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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投稿指南夫妻哨

期刊|《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投稿指南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温州大学主办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综合性学术期刊,是交流学术观点、展示学术成果的重要平台。《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创刊于1988年,双月刊,单月25日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秉承“求学问是、敢为人先”的校训与“开拓进取”的温州精神,坚持立足浙南,面向海内外的办刊方向;坚持理论、实践并重,既注重发表理论性研究论文,也重视刊登应用性研究论文;校内、校外并重,既注重发表反映本校优势学科的研究性论文,又注重刊登海内外学人的文章,每年发表外校论文占总载文量的70%以上;注重发表具有学术原创性的论文,优先刊登研究温州历史、文化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章;注重发表各学科中青年学者的文章。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要栏目有: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文艺学与美学前沿问题研究、法学前沿问题研究、温州历史文化研究、文学研究、语言学研究、历史学研究、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人类学研究、经济学与管理学研究、法学研究、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文化学研究、艺术学研究等。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和“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全文收录期刊,被评为“全国地方高校优秀学报”。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3555;国内统一刊号:CN 33-1345/C。  热忱欢迎广大海内外学人投稿。  编辑部地址:温州大学南校区行政楼813室;邮政编码:325035 投稿网址:请登陆学报官网来源:温州大学学报

教则不至

「法学汇」马怀德:民法典时代的行政法回应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对行政法的发展及执法司法实践将产生重大影响。行政法如何从依法行政、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检察监督等方面对接民法典?如何加快制定、修改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发挥综合性法律规范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寻求答案,记者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进行了专访。民法典时代的行政法回应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马怀德推进民行衔接及融合发展记者:当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经常交织在一起,出现民行交叉现象。如在保护产权、保护物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需要民法典和行政法互相配合、协同发力。民法典也为行政法留下“接口”,那么行政法如何主动适应、对接民法典?马怀德:“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典涉及的行政法律制度,实现民法典和行政法的有效衔接。民法典虽然规定了部分行政法规范,但不是完整系统的制度规定,可谓留下了一个立法“接口”。行政法要回应好民法典的要求:一方面,立法机关必须及时作出回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进一步细化,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以便更好地实施民法典。比如,民法典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由公安等机关负责调查。这实际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职责,所以需要行政法律法规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再如,动产抵押、婚姻登记、建筑物住宅的续期、政府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行政职责和义务,需要制定或者修改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予以回应。如果民法典为行政立法留下空间,而行政法却没有及时跟进,那么民法典的实施就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即使民法典只保留相关原则性规定,未作明确的行政法制度安排,行政法也可以主动调整,以便更好地实施民法典。比如,民法典强调保护产权、优化营商环境,但没有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究竟如何操作实现?这就需要通过行政法来具体安排。为此,应当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行政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应抓紧清理,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民法典与行政法应当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在内的公法与私法交融的综合性法律,而非仅仅依靠单一的私法或者公法规范。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这部分内容属于民法范畴,当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制止侵权行为或者获得赔偿。但是,当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就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违反,需要行政权力介入并加以防范,即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或司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可以看到,在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需要行政法主动适应、对接民法典,让两者相互衔接,交叉融合,而非各行其道。平衡个体需求与公法秩序记者:曾引发热议的地摊经济对现有的行政法秩序带来较大的挑战,有观点认为,这涉及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先有生活,还是先有管理?民法典时代,行政法如何平衡个体生活需求与公法秩序?马怀德:随着公法、私法的交融,行政法中行政权的强制性逐渐走向人性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开始趋向平等化。民法典的颁布为行政法注入了更多的生活气息。现以地摊经济为例,分析在民法典颁布后,行政法如何协调个体生活需求与公法秩序之间的矛盾。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提到“以流动摊位带动就业”。地摊经济虽然在便利市民生活,解决低技能人员就业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却存在占道经营、影响市容、难以管理等问题。这构成了民法典背景下地摊经济的个体需求和公法秩序之间的矛盾,行政法需要对此作出回应。在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没有关于地摊经济的直接规定。但是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旨在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得到满足,且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这为地摊经济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是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予以整体性与兜底性保护的规定,可从根本上阐释“摆地摊自由”的正当性,应当得到行政法的尊重和保护。行政机关应以行政法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等为前提,充分认识地摊经济对于市民生活就业的重要意义,尊重和保障民法典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既要充分提供、科学划定地摊经营者的经营时空范围,主导建立地摊经济信息平台,引导广大经营者合法有序经营,同时积极配套水电、环卫、交通疏导等公共服务;又要对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商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难以管理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还要防止针对地摊经营者的过度执法、以罚代管、歧视排挤,在保障基本管理效能的同时减少经营者面临的行政收费、检查负担以及处罚风险。总之,行政机关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对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公民个体生活需求的规范和引导,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民法典为契机推进依法行政记者:如何以民法典颁布及以后的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马怀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实施好民法典是全社会的事情,党政机关同样有义务遵守执行,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在民法典实施中应当进一步理顺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把握好义务主体和国家行政管理主体的双重角色,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以下两种角色。第一,作为民法典规范的义务主体,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法律规范,履行好法律规定的政府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第二,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主体,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和尊重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以民法典为标尺做强行政检察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以民法典为标尺,加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您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对标民法典,做强行政检察?马怀德: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赋予了更多内涵,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一,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保护公民、组织民事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民法典中有不少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规定。有的条文直接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高空抛物的调查中,新增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也是要求公安机关履职的法律基础。在由此引发的公安机关履职之诉的监督中,就要重点审查公安机关接警后是否及时履行民法典所规定的职责。对于不完全履职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督促。有的条文是关于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衔接。第二,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民法典的违法行政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检察要依法监督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对行政机关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此外,还要加强类案监督,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和改进,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三,深入推进与民事争议交叉的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是一项新的挑战。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化解行政争议时,要认识到当事人的诉求不仅包括行政争议,更重要的是背后的民事争议,在充分调查核实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以民法典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为指引,运用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厘清争议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和行政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揽子实质性化解,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检察机关通过监督行政诉讼,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依法行政。民法典对行政法法典化的启示记者:民法典为行政立法模式带来哪些启示?如果推进行政法法典化,有哪些路径可行?马怀德:“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民法典的启示意义在于法典制定的可行性、步骤安排、路径选择等。行政法法典化任重道远,需要在行政法学基本概念明晰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基本共识的逐步形成,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目标,迎接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建成。第一,民法典的编纂表明行政法法典化具有可行性。既然数量庞大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编纂为法典,那么,把行政法律规范编纂成行政法典也是可行的,其也可以向着体系化方向发展。但是与民法相比,行政法范围更广、条文更多,在现有行政法体系中,目前已制定了200多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9000多部地方性法规,6万多部规章,涉及60多个领域,因此,行政法法典化的具体问题还要进一步研究。第二,民法典“两步走”的立法步骤对行政法法典化具有借鉴意义。民法典编纂采用了“两步走”的形式,这种渐进式的立法方式值得行政法学学习。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已经满足行政法法典化的条件,并且时机已经成熟,我们有机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国家。第三,推进行政法法典化,可以先制定一部行政法通则或行政法总则。行政法通则的实质是简明版的行政法法典,相当于民法通则,规范内容广泛,但较为简约。行政法总则和民法典中的民法总则类似,因此,其相当于行政法法典中的总则编。这两种路径的优点在于,既能够规范一般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和重大问题,又不会因为容量过大、规范事项过多而导致无法实现目标,另外,还有民法典的编纂经验可供借鉴。总之,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先制定一部行政法通则或行政法总则,建立整体性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各类行政活动确立最低标准。因为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来说,让所有行政活动遵循法治原则、取得法律授权,并确保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是问题的关键。行政法总则或通则的制定,不仅会是中国行政法治的集大成者,也将为最终实现行政法法典化奠定基础。来源:2020年《人民检察》第15期

奥菲斯

重磅!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来啦!速看

中国法学会一年一度的重磅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来啦!速看!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学理论和对策支持。二、实施方式今年中国法学会对年度招标课题的实施方式进行改革。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合并进行,公布课题指南,申请人确定选题后即自行开展研究,以研究成果申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意向,8月31日前提交完整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立法建议稿、专著、论文。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择优立项,根据专家评分、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同时设立部分自选课题,经费自筹。三、课题选题《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研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征求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形成。申请人应从《课题指南》中选定题目开展研究,可以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对选题文字做适当修改。四、申请人资格1.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2.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如系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本科或硕士应为法学专业)。3.申请人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但申请人本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足以单独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也可单独申报。4.申请人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可作为另一个课题的课题组成员。单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可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5.不得以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门批准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课题成果申请,不得以已结项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申请,不得以已出版、发表的成果申请。正在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请。立项后发现主持人存在以上情况的,撤销立项。6.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以兼职人员身份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五、评审程序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双向匿名通讯评审,主要对成果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创新性、规范性、可转化性进行评价。全部申请根据学科分类,由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每一学科按照专家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在前1-3名的,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其余总分在前20%的,作为自选课题立项,经费自筹。在分管会领导主持下召开定评会,以专家评分为基础,综合考虑选题的重要性,确定拟立项名单,报学会党组会议审议确定。评审过程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成果转化课题立项后,主持人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成果要报,每份3500字左右,选取成果中最具有决策咨询性的部分,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从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强调思想性战略性,突出问题意识,侧重对策建议,不需要对整个课题成果进行凝练;文风朴实,语言精炼。具有重要价值的,将作为中国法学会《要报》报中央有关部门。七、申请办法1.课题申请人下载并填写《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2020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意向表电子版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申请意向: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020年8月31日前,将纸质版申请书1份,评审活页、研究成果各4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1317办公室收,邮编100081,联系电话:010-66173342。将全部申请材料电子版打包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评审采取匿名评审,在研究成果和评审活页中不得出现任何透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文字,如所发表论文的名称、刊物,否则将作为不合格申请处理。3.为了方便申请人申报,申请时暂不需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经评审拟立项的,由拟立项课题的申请人按照我会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八、其他事项1.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3.获准立项的课题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申报公告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系人:曹菲 姚国艳联系电话:(010)66173342Email:clskt2020@126.com以下附件可登录中国法学会官网下载:1.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2.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3.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4.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5.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2020年4月10日

使民心变

粉丝投稿-客观200,主观116法考经验贴

【来自粉丝投稿的法考经验贴~】一、自身情况客观题200(2019年通过)+主观题116(2020年通过)非法本 法学研究生在读 复习周期客观题2019年4月开始复习,二战主观题2020年春节以后开始复习。二、老师选择民法:客观题选择的是孟献贵老师,比较基础,非常适合零基础的小伙伴们,踏踏实实跟着孟老师的免费课程学习一遍,打好基础。主观题选择的是方志平老师,报了他的私塾班,内容有深度,而且老师把民法、民诉法和小商法结合起来讲,非常适合主观题的学习。老师一直陪伴我们到最后一天,给我们打气,非常感谢老师。刑法:客观题选择的是柏浪涛老师,狗蛋、狗剩、小芳之间的爱恨情仇,为我打开了刑法世界的大门,跟着老师的免费课程学习。主观题,因为我刑法的基础不好,所以在2020年春节以后,继续跟着柏浪涛老师学习了2020年客观题的免费课程,在后期选择张宇琛老师的私塾班,从主观题的基础阶段到最后的冲刺阶段,课程安排十分合理,最主要的是课程当中有老师亲自的批改,让我更能发现自己的错处。民诉法:客观题选择的是戴鹏老师,老师讲课十分灵活,跟着戴老师的免费课程打好基础。主观题选择的是方志平老师,因为方老师的私塾班中包含了民诉的课程,所以就跟着一起学习了,方老师不仅民法讲的好,民诉法的内容同样也很精彩。刑诉法:客观题选择的是向高甲老师,在厚大APP上学习的免费课程。老师的小口诀非常利于记忆。主观题选择的是胡志斌老师的私塾班,老师很耐心的批改作业,亲自答疑,关键是老师的课程基本上都是在早上进行,可以完美和其他私塾班的时间避开。商法:客观题和主观题我都选择的是鄢梦萱老师的课程,客观题阶段仅是跟着姑姑在厚大APP的免费视频学习,主观题阶段报了姑姑的私塾班,姑姑课程内容真的非常充实,答疑也非常到位,非常庆幸跟着姑姑学习了一年半左右的时间。行政法:客观题选择的是李佳老师,听的是免费的视频课程,佳佳老师对于行政法的讲授非常到位,还有很多实用的记忆方法,帮助我通过考试。主观题阶段,因为一直坚持选择商法,所以并未学习行政法的主观题,不做推荐。理论法:客观题选择的马峰老师,在众合APP上学习的免费课程,老师讲课非常有趣,经常会有很多金句。主观题选择的是胡震老师的私塾班,胡老师教会了我如何写理论法的主观题的方法,并且他会亲自批改,指出作业中我的问题,使我进步很快。三国法:选择的杨帆女神的免费课程,女神讲课十分生动,很容易让人记住那些枯燥的知识点。三、小建议1.客观题一定要多刷题,因为我不喜欢在手机、ipad上刷题,所以选择的各个老师的纸质版真题书,基本上各科题目都刷了两遍。2.客观题冲刺阶段的背诵书籍,一定要跟着老师好好背下来,可以听一下相关课程,有助于理解。3.主观题也要多刷题,第一年就是因为刷题太少而失败。在第二年的时候基本上把真题刷了两遍,一定要用电脑写,锻炼自己。4.关于私塾班课程,客观题阶段我没有上过,主观题阶段,特别是二战主观题,意志力薄弱、有拖延症的同学,报一个有老师批改的私塾班是可以的,经过专业的批改,可以使自己对于知识的理解更深,更有助于提升自己的成绩。5.关于主观题官方指导案例,我有跟着私塾班老师的课程刷过一遍,建议有时间的小伙伴还是可以看看。我的方法仅为大家提供参考,希望大家在法考的备考之路上找到适合自己的老师和学习方法,预祝大家都可以顺利通过法考!

困窘织履

学界首次提出构建中国行政法法典

原标题:学界首次提出构建中国行政法法典第一步:参照民法总则制定行政法总则法制网记者 万学忠 通讯员 郭胜习“构建新六法体系,当下就差行政法法典了。”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教授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应松年所说的新六法体系,即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有能力借鉴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将我国行政法中共性的东西抽取出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总则。在行政法总则的指引下进一步制定行政法的分则,最终形成一部体系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应松年这一观点引发了行政法学者的热烈讨论。民法总则的启示民法总则的颁布,让行政法学界泰斗应松年教授的思绪飞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他回忆,1986年10月,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的倡导和组织下,经批准,由法工委领导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式成立。那时正好是民法通则颁行约半年之时。陶老提出,我们有了刑法、刑诉、民法、民诉,接着应该制定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任务就是研究和草拟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毛坯”,交法工委烧成砖块。由于对目标、性质、内容、范围等都没有清晰的把握,行政基本法的起草始终停留在讨论阶段。民法总则的颁布和民法典的编纂行动,再次燃起了应松年的激情:我们有没有可能像编纂民法典那样,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基本规范制定为一部“行政法总则”,然后,根据我国国情和法治特点,同样形成行政法各分编?应松年这一提议受到学界重视。2017年12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法法典化”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高校和实务部门的行政法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行政法典难度大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还没有哪个国家制定行政法总则或者行政法法典。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行政法学者均认为:制定行政法总则或者行政法法典 “不可能实现”。河海大学邢鸿飞教授提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庞大,门类多样,在庞杂的行政法规体系中凝练行政法总则所要求的共性,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广州大学杨解君教授认为制定行政法法典各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尚不扎实。例如:如何处理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行政法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如何进行确认?行为方式和种类如何分类?行政责任的承担如何确定?西北政法大学王周户教授也提出,制定行政法法典如果不做更加深入的研究,只是想简单依靠民法总则的框架和当前行政法上的基本规则是很难的。法典化已成趋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指出,从法律体系构建和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很大程度继受了大陆法系传统,即注重法律体系化和法典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当前我国进行民法典编纂。从我国法律建设进程来看,体系化和法典化已经成了当前的发展趋势,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法法典化命题的提出,是推动我国行政法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契机,对于推动我国法律的系统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大意义。清华大学于安教授认为,制定行政法总则,让行政法中的共同性的、规律性的东西法典化、成文化能够增强行政法的生命力;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认为我国当前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条件和时机基本已经成熟了,制定行政法总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化走向完善的内在需求。全球范围的创新应松年认为,全世界范围内制定行政法总则是极为罕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国家不能有新的创造,中国的行政法学之路本身就是一条不断开拓创新的道路。谈到创新之路,应松年回顾,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均属于对行政法的创新;在行政纠纷解决方面,我国既没有像德国、法国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没有像英美国家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而是在普通法之中设立了专门的行政庭;在国家赔偿法中,西方国家专门指行政赔偿,而中国的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是统一于一部国家赔偿中。这些立法例均属于中国在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的创新之举。应松年强调,对于制定行政法总则这个命题,应当持开拓、创新的思维进行认识和研究。很多人认为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太广、对象事物变化太快,无法形成一部有效的行政法法典。对此,应松年认为,我国正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很多问题变化很快,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程序是应当共同遵守的,可以通过向民法总则学习,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于行政法中存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从而形成一部体系完整、内容简略的行政法总则。立法时机已成熟应松年教授提出,在研究制定行政法总则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学习民法总则立法技术和方法。民法典的编纂分为两步走,先制定民法总则,即把民法研究过程中的一些共性的抽出来,提出公因式,把这些公共因子组成一个民法总则;其次在民法总则统领之下,制定民法分则包括债权法、物权法、侵权法、家庭法等,最终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在上世纪80年代,对于行政法的认识太过于粗浅,相关的行政法理论研究也十分滞后。经历过三十多年的行政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我们已经基本上对中国的行政法有了全面的认识,对行政法中一些共性的、规律性的原则和规则有了更加全面的把握。因此我们有能力借鉴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将我国行政法中共性的东西抽取出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总则,在行政法总则的指引下进一步制定行政法的分则,最终形成一部体系完整的行政法法典。策略性的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认为,相比民法和刑法,行政法有其独特性,尤其是行政程序法方面。从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操作层面上说,在行政程序法中写入行政法总则的实体性内容,要更加容易实现,这是一种策略性的选择,如果要单独重新制定行政法总则,则难度较大。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教授也认为,法典化意义重大,尤其是对于法律的长久实施,从德国、法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典来看,行政程序法只是一个载体,实际上行政程序法是程序法加行政实体法。因此,根据外国的经验来看,在行政程序法中加入实体法的内容是可行的,也是有经验可以借鉴的。中国政法大学刘飞教授认为,制定行政法总则是近期可以实现的目标,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荷兰在一定程度的法典化可以为作为参考。同时,刘飞教授提出对于行政法总则的认识不应该仅仅停留于行政程序法这个层面,行政程序法本身也是一种成文法,其中既包含着程序法,也包含着实体法,从成文化角度来看,两者是统一的。对于刘飞教授的观点,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教授表示赞同,并强调制定行政法总则是可能的。何海大学邢鸿飞教授认为,考虑到行政法总则的布局,如果先制定行政程序法再制定行政法总则会更加容易。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考虑到制定行政法典的难度太大,同时结合美国法典的汇编经验提出:对于行政法总则和行政法法典可以进行分离,作为两项并列的工作一同推进。应松年最后指出,制定行政法总则及行政法法典化这一历史重任,并非不能也,而是不为也。目前,中国当下已经具备了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条件,也存在着现实的社会需求。在制定方法和经验上,可以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对行政法基本的、重要的规则进行确立,最终形成行政法总则。(编辑 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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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专家:乡镇、街道是否应赋予执法权?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日前撰文对《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与修改进行回顾与展望,内容包括乡镇、街道执法相关问题的分析和探讨。该文第二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处长张晓莹。 该文题为《<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回望与前瞻》,刊登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五期。文章分为四大部分,分析了《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指明了《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时代背景以及《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指导思想,着重指出了完善《行政处罚法》的主要方向和路径。关于乡镇街道执法,文章指出,综合执法是为了在横向上整合政府职能和行政执法力量、减少多头执法。而近年来大力推进的乡镇街道执法,则是为了在纵向上理顺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减少执法层次。在我国的社会管理实践中,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责,其中多数具体管理职责都要落实到行政执法中。而在我国以市、县(区)两级地方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下,执法职能主要由市区县行政机关承担,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有管理职责但无执法手段,权责不统一,造成“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行业主管部门“条条”形式的执法体制逐渐难以适应一些城市管理的需要。将执法权适度下移,扩大基层政权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基层政府功能,这也是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时代要求。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多次对基层政权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提出了要求。文章简要勾勒了近年来执法权适度下移政策指向的演进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处罚等赋予经济发达镇,明确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人有权有物,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在城市治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时代背景下,地方实践中探索出多种街道执法模式,如街属街管街用模式、区属街管街用模式。北京还推出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模式,街道乡镇被授予执法“召集权”,一旦召集信号发出,各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必须赶到执法现场,根据职责拿出具体执法措施。2020年4月,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通过政府规章正式授予了街道、乡镇部分执法权,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此外,浙江、广东、山东、内蒙等多地也纷纷出台了授权乡镇、街道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文章指出,执法权下移到乡镇、街道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与实践中实际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却产生了脱节。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经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而在管辖级别上,明确了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作另行规定。乡镇作为一级政府,街道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不属于被授权、委托的组织,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街道、乡镇执法普遍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权由法定是《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未经依法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行政处罚。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强调,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上述管理权限需要赋予经济发达镇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文章认为,改革实践带来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革新,要求在理论上和制度上对行政处罚的执法体制进行重新定位,并通过《行政处罚法》加以确立,这是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必然要求。《修订草案》及时作出了回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这一修改,在维持了现有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执法为主的体制的基础上,给部分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执法开了口子,这是符合改革精神的。文章强调,从全国的情况来看,适宜由乡镇、街道执法的情况并不普遍,甚至可以说只占到一小部分,我国的大部分乡镇、街道尚不具备执法的能力、条件和水平,还是应当定位于面向群众的日常服务、一般管理、日常巡查等方面,不宜赋予其执法权。在这种情况下,《修订草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这种限制显然是不够的,一旦出现上面不切实际、胡乱下放,下面承接不住、胡乱执法的情况,将激化人民群众和基层政府的矛盾,引发大量的行政争议。文章指出,下放执法权到街道、乡镇,要把控住三个关键点:一是明确下放的主体,《修订草案》只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明确是省级人大还是省级政府。从这项授权的性质来看,主要还是对地方政府级别管辖权的再分配,可以由省政府来决定,具体应当制定省政府规章来授权,当然,如果由省级人大制定法律层级更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来授权自然更好。二是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条件作出一定限制。不是所有的乡镇、街道都具有承接执法权的能力,一般应下放给经济较为发达、行政区域广阔、人口比较集中、社会治理水平较高的乡镇、街道,《修订草案》仅限定为“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太过笼统,难以为地方下放执法权提供明确指引和约束。应当对被下放执法权的街道、乡镇的条件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对其执法能力作出原则性要求。三是将下放的行政处罚权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修订草案》规定下放“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这一限定显然是不够的,一定要强调下放的执法权要属于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符合基层行政管理特点、能够有效承接。从执法实践来看,适合由乡镇、街道执法的事项一般主要集中在市容环境、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领域。有观点提出,在权力下放过程中还要考虑到政府的管理成本和行政效率,根据公共产品的性质与特征,把握好权力下放的尺度。例如在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乡镇政府负责的职权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宜,如环境检查、垃圾处理、环境污染等,而环境监管、生态保护、大型环境事故等专业性较强的职能则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来源:大城管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注重交流执法经验关注消费维权动态同护市场公平正义共观市场经济大潮权威●专业半月沙龙微信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即可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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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齐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 纵论“政府治理现代化与公共卫生法治建设”

10月24日至25日,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津隆重召开,来自国内法学界、法律界的400余名知名专家学者线上线下与会,深入探讨“政府治理现代化与公共卫生法治建设”。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赵鹏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处长马英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罗智敏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杨伟东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李大勇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分别作大会主题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主持活动。本次年会为期两天,下设四场分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完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健全公共卫生法治体系 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的行政法应对”“民法典时代的行政法回应”“政府治理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等议题进行学术分享与深入研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85年8月,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和中坚力量,研究会每年在国内举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年会,旨在紧扣时代主题,回应现实需要,为行政法学工作者在立法、执法、教学、科研等方面提供交流机会,共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和学术繁荣发展。【来源:南开大学】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南方有鸟

「重磅新书」监察法大咖秦前红主编《监察法学教程》正式出版

法律出版社出版 定价/89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宪制变革,重构了我国的宪制架构,势必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监察法》总结固化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若干经验,将改革决策者的政治决断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与迅速展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比,监察理论研究不足、可供研究的现实样本有限、监察规则供给短缺等问题,给国家监察法治的研究带来了巨大挑战。本书试图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实施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尝试提供一种关于监察法的总体性理论解说。但此种尝试究竟价值如何,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秦前红本书由国内多位对监察法研究保持长期关注且研究成果颇丰的学者协力编撰而成,以监察权的运行为主线设计逻辑体系,主要满足高等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学习监察法的需求,同时兼顾监察实务部门掌握监察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体系的需要,力求做到表达简明平实、线条清晰、篇幅适当。本书坚持法治理念和原则,保持政治敏锐性,不回避、不纠缠争议问题,尽量采纳通说,直面监察制度运行的实践,紧密结合监察实践已有的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析理,培养和训练学生观察、分析监察法现象,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本书强调监察法学的学术意识与实践功能,突出原理与经验的探讨,力求完整地体现“原理—规范—现实”的部门法研究思路和方法论体系。既仰望星空,又脚踏实地,监察法学的研究才能行稳致远。作者阵容秦前红: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宪法基础理论、司法制度和国家监察制度等领域研究。朱福惠: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中国宪法原理、监察法与检察制度等领域研究。杨解君: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能源法与环境法、法理学与宪法学等领域研究。周刚志: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主要从事宪法、文化法、财税法和监察法等领域研究。喻少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副主任(副院长)。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流动人口权利救济和监察法研究。叶海波: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大学法学院监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监察法和党内法规等领域研究。庄 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姚 锋:湖南大学期刊社副编审。主要从事文化法等领域研究。李俊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苏绍龙: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基础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目 录绪 论 第一编 监察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 监察法概述第一节 监察法的概念第二节 监察法的特点第三节 监察法的功能 第四节 监察法律关系第二章 监察法的渊源第一节 宪法第二节 法律第三节 法规和规章第四节 司法解释第五节 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章 监察法的原则第一节 党的领导原则第二节 集中统一与权威高效原则第三节 监察全覆盖原则第四节 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第五节 人权保障原则第六节 监察法治原则第七节 配合制约原则第二编 监察法的历史与发展第四章 境外监察法的历史与发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北欧国家议会监察专员模式第三节 英美国家议会监察模式第四节 新加坡独立监察机关模式第五章 我国监察法的历史与发展第一节 古代中国的监察法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监察法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监察法第三编 监察机关和监察范围第六章 监察体制第一节 多元监察体制及其流变第二节 多元监察体制的问题与挑战第三节 一元专责监察体制的确立第七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官第一节 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第二节 各级监察委员会第三节 监察官第八章 监察对象第一节 监察对象的确定标准第二节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第三节 其他有关人员第四编 监 察 权 限第九章 监察权限概述第一节 党政合设合署改革的法理内涵第二节 中国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事项第十章 预防腐败第一节 域外预防腐败制度第二节 中国预防腐败制度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一节 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权的法理内涵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第十二章 监察调查第一节 谈话、询问与讯问第二节 留置第三节 查询、冻结、调取、查封与扣押第四节 勘验检查、鉴定与技术调查措施第五节 通缉与限制出境第十三章 监察处置第一节 政务处分第二节 问责第三节 移送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与监察建议第五编 监 察 程 序第十四章 监察程序概述第一节 监察程序概况第二节 监察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规范监察程序的重要性第十五章 监督程序第一节 监督职责与监督程序第二节 廉政教育程序第三节 监督检查程序第四节 监督程序与调查、处置程序的衔接第十六章 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程序第一节 问题线索的管理程序第二节 问题线索的处置程序第十七章 立案程序第一节 立案条件第二节 立案权限和程序第十八章 调查程序第一节 调查程序的整体要求第二节 调查措施的执行程序第三节 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第四节 调查取证工作第十九章 留置程序第一节 留置措施的启动和监督第二节 留置措施的期限和权限第三节 留置措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第二十章 处置程序第一节 监察处置的结果与分流第二节 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第三节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第四节 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第五节 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第六节 提出监察建议第七节 对违法所得的处置第八节 移送审查起诉第六编 监察监督、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一章 监察监督第一节 监察监督的理论基础第二节 监察监督的原则与类型第三节 监察监督的类型和方式第二十二章 监察救济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监察救济机制第二十三章 监察法律责任第一节 责任主体第二节 责任事由第三节 责任类型编辑:法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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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0年度青年论坛在福州大学举办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0年度青年论坛暨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2020年年会开幕式于12月19日在福州大学(旗山校区)举行。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罗东川,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福州大学校长付贤智出席并致辞。↑点击图片播放视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0年度青年论坛举办》罗东川在致辞中指出,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孕育地,福建有着生动的法治实践,要很好地学习宣传贯彻。今年疫情加剧风险的大背景对我国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本次论坛围绕“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主题展开研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欢迎与会专家学者为开展疫情防控常态下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和服务地方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事业作出贡献。马怀德希望广大青年行政法学者发挥优势,勇于创新,在风险规制和行政法治领域取得更多研究成果,更好服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付贤智表示,此次会议的召开将推动福州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对福州大学事业的发展多提宝贵意见与建议。我省法学会、省司法厅、省法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科院等全国各地80余名行政法学界与实务界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责编:王梓娴审核:方琮 高奇■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委政法委领导到福州市调研政法重点工作■【平安之星】这10颗“星”,等你来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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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要建立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行政法学

10月19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合肥开幕。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做了精彩的致辞。江必新致辞全文如下——尊敬的刘明波副主任、应松年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借此机会,我想谈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在安徽合肥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是一次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召开的盛会。所谓合适的时间,是因为今年是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开展40周年。40年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海年教授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倡导要开展行政法学研究,从那时起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正式启动。今年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30周年,1989年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审判工作走向规范化的重要节点。同时,今年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本次年会是在合适的时间召开的。所谓合适的地点,是因为近几年,安徽省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经济、社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法治建设方面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安徽大学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阵地,安徽大学法学院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一支劲旅,本次年会在这里召开必将取得圆满成功。第二,在老一辈法学家的指导和带动下,在新一届理事会的辛勤工作下,经过不懈努力,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下属的社会团体,吸纳了全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实务界的优秀人才,秉持扎实、朴素的工作作风,以卓越、优质的工作成果不断推动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献言献策。2013年至2019年,行政法学研究会举办了“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暨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三十周年研讨会”、“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复议案例”等一系列活动,每一次活动的举办都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真正担当起法学研究的职能责任。今年3月,行政法学研究会被评选为中国法学会的先进集体,该成绩的取得殊为不易。第三,希望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承担起时代赋予的使命与职责。要以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尤其是发展好新时代行政法治理论。一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治道路。中国最近40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创造了两个奇迹,不仅经济繁荣,而且社会稳定,这都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行政法学研究不仅要尊重中国国情,还要关注中国问题,中国问题有相当的独特性与特殊性,西方现有法学理论难以解决这些问题。二是要积极回应新时代对行政法治的新要求。当今世界风云激荡,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挑战、新问题不断涌现。行政法学研究应当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频共振,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同频共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回应各项新挑战。三是要创新和发展具有中国气派的行政法学理论。要建立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行政法学,构建具有中国印记、中国风格、中国本色的行政法治理论。不仅要探索行政法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法治研究话语体系。当前我们身处的时代,是完全可以发展出中国特色行政法学理论的时代,希望在座的各位不要辜负了这个伟大的时代。预祝本届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