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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的表现、产生原因及治理对策独处

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的表现、产生原因及治理对策

2018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合规监管年。图为2018年4月13日,上海,京东集团在线投融资平台京东金融的街头宣传海报。东方IC 资料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对促进传统金融业务转型升级、解决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以及金融民主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在当前复杂经济形势下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例如:一些平台不当销售理财产品,致资金链断裂、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进行“庞氏融资”,等等。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相关领域的风险得到有效识别和管控,但新型业务又不断冒头。比如,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代币发行融资(ICO)等“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噱头更为新颖,隐蔽性更强。我国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鼓励发展到严格监管的演变历程。201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再度提出“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6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则表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2017年强调要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累积风险;2018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2018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合规监管年,在新一轮严监管趋势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牢牢把握市场诚信、公平竞争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三大监管目标。本文接下来探讨了与这三大目标相关的行为风险问题,并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特征和风险隐患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措施,以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对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与金融安全也具有现实意义。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为风险(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仍是资金的融通,没有脱离金融的范畴,仍具有微观和宏观上的风险特征。互联网金融存在传统金融的一些风险。例如:受经济下行压力和市场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期限错配问题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借款人或平台自身的违约风险;内部人员挪用客户资金形成的操作风险;平台承诺保本保息及洗钱导致的法律合规风险,等等。此外,金融与互联网技术融合后,具有互联网技术特征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平台安全风险、终端安全风险等风险问题也随之而产生。从宏观角度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跨地域、跨界特性和风险事件的突发性,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问题。总的看来,现有研究对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风险以及具有带互联网技术特色的风险的讨论已较为充分。这些讨论均以金融体系或互联网金融机构为出发点,关注点在不确定性对金融体系或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的负面影响,尚未涉及把客户利益放在核心位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风险问题。(二)行为风险的产生及概念界定在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众多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开发过度复杂的创新金融产品,并提供给客户或投资者。金融产品的复杂特性,大大增加了普通消费者的理解难度,许多消费者在交易中被误导销售,遭遇不公正待遇和价格歧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这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之一。因此,危机后的全球金融监管变革强化了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行为风险(conct risk)的概念正是源自于上一轮国际金融危机,目前在业界尚无统一的定义。按照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观点,行为风险是金融机构行为给客户带来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如在零售市场上隐瞒产品信息、投放误导性广告、强制销售、过度放贷、泄露个人金融信息以及不当债务催收等行为带来的风险。此外,批发市场上的不端业务行为,如操纵同业拆借利率、操纵汇率、洗钱等,通常也被认为属于行为风险范畴。2013年2月,国际性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布的《风险治理同业互查报告》把商业行为认定为一个新的风险类别,并指出,应更多关注商业行为和产品适宜性,例如销售的产品类型以及销售对象;如2008年金融危机所示,诸如住房抵押贷款等消费品可能成为金融不稳定性的来源。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对行为风险的定义与FSA的界定类似,只不过在字面上使用了“不当行为风险”,强调不当行为带来的后果,尤其是对公众信心的负面影响。根据上述观点,行为风险把客户利益放在了核心位置,是指与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对待交易对手的方式相关的风险,包括如何对待零售市场的金融消费者和批发市场上的交易对手、金融产品的掠夺性定价和不当销售行为、违反规则和操纵市场等。(三)行为风险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区别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行为风险主要是指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带来的不良后果,但也包括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行为)造成的声誉风险和财务损失,乃至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的不良后果。从这一点来看,“行为风险的防控或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词语并不等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通常是行为风险防控或者或监管政策的目标指向,通常作为行为监管的政策目标之一。例如,根据英国在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中对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授权,FCA的监管职责可以简要概括为“保护金融消费者”、“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和“提升金融市场体系诚信”三大目标。具体而言,后两个目标是确保金融体系有效运行的外在条件。因此,在本文的语境下,无论是从互联网金融企业角度出发的行为风险防控,还是从监管者角度出发的行为风险监管,都是对互联网金融不当行为的规制措施。只是规制措施所持角度不同,其外延要大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外延。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不当行为表现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社会参与热度一直居高一下,同时各类问题平台的数量也出现大规模增长。2012年之前,累计问题平台数只有10个,2015年急速增加到790个,再到2016年7月为722个。之后,在监管部门的严厉规范和整顿下,至2018年第一季度,新增问题平台下降至184个。由于网贷平台是个体对个体交易,其市场影响面极为广泛。投资人数从2012年的仅5万人,快速上升到2018年3月的405万人,同时借款人数迅速增加。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常见的行为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不当宣传推介和产品销售为骗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任,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租赁高档写字楼,雇佣大量业务员,同步进行网上宣传和网下推介,运用虚假宣传、虚增业绩和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高额年化收益,向广大民众进行产品销售。在产品销售阶段,许多从业人员未能充分执行“适当性原则”,即根据产品和服务特点来充分评估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如在上海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亿元的“中晋系”事件中,60岁以上投资者超过2万人。由于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高、风险大,一旦不能如期兑付,对老年投资者的退休生活将产生严重影响。(二)泄漏客户个人信息股权众筹、网络贷款、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等平台,在给社会大众带大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可能性。一般来讲,互联网金融平台会在客户注册时,收集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甚至密码等大量敏感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一旦通过平台泄漏给不法分子或他人,可能给客户带来资金损失等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专门指出,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三)绑架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仍然存在监管不足、行业运作透明度低等问题,一些融资平台的不良行为拖累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其中的风险通过多种途径向银行传染。一是平台虚假宣传,绑架银行信誉。如某创投平台在其公司网址中将国内某大型商业银行列入其战略合作伙伴进行宣传,但该互联网企业实际上仅仅在该银行开设了几个普通结算账户,并非其所宣传的存在“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迎合客户的理财需求,将一些高风险项目、虚构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拉拢银行员工向该银行的消费者推介,引发银行“飞单”问题。三是一些盲目追求高收益的投资者在投资遭受重大损失后,利用与该平台企业有业务关联的银行开户、转账等业务环节中的一些瑕疵向银行索赔,以转嫁损失。(四)提现困难、失联、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一些互联网理财平台销售多种不同形式的理财产品,忽视消费者的适当性原则,规避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要求,加剧了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的风险传染。部分股权众筹和网贷融资平台受到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资本实力的限制,采取资金期限错配,将短期资金交错用于长期业务,当经营难以为继时,往往出现提现困难、失联和卷款跑路等现象。一些机构在业务上脱离互联网金融本质,异化为金融中介,存在自设资金池、违规放贷、自融自保、线下销售等不当行为。还有一些平台直接通过虚假项目和高收益等不当行为骗取投资者信任,碰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法律底线,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例如,2017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e租宝”案宣判,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e租宝累计成交700余亿元,受害投资人超过90万人,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典型。上述行为风险表现,只是“中国式”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中不当行为的一个缩影。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不能按期兑付,往往引发群体聚集事件,不仅对社会安全问题造成负面影响,也迫使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善后。2016年是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顿和规范的一年,但在2017年和2018年新的监管环境下,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短期内恐怕难以改善,未来可能依然会有相关负面消息和行为风险事件出现。三、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的产生原因及后果(一)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的产生原因互联网金融植根于一定的社会经济交互环境中,尽管互联网技术等因素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载体,技术因素也放大了互联网金融不当行为的影响范围和途径,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是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互联网金融虽然降低了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但也增加了信息不对称,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性和复杂性,使得信息不对称在产品市场上广泛存在,众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产品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销售人员可以很容易地通过不实宣传和不当销售把产品卖给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发生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如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无法恰当处理前台部门与产品创新部门的所有信息,进而导致风控能力不足;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利益冲突,如互联网金融企业聘请的咨询公司、审计机构未能获得其有效信息,互联网金融企业绑架银行信誉等。二是交易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信息的提供者显然比消费者具有先天的信息优势,加之各类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特点,普通消费者依据自身专业能力很难全面、完整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互联网金融跨区域的经营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分散地遍布全国各地,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消费者常常面临举证困难,难以与组织严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抗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合同主要采取电子合同格式,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会在合同中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而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三是行业羊群行为。羊群行为(herding behaviour)是指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扩散到整个行业,且该行为渐渐被视为“市场惯例”。互联网金融机构不愿意放弃某些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额外收益,导致这些做法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日渐普及。例如,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问题平台主要是违规销售产品、提现困难、卷款跑路,如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行为风险是相互关联的,并且存在羊群效应,那么就可能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风险。四是不当激励。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它们可能认为其不当行为能够逃避监管处罚,其内部从业人员也可能比较短视,而忽视其不当行为对机构的长期影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内部员工对不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以及被发现之后受到处罚的概率做出错误判断;还有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采取与薪酬制度挂钩的财务激励措施,鼓励员工或代理人销售更多的理财产品,忽视了“适当性”原则,可能造成强制推销和过激销售等行为风险。(二)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的后果关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当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实际成本,当前我们仍然缺乏数据,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也从未发布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当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各类损失,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损失、国家的税收损失、资源错配、市场扭曲等。但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不断攀升,上述各类成本应该是巨大的。目前,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造成的成本估计,主要集中于消费者的资金损失,而从宏观审慎角度来估计成本则比较少见,主要是因为前者的成本是可观察的,而后者相形之下更难量化。从宏观审慎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还可能产生传染效应,对其他机构乃至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有研究发现,一家公司出现金融不当行为的概率,与其周围公司的不当行为发生概率呈现正相关关系。信心是维系金融行业及其市场稳定的基石,对信心造成损害的不当行为事件会产生系统性影响。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很难辨别哪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信誉良好,哪些存在问题,频繁发生的不当行为可能迅速破坏公众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心。在短期内,新闻媒体常常强烈关注互联网金融不当行为事件,一样会动摇公众信心;尤其是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和资本充足水平受到公众质疑时,市场信心受到的负面影响尤甚。从长期来看,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严厉的监管处罚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心,但前提是该监管行为能推动行业产生积极变化。四、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的治理对策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活动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加强监管具有必要性。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的不当行为问题,需要设计有效的治理方法。(一)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角度的治理策略首先,实施“穿透式”监管,堵塞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行为。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跨界经营现象日趋明显,但在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少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难以填补。“穿透式”监管可以在当前监管体制下,使监管边界更为明晰,解决“谁归谁管”的问题。“穿透式”监管更加注重功能监管,可以透过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业务看清实质,将监管贯穿在资金源头、中间运作和终端运用等各个环节,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理清经营实质、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监管要求。比如,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因行业声誉问题,通过概念包装和改名,转型做起了Fintech(即金融科技,主要指那些可用于撕裂传统金融服务方式的高新技术),意图与互联网金融划清界限,存在监管套利之嫌。“穿透式”监管可以直击这种改名乱象,使得依靠概念包装来规避监管的企图毫无意义。在监管标准一致的基础上,需要划清互联网金融和Fintech之间的界限,坚持监管的真实、公正、公开,不论是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还是互联网企业和电商平台的金融化,或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转型”做Fintech,只要做同类互联网金融业务,规制政策取向和标准就应该保持一致,要避免监管标准不一引起监管套利行为。其次,加大互联网金融产品治理和产品干预。世界各国针对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则,大都希望通过规范金融机构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来保护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披露信息清楚透明。然而,现实中强行推介和不当销售等事件依然频繁出现。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曾提出,尽管在产品销售环节设定较高的规范性要求有助于消费者选择适合他们的产品,但金融机构可以在产品销售之前实施更大影响。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欧洲监管局(ESAs)、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等监管机构指出,对金融产品的干预应该关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而言,监管机构可以在研发、分销、销售和售后阶段,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前瞻性干预,消除产品创新、业务规则制定及销售过程等流程中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不利因素。第三,构建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的监管底线。一是明确准入“门槛”,划定监管红线和监管底线。明确市场准入制度,如信用技术安全标准、行业制度标准以及接受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等准入门槛;实行以负面清单为主的机构禁止行为管理制度,如明确不得有自设资金池、自融自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及绑架银行信誉等不当行为。二是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资金存管要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门存管账户,与众筹、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实现跨行清算集中和和透明化,保障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向能进行全方位的检测。三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监测机制,可以考虑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不当行为导致的各类危机事件;引入大数据采集和监测模型,建立预警机制,通过模型监测来识别和预警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第四,改革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为真正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2016年3月正式成立,这是首家得到国家认可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上被寄予厚望。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变化速度快,金融监管滞后,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加强行为风险管控将大有可为,然而,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事实上几乎都存在官方或半官方性质,一些研究发现国内行业组织通常并非是会员单位的代表,而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延伸,而民间成立的自律组织既得不到官方认可又缺乏号召力。为此,一方面要切断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减少政府官员在行业协会中任职兼职;另一方面要给民间自主设立的行业协会合法身份,让不同种类的互金行业协会相互竞争,通过市场选择规范行业发展,减少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二)互联网金融企业角度的防范策略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从自身利益和长远发展出发,避免因不当行为遭受市场声誉风险甚至监管处罚。第一,重塑以“诚信”为内核的企业文化。正确的企业“文化”当以维护客户利益和市场诚信作为公司业务的核心,是企业行为的重要组成。当前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有普遍共识,即企业应当自己决定他们想要的文化类型。互联网金融企业高层应强调,公平对待顾客和追求市场诚信必须一直是处于企业文化和其业务活动的中心。企业以及更为关键的管理层需要有能力考虑、建立和衡量“优秀的”文化、顾客满意结果以及商业运营的方式。换句话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管需要定下公平对待客户和建设良好行为文化的基调,然后带领企业实现管理升级并逐渐消减不当行为。第二,改革薪酬激励机制,激励措施应当与消费者保护挂钩。报酬是员工行为导向的核心组成部分,奖励员工以及激励他们的正当方式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对销售员工来说,在经济下行时要达到销售目标可能更加困难,为达成目标,员工可能走捷径或违反客户适当性原则,从而增加不当销售和违规事件。为此,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考核机制、薪酬激励策略中,应当平衡好风险与效益的关系,避免将员工考核结果单纯与业绩指标挂钩。应当引入面向客户的激励措施,包括对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正确评估、投资标的和投资额度的正确引导、全面的风险和信息披露、持续的投后管理服务等,并将提高客户粘性、增加产品和服务续期、增强客户服务满意度、降低客户投诉率等指标纳入到员工考核激励中。第三,建立常态化的风险培训机制。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来源复杂,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大部分人员没有在传统金融机构的工作经验,风险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较低。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践行合法合规理念,加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产品研发及销售等人员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企业内部员工的行为操守,强化风险合规文化的养成。同时要降低技术风险,提高从业人员对设备操作的熟悉度,加强信息科技团队建设,不断实现技术漏洞的修补,采用防火墙、数据加密等方式确保数据及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使用户名和密码、手机短信验证及校验码等多重方式实现用户的身份验证。(本文原刊于《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原题:“互联网金融不当行为风险及其规制政策研究——以市场诚信、公平竞争与消费者保护为核心”。原文署名作者:冯乾、王海军。略去参考文献,并由作者结合最新进展有适量改写。)

人哭亦哭

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已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孙云龙)4月25日,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在北京发布的《2017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报告》(简称“报告”)称,CNCERT建设的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以下简称“互金技术平台” )边建设边使用,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日,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运行部副主任李佳发布了该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5.8%。2017年,我国国内企业安全市场的整体规模约400亿元,同比增长约33%。在大众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2017年,CNCERT抽取1000余家互联网金融网站进行安全评估检测,发现包括跨站脚本漏洞、SQL注入漏洞等网站高危漏洞400余个,存在严重的用户隐私数据泄露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移动APP抽样检测,发现安全漏洞1000余个,严重威胁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安全、传输安全等。报告称,互联网金融系统承载了大量的用户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资金信息等敏感隐私数据,在存储、传输等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被盗取或被篡改等,都会使各方蒙受巨大损失,甚至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由于黑客攻击的趋利性,互联网金融成为黑客的重要目标,但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网络安全意识淡薄,防护能力不足,进一步加剧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网络安全威胁。值得一提的是,CNCERT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着手研究建设了互金技术平台。据了解,互金技术平台于2017年12月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立项,是迄今为止国家唯一批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支撑技术平台。目前,互金技术平台边建设边使用,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对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宏观监测,以及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行异常、网络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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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风险? | 金融深一度

近期,央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明确提出要“乘势而为、坚定不移,坚决打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攻坚战”。互联网金融存在哪些风险,如何让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得更加平稳?近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吴震、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做客中国经济网“金融深一度”访谈栏目,就这一话题展开讨论。08:04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存在着哪些风险?吴震观点要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首先必须弄清概念。“互联网金融并不等于P2P网贷。互联网金融在我们监测中有19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等不同类别,P2P网贷只是其中一类。人们常用的支付宝、微信钱包等都属于互联网支付,大家都从其中体验了支付的便利性,也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的效率,也获得了比较多的认可。”他表示,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将互联网金融“一棍子打死”,需要将其分门别类,研究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有三个主要风险:一是跑路风险。大量的非传统金融机构涌入金融行业,可能缺乏相应的能力,出现了大量的跑路事件;二是社会风险,如网络高利贷和网络暴力催收等引发的社会风险,甚至一些平台跑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三是宏观风险,即互联网金融和宏观调控方向不一致的风险。对此他解释说,实际上互联网金融也是一个资金通道,通过这个通道,资金可能流向政策调控的领域,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尹振涛观点应从宏观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放到稳杠杆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高度去认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监管层可能需要两到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治理。”具体到目前备受关注的网贷行业,有三类风险:一是欺诈风险。很多出现问题的平台本质并不是网贷平台,而是披着P2P网贷的外衣,从事着非法集资的平台,存在欺诈问题;二是合规风险。随着专项整治的推进,监管框架也逐渐明晰,一些不符合新监管要求的业务需要消化和处理,可能会产生一些风险;三是网贷行业自身的风险,包括金融产品的风险、平台的经营风险等。吴震现任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互联网协会金融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工信部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博士,正高级工程师,中科院、北航客座教授。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专项组负责人,长期从事大型网络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获得省部级奖励四项,发表论文十余篇,申请或授予专利二十余项。尹振涛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包括:金融监管、金融危机和金融史等。近年来,在《经济学动态》、《国际经济评论》、《中国人口科学》、《中国经济史研究》、《金融评论》和《中国金融》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责任编辑:彭金美 刘丽丽支持我们请点赞或使用评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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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2020》:互联网金融风险形势得到根本好转

12月15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主办的2020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在京召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介绍称,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各界专家的支持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从业机构编著完成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2020》(下称《年报》),今天予以发布。《年报》显示,2019年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成效显著,风险形势得到根本好转,行业规范发展态势加速形成。其中,网络支付行业继续稳步发展,个体网络借贷风险持续收敛,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增长明显,互联网银行发展势头强劲,互联网消费金融从追求规模扩张向追求高质量发展转型,证券公司继续以移动端应用为突破口推动互联网证券业务发展。展望未来,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收官,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扎实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理念更加牢固,主流金融机构、新型业态主体、专业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良性竞合、共生共荣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和产业链将加快健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将进一步深化扩展,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将持续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国际交流合作的推进,金融与科技融合创新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加速应用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有望继续位居全球领先水平。实习编辑:杨志莹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来源:上海证券报)【来源:大河财立方】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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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70年 70人特别谈|李东荣谈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编者按 1950年10月1日,《中国金融》创刊,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编辑室负责编辑出版工作,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交流金融实际工作经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创办的第一本金融期刊,标志着新中国金融新闻出版事业迈出了第一步。2003年,《中国金融》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但其政策性、专业性、实践性的定位没有改变。而今,《中国金融》已经成为金融宣传舆论战线中的重要一员,成为财经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专业刊物之一。70年来,《中国金融》忠实地记录了新中国金融事业的辉煌历程,坚持不懈地为金融改革开放鼓与呼。为了纪念《中国金融》创刊70周年,“中国金融杂志”微信公众号将从10月1日起推出“《中国金融》70年 70人”专栏,由70位多年来关注、支持《中国金融》,与《中国金融》同命运共成长的经济金融界领导、专家、学者,畅谈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故事以及与《中国金融》杂志的深厚情缘。专栏推出次序以人物姓氏笔划排序;部分文字选自其在《中国金融》刊发的文章内容,推出前未经本人再次审阅。| 本期人物 |▼李东荣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李东荣谈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要按照“明确分类、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全面覆盖,立足当前、重在长效,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一个包括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常态化、全覆盖、立体式风险治理体系。一是做好企业内控,把好风险治理第一道关口。从业机构要遵循金融基本规律,摒弃“唯规模论”“唯技术论”和“唯客户体验论”等观念,回归业务本质,以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弥补金融服务短板为着力点,形成正确的创新导向。加快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完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定期对经营合规性、信息披露情况、网信基础设施安全等重点环节实施第三方审计,及时向监管部门和社会披露审计结果。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用好用活风险治理的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本身是一种风险缓释机制,要通过制定信息披露、信息安全、业务经营等方面行业标准和规则,降低行业整体发生风险的概率。通过发布自律公约、制定经营管理规则、设置会员入会和退出条件等市场化措施,充分发挥引导示范效应,督促从业机构提升内控水平。充分反映会员机构合理诉求,促进监管部门与市场的双向沟通,为政府监管提供全面的数据统计和动态风险监测信息。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会整体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水平。加快征信、数据统计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风险治理过程中的技术、规则、标准问题。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共同组建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协会将按照“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定位,把“规范发展、防范风险”贯彻协会工作各个环节,加快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规划设计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加快综合统计监测、风险预警、信用信息共享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信息披露、信息保护等行业标准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国际经验交流、重点课题研究等工作,在构筑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实现监管全覆盖。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动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业态监管细则的出台,明确机构准入条件、业务规则与边界。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网络支付、互联网保险等监管办法,提升从业机构合规经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配套性制度,主要包括:支付、征信等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运行与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产品登记和资金存管制度;互联网金融倾销或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制度;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市场化处置与退出机制;互联网金融营销与广告管理制度。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及时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变化,积极改变传统监管模式,通过综合运用垂直搜索、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网信技术,全面、及时、敏锐地洞察金融业发展变化,以人工智能、量化分析等工具分析预测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加强新业态、新产品、新技术风险监测,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四是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营造风险治理的金融生态环境。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风险治理的积极性,建立举报平台,加强举报人法律保护,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活动。发挥第三方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鼓励专业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进行专业监督。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化征信机构作用,依法采集、整理来自交易主体和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多元化征信服务。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实现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以及对欺诈、违约等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探索建立综合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和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综合运用各类媒体资源,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帮助投资者树立“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投资理念,减少非理性投资冲动,打破刚性兑付的不合理预期。——选自《中国金融》2016年第12期《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

胡直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风险

来源:新浪财经【2020中国企业家十大法律风险】意见领袖丨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互联网与金融业的链接,混业融合,让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企业创新、创业的前沿阵地,焕发了蓬勃生机。借力信息科技技术,互联网金融创造了一个更便利、高效、开放、惠民的新业态,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动力引擎。但是,有机遇就有挑战,有创新就有风险。2019年到2020年,互联网金融领域依然不平静。持续的强监管态势,让市场的喧嚣与浮躁逐渐隐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清转型、消费金融迎来持牌经营的严监管周期、供应链金融新风口,躬身入局的每一个企业正好站在爆发蜕变的十字路口,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让金融创新产品安全运行在法律监管的警戒线内。 1、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2020年3月30日港股上市公司51信用卡公告,全面转型清退P2P业务;2020年3月24日,首家在美上市的“中国车贷第一股”——点牛金融,因涉嫌非法集资,7人被移送起诉,14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不仅让我们深思,为什么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得善终?所谓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业务。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它必须解决资金风险这个根本问题,否则就不能生存。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风险+金融风险”叠加的特点,其对公司的要求反而更高,面临的挑战也更大。如果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资金风险,互联网的匿名性、快速传递等特点,就会快速扩大金融风险。从这个视角观察,中国的P2P注定难得善终,因为互联网只是加速了资金的融通,却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或者它根本就不关心这个问题,因为它做的不是真正的金融。2019年10月,51信用卡因为未经银行授权,通过爬虫技术非法爬取银行用户个人信息,且将贷款催收委托外包,导致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不惜以犯罪的手段获取公民信息,是因为它无法解决用户信用的问题,却又不俯下身子耐心搭建信用平台,而是通过爬虫盗用个人信息,通过暴力催收这条“捷径”,减少不良贷款,最终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与此相对照的是,阿里巴巴的姊妹企业——蚂蚁金服,我们熟悉的支付宝、余额宝、蚂蚁花呗、相互保、芝麻信用等,都是它旗下的产品。它能够在短短十多年的时间,成长为一个超级“独角兽”,得益于它依托的阿里巴巴平台。淘宝平台上累计的商家流水、活跃度、违约率等实时信息,为蚂蚁小贷提供了比传统银行征信更丰富的活数据,避免贷款坏账。这些贷款数据又不断迭代,持续支持后续贷款决策,形成良性循环。用这些丰富的一手数据,解决金融最根本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才是蚂蚁金服成功的关键,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逻辑,即在尊重金融规律的基础上用数据和技术驱动金融化服务。我国没有公开的社会征信体系,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不对社会公开,在这种背景下,除非你能背靠阿里巴巴、腾讯等这些互联网平台公司,利用它们的活数据,解决客户信用问题。否则,就不能干金融,即使戴上“互联网”的帽子,也不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为了提高传统金融活动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资金风险等问题。互联网只是技术手段,底层依然是金融逻辑,打着互联网的幌子违背金融规律,跑马圈地,钻监管的空子,注定只是泡沫,一定会被刺破。 2、不是所有的“创新”都是新的P2P在2013年异军突起,2015年之前几乎处于监管真空,网贷企业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野蛮生长。“e租宝”事件之后,P2P遭遇强监管。尤其2017年持续爆雷之后,监管持续清退。截至2020年3月31日,全国实际运营网贷机构139家,比2019年初下降了86%;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累计近5,000家机构退出。这难道是创新出了错?P2P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信息生态,形成一种资金匹配的技术,让借贷双方更加直接、高效地对接,消减信息不对称。以高效的方式服务实体经济,惠及普通企业与百姓,这种商业逻辑的创新价值是毋容置疑的。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对平台企业的要求非常高。P2P针对的是传统金融机构基于成本壁垒,无法下沉的小额、微额资金需求用户。这类用户的信用评估、风险管控,成本高、难度大,只有利用互联网信息科技技术才有可能实现突破。然而,现实中投身互联网借贷平台业务的经营者们,大多并没有看清这种创新模式的本质。他们一没有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撑,二没有坚实的金融风控管理经验保驾护航,这就无法解决信用缺失所带来的的资金风险。实际经营中的P2P没有数据,没有风控模型,没有风险管理,又不满足于居间中介服务的微薄收益,于是剑走偏锋,很多P2P都涉及自融、资金池、期限错配等违法行为,这不过是新瓶装旧酒而已,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经济形势好、监管宽松时,还能拆东墙补西墙,艰难度日。一旦经济下行,监管收紧,就被打回原形。不仅爆雷跑路,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也不是少数。与此相似的,还有币圈、众筹等。2020年6月1日,《证券日报》发文报道称,仅在5月,就有“披萨狗”PIEXGO、UEX、LMEX、FUBT等数家虚拟币交易平台被质疑跑路。继2017年国内的ICO被叫停后,虚拟货币交易纷纷“出海”发展,“人和服务器在海外、资金来源在内地”就成了很多交易平台的新套路。但是,在区块链作为虚拟货币的底层技术没有突破的情况下,所谓虚拟货币,就如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的公告所指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出海发展只是增加了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难度,为平台跑路提供便利而已,不能改变其违法的本质属性。真正的创新,是加强基础研究,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融资难、风控难等问题,让区块链成为服务实体、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利器。互联网众筹也是险象环生,自2016年开始,汽车众筹经历了前期过于迅猛的膨胀后,步入爆雷高发期。包括融车网、聚创众筹、通乾众筹、宝易得等总规模超过1亿元的汽车众筹平台相继出事,问题类型包括清盘、停业、恶意跑路、网站无故关闭、因多种原因无法回款等情形。汽车众筹的商业模式很简单,即低买高卖,但是它利用了互联网的信息优势,向社会筹措资金,并撮合交易。一般来说,首先是汽车众筹平台联手二手车商,推荐待售的二手车,并向社会筹措资金将该车买入,然后参与众筹的投资人共同决定,将该车以适当的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如果平台严格基于上述交易流程,审核项目、评估资产,监管资金并进行完全的信息披露,就发挥了互联网的优势,是一种具有创新性的融资、融物方式。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汽车众筹平台盲目上线项目,甚至虚假购车,或者对投资者保证溢价回购,即平台之意不在买车,而在集资,隐患就已经埋下。例如,江苏连云港警方破获了一起汽车众筹平台诈骗案件,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万利豪汽车众筹平台”开展“伪众筹”骗取投资,制造虚假交易进行诈骗,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汽车众筹平台爆雷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完全以诈骗为目的搭建的平台;二是平台自身风控能力不足。有些汽车众筹平台存在自设资金池、自融、发布虚假标的、承诺保本保息等现象,这都背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初衷,而是以创新之名,行一己私利之实,最终不仅污名化了“众筹”,投资者还可能落入“诈骗”的陷阱。穿透以上这些对中国大众还有些“新鲜”的名词,我们看到的还是各种形式逃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其说是创新出了错,不如说是打着“创新”幌子的圈钱。没有征信和风控管理的加持,爆雷和被追刑责都不是意外。 3、在不确定性中找到安全的边界2003年,支付宝上线,仅用短短十年的时间就跃升为全球最大的电子支付钱包。如何利用用户沉淀在网络虚拟账户里的大量资金,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思考点。一次偶然的机会,支付宝与天弘基金一拍即合,一种崭新的基金销售模式——余额宝诞生了。用户只要把钱转入余额宝,产品系统自动默认用户认购了天弘基金。这种行为的本质是支付宝替用户做主,购买特定的基金,实际上属于第三方代销基金行为,依法必须持有基金销售牌照。余额宝是不具备这个牌照的,这就涉嫌非法经营。且支付宝利用自己平台掌握的客户信息,直接提供给天弘基金,帮助客户购买基金,这就模糊了金融账户的虚实界分,使用户隐私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自动进行了共享。余额宝对法律规则底线的触碰与试探清晰可辨。为什么余额宝没有被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处置,P2P却被持续几年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呢?这个问题真正要回答的是,对于金融领域内的企业及其从业者们来说,创新的红线到底在哪里?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办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企业合法合规创新经营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在当下看来,仍具有指导意义,大体可以总结出以下三个关键点:第一,坚持金融创新要服务实体经济。即不管金融创新的商业模式是什么,创新的根本是通过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服务于实体经济。第二,坚持创新经营与企业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通俗一点表达,即有多大能力,办多大的事儿。在决定开展新业务之前,认真评估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如果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不足以对抗新业务可能带来的资金风险的,一定要有有效的制动机制。第三,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创新设计的基础。一句话,如果企业经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稳定问题,就会触发企业的安全底线。回过头看,支付宝解决了虚拟空间商品交易主体各方“信用不传递”的问题,余额宝依托平台的规模效应和相对成熟的风控机制,大幅降低了百姓理财增值的成本和门槛,是金融普惠化的一次成功实践。这背后的商业逻辑是:一切为了用户的体验与利益。更重要的是,支付宝与余额宝背后的企业及企业家始终对创新的风险抱以高度的敬畏。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坚持与相关主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通过积极申请、并购、控股等多种方式,稳健地推进项目的资质完善。同时,持续跟进政策法规与监管要求的变化,进而形成步调一致的合规演进,做到了风险可控。所以,面对创新风险,真正有效的规避法门只有一个,那就是心怀敬畏、真正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名色

郭树清: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央行研究官方公号发布文章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我国一度存在大量“无照驾驶”平台违法从事金融活动,其中很多打着金融创新和“互联网+”旗号混淆视听。经过集中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形势明显好转,过去“遍地开花”的乱象得到整治。一大批违法开办的互联网理财、保险、证券、基金和代币机构被取缔。全国实际运营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约5000家压降至2020年6月末的29家,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4个月下降。编辑 李薇佳 校对 赵琳

吉宗

央行:2020年多措并举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2月21日,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19年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20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党委委员、副行长朱鹤新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多措并举,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四是采取量化目标、改革完善政策环境和约束机制、提升服务能力等措施,进一步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五是聚焦深度贫困地区,持续加大金融资源投入,巩固脱贫成果,确保高质量脱贫。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六是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责编: 黄鑫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End

王导

全国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持续收敛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李延霞)记者24日获悉,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近日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2019年以来,全国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持续收敛,下一步要积极稳妥做好专项整治收官工作,争取2020年基本完成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任务。据了解,截至今年3月31日,全国实际在运营网络借贷机构139家,比2019年初下降86%。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1个月下降。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累计已有近5000家机构退出。会议认为,虽然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现阶段形势仍然十分复杂,新冠肺炎疫情又给整治工作带来新挑战,包括剩余在运营的机构后续处置困难很大,已经停业的网贷机构存量风险仍处高位,部分机构转型意愿不强或转型能力不足等。会议要求,争取2020年基本完成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存量压降力度,加快推进落实机构转型试点工作。加大对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加强互联网资产管理、虚拟货币投机炒作、非法外汇交易等其他领域新增风险的监测。会议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聚焦于金融领域的“无照驾驶”问题,抓紧探索非持牌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早发现早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气韵

零壹研究院解读《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据零壹财经观察,此版本和今年4月份网络流传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基本一致,仅在第四条“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中增加了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规定。新增的内容显示,部门统筹方面,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根据方案,明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零壹研究院解读《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原文及解读一、工作目标和原则1、工作目标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零壹研究解读】:此处的指导意见应指央行等10部委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基调还是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是抑制和打压,但是要多支持“双创”。2、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零壹研究解读】:行业的首要风险就在于违法违规,如果合法、合规经营,金融本身的风险还可以控制和防范。但是一旦违法违规,风险会急剧积累和放大,典型的如诈骗性机构。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机构,对于合法合规经营机构就是最大的保护,但是合法合规的边界需要明晰。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零壹研究解读】:真要做到不搞例外,会有一定难度,因为某些业务的性质并不是很明确,例如像金融品抵押变现是否算P2P,涉及这类产品的平台是否要按照P2P管理?借道地方资产交易所的收益权凭证类产品到底是什么性质?等等。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零壹研究解读】:如果真穿透,还是很厉害的,互联网金融早已经实现了“混业经营”,以前交叉的部分(例如收益权转让、结构化理财)不知道有没有人管、该谁管,穿透后就能明确到底该归谁管了。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零壹研究解读】:“远近结合,边整边改”说明还是边规范边发展的原则,而不是先规范再发展。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零壹研究解读】:此处基本上重申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说明《征求意见稿》是有一定效力的。(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零壹研究解读】:股权众筹平台出事较少,所以落笔不多,但是“明股实债”首次出现,值得关注。(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零壹研究解读】: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这个提法首次出现,是禁止平台上的投资人之间进行债权转让,还是禁止平台自己转让债权(即专业放款人模式),尚不清楚,疑指后者,即不允许平台或关联人先放款再转让债权。股权众筹平台的股权转让同样没有清晰界定,但从之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并不鼓励投资人通过众筹平台无条件转让股权,即不鼓励股权众筹的二级市场。同时股权众筹的资金存管工作似乎还没有怎么开始。(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零壹研究解读】:对房地产金融要严管了,“众筹买房”还可以,但是要规范;点名首付贷,严格不许搞了;但是赎楼贷、中转贷这样的业务还可以搞吗?房产收益权的众筹还可以搞吗?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零壹研究解读】:核心还是穿透,只有穿透,才能没有例外。(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零壹研究解读】:此处的私募应并非只指私募基金,貌似包括信托、资管计划等非公募产品。(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零壹研究解读】:那些大量冠以“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净值管理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活期产品怎么办?(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3、第三方支付业务(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零壹研究解读】:明确“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银行赚了!(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零壹研究解读】:已经连了多家银行的看来要整改了。(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零壹研究解读】:相关疑似不合规广告还是能看得到的,例如电梯间、电影院;而且还涉及到广告定义问题,例如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打击这些不合规广告,要做到“没有例外”还是有难度。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1、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零壹研究解读】:包不包括金服、金科之类的?2、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零壹研究解读】:现在银行不敢接资金存管这个烫手山芋,怎么办?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br]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零壹研究解读】:这个确实很有必要,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内容,以前都不知道该找谁举报。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零壹研究解读】:不让补贴这事,感觉执行起来也很有难度。5、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6、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零壹研究解读】:技术手段是很可怕,光充分利用互联网舆情系统,就可以发现很多风险事件的早期苗头,有的地方监管部门已经用上了。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1、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零壹研究解读】:特意把住建部拉进来,主要应该是处理房地产领域的互联网金融问题的。2、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零壹研究解读】:各省级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说明中央对这个事情已经达到了严重重视的程度。PS. 没有地方性行业自律组织什么事……3、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零壹研究解读】:中宣部也被拉进来了,说明两手都要抓、都要硬……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零壹研究解读】:还有信访局、公检法,确实牵涉众多,是一个系统性的举措。这里提到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说明它的职责也很重大。4、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1、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零壹研究解读】:按照这个日程表,方案报备期限已过,到了“清理整顿”阶段了。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零壹研究解读】:现在处于完善整顿方案阶段,估计摸底排查的力度会加大。2、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3、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零壹研究解读】:主要工作计划在2016年11月底完工。4、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零壹研究解读】:全部工作计划在2017年3月底完成,那么预计在此之前,不会有行业监管细则之类的政策、文件下来。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1、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零壹研究解读】: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确实是极其重要的内容,其实不仅对互联网金融如此,对传统金融也是如此。2、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零壹研究解读】:长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平市场环境建设,是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健康、降低行业业务风险的核心推动。3、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零壹研究解读】:再次提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零壹研究解读】:投资者教育也是重要内容,除了政府外,机构也应加强这方面的内容。总结【零壹研究解读】:涉及部门很多,力度很大,部署细致、措施严密,对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规范是当前第一位的工作,合法、合规才能更好的存活、发展下去。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1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二)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第三方支付业务。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二)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一)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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