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企业在运营中,难免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的威胁,企业管理者如果不具备法律思维,不懂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就很有可能导致法律危机的发生。在8月29日-30日,学威国际商学院苏州教学中心有幸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商法博士林承铎老师,在苏州西交利物浦国际会议中心,为MBA苏州班的学员们带来为期两天的《商法》课程。林承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风险管理学科林承铎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商法学博士,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欧洲知识产权法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比斯利法学院法学硕士(美国金融法方向),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经济法学士。老师讲课通俗易懂,为了让学员对商法知识有更好地掌握且更快的吸收,从“法律思维与法律体系”、“立法环境、商机把握”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等方面,运用大量生动形象的真实案例,为学员详细地讲述企业家法律思维建立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在课程中以大量相关案例为我们的同学们将“商法”这门课程讲解的更加透彻,使同学们在通晓理论的同时,更加注重理论实践相结合,让每个学员都能学以致用。两天课程大纲:第一天可见:企业法律风险一、企业的组织与运作1、企业形式的选择2、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3、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权二、企业合同事务处理1、订立规范的合同2、欠缺生效要件合同的救济3、担保的选择与设定4、合同履行管理5、违约救济第二天课件: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一、企业融资渠道1、债权融资2、股权融资二、企业债权融资的法律风险与对策1、企业间借贷融资的法律风险与对策2、贷款融资法律风险与对策3、企业借贷法律风险与对策在这为期两天的学习过程中,学员们在收获了商法知识的同时也建立了深厚的同学情谊,各位优秀的学员们,期待在下期课程中不见不散!学威国际MBA优质院校介绍:西班牙武康大学、澳洲阳光海岸大学、法国蒙彼利埃高等商学院、亚洲城市大学等,学制1.5-2年,不用参加国内联考,在职读,每月抽出一个周末的时间(2天)来参加线下面授课程即可,修满学分并通过最后的论文答辩即可拿到国家认可的学位证书,高含金量、高性价比,非常适合对于国际一流的MBA学位有需求的上班族,在学习过程中不但可以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学历,还可以获得学威无限的人脉资源,来读MBA的同学们都是各行各业公司的高层及企业领导者。
上海财经大学法科教育肇始于其前身国立东南大学分设上海商科大学及国立上海商学院。彼时按民国大学建制,商科(经济)与法科皆授法学学位。国立上海商学院期间,设置民法、公司法、票据法、银行法、海商法等课程,遂成法商(经)融合之教育传统。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上海财经大学发展法科教育。1980年设置国际贸易与经济法教研室;1981年改设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设立经济法专业,并于同年招收经济法本科生;1991年设立经济法学系;1998年法学院成立。法学院法学院现设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2012年以来,法学专业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应用型、复合型)、国家级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教育部专业综合改革示范点、国家级一流法学本科专业;入选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上海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上海高校一流学科(B类)和上海市重点学科、上海国际法重点研究基地、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示范基地、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金融﹒法律产学研基地(上海市学位办)、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并获批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中国-拉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拉美法律培训基地。师资力量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法学院现有教职员工62名,其中专任教师52人,辅导员系列人员4人,行政管理人员6名。专任教师中,教授16名、副教授11名、讲师25名。具有博士学位者49人,占总数的94%,其中具有海外学位者17名;全国性法学社团负责人12人次、中央机关咨询专家15人次,列全国法律院校前茅;重要人才项目8人次。学院长期聘请资深法律人士讲授系列实务课,实行双导师制。人才培养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辩论赛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以“中国立场、国际视野、法经融合”为原则,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复合型、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一流财经法律人才:复合型:在总结多年来“主修法律,辅修经管”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充分利用我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优势资源,推动本科辅修专业培养模式。鼓励学生选修会计、金融等辅修专业,培养具有经管复合知识结构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专业化:以打好扎实的法学基本功底为目标,通过中国法、英美法和比较法的学习,推进系统的法学思维和法学研究方法课程训练;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学院论文竞赛等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学生毕业论文写作过程,提升文献检索、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全方位的能力;鼓励学生继续攻读学术型研究生。国际化:在全国率先开设“英美法证书班”特色项目,入选学生在本科阶段学习八门全英文英美法课程,使学生具有从事英美法与中国法比较研究、从事国际金融与国际经贸法律业务的坚实法学功底与良好英文基础。法学院与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意大利特伦托大学法学院、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法学院等十余所世界著名法学院建立了互派学生等合作项目,每年有几十名学生前往海外名校留学与访学,法学院还设立学生国际访学基金,资助学生海外访学。职业化:充分利用几十个校外实践基地,展开见习与实习。本科生第二年之后的暑期须在学院的法院实习基地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法律职业见习夏令营”。法学院长期坚持对“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心)”的投入和建设,开通由学生担任志愿者的四条民生法律服务热线。充分利用具有与法院同步传递等先进功能的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和网络法律实验室,展开实验教学。利用模拟律师事务所、模拟法律诊所以及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展开法律咨询与服务,使学生能尽快掌握娴熟的法律技巧与法律实践经验。此外,法学院的学生除获国家与学校的奖学金外,还可以获法学院设立的十余种社会奖学金和院设奖学金。本科专业2020级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入学后根据兴趣爱好与英语面试成绩,可提出申请,经学院选拔后分为“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即“英美法证书班”)两个方向。基本情况如下:法学(经济法方向)、法学(国际金融法方向、“英美法证书班”)。就业情况2019届本科毕业生共113人,就业率约95%,就业单位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农商行、宁波银行、德勤管理咨询、普华永道、毕马威、国枫律师事务所、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上海电气集团等知名企事业单位。历届法学院毕业生广泛活跃在我国外经、外贸、外资管理机关、金融机构、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着他们所热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和其他法律工作。专业(类)招生情况2019海牙模拟法庭比赛2020年“经济法”“国际金融法”按照法学专业招生。来源:上海财经大学上财本科招生 编辑 | 小花 审核 | 小毛
近年来,国内法学专业崛起,逐渐成为本科生的重点学科之选,商务律师、司法鉴定、政府监管、财会金融等等领域愈来愈多地希求更多的法律人才的加入。前段时间热播的《人民的名义》中,几位毕业于法学专业的主角间斗智斗勇,赢足了眼球和话题。同时,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地外交事务、商业合作、文化往来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本科学生选择出国读研。鉴于国情,大陆学生本科期间多研究学习大陆法系相关问题,出国读研,学生们则可以更多地接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英美法系。目前研究生申请正在火热的进行当中,希望这篇关于英国法学院研究生专业分析的短篇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2018年QS/TIMES英国大学/法学院排名情况如下:剑桥大学 法学院(faculty of law)自十三世纪以来,剑桥大学就一直在研究和教授法律,这里是国际法、比较法、法理学、法律史学卓越传统的根源。剑桥大学提供最严谨和最优质的教学,研究生阶段提供以下几个专业:1. Master of Law 法学硕士该专业主要为普通法和民法背景丰富的学生准备,9个月的课程设置,每年11月中旬截止申请,2018-2019年1000名申请者当中录取了170名学生,他们来自40-50个不同的国家。这就要求学生们一定要尽早做好申请准备,在学术方面,该专业要求一等学位背景,国内可以理解为211/985法学背景90分左右,雅思总分7.5分单项7分(语言成绩最晚在12月初网上提交)。2. Masters degree in Corporate Law (the MCL) 公司法硕士2012年,剑桥大学开设公司法法学硕士专业,为学生们提供更为详细的公司治理与融资的合法监管框架内容。2017年9月1日开通明年秋季入学申请,并将在2018年1月15日关闭申请。在众多申请者当中,有大半已经是非常出色的律师、合伙人、公司法务、法学讲师身份,每年该专业招生不超过30人,若想脱颖而出,出色的学术背景和工作经验将会是有力的竞争条件。牛津大学 法学院作为英语世界里最古老的大学,牛津大学的成就无需赘言,既然谈到法学院,我们就从这里谈起吧,牛津大学走出了伟大的英国法律改革先驱与领袖——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 MSc Law and Finance 法律与金融学理学硕士2010年,牛津大学法学院和赛德商学院合办一门跨学科专业—MSc Law and Finance 法律与金融学硕士,每年只招45人左右。旨在让法学背景学生提高其经济金融环境下的跨学科理解力。每年9月开通申请,隔年1月截止,申请者的平均年龄26岁左右,可见学院对工作经验者是比较看重的。GPA 3.7/4.0, 雅思7.5单项7分是基本要求,除此之外,简历、3封推荐信(2封学术推荐信)、一篇2000字essay也是必不可少。其课程安排,如下图,2. MSc i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理学硕士除了与MSc Law and Finance类似的申请要求以外,这门专业更为苛刻,每年入选者仅有26名,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理学硕士适合于读社会学、法学、犯罪学、政治、历史、心理学等等背景的本科学生。其课程主要由3门核心课(犯罪学理论、刑事司法和研究设计与数据整理)、5门选修课和一篇12000-15000字论文构成。每周至少50小时的学习投入是必不可少的。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伦敦政经学院的校园位于伦敦市的法律中心Holborn,毗邻皇室法庭、英国广播公司和伦敦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律师学院),界于West End和City之间,大英博物馆、伦敦大学总部、Senate House图书馆和小型专业图书馆都离该校不远。其中最著名的林肯法律学院就近在咫尺。距离该校园不到一英里就是主要的政府、法律、金融和传媒中心所在地,这些机构才是该学院“真正”的研究对象。
作者 / 吴剑霞 蔡凡来源 / 智合每个时代、每个行业、每个区域,都不乏潮流引领者、远见卓识者,律师行业亦是如此。他们身处行业之中,敏锐觉察市场的变化趋势,深刻反思自身的发展瓶颈,积极求索革新破局之道,领行业之先。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之于山西省,就是这样的领头羊。京沪大所抢滩布局,本土律所后劲不足,是许多区域本土律所的发展难题,在地处黄土高原东缘的山西法律服务市场,这一瓶颈尤为明显。即使太原市是省会城市,但自然增长趋势下律所的人数规模与综合实力,难以比肩一线律所。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唯有强强联手。华炬拿起了三晋大地上第一只“螃蟹”。2016年7月1日,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三家省直律师事务所宣布合并,更名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此时,山西省律师行业中还未有人数超过200的本土规模大所,亦没有创收过亿的律师事务所。华炬的诞生打破了山西省律师行业的竞争格局,拉开了本地律师行业整合的序幕。1993年,2001年,2007年,原本三个看起来没什么关系的年份,因为三所合并成为华炬发展历程中的关键性时间节点,在不同发展时期获评四次“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这为华炬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新的时代大势和竞争环境下,华炬步履不停,敢为人先,为山西律所发展开辟了一条新道路。华炬律师事务所前台三江汇流,合为“华炬”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颁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下称“两份规范意见”),此时,距离《公司法》出台还有一年多。这两份规范意见成为企业公司化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企业开始走上公司化改革之路。在这两份规范意见出台前一个月,孙智从日本留学归来[2]。在日本留学期间,孙智最初在日本东京一家仓储物流上市公司山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研修企业管理,后就读于日本东京国际大学,专攻企业制度、金融证券,毕业论文题目为《股份公司制度研究》。适逢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孙智跃跃欲试,停薪留职后与好友成立科贝企业设计事务所,专门从事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帮助企业组建新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搭建公司治理结构等。基于孙智的专业背景与工作经验,科贝企业设计事务所参与了第一批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方案设计。孙智回忆,“当时有三家试点,一家是民营企业,两家是国有企业,这是山西省最早的按照两个规范意见设立的三家公司,我们都参与了。”华炬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智如果不是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中国搞现代化建设要有“3个30万”(30万会计师、30万税务师、30万律师),如果不是司法部推出一系列吸引人才的政策,孙智或许不会踏入法律行业。“当时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金融学等专业的归国留学生,经考核可以授予律师资格,不必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其作为留学日本的商学硕士,自然符合条件。拿到了律师执业资格后,他便谋划创办律师事务所。此时是1993年5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为了体现律所的业务范围,律所名称被定为“山西科贝证券商务律师事务所”(后改名为“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孙智本人亦是最早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之一。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与民营资本开始走向融合。在这一时期,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是科贝的核心业务,也因此在其客户清单中,有很多大型国企、政府——这两类客户,决定了科贝的业务高度,也让其在山西法律服务市场开辟出一条以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主的道路。1998年,科贝创收突破百万。此时,刘正还在一家隶属于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的国办所执业,担任其中一个业务部门的主任。2000年7月,是刘正在这家律所执业的第五年。律所主任交办给刘正一项任务:拟定改制方案。刘正有些兴奋,其自毕业后就订阅《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报》等,一期不落都看完了,五年的思考与总结,让其初步明晰律师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正好可以在改制方案中体现。“当时国办所的提成是30%,而且实习律师第一年没有工资,还要给律所交200元‘培训费’。所以我就想,按照一家真正的合伙所去设定分配机制、晋升机制、业务规划等。”然而,这套刘正自己“还比较满意”的方案最终被否了。华炬合伙人会议主任 刘正如果观念过于超前,就要做好不被大多数接受的准备,并静候下一次机遇。很快,这个机会就来了——2000年10月28日,山西省律师协会组织召开了千人律师大会,彼时山西总共才两千多名律师。“在那个会上,我听到一些资深学者、律所管理者谈论的内容,和我之前思考的律所未来发展方向很相近,这萌发了我办所的想法。”3名律师、10万注册资金、办公场所,是创所的三个硬性条件,刘正一边找人,一边筹钱,一边物色合适的办公楼。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想法落地了。春节放假前一天,刘正拿到正式批文,安心地过了一个春节。开市后,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张。2000年12月,首届中国律师论坛召开,会上第一次提出关于中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四化”——规模化是中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导向,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品牌化是必由之路,规范化是必要保证。[3]锋卫借鉴了“四化”,调整为“五化”: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为什么排在首位的不是规模化而是规范化?刘正认为,“没有规范,规模化之后反而容易出问题。基于这样的理念,尽管当时锋卫刚刚起步,但在经营过程中始终恪守律师职业纪律,认真对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也因此,规范化管理一直是锋卫的标签。在规范化的基础上,锋卫逐步推进规模化。为了吸纳并留住更多人才,2005年,锋卫设置合伙人晋升通道,推出二级合伙人制度,给予尚未达到合伙人层级的青年律师一个成长过渡期。这套机制施行后,青年律师在客户拓展、业务承办能力方面有明显提升,并在适当参与律所管理的过程中加强了凝聚力。两年后,山西又多了一家律师事务所——2007年,秉承建立精品律所的理念,李红弢创设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金融法律服务和高端民商事诉讼业务,侧重于不良资产综合处置。在三线交汇之前,科贝、锋卫、墨法世家沿着各自的轨迹,在律师行业披荆斩棘,快速发展。2005年全国律协在律师界开展了首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活动,科贝所荣幸摘得首届“2002-200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桂冠,2006年,科贝加入“八方律师联盟”,探索做大做强之路;2008年,科贝、锋卫同时荣获“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11年,锋卫制定五年发展规划,设定人员规模、业务创收、组织形式改革、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目标,同年,锋卫再次荣获“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成立十年来,墨法世家不求规模,只求专业度和客户体验度,取得了不俗成就。如果说中国“入世”让中国律所意识到规模的重要性,但基于发展阶段的限制尚未显露出明显的趋势,那么2010年后,一批京沪律所的全国布局则直接推动了规模化浪潮。在这股浪潮下,各省会城市的本土律所首当其冲,率先感受到京沪律所下沉的压力,如山西太原。有文章称,“2010年以来,北京、上海知名品牌律所在太原与本地律所合作设立分所蔚为风气,本省部分优秀律师困于体制、品牌,发展受限,有借船出海之志,遂有大成、德恒、中伦文德、锦天城分所之设立。”[4]与此同时,山西本土律所陷入发展瓶颈:在执业律师达百人、律所创收达两三千万时,增速开始放缓,且长期处于这一水平,难以突破。于科贝而言,管理模式滞后于律所发展,突出表现为律师人才结构断层、部分骨干流失;于锋卫而言,专业优势不突出,发展速度难有质的提升;于墨法世家而言,律所规模偏小,影响业务承接。李红弢坦言:“京沪大所在业务模式、服务理念、全国范畴的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优势,是本土律所无法比拟的,这些优势使得本土律所在业务和人才两端均下滑明显。”在山西法律服务市场,抛开规模谈专业化不具有现实意义。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专业化都有一个共性前提:业务与人才达到一定体量。如何能在短时间内突破业务与规模的“量”的瓶颈线,实现专业程度“质”的升级?中欧商学院的企业并购课程,给了刘正启发,合并或许是解决山西中型律所困境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为了解决连带责任的风险问题,建构起律所规模化的防火墙,2015年,锋卫将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孙智也颇为认同这种模式,也曾在所内启动以特殊普通合伙改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改革,但限于条件不成熟而中断。2015年12月4日,正是宪法日,也是锋卫改制新闻发布会的前一天,面临相同困境的双方在席间谈论起律所未来发展路径,有人提议合并,孙智和刘正相视一笑、对饮三杯后,很快着手合并谈判。次年3月,李红弢带领墨法世家,加入合并队伍,促成了本次合并的快速落地。2016年7月1日,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三家律所正式合并,更名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在律所规模普遍低于15人的山西律师行业,执业律师人数突破200名的华炬成为三晋大地当之无愧的第一大所。管理专业化,办公信息化成为规模大所后,新的挑战接踵而来:对内,如何让三所人员形成共识与凝聚力,推动律所稳步向前?对外,如何吸引更多优秀人员加盟,增强律所人才力量?从合并前各自不足百人跃升至两百余人,首要任务即是律所的平稳过渡。基于此,管理架构及制度沿袭原锋卫,同时明确写入合并协议中,即华炬采用原锋卫的特殊普通合伙体制运行。但是,仅沿袭现有制度,还不足以解决合并初期的诸多磨合问题,无论是将待决策问题统一堆到每年召开两次的合伙人会议,还是增加合伙人会议频次,都不是提升管理效率的上策。是以,华炬设立了合伙人常委会,作为合伙人会议决策制度下的日常决策机构;常委会下设管委会,负责律所的运行管理;同时设立监委会,负责监督律所的日常运营工作。“随着合伙人人数的增加,很难通过开一次会议形成决策,常设机构就能解决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的决策问题。”阴春霞说。自原锋卫设立管委会以来,阴春霞便一直任管委会主任一职,后三所合并后,其继续担任华炬的管委会主任,对于律所管理问题有深刻见解。在渡过磨合期后,华炬进一步探索优化管理架构的可能:2018年,阴春霞主动请辞管委会主任一职,管委会取消,改为“七个工作委员会+一个行政中心”,从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升级至常委会负责制。“七委”即战略品牌、业务指导、业务拓展、财务、人力资源、文化建设、考评监督七个工作委员会,所有权益合伙人均在“七委”中担当职责,使得管理职能得以细化,管理责任得以分解,并在体制和机制上保证了所有权益合伙人在律所管理中发挥自身作用,集个人才能为集体智慧。同年,华炬面向社会招聘行政总监,推进行政服务专业化发展。“我们的专业化建设是两条腿,一方面是业务专业化,另一方面是管理专业化。”刘正说。在管理专业化方面,合伙人达成共识:不是必须由律师和合伙人做的事情,都要尽可能地分解出去,让律师、合伙人尽可能回归到业务上。2019年1月,曾在大型金融机构的高管岗位工作多年的李燕春入职担任行政总监一职。在他看来,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其运营要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客户服务与业务发展;二是围绕客户服务与业务发展的运行管理与支撑保障。按照管理职能与作业方式的不同,前者可称为前台,后者可归入中台与后台。在传统的律所管理活动中,从前台到中、后台,从决策到执行都是以合伙人为主体,合伙人既是律所收入的主要创造者,也是律所的管理者。在律所规模较小的时候,这种管理模式比较适用,但当律所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后,这种模式就会陷入顾此失彼的境地。“像华炬这样的规模大所,涉及的管理要素有很多,不能‘点射’,而要‘扫射’,需要规模开发、成片开发、行业开发。”李燕春说。李燕春加盟后,开启了年度制度化建设项目,初步规范了行政中心基础管理工作,完成了包括组织运行管理、行政队伍考核管理、公文管理、信息资料库建设在内的12项工作。其中,针对行政队伍考核管理工作,特意起草并出台了《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综合考核办法》,从2019年第二季度正式试行至今,正向引导作用明显。从撤销管委会,成立“七委一中心”,到引进行政总监,赋予具体执行权,华炬的管理架构已经走到“分治”(将管理职能拆解给不同委员会)与“专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相结合的阶段。在这一阶段,需要实现行政中心的专业化:一方面是执行层面的工作要全部落到行政中心,另一方面,行政中心要有一支专业化队伍。2020年,为优化行政中心组织体系,华炬引入竞争机制,行政人员全部竞聘上岗。目前,除原有岗位的人员重新招聘外,新设的行政秘书一职目前也已有5人。刘正介绍,“从总监到行政秘书,行政中心人员布局基本完成,各个岗位的人员配置都已经到位。下一步就是界定行政中心和七个委员会的职责边界,未来行政中心要发展成为行政运营中心。”在决策层面,以合伙人为主体全面行使决策权。在执行层面,前台以合伙人为主体实行业务专业化管理;中后台由管理合伙人牵头会同专业管理服务人员履行“大行政”职能,实行服务管理的专业化和管理服务的标准化。与架构相匹配的是具体制度设计,尤其是分配机制。业内通行的分配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成本分摊制,二为利润分配制。在成本分摊制下,合伙人年创收100万与年创收1000万,于律所而言贡献几乎等同,但合伙人的成本会随着律所运营成本的增加而增加。当合伙人创收与律所无关、成本与律所有关时,则容易陷入议而不决的境地。“成本分摊的比例各家律所会有不同,但本质都不是以利润分配为主。每每因律所公共建设而产生开支时,合伙人就会考虑这个钱能不能花。”而在利润分配制下,有综合年资、创收、管理贡献等要素计算合伙人点数并进行分配的,也有直接按出资比例、业绩比例进行分配的,且均与成本分摊无关,律所公共运营成本会从公共基金中支出。华炬的分配机制即属于利润分配制,成本统一核算,年终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业务完成时,合伙人按一定比例提成,留存部分则进入华炬的公共基金池,用于律所办公场地租金、行政人员人力成本、律所品牌建设等开支。年终进行成本核算:如有结余,在预留10%的发展基金后,剩余可分配利润的50%会按合伙人当年创收贡献占比分配,另外50%会按年资对应的点数分配;若出现亏损,则由公共基金补平,无需合伙人另行承担。“我们装修花的800万,全部来源于历年的公共积累。”在华炬,合伙人一般既有业务提成,也有业务创收分红、年资点数分红;即使合伙人当年无创收,也有年资点数分红。为成本核算、二次分配提供支持的,是华炬自主开发的网上协同办公系统。最初提出信息化建设需求的是2012年离开自己创办十年的律所加盟原锋卫的李阳,起因是全纸质文件审批归档的“手工模式”效率太低,随着律师业务的增加,实现办公自动化已成为刚需。2014年上半年,李阳着手考察了一批市面上的管理软件,例如天行通、北大法意等,但仅能实现立案登记与审批功能,并不能匹配律所的管理需求。“既然通用软件不好用,那就自行开发。”2015年1月1日,第一版办公系统上线使用,实现了案件审批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办公自动化。“有了1.0版本后,大家开始提出一些新的需求,基于这些需求,我们一方面考察新出来的必智、金助理等软件,另一方面也频繁地与技术人员沟通交流。”1.0版办公系统运营一年半之后,增加了业绩分配、财务报销等功能的2.0版办公系统上线,实现了对全所业务的统一立案审查、利益冲突检索和法律文书审查、案件协作共享等业务信息化管理,为律师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第三次升级,是为了实现同行间的系统共享。华炬是八方律师联盟的成员,联盟的很多律所对信息化建设有迫切需求;但2.0版系统是华炬根据自身情况量身打造的,若要适用于其他律所,需要完成从定制化到产品化的升级。历时两年,2018年年底,具有普适性的3.0版办公系统上线,律所可基于其对财务、业务、行政等板块的需求设计管理流程。在这套“大系统”内,无论是跨团队项目还是跨律所项目,只要是同一个项目组成员,即可无障碍地进行信息共享与互通。“相当于把主办律师、协办律师等拉了一个群,群内成员能看到其权限范围内关于这个案件的业务资料、工作计划与进度、工作日志、财务收支情况等。”李阳解释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华炬以分配制度为核心对业务进行管理,这一理念也贯穿于办公系统设计中,直接体现在对合同归档、案卷归档的要求上:结案前未完成合同归档,律师无法进入业务创收分配环节,只有完成合同归档,方能进行财务分配;同理,未完成案卷归档,立案时预留的“归档金”会留在律所账户,只有完成立案归档,“归档金”才会进入律师账户。在规模律所,管理层不可能深度介入每一位律师的办案过程,但业绩及相关文档的归档共享又十分重要,通过系统管理能事半功倍。合同归档、案卷归档,是华炬建立案例库的基础。案例库的建设即是数据再加工的过程,通过整合律所资源实现信息检索的多元化、智能化,建成后,在查询业绩、申报评奖、参与招投标时,律所都能快速获得某类或某个案例的完整信息。李阳介绍,“接下来,我们考虑在结案时提供一份表格,这份表格上会有客户性质、业务类型、案例亮点与启示等项目,按表格要求写完案例以后才能结案。”除了升级业务版块的案例库之外,华炬还计划建设财务版块的律师个人账户,以便清晰呈现律师创收及分配、个税、助理工资、办案成本及报销等财务收支明细。“该系统现已基本完成,等待上线。”前瞻布局,成绩斐然四年时间,合并后的华炬不仅实现了人数规模上的跃进式增长,更是融合了原三所的专业特色,实现业务范围的综合化发展,产生了“1+1+1>3”的规模化效益。2018年,华炬创收突破亿元大关,成为山西省首个“亿元所”,凸显了律所规模化效应,极大地鼓舞了华炬全体律师的信心。2019年,华炬业务创收再创新高,实现了超30%的强劲增长。2020年,华炬荣登《2020钱伯斯亚太排名》“公司/商事:西部(陕西/甘肃/山西)”领域“Band 2”。如今的华炬已然成为一家立足中西部地区、具备较强竞争优势、拥有诸多“王牌”业务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华炬“蜂窝”荣誉墙在非诉业务领域,华炬涉足较早。在律师业务仍以“打官司”为主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华炬就以非诉业务为主,专攻企业制度、金融证券等业务领域,开创了山西律师非诉业务的先河,主任孙智也成为山西律师界公认的非诉业务开拓者和奠基人。在1992年两份规范意见出台后,当时在山西大学任教的孙智被借调至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现已并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政策的发布触发了其创业的念头。在这次创业中,孙智主要为企业提供从章程策划、股权结构设计直至上市融资等全流程的法律服务,并参与了第一批山西省国有企业的改制项目。当年,山西尚无一家上市公司,“汾老大”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自然被列为上市推介对象。1993年,杏花村汾酒厂先是改组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并于同年拿出生产主体部分成立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次年1月,杏花村汾酒股票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白酒企业的第一家上市公司。华炬律师在期间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保驾护航作用。“创所之初,我们的业务主线就是围绕公司需求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并在此后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需求的变化,拓展自身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孙智说。从最初的企业改制业务切入,华炬律师逐步深入到企业的日常运营中,服务延伸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重组并购、知识产权等领域。2008年山西省煤炭资源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的文件,2009年山西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这两份文件拉开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序幕,给当地的律师行业带来了大量的并购业务。这一时期,华炬律师参与了数百家煤炭资源企业的整合项目,其中不乏至今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组项目,例如被写进教科书的“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此前孙智创办的科贝曾被誉为山西省非诉律师的“黄埔军校”,经过合并的强强联合,原科贝的“非诉基因”在华炬内发挥了更强的整合性优势。在资本市场业务领域,华炬代理了“山西电力第一股”漳泽电力、太原重工、潞安环能等多家企业的上市项目,这在山西省律师行业尤其是本土律所中是十分难得的好成绩。由李红弢带队的华炬投融资业务部更是承揽了山西省超过90%的政府发债专项项目,市场占有量稳居省内首位。2019年,华炬接受委托,为山西省财政厅出具了第一份关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知识产权业务是华炬的名片之一。早在2004年,科贝集合了省内数名拥有专利代理和商标代理资格的律师,成为山西首家具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此后,科贝的知识产权业务稳步发展,2011年被太原市人民政府授予“专利服务先进机构”;2013年参与的软课题“山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荣获山西省科技进步三等奖;2014年,牵头组建了山西省知识产权服务联盟,成为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目前联盟已有30余家成员单位,并与多个产业联盟建立了合作关系。2016年华炬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单位”称号,是山西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华炬在知识产权的不同细分领域均有建树,除专利代理与知识产权诉讼业务外,还率先开拓了专利托管、专利组合构建、专利及专利组合的价值评估等新兴领域。2019、2020年,由华炬合伙人陈奇参与代理的多个专利先后荣获山西省首届专利奖二等奖和第二届专利奖二等奖两项、三等奖一项。党政法律事务也是华炬独具特色的服务领域之一,早在2012年便有意识地布局、拓展政府单位的法律服务,参与政府的招商引资、政府采购、PPP等项目。政府法律服务往往是“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收费低”,但华炬律师也看到了这一块业务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能了解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跟进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更重要的是,可以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法律支持。”刘正说。为更好地维护、服务政府客户,华炬专门针对该领域的业务特点成立党政法律事务部。2019年,华炬担任的政府法律顾问达40家,并推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咨询”法律服务产品,以响应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活动的开展。在多年积累下,该业务的服务对象覆盖了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四大班子,服务范围纵向上实现了对省市县行政部门的全覆盖,横向上实现了对食药、环保,审计、市场监督等行业领域的大拓展。在业务开拓过程中,华炬律师具有极强的前瞻性,先于市场爆发期一步提前布局,华炬破产清算业务领域的发展便是早年间的“有意为之”。2007年破产法实施后,华炬作为首批破产管理人入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并作为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试点单位,承办了山西省物资集团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破产清算业务。在山西省法律服务市场中还只有极少量的破产业务时,华炬便设立了破产法律事务部,专门研究企业破产重整、债务清理等业务。2014年,华炬律师与某“红圈所”律师合作承办了在全国颇具影响的山西民营企业“海鑫钢铁集团破产重整项目”。此后,华炬还参与承办了新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山西某物资集团合并重整案、阳泉市市属21家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项目等项目。在破产业务领域,华炬的探索仍在继续。2019年10月,华炬成功举办了第二届山西破产法论坛,邀请了来自山西省内外破产领域专家、学者共计300余人参加。论坛的成功举办既为破产法在山西的实践提供一个集中探讨的平台,也是华炬破产业务的品牌体现。合并后的华炬的人才聚集效应凸显,优秀人才的加入增强了华炬法律服务的业务广度和深度。2017年,长期从事金融、民商事领域业务,与众多金融机构有业务合作的代江涛加盟华炬,并作为华炬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开展金融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建设工作。“代律师的加盟,不仅增强了华炬金融领域的业务实力,也对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工作起到了示范性作用。”李阳说。整合了原三所的优势资源后,华炬的业务呈现出综合化发展的态势。在业务类型上,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诉讼类法律服务并重发展;在客户类型上,包括党政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在全国、山西省业界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等。其中常年法律顾问客户数量已超过400家,行业涉及金融保险、投融资、公路及电厂等基础设施建设、机械设备、医药、房地产、建筑、连锁业、酒店等。在业务综合化发展的基础上,华炬也在开展一系列专业化建设工作。2019年底,华炬对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升级调整,现已组建十五个知识结构优化、专业方向明确、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法律服务部门: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破产法律事务部、党政法律事务部、刑事法律事务部、证券及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矿业能源法律事务部、公司法律事务部、金融法律事务部、税务法律事务部、国际法律事务部、国资国企法律事务部、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与此同时,华炬采取了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了一批年轻优秀的业务骨干担任业务部主任,做实做细各业务部的专业化。目前,华炬的破产业务、政府投融资业务、金融法律服务及证券业务的专业化有了极大提升,在山西省内专业优势显著。此外,华炬也在积极推动法律服务的创新,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例,华炬积极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方面的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与试点法院对接,成为山西省内第一家与法院对接的诉前调解组织。接下来华炬还将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业务创新能力,推动行业、产业客户的开发,促进业务创新和业务结构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党建引领,再展宏图2020年7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的诞辰纪念日这一天,华炬党总支升格为党委,成为山西省第一家律所党委、第一家新社会组织党委。华炬再一次走在山西省律师行业的前列。于华炬而言,无论合并前后管理模式如何变化,党建始终作为支撑律所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核心工作而受到高度重视。随着党员人数增加,2017年,华炬党支部升格为党总支;2019年,华炬的党总支被省司法厅党委授予“先进党组织”、被省行业党委授予“双强六好示范党组织”,在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表彰中,华炬党员律师更是包揽了“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律师”“杰出巾帼律师”“优秀女律师”等荣誉称号;2020年,华炬党总支再升格为党委。华炬的党组织晋位升级历程及所获荣誉,足见其党建工作的成效,而这份成效亦体现在律所建设中,有效促进了合并后原三所人员的快速融合。在党组织机构建设上,党委下设有四个党支部以及15个建立在业务部之上的党小组,对于长期外派的三人以上的律师团队,华炬也会要求其建立临时党支部,从而实现党建工作的全覆盖。以每个党小组为管理单元,通过“三会一课”、党主题日活动、进社区开展公益活动等,引领律师队伍成为坚持正确意识形态、坚守法治理想、坚定执行律所规章的中坚力量。“党组织在律所发展中应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稳定发展局势,增强内部凝聚力。”华炬党委书记司东南说。2018年,华炬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明确律所的一切重大决策都要经过党组织的审核,让党建成为律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了将党建与律所的规划管理相结合,落实党组织与律所管理层就重大事项相互征求意见,华炬建立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党组织成员、各业务部负责人及行政总监组成。在不便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的情况下,通过党政联席会展开讨论,征集更广泛的意见建议,为常委会提供决策依据。“华炬的党政联席会既是为了形成更广泛、更有效的民主,也意在律所的发展管理中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司东南进一步解释。在华炬党委的组织下,华炬与山西省信访局、太原市信访局和杏花岭信访局进行长期合作,为信访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设立“党员先锋岗”,以党员律师轮流值班的形式,为信访工作作出了诸多贡献;为了积极响应和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华炬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派出涉法涉诉值班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成绩突出,华炬律师作为十名特邀代表之一参加了中央政法委组织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题培训会”;华炬积极参加“法律扶贫专项行动”,派出专业律师深入吕梁山区,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此外,华炬年轻律师主动到省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接听12348法律咨询热线,为社会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华炬党政组织第一时间发出号召,迅速成立了领导组,对律所抗击与防控疫情作出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在省内同行率先组织员工向武汉疫情捐款64289.66元;针对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组织发动广大律师整理、撰写法律文章,利用各种渠道开展法律咨询与宣传;在山西日报开辟“当前疫情防控中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梳理”专栏,推出10期60问;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华炬合伙人会议主任刘正作为现场点评专家参与了中共山西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与山西电视台经济频道联合推出的“法在身边”栏目,对传染病防治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法治宣传。2020年5月28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为了普及民法典,华炬成立民法典宣讲团,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民法典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多渠道地专业解读。民法典宣讲团先后为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点对点宣讲,以简明扼要、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授其中的精要与亮点。未来,华炬民法典宣讲团将会继续通过更加多元化的渠道和方式讲解民法典,让聆听者真正懂法,善于用法,以便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为全社会普法不断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区域性律所而言,华炬无论在律所建设方面,还是党建工作方面,已然走在中西部律所前列。司东南表示,接下来华炬党组织将持续加强党建,进一步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转化为律所发展的动力。2016年,华炬通过合并探索山西省律师事务所发展瓶颈的破解之道,领行业之先;如今,华炬人数规模已突破300人,成为山西省规模第一的律师事务所。经过四年磨合,华炬已在人员、业务、文化等方面实现了较为深度的融合,也正筹谋着下一阶段的发展规划。在规模布局方面,华炬已于2015年设立了吕梁分所,通过在山西省其他地区设点布局,形成省内业务协同发展的网络效应。2019年,华炬所属的北京法炬律师事务所正式开业,这是华炬走向全国、实现区域战略转移迈出的关键一步。下一步,华炬瞄准海南,计划在年内开设华炬海南分所。“区域性律所在省外尤其是北京开展分所实属不易,在北京设立法炬也是华炬开展双品牌运营的初步尝试,目前在跨区域的业务联动、市场信息搜集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刘正说,“接下来,华炬将会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整体布局和运营。管理专业化、业务专业化是华炬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管理专业化方面,华炬正在加快律所的制度化建设,探索适合华炬发展需要的治理结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让律所管理更加适应在省内外设点布局的全国性律所的发展要求。业务专业化方面,目前的华炬在人员规模、业务规模、客户规模已具备了专业化发展的基础条件,并在资本市场、行政法及政府法律服务、破产、知识产权等业务领域已有专业化发展的雏形。专业化建设是系统工程,华炬将在专业团队建设、市场培养开发、开展学术研究、产品创新及研发、风险防控、激励考核制度等各方面提升律所的专业化水平,力争在传统领域里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和团队,在新兴领域里独树一帜、创出品牌。站在新的起点和新的高度,华炬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华炬将其定义为“两个战略转变”——未来十年,力争通过人员与业务的规模化发展实现区域大所向全国大所转变,力争通过管理与业务的专业化推进实现大所向强所转变,从而在强手如林的国内法律服务市场赢得一席之地,打造出山西品牌的全国性法律服务大所。稳扎山西,走向全国,面向世界,华炬未来十年的蓝图逐渐清晰。结语律所合并与融合并非一蹴而就。律师是个性鲜明的职业群体,来自三个不同文化特色律所的律师,摩擦和碰撞在所难免。在摩擦和碰撞中,大家逐步形成了一个共识,一群人要一起走得更远必定需要包容与尊重,舍小我方能成大我。为了律所发展,为了共同的目标,华炬的核心合伙人经受住了考验,合伙人队伍非但无一人离开,还实现了不断壮大的目标,这在通过合并做大的律所中并不常见。合并不仅仅是规模加成,更是制度之合、文化之合、理念之合。擎法为炬,光耀中华,是华炬人共同的理想。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的愿望,华炬人的队伍不断壮大,并且越走越坚定。如今的华炬已在开放包容之中融合为一体,律师们对律所的归属感亦不断增强。一路走来,华炬以持续创新、不断超越自我的决心和行动开创本地律师行业的发展新局面,实现了整合后的腾飞。下一个十年,华炬仍将以开拓创新、踏实务实的心态,瞻望未来,开辟更宽广的一番天地。来源:智合发布:中国经贸融媒体中心责编:小 敏
第26次山东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公示公告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展示近年来山东省法学法律研究丰硕成果,激励更多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脱颖而出,近日,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法学会组织开展第26次全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经由山东政法智库、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等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匿名严格公正评选、认真研究,共评选出获奖优秀成果77项。其中,一等奖15项,二等奖24项,三等奖38项。现将拟获奖的名单予以公示。一、一等奖(15项)1.论宪法与国际法的互动作者单位:王德志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2.广义抑或狭义:身份犯中身份概念的再界定——以身份的本质为中心作者单位:周啸天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人大法律评论》2017年卷第3辑3.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作者单位:孙光宁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4.论司法过程中的案件事实论证作者单位:武飞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家》2019年第6期5.《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评注作者单位:郝丽燕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家》2019年第5期6.终身监禁之立法解读、法律性质及溯及力作者单位:吴玉萍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2017年第10期7.多元主体合作供给: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的路径作者单位:苗红培 山东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发表期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8.构成要件保护目的与过失犯结果不法的规范限缩作者单位:李波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家》2017年第5期9.公司法民事责任的解释方法——以公司股东、内部法律责任分析为视角作者单位:杨志壮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律科学》2019年第6期10.中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演进趋势与改革走向——基于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的研究作者单位:管金平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11.从私法范畴到政策维度——当代物权变动制度的哲学反思作者单位:刘经靖 烟台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光明日报出版社2019年6月出版12.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作者单位:李克杰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13.日本宗教法人制度作者单位:黄晓林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出版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9月出版1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单位:徐丽枝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15.比较法视角下我国农业补贴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作者单位:王维芳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结项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19年10月结项二、二等奖(24项)1.警察即时强制权的规范化行使——以公民权利保护为线索作者单位:刘军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东方法学》2019年第6期2.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虚无陷阱及其化解——兼评法释〔2017〕20号第12条作者单位:满洪杰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2018年第7期3.犯罪学视角下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理作者单位:侯艳芳(第一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论坛》2019年第5期4.法律漏洞补充行为的失范与规制作者单位:曹磊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5.立法解释的学理解构与制度重建——以刑法为视角作者单位:马凤春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发表期刊:《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6.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作者单位:张爱艳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陈 灿 山东郓城法院法官助理发表期刊:《刑法论丛》2019年第1卷7.污染环境罪异质性的法教义学分析作者单位:安 然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8.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模式构建作者单位:王占启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杂志》2019年第9期9.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与表达思路作者单位:管洪彦(第一作者)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发表期刊:《江汉论坛》(CSSCI)2017年第4期10.人工智能风险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作者单位:郭传凯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论坛》2019年第6期11.论法律解释的目标作者单位:解永照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发表期刊:《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12.我国绝对确定法定刑立法模式的历史考证及其现代意蕴作者单位:黄春燕《政法论丛》编辑部发表期刊:《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13.更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刑法评价作者单位:孙 杰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发表期刊:《政法论丛》2018年第2期14.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的继承法完善作者单位:于 晓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发表期刊:《政法论丛》2017年第6期15.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立法规制研究作者单位:侯郭垒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论坛》2018年第5期16.论作为新兴权利的代际权利—从人类基因编辑事件切入作者单位:钱继磊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政法学院发表期刊:《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5期17.检察机关检察权制度研究作者单位:李 震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马建华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1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实证研究—以S省H市两级法院为例作者单位:王 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2019年12月出版19.英国普通法权利保护研究作者单位:刘吉涛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20.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限制及其正当性作者单位:罗亚海 临沂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21.明代监察御史巡按职责研究作者单位:陶道强 枣庄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出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22.乡村振兴战略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单位:王淑华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结项课题:山东省法学会2018年度“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十大课题”2019年7月结项23.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与监管的法律体系重构作者单位:封延会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结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2019年12月结项 24.法治中国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研究作者单位:韩 慧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结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2019年9月结项三、三等奖(38项)1.法律漏洞的特征与填补路径作者单位:李秀芬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2.“立法”和“行政”概念的宪法解释作者单位:门中敬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3.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治的困境与对策作者单位:范冠峰 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发表期刊:《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4.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裂隙与衔接作者单位:张栋祥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5.Standing of Environmental Public-interest Litigants in China: Evolution, Obstacles and Solutions(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演进、困境及应对)作者单位:翟甜甜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晏瑲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SSCI一区,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年第3期6.两汉经律融合视域下“比”的法律意义作者单位:林 丛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7.论澳大利亚家庭法审查中的儿童程序参与作者单位:齐凯悦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民商法论丛》2019年第2期8.论新时代公安组织文化的再塑造作者单位:石 嵩(第一作者)青岛市市南区委政法委发表期刊:《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9.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作者单位:姜爱丽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10.终止追究并不等同免予追究作者单位:祖丙山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发表期刊:《检察日报》2019年5月26日第三版11.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探析作者单位:冷 帅(第一作者)山东管理学院经贸学院发表期刊:《中国律师》2017年第5期、第6期12.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替代性解决方法研究作者单位:刘万啸 山东政法学院经贸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杂志》2017年第10期13.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交通法学教材建设的问题与举措作者单位:张志文 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发表期刊:《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14.论“三权分置”下农村承包地上的权利体系配置作者单位:肖立梅 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发表期刊:《法学杂志》2019年第4期15.法国破产重整方案中的债转股问题研究(译文)作者单位:种 林(第一作者)山东政法学院经贸法学院发表期刊:《政法论丛》2019年第1期16.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问题研究—基于 s 省试点实践调查作者单位:伊庆山 山东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发表期刊:《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17.中国近代遗产税立法及司法实践研究作者单位:郑显文 上海师范大学哲法学院王 蕾(第二作者)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发表期刊:《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18.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作者单位:张亚丽(第一作者)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云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19.专利权的所有权构造方式及其功能作者单位:郭雪军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发表期刊:《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20.亲属法价值取向中的人性根基作者单位:李 伟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杂志》2017年第9期21.广播组织权客体研究作者单位:崔立红(第一作者)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论坛》2019年第3期22.“认罪认罚从宽”内涵再辨析作者单位:赵 恒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评论》2019年第4期23.行政救济考核指标如何设计—以地权保护为例的分析作者单位:章彦英(第一作者)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4期 24.经济刑法机能的重塑:从管制主义迈向自治主义作者单位:张小宁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25.Growth and Innovation of Land Trust System in China(中国土地信托制度的成长路径与创新实践)作者单位:于朝印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China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26.乡村法治社会建设研究的四重哲学维度作者单位:张 强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7日27.当代新法家研究及其主要价值作者单位:赵玉增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4期28.二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理性逻辑与进路探索作者单位:荣明潇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表期刊:《法律适用》2017年第9期29.论正犯与共犯区分之中国选择作者单位:马 聪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30.涉外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的特殊性作者单位:董金鑫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发表期刊:《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31.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中的六大关系研究作者单位:窦衍瑞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32.个人金融信息管理:隐私保护与金融交易作者单位:朱宝丽(第一作者)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33.预防犯罪与矫正罪犯—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作者单位:王立军(主编)山东省监狱学会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34.山东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作者单位:杨 永 菏泽学院政法学院出版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19年12月出版35.要素式审判权运行机制研究作者单位:胡发胜(主编)莒南县人民法院出版单位: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5月出版36.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作者单位:李会勋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12月出版37.多维视角下的诉权保障研究作者单位:王岩云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38.美国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作者单位:周 煜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对上述名单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反映(信函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地址。对线索不清的匿名电话和匿名信函,公示期间不予受理。公示期限至3月10日。受理单位: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受理电话:0531-82923349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邮政编码:250014来源: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山东省法学会
一、个人基本情况本科:某211会计专业排名:2/110英语:六级567获奖:国家奖学金等论文:1篇项目经历:国创、互联网+等二、前期准备大二大二的时候看着身边的学长学姐获得了保研资格,于是萌生了保研的想法。因为自己成绩还可以,就想在科研竞赛方面完善自己,后来加入了一个团队参加互联网+,暑假留了校,那段时间很难熬,每天就是改BP、改PPT、做财务分析。但最后却是事与愿违,在学校荣获一等奖的项目居然没进省赛,当时有那么一瞬间觉得自己的努力都是竹篮打水,于是竞赛也就不了了之。大三大三开始后,准备写一篇论文充实自己的科研经历,然后就联系了学院的老师。但是由于时间很紧张,发核心期刊周期太长,想在投递夏令营之前有结果,就草草投了一家普刊发表了出来,当时觉得很亏,但论文质量还可以。大三寒假大三寒假就开始了解自己心仪院校往年的一些夏令营通知、材料要求等等。开学后的三四月份开始准备简历、个人陈述、获奖证书扫描件、专家推荐信等书面材料,后面的时间也在不断修改润色。三、夏令营经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今年夏令营开始的很早,五月底六月初,而且考核方式相对简单,录取率也很高,入营160录130左右。笔试案例分析案例主要讲了近几年拼多多的崛起,并且将其与京东阿里巴巴等对比,从发展模式、客户渠道对拼多多的优势进行分析,同时也论述了拼多多面临的威胁和挑战。案例大概有四五个小问,A、B股的区别,同股不同权的优劣,拼多多和京东阿里巴巴在会计业务核算上的区别,为扩大销售渠道怎样分配资金的运用。面试抽一道中文专业问题,无英文面。专业问题大都是财务管理相关问题,我抽到的是营运资金的定义,企业营运资本的管理包括什么内容。同组其他人抽到资本成本和投资收益率的关系;财务杠杆,怎么去杠杆;企业会在什么情况下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方式是什么;债转股是什么,企业什么情况下会选择债转股。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有四个营,入营近700人,其中经济营有400人左右,入营概率比较大,当然竞争也很大。笔试(除了政经都是全英文,但可中文答题)(1)英语:两道题。汉翻英一道,英翻汉一道。比较简单,都是一些日常话题,不涉及专业术语。(2)数学:五道题。好像有四道都是证明题,一道线代的计算题。考到了凸函数的证明,线性相关线性无关的证明,还有一道估计的题(大概给出一个方程组先让你解,然后给定条件x变动0.1,证明是否存在y约等于一个数使方程成立),行列式的计算,还有一道证明题没看懂题干什么意思,建议大家多看一下数学的英语术语。(3)宏微观经济学:主要是证明题,计算题,还有五道判断题(判断并说明原因)。知识点主要涵盖博弈论,竞争、垄断市场,索罗模型,IS-LM模型。(4)政治经济学:论述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和996,商品、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面试(1)群面:每组6人,单独给时间阅读思考案例(全英文),读完上交,然后进面试的房间,三个老师。主要是围绕案例进行提问,轮流作答,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和时间。案例每组不一样,我们那组是关于大数据在贷款信用评分体系中的运用,其他组有政府地方债等等。(2)英文单面:两个老师,每人大概五分钟。一般都是根据你的简历问一些日常问题,我被问到了自我介绍,介绍家乡,为什么不继续学会计,武汉和厦门相比更喜欢哪个城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入营难度比较低,非法本录取率也很高,但法本竞争比较激烈。面试只有面试(20分钟)面试包括时事热点、专业问题、英语口语,其中时事热点不计分。时事热点问到了李鹏,一带一路;非法本专业问题会先问对哪种法比较熟悉,大学课程里接触过哪些法,后面问到了合同法是什么、属于哪种法,经济法是什么,公司的组织结构,谁有经营管理权,如果经营管理者都是股东选出的那么会不会存在经营管理权和公司所有权分离的现象,公司法可以应用到哪些纠纷中;英文面问到了为什么选择法律,为什么选择上财法学院,以后的职业规划。四、预推免经历中央财经大学预推免我参加了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政策与财政研究院的第二次推免考核。中央财经大学的推免考核是没有门槛的,交了报名费就可以去考试,考试及格才有面试的资格,最后录取只看面试成绩。当时报考的是财政学,考的是宏微观经济学。复习的时候建议参照央财的推荐书目。题型主要是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与计算题。考到的知识点包括:索罗模型、条件趋同、边际效用函数、帕累托改进、竞争垄断市场、消费者行为理论、厂商理论等等。央财的竞争十分激烈,第二次推免考核有1000多人报名,通过笔试的人数会卡的很严,复试听说竞争也不容小觑,由于我笔试没能通过,也不能给大家提供面试的建议啦。五、院校最终选择最后一个夏令营是上财,感觉表现得十分差,而且当时只拿到了中南财一个offer,但并不是很想去读,所以当时内心十分焦虑。没想到后来上财公布的通过考核的名单里有我的名字,我看到后十分惊讶,但是并没有感到惊喜,因为接触法律之后我觉得自己并不喜欢这个专业。厦大的预录取通知发的特别晚,当时夏令营结束之后我感觉自己面试表现的还可以,但笔试难度真的很大,而我又是跨专业到经济类,但是厦大本校的同学笔试情况也不是特别理想,所以我当时觉得自己还是有一线希望的。但是等到八月中旬,我的信心也逐渐被时间磨平,我愈发觉得自己逃不过被淘汰的命运,然后报名了三四所学校的预推免,但是自己根本沉不下心去复习,就这样拖到了八月下旬,等来的是厦大的预录取通知。我当时又惊又喜,并且直觉我告诉研究生三年就是它了。时间很快到了九月,预推免也相继截止并开始发笔面试通知。虽然厦大是我的理想院校,但是作为一个北方人,我也很想离家近一点再近一点,所以报名了央财的第二次推免考核。当时东南大学的会计专硕也给我发了面试通知,面试时间是9月16号,央财的考核是9月17号,因为东南大学和厦大我更想去厦大,并且那段时间不想在几个城市之间来回奔波,所以就拒绝了东南大学的面试,遗憾的是央财笔试我也没能通过。最后我还是选择了厦大经院。六、心得体会整个过程是艰辛的,到了保研后期我觉得考验的更多的是大家的心理状态,有些夏令营情况并不乐观的同学可能会十分焦虑、压抑,但是我觉得还是要学会尽快平复自己的心态,并且投入到九月推免中去,我很佩服那些坚持到9月27号的同学,他们打的是一场持久战,甚至持续了半年以上,半年里心态很重要,有些学校的笔面试你可能发挥并不理想,但是并不要因此萎靡不振,踏踏实实提高自身水平,把握后面的诸多机会才是正道。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本报记者 吴晓璐2020年,是资本市场的而立之年。资本市场30年的历史,可以解读为一部攻坚克难的改革创新史。事随势迁,而法必变。30年间,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带动了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这其中凝聚着一批批人的奉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亦是其中之一。近日,就资本市场30年的法治化进程,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讲述了他的故事。“1991年年底,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刚刚开始运作一年,当时证券市场还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监管。为了撰写我的硕士学位论文《论证券交易立法的若干问题》,我觉得必须前往证券市场一线地带搜集资料,进行调研。”回忆往昔,刘俊海说道。那个时候,上交所只有8只上市股票,深交所只有6只。但是,正是这趟上交所之旅,加深了刘俊海与资本市场的不解之缘。自90年代末开始,刘俊海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续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贡献了一份力量。其中,《证券法》在2005年和2019年的两次大修过程中,刘俊海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和相关课题组专家组组长,为《证券法》的修改提供了系统性的建议。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法》是与资本市场一起成长的。谈及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刘俊海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与成熟资本市场仍存在差距。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将是一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马拉松。带着争议诞生首部《证券法》6年磨一剑1990年12月份前后,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成立。初期,两个交易所的运作,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政府和交易所的规章规范,一直到1993年,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对股票的交易与发行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管理,我国证券市场迎来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条例》为《证券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1992年7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证券交易法》起草组成立,此后,《证券交易法》改为《证券法》。历经6年的打磨之后,《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出台。对于首部《证券法》6年磨一剑,刘俊海表示,《证券法》草案完成后,于1993年8月份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证券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转交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从事具体的修改研究工作。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不同于作为会议体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拥有一大批精通立法规律和法治实践的专家型立法工作人员。起草和修改证券法也当然是他们的专业擅长。“一年后,法工委版的《证券法》草案出炉,虽然确认了财经委版的不少内容,但也有不少大刀阔斧的改动和完善。在1994年在雅宝路北京空军招待所召开的研讨会上,两个不同版本的支持者还产生了严重分歧。一直到1998年《证券法》正式出台前,相关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刘俊海表示,当时争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证券法》是否应当调整证券发行;二是证券立法应当一步到位,还是分阶段推进立法;三是是否应当单章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刘俊海表示,从1998年的《证券法》来看,针对第一个问题,最终采取了中庸之道,既在《证券法》中对证券的发行市场作出规定,又与《公司法》的规定互相衔接,避免两法之间的不必要冲突。对于第二和第三个问题,则以法工委的观点为主导,即分阶段推进立法,并舍弃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站在当下来回望我国的首部《证券法》,刘俊海表示,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由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最终并入法治轨道,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立法之初的特殊历史背景(亚洲金融危机和国企改革),以及当时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法律问题暴露得不够充分,加之对国外立法例、监管经验和学说的研究与借鉴能力有限,1998年的《证券法》存在着一些制度设计缺陷,例如重安全、轻效率;重管制、轻自治;重刑轻民以及前瞻性不够等。”刘俊海表示。两次大修强化投资者保护在《证券法》出台4年多后,2003年7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证券法》迎来第一次修订,并与《公司法》修订草案同时获得2005年10月27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在2004年至2005年间,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刘俊海多次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很多建议被采纳。“2005年的《证券法》,既深深扎根于我国的国情,也大胆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立法例、判例与学说,尤其是《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联动修改后,可诉性与可操作性增强,两法之间更协调。”谈及2005年的《证券法》,刘俊海如是说。“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了投资者保护以及民事责任的积极作用。”刘俊海表示,一是明确规定了国家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这就筑起了一道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全阀;二是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了投资者保护,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还对“公开发行”进行了定义;降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强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预披露制度。法律修订是大改,修正是小改。2004年8月份,《证券法》先迎来了第一次修正,此次修正取消了溢价发行股票时需对价格标准进行审批的规定,并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条件规定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批。2013年和2014年,《证券法》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修正,主要是为改变证券市场在实践中的不适应之处。《证券法》的第二次修订于2015年启动,先后经历四次审议,最终于2019年12月28日获审议通过。此次修订,确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创设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等,内容颇丰。“为推动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应亚洲开发银行(ADB)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之邀,在2014年到2017年,我担任了这两家机构合作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改革》课题组专家组组长,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提出了系统性建议。”刘俊海告诉记者,“我们给人大法工委提了十几轮修改意见。”谈及此次修订,刘俊海认为,最大的亮点是强化了投资者保护。“这是整个《证券法》最有温度的核心策略。包括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创立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重点,不在于消除股票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更不担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而在于预防和铲除失信行为,确保投资者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中,做出理性决策。”刘俊海如是说。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除了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多次参加《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专家座谈会,刘俊海也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小组成员。2003年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1999年4月份,《证券法》通过不久,我受邀加入了《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刘俊海回忆道,“但是,写到2002年年初的时候,这个法就写不下去了。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三类基金很不一样,对于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起草小组成员内部观点不太一样。后来,为了减少立法阻力,就把《投资基金法》加了两个字的定语,即《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章节是我负责的。”目前,《公司法》新一轮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去年5月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咨询小组与工作小组,再次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研究程序。我为被全国人大工委聘为公司法修改咨询小组成员,并承担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刘俊海告诉记者。“本来我是一直呼吁这一轮《证券法》和《公司法》联动修改的,但是没想到《公司法》慢了一拍。”刘俊海表示,此次《公司法》修改,应该尊重和鼓励公司自治,为上市公司治理提供制度保障;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确认股东平等原则,在双层股权结构下避免由于创始股东滥用表决权和控制权而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等。近年来,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不断推进,而法治化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逻辑主线之一。刘俊海认为,未来资本市场改革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且不能回避,就要用法治方式和法律思维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凝聚共识,消除分歧,要更好地发挥法治在资本市场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
文:她是演艺圈学霸,饰演《唐人街探案3》素有台湾第一气质美女之称娱乐圈里部分女星的文凭都非常高,几乎都是对应的专业,至于学问高到什么程度相信很多艺人都没有她的学历高。今天介绍的这位女星她就是张钧甯,2021年出演的《唐人街探案3》已经上线,并且素有“台湾第一气质美女”之称,因高学历被冠以“演艺圈女学霸”的标签,她一向以知性大方,独立自信的优质形象示人。张钧甯,1982年9月4日出生于德国巴伐利亚州慕尼黑,华语影视女演员,毕业于台湾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法律组硕士班,她的首部作品以《流星花园Ⅱ》出道。2006年,主演医疗剧《白色巨塔》被观众熟知,之后又出演《情非得已之生存之道》凭借这部作品获得第10届台北电影节最佳女演员奖,如今她在影视,综艺,时尚全线开花。张钧甯,她的父亲张志铭是法学博士,台湾大学社会学系及国家发展研究所教授,母亲郑如晴是文学硕士、知名文学作家、台湾艺术大学讲师。张钧甯,进入演艺圈以后,依然在忙着自己的学业,就连拍戏都是随身携带笔记本,利用空余时间查资料学习,并且撰写了11万字法学论文,她的本科毕业于国立台北大学法律系,后来并没有以拍戏为主,而是选择继续深造。2010年毕业于国立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法律硕士班,研究领域是兼跨法律与经济的公司法,这样看来,娱乐圈里多少艺人的学历都没有她高,虽然不以拍戏综艺为主,但她的名气不输给任何女星。她出道多年,喜欢挑战每一个未知的挑战与突破,用极具感染力出色的证明了她在超越自我的道路上从未停止,中途所经历的一切酸甜苦辣都无法阻止她前进的脚步,她只有一个信念就是勇往直前。张钧甯,饰演的作品每一个角色都演绎得入木三分,在各大娱乐平台很少看见她的绯闻与炒作,低调的她凭借自身实力,依然在各大演员排行榜上名列前茅,这才是一个靠实力说话的好演员。如今的张钧甯已经38岁了,事业上发展的是顺风顺水,但是感情上却是一个谜,依然是单身状态,也许是缘分还没有到吧,她是娱乐圈里的一股清流,喜欢运动,独立大胆,喜欢追求自由,相信对男友方面要求也是非常高。张钧甯,气质美女,不仅颜值高,性格也是非常好,相信不久的将来她一定会遇到自己人生的另一半,新的一年把祝福送给她,期待日后有更多经典影视剧带给我们。大家是否喜欢她呢?
本报记者 吴晓璐2020年,是资本市场的而立之年。资本市场30年的历史,可以解读为一部攻坚克难的改革创新史。事随势迁,而法必变。30年间,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带动了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这其中凝聚着一批批人的奉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亦是其中之一。近日,就资本市场30年的法治化进程,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讲述了他的故事。“1991年年底,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刚刚开始运作一年,当时证券市场还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监管。为了撰写我的硕士学位论文《论证券交易立法的若干问题》,我觉得必须前往证券市场一线地带搜集资料,进行调研。”回忆往昔,刘俊海说道。那个时候,上交所只有8只上市股票,深交所只有6只。但是,正是这趟上交所之旅,加深了刘俊海与资本市场的不解之缘。自90年代末开始,刘俊海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续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贡献了一份力量。其中,《证券法》在2005年和2019年的两次大修过程中,刘俊海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和相关课题组专家组组长,为《证券法》的修改提供了系统性的建议。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法》是与资本市场一起成长的。谈及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刘俊海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与成熟资本市场仍存在差距。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将是一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马拉松。带着争议诞生首部《证券法》6年磨一剑1990年12月份前后,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成立。初期,两个交易所的运作,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政府和交易所的规章规范,一直到1993 年,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对股票的交易与发行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管理,我国证券市场迎来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条例》为《证券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1992年7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证券交易法》起草组成立,此后,《证券交易法》改为《证券法》。历经6年的打磨之后,《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出台。对于首部《证券法》6年磨一剑,刘俊海表示,《证券法》草案完成后,于1993年8月份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证券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转交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从事具体的修改研究工作。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不同于作为会议体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拥有一大批精通立法规律和法治实践的专家型立法工作人员。起草和修改证券法也当然是他们的专业擅长。“一年后,法工委版的《证券法》草案出炉,虽然确认了财经委版的不少内容,但也有不少大刀阔斧的改动和完善。在1994年在雅宝路北京空军招待所召开的研讨会上,两个不同版本的支持者还产生了严重分歧。一直到1998年《证券法》正式出台前,相关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刘俊海表示,当时争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证券法》是否应当调整证券发行;二是证券立法应当一步到位,还是分阶段推进立法;三是是否应当单章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刘俊海表示,从1998年的《证券法》来看,针对第一个问题,最终采取了中庸之道,既在《证券法》中对证券的发行市场作出规定,又与《公司法》的规定互相衔接,避免两法之间的不必要冲突。对于第二和第三个问题,则以法工委的观点为主导,即分阶段推进立法,并舍弃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站在当下来回望我国的首部《证券法》,刘俊海表示,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由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最终并入法治轨道,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立法之初的特殊历史背景(亚洲金融危机和国企改革),以及当时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法律问题暴露得不够充分,加之对国外立法例、监管经验和学说的研究与借鉴能力有限,1998年的《证券法》存在着一些制度设计缺陷,例如重安全、轻效率;重管制、轻自治;重刑(行)轻民以及前瞻性不够等。”刘俊海表示。两次大修强化投资者保护在《证券法》出台4年多后,2003年7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证券法》迎来第一次修订,并与《公司法》修订草案同时获得2005年10月27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在2004年至2005年间,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刘俊海多次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很多建议被采纳。“2005年的《证券法》,既深深扎根于我国的国情,也大胆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立法例、判例与学说,尤其是《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联动修改后,可诉性与可操作性增强,两法之间更协调。”谈及2005年的《证券法》,刘俊海如是说。“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了投资者保护以及民事责任的积极作用。”刘俊海表示,一是明确规定了国家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这就筑起了一道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全阀;二是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了投资者保护,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还对“公开发行”进行了定义;降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强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预披露制度。法律修订是大改,修正是小改。2004年8月份,《证券法》先迎来了第一次修正,此次修正取消了溢价发行股票时需对价格标准进行审批的规定,并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条件规定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批。2013年和2014年,《证券法》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修正,主要是为改变证券市场在实践中的不适应之处。《证券法》的第二次修订于2015年启动,先后经历四次审议,最终于2019年12月28日获审议通过。此次修订,确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创设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等,内容颇丰。“为推动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应亚洲开发银行(ADB)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之邀,在2014年到2017年,我担任了这两家机构合作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改革》课题组专家组组长,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提出了系统性建议。”刘俊海告诉记者,“我们给人大法工委提了十几轮修改意见。”谈及此次修订,刘俊海认为,最大的亮点是强化了投资者保护。“这是整个《证券法》最有温度的核心策略。包括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创立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重点,不在于消除股票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更不担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而在于预防和铲除失信行为,确保投资者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中,做出理性决策。”刘俊海如是说。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除了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多次参加《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专家座谈会,刘俊海也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小组成员。2003年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1999年4月份,《证券法》通过不久,我受邀加入了《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刘俊海回忆道,“但是,写到2002年年初的时候,这个法就写不下去了。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三类基金很不一样,对于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起草小组成员内部观点不太一样。后来,为了减少立法阻力,就把《投资基金法》加了两个字的定语,即《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章节是我负责的。”目前,《公司法》新一轮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去年5月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咨询小组与工作小组,再次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研究程序。我为被全国人大工委聘为公司法修改咨询小组成员,并承担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刘俊海告诉记者。“本来我是一直呼吁这一轮《证券法》和《公司法》联动修改的,但是没想到《公司法》慢了一拍。”刘俊海表示,此次《公司法》修改,应该尊重和鼓励公司自治,为上市公司治理提供制度保障;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确认股东平等原则,在双层股权结构下避免由于创始股东滥用表决权和控制权而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等。近年来,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不断推进,而法治化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逻辑主线之一。刘俊海认为,未来资本市场改革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且不能回避,就要用法治方式和法律思维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凝聚共识,消除分歧,要更好地发挥法治在资本市场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来源:证券日报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需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本报记者 吴晓璐2020年,是资本市场的而立之年。资本市场30年的历史,可以解读为一部攻坚克难的改革创新史。事随势迁,而法必变。30年间,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带动了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这其中凝聚着一批批人的奉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亦是其中之一。近日,就资本市场30年的法治化进程,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讲述了他的故事。“1991年年底,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刚刚开始运作一年,当时证券市场还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监管。为了撰写我的硕士学位论文《论证券交易立法的若干问题》,我觉得必须前往证券市场一线地带搜集资料,进行调研。”回忆往昔,刘俊海说道。那个时候,上交所只有8只上市股票,深交所只有6只。但是,正是这趟上交所之旅,加深了刘俊海与资本市场的不解之缘。自90年代末开始,刘俊海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续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贡献了一份力量。其中,《证券法》在2005年和2019年的两次大修过程中,刘俊海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和相关课题组专家组组长,为《证券法》的修改提供了系统性的建议。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法》是与资本市场一起成长的。谈及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刘俊海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与成熟资本市场仍存在差距。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将是一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马拉松。带着争议诞生首部《证券法》6年磨一剑1990年12月份前后,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成立。初期,两个交易所的运作,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政府和交易所的规章规范,一直到1993 年,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对股票的交易与发行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管理,我国证券市场迎来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条例》为《证券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1992年7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证券交易法》起草组成立,此后,《证券交易法》改为《证券法》。历经6年的打磨之后,《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出台。对于首部《证券法》6年磨一剑,刘俊海表示,《证券法》草案完成后,于1993年8月份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证券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转交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从事具体的修改研究工作。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不同于作为会议体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拥有一大批精通立法规律和法治实践的专家型立法工作人员。起草和修改证券法也当然是他们的专业擅长。“一年后,法工委版的《证券法》草案出炉,虽然确认了财经委版的不少内容,但也有不少大刀阔斧的改动和完善。在1994年在雅宝路北京空军招待所召开的研讨会上,两个不同版本的支持者还产生了严重分歧。一直到1998年《证券法》正式出台前,相关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刘俊海表示,当时争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证券法》是否应当调整证券发行;二是证券立法应当一步到位,还是分阶段推进立法;三是是否应当单章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刘俊海表示,从1998年的《证券法》来看,针对第一个问题,最终采取了中庸之道,既在《证券法》中对证券的发行市场作出规定,又与《公司法》的规定互相衔接,避免两法之间的不必要冲突。对于第二和第三个问题,则以法工委的观点为主导,即分阶段推进立法,并舍弃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站在当下来回望我国的首部《证券法》,刘俊海表示,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由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最终并入法治轨道,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立法之初的特殊历史背景(亚洲金融危机和国企改革),以及当时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法律问题暴露得不够充分,加之对国外立法例、监管经验和学说的研究与借鉴能力有限,1998年的《证券法》存在着一些制度设计缺陷,例如重安全、轻效率;重管制、轻自治;重刑(行)轻民以及前瞻性不够等。”刘俊海表示。两次大修强化投资者保护在《证券法》出台4年多后,2003年7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证券法》迎来第一次修订,并与《公司法》修订草案同时获得2005年10月27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在2004年至2005年间,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刘俊海多次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很多建议被采纳。“2005年的《证券法》,既深深扎根于我国的国情,也大胆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立法例、判例与学说,尤其是《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联动修改后,可诉性与可操作性增强,两法之间更协调。”谈及2005年的《证券法》,刘俊海如是说。“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了投资者保护以及民事责任的积极作用。”刘俊海表示,一是明确规定了国家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这就筑起了一道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全阀;二是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了投资者保护,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还对“公开发行”进行了定义;降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强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预披露制度。法律修订是大改,修正是小改。2004年8月份,《证券法》先迎来了第一次修正,此次修正取消了溢价发行股票时需对价格标准进行审批的规定,并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条件规定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批。2013年和2014年,《证券法》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修正,主要是为改变证券市场在实践中的不适应之处。《证券法》的第二次修订于2015年启动,先后经历四次审议,最终于2019年12月28日获审议通过。此次修订,确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创设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等,内容颇丰。“为推动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应亚洲开发银行(ADB)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之邀,在2014年到2017年,我担任了这两家机构合作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改革》课题组专家组组长,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提出了系统性建议。”刘俊海告诉记者,“我们给人大法工委提了十几轮修改意见。”谈及此次修订,刘俊海认为,最大的亮点是强化了投资者保护。“这是整个《证券法》最有温度的核心策略。包括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创立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重点,不在于消除股票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更不担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而在于预防和铲除失信行为,确保投资者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中,做出理性决策。”刘俊海如是说。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除了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多次参加《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专家座谈会,刘俊海也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小组成员。2003年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1999年4月份,《证券法》通过不久,我受邀加入了《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刘俊海回忆道,“但是,写到2002年年初的时候,这个法就写不下去了。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三类基金很不一样,对于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起草小组成员内部观点不太一样。后来,为了减少立法阻力,就把《投资基金法》加了两个字的定语,即《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章节是我负责的。”目前,《公司法》新一轮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去年5月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咨询小组与工作小组,再次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研究程序。我为被全国人大工委聘为公司法修改咨询小组成员,并承担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刘俊海告诉记者。“本来我是一直呼吁这一轮《证券法》和《公司法》联动修改的,但是没想到《公司法》慢了一拍。”刘俊海表示,此次《公司法》修改,应该尊重和鼓励公司自治,为上市公司治理提供制度保障;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确认股东平等原则,在双层股权结构下避免由于创始股东滥用表决权和控制权而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等。近年来,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不断推进,而法治化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逻辑主线之一。刘俊海认为,未来资本市场改革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且不能回避,就要用法治方式和法律思维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凝聚共识,消除分歧,要更好地发挥法治在资本市场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