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思考和战略谋划,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一 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坚定的信念和决心从地方到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一路走来,对法治始终高度重视,关于法治的论述最全面、最系统、最深刻。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他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一系列论述反映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意义的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也是最密集、最有力。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一次中央全会的形式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并通过了专门的决定,在法治领域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2018年修改宪法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尊崇法治、尊崇宪法的重大决策。在司法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立案登记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以及员额制等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法治政府领域也推出一系列改革,包括三项执法制度改革、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放管服改革等。这些举措充分反映出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也是推动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保障。二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有准确的定位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二者是有机统一的。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法治的目的就是要反映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人民的福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体现中国特色,尤其是在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国家有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中有许多优秀的法律文化积淀,比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以礼为核心,情理法统一的伦理法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天道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我们今天应该研究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中有哪些优秀的传统文化、法治精神可以为今天所用,来改造、提升、弘扬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除了继承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外,当然也应该借鉴国外的有益法治成果。比如我们今天所说的程序正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监督制衡等理念,也来源于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这“三个坚持”体现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属性的深刻认识和精准定位。三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实现路径有整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才能让一切组织个人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防止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把党的领导作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重视重点领域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加快完善国家治理必备的法律制度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其次要有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特别是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建设中,强调法治政府要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重点,要实现率先突破。再次就是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领域改革力度最大、成果最突出的是司法改革,举措之密集,效果之显著,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也必须承认我们现在司法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这次扫黑除恶中发现个别司法人员充当保护伞的问题,因此,要深化司法改革,必须斩断“利益链”,破除“关系网”,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最后是法治社会的建设问题,也就是全民守法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深入推进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公职人员和青少年两个群体。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应该说我们在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特别是通过“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提升了执法领域的普法效果。全民普法的最终目的就是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当然,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兼顾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单靠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解决不了法治的根本问题。法律是要靠人实施的,要靠执法和法律实施环节。即便实施中出了问题,还有司法作为纠偏的机会。也只有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为实现法治国家目标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辩证关系并清晰描绘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路径,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四 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的保障有明确要求法治的保障体系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教育引导他们把法治的第一粒扣子扣好。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确保他们能够真正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另外,还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这里既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包括党政机关从事法治工作的各类专门人员。因为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效果。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大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力度,要培养涉外执法司法领域和法律服务领域的人才,培养向国际组织推送的相关人才。此外,全面依法治国还需要加强经费保障、机构保障、条件保障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特别是在新的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必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马怀德 | 编辑:张瑾 唐亚南
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刑法学》复习题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刑法学》一、填空题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科学。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3、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4、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5、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6、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7、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8、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减免)处罚。10、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态。11、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13、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14、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除应当具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特征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的特征。1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17、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侵害者本人)。18、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处(免除)处罚。19、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二、选择题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2、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3、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A、 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 )A、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B、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C、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D、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犯罪5、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志是( )A.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 B.犯罪分子是否已经接近作案目标C.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D.犯罪分子是否已经进入作案现场6、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 )A、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B、15日以上15年以下C、6个月以上20年以下 D、1日以上20年以下7、数罪并罚时,拘役的最高刑期是( )A、6个月 B、l年 C、2年 D、3年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A.从轻处罚 B.从轻、减轻处罚 C.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9、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10、某甲意图杀某乙,乘乙在和他人打牌之机,向乙扔去一颗自制炸弹,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炸伤了在场的某丙和某丁,炸毁某丁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000元。某甲的行为构成的犯罪是( )A、爆炸罪 B、故意杀人罪 C、故意伤害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11、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刑法解释是( )A.文理解释 B.扩张解释 C.类推解释 D.限制解释12、我国刑法学普遍公认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行为 B、犯罪构成 C、法益 D、因果关系 13、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盗得财物后,甲离去。乙发现屋内有一熟睡的少女,顿起歹意,将少女强奸,对于强奸少女案的处理(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未遂,乙构成既遂 C.甲构成中止,乙构成既遂 D.乙单独负刑事责任14、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A.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C.应当独立剥夺政治权利 D.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5、紧急避险保护的合法权益与牺牲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是( )。A.前者大于后者 B.前者等于后者 C.后者大于前者 D.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16、甲贩运鸦片,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的把守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17、死刑只适用于( )的犯罪分子。A.屡教不改 B.罪行极其严重 C.累犯 D.抢劫犯18、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20、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参考答案:1-5:ACDBC,6-10:ABDDA 11-15:CBDBA;16-20:BBDAD三、名词解释1、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2、犯罪中止3、牵连犯4、自首5、刑法溯及力6、连续犯7、累犯8、窝藏、包庇罪9、绑架罪10、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又称分类客体。四、简答题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①、特性不同(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表现为认识特征和意识特征,(2)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②、性质的不同(1)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行为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凭借一定的条件而轻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③、认识程度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如果有所认识,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过于自信的判断还要确定行为人有没有凭借一定的依据。④、间接故意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又可以分为情况:A、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B、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2、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3、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4、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5、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6、简述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7、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区别。8、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9、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10、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异同。11、简述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权的规定。12、试述故意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①、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②、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五、论述题1、试述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异同。两罪最显著的差异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并且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都要通过犯罪的客观方面体现出来。①、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2、试述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原标题:“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及其时代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描绘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新愿景,提出了一整套新范畴、新命题、新论断,形成了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面向的治理法治理论,堪称“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如何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其核心要义、时代价值并以这一理论体系为引领,对于推进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意义重大。一、牢牢把握“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其始终围绕“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什么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怎样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这三个基本问题展开,其核心要义是:社会治理战略布局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社会治理性质论—强调社会治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为中心,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社会治理格局论—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努力实现“良政善治”;社会治理主体论—明确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职能作用,强调政社合作、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社会治理动力论—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确保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社会治理基本原则论—强调问题导向,实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有机结合;社会治理体系论—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社会管理体制论—强调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畅通参与社会治理渠道;社会治理机制论—强调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网络社会治理法治论—提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实现建设网络强国战略目标。其经典观点概括为:关于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部署要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步推进、网信事业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民、建设网络良好生态、打造亿万民众共同的网络空间精神家园、党政机关干部要提高在互联网背景下做好工作的本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核心技术突破、依法治网办网上网、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互联网企业共同促进互联网健康持续发展、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网络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论、适应新型技术发展、推动教育变革和创新、联动融合、开放共治、共同构建人类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观点等等。“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与挑战成为催生这一鲜活性理论的客观基础;社会治理阶段性特征为这一理论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实践性依据;由实践产生经实践检验并引领指导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实践活动,是这一理论的科学表征;全球人类治理文明的发展与需求为这一理论注入了时代要素。二、“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的理论品质及时代价值“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在于其实践性、时代性、科学性。其实践性在于,它根植于中国大地治理实践的场域,渗透于生动的治理范例,凝结着治理经验的精髓,是当代丰富生动的社会治理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总结。其时代性在于,它诠释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呈现的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治理多元化、信息现代化的逻辑特征;其科学性在于,它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及其实践的本质及其规律。她凸显了高屋建瓴的战略思维,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勇于创新的改革思维,哲理厚重的辩证思维。她不仅具有丰富的内涵,而且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这集中体现在:(1)她是对“马恩经典作家”关于社会治理基本原理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2)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与实践的结晶,她是推进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人民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生活目标的长期遵循,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遵循(3)她是推进全球人类治理文明发展的“中国经验”“中国智慧”。三、以“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为引领,提高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首先,凝聚共识、准确定位。在推进“四个体系”建设中,必须自觉坚持以“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大平安理念”,把推进“四个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加快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置入新时代“一个阶段、两个时段”战略目标任务的大局之中来谋划,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推进,营造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增强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打造“三共”格局,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自觉、行动自觉。其次,联动融合、增强治理活力。以信息化为支撑、网格化为平台、人本化为主导,推动“公共安全网络保障治理”;创新以基层社区党建融合为纽带,推动街道社区与驻区单位结对共建、交叉任职、活动共联的“综合效用型治理”;推行以政法综治机构为主导,综治联席单位和基层社区党组织为主体,搭建线上线下收集综治信息研判、社会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公共安全与社会服务跟踪督办统筹协调工作平台的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动协作型治理”,等等。其三,开放共治、推动良政善治。一方面,政府需要破除传统“等级特权”“老大独尊”“固步自封”等观念,增强平等合作意识、政社合作意识、开放共治意识、市场竞争意识、依法治理意识,善于组织调度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善于通过制度创新消解传统管理体制对社会组织生成发展的障碍,形成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内控式协调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和公民则需破除“看客心态”“依赖意识”等旧观念,增强自觉参与意识、责任担当意识,既优化自身事务治理,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良好氛围,挖掘自身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潜力,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政社合作共治与政府良政善治。其四,依靠人民、扎根人民。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最高价值选择,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社会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准。其具体路径包括:发展完善村(居)委会基层自治组织运行机制,提高其自治能力;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决策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一村(居)一法律副主任制度,等等。其五,运用法治方式,提高治理效能。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其效能需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的能力。一方面,要以中央省委关于加快建成法治政府实施方案为契机,加快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设。另一方面,需建立健全“外脑”制度,提升党政机关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与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增强决策执行力和公信力。其六,运用大数据、提高智能化水平。必须强化战略意识、大数据意识、“云平台”意识,打造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的“云湖北”“云城市”“云社区”的大数据平台;开发与制定统一开放、共享应用的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收集、开发、应用、服务的现代管理体制;改革现代信息资源管理服务与安全保障体制,探索建立适应执政、立法、行政、监察、司法、法律监督、社会组织自治、政社合作共治、国际开放合作交流的信息资源管理服务与安全运行机制。(作者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主任)
资料图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备受社会关注。“个税起征点要上调到5000元,赶紧算算咱能减多少税。”消息一出,大家不约而同想到了这一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这次是第七次修订。以往修订的内容,主要是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所以只要知道一个人每月收入是多少,适合哪档税率,分分钟就能算出要缴的个税。可是,这次改革与以往有很大不同。不仅要提高起征点、调整税率,还要设专项扣除……也就是说,今后缴个税多少,不仅要算收入也要算支出,是一个“综合征收”的概念。这样一来,就算咱俩收入一样多,但缴的税可能也不一样,减下来的税能买几个“鸡腿”,真的是因人而异。不过,具体计算可能比以前要复杂些,但这个宗旨是不变的:改革总体上将使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人民群众享受改革红利!此次个税修法,既坚持了个税改革的大方向,又契合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麻辣姐采访有关部门和专家,给大家仔细分析分析改革的四大亮点。亮点一: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免征人群扩大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今年两会上热议的话题。不少代表委员建议,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针对企业的减税降费举措,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也要减轻,应该提高个税起征点。这次修法草案,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相当于6万元/年。这意味着,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这个力度不算小,因为除了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很多地区的居民年平均工资都在6万元以下,免征个税的群体是比较大的。如果说3500元起征点,是对低收入人群免征个税的话,那么5000元的起征点,则是把较低收入人群也纳入了免征范围,个税负担降为零。“这一标准总体上是适当的,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亮点二:扩大中低档税率覆盖面,中等收入人群受益多分析完免征人群,咱再说说缴税人群。中等收入群体肯定是要缴税的。但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是什么,目前并没一个权威的界定。麻辣姐粗略估算一下,月收入万八千元,甚至两三万元的,差不多都算是中等收入群体。总体上看,这部分人年纪不是很轻,工作也有些年头了,基本上是处于“上有老下有小、中间有房贷”的情况。这些人挣得虽然不少,但花钱的地方更多,支出压力大。 所以,给中等收入群体减税,亦在情理之中。“我并不是太看起征点,关键还是后面税率的档次。适用的税率如果从20%降到10%,那等于税负下降了一半,这个力度比提高起征点要大多了。”麻辣姐的一位白领朋友说。这次改革,提高起征点只是减税的一个方面,对中等收入群体来说,调整税率可能减税的力度更大。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实行的是从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很多人好奇:收入多高的人,才能按45%最高档税率缴税?从下面这张税率表可以看出,在刨掉五险一金、扣除3500元的免征额之后,月收入仍超过8万元的部分,按45%缴税。麻辣姐掐指一算,这个人的年薪怎么着也超过百万元了。也就是说,7档税率中的高端税率,基本上与中等收入人群不挨边,前几档中低税率关系最密切。根据此次改革方案,税率结构优化调整的重点就是这前几档。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啥意思?就是原来起征点往上1500元,是按3%税率缴税的;改革后起征点往上的3000元部分,都按3%征税。换算成月收入,就是月收入5000元以上至8000元的,都可以按最低税率缴税。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这个“大幅”到底有多大?说出来也是特别令人惊喜:就是原来按20%税率缴税的人,改革后统统按10%征收!还有一部分原来按25%缴税的人,也将按10%征税。专家们早就说了,个税改革不要老盯着起征点,税率下浮一档能省多少税,您现在明白了吧?亮点三: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教育、医疗、贷款利息支出可减税5000元的起征点,是一个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人人有份;还有,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原来是免征个税的此次继续执行。除此之外,这次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都可以减税。也就是说,如果你平时有这些支出,那么就可以在收入里扣除这些费用,剩下的收入才缴个税。七扣八扣之后,说不定你适用的税率又可以下浮一档呢!“此次个税改革,是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一次根本性改革。它最大的突破,是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政协常委、财税专家张连起认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至此,中等收入群体可享的减税基本上有三重:提高起征点,扩大低税率覆盖面,专项附加扣除。此次修法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4项劳动性所得实行按年综合征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此次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比如,有的人收入来源多,除了薪金所得还有其他劳务报酬,加起来每月收入可能会比工资多很多。分开征税可能会出现收入多的人少交税,收入少的多交税的情况。此次改革将这4项劳动所得综合计算,税率统一,消除了收入渠道不同带来的征税差异,更好地体现了公平。亮点四:增加反避税条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个税收入11966亿元,突破一万亿元大关。今年前5个月,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6891亿元,同比增长20.6%。但是,有些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的企业高管只拿几百元甚至一元工资,然后把个人和家庭开销算在了企业的费用上,以此避缴个税。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此次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草案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防止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税,非常必要。此次个税修正,是一次重大的突破也是一次革命,解决了过去很多年想解决却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个税改革的核心理念是追求公平,此次个税修法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原则,致力于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国家利益。(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成人高等教育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法理学》复习题成人高等教育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一、选择题1.法律调整的对象有(A)A.行为关系 B.思想关系 C.意志关系 D.同学关系2.对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D)A.社会调查的方法 B.历史考察的方法 C.语义分析的方法 D.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3.下列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哪一种?(A)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行政委任令C.公安机关的逮捕证 D.人民法院的判决书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来源于(B)A.古希腊 B.古罗马 C.英国 D.美国5.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属于法的构成中的(A)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范 D.刑法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是属于下列哪一种?(B)A.刑事违法行为 B.行政违法行为 C.民事违法行为 D.违纪行为7.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法可以分为 (B)A.根本法和普通法 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C.国内法和国际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8.下列哪一行为属于司法活动?(C)A.某人认为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拒绝同女友结婚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C.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D.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口角对其进行劝解9.在法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采用国际通行原则,即 (D)A.属人主义 B.属地主义 C. 保护主义D.以属地主义为基础,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10.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程度不同的联系,其中与哪一种的联系是根本的联系?(A)A.经济 B.政治 C.国家 D.道德11.市场经济实质上是(A)A.法治经济 B.人治经济 C.自然经济 D.计划经济12.人身权利属于(A)A.绝对权 B.相对权 C.特殊权 D.职权1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D)A.立法上平等 B.守法上平等 C.司法上平等 D.法律的实施上平等14.国务院有权制定(B)A.基本法律 B.行政法规 C.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地方性法规15.下列关于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的各项说法中,不对的是 (C)A.法的原始社会习惯所具有的强制力与其性质和形式不同B.法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原是习惯的适用范围则以地域为基础进行划分C.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氏族首领的利益,而法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D.法的内容,一般式原始社会习惯中不可能有的16.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在于(A)A.鼓励人们从事某种行为 B.命令人们从事某种行为 C.禁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 D.防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17.处理利益和正义的关系应当坚持(A)A.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B.公平优先 C.正义优先 D.同时优先18.张某是某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其工作经常出现失误并且长期无故迟到早退,故该行政机关对张某做出调离原岗位,行政记过、留职察看的决定。该机关的决定属于下列哪一项?(C)A.行政处罚 B.行政规章 C.行政处分 D.劳动教养19.“西安宝马彩票事件”经刘某举报和有关媒体的连续报道最终使事件真相大白,真正的弄虚作假者和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某的举报行为和有关媒体的报道行为属于下列哪种监督?(D)A.国家监督 B.司法监督 C.行政监督 D.社会监督20.不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是(D )A.宪法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乡规民约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表述代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问题的看法?( ABD )A.法不是单个人的个人肆意横行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2.下列规范或其表现形式,哪一些不能被看作是我国“正式法的渊源”?( AB )A.在我国,由县,乡两级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B.社团章程C.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D.军事法规3.下列有关法的价值的表述,哪一些是不正确的?( BCD)A.法律规定制裁表现着法律对秩序价值的追求B.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实质主义,可以违背程序主义C.历史上所有的法律均追求平等的价值D.所有的法学家均坚持这样一种观点:恶法不是法律4.属于法的要素的是(ABD)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条文 D.法律规则5.下列何种表述不属于法律规则?( BD)A.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C.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D.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6.法律原则又称法的原则,下列关于法的原则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BCD)A.是法的要素之一,它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和确定的法律后果B.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C.包括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D.具有可适用性7.下列选项关于法制与法治的表述,哪一些是不正确的?(ABC)A.法制只有在民主政治中才会存在B.法治与法制的含义相同C.历史上凡是有法律的国家就有法治D.“有法可依”是建立我国法制的根本前提8.党的政策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有(ABCD)A.制定的主体不同 B.表现形式不同 C.适用的对象不同 D.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9.马某为某大学法律系教授、兼职律师,其在某知识产权案件中作为被告代理人,运用法学理论中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为其被代理人辩护,其意见被法院采纳。其意见属于下列何种性质? (BC)A.司法解释 B.学理解释 C.非正式解释 D.正式解释10.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ABD)A.加强立法 B.严格执法 C.有法必依 D.党的领导三、名词解释1.法的要素答: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2.法律事实答: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3.法律体系答: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法律实施 答: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被执行和遵守,通常包括执、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部过程。6.法律关系答: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四、简答题 要对答题要点进行简单论述,只写要点的不得分。1.法的基本特征答: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分)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分)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1分)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1分)2.简述法的局限性答:①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1分)②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1分)③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2分)④在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1分)3.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答:①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分)②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2分)③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1分)4.论司法的原则 答:①司法法治原则(1分)②司法平等原则(1分)③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1分)④司法责任原则(1分)⑤司法公正原则(1分)五、论述题 要求论证充分,逻辑清晰。论述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以法治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王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核心就是实现法治现代化,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把法治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法治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法治者,治之极轨也。现代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法治是衡量社会进步、政治文明的普遍准则和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全人类的共同创造和宝贵财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最高级形态。一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一个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国家,必然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治理都上了法治轨道的国家,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实现法治化的国家,是一个各项治理制度、治理体系最终以法治体系呈现的国家。经过70年的法治探索,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明确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取得的伟大成就,也是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主要包括:(一)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强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五)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法治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反之亦然,二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相互促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推进国家法治体系的现代化,所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也必然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治能力现代化推进治理现代化。实现法治能力现代化首先就是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和巩固法治,避免堕入以人治推进法治的误区。法治能力的现代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和巩固法治,既不是一种以“与法治平行并列”的能力推进法治,也不是一种以“法治之上”的能力推进法治,更不是一种以“法治之外”的能力推进法治。相反,它要求的是一种“法治之下”或“法治之内”的能力,它本身就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元素、基本条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治国理政各项工作,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以法治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不断提升法治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除了不断强调“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外,还将法治能力的主体从“领导干部”拓展到“各级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广到更加广阔的治理领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提升法治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遵守法律、注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接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江西建设协同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本文为2019年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19FX08)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我们党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非常深刻的政治和法治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出发,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概括起来,其核心要义如下。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全面依法治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具体落实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各环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主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和正确方向。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我们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我们要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在宪法范围内和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目标和总抓手。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推进。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重点推进,率先突破。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中,科学立法是前提条件,严格执法是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重要任务,全民守法是基础工程。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建设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发展和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形象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断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求他们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坚持依法治权,用宪法和法律法规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人民日报客户端政经视窗讯(统筹:秦前松)近日,上海市法学会对《东方法学》自2008年办刊以来至2018年年底所刊载的1048篇学术论文,从学术传播度和影响力等维度进行测评,评出了最具学术影响力作品20篇。这些作品选题前沿、视角独特、论证详实、论据可靠、引文规范,有独到的学术见解和学术价值,为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推动解决国家和上海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法治问题贡献了智慧。为进一步推动学术进步,决定对TOP20研究成果的作者进行表彰激励。一、颁发TOP20优秀作者证书和稿费;二、邀请TOP20优秀作者作“东方法学讲堂”演讲嘉宾;三、邀请成为《东方法学》审稿专家库成员;四、列入上海市法学会学术活动重点邀请嘉宾名单。据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2019年12月31日公布:2019年10月28日,中国知网发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东方法学》进入Q1区,已符合CLSCI来源期刊标准,自2020年起正式将《东方法学》列入CL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缩写为CLSCI)。编辑:楚予
子一哲学认为,哲学是因为问题的存在而产生的,又因为问题的科学解决而消亡。社会哲学如此,社会主义法律哲学也是如此。如何让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哲学变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科学就是中国当代社会学家、哲学家和法律专家的基本任务。尤其是那些具有重大影响和争议的“反杀案”法律哲学。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在争议中制定、完善和发展着的,如果时代进步到没有法律争议的时代,那么社会主义法律科学体系就基本完成了——那一天或许就是共产主义社会时代,那一天也就不存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哲学了。我们这个时代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科学体系的时代。判断任何法律正确与否都必须有可依据的唯一、不二准绳,因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准绳就必然会因为依据准绳的不同而产生争议,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造成社会的动乱。如此,法律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法律存在的价值和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社会和谐,让社会和谐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稳定。所以简单地说,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就是为了平息争议,就是为了让最广大的人民没有意见。反之,如果一个法律判案(包括案件判决和有案不审)惹得天怒人怨,那么这个判案一定是错误的判案。所以,法律(制定、修改和完善)的核心原则是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和谐服务。西方哲学常常很无用是一个路人皆知的客观存在。为什么?因为他常常不能给人以正确的真理。什么是真理?子一哲学认为,真理就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能决定人们行为的意识。也就是说,西方哲学(包括西方法律哲学)很无用就是因为他们很少能给人提供指导、决定人们行为的正确真理,甚至是给人们提供了错误的、坏的真理——这也是西方社会越来不和谐稳定的根本原因。具体案例很多很多,在此小编就不举例了。法律的作用应该是什么呢?法律的作用就是在法律核心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也就是给人以明确的,不违法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真理。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子一哲学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人与人和人与自然能和谐生存和发展的社会。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维护人与人和人与自然能和谐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法律的手段是什么?法律维护核心原则的手段就是惩恶扬善。也就是通过惩恶扬善的审判手段,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下面我们应用法律核心原则来审议一下在当今社会具有很大争议和影响的王浪“陕西反杀案”。2017年12月10日晚,位于泾阳县泾干湖公园对面原土产公司院内的炫色音乐酒吧内,已喝过酒的被害人李某进入酒吧后感觉王某在瞪他,便拿烟灰缸扔向王某。李某先后2次递给王某酒瓶让其殴打,王某未有动作。直至被李某掐捏脖子后,王某使用酒瓶击打李某,致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咸阳市中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自首、赔偿36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基础上,判处被告人王浪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九年。一审宣判后,王浪及其家属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获受理。中国有句成语叫做“缘木求鱼”,用司法解释就是:在错误的道路上寻求法律的结果是找不到正确答案的,这个正确答案就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审判结果。所以,法律判案首先要找对大的方向——在法律核心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让最广大的人民满意。一,法律审判的作用是否达到了2018年6月28日,王浪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九年。今天(12月20日)是案件的二审,王浪坐在被告席上抬头看向审判席:“我不知道该说什么”,停顿两秒后反问,“请法官告诉我”,他已经逐渐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以后遇到这种事,我怎么做才是对的?”在这场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中,他不止一次向法官提出这个问题。在最后陈述环节,他再次抛出这个问题。随后他低下了头,过于靠近话筒将他的抽泣声放大到整个审判庭都能听到的分贝。在此小编想说的是,如果法院不能给人民一个正确真理的审判——告诉人民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办,那么这样的审判就是一个糊涂的,不负责任的,甚至可能是错误的审判。“王浪反杀案”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给王浪一个交待——“以后遇到这种事,我怎么做才是对的”,也就是说,一审、二审法院并不知道王浪错在哪——没有错就应该当庭释放才对!二,法律的审判是否达到了广大人民满意的结果对于王浪的防卫是否“过当”,焦点在于李雷左手对王浪的“推搡”和右手举起酒瓶的动作,正是这个动作引发了后来王浪的防卫行为。辩护人认为李雷的左手并非“推搡”,而是“掐捏”王浪脖子,使王浪产生窒息感。同时,李雷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此前的挑衅、辱骂和推搡。王浪反击时,李雷手中酒瓶掉落,曾试图去抓烟灰缸还击,但不慎摔倒在二审时,王浪也为自己辩护说:“那种情况下,我是不是得先让他打受伤了,才能还手。对方中途手里没有了酒瓶,我是不是应该等他捡起酒瓶才能继续反击?” 由于王浪案件的争议性很大,届时将会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一起来进行论证,然后再择日宣判。王浪案件审判结果之所以争议很大,说明广大人民对于审判的结果不满意,也就是说,该审判违反了“法律核心原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此小编想要插一句的是,任何人在遭到生命威胁的时候,在恐惧的时候,都会拼命反击的,在这个拼命、连续的针对施暴人反击过程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因为任何人在此种情况下都会丧失理智地反抗——丧失理智的疯子(精神病人)杀人有罪吗?其实,法官可以设身处地考虑一下,如果是你在这种情况下,你会有什么反应?所以,王浪的反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无罪释放。三,法律惩恶扬善了吗?司法审判常常引起争议的地方在于,司法审判没有惩恶扬善。因为人之初,性有善。王浪案件审判结果之所以争议很大,原因也在于此。在“王浪反杀案”中谁是恶人,谁是施暴者,谁是善人,其实一目了然。但是,一审的结果却让广大人民大跌眼镜——让善人得到了重重的惩罚。如此,法律这个惩恶扬善的工具就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了,就成了为恶人张目的工具了。法律这个工具不但应该尽可能地惩恶,而且也应该尽可能地扬善——即使是无法可依,也要创造法律为善张目。这就是法律人的担当,这就是法律的初心,这也是法律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的必要性。因为我们不能让亲者痛,仇者快。否则,恶人只会更恶,善人只能更软弱可欺——如此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吗。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区别是什么?社会主义法律是实事求是的法律,是可以对具有重大影响,人民普遍关注的案件适时作出司法解释(包括人大司法委员会个最高法解释)以求的广大人民满意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判案真理。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律是活的法律,是以社会和谐为最高核心原则的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则是教条主义法律,是死板的,不顾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也就是说,只要你有本事能死扣住某一个法律律条对自己有利,法院就可以判你无罪——无论这个结果是不是公平、合理,无论这个结果是不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比如“郑州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二审 劝阻者无责:核心提示丨电梯内劝阻老人不要抽烟,发生言语争执,随后老人心脏病发作不幸离世,老人家属田某某将劝阻者杨某告上法庭,索要高额赔偿。昨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事件:电梯内吸烟引发争执老人心脏病突发离世此案发生后,一审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水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2期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随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判决: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劝阻者不承担侵权责任郑州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疾病发作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因此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释法:劝阻者一审虽未上诉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可直接改判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二审裁判,公开宣判后,郑州中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记者就有关问题的提问。问题1 杨某为什么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郑州中院负责人介绍,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杨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某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某是否存在过错。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一、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二、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三、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且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杨某的劝阻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2:杨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郑州中院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问题3 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什么? 郑州中院负责人介绍,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资本主义国家引起社会公愤和社会抗议的教条主义法律案例很多,比如引起美国人民高度关注的“控枪法案”迟迟不能落地,比如引起全世界不安的“法国查理周刊”审判案,比如西方很多很多引起人们公愤的恶人恶事可以宣判无罪的案例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就可以合理合法、安然无恙。具体案例、限于篇幅,小编就不再此一一举例了。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坚持“人与人和人与自然能和谐生存和发展”为核心原则的法律,就是以惩恶扬善为工具的法律,就是能给人“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正确真理的法律,就是实事求是不断完善、补充和及时释法的法律,就是好的、有用的科学法律,如此的社会主义法律才会是人民满意的法律,才是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