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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果 临湘3篇优秀法学论文获奖!庞鸿

法学硕果 临湘3篇优秀法学论文获奖!

9月25日上午,以“依法治市、依法行政、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为主题的“屈原杯·行政诉讼法实施三十周年”论坛在汨罗市人民法院举行。岳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小中出席并宣布开幕。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姜明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世理,汨罗市委书记喻文出席论坛开幕式并分别致辞。本次论坛由岳阳市委政法委指导,岳阳市法学会、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汩罗市人民法院承办。旨在进一步推动“法治岳阳”建设,弘扬汨罗法院在全国设立第一个行政审判庭的首创精神,巩固和发展岳阳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实践成果、制度成果。该论坛自今年4月7日至9月1日止,共征集到126篇论文,经过严格、细致、科学、公正的评审和审查,共评选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10篇、优秀奖20篇。其中,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有文的《行政处罚“过罚不相当”问题研究》获一等奖,作者以PPT方式向论坛宣讲论文结构和主旨,得到了与会专家的现场点评。另有市人民法院刘欣的《公私合作治理视域下行政允诺案件审理思维的革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建明的《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分别获优秀奖。3篇获奖论文均集结汇编入册。我市法学会自2018年11月15日成立以来,共发展中国法学会会员257人,队伍结构逐步完善,布局趋于合理。每年,动员市法学会部分成员单位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法治课题,深入开展研究,积极参加全国“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和“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论坛”征文等活动,为共同推进“法治临湘”建设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右三为一等奖获得者: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有文 )(杨有文用PPT方式向论坛报告宣讲论文结构和主旨)获奖作品名单:(通讯员:郑彩霞)【来源:平安临湘】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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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

编者按:一篇论文的写作凝聚了作者的辛勤付出。在一篇看似普通的论文背后我们往往没有深入的研究它是如何产生,当前处于什么样的现状,未来的研究方向又是什么?鉴于当前学术之路学术稿件来源较少,又特别需要一些普通学子的学术探索去呈现我们常人的学习、研究状态,经学术之路学术评审小组提议,赵广开主编同意,我们决定去深入“批判与分析”其论文的全部内容,欢迎大家积极加入到批判(或商榷)的队伍。限于篇幅及有利于进行学术评议考量,我们特将全部材料按照1000-2000字的篇幅分开单篇推送,欢迎持续关注。研究方法本选题的研究主题为“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内容涵盖金融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等内容,因此本课题的研究的研究方法之一为交叉学科法;本选题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研究非法集资的刑民交叉问题,因此本课题还采用典型案例分析法。本选题拟利用典型案例分析法、交叉学科分析法对相关争议焦点问题分别站在刑法、民法的角度展开探讨,并适当的涉及金融法、行政法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内容。本选题拟在梳理相关裁判要旨后结合法学基础理论进行争议焦点的概括与分析研究,并反思现有的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以期梳理出造成司法认定逻辑混乱的深层原因之所在。同时本选题深入挖掘法律、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法理基础与利益基础,本选题认为只有深挖这些规定背后的法理与利益基础才能更好理解现有立法与司法解释给出的认定标准的深层原因。选题文章结构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初步设想,后来推翻了)摘要:关键词:刑民交叉;非法集资;实体问题;非法占有目的;民间借贷绪论(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不足、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等)第一章 研究问题界定第一节 非法集资类犯罪概述第二节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重点第二章 非法集资的认定第一节 如何理解非法集资的“四性”第二节 如何认定社会公众第三节 行政行为对非法集资认定的影响第四节 实践呈现(案例分析部分)第三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一般标准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第三节 实践探究(案例分析部分)第四章 刑事犯罪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一节 相关学说及评价第二节 实践评述(案例分析部分)第五章 刑民交叉其他实体问题第一节 犯罪数额的认定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挑战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结语参考文献致谢附录(典型案例案情简介,本部分摘录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优化版摘要关键词绪论第一章 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一般理论一、刑民交叉的概念二、刑民交叉实体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体现第二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不法论一、非法集资的认定二、非法集资中的罪与非罪三、非法集资中的违法阻却事由第三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责任论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二、非法集资中的责任形态三、非法集资中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救济论一、非法集资中刑事与民事救济范围二、非法集资中刑事与民事救济方式三、非法集资中刑民救济程序第五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一、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原则二、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方法结语参考文献致谢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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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宋华琳教授开讲《法学论文检索与论文写作》

讲座预告岳麓法学研究方法工作坊2020年第3期主题:法学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之浅见主讲人: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时间:2020年10月29日(本周四)14:00地点:法学院521教室主讲人介绍宋华琳 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政府规制、医药卫生法、网络与信息法个人简介:男,1977年生于河北省邯郸市,2006年于浙江大学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兼任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行政法论丛》编委会编委、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药品标准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药品监管法规和政策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等。在《中国法学》《管理世界》《中外法学》《清华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八十余篇,出版《牛津规制手册》《创设行政宪制:被遗忘的美国行政法史》《规制及其改革》《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美国公用事业的竞争转型》《偏颇的宪法》《宗教与美国宪政经验》等译著七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药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研究”、“合作规制的行政法研究”,主持其他项目三十余项。入选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天津市师德先进个人、南开大学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曾为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参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修改或制定的部分工作,参与若干行政法、政府监管的法律和政策咨询。千年学府END百年法学湖南大学同等学力申硕下载专区来源 / 湖南大学法学院同等学力申硕办公室撰 稿 / 李龙保审 核 / 李龙保编 辑 / 李龙保2020年湖南大学法学院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2019级同等学力申硕班新生开学合影同等学力申硕相关问题答疑

执爨

《政法论坛》主编: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

文章 |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来源 | 麦读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这是一个学人应该做的。法学期刊也要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政法论坛》不能登社论某一个领导人讲话。甚至我告诉大家,今年五四青年节的时候,温总理视察过中国政法大学,他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对于《政法论坛》的封二封三刊要不要登温总理视察政法大学的问题,我说不行,这不是学术活动。如果你说温总理视察了政法大学的某个国际研讨会,那肯定要登的。我们很关注温家宝视察政法大学,但要有距离。我们不是不登温总理的讲话,但是我们级别还不够呢!我们可以转载,但我想也别转了。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和学术,在国外这不是个大事,而在中国,引用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讲,不要过分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的时候,可能不太利于法学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法学家中有的人,对某些敏感的问题,特别喜欢直白的表达,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套用解释学的话来讲,不在乎你说什么,只在乎你怎么说。说什么不重要,重要是你怎么说。你说“中国要实现多党制”“要搞三权分立”。这样讲是不行的。我们对三权分立也可以谈,关键在怎么说。一句话,中国的法学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很重要。最后结语一句话,希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能够支持我们《政法论坛》,讲得不好。谢谢各位!

武汉大学《环境法评论》刊发陈勇儒、肖燕平律师撰写的实务文章

《环境法评论》第四辑载陈勇儒、肖燕平论文《浅议行政复议机制的功能拓展——以“行政一体”原则在一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为例》,阐释行政复议机制功能的正确理解与运用近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主办的、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天宝教授主编的知名环境法专业出版物《环境法评论》第四辑出版,该期“实务之声”一栏发表了论文《浅议行政复议机制的功能拓展——以‘行政一体’原则在一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为例》。论文作者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法律部陈勇儒主任律师与肖燕平律师。本文以陈勇儒律师和肖燕平律师所办的一宗环境影响评价诉讼案件为切入点,指出我国当前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普遍存在“将原行政决定与复议决定割裂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行政行为”的错误观念。提出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行政一体”原则的立法和执法理念,通过正确理解与规范适用这一原则,运用其在复议审查时具有的重新确认事实、重新适用法律的权力。不因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无误而予以径行维持,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而“行政一体”原则的适用也将拓展行政复议机制的监督、纠错功能,更好地实现行政复议机制应有的救济价值。本文的发表,也意味着“行政一体”原则从理论到实践,逐渐成形。值得各位环境行政法律同仁多多关注!附《环境法评论》封面附文章所在目录及文章首页陈勇儒律师是广州市律师协会能源与环保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法律部主任。肖燕平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山西大学环境资源学院理学学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法律部秘书长。附具体文章浅议行政复议机制的功能拓展——以“行政一体”原则在一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为例陈勇儒* 肖燕平**内容摘要:我国当前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错误观念即将原行政决定与复议决定割裂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行政一体”原则的立法理念,通过正确理解与规范适用这一原则,拓展其在复议审查时拥有的重新确认事实、重新适用法律的权力,不因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无误而予以径行维持,还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更好地体现行政复议机制的监督、纠错功能,实现行政复议机制应有的救济价值。关键字:行政复议;行政一体;环境影响评价;从旧兼从轻原则Abstract:There is a common misconception in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n China, that is the original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and the reconsideration decision are separated into two completely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ve acts.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department should adhere to the legislative idea of 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integration", expanding its power of reconfirming facts and reapplying the law in the reconsideration and review by correctly understanding and standardiz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 It should not be maintained because the original administrative act applied the law correctly, and should also follow the 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old laws and new ones when with lighter punishment . It can better reflect the supervision and error correction fun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mechanism, and realize the relief value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mechanism.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dministrative integrati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old laws and new ones when with lighter punishment引言行政复议中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执法决定不作事实与法律实质审查,作出径行维持的复议决定,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且负面影响巨大。实际上,原行政决定是一个效力待定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复议机制中的一个初始环节,其是否准确有待于复议决定的确认。从发现相对人违法至原行政决定作出,再至复议决定作出,最后至相对人履行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这就是行政复议机制的全过程。因此复议机关对违法事实的审查,准确适用法律所作的复议决定才是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原行政决定与复议决定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是一体中的两个环节,这就是“行政一体”原则。我国正值社会转型期,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并不少见,在环境行政领域尤其明显。本案发生的2017年正是《“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期间,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条件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一体”原则正在发挥出强大的影响力,拓展着行政复议机制的功能,强化着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一、案情简介与相关争议焦点案情简介:2017年3月,广州市某区环保局对行政相对人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处的沙湾水道沙湾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认为行政相对人所经营的一个仓储项目位于该保护区的二级区内,且该仓储项目于2011年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该项目产生生活污水、噪音等污染物,且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厂内废水处理池处理后便排入市政污水厂的集污管网,遂立案查处。行政机关于2017年7月18日向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指明相对人的仓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八条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九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停止该仓储项目的使用和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认为,广州市某区环保局有执法管辖权,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广州市某区环保局法律适用准确,处罚金额裁量得当,于2017年11月作出维持原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随后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一审法院判决不认可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判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复议决定没有妥善考虑上述新旧法律规范更替情形,而是径行作出复议维持决定,确有不当,应予以撤销。相关争议焦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其中包括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和自由裁量是否合理;(二)行政复议决定的实体合法性,即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尽到复议监督职责的问题。二、关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1.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复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44号令)。理由是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7年6月29日颁布,确定9月1日生效实施。原行政机关虽于2017年3月立案,但该《名录》实际上早在2016年底已由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并向各级环保部门发文,其中规定的涉案仓储项目环评类型降级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此,原行政机关广州市某区环保局在当年7月18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是明确知晓的。在此情况下,原行政机关为了查处案件而在新规范实施前依照旧法作出行政处罚,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违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管理原则。广州市某区环保局认为本案该局对申请人的行为查处时,新《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44号令)尚未生效,依照《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33号令)申请人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涉案项目依法需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且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申请人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情况下即投产,其行为属于“未验先投”,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行政复议机关而言,其在行政处罚规范适用的问题上,应当在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追溯原则 ,采取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法规、规章对本案作出处理。市环保局本应当按照新的规范和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撤销原行政行为,使得行政复议决定更具合目的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2.自由裁量是否合理复议申请人认为,尤其是在广州市某区环保局本身存在监管失职,多年来未就该项目的环境管理作出任何指导,即使立案后也未指明该项目具体需要配置何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径直机械适用法律作出处罚,显然不当。且处罚数额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同类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额。广州市某区环保局引用上述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未依照该标准细分的对应类型作出处罚,无任何法定从重处罚情由的情况下,从重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准则。而该局辩称其依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最终依法裁量处罚柒万元。(二)行政复议决定的实体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尽到复议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理解,《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对《适用解释》中第九条相应内容中的“程序”变为“决定”,“说明审查内容的全面性,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既包括原行政行为,也包括复议行为,二者是‘统一’的整体。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实质上的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于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重合’。二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这些相应的事实、证据和适用规范已经成为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属于经复议决定修正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三是复议程序自身的合法性,这部分与原行政行为的程序完全独立,应单独进行审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经过复议维持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明显是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复议机关的责任——将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不仅在实体上如此,在程序上亦如此——复议机关只要没有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举凡改变事实、证据或适用规范依据,均属于对原行政行为的“治愈”、补正和维持,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强化,复议机关改变这些事项已经成为“整体行政程序”的一个环节和步骤。而立法上作出将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制度安排,更是为了“一体监督”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本案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明确本案适用“行政一体”原则。其在《行政判决书》(【2018】粤71行终1892号)中“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尽到复议监督职责的问题”,认为“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已于2017年9月1日施行。并且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也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管理名录将仓储项目(其他)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从‘环境影响报告表’下调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再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就是说,本案的仓储项目(其他)自2017年10月1日起,不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型,除了建设前需要登记备案管理,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不需要经过竣工验收,仓储项目(其他)即可投入生产或使用。适用该新条例的规定,仓储项目(其他)‘未验先投’的,已经不具有可处罚性”。而广州市环保局2017年11月14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时,上述有利于相对人的新法新规均已施行。其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确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的将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视为一个整体的‘行政一体’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的监督纠错功能,及时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原行政行为,使得对相对人的处罚在行政系统内部即变得合法合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广州市环保局未意识到行政复议决定才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最终决定,而是机械的认为原行政决定适用当时生效的法律,作出决定并无不当,忽略复议期间生效实施的有利于相对人的新法新规,而径直维持原行政决定,未尽到复议监督纠错之职责,复议决定不当。三、基于“行政一体”原则的分析(一)具体规定与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法释【2018】1号)(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确立了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行政一体”原则,以发挥行政复议机制的应有功能、价值。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过程中,针对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的状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明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与原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增加的第七十九条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解释,修法前,原来的做法剥夺了复议机关维护自己主张的权利,因为维持复议决定是随着原行政行为而自然失效。修法后,维持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在一个诉讼中一并审理,便于争议高效解决。在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中,需要分别审查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应当在一个判决中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一并作出裁判。《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二款,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修改为“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修改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款则为新增内容。所谓“行政一体”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耿宝建博士的定义,是指“将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将基于行政监督权能而形成的行政复议决定视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最终行政处理意见,并由复议机关(或者其代表的政府)名义出面代表行政体系接受司法审查。行政决定和复议决定共同形成行政体系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行政决定与复议决定不一致的,以复议决定表述作为行政体系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并接受司法审查”。(二)外国法中的相似原则与比较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行诉解释》的规定,上述制度安排的思路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原则”,同时又高于并区别于后者。“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原则”(简称“统一性原则”),其定义也是指将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并统一到原行政行为,“充分地体现复议程序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和争议解决程序的功能特点,更加符合复议程序的制度定位”。在德国、法国、日本等行政复议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复议程序均被认为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省程序”、“纠错程序”,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均尽可能去鼓励复议机关积极地查明事实、澄清法律关系,纠正原行政行为中的错误,使行政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以下情况单独以复议决定作为审查对象:复议决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决定未考虑原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变化;复议决定遗漏审查对象”,等。其中明确复议决定应考虑原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变化。因此,《德国行政法院法》确立了以复议决定为审查对象的原则,尤其是复议决定变更设定新的负担,以及对原行政行为的“构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法国,在论证其“行政救济强制前置”制度时,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明确了如下五项原则,以完善现有制度,这些原则与“行政一体”原则一脉相通:“第一,行政救济作出的行政行为代替原争议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若在法院提起该行政诉讼,原告不能以原行政行为为诉讼客体,而应该以行政救济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为客体;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救济时,不应该以原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院情形为准,而就应该以此刻的事实和法律情形为准;第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救济时有权改变原行政行为;第四,提起行政救济将导致行政诉讼的时效延长,所以并不剥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提出其没有在行政救济中提出的新理由。”其中,第二项原则特别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救济时,应该以此刻的事实和法律情形为准,而不应以原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院情形为准。总之,2014年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正是基于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化特征,复议决定作为行政行为的应受司法监督性,借鉴德国“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原则”等,从鼓励和督促行政自我纠错、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将复议行为悉数纳入诉讼范围,我国确立了共同被告制度。但是,虽然“行政一体”原则源于域外“行政统一性”原则,但又有明确区别。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参与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过程,不是基于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决定,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行政一体”制度,实际上是根据现实需求被迫创设的一种新型的、全世界独有的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制度,域外无任何一个国家采用这种共同被告制度。按照江必新大法官的观点,这种新型的共同诉讼,既不是普通共同诉讼,也不是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中间形态”,也是对共同诉讼理论的新发展,是一种“客观诉讼”的创新架构——客观诉讼的价值取向,更多的是为了“对事不对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行政一体”原则在该案中的应用评析本案的二审判决最终明确,司法实践中就行政复议机关而言,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上,应当在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追溯原则,采取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法新规作出复议决定,切不可认为原行政决定系基于相对人清楚的违法事实,适用当时有效实施的规范而作出,即为合法行政行为,一律予以维持。借鉴《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等的立法意旨,笔者认为本案二审法官所援引的“行政一体”原则顶住了行政干预的压力,否定了复议机关传统的做法,正确的将原行政决定和复议决定视为一个整体对待,将复议决定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最终决定对待,真正地实践了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正确理念。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迫使复议机关加强对原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督促复议机关秉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时依照复议期间生效实施且有利于相对人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决定,重新对相对人的义务进行确认,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原行政行为,否则将面临被撤销的不利法律后果。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最后一道防线上,人民法院正确适用“行政一体”原则,及时撤销违法行政决定,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立法目的,揭示了复议机制的功能价值。四、“行政一体”原则的应用意义 从根本上讲,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权力运行机制必然强调行政一体性原则。因此,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我国行政管理权力运行的大背景是行政一体化。在行政复议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宜过度强调原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之间的分工、监督,而更宜强调一体、协作,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实现公共理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的解读,《行政诉讼法》及其《行诉解释》之所以进行上述重大修改,确立“行政一体”原则,“主要是解决目前行政复议维持率高、纠错率低的问题。”对于《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将《适用解释》中第九条相应内容中的“程序”变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解读,很明显是强调司法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并且,在举证责任上,规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同样是基于“统一性原则”、“行政一体”原则所进行的分配。虽然原行政行为系由原行政机关作出,但经过复议决定维持之后,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以复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既然对其予以认可并作出维持决定,就应当与原行政机关一道对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主张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如果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真伪不明,败诉的风险也要由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一起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解读也明确,《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突破了固有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前述规定表明复议程序中产生的证据不得用以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换言之,复议机关不得为原行政机关的合法性举证。但2014年《行政诉讼法》加大了复议机关的责任,且将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可以收集和补充证据。在此情况下,原行政行为已不是原来作出时的状态,而是以复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因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或适用规范依据错误导致的不合法问题已经被复议维持决定所修正,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可被用于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正是基于上述新特性,“行政一体”原则的新安排,实际上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独立的调查取证权、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更注重复议机关解决纠纷的措施和手段,更强调复议机关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更多引导复议机关及时纠正行政行为的错误,减少程序空转,迅速化解行政纠纷,稳定行政法律关系,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一体”原则的“法律强制性”适用规定,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鲜明的独立行政复议决定权,也为行政复议机关带来了新的价值、新的机遇,更为我国普遍的行政执法、高质量的行政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我国现在已进入追求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因社会管理的需要而不断发布实施各项新法新规。法律规范的制修、废止,更新迭代,更为频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执法时,应关注管辖事务领域的新法新规。对于已经发布暂未生效实施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新规范,行政机关虽不能直接适用,但作出行政决定时仍应考虑,兼顾行政合理性。倘若行政决定经相对人申请,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则复议机关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重新确认违法事实,重新适用法律,切不可因为原行政机关适用当时的法律准确,而枉顾复议期间已经生效的法律规范,径直作出错误的复议维持决定。这将使得原本应当且可以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的行政管理问题而未得到解决,使得纠纷被迫推入到司法环节,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这使得行政复议机制的救济功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价值,造成程序空转的困境。因此,我们应当遵循立法上对于行政复议机制的制度安排,秉持“行政一体”原则的理念,将行政复议机制的功能拓展到其本有的边界,充分实现其监督、纠错、救济的制度价值。这符合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也符合立法者们的立法精神,更符合广大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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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买卖论文又现毕业季 打击学术不端需多方努力

记者与淘宝卖家聊天截图。正义网北京4月24日电(见习记者 单鸽)又是一年毕业季,毕业论文这个大学实践课程的“最后一课”成了很多人的“心头痛”。“没时间”“不会写”借口下的敷衍心理,衍生了论文代写的需求,也催生了论文代写的灰色产业链。毕业论文代写等造假行为走进了大学这座象牙塔。800元可网上买一篇代写论文“真的太不讲信用了!”“真的太恶劣了!”连续多次联系客服却没有收到回复的小阳终于感到了愤怒。转眼间就到了毕业季,今年即将大四毕业的她因为各种原因,铤而走险选择了在网上购买毕业论文。当论文到手的时候,小阳发现,论文的内容与她给出的题目并不相符,对方只是从网上下载了几篇简单的文学作品人物分析,随意拼凑粘贴后,就反馈给了她。而在这之前,小阳已经将论文的开题报告和整体框架要求,都提供给了对方,对方表示“可以做到”。对这个结果不满意的小阳联系了卖家。“他们给我的理由是论文题目涉及的资料太少了,在网上都搜不到,所以写不出来。”但是,拿不到合格论文又没有另外准备的小阳,面临的将是无法毕业的状况。即使小阳告诉对方,不重新交稿或退钱就报警,对方也只是表示“去报警啊,我不是已经给你论文了吗?”“那算什么论文呢,就是复制粘贴的啊!但是我现在也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选择不停地‘轰炸’客服了。”小阳说。根据小阳提供的地址,记者在淘宝中找到了这家网店,发现这家店以家具为名,名字与写作毫不相关,但是经营的内容却涵盖了论文代写、营业执照代办等各种项目。在论文代写一项中,月销售量有200多笔,并且在宝贝评价一栏可以称得上是“好评如潮”,许多人在下面留言称“顺利通过了学校的答辩”。随后,记者进入了淘宝网搜索页面,输入“毕业论文”后,页面上显示了多家代写的网店。每家网店的销售量都基本在百人、千人以上。记者后又随机点开了一家网店,询问是否可以代写一篇8000至10000字的法学毕业论文,客服表示没有问题,并告诉记者大概需要十天的时间来完成,收费标准是最低价万字800元。当记者质疑论文的专业性时,客服表示,会安排相关专业的写作老师来进行写作,并包修改包过。“市场需求”催生代写论文产业链供需关系,是采访中多位专家向记者提到的,之所以会出现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的现象并屡禁不止的原因。当前,代写、买卖论文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业链,涵盖了网店、线下等多种营业模式,包括了前方客服和后方代写人员等参与人员。“有需求必有供给,这是经济学上永恒的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印波表示。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不论是本科学位、硕士学位,还是博士学位的取得,都要求提交相关的毕业论文,这也就意味着,写论文是授予学位的必经程序。“这是国家统一的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新分析说,“到了毕业季,学生面临着各种情况,可能没有精力静下心来查资料、查文献,但是提交毕业论文又是法定的毕业程序,所以有很多人采取了投机取巧的方法,请别人代写论文,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市场方面的需求。”在印波看来,这种路径被很多人重复之后,便逐渐形成了论文买卖的产业链。除了自然生成的供需关系外,印波认为论文代写、买卖行为发生的原因还包含着由学风建设不足造成的亚文化。他告诉记者,一方面,学生数量在显著地扩充,另一方面,学校、教师对于学生的学术训练、规范训练不足,很容易在监管层面上失控。“学术不端行为层出不穷,论文代写也自不待言。”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则表示,出现论文代写、买卖的问题,与当前高校以就业为导向的体制也不无关系。“如今对高校的考核,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就业率。以就业为导向,就会让一些学生觉得,只要找到工作,写完了论文,基本上就能毕业,对论文的质量并不关注。”陈明涛说。记者注意到,目前,高校对于毕业论文的审查更多在于文章的查重,然而这一技术手段并不能很好的发现、解决论文代写、买卖的问题。“较为成熟运作的论文代写组织基本上都能够帮助学生在查重阶段蒙混过关。”印波说。高校严查论文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在陈明涛看来,毕业论文代写、买卖的现象本质上还是学术不端的问题。印波告诉记者,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的行为不仅是有悖于学术道德的学术欺诈行为,更可能会破坏国家考试和学历文凭的管理秩序,对国家的教育秩序造成冲击。“如果我们看的更远一些,当同学们走向工作岗位,那么极有可能出现为我们治病的医生并不懂病理、为我们维权的律师不懂法条、培养下一代的教师不懂教育的现象。”印波说,“这样的故事可能骇人听闻,但学术不端的行为的确会在未来的某个时刻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面对秩序破坏性极强的毕业论文代写、买卖等问题,国家和高校的态度如何?“代写、买卖毕业论文对于考试、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公正性以及对整个社会诚信的杀伤力非常大。所以,国家对这种问题的法律规制、高校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是非常严肃且严格的。”王新说。记者了解到,目前,对于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等学术不端的现象国家有多项法律规章进行规范,且在高校间基本处于“零容忍”的状态,即学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早在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2012年,教育部颁发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记者注意到,《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了非学位申请人员参与论文代写、买卖的处理办法,除包含对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规定了对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处分,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同样明确了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其中还详细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可以看出,这些全国性的规定,为处理学术不端的行为确定了一个框架。”王新告诉记者。记者搜索了《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内容,发现每个学校都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在学生手册第五十二条中就规定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印波说。代写、买卖论文存监管漏洞代写、买卖毕业论文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八条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陈明涛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为记者分析说,如果论文属于他人的原创作品,即使代写、买卖也不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但如果论文涉嫌抄袭,就可能侵犯著作权。陈明涛进一步解释说,如果论文是原创作品,代写、买卖行为只是涉及作者将署名权转让给了他人。“虽然著作权法上规定,署名权不能转让,但是如果现实中真的转让了,并不违法,只是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条规定,将打击代写、买卖论文的触角延伸到了社会领域。“举个例子,如果互联网企业为代写、买卖论文提供载体、发布广告,主管部门就可以根据互联网领域的规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整顿甚至是罚款。”王新说。印波则告诉记者,从理论上讲,工商管理机构可将“法人、非法人组织经营的代写论文业务”认定为违法经营,超出了合法的经营范围,然后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然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代写论文目前还不符合违法经营的构成要件。该经营活动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否则就不构成违法经营。”印波分析说。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纳入到了刑法体系中。那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是否可以参照刑九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来进行更为严厉的规制呢?王新认为这在法理上讲不通。“刑九中加入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这些罪名中,与代写、买卖论文最相关的,也是大家很容易的靠在一起的就是代替考试罪。”王新分析说。他向记者表明,代替考试罪对考试级别规定的非常严格,“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记者查询了全国各地关于替考入刑审判的案例,发现代替考试罪涉及的考试内容多为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级行业执业资格考试等,并没有包含代写、买卖论文的情况。“这是因为,论文是各个学校组织的一种考试类型,不属于国家层面。”王新解释说,“虽然写论文是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的法定程序,但是毕业论文的操作主体多是学校,所以,不能将其归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也就意味着,从我们当前的法律法规处罚层级来看,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只能由行政规章来处理,刑法是没有办法介入的。”王新说。在教育部出台了有关条例和办法后,依然有代写、买卖论文的现象出现。“虽然教育部等曾下发通知禁止论文代写业务,但其只是部门规章或建议,法律效力较低。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业仍处于社会监管的灰色地带。”印波表示。对于是否应该上升到刑法的角度来打击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他认为,替考入刑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立法范围伸向了学术领域,国家更加关注学术领域的诚信以及质量建设。“从这个角度而言,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入刑,也许并不会太远了。当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还待法律上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印波说。王新教授则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是否应该上升到刑法的角度,还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刑法不是万能钥匙,它应该是最后一道环节,在这之前要进行考察和审视,目前的行政规章能否遏制这种情况。”王新说。他认为,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教育部和各高校对于代写、买卖学术论文的行为的打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效果,而想要更有效的遏制此类问题,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呼唤建立多元学业评价体系“论文的写作其实上是我们对于所学学科相关问题的见解或观点的表达。理论上讲,通过数年的专业学习,同学们应当具备了一定的分析、思辨能力。”印波表示。然而实际生活中,却出现了代写、买卖论文的现象。他认为不能将责任单单划拨到学生的诚信问题上。“这种问题的出现其实也与我们目前的培养模式有关。大学阶段针对性的引导练习缺位,毕业时学生脑中无物,不能较好的发现、阐述、解释专业中的具体问题,也是我们需要反思的。”印波说。他表示,大学学习的理论和实际工作仍在一定程度上脱离,考评体系单一化其实都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意见》第三条中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实际上,各个大学,目前对于论文、毕业设计等内容的考核,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调整。”王新说。如何更好地解决代写、买卖论文的问题?印波认为,可以加强导师对学生的监督和指导,注重学术诚信教育,要完善相应的惩戒措施,绝不纵容学术不端之风的蔓延。他表示,避免论文代写的问题产生,在法律层面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是除去惩戒措施,我们也应当探索更加多元有效的评价体系建设,改善过去一元化的评价模式。”印波说。

关雎

致敬改革开放40年 | 40篇“影响中国城乡规划进程学术论文”

导读致敬改革开放40年,昂首奋进新时代!本文字数:10380字阅读时间:31分钟2018年,是祖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改革开放,中国巨变;40年物换星移,沧海桑田;40年春风化雨,岁月如歌。2018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春节团拜会上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号召:“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以敢闯敢干的勇气和自我革新的担当,闯出了一条新路、好路,实现了从‘赶上时代’到‘引领时代’的伟大跨越。今天,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开拓精神,开新局于伟大的社会革命,强体魄于伟大的自我革命,在我们广袤的国土上继续书写13亿多中国人民伟大奋斗的历史新篇章。”中国城市规划亦跟随改革开放的步伐,风雨同舟砥砺前行。2017年,恰逢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会刊《城市规划》杂志创刊40周年之时,《城市规划》策划了“40年40篇论文,影响中国城乡规划进程学术论文遴选”活动。历时半年的遴选工作,109位专家对所有论文的认真研读、仔细筛选和匿名投票,产生了40篇影响中国城乡规划进程的优秀论文,在专家现场评议阶段,专家评议团队对入选“40年40篇论文”的文章进行了现场评议,产生了10篇对学科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学术论文,向为城乡规划事业作出奠基性贡献的前辈、学者们致敬!为致敬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特此重温“40篇影响中国城乡规划进程的优秀论文”,详细名单及专家点评如下。40篇影响中国城乡规划进程的优秀论文及专家评论第一时段1977年 - 1986年1、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城市化问题吴友仁 发表时间:1979/05摘要:<正> 所谓城市化,简单地说,就是指变农村人口为城镇人口的过程,或是指变农业人口为非农业人口的过程。具体地说来,它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城镇人口(非农业人口)比重的不断提高,城镇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地区分布的变化,工业和城乡之间关系的特点,以及城镇建设的现代化水平等几个方面内容。专家团评语 : 我国城市化研究的开山之作。2、城市的形态(研究提纲初稿)齐康 发表时间:1982/06摘要:本文着重研究城市的形态。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生产方式和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会产生不同的城市形态。城市形态总是受到自然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影响和制约。研究城市形态可以使规划者自觉地掌握城市形态变化的规律,提出合理的规划方案,并利用其规律进行引导和控制。影响城市形态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如经济地理、城市建设方针、经济投资、城市的现状、自然环境、城市交通等。这些因素是综合地起作用的。自然力和人为的力,自然和规划,交错地对城市形态起作用。它们常表现为线形的,由内向外,磁性相吸,以及内部调节的特点。规划工作者要注意城市各要素之间平衡与不平衡的关系。最后作者提出了研究城市形态的方法。专家团评语 : 国内现代城市形态学研究的开拓性论文。3、关于明确我国城镇概念和城镇人口统计口径的建议周一星 发表时间:1986/03摘要:<正> 一、问题的提出 城镇和乡村是人类聚居的两种基本形式。城镇是以工商业等各种非农业活动为主、聚居人口较多、人口和建筑密度较大、具有相当市政基础设施的居民点,它们一般是不同范围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乡村是以组织农业生产为主、聚居人口较少、人口与建筑密度较低、基本不具有市政设施和市镇形态的居民点。 专家团评语 : 指出中国城镇与城镇化研究中的人口统计问题,为城市地理学介入并推动城市规划学术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第二时段1987年 - 1996年4、对我国城市发展方针的讨论周一星;于艇 发表时间:1988/03摘要:1980年提出的城市发展总方针,经过8年的实践,既显示了它的正确性,也反映出某些不足之处。本文从反思角度对这一方针作出了评价,并对改革、开放时期的城市发展方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专家团评语 : 打破了以往的“规模论”,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有关城市发展方针的新见解。5、利益制约:城市规划的社会过程吴缚龙 发表时间:1991/03摘要:改革的深化,冲击了传统的规划思维方式。本文从城市规划的社会过程的核心问题——利益制约出发,对规划适应商品经济体制、考察经济实力、调动公众参与、保持价值中立等问题进行思考,并由此提出若干对策性建议。专家团评语 : 比较早地从利益关系出发分析城市规划问题。6、展望中国城市规划体系的构成——从西方近代城市规划的发展与困惑谈起吴良镛 发表时间:1991/05摘要:本文作者针对我国规划界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感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充分肯定过去成绩的基础上,对今后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发表了探索性的意见,本文还强调了规划要着重于更为广义的内涵。作者为我国城市规划事业未来的发展模式提出了理论框架。 专家团评语 :明确城市规划在物质规划层面的重要作用,强调在物质规划基础上要着重于更广义的内涵,为我国城市规划体系构建搭建了理论框架。7、关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对我国城市规划若干影响的研究张兵 发表时间:1993/04摘要:本文着重研究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对城市规划中有关土地使用、社会组织、规划原则及评价标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影响,并由此阐明我国城市规划在新时期所面临的问题。 专家团评语 : 系统研究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对城市规划中的土地使用、社会组织、评价标准、公众参与等的影响。8、容积率研究邹德慈 发表时间:1994/01摘要:本文从剖析容积率基本概念出发,指出了容积率内含的四个基本特性,具体阐述了如何运用这些特性协调城市政府、城市规划师、开发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影响容积率的几个主要因素。 专家团评语 :对容积率做了系统凝练的研究,提出了其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管控工具的运用方法。9、芒福德的学术思想及其对人居环境学建设的启示吴良镛 发表时间:1996/01摘要:<正> “城市既是多种建筑形式的空间组合,又是填充在这一空间结构内、并不断与之相互作用的各种关系,各种社团、企业、机构等在时间上的有机组合。一个城市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与它所集中和流传的文化之规模和复杂程度密切相关......人类社会的文化成就、文化积累越是广博丰厚,就越显出城市在组合、开发这些文化成果中的重要作用。”专家团评语 : 系统总结芒福德的自然观、人文观与区域论、整体论,创造性地提出建构人居环境科学的倡议与设想。10、现代城市设计的环境与空间策略周俭 发表时间:1996/03摘要:现代城市设计应该同时考虑物质环境质量的提高,社会心理价值的定位和投资效益的实现。本文试图从城市设计策略的角度探讨研究现代城市设计中环境和空间设计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专家团评语 : 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在设计方法上强化了城市设计的应用价值。11、深求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小规模改造与整治──走“有机更新”之路张杰 发表时间:1996/04摘要:本文在研究大规模城市改造中出现的某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应进行小规模改造、整治,并就其意义及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专家团评语 :针对大规模城镇改造问题,阐释小规模改造整治的现实意义,提出了小规模改造整治的规划设计方法。第三时段1997年 - 2006年12、生态城市概念及其规划设计方法研究黄光宇; 陈勇 发表时间:1997/06摘要:本文从复合生态系统理论角度界定了生态城市的概念,并从社会、经济和自然三个系统协调发展角度,提出了生态城市的创建标准,从总体规划、功能区规划、建筑空间环境设计三个层面探讨了生态城市的规划设计对策,提出了生态导向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法,以期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开展。专家团评语 :在城市规划学界最早提出“生态城市”的概念,开创了对生态城市研究的新领域。13、论城市规划法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演进吴志强; 唐子来 发表时间:1998/03摘要:1848年英国诞生了一部《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发展的序幕。但世界上专门为城市规划制定的第一部国家级的法律,直到20世纪初才出现。专家团评语 : 高度概括了世界城市规划法系演进的一般规律和特殊情景,是城市规划法系研究的基础性成果。14、沿海城镇密集地区空间集聚与扩散研究胡序威 发表时间:1998/06摘要:我国东部沿海的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唐、辽中南等城镇密集地区,均是全国重要的经济核心区,对其周围地区有强大的吸引力和辐射力。既是集聚核,又是扩散源,而且同处于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但由于彼此间在具体区位、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基础与结构等方面又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因而其空间问题的表现形式又各有特色。以宏观背景分析、都市区与都市连绵区、大中城市的集聚与扩散、乡村地区城市化、区域发展各具特色五个方面对沿海城镇密集地区空间集聚与扩散进行探讨。专家团评语 : 系统研究我国沿海城镇密集地区的空间积聚与扩散,标志着一个重大科研成果的集成。15、有关城市规划实施的基础研究孙施文 发表时间:2000/07摘要:城市规划是市场有序运行的基本原则 ,规划实施是全社会的事业 ,因此 ,要保证规划的实施 ,规划就应当是城市政策的集中体现 ,并建立面向社会利益调配的规划制度 ,从引导和控制两个方面完善规划实施的手段。专家团评语 :比较早地系统研究了城市规划实施的若干问题,厘清了规划引导与规划控制不同层面的实施策略,构建了支撑城市规划实施的基础理论方法。16、1990年代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及其动力机制张庭伟 发表时间:2001/07摘要:1990年代,中国许多城市所发生的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和城市的拓展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分析了其经济、社会、文化、政策诸项动力因素,并讨论了不同发展战略下城市规划的作用。专家团评语 :为中国城市空间结构变化的研究提供了独特的方法和视角。17、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阮仪三;孙萌 发表时间:2001/10摘要:在回顾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其中的经验教训和形成原因;同时分析了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特点,指出历史街区风貌保护与建筑保护更新的几个问题;最后结合实例分析提出了我国历史街区的规模范围核定标准。专家团评语 : 作者的标志性学术成果,提出历史街区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的规模范围核定标准。18、城市定位理论与城市核心竞争力仇保兴 发表时间:2002/07摘要:城市定位理论在经历了长期的实践之后,已呈现出某些不足之处。这种建立在以外部环境长期不变,而且城市政府无所不能的假设上的城市规划学说,显然需要从实际出发进行修改补充。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从城市定位理论存在的三方面基本缺陷分析入手,介绍城市竞争力的基本概念,尤其是通过引进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内涵及其与城市定位理论的比较,从而得出必须以基于增强城市自身适应性的城市竞争力理论来补充完善传统的定位理论的结论。综合竞争力概念只适应于产业和功能多元化的大城市,而对于量大面广的中小城市而言,城市核心竞争力更为适用。专家团评语 : 在城市竞争的环境下,提供了可以改变城市定位静态表达的一种方案。19、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石楠 发表时间:2004/06摘要:就空间论空间的思维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化、多元化的社会经济进程,城市规划必须研究空间背后的社会利益机制,所有的城市规划工作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利益问题进行的,城市规划是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一种工具,城市规划的目标就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应该始终是城市规划师的基本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但是城市规划并不能自动地实现公共利益,为此需要克服来自几个方面的自利性影响。城市规划学科的研究领域不仅应该在空间上拓展,更应该在学科领域上加强交叉,尤其是注重对于决定土地与空间利用模式的利益关系的研究,应该逐渐向政策科学转变,在实际工作中应该重视规划中的利益诉求机制的建设和规划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以及社会公益用地范围的界定。 专家团评语 :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批判精神,开创了城市规划领域公共利益研究的先河。20、转型时期的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转型陈锋 发表时间:2004/08摘要:<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及其后出台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的转型正处于重要的关头,同时将我国城市规划的未来走向问题突出地提到我们面前。我国现代城市规划一般认为是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代建立的,但是,若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和公共政策作为现代城市规划的本质来权衡,则我国现代城市规划的构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专家团评语 : 针对利益纷争,思辨性地呼吁城市规划从技术工具向公共政策转型的檄文。21、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规划(上、下)赵燕菁 发表时间:2005/06摘要:长期以来,制度因素一直是城市规划中无法规范分析的一个领域。许多规划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制度影响为零的假设之上的。一旦这些“理想”的规划进入现实,就会受到一系列制度因素的扭曲。结果,不是规划完全走味,就是干脆无法实施。制度经济学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逐渐发展出一套规范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可以成为理解规划中制度因素的有用工具。如何借鉴制度经济学的新进展,开拓城市规划的视野,建立起城市规划的制度分析框架,是一个对未来规划理论具有重大意义的学术方向。专家团评语 : 引入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系统地解释城市规划领域的若干核心问题,为城市规划理论研究提供了新视角。第四时段2007年 - 2016年22、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分析视角田莉 发表时间:2007/01摘要:在对我国控规的缘起、框架和现有问题的分析上,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分析视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本质——土地发展权进行了解析,指出控规是土地利益分配的重要工具。提出转型期我国控规改进的思路,不应是成果形式上的法定化,而应是尊重土地发展权基础上的市场化。为此,不仅要改变目前视控规成果为“终极蓝图”的做法,引进动态的“过程规划”,而且要注重建立和控规配套的政策体系,强调规划的实施和可操作性。专家团评语 : 对控规调控的对象进行精准剖析,并提出控规动态调整的理论基础。23、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城市建设单霁翔 发表时间:2007/05摘要:<正>在历史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交叉路口,文化遗产是个充满魅力而又令人感到沉重的话题。如何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传承文化遗产,如何既对得起子孙又无愧于祖先,值得每一个城市和她的人民进行思考和探索。文化遗产既是昨天的辉煌、今天的财富,也是明天的希望。因此,面对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挑战,必须以文化战略的眼光进行审视,从全局的、宏观的、战略的和发展的角度来加以思考和分析。专家团评语 :以一种“文化自觉”的姿态提出城镇化洪流中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提出了城市规划的“文化建设”功能。24、论城乡规划管理行政权力的责任空间范畴——写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际石楠 发表时间:2008/02摘要:在介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区内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规划区与行政区域、规划区与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提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权力空间范围和责任空间范围两个不同的概念,指出法律在这两者的规定上并不完全重合。分析了不同规划管理权力的空间适用范围,以及不同空间范畴内规划行政管理的力度差别,主张规划行政权力的责任空间范畴应该与规划许可权的空间范畴对等,即“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专家团评语 : 清晰地阐释了不同规划区中规划权力的类型,分辨出隐含其中不对等的责任关系。25、转型时期中国的规划理论和规划改革张庭伟 发表时间:2008/03摘要:提出把规划理论分成规划范式理论、规划程序理论和规划机制理论三部分,分析了中国规划理论的这三部分受到的中国传统哲学、50年来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以及现代西方规划理论三个源泉的影响。讨论了转型时期中国城市规划的改革问题,认为可以把规划改革分成职能范围的改革和行政能力的改革两方面。现阶段的规划改革首先应该分清规划的基本职能、中等职能和积极职能,规划工作应该集中于基本职能,减少其他职能的内容,同时改进、加强在执行基本职能时的规划行政能力。专家团评语 : 结合西方规划理论、中国传统哲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国实践,提出了转型时期中国规划范式理论、规划程序理论和规划机制理论,创新了规划理论研究框架。26、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研究沈清基; 吴斐琼 发表时间:2008/04摘要:认为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对于生态城市规划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与作用,是城市规划专业实质性介入生态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提出了建立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三个途径,提出了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矩阵的设想和构成内容。以上海市为例,分析了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具体指标的选取与应用方法。专家团评语 : 研究成果使得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城市规划专业实质性地介入生态城市的规划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27、体制转型与中国城市空间重构——建立一种空间演化的制度分析框架张京祥;吴缚龙;马润潮 发表时间:2008/06摘要:建立了转型期中国城市空间重构的一个制度分析框架,揭示了体制转型的基本特征及城市空间重构的基本方面,并重点评析了政府企业化治理、城市增长机器、二元规制环境等对城市空间重构的重要影响。专家团评语 : 重点分析了政府企业化治理、城市增长机器、二元规制环境对城市空间重构的影响,是中国复杂转型环境下城市研究的重要原创性成果之一。28、复杂科学与城市规划变革仇保兴 发表时间:2009/04摘要:从分析当代城市规划学的困惑的表象和原因入手,进而提出城市作为复杂自适应系统的基本特征。并据此归纳出城市规划学变革的方法论——新理性主义的四方面特征:从单一连续性转向连续性与非连续性并存;从注重确定性转向确定性与非确定性并存;从突出城市的可分性转向可分性与不可分性并存;从严格的可预见性转向可预见性与不可预见性并存。进而从这四方面“并存”提出基于复杂自适应系统规律的城市规划变革七方面重点,即: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期中评价;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强调层层嵌套式的城市结构;倡导用地混合与交往空间;实施从下而上的”社区魅力再造";提倡弹性的规划结构;形成城市群的协同机制。专家团评语 : 为广大城市规划的行业工作者提供了研究规划问题的哲学视角。29、论《城乡规划法》“控权”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从“技术参考文件”到“法定羁束依据”的嬗变赵民; 乐芸 发表时间:2009/09摘要:相对于《城市规划法》的“赋权”及“管理法”取向,本文认为《城乡规划法》更多体现了“控权”的立法精神及实质性安排;相应地,《城乡规划法》条件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从政府内部的“技术参考文件”转变为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羁束依据”。本文以行政法学视角为切入点,论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演进及地位与作用的嬗变;进而结合法制建设目标及现实发展条件,讨论如何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团评语 : 明晰的告诉读者,控规不仅是对开发行为的控制,更是对管理者行政行为的制约。30、城市的制度原型赵燕菁 发表时间:2009/10摘要:一座理论大厦所能达到的高度,往往在其安放最初一块奠基石时,就已经决定了。城市研究今天所遇到的瓶颈,很大程度上,是源自于对城市本质认识的不足。城市与非城市的差异,不在于其规模的大小、密度的变化;也不在于其分工的不同、产业的差异,而在于其公共产品的本质。城市是一系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集合。城市政府就是生产和提供这些公共产品的“企业”。同所有企业一样,城市政府的核心要素,就是其商业模式。不同商业模式的选择,决定了城市的成长路径。城市的制度原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很多传统理论无法解释的城市问题,拓展城市规划学科的理论和实践。 专家团评语 : 在制度经济学框架内建构城市规划的理论基础,提出城市的本质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集合的论断具有深远的影响。31、低碳城市规划——一个新的视野张泉;叶兴平;陈国伟 发表时间:2010/02 摘要:对国内外低碳城市的理论研究和规划建设实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提出低碳城市规划主要应关注城市形态、土地利用、产业发展、能源利用、交通模式、城市建筑等方面,并针对低碳城市与生态城市的关系、低碳城市规划的定位、理论基础以及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低碳城市深入研究的方向。专家团评语 :提出了将低碳城市规划的理念转化为低碳城市建设行动的分析框架。32、关于“城乡规划学”作为一级学科建设的学术思考赵万民; 赵民; 毛其智 发表时间:2010/06摘要:城乡规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学科领域。城乡规划学科经过新中国60年的建设培育,已在全国城乡规划学术界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业界形成庞大和强有力的支撑体系。远远跨出了原建筑学一级学科的学科范围。目前,将城乡规划学作为独立的一级学科进行设置和建设,是我国国情所在,是从传统的建筑工程类模式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发展模式的需求,是有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本文拟从学科内涵、社会发展必然性、新学科研究领域、二级学科设置、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方面,论证城乡规划学作为一级学科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专家团评语 : 探讨设置“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的重要性、必要性与发展前景,直接推动了城乡规划学科成为国家一级学科的历史进程。33、城乡统筹规划:制度构建与政策思考李兵弟 发表时间:2010/12摘要:<正>统筹城乡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新的挑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根据国际城市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城乡统筹的工作力度,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专家团评语 : 较系统地从制度层面揭示了“三农问题”的规划解决方案。34、《周礼》中的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制度孙施文 发表时间:2012/08摘要:通过对《周礼》文本的解读,在对其记载的与城市规划过程相关的官职及其职责进行整理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揭示了《周礼》所记载的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制度的基本架构并展示了其中的复杂性。论文提出,要理解中国古代城市规划,不能仅局限于《考工记》的记载,需要有更为广泛的研究,《周礼》提供了其中更为本质性的一部分。专家团评语 : 较为全面地揭示了《周礼》所记载的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制度的基本架构,并展示了其中的复杂性。35、增长主义的终结与中国城市规划的转型张京祥;赵丹;陈浩 发表时间:2013/01摘要: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球经济地域分工及中国城市发展制度环境的重塑不仅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更在地方政府之中滋生了增长主义的城市发展战略。然而,随着当前城市经济、社会、生态等全方面的隐性危机逐渐进入了显性化阶段,增长主义必须也必将终结。本文在剖析城市增长主义空间表征的基础上,厘清了增长主义的逻辑体系与危害,揭示了终结增长主义的内外推力,进而提出了中国城市规划面临的重大转型及所必须采取的新的应对。专家团评语 : 揭示了城市增长主义的逻辑体系和危害,旗帜鲜明地提出了终结增长主义的观点,为增量规划到存量规划的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36、增量规划、存量规划与政策规划邹兵 发表时间:2013/02摘要:比较分析了增量规划、存量规划和政策规划三类不同规划的概念内涵、品种特征、编制思路和工作重点。增量规划由于面对的利益关系相对简单而以空间形态设计为重点,存量规划的重点是处理复杂的既存利益格局调整问题,政策规划则是上述两类规划实施必不可缺的支持手段。针对上述规划类型的特点,选取了深圳的三个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专家团评语 :以深圳的视角,试图构建一个解释规划基本属性的分析模型。37、我国城镇化的现实情景、理论诠释及政策思考赵民; 陈晨 发表时间:2013/12摘要:针对我国总体城镇化水平尚不高,而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拐点”抑或到来的悖论,在既有结构下运用微观分析方法探究其成因,提出流动人口群体的“不对称转移”判断,并运用“经济家庭”假说对农村人口迁移的微观动力机制作出理论诠释;进而从流动人口的非正式城镇化情景出发,对我国城镇化战略中的“城镇化-消费增长”前景加以辨析。在研究发现的基础上,提出若干政策议题思考。专家团评语 : 对我国城市化问题中特有的流动人口不对称转移现象作出了有效的理论诠释。38、土地发展权、空间管制与规划协同林坚; 许超诣 发表时间:2014/01摘要: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呈现多元化状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四类空间规划各具特点,共同发展趋势是强化空间管制。各自职能分工上,城乡规划是“一书三证管建设”、土地规划是“三线两界保资源”、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政策区划管协调”、生态功能区划是“功能分区保本底”,实质都是基于土地发展权的空间管制。结合我国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业已形成“隐性”、“国有”的两级土地发展权体系,直接影响各类空间规划的“责”“权”定位。现阶段,空间规划协调难问题突出,走向规划协同是大趋势,关键在于共同责任下的协作配合,城乡规划也应加强层级衔接,明晰工作者角色定位,重视土地权益,关注乡村地区以及各类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利用。专家团评语 : 对比总结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四类空间规划的特点和管控模式,为多规协同提供了发展方向。39、“海绵城市”理论与实践俞孔坚;李迪华;袁弘;傅微;乔青;王思思 2015/06摘要:当今中国正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水质污染,洪涝灾害,水生物栖息地丧失等多种水问题。这些水问题综合症是系统性、综合的问题,亟需一个更为综合全面的解决方案。“海绵城市”理论的提出正是立足这一背景。文章基于生态系统服务、景观安全格局等理论,结合北京市、六盘水市以及哈尔滨群力国家湿地公园等案例,详细阐述了“海绵城市”概念的源起、发展、内涵和构建方法体系,指出“海绵城市”有别于传统的工程依赖性治水思路和“灰色”基础设施,它作为一种生态途径,其构建核心在于建立跨尺度的水生态基础设施,以综合解决中国城乡突出的水问题,并对未来“海绵城市”的研究方向提出了展望。专家团评语 :系统总结了海绵城市的理论内涵,以及在宏观、中观、微观不同空间尺度上的实践探索。40、特大城市包容性城中村改造理论架构与机制创新——来自北京和广州的考察与思考叶裕民 发表时间:2015/08摘要:城中村是中国特大城市现代化发展最后的堡垒,对城中村进行空间、经济与社会功能的结构性乃至系统性再造是特大城市“十三五”期间面对的历史性挑战。目前中国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的多种模式存在着共性的问题:“排斥性”、高成本、低效率、逆垄断、不可持续等,中国特大城市迫切需要建立包容性城中村改造模式。本文以北京市海淀区及广州市城中村改造调查研究为基础,试图构建中国特大城市包容性城中村改造的理论架构和实施机制,特别提出特大城市需要并可能将非户籍常住人口可支付健康住房纳入城中村改造规划,极大降低特大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为“十三五”期间中国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提供参考。专家团评语 :为研究与解决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市民化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注:摘要中出现“<正>”表示早期文章未编写摘要,以正文开始内容代替。10篇奠基性学术论文1、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城市化问题作者:吴友仁 发表时间:1979/052、城市的形态(研究提纲初稿)作者:齐康 发表时间:1982/063、关于明确我国城镇概念和城镇人口统计口径的建议作者:周一星 发表时间:1986/03 4、容积率研究作者:邹德慈 发表时间:1994/015、芒福德的学术思想及其对人居环境学建设的启示作者:吴良镛 发表时间:1996/016、生态城市概念及其规划设计方法研究作者:黄光宇; 陈勇 发表时间:1997/067、沿海城镇密集地区空间集聚与扩散研究作者:胡序威 发表时间:1998/068、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作者:阮仪三;孙萌 发表时间:2001/109、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规划(上、下)作者:赵燕菁 发表时间:2005/0610、转型时期中国的规划理论和规划改革作者:张庭伟 发表时间:2008/03专 家 名 单 前期咨询专家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遴选专家名单(票选日期截止至2017年9月10日,共109名专家参加了投票,以姓氏笔画排序)专家评议团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研 读 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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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判定论文抄袭?

看到查重报告显示,论文的文献复制比超过50%的时候,姚洪军一度觉得自己要举报的抄袭是“板上钉钉”的事了。这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的副教授,关注本院院长侯怀霞涉嫌“抄袭”已经9年。他提供的中国知网查重报告显示,侯的博士论文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达55%,另外5篇期刊文章分别为97.8%、69.1%、55.4%、53.1%、47.6%。依靠这些查重报告,他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举报信,跟涉事学校反映情况,一一打电话给期刊和论文原文作者,也在网上发帖,结果是无一例外地碰壁。侯怀霞任职的上海政法学院回应“不构成学术不端”,授与其博士学位的母校中国海洋大学认定“不属于轻微抄袭”。海大学术委员会的一位教授明确表示,侯论文存在瑕疵,但绝非抄袭,“调查资料翔实,我们随时等待向有关部门汇报”。曾以272分通过司法考试、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的姚洪军困惑了。为了搞清事实,他电脑里的资料已存了几个G,但似乎掌握的资料越多,距离真理越来越远。事实上,不只是姚洪军,那些参与评议的专家,也面临难题:知网查重存在误差,人工评议不被信任,学术抄袭没有统一标准……面对这份“抄袭”鉴定,他们也在思考:当学术抄袭被讨论至铺天盖地时,什么才是最准确的评价标准?抄袭与否的边界到底在哪儿?查重系统的结果专家“不认”作为同事,姚洪军第一次关注到侯怀霞“涉嫌抄袭”,是在2010年5月。读过她在期刊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他突然觉得“有些问题”。他已经看过侯怀霞的多篇文章。“她发的文章很多,领域也广,涉及诉讼法、广告法、环境法、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企业责任多种多样,但她研究方向比较固定,而且法律领域的研究在2000年已经细分了。”在姚洪军看来,侯怀霞这样的“多面出击”,基本没有可能。姚洪军将侯怀霞的多篇学术文章放进了知网查重。其中,侯怀霞的博士毕业论文《私法上的环境权及其救济问题研究》在知网查重报告中显示,与25篇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内容有重合。以各个章节来统计,侯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分别为:前言30.6%;第一章49.8%;第二章54.1%;第三章57%;第四章62.8%;姚洪军计算过,综合下来,整篇文章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约为55%。这份知网查重报告是在2015年生成的,侯怀霞则是在2008年6月6日通过的答辩,报告里列出的被复制的文章也包含了部分侯文刊发后发表的文章。为“防止误差”,姚洪军又进行了人工比对。他一页页圈出侯文中与他人雷同较多的文字,“最保守估计也超过6万字了”。侯怀霞的博士论文一共16万多字,按照姚洪军的算法,这些雷同的部分起码占到这篇论文的36%。侯怀霞毕业的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颁布了《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其中第10条写明: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30%以上,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构成重度抄袭行为;占10%且非主要创新点,也构成轻度抄袭行为。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官网显示,侯怀霞2004年考入中国海洋大学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资源法方向)专业。2008年6月6日,她完成了毕业论文。姚洪军提供的知网的查重报告显示,侯怀霞另有5篇期刊文章也被指抄袭。2004年发表的《垄断涵义探析》、2006年发表的《我国信用制度的确立与完善》、2007年发表的《论宪法上的环境权》及《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2009年发表的《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这些论文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内容占比分别为53.1%、69.1%、55.4%、47.6%、97.8%。姚洪军认为,这些数据表明抄袭是再清晰不过的事实了。然而,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给出的结论是,侯怀霞博士学位论文不足以构成轻度抄袭;上海政法学院的认定结论也为侯怀霞的期刊文章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这则“事实”也遭到了侯怀霞本人的反驳。她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复制比中常理和法律法规都会标记,且她对别人的观点不是直接引用,就是间接运用,“这个学术规范是允许的”。侯怀霞坚称:“我没以任何方式去侵害和套取别人的东西,是否抄袭目前学校已经有结论,这些结论都有依据。”她还表示,其中一篇期刊文章《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其实“是别人抄我的,是我先发表的论文集”。至于这本论文集的具体信息,她却称“时间太久记不起来了”。“我没有那些问题。如果真的构成抄袭,我愿意承担任何责任。”侯怀霞说。信机器,还是信人姚洪军想不明白:“我也是学法律的,白纸黑字的证据摆在这里,难道还不足以认定?”在他看来,居高不下的“复制比”是推不翻的事实。但在中国海洋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参与侯怀霞论文鉴定的专家李其眼里,查重报告里的数字并不一定具有强大的说服力。李其承认“侯怀霞的论文存在缺陷”,但他同时强调,“这绝不属于抄袭”。按照他的说法,知网的查重会标记雷同的语句,但无法作出更加细微的划分。尤其像侯的博士论文为法学类别,涉及援引大量法律法条的情况。在他的印象里,侯文中被举报雷同的部分,涵盖科普性叙述、新闻类报道,也有相关的法律法条,而这些都要依照实际情况来综合判定。“一些历史性综述,有时候用自己的话概述反而不准,不如直接引用已有的说法。”李其说。“知网查重并不能作为评判学术抄袭的唯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学术不端问题越发被重视,部分高校要求硕士研究生论文和博士论文都需要进行知网查重,只有检测合格才能论文答辩,这个要求随后也延伸到了本科阶段。相比人工筛查,它的数据库庞大,筛查标准统一,工作周期短,面对与日俱增的大量论文保证了审核速度,它逐渐成了学术问题筛查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2012年,教育部颁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又颁布《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从百度搜索指数来看,知网查重的搜索指数从2012年开始出现升高。但即使知网查重是我国目前相对可靠的查重工具,机器检测与人为判别毕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些有关学术问题判别的争议也往往因此产生。李其说,引入知网后,学术界往往将“复制比”作为判定论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问题是,不少优秀论文是在既有的成果上推进的,有突出的创新点但可能也存在较多雷同之处,很容易被复制比这一个指标“一棒子打死”;另一部分人却因此找到了捷径——可以没有观点,但是要会用新鲜的写法包装。在李其看来,知网查重一方面的确保证了论文的原创性,同时却也“圈住了君子,放过了小人”。这个空子曾被不少人死死地盯住。在市面上,一种所谓的“反知网查重”开始流行,各式各样的论文检测系统应运而生。打开淘宝,一个月销量高达55万多笔的软件还能提供“降重”服务。拿这个软件来说,它可以根据论文查重情况,自动计算论文“降重”的价格,若需求紧急,24小时处理完还需再加钱。每逢毕业季,该店铺的论文查重及“降重”服务价格噌噌地上涨。有人总结,企图抄袭者能够用各种方法规避掉知网的查重,而潜心创作者因为引用问题却可能无法通过。“知网查重系统的存在,归根结底是为了方便,并非绝对。”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是不是学术不端应交由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作判断。”关注过多起学术抄袭事件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也认可这种说法。他表示,知网查重系统统计的相似度可以用作提示,是否构成抄袭必须进一步鉴别分析。在众多的学术不端行为中, 学术打假的对象多数来源于直接搬运他人著作的显性抄袭者。作为一种更隐蔽的方式,“软性”的抄袭并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软性”之外,还有一个更广阔的范畴——“隐性”抄袭。有国内知名高校在读学生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透露,自己与导师合著的毕业论文被导师私自“霸占”:缩写为短篇论文,以个人的名字偷偷发表在期刊上。导师解释只出现一位作者是“期刊要求”;但期刊回应“基本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使对于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来说,鉴别分析抄袭也是道难题。比如对于界限并不分明的中间地带,什么能成为评判抄袭与否的标准?李其的方法是判定作者是否提出了新观点。但问题是,“观点机器无法识别,需要依赖人评。但人又很难被信任”。他们只能再次回归软件,这位教授无奈,“可软件不可能没有误差”。事实上,在国外,筛查论文也主要依赖这样的反抄袭检测系统。国外大学中应用最为普遍的系统是Turnitin。Turnitin会将用户上传的文档与后台数据库里的文章作出比对,计算相似度的比例,以及包含大量相关信息的“原创性报告”。但这个系统,有着极其庞大的数据库:超万种不同的期刊杂志、数以百万计的图书、以百亿计的网页。它还采用了智能语料库技术——哪怕你改写了原文,一样会暴露。新技术能否检测旧问题被侯怀霞写入博士论文“致谢”中的刘惠荣,现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的党委书记。侯怀霞表示,刘是自己的朋友、曾经的领导和同事,读博期间曾给自己诸多鼓励。刘惠荣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在2008年,那时候,学院里的答辩尚没有查重手段。对侯的论文审查,是答辩小组成员通过几层评议对内容进行的审核。“这在当时没有任何问题。”她强调。在她看来,存在问题的反而是举报本身。“侯的博士论文是2008年发表的,举报人是2015年用知网的查重软件检测,这是用现在的软件和标准去检测过去的文章”。她表示,一来,知网检测到“借鉴”的文章里,涵盖了侯文发表后刊发的文章,谁借鉴谁还不好说;二来,时代不同,用现在的标准去追溯和定性过往的文章学术不端并不能说得通。“即使从法律角度讲,也存在不咎既往的说法”。2009年,教育部颁布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事实上,被指抄袭后,总有高校及当事人回应:“刊发的论文发表早于各项规范出台。”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张世友从教21年,10篇论文被指抄袭,其间职称从讲师晋升到了教授,并调入了另一所大学。这些论文中至少8篇大量“引用”了文末的参考文献,有的几乎全文由多篇参考文献组合而成。对此,张世友给出的说法是,被举报的论文多发表于2005年之前,“构不构成所谓的学术抄袭、学术不端,真是10年前的标准不一样”。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蔡红英曾被公开举报“学术不端”。她的两篇论文一半篇幅以上引用他人已发表的论文,博士期间发表专著与他人已出版的专著在部分章节上存在大量相似,还有两篇文章涉嫌一稿多投。但校学术委员会对此的认定是,蔡红英两篇论文发表时间在规定实施前,当时全国高校的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研究管理尚未完全规范,引用不够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也是刊登两文的杂志社所允许的。“存在学术不够规范问题,但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虽然早已见怪不怪,但在熊文钊看来,“不能以新技术去追溯旧问题”,重点是要区分长期以来,判定抄袭的主要标准是不是未曾改变过——比如,无论什么时期,大面积的重合都不被允许。“在标准一定的情况下,这只是用新技术去检测曾经没发现的问题。”他说。抄袭与否到底谁说了算作为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李其记得,接到举报材料,学校就成立了专家小组,但研究侯怀霞博士论文的“工作量很大”。从分析论文到写完报告,李其用了整整两天时间。加上一些学校规定的流程,前后差不多花了一个月。他研究了所有国内、国外相关规范,但发现仍有很多条文覆盖不到的模糊地带。他甚至自创了一套评判标准,拿着论文“一个字一个字地抠”,但论文是否抄袭,仍旧“是个非常难界定的事情”。“首先,国内外没有对抄袭的规范;其次,具体到每篇论文,硬性的标准也不管用,因情况而异。”他说,这个过程需要很多的讨论和商榷,没办法用查重系统来生搬硬套。他表示,中国海洋大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独立存在的”,按要求走完了所有该走的程序,关于侯论文详细的分析报告,他本人没有留存。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联系了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方称相关情况为研究生院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但这样一份让李其费尽周折的评议结果,却并没有得到举报人姚洪军的认可。长期以来,高校教授被指存在“抄袭”行为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得出的结论多是“过度引用”或不规范,这也曾被人质疑是“降级处理”。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校学术委员会的独立与否对审查结果至关重要。目前,我国不少高校的学术委员会下设在校科研部门中,即使是独立机构,也有可能受行政因素干扰,对举报的审议难以保证足够地公平。而且,鉴定抄袭不只是高校面临的难题。姚洪军举报侯怀霞涉嫌抄袭的期刊文章不少刊发于知网查重系统问世前。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联系到侯怀霞曾发表论文的《苏州大学学报》和《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作为核心期刊,《苏州大学学报》曾负责侯怀霞文章的编辑康敬奎说,按照现在的处理方式,投递来的文章首先用知网进行筛查,复制比低于20%才能进入编辑流程。而在当时,刊文的筛查流程为初步查重、外审专家提供意见,都通过,再由编辑部根据情况排版。如今,康敬奎已记不清当时的具体查重操作,他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回忆,“看以前有没有其他人发过类似文章,是不是一稿多投,也会看看作者的学术背景。”“多数凭印象,根据平时对稿件的掌握情况”。他说,“顶多是这样。”同样是核心期刊,《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经济学版块的负责人苏伟也给出了类似的回应。“那会儿查重系统还没出现,就干脆没有系统式的查重。”他解释,一般来说,编辑部会把投稿的文章全文在百度上搜索;之后是专家复审,依赖专家对作者和该领域的熟悉程度,有时候也看直觉,看看文章跟作者本人职称、学历和研究方向等相不相符。“我们也很困难。作者如果抄一整本书,我们很难知道。”他反复强调,“当时真的挺辛苦的。”“我国学术评估领域出现的最大问题是不规范,首先是作者不规范,其次是学术期刊在刊发稿件时不规范。”储朝晖说。对此,储朝晖的建议是,加强校外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建设,让第三方机构来评判事实,之后,再由学校行政部门作出处罚。举步维艰的维权之路这些机制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来,作为举报人,姚洪军说,在这场举报中,自己多数的时间都在等待。从2015年5月起,他就手中的材料开始举报。一年多过去了,姚洪军等来了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调查结论的告知函》。同年12月,姚洪军开始向侯怀霞任职的上海政法学院举报侯怀霞的学术不端问题。没想到,事情一拖又是一年多。“即使按照规定,处理期限也最多是90个工作日。”姚洪军说,实际上,《上海政法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第八条也阐明:接到举报后,学校要在30个工作日内正式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组应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的规定。2017年6月9日,上海政法学院才给出认定结论,这份认定结论表示:“侯怀霞以上海政法学院名义发表的《我国信用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两篇论文,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2017年7月5日,姚洪军再次对上海政法学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认定标准并重新作出认定。这一次,学校很快给出答复。两个星期后,姚洪军收到了结果,“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复核,重新鉴定等于重复程序和鉴定,浪费资源,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次复核申请不予受理”,但并未对公开认定标准的要求作出回应。研究法律的姚洪军不能认可这样的结果,他仍然想要一个“绝对的真理”。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2018年发布的《科学与工程指标》,中国在已发表的论文数量上首次超过美国,但美国论文的引用率更高。据AEIC学术交流中心统计,去年一年,我国高校发生15起被公开讨论的论文抄袭事件,其中不乏国内一流的名校。这也是他执着举报的原因之一。在姚洪军看来,弄清楚侯怀霞论文的模糊地带,不仅关乎个人,也关系到我国学术评价的整体标准。“在政法学院,特别是法学博士之间,所有的标准和规则,即使是潜规则,都是可以拿出来讨论的。”他说。(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李其、苏伟为化名)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景烁 实习生 郭晓阳 安凤仪 来源:中国青年报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