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华大学公布了2018~2019学年度第16次校务会议修订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清华大学博士生培养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博士生的培养目标以及学习年限、培养方案、培养过程等基本要求。该文件于1983年成为学校一级制度,此后历经九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14年。2014年以来,清华大学先后召开了第24次和25次教育工作讨论会,确立了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博士生教育定位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人才,是一所大学人才培养高度的体现。清华大学还先后成为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推动了一系列涉及博士生培养的改革举措,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和要求已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2016年7月,学校将《规定》的修订工作列入《制度建设五年任务分解方案(2016-2020年)》,2017年1月正式启动修订。本次修订历时两年多,恰好处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体系快速发展完善的时期,学校及时学习党的十九大、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国家关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教育和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并贯彻落实到《规定》修订工作中。学校还开展了广泛的院系调研和师生讨论,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院系师生代表、相关部处负责人等征求意见会10余场。因此,本次修订的《规定》凝聚了学校广大师生的最大共识,集中体现了学校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体系、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坚持立德树人,坚定培养目标清华大学“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将价值塑造作为第一要务,以立德为出发点,以树人为落脚点,培养把个人追求融入社会进步主流的时代新人。《规定》的修订遵循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学校教育理念,将博士生培养目标修订为“培养博士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求博士生“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同时,增加了“学风严谨”、“身心健康”等要求,在新时代继续弘扬和传承学校重视学风和体育的优良传统。完善学术评价,激励原创研究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推动教育和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文件,克服“五唯”倾向。原《规定》要求博士生达到学校和所在学科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方可审议学位,因此被列入清华大学完善学术评价制度需要首批修订的文件。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学术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要求,方可提出学位申请。”一方面,鼓励依据学位论文以及多元化的学术创新成果评价博士生学术水平,不以学术论文作为唯一依据,激励博士生开展原创性、前沿性、跨学科研究。另一方面,由各学科制定学术创新成果要求,不再设立学校层面的统一要求,尊重学科特点和差异。突破学科界限,推动交叉创新近年来,清华大学加快推进博士生学科交叉培养,既支持医工交叉等基于师生学术兴趣自发开展的交叉培养,也重点建设了一批学科交叉博士学位项目。2018年,学校修订通过了试行三年的《交叉学科学位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理顺了学科交叉培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机制。为与之衔接,《规定》修订时进一步完善了学科交叉博士生的培养要求。此类博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可突破现有学科培养方案框架,在学位课程基本符合主修学科(申请学位的学科)培养方案的前提下,根据需要选修所涉其他学科的课程和培养环节”。在给予灵活性的同时,加强培养过程把关,要求在论文选题报告、中期检查、最终学术报告等环节聘请所涉其他学科专家参加。引导学术就业,促进全面发展清华大学第24次教育工作讨论会明确了博士生教育“着重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人才”,“鼓励和支持博士生面向学术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毕业后到主流的学术科研机构就业”。基于这一导向,新的《规定》鼓励各学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修或选修的博士生教学实践环节(担任助教等),通过在学期间的学习和实践提高博士生未来从事高校教职的胜任能力。同时,支持博士生在获得指导教师同意时,“根据个人兴趣选修所在学科要求以外的课程”,培养跨学科创新思维和技能,例如参加学校开设的研究生学术与职业发展能力提升项目。强化过程考核,严格分流退出2014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高校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清华大学各学科和院系在博士生资格考试、选题报告、中期检查、最终学术报告等关键培养环节质量把关方面已经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和实践。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新的《规定》要求“完善资格考试、选题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实施细则、考核要求和分流与退出制度”,推进质量控制要求的精细化、规范化,用客观、刚性的依据严格执行博士生分流与退出。规范体例术语,适应综合改革2017年起,清华大学加强了规章制度规范建设,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规定》在修订过程中按照新的体例要求,采用条文式表述,分八章二十六条。此外,学校综合改革的推进也使得《规定》中部分术语不再适用。例如,2016年起学校全面实行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因此有关博士生选拔方式的表述由“参加全校组织统一入学考试的普博生”修订为“经普通招考录取的普博生”;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后,教研系列的副教授、助理教授均可以独立指导博士生,因此有关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的表述由“三至五位教授”修订为“三至五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新《规定》发布后,由在学研究生构成的研究生培养学生咨询委员会调研了博士生同学的反馈。被调研同学表示,新《规定》不再由学校统一规定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硬性指标要求,而是由不同学科分别制定更能反映本学科博士生科研成果的价值和创新性的要求,这不仅能够促进博士生更从容地追求科研上的突破,也避免了片面追求论文数量要求导致的科研浮躁和学术不端现象的滋生。在普遍支持《规定》修订的理念的同时,同学们也期待各学科和院系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继续保持清华大学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高标准。新的《规定》将用于指导学校各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制订和修订工作,新的培养方案将从2019级博士生开始执行。为配合新《规定》的实施,目前学校已经启动相关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特别是各学科博士生学术创新成果的要求,配套文件预计从2019级博士生同步实施。来源: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当前,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境外疫情暴发增长态势仍在持续,我国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国内防止疫情反弹的复杂性也在增加。各地各招生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健康第一、公平至上、质量为先的要求,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学科专业特点等情况,因地因校制宜,自主确定本地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科学设计考核内容,严格考试招生组织管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考生咨询服务,强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属地责任和招生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稳妥做好2020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具体要求按照2019年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有关精神执行。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方案须报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5月6日
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15日讯 今天,闪电新闻记者从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公众号了解到,日前教育部发文,要求做好2020年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根据此前发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招生单位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学科专业特点等情况,因地因校制宜,自主确定本地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切实稳妥做好2020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方案须报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闪电新闻记者 冯振弘 报道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21年计划在27个专业中招收博士研究生360名,其中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联合培养10名,对口支援计划1名,少数民族骨干计划2名,硕博连读、直博生考生约120名,普通招考(含“申请-考核”制)约240名。实际招生人数将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的计划为准,各学科专业、导师招生名额在录取时根据报考情况和学校发展需求做适当调整,目录中公布的招生人数供参考。一、招生方式及学习年限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有三种:本科直博、硕博连读、普通招考(含“申请-考核”制)。我校“申请-考核”制与普通招考将同时安排综合考核(复试),考生报名时需选择其中一种招生方式报考。硕博连读、普通招考(含“申请-考核”制)的学制为4年,本科直博的学制为5年。普通招考考试流程:网上报名-外国语笔试(初试)-综合考核(复试)-录取“申请-考核”制考试流程:网上报名-提交申请材料-资格审查-综合考核(复试)-录取二、报考条件基本条件:1. 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3.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或全日制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最迟在2021年6月10日前能够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在入学前获得硕士学位证书)。4. 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以上的专家推荐。5. 现为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原为定向培养尚在履行合同中的在职人员,报考非定向博士,须征得在职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并在复试时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考生与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不能被录取的,我校不承担责任。6. 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的专业学位考生,在报考时必须获得硕士学位证书。7. 持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报考者,在报考时必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选择“申请-考核”制报考的考生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 取得硕士学位方式为学历教育(即同时拥有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与硕士学位证书)。2. 外国语水平满足以下其中一项:(1)具有至少一项六年内的英语成绩证明(自2015年1月1日起)且满足: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 425 分;托福 iBT网考85 分以上;雅思 6.0 分以上(单项不低于 5.5 分) ;GRE 成绩 1200 分以上(新标准 240 分以上);WSK(PETS5)60分以上;国家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2)小语种(日语、俄语)提供相应水平的成绩证明,俄罗斯联邦对外俄语等级考试(ГТРКИ)通过二级及以上;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通过一级及以上。(3)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硕士或博士学位。3. 学院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各学院网站。三、报名考试时间及地点1. 所有考生一律网上报名,网上报名请登录本校研究生院的网页(未经网上报名者无效)。报名网址:http://bbk.cumtb.e.cn/ 2. 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11月30日 至2020年12月21日,按照网上要求填报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必须使用网上支付报名费。报名费200元,支付方法详见网上报名系统。因考生个人原因或者资格审查未通过不能进入综合考核环节的考生,已支付报名费不予退还。3.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1年3月2日—3月7日在报名网站下载打印。4. 普通招考外国语笔试时间(初试):2021年3月6日(周六)。考试地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院路校区(具体地点以考前网站公布的考试安排为准)。5. 申请考核提交材料时间:具体要求详见各学院网站。未按学院规定日期提交申请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6. 综合考核时间:3-4月(具体时间地点见报考学院网站)四、材料提交1. 普通招考:网上报名成功后下载相应材料,英语笔试(初试)结束后,进入综合考核(复试)阶段前须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具体日期另行通知)(1) 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普通招考考生通过初试,进入复试可以下载; “申请-考核”制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可以下载)(2) 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信息校对表; (3) 报考学科的专家(教授)推荐书2份;(4) 思想政治情况表;(5) 盖有研究生成绩管理部门或档案室公章的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6)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生在入学前补交); (7) 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必须在2021年6月10日前交验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证明材料。网上填报的信息与下载表格填写的信息必须一致,提交书面材料后报名信息不再修改。(8) 获得境外院校学位者,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9) 报考非定向的在职考生须提交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模板请在网站下载。2. “申请-考核”制:网上报名结束后下载相应材料,考生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向报考院系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要求以相关院系公布为准。材料包括:(1)-(9) 项同普通招考;(10) 六年内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水平证明(TOEFL、GRE、WSK(PETS 5)、雅思、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国家英语专业考试、日语或俄语等级证书等可证明本人外语水平的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在综合考核时进行核验);(11) 个人陈述书,内容包括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特别成就及其它原创性研究成果(包括本人发表的论文、著作、标准、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本人获奖、研究成果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研修计划(2000-3000字)。(12) 学院规定的其他材料,详见各学院网站。以上材料需在综合考核(复试)时审查原件,所交材料不予退还。五、报考及录取类别1. 非定向博士生: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关系必须转入我校(在开学报到前尚不能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户口可转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全日制在校学习。除专项计划外,学校不再招收定向就业考生,即要求学生脱产且全日制在校学习。除专项计划外,学校不再招收定向就业考生,即要求学生脱产且全日制在校学习。六、资格审查(“申请-考核”制)1. 各学院将组织专家成立审查考核小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和科研潜质做出评价结论,结合申报导师意见,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人选。2. 公示:各学院在学院网站公示最终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知考生前来参加综合考核(复试)。七、综合考核(复试)1. 综合考核(复试)由各学院组织,形式及各部分成绩权重由各学院自定,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科研经历及科研学术道德、外语的听、说、读能力。2.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生在报名网站下载思想政治情况表,交由考生所在单位基层组织部门填写盖章后于综合考核(复试)时交所报考学院,各学院在综合考核(复试)时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进行全面了解。八、录 取 1. 总成绩以综合考核(复试)成绩为准,其中笔试及面试所占比例由各学院确定,普通招考外国语笔试(初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各学院根据资格审查和综合考核(复试)的综合情况,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并将拟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统一公示拟录取结果。录取考生于2021年秋季入学。2. 拟录取的考生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九、学费及奖助学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凡录取为我校博士研究生均须交纳学费,标准为1万元/年;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将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1.5万元/年,非定向录取的博士生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均定为二等奖,即1.5万元/年。十、毕业就业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根据国家需要和学以致用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就业;定向博士研究生,一律回原协议单位,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十一、专项计划(一)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的全日制专项招生计划,2021 年我校共招收 2 名。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西部12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少数民族考生。招生专业:我校2021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所列专业。报考条件:除满足博士报考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报考类别:定向就业考试方式:“申请-考核”制、普通招考二选一。材料提交:网上报名成功后下载相应材料,初试结束后,进入复试阶段前须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具体日期另行通知):(1)《报考 2021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考生网上下载填写相关项目后持此表(一式三份)和相关材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的民族教育处(高教处)办理资格审查手续);(2) 报考博士生信息校对表; (3) 报考学科的教授(专家)推荐书2份;(4)思想政治情况表;(5)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6)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生在入学前补交); (7)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必须在2021年6月10日前交验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证明材料。网上填报的信息与下载表格填写的信息必须一致,提交书面材料后报名信息不再修改。外国语笔试及综合考核:同各学院安排。录取: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就业方式均为定向就业,学习形式为全日制,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考生签订协议书后,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二)联合培养专项计划按照《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教研〔2009〕5号)的要求,我校2021年继续开展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计划招生10人。考试方式为“申请-考核”制、普通招考二选一。(三)对口支援专项计划2021年我校继续开展面向贵州应用技术学院对口支援的博士研究生专项计划,计划招收1名,以最终实际录取人数为准。考试方式为“申请-考核”制、普通招考二选一,报考及录取类别为定向博士生。电 话:(010)62331208 传真:(010)62346931邮 编:10008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查看招生专业目录请访问“https://yjs.cumtb.e.cn/info/1020/2321.htm”)来 源/研究生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第二章 学位授权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权按属地原则由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军队院校的学士学位授权由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第六条 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审核标准应明确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管理制度等要求,不低于本科院校设置标准和本科专业设置标准。第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完善审批程序。审核工作应加强与院校设置、专业设置等工作的衔接。第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可组织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批准。第三章 学位授予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第十五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应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第十六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宏观政策、发展指导、质量监督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完善学位授予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发布学位授予信息,为社会、学生查询提供便利。第十九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主动公开本地区、本系统学士学位相关信息,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到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随着国家经济高速发展,教育事业也不断的与西方接轨,其中高等教育随着几代留学回国人员进入高校成为各大高校的骨干教师力量,甚至走上校级领导岗位。国内高等教育方式,教学方法和科研体系基本与西方接轨。科研方面,虽然国内研究者还鲜有能问鼎最高科学奖-诺贝尔奖,但是人数众多的中间层级科研队伍和能力已经是世界重要的科研力量,应用层面成果部分领域已经领先世界,顶级科研团队的建设和成果,仍需要几代科研工作者的积淀。科学最高奖项作为进入科研领域的入门证就是获得相关领域专业的博士学位,国内大学生不仅考研的人数每年都在增加,攻读博士学位也成为毕业后的一个热门去向。那么,应该怎么对待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应该期待得到什么,自己是否适合攻读博士学位呢?笔者以个人的经验,讨论分享一下经验。高等教育学位制度首先,笔者认为博士学位并不能证明你比其他人高人一等,各行各业顶端都聚集或者筛选了大量精英,这些精英没有攻读博士学位,是因为在他们的领域,他们获得成功,博士学位并不是必须的条件。但是,如果你选择科研作为你的职业,那么,你就必须有博士学位。换句话说,博士学位只是你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不是证明你比别人强,也证明不了你已经成功,仅仅是证明了你具备了从事科研工作最基本的条件。所以,如果你只是想光门耀祖,向谁证明你成功,读博士是没有意义的,只是自欺欺人而已。李开复博士在工业界取得巨大成功因此,攻读博士学位最基本要得到的是,通过你在导师指导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过程,掌握理解科研工作方法,研究问题的思维方式,从而可以做一个基本合格的科研工作者,这是攻读博士学位最低的目标,也是博士学位带给你的最根本的能力和素养。进一步,与硕士学位相比,攻读博士学位一般需要4~5年,一些特殊专业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所以这个阶段与硕士学位又不一样。可以说,攻读博士学位是一种半读书半工作的一段经历,这个阶段,不仅可以提高你的专业知识深度,同时,也锻炼了你职业技术或者职场方面的能力,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管理能力等一系列综合能力。所以,你可以经常看到很多优秀的企业家,公司高管,政府官员都是出自博士团体。换句话说,获得博士学位,你不仅可以得到一般的科研职业培训,同时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职业、职场的培训。所以,博士毕业后不仅仅是只有一条科研道理,你可以重新选择。笔者周围接触的博士生,有很大一部分往往走入一个误区,他们认为拿到博士学位,只能去做科研,如果做其他工作,就觉得丢人,是因为进不了高校或者其他科研院所,才去企业或者其他工作。这些同学把自己的路不仅没有通过读博变宽,反而更加窄了。笔者认为,攻读博士学位核心是培养自己的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深度能力,有了这些方面的锻炼,可以拓展个人视野和边界,做更有价值的事情。当然,你可以继续从事科研工作,但是,你也可以利用这种能力从事其他的事业,只要能更加实现你自己的价值和对社会有贡献。简单来说就是,博士学位是为了实现个人目标而服务的,而不是个人为博士学位而服务,本末倒置。另外,就笔者个人经验来说,攻读博士学位还有一个收获,就是你可以跟这个行业最优秀的人学习和工作,因为每个专业顶级的课题组,导师还是团队,他们之所以能够做到顶级水平,肯定是包括了非常好的科研思维,方法论,团队高效管理等一系列的优点,在读博的几年内,你可以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使自己价值观,专业素养,方法论等各个方面都有所提升。尤其对于出身社会底层家庭的孩子,这些家庭的孩子,有些智商很高,但是由于受到父母思维和视野的局限性,并不知道正确的价值观和思维等等,如果能有机会与国内精英学习共事,会对自己有个质变。笔者回顾自己的读博的收获,比起那张博士学位,更重要的是明白了困扰很久的一些价值观,工作方法方面,格局方面的提升,真是改变了整个的人生轨迹,对于读博阶段和导师,满满的都是感激!总结一下,攻读博士学位你可以得到从事科研工作的入场券,给你更宽更高的视野可以选择,但是不要被博士学位束缚住,另外,对于寒门子弟,攻读博士学位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可以与行业最优秀的人学习共事,解决底层家庭的一些价值观和思维的局限性。仅此而已,博士学位是一个起点,而非终点,人生需要不断地拼搏努力!正确认识,让博士学位助力自己实现人生目标!
近日,清华大学公布了2018~2019学年度第16次校务会议修订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清华大学博士生培养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博士生的培养目标以及学习年限、培养方案、培养过程等基本要求。该文件于1983年成为学校一级制度,此后历经九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14年。2014年以来,清华大学先后召开了第24次和25次教育工作讨论会,确立了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博士生教育定位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人才,是一所大学人才培养高度的体现。清华大学还先后成为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推动了一系列涉及博士生培养的改革举措,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和要求已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2016年7月,学校将《规定》的修订工作列入《制度建设五年任务分解方案(2016-2020年)》,2017年1月正式启动修订。本次修订历时两年多,恰好处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体系快速发展完善的时期,学校及时学习党的十九大、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国家关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教育和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并贯彻落实到《规定》修订工作中。学校还开展了广泛的院系调研和师生讨论,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院系师生代表、相关部处负责人等征求意见会10余场。因此,本次修订的《规定》凝聚了学校广大师生的最大共识,集中体现了学校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体系、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坚持立德树人,坚定培养目标清华大学“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将价值塑造作为第一要务,以立德为出发点,以树人为落脚点,培养把个人追求融入社会进步主流的时代新人。《规定》的修订遵循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学校教育理念,将博士生培养目标修订为“培养博士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求博士生“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同时,增加了“学风严谨”、“身心健康”等要求,在新时代继续弘扬和传承学校重视学风和体育的优良传统。完善学术评价,激励原创研究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推动教育和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文件,克服“五唯”倾向。原《规定》要求博士生达到学校和所在学科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方可审议学位,因此被列入清华大学完善学术评价制度需要首批修订的文件。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学术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要求,方可提出学位申请。”一方面,鼓励依据学位论文以及多元化的学术创新成果评价博士生学术水平,不再以学术论文作为唯一依据,激励博士生开展原创性、前沿性、跨学科研究。另一方面,由各学科制定学术创新成果要求,不再设立学校层面的统一要求,尊重学科特点和差异。突破学科界限,推动交叉创新近年来,清华大学加快推进博士生学科交叉培养,既支持医工交叉等基于师生学术兴趣自发开展的交叉培养,也重点建设了一批学科交叉博士学位项目。2018年,学校修订通过了试行三年的《交叉学科学位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理顺了学科交叉培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机制。为与之衔接,《规定》修订时进一步完善了学科交叉博士生的培养要求。此类博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可突破现有学科培养方案框架,在学位课程基本符合主修学科(申请学位的学科)培养方案的前提下,根据需要选修所涉其他学科的课程和培养环节”。在给予灵活性的同时,加强培养过程把关,要求在论文选题报告、中期检查、最终学术报告等环节聘请所涉其他学科专家参加。引导学术就业,促进全面发展清华大学第24次教育工作讨论会明确了博士生教育“着重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人才”,“鼓励和支持博士生面向学术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毕业后到主流的学术科研机构就业”。基于这一导向,新的《规定》鼓励各学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修或选修的博士生教学实践环节(担任助教等),通过在学期间的学习和实践提高博士生未来从事高校教职的胜任能力。同时,支持博士生在获得指导教师同意时,“根据个人兴趣选修所在学科要求以外的课程”,培养跨学科创新思维和技能,例如参加学校开设的研究生学术与职业发展能力提升项目。强化过程考核,严格分流退出2014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高校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清华大学各学科和院系在博士生资格考试、选题报告、中期检查、最终学术报告等关键培养环节质量把关方面已经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和实践。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新的《规定》要求“完善资格考试、选题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实施细则、考核要求和分流与退出制度”,推进质量控制要求的精细化、规范化,用客观、刚性的依据严格执行博士生分流与退出。规范体例术语,适应综合改革2017年起,清华大学加强了规章制度规范建设,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规定》在修订过程中按照新的体例要求,采用条文式表述,分八章二十六条。此外,学校综合改革的推进也使得《规定》中部分术语不再适用。例如,2016年起学校全面实行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因此有关博士生选拔方式的表述由“参加全校组织统一入学考试的普博生”修订为“经普通招考录取的普博生”;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后,教研系列的副教授、助理教授均可以独立指导博士生,因此有关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的表述由“三至五位教授”修订为“三至五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新《规定》发布后,由在学研究生构成的研究生培养学生咨询委员会调研了博士生同学的反馈。被调研同学表示,新《规定》不再将博士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达到基本要求作为学位申请的硬性指标,而是更注重博士科研成果的价值和创新性,这不仅能够促进博士生更加从容地追求科研上的突破,也避免了论文数量要求导致的科研浮躁和学术不端现象的滋生。在普遍支持《规定》修订内容的同时,同学们也期待各学科和院系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继续保持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高标准。新的《规定》将用于指导学校各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制订和修订工作,新的培养方案将从2019级博士生开始执行。为配合新《规定》的实施,目前学校已经启动相关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特别是各学科博士生学术创新成果的要求,配套文件预计从2019级博士生同步实施。(来源:“清华大学研究生教育”微信号)
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办法》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旨在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将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高校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高校按《办法》执行。教育小微带你一起看全文↓↓↓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权按属地原则由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军队院校的学士学位授权由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第六条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审核标准应明确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管理制度等要求,不低于本科院校设置标准和本科专业设置标准。第七条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完善审批程序。审核工作应加强与院校设置、专业设置等工作的衔接。第八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可组织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第十四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第十五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应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第十六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第十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第十八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宏观政策、发展指导、质量监督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完善学位授予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发布学位授予信息,为社会、学生查询提供便利。第十九条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第二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第二十一条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主动公开本地区、本系统学士学位相关信息,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到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第二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第二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1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叶雨婷)今天,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要因地因校制宜,自主确定本地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稳妥做好2020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通知》强调,当前,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境外疫情暴发增长态势仍在持续,我国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国内防止疫情反弹的复杂性也在增加。各地各招生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健康第一、公平至上、质量为先的要求,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学科专业特点等情况,因地因校制宜,自主确定本地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科学设计考核内容,严格考试招生组织管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考生咨询服务,强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属地责任和招生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稳妥做好2020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通知》要求,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具体要求按照2019年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有关精神执行。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方案须报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通知》强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教育部网站5月12日消息,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招生单位按照健康第一、公平至上、质量为先的要求,因地因校制宜,自主确定本地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科学设计考核内容,严格考试招生组织管理,切实稳妥做好2020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通知全文如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境外疫情暴发增长态势仍在持续,我国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国内防止疫情反弹的复杂性也在增加。各地各招生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健康第一、公平至上、质量为先的要求,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学科专业特点等情况,因地因校制宜,自主确定本地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科学设计考核内容,严格考试招生组织管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考生咨询服务,强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属地责任和招生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稳妥做好2020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具体要求按照2019年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有关精神执行。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方案须报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来源 教育部网站编辑 彭谦编审 施昱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