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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2021考研时间:12月26日至27日进行初试搭便车

教育部公布2021考研时间:12月26日至27日进行初试

据教育部官网9月4日消息,教育部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七)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八)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九)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十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第四章 报名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第五章 命题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第六章 初试第三十一条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满分为150分。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经济类综合能力试题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6日下午外国语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第七章 评卷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第八章 复试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第九章 调剂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第十一章 录取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第七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第十四章 附则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僵尸侠

教育部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考试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第四章 报 名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现场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第五章 命 题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考务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题库命题。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4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2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2日下午 外国语12月23日上午 业务课一12月23日下午 业务课二12月24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第七章 评 卷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第八章 复 试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第九章 调 剂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领域等相对应的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政策区别。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第十一章 录 取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制、学习方式、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人员(包括在校生)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而非乐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2020年接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调剂预公告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各位考生:2020年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成绩已于近日陆续发布,我院将接受各专业调剂,热忱欢迎全国各地符合国家调剂政策的优秀考生调剂到我院继续深造!详细信息通知如下:一、拟接收调剂专业我院2020年度硕士招生采矿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土木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矿产普查与勘探、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机械设计及理论等专业均有调剂名额。二、调剂政策1. 热爱煤炭科研事业,吃苦耐劳;2. 达到国家A类线及以上,部分专业参照国家工学照顾专业A类线;3. 第一志愿报考为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与拟调剂的专业相同或相近;4. 调剂考生入学后与第一志愿考生享受相同待遇,学杂费、住宿费全免,研究生期间每年学习津贴不低于2.4万元,享受奖学金评定、享受培养单位年终福利待遇,毕业后优先留院工作,解决正式编制,在京工作的毕业生符合落户政策的优先解决北京户口。5. 符合以下条件优先调剂:(1) 一志愿考生报考总院的研究生;(2) 矿业类大学毕业生;(3)学生会、社团等工作实践经验者。三、调剂流程1. 研招网调剂系统开通之前,考生可在本网页下载调剂信息登记表(附件2),同本人证件照、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打包发送至相关培养单位招生负责老师邮箱(见下方图片),命名规则为:“申请调剂专业全称+初试总分+本科院校+姓名”;2.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调剂系统开通后,凭本人帐号和密码进入调剂系统,报名调剂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经我院同意接收后,考生应于24小时内,重新登陆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确认同意到我院参加复试;3. 调剂手续完成后,请及时关注本网站或复试安排的通知,准备参加复试。四、注意事项1. 第一志愿达国家线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研究生院不再接受考生的排名咨询;2. 调剂信息在国家线公布后可能会略有调整,请在国家线公布后及时查看更新信息;3. 调剂系统开通时间及相关操作,请参照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五、未尽事宜请及时关注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官网-人力资源-研究生培养(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跳转)及微信公众平台(煤科总院研究生院微信号:CCRI-YJS)关信息发布。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院2020年2月25日附件2020煤科总院各培养单位联系信息、调剂信息登记表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或登录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官网-人力资源-研究生培养获取。【温馨提示】疫情期间各位老师办公电话可能无法及时接听,请各位同学尽量使用邮箱进行联系。来 源: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院编辑整理:郭晓炜 审 核:常琛End往期精彩钱鸣高,许家林:煤炭开采与岩层运动王家臣:我国放顶煤开采的工程实践与理论进展袁亮院士视频讲解煤炭精准开采科学构想谢和平,鞠杨,高明忠,等:煤炭深部原位流态化开采的理论与技术体系王国法,刘峰,庞义辉,等:煤矿智能化——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联系我们联系人:郭晓炜电话:010-84262930-811邮箱:guoxiaowei@chinacs.org.cn网址:www.mtxb.com.cn版权声明:本平台刊登的《煤炭学报》所有稿件均按照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支付了相应稿酬,《煤炭学报》享有稿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授权,不得匿名转载。本平台所使用的图片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部分作品如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煤炭学报,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傲爷刀

考研被通知未录取却查到学籍信息 校方回应:工作人员失误

近日,家住泰安市岱岳区的李林(化名)在学信网上发现了一则自己的学籍信息,显示的学校正是他2007年报考的学校、专业。学籍信息上显示他在学校待了3年,甚至连学号都有。但实际上,虽然他当年确实考过这所学校的研究生,但最终未被录取。这就让他不禁产生疑问:难道13年前自己考上了研究生?如果没有被录取为什么会有学籍?考研没录取 却有学籍信息2020年5月, 36岁的李林(化名)准备报考在职研究生,在学信网登录时,却发现曾在2007年报考却未被录取的河南大学给自己注册了研究生学籍。学籍信息上显示李林(化名)入学日期为2007年9月1日,离校时间为2010年11月22日,学籍状态显示为不在籍,且后面还有一个括号显示“取消学籍”。后来李林(化名)又在学信档案上查到了自己的考研信息,考研信息网上详细记录了他当年的报考学校专业、成绩以及录取信息,其中在录取信息一栏显示他当年考研录取单位是河南大学,录取专业是诉讼法学。据李林(化名)回忆说,当年他报考河南大学时顺利进入了河南大学研究生考试复试,当时为了考试在河南待了3天,却很遗憾没有被录取。遗憾归遗憾,既然没有考上,李林(化名)也就没有放心上。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十多年过去了,竟在学信网上查到了自己的研究生学籍信息。据了解,在这则河南大学学籍信息中,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等信息都是他本人的,报考的学校、专业也都一样,甚至连学号都有。更令人觉得蹊跷的是,里面还详细注明了他的入学日期和离校日期。河南大学:未录取却有学籍 操作失误造成既然没有被录取为什么会有学籍?是否是被人冒名顶替了?带着困惑和不解,李林(化名)于2020年6月向河南大学信访办公室提交了“信访书”。河南大学回复称,当年参加复试的一共有17人,而李林(化名)当年的考研总成绩是第17名,按照河南大学当年差额复试的原则,李林(化名)未被录取,之所以会出现他的学籍信息,是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的。在河南大学信访办公室出具的盖有河南大学信访办公室公章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写道:2007年正处于学籍信息化初期,为避免误操作,学校对先期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注册,在随后的核对时如发现问题,再给予注销,被注销的的学生,其学信网上显示的个人信息即为“注册学籍→取消”。李林(化名)本人从学信网上查询到的信息,即这种情况。《河南大学法学院2007年硕士研究生收取档案名单》《河南大学颁发毕业研究生学位证书登记表(2010年)》等材料,均没出现李林(化名)的名字,结合其他调查,确定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期间,没有其他人顶替李亮的学籍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河南省教育厅:不存在冒名顶替随后,李林(化名)又向河南省教育厅申请了复查,要求河南大学恢复其学籍并颁发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河南省教育厅给出的答复与河南大学基本一致,经调查能够确定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期间,没有其他人顶替李林(化名)的学籍信息在该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李林(化名)要求学校回复其学籍并颁发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等无事实依据。2020年9月,在李林(化名)向河南大学及河南省教育厅申请复查过程中,再登录学信网查询时发现涉及河南大学学籍信息和考研信息已经被删除。李林(化名)认为这是在恶意销毁证据,已严重违法违规。目前,李林(化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掠食者

考研大事记,19考研复试相关事宜,请查收

首先呢一定要多关注官网,如果今年的具体复试安排还没有公布,可以往前看上一年的通知,每一年的通知内容基本上相同,复试具体时间安排也不会相差太多,可以此为参考安排自己的复试计划。复试、调剂、录取流程图接下来是复试流程:2019年2月上旬左右 查初试成绩 根据往年分数线,基本能确定是否进复试。知道初试成绩之后就可以开始在各种群里,论坛,贴吧找学长学姐。大家知道了复试成绩后,很长一段时间肯定都会处于懵逼状态,因为考研不同于高考,市面上能搜集到的信息真的少之又少,院校除了公布复试参考书目,其他东西都没有公布,以至于很多考生直到考前都不知道复试的题型是什么。2月中旬到3月中旬 复试集训 如果你之前没怎么准备复试,知道初试成绩之后自己很慌的话,最好报个机构的复试集训(为了避免有打广告嫌疑,机构名就是考研校),每个人报班的目的肯定不同,大多数是想要有一个相对紧张的学习环境,能够督促自己学习。所以复试集训还是有很大帮助的。 对于复试参考书目。初试侧重于考查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是基本素质、基本能力的考查,而复试更加注重考查知识的广度和厚度,综合考查包括科研能力在内的综合素质。所以参考书目不必要像初试那样了如指掌。3月中旬到3月下旬 这时就回家备考,准备复试材料吧 主要核查材料要求(以下是一个参考资料,仅供参考,每个学校官网都会公布,请按照自己学校公布的信息为准): 1统考考生、联考类考生:①准考证; ②毕业证书原件(应届生查验学生证,本科阶段成绩单,入学时交验毕业证,联考类考生的往届毕业生还需同时提供学历认证报告);③有效身份证。并留取②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需要照片页、注册页在一张A4纸上)。 关于联考类考生的往届生学历认证报告的说明:请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登录,审核通过后请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即可。 2.打印体检表,并贴照片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用于校医院体检,请27日前带着体检表到学院盖章。(体检时间:全校统一体检时间分别安排在3月28日上午,地点某某医院。)。 3.打印“某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登记表”1张、“某某大学硕士生复试记录纸”2张。并填写相关信息。 4. 请带个人简历材料一份:包含个人基本情况,本科成绩单(本科毕业学校教务处盖章)、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英语相关证书及技能证明材料、相关技能证明材料、实践突出成果及其他一些支撑材料等。(此份复印件材料单独装订,复试使用)。 进入复试后一定要对自己学习公布的准备材料认真研读,尽量将相关原件复印件都带齐以防万一。3月中下旬 一志愿复试名单公布,这时可以根据名单确认进入复试人数和自己排名 特别强调特别强调 特别说明一下体检情况,可以参加学校体检也可以自己到二甲医院体检,最好来参加复试前自己在官网下载体检表到二甲医院体检好。下面就是一个学姐的真实体验:因为由于学校公布复试安排较晚,来不及自己参加体检,所以想着和大家一起参加校内体检,结果我们今年3月28复试笔试,27前让带着体检表到学院盖章,我26到学院盖好章,27又让到学校交体检费,1000多人同时缴费,还不允许用银行卡和支付宝,必须用现金111.6(即使你给了112,也必须把那四毛找给你),所以有的人考前一天什么都没干,排了一天队等着交钱。我们今年28号下午三点专业课笔试,28号上午让去体检抽血不能吃早饭,有些人早上六点多就去排队,一上午都没弄完,我当时去的时候校医院挤满人,大家连排队检的什么都不知道,还有好多晕倒的。因为我是那种就等着考前突击的人,所以考试当天和考前一天对我来说是最重要的,所以当时立马决定自己去体检然后再交到学校了,后来听说有个同学一直检到两点多,吃了个饭就去考试了。所以真的不建议大家跟着参加学校体检,即使你之前没体检,后期把报告寄到学院也可以,虽然有寄送期限要求,但是这方面负责老师说晚几天都是应该可以的。觉得在考前几天为了体检耗时耗力真的很不值当。3月下旬到4月上旬 复试考试开始注意:面试顺序在之前都是不公布的,所以29号所有的考生都要去学校,当天学校才会公布面试顺序,一般来说学校面试都会是按姓氏顺序排的,所以如果你的姓氏比较靠前,要做好最先进行专业课面试的准备。(虽然有面试顺序,但是真正面试时是允许调换顺序的)有些考生可能觉得第二天面试专业课的可以多一天准备,其实从这届的专业课面试分数来看,第一天专业课面试成绩普遍比第二天要高,所以到时候真正考试时不必太纠结于具体哪天,发挥出自己的水平就好。请转发收藏,便于查看,点关注那就再好不过了!

红纸船

快讯:北京师范大学2020研究生招生、考研复试录取办法发布!

日前,北京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发布,具体如下: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文件要求和当前北京市疫情防控需要,北京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采取网络远程复试方式。一、复试程序及要求1、阅读教育部、学校及学部院系相关文件和通知,了解复试安排和要求。考生须认真阅读学校及学部院系相关通知,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复试安排和要求。受疫情影响,2020年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复试笔试内容将通过面试进行考察。2、做好网络远程复试软硬件等准备和测试。考生提前准备好网络远程复试所需软硬件等,并按学部院系规定的时间配合完成网络远程复试模拟测试,确保设备功能、复试环境等满足学校要求。如确有困难,及时与报考学部院系沟通。(1)良好稳定的网络环境,建议有线网络、Wi-Fi、4G或5G中准备2种及以上,优先使用有线网络。(2)安静、独立、可封闭的空间,灯光明亮,不逆光。(3)支持“双机位”模式的软硬件,包括2部带摄像头的设备,支持高清视频通话的电脑或智能手机均可。第一机位设备摆放于考生正面,用于登录北京师范大学网络远程复试平台,尽量使用电脑;第二机位设备摆放于考生侧后方45°,安装视频会议软件,保证视频呈现考生腰部及以上部位和第一机位的屏幕图像,可使用电脑或手机。电脑操作系统建议为Windows8及以上版本,提前下载安装Chrome浏览器最新版。不开启任何无关程序。确保设备电量充足。(4)考生复试时正对第一机位摄像头,坐姿端正,保证视频呈现清晰的面部和双手图像。不化浓妆,不戴饰品,头发不得遮挡面部,露出双耳。复试过程中,北京师范大学网络远程复试平台将采集考生图像信息用于身份识别。3、复试期间将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在复试前须通过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管理系统向报考学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复印件于新生报到时提交至学部院系留存:(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2)毕业证书和成绩单已获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提交毕业证书,及由档案所在部门或本科就读学校教务部门盖红章的本科成绩单。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就读学校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每一页均需提交)和由就读学校教务部门盖红章的本科成绩单。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交:①由档案所在部门或本科就读学校教务部门盖红章的本科成绩单,②已获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生须提交大专毕业证书,③报考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还需提供在所报考专业领域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未通过教育部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须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3)教育硕士(教育管理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考生须提供由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作简历和工作时间的证明。(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须提供《报考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5)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须提供《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6)本人签字的《诚信复试承诺书》。(7)报考学部院系要求的其他材料。不论是否录取,所交材料(含成绩单)一律不予退还。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4、缴纳复试费。考生在复试前通过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管理系统缴纳复试费100元。缴费后因考生本人原因未参加复试者,已缴纳的复试费不予退还。已经缴纳复试费的考生,参加校内调剂复试不再重复收费。5、5月中下旬开展复试。5月中下旬开展复试。学部院系复试时间由学校统一协调安排,由学部院系公布具体复试时间,考生按照学部院系相关要求参加网络远程复试。6、复试全程录音录像,保存时间为1年。复试过程中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技术,综合比对考生与“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中信息,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复试过程中落实“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确保公平公正。7、体检将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进行,体检合格者取得入学资格。二、调剂(一)接收调剂1、只有公布调剂方案的专业才接收调剂生,没公布的专业不接收调剂生,考生不得申请。2、申请调剂程序1、考生查阅相关学部院系的调剂方案,阅读我校相关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确认本人完全符合报考条件和调剂方案中对初试成绩、报考学校专业、毕业(就读)专业等方面的要求。考生初试成绩必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教育部《2020年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线和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方可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调剂。初试科目须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2、考生根据调剂方案要求完成申请程序。3、拟调入学部院系对申请人筛选后,通知其参加复试,确定拟录取名单。申请调剂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拟调入学部院系的复试。调剂考生复试总成绩计算办法:调剂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0.2+复试成绩*0.8。第一志愿上线复试合格考生优先录取,调剂复试合格考生根据总成绩单独排序录取。4、经复试被学部院系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将提交学校招生工作小组讨论审批,审批通过的方能被学校拟录取。5、被学校拟录取的调剂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完成申请调剂、确认复试、确认录取等调剂手续。6、对于初试成绩、报考条件等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无论复试成绩如何,一律不予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我校不负任何责任。(二)向校外调剂符合教育部公布的全国复试分数基本要求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自行联系外校进行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我校不再寄送调剂考生的初试答卷。未达到教育部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统考、联考考生和报考我校的单考考生(含援藏计划)均不得调剂。三、录取我校坚持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并重、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录取原则。1、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学部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学部院系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决定考生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计算办法。2、录取按以下优先级:第一志愿上线复试合格考生>破格复试合格考生>调剂复试合格考生,依据总成绩分别排序录取。在考虑优先级的基础上,严格按复试合格考生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3、复试成绩不及格者、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入学后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者,以及其他不符合报考学部院系录取规定者,均为复试不合格,一律不予录取。4、凡公布破格复试方案的学部院系,须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接收破格申请。破格考生不得调剂。5、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包括证件、档案、资格、专业能力等。6、我校不允许研究生同时攻读两个以上(含)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有此情形的考生,应在复试期间主动告知报考学部院系。四、信息公示复试前,学部院系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五、其他1、联系电话参见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官方2、依据《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如网络远程复试中出现突发状况,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3、任何时候一旦发现考生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违纪作弊、身体或思想品德状况等不符合要求、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或复试资格等情形,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报司法机关处理。4、复试过程中,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我校将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布。5、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所有。

崔适

如何重点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的三龄两历一身份?

干部档案审核的一般方法是:先依据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作为现在工作中使用的干部相关信息,再到涉及该信息的材料中反查核对,比照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的信息是否与材料的记载一致,不一致要做好记录并作核实处理,差缺的材料要进行补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1月20正式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即重点审核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和家庭情况等信息。具体审核方法如下:出生日期(一)认定依据出生日期的认定一般以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有涂改、虚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导致年龄无法判定的,要查找相关材料(原始户籍材料和亲属材料等),按照防止重复得利原则综合认定。(二)审核要点重点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是否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一致、是否有得利情形。出生日期记载前后是否一致的界定: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的记载时间一致,且大部分主要材料均一致,则该档案的出生日期不存在问题;2.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日期不一致,且无相应的认定材料或有认定材料但没有更早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档案材料或原始户籍材料)作依据,该档案中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的出生日期存在问题,须进行相应记录及整改。是否有得利情形的界定:是否存在入团、入党、入学、入伍、招工时因年龄不够填大出生日期的情况,特别是对年龄来回变换的要认真审核分析,苦有得利,则须进行整改。(三)审核程序1.比对信息首先详细审核档案材料记载的下述三个材料的出生日期,并判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其他主要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1)最早形成材料记载出生日期; 注:根据档案目录中材料形成时间,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学(入伍、招工)政审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和体检表等。(2)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3)《公务员登记表》、最新《干部履历表》和《军人身份证号登记表》填写的身份证号中记载的出生日期,招工、聘干、录干、转干时使用的出生日期。2.涉嫌造假出生日期涉嫌涂改造假,一是涉嫌涂改最早形成材料的出生日期等情况;二是涉嫌伪造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形成材料等情况。可通过逻辑推算进行初步判断:(1)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并进行判断,如按照《党章》规定入党时要年满18周岁。(2)根据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年龄是否合理,即对档案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互相比对印证,如根据《干部履历表》、自传、政审材料、《入团志愿书》、任免表等材料中填写的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出生日期是否合理。(3)材料笔迹和纸张颜色是否明显新于同时期其他材料。3.有认定情况的审核档案中如有关于出生日期的相关认定材料,需对下列情况进行判断:(1)认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2)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完整①档案第5类中须有以下材料: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原始户籍内册、登记卡片、出生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②2006年10月以后,档案第5类中须有组织认定和相关证明材料。(3)认定结果是否使用出生日期认定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涉及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是否使用了认定结果。(四)问题处理建议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又没有其他认定材料的,以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出生日期进行认定,存在得利情形的按得利后的较大年龄认定,并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如出据相关的认定材料),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涉及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必须使用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若有符合规定的认定,则用认定的出生日期。(五)对出生日期审核应特别强调以下三点:1.组织认定时间若与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不一致,必须要有更早于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档案材料或原始户籍材料)作依据,没有依据的组织认定无效。2.组织上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以本人档案或户籍档案的最早记载为依据,而不是以身份证为依据。3.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认定出生日期的,如符合中组部有关政策规定,且依据充分的,该认定有效;否则,应重新予以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一)认定依据参加工作时间以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二)审核要点重点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是否一致。参加工作时间前后是否一致的界定: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一致且档案中其他主要材料的工作时间也一致,该档案中的工作时间不存在问题;2.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且无相应证明材料的,该档案中的参加工作时间前后不一致,须进行整改。(三)审核程序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参加工作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如职工登记表、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证明、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派遣证(报到证)、工资(干部分配)介绍信等。2.比对信息判断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和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否一致。须详细审核以下材料中记载的信息:(1)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2)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3.涉嫌造假主要指是否涂改档案材料中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否有虚假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涉嫌造假的无法判定的,须结合同时期工资、考核等其他材料研判认定。4.有认定情况的审核档案中如有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相关认定材料时审核:(1)认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要注意有无组织批复。凡更改参加工作时间而没有组织批复的,不予承认。(2)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有的干部因为有“上山下乡”、“文革”延迟分配等经历,申请更改参加工作时间须经组织批准。认定材料一般包括个人申请、组织调查、有关证明、组织批复等。(四)问题处理建议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且无相应的认定材料的,应以档案中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审批表等材料必须使用认定后的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一)认定依据入党时间以入党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入党志愿书》是证明党员身份和党员入党时间的重要材料。(二)审核要点主要审核《入党志愿书》中入党时间记载是否与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信息一致。入党时间前后不一致的界定:1.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与《入党志愿书》的入党时间记载一致,且与档案中其他主要材料记载一致,该档案中的入党时间不存在问题;2.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与《入党志愿书》的入党时间记载不一致,须进行整改。(三)审核程序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查看六类中《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985年《党员登记表》、1990年《党员登记表》等材料是否齐全。注:1985年以前入党的须有1985年《党员登记表》,预备党员不填写。参加过1990年党员登记的还须有1990年《党员登记表》,若单位未组织1990年党员登记的,须有相关证明。2.涉嫌造假主要指入党材料造假。要注意查看《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等入党材料是否真实,与档案中其他材料记载是否一致,注意分析各时间信息的逻辑关系。(四)问题处理建议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入党志愿书》的入党时间记载不一致的,须以《入党志愿书》记载的时间为准,对入党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须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必须使用《入党志愿书》中记载的入党时间,若缺少《入党志愿书》的,须按规定重新填写归档,填写的个人情况截止至重新填写之日,同时须有组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情况加入民主党派的,需有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加入民主党派时间以材料为准。民主党派的党员身份及入党时间的确定要按照该党派相应的章程来确定。其中,民革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民进、民建、民盟、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入党(会、盟、社)时间为地市级以上组织批准之日;台盟入盟时间为省级以上组织批准之日。档案中须有相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学历学位(一)认定依据学历学位以反映学历、学位的材料为依据,均归在干部档案第四类。(二)审核要点重点审核最高学历学位材料是否齐全,该学历学位国家是否认可,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的学历学位信息是否一致。学历学位信息的确认:1.该档案中最高学历学位是国家认可的。(1)材料齐全且与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一致,该档案中学历学位记载无问题。(2)材料不齐全时存在问题,须补齐学历学位材料。2.该档案中最高学历学位国家不认可,则以档案中可认定的下一级学历为最高学历。3.虚填前置学历的,按照教育部规定对后续学历不予承认。(三)审核程序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1)常见学历学位材料须齐全①中专:中专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②专科:高校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③本科:高校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和授予学士学位决定。④硕士研究生: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和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专业硕士应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硕士学位审批材料。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没有学历),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学位的材料,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通知单)复印件。具体来说,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1996年开始一般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1998年开始一般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⑤博士研究生:专家推荐书(2份)、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没有学历),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博士学位的材料。(2)特殊情况①大学普通班: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②国(境)外学历学位: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制件、学习成绩单,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习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③党校学历:大专、大学:学员成绩表、毕业学员(登记)鉴定表或学历证明。党校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考核登记表、在职研究生班毕业学员登记表。中央党校研究生一般有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情况表、毕业学员政治思想情况评鉴表和学员党性锻炼小结。2.其它情况根据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记载,按全日制和在职分别审核,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党校学习取得学历学位。分为两类,一类为国民教育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经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学习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填入“全日制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指除国民教育学历外由党校按照有关规定,经考试录取后在党校学习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采取写实的办法,如在职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函授本科”、“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或“XX省(区、市)委党校函授本科”、“XX省(区、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等,填入“在职教育”栏。(2)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管理干部学院等)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形式取得的学历,在填写学历时应具体写明,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3)干部专修科学历。干部专修科学制二至三年,属于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教育学历。此类学历可以认定为大专学历,填入“全日制教育”栏。(4)大学普通班学历。指1970年至1976年经推荐选拔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学生,学制一般二至三年,学历一般填“大学普通班”。(四)问题处理建议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学历学位材料中记载的国家认可的最高学历学位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审核认定相关信息后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必须使用经认定的学历学位信息。工作经历(一)认定依据工作经历以反映工作经历的材料为依据,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二)审核要点以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简历作为现使用的信息逐一进行倒查,反查各类材料一一印证干部的每段经历。重点审核每一次职务变动是否均有《干部任免审批表》,提任的是否有考察材料,任免职时间是否正确,经历时间是否衔接。特别注意:1.1997年以来任副科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必须要有,审批机关意见处要有任免文号;2.提任职务的要有考察材料。(三)审核程序1.根据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审核干部任职经历,查看《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是否齐全。判断其职务晋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属于破格提拔。2.涉嫌造假。根据履历、自传、学历学位、工资、任免等材料综合判断干部工作经历是否真实,有无造假嫌疑。(四)问题处理建议1.1997年以后任副科以上职务的必须要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如因年代久远无法找到的可用任免通知或党组会议纪要代替。2.简历的时间前后要衔接,如1999.01-2001.02,2001.02-2004.05,不得空段。3.工作经历信息有出入的须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须使用认定后的工作经历。干部身份(一)认定依据干部身份以进入干部队伍的相应材料为依据,包含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聘用制干部的材料。(二)审核要点重点审核转干、录干、聘用制干部的审批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三)审核程序进入干部队伍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材料。1.直接就业:报到(派遣)证、转正定级审批表。2.工人转干:转干审批表、以工代干审批表。3.军转干部:战士提干审批表、军校学员转正定级审批表、转业审批表。4.公务员:《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5.外部调任:须有相应的调动审批材料,2008年3月以后从其他单位调任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的须有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四)问题处理建议若无转干、录干、聘用制干部的材料,需由单位作出说明并加盖组织印章;若材料存在疑问,应查找批准单位的批复文件或其他依据材料核对。家庭情况(一)认定依据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家庭情况的材料比较多,主要包括第一类中的履历材料,第二类的自传,第五类中的政审材料,第六类中的《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和《党员登记表》,第九类中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初次出国审批表》,第十类中的相关材料等。(二)审核要点重点审核《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材料。审核家庭信息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家庭情况记载是否存在问题的界定:1.若档案材料记载的家庭信息符合实际情况,该档案的家庭情况记载不存在问题;2.若档案材料记载的家庭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或干部最新的家庭信息在档案中没有反映,则该档案的家庭情况记载存在问题,须进行整改。(三)问题处理建议重点核实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反映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当时实际。当干部重新组建家庭时,最新的家庭情况应在档案中反映。干部履历表199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中央组织部制发的1988年版和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对缺少此类材料的要按以下方法处理:1.没有相应的1988年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要尽量查找收集;2.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可以不再补充填写;3.缺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的,必须及时填写。补填1999年版的《干部履历表》以干部填写时的情况逐项填写。《干部履历表》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必须有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年度考核登记表档案中要有1994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若没有必须补齐,如因年代久远无法查找的,由组织作出考核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年度考核登记表》必须要有本人签字、组织印章。来源:会宁组工

事而无传

19考研咨询周已经开始,咨询流程和注意事项已送达,请注意查收!

为帮助考生了解招生政策,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将于9月19日至23日(明天开始)在“研招网”上开展2019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周活动,届时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将在线回答广大考生提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详细版的咨询流程,各位19考研er有什么问题赶快去提问吧!第一步:进入研招网页面研招网(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网址是:http://yz.chsi.com.cn/ (请复制到浏览器打开),打开研招网首页,如下图所示:研招网首页上图中小编画了一个红色框,点击进去就可以进入到咨询版块,如下图所示:在院校咨询区的搜索框中输入招生单位的名称,小编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为例,点击搜索按钮,如下图所示:在右侧可以看到【进入】的选项,点击一下,你将看到以下界面:如上图,红框内有标注咨询开放时间:2018-09-19至2018-09-23| 09:00-17:00,目前是标注了该学校的论坛开放时间,即今年9月19日至9月23日每天09:00-17:00,这段时间内大家可以在这个页面提问。当然每个学校的开放时间都不相同,如果你的目标院校是其他学校,可以按照小编的操作流程,自己查询一下。大家一定要提前进入研招网的在线咨询里查看自己报考院校论坛的具体开放时间,这样才好准备好自己要问的问题,在开放时间及时提问。第二步:提问流程进入院校咨询页面之后,页面右边的位置有个【我要咨询】的按钮,点击可在页面底部看到下图界面:我要咨询页面由于小编没有登录,所以暂时还不能提交问题,需要先登录才可以提问。大家可以先整理自己的问题,想好到时候要提问什么问题。在提交问题的时候,可以在“院系所”对应的下拉框内选择相应的院校,如下图所示:可选择对应院系第三步:提问之前做什么现在论坛已经开放了,上面还有很多有用的信息呢,大家要仔细看。仔细浏览讨论区的内容,大家可以看到之前同学提问过已经被解答的问题,淼淼建议大家可以查找一下是否自己的问题之前被提问过解答过,这样也好节省大家和研招办回答问题的老师们的时间。在【公告区】,大家可以看到往年该院校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网咨询公告,学校会明确说明考生提问的截止时间和老师只回答考生截止时间内提出的问题。所以大家一定要把握好提问的时间,万一错过了没能得到解答就非常可惜了。对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公告区就明确介绍:考生可以添加校研招办微信公众号:uibeyzb,直接咨询研招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研招网在线咨询各院校研招办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啦,大家快快看下自己报考院校的具体开放时间是18年9月19日至9月23日期间的具体日期和时间段吧。好好把自己想要问的问题仔细整理一下,尽量用清楚明白的逻辑表达出来,陈述情况最好具体说明自身情况,这样才方便老师作答。下面附详细的2019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报考公告、考生请务必仔细阅读网报公告,确定符合其报考要求后方可选择。因不按公告要求及相关政策要求报名,因网报信息误填、错填、填报虚假信息,因不按公告要求错选报考点等原因造成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者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一、报考条件1.考生报考前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或教育网上的全部公告信息,凡因未按公告要求错报、误报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无法参加初试、复试或被未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2.考生报考前应详细查阅《201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及相关专业招生简章。我校研招办开通了微信公众号:uibeyzb,请考生注意添加,后续研招方面的一些重要通知将会在公众号中同步推送。3.应届本科毕业生须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报考。往届生须选择户口或工作所在地报考(除单独考试,单独考试考生须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报考),现场确认时须提供户籍证明(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录取资格。二、报名流程(一)网上报名1.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考费,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预报名时间:2018年9月24日至27日每天9:00-22:00,网上报名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2. 网上报名时,考生务必认真填写并仔细核对本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报考类别和考试科目等重要信息。考生提交报考信息后,不论是否已支付报考费,所填报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三项内容不能更改。如需修改此关键信息的,应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内,取消已填报的报名信息,重新进行报名。在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3. 考生所选“报考点”即为现场确认(照相、资格审核)和考试地点。“(113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报考点”是在北京地区报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的唯一指定报名点,选择北京报考点的考生务必于网上报名期间在网上支付报考费,现场确认期间一律不接受现场补交费(考生在提交信息和进行网上支付报考费前,务必认真核准所选择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错选报考点的考生若要正确报名,需要重新注册、报名和交费)。欲在京外报考点报名、考试者,按当地省招办关于报考外地高校的办法报名。4. 报考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审计(MAud)的考生考试方式选择“管理类联考”;报考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的考生考试方式选择“法硕联考”;报考国际贸易学单独考试的考生考试方式选择“单独考试”;其他专业考试方式一律选择“全国统考”。国际贸易学单独考试考生和工商管理(专硕)、公共管理(专硕)、会计(专硕)、审计(专硕)这4个专业可选择非全日制攻读;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的“报考类别”一律选择“定向就业”。5. 报考我校“单独考试”的考生,无论地域,均应选择“113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为“报考点”,并按期到我校进行现场确认。被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勿参加预报名和正式报名,信息以研招网推免生系统中的为准;10月25日后未被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可参加研招网的正式报名。6.考生必须准确填写本人“通讯地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户口、档案所在单位名称、地址和邮编”,其中“移动电话”须保持一年不变,以便及时联系;考生所填“出生日期”必须跟身份证号中的出生日期相一致,并以身份证号中的出生日期为准。7.网上报名中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编号”的填写必须遵循以下规则填写:(1)毕业证书编号应按《毕业证书》上的“证书编号”填写(请注意辨认,注意不要填流水号),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和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填;在2019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不填;国外留学生请注明“留学生”字样。报名系统网报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务必在现场确认时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如有疑问,请尽快与毕业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否则会影响到报名甚至录取。报名期间系统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因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导致的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现场确认时还须提供具有更改记录的户口本(簿)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用以报考点审核备案。因部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认证时间周期长,建议考生在报名前及早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2)学位证书编号应按《学位证》上的“证书编号”填写,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和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填;在2019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不填;国外留学生请注明“留学生”字样。(二)现场确认所有考生均应到所选择的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现场确认必须由考生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1.本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为:11月8-10日每天8:30-16:00(共计3天,只适用于选择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以现场确认通知为准),地点待定。报考点不接受现场报名。2. 选择“113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作为报考点的考生,提交网报信息后,必须以“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报考费。同时在全国报名结束后(10月31日后)现场确认前登陆http://uibegs.uibe.e.cn/queren(系统待定)自行打印现场确认表,并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携带以下材料到我校确认报考信息并照相,否则报名无效。(1)本人二代身份证(2)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持6学期注册完整的学生证)(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3. 考生本人要对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本人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三、其他1.选择外省市报考点的考生的缴费方式和现场确认相关要求以当地省招办和报考点的规定为准,请考生详细阅读当地省招办和报考点的公告。2.符合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的考生,需先下载资格审查表,到生源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教处或民教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盖章,获得校验码,参加网上报名。未经上述单位审批确认的考生不具有报考资格。(凡符合在北京市报名参加考试要求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须凭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加盖印章的《报考2019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原件(北京教育考试院留存)和本人身份证到北京教育考试院研招办(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领取网上报名“校验码”,并根据自己报考学校选择相应的报考点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校验码发放时间:2018年10月10日-10月31日,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3. 9月24日至27日,应届本科毕业生所在高校将组织部分考生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期间,“网上支付报考费”功能同时开通,考生在此期间支付的报考费有效。4. 考生因个人原因放弃报考或者填报信息有误申请退费的,请务必于报名截止时间(10月31日22:00)前登录网报系统点击取消已交费的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一旦取消不可恢复),系统将统一进行退费处理。5.准考证由考生在中国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2018年12月14日-24日期间,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si.cn)查询考试信息,下载打印《准考证》。6. 网上报名结束后,以下情况考生已支付的报考费不退:(1)未按规定时间到报考点确认网上报名信息的;(2)已报名并现场确认考生未能参加考试的。7. 本公告内容如与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文件不符的,以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8.有关我校招生的实时信息请通过研究生院主页获取。

夜玫瑰

北京大学医学部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硕士生复试基本分数线医学部复试基本分数线在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之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制定。复试基本分数线已在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院招生动态栏目(以下简称“研招动态栏目”网址:http://yjsy.bjmu.e.cn/zslq/zsdt/index.htm)公布。各学院复试名单医学部各学院在医学部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线之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名单。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学院招生计划数的120%。具体名单(分批)在研招动态栏目公示。复试要求及程序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未复试或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1、硕士生复试资格审查鉴于疫情防控需要,学院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将通过审核考生提交的电子版复试材料的形式进行,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取消复试资格。拟录取考生待入学报到时,学院对其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等报名材料原件及报考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2、硕士生复试材料提交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按照各学院招生复试细则中的要求提交如下材料电子版:(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已在北京大学研招网(https://admission.pku.e.cn)注册的考生访问网站后,进入【网上报名】模块登录,选择【硕士研究生】,点击左侧“复试表格”即可下载。尚未在北大研招网注册考生即日起可按以下步骤完成注册(已注册考生无须重复注册):第一步账户注册:访问北大研招网,点击【网上报名】注册账号;第二步信息关联:注册完毕后登录,选择【硕士研究生】,填写本人身份证号(18位)和中国研招网报名号(9位)后点击保存。完成注册绑定操作的考生,登录后选择【硕士研究生】,点击左侧“复试表格”,即可下载。不能通过系统下载打印的考生,下载附件中的空白表格后填写。(2)个人陈述。可于附件中下载模板。(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页A4纸上)。(4)学历学位证书(应届生为学生证或在学证明)。(5)考生本人手抄、手写签名的《诚信复试承诺书》(附件2)。(6)可以反映考生科研能力、操作技能和潜质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科毕业学校正式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攻读硕士学位阶段的研究计划等。具体附加材料要求由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复试考核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参见各学院招生复试细则。(7)符合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可享受相应加分政策条件的考生,需向招生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以上(1)-(5)为必须项,(6)、(7)两项由考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学院要求提交。复试考生将以上材料准备完毕后,进行电子扫描,按照复试学院要求提交。学院须妥善保存和保管考核过程中产生的电子版材料(如上述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拟录取考生须补交纸质版报名及资格复审材料存档(具体时间、方式另行通知)。3、复试细则复试细则、安排由各学院在本单位网站公示,考生也可在研招动态栏目查看网站链接汇总。(1)医学部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将于5月中旬(5月11-19日期间)启动。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和当前北京市疫情防控需要,医学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今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将主要采取网络远程复试方式进行(具体平台选择由学院自定)。考生以视频会议形式参加考试,复试专家组在学院会议室或办公室集中,学院做好专家复试场所的防疫保障,确保复试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和复试相关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各学院应加强考生咨询服务,公布复试名单后与考生联系,核实参加复试的硬件和软件准备情况,特别是加强对考生参加远程复试工作的具体引导、指导与服务。(2)学院根据医学部复试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复试细则,复试程序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可操作性强。学院应提前对复试平台进行系统测试和模拟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偶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复试过程规范管理。要建立建全“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要发挥和规范导师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加强复试工作人员培训,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并提高导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要在复试开始前告知考生《北京大学医学部2020年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须知》(附件1),并与考生逐一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附件2),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学院复试细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定后,一般应于复试前一周在学院网站发布。(3)复试内容要兼顾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学科知识结构、科学研究潜力和外语水平能力的考核。复试试题应突出个性化全面综合考核。鼓励学院根据本学院本学科专业特点创新复试考核方式和考核题目,提高试题的综合性和开放性。复试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 20 分钟。面试结束后,复试专家组成员当场独立评分,平均分即为考生的面试成绩。(4)鉴于网络远程面试的特殊性,学院应指派专人担任复试专家组秘书,并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其可以熟练使用复试平台软件,以便相关工作顺利开展。(5)医学部将于5月11日向所有复试考生统考报名时填写的邮箱发送邮件,考生根据邮件内提示,必须于当天完成线上缴纳复试费,收费标准:100元/人。4、复试基本流程(1)学院遴选复试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准备复试试题、制定网络远程复试的操作规程、组织全流程模拟演练和全方位功能测试、组织人员进行工作要求和网上操作培训、布置复试场地、提前做好应急预案。(2)复试前,学院要安排专人与复试考生联系并进行系统和设备等测试,确定考生考试时间,确认考生设备、软件、网络、考试环境等条件达到复试要求。(3)复试前,考生应通过线上方式缴纳复试费并按学院要求提交复试资料。(4)复试前,学院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核验。(5)复试秘书在考生进入复试系统后,进行人脸识别、人证识别操作,安排考生进入面试考场、现场记录和录像、协调面试其他事宜。(6)专家组结合考生提交的材料,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7)复试专家现场独立打分并完成复试记录有关工作。网络远程复试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详见学院复试细则。5、复试成绩的计算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专家组根据医学部制定的复试考核表、复试考核无记名评分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权重进行打分。复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换算成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调剂1.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1)须符合原报考学科复试基本成绩要求及调入学院复试成绩基本要求。(2)须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3)原报考专业与调入专业及考试科目原则上应相同或相近。(4)报考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生可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5)生源充足专业原则上不接受调剂。(6)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学院专业所在学科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8)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9)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考生之间原则上不互相调剂。2.医学部内学院间调剂复试:由研招办统一安排。程序如下:(1)第一轮调剂。指报考我校考生初试分数达到报考专业分数线但未能进入一志愿学院复试名单的考生,在复试前进行的调剂工作。①研招办公布调剂信息。②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邮件报名,研招办审核后发送调剂学院。③学院在生源充足的前提下,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按照不低于120%的比例确定调剂复试名单。④研招办公示调剂复试名单。(2)第二轮调剂。指经过学院复试但未被拟录取的考生,在各学院间进行的调剂工作。流程同第一轮调剂。3. 各学院院内调剂原则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4. 对于初试成绩符合国家复试基本分数线,但未被医学部拟录取的考生,在教育部规定的调剂时间内可自行联系其它院校。考生按教育部研招网公布的时间在网上办理调剂手续。录取进入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成绩及格基础上,学院按照招生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5*0.5+复试成绩*0.5)排序择优录取,并报医学部研招办审核后公布。学院在复试期间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的考核工作。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医学部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拟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拟录取资格。体检体检在入学时统一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进行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籍注册;不合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若保留期满体检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浑沌

北京大学2020考研复试方式调整!时间确定!

q北京大学2020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今日发布,研究生复试工作将于5月上旬启动。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和当前北京市疫情防控需要,北京大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今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将采用网络远程复试方式进行。复试名单何时发布?参加远程复试要注意哪些问题?远程复试如何进行资格审查?速看这份《复试工作相关安排Q&A》Q1、硕士复试名单何时发布?A我校各院系将于近日陆续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名单,考生可登录院系网站查询。Q2、博士复试名单何时发布?A我校部分院系已公布复试名单,考生可至院系网站查询。尚未公布复试名单的院系,近期也将陆续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院系网站通知。Q3、2020年复试时间如何安排?A根据教育部北京市统一部署,复试启动时间原则上不早于4月30日。我校研究生2020年复试将于5月上旬正式启动,复试时间以院系通知为准。请考生及时查看报考院系网页的最新通知。注意:各院系硕士和博士的复试具体安排时间不同。Q4、2020年复试采用何种方式进行?A我校研究生复试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具体见招生院系发布的复试细则和复试通知。Q5、参加复试前要做哪些准备?A按照报考院系要求,准备资格审核材料电子版并按要求发送。提前与报考院系联系进行软件和硬件设备测试,并选择独立、安静、整洁、明亮、封闭的场所参加考试。考前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考试时要遵守考生复试规则和纪律要求,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诚信参加考试。Q6、参加远程网络复试有困难怎么办?A若考生无法自行准备考场条件,应及时向报考院系说明情况,必要时院系可协助解决异地远程复试场所。Q7、复试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A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指定会议室系统,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仅内地硕士生提供)候考,并主动配合考务工作人员完成身份验证核查、周围环境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考场规则,确认上半身及手部动作处于视频范围内,保证音像设备全程打开。Q8、考试过程中遇到信号中断等突发情况怎么办?A若遇网络或信号等原因造成的通信效果不佳时,考生须立即联系复试小组工作人员。Q9、硕士复试前考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提交?A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须认真阅读院系发布的复试细则,按时提交资格审核及复试所需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个人陈述、身份证电子版、学历学位证书电子版及其他可以反映考生科研能力和潜质的其他材料),并及时缴纳复试费。 符合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可享受相应加分政策条件的考生,还需向招生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Q10、硕士复试前如何进行资格审查?A鉴于疫情防控需要,院系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将通过审核考生提交的电子版复试材料的形式进行,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取消复试资格。若院系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提出疑问,考生应配合院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并提交经权威机构认证的证明材料。拟录取考生待入学报到时,院系对其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等报名材料原件及报考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Q11、硕士复试前学历学位校验尚未通过怎么办?A尚未进行学历学位校验的考生,务必登录北大研招网确认信息。相关材料须于复试前发送邮件到grszsb@pku.e.cn。凡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Q12、博士复试前如何进行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外语水平证明原件审核?A考生须提前准备好各项材料,按照院系发布的查验办法进行在线审查,部分考生还须在线核验外语水平证明。如院系对考生学历或学位证书存在疑问,考生还须进行在线核验或提交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Q13、复试费如何缴纳?A硕士考生需要缴纳复试费,博士考生无须缴纳。2020年复试费采取网上缴费方式。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北大研招网,登录个人账户,点击左侧“复试缴费”按钮,线上缴纳复试费,收费标准 :100元/人/次,参加两次及以上专家组复试的复试费按次收取。Q14、对于考生在参加复试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A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属于情节严重。Q15、管理类联考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何时举行?A报考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不含EMBA)、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院系自行组织,研究生院不再统一组织。请考生及时关注报考院系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Q16、报考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录取时能否选择非定向的录取类别?A根据教育部招生管理规定,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Q17、报考北京大学申请校内调剂有哪些条件?A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申请校内调剂,对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如下:(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Q18、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如何进行?A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院系将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拟录取资格。Q19、复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何时公布?A复试考试结束后,各院系会尽快核算考生复试成绩,并按照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在指定网站及时公示。Q20、港澳台生,留学生如何复试?A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的港澳台生、留学生的复试录取要求和程序与采用“公开招考”方式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研究生相同,考核标准原则上与同专业内地(祖国陆)考生相同。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港澳台生、留学生的复试录取要求和程序与采用“申请-考核制”招收内地(祖国大陆)博士研究生相同,考核标准原则上与同专业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具体见各院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