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进一步简化了部分项目的审批手续,明确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直接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对于纯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无须再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为突出“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的原则,《规定》明确总投资在1000万(含)以下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直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初步设计、概算两个环节审批,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审批。新修订的《规定》以项目投资控制及优化项目推进流程为主线,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工作职能主体的职责进行调整与细化,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环节中的具体职责与分工,全力理顺了各部门的管理关系。新修订《规定》将于今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9月7日公布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文章来源:海南日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是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改善投资硬环境、引导投资方向、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近日,惠东县人民政府印发《惠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围绕着政府投资领域的规划和计划、审批环节、变更程序、建设管理与监督、明确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定,既突出该县“县级财政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发挥的计划引领作用,又强化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项目审批管理全流程统筹职责,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明确项目审批由县发改统一核报。《办法》规定了上报投资项目的两个途径:通过“三年滚动计划”统一上报,这一部分项目已明确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统筹组织核报;在“三年滚动”计划外的,规定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简化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办法》规定,项目除原本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三种情形外,原则上禁止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同时,将单项变更审核程序分层级:增加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初审,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政府审定;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优化项目编制和审批。根据《办法》规定,总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才须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等同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只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方式。据悉,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来源:南方plus客户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提高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审批实效,加快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并从明确适用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发挥村民作用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从以下方面作了优化简化:一是提出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二是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部分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三是鼓励地方通过发布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等方式,加大对项目单位指导力度。四是对于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以子项目规模界定是否必须进行招标。下一步,各部门将督促地方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细化配套措施、加强行业指导服务、创新监管机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推动简易审批政策落地落实。【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本报北京9月11日讯 记者熊丽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提高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审批实效,加快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并从明确适用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发挥村民作用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从以下方面作了优化简化:一是提出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二是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部分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三是鼓励地方通过发布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等方式,加大对项目单位指导力度。四是对于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以子项目规模界定是否必须进行招标。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提高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审批实效,加快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并从明确适用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发挥村民作用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从以下方面作了优化简化:一是提出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二是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部分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三是鼓励地方通过发布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等方式,加大对项目单位指导力度。四是对于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以子项目规模界定是否必须进行招标。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及时传达国家、省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精神,督促各县区结合各地实际,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细化配套措施、加强行业指导服务、创新监管机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切实推动简易审批政策落地落实。【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中国日报福州4月23日(记者 胡美东)22日,记者从福建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获悉,根据福建省委主要领导“农村小型项目建设既要依法依规,也要优化管理,确保尽快落地见效”的指示要求,省发改委牵头起草《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据介绍,《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加快福建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健全项目审批、管理体制机制,精简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助力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放管服”。同时促进本村村民投身家乡建设,参与投工投劳,激发农村建设活力,对推动农村生产复工复产、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据悉,《意见》在福建全省范围内明确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范围,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完善项目实施监管、加强组织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从项目业主、投资规模、项目类别三个方面界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范围。明确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定在50万元及以下。同时,为进一步方便基层操作,经与厅局沟通,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具体类别,分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其他”3种40多类。二、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审批手续,按“规划代立项”原则,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为列入规划和设计阶段两个环节。凡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对在原址上修复、修缮、养护、加固的工程,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实施。三、简化发包流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预算经审核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可依法不招标,约束任意扩大强制招标范围行为,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四、明确一些技术简单、农民参与积极度高的农村小型建设工程,可组织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建设,采用工料法管理,材料、用工采购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成立村务监督小组进行监督。五、在推进改革措施的同时,强化监管措施,明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行业指导、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政策咨询、备案审批、业务指导等工作。引导村民参与监督,推行项目公示、公开,档案管理制度。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乡贤等参与监督。六、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配套措施。明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组织的责任分工。在配套措施上,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做深做细规划,确保规划带项目审批方式的实施。要求各地创新监管机制,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同时加强政策的宣传引导,推动文件落实。来源:中国日报网
中宏网9月15日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共同下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意见》指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意见》要求,鉴于适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和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流程,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意见》强调,要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同时,要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各地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来源:中宏网官方账号】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人民网福州4月22日电(林晓丽)近日,《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出台,进一步健全项目审批、管理体制机制,精简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同时,促进本村村民投身家乡建设,参与投工投劳,激发农村建设活力。《意见》从项目业主、投资规模、项目类别三个方面界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范围。明确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定在50万元及以下。同时,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具体类别,分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其他”3种40多类。《意见》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审批手续。按“规划代立项”原则,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为列入规划和设计阶段两个环节。凡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对在原址上修复、修缮、养护、加固的工程,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实施。《意见》简化了发包流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预算经审核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可依法不招标,约束任意扩大强制招标范围行为,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意见》明确一些技术简单、农民参与积极度高的农村小型建设工程,可组织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建设,采用工料法管理,材料、用工采购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成立村务监督小组进行监督。福建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林善谋表示,《意见》印发后,各地纷纷表示《意见》的改革举措接地气,操作性强,极大的精简了审批流程,当前,相关行业厅局的配套措施仍在研究制定中。各地相关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还需要时间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废止。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提高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审批实效,加快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并从明确适用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发挥村民作用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从以下方面作了优化简化:一是提出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二是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部分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三是鼓励地方通过发布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等方式,加大对项目单位指导力度。四是对于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以子项目规模界定是否必须进行招标。下一步,各部门将督促地方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细化配套措施、加强行业指导服务、创新监管机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推动简易审批政策落地落实。责编:黄鑫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网北京9月11日电(许维娜)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提高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审批实效,加快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并从明确适用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发挥村民作用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指导意见》指出,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从以下方面作了优化简化:一是提出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二是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将部分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三是鼓励地方通过发布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等方式,加大对项目单位指导力度。四是对于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以子项目规模界定是否必须进行招标。国家发改委方面表示,下一步督促地方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细化配套措施、加强行业指导服务、创新监管机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推动简易审批政策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