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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亨博士糖果制品不合格被通报 曾因质量问题遭起诉梅利莎

安徽亨博士糖果制品不合格被通报 曾因质量问题遭起诉

中国网财经2月25日讯(记者里豫 邓玉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9日发布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报显示,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款糖果制品存在微生物指标问题。据了解,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组织抽检6类食品207批次样品。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糖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薯类和膨化食品等6类食品20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05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分别为:一、标称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阜阳)生产的牡蛎肽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二、标称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阜阳)生产的核桃肽DHA,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通报称,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安徽亨博士保健品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位于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自称先后与上海医药健康协会、中国保健品协会、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建立科研机构,先后开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28余种,产品已遍布全国二十个省市区,部分销往海外。中国网财经注意到,该公司近两年连续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成被告。2月10日,该公司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3次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超40万元。此外, 美国亨氏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以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连续3次将其告上法庭。

公因

新冠肺炎:英国试验抗体疗法 有望立即提供病毒保护

一般新冠肺炎疫苗通常需要数周时间,才可以为一个人提供完全保护,英国有医院正在研究为一些需要紧急受保护的人注射新冠病毒抗体,试验这样做能否让人体更快培养针对这个病毒的免疫力。研究员至今已经为10个试验对象注射抗体,他们在注射抗体前八天内曾经与确诊新冠肺炎的人有密切接触。如果试验成功,研究员希望这可以为一些未接种或不能接种疫苗的人提供快速保护。即时保护这项试验在伦敦大学学院国民保健署信托基金医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Hospitals NHS Trust)进行,研究注射两种不同抗体能否防止接触过病毒的人生病,或者至少减轻他们的病情研究员估计,这种由阿斯利康(AstraZeneca)制药公司开发的单克隆抗体疗法能立即中和病毒,也能提供长达一年的持续保护。 如果医护人员、医院病人和疗养院居民接触过已知新冠病例,他们可以利用这个方法,减少自己发病的机会。这种疗法可以由全科医生提供给有健康缺陷的人,并且可以防止一、两个病例在学生宿舍等环境演变成大规模爆发。伦敦大学学院国民保健署信托基金医院病毒学家凯瑟琳·霍利亨(Catherine Houlihan)博士领导的研究小组希望招募1000名志愿者。他们希望在可能已经出现病毒的社区,包括医院和学生宿舍中招募对象。想参加的人必须证明他们有密切接触者已被检测为阳性。霍利亨博士说,注射疫苗通过“捐献”抗体起作用,“它跳过了你身体产生抗体的阶段”。“我们知道,这种抗体组合可以中和病毒,因此我们希望发现,通过注射,这种治疗方法可以立即对接触过新冠病毒的人产生保护作用。”她解释,类似技术曾用于治疗或预防狂犬病,或保障孕妇避免她们患上水痘。接触病毒前注射伦敦大学学院国民保健署信托基金医院还在进行另一项试验,看能否在一个人接触新冠病毒之前使用这种抗体治疗,以防止感染。 这对有免疫缺陷或正接受免疫抑制治疗(如化疗)的人尤其有用。传染病顾问尼基·朗利(Nicky Longley)博士正在对癌症和艾滋病患者进行这种试验,他说,这些病“可能影响他们的免疫系统对疫苗的反应能力”。“我们想让那些疫苗保护不到的人放心,抗体治疗法同样可以为他们起到保护作用。”霍利亨博士证实,在接种疫苗之前,这种方式也可以用来保护弱势人群,以作为权宜之计。 但她说并不建议将其作为疫苗的替代品,而且抗体疗法的成本也可能要高得多,一剂成本要几百英镑。除了伦敦大学学院医院,这种抗体疗法还将在美国、韦克菲尔德、曼彻斯特、南安普顿和赫尔等多个地点进行试验。但只有伦敦开始招募人群。 在接触新冠病毒前后使用抗体的试验预计将在春季公布第一批研究结果。

见而非也

把太阳比作东方明珠的那个球体的话,冥王星只有一个橘子那么大?

寻找行星的原理,原理听上去倒是很简单,估计找起来真的很恐怖,天上的星星这么多。亨博士运用了一种方法使它能够在不同的两天对同一小块天空拍摄两张照片,然后就对比两张照片,而每一张照片上都大约有五万到40万颗恒星。尽管有那么多的恒星,但如果那些光点它都是恒星,而且只是恒星的话,那么这两张底片就应该是完全相同的。那如果说其中有一颗看上去是恒星的光点,它实际上是行星,那么他在两次摄影的间隔里,相对于这个恒星背景应该会发生移动。但是再想想,要在五万到40万个行星中间找一个移动的点,而且还仅仅是一组照片,这个绝对是大家来找茬的骨灰级至尊版。这种超人般的细心和耐心绝对不是一个普通人能够做到的。在1930年的2月18号汤泊差不多一年之后,他终于发现了这一大堆点当中有一个缓缓移动的星星。而在一个月之后,也就是1930年的3月13号,它向全世界宣布了行星x的发现。这里不得不配上掌声音效,汤伯的故事太励志了。那么在发现冥王星之后,汤博士得到了堪萨斯大学的奖学金,终于是接受了大学教育。在1936年,他获得了学士学位,1939年他获得了硕士学位。这个倒可以补充一个小知识,其实他之后一直活了90岁,那么这一次新视野号探测器里还携带了他一小部分的骨灰,那就是让这个发现者最终和他发现的行星相遇了。我们来说说冥王星,现在大家其实对冥王星应该有一个视觉上的印象,那不妨大家和我们一块儿来回忆一下。如果我们把太阳比作是东方明珠下面最大的那个球体的话,冥王星最远是可以到264公里外,大约就是上海到南京的距离,而且大小只有一个橘子那么大。但现在想一想,先是摇号的确不容易,能够抵达那么远,又那么小的一个目标。不过这次先是摇号拍回来的照片倒是让我觉得冥王星还蛮可爱的,不像以前印象中那种冰冷的石头,红红的,而且上面还有一个白色的大爱心,这个是俘获了很多少女心。虽然说冥王星它现在已经不是大行星了,但是作为它第一次以真面目示人,还是让全世界非常兴奋。不过兴奋归兴奋,但想一想从发现到现在已经85年了才刚刚有探测器拜访过他,我们有生之年估计是等不到人类登上冥王星的那一天了,我们有生之年能看到估计也就是登陆火星了。大家想象一下哈,如果我们站在冥王星上会看到怎样的场景呢?我很想知道站在冥王星上天空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先来说说冥王星天空的这个颜色,具体原因就不和大家说了,那么科学家推测呢冥王星的天空可能是接近于那种浓咖啡,加了一点点牛奶之后的混合色咖啡色,深褐色的这种带一点点白的那种感觉。那如果说是处在白天的话呢,天空当中最显眼的东西依然是太阳,不过他这里的太阳其实已经不是我们熟悉的样子了。在冥王星上看到的这个太阳要比我们地球上看到的太阳小很多很多,直径大约只有地球上的40分之一,面积的是地球上所看到太阳的771分之一,很小。可以说非常非常的迷你,看上去就像是一颗很亮很亮的星星罢了。那么冥王星上应该很暗吧?这个的确是比较的昏暗,但其实并非和我们地球上的夜晚一般,因为太阳在冥王星的天空当中的仍然是最明亮的天体,这个要比咱们地球上满月的亮度亮了差不多100倍,还是很亮的。所以说虽然冥王星上的白天要比地球上昏暗不少,但其实也并不是特别的暗。在他们正午的时候,冥王星上的亮度能够和地球上阴天的傍晚差不多。也就是说在冥王星上,你如果说借助阳光看个书呢应该是没问题的,阴天的傍晚的话,其实还是蛮有意境的一个时刻。那除了看太阳,站在冥王星上看天空还能看到什么呢?可以看月亮,当然那是冥王星的月亮。相比于娇小的太阳,在冥王星的这个土地上大约有一半的地区在天空当中总是悬挂着。这个庞然大物看起来是一轮黯淡的,略成灰色的弯月。这个就是冥王星最大的卫星卡戎了,他的这个意思是冥界的洞府。虽然说在冥王星上看卡戎和我们的月亮有点类似,就是比较的暗,但是呢它和我们月亮最大的不同就是他不会升起和落下,似乎是永远固定在天空当中的某一个点上的。就比如说我们在冥王星上要置办房产的话,你说我要买一个朝着卡戎的房子,你这个窗永远都可以看到卡戎。不过另一方面,他又和月亮有相似的地方,就是它也是总用一个面朝着冥王星,月球也是用一个面朝着地球的。这是为什么呢?相较于冥王星的体积,卡戎的块头堪称是巨大的,这个直径差不多有冥王星的一半,而且两者的距离也并不远,所以他们彼此之间的这个影响力还是非常非常的大。

老斗士

成龙邀王力宏夫妇聚餐,郭彦甫亲自为成龙作画,他面带笑容收下

导语:成龙邀王力宏夫妇聚餐,郭彦甫亲自为成龙作画,他面带笑容收下2018年的成龙,因为私生女吴卓林的事情,被媒体提及的次数似乎一下子多了好几倍,获得了“诺贝尔终身成就奖”的他,这几年来虽然身体大不如前,但是却依旧一心扑在电影事业上,实在是令人敬佩。近几年来,成龙已经很少接一些电影了,除了一些自导自演的之外,大部分都是冲着“感情牌”友情客串一把。近日,成龙就来到了台北,为导演唐季礼的新片友情客串,在紧张的拍摄完成之后,成龙更是邀请了众多好友一起聚餐叙旧了一把。日前成龙就被拍到现身台北某知名商场,成龙穿着休闲的灰色上衣,围着围巾看山去风尘仆仆的样子,看来是急着与老友叙旧。成龙的儿子房祖名随后也一人开豪车来到了该商场。随即,王大陆、王力宏和老婆王靓蕾也现身同一个商场。王大陆也在某社交平台晒出来了与成龙和王力宏的聚餐照片,据悉几个人在宝丽广场6楼一起品尝日料。照片中,除了被目击到的几位之外,还有与成龙合作了《神探蒲松龄》的林柏宏。只见林柏宏和房祖名紧挨着,王大陆坐在中间,三个人都是一身黑,王力宏夫妇则是一身白色,成龙坐在另一边,脸上带着淡淡的笑意,想必是老友相聚非常开心了。说起来,几个人看似都没有合作过,但是都因为与成龙有点关系才聚到了一起。王力宏就不必多说了,与成龙合作过电影《大兵小将》,成龙还曾亮相王力宏的演唱会,与他激情对唱热吻。王大陆与成龙合作过电影《铁道飞虎》。除了王大陆晒出来的几个人之外,更有演员郭彦甫亲自为成龙画肖像画献给他,成龙也笑着收下,还与郭彦甫以及画像合影留念。说起郭彦甫你可能不熟悉,但是他演过很多耳熟能详的作品,比如《霹雳MIT》以及《篮球火》,还曾上过跑男,更是《康熙来了》中非常常见的嘉宾。演戏事业风生水起的他,却钟爱画画,为了画画更是放弃了年薪500万的主持行业,仅3年就得到了周隆亨博士的青睐,还将他的画作陈列在了收藏馆中。不仅如此,郭彦甫还曾登上过《奔跑吧兄弟》。不过令人奇怪的是,郭彦甫此前似乎并没未与成龙有过合作,此番与成龙合照,莫非是二人之后要有合作了?让我们一起期待一下吧。注:本文由【娱乐蒙奇奇】作者原创,未经允许,禁止抄袭,违者必究!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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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2个月无新增,一名高中生确诊轰动全城:感染途径谁都没想到

现如今,距离新冠疫情出现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而时至如今新冠疫情的影响仍然是无法忽视的,不过根据此前的各种研究结果来看,新冠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是依靠呼吸道的飞沫,以及确诊患者和其他人之间的密切接触。不过在此前,韩国的一个确诊病例却得到了众多的关注,而其感染的途径也是让人感到相当的意外。韩国一高中生确诊引发全城轰动本月11日《洛杉矶时报》消息,位于韩国西南部的一个城市在今年六月份曾经出现过一起高中生的确诊病例,而这一确诊案例之所以会在韩国这个城市引起轰动,主要原因便是其感染途径十分的不寻常。由于一名感染了新冠肺炎的女性售货员曾经在一家餐厅中和这名高中生出现了仅仅五分钟的接触,而在此之后这名高中生便遭到感染。而且要注意到的一点是,这两人在餐厅内部的距离更是超过六米,相较于此前公布的安全社交距离来看,这很显然是超出了太多。而且要知道的一点是,这个确诊患者的发现也当地的民众再度变得紧张起来,因为在这起确诊病例之前,整个城市已经足足两个月的时间没有新增的新冠肺炎患者。面对这一情况,韩国的李柱亨博士也针对新冠病毒的传播途径展开了研究,在其外出的过程中依靠小型风速计对周围的气流进行检查。在六个月的研究之后能够证明,此前人们已经达成共识的,两米作为安全社交距离并不能够完全的保证人们自身的安全。感染途径让人意想不到因为在这起引发轰动的案例中,两人之间的接触距离远远超出了这一距离,但是却依然导致了新冠病毒的感染。在这样的情况下,针对疫情防控以及流行病的调查指南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疫情的防控工作更好的展开,更为有效地对新冠病毒的扩散进行控制。面对这样的研究结果,随着很多国家进入冬季,此前公布的两米安全社交距离并不能完全的保证人们自身的安全,新冠病毒在室内出现扩散的可能性在进入冬天后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上升。因为飞沫有可能依靠气流在空气中传播超过二十英尺的距离,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存在疫情风险的时候,于室内餐厅进行就餐的风险仍然是相当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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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案发后韩国修改法律 反思法律中的性别歧视困境

来源:澎湃新闻原标题:“N号房”案发后韩国修改法律,反思法律中的性别歧视困境韩国N号房主犯赵宇彬于今年3月23日被捕,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半年。韩国警方在不断追踪“N号房”性剥削视频或照片的购买者,最终共抓获131人。韩国警方以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等嫌疑,拘留了购买并制作非法性剥削视频的2人,并对129人以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为由进行了不拘留立案。首尔警察厅数字性犯罪特别调查团在今年7月6日表示,已对10名付费会员追加立案,并正在对其他70多名人进行调查。除了对罪犯的实质性惩罚外,在过去的几个月里,韩国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还在努力促进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尽力为受害者们提供帮助,并减少将来潜在的数字性犯罪活动。随着韩国第20届国会最后一次全体会议的结束,一系列“N号房”相关的法律法规得以正式通过。重大社会事件的发生经常会推进韩国法律的修缮,最广为人知的是基于真实事件的小说《熔炉》改编成电影上映37天后,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压倒性地通过了《熔炉法》。《熔炉法》全称为《加强针对儿童、残疾人性犯罪处罚的特例法修订案》,里面规定“性侵残疾女性或13岁以下儿童,将被判处最高无期徒刑,追诉时效限制也被废除”。法律作为社会的道德底线,其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被修缮。近年来侵害女性事件发生后,韩国政府及时亡羊补牢的行为值得肯定,但是一次次残忍的性犯罪给受害者们带来的伤害并不能被忘记。韩国需要反思如何才能根治深入骨髓的男权思想,去除掉法律中的性别歧视基因,因为唯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地减少针对女性和性少数者的结构性性犯罪。“N号房”案发后,韩国修改的法律1.立法定义“性剥削视频”,制定相关起诉标准韩国最高检察院于4月9日发布了“数字性犯罪案件处理标准”,正式定义了“性剥削视频”,并制定了针对性剥削视频拍摄者的起诉标准。韩国检察官认为,性剥削视频与普通淫乱视频有很大不同,例如在对象为儿童和青少年的淫乱视频拍摄的过程中会涉及性犯罪、殴打和恐吓等。同时,韩国最高检察院决定无论参与程度多少,将逮捕本次事件中所有参与性剥削视频拍摄及传播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传播性剥削视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判处四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商业性以为目的传播性剥削视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行为造成大范围伤害时,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徒刑;初次持有性剥削视频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会逃过刑罚,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上的罚款。韩国首尔地区警察局最开始使用“性剥削视频”这一表达。今年3月17日,首尔地区警察局网络安全部门在宣布“N号房”案件主犯赵宇彬被捕时,并没有使用现有相关法规中出现的诸如“淫秽视频”或“非法偷拍”之类的表达,而是使用了“性剥削视频”。在这之后,韩国媒体开始广泛使用“性剥削视频”这一表达,原本经常使用的“儿童和青少年淫秽视频”也被改成了“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视频”。在媒体集体改变叙述方式的影响下,韩国立法机关很快将相关法律条款的内容也做了更改。 从6月2日起,《儿童与青少年性保护法》中的“儿童和青少年淫秽视频”已全被更改为“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视频”。2.《性暴力相关特别法》和《刑法修正案》要求公开性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根据韩国国会通过的《性暴力相关特别法》第二十五条,调查机构有足够证据证明性暴力犯罪嫌疑人确实构成犯罪要件时,调查机构为了确保公众知情权,保护公共利益,防止累犯和预防犯罪,可以公开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照片、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N号房”主犯“博士”赵宇彬成为适用韩国《性暴力相关特别法》的首位犯罪嫌疑人,根据相应法规其真实身份信息被公共机关公开。截至6月30日,共有五名与“N号房”案件相关的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被公开。韩国之前只公布对儿童和青少年实施性暴力的罪犯的个人信息,本次韩国《刑法修正案》将对象扩大到了所有性暴力案件罪犯。换句话说,即使不法分子只实施了诸如持有或散布性剥削视频等行为,他们都有可能被警方依法公开个人信息。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里规定,从今年11月20日起对13岁以下儿童实施任何性暴力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限制将被废除。3. 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从13岁推迟到16岁大部分国家的《刑法》都有类似规定,即使没有威胁或强迫,在与标准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时都会被认定为强奸行为。在4月韩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之前,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为13岁,从5月开始推迟到了16岁。让韩国立法机关迅速通过《刑法修正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N号房事件的大多数受害者都是青少年,并且长期以来韩国的性同意年龄标准都饱受批判。根据韩国两性平等家庭部3月发布的《2018年儿童和青少年为受害者的性犯罪趋势分析报告》,性犯罪案件中青少年受害者的平均年龄为14.2岁,其中44.1%的受害者为16岁以上。截至今年五月,世界180个国家中有73个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为16岁,40个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为18岁,24个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为14岁。4. 加强对数字性犯罪的打击,规定举报一天内删除所有性剥削视频“N号房”案件爆发后没多久,韩国警方就发布了《数字性犯罪受害者援助措施》,其重点在于保护受害者。根据《援助措施》,只有负责案件的公务人员有权限查看性剥削视频;在调查过程中被害者可以由家人和心理咨询师陪同;韩国政府设立的数字性犯罪受害者中心不仅会负责删除网络上流传的性剥削视频,还会24小时监控以防止其再次传播;韩国广播和通信审议委员会在审议性剥削视频后,会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他人访问相关内容;每个警察局都会设立数字性犯罪专门部门;在“女性紧急求助热线”和“性暴力心理咨询中心”提供数字性犯罪心理咨询服务。韩国两性平等家庭部在4月为数字性犯罪受害者成立了一个特别支持小组,其中包括韩国妇女人权促进院、国家性暴力咨询中心、性暴力危机中心和向日葵中心。如果数字性犯罪受害人向全天开放的“女性紧急求助电话”或“数字性犯罪受害人支持中心”打电话申诉,特别支持团队会迅速审核并删除相关视频,然后给受害者提供深度心理咨询服务,协助受害者进行个人信息更改,并给予免费法律援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受害者在没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也能申诉并即时删除性剥削视频。为了尽快删除性剥削视频,韩国警方将“先审议后删除”程序改为了“先删除和后审议”。5. 从起诉调查阶段就保护被害人,引入敏感视频“云端剪切”调查制度6月22日,首尔中央地区检察官的数字性犯罪特别调查工作组宣布,他们正在对本次案件中涉及的性剥削视频进行“云端剪切”处理。韩国警方首次向法院申请使用敏感视频“云端剪切”调查制度,随后被法院接受并予以执行。(敏感视频“云端剪切”调查制度:在云储存器内将原视频复制并剪切,然后将原视频资源完全删除。)韩国法院原本只采用存入存储硬件的原视频文件的复制件来判决是不是性剥削视频。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只有在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或法院正式裁决后,才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删除原始文件。按照这个规定,性剥削视频容易再次被流出,从而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日本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性别歧视法律像本次修缮相关法律一样,在恶性事件发生后,韩国通常都会及时修法,但是性侵事件却屡禁不止。归根结底还是深入韩国社会骨髓的性别歧视在作祟,即使看似与时俱进的韩国法律也没有幸免。韩国法律中的性别歧视基因是从何而来?韩国岭南大学法学院裴炳日教授提到,韩国法律中“以男性为中心”的框架是日本殖民时期法律的残余。在1910年韩国庚戌国耻之后,日本帝国政府在朝鲜半岛颁布了“朝鲜人民法令”,该法令于1912年开始对所有朝鲜半岛居民适用。在这之后,日本原《民法》中将妻子定义为无行为能力的法规开始在朝鲜半岛实施,这被视为韩国合法的性别歧视的开端。在朝鲜最高法院1913年的裁决中,女性的继承权被全盘否认。朝鲜半岛在被日本占领长达36年间,法院和法律对妇女的歧视一直堂而皇之地存在。虽然韩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47年9月2日基于宪法中性别平等的规定,废除了“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规定,但是日本原《民法》中的性别歧视已经在韩国社会生根发芽。韩国第一部《民法典》在1960年1月1日生效后,日本原《民法》对韩国社会的影响还是久久无法磨灭。韩国首任总统李承晚执政期间因为沿用了日本的大部分法律,所以法律中有很多性别歧视的要素。在那以后,朴正熙政府虽然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但是还是参照日本法律翻译本来编制了大部分新法,因此性别歧视的烙印依旧深深地刻在了韩国法律中。韩国第一个女律师推动户主制法律改革在韩国立法机关完善《民法典》同时,韩国第一位女律师李兑荣(音译)在不断努力推动立法机关修缮女性相关立法。李兑荣在1952年通过了第二次司法考试,从那时起,她一直担任律师,一生致力于推动修改性别歧视法律和保护妇女人权。李兑荣在1956年成立了女性法律咨询中心,并坚持呼吁改变具有性别歧视性质的法律。在李兑荣的积极推动下,1978年韩国立法机关修改了《民法典》中继承权相关法律中性别歧视的部分。在2005年,韩国立法机关进一步废除了《民法典》中户主制相关规定。这相当于拔出了韩国父权制的法律根基,为韩国成为真正的性别平等社会奠定了基础。首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授予仪式,李兑荣博士和丈夫郑一亨博士韩国宪法法院最终判决韩国《民法典》中的户主制相关法规违反宪法,原因是父亲去世后仅仅因为儿子是男人而自动成为户主体现了男性优越主义,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宪法规定。韩国议会随后根据此判决修改了更多相关法律,废除了涉及包含户主制的所有相关法律条文。韩国大法院全员合议庭的判决打破了法律上对成年男性才能成为宗族成员的规定,成年女性也享有和男性一样的宗族地位。最为直接的表现是强制冠父姓的法规被删除,现在韩国如果父母协商一致,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1996年7月,韩国政府颁布了《妇女发展基本法》(现为《两性平等基本法》),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促进两性平等和女性权利发展。韩国为了增加女性在女性参与率低的地区的政治参与,扩大了女性在国家和公共机构各个委员会的组成比例。至少在公共部门,该法律对女性的征聘或晋升产生了积极影响。韩国第15任总统金大中执政期间,在总统夫人李熙镐女士的努力下,女教授的强制配额制也在韩国公立大学开始实行。韩国社会现在依旧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自2005年以来,韩国虽然已经修订了近300项旨在改善歧视女性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修订了30多项法律和230多项行政法规,但大多数法律和修正案只是在出现问题时才临时进行修改,而不是出于预防性目的去提前立法。韩国目前的立法似乎已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性别歧视问题,但是各种法律中还存在一定的性别歧视因素,例如与性犯罪、离婚财产分割、冠父姓原则以及与收养关系中亲子关系认定有关的法律规定。除了考虑法律上的性别歧视,深入韩国社会骨髓的性别歧视也不能忽视。许多韩国人仍然不认为有推进性别平等的需要,在韩国大多数领域,特别是在公共部门,仍然存在一些性别歧视的规定和做法。通过社会现状可以看到,韩国离真正的性别平等的距离还很遥远。女性政治人物正是身处于这种结构性歧视大环境中——尽管韩国偶尔会出现女性政治领导人,但她们通常是由男性政治人物挑选并为了政党利益刻意推出的。在公共部门成立各种委员会的过程中,妇女的政治参与仍然只能通过强制性配额制度来实现。整个政治系统都是男性为主导,甚至女性政治参与配额制度也经常没被严格执行。不只是政治领域,韩国全国企业家联合会、韩国管理协会联合会、韩国工商联合会和中小企业协会等主要经济组织也很少出现女性负责人。从韩国社会整体来看,在雇用比例、职业晋升等方面都还存在很严重的男女不平等问题。

王雱

这些古诗文曾经湮没在历史长河中,因为机缘巧合,又重见天日

前言看到有网友问题:有哪些失传多年,最近才被发现的文章或诗词吗?失传多年,后来才被发现的文章诗词,大约分为几类。一种是流落于民间或者国外的古本,后来被发现,重新进入了大众的。有的是深埋古墓之中,被考古者发掘出来。还有的很像武侠小说中的秘籍,藏在一个神秘的洞窟中,偶然间被发现。一、流落于日本的文献四声八病之说,常见于宋人的古籍中,但是后人众说纷纭,颇有争议。一直到清朝,有个学者叫做杨守敬 ,他在《日本访书志》记载自已在日本发现一本书:"此书盖为诗文声病而作,汇集沈隐侯、刘善经、刘滔、僧皎然、元兢及王氏、崔氏之说。今传世唯皎然之书,余皆泯灭。按《宋书》虽有平头、上尾、蜂腰、鹤膝诸说,近代已不得其详。此篇中所列二十八种病,皆一一引诗,证佐分明。"这本书是对于四声八病论述最详细的文献,还保留了很多我们早已经失传的唐人诗歌理论。这本书就是《《文镜秘府论》,作者是跟随遣唐使来中国学习的一个日本和尚。在陈凯歌的电影《妖猫传》中,白居易有个来自日本的和尚朋友空海。这个人回到日本后,根据自己学习所得,写下了这本《文镜秘府论》。严格来说,这本书是日本人的作品,但是其内容主要是记录唐朝的诗歌理论。 这本书中所记载的内容,除了除皎然《詩式》外,都已经在中国亡佚。在《文镜秘府论·西卷》中就详细解释了八病之说。二、神秘洞窟中的文献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1900年6月22日) , 敦煌的道士王圆箓雇人清理洞窟时,偶然间打开了一个藏经密室,这里面珍藏着无数宝藏。可惜当时的清朝政府孱弱无能自顾不暇,由大量的文献被外国人盗走。1、敦煌曲子词关于词的起源说法众多,词虽然在宋朝达到顶峰,但是在唐朝就已经有不少作品传唱。敦煌曲子词的发现,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大量佐证。 康熙年间依据唐宋词作编辑的《钦定词谱》中,因为没有敦煌的这些曲子词为参考,因此很多词谱,并不完善。珠泪纷纷湿罗绮,少年公子负恩多。当初姊妹分明道,莫把真心过于他。思量着,淡薄知闻解好么?(《抛球乐》)天上月,遥望似一团银。夜久更阑风渐紧,为奴吹散月边云,照见负心人。(《望江南》)这个时期的词,大多还是王国维所说的伶工之词。士大夫填词,在唐朝还是少数。2、王梵志是否真有其人?敦煌佛窟中,还出土了一件文物,证明了隋唐时期神秘诗人王梵志的存在。不知道王梵志的人,可能听到这几首打油诗,就会有似曾相识的感觉:我有一方便,价值百匹练。相打长伏弱,至死不入县。他人骑大马,我独跨驴子。回顾担柴汉,心下较些子。王梵志的白话诗通俗易懂,却深含哲理,因此在民间广为流传,而且受到白居易、皎然等人的效仿。王梵志的诗风几乎影响到后来所有的诗僧。但是这个人是否真实存在,却一直令人怀疑。敦煌的文物其中有件祭文, "大唐开元二十七年,岁在癸丑二月,东朔方黎阳故通玄学士王梵下直下孙王道"奠祭其友杨筠 。王梵志孙子王道的文章证明了王梵志的真实性,同时还出土了不少王梵志的残卷,民国大师胡适记录了他第一次见到王梵志残卷的情景:“我在巴黎法国图书馆里读得伯希和先生(Pelliot)从敦煌莫高窟带回去的写本《王梵志诗》三残卷,后来在董康先生处又见着他手抄日本羽田亨博士影照伯希和先生藏的别本一卷,共四个残卷……可惜这些重见天日的宝贝,至今存放在法国的图书馆,不知道是幸事还是不幸。3、秦妇吟秀才晚唐的诗人韦庄有个名号,叫做秦妇吟秀才。韦庄当年在长安时,遇到黄巢义军占领长安。于是他把所见所闻写入了自己的一首长诗《秦妇吟》中。这首诗四海流传,甚至被人制为悬挂,作者则被呼为“秦妇吟秀才”。但是这首诗并没有流传下来,因此韦庄空有这个绰号,没有人见过这首诗,很令人遗憾。根据孙光宪《北梦琐言》中的记载,韦庄这首诗过于真实,描述了很多权贵不想让人知道的悲惨事实,因此得罪了不少王公贵族。韦庄为此后悔,准备收回这些抄本不希望这首诗继续流传,甚至还不允许家人悬挂:蜀相韦庄应举时,遇黄寇犯阙。著秦妇吟一篇,内一联云:内库烧为锦绣灰,天街踏尽公卿骨。尔后公卿亦多垂讶,庄乃讳之。时人号秦妇吟秀才。他日撰家戒,内不许垂秦妇吟障子,以此止谤。亦无及也《北梦琐言》一直到敦煌洞窟的发现,秦妇吟才重见天日。而且敦煌出土的秦妇吟版本有好几个,最早的是唐天复五年(即哀帝天祜二年,公元905年)张龟的写本,当时韦庄还在世。三、海昏侯古墓出土《论语》海昏侯刘贺是个短命的皇帝之一,汉昭帝驾崩以后没有子嗣,霍光为继续专权,于是把刘贺扶为皇帝。这个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太大,刘贺即位以后忘乎所以,在羽毛未丰的情况下大肆提拔自己的亲信。结果27天后,刘贺被霍光废掉,有意思的是,霍光宣布刘贺在27天中,干了1127件荒唐事。这个倒霉的前皇帝一蹶不振,33岁就死了。2011年,刘贺的被发现后得以重点保护。2015年12月23日正式发掘主椁室。考古专家在海昏侯古墓中出土了5000多竹简, 其中有失传的《论语·知道》篇。这个《论语》竹简, 很可能属于《论语》的《齐论》版本。以后学习文学的小朋友,又有的背了。结束语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经历了无数天灾人祸。古人诗词文章在当时都不易保留,能够传世至今更不容易。李白去世的时候,李阳冰为其诗集作序说:(李白诗文)十丧其九,今所存者,皆得之他人焉。有幸藏在洞窟古墓中的文物,还有不少被盗墓者破坏损毁。科技越来越发达,但是文物却少一件是一件。不知道以后,不过毕竟几千年的历史,不知道未来还有没有更令人惊奇的发现。@老街味道古代有777位状元,这几位大诗人都是当年的状元,您喜欢哪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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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唐绝句03-为什么唐朝僧人王梵志的白话诗不是简单的打油诗?

前言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1900年6月22日)是一个不平常的日子,在遥远的敦煌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道士王圆箓雇人清理敦煌洞窟时发现了一个藏经密室,这里边足足保留了大约5万余件佛教经卷等文物。在这之后的几年内,大量的文物被各国列强偷运回国,从此以后中国人研究自己的敦煌文化还跑要去国外的博物馆。在这些敦煌残卷里,有着无法估量的价值。著名的唐朝诗人韦庄有一首《秦妇吟》是唐朝最长的乐府诗,韦庄因此被称为“秦妇吟秀才”,然而在晚唐至清代千多年里,这首诗一度隐没不见,直到在敦煌残卷里被发现。今天说的不是韦庄,而是另一个被证明的僧人,就是白话诗人王梵志。一、重见天日的王梵志证明王梵志确有其人事件是,敦煌佛窟竟出土了一件"大唐开元二十七年,岁在癸丑二月,东朔方黎阳故通玄学士王梵下直下孙王道"奠祭其友杨筠的祭文。这是王梵志孙子王道的文章。民国的大师胡适在他的文章里记录了他第一次见到王梵志残卷的情景:“我在巴黎法国图书馆里读得伯希和先生(Pelliot)从敦煌莫高窟带回去的写本《王梵志诗》三残卷,后来在董康先生处又见着他手抄日本羽田亨博士影照伯希和先生藏的别本一卷,共四个残卷……王梵志的敦煌残卷诗今天还在法国的图书馆,不知道是幸事还是不幸。二、这个和尚不一般观塘绝句已经讲过虞世南和王绩两个人,既然第三个就讲到王梵志,那么自然认为王梵志是隋末唐初的人。王梵志的详细生卒年、字、号生平、家世都不甚详细,经过胡适等人推算他大约生活在590年到660年左右,比初唐四杰要早生40余年,和观唐绝句02介绍的王绩(约590~644)是同时代人,不过一个是官宦世家,一个是中下层的普通人。据说王梵志家境颇丰,自幼读过不少儒家经典。后因战乱家道中衰,一时穷困潦倒,年过50半路出家,80多岁时在唐高宗李治年间去世,一生留下了不少通俗却富有禅机的诗篇。这些诗受到了无数人的仿效和推崇。三、王梵志的白话诗古人和今天的人一样,书面语和平时说话的口语是有区别的,特别是古人识字率低,因此诗人们写的诗未必大家都能明白,所以才会有白居易写诗但求“老妪能解”的故事。可是在唐朝有这样一个诗人,他完全用白话写诗,对于读者来说完全不存在理解障碍,甚至有宋朝柳永“凡饮井水处皆能歌柳词”的地步。唐朝是个开放和包容的环境,上到王公贵族还是贩夫走卒都能写诗,有高雅有通俗,有古体有近体,甚至还有流传甚广的白话诗,这种格调不高、语言浅近的诗拿到今天来看,估计大多数人会认为是打油诗。他人骑大马,我独跨驴子。回顾担柴汉,心下较些子。城外土馒头,馅草在城里。一人吃一个,莫嫌没滋味。梵志翻着袜,人皆道是错。乍可刺你眼,不可隐我脚。世无百年人,强作千年调。打铁作门限,鬼见拍手笑。四、王梵志诗不是打油诗我们从小学的都是文人诗,在古代为了功名,像王梵志的这些诗也同样较少被选入文人的选本,多被转录于古人的诗话中。但是王梵志的白话诗之所以受到推崇,是因为这些诗并不是简单的打油诗。1、从押韵来看例如上面举例的四首绝句,每一首押韵都是非常严格,要知道隋朝以前的诗是用口语押韵的,不免受到各地方言的影响。但是隋唐出现韵书以后,诗人押韵几乎都是符合韵书的,王梵志的这四首诗分别押韵四纸、邻韵五未四寘、入声十药、去声十八啸。2、生活哲理与避世思想l 禅机哲理更重要的是王梵志的白话诗“言之有物”,浅显通俗之中富有禅机和生活哲理,具有"教戒诸学道者"或"开悟愚士昧学之流"的作用。相比较白话文运动的诗来说,王梵志的白话诗还是强于胡适《两只蝴蝶》的。我昔未生时,冥冥无所知。天公强生我,生我复何为?无衣使我寒,无食使我饥。还你天公我,还我未生时。---王梵志两只黄蝴蝶,双双飞上天;不知为什么,一个忽飞还。剩下那一只,孤单怪可怜;也无心上天,天上太孤单。----胡适l 避世思想现代著名学者郑振铎曾经举了“吾有十亩田”和“城外土馒头”两首诗的例子吾有十亩田,种在南山坡。青松四五树,绿豆两三窠。热即池中浴,凉便岸上歌。遨游自取足,谁能奈我何!郑振铎评价道“这样直捷的由厌世而逃到享乐的意念,我们的诗里,虽也时时有之,但从没有梵志这么大胆而痛快的表现!”3、文字通俗的目的上面说过白居易作诗寻求“老妪能解”,这其实就是为了消除文人诗的一个弊端,今天我们阅读文言文和古诗有障碍,古人文盲众多自然也同样有障碍。上周看了最新的一期晓说《20180518杂书馆收藏的时与光》,高晓松讲了中国的民间戏曲,介绍了杂书馆收集的一些民间如木鱼书一类的唱本,,这些都是知识水平不高的老百姓所接触的文化,这些唱本及其通俗易懂,政府和一些商人通过这种渠道来传播自己的政策和商品。4、民谣的作用古人为在民间传播一些思想要看对象,对于读书人和官员可以像骆宾王那样写一篇《为徐敬业讨武曌檄》,对不认字的老百姓经常要注意简单易懂,例如刘邦的:"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还可以采用传播民谣的方式,比如李自成的:"杀牛羊,备酒浆,开了城门迎闯王,闯王来时不纳粮"。王梵志诗就是以这种最通俗易懂的文字来传递他自己对于生活的认识。五、后世的影响北宋黄庭坚对王梵志的评价极高:"是大修行人也"。在唐朝的《云溪友议》记录了王梵志的十几首诗,并评价到:或有愚士昧学之流,欲开其语,则吟以王梵志诗……其理虽鄙,其理归真。所谓归真悟道,徇俗乖真也。这段话说明唐朝人早已认识到王梵志的价值,认为其诗言语虽然鄙陋,但是“其理归真”,最重要的诗对于愚昧的人,用王梵志诗来开导他,可以教化民俗。王梵志对于后世的禅门诗人影响最大,唐代著名的诗僧寒山、拾得、皎然等人的风格,秉承王梵志衣钵,写下了许多梵志体诗歌。而著名的大诗人王维、顾况、白居易等,也或多或少受到他的影响。皎然在其著作《诗式》中盛誉梵志诗"外示惊俗之貌,内藏达人之度"。王维诗《与胡居士皆病寄此诗兼示学人二首》注云"梵志体":因爱果生病,从贪始觉贫。色声非彼妄,浮幻即吾真。四达竟何遣,万殊安可尘。胡生但高枕,寂寞与谁邻。与王梵志的诗相比,这些大诗人的作品还是文雅得多。范成大化用王梵志"千年调"、"铁门限"和"土馒头"诗句,写下"纵有千年铁门限,终须一个土馒头"的警句,还被曹雪芹写入了《红楼梦》。结束语关于王梵志的记载在唐朝就有,他的白话诗在唐宋时也非常流行,特别是很多唐宋诗话都录有其作品。但是王梵志在唐朝正史不见其传记,《宋书艺文志》也只收录了王诗一卷,康熙年间的《全唐诗》一首也没有收录。造成明清以后其作品渐渐失传。究其原因老街认为王梵志毕竟不是主流相声演员,他的诗在科举考场上绝对得不了高分,估计古人是不会让小孩子从小学这种诗的。 即使是今天我们也没有在教材中选入王梵志的诗,功利社会中怪不得古人。下面是老街的一首小诗,请朋友们指正:老街味道仿王梵志体大道往来客,湮没风尘里。几人能告我,名利甚滋味?@老街味道观唐绝句02-斗酒学士王绩《过酒家》不仅仅是一首简单的饮酒诗观唐绝句01-渐开唐朝诗风的虞世南以及历代咏蝉诗浅说学习诗词不仅仅是多读书,还要知道读什么书 按照什么顺序读书

死魂曲

朱晔:日本民法注释的演变对中国的启示∣评注研究

注:本文原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年04期,第126-137页。本文共计16,540字,建议阅读时间33分钟目录一、引言二、日本明治民法典的诞生及解释学发展的总括(一)明治民法典的诞生1.旧民法典制定的前夜2.旧民法典招致的批判3.由日本学者制定的民法典(二)日本民法解释学发展的总括1.德国学说继受期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争鸣期3.民法学界的自信期三、民法注释书种类的概览(一)涉及立法者初衷的资料1.立法理由书2.民法立法者的见解(二)针对学生及实务人员的注释书1.前辈法学家所著的注释书2.学者共著的新类型注释书(三)面向学者以及法官等专业人士的注释书(四)结合判例的注释书四、以《日本民法典》第176、177条为例分析民法注释的演变(一)概述(二)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分析及思考1.物权变动模式的分类2.相关的比较法分析3.关于《日本民法典》第177条的讨论以及判例的沿革五、结语 摘要:民法典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由于民法典不仅涵盖的内容庞杂、术语专业、概念抽象,且伴随着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各类新型纠纷层出不穷,条文规定的滞后在所难免,故法典诞生后需对其进行解释。在亚洲,日本堪称摸索司法制度健全化的先驱,《日本民法典》在诞生后的百余年间为维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颁布,框架已成型,在对其进行注释时,同样以继受比较法经验为基础,并采用相同立法体系的《日本民法典》的解释学成果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通过以日本民法为比较对象,对其立法历程、解释学发展等进行简要梳理,并基于实证性分析,剖析存有争议条文的解释方法后,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与日本相比,中国学者在进行民法典的注释研究时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困境; 第二,展开注释工作时,学者们不仅需要留意对论述顺序进行统一,而且必须慎重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关键词:民法典;日本民法注释;明治民法典;民法注释书一、 引言历经了漫长的立法摸索及诸多单行法的司法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已于日前颁布,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本次立法凝聚了海内外学者的睿智以及法律实务成果。民法典是左右经济发展的基本法,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等核心价值始终贯穿其中。一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典不仅可促进各类交易蓬勃发展,尚能通过维护民众的财产利益及意思自治而激发社会的整体活力。由于民法典不仅涵盖的内容庞杂、术语专业、概念抽象,且伴随着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各类新型纠纷层出不穷,条文规定的滞后在所难免,故对法典进行注释,使其得以恰当运用是学界同仁所无法回避的难题。纵观亚洲,日本堪称摸索司法制度健全化的先驱,在跨越法典论争及旧法典夭折等曲折后,一部继受了当时先进西方法学思想的《日本民法典》于1896年诞生。虽经历了战败、高度经济发展等重要历史变革,在长达百余年间,该法典发挥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作用功不可没。《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后的全新产物,因当时的日本社会具有较浓郁的封建特色,忠孝理念根深蒂固,故该法典不仅在制定阶段备受挫折,而且在摸索如何使其迅速根植于社会的过程中,学者们付出了诸多艰辛努力。此外,为达致在短期内消除治外法权的目的,《日本民法典》博采众长,荟萃当时西方诸国的优秀立法,使得该法典无法避免规则间存在龃龉。为解决条文整合性等适用过程中呈现出的问题,学者们时常通过对母法以及该国的社会背景进行考察而探寻符合日本现实社会的处理方案,而这种日积月累的学术成果使得日本民法解释学日臻完善。在中国,民法典的框架已经成型,潘德克顿体系的采纳基本上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在对其进行注释时,同样以继受比较法经验为基础,并采用相同立法体系的日本民法典的解释学成果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本文拟以日本民法为比较对象,对其立法历程、解释学发展等作简要的梳理,并基于实证性分析,剖析存有争议条文的解释方法,为中国民法典的注释研究提供比较法上的启示。二 、日本明治民法典的诞生及解释学发展的总括(一)明治民法典的诞生1. 旧民法典制定的前夜日本在明治维新成功后便开始尝试民法典的制定,1868年(明治元年)政府创设“制度寮”,后改制为“制度局”,由江藤新平主导民法编撰工作,后于1871年,制定了近代化后首部民法草案《民法决议》。该草案主要以《法国民法典》为范本[1],融入了少量符合当时日本社会状况的规则,但受限于当时的翻译及学术水平,草案中存有较多弊端,该案在短期内经历了两次修改,为其他版本草案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照[2]。此外,这一时期,不仅司法省官僚城井国纲曾尝试在修订《民法决议》的基础上提出民法草案,司法省“民法寮”以及短期存在的立法机构“左院”也在探寻其他版本[3]。经历了上述立法探索后,日本于1876年3月重启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878年完成“明治11年民法草案”。该草案长达1820条,不仅全面采纳了《法国民法典》的内容,而且翻译痕迹浓重。由于该草案未能考虑日本国情及习惯,仅作出部分修订无法完全弥补这一缺陷。比如,博瓦索纳得博士在司法省民事会议上指出,日本火灾频发,完全可以缩短参照《法国民法典》规定的30年取得时效。鉴于此,立法机构于1880年决定重新制定符合社会现状的法典[4]。值得一提的是,这一阶段日本不仅在制度创设方面做了不懈努力,而且在裁判制度的近代化领域亦有相应进展。比如,有学者认为,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得知,日本在明治维新早期短短数年内便迅速完成了由垂直结构向水平结构转移的构造性变革[5]。综上所述,明治维新初期,社会变革的呼声高涨,为废除西方列强强加于日本社会的不平等条约,解决治外法权问题,明治政府于创设当初便全力推动包括立法、诉讼制度改革在内的司法现代化。从江藤新平的名言“误译也无妨,唯需速译”[6]即可窥见当时立法的急迫性。在此大环境下,各派学者各抒己见,纷纷提出他们认为符合日本传统民俗及今后发展趋势的草案。这种畅所欲言,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难能可贵,在近期的民法典修订中亦有同样感受[7]。而在裁判实务方面,民事规则的制定尚处于萌芽阶段,虽然以各种“太政官布告”形式而出现的民事单行规则逐步增多[8],依然无法满足实务界的需求。在此阶段,尽管“习惯”,“条理”已成为法源,但当法官依然无法确定审判依据时,时常会向司法省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请示并获取“指令”,这类指令汇编为《法例汇纂》(1875年)、《民事要录》(1875年)等出版物,成为该时期重要法源[9]。 2. 旧民法典招致的批判《明治11年民法草案》被摒弃后,日本于1880年设置“民法编撰局”,着手制定全新的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法国法学博士博瓦索纳得在财产法的制定中起到了核心作用。与此相对,“法律取调委员会”认为,由于人事编以及继承部分涉及各国“国体”及“风俗习惯”的差异,相关部分应由日本“本邦人”起草[10]。1890年3月及10月“民法财产编财产取得编债权担保编证据编”,“人事编以及财产取得编的赠与、遗赠、夫妇财产契约部分”陆续得以公布。在制定期间,编撰委员虽有变化,但博瓦索纳得博士始终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旧民法典的法国特色显著,在编别构成以及内容上两者极为相似[11]。 以《法国民法典》为范本制定的旧民法典贯穿了自由平等的精神,解放了封建制下对个人的束缚,然而该法典公布后,招致了诸多批判[12]。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法典中存在着与旧惯民情,传统国民生活相悖的内容,尤其身份法有害于淳风美俗;二是未能参照当时最为先进的德国民法典草案及英美法规则;三是编别构成方面存在学理上的缺陷;四是法典中混有公法程序性规定;五是抽象性规定不足导致法条错杂重复;六是定义性、说明性规定比比皆是导致条文繁杂;七是翻译特征鲜明。在这一时期,日本国内出现了近代史上著名的“法典论争”。围绕旧民法典是否应该施行,由帝国大学(东京大学)毕业生创立的“法学士会”于1889年5月发表《法学士会关于法典编纂的意见》[13],成为“法典论争”的导火索。随后,以法国法学派为主的“断行派”与以英国学派为主的“延期派”全面对立[14]。东京大学穗积八束教授甚至提出了“民法出而忠孝亡”的观点,诱导了社会舆论的走向。“法典论争”涉及诸多社会背景,其中,西方法律与日本民间习惯的冲突,法律家间的阵地争夺,以及政府对废除治外法权的紧迫愿望与社会矛盾之间的调整贯穿其中,最终,“延期派”获胜,政府以3年修改期为条件,重启法典编纂[15]。3. 由日本学者制定的民法典“法典论争”后,1892年日本议会决定延期施行民法商法,1893年3月创设直属内阁的“法典调查会”,由伊藤博文担任总裁,西园寺公望任副总裁。两人对民法典的态度有所不同,伊藤专注于国家富强,无视人民基本权利,而西园寺曾留学法国,深受自由主义思潮影响,时常在调查会会议中阐述自身观点[16]。调查会委员控制在50名以内,而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这三位东京大学教授则作为主查委员,在起草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经多次调查会会议后,明治民法1-3编(总则、物权、债权)于1896年提交国会,而4-5编(亲属、继承)则于1898年公布。法典之所以能在短短三年内完成,这不仅与三位起草委员的不懈努力密不可分,而且旧法典在修订时发挥的基石作用亦不可忽视。具体而言,起草过程中不少条文沿袭了旧法典的精髓,其中部分条文,比如本文稍后将作详述的第177条则是原封不动地延续了旧法典第45条的内容[17]。就法典的法源而言,有学者指出,与主要以法国法为基础的旧民法典不同,明治民法在编纂过程中,广泛参照了各国立法,其中包括了瑞士债务法、奥地利民法、普鲁士普通邦法、萨克森民法、德意志民法第一草案、第二草案,以及隶属英美法体系的加利福利亚州民法、纽约州民法草案、印度契约法等。而立法者梅博士则以谦虚及公平的态度整理、评析了各国制度的特色[18]。此外,另一位起草人穗积博士早年留学英国,若查阅《法典调查会议事速记录》即可发现,该记录中时常引用英国判例,由此可见英美法对明治民法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19]。就法典的特征而言,在财产法领域,首先,明治民法采穗积博士的意见改罗马式编纂方式为德式潘德克顿体系[20],重新安排了编章构造,修补了形式上的缺陷。有学者认为,采用潘德克顿体系不仅能发挥梳理旧民法典条文错杂的作用,而且这种立法方式简明扼要,符合交易规则的需求。不仅如此,在法典中区分债权和物权还有利于促进增长商品流动过程中的自由主义[21]。其次,立法者在侵权编中坚持采用过失主义原则以确保民众的自由经济活动不受妨碍[22]。而在家族法部分,立法者充分尊重日本社会独特的家族制度[23],强化户主的权利,在继承编中规定家督继承制度以保障户主权的继承[24]。总体而言,法典的基本原则不仅符合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的基本国策,同时也应对了日式资本主义的特征[25]。 (二) 日本民法解释学发展的总括1. 德国学说继受期如上所述,19世纪末诞生的《日本民法典》是继受西方法律的产物,因此相关内容与日本既有的习俗、规则之间存在断层。为了对抽象条文规范加以具体解释以便用于纠纷解决,法典在施行后日本学界便开启了外国学说继受时期。尽管围绕法典中各外国法影响所占具体比例存在争议[26],但由于起草过程中参考德国法部分比比皆是,且法典采用潘德克顿体系,因此学者受德国学说的影响甚巨,川名兼四郎博士,石坂音四郎博士,鳩山秀夫博士为代表性人物。在这一时期,涉及立法者意思说、法律意思说的学术书籍散见于世,而明治民法起草人之一的富井政章博士倾向于主张前者[27]。再如,学说继受期的代表性人物石坂博士认为,形成基本概念时应该遵循目的或价值作出判断,即,按照价值判断运用逻辑方法明确大前提中的概念。通过逻辑方法推演出的结果不符合现实生活时,那也只是法律自身的缺陷,而并非是解释方法的缺陷[28]。由此可见德国法学在学说继受期所获有的巨大影响。有学者认为,大正(始于1912年)至昭和(始于1926年)初期,日本法学界虽呈现转机,少数优秀学者会对当时的法解释学作出反思,但多数仍停留于迷离状态[29]。在概念法学盛行的阶段,最具影响力的批判来自于末弘严太郎博士。末弘博士虽师从川名兼四郎博士,但却对德国法万能的倾向敲响了警钟,认为研究法律需要依靠判例与新闻,前者有助于了解法典如何结合事实进行适用,后者则能提供掌握现实社会动向的重要素材。末弘博士还强调,在思考法律问题时,不能仅仅依附于概念或是发挥想象力创造某种概念,脱离现实生活讲述法律不仅相当危险而且毫无意义[30]。末弘博士的批判对学界造成了巨大冲击,此外由于判例研究在当时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其观点在该时代背景下具有重大意义。2.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争鸣期总体而言,二战后日本迎来了法解释学高度发展期。渡边洋三博士认为,触发当时法解释争论的直接契机是,政府肆意解释宪法招致了民众的不信与不安。具体而言,由于日本战后特殊的政治状况,法与权利之间出现了激烈矛盾,政府大幅超越其通常拥有的目的性解释的权限肆意解释宪法,这引发了学者广泛的关注[31]。而在民法研究领域,来栖三郎博士在1953年秋季举行的日本私法学会上所作的报告激起了学界的巨浪[32]。来栖博士认为法律解释并非绝对的客观认知,而是在法律赋予的复数结论中挑选出一个优于其他结论的主观性价值判断。在来栖博士提出其直率的观点后,学者间展开激烈讨论,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川岛武宜博士[33]强调结合社会学进行法解释的观点[34]。川岛博士所著的《所有权法の理论》堪称结合民法与法社会学研究的不朽之作,该书不仅受到了“该书是战后民法学有决定性影响的”私法理论核心大作这样的高度好评[35],同时也是法社会学领域的经典名作。法解释学论争涉及的范围较广,除了上述法解释的客观性、唯一正当的解释是否存在这类论点外,甚至还涵盖了解释者的责任[36]这样的问题。由于争论的内容过于抽象化、理论化,日本学界最终未能就论争达成一致见解,学者们转而思考能够适用于具体事例的解释方法,而利益法学的解释方法恰好产生于这样的时代背景。利益衡量理论的倡导者为同属东京大学的加藤一郎博士和星野英一博士,两位学者均主张结论先行性的观点,即事先通过具有主观性的利益衡量来判断纠纷中的哪一方更应该受到保护,但两者在概念用语和思考路径上有所不同。加藤博士采用利益衡量这一术语,认为通过法规得出唯一正确结论几乎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由法规而产生的理论构成不是为了推演出结论而存在的,其目的在于作出理由说明。而在进行理由说明的方法中,既有概念法学中由上至下的演绎型方式,也有由下至上的归纳型方式,两者浑然一体。实际上,人们在不断重复思考假设的结论以及用于验证该结论的理论构成的过程中,得出一个最终的判断[37]。星野博士则使用利益考量一词,认为从效果入手就是首先对互相对立的各种利益和价值进行筛选,然后从多方面对这些利益和价值作出对比、分析后得出结论,随后需要将该结论同既有的规范进行结合作出具有说服力的阐述[38]。对于两位博士思路的差异,濑川信久教授认为,加藤博士思路如下:一是抛开法规,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二是探寻理论构成;三是如有必要通过利益衡量修改结论。而星野博士的思路如下:一是适用法规得出结论;二是通过利益考量分析结论的妥当性;三是如有必要修改由第一步骤的思考所确定的结论[39]。值得一提的是,在二战后的日本,除了上述理论研究得到蓬勃发展外,马克思主义学派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该学派在战前遭受军国主义的压制,战后又快速得到了恢复[40]。而在民法学理论以及教材方面,我妻荣博士的教科书、体系书可谓独树一帜,广为流传。对此,加藤雅信教授认为,我妻学说的特色在于,避免对各种要件的外延进行明确定义,通过某些具有标语性、比喻性的命题让判断标准分解,使其不僵硬死板,以维持解决具体纠纷时的个案妥当性。其结果,针对如何确保个案妥当性和判断基准性,我妻法学能以中庸的形式加以调和,这也是我妻学说能在实务界被广泛接受并成为通说的原因所在[41]。综上所述,二战后的日本民法解释学在较短时间内摆脱了概念法学的束缚,在摸索本土化的道路上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加藤雅信教授认为,在这段时期不仅日本判例研究已极为盛行,而且学者也能够通过分析社会状况去探索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二战后的民法学已呈现出相当独立于外国法学的面貌[42]。 3. 民法学界的自信期《日本民法典》自诞生后为其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尽管民法典中绝大多数的规定来自于西方法律,但在适用过程中,得益于诸多法学家的不懈努力,解释上并未出现长期僵化的弊端。对此,有比较法学者认为,日本百余年来的民法学研究历史,可以总结为经历了模仿法学、概念法学、实践法学、利益法学的阶段[43]。在民法研究领域,自上述我妻荣法学的鼎盛期后,学界呈现出群雄割据的面貌,在近期的民法典修订过程中,学界热火朝天的景象更是显现得淋漓尽致。日本民法的修订始于21世纪,大致背景如下。第一,《日本民法典》财产法部分自制定以来基本未作改动,尽管2004年对民法典作出了口语化的调整,但条文晦涩所造成的普通民众难以理解的弊端依然存在。第二,由于法典在长期适用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判例,这使得制度的透明度大幅下降。第三,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凸显,修改财产法的陈旧规则以适应国际社会变迁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加藤雅信教授于2005年底集结了近20位民法学者成立了民法改正研究会,开始分析国内外动向,并探讨修订之可行性[44],这项学术活动开启了新世纪日本学界对民法修订的尝试。此后,对民法典修订的讨论活动便如火如荼地展开,学者们各抒己见,各类关于民法修订的建议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除上述民法改正研究会的成果[45]之外,民法(债权法)改正检讨委员会的学术成果也备受瞩目,成为了法律修订的重要参考素材[46]。此外,其他学者小组[47]以及律师协会[48]也积极参与立法讨论,提出自身的观点。总体而言,在这一期间,围绕民法典修订,日本民法学界呈现出一番火光四溅的景象。经过了这一番学界长期的讨论,有关民法部分修订的法律案最终于2017年5月26日在国会获得通过,《日本民法典》债权部分终于完成了其诞生后的首次全面修改。新法已于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围绕新法的诞生会给实务界带来多大程度的影响,学界众说纷纭,尚无定论,因此,近期的最高法院的判例动向值得密切关注。回顾本次日本民法典的修改历程,不难发现,历经了约120年的法典适用,日本学界已进入不必借助外国立法也可独立进行立法探讨的成熟期。举例而言,笔者对一次小型研讨会中的讨论记忆犹新。会上一位外国立法专家向日方参与立法的学者提问,日本在本次立法中是否会把外国的法律当作条文修订的理由而提出,答曰:学者可能会在各自的研究领域思考国外的立法动态,但立法中这些内容不仅无法成为修改理由,估计即便有人提出也会被嗤之以鼻。可见,日本民法典的本土化已基本完成,日本学者的自信心亦可窥见一斑。三、民法注释书种类的概览(一) 涉及立法者初衷的资料1. 立法理由书在对日本民法作出注释时,《法典调查会民事议事速记录》堪称最为原始、客观的资料。该速记录如实地记录了法典调查会中的讨论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问答双方的名称,具体的讨论内容等均记载其中,成为了解立法背景的第一手材料。比如,关于在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中坚持采用过失责任原则的目的,穗积陈重博士作了周详的说明,认为确保个人的正常活动、自由的范围,避免损害交易的发展以及维护民众的安定生活是采用该基本原则的主要原因[49]。《法典调查会民事议事速记录》的原始资料藏于司法部,日本学术振兴会于1934年对其进行整理、印刷。二战后,商事法务研究会将其编为32卷,在1983至1988年期间给予出版。由于近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普及,学者可以通过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网站进行查阅[50]。在中国,某重要法律出台后各类立法理由书即刻上市,同过去的同类书籍相比,近期的书籍在内容上获得了极大的扩充,但笔者认为,相关书籍在信息的客观性和透明度上有待进一步提升。比如,围绕意思表示瑕疵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关于本款内容,原草案中存在但书,即“但是双方均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此外,草案155条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被撤销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此条最终被删除。关于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国内最详细的立法理由书记载:“有的意见指出,意思表示瑕疵导致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能否对抗第三人,只考虑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还不够。依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还要考虑标的物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否已经登记或者交付等条件。鉴于上述条文中规定的对抗第三人问题,涉及的就是物的归属,民法总则在此可以不作规定,适用物权法专门解决此问题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可”[51]。阅读以上内容后不难发现,与日本明治时期的立法理由书相比,中国的相关书籍在详细程度上有待作出改进,否则将成为法典注释研究中的瓶颈。2. 民法立法者的见解另一类民法注释中的重要参考书籍则是立法者的著书。比如,被誉为日本民法之父的梅谦次郎博士所著的《民法要义》可谓典型。该书出版于1911年,共计5册,按照潘德克顿体系编排。在作出具体论述时,梅博士按照条文顺序逐条解释,虽言简意赅,但勾勒出了各条文的主旨及适用方法。比如,《日本民法典》中常用条文94条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但此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本条文,书中以近4页加以概述[52]。文中不仅举例说明何为通谋虚伪的无效,而且明确了该无效可能有害于交易安全,故需要通过该条第2项对无效进行限制。此外,梅博士在文中还对94条规定以外的涉及纠纷解决的其他周边内容作出概述,比如书中阐明,适用94条2项后,真正权利人可对通谋虚伪表示中的相对人提出不当得利的请求。因此,梅博士的这种注释方法十分有利于读者理解制度的整体框架。(二) 针对学生及实务人员的注释书1. 前辈法学家所著的注释书1950年,我妻荣博士携同有泉亨博士推出大型法典注释书,其目的在于,理清规则中的概念,阐明各条文的主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与其他条文的关系,明确民法框架体系下该条文的位置[53]。在我妻、有泉两位博士辞世后,2005年该书由清水、田山两位教授负责其新装版的撰写。书中有重要判例的梳理,但总体而言,本书偏重于条文本身的注释,而涉及学说汇编的内容相对较少。 2. 学者共著的新类型注释书自2004年法科大学院制度创设后,为培养符合实务界需求的人才,民法教学的方式发生了巨变。为了迎合这种变化,新型的注释民法应运而生。2012年松冈久和及中田邦博两位教授召集了10余位学者,共同撰写符合法科大学院教育特点的注释书籍,从实务需求的角度对条文作出剖析。其成果《新注释民法》的特色在于,尽量回避学说状况的详细叙述,基于判例和通说(多数说)对条文作出注释。而在说明过程中,偏重于明确条文主旨,适用范围,条文要件,法律效果,问题所在以及举证责任等内容[54]。(三) 面向学者以及法官等专业人士的注释书在各类注释书籍中,有斐阁出版的注释民法系列可谓最为专业、详尽,该系列丛书的出版始于20世纪60年代,每隔20-30年将会对此重新编写,每次重编时系列名称会出现细微变化,分别为《注释民法》(出版始于1964年),《新版注释民法》(出版始于1988年),《新注释民法》(出版始于2000年)。总体而言,相对于《注释民法》,《新版注释民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补充了新的案例与学说,而在论述顺序等方面变化甚微。然而,与《新版注释民法》相比,《新注释民法》中的变化显而易见。第一,在以往的两个系列中,比较法的内容会占较大比重,而在新系列中,比重有所压缩,这也许与前述日本民法学界的自信与日俱增的现象密切相关。第二,论述顺序的变化较大。具体而言,在对各具体条文进行注释时,虽然形式方面尚未完全统一,但按照条文主旨、争议性内容进行排序,并依照论点作出阐述的倾向较为明显。第三,或许是受到近期法学教育方法变化的影响,刻意明确各条文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的作者增多。由于《新注释民法》系列正在陆续出版之中,以上变化是否延续值得继续观察。(四)结合判例的注释书近期,按照各条文的论点,结合判例动态进行注释的书籍行销于世。这类书籍主要便于实务界人士查阅,比如《论点体系判例民法》[55]已获得了广泛的关注。该系列由学者共著,按条文顺序汇编,对重要判例进行整理,成为了便捷的工具用书。四、以《日本民法典》第176、177条为例分析民法注释的演变(一)概述上述内容大致概括了《日本民法典》制定的过程,诞生后民法学界总体的发展动态,以及各类注释书籍的出版状况。以下,本文将尝试以在日本民法学界颇有争议的第176、177条的解释为例,通过实证性分析,梳理相关理论发展的脉络以及判例在民法注释研究中所起到的所用。在《日本民法典》中,第176、177位于物权编,是有关物权变动的重要条文。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其效力。而紧接其后的第177条却规定,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及变更,不按不动产登记法及其他有关登记的法律之规定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上述两个条文的龃龉引发了物权究竟何时转移,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究竟具有何等效力,以及第177条中第三人的范围应该如何确定等解释上的疑问。这些难题不仅涉及物权变动的基础理论,更影响到实务界的走向。相关论文为数众多,是学界讨论的重要课题之一。比如,在上述《注释民法(6)》中,第176条的分析为第107至139页,第177条的注释为第139至388页。而在《新版注释民法(6)》中,由于重要判例的不断积累,第176条的内容变为第224至263页,而第177条的则为第264至767页,多达500余页。由此可见,第177条的注释在学界所占的地位绝不容小窥。由于物权变动在中国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论点,日本解释学中的讨论不仅可对中国的理论发展起到参考作用,相关内容同样也是观察日本民法注释的重要素材,本文拟通过对两国讨论进行比较,梳理大致的现状。 (二) 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分析及思考1. 物权变动模式的分类法学名家铃木禄弥博士在对瑞士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进行详细考察后认为,现行的各国制度中包括了第一种是法国或日本民法所采纳的意思主义;第二种是德国民法采用的实质性合意主义(das materielle Konsensprinzip);第三种是瑞士民法中的登记形式性合意主义(das formelle Konsensprinzip)[56]。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以上三种模式之外,在现行德国民法制定之前,曾经在德国北部地区出现过第四种即形式性效力主义(Prinzip der formellen Rechtskraft des Grundbuchs)。而第四种模式由于完全无视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而过度地保护了交易安全,未能被现行德国法及瑞士法继承[57]。此外,原岛重义博士将上述第一、二、三种立法模式分别定义为:契约主义(Vertragsprinzip)或合意主义(Konsensprinzip),物权合意主义(Einigungsprinzip),登记主义(Eintragungsprinzip)[58]。尽管两位博士在对三种模式进行定义时使用了不同的名称,但笔者认为,称谓上的差别仅仅是由于他们强调的侧面不同而造成的,而对应概念的本质间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59]。2. 相关的比较法分析在中国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立法采用的是瑞士或是奥地利的,即第三种的折衷模式,因此需对这种模式的内涵作出一些具体分析,以确定“区分原则”的内容。相关的分析主要归纳为以下两点。其一,明确模式三与其他模式的不同之处,尤其是与二的实质区别。其二,明确在模式三中,是否有必要承认物权行为以及独立性的概念。有关第一点,在模式一中,债权契约中的合意使物权发生变动;而在模式二中,在理论上物权变动需要具备债权契约、交付或登记、以及物权契约这三个要件;在模式三中,只要债权契约以及交付或登记存在,则物权发生变动。由此可见,模式二与三之间的第一项区别在于是否需要独立的物权契约。此外,模式二与三的第二项重要区别在于,在模式二中,由于无因性原则的存在,物权的变动与否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而在模式三中,契约的无效或被撤销的效果直接影响到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关于第二点,可以说这是在中国引起争论的焦点问题。日本有分析认为,物权行为概念以及物权行为理论之所以出现,是由于在理论上需要利用与物权行为理论相关的无因性理论来完全切断债权契约与物权行为的关联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因性理论是物权行为概念出现的基础,而且通过无因性原则的确立,可以在理论上对第三人的保护作出充分的说明与解释[60]。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因性理论出现的真正原因并不是仅仅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因为如果法律承认登记具有绝对的公信力同样可以保护动态安全。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行德国民法采纳无因性的主要初衷在于,在创设无因性理论的基础上,可以限制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的审查范围,继而实现排除繁琐的登记审查之效果,进而达到不动产交易能够简单进行的目的[61]。相对于德国法中的立法模式,模式三并未采纳无因性理论的做法,而是维持了债权契约与物权变动之间的一致性,这便使得承认物权行为的必要性大幅度减少,并造成了“瑞士法并未明确区分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62]这一结果。综上所述,中国的制度类似于采纳了瑞士或是奥地利的折衷模式,即登记生效主义,其实质结果与采用有因主义时的并无二致。因此,日本学界的讨论对中国的理论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样的理论构成有一特点,当出现不动产交易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时,在理论上该物权将会发生复归性的变动,权利回归至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和采用无因主义的立法相比,在有因主义原则下,出现登记和实际权利关系不一致的可能性更大,换言之,虽然理论上原权利人能够重新取得所有权,而在某些情况下登记簿并不能够立即反映出真实的权利状况,此时倘若有第三人加入交易,极有可能出现危害交易安全的情况。 3. 关于《日本民法典》第177条的讨论以及判例的沿革由于第177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如何确定第三人的范围不仅是解决不动产一物二卖纠纷的基础,也是本条注释研究的核心问题。相关学说随着时代的变迁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早期,学者倾向于立法者所提倡的第三人无限制说[63],因为在立法当初的社会背景下,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有待全面落实,采用第三人无限制说意味着不动产的买主不尽快完成登记就无法享有完整的物权,因此该学说有利于促进登记制度的普及。然而,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倘若采用第三人无限制说实质上就等于采纳了登记效力要件主义[64]。此后,恶意人排除说、背信性恶意人排除说、公信力说等学说纷纷出现,而背信性恶意人排除说则逐步成为了通说[65]。初期的日本判例并没有采用第三人无限制说,而是在判决中指出了第177条中所述的第三人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而言,1908年的判例强调,第三人应该是提出主张后可享受“正当的利益”的[66]。因而,在此判例之后,各种学说针对何谓“正当的利益”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化,恶意人排除说与背信性恶意人排除说形成了对立的局面。而从1968年开始,关于一物二卖纠纷,日本最高法院开始采用背信性恶意人排除说[67]。在此判例理论下,第一买主即便没有登记,也可以向“背信性恶意第三人”,也就是第二买主主张物权。值得注意的是,深入分析此学说的名称则不难发现,“背信性”是一个极为模糊的概念。众所周知,“恶意”在民法中具有特殊含义,通常指知晓、了解、清楚,因此,从判决的主旨来看,第二契约中的买主仅知晓第一契约的存在并不直接导致其丧失不动产所有权。正因法官需在个案中对具体事实进行认定才能够确定该案中的第二买主是否具有反道德性、反伦理性,所以日本最高法院通过采用“背信性”这一暧昧的词汇来应对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纠纷。五、结语在中国,在各方的群策群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了,学者们将进入艰辛而漫长的法典注释研究时期。在亚洲,日本堪称摸索司法制度健全化的先驱,其民法典在诞生后的 百余年间为维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采用相同立法体系的《日本民法典》的解释学成果对中国民法学界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笔者以日本民法为比较对象,对其立法历程、解释学发展等进行简要梳理,并基于实证性分析,剖析存有争议条文的解释方法,以期通过梳理日本这一法律继受国家的经验为中国学界提供可参考的素材。总体而言,与日本相比,以下原因使得中国学者面临更为严峻的困境。首先,在中国,民法规则的可视性有待提升。比如,《民法典》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类叙述屡屡出现,由于何谓另有规定不甚明确,无疑造成注释上的窘境。其次,部分民法条文中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学理的痼疾。比如,原《物权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本条规定在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中被改编为第387条1款得以沿用。然而,按照物权法的一般理论,通常只有物的所有权人(=债务人)才能够成为担保物权的设定人,因此,本条在主语,即“债权人”的设置上存有弊端。这种欠缺同样也会带来条文注释时的疑惑。再次,如前文所述,与日本的立法理由书相比,国内相关书籍在记述的客观性以及详细程度上有待进一步提升。比如,如果明确具体提出建议的学者,将有利于了解该学者平时所持的观点,进而作出整体性的分析,否则有可能会使注释者陷入盲人摸象的困窘。通过对日本民法注释的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在进行注释研究时有必要对以下两点形成共识。第一,对论述顺序进行统一。注释的目的之一在于便于法曹利用条文,因此统一要件、效果、论点、判例等内容的排列顺序有助于查阅者快速掌握整体概念结构。第二,在民法注释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典型判例勾勒出条文适用的最新动态和走向,而如何筛选案例则是学者们面临的重大难题。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并非所有的在法律上具有重大争议的纠纷都能获得最高法院的审理,而最高法院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可能在现实的审判中并不能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68]。与全国动辄上千万件的年案件受理数相比,指导性案件能起到的作用似乎微乎其微。因此如何选择适合条文注释的案例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以上仅为笔者对日本状况梳理后得出的些许思考,望能对中国民法典注释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注释:[1]由于法国民法是当时世界上最完备的法典,不仅江藤新平所属的组织,日本国内其他研究小组也在尝试翻译。参见手冢丰:《明治民法史の研究(上)》,东京:庆应通信,1990年,第14页。[2]参见前田达明编:《史料民法典》,东京:成文堂,2004年,第222页。[3]参见前田达明编:《史料民法典》,第247-474页。[4]参见前田达明编:《史料民法典》,第481-482页。[5]参见桥本诚一:《明治初年の裁判》,京都:晃洋书房,2017年,第2页。[6]参见穗积陈重:《法窗夜话》,东京:有斐閣,1915年,第209页。[7]2017年,日本完成了民法典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修订,在此过程中,学者们通过集结理念接近的友人,纷纷公布了自己的草案。[8]参见渠涛:《日本民法编撰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第273-274页。[9]参见广中俊雄、星野英一编:《民法典の百年Ⅰ》,东京:有斐閣,1998年,第6-7页。[10]参见前田达明编:《史料民法典》,第611-612页。[11]参见前田达明编:《史料民法典》,第942页。[12]参见前田达明编:《史料民法典》,第944页。[13] https://dl.ndl.go.jp/info:ndljp/pid/786137[14]关于“法典论争”的概况可参考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典论争”的历史分析》,《法学家》2002年第3期,第109-115,101页。[15]关于当时社会背景的概述可参考渠涛:《日本民法编撰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第278-280页。[16]参见福岛正夫:《日本资本主义の发达と私法》,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8年,第158页。[17]参见前田达明编:《史料民法典》,第945页。[18]参见冈孝:《日本民法典の編纂-梅谦次郎文书の绍介をかねて》,法曹时报51巻4号(1999年),第994頁。[19]参见前田达明:《民法学の展开》,东京:成文堂,2012年,第134页。[20]参见前田达明编:《史料民法典》,第1118页。[21]参见福岛正夫:《日本资本主义の发达と私法》,第169页。[22]参见广中俊雄、星野英一编:《民法典の百年Ⅰ》,第24页。[23]日本工匠精神的延续与其独特的家族制度密切相关,直至战后,受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GHQ)以及宪法修改的影响,历经激烈讨论,男女平等、限制户主权利、废除传统的家族制度等理念才在1947年修订亲属继承编时得以实现。相关详情可参考福岛正夫编:《家族-政策与法1总论》,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5年,第76-112页。[24]参见广中俊雄、星野英一编:《民法典の百年Ⅰ》,第27页。[25]参见福岛正夫:《日本资本主义の发达と私法》,第171页。[26]明治時代的民法学者冈松参太郎分析当时立法过程后指出,各国法律影响法典的大致比例如下:德国60%、法国30%、英国2%、日本习惯8%。参见和仁阳:《冈松参太郎――法比较と学理との未完の综合》法学教室,183号(1995年),第79頁。[27]参见来栖三郎:《法とフィクション》,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第62页。[28]参见石坂音四郎:《改纂民法研究(上)》,东京:有斐阁,1919年,第28-30页。[29]参见来栖三郎:《法とフィクション》,第63页。[30]参见末弘严太郎:《物权法(上卷)》,东京:有斐阁,1921年,第5-6页。[31]参见渡边洋三:《法社会学と法解释学》,东京:岩波书店,1959年,第4-5页。[32]参见来栖三郎:《法の解釈と法律家》,私法11号(1954年),第16页以下。[33]川岛武宜博士师从末弘严太郎博士,受导师影响,在二战期间便对日本农村社会的实际状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34]参见川岛武宜:《近代社会と法》,东京:岩波书店,1959年,第Ⅳ页。[35]参见加藤雅信等编,牟宪魁等译:《民法学说百年史》,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09页。[36]参见渡边洋三:《法社会学と法解释学》,第3页。[37]参见加藤一郎:《民法における論理と利益衡量》,东京:有斐閣,1974年,第2931页。[38]参见星野英一:《战后の民法解释学方法论研究ノート》,《民法论集(第5卷)》,东京:有斐阁,1986年,第64页之注21。[39]参见濑川信久:《民法の解释》,星野英一编集代表《民法讲座 别卷1》,东京:有斐阁,1990年,第62页以下。[40]参见渠涛:《日本民法编撰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第291页。[41]参见加藤雅信等编,牟宪魁等译:《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0-61页。[42]参见加藤雅信等编,牟宪魁等译:《民法学说百年史》,第 57页。[43]参见渠涛:《日本民法编撰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第291页。[44]参见民法改正研究会(代表 加藤雅信):《民法の改正と世界の民法典》,东京:信山社,2009年,第Ⅴ页。[45]民法改正研究会(代表 加藤雅信):《民法の改正と世界の民法典》,《民法改正 国民法曹学界有志案》,东京:日本评论社,2008年,以及民法改正研究会(代表 加藤雅信),朱晔、张挺译:《日本民法典修正案 第一编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都是该研究会的学术结晶。[46]民法(债权法)改正检讨委员会编:《详解债权法改正の基本方针(1)―(5)》,东京:商事法务,2009、2010年。[47]圆谷峻编著:《民法改正案检讨(第1卷)-(第3卷)》,东京:成文堂,2013年。[48]大阪辩护士会编:《民法(债权法)改正の论点と实务(上)、(下)》,东京:商事法务,2011年。[49]参见《法典调查会民事议事速记录五》,商事法务研究会,1984年,第297页。[50]https://dl.ndl.go.jp/info:ndljp/pid/1367527[51]参见杜涛主编:《民法总则的诞生-民法总则重要草稿及立法过程背景介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10-411页。[52]参见梅谦次郎:《民法要义 卷之一总则编(复刻版)》,东京:有斐阁,1984年,第214-217页。[53]参见我妻荣、有泉亨、清水诚、田山辉明:《注释民法 总则物权债权(第六版)》,东京:日本评论社,2019年,第1页。[54]参见松冈久和、中田邦博编:《新注释民法(财产法)》,东京:日本评论社,2012年,第ⅱ―ⅲ页。[55]参见能见善久、加藤新太郎编集:《论点体系 判例民法(1-10)》,东京:第一法规,2009年。[56]参见鈴木禄弥:《抵当制度の研究》,东京:一粒社,1968年,第360-261页。[57]参见藤本秀麿:《独逸法系不动产登记簿の公信力に就いて(一)》,《法学协会杂志》53巻4号(1935年),第108页,曾对此问题作出过具体分析。[58]参见原岛重义:《债权契约と物权契约》,《契约法大系Ⅱ(赠与买卖)》,东京;有斐阁,1962年,第107页。[59]具体而言,铃木教授认为②与③基本上属于同类,但在债权行为的有效与否是否直接影响到物权变动的效果这一点上,两者之间存有差异。因此,为了在强调两者属性基本一致的同时区分这种差异,铃木教授在“Konsensprinzip”之前附加了“materielle”与“formelle”。而原岛教授为了强调各种立法模式下的合意均具有不同含义,在对各项概念作出说明时,刻意没有统一选用“Konsensprinzip”这一词汇。[60]参见原岛重义:《“无因性”确立の意义について―“无因性”概念の研究その二》,《法政研究》24巻1号(1957年),第87页以下。[61]参见川島武宜:《新版所有権法の理論》,东京:岩波書店,1987年,第206页。[62]参见舟桥諄一,徳本鎮編:《新版注釈民法(6)》,东京:有斐閣,2000年,第246页。[63]参见梅谦次郎:《民法要义 巻之二物权编 (复刻版)》,东京:有斐阁,1984年,第18-19页。[64]参见川島武宜:《所有権法の理論》,东京:岩波書店,1949年,第266页。[65]尽管各类学说可以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作较明确的区分,但在实际的审判中,如何界定主观恶意却并非易事。[66]参见大連判明治41年12月15日民録14輯1276页。[67]参见最判昭和43年8月2日民集22巻8号1571页;最判昭和44年4月25日民集23巻4号904页。[6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适用情况分析报告》显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2日,共有531件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件489件,行政案件35件,刑事案件7件”。(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8832.html)

兼别

陆建德︱王梵志·胡适·郑振铎

郑振铎笔者在纪念杨绛的文章《“残瓣”与“百花”》(载2016年11月13日《上海书评》)里讲起,钱锺书和杨绛在干校的时候曾用王梵志“城外土馒头”里的“土馒头”比喻坟茔。杨绛还在《我们仨》回忆:恰在反右那年的春天,我的学术论文在刊物上发表,并未引起注意。锺书一九五六年底完成的《宋诗选注》,一九五八年出版。反右之后又来了个“双反”,随后我们所内掀起了“拔白旗”运动。锺书的《宋诗选注》和我的论文都是白旗。郑振铎先生原是大白旗,但他因公遇难,就不再“拔”了。(《杨绛全集》,人民文学出版社,2014年,第四卷,120页。杨绛说的“学术论文”指《斐尔丁在小说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杨绛:《斐尔丁在小说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本文对这段引文里的最后一句话,略作一点补充。郑振铎被文学研究所确定为“大白旗”,多半是受了王梵志和胡适的牵连。郑振铎与胡适有多年的交情。1921年7月,胡适南下上海到商务印书馆考察,对茅盾半年多以前接手编辑的《小说月报》提出纲领性的建议,促成这份杂志朝着写实主义方向发展,而茅盾本人“为人生”的文学观也逐渐形成。郑振铎是商务编译所编辑,1923年1月接茅盾的班主编《小说月报》,立即开辟“整理国故与新文化运动”专栏,呼应胡适在《国学季刊》上发表的《发刊宣言》。胡适的《白话文学史》原名《国语文学史》,1927年出版后胡适作了修订,1928年再版,抽去黎锦熙《代序》,改现名。书的第二编说到,“在这种风狂和尚与谲诡诗赋的风气之下,七世纪中出了三五个白话大诗人”,第一位就是王梵志:“但宋以后竟没有人知道王梵志是什么人了。清朝编《全唐诗》,竟不曾收梵志的诗,大概他们都把他当作宋朝人了!”(《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二版,第八卷,241页)胡适还提及他亲见的王梵志诗:“我在巴黎法国图书馆里读得伯希和先生(Pelliot)从敦煌莫高窟带回去的写本《王梵志诗》三残卷,后来在董康先生处又见着他手抄日本羽田亨博士影照伯希和先生藏的别本一卷,共四个残卷……”他根据《太平广记》卷八十二“王梵志”条推定王梵志的年代约当590年到660年,并称黄山谷引王梵志一首诗云:城外土馒头,馅草在城里。一人吃一个,莫嫌没滋味。山谷评此诗道:已且为土馒头,尚谁食之?今改预先著酒浇,使教有滋味。胡适已经注意到王梵志的诗不是一人所作,“不免后人附入的诗”(《胡适文集》,第八卷,244页)。胡适:《白话文学史》笔者的郑振铎《插图本中国文学史》是1957年12月作家出版社的版本,由复旦大学丁兆敏先生惠赠,特在此再向丁老师致谢。此书第二十三章(“隋及唐初文学”)第五节的文字是受胡适影响的:在这个时期,忽有几个怪诗人出现,完全独立于时代的风气之外;不管文坛的风尚如何,庙堂的倡导如何,他们只是说出他们的心,称心抒怀,一点也不顾到别的作家们在那里做什么。在这些怪诗人里,王梵志是最重要的一个。王梵志诗,埋没了千余年,近来因敦煌写本的发现,中有他的诗,才复为我们所知。相传他是生于树瘿之中的(见《太平广记》卷八十二)。其生年约当隋、唐之间(约590到660年)。他的诗说教训或说理的气味太重,但也颇有好的篇什。郑振铎接着举了“吾有十亩田”和“城外土馒头”两首诗并作评点:“这样直捷的由厌世而逃到享乐的意念,我们的诗里,虽也时时有之,但从没有梵志这么大胆而痛快的表现!”(《插图中国文学史》,作家出版社,1957年12月,287页)《插图本中国文学史》1932年问世,1957年重订出版时添换了一些图像,续撰了最后的四章,“于个别字句加以适当修改”(见《插图本中国文学史》作家出版社编辑部1957年11月“出版说明”)。胡适的名字不见于重订版,肯定是“适当修改”掉了。这本书的每一章之后都有参考书目,第二十三章所附书目中有刘半农辑的《敦煌掇琐》,没有胡适的《白话文学史》。经过1954年至1956年的大规模胡适思想批判运动,胡适的名字和著作再出现在书中就犯了大忌。抹杀胡适的贡献,太不公平,这当然不能责怪作者。郑振铎:《插图本中国文学史》郑振铎的《中国俗文学史》(1938年初版)第五章“唐代的民间歌赋”以类似的文字介绍了王梵志,也引了“城外土馒头”。在开篇第一章“何谓‘俗文学’”,郑振铎有感于俗文学产生于大众之中,表现出不见于无数诗集文集的另一种人生和社会,写道:“胡适之曾经说道:‘中国文学史上何曾没有代表时代的文学?但我们不能向那“古文传统史”里去寻,应该向那旁行斜出的“不肖”文学里去寻。因为不肖古人,所以能代表当世。’(《白话文学史》引子,第4页)这话是很对的。讲述俗文学史的时候,随时都可以发生同样的见解。”(《中国俗文学史》,作家出版社,1954年,20页)作家出版社编辑部为再版这部著作写了一百多字的“出版说明”,所署时间是1953年12月,批判胡适运动还未展开。胡适当时还是“战犯”的身份,一部广有影响的著作肯定他的功绩,还在第三章末的“参考书籍”列上《白话文学史》,已经是超出现在读者的想象了。郑振铎:《中国俗文学史》《文学评论》的前身《文学研究》1958年第三期代表了重要的转折。编辑部在篇首发表评论《致读者》,表明了突出战斗性和群众性的立场。头两篇论文针对北大中文系的王瑶,署名都是“北京大学中文系三年级鲁迅文学社集体写作”,也有一篇文学研究所六位年轻研究人员“集体讨论、写作”的关于郑振铎的文章,篇名是《评郑振铎先生的〈插图本中国文学史〉》。这一期目录上有“通信”栏,刊出《对郑振铎先生〈论关汉卿的杂剧〉的意见》,“学术动态”栏则登了一篇关于北大、复旦、南开、武大中文系如何开展学术思想批判与教学改革的报道。在评《插图本中国文学史》的论文里,六位年轻作者将书中的观点确定为“资产阶级唯心主义”,他们还发现,郑振铎在说明文学发展的原因时“强调外来的特别是印度的影响”,与胡适的看法一致:又如唐代王梵志的打油诗,不论从思想性和艺术性来说都是根本没有价值的东西。经过时间的考验,这些作品已被淘汰了。但自从这些东西在敦煌被发现后,却被胡适当作了宝贝,在《白话文学史》中大加颂扬。这种没有价值的作品,在别的文学史著作中是几乎没有人提到的。但郑振铎先生也把它们写了进去,并且对王梵志给了很高的评价,认为从王梵志到顾况“是条直线的路径”,甚至把王梵志和伟大诗人白居易都说成了有一定关系。这种论点,余冠英先生在一九五五年已经提出了批评,但郑先生在一九五七年重印本书时,还是原封不动地保存着这种论点,那就更不应该了。特别象:“城外土馒头,馅草在城里,一人吃一个,莫嫌没滋味”的歪诗,不但思想上有毒,艺术上毫无可取,甚至意思也是不通的。然而郑先生竟也公然说这是首好诗。这除了说明受胡适的影响太深外,难道还可以有别种解释吗?(《文学研究》,1958年第三期,29页。)郑振铎在1957年的重订版居然“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两年前已被余冠英批判的观点,在这几位年轻学者的眼里是近乎挑衅的行为。他们称《插图本中国文学史》贯穿了“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存心把作者打入“资产阶级学者”的行列,与文学所里几位有延安背景的干部学者对立起来。刊发这篇文章就是发出拔“大白旗”的信号。这一期《文学研究》应该1958年10月25日出版,实际上却如《编后记》(11月2日)所说,11月初才与读者见面。原因是这一年10月17日,郑振铎率领中国文化代表团去到阿富汗王国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访问途中,所乘飞机在苏联卡纳什地区失事,不幸身亡。《文学研究》为此临时增加“悼念郑振铎先生专辑”。编后记还说:“郑振铎先生是欢迎大家的批评的。他出国的时候,还表示回来后也要为本刊写文章,对自己过去的学术著作进行自我批评。我们希望他写文章的时候,不仅接受人家的正确的批评的意见,有不同意的地方还望他积极答辩。但我们却无法读到他这样的文章了。”(《文学研究》,1958年第三期所附“专辑”,10页)写悼念文章的中国学者,除了何其芳和王伯祥,还有余冠英。余冠英回忆起初识郑振铎的时候:“我初次见到郑先生是在1931年,那时他到清华大学讲戏曲史,我正在清华当助教。”他对自己作为郑振铎批评者的独特身份是敏感的,有意淡化批评的战斗性:“他[郑振铎]是喜欢争论的人,但有接受批评的雅量。最近本所展开学术思想批判,他带头作了自我批评,并表示欢迎同志们批判他的著作中的资产阶级观点、方法。他曾用诙谐的语调说:早批判比晚批判好,如果到我死后才来批判,我就不能吸收大家的意见来修改我的著作了。当时听者以笑声报之。今天我回忆这些话,实在抑制不住我的伤心。我们对郑先生著作的批评,他虽然也听到了一部分,但是他永远不能亲自来考虑这些意见,修改他的著作了。”(《文学研究》,1958年第三期所附“专辑”,第9页)《胡适思想批判》第八辑三年多以前,余冠英在《文艺报》(1955年第十七期)发表长文《胡适对中国文学史“公例”的歪曲捏造及其影响》,这篇应时的文章收入《胡适思想批判》第八辑(三联书店1956年4月出版)。余冠英先列出胡适歪曲古代文学的四种手段,其中之一为“搬运糟粕”,包括“王梵志的宣传颓废思想的恶劣的打油诗”(《胡适思想批判》,第八辑,三联书店,1956年,152页)。他然后揭露,在郑振铎的《插图本中国文学史》、刘大杰《中国文学发展史》、张世禄《中国文学变迁论》、容肇祖《中国文学史大纲》、陆侃如和冯沅君《中国诗史》、郑振铎《中国俗文学史》和蒋祖怡《中国人民文学史》都有胡适所归纳的三条“公例”的痕迹。所谓的“公例”分别是“文白对立”“文体进化论”(即“一代有一代的文学”)和“一切新文学的来源都在民间”。余冠英眼尖,找出一个《插图本中国文学史》中具体运用文白对立“公例”的例子:在这个温、李、杜、韩的影响弥漫着唐末诗坛上的时候,却有另外一群的诗人们起来,打着通俗的旗帜……闯进典雅秀致的书室里,把一切陈设都撕下了,摔坏了,任意放歌,任意舞蹈,殊富粗豪谐俗的意兴。但他们却并不是突然的从天上掉落下来的;他们的渊源是很古远的,从王梵志到顾况,到他们,那是一条直线的路径。不过中间常受典雅的沙石所压迫,故他们遂常成为地中的伏流,偶一遇沙土松动初才得喷流出来,……唐末是丧乱频仍的时代,科第已失去了羁縻人心的效力……这一层压力一去,于是那一股伏流便滚滚滔滔的涌出地面上来了。(《胡适思想批判》,第八辑,154页。郑振铎这段文字出现在《插图本中国文学史》[1957],411页。唐末“另外一群的诗人们”指三罗[罗邺、罗隐、罗虬]、杜荀鹤、李山甫和胡曾等人。“他们惯是以俗意浅言,来作民间能懂的诗的。他们的诗,真的是常在民间的口头上说着,至于今千年未绝。”)余冠英挑出来的这段运用胡适“公例”的文字没有在1957年的版本中删去,这是令1958年批郑振铎的年轻学者愤恨的。胡适批判俞平伯在《红楼梦》研究中的错误思想,是要揪出他的后台胡适。当时对胡适的批判是全方位的,凡是胡适所主张,一切都是错的。胡适在哲学、文学、历史和政治各领域表达的资产阶级反动观点和使用的方法,都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即使他在语言学上撒布的毒素,也受到清算揭发(不过未见有人呵斥胡适提倡使用标点符号)。《胡适思想批判》是论文汇编,共收文章一百七十余篇,作者是全国人文社会科学最优秀的学者(也有个别二三十岁的学界新进),有一位受人敬重的老先生的文章题目是《我控诉杜威这个大骗子》。郑振铎以及文学所的俞平伯、钱锺书不见于汇编中批判者的行列,有点醒目。(这套汇编的第四辑缺第21页-28页,原来是书印成后临时抽去一篇,定价也从0.73元减为0.71元。出版社未交代原因,背后又有故事。)研究五十年代的政治、学术思想,这套图书不可或缺。1954年最后两个月文学所、文联和作协召开各种俞平伯批判会议百余次。1955年3月15日《文艺报》发表俞平伯检讨自己“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的文章《坚决与反动的胡适思想划清界限——关于〈红楼梦〉研究的初步检讨》。俞平伯这份检讨未收入汇编。刘大杰的《中国文学发展史》笔者手边正好有刘大杰的《中国文学发展史》,关于王梵志,作者写道:“这样一位沉晦已久的诗人,在唐初诗坛中,不受时尚,而又对后代大诗人发生过影响,在文学史上是应该给他一点介绍的。他的集子,久已失传。敦煌文库的出现,他的作品也有几卷杂在里面。现在巴黎图书馆藏有王梵志诗三残卷,伯希和另藏别本一卷,有日本羽田亨影印本。”(刘大杰,《中国文学发展史》,中华书局,1962年,416至417页)刘大杰基本上也沿袭了胡适的说法。完全不受胡适思想污染的文学史也有。钱基博在抗战时(1939-1942)执教湖南蓝田国立师范学院,编著《中国文学史》为教材。这本文学史排斥俗文学、白话文学,主要只论诗文辞赋,多“吐属清逸”之类可有可无的评价,王梵志的名字和“城外土馒头”也从未在书中出现。周振甫先生是钱基博的弟子,他为此书所撰“后记”引了钱锺书评《文心雕龙·谐隐》的一段话:“《谐隐》篇譬‘九流之小说’,而当时小说已成流别,译经早具文体,刘氏皆付诸不论不议之列,却于符、簿之属,尽加以文翰之目,当是薄小说之品卑而病译经之为异域风格欤。”(转引自《中国文学史》,中华书局,1135至1136页)钱锺书这段评语也可以用于其父钱基博这部受到传统概念束缚的著作。批判胡适思想运动之后几年出版的文学史都有意回避胡适说的七世纪“三五个白话大诗人”。北京大学中文系文学专门化1955级集体编著的《中国文学史》(1958年初版,1959年修订版)和文学研究所编写的《中国文学史》(1962年,余冠英总负责)都把王梵志诗扫地出门。北京大学中文系文学专门化1955级集体编著的《中国文学史》文学研究所编写的《中国文学史》王梵志诗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得到恢复。文学研究所总纂的《中国文学通史》中的《唐代文学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年)第八章专论“王梵志和其他通俗诗人”,参考并吸收了学界新的研究成果。这一章由第一个王梵志诗全辑本《王梵志诗校辑》(中华书局,1983年)的校辑者张锡厚执笔。项楚先生的《王梵志诗校注》把王梵志的研究推到新的高度。项先生在“前言”中指出,王梵志诗实为“若干无名白话诗人作品的总称”,“作者应该主要是一些僧侣和民间的知识分子”(《王梵志诗校注》[增订本],项楚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12页)。项楚先生如此总结王梵志诗与专讲“意境”的文人诗的不同:“它不以抒情见长,也不流连风景,压根儿也没有打算去创造什么‘意境’。它主要是用白描、叙述和议论的方法去再现生活、评价生活。这就形成了王梵志诗的质朴和明快的特点。”(《王梵志诗校注》[增订本],29页)因此这三百九十首诗“同样是我们民族心理素质的深刻反映”(《王梵志诗校注》[增订本],31页)文学研究所总纂的《中国文学通史》中的《唐代文学史》《王梵志诗校辑》《王梵志诗校注》笔者以为文人诗不少是端起架子做出来的,有一些固定的套路,就反映民间信仰和社会现实而言,远不及新鲜活泼的王梵志诗。胡适《白话文学史》第十一章“唐初的白话诗”首次挖掘出王梵志诗,功莫大焉。郑振铎重视这些诗作,想不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肃清胡适流毒的大环境下竟受批判。郑振铎对胡适在文学研究方面的贡献评价极高,他在《研究中国文学的新途径》一文有惊人之论:传统的诗文评只是随意的鉴赏,不是研究;荒芜的中国文学研究必须走“归纳的考察”和“进化的观念”两条新路。他说:“凡要下一个定论,凡要研究到一个结果,在其前,必先要在心中千回百折的自喊道:‘拿证据来!’”(郑振铎编《中国文学研究》,商务印书馆,1927年,第7页)“拿证据来!”这是胡适的口头禅。靠近文章的结尾处,郑振铎引了胡适的名言:“学问是平等的,发明一个字的古义,与发现一颗恒星,都是一大功绩。”他接着写道:“有大功绩与否,研究者不能去管他,却是研究者发明一个有力的证据,或得到一个圆满的结论,其本身的快乐,倒真与天文家之发现一颗恒星没有什么差异!”(《中国文学研究》,19页)郑振铎警惕本质主义的中国文学观,《研究中国文学的新途径》特别强调中国文学在漫长的历史中如何得益于中外交通,而《插图本中国文学史》很多内容涉及民间文学的各种形式(弹词、佛曲、鼓词、戏曲等等)和它们的域外来源以及本土演变,这部文学史可以说脱胎于《研究中国文学的新途径》一文。(“无论什么人,都曾异口同声的说过,中国的文学是完全的中国的,不曾受过什么外面的影响与感化的。这乃是爱祖国的迷雾,把他们的心眼蒙蔽了。只要略略的考察一下,便可知我们的文学里,有多少东西是由外面贩贸来的。”《中国文学研究》,12页。)郑振铎编《中国文学研究》回到本文开头引的杨绛那句话:“郑振铎先生原是大白旗,但他因公遇难,就不再‘拔’了。”假如没有那次空难,相信部分学者在后来的运动中必定能够找出更多郑振铎受胡适影响的“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