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的趋势和需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多方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针对新近公布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1日,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司长叶玉江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近两年,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对现有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进行优化调整。2018年,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平台主要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两大类。“科技创新迫切需要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的有效支撑,很多领域研究取得突破和发现依靠对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的全面掌握与深入挖掘分析。”叶玉江说,目前天文、高能物理、基因组学等领域数据呈爆发式增长,作物种质、人类生物样本、实验动物等资源在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和产业创新发展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建设科学数据中心、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既是适应世界科技发展新态势的需求,又是大数据时代国家科技创新培育的重要增长点。不仅如此,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普遍支持依托相关机构建设国家级科学数据中心,以及构建包括资源收集整理、研发利用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级资源库(馆)。如美国联邦政府在地球科学、生物科学等领域投资建设国家级科学数据中心,支持建设了模式培养物集存库等生物资源库;英国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在海洋、环境等领域建立数据中心网络,建立水生种质资源库……“现有国家平台是基于‘十一五’期间部署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项目成果而成,部分平台资源范围过大,资源主体不够突出,并且与当前国家战略需求、科技创新热点和重大科研项目工作部署衔接不够紧密。”叶玉江坦承,国家平台还面临组织结构复杂、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如原某平台由近百家单位组成,涉及多个部门,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不够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薄弱等。为此,《通知》提出将原有28个国家平台优化调整为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等20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重要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库等30个国家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根据数据规模、运行管理和服务成效等情况,在资源环境、生命科学、基础前沿、农林科学、工程材料5个领域,将原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等10个科学数据类平台,优化调整形成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中心、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等20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科技部基础司条件平台处负责人任家荣介绍,为突出国家平台科技资源主体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能力,在生物种质资源、人类样本资源、标本资源、实验材料资源等4个领域,将原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11个资源库类平台优化调整为30个国家资源库。叶玉江透露,过去十年间,我国对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的投入不够,相对于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尤显薄弱,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强化科技资源开发应用与分析挖掘利用,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和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本报记者 刘 垠)来源:科技日报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研项目的大力支持,各省对科研项目资金拨付开启绿色通道,科研经费管理成了科研院所和高校的重中之重。各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以及经费监管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宇凡软件顺应趋势,将现有的成熟产品——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做了定向开发,服务于每一个客户。灵活的预算编制模板与分析调整功能,全程把控,审批控制到位;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宇凡公司通过多家科研院所的调研发现,经费预算问题永远是最令人头疼的问题,宇凡公司针对行业痛点开发了经费预算管理系统,灵活的预算编制模板功能让经费拆分不再成为麻烦,其他功能通力合作,环环相扣,全方面审批控制;以项目为核心,预算为基础,形成全面闭环经费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宇凡经费管理系统以项目为核心,预算为基础,围绕项目进行延伸,这也就进一步说明了项目管理系统和费用管理系统可以结合使用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两者相互辅助;整个系统以戴明环思想为设计指导,有效的把PDCA循环通过IT技术进程传承和固化,使科研单位项目经非管理能得到全面的闭环掌控;支持多维度统计口径、多形式报表展现机制,满足多种管理需求;科研经费管理系统不同层级的管理者在面对数据分析的时候需求各不相同,宇凡费用管理系统针对这一情况,增加了灵活配置门户的功能,用户登录系统后,可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配置首页门户。数据统计支持图形化模式,看起来简洁美观,重点分明,为领导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便捷的穿透式费用查询功能覆盖整个系统,方便明了;科研经费管理系统本系统采用穿透式查询的方法,当领导想要知道账户的来源、构成以及单据的具体情况的时候,点击相应的账目数字,会显示构成该数字的协同表单,就像一个汇总的结果数字一层一层的穿透,方便领导直观全面的了解整个项目经费的状态。
对于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来说,“层层审批、人人存疑、每票必核、违规难罚”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成为他们心头绕不过去的“一道坎”。日前,教育部再次就科研管理自主权问题,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完善科研管理制度、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优化管理服务、加强诚信建设、改进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份引发万千科研工作者关注的文件,究竟传递出怎样的政策意图和实践考量?科研管理更大的自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关键词:获得感更大的预算调剂自主权【文件信息】《通知》指出,各高校要加强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一站式”服务,各种管理事务限时办结,提高科研管理服务效率。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预算调剂自主权,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切实解决“报销繁”问题。《通知》强调,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等部门要统筹规范各类监督检查,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前,一般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各高校纪委要强化政治监督,针对中央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堵点难点、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加以解决,对不担当、不作为的要严肃问责。【权威解读】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教育部党组高度重视,积极指导高校贯彻落实。但实践中发现,仍有部分高校在贯彻落实科研自主权过程中有顾虑,不敢接、不会接、不愿接,导致政策红利没有充分释放,科研人员获得感不强。近年来,我们大力推动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下发了不少文件,但一直有科研人员反映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这说明科研体制机制改革仍有许多“坚冰”要破。《通知》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充分释放创新活力。【专家点评】海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教授沈有禄:尽管下放科研经费管理权非常重要,可基层执行时总是有所顾虑,怕自己承担责任,故放权执行效果还是不理想。教育部此次下发通知,就是要强化基层对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在于扭转每票必核,审批报销效率低下的问题,把广大科研工作人员从报账的烦琐事务中解放出来,用更多的时间从事科研创新与服务工作。但目前,基层财务部门的担当意识还不够,不作为行为还比较普遍,高校基层财务部门在省级财务部门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时,就不敢接、不愿接,使科研人员从国家政策中获得感不强,将来需要加快省级部门出台相应配套政策的步伐,学校才敢接、敢做下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办公室副主任姜朝晖:科研工作,对于建立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学研究发展、赋予科研工作更多自主权的文件,为科研工作“放管服”改革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但是,从政策出台到具体落实,大多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加上我国高校数量众多,情况迥异,在落实政策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高校及时落实中央精神,做出一些改革,让科研人员享受了政策红利;但也有些高校,由于各种条件限制,未能及时落实政策,比如,科研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不仅要思想理念跟得上,同时也还要有相配套资金做支持。从总体上看,科研工作者的获得感还有待提升。 ■关键词:创新活力把科研人员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文件信息】《通知》指出,各高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体现教学科研经费与学校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合理区分业务活动与公务活动,支持科研活动规范、高效开展。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科研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由高校结合学校实际自主确定开支标准、报销范围,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销手续。横向科研经费除上述费用外,可按实际需要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由学校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各高校要根据科研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特别是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要落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明确适用情况,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情形。《通知》明确,要建立完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统筹落实专门经费、专职人员,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各高校科研项目中提取的间接费用,要更多用于科研绩效奖励,加大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比重。【权威解读】教育部有关负责人:《通知》在完善科研管理制度、细化科研经费管理、优化管理服务、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科研部门责任、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直指科研管理长期存在的问题。比如,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项目,不作过程检查。此外,赋予科研管理更大的自主权,既要应放尽放,又要有明确的底线要求。因此,《通知》明确要求高校建立完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统筹落实专门经费、专职人员。【专家点评】沈有禄:《通知》及之前的相关文件已经赋予了项目负责人和基层管理单位更大的经费预算自主权,也增加了提取间接经费用于奖励科研工作人员的绩效,这对提高科研工作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基层财务部门要敢于担当,需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把科研工作人员从烦琐的报账事务中解放出来。在缩短审批程序、3年期以下项目不再中期或过程性检查,现在基层科研管理部门是做得比较到位的,在落实项目负责人经费预算自主权上基层财务部门也给了较大的自主权,这些值得肯定。但基层财务部门还没有真正把科研工作人员从烦琐的报账事务中解放出来,基层财务部门还要狠抓落实、强化服务意识和端正自己只是审批或管理而不增强服务的态度。姜朝晖:激发创新活力的前提,是要让科研人员有获得感,但更重要的是要遵循科研规律,让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合理规范的科研管理制度,有助于推进科研工作的开展;但过于烦琐复杂的科研管理制度,对科研工作则是非常巨大的消耗。许多高校科研人员,忙于填表,忙于粘贴发票,同时还要面对各种检查,必然影响科研工作专注度和成果产出。《通知》中对于纵向科研经费报销更加简化,横向科研经费适当灵活,高校科研项目中提取的间接费用可用于科研绩效奖励等,确实能让科研人员拥有获得感,从而激发他们的活力。同时,《通知》中简化仪器设备的采购、建立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制度以及3年以下项目不做过程检查等,可以最大限度让科研人员从繁杂的填表、报销、应付检查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专注于科研工作,必然会推动科学研究的创新。■关键词:红线底线增强高校科研自主权的可操作性【文件信息】《通知》指出,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担任党务、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利用审批、管理职权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竞争优势。《通知》明确,各高校要制定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权威解读】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划出政策红线底线,增强高校科研自主权的可操作性,解除高校后顾之忧,是《通知》的题中应有之义。高校是科研自主权落实的主体,政策举措能否落地见效,科研人员能否有获得感,关键要看高校是否能把下放的权力转化成实实在在的操作措施。为此,《通知》明确高校党委担负落实科研自主权主体责任,切实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通知》从充分保护科研人员的角度出发,着眼于抓早抓小,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科研管理部门责任,层层设置“防火墙”。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高校纪委调查核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高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依纪依法妥善处理。【专家点评】沈有禄:再次强调科研经费使用的红线,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罚力度,有利于确保科研经费管理权下放,解放科研工作人员于烦琐的报账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行为可以放任自流。未来,可通过设立基层科研经费管理与保障方面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财务报销与管理行为都应该给予支持,把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落到实处,做好国务院、教育部、省及高校间相关制度的衔接,避免基层财务及科研管理部门无章可循,不敢接、不愿做。姜朝晖:落实高校科研自主权,不仅是要在“破”上下功夫,同时也要在“立”上做文章。高校科研工作相当长时期管理过死、过细,就在于科研管理部门担心“一放就乱”的风险,事实上这是因为没有真正建立严格的追责制度,或者严格的执行。虽然有极少数的高校科研工作者被亮过“红牌”,但总体上仍是极少数,制度规范和约束得还不够实、不够严。根据《通知》要求,各个高校要因地制宜研制适合自身的科研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让他们真正有获得感;同时,要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对科研工作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增加惩戒力度和机会成本,这样才能守住一方科研净土、营建良好的学术生态。(本报记者 晋浩天)
科研管理是一门大学问。中国40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实践证明,只有将市场经济规律和科学发展规律有机结合,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科技体制改革才能行稳致远。通过推进落实科改“25条”,进一步下放人事自主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薪酬管理自主权,上海高校和院所扩大了人、财和项目的自由,科研主体的作用和活力进一步释放,迎来了“放管服”的春天。专技岗位限制导致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科改“25条”发布后,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环科院)感受到春风拂面。上海环科院是全国同类研究院中建制单位历史最早、学科门类最齐全的,并拥有一批重量级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优势得天独厚。然而因为体制机制束缚等多种原因,近年来,环科院面临高端人才严重流失、整体业绩严重下滑等难题。仅最近三年时间,环科院离职科研人员84名,并且逐年增长。其中,75%以上是硕士以上学历的青年科技骨干,工作10年以上离职人员占50%以上。环科院副院长黄沈发反思说:“科研人员到单位5年内离职的可以认为是不适应这个单位,但工作10年走的,肯定是单位不再适应个人发展。”环科院原土壤所所长罗启仕博士是2005年从清华大学引进的人才,在院内工作10多年,始终没有评上正高职称。后来被上市公司挖走,进入企业后不但年薪百万,还顺利解决了职称问题。无独有偶,“80后”硕士张长波也是在院内工作10多年,是土壤环境学科技术骨干,因为副高名额有限一直没评上,后来离职去了一家专职院所,既成为转制企业学科的领头人,职称问题也解决了。“这些技术骨干一走,‘票子’和‘帽子’问题都解决了。” 黄沈发惋惜地说,“说到底,还是因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不合理,影响科研人员岗位晋升。”据介绍,环科院专技岗位高级职称40%,其中副高职称36%、正高职称4%,相比硕士以上学历人才60%—70%的比例而言,名额远远不足。“兄弟省市的环科院正高比例在10—15%左右,现在大批内部人才待聘,僧多粥少。”黄沈发说,高级岗位比例不足,导致人才引不进、留不住,国家重大科研专项无法正常申请。2017年环科院申请长三角大气专项时,由于没有正高人才牵头,只能从清华大学借用,项目负责人和清华大学教授共同牵头。突破绩效工资天花板与此同时,从2015年开始,环科院业绩和科研投入产出比持都持续下降,相比2015年,2018年科研投入产出比下降超过一半。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导致科研人员薪酬激励有限。据了解,绩效工资的分配中仍存在“大锅饭”现象。在绩效工资总量基本固定的前提下,这种强调平均的分配方式,决定了大多数单位的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收入差距不明显,激励作用有限。在没有绩效工资总量束缚之前,环科院通过产业反哺科研,激励科研人员开展“三技”项目服务的热情。2015年,环科院应市委要求实行企事分离,严格实施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原本超出绩效工资的部分要求三年内还清,直到去年刚刚完成整改任务。黄沈发开玩笑说:“现在我们激励手段有限,只能以情怀教育为主,动力明显不足。”尤其对于承担生态环境重大专项任务的人员,很难保障他们的合理利益。科改“25条”的发布,不但针对这些难题予以突破,下放了人事、薪酬管理和项目管理等自主权,还使得环科院进行了一次由内而外的新生。好多科研人员自告奋勇加入调研团队,成立专项,推进制度落实。截至目前,环科院已基本完成第一批“1+8”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在人事、项目、薪酬、成果转化四方面制订了 8 项具体制度。人事方面,新制订了《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高层次人才管理》,在岗位聘任中引入了竞争激励机制,打破专技职务聘任终身,制订了重点领域、重点学科高层次人才的选拔、评聘、考核及保障制度。薪酬管理方面,环科院界定了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科技项目奖酬金的项目分类,明确了“三技”服务项目奖酬金的60%直接用于激励项目科技人员,40%院统筹用于对生态环境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基础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激励。“专技岗位中高级岗位将从4%升到15%,我们正在积极和职能部门沟通。”黄沈发表示,一定要利用好科改“25条”的红利释放,向科研人员倾斜收入分配机制。项目经费管理可自行做主科改“25条”对于科研机构自主权的下放,不只体现在薪酬管理自主权、人事自主权,还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其中核心突破之一就是将预算调整权限下放项目承担单位。上海交大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主任韩海波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科研经费科目一共有11类,科改“25条”印发后,交大对经费科目进一步整合为三类,分别是设备费、包含劳务咨询和出国交流会议等支出的智力活动类,以及包含材料、测试加工、能源、出版传播等在内的事务消耗类,并将除设备费之外的预算调整权限进一步下放给项目负责人。只要三大类总额一定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可以进行灵活调配。科研活动活动具有不确定性,但以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要求详密的预算,比如未来三年开几次会、搞几个批次的试验活动,所有都要预算里说的清清白白。而且国家的纵向课题都有明确的经费,使用多一分少一分都不行。经常有人向韩海波吐槽:“为了拼凑这个数字得花好大功夫,感觉自己不像是科学家,倒像是个财务。” 如今自主权下放,不同科目之间的经费可以自行调节。对于从事企业横向课题的科研人员,这个问题尤为突出。由于不少老师承担的是企业项目咨询和战略研究,几乎没有什么硬件投入,更多的是用于补偿人的智力,并且企业合同里往往也会明确这一点,但由于以往绩效的限制,不管合同如何规定,科研人员最多只能获得20%的绩效奖励。为此,根据科改“25条”提出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上海交大专门出台了横向经费的项目管理办法。只要合同有约定,就尊重合同执行;合同没有规定的,将绩效比例提升至30%,大大增强了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此外,上海交大还专门开发了智能化的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原本两三天甚至两三个星期才能走完的流程,如今线上20分种就能搞定,还避免了部门之间对政策理解不一致、互相“踢皮球”等问题,推动科研项目的规范化、高效化管理。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生态“原来的管理理念是恶人假设,设门槛、抓过程;现在是善人管理理念,以信任为前提,干预者变为了服务员,释放了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韩海波说。科改“25条”中的科研项目“包干制”试点则更大程度贯彻了以信任为前提这一新的管理理念。目前在基础领域“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已有14家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的20个项目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以项目经费预算为例,“包干制”直接取消了经费科目限制,完全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只要是根据需要如实支出,学校不做任何限制。哪怕是做数学基础研究,完全没有设备等支出,百分百用于个人智力的补偿和奖励,我们认为也是合理的。”韩海波解释说,就连成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价,“科研是有探索性的,成功有成功的成果,失败也有失败的启发。”但信任的前提是规范,首先权力衔接不能出现空挡,做好风险防控,将信任关进“笼子”里。为此,上海交大在落实和界定每个层级责任的同时,还会让科研人员签署个人诚信承诺书,如果违背了学术诚信,将在学校寸步难行,轻则列入财务报销负面清单,不但无法享受绿色通道,可能还会惩罚性没收经费和绩效,就连项目申报也会受限制。“先进的科研管理理念源于对科研规律的理解。要把科研项目当病人一样,如果不知道生了什么病就乱抓药,病人怎么可能治得好?”韩海波认为,将科研规律、科研人员需求和制度红线相融合,通过制度内化,营造以管理、服务、研究和教育为一体的科研管理生态环境。来源:上海科协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要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二)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三)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简化报表及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五)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六)避免重复多头检查。科技部、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七)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对科技领域人才计划进行优化整合。西部地区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对其相应支持。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工作,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支持周期,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八)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2018年底前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九)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细化制定。单位从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三、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十)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十一)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十二)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十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四、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十四)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与工作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十五)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十六)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研机构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五、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十七)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十八)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十九)开展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试点。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对基础前沿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长期从事基础研究。(二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要开展对试点单位落实改革措施的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及时取消试点资格、终止支持。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在全国推广。国务院2018年7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科技成果转化协作工作委员会中高成办字[2020]22号关于举办“国家科研项目申报与科研资金管理改革暨全过程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20年全国两会的顺利召开,对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今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更是谋划“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聚焦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强化契约精神,优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政策文件,着力改变“重立项、轻验收”“重过程、轻结果”“揭了皇榜人人都能交账”的问题,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科技成果转化协作工作委员会定于2020年8月20日-22日在上海举办“国家科研项目申报与科研资金管理改革暨全过程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班”。旨在更好的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最新政策,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体系,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效益,保障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助力高质量发展。本次培训班课程设计注重前瞻性、时效性、实操性,内容丰富,务实高效。望各单位高度重视,组织动员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 系统解析国家科研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改革最新政策1、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165号)政策解读与答疑;2、财政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26号解读与答疑;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政策解读与答疑;4、科技部等20部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解读;5、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解读;6、《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科办资〔2018〕107号)解读;7、《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解读;8、讲解《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政策文件与应用实务;9、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解析;10、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解析;11、讲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资金管理办法、财务验收办法》)并答疑;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内容解析。(二) 国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评估、执行与调剂、监督检查、结题审计等1、聚焦减负和绩效导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特点和发现的问题梳理归集(重点);2、如何正确理解与运用国家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三性原则”和规范要求;3、国家科研项目(课题)预算编制的特点、方法及注意事项;4、项目(课题)任务(预算)书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5、各科目支出的科目内涵、编制及评估重点;6、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执行中的调剂与程序事项;7、国家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方法和内容、监督检查巡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案例分析等);8、结题审计的流程与审计报告附件材料清单、审计要点。(三)国家科研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解读与实务操作(最新工作重点)1、课题绩效评价内容、技术层面的要求、专家选择和流程;2、课题绩效自评价报告编写要求、注意事项及审查重点;3、课题单位接受结题财务审计需要重视的相关事项;4、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评前审查的重点内容及重点要求(初评、复查的最新要求);5、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综合评议的重点内容和重点要求;6、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需要提交的材料(9个附件)及其关注点;7、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要求及编写、注意事项及审查重点;8、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综合绩效评价方式的实施和要求。(四)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招投标项目最新政策与操作实务1、讲解重点研发计划定位、改革任务和措施、形成机制;2、详解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整体目标和任务部署,申报指南的制定思路及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形式审查材料准备注意事项和视频评审答辩重点内容;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及过程管理;4、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招投标模式下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增材制造标准领航行动计划(2020-2022年)》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项目、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工业强基专项、协同创新中心专项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绿色工厂、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示范项目、制造业单项冠军等)招投标流程、指南解读、鼓励行业和案例分析;5、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申报要求、材料准备、考核评估、运行评价及监督管理;6、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补助项目等)申报解析与实务操作;7、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要点、材料组织、运行评价及监督管理。二、参会对象1、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园区管委会、生产力促进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央企业及下属科研机构、医院、科技型企业、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技咨询机构等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课题)组、财务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等;2、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承担(拟申报)单位财务与项目(课题)负责人、科研项目骨干与科研财务助理。三、时间地点培训时间:2020年8月20日—22日(20日全天报到)地 点:上海市 (具体地点报名后另行通知)四、培训费用培训费:2980元/人(含专家授课费、资料费、结业证书等),培训前汇款每人优惠2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培训结束颁发结业证书。五、报名与联系方式请参加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附后),报本期班班务组。我们将按报名先后传发报到通知。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科技成果转化协作工作委员会二0二0年七月六日来源: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注 : 如有相关培训、国家项目申报、成果评价、专家调研等需求可关注发私信给我们。)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要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二)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三)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简化报表及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五)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六)避免重复多头检查。科技部、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七)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对科技领域人才计划进行优化整合。西部地区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对其相应支持。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工作,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支持周期,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八)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2018年底前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九)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细化制定。单位从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三、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十)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十一)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十二)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十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四、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十四)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与工作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十五)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十六)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研机构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五、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十七)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十八)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十九)开展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试点。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对基础前沿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长期从事基础研究。(二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要开展对试点单位落实改革措施的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及时取消试点资格、终止支持。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在全国推广。国务院2018年7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日前,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等6个重点专项(含定向)的公示名单,共有41个项目获得公示。具体如下: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等2个重点专项2020年度定向项目安排公示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和“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重点专项2020年度定向指南拟立项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2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联系人:车子璠联系电话:010-68104823传真:010-68104461电子邮件:chezf@htrdc.com“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重点专项联系人:吴根联系电话:010-68104388传真:010-68104461电子邮件:wg@htrdc.com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2020年12月18日 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球变化及应对”重点专项2020年度定向项目安排公示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全球变化及应对”重点专项2020年度拟立项定向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2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010-68104255传真:010-68339521电子邮件:zhangf@htrdc.com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2020年12月18日 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引力波探测”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安排公示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引力波探测”重点专项2020年度拟立项项目信息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2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张月联系电话:010-68104435传真:010-68339521电子邮件:zhangy@htrdc.com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2020年12月18日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蛋白质机器与生命过程调控”重点专项2020年度定向项目安排公示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等文件要求,现对“蛋白质机器与生命过程调控”重点专项2020年度拟立项定向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21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名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江海燕 联系电话:010-68104344 传真:010-68339521 电子邮件:jianghy@htrdc.com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2020年12月17日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米科技”重点专项2020年度定向项目安排公示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等文件要求,现对“纳米科技”重点专项2020年度拟立项定向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21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童杨联系电话:010-68104484传真:010-68339521电子邮件:tongy@htrdc.com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2020年12月17日 来源: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2019年热文TOP101. 逆转2型糖尿病的大牛又发文了:2型糖尿病是简单的疾病,减肥或逆转病情!2. 刚刚,Science发布2019十大科学突破!3. Science重磅!西兰花“唤醒”抗肿瘤基因4. 读者泪目!《柳叶刀》全中文发表中国医学博士「家书」:给父亲的一封信5. 《Science》重磅!汝之“蜜糖”,吾之“砒霜...”6. 喝酒,尤其还脸红的人,或面临更高的痴呆风险7. Nature重磅!第一个完全合成且彻底改变DNA密码的生物诞生了8. 这不是一颗大榛子!Science发表新型口服胰岛素,或将取代传统注射9. Science为防秃顶支招:先从不脱发开始...10. 改变精子速度,可以影响后代性别?
#科技#系统管理平台提供的可视化配置工具,通过自定义工具来自由配置表单、流程、菜单、权限等,来满足不同科研院所的个性化业务需求。同时还能和与其他系统衔接,使整套科研系统真正能达到数据管理与流程管理的完全整合。真正做到了服务一站式、科研管理一站式、经费管理一站式。科研管理系统的优势1. 过去的科研管理采用手工记录的方式,难以及时有效地掌握最新的科研情况且查询统计工作量浩大。现通过科研管理系统所有的查询都能快速方便,还可以根据权限不同所呈现的信息也有所不同,管理者可查看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成果,可以通过科研项目生成的项目数据统计对未来的发展做出合理的规划2. 科研试剂耗材使用在传统科研管理流程中需走纸质审批流程进行人工审核盖章同意,科研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实现试剂耗材在线采购,耗材使用情况数据化统计。形成“一站式”网络服务体系,建立动态的项目、成果、专家、科研统计数据库,形成一个实时更新的科研数据中心及科研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3. 无纸化、便携化新办公方式的科研环境促进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为医院创造更多可行性临床医疗科研成果,成功实现科研工作从项目申报到档案归档的全流程追溯和管理。为医院科研部门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提供科研能力及效率提升做强有力的决策依据。4. 数据报表化呈现方式,为决策者提供重要参考,提升科研单位科技影响力。想要了解更多?可以后台私信小编哦~「和智物联」科研管理系统帮助医院解决了哪些问题?
2月13日,科技部网站公布《关于调整2020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对项目申报时间、项目验收时间、项目实施周期进行调整。调整事项1. 项目申报时间调整。目前所有处于申报期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在原定时间要求基础上延后30天,同时相应的评审立项工作安排顺延。2. 项目验收时间调整。对于实施期已结束正在准备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项目,材料提交时间将3个月延长为6个月。已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项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后续工作的时间视情况顺延。3. 项目实施周期调整。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在2020年12月底前的在研项目,项目实施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的,可立即启动课题绩效评价和结题审计工作,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项目研究人员在申请新项目时,限项时间按原任务书实施期结束时间为准。如核心研究团队身处疫区或直接投入疫情防控诊治一线、关键任务实施受到疫情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延长实施周期,项目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不在上述范围的在研项目,如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延期申请。4. 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安排调整。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可将原计划进行的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等工作适当延期,并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相关要求1. 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服务支撑单位要按照上述调整要求,及时做好工作统筹安排,进一步深入落实“放管服”各项要求,充分运用各类信息技术手段,在及时高效办理项目调整事项、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等方面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能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服务,推动国家科技计划任务有序顺利实施。2. 请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的同时,严格遵循国家、地方的各项防疫要求,减少人员聚集,确保科研人员健康安全;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做好科研团队、科研资源等的统筹协调,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