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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系列」考研专硕VS学硕,全日制VS非全日制静女

「研系列」考研专硕VS学硕,全日制VS非全日制

一、专硕VS学硕我们研究生的招生类别从学科的角度来说分为专业型硕士和学术型硕士。专业型硕士和学术型硕士都是属于国家统考的硕士研究生,同一个培养层次,毕业后都是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只是在培养的方式上各有各的侧重点,专硕侧重于实际性的技术操作,侧重应用这方面,相对来说学术性弱一点,实用性强一点。目前国内开设的专业硕士专业也非常多,比较火爆的有会计硕士(MPAcc),法律硕士,金融硕士,教育硕士,翻译硕士,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旅游管理硕士(MTA)等。有的专业要求必须本科毕业3年以上才可以报名,比如MBA,MPA,MTA等。有的则没有年限要求,应届生可以报名,比如会计硕士,金融硕士等。具体要求参见各大研究生院的招生简章。中大校史馆学术型硕士侧重于学术和理论研究这方面,主要培养的是科研性的人才,未来更多的是输送到科研机构及各大高校。学术型硕士的考试要求比较高,而且招生人数相对来说会少一点,如果未来打算继续读博深造,那么这会是一个理想的选择。通常很多人都是止步于高等数学,这座山一直爬不上去。而且学术型硕士都是考英语一,难度相对较大,专硕是考英语二,难度相对小一点点。但是如果考上了学术型硕士,前途无量,未来可期。二、全日制VS非全日制首先看看教育部给的概念:全日制研究生: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毕业证非全日制研究生: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录取,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简而言之,就是全日制是必须辞职,在学校学习。非全日制就是不用辞职,周末授课。自17年改革以来,所有的正规的研究生都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统一划线,择优录取。所以不管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难度都是比较大的。毕业以后都是颁发双证,学位证和毕业证。但是会注明学习方式,比如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证会注明学习方式:非全日制。学位证和毕业证都是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那么关于非全日制的就业,目前社会上的争议还是比较大,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可是还是让很多学子毕业后会遭受到种种歧视,这就看未来社会的发展和理念的改变了。刚开始,专硕出来的时候大家也不看好不是吗?硕士毕业证个人建议:如果你是应届生,尽量选择全日制报考。如果你是已经工作了的在职人员,若是为了升职加薪可以选择非全日制,若是为了改头换面可以选择全日制。如果你是偏向以后工作和实际操作,那么尽量选择专硕报考。如果你对科研感兴趣,尽量选择学术型硕士报考。关于专硕和学硕士,非全日制和全日制,你搞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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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研究生能否申领房补、安家费?青岛官方:还未纳入

青岛市将非全日制研究生排除在了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范围之外。青岛政务网信息显示,8月21日,有网友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信称,想问一下为什么不将2016年教育部改革后实行相同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青岛市人才引进政策的范围呢?非全日制是在相同的培养标准下进行培养后达到和全日制同样的毕业标准才毕业的。很多同学都是和全日制一同学习,一同生活,在毕业的时候希望能够在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和人生价值,希望人才引进政策能够取消对改革后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歧视,将改革后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列入政策范围。8月26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称,“根据五部门下发的文件,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政策。我市出台的住房补贴、安家费政策,属于人才引进政策,资金渠道为人才专项资金,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全日制研究生还未纳入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范围。”有不少网友通过青岛政务网咨询非全日制研究生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政策 青岛政务网截图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有不少网友通过青岛政务网咨询非全日制研究生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政策,有的还附上了毕业学校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说明。其中,7月5日,一位毕业自太原理工大学的网友称,“我在校期间的学习方式选择了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与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是一样的,无外部收入来源。毕业为非定向就业,因此刚步入工作经济压力确实较大。”这位毕业自太原理工大学的网友还附上了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出具的“关于非全日制录取研究生全日制培养模式的说明”。该说明称,太原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对2017年9月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执行以下规定:入学录取标准与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在读期间全脱产学习,在课程学习、过程培养、论文答辩及毕业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均与全日制研究生相同。不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给予了这位毕业自太原理工大学的网友,与上述8月26日同样的回复。根据青岛市现行的政策规定,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是,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安家费的发放标准是,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黑箱子

明确了!这些费用不能收!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治理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行为。本次印发的《意见》中要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更多详细情况一起来看看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自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收费水平保持了基本稳定,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在体制机制、政策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1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始终坚持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位置,主动适应教育、财税、价格等领域改革新要求,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体制,逐步完善各级各类教育投入机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持续巩固教育乱收费治理成果,促进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分类管理。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充分发挥政府对教育事业的主导作用。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不同阶段,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的不同属性,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分担教育培养成本。坚持分级审批、属地管理。教育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科学制定收费政策,加强收费项目管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不断健全教育收费管理体制,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收费治理,着力解决与教育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收费体制机制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全面依法治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创新收费监管方式。2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三)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四)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省应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落实并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现阶段,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应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收费;未享受补助的,由军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具体制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五)坚持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六)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七)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政策。对于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录取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八)完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由学校自主制定。高等学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避免引发恶性竞争。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九)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适应弹性学制下的教学组织模式,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十)加强教育培养成本调查。适时修订完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组织做好高等学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各省按照定价权限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开展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规范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行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十一)规范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调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学费等收费标准,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并实行听证,充分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确保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降低教育收费标准,或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涉及面较小的,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制定其他的教育收费标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十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十三)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等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要将教育收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教育收费安排的相关支出按规定纳入项目库规范管理。结合教育收费等其他收入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不得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4加强教育收费治理(十四)落实教育收费监管责任。教育收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将教育收费纳入目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加强教育收费成本调查,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教育领域的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加强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十五)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系统推进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收费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教育收费治理。要把教育收费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探索建立学校收费专项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十六)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十七)加强教育收费治理基础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全国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教育收费管理培训,提高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教育收费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科研院所、党校等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各级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费管理政策另行制定。来源:教育部官网、澎湃新闻编辑:姜雯欣 校对:张颖责任编辑:赵伟 值班编委: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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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这些费用,学校不能收!

又到一年开学季教育收费成为家长们关注的焦点但家长们注意了这些费用学校不能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着力解决与教育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收费体制机制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记者注意到,文件明确指出,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差价,不得变相违规补课加收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教辅资料。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 《意见》指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2幼儿园等家庭困难学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意见》明确,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省应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落实并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现阶段,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应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收费;未享受补助的,由军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具体制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3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差价不得变相违规补课加收费用记者注意到,《意见》还完善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明确了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意见》指出,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上面提到这些费用不收了大家记住哦转发提醒更多家长!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教育部官网

大主教

明确了,这些费用不能收!

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随小编一起看《意见》全文↓↓↓《意见》强调——●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 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 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意见》的具体内容有哪些?随小编一起来看全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自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收费水平保持了基本稳定,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在体制机制、政策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始终坚持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位置,主动适应教育、财税、价格等领域改革新要求,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体制,逐步完善各级各类教育投入机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持续巩固教育乱收费治理成果,促进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分类管理。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充分发挥政府对教育事业的主导作用。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不同阶段,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的不同属性,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分担教育培养成本。——坚持分级审批、属地管理。教育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科学制定收费政策,加强收费项目管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不断健全教育收费管理体制,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收费治理,着力解决与教育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收费体制机制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全面依法治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创新收费监管方式。二、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三)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四)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省应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落实并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现阶段,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应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收费;未享受补助的,由军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具体制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五)坚持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六)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七)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政策。对于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录取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八)完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由学校自主制定。高等学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避免引发恶性竞争。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九)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适应弹性学制下的教学组织模式,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十)加强教育培养成本调查。适时修订完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组织做好高等学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各省按照定价权限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开展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规范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行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十一)规范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调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学费等收费标准,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并实行听证,充分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确保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降低教育收费标准,或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涉及面较小的,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制定其他的教育收费标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十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十三)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等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要将教育收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教育收费安排的相关支出按规定纳入项目库规范管理。结合教育收费等其他收入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不得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四、加强教育收费治理(十四)落实教育收费监管责任。教育收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将教育收费纳入目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加强教育收费成本调查,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教育领域的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加强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十五)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系统推进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收费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教育收费治理。要把教育收费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探索建立学校收费专项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十六)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十七)加强教育收费治理基础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全国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教育收费管理培训,提高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教育收费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科研院所、党校等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各级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费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决然无主

明确了!这些教育费用不能收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购买指定资料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各地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适应弹性学制下的教学组织模式,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自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收费水平保持了基本稳定,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在体制机制、政策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始终坚持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位置,主动适应教育、财税、价格等领域改革新要求,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体制,逐步完善各级各类教育投入机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持续巩固教育乱收费治理成果,促进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分类管理。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充分发挥政府对教育事业的主导作用。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不同阶段,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的不同属性,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分担教育培养成本。——坚持分级审批、属地管理。教育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科学制定收费政策,加强收费项目管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不断健全教育收费管理体制,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收费治理,着力解决与教育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收费体制机制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全面依法治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创新收费监管方式。二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三)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四)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省应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落实并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现阶段,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应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收费;未享受补助的,由军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具体制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五)坚持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六)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七)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政策。对于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录取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八)完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由学校自主制定。高等学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避免引发恶性竞争。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九)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适应弹性学制下的教学组织模式,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十)加强教育培养成本调查。适时修订完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组织做好高等学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各省按照定价权限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开展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规范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行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十一)规范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调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学费等收费标准,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并实行听证,充分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确保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降低教育收费标准,或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涉及面较小的,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制定其他的教育收费标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十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十三)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等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要将教育收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教育收费安排的相关支出按规定纳入项目库规范管理。结合教育收费等其他收入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不得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四加强教育收费治理(十四)落实教育收费监管责任。教育收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将教育收费纳入目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加强教育收费成本调查,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教育领域的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加强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十五)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系统推进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收费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教育收费治理。要把教育收费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探索建立学校收费专项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十六)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十七)加强教育收费治理基础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全国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教育收费管理培训,提高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教育收费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科研院所、党校等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各级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费管理政策另行制定。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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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研究生能否申领房补、安家费?青岛官方:还未纳入

青岛市将非全日制研究生排除在了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范围之外。青岛政务网信息显示,8月21日,有网友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信称,想问一下为什么不将2016年教育部改革后实行相同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青岛市人才引进政策的范围呢?非全日制是在相同的培养标准下进行培养后达到和全日制同样的毕业标准才毕业的。很多同学都是和全日制一同学习,一同生活,在毕业的时候希望能够在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和人生价值,希望人才引进政策能够取消对改革后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歧视,将改革后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列入政策范围。8月26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称,“根据五部门下发的文件,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政策。我市出台的住房补贴、安家费政策,属于人才引进政策,资金渠道为人才专项资金,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全日制研究生还未纳入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范围。”有不少网友通过青岛政务网咨询非全日制研究生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政策 青岛政务网截图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有不少网友通过青岛政务网咨询非全日制研究生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政策,有的还附上了毕业学校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说明。其中,7月5日,一位毕业自太原理工大学的网友称,“我在校期间的学习方式选择了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与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是一样的,无外部收入来源。毕业为非定向就业,因此刚步入工作经济压力确实较大。”这位毕业自太原理工大学的网友还附上了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出具的“关于非全日制录取研究生全日制培养模式的说明”。该说明称,太原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对2017年9月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执行以下规定:入学录取标准与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在读期间全脱产学习,在课程学习、过程培养、论文答辩及毕业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均与全日制研究生相同。不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给予了这位毕业自太原理工大学的网友,与上述8月26日同样的回复。根据青岛市现行的政策规定,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是,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安家费的发放标准是,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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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MBA高额奖学金,非全日制也有,看看哪些学校怎么能免费读

一说到奖学金,经常有遗憾非全日制没有的。在国家统筹政策中,奖学金基本都是奖励全日制研究生的,学校招生简章中所提到的奖助政策一般也是“适用于全日制培养”。其实,一些学校为了更好的抢夺优质生源,已经开始设立非全日制专硕的奖学金了。这在MBA这个最贵的专业上最能体现,上海MBA有10所学校都有奖学金,半数学校最高达到全额学费,这个全额学费是学制内的全部学费,在现在上海在职MBA很多20-50万的情况下,拿到全额奖学金可以说是赚到了几十万。在上海,提到丰厚的MBA奖学金,大概第一个想到的是华东理工大学,不过今年开始可能得交接给上海大学了。华理全额奖学金不是按名次发,而是划定了一条线,300分的总分下,235分及以上都能拿到,不限人数,而且专门强调,直接抵扣学费,不是先交一部分再拿回一部分这样的。235分,对于很多在职人员是很高了,毕竟国家线也是大多数学校的录取线是175分。而且MBA要求本科毕业2年,大专毕业4年才能考,往届和应届考生学习能力和时间也确实有差距,但对于毕业不久或者比较学霸的考生来说,似乎没那么难。这个分数其实是一些全日制专业能够被录取的基本成绩。比如,同样300分的管理类会计硕士MPAcc,复试分数线(只是复试门槛,举例为较高分数学校),华理全日制2019年231分,上海大学2020年管院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统一220分。以及分数更高的学校2020全日制分数线:交大241、上财235、华师234。在华理确实吸引了一批对自己比较有信心的优质考生后,上海外国语大学和上海大学陆续效仿。上外2020年需要236分及以上;上大2020年设置230分及以上,2021最新政策更是降为225分及以上。当然,除了这几个奖学金按固定分数线的学校,也有按名次能够拿到全额奖学金的,比如,复旦、上财等。来看看各校的具体奖学金设置吧。华东理工大学这是2021年最新的奖学金政策,相比2020年,虽然一等没有变化,但其他缩水不少。二等、三等名额严重缩水,并且由50%、25%学费变为10万、5万。参考一下学费:2020级中文班28.8万元,中美班、中英班31.8万元,金融班30.8万,中法班34.8万。学费敢涨,奖学金敢缩,究其原因,报它的人多了,宣传确实做的不错,还有落户帮助之类的吸引政策。上海外国语大学上面是2020年的奖学金政策,今年的还没有发布,全额要求比华理高了一分,但一等、二等金额综合比华理二等、三等多,总体名额也多了不少,评判方式也更为多样。而且上外2020级学费相对华理较低,非全日制23.8万,全日制20.8万。另外,海外专项奖学金奖励额度统一为1.5万元,每人仅一次;还有学业奖学金,最高第一名2000。就不介绍了。上海大学以上为2021年最新政策中的联考奖学金,看来,上海大学要成为上海MBA奖学金中NO.1啦。从2020的学费来比较,价格也是相对比较低的,除全日制GLMBA17.8万外,其他都是20.8万。其他奖学金也不少,值得一提的是所谓的诚意奖学金,只要联考一志愿上海大学MBA 且录取,就能获得全日制奖学金1万,非全日制奖学金2万。剩下还有:上海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MBA2021奖学金方案做了大幅度修改,以前单项最高10万可累计至全额学费上限,今年也改成了单项最高全额,还有个50万杰出人才奖学金,虽然只有3个人,但超出学费不少。2021级学费,非全日制综合班32.8万、金融班36.8万,全日制28.8万。全额只有各项第1名,并且第二名240分的限定比较高,单从奖学金上跟上三家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但是,虽然上财和华理、上外、上大同属211,但作为财经命名的大学,MBA国际知名,商学院居于上海四大之一,上财MBA还是比较有底气的。复旦大学管理学院2020级学费,在职41.98万;全日制,国际项目31.98万,S3项目33.98万。1、全国MBA联考奖学金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综合 一等奖:100%学费,联考1-2名; 二等奖:50%学费,联考3-5名; 三等奖:30%学费,联考6-10名; 优秀奖:人民币2万元,联考11-20名。2、管院在职MBA新生预审奖学金 一等奖:50%学费,C线资格,综合评估排名第1-5名; 二等奖:30%学费,C线资格,综合评估排名第6-15名; 三等奖:人民币2万元,C线资格,综合评估排名第16-30名; Early Bird奖学金:人民币5000元,第一批预审面试C线两年资格。3、管院国际MBA新生奖学金(1) 国际MBA预审奖学金 一等奖:50%学费,预审第1-3名; 二等奖:30%学费,预审第4-10名; 三等奖:人民币2万元,预审获得“B线两年有效”资格; 优秀奖:人民币5000元,预审获得“B线”资格;(2) 国际MBA GMAT奖学金 一等奖:100%学费,GMAT750分(含)以上; 二等奖:50%学费,GMAT710分(含)以上750分以下; 三等奖:30%学费,GMAT680分(含)以上710分以下; 优秀奖:人民币2万元,GMAT650分(含)以上680分以下。(3) 国际MBA联考奖学金 一等奖:100%学费,联考成绩第1名; 二等奖:50%学费,联考成绩2-5名。注:以上仅限被录取的学生;同时满足条件时取最高,不兼得。复旦大学泛海金融学院2021级学费,在职52.8万,全日制42.8万。号称“奖学金额度最高可达学费总额,覆盖率最高可达100%”,单一奖项达不到全额学费,但可叠加。简单说一下:预审面试,最高奖学金50%学费;CFA、CICPA等证书,最高奖学金5万;早鸟第一轮面试优秀,奖学金1万;GMAT成绩高于700分(含),5万,全日制还有高于750分(含)10万;非全日制全国联考成绩总分高于240分(含),5万;全日制创业或杰出等综合奖项,5万;全日制校友奖学金,10万在校奖学金,最高可达50%学费。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2021级学费,非全日制45.8万,全日制32.8万。新生联考和面试奖学金单项最高50%学费,类目很多,比如在校生综合表现奖学金、海外游学奖学金、CFA奖学金、合作企业就职奖学金等等,尤其创业奖学金每个项目资助30~50万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2021级学费,非全日制49.8万,全日制35.8万。非全日制单项最高为25万,全日制学霸奖学金全额学费,类目同样很多,就不详细介绍了。同济大学2020级学费为20.8万的全日制,不能享受MBA奖学金,纳入全国统一政策。2020级在职综合MBA学费36.8万,今年提高了新生联考奖学金金额的学费,再结合蚊子腿的其他类目,就不说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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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2020年中考方案出炉,有这些改革创新→

5月26日,记者从玉林市教育局获悉,《玉林市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方案》已经公布,与往年相比,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全面发展上进行了改革创新。中考笔试时间安排和赋分中考笔试时间安排和赋分中考笔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和历史,考试时间为7月24日~26日。地理与生物两科总分为200分,闭卷考试成绩总分的30%计入中考总分,在八年级下学期进行全市考试,时间为7月27日下午。不计入总分的技能考试科目为:1.物理实验和化学实验,考试呈现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2.信息技术,考试结果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呈现。阅卷、成绩呈现全市集中统一阅卷,采用无纸化阅卷方式,特别加强对语文科和各科主观题评卷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确保阅卷工作客观、准确、公正和公平。考试结果以等级制方式呈现。中考各科成绩总分(含体育成绩,生物和地理科总分的30%,符合政策的加分)以分数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玉林市教育资源状况划分为A+、A、B+、B、C+、C、D、E八个等级。各等级比例大约分别为 5%,10%,15%,20%,20%,15%,10%和5%。加分照顾条件玉林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考生,在中考总分中给予政策性加分照顾。具体加分项目为:1.革命烈士的子女,总成绩加20分。2.少数民族的考生,总成绩加7分。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的考生,总成绩加10分。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的女儿考生,总成绩加10分。5.消防救援人员子女:(1)烈士、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总成绩加20分;(2)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边远艰苦地区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总成绩加10分。6.赴湖北疫情防控一线医务和警务人员的子女、参与玉林市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且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和医疗专家人才的子女,总成绩加10分。志愿填报方式与招生录取玉林市继续实行普通高中招生“知成绩后填志愿”改革,即通过网上公布中考成绩、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录取,按照“自主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生”。志愿填报。志愿填报方式有三种,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规定时段内自主选择:(1)在原初中学校填报志愿。考生在老师指导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入玉林市教育局网站进行网上填报志愿;(2)个人自助式填报志愿。考生可在任何一台能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自行操作,通过互联网进入玉林市教育局网站实现网上填报志愿;(3)到指定的临时报名点填报志愿,具体如下:玉林市2020年普通高中志愿填报临时点今年,玉林市继续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计划招生50300人,比去年增加200人,中等职业教育计划招生21800人(其中,全日制13800人、非全日制8000人)。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今年继续将市内11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50%的招生名额作为定向生分配给辖区内各承担地段生生源的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普通高中原则上不招收玉林市外地考生。录取原则:按以下优先程序依次录取1.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为C等以下(含C等),或理化实验操作考试不合格、信息技术科技能考试成绩为D者,均不能被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2.指令性计划。考生单科成绩出现一个学科C、D或E者,不能被玉林高中录取;考生单科成绩出现一个学科D或E者,不能被其他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3.在普通高中学校各批次录取时间段内,各招生学校先按照考生总成绩等级进行排序,在考生总成绩等级相同的前提下,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中最高等级的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序录取;若考生间最高等级的数量相等,则按照次一个等级的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序录取;依次类推。4.在普通高中学校各批次录取时间段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赴湖北疫情防控一线医务和警务人员的子女、参与玉林市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且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和医疗专家人才的子女。5.报考同一所学校的考生,如成绩各等级的数量完全相等,则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的科目排列先后顺序,对单科等级高的考生依次录取;再相同的,按地生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再相同的,按体育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再相同的,按理化实验操作科目考试等级从高到低排序;再相同的,按信息技术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继续扩大招生规模2020年普通高中计划招生50300人,中等职业教育计划招生21800人(其中,全日制13800人、非全日制8000人)。玉林市将积极创造条件,充分挖掘资源,持续扩大招生规模。同时,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全市高中学校严格控制大班额,高一起始年级一律不得出现66人及以上的超大班额,有条件的学校班额可控制在55人以下。招生录取普通高中招生在8月12日至20日内进行。在录取时间内各高中学校的择优生、定向生、特长生招生同步完成。体育中考和特长生考试与录取玉林市继续使用无线智能化电子设备进行中考体育学科测试。测试科目分别是50米跑、立定跳远、掷实心球,每项20分共60分,将计入考生中考总分。通过无线智能化电子设备进行中考体育学科测试,统一考试程序、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器材设备,现场播报或显示,考生现场可知晓测试成绩,实现考试过程透明化。体育特长考试在使用无线智能化电子设备的基础上,首次增加人脸识别系统、高清监控系统,体育测试更加公平准确。普通高中特长生的招生,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划出不超过5%招生比例,用于招收在体育、音乐、美术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但不能占用择优生招生计划指标。特长生考试、阅卷由玉林市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特长生志愿填报和录取与各普通高中招生的批次同时进行。严肃招生纪律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县(市)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区域内招生,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县(市)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在所属市域范围内招生,其具体招生范围有市教育局确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市直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本市域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及具体招生人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凡采用强迫、欺骗、引诱、以免学费、发回扣费、发生活费、发各种名目的补助或奖励费等不正当手段抢生源的高中学校,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开通建档立卡贫困生上学的“绿色通道”为了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初中毕业生实现读书成才的梦想,玉林市开通建档立卡贫困生上学的“绿色通道”,对就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全部免除学杂费,并通过捐资助学(或从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经费)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提供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同时,为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资助档案、信息,落实专人对建档立卡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解决他们上学的后顾之忧,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与往年相比这些方面有改革创新↓↓↓“全科”开考新机制坚持考试、考查和综合评价相结合,实施“全科”开考,把初中阶段开设的全部学科全部纳入中考范围,把原来不进入中考序列的音乐、美术、劳动等科目全部列入综合素质考核。综合评价新体系坚持“五育并举”,首次将艺术素养状况、劳动素养状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并侧重评价学生在声乐、器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以及劳动知识技能、参加公益劳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研学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表现,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全新的综合评价体系,从品德发展水平、学业发展水平、身心发展水平、艺术素养状况、劳动素养状况等5个维度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评价,每项均以等级呈现,等级设A、B、C、D四档,分别代表“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充分体现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本质要求。中考命题新要求充分发挥中考命题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导向作用。突出学科核心素养,在全面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基础上,注重考查思维过程、创新意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各学科中考命题依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目标和各学科国家课程标准,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景中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根据各学科的特点,结合社会发展状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热爱家乡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生态文明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创新能力的考查。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以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各科试题的平均难度为0.70左右;易、中、难题目的比例为6:3:1。既充分发挥传统题型优点,又积极尝试使用新题型;既注意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合理搭配,又注意探索设置一些开放性的试题。

理知

非全日制用工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01“劳务报酬”对应的劳务关系,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关系下,约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劳动者根据合同约定事项自主安排劳动内容,劳动者不受支付报酬一方的的管理,劳动者服从于合同约定的劳务事项。在这种关系下取得的劳动报酬就是“劳务报酬所得”。02什么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是劳动关系,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并根据劳动者的职级、能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要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劳动者在这种劳动关系下取得的所得就是“工资薪金所得”。03“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分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只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它没有打破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动者要接受雇主规章制度的管理。所以,非全日制用工发的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