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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报告怎么写?投资项目预可研分析报告编制方法精品推荐张玲

投资报告怎么写?投资项目预可研分析报告编制方法精品推荐

企业准备决策一项重要投资或投资有很高的风险项目时需要做投资预可研分析。预可研通常用来回答下述问题:是否应该投资?是自己做还是外购?实施的时机?回收期、保本点是多少?当假设条件发生变化时对结果的影响?(敏感性分析)预可研通常有以下关键要素:逻辑架构: 清晰的逻辑架构易于理解、可信、用以支持整个业务目标假设: 整个预可研用到的假设都有清晰的解释成本与收益: 成本收益及其计算方法的清晰解释 (预可研包含的细节需要定义成本收益的内容及其计算的方法)财务影响: 用折现的现金流(DCF)、净现值(NPV)、内部收益率(IRR)、投资回收期(PP)法验证业务决策的整体财务影响非财务影响: 包括财务上很难量化却有形的收益 (如员工积极性、 品牌形象等)敏感及风险分析: 分析一些重要假设的变化对整体财务的影响和获得期望价值的可能性总结及发现: 分析财务及非财务影响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和建议编写预可研分析报告的八个步骤主要分为:1、决定方法;2、形成假设;3、确定收益;4、确定成本;5、计算财务影响;6、进行敏感性和风险分析;7、确定非财务因素的影响;8、汇总发现。本文将重点对这八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报告节选:报告来源:【未来智库官网】。

何以加此

富宁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

近日,《珠江航运云南富宁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评审会在昆明召开。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航务管理局,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富宁县人民政府及富宁县发改局、富宁县交通运输局,文山交通投资集团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10余个单位、部门有关领导及特邀专家参加会议。 本次评审会由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研究所所长周世良担任专家组组长,并邀请了7名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与会专家及代表听取了业主单位对项目的情况介绍和编制单位对《工可报告》的详细汇报。经评审,全体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工可报告》内容全面、资料详实、总体研究方案合理,内容和深度符合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会议顺利通过了《工可报告》评审。 富宁港项目是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和国家“一带一路”、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云南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发展的需求。该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当地“港城融合”,形成“跨境+产业+振兴”的物流枢纽特色发展格局。项目建设将助力云南省形成向东通江达海,直抵粤港澳大湾区和北部湾的大通道,助力云南经济发展。此次评审会议的召开,为富宁港项目尽快启动建设夯实了基础。 项目计划新建500吨级(330客位)客运泊位1个,新建1000吨级货运泊位19个。其中,散货泊位2个、件杂货泊位11个、集装箱泊位6个,结构均按3000吨级设计。同时,建设疏港公路及港区陆域配套设施,总投资约30.96亿元人民币。 (文山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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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原则同意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3月19日消息,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所报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玉河村。项目总建筑面积按照102000平方米控制,项目总投资按照197795万元控制(含现行技术条件下为增强防洪防渗措施所需的约8500万元)。附原文:文化和旅游部:你部报来《关于报送故宫博物院北院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文旅财函〔2020〕59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所报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玉河村。三、项目总建筑面积按照102000平方米控制,其中,文物展厅33378平方米,文物修复用房16025平方米,文物库房25302平方米,数字故宫文化传播用房9904平方米,观众服务用房5468平方米,综合配套设施用房11923平方米。四、项目总投资按照197795万元控制(含现行技术条件下为增强防洪防渗措施所需的约85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34143.1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9708.12万元,基本预备费10056.16万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43887.6万元。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具体数额待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核定。五、为扎实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文物长期安全,请你部指导项目单位结合评估意见,进一步优化调整工程设计方案,有效落实相关防洪防渗措施。同时,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充分吸收专家意见,采取以下必要的额外措施,切实降低项目风险:一是认真做好地下结构抗裂损渗漏等防洪防渗专项设计;二是制定防洪预案,如遇超标准洪水时,采取临时措施,防止洪水漫进地下空间;三是加强地下室外墙内外侧防水做法,采用寿命更长的无机防水材料配合补偿收缩混凝土等。在此基础上,请你部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抓紧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我委审批。六、项目法人单位为故宫博物院,项目责任人为故宫博物院院长王旭东同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本着对文物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后人负责的态度,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科学做好设计、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管理。要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招投标控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期和建设质量,更好保护文物、传承文化。七、严格落实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7〕70号文件精神,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建成后不得调整成为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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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朝阳段)新建工程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在听取《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后,专家组和与会人员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图纸,经过质询和讨论,专家组认为: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符合交通强国发展战略,连接三条国家高速公路,建设有利于连通东北沿海与内陆地区联系,有利于朝阳接受京津冀地区产业辐射,有利于落实国家、省区域发展战略,意义重大,该项目建设很有必要。《研究报告》思路清晰,依据较为充分,结论可信,基本符合相关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原则同意《研究报告》论证结论。会议要求,报告编制单位要认真吸纳专家意见,按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一步补充完善。本次《研究报告》顺利通过评审,有力推进了项目前期工作进程,为下步工作开展打下坚实基础。【来源: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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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社会〔2021〕3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社会〔2021〕304号文化和旅游部:你部报来《关于报送故宫博物院北院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文旅财函〔2020〕59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所报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玉河村。三、项目总建筑面积按照102000平方米控制,其中,文物展厅33378平方米,文物修复用房16025平方米,文物库房25302平方米,数字故宫文化传播用房9904平方米,观众服务用房5468平方米,综合配套设施用房11923平方米。四、项目总投资按照197795万元控制(含现行技术条件下为增强防洪防渗措施所需的约85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34143.1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9708.12万元,基本预备费10056.16万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43887.6万元。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具体数额待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核定。五、为扎实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文物长期安全,请你部指导项目单位结合评估意见,进一步优化调整工程设计方案,有效落实相关防洪防渗措施。同时,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充分吸收专家意见,采取以下必要的额外措施,切实降低项目风险:一是认真做好地下结构抗裂损渗漏等防洪防渗专项设计;二是制定防洪预案,如遇超标准洪水时,采取临时措施,防止洪水漫进地下空间;三是加强地下室外墙内外侧防水做法,采用寿命更长的无机防水材料配合补偿收缩混凝土等。在此基础上,请你部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抓紧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我委审批。六、项目法人单位为故宫博物院,项目责任人为故宫博物院院长王旭东同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本着对文物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后人负责的态度,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科学做好设计、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管理。要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招投标控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期和建设质量,更好保护文物、传承文化。七、严格落实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7〕70号文件精神,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建成后不得调整成为办公用房。附件:1.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建筑面积核定表2.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投资核定表3.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3月3日

梦不落

特别关注|江苏力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

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和手段,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4月正式实施。《办法》力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新模式,昨日,我省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省政府在线访谈对《办法》进行解读并回应网友提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有“模”可依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工程、南京长江五桥、宜兴文化艺术中心等项目,这些备受关注的政府投资工程都是采取集中建设模式的代表作。《办法》的实施意味着我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将有“模”可依。省住建厅副厅长张钧表示,政府投资工程是指由政府投资,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业务用房,及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是指将原先分散的、由各个使用单位自行建设的组织方式转变为由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专业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这样更利于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有助于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经济效益最大化、社会效益最大化、群众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此次我省新出台《办法》,目的是规范全省集中建设行为,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集中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统一规范监管。“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行集中建设需要在项目立项审批时明确。《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相关事宜。”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一级主任科员叶宝成介绍说,发展改革委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能时,主要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其中在审批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明确集中建设事宜。集中建设旨在做到“三个实现”《办法》提出,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江苏推行集中建设模式目的何在?对此,张钧表示,促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要做到“三个实现”:一是实现“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集中建设,各方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投资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资金拨付和管理及项目后评价;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工程建设单位职责;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及办理前期有关建设手续,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监督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建设监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工作。集中建设工作界面和职责分工清晰明确。二是实现让专业的人、专业的队伍做专业的事。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后,权责更加分明,项目管理机构得到优化整合,专业人员、专业团队及其专业实力的集中度增强。同时,实行集中建设后,建设项目管理任务相对集中,促进了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促进其项目管理经验的积累,有利于其管理水平提升和专业团队的快速成长,集中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化水平也能得到更大提升,专业的人更能干好专业的事。三是实现由原先的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后,对建设主体的监督由分散到集中,监督执纪的靶向更加集中和精准,有利于形成完善的集中监督制约机制,便于纪检监察部门扩大监督广度和深度,提高监督质量和力度,更有利于建设主体建立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廉政监管体系,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着力化解工程建设“三超”“我们经常会遇到项目超标准、超概算、超规模建设等问题。”在互动交流时,一位从事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网友直言当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老大难”。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实施后,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问题有望迎刃而解。省住建厅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冯刚回应说,《办法》在职责分工上,要求项目使用单位更加全面和科学地确定建设需求、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事宜,促进了与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相应的投资匡算、估算、概算等投资控制指标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投资控制目标更加精准;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投资控制目标,推行限额设计,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等实行有效控制,有利于有效遏制工程建设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现象的发生。另外,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过程中,发挥专业团队实行专业化管理的优势,有助于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投资更加高效。以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为例,实施集中建设近三年以来,未出现一起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建设现象,集中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都得到有效控制,也未发现任何违法违纪事件,集中建设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记者:朱彬彬★ 通讯员:祝建轩★ 编辑:尹颖★ 统筹:陈蕊★ 值班编委:杜颖梅★ 制版:赵文婷【来源:江苏经济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是狸德也

江苏力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

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和手段,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4月正式实施。《办法》力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新模式,昨日,我省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省政府在线访谈对《办法》进行解读并回应网友提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有“模”可依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工程、南京长江五桥、宜兴文化艺术中心等项目,这些备受关注的政府投资工程都是采取集中建设模式的代表作。《办法》的实施意味着我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将有“模”可依。省住建厅副厅长张钧表示,政府投资工程是指由政府投资,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业务用房,及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是指将原先分散的、由各个使用单位自行建设的组织方式转变为由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专业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这样更利于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有助于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经济效益最大化、社会效益最大化、群众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此次我省新出台《办法》,目的是规范全省集中建设行为,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集中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统一规范监管。“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行集中建设需要在项目立项审批时明确。《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相关事宜。”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一级主任科员叶宝成介绍说,发展改革委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能时,主要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其中在审批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明确集中建设事宜。集中建设旨在做到“三个实现”《办法》提出,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江苏推行集中建设模式目的何在?对此,张钧表示,促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要做到“三个实现”:一是实现“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集中建设,各方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投资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资金拨付和管理及项目后评价;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工程建设单位职责;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及办理前期有关建设手续,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监督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建设监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工作。集中建设工作界面和职责分工清晰明确。二是实现让专业的人、专业的队伍做专业的事。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后,权责更加分明,项目管理机构得到优化整合,专业人员、专业团队及其专业实力的集中度增强。同时,实行集中建设后,建设项目管理任务相对集中,促进了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促进其项目管理经验的积累,有利于其管理水平提升和专业团队的快速成长,集中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化水平也能得到更大提升,专业的人更能干好专业的事。三是实现由原先的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后,对建设主体的监督由分散到集中,监督执纪的靶向更加集中和精准,有利于形成完善的集中监督制约机制,便于纪检监察部门扩大监督广度和深度,提高监督质量和力度,更有利于建设主体建立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廉政监管体系,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着力化解工程建设“三超”“我们经常会遇到项目超标准、超概算、超规模建设等问题。”在互动交流时,一位从事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网友直言当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老大难”。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实施后,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问题有望迎刃而解。省住建厅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冯刚回应说,《办法》在职责分工上,要求项目使用单位更加全面和科学地确定建设需求、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事宜,促进了与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相应的投资匡算、估算、概算等投资控制指标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投资控制目标更加精准;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投资控制目标,推行限额设计,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等实行有效控制,有利于有效遏制工程建设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现象的发生。另外,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过程中,发挥专业团队实行专业化管理的优势,有助于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投资更加高效。以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为例,实施集中建设近三年以来,未出现一起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建设现象,集中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都得到有效控制,也未发现任何违法违纪事件,集中建设工作稳步健康发展。通讯员 祝建轩 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彬彬【来源:江苏经济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精灵使

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建设地点确定

新京报快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复称,经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原则同意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玉河村。批复全文如下:一、原则同意所报故宫博物院北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玉河村。三、项目总建筑面积按照102000平方米控制,其中,文物展厅33378平方米,文物修复用房16025平方米,文物库房25302平方米,数字故宫文化传播用房9904平方米,观众服务用房5468平方米,综合配套设施用房11923平方米。四、项目总投资按照197795万元控制(含现行技术条件下为增强防洪防渗措施所需的约85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34143.1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9708.12万元,基本预备费10056.16万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43887.6万元。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具体数额待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核定。五、为扎实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文物长期安全,请你部指导项目单位结合评估意见,进一步优化调整工程设计方案,有效落实相关防洪防渗措施。同时,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充分吸收专家意见,采取以下必要的额外措施,切实降低项目风险:一是认真做好地下结构抗裂损渗漏等防洪防渗专项设计;二是制定防洪预案,如遇超标准洪水时,采取临时措施,防止洪水漫进地下空间;三是加强地下室外墙内外侧防水做法,采用寿命更长的无机防水材料配合补偿收缩混凝土等。在此基础上,请你部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抓紧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我委审批。六、项目法人单位为故宫博物院,项目责任人为故宫博物院院长王旭东同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本着对文物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后人负责的态度,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科学做好设计、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管理。要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招投标控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期和建设质量,更好保护文物、传承文化。七、严格落实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7〕70号文件精神,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建成后不得调整成为办公用房。编辑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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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投资项目“碳评”制度 从源头上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我国对国际社会作出的重要承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需要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和促进节能减排放等多方面采取系统性的政策和措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是增加碳排放的重要源头。建立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制度,从源头上促进投资项目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碳排放,应当作为助推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一、建立投资项目“碳评”制度的初步设想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节能方针政策,从源头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高效利用,我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继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环评”)和“节能评估制度”(以下简称“能评”)两项前置审批制度。投资项目环评和能评的基本要求是:项目在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均必须事先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情况的审查和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能源使用和节约情况的审查。从这两项政府前置审批事项的实施效果看,对促进投资项目落实国家有关环保和节能方针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降低了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和提高了项目能源使用效率,有力地助推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等重要发展目标任务实现。为严格执行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和相关标准,贯彻实施低碳准入政策,确保重大高碳排放项目实现低碳排放或减碳技术达标,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借鉴对投资项目实施“环评”和“能评”等前置审批制度的相关做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低碳减碳评价(以下简称“碳评”)制度。其中,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应当编制“低碳减碳评价报告书”(项目碳评报告书),一般耗能和碳排放的项目则应当编制“低碳减碳评价报告表”(项目碳评报告表)。按照我国有关行政许可法规的规定,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作为设置的依据。建立项目碳评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新设一项政府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批的前期立法研究,尽早出台相关法规。为了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有效简化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建议也可以不把项目碳评作为一个单独新增的前置审批事项。其替代方案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案一,合并同类审批事项,将项目碳评与环评或能评合并为一个新的项目开工前置审批制度,如将项目能评与碳评合并为新的“能碳评”;方案二,在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碳评篇章或碳评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查项目碳评相关内容。二、投资项目碳评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参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评和能评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项目低碳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建议如下:(1)投资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简介和项目建设地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等;(2)投资项目所在区域碳排放总量情况及控制性指标;(3)投资项目碳排放情况及其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4)减少碳排放的主要非工程措施和主要工程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经济损益分析;(6)对投资项目实施低碳减碳监测的建议;(7)碳评主要结论和建议。投资项目低碳评价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可参照项目低碳评价报告书编制并适当简化。为更好地指导地方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碳评及审查工作,促进相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投资项目碳评价管理办法和项目碳评报告书编制指南。如果采取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碳评篇章或碳评专题研究报告的方式,则相应地制定项目碳评篇章或碳评价专题研究报告编制指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碳评报告书,原则上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资信条件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申请报告报批阶段同步、并联向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碳评报告书。按照国家有关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考虑到投资项目碳评审查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要求,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碳评审查工作可以尽量后置,即放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甚至初步设计后、正式开工前进行。为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后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甚至完成初步设计后,再向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申报碳评报告。三、强化投资项目低碳减碳全过程监管按照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查事项相对后置的设想,项目碳评报告书以及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碳评报告的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但应当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审批事项,也应作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经碳评或未通过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碳评审查的投资项目,住建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特别是,项目节能或减碳相关工程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和投入运行,未履行前期碳评审批手续,或相关节能或减碳工程设施未同步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营。建立健全违反碳评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制度,未履行碳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达到节能或减碳相关要求的高耗能高碳排放的投资项目,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要经办人员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投资项目碳评制度虽然置于项目审批或核准之后或与其并联开展工作,但仍属于项目开工建设前的政府前置审批事项。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低碳发展主管部门要同步加强监管,要实施更严格、更规范的开工建设后的事中与事后监管,从而确保碳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相关节能或减碳的工程设施持续稳定运行;同时,着力优化政府服务,研究制定鼓励发展的低碳减碳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低碳减碳新工艺、技术或设备。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白桦树

国务院明确: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4月1日起施行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北极星输配电网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提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立法工作。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条例》。《条例》以改革为引领、创新为支撑,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资产范围。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二是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规定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四是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五是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同时规定了人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2月1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第四章 基础管理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第五章 资产报告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第六章 监 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北极星电力新闻网,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