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北京4月3日电(记者 张尼)日前,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联合举办的“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北京举行。包括深圳贤成大厦注销清算案等在内的十起“民告官”案件入选。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现场。 中新网记者 张尼 摄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已过30年。“这部法律对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国家法治进步发挥了无法替代的巨大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在会上表示。会上,王敬波宣布了“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的评选结果。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深圳贤成大厦注销清算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张先著诉芜湖人事局取消考试资格案,李波、张平诉山东省惠民县政府强拆赔偿案,贵州省六枝特区检察院诉镇宁县丁旗镇政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刘自荣与新疆米泉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咸阳市“处女嫖娼”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案,台湾“光大二号”轮走私处罚案,任建国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等向入选单位颁发证书,与会专家分别对案例进行了点评。应松年发表致辞时强调,行政审判30年是辉煌且艰辛的30年,此次案例发布会对于理论界、实务界都具有重要意义。贺小荣在致辞中回顾了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历程,他认为,这些精心挑选的案例具有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在致辞中也表示,行政审判30年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国家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他呼吁以发布会、研讨会为契机,共创依法治国的美好未来。(完)
法律出版社出版 定价/89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宪制变革,重构了我国的宪制架构,势必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监察法》总结固化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若干经验,将改革决策者的政治决断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与迅速展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比,监察理论研究不足、可供研究的现实样本有限、监察规则供给短缺等问题,给国家监察法治的研究带来了巨大挑战。本书试图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实施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尝试提供一种关于监察法的总体性理论解说。但此种尝试究竟价值如何,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秦前红本书由国内多位对监察法研究保持长期关注且研究成果颇丰的学者协力编撰而成,以监察权的运行为主线设计逻辑体系,主要满足高等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学习监察法的需求,同时兼顾监察实务部门掌握监察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体系的需要,力求做到表达简明平实、线条清晰、篇幅适当。本书坚持法治理念和原则,保持政治敏锐性,不回避、不纠缠争议问题,尽量采纳通说,直面监察制度运行的实践,紧密结合监察实践已有的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析理,培养和训练学生观察、分析监察法现象,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本书强调监察法学的学术意识与实践功能,突出原理与经验的探讨,力求完整地体现“原理—规范—现实”的部门法研究思路和方法论体系。既仰望星空,又脚踏实地,监察法学的研究才能行稳致远。作者阵容秦前红: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宪法基础理论、司法制度和国家监察制度等领域研究。朱福惠: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中国宪法原理、监察法与检察制度等领域研究。杨解君: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能源法与环境法、法理学与宪法学等领域研究。周刚志: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主要从事宪法、文化法、财税法和监察法等领域研究。喻少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副主任(副院长)。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流动人口权利救济和监察法研究。叶海波: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大学法学院监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监察法和党内法规等领域研究。庄 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姚 锋:湖南大学期刊社副编审。主要从事文化法等领域研究。李俊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苏绍龙: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基础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目 录绪 论 第一编 监察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 监察法概述第一节 监察法的概念第二节 监察法的特点第三节 监察法的功能 第四节 监察法律关系第二章 监察法的渊源第一节 宪法第二节 法律第三节 法规和规章第四节 司法解释第五节 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章 监察法的原则第一节 党的领导原则第二节 集中统一与权威高效原则第三节 监察全覆盖原则第四节 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第五节 人权保障原则第六节 监察法治原则第七节 配合制约原则第二编 监察法的历史与发展第四章 境外监察法的历史与发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北欧国家议会监察专员模式第三节 英美国家议会监察模式第四节 新加坡独立监察机关模式第五章 我国监察法的历史与发展第一节 古代中国的监察法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监察法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监察法第三编 监察机关和监察范围第六章 监察体制第一节 多元监察体制及其流变第二节 多元监察体制的问题与挑战第三节 一元专责监察体制的确立第七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官第一节 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第二节 各级监察委员会第三节 监察官第八章 监察对象第一节 监察对象的确定标准第二节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第三节 其他有关人员第四编 监 察 权 限第九章 监察权限概述第一节 党政合设合署改革的法理内涵第二节 中国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事项第十章 预防腐败第一节 域外预防腐败制度第二节 中国预防腐败制度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一节 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权的法理内涵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第十二章 监察调查第一节 谈话、询问与讯问第二节 留置第三节 查询、冻结、调取、查封与扣押第四节 勘验检查、鉴定与技术调查措施第五节 通缉与限制出境第十三章 监察处置第一节 政务处分第二节 问责第三节 移送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与监察建议第五编 监 察 程 序第十四章 监察程序概述第一节 监察程序概况第二节 监察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规范监察程序的重要性第十五章 监督程序第一节 监督职责与监督程序第二节 廉政教育程序第三节 监督检查程序第四节 监督程序与调查、处置程序的衔接第十六章 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程序第一节 问题线索的管理程序第二节 问题线索的处置程序第十七章 立案程序第一节 立案条件第二节 立案权限和程序第十八章 调查程序第一节 调查程序的整体要求第二节 调查措施的执行程序第三节 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第四节 调查取证工作第十九章 留置程序第一节 留置措施的启动和监督第二节 留置措施的期限和权限第三节 留置措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第二十章 处置程序第一节 监察处置的结果与分流第二节 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第三节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第四节 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第五节 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第六节 提出监察建议第七节 对违法所得的处置第八节 移送审查起诉第六编 监察监督、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一章 监察监督第一节 监察监督的理论基础第二节 监察监督的原则与类型第三节 监察监督的类型和方式第二十二章 监察救济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监察救济机制第二十三章 监察法律责任第一节 责任主体第二节 责任事由第三节 责任类型编辑:法评媒
央广网北京3月31日消息(记者孙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京举办《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7)》发布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7)》发布会开幕式由华南师范大学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刚凌教授主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副总编辑童根兴、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分别致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介绍了《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7)》的主要内容,阐述了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胡建淼教授进行了评议,提出了应当重视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变,诸如联合信用惩戒等创新执法方式应当纳入法治轨道进行规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副总编辑童根兴致辞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组织编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7)》,分为“总报告”、“专论”和“学术研究综述”三个部分。报告系统回顾了我国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享经济规制、互联网平台监管、政府数据开放等行政法治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报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各方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逐渐完备,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明显提升,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断强化。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仅包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需求,而且还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需求,这意味着新时代赋予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更为光荣和艰巨的历史使命。报告提出,2017年国家治理与行政法治的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和权力清单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顶层设计指引下进一步迈向纵深,但仍有部分重大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厘清,如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党政关系问题、权力清单制度的性质问题等。报告认为,互联网平台责任设定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互联网平台责任设置存在规范层级较低、双面向平台责任存在矛盾、平台规则正当性不足以及监管立场游移等问题。未来应当坚持合作治理模式,倡导开放性的平台规则制定与审查机制,鼓励平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报告指出,应当对我国共享经济的规制模式进行改良,地方网约车政策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应当引起重视。未来应当针对共享经济的不同形态进行分类研究,推动政府社会企业共同治理,建立面向未来、鼓励竞争的法律规制框架,在具体规制方法上坚持法治先行、安全为著,减少准入限制。当前多地网约车政策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过高,对创新造成阻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报告认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具体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当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正在紧密推进中,但仍存在政府部门共享程度不高,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个人隐私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的法律法规,推进试点试验区的建设,建立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设立国家政府数据开放管理机构。报告指出,在未来的药品监管工作中,应实现从监管向治理的转型。应当强化药品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改进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令企业承担首要责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合作治理实现监管任务。还应在风险监管的理路下,改革我国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改进许可、标准、信息披露等传统事前监管形式。《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7)》对2017年行政法学的研究状况进行了总结,认为该年度行政法学研究呈现出选题紧密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价值凸显行政法规范行政权和保障人权功能,方法体现多学科交叉融合趋势的特征,极大促进了行政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了学术智慧。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湛中乐教授、王锡锌教授,清华大学于安教授、余凌云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冯军教授、周汉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莫于川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董皞教授等专家学者分别主持和参与了发布会各个单元的研讨,并对报告给与了高度评价。
文章 |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来源 | 麦读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这是一个学人应该做的。法学期刊也要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政法论坛》不能登社论某一个领导人讲话。甚至我告诉大家,今年五四青年节的时候,温总理视察过中国政法大学,他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对于《政法论坛》的封二封三刊要不要登温总理视察政法大学的问题,我说不行,这不是学术活动。如果你说温总理视察了政法大学的某个国际研讨会,那肯定要登的。我们很关注温家宝视察政法大学,但要有距离。我们不是不登温总理的讲话,但是我们级别还不够呢!我们可以转载,但我想也别转了。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和学术,在国外这不是个大事,而在中国,引用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讲,不要过分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的时候,可能不太利于法学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法学家中有的人,对某些敏感的问题,特别喜欢直白的表达,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套用解释学的话来讲,不在乎你说什么,只在乎你怎么说。说什么不重要,重要是你怎么说。你说“中国要实现多党制”“要搞三权分立”。这样讲是不行的。我们对三权分立也可以谈,关键在怎么说。一句话,中国的法学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很重要。最后结语一句话,希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能够支持我们《政法论坛》,讲得不好。谢谢各位!
央广网北京4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今天(21日)发布《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8)》,报告结合部门行政法治的实践,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和法治政府的发展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8)》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法治政府的建设由理想变为现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表示:“政府依法行政的动力机制从当年的行政诉讼的倒逼推动到行政机关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机制。政府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当地政府营商环境优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也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越来越高的要求。”报告结合政府合同审查、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食品安全、电子商务、教育等领域的部门行政法治的实践,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和法治政府的发展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就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法治发展露出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王青斌教授建议:“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虽然整合了,但部门之间依然并没有完全整合,比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之间的协调还有一些问题。采取一些措施切实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增强监管积极性以及充实基层的监管力量。”
原标题:学界首次提出构建中国行政法法典第一步:参照民法总则制定行政法总则法制网记者 万学忠 通讯员 郭胜习“构建新六法体系,当下就差行政法法典了。”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教授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应松年所说的新六法体系,即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有能力借鉴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将我国行政法中共性的东西抽取出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总则。在行政法总则的指引下进一步制定行政法的分则,最终形成一部体系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应松年这一观点引发了行政法学者的热烈讨论。民法总则的启示民法总则的颁布,让行政法学界泰斗应松年教授的思绪飞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他回忆,1986年10月,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的倡导和组织下,经批准,由法工委领导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式成立。那时正好是民法通则颁行约半年之时。陶老提出,我们有了刑法、刑诉、民法、民诉,接着应该制定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任务就是研究和草拟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毛坯”,交法工委烧成砖块。由于对目标、性质、内容、范围等都没有清晰的把握,行政基本法的起草始终停留在讨论阶段。民法总则的颁布和民法典的编纂行动,再次燃起了应松年的激情:我们有没有可能像编纂民法典那样,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基本规范制定为一部“行政法总则”,然后,根据我国国情和法治特点,同样形成行政法各分编?应松年这一提议受到学界重视。2017年12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法法典化”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高校和实务部门的行政法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行政法典难度大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还没有哪个国家制定行政法总则或者行政法法典。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行政法学者均认为:制定行政法总则或者行政法法典 “不可能实现”。河海大学邢鸿飞教授提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庞大,门类多样,在庞杂的行政法规体系中凝练行政法总则所要求的共性,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广州大学杨解君教授认为制定行政法法典各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尚不扎实。例如:如何处理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行政法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如何进行确认?行为方式和种类如何分类?行政责任的承担如何确定?西北政法大学王周户教授也提出,制定行政法法典如果不做更加深入的研究,只是想简单依靠民法总则的框架和当前行政法上的基本规则是很难的。法典化已成趋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指出,从法律体系构建和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很大程度继受了大陆法系传统,即注重法律体系化和法典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当前我国进行民法典编纂。从我国法律建设进程来看,体系化和法典化已经成了当前的发展趋势,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法法典化命题的提出,是推动我国行政法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契机,对于推动我国法律的系统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大意义。清华大学于安教授认为,制定行政法总则,让行政法中的共同性的、规律性的东西法典化、成文化能够增强行政法的生命力;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认为我国当前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条件和时机基本已经成熟了,制定行政法总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化走向完善的内在需求。全球范围的创新应松年认为,全世界范围内制定行政法总则是极为罕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国家不能有新的创造,中国的行政法学之路本身就是一条不断开拓创新的道路。谈到创新之路,应松年回顾,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均属于对行政法的创新;在行政纠纷解决方面,我国既没有像德国、法国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没有像英美国家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而是在普通法之中设立了专门的行政庭;在国家赔偿法中,西方国家专门指行政赔偿,而中国的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是统一于一部国家赔偿中。这些立法例均属于中国在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的创新之举。应松年强调,对于制定行政法总则这个命题,应当持开拓、创新的思维进行认识和研究。很多人认为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太广、对象事物变化太快,无法形成一部有效的行政法法典。对此,应松年认为,我国正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很多问题变化很快,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程序是应当共同遵守的,可以通过向民法总则学习,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于行政法中存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从而形成一部体系完整、内容简略的行政法总则。立法时机已成熟应松年教授提出,在研究制定行政法总则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学习民法总则立法技术和方法。民法典的编纂分为两步走,先制定民法总则,即把民法研究过程中的一些共性的抽出来,提出公因式,把这些公共因子组成一个民法总则;其次在民法总则统领之下,制定民法分则包括债权法、物权法、侵权法、家庭法等,最终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在上世纪80年代,对于行政法的认识太过于粗浅,相关的行政法理论研究也十分滞后。经历过三十多年的行政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我们已经基本上对中国的行政法有了全面的认识,对行政法中一些共性的、规律性的原则和规则有了更加全面的把握。因此我们有能力借鉴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将我国行政法中共性的东西抽取出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总则,在行政法总则的指引下进一步制定行政法的分则,最终形成一部体系完整的行政法法典。策略性的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认为,相比民法和刑法,行政法有其独特性,尤其是行政程序法方面。从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操作层面上说,在行政程序法中写入行政法总则的实体性内容,要更加容易实现,这是一种策略性的选择,如果要单独重新制定行政法总则,则难度较大。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教授也认为,法典化意义重大,尤其是对于法律的长久实施,从德国、法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典来看,行政程序法只是一个载体,实际上行政程序法是程序法加行政实体法。因此,根据外国的经验来看,在行政程序法中加入实体法的内容是可行的,也是有经验可以借鉴的。中国政法大学刘飞教授认为,制定行政法总则是近期可以实现的目标,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荷兰在一定程度的法典化可以为作为参考。同时,刘飞教授提出对于行政法总则的认识不应该仅仅停留于行政程序法这个层面,行政程序法本身也是一种成文法,其中既包含着程序法,也包含着实体法,从成文化角度来看,两者是统一的。对于刘飞教授的观点,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教授表示赞同,并强调制定行政法总则是可能的。何海大学邢鸿飞教授认为,考虑到行政法总则的布局,如果先制定行政程序法再制定行政法总则会更加容易。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考虑到制定行政法典的难度太大,同时结合美国法典的汇编经验提出:对于行政法总则和行政法法典可以进行分离,作为两项并列的工作一同推进。应松年最后指出,制定行政法总则及行政法法典化这一历史重任,并非不能也,而是不为也。目前,中国当下已经具备了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条件,也存在着现实的社会需求。在制定方法和经验上,可以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对行政法基本的、重要的规则进行确立,最终形成行政法总则。(编辑 梁成栋)
各位听众,早上好!今天是5月30日,星期六,农历闰四月初八。北京雷阵雨,30℃到19℃。以下是内容提要: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习近平回信勉励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勇于攀登科技高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习近平同秘鲁总统就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合作互致信函;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栗战书出席并发表讲话;香港各界支持全国人大通过涉港决定,表示将全力配合尽快完成相关立法工作,以维护国家安全、守护香港;国际社会认为,中国两会在各个领域推出的积极有力举措提振全球发展信心。今天的节目大约需要40分钟,以下是详细内容: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薇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习近平指出,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习近平强调,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习近平指出,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习近平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习近平指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习近平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习近平回信勉励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 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勇于攀登科技高峰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在第四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29日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回信,向他们并向全国科技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习近平在回信中表示,大家对创新创造的思考和实践,体现了新时代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矢志报国的情怀。习近平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是战胜困难的有力武器。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科技工作者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在临床救治、疫苗研发、物质保障、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夜以继日攻关,为疫情防控斗争提供了科技支撑。习近平强调,希望全国科技工作者弘扬优良传统,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勇于攀登科技高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为鼓励全国科技工作者担当时代使命,国务院2016年11月批准同意将每年5月30日定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近日,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给习近平总书记写信,表达了在新时代创新创造创业生动实践中建功立业的决心。习近平同秘鲁总统就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合作互致信函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日前,国家主席习近平同秘鲁总统比斯卡拉互致信函,就两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合作交换意见。习近平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就秘鲁疫情扩散蔓延再次向秘鲁政府和人民表示诚挚的慰问。习近平强调,应秘方要求,中方向秘鲁派出抗疫医疗专家组,希望他们能为秘鲁抗疫助一臂之力。我愿同你一道努力,加强两国在抗疫等各领域务实合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早日恢复,以更多实实在在的成果迎接明年中秘建交50周年。比斯卡拉感谢中国政府向秘鲁派遣抗疫医疗专家组,提供防疫物资和采购便利,并分享抗疫经验。比斯卡拉重申,秘鲁高度重视秘中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我相信,两国人民通过合作终将战胜疫情挑战,再次印证秘中两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坚韧不拔,可以战胜一切艰难困苦。习近平总书记给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在广大科技工作者中引起热烈反响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记者周羽 张棉棉 刘会民)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习近平总书记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在广大科技工作者中引起热烈反响。大家表示,要按照总书记要求,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继续作贡献。5月30日是“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习近平总书记29日在回信中问候和勉励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让大家倍感亲切。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我们给习近平主席写的信。当时主要是感觉到当前我们国家在很多核心关键的领域都是受制于人。在这种压力下,必须要推动自主创新,还要推动产学研的结合,以及科技要跟经济结合。所以,接到习近平主席的信非常高兴。因为习近平主席肯定了我们的想法,同时又提出了一个非常响亮的说法: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是战胜困难的有力武器。我们很受鼓舞。习近平总书记在信中肯定了广大科技工作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中的贡献。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仝小林对此深有感触。他在1月24日大年三十就到达武汉,根据疫情形势提出将防线向社区前移的思路,并拟定“寒湿疫方”,在改善轻症症状、减少轻症转重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仝小林:中医、西医的结合也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很好地进行总结和反思,抓住我们的薄弱环节去补短板、强科技。在回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科技工作者提出希望,勉励他们勇于攀登科技高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这也极大鼓舞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士气。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叶培建:尤其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我们更要释放科技创新的动能作用,发挥中国科学家特有的爱国精神,以所研所学报效国家,服务人民,造福社会。我们航天人作出庄严承诺,一定会加倍努力,早日实现中国的航天强国梦。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巴桑旺堆:畜牧业是西藏的主导产业,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我们始终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写在田间牧场,把推动畜牧业增产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作为科技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科技工作者的初心使命。央视快评:弘扬优良传统 勇攀科技高峰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本台播发央视快评《弘扬优良传统 勇攀科技高峰》。新华社通讯:从人民中汲取磅礴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同出席2020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商国是纪实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新华社28日播发通讯《从人民中汲取磅礴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同出席2020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商国是纪实》,展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深入代表委员中间,同大家亲切交流、共商国是的生动场景,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深沉的人民情怀和深邃的战略思想。文章指出,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人矢志奋斗的初心。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频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从脱贫攻坚到就业民生,从生态保护到粮食安全,从“六稳”工作到“六保”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并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文章说,“难”字,考验着历史交汇点上的中国,却压不倒英雄的中华儿女。在攻坚克难中慨然前行,在历史性大考中实现历史性进步,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语振奋人心、催人奋进——“广大党员干部要紧紧依靠人民,发扬在疫情防控斗争中展现出的精神面貌,真抓实干,奋力拼搏,敢于负责、敢于斗争,敢于克服困难去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要求狠抓政策和工作落实,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会议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体现了人民群众意愿,凝聚了社会各方智慧,是各级政府的任务书、军令状,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会议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45个方面51项重点任务逐一分解到国务院有关部门。会议强调,一是各级政府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抓紧做好纾困和激发市场活力的规模性政策实施,该拨的钱尽快下拨、该发的债加快发行、该出的配套措施抓紧出台。要建立资金直达基层、确保有效使用的特殊机制,财政、社保部门要设立特殊账户,资金直接拨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困难群众,避免中间截留;财政地方监管、人民银行国库管理、审计等机构要立足职能加强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对做假账、偷梁换柱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减税降费、阶段性降低电价、延长贷款还本付息期限、延长减免民航发展基金和港口建设费期限等政策也要切实兑现。让市场主体和困难群众普惠、公平地享受到政策的“真金白银”。二是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注重用改革的办法破难题、促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广疫情防控中主动服务企业的好做法,取消非防控需要的管制措施。更大力度自主开放,培育吸引外资的沃土、面向世界的大市场。三是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工作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确定责任人、时间表,并做好跟踪督办。牵头和协办部门要协同配合,不推诿扯皮。国办对办事敷衍、成效不明显的要专项督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坚决问责,接受人民监督。会议要求,要跟踪全球疫情和经济形势新变化,注重了解和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完善政策,根据需要推出必要新举措,稳住经济基本盘,实现经济增长,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29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会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反分裂国家法》的重要作用,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坚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栗战书指出,《反分裂国家法》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是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独”促统政治责任和使命要求的重要遵循。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无论“台独”分裂分子使出什么谋“独”花招,都是非法无效的;无论他们怎么折腾,都是徒劳的;无论他们与外国势力如何勾连表演,都无法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历史和法理事实。“台独”是绝路一条,以身试法必遭严惩。栗战书指出,广大台湾同胞要做堂堂正正的中国人,深入思考台湾在民族复兴中的地位和作用,认清“台独”势力包藏的祸心,坚守民族大义。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栗战书强调,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我们愿意为和平统一创造广阔空间,但我们绝不为各种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留下任何空间。座谈会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主持。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刘结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参谋长李作成,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姚志胜在座谈会上发言。《政府工作报告》共补充修改89处 三分之二直接与民生就业相关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记者张棉棉)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务院新闻办5月29日举行例行政策吹风会,就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进行解读。由于疫情防控需要,今年两会大幅减少了上会工作人员。为确保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不遗漏,今年以网络视频连线、会议简报、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共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补充修改89处。《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孙国君表示,今年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民生保障、疫情防控、宏观政策、投资消费、生态环保、农业生产、科技创新等方面。孙国君:有三分之二的修改都直接与民生和就业相关,这也体现了今年整个政府工作报告是优先稳就业、保民生的基调。为落实报告工作,孙国君表示,国务院将第一时间召开常务会议,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分工。报告提出来的任务、措施,逐项进行分解,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时限要求,要求各负其责,确保落实。孙国君:要及时的把一些配套政策能够及时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要对《政府工作报告》建立一个督查的台账,就像我们工作的一个进度表一样,要按时间去督办各部门去完成任务,到哪个时点做什么事情,确保落地见效。2020年全国两会展现出良好会风 得到代表委员们的高度评价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记者冯烁)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今年全国两会展现出务实、高效、节俭的良好会风,得到了参加会议的代表委员们的高度评价。今年全国两会与往年不同,受疫情影响,开会时间延迟,会期适当缩短。务实高效,是代表委员、社会公众对2020年全国两会的共同感受。全国政协委员梁留科表示,虽然时间安排非常紧凑,但是大家的讨论非常高效。梁留科:两会的会期缩短了,但是议程不减内容不少,而且议程更加紧凑,讨论更加高效,重点更加突出。会议期间,新闻发布会、记者会、代表委员通道等活动都采用视频方式进行。在今年江西团分组审议现场,为了控制现场人数,往年列席旁听的全国人大和“一府两院”工作人员,通过即时通信功能,远程听取代表们的发言。创新“云”听会,让代表们意见建议更快得到回应。全国人大代表魏洪义:这次中央部委采取“云”听会的方式,真的是非常好的想法和做法。通过现有的高科技手段,兼顾了疫情防控的需要。全国政协委员邓红表示:代表委员提交的议案和提案质量也明显得提高,调研更加深入,意见建议的科学性、可行性显著增强。同时围绕着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建言献策。代表们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也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积极回应。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新闻发言人巫欣春:目前已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司法部、水利部等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等多种形式,向代表反馈了所提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务实简朴的风气,民主开放的氛围,高质量的议案提案……今年的全国两会,是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的大会,展现了优良会风。把这样的会风转变为求真务实的作风、攻坚克难的干劲,必将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指明奋进方向,凝聚起中华儿女迎难而上、开拓进取的强大力量。农业农村部:全国主产区夏粮收获大面积展开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记者朱敏 雷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芒种临近,夏粮收获正当其时。农业农村部最新发布,全国主产区夏粮收获大面积展开。最新调度显示,四川、湖北麦收基本结束,河南、安徽收获近4成。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情调度,全国“三夏”大规模小麦跨区机收全面展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副司长王甲云指出,总体看,今年“三夏”农机总量投入充足、装备优化升级,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能力增强。王甲云:全国将有1640万台各类农业机械和320万农机手投入今年“三夏”生产服务,“一条龙”开展夏收、夏种、夏管服务,能够实现颗粒归仓。为有效应对疫情和天气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农业农村部和各小麦主产省还特别制定了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公布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在主干线设立2137个接待服务站。王甲云:针对湖北夏收初期联合收割机出现较大缺口情况,农业农村部协调周边河南、安徽、江苏等七个省份,紧急调度1.9万台联合收割机赴鄂支援抢收油菜和小麦,目前湖北夏收进展顺利,3000多万亩粮油作物已实现颗粒归仓。新一代载人飞船试验船返回舱开舱仪式举行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29日下午,新一代载人飞船试验船返回舱开舱仪式在北京举行,搭载的陶瓷材料3D打印装置、农作物、中草药种子、时间触发控制电子系统试验装置、立方星试验部署器和青少年科普试验物品等,全部出舱移交搭载单位。据了解,此次利用新一代载人飞船试验船飞行试验机会,搭载了有源科学试验、航天育种和空间生物实验,以及航天文化相关的近百个项目。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主任郝淳:载人航天工程的历次飞行试验,都搭载了一批具有科研价值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充分发挥了载人航天工程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中国载人航天工程总设计师周建平表示,新一代载人飞船试验船的成功返回为接下来的太空探索奠定了坚实基础。周建平:这是我们新一代飞船的试验船,主要试验了从高轨道的返回技术。它的成功,对今后载人深空探测,包括载人月球探测、提升空间站能力,特别是航天员的运输、保障能力,都会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这是我们继神舟飞船以后研制的新一代载人飞船,它的技术水平、技术能力和国际上现在新的载人飞船是同步的。香港各界支持全国人大通过涉港决定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香港各界人士纷纷表示,欢迎和支持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将全力配合尽快完成相关立法工作,以维护国家安全、守护香港。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全国人大通过这一决定,合情、合理、合宪,非常符合香港基本法,也符合国家的宪法,维护国家安全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要求,只有国家安全、根基牢固、社会大局安定,“一国两制”才可行稳致远。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处长邓炳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是对香港特区的宪制要求,也是全体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立法后将会有一个更稳妥的环境,而且也增加投资者对香港的信心,所以立法对于香港的稳定和未来的发展都非常重要。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傅健慈:中央主动出手救香港,是及时雨。这个决定是合宪合法的,对香港的稳定繁荣和长远利益是非常好的。香港大律师吴英鹏:我觉得全香港特别是我们的法律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去向市民解释清楚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必要性以及对香港社会的积极作用,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只会健全香港的法制,而不会影响香港原有的法制。29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发表致全港市民的信,呼吁大家充分理解及坚定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连日来,香港各界积极踊跃参加“撑国安立法”联合阵线签名行动,并留言表达对涉港国家安全立法的欢迎和支持。香港市民陈淑仪:我很希望国家富强,不要再让外面的力量干预我们,我们国家富强的时候,香港一定是繁荣的,我希望香港好下去。国际社会:中国两会在各个领域推出的积极有力举措提振全球发展信心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多国人士表示,中国两会在各个领域推出的积极有力举措有助于缓解当前疫情给全球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世界经济复苏注入正能量,提振全球的发展信心。多国人士认为,在外部环境面临挑战的情况下,中国两会依然锁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令人印象深刻。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主席、“金砖国家”概念提出者吉姆·奥尼尔:中国脱贫成就斐然,中国惊人的经济发展和财富的显著增加使得数亿人脱离了贫困,而且中等收入人数也超过了3亿,这是我在脱贫减贫领域所了解到和看到的最了不起的生动鲜活榜样。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议员、俄中议员友好小组主席加夫里洛夫:脱贫工作是在全中国范围内开展的具有革命性的宏大任务,受到全球关注。此外,中国还致力于扩大内需,不断改善每个中国人的生活质量,很多国家都希望学习借鉴中国独一无二的经验战胜贫困。泰国法政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阿宋瑟:泰国和中国同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实现脱贫攻坚的目标,对泰国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榜样。多国人士认为,两会宣布中国将坚持扩大开放,推动经济全球化,这为稳定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促进全球合作共赢提供了可靠保障。德国联邦议院副议长汉斯·彼得·弗里德里希:中国两会传递出信息,中国将继续扩大开放,我希望欧盟和中国能进一步加深合作,在进一步稳定供应链、加大相互投资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我们未来拥有良好的合作前景。希腊中国问题专家佐戈普洛斯:中国不仅在客观条件较好的情况下能够带领民众改善生活,在外部环境艰难的时刻,也能够为广大民众提供破解困难的办法。习近平主席还强调国际合作,在当前艰难的情况下,仍将坚持多边主义理念,这将有助于各国政府和民众展开合作,更好地促进全球共同繁荣目标的实现。国际锐评:“史上最差国务卿”蓬佩奥正疯狂地把美国拖入“黑洞”央广网北京5月30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本台播发国际锐评《“史上最差国务卿”蓬佩奥正疯狂地把美国拖入“黑洞”》。锐评指出,《纽约时报》网站近日发布文章痛斥蓬佩奥,称“他是美国历史上最差的国务卿”。这表明随着美国国内疫情日趋严峻,美国社会越来越认识到蓬佩奥对美国民众生命与国家利益的巨大危害。的确,迄今为止没有哪位美国国务卿像蓬佩奥这样,在美国国内外都如此声名狼藉。对他而言,“史上最差”的评价可谓名副其实,当之无愧。蓬佩奥在国际社会动辄妖言惑众,极尽挑拨离间、挑唆对抗之能事,无所不用其极,展现了极其低劣的道德水准,已形同过街老鼠。锐评指出,当前,美国的疫情病亡人数已突破十万,德不配位的蓬佩奥却正裹挟美国不断滑向衰落的“黑洞”。这位口口声声“敬畏上帝”的政客,难道不怕上帝惩罚他吗?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 侯裕盛 摄黄永维介绍了行政协议解释的相关情况。据介绍,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一、行政协议解释的起草过程行政协议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发生重大变革的重要体现,是公众社会治理参与权和公共资源分享权的必然结果,是现代社会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等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通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的协议,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一切生产要素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中竞争,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让社会资本潜力充分释放,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对于行政协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突出强调了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有助于推动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助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明确规定了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方式。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中用6个条文,就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特别是正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上述司法解释是为了配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制定的,就涉及行政协议案件的主要问题作了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行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既具有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性”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协议性”的特别属性。考虑到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与一般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规则不同,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比较详细和科学的规定,从201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2015年《适用解释》规定的行政协议内容为基础,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调研。在起草过程中,为了确保司法解释的质量,我们广泛征求和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的意见建议;为了确保司法解释切合行政管理实际,征求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国家卫计委、教育部等30余个部委的意见建议;为了确保司法解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我们先后在浙江、陕西、北京、南京、上海、沈阳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听取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了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的意见建议;为了确保司法解释符合行政协议基本理论,我们多次听取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专家教授的意见建议。从征求意见的范围来看,本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是行政审判领域范围最广的一次。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近三年的广泛深入调研,实务界和法学界有关行政协议的共识越来越多,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前后形成了司法解释稿共计24稿。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行政协议司法解释送审稿,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二、起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摆在突出位置。特别是,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协议案件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救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同时,始终把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最新规定放在重要位置,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行政协议中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扎紧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二是,始终坚持以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为重要目标。中央多次提出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石。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确保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确保因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确保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三是,始终坚持以强化产权保护为根本目标。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确保政府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明确因行政机关违约的充分赔偿和因国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补偿原则,确保行政协议案件中当事人产权利益得到有力保护。四是,始终坚持以保障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为重要职责。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司法解释明确了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符合本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将这类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规制的范畴;明确了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的市场主体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等等。通过这些规定,推动实现平等保护产权,努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五是,始终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要使命。优化营商环境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制条件。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司法解释坚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政府违约行为进行合约性审查,监督政府诚实守信,确保“放管服”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创业、创新的土壤,为经济发展培育稳健持久的内生增长动力。图为黄永维介绍行政协议解释的相关情况。 侯裕盛 摄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全文共2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行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切实保障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通过对行政协议内涵的规定,明确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明确规定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力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力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将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房子是用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为了准确把握行政协议的范围,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不符合行政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明确行政协议诉讼主体资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明确了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行政协议往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涉及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在行政协议订立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法原则。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仅涉及到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涉及到行政协议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被告资格。基于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司法解释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三)坚持行政协议诉讼的全面管辖原则,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行政协议诉讼既包括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诉讼,也包括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诉讼。司法解释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确立了不同的审理规则。——明确行政协议诉讼种类。为了便于当事人提起行政协议诉讼,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诉讼的具体种类,主要包括: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等等,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行政协议类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全面实现。——明确不同诉讼类型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诉求,结合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地位,区别情况规定了举证责任。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四)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落实——明确对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法解释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明确对行政优益权行为的裁判方式。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使优益权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被告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明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补偿。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依法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平衡——明确行政协议无效情形。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协议的特点,结合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明确行政协议效力待定情形。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行政协议可撤销情形。司法解释参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明确行政协议解除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六)坚持行政协议充分赔偿原则,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体权益实现——明确了行政协议的给付判决。为了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际权益,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给付判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明确了行政协议违约责任。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了行政协议案件中的诉讼类型转换。行政协议诉讼是公法诉讼,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性质。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七)规范行政协议案件的强制执行,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实现基于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不依法、不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相应的履行协议行政决定。如果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行政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协议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一般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本司法解释。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正审理好行政协议案件这一新类型案件,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次发布的案例属于参考案例,与以往发布的典型案例有所不同。供参考。图为发布会现场。 侯裕盛 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7日法释〔2019〕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第三条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第四条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条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三)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七条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九条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第十条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第十二条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第十五条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第十六条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第十七条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第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摄影:侯裕盛 | 编辑:张瑾
中国法学会一年一度的重磅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来啦!速看!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学理论和对策支持。二、实施方式今年中国法学会对年度招标课题的实施方式进行改革。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合并进行,公布课题指南,申请人确定选题后即自行开展研究,以研究成果申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意向,8月31日前提交完整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立法建议稿、专著、论文。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择优立项,根据专家评分、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同时设立部分自选课题,经费自筹。三、课题选题《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研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征求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形成。申请人应从《课题指南》中选定题目开展研究,可以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对选题文字做适当修改。四、申请人资格1.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2.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如系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本科或硕士应为法学专业)。3.申请人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但申请人本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足以单独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也可单独申报。4.申请人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可作为另一个课题的课题组成员。单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可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5.不得以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门批准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课题成果申请,不得以已结项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申请,不得以已出版、发表的成果申请。正在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请。立项后发现主持人存在以上情况的,撤销立项。6.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以兼职人员身份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五、评审程序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双向匿名通讯评审,主要对成果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创新性、规范性、可转化性进行评价。全部申请根据学科分类,由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每一学科按照专家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在前1-3名的,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其余总分在前20%的,作为自选课题立项,经费自筹。在分管会领导主持下召开定评会,以专家评分为基础,综合考虑选题的重要性,确定拟立项名单,报学会党组会议审议确定。评审过程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成果转化课题立项后,主持人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成果要报,每份3500字左右,选取成果中最具有决策咨询性的部分,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从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强调思想性战略性,突出问题意识,侧重对策建议,不需要对整个课题成果进行凝练;文风朴实,语言精炼。具有重要价值的,将作为中国法学会《要报》报中央有关部门。七、申请办法1.课题申请人下载并填写《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2020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意向表电子版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申请意向: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020年8月31日前,将纸质版申请书1份,评审活页、研究成果各4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1317办公室收,邮编100081,联系电话:010-66173342。将全部申请材料电子版打包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评审采取匿名评审,在研究成果和评审活页中不得出现任何透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文字,如所发表论文的名称、刊物,否则将作为不合格申请处理。3.为了方便申请人申报,申请时暂不需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经评审拟立项的,由拟立项课题的申请人按照我会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八、其他事项1.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3.获准立项的课题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申报公告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系人:曹菲 姚国艳联系电话:(010)66173342Email:clskt2020@126.com以下附件可登录中国法学会官网下载:1.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2.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3.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4.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5.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2020年4月10日
10月19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合肥开幕。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做了精彩的致辞。江必新致辞全文如下——尊敬的刘明波副主任、应松年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借此机会,我想谈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在安徽合肥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是一次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召开的盛会。所谓合适的时间,是因为今年是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开展40周年。40年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海年教授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倡导要开展行政法学研究,从那时起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正式启动。今年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30周年,1989年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审判工作走向规范化的重要节点。同时,今年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本次年会是在合适的时间召开的。所谓合适的地点,是因为近几年,安徽省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经济、社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法治建设方面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安徽大学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阵地,安徽大学法学院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一支劲旅,本次年会在这里召开必将取得圆满成功。第二,在老一辈法学家的指导和带动下,在新一届理事会的辛勤工作下,经过不懈努力,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下属的社会团体,吸纳了全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实务界的优秀人才,秉持扎实、朴素的工作作风,以卓越、优质的工作成果不断推动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献言献策。2013年至2019年,行政法学研究会举办了“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暨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三十周年研讨会”、“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复议案例”等一系列活动,每一次活动的举办都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真正担当起法学研究的职能责任。今年3月,行政法学研究会被评选为中国法学会的先进集体,该成绩的取得殊为不易。第三,希望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承担起时代赋予的使命与职责。要以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尤其是发展好新时代行政法治理论。一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治道路。中国最近40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创造了两个奇迹,不仅经济繁荣,而且社会稳定,这都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行政法学研究不仅要尊重中国国情,还要关注中国问题,中国问题有相当的独特性与特殊性,西方现有法学理论难以解决这些问题。二是要积极回应新时代对行政法治的新要求。当今世界风云激荡,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挑战、新问题不断涌现。行政法学研究应当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频共振,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同频共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回应各项新挑战。三是要创新和发展具有中国气派的行政法学理论。要建立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行政法学,构建具有中国印记、中国风格、中国本色的行政法治理论。不仅要探索行政法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法治研究话语体系。当前我们身处的时代,是完全可以发展出中国特色行政法学理论的时代,希望在座的各位不要辜负了这个伟大的时代。预祝本届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