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历史节点。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的背景下,经济法学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经济法治现代化,在追求适度创新与真正创新中,直击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现实需求,为深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智识与政策动议。改革开放40年、现代化经济体系与中国经济法中国40年改革开放对现代经济法制度的生成具有直接影响。2018年6月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第十三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对“改革开放与中国经济法(学)”这一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与会学者呼吁新时代中国经济法的发展需进一步坚持与时俱进,遵循客观规律,切合实践所需,注重法律的实施。经济法学研究则需由“立法论”研究逐步转向“解释论”研究,并加强对“规范论”、“运行论”以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以进一步厘定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不断提炼经济法的规则原理。实现现代化是推进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生成的共同前提和连接点,现代经济法应回归本源,正确处理国家(政府)与经济(市场)的关系,将市场决定与政府有为这两个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学者认为,有关经济法的体制理论、发展理论、分配理论、风险理论、法治理论的研究,对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制度完善意义重大。经济法制度的成长只有不断融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并在政策性与法定性、确定性与变易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的平衡中实现自身的健康成长,才能在制度变迁中更好地推进改革开放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为此,一些学者重启《经济法通则》研究,并拟定了初步方案,对制定《经济法通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展开了新一轮论证,内容涉及经济法调整范围、经济法原则、立法体系及其建议等。2018年7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二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吉林大学召开。会议聚焦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经济法”这一主题,集中就“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经济法总论研究”、“科技革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经济法制度回应”、“区域发展、精准扶贫的经济法保障”以及“中国经济法四十年和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研讨。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会议结合现代化建设的创新内涵,重点强调了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分配机制、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政企关系等研究视角的重要性。体系化的经济法理论发展进路引起了更多学者的注意。通过深化中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路径与方法以及被遗忘与被忽略的经济法的中国问题的研讨交流,标志着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理论的集体反思和发展探讨进入了新的阶段。有研究专门评析了弗里茨·里特纳和迈因哈德·德雷埃尔在合著著作《欧洲与德国经济法》一书,认为其提出的经济宪法与经济法基础、一般经济法与特别经济法的体系化构成与国内目前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二元论构成大相径庭,虽然在经济法的体系化问题上仍有分歧,但该书对经济法发展仍具有重要启示作用。经济体系的复杂结构由多个层面的诸多要素构成,这需要经济法的有力支撑,同时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结构优化,也需要经济法的促进和保障。学者指出,经济法对经济体系的现代化不可或缺,应弥补实践中忽视经济法相关功能的缺失。此外,还应将公共经济纳入经济体系,全面推进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等多重二元结构的优化,并在法治框架下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既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以及整体现代化,又有助于拓展经济法的发展理论和法治理论,深化依法治国中发展法学的研究。市场竞争、质量安全与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2018年围绕该法修改的得失以及具体法条的适用出现了诸多研究成果。这些成果认为,新法在立法技术上更加成熟,在立法程序上更为严谨,在立法手段上更加多元,修订的内容总体上有进步,新法吸收了司法实践多年来积累的经验,但适用效果还需要实践检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日益引起重视,学者认为,个案认定中需要综合考虑技术本身、商业模式、竞争秩序、自律规范以及消费者利益等综合因素。反垄断反垄断法研究一如既往地汇集了众多学者,研究主题主要集中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必要专利与抗衡力量、损失视角下的垄断行为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间的竞争、反垄断委员会制度的改良、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垄断规制、定价算法在网络交易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双边性理论适用的挑战和分化、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垄断协议二分法的检讨和禁止规则再造、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组合适用等。竞争中立政策关于竞争中立政策,有学者重点从竞争中立政策的基本定位、竞争中立政策的行为准则、竞争中立政策的适用除外、竞争中立政策的贯彻路径、竞争中立政策的风险防控、竞争中立政策的决策体制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化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对内、对外所涉的经济改革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从而对深化关于竞争中立政策的理解具有积极价值。质量与安全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的研究成为新的热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有研究指出,跨国公司对其产品的歧视性召回行动在我国仍然频现,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在产品缺陷的设定上与标准相关联,导致缺陷事实与法律认定存在冲突。这就要求在缺陷界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设定、交易前信息的提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运用、消费者组织的力量发挥、民众对召回的正确认知等多方面作出制度回应。食品安全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与预防、食品链条全过程的监管与治理以及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的法律惩处与救济,为此需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权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对民族地区食品安全治理与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话语权的优化研究。网络安全法的研究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最新研究内容涉及网络安全法的法条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贸易规制、人工智能安全的法律治理、我国网络法治的经验与启示等内容。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利器。研究认为,消费者索赔权具有显著的经济法属性,对索赔权边界的研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权利滥用,其核心是索赔手段的合法性而非索赔数额大小。对消费者的权利救济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提供必要保护。另外,对个人信息权、消费者的数据主体地位及其数据保护机制、金融消费者、旅游消费者等内容的研究,进一步拓展了消费者法的研究领域。广告与审计在广告法和审计法领域,相关研究正在深入。虚假广告治理中的侵权诉讼,引起了有关学者注意。研究认为,侵权诉讼在虚假广告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共规制与侵权诉讼的互动关系日益明显。审计法的研究则聚焦在审计权与监察权的关系分析上,研究认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审分立的制度选择给审计权和检察权的关系带来变化,审计权对监察权的监督是一个全新问题,需要从法理、规范和审计制度改革三个层面进行分析论证。从未来发展看,应审慎对待审计权与监察权的统合。财税调控、金融调控与调控法治化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离不开调控法治化的根本保障。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从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多个领域同时发力。财税制度对改革开放以来财税法学变迁40年的梳理和分析表明,学科的迅速突起与方法转型成为一大特点。在迈向财政权实质控制的理论逻辑与法治进路中,既有针对财政权利的逻辑体系及其现实化构造的研究,也有针对形式与实质之争的税法视域的检讨,还有专门针对破产程序中税法问题的研究。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地方债务置换及其治理问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PPP法律问题、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以及针对具体税种的房地产税、环境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问题的研究,使财税法研究与财政实践联系更为紧密,对财政法治实践的指导应用价值与财税调控更富有针对性。地方融资平台有研究专门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缘起为逻辑起点,就平台公司的法律性质、内部治理机制、投融资的外部运作、风险防范机制、监管体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研究,这对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持续性发展的长效机制具有一定促进作用。金融监管金融法学研究反映了金融法治实践的诸多理论热点。研究认为,金融监管变革目前主要集中于监管科技领域,金融科技的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的金融监管形成了金融创新的规制逻辑及分析维度。金融稳定委员会的目标定位与职能完善、跨境监管以及地方金融监管权等问题引人注目。互联网金融仍是本年度研究重点,有关区块链金融监管机制、第三方支付、二维码扫码支付、P2P网贷、智能投顾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都占据重要地位,同时对影子银行、资管业务、众筹等内容的研究持续深化了金融法理论探究。农业与产业发展农业法和产业法问题引起更多重视。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问题引起了产业法研究的关注。研究认为,通过对政策调整为主的调控手段进行法律化、制度化,重新整合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是推动和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所在。该领域的研究还涉及经济法范式下的农业法原则探析、央地财政支农责任制度创新以及农业产业法与竞争法关系的审视与重构、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制保障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研究,2018年度主要集中在契约视角下企业国有资产法律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公权力监管以及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的法治逻辑等方面。研究认为,通过契约方式,可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并建立有效的约束与惩戒机制,实现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目标;对企业国有资产公权力的监管,需要依靠立法监管、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的合力;将党组织内嵌于国企治理,需要通过一种更为规范的进路来考察,为此可以从注重党内法规、政策与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确立法律原则基准、分类参与区别对待等方面达致法治化、规范化。(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席月民执笔)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31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二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河北正定召开。会议以“疫情防控、法典化与经济法”为主题,来自全国各研究会和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围绕经济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和交流。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守文在开幕式上表示,经济法对国家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应面向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同时关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关注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济法和宪法等之间的关系。河北经贸大学党委书记董兆伟在致辞中表示,进一步加强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研究,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形成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国法学会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其直属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近年来围绕我国经济法治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锐意进取、主动作为,从严从实开展课题研究、学术研讨、咨政建言、对外交流,取得了许多新突破、新进展、新成绩。疫情期间,经济法学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围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建言献策、专项研究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决策咨询和建议方案,形成了大批优秀理论研究成果。本次年会是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会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大学等多所高校的专家和学者,围绕疫情防控相关经济法问题、法典化相关经济法问题等内容展开探讨和分享。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2日在北京召开。刚刚过去的一年,你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济法领域有哪些重要的立法进展吗?近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获悉,去年,外商投资法审议通过,并审议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森林法、资源税法等。审议修改这些法律有何现实意义?一起来了解下吧!【关键词:外商投资法】新的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介绍,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作为新的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向国人世人展现了我们党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对于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具体啥内容?据介绍,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外商投资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和管理,完善了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现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外商投资法针对实践中外商投资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在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方面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强调外商投资政策的公开透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强化外商投资服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等,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安排,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是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并取代“外资三法”,继续通过立法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必将进一步增强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在中国发展的信心,把我国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关键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王瑞贺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并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同时还完善了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继农村土地承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和与时俱进,对坚持和完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证券法修订草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精神,从改革证券发行制度、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关键词:森林法】21年后,再次对森林法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修订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森林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有九章八十四条,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森林法进行修订21年后,再次对森林法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修订。此次修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适应我国森林功能定位转变和林业发展需要,充分吸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等林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对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障我国森林生态安全,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写入立法目的;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增加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明确森林权属,强调规划引领,加大保护投入,明确保护责任,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等制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科学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完善森林采伐等林业管理制度,适当下放审批权限,缩小许可范围,简化许可程序。【关键词:资源税法】规范了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授权2019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资源税法。本次修改,在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下,在资源税条例的基础上,完善征税对象;完善税收优惠情形,细化优惠制定权限;健全了征收管理,明确了部门工作配合机制;规范了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授权,对法律衔接、及时立法提出明确要求等。资源税法的制定,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关键词:长江保护法草案】为长江立法,已提请初次审议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一类项目,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负责草案起草工作。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长江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根据长江的特点和实际,对长江保护的基本制度与措施、加强长江保护的机制保障、推进绿色发展等作出全面规范。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长江保护法草案的适用范围、统筹协调机制、基本制度与措施、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以及本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人大代表、科研院校等发函征求对长江保护法草案的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下一步,将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张静
为发挥经济法对“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促进和保障功能,推动中国经济学为服务国家战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专家学者们时刻都在准备着。10月11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经济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第23期“经济法30人论坛”在郑州召开。雷忠旺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雷忠旺:中国经济法30人论坛是中国经济法学界的高端学术论坛。历次会议均针对极具前沿性的重要经济法理论和制度问题展开研讨,及时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经济法制提出的新要求。在深化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服务保障作用。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本次论坛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与中国经济法“为主题。张守文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来自全国各地6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与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与中国竞争法、与中国财税金融法三个议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与热烈讨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宁立志这一次我们的会议,就是群策群力聚集智慧,来为双循环新格局的发展,寻求经济法的方略,贡献经济法的智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勇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把经济法律的理论能够结合到实践,包括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张彬同时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对整个过程当中的合法性,法律上的前瞻性,进行总体把握。据悉,此次论坛恰逢承办方郑州大学法学院建院40周年。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至此郑大法学院40华诞之际,我们要对历史做一个梳理和总结,对未来的发展做一下规划和展望。本次论坛的成功举行,不仅是对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关心和鼓励,更是对河南法学研究工作的重视、信任和支持。郭保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郭保振:这些智力成果,对于我们促进双循环经济体制、新格局的发展,对促进我国在国际国内大背景下经济事务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法治现场》 · 节目视频02:41来源:法治现场●省法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王国生尹弘到会祝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在郑州召开,甘荣坤出席会议并讲话●为中原更加出彩贡献法治力量——省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工作综述<<向左滑动 浏览河南省法学会简介>>喜欢本文,请点这里
2019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正在进行时,为此我们特邀吕鹏老师依靠数据、详细剖析CPA,针对公司战略与风险评估、财务成本管理与经济法科目的题型、题量、时长、分值分布、各章节重要性以及备考方法进行详细讲解,帮助考生树立科学、行之有效的方法论。《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考试数据解读题型保持不变吕鹏老师通过对以往的题型数据分析,2019年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题型依然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综合题四种题型,主观题型与客观题型各占一半。简答题从过往三年经验来看,四道简答题第一道题考查内容相对单一,案例篇幅相对较短,相对简单。综合题具有规律性,可以将综合题看作是六道简单题的拼凑,有以下三点原因:1. 案例情节展开顺序与问题顺序基本一一对应,2. 从2009——2018年过往十年综合题的考查情况来看,综合题中的六小问不需要通读全文,只要在答题时要找出关键题干3. 出题具有模块化特点,资料间相互独立,每个关键字都有用,老师表示,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但部分考生考试临近前会出现心态浮躁,盲目备考,找不到学习状态的现象,造成在实际考试答题中出现答题的效率、正确率低的问题, 实际作答时间远远低于120分钟,针对作答时间,建议考生单项选择题要快,多项选择题必须选的精准,要把客观题省下来的时间进行综合题的作答。主观题答题方法:按图索骥法、段落大意法客观题答题方法:442第一个4:四位一体的总要求客观题的题型、题干、提问、选项是四位一体帮你找出正确答案第二个4:四句话的总要求找关键词、核心字、字里行间寻意思、蛛丝马迹找线索2:回答客观题只有两种方法,直接法与排除法【近三年各章平均值权重及考试重要性】调整章节结构,但总量不变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课程章节少、教材较薄, 2019年将第七章合并到第六章,内部控制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真子集,虽然调整了章节结构,第六章比重增大,但总量不变。从过往三年各章平均分值权重来看,第二章战略分析、第三章战略选择、第六章风险与风险管理是复习重点, 占分值比重大,在复习过程中要着重复习,掌握全面。第二章战略分析考试覆盖率基本百分之百,每一个知识点都要学扎实,要理解,精准,会灵活运用;第三章战略选择内容多,要把关键要点把握住;第六章专业性强,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风险与风险管理的精髓,掌握基本要义,把知识点理解清楚;第七章内部控制,从过往的考试来看,难度较大,需要识记内容多,出题形式灵活,出题点较多。《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数据解读量大、备考时间不充足是造成财务管理难的主要原因吕鹏老师表示注会财务成本管理量大、知识点较多、琐碎,难度要远远高于中级财务管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会出现复习时间不充裕的现象,建议考生花大量时间去熟悉、掌握,去练习此科目,将观点、理论,结论熟记,在考试中可以直接去作答。针对以上问题,老师建议考生在备考时要保证充足的复习时间,按章节复习,做同步练习,有了一定基础后再认真研读真题,只要备考时间充足,对知识点掌握熟练,60分还是比较容易拿的。针对注会报考,吕鹏老师建议考生在报名时不要求多,不建议报五门六门,建议每年报两门,保证充足复习时间,保证两门顺利过关,做到循序渐进,稳扎稳打,量力而行。【近三年各章平均分值权重及考试重要性】分值分布均匀全覆盖财务成本管理21章分值权重分布均匀全覆盖,分值权重占比较少章节看似不重要考点较少,但出题点无法确定,例如二十章业绩评价、二十一章管理会计报告,分值权重较低章节仍然要全面复习,分值权重统计只能告诉你考点相对位置。针对出题偏的问题,老师提醒考生,注会考试只要是教材之内的内容,都不算偏,财务成本管理出题具有全覆盖特点,即便2分也要全面复习,慢慢细化,研究教材例题,花足功夫将教材例题研究透彻,沉下心来下足功夫。《经济法》考试数据解读有重点,无难点规律从历史考查数据来看,经济法考试规律是有重点,无难点。考查知识点主要是法条,考查以记忆为主,知识点考查难度不大,但生成答案的过程是需要考生加以练习的。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重点内容,针对经济法的科目特点,吕鹏老师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到回归教材、研读真题。【备考方法介绍】注会报名正在进行时,吕鹏老师给考生提出以下备考建议1.考生要合理安排时间:量力而行,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报考科目。2.两先两后一总结:先预习在听课,带着问题听课,听完课不要急于做题,将知识点掌握透彻,巩固后再去做题,定期自己总结心得,结合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总结。3.先搭框架后添肉:先把框架了解,在看每一章框架,这样逻辑清晰,循序渐进,即使跨章节考查,也没问题,4.熟能生巧+研读真题 :教材是无可替代的学习资料,真题是无可替代的练习资料,考生可以先做轻松过关,在做真题研读真题时,考生要从出题的角度、出题的套路、答题的策略、生成答案的方法论进行研读,而不是简单的做题,不能搞题海战术,做题不在多,在于精,要用心,不能走马观花。5.因地制宜一科一策:不要搞一刀切,要根据科目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计划的制定。最后,吕鹏老师告诫考生在报名的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备考过程中一定要持之以恒,善始善终,不要懈怠,不要气馁,不要焦虑,要坚信付出总有回报。
距离考研复试结束已经一周多了,看着拟录取名单上自己的名字,感觉这一切都值了。过了一周猪一般的生活之后决定静下心来写一写考研的心路历程,也算是个经验贴了。心路历程我是先准备的司法考试,九月中旬司考结束后,浪了一段时间十一国庆节之后才开始准备的考研,整个初试的备考时间也就两个多月。现在想想当时真是心大,开始得也太晚了。因为当时想要毕业后直接工作,所以就打算考个司考,拿个律师证,没打算考研,但是考完司考后觉得自己考得很烂,可能要完(事实证明果然完了,差两分),因为作为一个法学本科生如果没过司考,就很难找到一个好工作,所以我又开始准备考研,想着先读两年书吧,给自己一个过渡期,在研究生期间再战司考。想明白这些事请以后已经到了2017年十月中旬了,距离考研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时间紧迫,赶紧找一个上一届的考研学长(也是考的贸大经济法)问了一下考研是怎么个情况,都考些啥玩意儿,需要买什么书。学长说我开始得太晚了,再去仔细看考研指定教材是来不及了,于是建议我直接入手一套惠园教育的红宝书,因为红宝书里面不仅有知识点的梳理,还有最近10年的考研真题及答案。在时间极度紧迫的情况下,我觉得我的复习要精准定位,考啥我就复习啥,绝对不做无用功。要知道考啥就要看真题,分析真题。红宝书中每个科目的最开始都有一个“复习指导”,里面列出了各科的题型,对我理解整个试卷结构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我的考研复习是从真题开始的,当然啦,不是上来就做真题,而是看真题,十年的试卷,我花了一天的时间来看明白到底考的是什么,并且分科整理出了各个年份的主观题。为了让这篇文章有些干货而不只是经验谈,我决定把我对试卷的研究成果整理一下,并结合题型给出复习经验。嗯,试卷分析将会成为本文的重点。一、试卷改革前后的题型变换贸大法学院的考研真题在2015年进行了调整,并最终固定下来大致的题型和分值分布,改革后:751(法学基础理论卷)包括法理、宪法、民法、刑法四科;851(法学专业理论卷)包括国际公法、经济法、诉讼法三科。所以说2015年往后的真题是重点参考对象,对于19年的考研党来说,15/16/17/18这四年的试卷尤为重要,最具有参考价值。对于14年以前的真题,相对来讲,在试卷结构和题型上的参考意义不大,而且由于法律时效性的原因,有些题目的答案也丧失了参考意义,但是这些试卷的考点仍然值得我们关注,尤其是主观题的考点,毕竟重者恒重。一句话总结前文:15年及以后的试卷是用来做的,14年及以前的试卷是用来看的。二、中英文试题分析贸大向来重视法律英语,试卷改革之后,751和851两张试卷一共300分的分值中,法律英语部分占100分(每张试卷50分),三分之一,中文试题部分占200分,三分之二。(一)对于中文试题,题型是四种三类:1.选择题:七科都有,这类题咱们见的多了,“模糊记忆、准确判断”即可,对于常出选择题的考点,不需要背,理解了,会做题就行了。2.问答题(包括简答题和分析题两种):刑法没有,其余六科均有,这类题必须要背,而且答案没有太大的发挥空间,背了就能拿分。纵观往年的题目,宪法和法理问答题的重复率很高,有的时候题目表述虽然不一致,但是考点和答案是一致的,所以这两科除了背相关知识点外,建议把往年试题的答案背一背。另外,国际法17年和18年简答题都考了条约解释,也就是说,国际法的问答题也有重复的倾向,也可以背背答案。东西太多,背要找重点背,重点怎么找,我前文提到的“分科整理各个年份的主观题”就发挥了作用。这样说好像不太直观,我直接把我去年对于宪法的整理搬上来吧。通过下面的总结,相信大家可以领会宪法问答题的重点,其中从14年开始,宪政和违宪审查轮着考(10年也有考),所以这两个肯定是重点,我也重点准备了,果不其然18年又考了违宪审查。宪法主观题总结改革后两题简答题,没有分析题2017简答:简答各国违宪审查有哪些模式简答:简答国体和政体之间的关系2016简答: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简答:为什么说“宪法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2015简答:简述违宪审查的含义与功能简答:权力制约原则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简述宪法是如何制约政府权力的。2014简答:宪政的定义简答:如何理解宪法和国际法的关系简答:如何评价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制度论述:人是否有自杀的权利?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2013简答: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有何区别简答:什么是宪法判例简答:什么是“一国两制”论述:论述我国政党制度的特色2012简答:简述选举基本原则中的秘密投票原则简答:简述我国宪法对民族关系的规定简答:简述宪法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方面的职权论述:从宪法角度评析我国刑诉法修改中的“保护人民”与“保护人权”之争2011简答:简述我国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简答:简述我国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简答:简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职权范围论述题:结合我国《选举法》修改论述选举权平原则2010简答:违宪审查有哪些主要模式简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职权简答:中国的宪法惯例有哪些论述题:论述中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基本权利2009简答:人权与公民权有何区别简答:什么是选举权平等原则法条评析:《宪法》7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论述:阐述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意义3.案例题:这里把中英文案例合起来说,宪法法理没有案例题,其余五科要么是中文案例题要么是英文案例题,要么中英文案例题都有。案例题讲求灵活运用,把学到的知识结合案例表达出来,即原理+分析,而非简单地说原理。民法案例常考点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刑法案例常考点是分则的几个重点罪名,如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等 ;经济法案例常考点是反垄断法;民诉的案例常考点是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国际法没什么规律,喜欢考老师讲过的案例,有条件的话,建议看看贸大老师的课件。(二)英文试题记得有学长和我说过要重视法律英语的一百分,往往能拉开差距的地方也就在法律英语部分。这一百分涉及以上提到的七科(法理、宪法、民法、刑法、国际公法、经济法、诉讼法)中的每一科,题型分为三种:中译英、英译中、案例分析。具体在各科的分布如下:1.中译英+英译中:宪法、法理、民诉法(这三科既有中译英也有英译中)2.英译中:国际法3.案例分析: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中英互译部分,中译英其实要比英译中更难一些,民诉法会考法条原文,占比较重(15分左右),所以对于民诉法条中的重点法条(看历年真题找重点),我不只背了,还进行了默写,能背出来和能写出来是不一样的。为了到10分民诉法的中译英,还是写一写的好。宪法不怎么考法条原文,一般都是考有关宪法与行政的英文文献,所以法条看看就好,掌握其中的重点词汇即可,法理没有法条,背背红宝书上的词汇吧。国际法只考英译中,把几个重点条约看明白中文意思即可,这个难度不是很大。英文案例,把历年真题和红宝书上的补充案例弄明白就差不多了,我当时没有时间再看别的案例了。英语这东西是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我把考研英语10年的真题刷完之后再回过头来看英文案例,就觉得不是那么难了,因为案例本来就是讲事情的,考研英语的阅读训练使得阅读英文案例的能力有所提升。另外,多看一些中英文对照的法条也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英语水平。我把能用到的中英文法条总结如下:g代表国际法,j代表经济法,m代表民法,s代表诉讼法,x代表宪法。三、分科列举751(法学基础理论)和851(法学专业理论)红宝书上有具体的分析,此处不再赘述。我对于专业课每个科目的复习重点已经穿插在题型分析里面了。最后总结一下,我的复习资料有红宝书(包含真题)、七本指定教材、七本指定教材的教辅书、贸大老师的内部课件。其中真题和红宝书是主线,教材和教辅书用来补充红宝书中有疏漏的地方。我的专业课复习一共三轮:第一轮,花一两天梳理真题,找资料(法条和课件);第二轮:对照着红宝书看书和课件,一科三四天吧(因为我经历过司考的洗礼,对很多知识点都熟悉,所以看得快),七科一共一个月左右,在这个过程中要做笔记,往红宝书里填东西,在或者直接裁下来书和课件里的相关内容粘在红宝书里;第三轮:背红宝书,做15年以后的真题。关于司考和考研,我觉得这七科中有三科和司考很像,分别是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尤其是诉讼法,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司考原题或者改编题。所以,无论是否参加司考,都建议这三科跟着司考走一遍,做做司考题。再强调一遍,尤其是民诉,即便民法刑法没时间跟司考,这个也要跟一下,我民诉直接拿郭翔的119复习的,一共一百来页,复习的很快。关于政治和英语,去知乎上找攻略吧,里面各种各样的都有,哈哈。篇幅有限,我在这里就不多说了。对了,心态!心态很重要,不知道为什么到了11和12月份的时候,总有一些人在和我说“不行了,我要放弃了”“不想看书了,我要出去玩,我要出去浪”之类的话,相信你们可能也会遇到,一定不要听信他们的胡言乱语,好好复习,该干嘛干嘛,不要放弃,不要动摇,胜利终究属于坚持到最后人。最后,预祝各位考生们考研顺利,我在贸大法学院等你。
《经济法基础》这一科主要是把眼皮用牙签撑起来,通篇阅读边看边练题,方便理解,减少打瞌睡,哈哈哈,反正我是一看这些就打瞌睡,要是小说,估计这一本三百多页的书,最多3小时左右就看完了,眼皮都不会眨一下。这样来回趁热打铁看两遍,心中也是有个大概了,那不理解的术语,也开始和你熟悉。哈哈,自然看到这一本陌生的书,别说看两遍,一遍都难,更何况要一鼓作气的连着看完,更是苦不堪言,那我呢就把重难点挑出来。那重点是什么,重点就是书上的每一章节都是重点,哈哈哈,是不是感觉有些fan。前五章是属于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难点就在四、五、六章,这几章要细嚼慢咽,仔细的看,重点看,有看不懂的就问,这是最快捷简单的方法,不想问,就百度,不厌其烦的多度几次,自然就明白了。(当然问我也是可以的哦,欢迎来问我哈!!!)第一、二章和第八章是比较简单的,相信大家都没问题的,有问题也没关系,说明看得深入,研究得透彻,能记着,做题没问题就OK。第三、七章属于不难也不简单的类型,重于理解记忆。看到这儿,差不多可以想想怎么庆祝一下其实,当时我是想把整本书背下来的,哈哈哈哈,但是我又背不住,一背就忘,后面在理解了基础里面的知识点的情况下,时间又紧迫,强撑着去看初级会计实务,在实务中,才渐渐发现,基础中的理论好像慢慢更加懂了。这却让我在实务中花了很多时间,中间还时不时地倒回去看基础中的理论,基础看不懂了,又倒回去翻从业会计的书来看,从会简单,又可以找自信找感觉。慢慢的才把实务学懂,基础不好,学实务真的真的很费力,很容易让我们中途放弃。要是花了大价钱报了培训班的又没时间跟着学习的宝宝,在这时候放弃,岂不是很亏?所以坚持和一个正确的方法都密不可分,哪些工作繁忙又懒的宝宝还要把时间规划好哦,那容易忘记的,就买个小本子还有便利条,小本子做规划安排,便利条是抄写每日安排以示提醒。我爱学习,学习使我成长使我快乐!码字不易,请多指教,多支持!!!
《经济法概论》是一门主要面向经济管理类等非法学专业学生,以满足其了解经济管理工作中常见法律制度与原理的基础性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首先应了解法的一般原理及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以便对我国各项法律制度有概貌性认识。其次,了解民法重要制度,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与主要规则。再次,了解商法的重要子部门,如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的基本原理与主要制度。最后,了解经济法的重要子部门,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政预算法和金融法等的原理与规则。经济法概论主讲教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讲课程:经济法、企业和公司法、金融法、财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大纲课程内容共八章。第一章为法学概述,涉及法的概念、法的体系与渊源、法律效力与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第二章为合同法概述,重点介绍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消灭以违约责任等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并且以买卖合同为典型讲解具体合同种类。第三章为物权法概述,主要涉及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变动规则、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具体规定。第四章是公司法概述,介绍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以及董事高管的义务与责任等内容。第五章为竞争法概述,分别介绍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制度。第六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介绍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各种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等内容。第七章为财政预算法,介绍财政法的基本原则、预算法的基本制度等内容。第八章为金融法概述,内容涉及金融监管的一般原理,并具体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具体规则。课程特色:通过重点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等基础知识,对基本内容进行了提炼和归纳,对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评述分析,有利于学习者掌握经济法的全貌和未来发展态势。
李克强总理在召开国务院“部署加快职业化教育”的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快职业教育对于“转方式、调结构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又是加快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的举措。经济法作为一门财经类院校大多数专业都开设的必修课程,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技术型本科人才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本文主要探讨应用技术型财经类院校中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问题。在现今,财经类专业与传统的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存在着根本性区别。财经类专业更加重视经济法课程在培养学生成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营销人员等工作岗位所必备的基本法律知识,从而使学生将来在相应的工作岗位能够具有分析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高校根据其历史、水平、规模、定位等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如985院校、老牌的211工程院校还有部分具有相应科研培养能力的高校可以主要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而像其他的一般本科院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顺应国家职业教育发展需要,侧重于发展成为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法律作为当今社会人的行为准则,对于现今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对于将来要走向我国管理、金融、财税等重要经济领域的高校毕业生来说,经济法作为经济社会的基本准则更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笔者认为应用技术型财经类院校的经济法课程在培养学生具有法治观念的同时更应侧重于教给学生一项能够理解法治理念、学好法律知识、在相关法律框架从事本职工作、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经济法课程的设计应本着“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来进行设计。财经类院校一般在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审计学、保险、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都设置了经济法课程。但是,在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设置时,有的学校并没有按照不同专业的自身特点分别进行课程设置;有的学校即使根据不同专业进行了经济法课程的设计,但有些教师在上课时为了备课和上课方便并没有真正区分不同专业进行经济法教学。这种情况其实我们从大多数院校经济法考试,在出题的时候往往不同的本科专业只使用一套经济法试题就能看出来。这种忽视不同专业自身对于经济法课程具有不同需求的现象就造成了经济法课程千篇一律,没有重视各专业的特殊性,从而降低了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财经类院校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一般在48―72学时之间,在各科的课程安排上课时量并不算少,但现实中存在着由于当今高校取消了原先的《法律基础》课程,而是将法律基础知识并入到了“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而且其中法律课时所占比重偏少,致使学生对于一些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准备不足。这对于经济法的教学造成了两难选择,如果忽视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就会影响学生对于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如果在经济法中还安排一定课时进行法律的基础知识的讲授,这样无形中占去了经济法本来有限的课时。经济法本身内容庞杂,要想使学生能够真正针对某个部门法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进而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者询问过一些经济法教师,大家普遍感觉课时量偏少。现今经济法教学一般还主要停留在以课堂讲授为主,偏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这与培养学生具备相应的应用技能相悖。经济法本应是一门应用学科,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应该使学生具备在经济、金融领域法律框架内做好本职工作、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完备系统的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新颖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更能使学生增添学习的兴趣和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学生是课程设计的直接受众,也是课程设计的根本,学生对于课程接受程度是评价课程设计好坏的最终标准,所以,我们在课程设计的时候一定要“以学生为本”。面对应用技术型财经类院校经济法课程的设计,首先,我们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有区分的设计。在财经类院校不同专业对于经济法课程的培养具有不同的需求。例如,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经济法作为其主要的专业课程要求学生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不仅具有相应的经济法制观念和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且还是学生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必须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考试的主要科目,因此其经济法课程教学相对其他专业其目的性更加明确。这些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设置要紧密围绕相关考试要求进行设计,在课程讲授时教师的自主性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要保障重点知识点的全面照顾。再如,金融学、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经济法课程就应该加大金融法的相关内容,更多地从学生将来就业领域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课程设置。其次,针对同一专业但志向不同的学生采取分班教学。同样是会计专业的学生但是具体到不同的个体他们又会有不同的需求,例如,有的同学想考初级会计、注册会计师等,而有的学生想考研究生,这样他们对于经济法课程的需求就会不同。因此,从“以学生为本”出发,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意愿将会计专业的学生分为两种,一种是将来要参加相关考试的,另一种是将来更愿意从事理论研究的,针对他们进行不同的经济法教学。我国历任领导人都提倡依法治国的政治理念,大学时期又是一个人人生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因此,大学期间学校除了教给学生坚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法治精神的培养也尤其重要。我国在大学期间开设了“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这门课程,但这门课程更主要的是从整体上培养大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与基本的法治理念。对于财经类院校来说,其学生将来在作为一个公民的同时还将是我国金融、经济领域的主要力量。但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行为规则和制度设计,要求其参与者不仅仅要具备基本的法制观念,还要遵从市场经济的特殊准则,树立市场经济的法治理念。然而,市场经济的法制理念并没有在某一章节单独进行讲解,它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的,通过对于各个部门法律的深入学习,掌握其法律背后共同存在的理念,进而培养学生领会市场经济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效率等法治理念。根据百度百科对于建构主义的解释,“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由此可见,知识的学习不仅仅在于教师单纯的灌输,更在于师生间的动态关系和个体在有利的外部环境下的自我建构。笔者认为,应用技术型财经院校经济法课程本身同社会的现实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践课程的教学上从构建主义理论出发指导学生构建自我经济法知识体系尤其重要。首先,在实践课程的设计上,教师要考虑的应该不仅是教学任务的完成,而且要考虑有利于学生建构意义的情景的创设。其次,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师生的互动,还要做到学生(或小组)成员间的互动会话。再次,要教会学生自主地进行资料的搜集与分析,假设的提出与验证。最后,达到学生经济法知识的建构。应用技术型财经院校经济法课程在教授学生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同时,更主要的是传授给学生一种技能。由于经济法课程课时量有限,教师在课上时间更主要的是培养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系统构建,不可能有大量的时间将所有与知识点相关的真实案例一一进行分析,手把手地教给大家重要的应用文件的写作,但这些对于学生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培养又是必不可少的。笔者认为,经济法教师可以利用现代化的教学和沟通工具,为学生建立一个交流平台,这个平台应用的技术可以根据教师自己选择,如BBS、微信、QQ、电子邮箱、社区等,然后教师将认为有用的资料分享到这个平台,并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这样可以达到一个教学相长的效果,同级学生之间、不同年级学生间也可以进行相互沟通,以便共同进步。
□ 《法理泛在》编辑小组 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思想灵魂,它孕育了中国法学新的主题——“法理研究”,从而赐予了中国法学最大的理论幸运。当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大幕拉开的时候,“中国之治”的实践理性化身为“中国法理”的理论理性,并催生了“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这一理论行动,“法理主题论”成为法学研究新范式而冉冉升起,中国法学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法理时代”。“法理时代”缘于“法理”概念。2017年5月,张文显教授在《清华法学》发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法理”概念重放异彩。张文显教授说:“这一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根据的评价和认同。”因此,“法理”概念的命运注定不平凡。它消解了法学研究中许多无谓的论战,为“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等学派的发展进步注入了法理的理性和力量;改变了法学研究中法理长期不在场的局面,将冷如铁的法律教条变为暖人心的法理信仰;它打开了法理论通向法实践的大门,把理论与实践难以逾越的鸿沟化为意惹情牵的红绸;它重启了中国法学的学术和思维系统,让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的学术体系熠熠生辉,让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的思维格局栩栩如生。“法理时代”成于“法理研究”。中国法学与“法理”的相遇不是一场偶然,而是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相交织的必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良法善治成为人民对中国之治的美好向往,新时代如饥似渴的理论呼唤吹动了中国法学如火如荼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张文显教授畅言道:“我们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是一个有序的、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加速的过程。我们不着急,但又不能不着急,时不我待,要只争朝夕”。这一别开生面的理论行动为中国法学带来了生机盎然的活力,也展现出自身成长的生命逻辑。“法理”是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的初心,这也是“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一次启动会“苏州会议”(2017年12月)的主题。经过“长沙会议”(2018年3月)、“长春会议”(2018年7月)、“天津会议”(2018年8月),法理研究从懵懂的理论冲动成为丰富的理论认知,我们不但知晓了法理身在何处,而且理解了法理意欲何为,在各部门法领域全面推进法理研究成为法学界共识与合力。自此,“公法中的法理”“私法中的法理”“经济法中的法理”“知识产权法中的法理”“家事法中的法理”“环境法中的法理”“立法中的法理”等学术研讨蓬勃而起,法理研究在各分领域的盛况蔚为大观、令人赞叹。“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法理研究的方法论”“法教义学与法理”等方法研讨深入到法学的理论内核,以法理检视法学、深化理论、优化方法,法理研究在方法和思维上的变革意义获得瞩目和肯认。随着法理研究向纵深发展,“法理的概念”在新的层次上被探讨、在新的水平上被分析、在多种脉络中被发现,“青岛会议”(2019年6月)集概念之大成、聚理论之大全,集思广益形成了法理概念的“青岛共识”。“法理时代”显于“法理泛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推进过程,不单是一个学术活动的开展过程,也是扣人心弦的法理发现和传播过程。“法理”是一以贯之的主题和目的,我们在法学的思维空间中找到了它,在法理学学术传统的逻辑中窥见了它,在广泛的部门法学领域中寻得了它,在丰富动人的法实践环节中碰触到它,更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深深感受到它。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法理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它们像一个个精灵在法律的灵魂深处跳跃,穿越在法律的时空中,播扬在法律和社会的广阔领域,是它们激活了法律的生命之源,是它们点燃了法治的理性之光,也是它们成就了法学的逻辑之美。它们渗透于法律制度、法律生活、法治实践、法学理论的各个方面,可谓‘法理泛在’。”以“法理泛在”命名这本致辞集,是对法理之最显著特征、最鲜活形象的最生趣表达,是对“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之硕果累累、思想闪光、理论迸发的生动写真。张文显教授作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发起者和积极推动者,同样是法理发现者和阐释者,这一篇篇富含法理深意、散发法理清气、饱藏法理金句的致辞,堪称精品佳作。在这60篇致辞中,有31篇是首次书面公开发表。这里有“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各次例会的致辞实录,述说着中国法学正在发生的法理故事;这里有法律制度的法理沉思、法治体系的法理提炼、治理实践的法理回应,诠释着良法善治的精神气质;这里交融着法学理论、法学学术、法学学科、法学话语的审视和反思,砥砺着理论创新永不停歇的步伐。可以说,这本法理主题致辞集,是对张文显教授法理思想的回放,是对“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一个成果总结,也是对法理研究内在逻辑的一个忠实记录,更是对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的一个深切寄望。【来源:法治日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