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学界首次提出构建中国行政法法典第一步:参照民法总则制定行政法总则法制网记者 万学忠 通讯员 郭胜习“构建新六法体系,当下就差行政法法典了。”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教授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应松年所说的新六法体系,即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有能力借鉴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将我国行政法中共性的东西抽取出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总则。在行政法总则的指引下进一步制定行政法的分则,最终形成一部体系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应松年这一观点引发了行政法学者的热烈讨论。民法总则的启示民法总则的颁布,让行政法学界泰斗应松年教授的思绪飞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他回忆,1986年10月,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的倡导和组织下,经批准,由法工委领导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式成立。那时正好是民法通则颁行约半年之时。陶老提出,我们有了刑法、刑诉、民法、民诉,接着应该制定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任务就是研究和草拟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毛坯”,交法工委烧成砖块。由于对目标、性质、内容、范围等都没有清晰的把握,行政基本法的起草始终停留在讨论阶段。民法总则的颁布和民法典的编纂行动,再次燃起了应松年的激情:我们有没有可能像编纂民法典那样,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基本规范制定为一部“行政法总则”,然后,根据我国国情和法治特点,同样形成行政法各分编?应松年这一提议受到学界重视。2017年12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法法典化”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高校和实务部门的行政法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行政法典难度大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还没有哪个国家制定行政法总则或者行政法法典。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行政法学者均认为:制定行政法总则或者行政法法典 “不可能实现”。河海大学邢鸿飞教授提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庞大,门类多样,在庞杂的行政法规体系中凝练行政法总则所要求的共性,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广州大学杨解君教授认为制定行政法法典各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尚不扎实。例如:如何处理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行政法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如何进行确认?行为方式和种类如何分类?行政责任的承担如何确定?西北政法大学王周户教授也提出,制定行政法法典如果不做更加深入的研究,只是想简单依靠民法总则的框架和当前行政法上的基本规则是很难的。法典化已成趋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指出,从法律体系构建和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很大程度继受了大陆法系传统,即注重法律体系化和法典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当前我国进行民法典编纂。从我国法律建设进程来看,体系化和法典化已经成了当前的发展趋势,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法法典化命题的提出,是推动我国行政法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契机,对于推动我国法律的系统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大意义。清华大学于安教授认为,制定行政法总则,让行政法中的共同性的、规律性的东西法典化、成文化能够增强行政法的生命力;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认为我国当前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条件和时机基本已经成熟了,制定行政法总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化走向完善的内在需求。全球范围的创新应松年认为,全世界范围内制定行政法总则是极为罕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国家不能有新的创造,中国的行政法学之路本身就是一条不断开拓创新的道路。谈到创新之路,应松年回顾,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均属于对行政法的创新;在行政纠纷解决方面,我国既没有像德国、法国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没有像英美国家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而是在普通法之中设立了专门的行政庭;在国家赔偿法中,西方国家专门指行政赔偿,而中国的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是统一于一部国家赔偿中。这些立法例均属于中国在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的创新之举。应松年强调,对于制定行政法总则这个命题,应当持开拓、创新的思维进行认识和研究。很多人认为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太广、对象事物变化太快,无法形成一部有效的行政法法典。对此,应松年认为,我国正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很多问题变化很快,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程序是应当共同遵守的,可以通过向民法总则学习,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于行政法中存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从而形成一部体系完整、内容简略的行政法总则。立法时机已成熟应松年教授提出,在研究制定行政法总则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学习民法总则立法技术和方法。民法典的编纂分为两步走,先制定民法总则,即把民法研究过程中的一些共性的抽出来,提出公因式,把这些公共因子组成一个民法总则;其次在民法总则统领之下,制定民法分则包括债权法、物权法、侵权法、家庭法等,最终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在上世纪80年代,对于行政法的认识太过于粗浅,相关的行政法理论研究也十分滞后。经历过三十多年的行政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我们已经基本上对中国的行政法有了全面的认识,对行政法中一些共性的、规律性的原则和规则有了更加全面的把握。因此我们有能力借鉴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将我国行政法中共性的东西抽取出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总则,在行政法总则的指引下进一步制定行政法的分则,最终形成一部体系完整的行政法法典。策略性的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认为,相比民法和刑法,行政法有其独特性,尤其是行政程序法方面。从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操作层面上说,在行政程序法中写入行政法总则的实体性内容,要更加容易实现,这是一种策略性的选择,如果要单独重新制定行政法总则,则难度较大。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教授也认为,法典化意义重大,尤其是对于法律的长久实施,从德国、法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典来看,行政程序法只是一个载体,实际上行政程序法是程序法加行政实体法。因此,根据外国的经验来看,在行政程序法中加入实体法的内容是可行的,也是有经验可以借鉴的。中国政法大学刘飞教授认为,制定行政法总则是近期可以实现的目标,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荷兰在一定程度的法典化可以为作为参考。同时,刘飞教授提出对于行政法总则的认识不应该仅仅停留于行政程序法这个层面,行政程序法本身也是一种成文法,其中既包含着程序法,也包含着实体法,从成文化角度来看,两者是统一的。对于刘飞教授的观点,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教授表示赞同,并强调制定行政法总则是可能的。何海大学邢鸿飞教授认为,考虑到行政法总则的布局,如果先制定行政程序法再制定行政法总则会更加容易。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考虑到制定行政法典的难度太大,同时结合美国法典的汇编经验提出:对于行政法总则和行政法法典可以进行分离,作为两项并列的工作一同推进。应松年最后指出,制定行政法总则及行政法法典化这一历史重任,并非不能也,而是不为也。目前,中国当下已经具备了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条件,也存在着现实的社会需求。在制定方法和经验上,可以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对行政法基本的、重要的规则进行确立,最终形成行政法总则。(编辑 梁成栋)
法学专家搞不定学术打假——谁来判定论文抄袭?看到查重报告显示,论文的文献复制比超过50%的时候,姚洪军一度觉得自己要举报的抄袭是“板上钉钉”的事了。这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的副教授,关注本院院长侯怀霞涉嫌“抄袭”已经9年。他提供的中国知网查重报告显示,侯的博士论文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达55%,另外5篇期刊文章分别为97.8%、69.1%、55.4%、53.1%、47.6%。依靠这些查重报告,他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举报信,跟涉事学校反映情况,一一打电话给期刊和论文原文作者,也在网上发帖,结果是无一例外地碰壁。侯怀霞任职的上海政法学院回应“不构成学术不端”,授与其博士学位的母校中国海洋大学认定“不属于轻微抄袭”。海大学术委员会的一位教授明确表示,侯论文存在瑕疵,但绝非抄袭,“调查资料翔实,我们随时等待向有关部门汇报”。曾以272分通过司法考试、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的姚洪军困惑了。为了搞清事实,他电脑里的资料已存了几个G,但似乎掌握的资料越多,距离真理越来越远。事实上,不只是姚洪军,那些参与评议的专家,也面临难题:知网查重存在误差,人工评议不被信任,学术抄袭没有统一标准……面对这份“抄袭”鉴定,他们也在思考:当学术抄袭被讨论至铺天盖地时,什么才是最准确的评价标准?抄袭与否的边界到底在哪儿?查重系统的结果专家“不认”作为同事,姚洪军第一次关注到侯怀霞“涉嫌抄袭”,是在2010年5月。读过她在期刊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他突然觉得“有些问题”。他已经看过侯怀霞的多篇文章。“她发的文章很多,领域也广,涉及诉讼法、广告法、环境法、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企业责任多种多样,但她研究方向比较固定,而且法律领域的研究在2000年已经细分了。”在姚洪军看来,侯怀霞这样的“多面出击”,基本没有可能。姚洪军将侯怀霞的多篇学术文章放进了知网查重。其中,侯怀霞的博士毕业论文《私法上的环境权及其救济问题研究》在知网查重报告中显示,与25篇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内容有重合。以各个章节来统计,侯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分别为:前言30.6%;第一章49.8%;第二章54.1%;第三章57%;第四章62.8%;姚洪军计算过,综合下来,整篇文章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约为55%。这份知网查重报告是在2015年生成的,侯怀霞则是在2008年6月6日通过的答辩,报告里列出的被复制的文章也包含了部分侯文刊发后发表的文章。为“防止误差”,姚洪军又进行了人工比对。他一页页圈出侯文中与他人雷同较多的文字,“最保守估计也超过6万字了”。侯怀霞的博士论文一共16万多字,按照姚洪军的算法,这些雷同的部分起码占到这篇论文的36%。侯怀霞毕业的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颁布了《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其中第10条写明: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30%以上,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构成重度抄袭行为;占10%且非主要创新点,也构成轻度抄袭行为。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官网显示,侯怀霞2004年考入中国海洋大学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资源法方向)专业。2008年6月6日,她完成了毕业论文。姚洪军提供的知网的查重报告显示,侯怀霞另有5篇期刊文章也被指抄袭。2004年发表的《垄断涵义探析》、2006年发表的《我国信用制度的确立与完善》、2007年发表的《论宪法上的环境权》及《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2009年发表的《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这些论文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内容占比分别为53.1%、69.1%、55.4%、47.6%、97.8%。姚洪军认为,这些数据表明抄袭是再清晰不过的事实了。然而,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给出的结论是,侯怀霞博士学位论文不足以构成轻度抄袭;上海政法学院的认定结论也为侯怀霞的期刊文章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这则“事实”也遭到了侯怀霞本人的反驳。她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复制比中常理和法律法规都会标记,且她对别人的观点不是直接引用,就是间接运用,“这个学术规范是允许的”。侯怀霞坚称:“我没以任何方式去侵害和套取别人的东西,是否抄袭目前学校已经有结论,这些结论都有依据。”她还表示,其中一篇期刊文章《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其实“是别人抄我的,是我先发表的论文集”。至于这本论文集的具体信息,她却称“时间太久记不起来了”。“我没有那些问题。如果真的构成抄袭,我愿意承担任何责任。”侯怀霞说。信机器,还是信人姚洪军想不明白:“我也是学法律的,白纸黑字的证据摆在这里,难道还不足以认定?”在他看来,居高不下的“复制比”是推不翻的事实。但在中国海洋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参与侯怀霞论文鉴定的专家李其眼里,查重报告里的数字并不一定具有强大的说服力。李其承认“侯怀霞的论文存在缺陷”,但他同时强调,“这绝不属于抄袭”。按照他的说法,知网的查重会标记雷同的语句,但无法作出更加细微的划分。尤其像侯的博士论文为法学类别,涉及援引大量法律法条的情况。在他的印象里,侯文中被举报雷同的部分,涵盖科普性叙述、新闻类报道,也有相关的法律法条,而这些都要依照实际情况来综合判定。“一些历史性综述,有时候用自己的话概述反而不准,不如直接引用已有的说法。”李其说。“知网查重并不能作为评判学术抄袭的唯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学术不端问题越发被重视,部分高校要求硕士研究生论文和博士论文都需要进行知网查重,只有检测合格才能论文答辩,这个要求随后也延伸到了本科阶段。相比人工筛查,它的数据库庞大,筛查标准统一,工作周期短,面对与日俱增的大量论文保证了审核速度,它逐渐成了学术问题筛查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2012年,教育部颁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又颁布《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从百度搜索指数来看,知网查重的搜索指数从2012年开始出现升高。但即使知网查重是我国目前相对可靠的查重工具,机器检测与人为判别毕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些有关学术问题判别的争议也往往因此产生。李其说,引入知网后,学术界往往将“复制比”作为判定论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问题是,不少优秀论文是在既有的成果上推进的,有突出的创新点但可能也存在较多雷同之处,很容易被复制比这一个指标“一棒子打死”;另一部分人却因此找到了捷径——可以没有观点,但是要会用新鲜的写法包装。在李其看来,知网查重一方面的确保证了论文的原创性,同时却也“圈住了君子,放过了小人”。这个空子曾被不少人死死地盯住。在市面上,一种所谓的“反知网查重”开始流行,各式各样的论文检测系统应运而生。打开淘宝,一个月销量高达55万多笔的软件还能提供“降重”服务。拿这个软件来说,它可以根据论文查重情况,自动计算论文“降重”的价格,若需求紧急,24小时处理完还需再加钱。每逢毕业季,该店铺的论文查重及“降重”服务价格噌噌地上涨。有人总结,企图抄袭者能够用各种方法规避掉知网的查重,而潜心创作者因为引用问题却可能无法通过。“知网查重系统的存在,归根结底是为了方便,并非绝对。”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是不是学术不端应交由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作判断。”关注过多起学术抄袭事件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也认可这种说法。他表示,知网查重系统统计的相似度可以用作提示,是否构成抄袭必须进一步鉴别分析。在众多的学术不端行为中, 学术打假的对象多数来源于直接搬运他人著作的显性抄袭者。作为一种更隐蔽的方式,“软性”的抄袭并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软性”之外,还有一个更广阔的范畴——“隐性”抄袭。有国内知名高校在读学生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透露,自己与导师合著的毕业论文被导师私自“霸占”:缩写为短篇论文,以个人的名字偷偷发表在期刊上。导师解释只出现一位作者是“期刊要求”;但期刊回应“基本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使对于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来说,鉴别分析抄袭也是道难题。比如对于界限并不分明的中间地带,什么能成为评判抄袭与否的标准?李其的方法是判定作者是否提出了新观点。但问题是,“观点机器无法识别,需要依赖人评。但人又很难被信任”。他们只能再次回归软件,这位教授无奈,“可软件不可能没有误差”。事实上,在国外,筛查论文也主要依赖这样的反抄袭检测系统。国外大学中应用最为普遍的系统是Turnitin。Turnitin会将用户上传的文档与后台数据库里的文章作出比对,计算相似度的比例,以及包含大量相关信息的“原创性报告”。但这个系统,有着极其庞大的数据库:超万种不同的期刊杂志、数以百万计的图书、以百亿计的网页。它还采用了智能语料库技术——哪怕你改写了原文,一样会暴露。新技术能否检测旧问题被侯怀霞写入博士论文“致谢”中的刘惠荣,现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的党委书记。侯怀霞表示,刘是自己的朋友、曾经的领导和同事,读博期间曾给自己诸多鼓励。刘惠荣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在2008年,那时候,学院里的答辩尚没有查重手段。对侯的论文审查,是答辩小组成员通过几层评议对内容进行的审核。“这在当时没有任何问题。”她强调。在她看来,存在问题的反而是举报本身。“侯的博士论文是2008年发表的,举报人是2015年用知网的查重软件检测,这是用现在的软件和标准去检测过去的文章”。她表示,一来,知网检测到“借鉴”的文章里,涵盖了侯文发表后刊发的文章,谁借鉴谁还不好说;二来,时代不同,用现在的标准去追溯和定性过往的文章学术不端并不能说得通。“即使从法律角度讲,也存在不咎既往的说法”。2009年,教育部颁布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事实上,被指抄袭后,总有高校及当事人回应:“刊发的论文发表早于各项规范出台。”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张世友从教21年,10篇论文被指抄袭,其间职称从讲师晋升到了教授,并调入了另一所大学。这些论文中至少8篇大量“引用”了文末的参考文献,有的几乎全文由多篇参考文献组合而成。对此,张世友给出的说法是,被举报的论文多发表于2005年之前,“构不构成所谓的学术抄袭、学术不端,真是10年前的标准不一样”。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蔡红英曾被公开举报“学术不端”。她的两篇论文一半篇幅以上引用他人已发表的论文,博士期间发表专著与他人已出版的专著在部分章节上存在大量相似,还有两篇文章涉嫌一稿多投。但校学术委员会对此的认定是,蔡红英两篇论文发表时间在规定实施前,当时全国高校的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研究管理尚未完全规范,引用不够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也是刊登两文的杂志社所允许的。“存在学术不够规范问题,但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虽然早已见怪不怪,但在熊文钊看来,“不能以新技术去追溯旧问题”,重点是要区分长期以来,判定抄袭的主要标准是不是未曾改变过——比如,无论什么时期,大面积的重合都不被允许。“在标准一定的情况下,这只是用新技术去检测曾经没发现的问题。”他说。抄袭与否到底谁说了算作为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李其记得,接到举报材料,学校就成立了专家小组,但研究侯怀霞博士论文的“工作量很大”。从分析论文到写完报告,李其用了整整两天时间。加上一些学校规定的流程,前后差不多花了一个月。他研究了所有国内、国外相关规范,但发现仍有很多条文覆盖不到的模糊地带。他甚至自创了一套评判标准,拿着论文“一个字一个字地抠”,但论文是否抄袭,仍旧“是个非常难界定的事情”。“首先,国内外没有对抄袭的规范;其次,具体到每篇论文,硬性的标准也不管用,因情况而异。”他说,这个过程需要很多的讨论和商榷,没办法用查重系统来生搬硬套。他表示,中国海洋大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独立存在的”,按要求走完了所有该走的程序,关于侯论文详细的分析报告,他本人没有留存。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联系了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方称相关情况为研究生院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但这样一份让李其费尽周折的评议结果,却并没有得到举报人姚洪军的认可。长期以来,高校教授被指存在“抄袭”行为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得出的结论多是“过度引用”或不规范,这也曾被人质疑是“降级处理”。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校学术委员会的独立与否对审查结果至关重要。目前,我国不少高校的学术委员会下设在校科研部门中,即使是独立机构,也有可能受行政因素干扰,对举报的审议难以保证足够地公平。而且,鉴定抄袭不只是高校面临的难题。姚洪军举报侯怀霞涉嫌抄袭的期刊文章不少刊发于知网查重系统问世前。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联系到侯怀霞曾发表论文的《苏州大学学报》和《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作为核心期刊,《苏州大学学报》曾负责侯怀霞文章的编辑康敬奎说,按照现在的处理方式,投递来的文章首先用知网进行筛查,复制比低于20%才能进入编辑流程。而在当时,刊文的筛查流程为初步查重、外审专家提供意见,都通过,再由编辑部根据情况排版。如今,康敬奎已记不清当时的具体查重操作,他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回忆,“看以前有没有其他人发过类似文章,是不是一稿多投,也会看看作者的学术背景。”“多数凭印象,根据平时对稿件的掌握情况”。他说,“顶多是这样。”同样是核心期刊,《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经济学版块的负责人苏伟也给出了类似的回应。“那会儿查重系统还没出现,就干脆没有系统式的查重。”他解释,一般来说,编辑部会把投稿的文章全文在百度上搜索;之后是专家复审,依赖专家对作者和该领域的熟悉程度,有时候也看直觉,看看文章跟作者本人职称、学历和研究方向等相不相符。“我们也很困难。作者如果抄一整本书,我们很难知道。”他反复强调,“当时真的挺辛苦的。”“我国学术评估领域出现的最大问题是不规范,首先是作者不规范,其次是学术期刊在刊发稿件时不规范。”储朝晖说。对此,储朝晖的建议是,加强校外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建设,让第三方机构来评判事实,之后,再由学校行政部门作出处罚。举步维艰的维权之路这些机制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来,作为举报人,姚洪军说,在这场举报中,自己多数的时间都在等待。从2015年5月起,他就手中的材料开始举报。一年多过去了,姚洪军等来了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调查结论的告知函》。同年12月,姚洪军开始向侯怀霞任职的上海政法学院举报侯怀霞的学术不端问题。没想到,事情一拖又是一年多。“即使按照规定,处理期限也最多是90个工作日。”姚洪军说,实际上,《上海政法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第八条也阐明:接到举报后,学校要在30个工作日内正式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组应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的规定。2017年6月9日,上海政法学院才给出认定结论,这份认定结论表示:“侯怀霞以上海政法学院名义发表的《我国信用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两篇论文,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2017年7月5日,姚洪军再次对上海政法学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认定标准并重新作出认定。这一次,学校很快给出答复。两个星期后,姚洪军收到了结果,“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复核,重新鉴定等于重复程序和鉴定,浪费资源,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次复核申请不予受理”,但并未对公开认定标准的要求作出回应。研究法律的姚洪军不能认可这样的结果,他仍然想要一个“绝对的真理”。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2018年发布的《科学与工程指标》,中国在已发表的论文数量上首次超过美国,但美国论文的引用率更高。据AEIC学术交流中心统计,去年一年,我国高校发生15起被公开讨论的论文抄袭事件,其中不乏国内一流的名校。这也是他执着举报的原因之一。在姚洪军看来,弄清楚侯怀霞论文的模糊地带,不仅关乎个人,也关系到我国学术评价的整体标准。“在政法学院,特别是法学博士之间,所有的标准和规则,即使是潜规则,都是可以拿出来讨论的。”他说。(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李其、苏伟为化名)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景烁 实习生 郭晓阳 安凤仪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法学专家搞不定学术打假——谁来判定论文抄袭?看到查重报告显示,论文的文献复制比超过50%的时候,姚洪军一度觉得自己要举报的抄袭是“板上钉钉”的事了。这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的副教授,关注本院院长侯怀霞涉嫌“抄袭”已经9年。他提供的中国知网查重报告显示,侯的博士论文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达55%,另外5篇期刊文章分别为97.8%、69.1%、55.4%、53.1%、47.6%。依靠这些查重报告,他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举报信,跟涉事学校反映情况,一一打电话给期刊和论文原文作者,也在网上发帖,结果是无一例外地碰壁。侯怀霞任职的上海政法学院回应“不构成学术不端”,授与其博士学位的母校中国海洋大学认定“不属于轻微抄袭”。海大学术委员会的一位教授明确表示,侯论文存在瑕疵,但绝非抄袭,“调查资料翔实,我们随时等待向有关部门汇报”。曾以272分通过司法考试、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的姚洪军困惑了。为了搞清事实,他电脑里的资料已存了几个G,但似乎掌握的资料越多,距离真理越来越远。事实上,不只是姚洪军,那些参与评议的专家,也面临难题:知网查重存在误差,人工评议不被信任,学术抄袭没有统一标准……面对这份“抄袭”鉴定,他们也在思考:当学术抄袭被讨论至铺天盖地时,什么才是最准确的评价标准?抄袭与否的边界到底在哪儿?查重系统的结果专家“不认”作为同事,姚洪军第一次关注到侯怀霞“涉嫌抄袭”,是在2010年5月。读过她在期刊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他突然觉得“有些问题”。他已经看过侯怀霞的多篇文章。“她发的文章很多,领域也广,涉及诉讼法、广告法、环境法、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企业责任多种多样,但她研究方向比较固定,而且法律领域的研究在2000年已经细分了。”在姚洪军看来,侯怀霞这样的“多面出击”,基本没有可能。姚洪军将侯怀霞的多篇学术文章放进了知网查重。其中,侯怀霞的博士毕业论文《私法上的环境权及其救济问题研究》在知网查重报告中显示,与25篇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内容有重合。以各个章节来统计,侯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分别为:前言30.6%;第一章49.8%;第二章54.1%;第三章57%;第四章62.8%;姚洪军计算过,综合下来,整篇文章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约为55%。这份知网查重报告是在2015年生成的,侯怀霞则是在2008年6月6日通过的答辩,报告里列出的被复制的文章也包含了部分侯文刊发后发表的文章。为“防止误差”,姚洪军又进行了人工比对。他一页页圈出侯文中与他人雷同较多的文字,“最保守估计也超过6万字了”。侯怀霞的博士论文一共16万多字,按照姚洪军的算法,这些雷同的部分起码占到这篇论文的36%。侯怀霞毕业的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颁布了《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其中第10条写明: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30%以上,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构成重度抄袭行为;占10%且非主要创新点,也构成轻度抄袭行为。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官网显示,侯怀霞2004年考入中国海洋大学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资源法方向)专业。2008年6月6日,她完成了毕业论文。姚洪军提供的知网的查重报告显示,侯怀霞另有5篇期刊文章也被指抄袭。2004年发表的《垄断涵义探析》、2006年发表的《我国信用制度的确立与完善》、2007年发表的《论宪法上的环境权》及《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2009年发表的《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这些论文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内容占比分别为53.1%、69.1%、55.4%、47.6%、97.8%。姚洪军认为,这些数据表明抄袭是再清晰不过的事实了。然而,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给出的结论是,侯怀霞博士学位论文不足以构成轻度抄袭;上海政法学院的认定结论也为侯怀霞的期刊文章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这则“事实”也遭到了侯怀霞本人的反驳。她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复制比中常理和法律法规都会标记,且她对别人的观点不是直接引用,就是间接运用,“这个学术规范是允许的”。侯怀霞坚称:“我没以任何方式去侵害和套取别人的东西,是否抄袭目前学校已经有结论,这些结论都有依据。”她还表示,其中一篇期刊文章《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其实“是别人抄我的,是我先发表的论文集”。至于这本论文集的具体信息,她却称“时间太久记不起来了”。“我没有那些问题。如果真的构成抄袭,我愿意承担任何责任。”侯怀霞说。信机器,还是信人姚洪军想不明白:“我也是学法律的,白纸黑字的证据摆在这里,难道还不足以认定?”在他看来,居高不下的“复制比”是推不翻的事实。但在中国海洋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参与侯怀霞论文鉴定的专家李其眼里,查重报告里的数字并不一定具有强大的说服力。李其承认“侯怀霞的论文存在缺陷”,但他同时强调,“这绝不属于抄袭”。按照他的说法,知网的查重会标记雷同的语句,但无法作出更加细微的划分。尤其像侯的博士论文为法学类别,涉及援引大量法律法条的情况。在他的印象里,侯文中被举报雷同的部分,涵盖科普性叙述、新闻类报道,也有相关的法律法条,而这些都要依照实际情况来综合判定。“一些历史性综述,有时候用自己的话概述反而不准,不如直接引用已有的说法。”李其说。“知网查重并不能作为评判学术抄袭的唯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学术不端问题越发被重视,部分高校要求硕士研究生论文和博士论文都需要进行知网查重,只有检测合格才能论文答辩,这个要求随后也延伸到了本科阶段。相比人工筛查,它的数据库庞大,筛查标准统一,工作周期短,面对与日俱增的大量论文保证了审核速度,它逐渐成了学术问题筛查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2012年,教育部颁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又颁布《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从百度搜索指数来看,知网查重的搜索指数从2012年开始出现升高。但即使知网查重是我国目前相对可靠的查重工具,机器检测与人为判别毕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些有关学术问题判别的争议也往往因此产生。李其说,引入知网后,学术界往往将“复制比”作为判定论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问题是,不少优秀论文是在既有的成果上推进的,有突出的创新点但可能也存在较多雷同之处,很容易被复制比这一个指标“一棒子打死”;另一部分人却因此找到了捷径——可以没有观点,但是要会用新鲜的写法包装。在李其看来,知网查重一方面的确保证了论文的原创性,同时却也“圈住了君子,放过了小人”。这个空子曾被不少人死死地盯住。在市面上,一种所谓的“反知网查重”开始流行,各式各样的论文检测系统应运而生。打开淘宝,一个月销量高达55万多笔的软件还能提供“降重”服务。拿这个软件来说,它可以根据论文查重情况,自动计算论文“降重”的价格,若需求紧急,24小时处理完还需再加钱。每逢毕业季,该店铺的论文查重及“降重”服务价格噌噌地上涨。有人总结,企图抄袭者能够用各种方法规避掉知网的查重,而潜心创作者因为引用问题却可能无法通过。“知网查重系统的存在,归根结底是为了方便,并非绝对。”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是不是学术不端应交由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作判断。”关注过多起学术抄袭事件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也认可这种说法。他表示,知网查重系统统计的相似度可以用作提示,是否构成抄袭必须进一步鉴别分析。在众多的学术不端行为中, 学术打假的对象多数来源于直接搬运他人著作的显性抄袭者。作为一种更隐蔽的方式,“软性”的抄袭并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软性”之外,还有一个更广阔的范畴——“隐性”抄袭。有国内知名高校在读学生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透露,自己与导师合著的毕业论文被导师私自“霸占”:缩写为短篇论文,以个人的名字偷偷发表在期刊上。导师解释只出现一位作者是“期刊要求”;但期刊回应“基本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使对于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来说,鉴别分析抄袭也是道难题。比如对于界限并不分明的中间地带,什么能成为评判抄袭与否的标准?李其的方法是判定作者是否提出了新观点。但问题是,“观点机器无法识别,需要依赖人评。但人又很难被信任”。他们只能再次回归软件,这位教授无奈,“可软件不可能没有误差”。事实上,在国外,筛查论文也主要依赖这样的反抄袭检测系统。国外大学中应用最为普遍的系统是Turnitin。Turnitin会将用户上传的文档与后台数据库里的文章作出比对,计算相似度的比例,以及包含大量相关信息的“原创性报告”。但这个系统,有着极其庞大的数据库:超万种不同的期刊杂志、数以百万计的图书、以百亿计的网页。它还采用了智能语料库技术——哪怕你改写了原文,一样会暴露。新技术能否检测旧问题被侯怀霞写入博士论文“致谢”中的刘惠荣,现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的党委书记。侯怀霞表示,刘是自己的朋友、曾经的领导和同事,读博期间曾给自己诸多鼓励。刘惠荣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在2008年,那时候,学院里的答辩尚没有查重手段。对侯的论文审查,是答辩小组成员通过几层评议对内容进行的审核。“这在当时没有任何问题。”她强调。在她看来,存在问题的反而是举报本身。“侯的博士论文是2008年发表的,举报人是2015年用知网的查重软件检测,这是用现在的软件和标准去检测过去的文章”。她表示,一来,知网检测到“借鉴”的文章里,涵盖了侯文发表后刊发的文章,谁借鉴谁还不好说;二来,时代不同,用现在的标准去追溯和定性过往的文章学术不端并不能说得通。“即使从法律角度讲,也存在不咎既往的说法”。2009年,教育部颁布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事实上,被指抄袭后,总有高校及当事人回应:“刊发的论文发表早于各项规范出台。”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张世友从教21年,10篇论文被指抄袭,其间职称从讲师晋升到了教授,并调入了另一所大学。这些论文中至少8篇大量“引用”了文末的参考文献,有的几乎全文由多篇参考文献组合而成。对此,张世友给出的说法是,被举报的论文多发表于2005年之前,“构不构成所谓的学术抄袭、学术不端,真是10年前的标准不一样”。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蔡红英曾被公开举报“学术不端”。她的两篇论文一半篇幅以上引用他人已发表的论文,博士期间发表专著与他人已出版的专著在部分章节上存在大量相似,还有两篇文章涉嫌一稿多投。但校学术委员会对此的认定是,蔡红英两篇论文发表时间在规定实施前,当时全国高校的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研究管理尚未完全规范,引用不够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也是刊登两文的杂志社所允许的。“存在学术不够规范问题,但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虽然早已见怪不怪,但在熊文钊看来,“不能以新技术去追溯旧问题”,重点是要区分长期以来,判定抄袭的主要标准是不是未曾改变过——比如,无论什么时期,大面积的重合都不被允许。“在标准一定的情况下,这只是用新技术去检测曾经没发现的问题。”他说。抄袭与否到底谁说了算作为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李其记得,接到举报材料,学校就成立了专家小组,但研究侯怀霞博士论文的“工作量很大”。从分析论文到写完报告,李其用了整整两天时间。加上一些学校规定的流程,前后差不多花了一个月。他研究了所有国内、国外相关规范,但发现仍有很多条文覆盖不到的模糊地带。他甚至自创了一套评判标准,拿着论文“一个字一个字地抠”,但论文是否抄袭,仍旧“是个非常难界定的事情”。“首先,国内外没有对抄袭的规范;其次,具体到每篇论文,硬性的标准也不管用,因情况而异。”他说,这个过程需要很多的讨论和商榷,没办法用查重系统来生搬硬套。他表示,中国海洋大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独立存在的”,按要求走完了所有该走的程序,关于侯论文详细的分析报告,他本人没有留存。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联系了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方称相关情况为研究生院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但这样一份让李其费尽周折的评议结果,却并没有得到举报人姚洪军的认可。长期以来,高校教授被指存在“抄袭”行为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得出的结论多是“过度引用”或不规范,这也曾被人质疑是“降级处理”。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校学术委员会的独立与否对审查结果至关重要。目前,我国不少高校的学术委员会下设在校科研部门中,即使是独立机构,也有可能受行政因素干扰,对举报的审议难以保证足够地公平。而且,鉴定抄袭不只是高校面临的难题。姚洪军举报侯怀霞涉嫌抄袭的期刊文章不少刊发于知网查重系统问世前。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联系到侯怀霞曾发表论文的《苏州大学学报》和《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作为核心期刊,《苏州大学学报》曾负责侯怀霞文章的编辑康敬奎说,按照现在的处理方式,投递来的文章首先用知网进行筛查,复制比低于20%才能进入编辑流程。而在当时,刊文的筛查流程为初步查重、外审专家提供意见,都通过,再由编辑部根据情况排版。如今,康敬奎已记不清当时的具体查重操作,他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回忆,“看以前有没有其他人发过类似文章,是不是一稿多投,也会看看作者的学术背景。”“多数凭印象,根据平时对稿件的掌握情况”。他说,“顶多是这样。”同样是核心期刊,《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经济学版块的负责人苏伟也给出了类似的回应。“那会儿查重系统还没出现,就干脆没有系统式的查重。”他解释,一般来说,编辑部会把投稿的文章全文在百度上搜索;之后是专家复审,依赖专家对作者和该领域的熟悉程度,有时候也看直觉,看看文章跟作者本人职称、学历和研究方向等相不相符。“我们也很困难。作者如果抄一整本书,我们很难知道。”他反复强调,“当时真的挺辛苦的。”“我国学术评估领域出现的最大问题是不规范,首先是作者不规范,其次是学术期刊在刊发稿件时不规范。”储朝晖说。对此,储朝晖的建议是,加强校外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建设,让第三方机构来评判事实,之后,再由学校行政部门作出处罚。举步维艰的维权之路这些机制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来,作为举报人,姚洪军说,在这场举报中,自己多数的时间都在等待。从2015年5月起,他就手中的材料开始举报。一年多过去了,姚洪军等来了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调查结论的告知函》。同年12月,姚洪军开始向侯怀霞任职的上海政法学院举报侯怀霞的学术不端问题。没想到,事情一拖又是一年多。“即使按照规定,处理期限也最多是90个工作日。”姚洪军说,实际上,《上海政法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第八条也阐明:接到举报后,学校要在30个工作日内正式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组应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的规定。2017年6月9日,上海政法学院才给出认定结论,这份认定结论表示:“侯怀霞以上海政法学院名义发表的《我国信用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两篇论文,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2017年7月5日,姚洪军再次对上海政法学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认定标准并重新作出认定。这一次,学校很快给出答复。两个星期后,姚洪军收到了结果,“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复核,重新鉴定等于重复程序和鉴定,浪费资源,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次复核申请不予受理”,但并未对公开认定标准的要求作出回应。研究法律的姚洪军不能认可这样的结果,他仍然想要一个“绝对的真理”。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2018年发布的《科学与工程指标》,中国在已发表的论文数量上首次超过美国,但美国论文的引用率更高。据AEIC学术交流中心统计,去年一年,我国高校发生15起被公开讨论的论文抄袭事件,其中不乏国内一流的名校。这也是他执着举报的原因之一。在姚洪军看来,弄清楚侯怀霞论文的模糊地带,不仅关乎个人,也关系到我国学术评价的整体标准。“在政法学院,特别是法学博士之间,所有的标准和规则,即使是潜规则,都是可以拿出来讨论的。”他说。(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李其、苏伟为化名)记者 王景烁 实习生 郭晓阳 安凤仪
文章 |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来源 | 麦读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这是一个学人应该做的。法学期刊也要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政法论坛》不能登社论某一个领导人讲话。甚至我告诉大家,今年五四青年节的时候,温总理视察过中国政法大学,他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对于《政法论坛》的封二封三刊要不要登温总理视察政法大学的问题,我说不行,这不是学术活动。如果你说温总理视察了政法大学的某个国际研讨会,那肯定要登的。我们很关注温家宝视察政法大学,但要有距离。我们不是不登温总理的讲话,但是我们级别还不够呢!我们可以转载,但我想也别转了。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和学术,在国外这不是个大事,而在中国,引用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讲,不要过分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的时候,可能不太利于法学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法学家中有的人,对某些敏感的问题,特别喜欢直白的表达,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套用解释学的话来讲,不在乎你说什么,只在乎你怎么说。说什么不重要,重要是你怎么说。你说“中国要实现多党制”“要搞三权分立”。这样讲是不行的。我们对三权分立也可以谈,关键在怎么说。一句话,中国的法学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很重要。最后结语一句话,希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能够支持我们《政法论坛》,讲得不好。谢谢各位!
现在是法制社会,对于法律界人士就有了很大的需求量。法学也成为很多高考学子追捧的热门专业之一,目前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也非常多,达600余所。那么全国法学专业最好的高校都有哪些呢?本文就来给各位分享下法学学科最好的100所大学,同学们看看有没有你想要报考的院校吧。学科评估结果为A+的院校(共2所,排名不分先后):1、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的全国重点大学,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学校建有教育部诉讼法学研究院、教育部法律史学研究院、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心、教育部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心、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院、比较法学研究院、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网络法学研究院、法治经济研究院、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国际法治研究院等科研机构。学校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入选了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还设有《行政法学研究》学术期刊,该校的法学专业还成功入选了“双一流”建设学科、国家重点一级学科、国家级特色专业。学校还拥有国家级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国家级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法学实践教学中心、国家级法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国家级法制史教学团队。2020年6月,中国政法大发起并加入法学教育创新联盟。学校的师资力量非常强大,有5人荣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有8人荣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另外,中国政法大学还为国家输出了大量的法学专家。2、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下设法学院,学校拥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法学博士后流动站、法学博士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学校的法学成功入选了“双一流”建设学科、国家重点一级学科、国家级特色专业、北京市特色专业。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宪法学、民法学等课程入选了国家级精品课程;中国宪法学、刑法学、法律经济学、法理学、中国法治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宪法学、刑法学等课程入选了北京市精品课程学校还培养了诸多法学家,如刑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梁美芬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等等。学科评估结果为A的院校(共5所,排名不分先后):3、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原名为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松江大学园区,学校的法学成功入选了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上海市特色专业建设点、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项目、“十二五”本科教学工程市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华东政法大学学校建有国家级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教育部开放型国际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育部经济法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刑法学重点研究基地、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数据政策法律研究中心、司法学研究院、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上海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还拥有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司法鉴定概论等国家级精品课程。 4、北京大学;5、清华大学;6、武汉大学;7、西南政法大学,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学科评估结果为A-的院校(共7所,排名不分先后):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位于北京市朝阳区;9、吉林大学,位于长春市;10、上海交通大学,位于上海市东川路;11、南京大学;12、浙江大学,位于杭州市西湖区;13、厦门大学;1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学科评估结果为B+的院校(共14所,排名不分先后):1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位于海淀区、昌平区;16、北京师范大学,位于海淀区、昌平区、西城区;17、南开大学,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辽宁大学,位于沈阳市;19、复旦大学,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0、苏州大学;21、南京师范大学;22、山东大学,位于济南市山大南路;23、湘潭大学,位于湖南省湘潭市;24、中南大学,位于湖南省长沙市;25、中山大学,位于广东省广州市;26、四川大学,位于成都市;27、重庆大学,位于沙坪坝区沙正街;28、西北政法大学,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学科评估结果为B的院校(共15所,排名不分先后):29、中央财经大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昌平区;3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兴区;31、大连海事大学;32、黑龙江大学,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33、同济大学,位于上海市四平路;34、上海财经大学,位于杨浦区国定路;35、安徽大学,位于合肥市;36、江西财经大学,位于南昌市;37、中国海洋大学,位于山东省青岛市;38、郑州大学;39、湖南大学,位于长沙市;40、湖南师范大学,位于长沙市麓山路;41、海南大学,位于海口市美兰区;42、西南财经大学,位于四川省成都市;43、烟台大学;学科评估结果为B-的院校(共14所,排名不分先后):44、中央民族大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45、浙江工商大学,位于杭州市;46、福州大学;47、河南大学,位于开封市明伦街;48、华中科技大学,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49、暨南大学,位于广东省广州市;50、华南理工大学,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51、深圳大学;52、广东财经大学,位于广州市、佛山市;53、云南大学,位于昆明市翠湖北路;54、西安交通大学,位于西安市咸宁西路;55、兰州大学;56、甘肃政法学院,位于兰州市安宁西路;57、上海政法学院,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学科评估结果为C+的院校(共15所,排名不分先后):58、北京理工大学,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9、北京外国语大学,位于海淀区西三环北路;60、河北大学,位于保定市;61、山西大学,位于太原市;62、内蒙古大学,位于呼和浩特市;63、上海海事大学,位于浦东新区;6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位于松江区;65、上海大学,位于宝山区、静安区;66、华侨大学,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67、华中师范大学,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68、贵州大学,位于贵阳市花溪区;69、新疆大学,位于乌鲁木齐市;70、广州大学;71、宁波大学;7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位于广州市;学科评估结果为C的院校(共15所,排名不分先后):73、北京交通大学,位于海淀区西直门外;74、首都师范大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5、天津师范大学,位于西青区宾水西道;76、山西财经大学,位于太原市;77、沈阳师范大学;78、东北财经大学,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79、华东理工大学,位于上海市梅陇路;80、河海大学,位于江苏省南京市;81、福建师范大学,位于福州市;8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位于郑州市;83、中南民族大学,位于武汉市洪山区;84、西南民族大学,位于四川省成都市;85、昆明理工大学;86、扬州大学;87、河北经贸大学,位于石家庄市学府路;学科评估结果为C-的院校(共13所,排名不分先后):88、北方工业大学,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89、北京工商大学,位于海淀区阜成路;90、华北电力大学,位于 北京市昌平区;91、上海师范大学,位于徐汇区、奉贤区;92、南京财经大学;93、杭州师范大学;94、安徽财经大学,位于蚌埠市;95、武汉理工大学;96、华南师范大学,位于广州市;97、广西大学,位于南宁市大学东路;98、广西师范大学,位于桂林市七星区;99、青岛大学;100、浙江财经大学,位于杭州市;准备报考法学专业的学子们,填报高考志愿的时候,可以看看上面教育部法学评估结果,其真实性是可以保证的,完全可以作为一个参考资料!本文由乐在北三县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刘少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我国银行业与银行法的发展,是同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法治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民国时期由于处于战争状态,虽然银行业和银行法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战争服务的。建国以后我国银行业与银行法才开始了真正的发展,主要经历了恢复发展、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三个基本阶段。在此分别从银行业整体、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其他银行业及其相关立法等几个方面进行回顾与展望。一、我国银行业及其立法的整体回顾我国目前的银行业和银行法体系来源之一是根据地银行业,根据地最早创建的银行是1926年在湖南衡山县柴仙洲特区成立的第一农民银行,并制定了《银行暂行章程》。此后还设立了浏东平民银行、闽浙赣苏维埃银行、湘鄂赣省工农银行等。1932年苏维埃国家银行于江西瑞金的叶坪成立,1937年在陕北将其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陆续成立了许多银行,如晋察冀边区银行、北海银行、冀南银行、晋冀鲁豫边区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华中银行、内蒙古人民银行、东北银行、关东银行、华北银行、中州农民银行、长城银行、南方人民银行等。1948年12月1日,将其中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于石家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新中国成立后,首先建立起了中国人民银行体系,并在其领导下改组了原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农业合作银行,以后新建和改组的专业性银行还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等。1983年9月根据《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将其商业性业务分离出来专门设立了中国工商银行,并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专业银行体系。此后,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我国逐步进行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1995年制定和颁布了《商业银行法》,将传统的专业银行改组为商业银行,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并组建了许多新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社区银行、贷款公司等机构,形成了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下,以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和社区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银行性金融机构为基本组成体系的新的银行业体系。二、我国中央银行及其立法的回顾我国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1904年由户部奏准清政府设立户部银行,后来邮传部提出户部银行不能管理外汇,在偿还外债时发生镑亏,于1908年成立交通银行,它们都有权发行纸币。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制定了《中央银行条例》,并于1928年成立中央银行,授权经理国库和发行钞票。同时,又指定中国银行(原户部银行、大清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交通银行为“发展全国实业的银行”,它们也都享有货币发行权。1935年将原“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为“中国农民银行”,也享有货币发行权。直到1942年才将全国货币发行权统一于中央银行,1961年以后逐渐统一新台币发行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也成立了中央银行,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定期放款暂行规定》《定期抵押放款暂行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该行由苏维埃政府授权发行钞票,并代理国库,代理发行公债及其还本付息业务。新中国成立后,则以在根据地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还执行商业银行的职能,甚至执行全部金融业务职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彻底分离。此后,随着原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企业融资经营监督管理职能也分散给相应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是纯粹的中央银行。三、我国政策性银行及其立法的回顾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产生于专业银行商业化的过程中,将原来专业银行经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从新的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以保证商业银行能够完全按照金融企业的机制运行。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组建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业务是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不办理商业银行业务。……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 1994年这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设立、开始业务的经营。我国政策性银行经营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其《章程》和国务院《通知》,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的法规依据主要是1994年《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2015年国务院分别批准了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实施总体方案》,进一步规范它们的业务经营。四、我国信用合作社及其立法的回顾我国的信用合作社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我国的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于1923年由“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香河成立。此后,在根据地也广泛采取这种形式,解决农村的高利贷和农业生产资金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在以后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几经变化,不断被撤销、恢复和合并,直到197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才将其明确定位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1990年将其进一步明确为集体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我国的首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是1979年在河南漯河市成立的,此后经过1986~1988年和1992~1994年两次大发展,在机构上已经遍及所有的城市,并于1988年、1997年、1998年分别颁布了相关的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使其经营得以进一步规范。1996年以后,我国开始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商业银行改造。目前,绝大多数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经改组成为城市商业银行,主要是区域性的商业银行。2003年,我国开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在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组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多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组成为农村合作银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仍然采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近些年开始大量改造信用社,目前许多信用社都已经改造成了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五、其他银行业及其立法的回顾改革开发以后,为适应银行业多元化发展的社会需要,我国还大量设立了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支付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它们的基本特征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银行业或相关的某类特定业务。我国目前的贷款公司类型很多,如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以国际援助的形式进入我国,2005年开始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原中国银监会颁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汽车消费贷款的需要,2004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并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专业向公众提供消费贷款的公司,2009年原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开始经原银监会批准开始设立这类机构。财务公司全称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成立于1987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都成立了相应机构,2004年原银监会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支付公司的全称应为非银行网络支付结算公司,适应电子商务和支付结算方便的需要,它是与互联网的发展一同发展起来的,我国影响比较大的支付宝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租赁公司的全称为金融租赁公司,它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我国第一家租赁公司是1981年设立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2007年原银监会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担保公司全称应为融资担保公司,主要是为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我国首家担保公司是1993年设立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2010年原银监会等部门联合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务院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六、我国银行业与银行法的展望经过逾百年、特别是建国以后70年的发展,我国银行业在规模上已经位居世界前列,再经过改革开放40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市场化发展,我国的银行业已经初步实现了多元化、市场化、集团化、混业化,进一步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实现规范化和法治化。按照银行业市场化、法治化顶层设计的总体目标,未来应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有关银行业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进行清理和总结,制定出具有现实操作性的《银行业法》,将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其他银行业机构都统一纳入该法进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创造条件制定《货币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监督管理法》,进一步完善金融法院、金融法庭的建设,探索适应当代金融业的纠纷解决体系。(本文刊载于《金融时报》2019年11月4日理论版。)专栏主持人:何海锋,法学博士,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专栏介绍: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商业银行从单一存贷款业务走向混合经营和网络经营,各种新兴银行业态不断出现,开放银行方兴未艾,银行监管的理念、框架和方式也在调整升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银行家杂志推出《银行法研究专栏》,分享最新最重要的银行法研究成果,为银行法的修订完善以及实施落地提供参考,敬请关注。专栏投稿:hehaifeng@tiantonglaw.com专栏文章列表:程雪军:从国际经验看消费信贷监管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49期郑联盛:资管新规下银行理财的走向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48期姚佳:征信的准公共性与大数据运用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47期董新义:我国金融广告事前规制制度构建的思路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46期赵英:从支付清算监管发展谈网联平台的建设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45期尹振涛:联合贷款推动银行转型,正视风险规范发展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44期陆强华:我国支付行业监管新周期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43期苏盼:司法对金融监管的介入及其权力边界——以金融贷款利率规范为例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42期李仲林:论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41期邢会强:论金融法的法典化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40期贺绍奇:中国互联网银行的法律问题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39期金彭年:法与经济交融视域下民营银行准入之检视与完善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38期杨健、许思琦:后存贷比时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研究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37期刘辉:我国体育银行设立及其运行若干法律问题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36期刘少军: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理与权义分配研究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35期谢晓晨:从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改革分析支付结算制度建设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34期金融集团风险管理和附属机构管控高级研讨会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会综述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33期王锐: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32期何海锋:从汤承娟诉平安银行案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功能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31期建议收藏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1-30期索引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 3月31日下午,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三十周年研讨会在京举办。本次活动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共同举办。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三十年来,对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国家法治进步发挥着无法替代的巨大作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总结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成就,就深化行政诉讼改革等进行了深入研讨。同日上午,主办方还发布了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通过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历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专家推荐案例等方式,在1988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数百万件行政案件中遴选出258件案例。经专家评审评选,从258件案例中评选出了30件案例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据悉,共有约7万多人次参与此次案例的评选点评活动。结合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最终确定此次获选的10个典型案例。
讲座预告岳麓法学研究方法工作坊2020年第3期主题:法学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之浅见主讲人: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时间:2020年10月29日(本周四)14:00地点:法学院521教室主讲人介绍宋华琳 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政府规制、医药卫生法、网络与信息法个人简介:男,1977年生于河北省邯郸市,2006年于浙江大学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兼任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行政法论丛》编委会编委、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药品标准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药品监管法规和政策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等。在《中国法学》《管理世界》《中外法学》《清华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八十余篇,出版《牛津规制手册》《创设行政宪制:被遗忘的美国行政法史》《规制及其改革》《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美国公用事业的竞争转型》《偏颇的宪法》《宗教与美国宪政经验》等译著七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药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研究”、“合作规制的行政法研究”,主持其他项目三十余项。入选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天津市师德先进个人、南开大学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曾为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参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修改或制定的部分工作,参与若干行政法、政府监管的法律和政策咨询。千年学府END百年法学湖南大学同等学力申硕下载专区来源 / 湖南大学法学院同等学力申硕办公室撰 稿 / 李龙保审 核 / 李龙保编 辑 / 李龙保2020年湖南大学法学院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2019级同等学力申硕班新生开学合影同等学力申硕相关问题答疑
2月12日,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牵头组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研究课题组提出建议,应调整目前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体制,建议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能划归自然资源部,在自然资源部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局,一方面提高其法律地位、增加其行政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执法力量,有效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目前对野生动物的管理权限来看,主要涉及林草、农业、海洋、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之间的管理范围和职责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一些主管部门存在监督与管理职能合一的情形,“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就陆生野生动物而言,长期以来我国由林业部门(目前是林业草原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课题组认为,随着我国林业部门由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再到目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相应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法律地位也趋低,行政资源不足,难以承担繁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任务。这份建议当日发表在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官微上。课题组成员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南开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课题组还提出,野生动物的滥食和非法交易的治理是我国面临的一大紧迫问题,亟待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非法交易和滥食的执法,完善人畜共生传染病防治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市监明电〔2020〕2号)。课题组认为,禁止野生动物的食用与交易,要妥善处理好滥食野生动物与合法食用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绝对保护与野生动物的科学保护、传统的摒弃与传统的继承和发扬、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与经济发展等关系,不宜将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的短期措施法律化、长期化。“这种简单化的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科学。”课题组建议,应当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健全对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的监管机制,依法保障公共卫生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表示,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这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6年修订、2017年正式实施三年后,再次面临修改。(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8月10日,浙江省委组织部发布“拟提拔任用省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中,骆梅英拟任省直单位副厅领导职务。据公示信息,骆梅英出生于1980年11月,女,汉族,浙江杭州人,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现任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委员、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兼校党委人才办公室主任。骆梅英(资料图)今年7月29日上午,浙江工商大学召开教师干部大会,宣布省委关于对我校领导班子调整的决定。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公务员局局长胡旭阳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教育厅党委书记、厅长陈根芳主持会议。省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处长徐青录在会上宣读省委干部任命决定:金一斌同志不再担任浙江工商大学党委书记,另有任用,陈柳裕同志任浙江工商大学党委书记。陈寿灿同志不再担任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保留本科高校正职待遇,郁建兴同志任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任志国同志不再担任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副书记,保留本科高校副职待遇。钱天国同志不再担任浙江工商大学副校长,任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副书记。王登先同志不再担任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保留本科高校副职待遇,陈金方同志任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方向明同志任浙江工商大学副校长,金杨华同志任浙江工商大学副校长、党委委员。刘翔同志不再担任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委员,范钧、骆梅英同志任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委员。据学校官网介绍,骆梅英为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获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期间留学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骆梅英还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特聘研究员等。她还是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杭州市人大立法咨询委员、浙江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组成员等。 骆梅英(资料图)骆梅英的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政府规制、经济公法等。目前,她已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中国行政管理》、《法学论坛》、《当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近40篇,被中国社科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转摘6篇,译著1部,参与编著、专著等5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课题8项。研究成果曾获浙江省“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浙江省“第十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第四届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浙江省2010-2014年“法学研究十佳优秀成果”奖等荣誉。2017年9月,《浙江人大》杂志上署名为骆梅英的文章《“简政放权”的浙江道路》中,她表示,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这条道路上,浙江一直引领全国,从审批标准化到“四张清单一张网”再到“最多跑一次”,浙江结合自身优势,不断追求行政程序和政务服务最优化的一次次升级式改革,可以称之为“简政放权”的浙江三部曲。骆梅英在文章中称,我们经常有感受,在互联网大行其道的今天,许多老百姓还在为办一件简单的事而不停跑腿。有的时候,老百姓办事流程是在网上提出申请,但证明过程仍然要通过网下提供纸质材料。中国社科院周汉华教授曾评价这是“一条腿迈进了信息化时代,一条腿还留在传统时代,根本原因在于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改革者们也深知仅仅停留于将所有部门物理集中于一个办公大厅并不能在实质上整合政府的业务形式,各个部门仍然在相对独立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完成申请人材料的审查。另一方面,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一件事情”为导向,将分散于各个部门的事权集中至类似一级政府的平台上来行使,这种权力的结构性调整也催生了部门间信息充分共享和流程一体化的需求。而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与电子政务的发展,最大的贡献就在于突破了传统行政办公模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以及在信息、数据上的割据。另外,此次省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中,还有一位“80后”:帅朝晖,男,汉族,1980年8月生,江西修水人,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常委、王江泾镇党委书记,拟提名为县(市、区)长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