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滨州3月25日讯(记者 王亚明 通讯员 刘顺芝)3月25日,滨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专题研究《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这是滨州市政府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又一举措。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中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市司法局在广泛征集市政府各部门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层层把关、筛选出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影响面广的决策事项纳入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共包含9个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理顺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国土空间规划、粮食食品加工产业发展规划等多个方面。会议要求,要提高认识,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决策意识,提高决策水平,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运行的前提,切实增强依法决策意识。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列入决策目录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阳光下运行。要强化管理,建立决策动态调整和监督机制,实行目录动态化管理,及时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时进行调整,加强依法行政决策监督,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落地落实。
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龚正今天(8月17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的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调按照市委要求,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会议指出,必须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战略定力,充分发挥上海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和集聚辐射的优势,努力成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要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把握好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更加注重补短板和锻长板,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精准帮扶企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要精心编制好“十四五”规划,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的战略优势。会议还研究并原则同意《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及配套文件。会议指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决策理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持续推动城市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交汇点讯 9月20日,江苏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第二批试点结束,参与试点的7个市区、部门接受专家评审。决策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内容,严把科学决策法制关,是规范行政权力的关键环节。2017年9月,我省确定南通市、连云港市、宿迁市、南京市玄武区、江阴市、涟水县和省物价局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第二批试点城市和部门,要求试点地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记录、目录化管理,决策要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步骤,规避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合法、有效,是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现场,专家们抛出一个个“辣”问题:公众意见能否影响政府决策?地方主要领导法治观念意识是否提升?社会风险评估能否有效防范决策风险?连云港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秦国臣说,今年连云港治理非标三四轮车,前期组织公众参与,人大、政协、各个部门专家论证,一个事项作了30多个方案,确保决策得民心。 “对经济、环境、廉洁等风险点把握一个不能少。如果某个项目被判定为高风险,一般会被打回。” 南通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处处长余昔林说,南通还建立了全面审查机制,在审查范围上,不再局限于重大政策举措,而是涵盖包括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政府合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在内的全部重大事项。合法性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第一要件。江阴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宿迁在决策程序中增设“廉洁性审查”环节,对涉及民生重点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报请市监察委组织专题评估审查。主要领导法制意识提升是依法行政顺利运行的保障。在一些地方,政府常务会议涉重大决策的,程序上先询问法制办意见,法制办必须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马太建说,试点地区制度框架、运行机制都建立起来了,探索出了不少依法行政的好经验。良法还需善治,一切决策最终看得是执行。然而,不少地区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项目仅为个位数,一些重大决策还没有进入管理程序。比如,南通今年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项目为8件,连云港4件,涟水4件。“政府一年重大决策数如果仅是个位数,说不过去。”南京审计大学校长刘旺洪直言,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是依法决策,制度建设的本身是要约束个人决策权,不让权力任性。建议把宏观长远规划、经济发展重大事项、涉及人民利益、关系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项目纳入重大决策的范围。建议对纳入的事项数设一个基本线,每个地方每年至少有10件属于重大决策事项。据了解,一些地方做重大决策时,请市民开会、专家听证,却出现“建议的归建议,决策的归决策”情况。“向社会征集意见,不能只是听,还要取。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吸纳老百姓的意见,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可操作性。”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太高说。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
拱墅区司法局立足老城区实际,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为范本,着力打造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一、聚焦关键“小事”,永葆依法决策本色。一是规范程序精准施策。全面分析老旧楼房数量大、电梯故障率较高等民生难题,严格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将《拱墅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严格按照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出台决策,《拱墅区电梯安全社会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等制度作为配套文件相继出台。二是创新驱动制度先行。提前介入《实施意见》《行动计划》起草工作,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多次与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研究文件内容,提出的7条合法性审核意见被全部采纳。决策结合“放管服”改革,突破管理瓶颈,在全国范围内首创电梯“养老”综合保险机制,保障电梯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电梯综合保险模式”的立法建议被《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采纳,并被列入重点工作。二、办好改革“大事”,体现科学决策成色。一是多元共治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机制及部门横向联动管理机制,开创电梯加装“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模式,推进以旧改带动加梯、以危房治理带动加梯、以经社联动带动加梯新局面。同时厘清政府边界,充分利用市场规律,率先探索“保险+”业主自主自治管理模式,实施一年多后创新推出升级版保险,延长参保时间,增加维保范围,一站式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二是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出台《拱墅区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拱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等制度规范行政决策,牵头成立评估小组,委托第三方对实施满一年的《实施意见》开展后评估,第三方充分肯定决策内容和效果,提出的4点建议对后期电梯加装工作起到指引作用。三、谱写拱墅“故事”,彰显民主决策亮色。一是顺应民意见实效。搭建“红茶议事会”、“民主协商铃”、“墅邻圆桌会”等民主协商平台,建立“一梯一策”机制,促成项目落地,目前全区已完成238台加梯方案联审,其中182台已经完工,惠及2500余户居民。已有3590台电梯参保,参保电梯故障率下降20%以上。该区在全市电梯故障高发榜上的小区全部实现摘帽,真正体现“惠民生”、“促安居”。二是扎实推进成样板。电梯“养老”综合保险模式获得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和认可,获得市级以上领导批示14次,成功入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被国家、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发文推广数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社科院调研7次,作为典型模式在全国电梯改革监管座谈会和全国、全省特种设备监察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来源:浙江省司法厅】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同学们大家好,上一节与大家介绍了行政领导的知识点,这次将为大家讲解行政决策模块的内容。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为履行国家的行政职能,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出主意、作决定的活动。表现为形成国家的方针、决策、政策、法规、决议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策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为作出的具体决定。行政决策是行政领导的重要职能和技能,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最重要手段。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过程的开始,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各项管理功能的基础,是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最重要的管理活动,决策水平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工作的成败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正确、科学的决策是成功管理的基础。行政决策有八项原则:第一是民主原则,现代行政决策的复杂性与日俱增,每一项行政决策都需要许多学科的知识和数据,需要许多部门和人员的共同努力,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行政决策必须发挥领导集团和专家集团的共同作用,提出各种决策方案,然后进行比较分析,选出最佳方案。所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科学的决策。第二是系统原则,行政决策的对象具有系统性的特点,事物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在进行行政决策时,要综合考虑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以系统的思维方式和决策体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然后进行决策。第三是可行原则,决策是对主客观条件进行可行性分析,进而作出决定并加以实施的过程。要使决策具有可行性,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客观条件和因素,应当对决策方案所需要的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及科学技术能力等进行认真审定。第四是效益原则,行政决策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行政决策要树立正确的决策价值观念,克服短期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应以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标准,把当前效益与长远效益、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全面考虑,合理决策。第五是择优原则,科学的行政决策必须拟定多种方案,然后在几个方案中进行对比,权衡利弊,择优确定,努力将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消极影响和不良后果控制在最低程度。第六是法治原则,行政决策及其执行都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决策是现代社会对政府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前提。第七是公正原则,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平衡和分配是行政决策的本质特征。政府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用政策来调整现实的利益关系,使大多数人获益。最后一个是动态原则,社会不断发展变化,任何一项行政决策的制定都必须着眼于未来,保持一定的弹性,并且要准备应变性措施。同时,在行政决策的实施中,注意信息反馈,发现情况要及时调整、修正。行政决策的原则主要就是这八点,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行政决策体制的基本类型。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独裁制、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第一种独裁制的主要特点是通过传统继承或政变等方式产生的权威人物享有最高决策权。独裁制主要有下列三种表现形式:第一,宗教领袖型。第二,君主亲政型。第三,军人独裁型。第二种议会制是公民选举自己认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议员,然后由议员代表公民发表政见,参与决策。议会制主要有下列三种形式:第一, 议会 — 总统制。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第二, 第二,议会 — 内阁制。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第三, 第三,议会 — 委员会制。以瑞士为典型代表。最后一种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决策体制,它不同于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西方议会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决策体制。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居最高地位,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必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法律、法规。从宪法规定上看,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决策机关,而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但实际上,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独立决策职权和在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等。最后说一下这个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决策程序,就是进行决策的步骤。我国行政学界一般把决策程序划分为四大步骤:第一步,情报活动阶段,就是发现问题,确定目标。了解问题的性质、程度和特征并分析原因,根据情况确定目标。第二步,设计活动阶段,进行科学预测,拟制方案。预测是对客观事物未来发展趋势和状况的预见和推测,根据确定的目标和调查资料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阶段。第三步,抉择活动阶段,根据分析评估,择定方案。最后一步,审查活动阶段,实施反馈,追踪决策。这节课内容比较多,同学们都记住了吗?行政决策模块的内容讲完了,我们下次再见。
来源:一财网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龚正今天(17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的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调按照市委要求,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战略定力,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会议指出,必须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战略定力,充分发挥上海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和集聚辐射的优势,努力成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要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把握好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更加注重补短板和锻长板,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精准帮扶企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要精心编制好“十四五”规划,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的战略优势。坚持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坚持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决策理念会议还研究并原则同意《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及配套文件。会议指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决策理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持续推动城市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第四节 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第二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二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一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完)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二节 公众参与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第三节 专家论证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第四节 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第二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二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一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新华社 监制:陈岩流程编辑:洪园园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二节 公众参与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第三节 专家论证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未完待续)
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龚正今天(17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的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调按照市委要求,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战略定力,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会议指出,必须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战略定力,充分发挥上海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和集聚辐射的优势,努力成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要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把握好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更加注重补短板和锻长板,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精准帮扶企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要精心编制好“十四五”规划,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的战略优势。坚持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坚持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决策理念会议还研究并原则同意《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及配套文件。会议指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决策理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持续推动城市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编辑:韩冰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