山区巡河,督查防汛和环境整治工作。新京报记者致电益阳市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仍在调查中。(记者 刘名洋 实习生 陆宁玥))

差不多

从日本法学期刊生态探索日本法学研究特色

日本战前对罗马法的研究与对德国法教义学的继受,使得日本在较短时间内走过了粗疏立法的时代。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复兴与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动,为日本法学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材料与新挑战。这也是促使昭和后期日本法学研究形成多元学风、各种学说纷呈的原因。平成之后,日本的法学家多着力于法教义学体系的重整,日本的法学研究开始进入平稳发展期。日本的法学期刊多有纯粹介绍外国立法例者,日本的比较法研究因而得以迅速发展。日本早期的法学论文内容在于廓清继受外国法律的误植之处;其后逐渐变化为将外国的法学理论运用于本国案例。日本在学习外国之余,不免自我发明,此为日本法学的贡献所在。然而,日本的法学理论精细过度,偶有治丝益棼的情况。日本法学界重视判例评析。早期的判例评析表现为对欧洲法的继受。其后,东京大学引进美国式的判例评析,试图从日本的判例中归纳出日本特色,期以创造判决先例。平成后期,日本法学界开始对外国的法学理论有更多反思,新的研究范式逐渐出现,不再仅是将外国的法学理论细致无误地介绍到日本。总体来说,日本法学家并不刻意强调创新,其贡献主要从积累中显现。日本法学期刊的生态反映了日本法学研究的特色,主要分以下几大类。第一,大学纪要。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大致有三种,分别是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师生研究成果均可刊登的刊物,以及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不一定冠以大学名称。例如,东京大学的期刊是《法学协会杂志》,京都大学的期刊是《法学论丛》。早稻田大学的期刊名与众不同,用的就是自己的校名《早稻田法学》。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代表学校研究水平,编辑或投稿人均以该校教师为主。凡是编著者注明为“某某大学法学会”时,多属于这一类刊物。师生均能投稿的刊物的编辑,乃由师生共同组成。上述两种刊物的栏目,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判决评释、资料介绍。专门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则由该所大学的研究所编辑,出刊的频率较低。第二,发行志/机关志(学会的定期刊物)。日本的学会组织非常发达,传统法领域如民商法、公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学会组织。学会每年召开年会,并将会议论文集结出刊。例如,公法学会的《公法研究》、私法学会的《私法研究》、刑法学会的《刑法杂志》、法哲学学会的《法哲学年报》、法社会学学会的《法社会学》等。日本另有一些特殊的学会组织,通常与某大学的研究室或重量级教授有关。例如,日美法学会编纂的《美国法》,由东京大学法学院的某一个研究室负责。东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会的《国家学会杂志》、神户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会的《经济法学学会年报》等,均属此类。第三,商业性期刊。日本法学界的商业性期刊出刊频率很高,并且与实务界密切结合。商业性杂志可分为两种:一是专业型。例如,有斐阁的《民商法杂志》、商事法务研究会的NBL、日本评论社的《法律时报》等。二是综合型。例如,法曹会的《法曹(时报)》、有斐阁的《法律家》(ジュリスト)。此外,还有学生型月刊,例如,日本评论社的《法学演习》(法学セミナー)、有斐阁的《法学教室》。这两种月刊均设有“最新判决演习”“学习讲座”“问题演习”“基础讲座”等栏目,同时也提供立法、司法以及学界等最新动态消息。此外,也有学者会利用基础讲座这个栏目连载论文,日后集结成教科书。日本评论社编辑的《法律时报》会在每年12月设定“学界回顾”专栏,出版社会请各专业的学者对其研究领域内的文章做一些总汇与简单的评析,参阅该专栏后,大致对本年度的学术状况就能有所了解。第四,政府定期出版刊物。政府定期的出版物,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第一课企画组《家庭裁判所月报》、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立法考查局《外国的立法》、法务省保护局《更生保护》、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法总研志友会民事研修编辑室《民事研修》、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日本刑事政策研究会《罪与罚》、法务省民事局《民事月报》、财务省(原大藏省)印刷局《时的法令》等。这一类出版物的主要目的是公布重要判决内容,倡导立法,介绍国外的最新立法等。第五,出版社的分类介绍。日本出版法律类书籍与杂志的出版社不算太多,其中以创立于1877年的株式会社有斐阁最为出名。该出版社出版了许多重要的法学专著与法律工具书籍,其中的《法律家》是很重要的法学期刊。日本评论社在日本法学界亦有相当分量,《法律时报》与《法学演习》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商事法务出版的书籍,均集中在民商法领域;NBL、《数据版/商事法务》《旬刊(商事法务)》等杂志,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立花书房主要出版刑事法领域的刊物,如《警察公论》《警察学论集》等。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则以出版地方自治行政性质相关杂志为主,如《地方自治》。总之,日本大学的法学类刊物数量虽多,但刊载于大学刊物上的论文质量却未见得都很高;一些在一般大学工作的优秀年轻教授们,虽然也会将自己的论文发表在本校期刊,但多数人更愿意利用学会的刊物来争取能见度。学会的刊物虽然没有大学多,但是因为同一领域的专家们在此平台上一起切磋竞争,通过这种期刊,可以迅速掌握日本相关法律领域的研究情况。一般说来,学会期刊的学术价值是相当高的。商业性的期刊分工细腻,出刊频繁,回应社会需求快速,具有很高的实务价值,也间接体现出了一定学术价值。政府出版的期刊,主要是介绍国内外法令。日本法学界重视本土研究,并侧重比较法研究,因此这一类刊物也有相当学术价值。基本上,日本的法学期刊并不重视统一的引注格式、引用率等。各种刊物的水平都是在一段时间后自然形成。日本法学界与德国法学界近似,更看重的是期刊所能发挥的思想交流与信息提供等功能,对于期刊之评价,则抱持顺其自然的态度,由此可以窥见日本法学研究的平实稳重风格。 (作者系华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冠玺精彩推荐:中国古代“说话”流变本科职业教育改革:如何先行先试中小学亟须补上学术诚信这一课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二胡

《淠河》杂志2019年第4期刊发本人作品

2019年12月,六安市作家协会会刊《淠河》杂志2019年第4期(总第34期)小说大观栏目中,编辑收录了潘成祥律师创作的微小说《姐夫》。该文总共2255个字,描写两个来自不同家庭的弟弟在一起喝酒长谈的过程,道出了大家庭和谐对维持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的重要性,启发年轻人包容大家庭矛盾中的鸡毛蒜皮,并学会尊重长者的知识和社会经验。故事引入入胜,寓意发人深省。作者:潘成祥,男,安徽舒城人,毕业于苏州大学,律师专业,本科学历。现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管委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在江苏昆山外资企业从事多年法务工作,熟悉现代化企业管理流程和经营法律风险防控。后在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熟悉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2014年回到安徽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截止目前,潘成祥律师参与和独立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起,涉及民商合同、公司法务、侵权索赔、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等,擅长通过沟通协调来化解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潘成祥律师开始潜心研究公司法和经济法前沿理论问题,并为合肥多家小微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潘成祥律师热心普法宣传,利用业余时间撰写普法文章五十余篇,曾在安徽省首届法治微小说征文大赛和第五届“法润江淮-共筑美丽安徽”法治故事类征文大赛中获奖,也曾在“四个100”优秀政法新媒体“审判研究”上发表过专业论文。2019年2月当选为本单位管委会委员,主要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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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湖北大学增加国务院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我校法学院邹爱华教授、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王浩教授名列其中。至此,我校共有59人先后获此殊荣。邹爱华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房地产法学的研究工作。兼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理事、湖北省土地学会理事、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先后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培养工程、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湖北省宣传文化人才培养工程“七个一百”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类)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近年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6项,获湖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等省部级奖励6项。在《中国法学》(英文版)、《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律科学》和《法学杂志》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70多篇。王浩教授主要从事先进存储器与纳米能源信息材料的研究工作。兼任中国仪表功能材料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半导体三维集成制造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国家半导体三维集成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副主任兼首席科学家、《Materials Focus》《Frontiers in Energy Research》《材料导报》编委。当选国际先进材料协会会士(FIAAM),荣获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入选湖北省教育厅重点人才计划、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人才项目。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0项,获湖北省自然科学二等奖等省部级奖励5项。在Adv. Energy Mater.、Adv. Funct. Mater.、Nano Research、Nano-Micro Lett.、IEEE EDL、ACS Nano、Nano Energy等期刊上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热点、高被引论文7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于1990年设立,是党和政府关心爱护和凝聚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文/人事处 刘晨晨 图/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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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官博硕士论文均被指抄袭,两单位回复仍在调查

新京报记者分别致电两人工作单位的宣传部门:湖南省高院宣传处和益阳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均表示,此事仍在调查。全文1790字,阅读约需要3.5分钟湖南省高院政治部主任董岚和益阳市委副书记黎石秋,两名湖南厅官双双被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抄袭。昨日(7月12日),新京报记者分别致电两人工作单位的宣传部门:湖南省高院宣传处和益阳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均表示,此事仍在调查。7月3日,两人博士生阶段就读的湖南大学在微博回应,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正在调查核实。截至发稿,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未对新京报记者的采访请求做出回复。新京报记者多次尝试拨打黎石秋曾使用的手机号,均无人接听。▲董岚和黎石秋硕士论文的查重报告。 微博截图━━━━━两湖南厅官博硕士论文均被指抄袭6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在微博举报称,董岚的博士论文存在抄袭。吴丹红公布的查重报告显示,董岚的博士论文题目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发表于2007年10月16日,全文共13万字,其中复制部分有6万余字。公开简历显示,2003年9月到2007年12月,董岚在湖南大学经济法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9月到2007年6月,黎石秋在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吴丹红在微博上表示,对2007年3月发表的黎石秋的博士论文也进行了查重,在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部分的情况下,黎石秋的博士论文复制率达37.1%。7月12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上述两人除博士论文被指抄袭外,硕士论文也被指抄袭。其中,董岚就读湖南大学时的硕士论文复制率为42.6%,黎石秋就读湘潭大学时的硕士论文复制率为75.4%。此外,黎石秋有七篇论文涉及一稿多投。例如,2003年至2004年间,黎石秋围绕安全生产写成一篇论文,以四个不同的标题发表在四份杂志上。2007至2008年,黎石秋撰写的《以“不同”促和谐》一文以同样的标题分别发表在《中国人才》《民营科技》《中国·城乡桥》和《领导科学》四本杂志上。━━━━━7月3日湖南大学已成立调查组新京报记者多次尝试拨打黎石秋曾使用的手机号,均无人接听,黎石秋也未通过新京报记者的微信好友申请。针对董岚和黎石秋论文被指抄袭一事,7月3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通过湖南大学官方微博回应称,学校已成立专门工作组,正在开展调查核实。7月5日,湖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上述两人博士论文“抄袭”一事学校正在调查,具体进展需询问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7月5日至7月12日,新京报记者分别在上午、下午两个工作时间段内拨打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电话,均为学生接听或无人接听。接听电话的学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待老师回到办公室后将情况反馈给老师,但截至发稿,校方仍未对此事做出任何回复。▲湖南省高院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穿着鹅黄色上衣的为董岚。 湖南法院网图━━━━━调查期间两人仍在出席公开活动7月5日,湖南法院网发布名为《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党内法规制度》的会议通讯稿,虽然稿件中没有提及董岚名字,但所附图片显示,董岚身着鹅黄色西服,桌上放着写有“董岚”的姓名牌,仍在参与当天举行的湖南省高院党组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湖南省高院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仍在调查。而黎石秋目前也仍正常出席各类活动。据益阳日报报道,7月10日,黎石秋率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人到赫山区巡河,督查防汛和环境整治工作。▲7月10日,黎石秋出席公开活动。 益阳日报截图新京报记者致电益阳市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仍在调查中。新京报记者 刘名洋 实习生 陆宁玥 编辑 郭琛 值班编辑 王洪春 校对 李立军

神农之世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第23期“经济法30人论坛”在郑州召开

为发挥经济法对“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促进和保障功能,推动中国经济学为服务国家战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专家学者们时刻都在准备着。10月11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经济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第23期“经济法30人论坛”在郑州召开。雷忠旺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雷忠旺:中国经济法30人论坛是中国经济法学界的高端学术论坛。历次会议均针对极具前沿性的重要经济法理论和制度问题展开研讨,及时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经济法制提出的新要求。在深化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服务保障作用。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本次论坛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与中国经济法“为主题。张守文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来自全国各地6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与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与中国竞争法、与中国财税金融法三个议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与热烈讨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宁立志这一次我们的会议,就是群策群力聚集智慧,来为双循环新格局的发展,寻求经济法的方略,贡献经济法的智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勇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把经济法律的理论能够结合到实践,包括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张彬同时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对整个过程当中的合法性,法律上的前瞻性,进行总体把握。据悉,此次论坛恰逢承办方郑州大学法学院建院40周年。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至此郑大法学院40华诞之际,我们要对历史做一个梳理和总结,对未来的发展做一下规划和展望。本次论坛的成功举行,不仅是对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关心和鼓励,更是对河南法学研究工作的重视、信任和支持。郭保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郭保振:这些智力成果,对于我们促进双循环经济体制、新格局的发展,对促进我国在国际国内大背景下经济事务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法治现场》 · 节目视频02:41来源:法治现场●省法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王国生尹弘到会祝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在郑州召开,甘荣坤出席会议并讲话●为中原更加出彩贡献法治力量——省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工作综述<<向左滑动 浏览河南省法学会简介>>喜欢本文,请点这里

铭文石

王家福去世,去年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其“改革先锋”称号

7月13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著名法学家王家福因病逝世,享年89岁。当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发布讣告称: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三届、第四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首届“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原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改革先锋”称号获得者,著名法学家王家福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9年7月13日17点15分在北京协和医院逝世,享年89岁。据公开资料,王家福1931年2月生于四川南充的一个小山村。8岁时上了一年私塾,9岁到县城上小学。10岁时王家福和母亲一起离开家乡南充,投奔他在重庆做公司职员的父亲。在重庆,王家福完成了小学和中学的课程。1950年,王家福出川赴京求学。1953年8月,王家福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1959年王家福留学前苏联归国后,被分配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工作,此后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高等教育工作,积极参与立法与法律实践活动,成果丰富,被称为“中国法学界的一面旗帜”。记者注意到,王家福曾呼吁和推动起草了民法典,参与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多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早在1978年11月,《人民日报》曾刊发王家福撰写的文章《民法一定要搞》;1979年第4期《法学研究》杂志上,王家福再次撰写题目为《一定要制定民法》的文章,呼吁尽快制定民法。1987年,国务院委托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经委成立“经济合同法修改工作小组”,王家福应邀成为工作组成员;1998年3月,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再次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王家福担任成员;2001年,王家福又在《WTO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一文中,呼吁制定民法典,完善商法体系,健全经济法。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正是王家福等民法学家长期研究、推动的成果。记者注意到,王家福曾2次为中央政治局进行法制讲座或讲解。1995年1月12日,他为中央政治局主讲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讲稿的核心是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据《法制日报》报道,王家福当时讲解了在经济体制转轨的时候,为了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防止计划经济弊端和市场经济消极面相结合,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多年后王家福回忆,由于这一问题现实性强,在座的领导同志们都很感兴趣,讲座当中有不少交流和讨论,场面生动,气氛活跃,令人难忘。“江泽民同志多次提问。在我讲到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定原则时,他提出如何解决目前还有相当多的人违法不知法的问题。李鹏、任建新同志都对这个问题发表了看法。”1996年2月8日,他给中央政治局领导同志主讲了名为《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法制讲座。此后,王家福在回忆资料中称:1996年年初,司法部党组要他为中央领导讲“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正式确定他为主讲人时距试讲的时间只有4天,距确定的正式讲课时间也已经很近。根据王家福对这一问题多年研究的积累,他在很短的时间内准备了讲稿,顺利通过了试讲。“1996年2月8日,还是在中南海怀仁堂,还是围坐在那长椭圆形的会议桌旁,我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四个方面进行了讲座。”王家福说。在讲座中,王家福提出,在新世纪即将来临的关键时刻,中央提出研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他多年后回忆,他在讲座中论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必备条件、正确观念、制度建设及党的领导政治保证等问题,还在讲座中谈及了前苏联、东欧国家解体的历史经验教训。“我感到当时我真的没有任何顾忌。我觉得给领导人讲课特别重要。我一心想把法学界平时最关心的也是对决策层最重要的问题真实地讲出来。”他说。2018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王家福同志改革先锋称号,颁授改革先锋奖章,并获评“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者”。据新华社报道,当时王家福已经住院。王家福的夫人说,生病住院前,他还念念不忘建议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以保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实施的组织领导。新京报记者 许腾飞 校对 刘军

大急救

王家福去世,去年底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其“改革先锋”称号

7月13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著名法学家王家福因病逝世,享年89岁。当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发布讣告称: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三届、第四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首届“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原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改革先锋”称号获得者,著名法学家王家福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9年7月13日17点15分在北京协和医院逝世,享年89岁。据公开资料,王家福1931年2月生于四川南充的一个小山村。8岁时上了一年私塾,9岁到县城上小学。10岁时王家福和母亲一起离开家乡南充,投奔他在重庆做公司职员的父亲。在重庆,王家福完成了小学和中学的课程。1950年,王家福出川赴京求学。1953年8月,王家福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1959年王家福留学前苏联归国后,被分配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工作,此后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高等教育工作,积极参与立法与法律实践活动,成果丰富,被称为“中国法学界的一面旗帜”。“政事儿”注意到,王家福曾呼吁和推动起草了民法典,参与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多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早在1978年11月,《人民日报》曾刊发王家福撰写的文章《民法一定要搞》;1979年第4期《法学研究》杂志上,王家福再次撰写题目为《一定要制定民法》的文章,呼吁尽快制定民法。1987年,国务院委托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经委成立“经济合同法修改工作小组”,王家福应邀成为工作组成员;1998年3月,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再次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王家福担任成员;2001年,王家福又在《WTO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一文中,呼吁制定民法典,完善商法体系,健全经济法。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正是王家福等民法学家长期研究、推动的成果。“政事儿”注意到,王家福曾2次为中央政治局进行法制讲座或讲解。1995年1月12日,他为中央政治局主讲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讲稿的核心是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据《法制日报》报道,王家福当时讲解了在经济体制转轨的时候,为了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防止计划经济弊端和市场经济消极面相结合,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多年后王家福回忆,由于这一问题现实性强,在座的领导同志们都很感兴趣,讲座当中有不少交流和讨论,场面生动,气氛活跃,令人难忘。“江泽民同志多次提问。在我讲到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定原则时,他提出如何解决目前还有相当多的人违法不知法的问题。李鹏、任建新同志都对这个问题发表了看法。”1996年2月8日,他给中央政治局领导同志主讲了名为《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法制讲座。此后,王家福在回忆资料中称:1996年年初,司法部党组要他为中央领导讲“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正式确定他为主讲人时距试讲的时间只有4天,距确定的正式讲课时间也已经很近。根据王家福对这一问题多年研究的积累,他在很短的时间内准备了讲稿,顺利通过了试讲。“1996年2月8日,还是在中南海怀仁堂,还是围坐在那长椭圆形的会议桌旁,我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四个方面进行了讲座。”王家福说。在讲座中,王家福提出,在新世纪即将来临的关键时刻,中央提出研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他多年后回忆,他在讲座中论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必备条件、正确观念、制度建设及党的领导政治保证等问题,还在讲座中谈及了前苏联、东欧国家解体的历史经验教训。“我感到当时我真的没有任何顾忌。我觉得给领导人讲课特别重要。我一心想把法学界平时最关心的也是对决策层最重要的问题真实地讲出来。”他说。2018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王家福同志改革先锋称号,颁授改革先锋奖章,并获评“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者”。据新华社报道,当时王家福已经住院。王家福的夫人说,生病住院前,他还念念不忘建议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以保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实施的组织领导。“政事儿”(微信ID:xjbzse)撰稿/许腾飞 校对 刘军

朝彻

梁慧星教授:学问人生与人生的学问

文章来源:本文原发表于《私法》,是易继明教授据录音整理;梁慧星教授补充、改定于苏州大学。本文是访谈节选。文章导读人的一生是短暂的,做不了多少事情。我在今年早些时候已经做出决定:不再参加国家的立法工作;不再参加民法研究会;不再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我担任临时会长的中日民商法研究会除外)。但我将继续关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将在网上公布我对官方的民法典草案的批评意见和修改意见。我的工作将局限于刊物编辑和指导研究生。作者简介梁慧星,1944年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采访人】易继明(以下简称“易”),男,1968年2月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2006-2010),私法一般理论方向学科带头人。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破格晋升教授。兼任《私法》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年刊》编辑部主编。2005年8月-2006年7月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研修。2011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易:我记得刚到法学所的时候,您曾经跟我说过,法学研究最终要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民法学的研究。在您的一些研究论文中,我发现,社会实践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曾经被纳入您的研究视野。我曾经看过顾准先生的自述,他的所谓"自述"是通过他们那个时代所特有的"历史交待"的形式出现的。在《1962-1964年在经济所――历史交待(二六)》中,他说了他本人对"教授"的看法。他说他以往有一种"怕教授"的想法,但后来参加实践工作和翻译了一些外文文献以后,他觉得"‘教授们'唯一可以炫耀自己的也不过是这些东西(――他这里主要是指一些外文文献),至于把这些东西作为工具,运用这些工具来解决当前的和当代的问题,那他们不过是‘书生'"。我想,顾准先生这里所说的"书生",大约是一些从书本到书本的教授们。就我自己的体会来说,特别是在本科毕业参加工作以后再回到学校,在激荡于有些老师的慷慨陈词之余,往往会觉得他们激情有余而务实不足:讲票据的不懂得银行结算的实际操作规则,仅仅是一些简单知识介绍;教授民法的根本没有什么实务上的经验和对社会生活现象的洞悉与把握,翻来覆去地说明一些法律原则和朗诵式地讲述法条条文;谈到司法改革问题,除了介绍一些自己都尚未完全掌握的西方司法制度以外,就是对中国司法现状发一通牢骚;法理学的教育,有的就是时事政治学习的翻版,而有的则是汉语"造词"的盛宴......。但是,将这些知识和观念与我们的社会实践联系起来,特别是提出改进和实现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之类的分析和论述,往往表现得十分缺乏。当然,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我的听课并不限于我曾就读的北大,因此也并不完全是针对北大法学院的课程。我这里说明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但现在有一种轻视实践、不重视社会调查的现象。您对此有什么看法?特别是在您的讲学过程中,有什么样的体会?梁:对于讲课,除了给我们院的研究生讲课以外,我刚开始给工商局、司法局的干部讲课,后来给法官们讲课。最考验人的是给法官讲课。因为现在的法官一般都具有相当于本科的水平,给他们讲外国法律他们不感兴趣,讲一般的理论他们又都知道,所以给法官讲课比较难。讲法律条文时首先理解它,讲它的规则、构成要件、适用的条件,然后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更深一步的是挖掘它的来源,参考何种制度,用以解决什么问题,结合我国实践,这样就把这个条文讲活了。在法学所,谢怀栻先生讲课最好,谢先生讲课总是旁征博引,很具有现实性。我讲课事先一定要准备演讲稿,根据学员的不同,方式和内容有所差别,给法官讲课与检察官就不一样,对于检察官要像给本科生讲课那样,从身边的事实举例。给法官讲课则应当结合法院的判例,分析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裁判的理由、理论上的根据,用理论去分析判例,从判例中引出理论。给教师讲则要增加立法中的背景,争论中涉及的理论问题等。还有讲课与讲座,讲大课与讲小课是不一样的。小课是指一般的讲课,比如给研究生讲,需理论深刻,逻辑清晰,内容很从容。而大课,特别是在大学做讲座,听众水平参差不齐,有教员有学生,有研究生有本科生,有大三、大四已经学过民法的高年级学生,还有刚入学没有学过民法的一年级学生,选题就要更慎重,选题一定不能太窄、太专,要选大多数人都感兴趣的题目,例如选正在制定中的法律,当前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某个法律、某个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交通事故、撞了白撞等这些大家都感兴趣的题目。所以讲大课要慎重选题。易:记得有一次,我的一位学生问我,为什么在最近我写的文章中,提到什么学术观点和主张的时候,总是喜欢指名道姓。我当时回答他说,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他人劳动、特别是那些带有原创性质的劳动的尊重,也便于阅读者进行更深入的文献检索;二是因为我写作和引征他人文献的过程中,自己总觉得是在跟某位学者在对话、在交流,而这种对话与交流使得我在论述的过程中心理十分坦诚,同时有助于学术平台的形成和提升;第三,这也是对其他学者的一种警示,――旨在向一些学者表明,在进行研究、发表论著的时候,我们都要经过反复思考、并保持这种思考的连续性(――即使是后期转变观点了,也是自己的研究使然),否则的话,这里随便讲讲,那里随便说说,别人都在为我们记载着呢!我的内子却经常向我提出警告,要我不要这样写作,说这样容易"得罪人"。现在,我想把这个问题带给您,您对此有何看法?梁:关键在写什么样的文章。如果是普及性的文章就不必指名道姓,而学术性的文章就需要直截了当,指名道姓,我反驳你的文章的某个观点,并不意味着我不尊重你。大家都应当坦荡一些,学者应大度一点。20世纪80年代我担任《法学研究》的副主编,《法学研究》刊登过好几篇反驳我的观点的文章。我们现在的学术风气不太正常,例如自己出书自己找人写评论,这种风气不好。易:有一位学者曾经发过一个感慨,说就民商法学领域中的问题来说,即使在您主持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中找不到专门的著作,那也一定可以在《民商法论丛》中找到相关文章和论述。您对中国民商法学学科建设所做出的基础性贡献,从这句感慨中,可见一斑。我记得,您从1994年开始创办并主编《民商法论丛》丛刊,这是法学领域最早出现的一种以书代刊的出版形式。此后,法学界以书代刊的这种形式如雨后春笋般地繁荣和兴盛起来。您当时之所以创办这样的丛刊,是从什么角度考虑的?现在,《民商法论丛》出版了20多卷,跨度也将近十年了。您于此之中的感受又如何?梁:《民商法论丛》已经编到第29卷,我准备写一篇文章,叫"小小十年",作为纪念。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现在已经有五十多部了,我计划出版到一百部。假设到我75岁的时候,《民商法论丛》还能继续出下去,我计划出100卷。到那个时候,这便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了,将是法学上的奇观。易:我注意到,您现在出版的三部专著《民法解释学》《民法总论》和最近出版的《裁判的方法》,都是关于民法学基础理论的;即使是后一部讲述"裁判的方法",也是从法律解释、法律价值及方法等理论方面着手的。当然,您现在出版的四本文集,所涉猎的范围要广泛一些,在民法的基础理论以外,还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权法、劳动法、经济法等领域;同时我也注意到,您在自选集序言中,还说到在研究生阶段甚至写了一篇《论贿赂罪》这样刑法方面的习作。我想问,在您开始学术研究的时候,您对学术研究领域和想要达到的高度,是否有一个相对明确的目标?这期间,一些教学与课题研究任务、法学所的分工和专业布局等因素,对您是否有很大的影响?梁:考研究生的时候我确定的专业是民法。一开始是合同法。再就是民法总论、债权和方法论。我的这个研究领域有点像王泽鉴先生。王泽鉴先生虽然也写过物权法的书,但他研究的主要还是债法和法学方法论。我出版了四本文集,《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一、二卷),《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学研究所为庆祝建所45周年,我按照所里的要求,从过去发表的论文中挑选了35篇论文,编成自选集。自己认为这35篇论文,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代表我的民法思想和学术历程。《论贿赂罪》是我上研究生时写的,当时我感到社会只要国家存在,行政权力就会膨胀,现在看来越来越严重了。易:就我所了解的情况,您从事科研以来,参加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修改,也陆续参加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海商法、合同法、物权法及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且,在这些"重要的"民事立法中,您往往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您是否可以介绍一些您在这方面的体会?梁:前面参与的一些立法活动不像后面的。前面的如广告法,参加了讨论,他们也采纳了一些建议;像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和海商法,都只是参加专家讨论会,没有直接参加起草。后面的经济合同法的修改、合同法制定、物权法及民法典的起草等,都直接参与了。谈到体会,真是一言难尽!总的来说,我们的立法,主要问题是没走向正规化,既没有科学化,也没有民主化。易:在您的自选集序言中,您说到您的治学经验为:"独立思考,独立判断。"这使我想起了陈寅恪先生曾经表彰王国维先生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其实,学术研究之独立自由,不受俗谛所囿,坚持己见,在时下的社会生活中确实需要一种学术勇气和独立人格的支撑。作为我们学人的楷模,您能不能就一些具体事情谈谈您的感受?梁:做学问,就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有一次,我在山东大学新入学研究生开学典礼上讲,什么是研究生?怎么研究?我就把它概括为"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也就是把各种资料,不同的观点收集起来,加以比较。你不能盲从别人。别人怎么说,书上的,权威学者的,自己老师的,都不能盲从。要独立思考。经过思考的东西才会有道理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采纳谁的就涉及到独立判断。但独立判断得有标准,这个标准当然包括法学原理、哲学原理以及社会学、经济学原理等,更重要的判断标准是常理、常识、常情,就是社会生活经验。是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这样才能判断张三说的对,李四说的不对,为什么对,讲出一些理由。这就是判断。关键在于判断标准。举一个大家都熟知的例子:"专业打假",至今有赞成与反对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各有其理由,你究竟赞同哪一种观点?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造假者)和销售者(售假者),一个是源,一个是流,哪一个应该着重打击?显然应当着重打击造假者。再说,在售假者中,小摊贩市场和大商场,哪一个的"假冒伪劣"商品多?通常是小摊贩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多。显然应当着重打击小摊贩市场。但我们看到,"专业打假"人士并不打击"造假者",专挑"售假者"打假,并且在"售假者"又专挑"大商场"打假。这是为什么?因为"造假者"没有钱(假货还没有售出),"售假者"有钱,其中"小摊贩"钱少而"大商场"钱多。说到底,还不是为了金钱。这样一来,我们就认破了"专业打假"的真正目的。于是,我们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中也就不难取舍了。这就是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易:有一种说法认为,您在学术研究中之所以能够一以贯之,成为著名学者,是因为您是在1988年直接从助理研究员破格晋升为研究员,没有怎么经历一般学者从讲师到副教授、从副教授到教授的这个过程,这可以使得您安心学问,不必为经常的职称评定而拼凑文章。另外,还有人认为,您工作的法学研究所不是一个教育机构,这可以为您的学术研究赢得较为充分的时间。您对这些说法是怎样看待的?您觉得,在您的学问人生中,特别是在您的学术成长过程中,对您影响较大的事情有哪些?梁:我觉得跟我是否在教育机构没有什么关系。我一直坚持每年写两篇自己选题的论文。学问不是以数量来衡量的。实际上,直到1988年之前,我都没有得到评副研究员的机会。对此,我并没有向任何人抱怨过。因为法学研究所有很多老同志还没有解决职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任何人担任领导恐怕都会先考虑老同志的职称问题。1988年社科院开始实行"破格"晋升,从助理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年限未满的)直接评研究员,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属于"破格"评研究员的,不占各研究所的职称名额。因此在法学所领导的鼓动下也就申报了。这是社科院第一次破格评研究员,记得光明日报还作了报道。在评职称的时候,要填报研究成果,有的人报100多万字,把普及读物都算上。我估计社科院这样的学术机构,评委都是各学科的权威学者,他们绝不可能看重"字数",报的"字数"太多有可能会适得其反。因此,我只报了《法学研究》上的几篇论文和在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那本《民法》及与人合著的《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大概40、50万字。在瑞士有一个专门研究中国的刊物,聘请了加拿大研究中国法的学者(中文名字叫彭德)编了一期特刊,大概叫《中国政府与中国法律》,上面翻译了我的两篇文章,一篇《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还有一篇《论计划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是1982年发表的。那篇文章是第一次在中国内地讲到合同自由。现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黄进教授,当时正在欧洲留学,他看见这个杂志,就复印了寄回来给我,我就将它们作为我的代表作报上去了。我当时之所以评上研究员,得到了黄进教授的助益。易:梁老师,我们知道,您自己主编的《民商法论丛》现在发展到每年四卷,也主持"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同时兼任《法学研究》主编,还要进行论文写作、课题研究、参加立法活动和教学等,即使是以我们年轻人的身体来看,这种负荷也是难以长期承受的。但是,您在这方面却处理得挺好。说实在的,在看到您在自选集序言中回顾自己的学术生涯,"可叹青春之易逝,而人生之易老",我却马上想起了我们民法室的一位同志说过的话:你看人家梁老师,不仅学问做得好,而且精神也挺好!都60的人了,不胖不瘦,精神抖擞,如果不是有些白发,整个就像个青年人。我想问的问题是,您是如何协调工作与生活、做好学问与身体健康之间的关系的?梁:实际上主要是《民商法论丛》。专题研究丛书花不了太多的功夫,主要是拿到稿件以后,需要你进行判断。你的博士论文寄给我,我就看你的选题、结构,看你的参考资料。判断水准如何,有没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花功夫多一点的是《民商法论丛》,因为稿件比较多,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做编辑工作。先把全部稿件翻阅一遍,把比较好的挑出来。再从挑出来的好的稿件中再挑好的,也主要是一个判断问题。由于每一卷刊物有字数限制,有的好文章有时也不得不退稿。每卷稿件选定后,编目录,写卷首语,写用稿、退稿通知,最后交出版社。出版社专门负责论丛的责任编辑的工作非常重要,民商法论丛很少有错字,就是她的功劳。《法学研究》本身就有一个编辑班子,主要工作是他们在做。负责各部分的编辑初审选出来的稿件,交由主编、副主编终审。现在是副主编张广兴教授负责民法、民诉、刑法、刑诉方面稿件的终审,副主编张志铭教授负责宪法、行政法、法理学方面稿件的终审,我主要负责法律史和国际法方面稿件的终审。实际上是"三驾马车",并且我的工作量最少。实际上,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已经基本停止了学术研究,主要精力转向了立法工作、指导研究生和编刊物,还有一项工作就是给法官讲课。我在80年代后期开始研究民法解释学,1995年出版《民法解释学》一书,然后就在各级、各地法院给法官讲授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还讲统一合同法,大约有10年的时间。西藏高级人民法院,我都去讲过课,是义务授课。讲课稿经过整理,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叫《裁判的方法》。2003年4月出版,9月就售完了,10月又重印。我到某个基层法院看到法官人手一本《裁判的方法》。我研究民法解释学,起因于80年代访问日本所受到的刺激,当时日本学者多看不起中国,认为日本已经超越了民法解释学层次,而中国还不知民法解释学为何物。经过10多年的时间,已经有了成效,一些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已经开始运用这些方法和理论,从一些好的判例中已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官所采用的是什么样的方法。最近在山东大学召开的中日民商法研讨会上,复旦大学的段匡教授就中国的民法解释学和中国的判例研究作了报告,引起日本学者的关注。《民法解释学》和《裁判的方法》不是完美的著作,中国的法官现在所掌握的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和理论也可能是有缺陷和有偏颇的,这些不足和偏颇将由后来者批判和纠正。我完成了我的计划,实现了预定的目标,为此感到欣慰。我曾经计划过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并为此作了努力。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洪山宾馆召开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主办者邀请我出席会议。现在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任胡康生(当时大概是副主任兼民法室主任)、副主任王胜明也应邀出席了会议。一个下午,胡、王到我的房间看我,我们三人分析、讨论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和前景,就中国一定要制定一部完善的、科学的、进步的民法典达成共识。估计需要15年左右的时间。自进入社科院做民法研究生始,就考虑过制定民法典问题,从那个下午与胡康生、王胜明达成默契始,制定一部完善的、科学的、进步的民法典,已被确定为我的学术生涯的最终目标。胡和王有好几次在非正式的场合提到那个下午的商谈。可见,制定民法典也是从那时起成为他们的奋斗目标。在我参与立法工作的10多年间,与胡康生和王胜明的合作是比较默契和愉快的。我推测,"汇编式"民法典,对于胡康生和王胜明来说,也是出乎预料的。需要有人对"汇编式"民法典草案采取彻底否定的立场。在2003年3月全国政协会议上,我提交了题为《关于纠正民法典立法的任意性的建议》的提案,宣告了合作关系的终结。我领导的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已经完成了一部物权法草案并附有立法理由书。我领导的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已经完成了一部1900多条的民法典草案。立法理由书可望在2004年完成。这些工作是课题组集体完成的,是集体的研究成果,即使不为立法机关采纳,也将有其学术上的重大价值在。人的一生是短暂的,做不了多少事情。我在今年早些时候已经做出决定:不再参加国家的立法工作;不再参加民法研究会;不再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我担任临时会长的中日民商法研究会除外)。但我将继续关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将在网上公布我对官方的民法典草案的批评意见和修改意见。我的工作将局限于刊物编辑和指导研究生。至于身体健康,关键在心理平衡。一个人要一点烦恼都没有,是不可能的。要看得开,金钱、地位、名誉都是身外之物。学术也是如此。近年以来,也曾经有不少烦恼,也有好心的朋友为我担心。当我做出刚才谈到的"三不"决定之后,就完全恢复了心理平衡。易:好的,梁老师,今天打搅了您整整一天的时间,我听您的嗓音都有些沙哑了。真让我过意不去。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梁:我也要感谢您,您给了我一个机会,对四分之一世纪的学术生涯作了回顾和小结,这也算是我对自己本命之年的纪念。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感谢作者辛苦付出与创作,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版权问题欢迎联系。感谢您的阅读!《中华好学者》倡导"理性之思想,自主之精神",专注于学者、学界、学术的发展进步,定期向您推荐中华优秀学者及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