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任前公示(排名不分先后)。岳兵,男,苗族,中共党员,1977年6月生,籍贯贵州思南,出生地贵州思南,1999年8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乌当区委副书记、三级调研员,拟任正县长级领导职务。刘云,女,汉族,中共党员,1974年11月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黎平,1996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现任贵阳市委政法委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处长、四级调研员,拟任副县长级领导职务。周鹏,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5月生,籍贯贵州遵义,出生地贵州遵义,1997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军事学硕士,现任贵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秘书长,市监察委员会委员,办公厅主任、三级调研员,拟任正县长级领导职务。徐飚,男,畲族,中共党员,1969年8月生,籍贯四川营山,出生地贵州凯里,1993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观山湖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拟任正县长级领导职务。宫连虎,男,汉族,中共党员,1984年9月生,籍贯贵州威宁,出生地贵州威宁,2010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现任花溪区水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副县长级领导职务。公示时间: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10日止。举报受理: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851—12380—1—2举报网站:贵阳市12380举报网站(网址:http://www.gysdj.gov.cn/12380)举报短信:18885112380通讯地址:贵阳市行政中心(邮编550081)对公示对象有问题反映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便于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并请提供联系方式,我们将严守保密纪律,对反映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2020年7月5日
1月25日上午,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事项。具体名单如下:吴义宁同志任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吴义宁,男,汉族,1972年11月生,贵州镇宁人,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贵阳市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兼);付 涛同志任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原任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付涛,男,汉族,1973年2月生,四川泸州人,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旭升同志任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原任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职务自然免除;宋旭升,男,汉族,1975年10月生,山东泰安人,2002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现任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马 骁同志任贵阳市督办督査局局长;马骁,男,汉族,1974年12月生,湖南邵阳人,1996年11月参加工作,199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贵阳市督办督查局党组书记;杜华智同志任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原任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杜华智,男,汉族,1963年9月生,贵州贞丰人,1980年8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副书记,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 波同志任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杨波,男,白族,1969年6月生,云南大理人,1991年11月参加工作,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现任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党委书记;田胜松同志任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田胜松,男,土家族,1971年1月生,贵州印江人,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历史学学士,现任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黄成虹同志任贵阳市商务局局长;黄成虹,女,布依族,1968年11月生,贵州贞丰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法律硕士,现任贵阳市商务局党委书记;袁云龙同志任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原任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职务自然免除;袁云龙,男,汉族,1963年12月生,贵州贵阳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文学学士,现任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党委书记,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陈 霏同志任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原任贵阳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自然免除;陈霏,女,布依族,1966年7月生,贵州龙里人,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文学学士,现任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党委书记,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洪 兵同志任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原任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洪兵,男,汉族,1968年6月生,贵州贵阳人,1989年12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现任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书记,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魏燕飞同志任贵阳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原任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魏燕飞,男,汉族,1963年8月生,贵州息烽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贵阳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杜林林同志任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原任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杜林林,男,汉族,1963年1月生,江西丰城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理学学士,现任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 刚同志任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原任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刘刚,男,汉族,1967年9月生,山东济南人,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谭承忠同志任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谭承忠,男,土家族,1973年11月生,贵州思南人,1998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现任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贵阳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兼);吴宏春同志任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吴宏春,女,汉族,1969年6月生,贵州贵阳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公共管理硕士,现任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党委副书记,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局长;韩 梅同志任贵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韩梅,女,汉族,1970年8月生,重庆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贵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贵阳市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贵阳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吴德刚同志任贵阳市林业局局长;吴德刚,男,汉族,1965年10月生,湖北黄陂人,1988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贵阳市林业局党委书记,贵阳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兼);谭 筑同志任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原任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谭筑,男,汉族,1964年11月生,贵州松桃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现任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陈德勇同志任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原任贵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陈德勇,男,汉族,1962年5月生,贵州大方人,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贵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免去:彭显华同志所任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杨忠德同志所任贵阳市督办督査局局长职务;吴宏春同志所任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蔡心红同志所任贵阳市商务局局长职务;张 彪同志所任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高 杨同志原任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唐振江同志原任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自然免除;邓龙江同志原任贵阳市信访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来源:贵阳网、知知贵阳)
经贵阳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任前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1.牛方昇,男,汉族,中共党员,1981年6月出生,籍贯河南济源,出生地贵州贵阳,2004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法学学士,现任云岩区金关社区党委书记,拟提名任观山湖区高铁经济带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2.蒙朝阳,男,汉族,中共党员,1983年5月出生,籍贯四川南充,出生地四川南充,2009年1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农学硕士,现任云岩区金龙社区党委书记,拟提名任花溪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3.罗 瑞,男,汉族,中共党员,1983年3月出生,籍贯湖南常德,出生地贵州贵阳,2009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现任南明区中南社区党委副书记、服务中心主任,拟任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4.田丽梅,女,汉族,中共党员,1984年12月出生,籍贯贵州黔西,出生地贵州黔西,2007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学士,现任中共花溪区委办公室副主任(保留正科级),拟任中共白云区委党校常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5.陈 军,男,汉族,中共党员,1982年1月出生,籍贯贵州六盘水,出生地贵州六盘水,2004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乌当区百宜镇党委书记,拟提名任南明区大健康医药产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6.张 媛,女,汉族,中共党员,1984年5月出生,籍贯贵州清镇,出生地贵州清镇,2006年1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在职工程硕士,现任白云区泉湖社区党委书记,拟任贵阳护理职业学院团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7.胡传富,男,汉族,中共党员,1981年2月出生,籍贯云南镇雄,出生地云南镇雄,2005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观山湖区金岭社区党委书记,拟提名任云岩区产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8.张 薇,女,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11月出生,籍贯山东济南,出生地贵州贵阳,2002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在职公共管理硕士,现任观山湖区老年大学按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干部,碧海社区党委书记(兼),拟任中共息烽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9.申飞勇,男,汉族,中共党员,1983年4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5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在职管理学硕士,现任观山湖区金麦社区党委副书记、服务中心主任,拟提名任乌当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10.刘 勇,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5月出生,籍贯贵州清镇,出生地贵州清镇,2004年2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农学学士,现任中共清镇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兼),清镇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拟任贵州修文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拟提名任贵州修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11.莫 鹏,男,汉族,中共党员,1982年12月出生,籍贯贵州息烽,出生地贵州息烽,2002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现任息烽县青山苗族乡党委书记,拟任观山湖区现代服务产业试验区党工委委员,拟提名任观山湖区现代服务产业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12.刘 姣,女,汉族,中共党员,1983年7月出生,籍贯贵州息烽,出生地贵州息烽,2004年11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现任息烽县西山镇党委书记,拟任贵州开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拟提名任贵州开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13.梁俊阳,男,汉族,中共党员,1980年8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3年9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法规处(电子政务处)处长、四级调研员,拟任中共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14.张 顺,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籍贯贵州修文,出生地贵州修文,2006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处处长,拟提名任贵阳市投资促进局(市会展经济促进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15.唐明鸿,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1月出生,籍贯贵州开阳,出生地贵州开阳,1998年10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拟任贵阳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试用期一年)。 16.申冬妮,女,汉族,中共党员,1986年12月出生,籍贯湖南邵东,出生地贵州贵阳,2009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在职公共管理硕士,现任中共贵阳市委党校(贵阳行政学院、贵阳社会主义学院、中共贵阳市委讲师团)人事处副处长,拟任共青团贵阳市委员会副书记(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 17.赵嗣杰,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1月出生,籍贯贵州开阳,出生地贵州开阳,2001年12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处长,拟任贵州清镇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拟提名任贵州清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18.刘 强,男,汉族,中共党员,1980年9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5年10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监测室主任,拟任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拟提名任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19.刘 欢,男,汉族,中共党员,1983年9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5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学士,现任贵阳市卫生健康局综合处处长,拟提名为贵阳市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人选(试用期一年)。 20.皮启荣,男,汉族,中共党员,1975年4月生,籍贯贵州开阳,出生地贵州开阳,1998年10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白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三级调研员,拟任贵阳市投资促进局(市会展经济促进办公室)党组书记,拟提名任贵阳市投资促进局(市会展经济促进办公室)局长(主任)。 21.黄 锋,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3月生,籍贯贵州凤冈,出生地贵州遵义,1992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中共白云区委党校副校长,拟提名任白云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公示时间: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止。 举报受理: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851—12380—1—2 举报网站:贵阳市12380举报网站(网址:http://www.gysdj.gov.cn/12380) 举报短信:18885112380 通讯地址:贵阳市行政中心(邮编550081) 对公示对象有问题反映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便于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并请提供联系方式,我们将严守保密纪律,对反映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 2019年12月31日来源 贵阳日报编辑 杨韬编审 王璐瑶
讯 根据《贵阳市2020年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和《贵阳市妇联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经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考察等程序,确定将罗观同志作为拟遴选人员,现予以公示。罗观,女,布依族,中共党员,1992年11月出生,籍贯贵州清镇,出生地贵州清镇,2015年11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现任中共清镇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一级科员。拟作为贵阳市妇联妇儿工委办工作人员职位遴选人员。公示期为:2020年11月17日-11月23日,共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对象有问题反映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便于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并请提供联系方式,我们将严守保密纪律,对反映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受理举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87988236市第四纪检监察组 86981366市妇联组织联络部 87988613(专用举报) 0851-12380-1-2网站:http://12380.gysdj.gov.cn/信函请寄:市妇联组织联络部 邮政编码:550081贵阳市妇联2020年11月16日#选调生#
文/刘京柱律师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管委会主任文/余垣福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序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该种协议既可能出现在协议离婚场合,亦可能出现在诉讼离婚场合,典型的情形是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合意,应当合法有效。但是,夫妻双方藉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亦层出不穷,由此衍生出大量的离婚当事人一方的债权人诉请确认该种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撤销或代位析产等诉讼。针对该类诉讼,无论是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基础,还是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往往并不尽相同,可谓聚讼纷纭、莫衷一是。01案由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陈良云与裴自飞、施美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979号】陈良云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裴自飞与施美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房屋归属、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约定无效,确认施美英名下的财产及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诉讼费用由裴自飞、施美英承担。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法理上理解,此处的“恶意串通”为主观因素,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以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本案中,陈良云要求确认裴自飞与施美英的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但依据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施美英在离婚时存在与裴自飞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无法证明施美英与裴自飞系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陈良云主张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2.孙岫与王建新、陈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终字第01319号】孙岫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王建新、陈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诉讼费由二人承担。裁判要旨:王建新与陈辉在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均明知孙岫告诉二人为被告的债权纠纷诉讼正在一审法院审理,其二人特别是王建新本人应对该起诉讼的结果有足够的法律预期,现有的证据也并没有显示出王建新与陈辉存在此时签订此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判断王建新与陈辉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不完全以二人的主观认识作为判断标准,依据案件事实的客观标准,即二人离婚时机的选择、财产分割的方式、客观造成的实际效果等因素,本院可以认定王建新与陈辉签订案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构成恶意串通。因王建新与陈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王建新将本应归其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除152.89平方米房屋外)放弃权利,造成孙岫在债权纠纷案件胜诉后王建新本人财产不足以执行的后果。王建新、陈辉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已造成对债权人孙岫合法利益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二)项之规定,王建新与陈辉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实施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将会损害第三人孙岫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依法认定无效。3.彭旺社与陈健、章晓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4316号】彭旺社诉讼请求:1.确认陈健、章晓兰于2012年6月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乙女所有及债务全部由乙男承担的内容无效;2.确认乙男就登记在乙女名下的房产均享有50%的所有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健、章晓兰共同承担。裁判要旨:本案中,陈健对彭旺社的债务产生于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陈健与章晓兰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间正处于彭旺社诉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期间,陈健在该离婚协议中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导致彭旺社在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云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确认的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彭旺社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彭旺社有权请求确认陈建与章晓兰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无效。一审法院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约定无效的认定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约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彭旺社作为债权人的析产诉求属于代位析产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的提起,是因为作为共有人之一的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析产与否、如何析产将直接涉及强制执行的申请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且代位析产后被执行人在共有物上的份额可直接作为执行标的处理。本案已确认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约定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彭旺社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陈健名下的财产份额,若被执行人陈健和财产共有人章晓兰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执行债务,彭旺社方可提起代位析产之诉。故,本案案由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人彭旺社的代位析产之诉在本案中不宜处理。述评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诉请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一般依据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实践中,当事人对恶意串通的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上述裁判观点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不一,有主观标准,亦有客观标准。采取主观标准界定恶意串通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客观界定标准要高。主观界定标准强调对离婚双方目的的证明,而客观标准则注重对债权人债权的实际影响的证明。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无效问题的实质在于对恶意串通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提出的认定标准可兹借鉴,即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02案由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1.林某与黄某、杨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民终167号】林某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黄某和杨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确认黄某放弃家庭共同财产,即位于XX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将该房产全部归于杨某的行为无效;2.本案的费用全部由黄某和杨某共同承担。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且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且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本案中,对林某能否行使撤销权,本院具体分析如下:首先,黄某与杨某原来是夫妻关系,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即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处理,不属于放弃到期债权。其次,《离婚协议书》系黄某与杨某基于其实际情况、各自经济状况及婚后的实际经济需要而协商确定,并非单纯的财产分割,而是涉及包括离婚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在内的、具有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补偿、过错补偿等多种因素在内的具有家庭伦理属性在内的一种综合考量,其既应当考虑双方婚生子女的抚养、双方对于婚姻的忠诚情况,也要考虑到离婚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特殊的经济需求等。本案中虽然黄某与杨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未约定杨某需要向黄某支付涉案房屋的补偿款,但一对婚生子女均由杨某抚养,且杨某需要承担双方夫妻共同债务即涉案房屋的房贷,故本案并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林某在2014年11月就知道了黄某与杨某协议离婚,分割财产的事由,但直至2016年7月15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林某的起诉明显超出撤销权行使的一年期限。综上,一审法院虽然以确认合同效力来处理本案不妥,但处理结果与本院一致,依法可以维持。2.南通市云顶实业总公司与蔡鹏驰、金燕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40号】南通市云顶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云顶公司)诉讼请求:1.确认蔡鹏驰将2204房屋转让给金燕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蔡鹏驰、金燕妮承担。裁判要旨:云顶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提起本案撤销权之诉。关于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主观要件包括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时债务人与受益人均具有恶意。本案中,蔡鹏驰与金燕妮约定2204房屋归金燕妮所有,虽系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约定的条款,但该离婚协议所涉条款系一个整体,具有财产协议与身份关系协议双重属性,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搀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它因素综合考虑。故不宜简单地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云顶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2204房屋的让与明显不合理或具有恶意。本案中,云顶公司虽对蔡鹏驰享有债权,但蔡鹏驰承担的系连带清偿责任,还有其他多位被执行人需对云顶公司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执行完毕。上述离婚协议中,蔡鹏驰也分得一套房产,其也有其他经济收入。综上,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蔡鹏驰及其他被执行人现有资产能否清偿云顶公司主张的债权,亦不足以证明蔡鹏驰将2204房屋让与金燕妮的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条件,云顶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吴美琴与王文林、宋建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5737号】王文林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宋建平与吴美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即三处房产的归属问题);2.本案王文林支付的律师费由宋建平、吴美琴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宋建平、吴美琴承担。裁判要旨: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宋建平与吴美琴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债权债务的约定属于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宋建平放弃涉案房屋中相应的权属并未获得相对应的权益,系无偿放弃房屋产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宋建平签订离婚协议时放弃对涉案三套房屋产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王文林造成了损害,王文林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诉争的三套房屋归吴美琴所有的约定。4.上海众盈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向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3292号】上海众盈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撤销李向东、何雪莲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自愿XX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恢复松江区XX路XX弄(现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登记为李向东、何雪莲名下;2.判令李向东、何雪莲支付众盈联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故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人为相应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是债权人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李向东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将其享有之房产份额归属于何雪莲一方之行为,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且李向东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李向东上述行为已对债权人众盈联公司之债权实现造成损害。5.路丰菊与尚莲荣、尚莲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冀05民终3081号】路丰菊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尚莲荣和尚俊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1、2项;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尚莲荣、尚莲荣承担。裁判要旨:夫妻因离婚而进行的财产分割应依据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体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处分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导致离婚的过错原因、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对家庭的贡献、子女扶养、老人赡养等等众多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是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债务人的放弃、无偿转让及以过低价格转让财产而设立的对债权人的救济制度,其体现的是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上诉人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去衡量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悖离法律制定的目的,无法适用。因此,路丰菊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对离婚协议的撤销权,没有法律依据。6.李进与李绪忠、袁海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8242号】李进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李绪忠、袁海英于2017年8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绪忠、袁海英承担。裁判要旨:李绪忠与袁海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存款、房产、各自债权债务的处理进行了约定。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分割与一般的财产转让有显著区别,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与人身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密不可分。李绪忠将涉案房屋分割给袁海英所有是其与袁海英协商的结果,李绪忠也分得了存款,袁海英需要抚养两个孩子,而李绪忠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的金额也较低。根据李进享有的债权凭证借据,至2015年4月8日借款期满,其没有要求借款人广州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李绪忠立即偿还借款,而是在2015年6月15日通过李绪忠签订新的借条以债的加入方式延续借款至2015年7月15日,而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8250000元并没有被法院所认定,李绪忠、袁海英已于2015年4月27日对离婚财产进行了分割。2017年8月21日《协议书》是依据2015年4月27日《离婚协议书》而签订,故不能以此时间认定李绪忠恶意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现没有充足证据证实袁海英与李绪忠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李进要求撤销《协议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述评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 《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分歧在于对该种协议性质的认定。对此我们较为赞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可适用合同法,进而在满足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时债权人可以援用该权利以保全其债权,但同时亦须兼顾其特殊性,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乃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双方在考虑了双方对家庭的付出程度、离婚后孩子抚养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以后,作出了向其中一方倾斜的财产分割方案,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此,债权人在依据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须对夫妻双方的主观恶意进行举证。作者介绍作者:刘京柱律师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管委会主任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管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法柱网http://www.szfazhu站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玉林仲裁委仲裁员,深圳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拥有27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验,曾供职于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22年,对中国司法程序有深切体察和理解,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在法院工作期间曾荣获个人三等功二次,主审和参审各类案件5000余件。在房地产争议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和传统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颇有专长,在《中国律师》《法律适用》《法学》《法学杂志》《法庭》《法庭内外》等国家级和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硕士论文《房屋买卖纠纷若干争议法律问题研究》被评为优秀论文,与颜宇丹律师合写的《房地产纠纷实务焦点与案例述评》一书即将付梓。作者:余垣福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刘京柱律师团队实习律师中共党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研究领域为民法、公司法,曾获校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入学奖学金 、上海法智特律师事务所奖学金等奖项。法学知识基础扎实,对合同法、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熟练,具有优秀的文字功底和法律思维能力。
据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网站消息,省市党委组织部开展了2019年定向北京大学等23所高校选调优秀毕业生工作。经报名、资格审查、测试、考察、体检等环节,确定了42名拟录用人员(第一批),现予以公示:1.卢少云,男,1986年7月生(33岁),汉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上海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专业。2.田嘉铄,男,1995年2月生(24岁),土家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中山大学地理学(城市与区域规划)专业。3.李本晟,男,1993年4月生(26岁),汉族,共青团员,硕士研究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植物学专业。4.李历仲,男,1992年9月生(26岁),汉族,共青团员,硕士研究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5.陈俊庆,女,1993年12月生(25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西安交通大学物理学专业。6.王宥力,女,1995年11月生(23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7.罗婧婷,女,1994年9月生(24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8.李海平,女,1993年4月生(26岁),汉族,共青团员,硕士研究生,清华大学法律专业。9.刘志华,男,1994年7月生(25岁),土家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清华大学土木工程专业。10.蔡磊,男,1992年11月生(26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11.勾帅帅,男,1995年6月生(24岁),汉族,共青团员,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外政治制度专业。12.肖雪波,男,1993年12月生(25岁),仡佬族,共青团员,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法学)专业。13.蒲静怡,女,1994年2月生(25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14.李冲,男,1992年9月生(26岁),汉族,共青团员,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专业。15.叶智伟,男,1994年7月生(25岁),仡佬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北京师范大学法律(非法学)领域法律硕士专业。16.杨舒然,女,1995年6月生(24岁),苗族,共青团员,硕士研究生,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17.谌文杰,男,1996年1月生(23岁),土家族,中共预备党员,硕士研究生,中央财经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18.郑豫,女,1995年2月生(24岁),苗族,共青团员,硕士研究生,中国农业大学农业资源利用专业。19.苏俊杰,男,1993年9月生(25岁),土家族,共青团员,硕士研究生,东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20.吴婷,女,1992年3月生(27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东南大学美术学专业。21.柯兴,男,1993年8月生(25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东南大学水利工程专业。22.吴经杨,男,1993年4月生(26岁),侗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浙江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23.姚远,女,1995年11月生(23岁),侗族,共青团员,硕士研究生,复旦大学新闻与传播专业。24.谢志浩,男,1992年10月生(26岁),白族,中共预备党员,硕士研究生,同济大学建筑学专业。25.王登恒,男,1991年3月生(28岁),苗族,中共预备党员,硕士研究生,同济大学建筑学专业。26.李绍松,男,1991年10月生(27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厦门大学结构工程专业。27.张军,男,1993年10月生(25岁),汉族,中共预备党员,硕士研究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材料学专业。28.龙辣,女,1995年9月生(23岁),彝族,共青团员,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可持续发展管理专业。29.赵雪梅,女,1996年2月生(23岁),布依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中山大学英语专业。30.谭丽,女,1997年3月生(22岁),汉族,共青团员,大学本科,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31.安谧,男,1997年6月生(22岁),侗族,共青团员,大学本科,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安全专业。32.邹宝利,男,1997年8月生(21岁),仡佬族,共青团员,大学本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对抗技术专业。33.张长宇,男,1997年8月生(21岁),汉族,共青团员,大学本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软件工程专业。34.冉叶灿,男,1998年5月生(21岁),土家族,群众,大学本科,西安交通大学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35.佘世超,男,1992年9月生(26岁),汉族,共青团员,大学本科,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36.杨钮,女,1996年4月生(23岁),汉族,共青团员,大学本科,北京大学广告学专业。37.杨月娇,女,1995年4月生(24岁),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清华大学法学专业。38.陈娇,女,1997年7月生(22岁),汉族,共青团员,大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39.吴晓芬,女,1995年8月生(23岁),苗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专业。40.张琴,女,1996年4月生(23岁),穿青人,群众,大学本科,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专业。41.许君娴,女,1996年4月生(23岁),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上海交通大学资源环境科学专业。42.曾青,女,1997年1月生(22岁),汉族,共青团员,大学本科,厦门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上述42名人员将公示5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到贵阳市市直单位和所辖区(市、县)报到,并由相关市直单位和区(市、县)委组织部协助办理录用手续。监督电话: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 0851-87988909来源:多彩贵州网记者:邵梦洋
经白云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下列同志进行任前公示(排名不分先后)。1.张磊,男,汉族,中共党员,1988年1月出生,籍贯山东邹平,出生地山东邹平,2013年9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现任中共白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白云区监察委员会一级科员,拟任白云区麦架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2.陆明清,女,汉族,中共党员,1987年2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龙里,2010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艳山红社区党建工作部部长,拟提名任白云区艳山红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3.施尚俊,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9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0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铝兴社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15年2月任副科级,拟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党委委员、副书记,拟提名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4.李德惠,女,布依族,中共党员,1986年5月出生,籍贯贵州平塘,出生地贵州平塘,2010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管理学学士),现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综合办公室主任,拟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党委委员,拟提名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5.叶金晶,女,汉族,中共党员,1989年2月出生,籍贯福建三明,出生地福建三明,2013年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管理学学士),现任白云区纪委信息中心九级职员,拟任白云区都新社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6.李筑娟,女,汉族,1983年8月出生,籍贯山东淄博,出生地贵州贵阳,2009年5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中共白云区委办公室信息中心副主任,拟提名任白云区都新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7.张群,女,汉族,中共党员,1975年11月出生,籍贯贵州晴隆,出生地贵州晴隆,1994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艳山红社区党委委员、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武装部部长(兼),2014年11月任副科级,拟提名任白云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招商服务部部长(试用期一年)。8.刘志华,男,汉族,中共党员,1987年7月出生,籍贯贵州修文,出生地贵州修文,201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文学学士),现任白云区纪委信息中心九级职员,拟任贵阳白云城市运营维护投资有限公司专职纪检员(试用期一年)。9.陆拯吉,男,彝族,中共党员,1984年12月出生,籍贯贵州盘县,出生地贵州盘县,2009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现任白云区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办公室联络科科长,拟任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专职纪检员(试用期一年)。10.王东进,男,汉族,中共党员,1987年11月出生,籍贯贵州桐梓,出生地贵州桐梓,2012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中共白云区委办公室信息中心微政务科科长,拟任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专职纪检员(试用期一年)。11.朱兴福,男,汉族,中共党员,1980年1月出生,籍贯贵州毕节,出生地贵州毕节,2001年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工程硕士),现任白云区城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正科级),2014年12月任正科级,拟提名任白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12.罗应军,男,侗族,中共党员,1978年9月出生,籍贯贵州凤冈,出生地贵州凤冈,2004年4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中共白云区委组织部副部长,白云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兼),2017年3月任正科级,拟任中共白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3张波,女,汉族,民革会员,1972年3月出生,籍贯四川壁山,出生地贵州贵阳,1992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中共白云区委党史研究室(政策研究室)副科级干部,2011年1月任副科级,拟提名任白云区归侨侨眷联合会秘书长。14.丁涛,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6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2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贵阳白云城市运营维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0月任副科级,拟任白云区大山洞社区党委委员,拟提名任白云区大山洞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15.于长江,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7月出生,籍贯河南杞县,出生地湖北荆州,1994年10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部长,2017年4月任正科级,拟任白云区艳山红社区党委委员、副书记,拟提名任白云区艳山红社区服务中心主任。16.李宇,女,汉族,中共党员,1980年12月出生,籍贯贵州清镇,出生地贵州普安,2000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党委副书记、社区服务中心主任,2016年10月任正科级,拟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党委书记。17.陈鹏,男,布依族,中共党员,1980年1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1998年1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铝兴社区党委副书记、社区服务中心主任,2017年4月任正科级,拟任白云区铝兴社区党委书记。18.莫博杨,女,布依族,中共党员,1981年9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6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农业推广硕士),现任白云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招商服务部部长,2017年3月任正科级,拟任白云区都新社区党委委员、副书记,拟提名任白云区都新社区服务中心主任。19.黄涌波,男,汉族,中共党员,1976年12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1997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7年7月任副科级,拟任白云区都新社区党委委员、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张铁,男,汉族,中共党员,1982年1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6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纪委信息中心主任,2017年4月任副科级,拟任贵阳白云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专职纪检员。公示时间: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9日止。如对公示对象有问题反映的,请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等方式,在公示期间向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反映。举报电话:0851-84616859;举报短信:15285118871;通讯地址:白云区行政中心(邮编550014)。
经白云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下列同志进行任前公示(排名不分先后)。1.张磊,男,汉族,中共党员,1988年1月出生,籍贯山东邹平,出生地山东邹平,2013年9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现任中共白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白云区监察委员会一级科员,拟任白云区麦架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2.陆明清,女,汉族,中共党员,1987年2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龙里,2010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艳山红社区党建工作部部长,拟提名任白云区艳山红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3.施尚俊,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9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0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铝兴社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15年2月任副科级,拟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党委委员、副书记,拟提名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4.李德惠,女,布依族,中共党员,1986年5月出生,籍贯贵州平塘,出生地贵州平塘,2010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管理学学士),现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综合办公室主任,拟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党委委员,拟提名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5.叶金晶,女,汉族,中共党员,1989年2月出生,籍贯福建三明,出生地福建三明,2013年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管理学学士),现任白云区纪委信息中心九级职员,拟任白云区都新社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6.李筑娟,女,汉族,1983年8月出生,籍贯山东淄博,出生地贵州贵阳,2009年5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中共白云区委办公室信息中心副主任,拟提名任白云区都新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7.张群,女,汉族,中共党员,1975年11月出生,籍贯贵州晴隆,出生地贵州晴隆,1994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艳山红社区党委委员、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武装部部长(兼),2014年11月任副科级,拟提名任白云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招商服务部部长(试用期一年)。8.刘志华,男,汉族,中共党员,1987年7月出生,籍贯贵州修文,出生地贵州修文,201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文学学士),现任白云区纪委信息中心九级职员,拟任贵阳白云城市运营维护投资有限公司专职纪检员(试用期一年)。9.陆拯吉,男,彝族,中共党员,1984年12月出生,籍贯贵州盘县,出生地贵州盘县,2009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现任白云区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办公室联络科科长,拟任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专职纪检员(试用期一年)。10.王东进,男,汉族,中共党员,1987年11月出生,籍贯贵州桐梓,出生地贵州桐梓,2012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中共白云区委办公室信息中心微政务科科长,拟任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专职纪检员(试用期一年)。11.朱兴福,男,汉族,中共党员,1980年1月出生,籍贯贵州毕节,出生地贵州毕节,2001年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工程硕士),现任白云区城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正科级),2014年12月任正科级,拟提名任白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12.罗应军,男,侗族,中共党员,1978年9月出生,籍贯贵州凤冈,出生地贵州凤冈,2004年4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中共白云区委组织部副部长,白云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兼),2017年3月任正科级,拟任中共白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3张波,女,汉族,民革会员,1972年3月出生,籍贯四川壁山,出生地贵州贵阳,1992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中共白云区委党史研究室(政策研究室)副科级干部,2011年1月任副科级,拟提名任白云区归侨侨眷联合会秘书长。14.丁涛,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6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2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贵阳白云城市运营维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0月任副科级,拟任白云区大山洞社区党委委员,拟提名任白云区大山洞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15.于长江,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7月出生,籍贯河南杞县,出生地湖北荆州,1994年10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部长,2017年4月任正科级,拟任白云区艳山红社区党委委员、副书记,拟提名任白云区艳山红社区服务中心主任。16.李宇,女,汉族,中共党员,1980年12月出生,籍贯贵州清镇,出生地贵州普安,2000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党委副书记、社区服务中心主任,2016年10月任正科级,拟任白云区白沙关社区党委书记。17.陈鹏,男,布依族,中共党员,1980年1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1998年1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铝兴社区党委副书记、社区服务中心主任,2017年4月任正科级,拟任白云区铝兴社区党委书记。18.莫博杨,女,布依族,中共党员,1981年9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6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农业推广硕士),现任白云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招商服务部部长,2017年3月任正科级,拟任白云区都新社区党委委员、副书记,拟提名任白云区都新社区服务中心主任。19.黄涌波,男,汉族,中共党员,1976年12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1997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7年7月任副科级,拟任白云区都新社区党委委员、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张铁,男,汉族,中共党员,1982年1月出生,籍贯贵州贵阳,出生地贵州贵阳,2006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白云区纪委信息中心主任,2017年4月任副科级,拟任贵阳白云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专职纪检员。公示时间: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9日止。如对公示对象有问题反映的,请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等方式,在公示期间向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反映。举报电话:0851-84616859;举报短信:15285118871;通讯地址:白云区行政中心(邮编550014)。来源:白云区融媒体中心编辑:赵子滟编审:吴亚鹏
2021法硕考试大纲预计于9月上旬公布,相较往年时间提前,备考的同学可以更早的根据大纲的变化进行有针对性调整。考试大纲主要列举了考查的主要内容和题型、分值分布等。能够帮助考生从整体上把握法硕考试的趋势和方向,便于考生高效、积极备考。总体来看,根据往年的经验,法硕考试大纲总体是稳定的,每年根据法律的修改和司法实践进行少部分内容的补充或调整。同学们在新大纲发布之前仍然可以参考2020年的大纲进行备考,但由于今年《民法典》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布,算是今年法硕考研关注的两个焦点。因此对于民法学大纲的调整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予以重点关注。具体而言,考研大纲删除的考点在当年的考试当中不会再考查,而经过调整的考点主要是知识点的逻辑关系发生变化或者新增部分的知识点,调整或者新增的知识点并非一定会在当年的法硕考试当中出现,但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考试题型会保持相对稳定,以便继续检验新的考查体系的效果。因此同学们无需担心新大纲的变动会影响备考的方向和计划,主要还是需要关注历年考试的重难点。 根据往年经验,刑法学大纲的变化主要是分则新增罪名,总则逻辑顺序调整。由于近几年国家只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十)》,因此刑事法律方面变化不大,主要是司法解释方面有了一些新增规定2021年法硕刑法学的考试大纲变化幅度不大,总体上会保持稳定,。在主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新的刑法学考纲内容可能会发生如下变动:变化一:重点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程,更要注意结合社会热点问题的考查方式。比如,结合“重庆万州大妈抢夺方向盘案”对不作为犯罪构成条件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考查;结合《民法典》中对人格权“尊严死”规定考查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 结合“贵阳小孩高空抛灭火器案”对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考查;结合近几年暴力、“暴力软”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对非法拘禁、绑架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考查;结合新冠疫情对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涉及相应犯罪的考查;保险诈骗罪的考查;结合近年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的对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考查等。变化二:了解2019年生效的相关司法解释。了解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9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变化三:关注可能新增的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侮辱国旗国歌罪。
我叫罗占林,是白云区沙文镇蒙台村驻村第一书记。2018年3月,我来到蒙台村驻村,这里位于白云区沙文镇北部,耕地面积约为1200亩,全村3个村民组,有村民220余户。过去,因村“两委”班子战斗力不强,带头作用发挥不好,导致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村民收入来源单一,大多只种植水稻、包谷等传统农作物,还有不少土地被撂荒闲置,产业发展令人堪忧。如何带领蒙台村民增收致富?这成了我驻村后亟待解决的问题。后来,通过走访摸排、召开座谈会,大家一致同意动员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将传统作物换种成生长周期短、见效快的香菇、香葱、香菜“三香”产业。“这些卖不出去怎么办?你们免费发种子给我们种,我们也不敢种哦!”面对部分村民的怀疑和担心,我向镇政府申请到近7万元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种植经费,购买蔬菜种子、化肥等免费发放给村民,再由专业合作社牵头统筹指导,同时,我多次带领驻村队员、村干部与相关企业沟通洽谈销路。有了技术、资金,在当地群众的精心培育下,蒙台村的“三香”产品产销两旺。目前全村“三香”产业占地60余亩,产业大棚发展至41个。罗占林(左二)走访村民了解情况回想起“三香”产业发展的点滴,我百感交集。今年遇到的一件事,也令我很有感触——走访时听到群众反映一村民家的小孙女迟迟未上户口,以致于上不了幼儿园。罗占林(左)协调村民家孩子入读幼儿园事宜原来,这名小女孩的父母未进行婚姻登记,后又因感情破裂分手,孩子一直跟其爷爷相依为命。老人家文化程度不高,且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孩子的户籍问题并未加以重视。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向沙文派出所咨询了相关政策,并协调派出所积极解决,将孩子户口先落在沙文镇“便民利民公共户”上,再经程序将户口迁入蒙台村。眼下,小女孩已顺利入读幼儿园,并在沙文镇卫生院建立了健康档案,接种了相关疫苗。我们还定期对其进行回访,送去衣物、文具等慰问物资,同时,对接联系区民政局对小朋友开展临时救助,进一步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罗占林介绍蒙台村发展情况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教育是最好的出路,帮助适龄儿童入园、入学,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更相信,迎接孩子们的将是更美好的未来。【人物小传】罗占林,男,1987年生,籍贯安徽。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毕业,2012年参加工作,先后任职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中共白云区委办公室、中共白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7月起,担任白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杨唯 整理编辑 谢静静编审 尹长东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