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规范性问题已经成为哲学研究的热点,关于规范性的基础和本质的研究也出现了许多理论与流派。其中,对规范性理论的建构论解读是最为重要的路径之一。学界一般将这种研究路径追溯到康德,而对康德哲学进行建构论解读最早是由罗尔斯开启的。但是,在规范性视野下,康德哲学内部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促使布兰顿等人将规范性的建构论研究从康德推进到黑格尔。通过详细阐发黑格尔哲学,布兰顿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范性理论。罗尔斯对康德哲学的建构论解读罗尔斯对康德的建构论阐发最早是在与合理直觉主义的对比中形成的。合理直觉主义是莱布尼茨等人持有的一种道德理论,认为我们道德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一个先在的道德秩序,这一秩序建立在各个对象的关系之上,并且不依赖于个人及社会,单凭理性推理就能发现。它是一个“先于或独立于关于人、社会以及道德学说公共社会作用观念的道德价值秩序”。事实上,这是一种道德实在论的立场,莱布尼茨认为其可以有效防止怀疑主义、自然主义的威胁。然而,罗尔斯认为康德的“自律”概念恰恰反对这种所谓的合理直觉主义。对于康德来说,要想真正实现道德行动,作为实践理性能力的意志本身必须完全根据无条件的法则来确定,而不能有任何经验因素的参与。正是由于意志的规定根据是无条件的道德法则,而不是偶然的经验条件,因此,人类不是凭借着自然因果性行动,而是在规范条件下自由行动。人类的行动本质上只能是由规范决定的行动,而规范在概念上是明确的。这样一来,理性人就是按照规范的概念来行动的,人类活动也就必然是概念性和规范性的。对于康德来说,范畴与无条件的道德法则构成了经验世界和自由行动的规范,但它们并非是由外部世界强加给人自身的,而是由人“主观”产生的。范畴作为经验成其可能的客观条件完全是自发的,是一种“自己产生表象的能力”。作为纯粹概念,范畴不能产生于经验,因而不能由对象规定,相反,范畴规定对象。正如纯粹直观形式不是外在于主体的形式,而是我们一切直观的主观条件,纯粹概念或范畴同样不是对外在形式的感知,而是人类经验的主观条件。也就是说,范畴塑造了现实世界,它们是具有客观有效性的主观思维条件。类似地,无条件的道德法则在客观上也是有效的,同样可以规定可感知的现实世界。但是,道德法则本身决不能凭经验得出,因为如果规定意志的道德法则是经验性的,那么意志就没有了自主性,人们的行动就会是非自由和非道德的。康德认为,决定行动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作为规律的客观条件,另一个是作为目的的主观条件,只有当这两个条件重合时,人们才会产生道德行为。从康德到社会化的黑格尔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责难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已经开始。目前,学界已证明了理性本身作为价值与规范来源的诸多悖谬之处。但是,真正从规范性视野解释清楚为何必须从理性自律的康德走向社会化的黑格尔的代表人物当属布兰顿,他对康德规范性理论提出了两点批评。首先,康德没有“对规定经验的概念的确定性条件进行充分的研究”。也就是说,他没有对概念如何能够把规范加之于经验之上进行说明。布兰顿认为,黑格尔继承康德哲学的根本之处在于对概念规范性的承诺。行动正确与否要受到概念的评估,要由“个体在执行该行为时隐含的约束自己的规则或规范所决定”。康德把以前哲学家注意分析物理事实和精神事实的本体论视角转移到区分事实与价值的义务论视角上来,并把理解概念规范可能性的性质和条件作为哲学的中心问题。但是,康德认为概念规范与经验之间的关系是僵死的、静态的,黑格尔则认为概念内容产生于应用概念的过程,从而使概念具有动态的规范意义。其次,康德没有解决概念规范的起源问题。依据康德道德哲学的内容,道德法则和道德责任不免发生冲突。布兰顿认为,这是没有把概念规范看作起源于互相承认的社会的结果。康德认为作为道德责任依据的自由是先验自由,任何坚持自由与道德责任有关的主张,即把自由看作抉择善恶的能力,都不会把先验自由等同于理性自由。而如果放弃理性自由,也就意味着放弃自律的观念。布兰顿认为,只有实用主义化的黑格尔才能克服康德二元论的困境,只有把社会看作价值与规范的来源才能正确地说明规范性问题。建构论视域中的黑格尔规范性理论在对《精神现象学》的解读中,布兰顿承认黑格尔是一个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认为他发展了一种基于不相容关系的弱的整体论。所谓不相容,实际上是一种实质不相容,即黑格尔所讲的确定性的否定。黑格尔极为重视概念在哲学体系中的作用,一方面,黑格尔把概念看作存在的本质,认为存在只是概念的外化。另一方面,黑格尔认为概念内部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且全部概念构成一个整体,概念只有在相互联系中才能得以实现。由此,布兰顿发展出了黑格尔关于规范理论的两个基本思想。第一,作为事物本质的概念具有规范事物发展的作用。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我们是通过一种能够使用概念的能力与其他生物区别开来的,概念不是事物的观念图示,而是我们正确理解事物的规则。黑格尔所代表的客观唯心主义的一个基本主张就是思维与存在同一,即思维的逻辑结构与存在的逻辑结构是同一的。人只有通过思维才能把握现实世界,而对现实世界进行思维的把握就是通过概念来认识世界。这样一来,在概念之外别无他物,黑格尔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由概念构造的世界图景。第二,基于不相容关系的弱的整体论是一种推理主义。确定性的内容只有通过相互关系才能实现。任何直接的知识都不具有真理性。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就对感性确定性进行了批判,认为我们不能真正认识直接的感觉经验,这种直接性的知识不过是没有任何规定性的个别而已,真正的知识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获得。这充分体现了黑格尔逻辑学的特点,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没有任何孤立的个体,也没有任何孤立的逻辑概念。黑格尔在继承康德哲学关于概念的重要解读时,一方面对作为整体的概念之网作了推理主义解释,另一方面对康德哲学进行了社会化的发展。布兰顿把黑格尔对康德哲学的社会化发展称为“规范的去先验化”。他指出,黑格尔并不把认识看作个体独立的经验判断,而是视其为特定时代的社会规范的产物。主体在进行判断和行动时,总是已经卷入互相斗争与交流的具体社会情境中。认识的真理性和确定性无非是按照当前存在的社会规范建立起来的。主体所具有的概念思维,不是独立于客体的先验的结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至此,黑格尔把康德的先验原则都转化为了社会制度。既然知识是特定时代的社会规范的产物,那么关于规范性的说明必须引入“历史”的因素。黑格尔哲学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就是将历史纳入哲学体系中。这使得各个逻辑概念不是僵死的抽象物,而是构成了一幅动态发展的逻辑之网。如前文所述,规范的形成是主体间相互斗争和交流的社会过程。某个规范的建立是过去承认的结果,先前的承诺对主体具有某种约束力,而未来需要对过去实践的正确与否负责。也就是说,过去建立了某种概念规范,未来则通过管理对过去的实践作出评估。这就把社会中的规范纳入一个动态的历史背景中,使特定社会产生的某种规范不至于成为一个抽象的原则。综上,虽然康德对概念的理解提供了必要的规范性视野,但是布兰顿不满康德将先验原则固化在个人范围内,他借助黑格尔思想资源形成了通过相互承认的社会实践塑造规范地位的理论。在布兰顿对黑格尔的建构论解读中,推理、社会和历史三个因素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主张规范与价值是社会历史过程的建构结果。(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马晨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官方微信公众号cssn_cn
近期,湖南一位教授提出的关于“英人英语源于湘西”的观点和他有关人类早期历史的著作,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不少人对这一观点多有讥讽,认为这违反了基本常识,过于耸人听闻,没有历史依据。该教授所做的语言比较也相当生硬和简单,根本不可能作为英人英语源于湘西的证据。笔者认为,在这种议论背后,关于规范学术研究的话题值得重视。首先,该教授的观点在受到舆论讥讽和批评的同时,显然也没有得到相关方向的学术共同体认可。他的观点虽然有其同好,但多数相关领域的学者显然无意把他的观点作为一种独到的学术观点进行认真讨论。这显示了该教授和与他有关的一些关于人类上古历史研究,显然并没有得到社会的理解,相关领域的学术共同体也没有将其纳入本学科的领域之中。其次,人们难免对该教授的学术动机有所质疑。如他本人所在的地域与他的研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免让人有所猜测和联想。人们可以不必怀疑该教授的真诚态度和对于自己观点的坚信,但客观审视他在著作和许多发言中这些关于“湘西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发源地”的观点,显然其证据比较薄弱。这些论述显然和一般学术共同体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有着极大差异,而且该教授的论说,也无意在领域相关的学术共同体中进行探讨。因此,这些都导致其论说必然受到公众的质疑。一方面由于他原本的学术背景与这些领域差距很大,进入这一领域后又没有对过往的学术积累有更多的认知;另一方面他的这些论断提出之后,也没有和关于人类起源的主流说法进行学术探讨或争论,而是不断地提出这些相当耸动的观点。因此难免被认为是缺少实际价值和意义的所谓“民科”,也根本上难以被认为是一种严肃的学术研究。第三,我们不必怀疑这位教授的动机,但其论断的粗率和简化却让人们的质疑有正当的理由。实际上,现代以来这样的猜想式的揣测层出不穷,在西方也有不少以渲染西方优越为目的的关于人类起源的猜想式讨论。这些基于西方中心主义的讨论,不断为严谨扎实的学术探讨所超越。随着中国的发展,一些人也希望由人类的起源问题来彰显自身文化和地域的独到及优越。也确实有些学术爱好者基于相当善意的愿望,和对于自己地域的高度热爱提出一些难以为学术共同体所接纳的“惊人之论”。笔者多年前就看到一位英语教师关于英语汉语同源的文章,他的比较显然不是基于人们常用的语言学方法,而是来自对于语音相似性的强行解说。这些观点显然不可能进入固有学科的学术讨论。与之相似,前述教授的观点在没有证据链的情况下,必然会被质疑是生硬地为特定地域的价值背书,这些缺少规范性的表述,也难免受到公众和媒体的讥讽。现在看,这样的观点,其实是想要迎合某种潮流和时尚,却由于过度地夸大而偏离了基本的学术规范,最后受到社会的普遍拒绝。这说明学术研究不是不允许提出创新和有独到见解的观点,关键是这种观点是建立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一定要进入学术共同体讨论的范围之内,而不是片面追求一些耸人听闻的效果。我们无意怀疑该教授的诚意和善意,但更希望他的工作能够在学术的规范之内进行。(作者是北京大学教授)
解放军报讯特约记者裴玉辉、记者邵龙飞报道:由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组织撰写的《军事术语规范化研究》一书近日出版。这项研究成果的推出,填补了我军军事术语规范化研究的空白,对于新时代推进军语规范化理论研究,服务军语规范化工作实践,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目前,该书被列入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军语是军人在作战、训练及其他行动和工作中使用的标准用语,是统一军队认知、协调部队行动的基本工具,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军事术语规范化研究》是我军第一部军语规范化研究的学术著作,是研究人员多年来基于军语基础理论,结合军语工作实践,研究军语规范化问题的总结性成果。该书主要分为4个部分,探讨了军语编纂规范化的特点规律,提出了军语研究规范化的原则要求,梳理了军语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经验,探究了军语使用规范化的具体方法。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王逸涛、裴玉辉)由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承担、作为“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重要组成的《军事术语规范化研究》近日出版发行。这一成果的推出,填补了我军军事术语规范化研究的理论空白,对于新时代推动军语规范化理论研究,服务军语规范化工作实践,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据项目撰写人杨鲁研究员介绍,军语作为军人在作战、训练及其他行动和工作中使用的标准用语,是统一军队认知、协调部队行动的基本工具,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成果是我军第一部军语规范化研究的学术著作,是研究人员10年来基于军语基础理论、结合军语工作实践,研究军语规范化问题的总结性成果。主要分为“军语编纂规范化”“军语研究规范化”“军语管理规范化”“军语使用规范化”四部分,探讨了军语编纂规范化的特点规律,提出了军语研究规范化的原则要求,梳理了军语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经验,探究了军语使用规范化的具体方法等。编辑:韩松豫
科技论文是科研成果的体现,作者要用科学的逻辑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那就必须学会科技论文的写作。作者要写出优质的文章,需要认真领会优质文章的内涵,应把细致严谨的态度落到实处,不断学习和积累,注重文章的条理性和规范性。对于缺乏写作经验的作者,达晋编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为参照标准对文稿进行反复地修改,从而突出文稿的创新点,使文章更加有条理,更加规范。一、凝练题名。要根据全文的内容来定题名,切忌生搬硬套或模仿其他文章的题名。作者在完成文稿后,要从突出核心观点的思维去凝练文章的题名。作者可以给自己设问,这类文章,读者看到以后最关心的是什么,用什么词能够表达出最核心的观点,又不会显得空泛和夸大。这样设想并反复斟酌后,确定题名,使其能够清晰表达出文章的思想和观点。二、对摘要和关键词的加工。摘要是对文章的简单介绍,包括了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结论等部分 。有很多作者对摘要的撰写不重视,应该放在引言里的文字,却写在了摘要里边,甚至与引言重复。有些摘要模仿别人的,并没有对全文进行扼要的概况,有些摘要方法部分过于简单,甚至整个摘要只有两句话,难以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还有许多作者不重视关键词的选取,没有体现文章的主要线索,要么意义宽泛,没有检索价值,要么是一些不规范用词,非专业术语。作者要重视摘要和关键词部分的撰写,要认真梳理全文的内容,按照研究的目的、研究的方法、研究的重点和研究的结论这个结构,简明地概况文章的核心内容,力求给读者一个目的明确、问题清晰、方法详尽可靠、分析到位、推理严谨的印象。关键词的选取,要反复推敲,力求选取与主要内容相关的专业词语或词组。三、对引言进行雕琢。引言作为正文的引出部分,是必不可少的。一般引言应该包含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同行研究、存在问题等内容,需要简要介绍技术方案、研究范围、研究方法、主要结果、主要结论和创新点。在实践中,很多作者并没有重视引言部分的写作,要么没有相关的文献研究,要么只有罗列别人的研究而没有点出其创新点,有些没有谈到研究的范围、研究的方法和存在的问题,有些甚至看不出其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作者在撰写引言时,需要提醒自己,已有的文献研究写了没有,收集的资料是否全部精炼的囊括进去了,有没有阐明研究的背景和研究的目的,研究的范围和技术方法等有没有交代清楚,最后有没有点到主要的创新点和结论。还要注意的是,引言部分对创新点的论述要符合实际,慎用“弥补了研究的空白”这类浮夸词语。有的作者在知网数据库中以输入某篇名为例进行搜索,却发现研究者不多,因此在引言中谈到该课题仍剩有很多研究的空白。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作者搜索的只是知网期刊数据库,搜索的范围就很有限,不能说明此类研究不多的现象。另外,引言里不加概况,大段摘引已有研究的摘要也是不恰当的。四、完善论文层次结构、注重讨论部分的加工。一般期刊对层次结构都有要求,例如提倡一级、二级、三级标题后,不提倡用四级标题。在谋篇布局中,要有意识地安排正文的结构,前后要对应,提出问题就要有相应的对策解决。同时,要对章节标题进行概括,使读者能够快速把握该层次的内容,提起阅读的兴趣。另外,要细细斟酌文章的讨论部分。讨论部分着重回答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可以体现文章的创新性和严谨性。不能混淆讨论和结果部分的概念,要清晰地把讨论的内容表达出来。讨论部分应该包含对论文的研究结果和结论的说明,对方法、数据和指标的解释;还要预测未来的发展方向等。要做到这些,就需要作者注意细节,把文章讨论结果和文献资料结合起来,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五、语言文字要通顺,参考文献要规范。完成文章后,最好要通读全文、细读每个章节、复读全文三个步骤。通读全文,从题名开始,围绕核心观点看看论证是否充分、通顺。然后反复细读每个小节,站在读者的角度,看标题是否凝练、结构是否合理,对素材的解释有没完整,有没错别字等。参考文献要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各个期刊也有各自对参考文献的要求)规范著录,详细核对出处,不能随意引用。
共青团中央有态度 有温度 全网青年都在关注导读2月27日,教育部印发通知,分别就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更加严格的规范性要求。看完通知,有人开始担心自己的毕业问题...…昨天,话题#教育部发文加强研究生管理#登上微博热搜。教育部发文,加强研究生管理2月27日,针对个别招生单位和人员招生违规、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现象,教育部印发通知,分别就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更加严格的规范性要求。其中包括,对考研自命题规范管理: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重点加强命题审核和试卷命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命题人员培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近期很多同学面临着考研调剂和复试的问题,其中也特别提到了考研招生工作:考研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任何人不得改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择优录取,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六月还有一批同学即将发表论文和毕业,在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上:重点要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要健全完善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不仅对研究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也特别强调了导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要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此外,针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与保障,教育部近期将组织重点督查:要加大专项检查、抽查、盲评等质量监督手段使用力度。对违规违纪和师德失范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网友热议:是对努力读书的人的慰藉吧通知一出,网友展开热议,有人点赞↓↓↓有的网友开始分享自己的导师↓↓↓也有人担心起了毕业↓↓↓还有网友强调需要加强管理↓↓↓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转发点赞转载请联系授权校 审 | 肖 健 编 辑 | 甄露露(邯郸市肥乡区委宣传部)
(一)提高站位,持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聊城市委市政府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将严格落实《聊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机制等内容,写入了《中共聊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2020年初,市政府常务会议认真研究通过年度法治建设计划,其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进行了深入部署。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覆盖、达到“应审必审”。市政府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稿,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二)强化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施行以来,汇编入手册,作为案前工具书,认真学习研究,深入贯彻落实,不断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意识。将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了审核流程和有关报送材料要求之中。(三)健全机构,配齐配强专门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配置。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由市司法局承担,设置了备案审查科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配备了3名专职合法性审核人员,其中,2名硕士研究生,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经过了公职律师培训,即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市政府各部门设置或明确了合法性审核机构。各县(市区)司法局也设置了备案审查科或者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四)提升技术,全力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动能转换。近年来通过召开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举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业务培训等方式,对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认真解读,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管和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进行深入学习。2020年,组建了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进一步壮大了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队伍。通过成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新型法律智库的形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水平。(五)加强清理,为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产权促进市场统一扫清制度障碍。积极参与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清理活动,参与涉及民法典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先后出台通知和方案等,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不利于所有制平等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2020年度市县共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33件。2020年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9件。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共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39件。各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29件。【来源:聊城市司法局】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法制网记者 张维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通知》强调,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通知》要求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认真评估论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公布不得作为管理依据《通知》强调,严格审核把关。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保证。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和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坚持集体审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通知》指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责任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强化备案监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党委、人大、政府等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探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加强督查考核。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通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要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的,及时进行修改;不需要修改的,做好继续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法制网北京5月31日讯
来源:光明日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举措。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构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基础制度,实实在在推进了改革举措的深化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赋予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范围。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出台文件”“出台违法文件”的乱象,甚至出现“复婚不能办酒席”“职业资格认定复活”等“奇葩红头文件”的现象。这些文件有的曲解了中央精神,有的违反了上位法,有的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正在于从源头处规范权力的行使,从依据上杜绝违法行政的可能。此次出台的《意见》从四个环节着手建立完善文件合法的防火墙:在文件起草环节,编制主体清单,要求谁起草谁审核,明确“谁有权制定文件”;在合法性审核环节,规定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的方式代替审核;在事后备案环节,要求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群众可就处罚规定引用的文件依据一并提出审核建议,法院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核。从制度层面而言,《意见》的规定环环相扣,可谓是对违法文件问题的釜底抽薪。权力的行使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法治规范制约。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正是要通过设置层层防线,杜绝权力依据上的不合法因素。就此而言,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将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进行到底,让全面深化改革永不止步,就必须在治国理政中坚持法治思维,这有赖于各级党委政府学懂悟透中央决策部署的宗旨和目的,抓住政策和制度的本质和真意,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有关各方面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等权力行使的依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合法合规,让党和政府的好政策既落到实处,又恰到好处。(作者:丹杨,系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不少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话音刚落,近期一系列指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的监管动作便接踵而至。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在新形势下,保荐机构应积极转变执业思路,从单纯重视财务指标到关注核心竞争力,从提高“可批性”到保证“可投性”,从选择性披露到主动披露,从“带病闯关”“任性撤单”到主动归位尽责、强化执业操守。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正积极研究完善相关制度规则,提升保荐业务监管的规范性、标准化水平。同时,考虑进一步研究优化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制度。“点名”发出新信号:提高保荐质量种种迹象表明,督促机构提高保荐质量成了近期证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4月1日,科创板申报企业国力科技披露的首轮问询回复引发市场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问询函中就“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提问,并置于“问题1”的重要位置。此前,科创板申报企业国光电气也在首轮和二轮问询中被问及“保荐机构执业质量”相关问题,当时还放在问询函中相对靠后位置。另外,证监会网站于4月6日将38份监管决定书集中挂网,仅IPO项目就有超30名券商保荐代表人被“点名”。专家分析,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保荐机构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看门人”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从只关注审核转向更加关注市场,从提高“可批性”到保证“可投性”。“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的症结在于部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注册制的理解不到位,对发行人价值判断能力不足。”华泰联合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张雷说,注册制发行条件无一例外地与市值密切相关,因此投行最重要的工作是价值发现和价值判断,帮助发行人以合理价格进行证券化或融资。投行应逐步从被动“跟投”转向主动“投资”,从单纯通道业务模式转向“保荐+投资”模式。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看来,注册制下,保荐机构的工作重点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一些投资银行的关注点仍停留在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上,对其核心竞争力不够重视,这与投资银行的内部组织方式及二级市场的定价体系扭曲有关。“近几个月,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股价结构迅速发生变化,二级市场定价体系扭曲现象得到快速纠正。新股IPO过程中来自二级市场的压力开始显现,将倒逼投资银行内部的组织再造和理念重塑。”尹中立说。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认为,在注册制环境下,投资银行的工作重心将从只关注审核转向更加关注市场,从政府与企业的中间人回归市场中介本源,价值发现能力、价格发现能力、尽职调查能力、发行承销能力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投资银行在金融运行中的枢纽作用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注册制下新要求:答好信披“论述题”专家表示,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除了胜任能力不足外,还表现在“等着问”与“挤牙膏”式披露等方面。在注册制下,信息披露不是遵从监管要求的“填空题”,也不是部分披露的“选择题”,而是必须有效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论述题”。“不同于核准制,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条件更加精简优化、更具包容性,将核准制下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保荐机构应审慎核查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等做出专业判断,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中介监管新看点:建制度 严惩处数据显示,进入2021年,已有近80家企业终止审查,绝大多数企业为主动撤回上市申报材料。专家认为,这部分反映出企业质地、工作底稿经不起考验,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随着监管趋严,“任性撤单”“带病闯关”等乱象将成为历史。在注册制下,通过建章立制提升监管威慑力,有助于促使保荐机构主动归位尽责,真正形成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一方面,市场化背景下强监管、严监管是趋势,应着力提升行政处罚威慑的有效性。“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强化了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也将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感。总之,加大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有助于中介机构更好形成底线思维。”平安证券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师魏伟称。“除了从严监管,保荐机构还需练好内功,充分了解新证券法和注册制相关规范,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形成谁签字谁负责、谁操办谁承担的责任体系。”董登新说。另一方面,应完善配套规则,保障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安青松认为,在核准制下审核责任、中介责任、发行人责任三者按前重后轻配置。在注册制下三者是按前轻后重配置,需要重新界定中介、监管、市场的权责关系。“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系统,加强对中介机构分类考核,分层监管。”张雷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