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7月2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晨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强政治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培养法治人才,扎实做好法学会各项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中国法学会第八届领导机构履职一年来,坚持改革、规范、管理一体推进,法学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增强,推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带领法学法律工作者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积极参与法治实践,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宣传普及。抓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深化法学交流,增强斗争精神和本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2019年,我们面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促动它们与法学研究相交融的一股势力;在这一年里,我们拔除芥蒂、冲破壁垒,越来越多的交叉法学研究得以涌现;在这一年里,我们正本清源、探索形上,那些试图回归元问题、元概念、元理论的研究已不再局限于理论法学领域,更多的人有勇气甚或能力开启建构一体化知识框架的尝试。在这一年里,我们目睹法典编纂时代的盛景,却又身处各类知识混杂的聒噪中:当我们渐趋突破哲思的重围,真正的教义学回归还会远吗?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是2019年法学学术研究最具热度的两个主题词。总的来看,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大致在三个路向上展开,分别是哲学取向的研究、教义学取向的研究与“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哲学取向的议论聚焦于人工智能对法律“人格体”的重构,它围绕着“人工智能是不是人或类人”的本体论问题展开。人工智能对法教义学的挑战必然缘于它的“是人”或“类人”化处置,否则,依靠普常的解释操作即可圆融。“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热度最劲,它不仅吸引了一大批实务观察者、从业者投身其中,更被借为法学通约至自然科学的一座桥梁,可从“计算法学”的兴起中窥得玄机。当然,批评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如刘艳红教授曾作出关于当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反智化”的论断,大多数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讨论也充溢着悲观情绪,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究竟应向何处去,还有待时间的澄清、拷问。至于“区块链”,它更像是一个“问题集”。它似乎不具有如同“人工智能”一般改变法学知识生产方式、自我构造方式的强大能力,只不过在社会事实层面为当下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一些新思路、制造了一些新困境、供给了一些新资源。我们同时应当敏锐地知觉到,这些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必然附带大量新兴权利的回应;或者说,这些新兴权利的功能和使命本就是为上述新兴知识体式的实证化“正名”或“背书”。于是,我们也能够发现,新兴(型)权利及其相关研究主题,在2019年的法学知识生产活动中,同样显要;涉及的脉向大致包括社会事实层面的新兴权利回顾与描述、新兴权利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实证化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的谱系勾勒与制度安排等。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在惯常的观念中,“交叉学科”研究属于“边缘法学”范畴,从知识论上讲或许如此;可是,若从2019年乃至近三年来的中国法学研究景况看去,得出的结论恐恰相反。无论是“领域法学”的自然勃兴,还是源于某种“零度化”的知识追求(如前文提到的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抑或是自有理念的学派竞合,都能够为这种背离于普常认知规律的“显学”作解一二。不过,当中自然存在值得鼓励的元素和片段。譬如,当下风头正盛的“社会理论法学”研究,其以“系统论法学”为基底,客观上起到了引入除教义学外的欧陆另一重要知识传统的补偿、衡平作用,更加在某种程度上将国内法理学界、理论法社会学界、宪法学界的青年研究主力整合起来,甚至将知识影响渗透、扩展至立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等领域和部门。之所以说它值得鼓励,却也不仅仅是其在知识传播、移植上的能效,更重要的是,它引导当下的青年学者找到了某种植基于共同体的“方法论自觉”。虽然从大的路向上判断,这种努力无法为中国原本法学知识的建构作出核心贡献,但能够对那些漫无目的的功利性议论起到阻却作用,继而接引至中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性提升”与“理性回归”。除此之外,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到底是法学知识“中心建构”完备后转向边缘的规律性结果,还是缘于我们对于法学知识生产类型的某种根基性错误认知?如果是后者,那么,接下来的道路将会是漫长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回归近年来,不少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开始关注法学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这种对元理论领域的充分关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宣誓了理论法学“可用性”。这并不是什么卑微的说辞,而是长期萦绕或深埋于理论法学从业者心头的一阵“隐痛”。张文显教授领衔的“法理行动计划”于2019年4月召开节点例会,基于前九次的积累(贯穿于各个部门法学,更涉及许多热点法学研究领域),讨论“法理的概念”这一元问题并形成“青岛共识”;而后于11月,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辨析“法理”与“法教义”的范畴界限,以澄清学界积久的、对于“法教义学”的误解。兴起于沪上、亦充分反映青年学者活力的自然法学研究共同体持续将这一影响放大,他们怀着“自然法研究复兴”于中国的雄心壮志,寻求来自哲学界、史学界、社会学界的资源扶助,与“古典之思”隔空对话,是为更加根本的元理论探索。至于部门法学,怀有精致教义学技术的民法学、刑法学界,也不再耽于发展更为细致却“末梢”的实践学问,而有志于回溯基础性概念。譬如,陈兴良教授著称“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实际厘清了刑法哲学与刑法教义学间的概念关系。再如,赵宏教授对“主观公权利”这一行政法基础范畴的历史追溯,彭诚信教授对权利冲突本质的探讨,房绍坤教授对个人信息的属性探源,施天涛、朱慈蕴教授等对公司社会责任性质的厘定等,这种之于部门法——不仅涉及公法,更涉及私法——研究的后设议论比比皆是。上述通达于理论法与部门法的“元”理论取向回归,或许源于相关学术运动的感召力,又或许是法学知识共同体臻于成熟的自为表现。但无论怎样,令人可喜的始终是思维的进阶:学人们不再沉迷于那些“急就章”式的研究中,也愿意进行更加富有挑战性和艰深的思考和知识作业,这必将导向中国法学学科在大历史框架中的良性发展与理性回归。未来研究的展望在2019年中,我们有面对新兴体式的茫然与欣喜,也有偏离正常轨道的惶惑与不安,更有身入艰深却郑重之领域的自省与自决;我们能够从中观察到那些有助于法学知识成长的可喜因素,却也不得不直面教义学在“法学知识总论”中的缺憾。如今,民法典编纂已经进入冲刺阶段,当民法教义学者为之激昂时,冷静地思考如何在民法典编纂之中、之后安放由此促生的、新的“教义学循环”,或许更有意义。正如前文提到的,我们一贯主张的原本法学(或称正宗法学)研究,到底是因为已在中国的学术土壤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而无需看顾、暂时被搁置了,还是因为我们自始便未揭开它的面纱,而根本不晓其为何物?答案多半可能是后者。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被用以佐证法学之科学性的现象便不难发现,研究者们既未通识科学品格,也不知晓此问题论域,更不了解“法学”本身是个什么样子;而总是转圜、受惑于各种具有审美吸引力的表象或“他者”之中,停不下脚步、抽不出身法,最终可能溺死其中。正确的做法,或者说,解决大家真正关切的“法学科学性”“摆脱法学幼稚病”等问题的做法是帮助中国法学研究重新走入教义学轨道;质言之,建构起关于法教义学的科学认知,树立起(狭义)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同一观念,抛弃将法教义学辖制于某一理论流派或思想阵营的偏隘观点,迎来其真正意涵,即其是对法学学科性质与知识品格的本体书写。尤其是对理论法学而言,既不要将法理学与法教义学相混淆,认为法教义学就是法理学或法教义学,或是法理学的某一支派;更不要简单地将法教义学等同于法解释学(法诠释学、法释义)、概念法学、规范法学等,继而将其“矮化”。要客观认识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与文学等“关于法学的研究”(study about law)的价值,并以此巩固持守作为“法学的研究”(study of law)的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这才是法学学者的立身之本、法学学科的未来发展之道!(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舒国滢 王夏昊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官方微信公众号cssn_cn
如果您是传统文化资深从业者网红达人有作品、有观点、有干货欢迎您来参加《传统文化名家研究成果文集》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一百年风雨兼程,一世纪沧桑巨变。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在中华几千年文明史中,中华民族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为发挥榜样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以迎接建党100周年为契机,由负责“全国传统文化教育传承工程”的北京乾圆国学文化研究院,携手国际易学联合会文化传承专业委员会、红旗出版社,共同编撰的《传统文化名家研究成果文集》征稿工作已正式启动。文集将按传统文化的行业应用领域分为:文化教育传承名家篇、医易养生名家篇、国学技艺名家篇、国学建筑环境名家篇、易学应用名家篇、国学机构品牌篇等。为此我们将邀请行业权威的专家、学者组成《传统文化名家研究成果文集》编委会,对入编文集的代表人物及其机构进行严格筛选,认真编撰,保证出品质量。同期也将通过短视频等新媒体,将入选的人物/机构进行大力宣传推广。2019年在雁西湖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第四届国学年度人物颁奖盛典《传统文化名家研究成果文集》正式启动仪式定于2020年第四季度举行,届时还将同期举办“第五届国学年度人物/机构颁奖盛典”。一、征稿对象:为新中国传统文化、国学、易学的教育传承、推广传播、实践应用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卓越成就的专家学者、行业权威人士、知名网红达人、教育教学资深人才等。二、征稿内容:内容主要分为图文版、图文视频传播版,两种形式。图文版:征稿对象的人物传记、成就成果、社会贡献等(1500字以内,附照片1-3幅,照片需附文字。图文视频传播版:在图文版基础上增加视频专题介绍,有成熟的视频、音频课程或宣传片可选取精华(5分钟左右)推荐。三、入编说明:入编者提供图文及视频,本典籍不向入编者收取入编版面费、评审费等任何费用,不付稿酬。入编单位和个人本着投稿自愿、购书自愿的原则征订,随书免费赠送精美入编纪念荣誉证书。需要我们设计制作图文及视频的,图文版面设计费1,800元,短视频录制费3,000元;注:“国际易学联合会文化传承专业委员会”会员免收此项费用。文集将由中央级品牌出版社“红旗出版社”出版,同时将赠送给中央机关、各大部委及省、市、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组织,以及国际易学联合会分部在全世界的易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各大图书馆、档案馆收藏。所有入编内容出版后将同步到“全国传统文化人事人才网”进行专题报道,共同参与30家知名门户媒体新闻报道。欢迎您投稿参与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同志入编!
规范的引注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我国法学研究人员众多,出版兴旺。但是长期以来,引注体例既不完善也不统一。现有的几个推荐性标准比较简略,对许多问题没有说法,相互之间也不一致;法学期刊和出版社基本上各搞一套,以致作者投稿,换一家单位就改一种引注体例。引注体例虽然不是学术研究中的大事,却耗费了作者和编者太多的精力。有感于此,多家法学期刊、出版社和法律数据库联合制定了这份引注手册。起草小组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过两次会议,并在今年举行的法学期刊研究会年会上作了报告。联合制定、相约使用一份引注手册的设想得到了热烈的响应。编写组广泛吸取各方意见,最终形成目前的手册。与现有的引注体例相比,这份手册具有明显优点:第一,内容翔实。手册对什么地方该引、什么文献该引、引用格式如何,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对于常见文献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网络文章的引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英、法、德、日四种主要外文文献的引用,也有相当篇幅的规定。第二,考虑周全。引注格式的具体问题,有的本来就是见仁见智,这也导致出版单位各行其是。编写组本着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的方针,能够统一的尽量予以统一,同时也考虑作者和出版单位的不同需要,使其具有包容性和延展性。第三,查阅方便。手册正文以条为基本顺序,辅以节和项,前有示例、目录,后有编写说明。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中文法学领域一个比较完善的引注体例。为此,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予以大力推荐。我们希望,这份手册能够给法学论文和书籍的写作者、出版者带来便利。欢迎更多的法学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出版机构采用这份手册。也希望这份手册能够不断修改完善,成为中国法学引注的标准蓝皮书。张新宝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 1 -编写引注手册的目标统一、细致、合用的引注体例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有助于该学科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学界在学术引注体例上做了很多探索相关的讨论,但离上述目标还有距离。1. 统一引注体例是首要目标目前法学著作的引注体例可以用五花八门来形容。不但高校学报和多数法学刊物的引注体例截然不同,在法学刊物和法学图书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有学者比较了23家刊物的引注体例,发现“没有两家是完全相同的”。细小的差异不必说了,许多大的方面也没有统一。例如,引用文章有的用书名号,有的用引号;文章的出处前,要不要加“载”字;书籍的出版信息要不要写月份、要不要加“版”字;引用文章什么情况应当注明页码,以及页码怎么写。缺乏规范、统一的体例,耗费了作者和编者大量的时间。作者无所适从,常常被迫改来改去。投一家刊物,就换一个体例;发论文时是一种体例,出书时又换一种体例。因为作者改得不到位,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编辑们不得不再一一改过,大量精力浪费在这种琐细繁重的事务中。如能确立一个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应当是作者、编者和读者三方便利的大好事。2. 引注体例应当力求细致目前多数引注体例,包括几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内容都比较简略。简略的好处是容易“求同存异”,但它确实遮蔽了分歧,不能应对形形色色的问题。例如:引用学术文献时,作者怎么标注、页码写不写?引用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案例,又如何标注?引用外文,原则上“从该种文献的惯例”,但到底是什么样的惯例?一些新出现的问题,更没有明确:引用连续出版物上的文章,要不要加“载”字、要不要写明主编和出版社?引用互联网文献,是写上传日期还是访问日期?外文中的华人作者,是名在姓前还是姓在名前?这么多的具体问题,寥寥两三页纸是无法完全解答的。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引注体例,篇幅都相当可观。例如,美国法学期刊界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从最初的26页发展到今天的560页。因为不满Bluebook引注标准过于复杂而自创一套的《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又称Maroonbook ,从最初的15页迅速扩展到今天的86页。英国法律界通用的牛津手册Oxford Standard for Citation of Legal Authorities, 简称OSCOLA ,到2012年第4版时也达到了61页。在中文学术圈,罗伟教授起草的《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也已达到一本书的规模。可见,引注体例要为作者和编者起到有用指引,必须抛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具体周详。3. 引注体例应当合用引注体例的许多具体问题是见仁见智、利弊互见的。但从根本上讲,一个好的引注体例必须适应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实际需要。首先,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研究的显著特点是引注文献数量普遍较多,又经常涉及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因为引注文献多,把引注内容一一列在文章后面(即“文后注”),阅读时翻前倒后,很不方便。又因为涉及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在一些学科流行的文后列举参考文献、正文括注作者和页码的格式,在法学写作中造成又有文后注又有页下注,极不方便。由于这些特点,法学引注独具一格是自然的事情。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都形成了自己的引注体例。其次,法学研究的国别色彩向来鲜明。国外的引注体例未必适合中文著作,无法简单移植;即使采用该体例引用外文文献,对绝大多数中国作者和编者来说还是太过复杂。以美国法学刊物流行的Bluebook为例,有一个时期,它要求文章名加引号,这一规范套用于中文文献就不太符合书写习惯;新版的Bluebook改变了规则,包括引入小型大写字母,而这些规则对中国作者、编者和读者可能都不方便。所以,还是要从中国法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套自己的规则。最后,对于学术研究来说,互联网和数据库已经成为“当代”的一个主要特征。大量文献发表在互联网上,甚至个人博客、微信公众号上也有不少有价值的原创文章,完全禁用互联网上的文献是行不通的。同时,海量文献收录在数据库中。在互联网和数据库中检索文献,是许多作者的第一选择。是否要像以前那样一一标注出版社地址、文章页码,也值得斟酌。但是,互联网上的文章鱼龙混杂,数据库也还不能让人完全放心,如何引用特别需要规范。综上,中国法学写作和出版中的引注体例亟须统一,而引注体例的统一必须建立在细致、合用的基础上。- 2 -引注手册的编写过程统一引注体例大家都觉得是好事,却一直未能实现,问题很可能出在没有一个合理的路径和合适的步骤。本引注手册的编写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1. 统一引注体例的路径设想统一引注体例这事由出版单位各自为政不行,由一个机构发布规则强行统一也不行;一开始参与的机构太少不行,太多也不容易。我们初步设想,由几家期刊、出版单位联合制定,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定期修改、逐步统一。首先,拟由几家主要法学期刊和主要的法律图书出版机构作为发起单位,派人组成一个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开会讨论,在“求同去异”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相对具体周详的引注体例。 其次,倡导使用。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公开发布,发起单位首先使用,欢迎其他学术刊物和出版机构采用。最后,定期修改。引注体例以发起单位的名义联合出版,定期修改。各发起单位派人组成工作小组讨论修改,经发起单位同意的其他机构也可以派人参与讨论。2. 引注手册的编写过程这份引注手册参考了多个出版单位的引注体例,它的编写是众多学者、编辑共同参与、集体讨论的过程。引注手册讨论稿的初稿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何海波(负责中、英文文献)、冯术杰(负责法文文献)、王钢(负责德文文献)和龙俊(负责日文文献)拟写,何海波统稿。初稿写成后,邀请院内外专家做了审读,其中陈天昊审读了法文文献,做了少量增补;王天华审读了日文文献;陈卫佐通读全文,提出多处意见。同事汤欣、屠凯也贡献了意见。该稿经车丕照主编决定,在《清华法学》试用。讨论稿初稿曾在微信群里发布,朱芒、王贵松、易明群、朱明哲、马剑银、谭冰霖、江溯、彭錞、蒋浩等多位学者、编辑提出了宝贵意见。2018年12月24日,多家期刊和出版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会”,《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清华法学》等刊物和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的负责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对统一注释体例的必要性、路线图和工作安排达成了基本共识。与会人员还在《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的主持下,对《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稿)》进行了具体讨论。会后,何海波综合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讨论稿做了修改。2019年4月13日,上述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再次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对修改后的《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稿)》进行整整一天的讨论。讨论涉及引注体例的一般规范以及中英文引注体例。事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马颖女士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余娟女士反馈了各自单位对讨论稿的意见,《中外法学》的高薇编辑对德文引注体例做了一点增补。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稿的内容和编排再次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引注体例,名称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条文从69条增加到98条,基本形成了目前的框架。2019年8月20日,在云南昆明举行的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年会印发了《法学引注手册(审议稿)》;应法学期刊研究会指派,何海波在会上就审议稿做了说明。在会议前后,《中国法学》的编辑任彦校对了审议稿并提出许多意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马长山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庞从容副编审就审议稿提出了详细意见,《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袁方、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助理韦钦平、中国检察出版社李健副编审也提了具体的意见。武汉大学张辉教授补充了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案例英文文本的引注格式。2019年10月14日,遵法学期刊研究会张新宝会长的意见,引注手册的拟定稿送呈共同制定单位审阅。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做少量技术性修改后,于11月6日基本定稿。引注手册最终扩充到101条。除了前面提到的,引注手册的编写还得到诸多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罗伟教授给予了支持,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李平等多位学者提供了具体的意见。在出版过程中,北京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做了认真校对,提出很多修改意见。编写组和我个人对于各方的支持和帮助深为感动。- 3 -引注手册的基本内容1. 引注手册的主要方面引注手册着重总结引注文献的格式。著作正文、文后参考文献以及解释性的注释,基本没有涉及。引注手册讨论了引注的基本要求、引注的一般格式以及与引注有关的论文部件,作为引注的一般规范。中文引注体例按照引注文献的性质分别介绍,依次为纸质出版文献、网络电视文献、未发表文献、法律文件、司法案例和统计数据。考虑到中国法学著作中引用外文文献相当频繁,引注手册用较多的篇幅列明了英、法、德、日四种文献的常用引注体例。2. 学术引用的原则引注手册明确了学术引用的几个原则,分别涉及“什么地方需要引用”“引用什么文献”“如何标注文献信息”三个问题。一是使用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引注是文章的辅助部分,是正文的补充。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应当避免烦琐引注,谨慎使用外文夹注,尽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以防干扰正文阅读。学术写作应当尊重前人的智力成果,但提倡使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论述。一般的意思无须引用,直接引用宜谨慎使用;没有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二是应当引用真实可靠、内容相关、权威稳定的文献。作者应当对文献引用承担首要责任,不得引用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歪曲他人观点。在引用文献的选择上,中文优先、纸质优先、原创优先。相关外国文献有中文译本的,原则上引用中文译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本。有纸质出版文献的,不引用网络、电视资料,尤其是“百度百科”等有待查核的资料。有多个相关文献的,一般引用最初文献,不引用网络或者其他介质转载的文献,包括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和各种文摘。慎用转引,作者有条件查找和阅读原初文献的,有义务查找并引用原初文献。三是保证引注信息准确、完整,力求简洁、流畅。已出版文献的作者、名称和出版信息,原则上从原文原著,具体根据版权信息而定。原文原著的名称包含多个部分的,原则上应当全文引用,不省略。在保证基本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引注信息尽可能简洁、流畅,符合读者的阅读习惯。引用外文文献,需要照顾中国读者的知识结构,慎用简称;一般不做翻译,直接使用外文,必要时可加以解释或者评注。3. 引注体例的编排方式为方便查阅和引用,本引注手册参考中国法律文本的通用体例,分级编排、以条为主,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除了一般性规范,还针对不同语种、不同类型的文献,设置相应的规范。中文纸质出版文献情况复杂,则按作者、文献名称、其他贡献者、出版信息、页码和章节等项目编排。- 4 -引注手册的编写方针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统一、细致、合用的目标,引注手册编写采取的方针是: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1. 遵守法律与引注体例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出版行业的相关法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较原则。与引注体例直接相关的,目前主要有三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一个是教育部办公厅2000年发布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教社政厅〔2000〕1号)。这份编排规范为部分高校学报所采用,形成特色鲜明的“学报体”。“学报体”没有考虑法律文献引用的特殊性,与法学著作通用体例相去甚远,使用起来也不方便,没有为多数法学刊物和法律出版单位所接受。第二个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发布的《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该规则所用的著录格式与“学报体”一致,因为同样原因,在法律出版界较少采用。第三个是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2015年以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系列标准,其中最为相关的是《学术出版规范注释》(CY/T 121—2015)。该标准与法律出版行业的惯例比较接近,但个别地方仍有差异。例如,出版社与出版年之间用逗号分隔,主编作品的编者与书名之间不用冒号,编辑作品的副主编也写上。这几点在法律出版行业基本没有被采用。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上述几个标准都属于推荐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又依该法,只有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才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可见,法律没有也不准备对引注体例作强制、统一的规定。由出版单位联合制定特定领域所需要的引注体例,并由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完全符合法律精神。2. 遵循惯例统一引注格式是本引注手册的首要考虑,遵循惯例则是统一引注体例的最好路径。惯例越清晰稳定,越应当遵循。已经形成稳定惯例的,没有十分必要,不做更改。是否形成惯例,以主要法学期刊和法律图书出版机构的做法为参照,结合这种做法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例如,规范性文件文号中的年份用六角括号、裁判文书的年份用圆括号,已经约定俗成,从习惯。遵循惯例最大的问题是,某一做法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形成惯例,以及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为了其他目的而牺牲惯例。在讨论过程中多位编辑提出,所有析出文献,包括引用期刊、报纸、文集和互联网上的文章,都应当在其来源前写明“载”。查阅国内主要刊物,目前只有《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少数刊物和法律图书出版机构采用这种体例。但析出文献在来源前一律加“载”,确实有规则简明统一、文词连贯的好处。而期刊前面不加“载”是相对晚近的做法,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惯例。我们考虑改变多数期刊的做法,要求所有析出文献在来源前加“载”字。出于遵循惯例的考虑,每个人不得不放弃一些个人认为合理的改进建议。例如,依笔者个人看法,作者和著作名称中间的冒号可以省略,因为二者之间已经有书名号间隔。我在一些场合表达过这个想法,也曾在一些著作中使用过这个格式。但是,这种做法还难以为多数人所认同,显然无法以此统一格式。又如,出版信息(××出版社××年)之后的“版”字,似乎是冗余的。但它在法律出版行业已经约定俗成,很难改动。英文引注中的小型大写字母比较美观,但中国学界还不习惯,暂时无法引入。3. 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统一引注体例归根到底是为了便利作者、编者和读者。在追求规范、统一的同时,需要考虑文献的多样性,给各种复杂情况留有余地,防止禁锢今后的发展。为此,引注体例尽量尊重作者、刊物和出版社的偏好,不搞完全的“一刀切”。3.1 有些内容不作要求例如,引注符号的标记,目前有的用圆圈,有的用六角括号,有的只写阿拉伯数字,不同作者和出版单位有不同偏好。而且,不同方式能够在电脑上迅速转换,差不多一键到位。因此,引注手册不作要求。再如,注释是采文章各篇、书籍各章连续编码还是每页重新编码,不同出版单位有不同偏好,而且这个问题在电脑上转换起来也比较容易。引注手册建议采用连续编码,但不作强制要求。又如,多次出现的文献,有的著作从第二次开始采用缩略写法。这种做法特别容易出错,引注手册提供了缩写方案但不作要求,更不建议作者投稿时采用缩略写法。3.2 较多使用“可以”“必要时”等建议性措辞引用书籍或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如果涉及正文特定内容,应当注明页码;但如果整体提及全书、全文,引用页码似乎没有必要。引注手册未作“一刀切”的规定。引用规范性文件,引注手册要求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同时规定,“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日期”。在已经有制定机关和文件号的情况下,发布日期不属于必需的部分,是否标明由作者根据情况决定。引用外文文献是否加以翻译或者解释,由作者决定;是否引用现有中文译本或者提示中文译本,也由作者斟酌决定。如果中文译本已经过时、翻译质量不够理想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合引用的,可以不引、不提中文译本。翻译作品有校对者,是否必须写明,难以统一。我们建议作者“可以视情况写明校对者”。作者没有写明的,一般不要求补加。3.2 容许各出版单位做适当保留参与引注体例制定的各出版单位原则上应当整体接受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但使用中发现有不合适之处,各单位可以斟酌处理。出版社在出版特定图书时,也可以根据作者和编者的意见做适当改变。当然,无论如何,每一期刊物、每一本书的引注体例必须是统一的。- 5 -引注信息的编排原则引注信息的编排是引注手册的核心内容。本手册关于引注信息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提供引证文献必要信息的同时,力求文字简省、表述自然、便利输入。1 必要信息1.1 “编”“主编”。编著、集合作品不同于专著,写明“编”“主编”是必要的。引注信息的主要功能是方便读者查核,不是记录参与者的版权和贡献。所以,“副主编”不是必要信息,不建议写;翻译作品的校对者,也不要求写。1.2 出版社地址。以前信息不便,写明出版社所在城市是必要的。但在互联网时代,这一点已属多余。尤其在中国,出版社数量有限,其所在城市也广为知悉,再写地址纯属多余。1.3 出版月份。写明出版年份主要是为了帮助读者辨析图书的版本。一本书一年之内出两版的情况比较罕见,在通常情况下写明月份没有必要。1.4 刊物的卷次与期数。中国的刊物习惯上写“××年第×期”,简单明了。“总第×期”不利于了解出版年份,查找起来也不方便。一些刊物采取卷次或者卷辑的形式(多为一年一卷,可能分几辑,连续页码),本手册尊重刊物的编排方式,但要求括注年份。1.5 网络文献访问日期。许多刊物借鉴国外做法,要求网络文献写明访问日期或者“最后访问日期”。这本来是为了防止网络文章丢失、读者查找不到而设计的措施,但实际上对于读者意义不大,也无法让作者承担责任。最新版的Bluebook也不再一般性地要求注明“最后访问日期”。而网络文献的上传日期,就像报纸、期刊的出版时间,是更有用的信息。所以,原则上要求写明上传日期,上传日期不能获知的才考虑写访问日期。涉及动态页面,访问日期对查询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注明访问日期。2. 文字简省2.1 见、参见。原文引用的写“见”,否则写“参见”,这似乎已经约定俗成。但实际上,是原文引用还是概括引用通过正文就能辨析(原文引用带引号)。所以,不要求在注释中写“见”或者“参见”。2.2 著。图书应当标明“编”“主编”等文献性质,但创作作品,即作品内容原创并由作者(一人或多人)对作品整体负责的,姓名后省略“著”字。2.3 文献名称中的冒号和破折号。文献标题包含副标题的,副标题之前有的用冒号,有的用破折号。个人认为,冒号占地少,版面更干净,提倡用冒号。如果主标题带问号,则不用冒号,但可以加破折号(也可以不加)。在三重标题的情况下(不过不提倡),先冒号,后破折号。2.4 网络文献的上传时间和访问日期。网络文献的上传时间,一般只写上传日期,不写几点几分,也不写“上传”“推送”字样;网络文献需要写明访问日期的,标注哪年哪月哪日“访问”即可,不写作“最后访问日期”。2.5 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号。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号位于文件名之后,一般用逗号分隔。用逗号而不用括号,主要考虑到逗号比括号更简省,更便利输入。为行文紧凑需要,也可以用括号。2.6 省略的写法。同一文献重复出现的,再次出现时可以省略部分信息。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书名包含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以省略作者。报纸文章标题包含引题或者副题,内容特别冗长的,可以省略引题或者副题。引用常用基本典籍,不涉及内容争议的,可以省略出版信息。3.表述自然3.1 “拙文”“拙著”。引用作者自己的著作,不用“拙文”“拙著”等谦称。直呼作者姓名更加自然、统一,也便利匿名评审。3.2 文献名称。文章名加书名号是规范的中文表达,用引号不是规范的中文表达。文章名加引号仿自英文文献,但现在英文引注的Bluebook已经不用引号了。3.3 英文文献的作者。英文名字,名在前、姓在后,首字母大写。姓在前、名在后、中间加逗号(如“Reich, Charles A.”),是列举参考文献时的通常写法,不是自然表述,不宜用于注释。华人作者的姓名,原则上尊重作者在文献中的写法。姓在前、名在后的,姓氏采用大写字母或者小型大写字母的形式。例如,张力写作ZHANG Li或者ZHANG Li。名字有两个字的,两个字的拼音合写为一个单词。例如,何海波写HE Haibo,不写HE Hai Bo。3.4 主要作者以外的其他贡献者(例如翻译者、整理者、校对者)的姓名置于书名之后,这一点也已经约定俗成了。3.5 第×页。有的文献写“页×”,也是从英文“p. ×”学来的,在中文中不够自然。3.6 允许适当变换表达方式。举个例子,前面提到文件号一般在文件名之后,用逗号分隔。但如果在文章叙述中提及规范性文件的,为保持行文顺畅,可以在文件名之后括注文件号。例如:《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明确要求,“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司法文书的案号也可以做类似处理。4. 便利输入4.1 页码之间的一字线或者浪纹线,用短横线代替。所引文献涉及多个连续页码的,页码之间有的出版社用一字线,有的用浪纹线。但一字线和浪纹线不方便输入,用短横线更便利。4.2 “参见前注”。前后相互参引,特别容易出错。所以,在作者投稿或者交稿时,不建议写参见前注。4.3 括号的用法。引用外国文献的中文译本,有的文献在作者姓名之前用六角括号注明国籍。六角括号比较美观,但在目前的键盘中不便输入,所以建议用方括号。4.4 小型大写字母。英文学术文献曾经有使用小型大写字母的建议,但因为不方便输入、照排和阅读,最后基本上放弃。目前只有涉及华人姓氏时,可以使用小型大写字母,但也不做要求。 - 6 -几个事项的特别说明1. 载在目前的实践中,引用文集和连续出版物中的文章,文章来源前通常加“载”字;引用期刊、报纸文章,文章来源前多数不加“载”字;引用互联网上的文章,尚无通行规则。由于规则不尽一致,作者比较困扰。本手册将此统一为:析出文献,包括期刊、报纸、书籍和互联网上的文章,在期刊、报纸、书籍、网站名称前均加“载”字。2. 版目前,图书的修订版、再版,多数在出版年份后写“修订版”“第×版”;第一次出版的,通常也在出版年份后加“版”字。讨论中大家认为,“修订版”“第×版”紧随书名比较符合认知习惯。为此,引注手册把“修订版”“第×版”等信息用括号置于书名之后,初版的不另标明。出版年份后是否再加“版”字,在讨论中有不同看法。有人提出,前面已有“修订版”“第×版”,后面再加“版”字完全重复;前面没有“修订版”“第×版”的,“版”字也是冗余。但多数参与讨论的人认为,出版年份后加“版”已成惯例,不宜更改。本手册姑且维持通常做法。3. 纸质出版文献的页码现在文章大都比较长,书籍就更不必说了,不标明页码不好查找。为此,引注手册原则上要求,引用期刊文章、书籍等纸质文献应当标明页码。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整体引用书籍不标页码,整体引用文章也可以不标页码;二是如果有其他更加直白的标示方法,可以用其他方法,例如标注书籍的某一章。标示页码的主要目的是便于读者查找,对查找文献没有意义的信息无须标示。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减轻作者和编者的负担。一旦要求标示,作者和编者就不得不花时间去查核。4. 法律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法律条文的序号,官方文件多用汉字,项带括号,目用阿拉伯数字。条文序号用汉字,庄重有余,简洁不足。特别是在连续引用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动辄上百条的条文序号显得过于冗繁。而且,又汉字又括号又阿拉伯数字,处理起来也有些复杂。学术文章的文字表达以简洁为美。实践中,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也是被广为接受的。为此,引注手册努力兼顾不同需求:为行文简洁起见,允许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原文引用的,原则上从原文的表述方式,即条、款、项序号用汉字,目用阿拉伯数字;引用法律文件标题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改成阿拉伯数字。5. 英文文献的引注体例英文文献的引注体例非常复杂。英国法律界有通用的牛津手册(OSCOLA),比较好办。美国的,我们原先打算参考美国法学期刊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 Bluebook)。我们发现,最新一版的Bluebook (20th, 2015)与以往相比改动较大。最大的改动在于,报纸、杂志、书籍名称采用小型大写字母。所谓“小型大写字母”,就是全部字母大写,但每个单词首字母字形大一些,后面字母小一点。使用小型大写字母比全部大写美观,作为报纸、杂志、书籍名称也好识别。但是,中国作者对小型大写字母普遍比较陌生,中文照排系统目前也没有相应的软件处理小型大写字母,多数读者阅读英文大写字母还有障碍。此外,美国期刊卷次和页码的标示方式与我们的阅读习惯也有距离。为此,我们放弃追随蓝皮书的想法,在中文期刊和图书常见的英文文献引注体例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统一。引用英文学术文献,我们采用的方式是:1. 作为直接引用对象的文献,不管是期刊、报纸、网络文章还是书籍,都采用实词首字母大写,斜体;期刊名、报纸名和文献来源的书籍名称,实词首字母大写,不用斜体。2. 为便利中国读者认知,报纸、杂志名称不采用缩写(如“Am. J. Comp. L.”),期刊的出版信息允许采取期刊名后加期刊卷数、页码和年份的方式。3. 为避免混淆,对华人学者姓名的写法做特殊规定,即姓在前、名在后的,姓氏采用大写字母或者小型大写字母。- 6 -本引注手册的名称引注手册讨论稿曾经使用“法学著作引注体例”的名称,后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改名的主要原因是:讨论中,大家对于“著作”一词有不同理解,又没有更好的词可以概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书籍等不同形式的学术作品,决定舍弃“著作”二字,而直接说“法学引注”。“法学引注”比较简略,使用有先例,读者也不难理解。例如,罗伟教授在介绍《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时,就使用了这个说法;我国台湾地区也曾有《华文法学引注格式统一》的报告。改“体例”为“手册”,主要是“手册”一说更加明了,也更加符合我们对它功能的期待。我们希望为作者和编者提供一个简便实用的引注指南,努力做到“一册在手,引注不愁”。我们也希望在多家法学期刊、出版社和数据库联合行动的基础上,形成一份符合当代中国法学研究需要的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 7 -关于引注手册的完善我们欢迎法律界同仁今后就法学引注中的问题继续商讨。关于《法学引注手册》的任何修改意见,可以发到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邮箱faxueyinzhu@163.com。在手册使用一段时间后,制定单位将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予以修改完善。您的每一条意见都会被考虑。———————— 本文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5月新书「法学引注手册」的编写说明,作者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引注体例示范- - 新书推荐 - 法学引注手册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编本引注手册由多家法学期刊、法律图书出版单位共同起草制定,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使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执笔,内容包括引注的一般规范、中文引注体例、外文引注体例几个部分,本着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的方针,对文献的引用格式及常见的文献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网络文章等的引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英文、法文、德文、日文文献的引用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引注手册在行业标准化方面具有引领作用,是关于法学文献引注规范的一本重要工具用书。
一、杂志介绍《丝路视野》杂志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黄河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主办的一份大型综合类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 64-1702/G0,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6-1200,旬刊,大16开,面向全国公开发行。《丝路视野》杂志杂志围绕“一带一路”国家大战略,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主要刊发“一带一路”研究成果,同时展示包含教育、经济、管理、文化、法学、哲学、社会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与科技等全方面的理论性文章,集学术性、综合性、前瞻性、权威性、可读性为一体,为广大作者搭建一个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合作共进的平台,在加强学术交流的同时,为促进我国学术繁荣服务。二、栏目设置一带一路、经济研究、管理纵横、教育探索、法学研究、哲学与史学、社会与心理学、文化与艺术、图书与档案管理、工程技术与科技、理论探讨、经验交流等。三、来稿要求1.本刊实行无纸化办公,来稿以Word文档投稿。稿件的格式须符合本刊论文写作要求,包含: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全称、所在城市、邮编、中文摘要、关键词(3~5个)、参考文献、作者简介(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学历、职称、主要学术成就及详细通信地址,E-mail等)。若为国家、地方和部门科学基金论文或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等请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及编号,按项目证明文字材料标示清楚。2.为尊重作品版权、维护本刊权威性及作品质量,作者保证论文无抄袭、不涉及保密、署名排序等争议,请勿一稿多投,来稿文责自负。凡向本刊所投稿件,本刊即认定作者将该文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化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本刊。如作者有异议,请在投稿时声明。3.来稿内容应题材新颖、结构严谨、文字凝练精辟,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本刊一个版面2000字符,2个版面4000字符为宜。文中尽量少用图表,必须使用时,应简洁、明了,少占篇幅,图表均采用黑色线条,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应有简明表题(表上)、图题(图下),表中数字应注明资料来源。4.参考文献:是对引文作者、作品、出处、版本等情况的说明,文中用序号标出,详细引文情况按顺序排列文尾。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普通图书[M],会议论文[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汇编[G],档案[B],古籍[O],参考工具[K]。5.本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文稿请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规范撰写。本刊对所有来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审稿原则,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根据《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过课题申报、资料审查、专家评审,经研究,现将2020年度河南省法学会研究课题拟立项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至7月17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便核实查证。提出异议者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371-65919012;电子邮箱:hnsfxhyjb@126.com;通讯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河南省法学会研究部●省法学会成立民法典宣讲团 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01暑期社会实践暑期是研究生沉潜自我、了解国情,增强实践能力的重要时段。这个暑期你是如何度过的,参加了哪些实践活动(如调研、科研、志愿服务、防疫、扶贫、乡村振兴等)?通过什么方式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展担当?2020年第9期《中国研究生》“校园采风”栏目聚焦“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邀请广大研究生以摄影作品的形式反映充实而有意义的暑期生活,展现当代研究生的使命担当和青春风采。要求:1.作品应构图合理,富有美感,有专业水准,突出具体场景和细节、情节,体现故事性和场景感,忌摆拍式合影。2.作品应为原创,未公开发表,分辨率600万像素以上,每张图片3MB以上,以摄影作者+单位/院校+手机号码命名。3.图片可为单图,也可为组图,以jpg格式原图发送,多张图片压缩打包发送,随图须配以120字以内的文字说明。4.截稿时间:2020年9月5日17:005.投稿邮箱:zgyjs@vip.163.com6.邮件主题:校园采风+联系人+单位/院校+手机号码02青春诗会秋高气爽新学期,校园里迎来青春的脸庞,洋溢着春天般的活力。“青春诗会”诚挚邀请你,与我们相约金秋十月,一起放歌未来。要求:1. 现代汉语原创诗歌,赞美青春,畅想人生,自由抒怀,积极向上。2. 语言凝练优美,感情丰满真挚,意蕴深长。3. 作品有诗意,富有文学美感。不是大白话长短句,也不是口号式语句的堆砌。4. 篇幅不宜过长。5. 邮件主题及诗歌文档名称格式:青春诗会+诗歌题目+作者+院校/单位+手机号码,并在诗歌文档内注明姓名、单位、邮箱、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忌使用超大附件。6. 请于9月15日10:00前将稿件发送至zgyjs2002@88.com03决战脱贫攻坚为更好地展现研究生师生在脱贫攻坚奔小康行动中的责任担当和奉献付出,《中国研究生》第10期特设专题,以图片的形式集中展示研究生师生在脱贫一线攻坚、返乡扎根基层实干、利用所学进行产业帮扶助推乡村振兴的故事。 内容:展示学校、研究生师生在教育、医疗、科技、文化、农林牧渔等方面支援帮扶,带动引导贫困地区脱贫,以及在疫情期间克服困难、抗疫不忘脱贫、助力乡村振兴的故事。如支教、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培训指导、产业引进、消费扶贫、实地调研等。要求:1. 主题鲜明,图片要有故事性,有细节,有情节。2. 构图合理优美,有冲击力,情境感,忌合影、纪念照等。3. 每张图片配以120字内文字说明。4. 作品应为原创,每张图片分辨率不低于600万像素,文件大小不低于3M,以jpg格式原图发送。多张图片压缩打包发送。5. 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格式:决战脱贫攻坚+作者+院校/单位+手机号码,并在图片文字说明文档内注明图片摄影作者姓名、单位、邮箱、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忌使用超大附件。6. 请于9月15日10:00前将稿件发送至zgyjs2002@88.com往期精选研语新知 | 送给新晋研究生的 “就业规划”青听有你 | 毕业一年记2020届村口四枝花毕业求职图鉴新刊 |《中国研究生》2020年新生专刊重磅来袭!征稿|读研偶记:“在家读研”的日子Sep.1编辑:马亚男责编:雅琨原来你也“ 在看”!【来源:教育部学位中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转眼之间,又是一年一度的暑假,不少学生陆续进入手机不离手,微信时时有,课本睡觉觉的状态,在此我们想提示的是这些人正在错过2019年度的推免攻读研究生的机会。那么什么是推免生,如何申请呢?下面我们将以法学专业做简单介绍。推免生,顾名思义,就是推荐免试的意思,这个免试指的是国家每年一次的研究生考试,而不是没有考试。实际上很多学校的推免生还是需要参加考试的,包含笔试与免试。只不过相对于统考,其多了一次录取的机会。从当前了解的信息来看,法学专业的推免生主要分为法学硕士推免生与法律硕士推免生,而后者又可以分为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与法律(法学)专业硕士。一般来说,全日制法律(非法学)专业的申请生须为非法律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法律(法学)专业的申请生须为法律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而且据我们了解到的信息,并不是所有学校都招生法律硕士,特别是法律(法学)硕士。因此大家申请的第一步就是先确认其是否招生自己想报的专业硕士或者学术硕士。在确定院校招生自己想报的硕士之后,则需要去查阅其申请条件。除了爱国之类的条件,一般还会对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及排名有所要求,另外还需要英语达到一定的要求。另外部分院校可能还对学生的出身提出一定的要求,这些都是报名之前需要了解的信息。从申请备考来说,当前应该进入相关资料准备期了,最好是有相关的科研成果以及把英语水平达到要求,另外如果申请多所院校的话,最好是提前根据各个学校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我们也可以看到部分院校会在正式报名申请之前开通预报名系统。而对于考试的内容,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查阅往年的报名办法获取,另一方面这也是当前进入备考状态的原因,我们需要去认真复习其指定的相关书目,以及对相关考察作出一定的准备。如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笔试主要考察(1)要求考生结合个案中的信息和考生个人的知识,对个案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主要考察逻辑推理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2)按照指定题目,要求考生写出一定字数的小论文,要求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思维清晰、文字语言表达流畅,以此考查考生的阅读能力、对社会问题把握能力以及论文写作能力。这样我们如果想申请就需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不然等九月份正式发布通知之后,只有一两周的时间准备,这是非常难得。另外我们一般还需要认真准备英语笔试与免试,这个也是非常费时间的。至于具体的报名时间,一般是从9月初到9月中下旬报名。然后是九月中下旬进行面试,并于10月初报名之前确认录取名单及公示。所以这个时间还是非常赶的。特别是我们都知道法律资格考试的时间也是九月中下旬,而这可能就与推免生复试的时间重合,需要我们作出选择。当然推免生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的,我们认为只要按照拟报考学校及自己所在院校的要求走相关流程即可,关键点还是大家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及大家的实力。祝大家好运。
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各省辖市法学会,省政法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省法学会各研究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法学会近期组织专家对2019年度研究课题进行了立项评审。按照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经省法学会研究并报省委政法委同意,确定了立项课题。现将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情况通知如下。希望各课题组认真制定研究方案,及早开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严把政治关,坚持标准,确保研究成果质量。2019年11月15日前提交结项材料。成果不少于2万字。资助经费每项1万元,分两期拨付主持人所在单位账号,首期经费70%将于近期拨付,结项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各课题组所在单位要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联系人:刘晓娜电 话:(0371)69520767附件: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河南省法学会 2019年5月10日 附件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编号课题名称主持人所在单位HNLS(2019)01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机制研究谭波河南工业大学HNLS(2019)02河南省黑恶势力犯罪新动向及司法对策研究王东阳省委政法委HNLS(2019)0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疑难问题研究李慧织郑州市人民检察院HNLS(2019)0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恶势力的司法认定王鹏祥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05河南省非法收车黑恶犯罪司法对策研究张四化省委政法委HNLS(2019)06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构建李林启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07法治维度下监察全覆盖中的协调与衔接机制研究吴乐乐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HNLS(2019)08检察院与监察委办案证据衔接研究李明璗安阳师范学院HNLS(2019)09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司法运用问题研究高 光省法院HNLS(2019)10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研究刘天华省法院HNLS(2019)1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制度完善研究范战平郑州大学HNLS(2019)12检察公益诉讼鉴定问题研究李丽娟河南检察职业学院HNLS(2019)13律师惩戒制度研究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HNLS(2019)14河南自贸区物流法律体系若干问题及建议研究刘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15河南省自贸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王云鹏河南大学HNLS(2019)16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李军霞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HNLS(2019)17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司凌丽信阳市政协教科卫体委HNLS(2019)18信访工作中矛盾调解的心理策略及运用王青河南警察学院HNLS(2019)19邪教人员教育转化中心理干预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孙喜新中原油田党委HNLS(2019)20组织法(规)视野下党政机关合署办公问题研究孙敬良许昌学院HNLS(2019)21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在执法中的适用与司法裁判标准王红建郑州大学HNLS(2019)22适用《反恐怖主义法》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葛力郑州市公安局HNLS(2019)23河南省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课题组HNLS(2019)24河南省僵尸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研究樊涛河南大学HNLS(2019)25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张静静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HNLS(2019)26河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魏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27河南上市公司合规性研究桂爱勤河南工业大学HNLS(2019)28网络版权交易商事规则研究史辉黄河科技学院HNLS(2019)29河南省宅基地复垦券制度实证研究吕军书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30地下空间权属法律问题研究潘巧红河南城建学院HNLS(2019)31普惠金融法律问题研究王深德人行郑州中心支行HNLS(2019)32完善地方税体系研究张中亮河南省财政厅HNLS(2019)33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漏洞挖掘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戚笑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34网络信息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韩超开封大学HNLS(2019)35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及刑法规制张秋芳中原工学院HNLS(2019)36正当防卫司法认定标准问题研究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37酒驾类交通肇事罪缓刑运用问题研究陈殿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HNLS(2019)38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胡宝刚省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HNLS(2019)39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刘铁柱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HNLS(2019)40污染环境罪争议问题研究杜少尉中国政法大学HNLS(2019)41新发展理念视域下生态补偿制度研究魏胜强郑州大学HNLS(2019)42郑州航空港区对接国际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机制研究李威河南工程学院HNLS(2019)43“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研究郭德香郑州大学HNLS(2019)44我国契约精神的历史溯源与现代建构问题研究王云红河南科技大学HNLS(2019)45秦汉时期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朱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46虚假公证的识别和规制靳建丽郑州大学HNLS(2019)47医生执业过程中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王利亚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HNLS(2019)48河南省司法鉴定高标准建设问题研究张好勤省法学会司法鉴定学研究会HNLS(2019)49失独家庭养老社区照顾模式探究崔凌云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HNLS(2019)50“互联网+”背景下高校大学生网络舆情法律引导机制构建研究孙璐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向左滑动 浏览河南省法学会简介>>
《法学家》是全国法学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 《法学家》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作品,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推崇厚积薄发的研究力作,力求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法学家》的前身,是创办于1986年的《学员之家》(法律版),出版5期后更名为《法律学习与研究》杂志,它曾经拥有数以十万计的读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自身的鲜明特色。1992年起该刊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辑;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自1993年第1期起改名为《法学家》。它是一个依托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家群体,面向国内外法学界,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的法学刊物。 为努力使《法学家》成为一座沟通中外法律文化的重要桥梁,成为一个面向国内外、汇集全世界法学家学术智慧的多彩园地和展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反映最新法制变革的重要窗口,自2012年起,《法学家》编辑出版英文版。目前,英文版第1卷至第5卷已经在海外公开出版发行。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学家》杂志的每一步成长都能够继续得到广大作者、读者的持久关注和支持,能够得到大家的信赖和热爱。 Email:faxuejiaruc@vip.163.com 《法学家》投稿指南1. 征稿范围 本刊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精品之作,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鼓励厚积薄发的研究,力求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本刊坚持学术上的形式规范与实质规范的统一,重视问题意识强、文献综述扎实、观点论证充分、资料引证得当、语言表达精准的论文;要求来稿遵守本刊注释体例,文中的标点符号、数字、文字等使用请遵守国家有关规定。2. 投稿要求和注意事项 (1)投稿请登录本刊官网。文题、摘要(限300字以内)、关键词(限5个以内)均需中英文对照,并提供作者的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学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论文如果获得有关研究基金或课题资助,需提供基金名称及编号(亦需中英文对照)。 (2)稿件具体格式、体例请参考近期出版的本刊杂志。3. 投稿约定 (1)原稿必须是在中外文正式刊物上未发表的论文。本刊反对一稿多投、重复内容多次投稿、不同文种重复投稿。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稿件将按退稿处理。作者本人的稿件今后将不被录用。 (2)本刊用稿实行匿名评审制度,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寄出稿件后三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稿件处理情况及用稿规范可登陆本刊网站官网查询。(3)文责自负,编辑部有权对稿件做技术性、文字性修改 , 在征得作者同意后可以进行实质内容的修改。 (4)论文发表后,版权即属于编辑部所有(包括上网的版权)。 (5)稿件一经刊用,即向作者酌致稿费,本刊不收审稿费及版面费,也不接受以发稿为目的的任何其他赞助。4. 注释及参考文献体例 来稿注释及参考文献请遵循以下体例:一、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主要参考文献列于正文之后。二、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引用非原始资料时,请注明“转引自”。三、引用同一文献在首次后样式为“同注x”,非直接引用为“参见注x”,并根据需要标注页码。四、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出作者姓名。五、请规范数字用法,凡用阿拉伯数字并无不妥的就不用汉字表示数字;非直接引用法条的序号请用阿拉伯数字(包括正文)。六、注释及参考文献范例: 1.著作、教材类: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0页。②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278页。③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第115页。④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2.论文类:①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 年第4期,第25页。②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4页。③[美]斯图尔特麦考利:“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范愉译,《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67页。3.文集类:①王轶:“诉讼时效制度三论”,载崔建远主编:《民法九人行》(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98页。4.译著类:①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4页。5.报纸类:① 史际春:“以法治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载《人民日报》2016 年11月2 日。6.古籍类:① [清]方大湜:《平平言》,清光绪十八年(1892)资州官廨刊本,卷三。7.辞书类:①《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8.网络资料类:① 郑成思:“‘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载中国法学网+具体网址,2007年4月29日访问。9.英文类:①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43. ② See Tom Ginsburg, “East Asian Co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Albert H.Y. Chen, ed.,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39. ③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1987”, Harvard Law Review, Vol.100, No.4 (1987), pp.761-780.(期刊名称不要缩写)10.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种:西文体例比照英文,日文体例比照中文。七、凡拟刊用的文章,作者接到编辑部通知后,须提交引注出处之复印或扫描件,以资核实,以示严谨。 5. 稿件流程 (1)投稿:网络远程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投稿成功后email回执。 (2)审稿:匿名评审。 欲对投稿事宜进一步了解者, 可向编辑部询问。 来源:法学家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