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14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2号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54号令)同时废止。主任:何立峰2020年7月29日【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8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第34号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14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据悉,本办法共计七章三十九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9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9 月 1 日。同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2 号)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4 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1年2月9日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4号令)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作指南由评价范围、评价依据、评价材料及有关程序四部分组成。指南规定已挂牌运行的工程中心需每三年参加一次集中评价,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对新批准布局筹建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开展验收评价,合格的可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评价工作以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为主要依据,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评价材料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自行提供的评价数据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等。在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时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通知要求,组织工程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将评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对于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价,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南及有关文件组织开展,通过评价的,可予以正式确认,并函告国家发改委。【来源:兰州市发改委】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加快丝路科创中心建设,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3月30日,市发改委正式印发《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创建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途径。这既是贯彻国家创新驱动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国家和省上创新体系建设的具体实践,还是我市实现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市工程研究中心旨在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促进重大科研成果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报、认定、评价、调整、附则六章共二十六条,贯彻了服务重点产业、促进双链融合、突出绩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的理念。《管理办法》规定市工程研究中心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从申报条件、建设任务、认定程序、评价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突出了绩效评价和提质争优理念。《管理办法》的印发执行,将对我市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能力提升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点左下角“阅读原文”了解更多编辑丨大海 审核丨双鱼 丹阳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省发改委微信号消息:三季度,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先后对“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发酵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三个国家级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均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内容,完成了全部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三个项目分别建成了具有167.2万亿次高性能计算集群/2182TB存储容量级别的大数据中心、微细粒金属矿产资源高效清洁利用综合实验基地和发酵技术基因工程中试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承担的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项目,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省发展改革委将围绕省委省政府有关创新驱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做好我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工作。一是将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试评价工作,配合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完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为我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争取更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二是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围绕我省特色产业和引领性产业,组织更多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积极争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进一步推动我省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体系向高层次发展。三是做好我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工作,根据《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组织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升我省创新平台竞争力。
科技部 财政部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科发区〔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推进实施。科 技 部财 政 部2021年2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第三条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1. 综合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2. 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第四条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第五条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科技部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1. 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2. 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3. 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4. 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安排创新中心后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1. 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2. 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3. 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4. 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对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土地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5. 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第九条科技部委托相关专业化机构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支撑工作。第十条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1. 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2.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3. 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4. 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5. 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6. 将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科技部批准。 第三章 组建程序和条件第十一条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第十二条综合类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统筹布局建设。第十三条组建综合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2. 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4. 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5. 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域类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第十五条组建领域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建设布局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2. 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3. 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4. 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5. 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第十六条领域类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1. 科技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2. 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科技部。培育期间应完成组织编制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4. 科技部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1. 制定创新中心章程。2. 聘任创新中心主任。3. 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4.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5. 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第十八条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第十九条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条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第二十一条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第二十二条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第二十三条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第二十四条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第二十五条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第二十六条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五章 绩效评估第二十七条科技部组织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绩效评估结果是后补助经费安排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科技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创新中心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中心应限期整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检查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综合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领域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科技部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的管理与考核,结合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新要求及能源科技发展新形势,国家能源局对2010年印发的《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管理办法》(国能科技〔2010〕19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能综通法改〔2019〕86号)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公开之日起30日内反馈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方式:010-59303782,010-59303730邮箱:nea_kj@163.com附件: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0年5月29日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技术创新体系,有力支撑国家创新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立足能源领域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充分发挥产、学、研、用各方优势,组织设立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以下简称“能源创新平台”)。为加强能源创新平台监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国家能源研发中心和国家能源重点实验室等类型。国家能源研发中心研发方向相对多元和综合,国家能源重点实验室研发方向相对单一和聚焦。第三条 能源创新平台是国家能源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托能源领域具有较强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及工程化、能源科技战略研究等能力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建设。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主体,也可以由一个主体牵头,多个主体联合建设。第四条 能源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国家能源安全、能源可持续发展以及能源重大工程建设对技术创新的需求,通过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装备研制和试验示范,形成重大技术装备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带动行业技术进步。重点包括:(一)根据能源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与检测试验;(二)推动重大和前沿技术装备示范,为能源行业技术进步提供先进成熟的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三)组织本领域高水平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交流;(四)发挥智库作用,为能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咨询,开展能源领域重大工程技术、装备、标准的评价与咨询;(五)为能源行业培养科技和管理高层次人才。第五条 能源创新平台的认定范围包括:储能、氢能等前瞻性、颠覆性技术;信息、交通等与能源交叉融合产生的新技术;先进可再生能源技术;智能电网技术;安全高效核能技术;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先进能源材料和高端能源装备等。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是能源创新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能源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有关政策,指导能源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能源创新平台认定工作;(三)组织能源创新平台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第七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本地区或所属单位能源创新平台的组织申报,参与指导能源创新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考核,支持能源创新平台组织推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工程示范等工作。第二章 认定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有关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通过发布指南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能源创新平台遴选认定工作。第九条 拟申请认定为能源创新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善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条件,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研究开发能力与创新水平同行业领先;(二)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人才优势;(三)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立了良好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四)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和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数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五)拟建立的能源创新平台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相对独立。第十条 鼓励能源领域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创新联合体,共同申报建设能源创新平台。联合申报的能源创新平台,需指定牵头依托单位,负责能源创新平台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一)申请单位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单位性质和所属关系情况,向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申请报告》(附件1);(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国家能源局;(三)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或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审,并按照能源创新平台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评价,视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四)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形势,结合评审结果,综合研究申请材料后择优确定能源创新平台承担单位并公示。第十二条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能源创新平台的认定。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颁布能源创新平台认定结果。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四条能源创新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任命,报国家能源局备案。第十五条能源创新平台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要积极开展国际能源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能源科技合作计划。第十六条 能源创新平台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能源创新平台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七条能源创新平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源创新平台产生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技术突破等成果,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均应标注能源创新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能源创新平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示范应用,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第十九条能源创新平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调整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第二十条 能源创新平台定期上报研发成果快报(6月底前报送上半年,10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当有重大科技突破时,应及时上报。国家能源局择优开展宣传展示,上报重大创新成果。第四章 考核和评价第二十一条能源创新平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考核评价制度。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能源创新平台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对能源创新平台进行考核评价,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考核评价周期,有关工作经费从国家能源局工作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价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有关方案报国家能源局研究审定后,通知接受考核评价的能源创新平台。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各能源创新平台根据通知要求将评价周期内评价材料报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二)数据初审。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对能源创新平台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按通知要求报国家能源局(评价材料一式三份);(三)数据核查。国家能源局或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核查会、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能源创新平台上报的评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四)形成评价报告。专家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能源创新平台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记名打分,国家能源局或第三方机构总结分析形成评价报告;(五)国家能源局对考核评价结果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以公告形式颁布。第二十四条 评价指标低于考核标准、不积极配合管理和按要求承担国家任务、上报材料弄虚造假以及有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能源创新平台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在合格等次中选取得分靠前的一定比例定为优秀。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能源创新平台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检查整改结果,并以公告形式颁布。第二十六条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开展考核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应本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意见,并对相关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激励与监督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价结果合格的能源创新平台及其依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相关创新成果优先享受能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政策,优先纳入能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国家能源局优先支持其参与或承担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制定、国家组织的国际能源技术合作项目、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项目,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退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人员薪酬等国家各类科技创新支持政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能源创新平台及其依托单位,国家能源局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各类相关奖励并重点纳入有关支持政策范围。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能源创新平台:(一)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二)不参加考核评价;(三)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四)上报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五)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能源创新平台资格;(六)能源创新平台所在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七)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八)其他国家能源局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因第二十八条原因被撤销能源创新平台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能源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国家能源×××研发中心”或“国家能源×××重点实验室”(上述名称不作为工商登记使用)。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管理办法》(国能科技〔2010〕198号)同时废止。附件1《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一)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企业填写:单位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职工人数、研发人员数量、单位经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利润、技术收入等。高校及科研院所填写:单位总资产、研发人员数量、技术服务收入、成果转化情况、专利数量、成果获奖情况等。(二)申请单位经营和研发方向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市场、学术地位和影响。与国际同技术、行业领域相比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三)申请单位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技术优势等。二、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一)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简介,包括:名称、建设单位、参与单位、建设目标等。(二)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情况,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与组织架构、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信息化建设情况等。(三)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仪器设备国产化情况、研发及试验场地等。(四)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五)联合体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联合体申报时)。(六)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三、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一)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战略规划对行业发展以及依托单位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二)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的重点举措,包括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四、附件(一)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开办证)。(二)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章程。(三)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四)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重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进行说明)。(五)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北极星电力新闻网,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来源:经济观察报原标题:两部委出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三年一评估,较差者应限期整改经济观察网记者 宋笛 2月23日,科技部、财政部公布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中各方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组建程序、条件以及运行管理流程、绩效评估等方案作出了规定,其中提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并将建立三年一评估的机制。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概念出现于2017年,根据该年科技部颁布的相关政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2020年又进一步明确为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等。在定位上,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主要致力于源头技术创新、实验室成果中试熟化、应用技术开发升值,与高校、企业有所区隔,即“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不与高校争学术之名、不与企业争产品之利”。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类创新中心,一类为领域类创新中心,国家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作为第一家领域类创新中心和第一家综合类创新中心先后在2017年和2020年成立,按照科技部的规划,到2025布局建立若干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两类创新中心的组建程序,其中综合类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统筹布局,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领域类创新中心则由科技部按照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再由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其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管理运营方面,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同时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针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目前科研组织变化的趋势,《管理方法》在创新中心的运营方面给予了较大的自由度: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估由科技部组织展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管理办法》提出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中心应限期整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检查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4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2020年7月至9月,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机械与运载工程领域54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开展了定期评估。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大型整体金属构件激光直接制造”等6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结果为优秀;“安全关键工业测控技术”等40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结果为良好;其余中心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或未通过。请有关高校和参评中心认真总结,以评促建,进一步加强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发挥中心对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牵引作用,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附件:2020年度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结果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