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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2021考研时间:12月26日至27日进行初试

教育部公布2021考研时间:12月26日至27日进行初试

据教育部官网9月4日消息,教育部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七)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八)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九)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十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第四章 报名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第五章 命题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第六章 初试第三十一条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满分为150分。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经济类综合能力试题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6日下午外国语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第七章 评卷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第八章 复试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第九章 调剂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第十一章 录取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第七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第十四章 附则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贝贝熊

2021年全国考研初试时间确定:12月26日至27日

教育部官网9月4日消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2020年8月24日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七)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八)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九)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十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第四章 报名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第五章 命题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第六章 初试第三十一条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满分为150分。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经济类综合能力试题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6日下午外国语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第七章 评卷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第八章 复试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第九章 调剂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第十一章 录取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第七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第十四章 附则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亦大乎

没能考上985与211,能不能学习法学专业?哪些大学的法学还不错

我们在高考选择大学的时候,一般会选择985、211或者双一流的院校,因为这些院校实力强,学校里面的很多这样都是很强势的专业。但大家记住:985与211里面也有弱势的专业,普通大学里面也有很强势的专业。比如法学专业,我们经常说学习法学专业,要到五院四系,这些大学是法学专业里面最强的。一,我们来看看五院四系是哪些院校1,四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吉林大学。这四所大学是985工程大学,也是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大学。2,五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211大学以及双一流,其他三所均为普通院校,非985与211,也不是双一流。所以说,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虽然是普通本科院校,但是法学类专业在全国属于领先的地位,实力也是很强的。二,法学专业还有哪些大学很厉害,值得报考除开五院四系,还有很多大学的法学实力强劲,如985院校的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等一些省属综合性大学的法学实力也很强,如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北大学、黑龙江大学,辽宁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湘潭大学、烟台大学等。谈到法学,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法庭里面打官司,为刑事案件辩护,其实在实际生活中,与经济商业有关的法律才是最接近生活的。所以一些地方所属的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如经济法专业也值得关注,如东北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吉林财经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兰州财经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等。还有一些民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如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等。还有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以及一些政法类的大学,如中国“立格”联盟的其他四位成员(除了上面的法学五院之外的四所大学):甘肃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这都是不错的学习法律的地方。(此处已添加圈子卡片,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三,报考建议1,根据自己的分数来报考以上院校,学习法学类专业。2,法学专业属于近年来的红牌专业,工作属于人多竞争大,且每年开设专业的院校多,毕业人数多,还有司法考试,所以在报考的时候,要考虑清楚。3,五院四系等一批院校,学习法学专业,通过司法考试的几率大,值得报考,且通过司考之后,也并不是红牌专业。4,法学专业并不是背法律条文就能学好的专业,要熟练的运用法律条文,认为自己的记忆好,就盲目的报考法学类专业,是不可取的,以为法学是一门非常讲究实用的学科。我是高考志愿老马,关注我,获得更多的高考填报知识。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提出你的问题,我用文章和视频解答。欢迎点赞、评论、转发、收藏!

伊尹

教育部:第2批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名单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此次共遴选产生10个高校党委、99个院系党组织、999个党支部分别作为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名单具体如下,看看有你的高校没?第二批“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培育创建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北京师范大学党委2、天津大学党委3、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4、复旦大学党委5、浙江工业大学党委6、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党委7、武汉东湖学院党委8、华南师范大学党委9、西北工业大学党委10、石河子大学党委第二批“全国党建工作标杆院系”培育创建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党委2、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党委3、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4、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党委5、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党委6、北京语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党委7、北京化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党委8、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地球科学学院党委9、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党委1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党委1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党委12、北京理工大学信息与电子学院党委13、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学院党委14、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党委15、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东学院党总支16、北京联合大学艺术学院党委17、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党委18、南开大学化学学院党委19、天津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党委20、天津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党委21、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化工系党总支22、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运输管理系党总支23、山西师范大学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党委24、内蒙古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党总支25、大连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党委26、大连外国语大学商学院党总支27、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党总支28、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党委29、哈尔滨工业大学化工与化学学院党委30、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31、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党委32、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党委33、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党委34、上海外国语大学德语系党总支35、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电子电气工程学院党委36、上海建桥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党总支37、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党委38、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党委39、河海大学港口海岸与近海工程学院党委40、江南大学食品学院党委4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42、南京理工大学电子工程与光电技术学院党委43、南京工业大学生物与制药工程学院党委44、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学院党总支45、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党委46、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党委47、浙江工商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党委48、浙江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党委49、浙江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党委50、宁波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51、嘉兴学院文法学院党委52、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党总支5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党委54、安徽农业大学茶与食品科技学院党委55、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56、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自动化工程系党总支57、南昌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58、南昌航空大学测试与光电工程学院党委59、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60、江西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党委61、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62、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商务学院党总支63、山东科技大学矿业与安全工程学院党委64、鲁东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党总支65、河南理工大学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党委66、河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党委67、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党委68、华中科技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党委69、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学院党委70、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数字化学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党委71、武汉工商学院管理学院党总支72、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学院党总支73、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党委74、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党委75、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轻化工技术学院党总支76、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党总支77、海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78、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79、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党委80、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工程学院党总支81、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党委82、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党委83、西南交通大学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党委84、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85、云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党委86、云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党委87、昆明理工大学交通工程学院党委88、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经济学院党总支89、西藏民族大学医学部党委90、西安交通大学大学生党委9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党委92、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93、西北工业大学航天学院党委94、兰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党委95、兰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96、青海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总支97、宁夏医科大学药学院党委98、新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党委99、石河子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党委第二批“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北京大学药学院学生党总支第四党支部2、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第一党支部3、清华大学计算机系高性能所党支部4、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无研182党支部5、清华大学工业工程系工8党支部6、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货币金融系教师党支部7、中国人民大学机关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支部8、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生第一党支部9、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城市与区域生态研究所党支部10、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本科生党支部11、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化学教工第一党支部12、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水利研究生第一党支部13、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经管党支部14、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国际教育学部汉语速成学院第一教研室党支部15、北京科技大学新材料技术研究院粉末冶金材料加工党支部16、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计通研18级第六党支部17、北京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研究所党支部18、北京化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化研1806党支部19、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低年级党支部20、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道铁系教师党支部21、北京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第一党支部22、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无线通信教研中心党支部23、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2017、2018级联合党支部2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化学教工党支部25、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硕士生第六党支部26、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材料系教工党支部27、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井工程系第一党支部28、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工第三党支部29、中国传媒大学亚非语系教工党支部30、中央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党支部31、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本科生第一党支部32、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系党支部33、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学生第二党支部34、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壁画系教工党支部35、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壁画系学生党支部3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教工党支部3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本科生党支部38、华北电力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四方研究所党支部39、华北电力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党支部4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宇航学院宇航推进系教师党支部4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机电工程及自动化系研究生第二党支部4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科学学院计算科学系师生联合党支部43、北京理工大学信息与电子学院雷达技术研究所党支部44、北京理工大学机电学院研究生机电第二党支部45、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工党支部46、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学生第一党支部47、北京协和医学院基础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生化党支部48、北京协和医学院阜外医院门诊影像党总支四支部49、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冠军班党支部50、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纲要教研室及研究生联合党支部51、北京建筑大学测绘与城市空间信息学院本科生党支部52、北京建筑大学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专业基础部党支部53、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高等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党支部54、北京工业大学信息安全党支部55、北京联合大学机器人学院第一学生党支部56、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电子商务系党支部57、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新闻教工党支部58、北京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生党支部59、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本科生第一党支部60、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高级翻译学院教工党支部61、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教师党支部6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财务专业第二党支部63、首都师范大学物理系研究生第一党支部64、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本科生党支部65、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文艺理论教研室党支部66、北方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艺术设计系教工党支部67、北方工业大学数媒本科学生党支部68、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中药资源学与中药化学学系党支部69、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本科生党支部70、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第一党支部71、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教育训练学院田径团队党支部72、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73、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金融学院党总支学生党支部74、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护理党支部75、北京卫生职业学院行政二党支部76、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生物工程学院生物技术系党支部77、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与管理系党支部78、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党支部79、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财务与金融学院第一党支部80、南开大学电子信息与光学工程学院本科生第一党支部81、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工党支部82、南开大学物理科学学院硕士第二党支部83、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硕士生第二党支部84、天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内燃机燃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党支部85、天津大学求是学部茅以升第一党支部86、天津师范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艺术设计系教师党支部87、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金融第二学生党支部88、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学科党支部89、天津科技大学公共事业管理系教工党支部90、天津城建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筑工程系教工党支部91、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软件与通信学院通信系党支部92、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综合党支部93、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概论课教研室党支部94、天津商业大学生物技术与食品科学学院生物工程系党支部95、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工商与财务教工党支部96、天津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经典课程教师党支部97、天津商业大学生物技术与食品科学学院2017级研究生党支部98、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电子工程学院电科实训教工党支部99、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党支部100、天津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研究生第一党支部101、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传媒学院新闻传播广告动画系教工党支部102、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党支部103、天津市职业大学眼视光工程学院黄大年团队党支部104、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党支部105、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机械工程系学生第一党支部106、河北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有机化学教师党支部107、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教师党支部108、河北地质大学经贸学院学生第一党支部109、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电气信息工程党支部110、河北工程大学园林与生态工程学院学生党支部111、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教工第三党支部112、河北师范大学教务处党支部113、河北农业大学理学院化学系教师党支部114、华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工第二党支部115、燕山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机电控制工程系研究生第一党支部116、承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第六党支部117、衡水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党支部118、沧州师范学院美术学院师生联合党支部119、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学生党支部120、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智能控制教师党支部121、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道路桥梁工程党支部122、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党总支学生党支部123、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工程系教工党支部124、保定职业技术学院农林与生物工程系教工党支部125、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教师党支部126、山西大学物理电子工程学院光电研究所党支部127、山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红色引擎”教工党支部128、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研社”党支部129、山西财经大学文化旅游学院学生党支部130、山西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工程造价教研室党支部131、山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党支部132、山西医科大学药学院教工第三党支部133、太原理工大学物电研究所党支部134、太原师范学院科研处教科党总支第六支部135、吕梁学院中文系学生党支部136、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学生党支部137、中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材料学党支部138、忻州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党支部139、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财税学院教师党支部140、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教工党支部141、山西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党支部142、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美术学院第一党支部143、内蒙古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144、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145、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146、内蒙古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社会实践临时党支部147、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数学与大数据学院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党支部148、呼伦贝尔学院文学院教师党支部149、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急诊辅佐系统党支部150、赤峰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151、通辽职业学院直属机关党总支学生公寓党支部152、大连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青年教师爱心党支部153、大连理工大学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党支部154、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近现代史研究所、研究生导师纵向党支部155、东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工业人工智能与自动化系第一党支部156、大连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第一党支部157、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2017级党支部158、大连民族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生物科学与技术系教工党支部159、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第一党支部160、沈阳师范大学图书馆第三党支部161、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第二学生党支部162、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党支部163、沈阳农业大学园艺学院设施园艺党支部164、沈阳化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党支部165、沈阳建筑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计信智通专业学生党支部166、沈阳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市政工程系教工党支部167、沈阳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第二党支部168、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民用航空学院学生党支部169、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修教研室党支部170、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学生第一党支部171、辽宁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工测绘党支部172、辽宁科技大学党政办机关党委党支部17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部应用化学系党支部17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学生党支部175、辽宁工业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176、辽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课第一党支部177、辽宁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学生党支部178、辽宁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教工第五党支部179、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党支部180、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工第二党支部181、大连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学生党支部182、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金普院区外科党支部183、大连工业大学纺织与材料工程学院本科生党支部184、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185、大连外国语大学软件学院教工第二党支部186、大连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工土木第一党支部187、大连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工第二党支部188、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党群党支部189、中国医科大学机关党委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党支部190、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商务语言学院教师第一党支部191、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农学园艺系第一党支部192、辽宁职业学院党务党支部193、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党支部194、沈阳工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教工党支部195、大连东软信息学院计算机与软件学院软件工程系第二党支部196、辽宁财贸学院会计学院学生第一党支部197、吉林大学护理学院本科学生第一党支部198、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室教工党支部199、东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党支部200、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党支部201、东北林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木材科学与技术党支部202、东北林业大学林学院森林资源管理系师生党支部203、东北林业大学机关党委学工武装党支部204、吉林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205、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农学院学生党支部206、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支部207、吉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工第三党支部208、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文学院学生党支部209、吉林外国语大学机关第一联合党支部210、长春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党支部211、长春师范大学工程学院教师党支部212、长春工业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化学系党支部213、长春工程学院计算机技术与工程学院软件工程学生党支部214、北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创新基地党支部215、东北电力大学自动化工程学院学生第二党支部216、通化师范学院医药学院教师党支部217、延边大学农学院园艺园林系学工党支部218、吉林工程职业学院教务科研党支部219、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药学系教师党支部220、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机关党总支教务党支部221、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直属党支部222、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223、长春财经学院金融学院教师党支部224、长春光华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党支部225、哈尔滨工业大学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燃烧工程教工党支部226、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钢结构与木结构学科党支部227、哈尔滨工程大学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振动噪声控制研究所党支部228、黑龙江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党支部229、黑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软件学院教工第二党支部230、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中西医临床第二党支部231、黑龙江工业学院资源工程系教师党支部232、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研室党支部233、哈尔滨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基础纲要教研室党支部234、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学科党支部235、哈尔滨理工大学机械动力工程学院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系党支部236、齐齐哈尔大学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历史系教工党支部237、牡丹江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党支部238、牡丹江师范学院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学生党支部239、东北石油大学地球科学学院勘查技术与工程系教师党支部240、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系学生党支部241、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第一党支部242、黑龙江外国语学院中文系教工党支部243、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系党支部244、上海交通大学航空航天学院飞行器设计系党支部245、上海交通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本科生联合党支部246、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工第八党支部247、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党支部248、华东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教师党支部249、东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工程系党支部250、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本科生联合党支部251、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统计学院教工党支部252、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第一党支部253、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教工第三党支部254、上海财经大学机关党委第五支部255、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256、上海中医药大学体育部党支部257、上海中医药大学康复医学院教师党支部258、上海音乐学院现代器乐与打击乐系党支部259、上海体育学院休闲学院教师第一党支部260、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院生物化学与分子细胞生物学系党支部261、上海大学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机械自动化工程系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中心党支部26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学系教工党支部263、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教工党支部26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城市轨道交通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265、上海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化学教工第一党支部266、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系教工党支部267、上海电力大学数理学院物理学科教工党支部268、上海理工大学传统文化工作坊党支部269、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理学院物理教工党支部270、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水产营养与饲料系党支部271、上海电机学院设计与艺术学院直属党支部272、上海健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直属党支部27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学院信用管理系浦东校区党支部27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电子废弃物研究中心直属党支部275、上海商学院商务经济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276、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植物科学技术系党支部277、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中德工程学院教师党支部278、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WPP视觉艺术学院教工党支部279、上海建桥学院机械电子系教工党支部280、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本科生党支部281、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专任教师党支部282、东南大学交通学院道路与铁道工程学科党支部283、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7级博士生党支部284、东南大学交通学院2017、2018级本科生联合党支部285、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系党支部286、河海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专业七八班本科生党支部287、河海大学机关党委教务处党支部288、江南大学纺织服装学院教工第三党支部289、江南大学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党委统战部保密办公室党支部290、江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第一党支部291、南京农业大学农学院植物实验专业党支部292、南京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本科生第一党支部293、中国药科大学药学院药物分析教工党支部29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电学院电光先进制造团队研究生党支部295、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人工智能学院)模式分析与智能计算党支部296、南京理工大学理学院机关党支部297、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党支部298、南京理工大学电子工程与光电技术学院本科生第一党支部299、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王明艳”党支部300、南京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人体解剖学系教工党支部301、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学系党支部302、南京邮电大学物联网学院学工二支部303、南京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信息工程系党支部304、南京晓庄学院心理健康研究院党支部305、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自动化学院自动化教工党支部306、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长望学院本科生党支部307、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团委党支部308、南京工业大学体育部第三党支部309、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工党支部310、南京工程学院电力工程学院电力教工第一党支部311、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党支部312、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院教工支部313、江苏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生第一党支部314、江苏师范大学直属业务单位党委第二党支部315、江苏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光学工程系党支部316、江苏海洋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党支部317、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党支部318、江苏大学药学院药剂系教工党支部319、江苏海洋大学艺术学院艺术基础教研室党支部320、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教师第二党支部321、江苏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党支部322、苏州科技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第二党支部323、苏州大学轨道交通学院通信控制学生党支部324、苏州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物理及分析化学教工党支部325、扬州大学兽医学院动物传染病学教工党支部326、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第一党支部327、常州大学石油工程学院本科生党支部328、徐州医科大学基础医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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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引起法律界热烈反响光明日报记者 靳昊 刘华东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近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高举思想旗帜,推进伟大事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引起法律界人士热烈反响。深刻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金钥匙”11月18日,中国法学会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表示:“习近平法治思想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实现路径,是我们深刻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把‘金钥匙’。要积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又充分继承发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回答了我国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所遇到的一些法治理论难题,为解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遇到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方案,令人豁然开朗,更加坚定了‘四个自信’。”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表示。“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翟国强表示,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新境界。“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将引领中国迈向世界法治强国之林,还将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国际法治的合作和交流,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中国贡献。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政府权力能否得到约束,政府行为是否公正规范,不仅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山东济宁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政府决策、行政执法和矛盾化解的全过程,以法治方式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以法治促改革、促创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表示,要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擘画的法治蓝图,以民法典等法律作为政府机关行政决策、行政管理与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从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章润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后倍感振奋,他表示,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力军,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主阵地。要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建设更加协作有力的办案团队,完善更加顺畅高效的审判体系,推进更加快捷便民的司法服务,全面提升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指引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航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法学教育全过程,努力培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召开,充分彰显了党坚持以法治保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信心和决心。”西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教研部主任潘怀平表示,“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高校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以及法学学科建设,形成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学科体系,大力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具有法律职业理想的法治人才。”“作为新时代的执业律师,我们感恩身处在一个法治制度不断健全、司法环境不断优化的美好时代。”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白敏表示,“我们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教诲和嘱托,始终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上,将始终坚持把行业发展与国家发展相结合,更加积极主动参与法律援助、法治体检、普法宣传等公益法律服务,携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法界

最美高警,铿锵绽放!她们“乘风破浪”的样子真美

看到她们你的第一感觉是?温文儒雅 清纯甜美 楚楚动人你是不是想到了这些词语?的确如此这是她们平常生活中的样子工作中当她们换上这一身警服(点击图片查看大图)英姿飒爽 坚守岗位 忠诚履职便成了她们独特的魅力柔肩扛重任,巾帼显担当。她们,是活跃在湖南高速公路上的一道靓丽“警”色,是伴随群众平安出行的一缕温暖阳光,也是撑起三湘高速公路公安交管事业的“半边天”。今天是国际妇女节,我们聚焦这些英勇无畏、英姿飒爽、争先创优的三湘高速“警花”们,共赏铿锵玫瑰的绚烂绽放。她是“全国三八红旗手”——李钟李钟,中共党员,2010年12月参加公安工作,现任高警局岳阳支队政工室四级警长。2020年9月,李钟因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表现突出,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在抗疫战场上,李钟被同事称为“巾帼先锋”。“我已归队”,2020年除夕之夜,湘鄂省际联合检疫服务点“战疫”集结号吹响的那刻,微信工作群里第一个宣布到队的,便是还在哺乳期的二孩妈妈李钟。连续66天,她始终坚守在湖南疫情防控任务最繁重的一线岗位,充分发挥基层党建干事职能,联系集结政府、应急、卫健、公安等部门党员组建5个临时党支部,将340名党员拧成一股“红色”力量,责任上肩,冲锋在前,昼夜坚守,服务湖北籍车辆8765台次,湖北籍人员3334人次,执行贵州、广东、湖南等援鄂抗疫物资运输护航任务160余趟次,展现了最美的高警担当和巾帼风采。她是“优秀共产党员”——罗璐罗璐,中共党员,从警5年,现任高警局娄底支队办公室四级警长。参加公安工作以来,罗璐多次荣获嘉奖,2015年,被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评为交警总队机关“最魅女性”;2015至2019年,连续5年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嘉奖;2020年,被省公安厅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工作中,罗璐克服了异地奔波、孩子年幼、父母体疾等重重困难,她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良好的平衡工作和生活中的矛盾。“我从事的是警保相关的工作,任何细节都不能出错,我必须要全身心投入。”作为一名女警,罗璐巾帼不让须眉,她还积极投身到交管工作的第一线。每逢重要节假日,为缓解一线警力压力,她都会和同事们一起上前线,指挥疏导交通、例行检查车辆、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她凭着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扎实过硬的业务素质,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为人亲和的处事原则,在本职岗位上表现优异,得到上级领导及同事的一致肯定。她是“青年讲师”——袁烨袁烨,中共党员,法律硕士,2011年10月参加公安工作,现任高警局株洲支队交管科四级警长。从警9年,她扎根交管岗位,忠诚履职,服务群众,是业务工作中的佼佼女将;她传播警营正能量,演绎队伍新风尚,是活跃于舞台的文艺骨干。入警以来,袁烨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个人嘉奖2次,多次获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被省直团工委聘为“青年讲师”。袁烨在学生时代十分热爱文艺,良好的声线条件和富有感染的表现力让其在警营文化生活中闪现光彩。她先后多次代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警局参加各类文艺演出,多次担任交通安全宣教活动的主持人。2020年5月,袁烨与援鄂英雄们同台演讲抗疫故事。她的作品《我来!》让现场观众及互联网观众看到了公安交警面对疫情时的无畏、担当、奋斗与奉献。活动过后,有观众含着泪水对她说:“袁警官,通过你的演讲,第一次感受到原来交警这么不容易!”她是“最美巾帼文明岗”——李桃李桃,中共党员,从警21年,现任高警局长沙支队星沙大队综合中队负责人。李桃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兢兢业业,勤奋务实,先后获得嘉奖7次。2012-2014年,她连续三年被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20年,李桃被省公安厅评为“最美巾帼文明岗”。日常工作中,李桃既要承担大队内勤工作又要负责勤务统筹工作。她积极为大队建言献策,在统筹、规划构建风险防控型交通安全管理警务新模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她乐于助人,关爱同事,积极为服务群众工作出谋划策,获得众人称赞。她是“优秀共产党员”——李林轩李林轩,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公安工作,现任高警局衡阳支队石鼓大队综合中队负责人。从警以来,她在自己的岗位上辛勤耕耘,默默奉献,在工作中践行着人民警察为人民的铮铮誓言,多次荣获高警局“交通安保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女民警”等荣誉称号。2017年,被省公安厅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李林轩既是一名母亲,也是一名警嫂,但她舍小家顾大家,无怨无悔,辛勤付出。工作中,一线执勤巡逻、信息资料报送、党建、新闻宣传等工作岗位上总有她的忙碌身影。她常常说:“大队人员少,任务重,我不能搞特殊,能做的一定要做好。”她是“业务标兵”——张细珍张细珍,中共党员,2013年参加公安工作,现任高警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四级警长。从警7年,她严于律己、勇于担当,得到领导、同事的高度认可。2015年,张细珍获评高警局“优秀女民警”;2017年,在省公安厅全省公安警务保障部门业务技能比武中获评“业务标兵”。张细珍是一名“90后”女警,在大队主要负责内勤及业务窗口服务工作。她工作踏实,责任心强,热心帮助群众办好每一件事,耐心解答群众的每一个问题。工作之余,她努力钻研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人民公安为人民,只有让自己有了足够的内涵,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她说。她是“最美女警”——李翠英李翠英,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加入公安队伍,现任高警局邵阳支队法制科四级高级警长。李翠英2008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8年成为湖南省公安厅首批公职律师。从警10年,她任劳任怨、恪守尽职,工作成绩突出,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个人嘉奖3次。2018年,她获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最美女警”称号。李翠英作为湖南省公安厅首批公职律师,她先后主办行政复议案件近30起,代表邵阳支队成功应对行政诉讼案件10余起,其指导及参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1起被评为法院系统全国优秀案例、1起入选为法院系统教学案例。她是“优秀志愿者”——丁维丁维,共青团员,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广播电视学专业,2018年5月参加公安工作,现任高警局湘西支队龙山大队综合中队民警。从警以来,她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获得了领导、同事的一致认可。2020年,丁维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表现突出,被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评为“优秀志愿者”。抗疫期间,丁维与战友们一同战斗在疫情防控最前线,她以相机纸笔为武器,讲述了无数个抗疫战场上的动人故事。“我要做的事就是把每一个正能量故事,每一条与群众息息相关的信息记录下来,再讲述出去。再苦再累的战场,都必须有我的身影。”丁维说。英姿飒爽竞风流意气风发谱新篇三湘高速的“警花” 迎风绽放她们用兢兢业业 无私奉献 青春热血勾勒出三湘大地的一道道靓丽“警”色今天是属于全体巾帼奋斗者的日子请为身边的她送出最诚挚的祝福▲胡椒蜀黍向“警花”们送出节日“告白”最美高警 铿锵绽放不分年龄,她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奋斗,绽放出最美丽动人的风采。最动人的不仅是她们身着警服的飒爽,更是她们忠于职守、冲锋在前的英姿。她们是三湘高速的“警花”,是铿锵玫瑰,战斗在公安交管一线的她们,是了不起的巾帼奋斗者!衷心祝福所有“警花”节日快乐,幸福相伴!

人吓鬼

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设立40周年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论坛的致辞

尊敬的田司长、马书记;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院友、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时值冬日,外面的寒意难掩今天会场的热烈,我们在此相聚,隆重庆祝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成立40周年。此时此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全体师生和院友心潮澎湃,激情昂扬。在此,我谨代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向莅临庆典活动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院友、各位老师表示最诚挚的欢迎!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海内外同仁、广大院友和社会各界朋友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曾经和至今仍在中央民族大学从事法学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和学习的前辈先贤、师生员工表示衷心的感谢!1979年,中央民大法学专业扬帆起航,在中国法治进程的滚滚长河中乘风破浪,在“崇德尚法、明理笃行”院训的洗礼下,一代又一代中央民大法律人薪火相传,不懈努力,矢志不移地追寻着法治天下的梦想,四十年的法学学科建设、发展史,是几代中央民大法律人艰苦创业、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的艰苦奋斗史。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科的四十年,是紧握时代脉搏,致力法学教育完善和发展的四十年。如果历史的风重新吹开1979年那一页,那时的我国百废待兴,国家发展急需规范化法律的指引。在法律规则残破、法学教育近乎停滞的艰难条件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作为我国法学教育重建的先驱之一,从无到有,逐步建立了完善且富有特色的教学科研体系,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自身的力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科的四十年,是深耕民族高等教育,推动民族地区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四十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作为少数民族优秀法学人才的重要基地,在成立之初就积极探索道德修养、家国情怀和法学素养结合互动的教学科研模式,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成为民族高等法律教育的标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科的四十年,是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持续为依法治国培养法治人才的四十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立足于少数民族法治人才的特色,充分发挥法学+语言的教育优势,不仅培养了精通民族语言的专门法律人才,更进一步辐射全国,放眼国际化需求,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法律规则的涉外法律人才,四十年来已经培养各层次毕业生近8000人,学院毕业生不仅成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更活跃在全国各地的法律实务部门、涉外法律服务部门和法学教学科研部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科的四十年,是不断完善学科体系、健全学科门类,发扬学科优势,打造学科特色的四十年。民族法学优势突出,宪法行政法学、法理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稳步发展,国际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异军突起,网络法学、数据法学等新兴交叉学科初露锋芒。在教学领域,突出法学思政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积极探索德法兼修教学、诊所教学、模拟法庭、虚拟仿真实验等,在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中多次斩获一等奖,处于国内法学院实践教学的第一梯队。在科研领域,始终保持民族法学研究在国内引领地位的同时,积极回应法学理论的时代性更新,在社会现代治理、企业刑事合规、信息数据权益、网络法学等新兴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科的四十年,是国家民委正确领导、中央民族大学学校高度支持、国内一流法学院鼎力相助、兄弟民族院校共同进步的四十年。中央民大法学专业,是在国家民委的政策引导下设立的,中央民大法学专业四十年来的每一步发展,都是在国家民委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实现的。在此,我代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感谢国家民委,特别是国家民委社科司对中央民大法学专业的关怀和指导,中央民大法学专业将不负使命,立志于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而中央民大法学专业的从无到有,同样离不开中央民族大学的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四十年来,学校一直是法学专业发展的坚强后盾,在此,我代表学院,感谢中央民族大学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对法学专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法学院将积极进取,为学校的“双一流”建设添砖加瓦。中央民大法学专业的设立和发展,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等院校的大量帮助,上述国内一流法学院校不仅为中央民大法学专业提供了人才支持,我们学院的老师过半来自上述法学专业院校,更通过长期的院际合作、校际合作为中央民大法学院的师生提供了多元化的一流平台,在此感谢上述国内一流法学院的鼎力相助,期待进一步拓宽、加深法学专业院校之间的合作。中央民大法学专业的发展,也是与中南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大学、湖北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呼和浩特民族大学等民族兄弟院校共同进步的过程,中央民大法学院同民族兄弟院校之间,实现了充分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相互支持。在此感谢民族兄弟院校的信任与支持,中央民大法学院将同民族兄弟院校一起携手并进,共创辉煌。回首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的四十年光荣历史,对每一位中央民大法律人而言,四十年的时间很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一步步,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重要力量的背后,是几代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教职工和学子的不断拼搏与自我升华,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成立四十周年之际,法学专业成长道路上的这些艰辛付出更值得我们铭记。在这个特殊的时刻,我们要感恩那些为我们法学专业倾注心血的前辈和长者们,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将中央民大法学专业建设作为了毕生的职业追求,他们的贡献也将永远刻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史册,留在我们共同的记忆中。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四十年的建设,最宝贵的财富不是法学专业本身,而是法学专业培养的一批批法治人才。共同的法治理想和家国情怀将中央民大法律人凝聚在一起,广大师生和校友在进入中央民族大学的那一刻,就与法学专业建立起了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共同沉浸于博大而宽广的法学海洋,共同醉心于法学深邃而含蓄的魅力,共同探寻令人心驰神往的法治天下实现之路。留守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师生员工们任劳任怨、辛勤耕耘,传承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的学术和教育薪火;离开民大校园走向世界各地的中央民大法学校友,更是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的火光,散作了满天星斗。因此,我也想专门向各位校友道一声感谢,感谢你们心系母校、心系法学专业的发展,更感谢你们在实现自身精彩人生的同时,能秉承着崇德尚法、明理笃行的院训,以开拓进取、学以致用的品格展现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子的风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将永远是所有民大法学学子的信念图腾和精神家园,感谢你们回家共同见证法学专业成立四十周年的庆典,更欢迎你们能常回家看看。展望民大法学院的未来,我们要看到,对我国的法治发展而言,四十年的时间依然很短,法治理想的践行难以一蹴而就,只能不断跬步前行。当前的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信息时代和网络社会已然成为全新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结构。从历史经验来看,每一次的社会变革都是以技术为先导的,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社会新秩序的形成,进而引发社会科学的更新。正如封建社会废墟中兴起的工业社会推动了现代法学的产生,网络社会新秩序的实现首先要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新型法治体系,法学学科发展正处在历史的机遇期。与此同时,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阴魂不散,民粹主义沉渣泛起,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能源危机、政治动荡不断加剧,也给法学学科带来多重挑战,这也给中央民大法律人在内的法律共同体,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因此,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成立40周年为契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将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凝聚智慧和勇气,加快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为人才培养、为法治国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四十年风雨沧桑、初心不改,四十年斗转星移、继往开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不变的是法治理想,开拓的是法治建设新征程,在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关怀支持下,在各位院友的热情参与下,法学院全体师生将努力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法学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最后,祝各位领导和嘉宾身体健康!各位院友事业有成!各位老师工作顺利!各位同学学习进步!在座的每一位万事如意!谢谢大家!本文为韩轶院长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业设立40周年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论坛上的致辞

义兄弟

全国法学专业最好的大学排名,想当律师的高考学子填报志愿参考下

现在是法制社会,对于法律界人士就有了很大的需求量。法学也成为很多高考学子追捧的热门专业之一,目前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也非常多,达600余所。那么全国法学专业最好的高校都有哪些呢?本文就来给各位分享下法学学科最好的100所大学,同学们看看有没有你想要报考的院校吧。学科评估结果为A+的院校(共2所,排名不分先后):1、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的全国重点大学,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学校建有教育部诉讼法学研究院、教育部法律史学研究院、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心、教育部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心、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院、比较法学研究院、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网络法学研究院、法治经济研究院、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国际法治研究院等科研机构。学校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入选了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还设有《行政法学研究》学术期刊,该校的法学专业还成功入选了“双一流”建设学科、国家重点一级学科、国家级特色专业。学校还拥有国家级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国家级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法学实践教学中心、国家级法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国家级法制史教学团队。2020年6月,中国政法大发起并加入法学教育创新联盟。学校的师资力量非常强大,有5人荣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有8人荣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另外,中国政法大学还为国家输出了大量的法学专家。2、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下设法学院,学校拥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法学博士后流动站、法学博士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学校的法学成功入选了“双一流”建设学科、国家重点一级学科、国家级特色专业、北京市特色专业。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宪法学、民法学等课程入选了国家级精品课程;中国宪法学、刑法学、法律经济学、法理学、中国法治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宪法学、刑法学等课程入选了北京市精品课程学校还培养了诸多法学家,如刑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梁美芬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等等。学科评估结果为A的院校(共5所,排名不分先后):3、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原名为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松江大学园区,学校的法学成功入选了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上海市特色专业建设点、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项目、“十二五”本科教学工程市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华东政法大学学校建有国家级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教育部开放型国际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育部经济法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刑法学重点研究基地、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数据政策法律研究中心、司法学研究院、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上海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还拥有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司法鉴定概论等国家级精品课程。 4、北京大学;5、清华大学;6、武汉大学;7、西南政法大学,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学科评估结果为A-的院校(共7所,排名不分先后):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位于北京市朝阳区;9、吉林大学,位于长春市;10、上海交通大学,位于上海市东川路;11、南京大学;12、浙江大学,位于杭州市西湖区;13、厦门大学;1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学科评估结果为B+的院校(共14所,排名不分先后):1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位于海淀区、昌平区;16、北京师范大学,位于海淀区、昌平区、西城区;17、南开大学,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辽宁大学,位于沈阳市;19、复旦大学,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0、苏州大学;21、南京师范大学;22、山东大学,位于济南市山大南路;23、湘潭大学,位于湖南省湘潭市;24、中南大学,位于湖南省长沙市;25、中山大学,位于广东省广州市;26、四川大学,位于成都市;27、重庆大学,位于沙坪坝区沙正街;28、西北政法大学,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学科评估结果为B的院校(共15所,排名不分先后):29、中央财经大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昌平区;3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兴区;31、大连海事大学;32、黑龙江大学,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33、同济大学,位于上海市四平路;34、上海财经大学,位于杨浦区国定路;35、安徽大学,位于合肥市;36、江西财经大学,位于南昌市;37、中国海洋大学,位于山东省青岛市;38、郑州大学;39、湖南大学,位于长沙市;40、湖南师范大学,位于长沙市麓山路;41、海南大学,位于海口市美兰区;42、西南财经大学,位于四川省成都市;43、烟台大学;学科评估结果为B-的院校(共14所,排名不分先后):44、中央民族大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45、浙江工商大学,位于杭州市;46、福州大学;47、河南大学,位于开封市明伦街;48、华中科技大学,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49、暨南大学,位于广东省广州市;50、华南理工大学,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51、深圳大学;52、广东财经大学,位于广州市、佛山市;53、云南大学,位于昆明市翠湖北路;54、西安交通大学,位于西安市咸宁西路;55、兰州大学;56、甘肃政法学院,位于兰州市安宁西路;57、上海政法学院,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学科评估结果为C+的院校(共15所,排名不分先后):58、北京理工大学,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9、北京外国语大学,位于海淀区西三环北路;60、河北大学,位于保定市;61、山西大学,位于太原市;62、内蒙古大学,位于呼和浩特市;63、上海海事大学,位于浦东新区;6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位于松江区;65、上海大学,位于宝山区、静安区;66、华侨大学,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67、华中师范大学,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68、贵州大学,位于贵阳市花溪区;69、新疆大学,位于乌鲁木齐市;70、广州大学;71、宁波大学;7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位于广州市;学科评估结果为C的院校(共15所,排名不分先后):73、北京交通大学,位于海淀区西直门外;74、首都师范大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5、天津师范大学,位于西青区宾水西道;76、山西财经大学,位于太原市;77、沈阳师范大学;78、东北财经大学,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79、华东理工大学,位于上海市梅陇路;80、河海大学,位于江苏省南京市;81、福建师范大学,位于福州市;8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位于郑州市;83、中南民族大学,位于武汉市洪山区;84、西南民族大学,位于四川省成都市;85、昆明理工大学;86、扬州大学;87、河北经贸大学,位于石家庄市学府路;学科评估结果为C-的院校(共13所,排名不分先后):88、北方工业大学,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89、北京工商大学,位于海淀区阜成路;90、华北电力大学,位于 北京市昌平区;91、上海师范大学,位于徐汇区、奉贤区;92、南京财经大学;93、杭州师范大学;94、安徽财经大学,位于蚌埠市;95、武汉理工大学;96、华南师范大学,位于广州市;97、广西大学,位于南宁市大学东路;98、广西师范大学,位于桂林市七星区;99、青岛大学;100、浙江财经大学,位于杭州市;准备报考法学专业的学子们,填报高考志愿的时候,可以看看上面教育部法学评估结果,其真实性是可以保证的,完全可以作为一个参考资料!本文由乐在北三县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天演

最新中国内地「法学专业」排名:武汉大学位列第三名

2020―2021年,中国内地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在最新一轮竞争版排名中“位于华中的中坚九校之一”武汉大学凭借着总评估870分的总得分排名全国第3名的位置,较2019年排名相比该校的法学专业下滑到了第三位,2019年武汉大学的法学专业超越中国人民大学排名全国第二的位置,但是在2020年新一轮法学专业软科实力评估中该校的法学专业下滑到了全国第三位,虽然下滑了一名,但是总体实力依旧相当强悍,不容小觑。2020―2021年,中国内地高校法学专业前20名排名如下:第一名:中国政法大学(211)第二名:中国人民大学(985)第三名:武汉大学(985)第四名:西南政法大学(双非院校)第五名:华东政法大学(双非院校)第六名:北京大学(985)第七名:清华大学(985)第八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11)第九名:上海交通大学(985)第十名:浙江大学(985)第十一名:四川大学(985)第十二名:吉林大学(985)第十三名:厦门大学(985)第十四名:南京大学(985)第十五名:东南大学(985)第十六名:南京师范大学(211)第十七名:西北政法大学(211)第十八名:海南大学(211)第十九名:复旦大学(985)第二十名:山东大学(985)2%为A+、5%为A、10%为A-。第四轮评估中国内地100所高校‘法学专业’评估从A+级高校到C-级高校的具体名单如下所示――A+级高校:中国政法学法学,中国人民大学A级高校: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A-级高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B+级高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辽宁大学,复旦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湘潭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B级高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黑龙江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安徽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海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烟台大学B-级高校:中央民族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福州大学,河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大学,广东财经大学,云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甘肃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C+级高校: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大学,华侨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贵州大学,新疆大学,广州大学,宁波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C级高校: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河海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昆明理工大学,扬州大学,河北金毛大学C-级高校: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青岛大学上图为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法学专业】国内排名前100名榜单,法学专业近年来一直是我国高考文科生专业选项中的招牌热门专业之一,法学专业虽然很难学的精,但是只要过了那道坎,只要学精了就不愁找不到好工作,该门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从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以及律师单位等和法律知识相关的工作。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内地高校中【法学专业】比较好的院校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等A类法学高校,双非院校最强的法学专业高校是西南财经大学,其次是华东政法大学,这两所双非法学类的法学专业都是A级别以上的学科,如果你的分数不允许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或者中国政法大学这些顶级211大学的话,那么选择西南政法大学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就读一定是最佳选择,虽然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都是双非院校,但是这两所大学都是全国重点大学,名气很大,特别是西南政法大学这些年名气非常大,其实力比大部分211大学还要强,这两所政法类大学虽然是双非院校,但是它们的录取分数线可不低,比2/3的211大学录取线还要高,如果你想考取这两所大学,那么你必须要考到你本省(理科)超过一本划定线70分以上才有可能考取,这两所院校在我国多数省区的理科招生分数已经突破本省划定线100分,如果是这两校的王牌专业法学专业那就更高了,没有600多分是考不取的。选择大学虽然211大学和985大学的名气更响亮,更有利于找工作,因为现在大部分小有名气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第一学历基本都要求具备211大学以上的文凭,但是如果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很多双非院校甚至四非院校的王牌专业要比大部分211工程大学甚至985工程大学还要强,值得大家去选择。如果你是来自于西部地区的孩子,或者是想大学毕业后在西部地区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的话,那么你选择西南政法大学无疑是最佳选择,因为西南政法大学不但名气大,而且认可度很高,是我国1978年那一批的全国88所重点大学之一,是双非院校中顶尖大学之一的代表。那么大家对于我国内地高校‘法学专业’的排名有何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下方留言一起交流。

天生万民

贵州警察学院与贵州民族大学联合开展法律硕士培养工作

7月27日,贵州警察学院院长吴一文教授代表贵州警察学院与贵州民族大学校长陶文亮教授签订联合培养法律硕士(警察法治方向)协议书,标志着贵州警察学院与贵州民族大学联合开展法律硕士培养工作正式启动。吴一文在签约活动上说,贵州警察学院升格为本科后,法学学科的特色发展、差异化发展急需加强。贵州民族大学办学力量雄厚,办学特色鲜明,法学教育在我省具有特殊地位。警察学院能够与贵州民族大学在硕士研究生培养方面开展合作,为我们向贵州民族大学全面学习、交流搭建了很好的平台,两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是贵州民族大学对贵州警察学院最有意义、最有针对性的帮助与支持,对于警察学院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层次与办学水平、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警察学院将按照《协议》的要求,积极开展好导师推荐遴选工作,拟定好法律硕士警察法治的课程设置,为的学生做好管理、学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使他们安心学习,学有所成。陶文亮校长在讲话中指出,贵州民族大学在做好自身发展的同时,帮助和支持兄弟院校发展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贵州民族大学与贵州警察学院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是可喜之事,今后贵州民族大学要进一步做好指导工作,尤其是在导师遴选、培训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等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希望贵州警察学院通过此次联合培养研究生,探索和积累研究生培养经验,为未来提升办学层次奠定坚实基础;希望通过此次联合培养探索出成功模式,为其他院校提供可复制和借鉴的经验,助力贵州省研究生培养平台的发展。签约仪式由贵州民族大学副校长韦维教授主持。贵州民族大学副校长王林教授、研究生处处长索洪敏教授、法学院院长宋强教授、校长办公室主任李雪如等参加签约仪式。贵州警察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陈真波教授以及科研处、法律系相关负责人参加了签约仪式。贵州民族大学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签订活动同时举行。来源:贵州省公安厅编辑 王茂华编审 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