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铁路局12月10日消息,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新版《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TB 10504-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在2007年发布实施的《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我国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建设实践经验和设计文件编制经验,进一步规范了铁路建设项目决策、实施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与内容,明确了设计深度要求,是指导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的基础性文件。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提高铁路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加强铁路建设安全质量、提升铁路服务品质、促进铁路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办法明确了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重点落实各研究年度的客货运量,确定铁路主要技术标准,稳定建设方案,满足项目立项及决策的需要;初步设计应重点确定各项工程设计原则,落实设计方案和工程措施,突出了质量安全有关要求,是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施工图阶段重点细化设计方案和工程措施,为施工提供需要的图表和必要的设计说明,是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办法突出了各阶段文件组成与内容的特点和差异性,有效提高了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和水平。新办法明确了大型站房文件编制与组成内容,强调了铁路客站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协调,强化了铁路客站安全疏散、结构安全、材料构造等安全设计,优化了旅客安检、实名制验票、自动售检票等方面建筑设计文件内容,充分体现了新时代铁路客站建设发展的新特点。在铁路运营安全方面,新办法明确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规定了安全保护区内外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统计调查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设计源头重视防范运营安全风险。新办法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国家对铁路建设的新要求,强化质量安全,促进技术进步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新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铁路枢纽、铁路及公铁合建特大桥、大型站房等大中型建设项目。根据本办法编制的设计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建设规模、投资和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近日,《珠江航运云南富宁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评审会在昆明召开。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航务管理局,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富宁县人民政府及富宁县发改局、富宁县交通运输局,文山交通投资集团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10余个单位、部门有关领导及特邀专家参加会议。 本次评审会由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研究所所长周世良担任专家组组长,并邀请了7名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与会专家及代表听取了业主单位对项目的情况介绍和编制单位对《工可报告》的详细汇报。经评审,全体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工可报告》内容全面、资料详实、总体研究方案合理,内容和深度符合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会议顺利通过了《工可报告》评审。 富宁港项目是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和国家“一带一路”、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云南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发展的需求。该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当地“港城融合”,形成“跨境+产业+振兴”的物流枢纽特色发展格局。项目建设将助力云南省形成向东通江达海,直抵粤港澳大湾区和北部湾的大通道,助力云南经济发展。此次评审会议的召开,为富宁港项目尽快启动建设夯实了基础。 项目计划新建500吨级(330客位)客运泊位1个,新建1000吨级货运泊位19个。其中,散货泊位2个、件杂货泊位11个、集装箱泊位6个,结构均按3000吨级设计。同时,建设疏港公路及港区陆域配套设施,总投资约30.96亿元人民币。 (文山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投标文件格式;(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十九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来源:中国政府网
▎来源:四川省住建厅导读日前,四川省住建厅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许多条款做了细化,更方便执行。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不能作为联合一方参与工程总承包;不具备"双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注:两部委发布的管理办法提出,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对除部分特殊工程外的联合体方式承揽工程总承包作了细化规定。第十二条 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项目,跨越铁路、公路及其桥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联合体成员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3家。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内部间的转包,或与联合体外的其他方的转包,都是不可以的。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甲方压缩工期、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应当支付奖励费或补偿费,并在招标清单中明确列出。第十九条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在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在能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的,应在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基础上增加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合理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补偿奖励费。招标人应当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列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工程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文件原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装配式建筑项目。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九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关键内容;(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除综合单价分析表外)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计算方法等内容。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前款规定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注:也就是说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不能作为联合一方参与工程总承包。不具备"双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独立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已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两部委《管理办法》"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的"双资质"、"联合体"要求相一致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同时担任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第十二条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项目,跨越铁路、公路及其桥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联合体成员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单位),并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注:联合体成员不合理过多会造成协调难度加大、相互推诿扯皮、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到实处,不利于工程建设协调。考虑部分特殊工程的需要,结合工程实践和对今后一定时期内发展趋势的预判,《管理办法》对除部分特殊工程外的联合体方式承揽工程总承包作了突破性的细化规定。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资格,依法在一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当注册在一个工程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条件。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延长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信用状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60%。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专家的比例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三)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四)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设备型号(技术参数)与质量要求等内容。第十九条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在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在能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的,应在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基础上增加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合理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补偿奖励费。招标人应当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列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工程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合同签订或开工后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提出上述明确要求的,应当通过合同形式予以补充。具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也可以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招标范围的,未经单独招标或联合招标,招标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总承包分包名义违法直接发包。第二十三条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中标或者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设计或者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和施工的全部业务一并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或施工的全部业务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以专业工程名义违法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注:以往的设计企业独立中标工程总承包项目后将施工整体分包、施工企业独立中标工程总承包项目后将设计整体分包的做法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注: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可能发生联合体内部成员间的转包,也可能发生与联合体外的其他方的转包。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含劳资)、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及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子项、分单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具体送审方式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约定。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设计或施工分包单位、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分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也不得单方面强行要求缩短工期或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第三十条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各专业承包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已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依照省、市(州)、县(市、区)的规定执行。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依法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工程档案应在法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第三十二条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连带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与招标投标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也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可以整体或者分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提交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作为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的申请要件。可以分阶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单体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要件。可以提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的要件。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增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合格书、备案表、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工程管理技术文件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第三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监督管理,及时采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各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第三十九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发布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第四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同时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国外资本在川投资依照国际惯例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投标,中标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四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总结一:竣工结算依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依据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计价文件应由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合同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计价文件。合同价款的多少是以设计概预算为依据的,而且总承包合同不得超过设计总概算的投资额。总结二:概算编制以概算定额为依据,预算编制以预算定额为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11月)》3.10.3 概算编制依据:1)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2)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4)当地和主管部门颁布的概算定额、指标(或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类似工程造价指标、工程费用定额和相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5)当地现行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6)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概算的其他资料;7)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费依据;8)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9)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4.9.3 预算编制依据:1)设计图纸及批准的工程概算; 2)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程; 3)当地和主管部门现行的预算定额(或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和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 4)当地现行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5)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预算的其他资料; 6)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7)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总结三:概定类,设单价,共指标。一定深度用定额,深度不够用指标,没有初步用类似。单位工程概算分建筑工程概算和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两大类:(1) 建筑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有概算定额法、概算指标法、类似工程预算法等;(2) 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有:预算单价法、扩大单价法、概算指标法、设备价值百分比法和综合吨位指标法等。概算定额法又叫扩大单价法或扩大结构定额法,它是采用概算定额编制单位建筑工程概算的方法。当初步设计建设项目达到一定深度,建筑结构比较明确,基本上能按初步设计图纸计算出楼面、地面、墙体、门窗和屋面等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时,可采用这种方法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当初步设计深度不够,不能准确地计算工程量,但工程设计采用的技术比较成熟,而又有类似概算指标可以利用时,可采用概算指标法来编制概算。当建设工程对象尚无完整的初步设计方案,而建设单位又急需上报设计概算时,可采用类似工程预算法。综合单价是指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综合了除直接工程费以外的多项费用内容。总结四:设计人员尽量避免设计中的错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总结五:概定类,设单价,共指标。动态评价指标: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率和动态投资回收期等。静态评价指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资本金净利润率和静态投资回收期。反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及投资回收期等评价指标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在项目整个寿命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整个寿命期内(即计算期内)总投资支出所能获得的实际最大投资收益率,即为项目内部潜在的最大盈利能力。这是项目接受贷款利率的最高临界点。它是评价项目盈利能力的主要动态指标。投资报酬率:投资报酬率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年份的年税后利润和年借款利息之和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在财务评价中,当投资报酬率大于或等千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参考值时,项目在财务上可予以接受。总结六:最小值可小于,平均值大于1.1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4.0.12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注: 1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2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 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作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总结七: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强度提高一个等级,且不小于M54.0.6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总结八:1、冻结后经融化可以用;2、0°条件下砌筑,可不浇水,但必须增大砂浆稠度。10.0.1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1 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 2 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10.0.7 冬期施工中砖、小砌块浇(喷)水湿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在气温低于、等于0℃条件下砌筑时,可不浇水,但必须增大砂浆稠度; 2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及采用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时,不应对其浇(喷)水湿润; 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当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如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总结九:皮杆数=灰缝厚度+平+直+高度及变化部位的位置3.0.7 本条系新增加条文。使用皮数杆对保证砌体灰缝的厚度均匀、平直和控制砌体高度及高度变化部位的位置十分重要。总结十:质量验收=实物验收+资料验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规范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总结十一:模板应满足=承载力+刚度+稳固性(没有耐候性)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总结十二:预应力成品管道检测=金属管道外观+塑料波纹管外观+径向刚度+抗渗漏性能(没有抗拉强度)6.2.8 预应力成孔管道进场时,应进行管道外观质量检查、径向刚度和抗渗漏性能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金属管道外观应清洁,内外表面应无锈蚀、油污、附着物、孔洞;金属波纹管不应有不规则褶皱,咬口应无开裂、脱扣;钢管焊缝应连续; 2 塑料波纹管的外观应光滑、色泽均匀,内外壁不应有气泡、裂口、硬块、油污、附着物、孔洞及影响使用的划伤; 3 径向刚度和抗渗漏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JT/T 529和《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 225的规定。 检查数量:外观应全数检查;径向刚度和抗渗漏性能的检查数量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总结十三:冷粘法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熔化热熔型改性沥青胶结料时,宜采用专用导热油炉加热,加热温度不应高于200℃,使用温度不宜低于18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126.2.2 卷材铺贴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 2 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6.2.3 卷材搭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屋脊的卷材搭接缝应顺流水方向,卷材搭接宽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2 相邻两幅卷材短边搭接缝应错开,且不得小于500mm; 3 上下层卷材长边搭接缝应错开,且不得小于幅宽的1/3。6.2.4 冷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 胶粘剂涂刷应均匀,不应露底,不应堆积; 2 应控制胶粘剂涂刷与卷材铺贴的间隔时间; 3 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应辊压粘牢固; 4 卷材铺贴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应准确,不得扭曲、皱折; 5 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6.2.5 热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熔化热熔型改性沥青胶结料时,宜采用专用导热油炉加热,加热温度不应高于200℃,使用温度不宜低于180℃; 2 粘贴卷材的热熔型改性沥青胶结料厚度宜为1.0mm~1.5mm; 3 采用热熔型改性沥青胶结料粘贴卷材时,应随刮随铺,并应展平压实。总结十四:女儿墙和山墙的压顶向内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8.4.2 女儿墙和山墙的压顶向内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压顶内侧下端应做成鹰嘴或滴水槽。检验方法:观察和坡度尺检查。总结十五:檐沟防水层应由沟底翻上至外侧顶部;女儿墙和山墙的涂膜应直接涂刷至压顶下。8.3.4 檐沟防水层应由沟底翻上至外侧顶部,卷材收头应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检验方法:观察检查。8.4.6 女儿墙和山墙的涂膜应直接涂刷至压顶下,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总结十六:卵渗、黏裂、泥喷《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8.1.3 在砂卵石层中宜采用渗透注浆法;在黏土层中宜采用劈裂注浆法;在淤泥质软土中宜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法。总结十七:防水混凝土砂、石宜选用中粗砂。4.1.3 砂、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砂宜选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3.0%,泥块含量不宜大于1.0%; 2 不宜使用海砂;在没有使用河砂的条件时,应对海砂进行处理后才能使用,且控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3 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mm~4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4 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用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总结十八: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推拉门窗扇应安装防止扇脱落的装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6.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及相邻洞口的位置偏差进行检验。同一类型和规格外门窗洞口垂直、水平方向的位置应对齐,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垂直方向的相邻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0mm;全楼高度小于30m的垂直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5mm,全楼高度不小于30m的垂直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0mm; 2 水平方向的相邻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0mm;全楼长度小于30m的水平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15mm,全楼长度不小于30m的水平方向洞口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0mm。6.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6.1.11 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6.3.3 金属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应安装防止扇脱落的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总结十九:并非所有部位无空鼓;内墙饰面色泽一致。10.2.3 内墙饰面砖粘贴应牢固。检验方法:手拍检查,检查施工记录。10.2.4 满粘法施工的内墙饰面砖应无裂缝,大面和阳角应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10.2.5 内墙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应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10.2.7 内墙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总结二十:主控项目: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一般项目:玻璃幕墙表面质量。11.2.1 玻璃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1 玻璃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组件质量; 2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 3 玻璃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4 玻璃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5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玻璃托条; 6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质量; 7 吊挂在主体结构上的全玻璃幕墙吊夹具和玻璃接缝密封; 8 玻璃幕墙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点; 9 玻璃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10 玻璃幕墙防水效果; 11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12 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安装质量; 13 玻璃幕墙防雷。11.2.2 玻璃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玻璃幕墙表面质量; 2 玻璃和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 3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 4 玻璃幕墙拼缝; 5 玻璃幕墙板缝注胶; 6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 7 玻璃幕墙安装偏差。
近日,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的活动。招标文件内容1.投标须知;2.项目说明,包括项目概况、最高投标限价、费用支付方式、咨询服务期限等内容;3.招标范围及要求,包括招标内容及范围、联合体要求、需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和要求;4.资格审查标准;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包括投标单位资信业绩、服务团队、工作大纲的编制深度、设计方案编制任务书、投标报价的编制内容和要求等;6.投标担保要求;7.履约担保要求;8.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内容1.投标函及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服务费用情况;4资格审查资料;5.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6.设计方案;7.承诺书;8.其他材料;业绩要求·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30%,用于资信业绩评审计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业绩设置年限应当不少于1800天(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专项服务业绩以拟承担该服务的咨询单位业绩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完成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牵头单位获得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成员单位获得所承担的专项服务业绩。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多家咨询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在投标前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文件原文: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的活动。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新建项目应当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服务内容原则上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五项咨询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自行选择:(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小型建设项目;(二)小型维修、加固、改造、二次装修、应急工程项目等。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项目策划、报批、工程咨询、投资、安全、进度、质量、合同、信息、风险、组织协调、运营维护等全周期综合统筹管理。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第五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第六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工作鼓励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第七条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经审批机关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等。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特点、服务需求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须知;(二)项目说明,包括项目概况、最高投标限价、费用支付方式、咨询服务期限等内容;(三)招标范围及要求,包括招标内容及范围、联合体要求、需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和要求;(四)资格审查标准;(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包括投标单位资信业绩、服务团队、工作大纲的编制深度、设计方案编制任务书、投标报价的编制内容和要求等;(六)投标担保要求;(七)履约担保要求;(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推荐使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附件)。第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类别、工程规模、委托内容、服务需求等依法合理设立投标人资质、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设置须与招标项目工程类别相符,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30%,用于资信业绩评审计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业绩设置年限应当不少于1800天(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第十条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投标人单位或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出,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同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多家咨询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在投标前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专项服务业绩以拟承担该服务的咨询单位业绩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完成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牵头单位获得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成员单位获得所承担的专项服务业绩。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担保额度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最高投标限价等因素合理设置,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第十三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文件包含设计方案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单位的经济补偿方式。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自身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及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服务费用情况;(四)资格审查资料;(五)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六)设计方案;(七)承诺书;(八)其他资料。第十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资信业绩、服务团队、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设计方案、投标报价等。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含)以上单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包含项目招标范围内专项工程咨询服务类专家。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排序或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出前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相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第二十条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和咨询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进行约定,可按工程概算或工程预算的一定比例计取,或按各专项服务费用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鼓励建设单位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第二十二条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文来源于建筑要闻,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l 第一章项目总论第一节项目背景一、xx项目名称二、xx项目承办单位三、xx项目主管部门四、xx项目拟建地区、五、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和法人代表六、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七、xx项目提出的理由与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结论一、市场和项目规模二、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三、选址四、xx项目工程技术方案五、保护六、工厂组织及劳动定员七、xx项目建设进度八、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九、xx项目财务和经济---十、xx项目综合评价结论第三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第四节 存在问题及建议中能创达——国内编制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l 第二章xx项目投资分析第一节 社会宏观分析第二节项目相关政策分析一、政策二、xx行业准入政策三、xx行业技术政策第三节 地方政策l 第三章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第一节项目提出的背景一、及xx行业发展规划二、xx项目发起人和发起缘由第二节项目发展概况一、已进行的调查研究xx项目及其成果二、试验试制工作情况三、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四、编制、提出及审批第三节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一、现状与差距二、发展趋势三、xx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四、xx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第四节 投资的必要性l 第四章 市场第一节产品市场供应一、国内外xx市场供应现状二、国内外xx市场供应第二节 产品市场需求一、国内外xx市场需求现状二、国内外xx市场需求第三节 产品目标市场分析一、xx产品目标市场界定二、市场占有份额分析第四节 价格现状与一、xx产品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二、xx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第五节 市场竞争力分析一、主要竞争对手情况二、产品市场竞争力优势、劣势三、策略第六节 市场风险l 第五章行业竞争格局分析第一节 国内生产企业现状一、重点企业信息二、企业地理分布三、企业规模经济效应四、企业从业人数第二节 重点区域企业特点分析一、华北区域二、东北区域三、西北区域四、华东区域五、华南区域六、西南区域七、华中区域第三节 企业竞争策略分析一、产品竞争策略二、价格竞争策略三、渠道竞争策略四、销售竞争策略五、服务竞争策略六、品牌竞争策略l 第六章行业财务指标分析参考第一节行业产销状况分析第二节行业资产负债状况分析第三节行业资产状况分析第四节行业获利能力分析第五节行业成本费用分析l 第七章行业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第一节 市场调查一、拟建xx项目产出物用途调查二、产品现有生产能力调查三、产品产量及销售量调查四、替代产品调查五、产品价格调查六、国外市场调查第二节行业市场一、国内市场需求二、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分析三、价格第三节行业市场战略一、二、措施三、促销价格制度四、产品销售费用第四节项目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一、产品方案二、建设规模第五节项目产品销售收入l 第八章项目建设条件与选址方案第一节 资源和原材料一、资源评述二、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供应三、需要作生产试验的原料第二节 建设地区的选择一、自然条件二、基础设施三、社会经济条件四、其它应考虑的因素第三节 厂址选择一、厂址多方案比较二、厂址方案l 第九章项目应用技术方案第一节项目组成第二节 生产技术方案一、产品二、生产三、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四、主要工艺设备选择五、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指标六、主要生产车间布置方案第三节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一、总平面布置原则二、厂内外运输方案三、仓储方案四、面积及分析第四节 土建工程一、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二、特殊基础工程的设计三、建筑材料四、土建工程造价估算第五节 其他工程一、给排水工程二、动力及公用工程三、地震设防四、生活福利设施l 第十章项目保护与劳动第一节 建设地区的现状第二节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一、主要污染源二、主要污染物第三节项目拟采用的保护第四节 治理的方案第五节 监测制度的建议第六节 保护投资估算第七节 影响---结论第八节 劳动保护与卫生一、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分析二、职业卫生主要设施三、劳动与职业卫生机构四、消防措施和设施方案建议l 第十一章 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第一节 企业组织一、企业组织形式二、企业工作制度第二节 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一、劳动定员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l 第十二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第一节项目实施的各阶段一、建立xx项目实施机构二、资金筹集安排三、技术与转让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五、施工六、施工和生产七、竣工验收第二节项目实施进度表一、横道图二、网络图第三节项目实施费用一、建设单位费二、生产费三、生产职工培训费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五、勘察设计费六、其它应支付的费用l 第十三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第一节项目总投资估算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二、流动资金估算第二节 资金筹措一、---二、xx项目筹资方案第三节 投资使用计划一、投资使用计划二、---偿还计划l 第十四章 财务与性分析第一节 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一、生产总成本估算二、单位成本三、销售收入估算第二节 财务评价第三节 国民经济评价第四节 不确定性分析第五节 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一、xx项目对和社会的影响二、xx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三、xx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四、xx项目与当地居民的---、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五、xx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六、xx项目的国防效益或影响七、对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l 第十五章项目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第一节 建设和风险第二节 市场和风险第三节 金rong风险第四节 风险第五节 法律风险第六节 风险第七节 技术风险l 第十六章行业发展趋势分析第一节 我国xx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我国xx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二、促进xx行业发展的对策第二节 我国xx行业发展趋势分析第三节行业投资机会及发展战略分析一、xx行业投资机会分析二、xx行业总体发展战略分析第四节 我国xx? 行业投资风险一、政策风险二、因素三、市场风险四、xx行业投资风险的规避及对策l 第十七章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第一节 结论与建议一、对的拟建方案的结论性意见二、对主要的对比方案进行说明三、对可行性研究中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四、对应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五、对不可行的项目,提出不可行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六、可行性研究中主要争议问题的结论第二节 我国xx行业未来发展及投资可行性结论及建议l 第十八章 财务报表节 资产负债表第二节 投资受益分析表第三节 损益表第十九章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附件1、xx项目位置图2、主要工艺技术流程图3、主办单位近5年的财务报表4、xx项目所需成果转让协议及成果鉴定5、xx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主要土建工程的平面图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摘要表8、xx项目投资概算表9、经济评价类基本报表与辅助报表10、---量表11、---量表12、损益表13、---与运用表14、资产负债表15、财务平衡表1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17、流动资金估算表18、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19、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表20、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表21、总成本费用估算表22、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服务流程 : 1.客户问询,双方初步沟通;2.双方协商报告编制费、并签署商务合同;3.我方保密承诺或签保密协议,提交资料。欢迎来电
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新冠疫情的冲击给建筑行业带来了挑战和机遇,加速着建筑行业的变革和发展。我们总结了建筑行业10大关键词,来看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内容。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原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投标文件格式;(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界热点频道为大家带来的“记忆2020!建筑行业十大关键词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信息,建筑界热点频道也将持续关注相关建筑行业热点资讯,欢迎关注我们,关注建筑界行业热点~来源建筑界:https://www.jianzhuj.cn/news/53768.html
北京中能创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您提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编写——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申请报告书 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另提供<2018-2023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分析报告>;主要针对国内外市场分析来电索取新版资料提供工程甲、乙、丙级【报告说明】-----本报告是针对行业投资可行性研究服务的专项研究报告,此报告为个性化定务报告,我们将根据不同类型及不同行业的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修订报告目录,并在此目录的基础上重新完善行业数据及分析内容,为企业项目立项、上马、融资提供全程指引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制定某设或科研项目之前,对该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技术方案及技术政策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求确定一个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优方案和佳而写的书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是要求以、的分析为主要,经济效益为核心, 围绕影响项目的各种因素, 运用大量的数据资料论证拟建项目是否可行。对整个可行性研究提出综合分析评价,指出优缺点和建议。为了结论的需要,往往还需要加上一些附件,如试验数据、论证材料、计算图表、附图等,以增强可行性报告的说服力。------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在投资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 经济上的合理性, 技术上的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投资可行性报告服务分为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立项审批、产业扶持、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调查,在行业研究的基础上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科学,从而为客户提供的、客观的、可靠的项目投资价值评估及项目建设等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l 第一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总论第一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背景一、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名称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承办单位三、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拟建地区、五、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和法人代表六、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七、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出的理由与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结论一、市场和项目规模二、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三、选址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方案五、保护六、工厂组织及劳动定员七、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八、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九、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财务和经济---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综合评价结论第三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第四节 存在问题及建议中能创达——国内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l 第二章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投资分析第一节 社会宏观分析第二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分析一、政策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准入政策三、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技术政策第三节 地方政策l 第三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第一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出的背景一、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发展规划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起人和发起缘由第二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展概况一、已进行的调查研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及其成果二、试验试制工作情况三、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四、编制、提出及审批第三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一、现状与差距二、发展趋势三、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第四节 投资的必要性l 第四章 市场第一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产品市场供应一、国内外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场供应现状二、国内外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场供应第二节 产品市场需求一、国内外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场需求现状二、国内外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场需求第三节 产品目标市场分析一、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产品目标市场界定二、市场占有份额分析第四节 价格现状与一、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产品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第五节 市场竞争力分析一、主要竞争对手情况二、产品市场竞争力优势、劣势三、策略第六节 市场风险l 第五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竞争格局分析第一节 国内生产企业现状一、重点企业信息二、企业地理分布三、企业规模经济效应四、企业从业人数第二节 重点区域企业特点分析一、华北区域二、东北区域三、西北区域四、华东区域五、华南区域六、西南区域七、华中区域第三节 企业竞争策略分析一、产品竞争策略二、价格竞争策略三、渠道竞争策略四、销售竞争策略五、服务竞争策略六、品牌竞争策略l 第六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财务指标分析参考第一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产销状况分析第二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资产负债状况分析第三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资产状况分析第四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获利能力分析第五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成本费用分析l 第七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第一节 市场调查一、拟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产出物用途调查二、产品现有生产能力调查三、产品产量及销售量调查四、替代产品调查五、产品价格调查六、国外市场调查第二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市场一、国内市场需求二、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分析三、价格第三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市场战略一、二、措施三、促销价格制度四、产品销售费用第四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一、产品方案二、建设规模第五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产品销售收入l 第八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条件与选址方案第一节 资源和原材料一、资源评述二、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供应三、需要作生产试验的原料第二节 建设地区的选择一、自然条件二、基础设施三、社会经济条件四、其它应考虑的因素第三节 厂址选择一、厂址多方案比较二、厂址方案l 第九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用技术方案第一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组成第二节 生产技术方案一、产品二、生产三、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四、主要工艺设备选择五、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指标六、主要生产车间布置方案第三节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一、总平面布置原则二、厂内外运输方案三、仓储方案四、面积及分析第四节 土建工程一、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二、特殊基础工程的设计三、建筑材料四、土建工程造价估算第五节 其他工程一、给排水工程二、动力及公用工程三、地震设防四、生活福利设施l 第十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护与劳动第一节 建设地区的现状第二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一、主要污染源二、主要污染物第三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拟采用的保护第四节 治理的方案第五节 监测制度的建议第六节 保护投资估算第七节 影响---结论第八节 劳动保护与卫生一、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分析二、职业卫生主要设施三、劳动与职业卫生机构四、消防措施和设施方案建议l 第十一章 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第一节 企业组织一、企业组织形式二、企业工作制度第二节 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一、劳动定员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l 第十二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第一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的各阶段一、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机构二、资金筹集安排三、技术与转让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五、施工六、施工和生产七、竣工验收第二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表一、横道图二、网络图第三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费用一、建设单位费二、生产费三、生产职工培训费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五、勘察设计费六、其它应支付的费用l 第十三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第一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二、流动资金估算第二节 资金筹措一、---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筹资方案第三节 投资使用计划一、投资使用计划二、---偿还计划l 第十四章 财务与性分析第一节 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一、生产总成本估算二、单位成本三、销售收入估算第二节 财务评价第三节 国民经济评价第四节 不确定性分析第五节 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一、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对和社会的影响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三、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与当地居民的---、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五、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六、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国防效益或影响七、对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l 第十五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第一节 建设和风险第二节 市场和风险第三节 金rong风险第四节 风险第五节 法律风险第六节 风险第七节 技术风险l 第十六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发展趋势分析第一节 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二、促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发展的对策第二节 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发展趋势分析第三节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投资机会及发展战略分析一、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投资机会分析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总体发展战略分析第四节 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 行业投资风险一、政策风险二、因素三、市场风险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投资风险的规避及对策l 第十七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第一节 结论与建议一、对的拟建方案的结论性意见二、对主要的对比方案进行说明三、对可行性研究中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四、对应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五、对不可行的项目,提出不可行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六、可行性研究中主要争议问题的结论第二节 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未来发展及投资可行性结论及建议l 第十八章 财务报表节 资产负债表第二节 投资受益分析表第三节 损益表第十九章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附件1、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位置图2、主要工艺技术流程图3、主办单位近5年的财务报表4、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所需成果转让协议及成果鉴定5、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主要土建工程的平面图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摘要表8、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表9、经济评价类基本报表与辅助报表10、---量表11、---量表12、损益表13、---与运用表14、资产负债表15、财务平衡表1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17、流动资金估算表18、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19、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表20、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表21、总成本费用估算表22、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服务流程 : 1.客户问询,双方初步沟通;2.双方协商报告编制费、并签署商务合同;3.我方保密承诺或签保密协议,提交资料。l 欢迎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