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如此宝贵,投稿时不我待,审稿遥遥无期,毕业望尘莫及!这是很多已毕业或即将毕业的研究生投稿前最担心和最焦虑的事情。为了帮助大家在这个环节尽可能节省时间,做到心中有数,今天就给大家盘点一下那些审稿周期较短,审稿速度较快的杂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之前做过一期生物医学类SCI期刊(审稿超快的SCI期刊汇总,总有你需要的!)、一期药学类SCI期刊(审稿超快的SCI期刊汇总,第二弹!)一期食品科学与技术类SCI期刊(审稿超快的SCI期刊汇总,第三弹!)以及一期SSCI期刊(审稿超快的SSCI期刊汇总,收藏备用!),今天我们做的是国内期刊专题,后续会继续分享各个专题审稿速度快的期刊,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哦!1、技术经济《技术经济》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主办的全国一级学会的学术期刊,月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 11-1444/F,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 1002-980X,邮发代号为80-584。 收录数据库:北大核心、CSSCI。北大核心北大核心是学术界对某类期刊的定义,一种期刊等级的划分。它的对象是,中文学术资讯网类期刊,是根据期刊影响因子等诸多因素所划分的期刊。北大核心是北京大学图书馆联合众多学术界权威专家鉴定,国内几所大学的图书馆根据期刊的引文率、转载率、文摘率等指标确定的。确认核心期刊的标准也是由某些大学图书馆制定的,而且各学校图书馆的评比、录入标准也不尽相同,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从影响力来讲,其等级属同类划分中较权威的一种。是除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以外学术影响力最权威的一种。CSSCI 简单来说:CSSCI就是中国版的SSCI。由南京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研制。1997年,南京大学提出研制开发电子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改想,并于1998年被作为重大项目在南京大学正式立项。1999年该项目被列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1998年南京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决定合作研制CSSCI,至2000年5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1998年)光盘正式出版发。该数据库选用了我国大陆出版的中文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496种,该数据库的出版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缺乏定量、科学、客观评价方法和手段的困境,填补了国内外的一个重要的空白。CSSCI系统可提供我国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校、地区乃至学者个人的发表论文数量,期刊、论文、学者个人被引用情况,以及各种排序,由此可定量评价研究机构、高校、地区、学者个人的科研生产能力、学术成果、学术影响,评价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质量和学术地位。收录范围:主要刊登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和其他相关学科的学术论文。主要栏目有:技术与创新管理、产业技术经济、区域技术经济、技术经济理论、技术经济分析、技术管理、创业管理、可持续发展、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价值工程等。网友评价:审稿周期快,1-3个月左右。2、水土保持研究《水土保持研究》创刊于1985年,双月刊,中文版,属地球科学类期刊,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院,由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主办。收录数据库:北大核心、CSCD、《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等。CSCD 简单来说:CSCD就是中国版的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共同资助,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承建开发。CSCD第一版(1996)收录期刊315种,第二版(1997)增加到582种,后又经过几次扩充,2000年收录1500种。该系统全面参照美国“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的编制体系,它按照“二八规律”(即80%的主要文献分布在20%的核心期刊中)粼选了我国4000余种自然科学期刊中具有较高水平和编辑质量的核心期刊。利用本库可以查找核心期刊中发表的论文及引文,更重要的是其评价功能,利用其引文数据可评价个人、实验室、学术机构的学术水平与学术地位,评价期刊质量等。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是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ISTIC)受国家科技部委托,按照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期刊引证报告》(JCR)的模式,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结合中国科技期刊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在中国出版的1405种科技期刊作为统计源期刊,选择了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平均引用率、基金资助论文比例等十几种期刊评价指标,利用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十几年积累的丰富数据,编辑出版了《2001年度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这对中国广大科技工作者、期刊编辑部和科研管理部门能够快速地评价期刊,客观准确地选择和利用期刊提供了依据,也为广大科研人员和科技期刊客观了解自身的学术影响力,提供了公正、合理、客观、科学的评价依据。收录范围:水土保持相关研究,包括:土壤侵蚀、旱涝、滑坡、泥石流、风蚀等水土流失灾害的现状与发展动态;水土流失规律研究、监测预报技术研发成就与监测预报结果;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与效益分析;水土流失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计算机、遥感工程、生物工程等边缘学科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在水土保持科研及其实践中的应用;国外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研究新动态等。网友评价:审稿速度快,从投稿到录用大概1-2个月。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87年创刊,现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2018年)》A刊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世界学术期刊学术影响力指数(WAJCI)年报》Q2区期刊。收录范围:智库专稿、逻辑与科学方法论、能源与环境经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等。网友评价:审稿1个多月,版面费2500左右。4、世界地理研究《世界地理研究》杂志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地理学会主办的学报级学术期刊,创刊于1992年,目前是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也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收录范围:世界政治与经济地理理论及实证研究;全球经济联系和经济要素空间运动规律;世界各国区域发展、城乡建设、生产布局、产业结构变动理论与实践;世界热点地区形成的地理背景分析;世界地理教育改革和世界各国地理学发展动态等。网友评价:审稿1个月左右,版面费2000-3000元。5、西南金融《西南金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主管,四川省金融学会主办的金融类综合性学术期刊,入选2004版、2011版和2017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8年11月,被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评定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收录范围:政策研究、银行管理、风险管理、证券与保险、互联网金融、农村金融、金融与法律、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区域经济等重点栏目,为广大经济金融科研工作者和金融机构实务工作人员提供论战的前沿阵地。网友评价:审稿1个月左右,不受版面费!以上是5本审稿周期较短,审稿速度较快的国内期刊。后期我们会继续推出各个领域、审稿超快的国内期刊汇总信息,希望大家持续关注哦!
杂志简介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主管单位:云南省司法厅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出版周期:半月刊国际刊号:1009-0592国内刊号:53-1095/D邮发代号:64-52期刊级别:省级期刊描述:《法制与社会》杂志创办于2006,是云南省司法厅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省级期刊,影响因子0.158,现被万方收录(中)等权威机构收录,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征稿刊社简介《法制与社会》(旬刊)创刊于1992年,由云南省司法厅主管,云南省法学会主办,是一本集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为一体的综合期刊。《法制与社会》以“弘扬法治,服务社会”为办刊宗旨,现面向全国征稿,欢迎专家、学者及广大的科研工作者踊跃投稿。本刊征稿范围以法律法学类为主。期刊收录万方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国家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维普收录(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栏目设置法学研究、法制园地、法制纵横、经济与法、政法论坛、管理视野、学术前沿、理论新探投稿指南1.《法制与社会》篇名:一般不超过15个汉字且黑体,一般用小二以上字号。2.《法制与社会》基金项目:凡须注明项目名称的,将项目内容、主持人、编号置于文章标题下,作者简介前。3.作者简介:如:李二,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4.摘要: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超过150字。如:摘要本文从贫困大学生的定义为切入点,对我国目前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探讨,为切实的改善我国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依据。5.关键词3-5个。如:关键词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影响因素。6.文内标题简洁、明确,层次不宜过多,序号为:一、(一)1.(1)1)第一层次一般为黑体,第二层次一般为楷体,不加任何标点符号,同一层次的格式须统一。7.数字用法:凡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各种记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夏历和建国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并以圆括号加注公元纪年;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采用汉字。8.《法制与社会》表格采用三线表,表内序号一律为阿拉伯数字,表序与表题居中置于表格上方。投稿邮箱:tougaoyun@163.com论文投稿网:tougaoyun.cn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据广东省公安厅12月4日消息,今年7月底,法学研究生陈某向警方报警称自己在网上炒期货被骗250万元。警方调查发现陈某在之前接到了一个推荐股票的电话,然后就进入了直播间,对讲课老师的水平深信不疑。随后陈某将家里的房子卖掉,向亲戚借钱凑了250万元跟着“老师”炒期货,没想到,仅一两天250万元竟全部亏掉。在这起案件中,陈某陷入的是一个典型的“杀猪盘”诈骗。据介绍,这个团伙分工严密,还包装出一个股票名师,让受害人放松警惕。为了吸引受害人进入假的期货平台,甚至还导演了一出竞争的把戏,一步一步让受害者心甘情愿的上当受骗。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警方锁定了这个“杀猪盘”的主要成员。9月底,警方在广州将该团伙一举破获,抓获12名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9人,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据警方介绍,很多被害人文化程度较高,单人的损失较大,年龄层次横跨20岁至50岁,很多人直到警察找上门来才知道自己被骗了。(编辑:杨琳)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刘宁曾参加一份核心期刊的学界座谈会。众多参会者不约而同地提到该刊发表的一篇论文,此文很优秀,但作者只是一位硕士生。大家纷纷感慨,这个级别的期刊居然发硕士生稿子,太难得了。刘宁回忆起自己念博士时,就在本学科最好的期刊上发表过论文;等她做了博导,却从学生那里得知,很多期刊一看是博士生论文就直接拒绝了,或者让学生加上导师名字再投。她做了一个简单的统计: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发表博士生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占总发稿量的比例大多在4%以下,硕士生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已基本绝迹。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学者,发表论文也比较困难。今年两会,刘宁带来了“人文社科期刊要多支持青年学者”的提案,提出“由于杂志的相关评价体系存在不合理之处,对青年学者发表论文存在明显歧视,亟须从改进期刊管理机制入手,树立关心青年学者的刊物导向,对青年学者独立的论文发表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支持”。距离毕业还剩一个多月,法学博士生阮清的工作还没有完全落定。阮清说,在简历中,论文发表量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有的大学在招聘时就说得很明白,要发几篇C刊;有的尽管不说,但如果论文没发够,在看简历时就会把你筛掉”。北京一所知名高校的青年教师程静感慨,从事自己这个专业方向的学者本身就少,所以引用率偏低。“期刊编辑就不愿意发你的文章,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文慧教龄10年,她的专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针对性的核心期刊几乎没有,她只能投给相关的民俗、艺术等类别。文慧表示,“越是不那么顶尖的高校,就越想在科研方面往上冲,对青年学者的论文要求反而越高。我们学校一半的讲师都因为发不了论文而评不上副教授”。而像阮清所在的“双一流”大学,“可以发校内核心期刊,也可以用出国访问、联合培养等方式折抵”。“大狗叫,小狗也要叫。”在一次内部会议上,一家传媒类期刊的副主编引用俄国作家契诃夫的名言,倡导多采用中青年专家学者的文章。为了向年轻人提供机会,这家期刊连续举办了十几届学术论文竞赛,还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了面向青年教师和研究生的栏目。除了发表难,刘宁指出另一个问题:人文社科领域的论文,师生合作署名现象,近些年日益泛滥,“大量本应学生独立署名的文章,现在是以师生合署出现在期刊上的,占期刊全部发稿量的10%-30%”。“导师指导学生写作论文,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独立的科研能力,其指导工作属于份内的职责。”刘宁说,“一些导师对学生不认真指导,甚至没有指导,但学生的论文都要与其合署,这更是对学生成果的侵占”。文慧的同学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导师没时间写文章,就指派给自己的学生写,然后导师署“一作”,学生署“二作”;但有的学生并没有那个水平,只能“凑”“攒”,期刊看到导师的大名,居然也发了。然而,对导师而言,给学生文章署名有时也是无奈。阮清的导师比较“传统”,指导学生写论文从不署名,这反而给学生带来困扰——导师不署名,论文发不出去。她的一位师姐,写的论文连导师都觉得好,但因为导师不署名,一直发不了,不得已又延期了一年才获得博士学位。上述传媒类期刊的副主编认为,学术期刊向名家倾斜主要还是评价体系在起作用。一方面,名家的观点更加成熟,容易被更多人引用;另一方面,高校的评价体系也注重学术成果发表平台的层次,“一些同行为了保证影响力不得不这么做”。“当然,那么多的期刊追逐为数不多的名家,让名家也有点尴尬和无奈。”这位学术期刊的管理者说。某人文社科类C刊的编辑思南认为:“只要有好作品,就能发出来。联合署名是平衡的结果。看了博导的名字,多多少少会下载来看看,如果有新颖之处,就会引用;如果一个硕士生独立署名,不会有下载量,更不要说引用率了。”程静注意到,有些高校已经修正了评价体系,一些期刊尽管不在核心名录范围内,但只要在这个学科里比较权威,学校就认同在这些期刊上发文满足对青年学者、博士生的考核标准。她建议,在对学者进行考核时增加对专著成果评价的比重,“但有的专著可以花钱出,这有赖于整个评价体系的完善”。程静希望:“不是看这篇文章发表在什么等级的期刊,而是看这篇文章解决了什么问题,通过同行评议来进行实质评价。”刘宁建议,改进人文社科期刊评价,将青年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发稿量,作为期刊评价的重要指标。“建议规定35岁以下的青年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刊发数量不应低于刊物全年发稿总量的10%。”刘宁说:“35岁以下的青年作者,包括在读硕士生、博士生,以及在站工作的博士后和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他们是学术研究生力军,也是现代学术的未来与希望。”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 金震华 裴长利 吴承栩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中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年利率36%。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非法放贷意见》”)中,将超过36%实际年利率的非法放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就上述两文提及的36%年利率的计算问题,由于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尚未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市场相关参与主体针对该问题产生诸多争议,其中核心在于:年利率的计算方式究竟适用APR还是IRR。一概念区分:何为APR与IRRAPR (Annual Percentage Rate) 即年化利率,又称名义利率,是指一年内对贷款计息时,对外给出的年利率,年利率=息费之和/借款本金。IRR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常被称作内部收益率,是指借款现值总金额与偿还本息现值总金额相等时的利率。我们不妨通过举例对比两者在计算结果上体现的差异:假设某笔借款本金24000元,还款期限12个月,每月归还本金2000元,利息480元,即借款人每月应归还本息共2480元。按照APR方式计算为:息费之和/借款本金=480*12/24000=0.24,即名义利率APR为24%。 按照IRR方式计算为:(2480/(1+IRR)+2480/(1+IRR)^2++2480/(1+IRR)^12)=24000(此处公式计算所得为月化利率,实际年利率需乘以12),即最终内部收益率IRR为36%。从两种计算方式对比可以看出,以IRR的算法核定年利率,对于出借人而言更为严格。若采用IRR的算法作为标准,则出借人在民事和刑事方面均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二立场冲突:APR与IRR之争据业内消息称,在2019年10月21日《非法放贷意见》出台后,多家知名网贷平台纷纷对其产品进行调整,将年利率压降到IRR36%,而持牌金融的年利率更是趋向IRR24%调整。其实在《非法放贷意见》出台前,2018年业内就已经有关于IRR的提法。在2017年开始的各地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对网贷平台核查的过程中,监管机关已经关注平台年利率所涉及的APR和IRR两个指标,并建议将两者都控制在36%之内。2018年3月,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网站曾公布《“全国互联网金融阳光计划”第三十四周报告——现金贷平台借款人如何计算借款成本》。该报告明确,采用APR方式总体测算年利率,会忽略不应计息的已还金额。以报告列举的某现金贷平台为例,在APR为35.9%的情况下,通过IRR测算的结果则高达84%,进而得出“不同还款方式下的实际利率不同,因此采取金融行业通用的内部收益率(IRR)计算方式更合适”的结论。2018年11月,聚投诉平台颁布《21CN聚投诉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投诉处理规则(3.0版)》,该规则重申了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观点,并提出IRR计算方式是金融行业通用的利率计算方式,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曾明文建议其会员单位采取IRR作为利率计算方式,进而将IRR作为处理互联网消费金融投诉的计算标准。平台方则更倾向于支持APR计算方式,其对于IRR提法持有一定顾虑,主要源自运营成本和盈利角度的担忧,具体理由是:(1)从获客成本角度考虑,如果按照IRR计算,所有收费综合计算年利率不超过24%,则消费金融公司将会很难生存。除了与互联网巨头进行深度合作,降低获客费用外,只能将服务客群上移,针对优质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从而降低坏账率。然而此举将会导致大量长尾客户无法获得金融服务,不利于践行普惠金融理念。(2)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目前网络借贷、小额信贷线上借款人来源多依赖于助贷平台,单个借款人的获客成本达到百元以上。若以IRR利率为标准来限定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估计大量资金端在面临成本不断上涨,获客单价巨幅下降的情况下选黯然离场。这也将最终导致只有能够取得低成本资金的金融机构才有利可图。三在实证上,当前司法实践中并未采用IRR算法前述APR和IRR之争,归结到法律评价,最终还是需要厘清司法实践对于年利率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年利率的算法问题,无论是民事,抑或刑事案件,目前尚未发现直接援引IRR算法的判决。1、民事司法实践:未采用IRR,系以剩余本金为基数否定变相高息 通过检索民事司法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发现,实践中基本采用APR计算方式进行裁判:需要指出的是,对约定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有观点认为法院实质采取的是IRR计算方式认定判决结果。但从对相关判决梳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非简单按照合同约定总的年化利率(即APR标准下计算的利率)作为计算标准,也未采用IRR标准计算认定实际利率过高问题,而是以借款的实际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应付利息,避免出借方采用忽略已还金额的方式,变相多收利息,突破法定利率限制。以下判决文书供参考:2、刑事认定:准确理解“实际年利率”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5条,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这里的“实际年利率”应当从两方面进行评价:第一,是否存在虚增名目,突破36%实际年利率的情况。对此,最高院法官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明确,对于假借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而最高院法官在举例计算该实际年利率时,系采用APR计算实际年利率。第二,是否存在以合规利率为名,变相多收利息突破36%实际年利率的情况。如上文提及的约定等额本息还款案件中,如果出借人变相绕开明确约定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而采取要求借款人以每月固定利息还款的方式的,甚至在要求借款人前几期归还大部分本金的情况下,依旧要求借款人每月归还固定利息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则为变相高利贷行为。当上述两种或一种方式变相突破36%年利率,同时符合《非法放贷意见》明确的相关行为要件的,则出借人将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四司法实践中应排除IRR适用的理由从财务角度分析,IRR的优点是,一方面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从相对指标上反映了项目的收益率。但是,IRR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亦不容忽视,其至少包括以下三项:首先,IRR的算法包含一个不现实的假设,即假定投资每期收回的款项都可以再投资,且再投资的利率与原内部收益率一致。其次,收益有限, IRR高的项目未必是最佳目标;且IRR高的项目风险也高。最后,如果一个项目方案的现金流量是交错型的,则可能有多个利率,这对于实际工作很难选择。可见,IRR只是一个理论上的算法,大部分是假设出来的,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为这些假设并不必然会同时满足。司法规则是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一般性解决方案或通用规则。因此,司法规则必须是确定的、相对稳定的,不能存在过多的假设条件,否则就无法适用于一般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假设条件不成就,而强制适用于案件的当事方,势必会造成司法不公正现象。在借贷或债权投资领域,无论是出借人,抑或借款人,均无法确保其资金始终处于对外投资状态。实践中必然会存在资金趴账情况,资金趴账期间不会产生预期收益。不同的市场主体,因其运营能力不同,所处经济形势不同,资金趴账期限也不同。即便对于没有资金趴账,对外复投的利率也并不必然与原利率一致。此外,对外复投也存在各种风险,并不必然会实现预期收益。如上所述,IRR在算法上所存在的三重缺陷,没有将资金趴账、复投风险、不同利率等问题综合考虑,仅仅是反映了货币在时间上的价值。故而,除非IRR算法的各项假设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否则出借人所获得的实际收益必然小于IRR的计算数值。因此,按照IRR的算法所得到的数额,在司法上只能属于一种“或有”收益,并非案件当事方实际获得的收益。在民事司法中,对于(2016)苏0104民初10349号案,法院只是认定原告“可能”违反法定利率限制,但并未坐实该事实。司法实践的基石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以证据为基础。显然,基于IRR算法所产生的“或有”收益,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法律事实或犯罪事实的依据。五以APR确定实际年利率衔接监管与司法,同时警惕司法的监管化趋势综上,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实践认定实际年利率的逻辑并非依据IRR,而是从总体上把握出借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年利率收取利息,有无变相突破APR36%年利率。监管是司法的前置环节,对社会行为的评价,做到监管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可以避免实践中对社会行为评价的混乱,符合社会主体对其行为后果的期待可能性。从司法政策的价值取向考量,以APR确定实际年利率更为妥当。从国外监管立法看,一般也采用APR算法。例如,美国诚实信贷法案(Truth in Lending Act -简称TILA)第1026节(Section 1026.22)规定了有关APR计算披露的要求,并指出:“信贷成本可能会因利率,贷款以及额外费用,付款的时间和金额以及还款时间的不同而产生差异。APR几乎在所有消费者参与的信贷交易中都必须披露,这一做法旨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提供统一的标准来比较各种信贷交易的成本。APR是信贷成本的一种衡量尺度,通常以年化利率表示,将消费者收到的信贷金额以及使用时间与支付方的进行关联。APR的披露对于TILA设想的统一信贷成本披露的标准至关重要。”当然,监管政策在特定的经济环境、历史时期可有不同的政策目标,但对普惠金融而言,需要考虑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异,避免“一刀切”监管政策,应探索根据不同场景、不同受众的精细化监管措施。监管机关在以APR确定实际年利率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场景与监管对象颁布细化规则或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同时,对监管“一刀切”政策,司法审判上不宜为监管上的懒政“背书”,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去实现短期的监管政策目标。作者简介:金震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裴长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吴承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课程导师、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专栏主持人:何海锋,法学博士,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专栏介绍: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商业银行从单一存贷款业务走向混合经营和网络经营,各种新兴银行业态不断出现,开放银行方兴未艾,银行监管的理念、框架和方式也在调整升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银行家杂志推出《银行法研究专栏》,分享最新最重要的银行法研究成果,为银行法的修订完善以及实施落地提供参考,敬请关注。专栏投稿:hehaifeng@tiantonglaw.com
贵大新闻网讯(法学院 简沛玉 报道|摄影 谢昌博)1月8日,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何天翔做客我校,为众师生带来一场题为“SSCI期刊论文的写作与发表”的学术讲座,由法学院教授孙志煜主持,法学院百余名师生通过在东校区逸夫楼法学院智慧教室及线上腾讯会议两种方式参加本次讲座。何天翔从期刊列表构成的理解、期刊选择以及投稿技巧三方面分享经验与方法。在期刊列表的构成上,何天翔指出可在JCR报告中查看各门类期刊的引证情况,追踪 SCI期刊列表变化,分析其整体构成和标准变化。在期刊选取方面,要对SCCI期刊种类进行划分,了解不同类别期刊的择搞流程与具体要求,有效进行期刊选择。在投稿技巧方面,首先要明确目标,根据标题和杂志介绍筛选出SSCI目录中与自己专业有关的期刊,了解期刊目标、往期发表、引注格式的要求。何天翔表示,论文写作是一个学习、模仿、超越的过程,要找准问题研究和发挥个人优势,并注意表达方式。对于投稿,要尊重编辑、重视评审意见,保持胜不骄败不馁的心态。在随后的交流环节中,法学院师生围绕英文论文中摘要和引言的不同功能、中英文论文写作的思路演绎、欧美不同类型期刊论文的写作框架及如何与学术期刊编辑沟通四个方面与何天翔进行深入交流。本次讲座,对提升法学院学术氛围、掌握新的研究方法、开辟新的学术研究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责任编辑:王书琴 实习编辑:张均】
作者:孙瑞玺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说理似乎永远是一个现实难题。其中,能否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学术观点进行说理,则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热点话题。让我先从三个类似的案例开始说起吧。 一是来自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但裁判思路却惊人相似的两个案例:其一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安徽省化皖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玄商初字第580号〕,其二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姚君慧与深圳市前海湾国际汽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91民初778号〕。 两份民事判决书都直接引用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专家孙国祥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刑法专家刘艳红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叶金强教授关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认定、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的学术观点作为裁判论据。 二是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建明、林祥顺、李燕琼、冯庆龙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琼01刑初76号〕。该案判决书在定罪部分认为:被告人李建明、林祥顺、李燕琼、冯庆龙作为不同层级不同程度参与、参加集资诈骗犯罪,其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有责性,在犯罪构成上具有该当性,无犯罪阻却事由。因此,应当对被告人李建明、林祥顺、李燕琼、冯庆龙以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三是出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钟文福、吕国兴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再审刑事判决书〔(2016)粤刑再9号〕。这份判决书认为: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评判依据是行为人的行为要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判断和正当性考量。 案例背后的问题是什么?案例的背后,一定是有问题的。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在民事判决中直接引用学者的观点作为说理的论据;二是在刑事判决中将三阶层犯罪理论作为说理的理据;三是在形式上没有说明是引用三阶层犯罪理论,但对犯罪的描述,实际上是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展开。 简而言之,一是直接引用学者观点模式,二是明示援引学术观点模式,三是默示援引学术观点模式。 所谓直接引用学者观点,是指将学者与学术观点一并引用的模式;在明示援引学术观点中,则是指明确将学术观点作为判决的论据,不列明学者的引用模式;但是,在默示援引学术观点模式中,看起来没有直接引用学术观点的名称,事实上却将学术观点的实质精神和精髓作为理据。如上述第三个案例就是先行考察被告人是否符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再行分析实质违法性,进而得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在该判决中,首先考察是犯罪构成的该当性(符合性),其次分析的违法性。由此逻辑,显然是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实际应用。 由此一来,引出了一个热点话题:学术观点开始以不同方式进入判决书。同时,也由此说明,学术观点在司法中开始由隐性参考转化为显性论据。 可以说,这个变化,既是学术观点地位和作用的重大变化,更是司法裁判说理方法的重大变化。 变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变化的背后,一定是有原因的。 按照理论和实践的通说,成文法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变动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构成法律-社会生活的真实图景。 这种局限性如何克服呢? 其实,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有诸多方法。但是,借用或引用学术观点,一定是其中最重要的工具。 有观点认为,学者是学术观点的独创者。这在“学者是以学术为志业”的语境下有其合理性。如果以“理论就是理想之光照亮现实”的观点审视,则人人皆可变成理论家,成就一家之言(学术观点)。其实,这两个观点位于一个问题的两端,其中一端是最狭义的观点,另一端是最广义的观点,都属于极端的范畴。 在我国现阶段,法律学者大致包括法律专业学者、全国人大相关部门的立法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等。法律专业学者属于法律学者,自不待言。但要区分出著名学者、知名学者、普通学者等并非易事,主要是因为标准不一。 以职务、职位、荣誉等一个或多个权威指标识别是通常的标准。如某学者同时是某全国性法学研究会的会长、长江学者、荣获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该学者当归入著名学者之列;立法人在法律颁布后,撰写以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基本要求,以体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准确性的法律释义书,代表性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截至2017年4月累计出版63部法律释义书),其中所秉持的观点是学术性的,立法人扮演的自然是学者的角色;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裁判中发表的观点是基于法官的职业角色。但在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公布后,撰写条文或案例的释义书或文章,如由最高人民法院10位法官联合撰写的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释义书、由最高人民法院11位法官联合撰写的九民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释义书,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的释义,撰写法官表达的是学术观点,所持的都属于学者立场。 关于学术观点的形式和载体,可能会有不同的视角。就形式而言,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通常以书面形式为主,但口头形式转化为书面形式,且内容相同的,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相同。 如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原告安徽省化皖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玄商初字第580号〕引证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叶金强教授关于对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分别判断、个案判断的学术观点,叶金强教授发表观点时是口头的,后整理成书面形式并在判决书中引证为论据。 学术观点载体有著作与论文之分。对于前者,以教科书为例,有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有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有的出版社还有学术教科书、法研教科书等不同系列。以教科书层级和性质判定学术观点的采信度业已形成共识;关于论文载体,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数量多,其二是认定标准迥异。如法学论文载体主要有专门刊载法学论文的专门杂志和社科杂志。两类杂志中有CSSCI来源期刊。其中专门杂志CSSCI来源期刊中又有CLSCI来源期刊。专门杂志与社科杂志中又有三大刊的说法,即《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以杂志的层级和影响力推断学术论文的采信度是公认的标准。 毋庸讳言,学术观点的内容构成及研究方法决定其具有填补法律-社会生活空隙的功能。学术观点一般分为理论观点与应用观点,前者对应理论法学,后者与应用法学相呼应。理论观点以法学理论为研究对象,为实证法提供理论基础并决定实证法的前进方向。应用观点以实证法和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在理论法学的指导下,解决实证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法学的规范性决定两种学术观点的研究方法是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法律解释就是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以确定法律规范及其含义,由此解决特定争议的方法。其中包括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填补。前者包括语句解释等诸多方法,其中比较法解释是方法之一。比较法解释特指引证外国立法及判决学说作为解释工具,以解释本国法律的含义的解释方法。此种方法就是将国外的学说(国外立法对于本国而言也是学说)用以解释本案法律。前引案例2和案例3所引证的三阶层犯罪理论就是源自德国学者贝林等建构的三阶层犯罪理论。后者是针对特定争议无法可依时,构成法律漏洞,通过特定解释方法以确定规则,将其作为解决特定争议的依据,从而将法律的漏洞予以填补。 法律论证的典型是形式逻辑三段论,将小前提(事实)涵摄于大前提(法律规范),从而得出裁判结论的论证方法。法律解释的功能就是确定大前提,也就是要找出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规范,从而解决争议案件。由此法律与社会生活合而为一,同频共振,法律规范社会生活的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将“法律不经解释无法适用”的法谚,转化为“法律不经学术化处理无以适用”也可以成立。 学术背后的规范是什么?学术的背后,一定是有实践的因素。 学术观点的实践导向为司法裁判的贡献,显然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其作用方式则经历了由隐性参考转化为显性论据的蜕变。隐性参考是法官对学术观点自发性应用。显性论据是将学术观点明确规定为法官裁判的论据。 在我国,以2018年6月1日发布、同年6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释法说理指导意见》)为节点,此前为隐性参考阶段,此后即为显性论据阶段。《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第13条,赋予“通行的学术观点”以规范属性,使得学术观点的地位得以提升,打通了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通道,为学术观点司法化奠定了基础。由此证明,学术观点的通行地位得到了实践的回应。 当然,如果将学术观点扩大化,就意味着学术观点不仅包括法学学术观点,也包括其他学术观点,如法经济学观点、法社会学观点、历史经济学观点等等。如此观点,都是对社会生活片断的不同解决方案。于是,在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没有提供现成解决方案的背景下,所有这些观点,都会通过《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第13条“通行的学术观点”的管道进入司法,从而为社会生活提供合适解决方案。 司法背后的导向是什么?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实现学术观点进入司法的重要推手,其实不是学者,而是执业律师。 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辩护或代理业务,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具有利用一切有利因素以支撑辩护观点和代理意见的原动力。 在现实中,还有诸多案例可以证明律师所做出的专业努力。如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李碧云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577号〕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被告人李碧云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为由,提出了与以上三个案例异曲同工的辩护理由:一是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妨害公务罪的该当性;二是其行为不具有妨害公务罪的违法性。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就是采用了三阶层犯罪理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 作为律师,我认为,如能充分发挥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学术观点必能更加有效地进入司法裁判并受制度保障。 这是司法裁判发展的一个方向,更是司法裁判说理进步的一个导向。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人民日报客户端政经视窗讯(统筹:秦前松)近日,上海市法学会对《东方法学》自2008年办刊以来至2018年年底所刊载的1048篇学术论文,从学术传播度和影响力等维度进行测评,评出了最具学术影响力作品20篇。这些作品选题前沿、视角独特、论证详实、论据可靠、引文规范,有独到的学术见解和学术价值,为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推动解决国家和上海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法治问题贡献了智慧。为进一步推动学术进步,决定对TOP20研究成果的作者进行表彰激励。一、颁发TOP20优秀作者证书和稿费;二、邀请TOP20优秀作者作“东方法学讲堂”演讲嘉宾;三、邀请成为《东方法学》审稿专家库成员;四、列入上海市法学会学术活动重点邀请嘉宾名单。据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2019年12月31日公布:2019年10月28日,中国知网发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东方法学》进入Q1区,已符合CLSCI来源期刊标准,自2020年起正式将《东方法学》列入CL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缩写为CLSCI)。编辑:楚予
规范的引注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我国法学研究人员众多,出版兴旺。但是长期以来,引注体例既不完善也不统一。现有的几个推荐性标准比较简略,对许多问题没有说法,相互之间也不一致;法学期刊和出版社基本上各搞一套,以致作者投稿,换一家单位就改一种引注体例。引注体例虽然不是学术研究中的大事,却耗费了作者和编者太多的精力。有感于此,多家法学期刊、出版社和法律数据库联合制定了这份引注手册。起草小组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过两次会议,并在今年举行的法学期刊研究会年会上作了报告。联合制定、相约使用一份引注手册的设想得到了热烈的响应。编写组广泛吸取各方意见,最终形成目前的手册。与现有的引注体例相比,这份手册具有明显优点:第一,内容翔实。手册对什么地方该引、什么文献该引、引用格式如何,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对于常见文献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网络文章的引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英、法、德、日四种主要外文文献的引用,也有相当篇幅的规定。第二,考虑周全。引注格式的具体问题,有的本来就是见仁见智,这也导致出版单位各行其是。编写组本着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的方针,能够统一的尽量予以统一,同时也考虑作者和出版单位的不同需要,使其具有包容性和延展性。第三,查阅方便。手册正文以条为基本顺序,辅以节和项,前有示例、目录,后有编写说明。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中文法学领域一个比较完善的引注体例。为此,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予以大力推荐。我们希望,这份手册能够给法学论文和书籍的写作者、出版者带来便利。欢迎更多的法学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出版机构采用这份手册。也希望这份手册能够不断修改完善,成为中国法学引注的标准蓝皮书。张新宝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 1 -编写引注手册的目标统一、细致、合用的引注体例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有助于该学科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学界在学术引注体例上做了很多探索相关的讨论,但离上述目标还有距离。1. 统一引注体例是首要目标目前法学著作的引注体例可以用五花八门来形容。不但高校学报和多数法学刊物的引注体例截然不同,在法学刊物和法学图书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有学者比较了23家刊物的引注体例,发现“没有两家是完全相同的”。细小的差异不必说了,许多大的方面也没有统一。例如,引用文章有的用书名号,有的用引号;文章的出处前,要不要加“载”字;书籍的出版信息要不要写月份、要不要加“版”字;引用文章什么情况应当注明页码,以及页码怎么写。缺乏规范、统一的体例,耗费了作者和编者大量的时间。作者无所适从,常常被迫改来改去。投一家刊物,就换一个体例;发论文时是一种体例,出书时又换一种体例。因为作者改得不到位,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编辑们不得不再一一改过,大量精力浪费在这种琐细繁重的事务中。如能确立一个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应当是作者、编者和读者三方便利的大好事。2. 引注体例应当力求细致目前多数引注体例,包括几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内容都比较简略。简略的好处是容易“求同存异”,但它确实遮蔽了分歧,不能应对形形色色的问题。例如:引用学术文献时,作者怎么标注、页码写不写?引用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案例,又如何标注?引用外文,原则上“从该种文献的惯例”,但到底是什么样的惯例?一些新出现的问题,更没有明确:引用连续出版物上的文章,要不要加“载”字、要不要写明主编和出版社?引用互联网文献,是写上传日期还是访问日期?外文中的华人作者,是名在姓前还是姓在名前?这么多的具体问题,寥寥两三页纸是无法完全解答的。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引注体例,篇幅都相当可观。例如,美国法学期刊界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从最初的26页发展到今天的560页。因为不满Bluebook引注标准过于复杂而自创一套的《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又称Maroonbook ,从最初的15页迅速扩展到今天的86页。英国法律界通用的牛津手册Oxford Standard for Citation of Legal Authorities, 简称OSCOLA ,到2012年第4版时也达到了61页。在中文学术圈,罗伟教授起草的《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也已达到一本书的规模。可见,引注体例要为作者和编者起到有用指引,必须抛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具体周详。3. 引注体例应当合用引注体例的许多具体问题是见仁见智、利弊互见的。但从根本上讲,一个好的引注体例必须适应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实际需要。首先,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研究的显著特点是引注文献数量普遍较多,又经常涉及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因为引注文献多,把引注内容一一列在文章后面(即“文后注”),阅读时翻前倒后,很不方便。又因为涉及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在一些学科流行的文后列举参考文献、正文括注作者和页码的格式,在法学写作中造成又有文后注又有页下注,极不方便。由于这些特点,法学引注独具一格是自然的事情。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都形成了自己的引注体例。其次,法学研究的国别色彩向来鲜明。国外的引注体例未必适合中文著作,无法简单移植;即使采用该体例引用外文文献,对绝大多数中国作者和编者来说还是太过复杂。以美国法学刊物流行的Bluebook为例,有一个时期,它要求文章名加引号,这一规范套用于中文文献就不太符合书写习惯;新版的Bluebook改变了规则,包括引入小型大写字母,而这些规则对中国作者、编者和读者可能都不方便。所以,还是要从中国法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套自己的规则。最后,对于学术研究来说,互联网和数据库已经成为“当代”的一个主要特征。大量文献发表在互联网上,甚至个人博客、微信公众号上也有不少有价值的原创文章,完全禁用互联网上的文献是行不通的。同时,海量文献收录在数据库中。在互联网和数据库中检索文献,是许多作者的第一选择。是否要像以前那样一一标注出版社地址、文章页码,也值得斟酌。但是,互联网上的文章鱼龙混杂,数据库也还不能让人完全放心,如何引用特别需要规范。综上,中国法学写作和出版中的引注体例亟须统一,而引注体例的统一必须建立在细致、合用的基础上。- 2 -引注手册的编写过程统一引注体例大家都觉得是好事,却一直未能实现,问题很可能出在没有一个合理的路径和合适的步骤。本引注手册的编写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1. 统一引注体例的路径设想统一引注体例这事由出版单位各自为政不行,由一个机构发布规则强行统一也不行;一开始参与的机构太少不行,太多也不容易。我们初步设想,由几家期刊、出版单位联合制定,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定期修改、逐步统一。首先,拟由几家主要法学期刊和主要的法律图书出版机构作为发起单位,派人组成一个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开会讨论,在“求同去异”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相对具体周详的引注体例。 其次,倡导使用。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公开发布,发起单位首先使用,欢迎其他学术刊物和出版机构采用。最后,定期修改。引注体例以发起单位的名义联合出版,定期修改。各发起单位派人组成工作小组讨论修改,经发起单位同意的其他机构也可以派人参与讨论。2. 引注手册的编写过程这份引注手册参考了多个出版单位的引注体例,它的编写是众多学者、编辑共同参与、集体讨论的过程。引注手册讨论稿的初稿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何海波(负责中、英文文献)、冯术杰(负责法文文献)、王钢(负责德文文献)和龙俊(负责日文文献)拟写,何海波统稿。初稿写成后,邀请院内外专家做了审读,其中陈天昊审读了法文文献,做了少量增补;王天华审读了日文文献;陈卫佐通读全文,提出多处意见。同事汤欣、屠凯也贡献了意见。该稿经车丕照主编决定,在《清华法学》试用。讨论稿初稿曾在微信群里发布,朱芒、王贵松、易明群、朱明哲、马剑银、谭冰霖、江溯、彭錞、蒋浩等多位学者、编辑提出了宝贵意见。2018年12月24日,多家期刊和出版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会”,《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清华法学》等刊物和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的负责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对统一注释体例的必要性、路线图和工作安排达成了基本共识。与会人员还在《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的主持下,对《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稿)》进行了具体讨论。会后,何海波综合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讨论稿做了修改。2019年4月13日,上述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再次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对修改后的《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稿)》进行整整一天的讨论。讨论涉及引注体例的一般规范以及中英文引注体例。事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马颖女士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余娟女士反馈了各自单位对讨论稿的意见,《中外法学》的高薇编辑对德文引注体例做了一点增补。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稿的内容和编排再次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引注体例,名称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条文从69条增加到98条,基本形成了目前的框架。2019年8月20日,在云南昆明举行的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年会印发了《法学引注手册(审议稿)》;应法学期刊研究会指派,何海波在会上就审议稿做了说明。在会议前后,《中国法学》的编辑任彦校对了审议稿并提出许多意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马长山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庞从容副编审就审议稿提出了详细意见,《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袁方、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助理韦钦平、中国检察出版社李健副编审也提了具体的意见。武汉大学张辉教授补充了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案例英文文本的引注格式。2019年10月14日,遵法学期刊研究会张新宝会长的意见,引注手册的拟定稿送呈共同制定单位审阅。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做少量技术性修改后,于11月6日基本定稿。引注手册最终扩充到101条。除了前面提到的,引注手册的编写还得到诸多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罗伟教授给予了支持,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李平等多位学者提供了具体的意见。在出版过程中,北京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做了认真校对,提出很多修改意见。编写组和我个人对于各方的支持和帮助深为感动。- 3 -引注手册的基本内容1. 引注手册的主要方面引注手册着重总结引注文献的格式。著作正文、文后参考文献以及解释性的注释,基本没有涉及。引注手册讨论了引注的基本要求、引注的一般格式以及与引注有关的论文部件,作为引注的一般规范。中文引注体例按照引注文献的性质分别介绍,依次为纸质出版文献、网络电视文献、未发表文献、法律文件、司法案例和统计数据。考虑到中国法学著作中引用外文文献相当频繁,引注手册用较多的篇幅列明了英、法、德、日四种文献的常用引注体例。2. 学术引用的原则引注手册明确了学术引用的几个原则,分别涉及“什么地方需要引用”“引用什么文献”“如何标注文献信息”三个问题。一是使用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引注是文章的辅助部分,是正文的补充。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应当避免烦琐引注,谨慎使用外文夹注,尽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以防干扰正文阅读。学术写作应当尊重前人的智力成果,但提倡使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论述。一般的意思无须引用,直接引用宜谨慎使用;没有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二是应当引用真实可靠、内容相关、权威稳定的文献。作者应当对文献引用承担首要责任,不得引用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歪曲他人观点。在引用文献的选择上,中文优先、纸质优先、原创优先。相关外国文献有中文译本的,原则上引用中文译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本。有纸质出版文献的,不引用网络、电视资料,尤其是“百度百科”等有待查核的资料。有多个相关文献的,一般引用最初文献,不引用网络或者其他介质转载的文献,包括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和各种文摘。慎用转引,作者有条件查找和阅读原初文献的,有义务查找并引用原初文献。三是保证引注信息准确、完整,力求简洁、流畅。已出版文献的作者、名称和出版信息,原则上从原文原著,具体根据版权信息而定。原文原著的名称包含多个部分的,原则上应当全文引用,不省略。在保证基本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引注信息尽可能简洁、流畅,符合读者的阅读习惯。引用外文文献,需要照顾中国读者的知识结构,慎用简称;一般不做翻译,直接使用外文,必要时可加以解释或者评注。3. 引注体例的编排方式为方便查阅和引用,本引注手册参考中国法律文本的通用体例,分级编排、以条为主,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除了一般性规范,还针对不同语种、不同类型的文献,设置相应的规范。中文纸质出版文献情况复杂,则按作者、文献名称、其他贡献者、出版信息、页码和章节等项目编排。- 4 -引注手册的编写方针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统一、细致、合用的目标,引注手册编写采取的方针是: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1. 遵守法律与引注体例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出版行业的相关法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较原则。与引注体例直接相关的,目前主要有三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一个是教育部办公厅2000年发布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教社政厅〔2000〕1号)。这份编排规范为部分高校学报所采用,形成特色鲜明的“学报体”。“学报体”没有考虑法律文献引用的特殊性,与法学著作通用体例相去甚远,使用起来也不方便,没有为多数法学刊物和法律出版单位所接受。第二个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发布的《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该规则所用的著录格式与“学报体”一致,因为同样原因,在法律出版界较少采用。第三个是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2015年以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系列标准,其中最为相关的是《学术出版规范注释》(CY/T 121—2015)。该标准与法律出版行业的惯例比较接近,但个别地方仍有差异。例如,出版社与出版年之间用逗号分隔,主编作品的编者与书名之间不用冒号,编辑作品的副主编也写上。这几点在法律出版行业基本没有被采用。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上述几个标准都属于推荐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又依该法,只有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才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可见,法律没有也不准备对引注体例作强制、统一的规定。由出版单位联合制定特定领域所需要的引注体例,并由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完全符合法律精神。2. 遵循惯例统一引注格式是本引注手册的首要考虑,遵循惯例则是统一引注体例的最好路径。惯例越清晰稳定,越应当遵循。已经形成稳定惯例的,没有十分必要,不做更改。是否形成惯例,以主要法学期刊和法律图书出版机构的做法为参照,结合这种做法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例如,规范性文件文号中的年份用六角括号、裁判文书的年份用圆括号,已经约定俗成,从习惯。遵循惯例最大的问题是,某一做法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形成惯例,以及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为了其他目的而牺牲惯例。在讨论过程中多位编辑提出,所有析出文献,包括引用期刊、报纸、文集和互联网上的文章,都应当在其来源前写明“载”。查阅国内主要刊物,目前只有《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少数刊物和法律图书出版机构采用这种体例。但析出文献在来源前一律加“载”,确实有规则简明统一、文词连贯的好处。而期刊前面不加“载”是相对晚近的做法,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惯例。我们考虑改变多数期刊的做法,要求所有析出文献在来源前加“载”字。出于遵循惯例的考虑,每个人不得不放弃一些个人认为合理的改进建议。例如,依笔者个人看法,作者和著作名称中间的冒号可以省略,因为二者之间已经有书名号间隔。我在一些场合表达过这个想法,也曾在一些著作中使用过这个格式。但是,这种做法还难以为多数人所认同,显然无法以此统一格式。又如,出版信息(××出版社××年)之后的“版”字,似乎是冗余的。但它在法律出版行业已经约定俗成,很难改动。英文引注中的小型大写字母比较美观,但中国学界还不习惯,暂时无法引入。3. 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统一引注体例归根到底是为了便利作者、编者和读者。在追求规范、统一的同时,需要考虑文献的多样性,给各种复杂情况留有余地,防止禁锢今后的发展。为此,引注体例尽量尊重作者、刊物和出版社的偏好,不搞完全的“一刀切”。3.1 有些内容不作要求例如,引注符号的标记,目前有的用圆圈,有的用六角括号,有的只写阿拉伯数字,不同作者和出版单位有不同偏好。而且,不同方式能够在电脑上迅速转换,差不多一键到位。因此,引注手册不作要求。再如,注释是采文章各篇、书籍各章连续编码还是每页重新编码,不同出版单位有不同偏好,而且这个问题在电脑上转换起来也比较容易。引注手册建议采用连续编码,但不作强制要求。又如,多次出现的文献,有的著作从第二次开始采用缩略写法。这种做法特别容易出错,引注手册提供了缩写方案但不作要求,更不建议作者投稿时采用缩略写法。3.2 较多使用“可以”“必要时”等建议性措辞引用书籍或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如果涉及正文特定内容,应当注明页码;但如果整体提及全书、全文,引用页码似乎没有必要。引注手册未作“一刀切”的规定。引用规范性文件,引注手册要求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同时规定,“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日期”。在已经有制定机关和文件号的情况下,发布日期不属于必需的部分,是否标明由作者根据情况决定。引用外文文献是否加以翻译或者解释,由作者决定;是否引用现有中文译本或者提示中文译本,也由作者斟酌决定。如果中文译本已经过时、翻译质量不够理想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合引用的,可以不引、不提中文译本。翻译作品有校对者,是否必须写明,难以统一。我们建议作者“可以视情况写明校对者”。作者没有写明的,一般不要求补加。3.2 容许各出版单位做适当保留参与引注体例制定的各出版单位原则上应当整体接受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但使用中发现有不合适之处,各单位可以斟酌处理。出版社在出版特定图书时,也可以根据作者和编者的意见做适当改变。当然,无论如何,每一期刊物、每一本书的引注体例必须是统一的。- 5 -引注信息的编排原则引注信息的编排是引注手册的核心内容。本手册关于引注信息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提供引证文献必要信息的同时,力求文字简省、表述自然、便利输入。1 必要信息1.1 “编”“主编”。编著、集合作品不同于专著,写明“编”“主编”是必要的。引注信息的主要功能是方便读者查核,不是记录参与者的版权和贡献。所以,“副主编”不是必要信息,不建议写;翻译作品的校对者,也不要求写。1.2 出版社地址。以前信息不便,写明出版社所在城市是必要的。但在互联网时代,这一点已属多余。尤其在中国,出版社数量有限,其所在城市也广为知悉,再写地址纯属多余。1.3 出版月份。写明出版年份主要是为了帮助读者辨析图书的版本。一本书一年之内出两版的情况比较罕见,在通常情况下写明月份没有必要。1.4 刊物的卷次与期数。中国的刊物习惯上写“××年第×期”,简单明了。“总第×期”不利于了解出版年份,查找起来也不方便。一些刊物采取卷次或者卷辑的形式(多为一年一卷,可能分几辑,连续页码),本手册尊重刊物的编排方式,但要求括注年份。1.5 网络文献访问日期。许多刊物借鉴国外做法,要求网络文献写明访问日期或者“最后访问日期”。这本来是为了防止网络文章丢失、读者查找不到而设计的措施,但实际上对于读者意义不大,也无法让作者承担责任。最新版的Bluebook也不再一般性地要求注明“最后访问日期”。而网络文献的上传日期,就像报纸、期刊的出版时间,是更有用的信息。所以,原则上要求写明上传日期,上传日期不能获知的才考虑写访问日期。涉及动态页面,访问日期对查询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注明访问日期。2. 文字简省2.1 见、参见。原文引用的写“见”,否则写“参见”,这似乎已经约定俗成。但实际上,是原文引用还是概括引用通过正文就能辨析(原文引用带引号)。所以,不要求在注释中写“见”或者“参见”。2.2 著。图书应当标明“编”“主编”等文献性质,但创作作品,即作品内容原创并由作者(一人或多人)对作品整体负责的,姓名后省略“著”字。2.3 文献名称中的冒号和破折号。文献标题包含副标题的,副标题之前有的用冒号,有的用破折号。个人认为,冒号占地少,版面更干净,提倡用冒号。如果主标题带问号,则不用冒号,但可以加破折号(也可以不加)。在三重标题的情况下(不过不提倡),先冒号,后破折号。2.4 网络文献的上传时间和访问日期。网络文献的上传时间,一般只写上传日期,不写几点几分,也不写“上传”“推送”字样;网络文献需要写明访问日期的,标注哪年哪月哪日“访问”即可,不写作“最后访问日期”。2.5 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号。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号位于文件名之后,一般用逗号分隔。用逗号而不用括号,主要考虑到逗号比括号更简省,更便利输入。为行文紧凑需要,也可以用括号。2.6 省略的写法。同一文献重复出现的,再次出现时可以省略部分信息。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书名包含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以省略作者。报纸文章标题包含引题或者副题,内容特别冗长的,可以省略引题或者副题。引用常用基本典籍,不涉及内容争议的,可以省略出版信息。3.表述自然3.1 “拙文”“拙著”。引用作者自己的著作,不用“拙文”“拙著”等谦称。直呼作者姓名更加自然、统一,也便利匿名评审。3.2 文献名称。文章名加书名号是规范的中文表达,用引号不是规范的中文表达。文章名加引号仿自英文文献,但现在英文引注的Bluebook已经不用引号了。3.3 英文文献的作者。英文名字,名在前、姓在后,首字母大写。姓在前、名在后、中间加逗号(如“Reich, Charles A.”),是列举参考文献时的通常写法,不是自然表述,不宜用于注释。华人作者的姓名,原则上尊重作者在文献中的写法。姓在前、名在后的,姓氏采用大写字母或者小型大写字母的形式。例如,张力写作ZHANG Li或者ZHANG Li。名字有两个字的,两个字的拼音合写为一个单词。例如,何海波写HE Haibo,不写HE Hai Bo。3.4 主要作者以外的其他贡献者(例如翻译者、整理者、校对者)的姓名置于书名之后,这一点也已经约定俗成了。3.5 第×页。有的文献写“页×”,也是从英文“p. ×”学来的,在中文中不够自然。3.6 允许适当变换表达方式。举个例子,前面提到文件号一般在文件名之后,用逗号分隔。但如果在文章叙述中提及规范性文件的,为保持行文顺畅,可以在文件名之后括注文件号。例如:《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明确要求,“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司法文书的案号也可以做类似处理。4. 便利输入4.1 页码之间的一字线或者浪纹线,用短横线代替。所引文献涉及多个连续页码的,页码之间有的出版社用一字线,有的用浪纹线。但一字线和浪纹线不方便输入,用短横线更便利。4.2 “参见前注”。前后相互参引,特别容易出错。所以,在作者投稿或者交稿时,不建议写参见前注。4.3 括号的用法。引用外国文献的中文译本,有的文献在作者姓名之前用六角括号注明国籍。六角括号比较美观,但在目前的键盘中不便输入,所以建议用方括号。4.4 小型大写字母。英文学术文献曾经有使用小型大写字母的建议,但因为不方便输入、照排和阅读,最后基本上放弃。目前只有涉及华人姓氏时,可以使用小型大写字母,但也不做要求。 - 6 -几个事项的特别说明1. 载在目前的实践中,引用文集和连续出版物中的文章,文章来源前通常加“载”字;引用期刊、报纸文章,文章来源前多数不加“载”字;引用互联网上的文章,尚无通行规则。由于规则不尽一致,作者比较困扰。本手册将此统一为:析出文献,包括期刊、报纸、书籍和互联网上的文章,在期刊、报纸、书籍、网站名称前均加“载”字。2. 版目前,图书的修订版、再版,多数在出版年份后写“修订版”“第×版”;第一次出版的,通常也在出版年份后加“版”字。讨论中大家认为,“修订版”“第×版”紧随书名比较符合认知习惯。为此,引注手册把“修订版”“第×版”等信息用括号置于书名之后,初版的不另标明。出版年份后是否再加“版”字,在讨论中有不同看法。有人提出,前面已有“修订版”“第×版”,后面再加“版”字完全重复;前面没有“修订版”“第×版”的,“版”字也是冗余。但多数参与讨论的人认为,出版年份后加“版”已成惯例,不宜更改。本手册姑且维持通常做法。3. 纸质出版文献的页码现在文章大都比较长,书籍就更不必说了,不标明页码不好查找。为此,引注手册原则上要求,引用期刊文章、书籍等纸质文献应当标明页码。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整体引用书籍不标页码,整体引用文章也可以不标页码;二是如果有其他更加直白的标示方法,可以用其他方法,例如标注书籍的某一章。标示页码的主要目的是便于读者查找,对查找文献没有意义的信息无须标示。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减轻作者和编者的负担。一旦要求标示,作者和编者就不得不花时间去查核。4. 法律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法律条文的序号,官方文件多用汉字,项带括号,目用阿拉伯数字。条文序号用汉字,庄重有余,简洁不足。特别是在连续引用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动辄上百条的条文序号显得过于冗繁。而且,又汉字又括号又阿拉伯数字,处理起来也有些复杂。学术文章的文字表达以简洁为美。实践中,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也是被广为接受的。为此,引注手册努力兼顾不同需求:为行文简洁起见,允许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原文引用的,原则上从原文的表述方式,即条、款、项序号用汉字,目用阿拉伯数字;引用法律文件标题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改成阿拉伯数字。5. 英文文献的引注体例英文文献的引注体例非常复杂。英国法律界有通用的牛津手册(OSCOLA),比较好办。美国的,我们原先打算参考美国法学期刊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 Bluebook)。我们发现,最新一版的Bluebook (20th, 2015)与以往相比改动较大。最大的改动在于,报纸、杂志、书籍名称采用小型大写字母。所谓“小型大写字母”,就是全部字母大写,但每个单词首字母字形大一些,后面字母小一点。使用小型大写字母比全部大写美观,作为报纸、杂志、书籍名称也好识别。但是,中国作者对小型大写字母普遍比较陌生,中文照排系统目前也没有相应的软件处理小型大写字母,多数读者阅读英文大写字母还有障碍。此外,美国期刊卷次和页码的标示方式与我们的阅读习惯也有距离。为此,我们放弃追随蓝皮书的想法,在中文期刊和图书常见的英文文献引注体例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统一。引用英文学术文献,我们采用的方式是:1. 作为直接引用对象的文献,不管是期刊、报纸、网络文章还是书籍,都采用实词首字母大写,斜体;期刊名、报纸名和文献来源的书籍名称,实词首字母大写,不用斜体。2. 为便利中国读者认知,报纸、杂志名称不采用缩写(如“Am. J. Comp. L.”),期刊的出版信息允许采取期刊名后加期刊卷数、页码和年份的方式。3. 为避免混淆,对华人学者姓名的写法做特殊规定,即姓在前、名在后的,姓氏采用大写字母或者小型大写字母。- 6 -本引注手册的名称引注手册讨论稿曾经使用“法学著作引注体例”的名称,后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改名的主要原因是:讨论中,大家对于“著作”一词有不同理解,又没有更好的词可以概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书籍等不同形式的学术作品,决定舍弃“著作”二字,而直接说“法学引注”。“法学引注”比较简略,使用有先例,读者也不难理解。例如,罗伟教授在介绍《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时,就使用了这个说法;我国台湾地区也曾有《华文法学引注格式统一》的报告。改“体例”为“手册”,主要是“手册”一说更加明了,也更加符合我们对它功能的期待。我们希望为作者和编者提供一个简便实用的引注指南,努力做到“一册在手,引注不愁”。我们也希望在多家法学期刊、出版社和数据库联合行动的基础上,形成一份符合当代中国法学研究需要的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 7 -关于引注手册的完善我们欢迎法律界同仁今后就法学引注中的问题继续商讨。关于《法学引注手册》的任何修改意见,可以发到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邮箱faxueyinzhu@163.com。在手册使用一段时间后,制定单位将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予以修改完善。您的每一条意见都会被考虑。———————— 本文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5月新书「法学引注手册」的编写说明,作者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引注体例示范- - 新书推荐 - 法学引注手册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编本引注手册由多家法学期刊、法律图书出版单位共同起草制定,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使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执笔,内容包括引注的一般规范、中文引注体例、外文引注体例几个部分,本着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的方针,对文献的引用格式及常见的文献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网络文章等的引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英文、法文、德文、日文文献的引用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引注手册在行业标准化方面具有引领作用,是关于法学文献引注规范的一本重要工具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