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法学家》是全国法学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 《法学家》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作品,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推崇厚积薄发的研究力作,力求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法学家》的前身,是创办于1986年的《学员之家》(法律版),出版5期后更名为《法律学习与研究》杂志,它曾经拥有数以十万计的读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自身的鲜明特色。1992年起该刊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辑;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自1993年第1期起改名为《法学家》。它是一个依托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家群体,面向国内外法学界,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的法学刊物。 为努力使《法学家》成为一座沟通中外法律文化的重要桥梁,成为一个面向国内外、汇集全世界法学家学术智慧的多彩园地和展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反映最新法制变革的重要窗口,自2012年起,《法学家》编辑出版英文版。目前,英文版第1卷至第5卷已经在海外公开出版发行。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学家》杂志的每一步成长都能够继续得到广大作者、读者的持久关注和支持,能够得到大家的信赖和热爱。 Email:faxuejiaruc@vip.163.com 《法学家》投稿指南1. 征稿范围 本刊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精品之作,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鼓励厚积薄发的研究,力求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本刊坚持学术上的形式规范与实质规范的统一,重视问题意识强、文献综述扎实、观点论证充分、资料引证得当、语言表达精准的论文;要求来稿遵守本刊注释体例,文中的标点符号、数字、文字等使用请遵守国家有关规定。2. 投稿要求和注意事项 (1)投稿请登录本刊官网。文题、摘要(限300字以内)、关键词(限5个以内)均需中英文对照,并提供作者的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学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论文如果获得有关研究基金或课题资助,需提供基金名称及编号(亦需中英文对照)。 (2)稿件具体格式、体例请参考近期出版的本刊杂志。3. 投稿约定 (1)原稿必须是在中外文正式刊物上未发表的论文。本刊反对一稿多投、重复内容多次投稿、不同文种重复投稿。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稿件将按退稿处理。作者本人的稿件今后将不被录用。 (2)本刊用稿实行匿名评审制度,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寄出稿件后三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稿件处理情况及用稿规范可登陆本刊网站官网查询。(3)文责自负,编辑部有权对稿件做技术性、文字性修改 , 在征得作者同意后可以进行实质内容的修改。 (4)论文发表后,版权即属于编辑部所有(包括上网的版权)。 (5)稿件一经刊用,即向作者酌致稿费,本刊不收审稿费及版面费,也不接受以发稿为目的的任何其他赞助。4. 注释及参考文献体例 来稿注释及参考文献请遵循以下体例:一、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主要参考文献列于正文之后。二、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引用非原始资料时,请注明“转引自”。三、引用同一文献在首次后样式为“同注x”,非直接引用为“参见注x”,并根据需要标注页码。四、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出作者姓名。五、请规范数字用法,凡用阿拉伯数字并无不妥的就不用汉字表示数字;非直接引用法条的序号请用阿拉伯数字(包括正文)。六、注释及参考文献范例: 1.著作、教材类: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0页。②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278页。③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第115页。④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2.论文类:①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 年第4期,第25页。②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4页。③[美]斯图尔特麦考利:“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范愉译,《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67页。3.文集类:①王轶:“诉讼时效制度三论”,载崔建远主编:《民法九人行》(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98页。4.译著类:①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4页。5.报纸类:① 史际春:“以法治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载《人民日报》2016 年11月2 日。6.古籍类:① [清]方大湜:《平平言》,清光绪十八年(1892)资州官廨刊本,卷三。7.辞书类:①《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8.网络资料类:① 郑成思:“‘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载中国法学网+具体网址,2007年4月29日访问。9.英文类:①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43. ② See Tom Ginsburg, “East Asian Co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Albert H.Y. Chen, ed.,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39. ③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1987”, Harvard Law Review, Vol.100, No.4 (1987), pp.761-780.(期刊名称不要缩写)10.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种:西文体例比照英文,日文体例比照中文。七、凡拟刊用的文章,作者接到编辑部通知后,须提交引注出处之复印或扫描件,以资核实,以示严谨。 5. 稿件流程 (1)投稿:网络远程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投稿成功后email回执。 (2)审稿:匿名评审。 欲对投稿事宜进一步了解者, 可向编辑部询问。 来源:法学家杂志社
杂志简介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主管单位:云南省司法厅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出版周期:半月刊国际刊号:1009-0592国内刊号:53-1095/D邮发代号:64-52期刊级别:省级期刊描述:《法制与社会》杂志创办于2006,是云南省司法厅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省级期刊,影响因子0.158,现被万方收录(中)等权威机构收录,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征稿刊社简介《法制与社会》(旬刊)创刊于1992年,由云南省司法厅主管,云南省法学会主办,是一本集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为一体的综合期刊。《法制与社会》以“弘扬法治,服务社会”为办刊宗旨,现面向全国征稿,欢迎专家、学者及广大的科研工作者踊跃投稿。本刊征稿范围以法律法学类为主。期刊收录万方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国家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维普收录(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栏目设置法学研究、法制园地、法制纵横、经济与法、政法论坛、管理视野、学术前沿、理论新探投稿指南1.《法制与社会》篇名:一般不超过15个汉字且黑体,一般用小二以上字号。2.《法制与社会》基金项目:凡须注明项目名称的,将项目内容、主持人、编号置于文章标题下,作者简介前。3.作者简介:如:李二,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4.摘要: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超过150字。如:摘要本文从贫困大学生的定义为切入点,对我国目前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探讨,为切实的改善我国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依据。5.关键词3-5个。如:关键词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影响因素。6.文内标题简洁、明确,层次不宜过多,序号为:一、(一)1.(1)1)第一层次一般为黑体,第二层次一般为楷体,不加任何标点符号,同一层次的格式须统一。7.数字用法:凡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各种记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夏历和建国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并以圆括号加注公元纪年;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采用汉字。8.《法制与社会》表格采用三线表,表内序号一律为阿拉伯数字,表序与表题居中置于表格上方。投稿邮箱:tougaoyun@163.com论文投稿网:tougaoyun.cn
你得知道中国目前有哪些公开出版,接受投稿的期刊。目前网上各类假刊、增刊、电子刊,层出不穷,专门坑害想发表文章的学生,被骗了钱不说,自己辛辛苦苦几个月的成果也被盗取。第一,得认准刊号。一个是国内刊号:CN刊号,一个是国际刊号:ISSN刊号。CN刊号,又叫国内连续出版物刊号。是期刊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合法通行证。没有CN刊号的期刊,在国内发行均为非法期刊。国外期刊要在国内发行,必须首先获得CN刊号才可以。所以CN刊号相当于期刊的合法证明。ISSN刊号,又叫国际连续出版物刊号。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它是期刊在国际上发行出版的识别号。因此,最靠谱的办法就是去主管机构的官网上去查询,查不到的一律是假的。第二,所谓的主办单位层次不同不能决定刊物质量。经常有很多人忽悠学生,我这是国家级期刊,省部级期刊。他们的理由就是我这个期刊是国家某部位委或全国性学会主办的,所以是国家级期刊。实际上,现有各高校的考评机制里面,根本不依据刊物的办刊单位来区分质量。第三,正规的刊物分为哪几个层次?社科类高校学术评价机制当中,一般将刊物分为核心期刊和普通期刊两个大的层次,而核心期刊类可能根据各学科的通识性评价再细分为权威期刊,重要核心,一般核心等。比如,一般法学院校,将《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科院主办)、《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主办)、《法学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列为A类期刊;将《现代法学》、《中外法学》等CSSCI目录里的20余种法学核心期刊(上述3种A类除外),新华文摘以及其他社科类的顶级期刊(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求是等)列为B类;将CSSCI来源期刊中各学科的部分高因子期刊列为C类;将其他CSSCI来源期刊和集刊、北大中文核心来源期刊、CSCD来源期刊列为D类。剩下的就是所谓的普通期刊,也就是一般公开发行出版物。当然,不同高校的分类标准和具体名单会有不同,这取决于其学科分布。比如,在文科高校,CSSCI来源就非常重要。CSSCI是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目录,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每两年更新一版,目前最新的是2017-2018版。由于南大中国社科研究评价中心专做社科类研究评价,CSSCI目录评选从1998年开始,已经更新十次了,所以非常具有权威性。而理工科高校,国内期刊来源主要看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主要是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国外期刊来源主要看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此外,一般高校,也将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当作重要的评价参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是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及北京十几所高校图书馆众多期刊工作者及相关单位专家参加的研究项目,项目研究成果以印刷型图书形式出版,已出了八版,最新的第八版于2018年12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北大中文核心的特点就是全面,而且入选刊物数量较多,因此门槛相对其他核心来源相对较低,所以近年来,北大中文核心来源不如南大核心(CSSCI)来得有说服力!再次,我们来聊聊集刊。所谓集刊,是一种以书代刊的出版物。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分离,全年出版一到两次,由专业出版社出版,是图书形式,但内容却是多篇文章的合载。集刊一般专业性很强,是某个小众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刊物。但由于其发展历史较短,连续性不强,不受影响因子评价,故其权威性要低于同等的期刊。当然,最新版的CSSCI来源收录了集刊,帮助大家遴选出一批优质集刊。最后,其他没有入选上述各类来源目录或者入选的某种来源目录库不被所在高校认可(如某地方高校学报入选为美国CA化学文摘来源期刊,因此该期刊可能在化学某一块有一定影响力,但这个很难为其他非本专业领域的高校认可)的正规期刊就叫普通期刊。
人民日报客户端政经视窗讯(统筹:秦前松)近日,上海市法学会对《东方法学》自2008年办刊以来至2018年年底所刊载的1048篇学术论文,从学术传播度和影响力等维度进行测评,评出了最具学术影响力作品20篇。这些作品选题前沿、视角独特、论证详实、论据可靠、引文规范,有独到的学术见解和学术价值,为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推动解决国家和上海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法治问题贡献了智慧。为进一步推动学术进步,决定对TOP20研究成果的作者进行表彰激励。一、颁发TOP20优秀作者证书和稿费;二、邀请TOP20优秀作者作“东方法学讲堂”演讲嘉宾;三、邀请成为《东方法学》审稿专家库成员;四、列入上海市法学会学术活动重点邀请嘉宾名单。据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2019年12月31日公布:2019年10月28日,中国知网发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东方法学》进入Q1区,已符合CLSCI来源期刊标准,自2020年起正式将《东方法学》列入CL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缩写为CLSCI)。编辑:楚予
规范的引注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我国法学研究人员众多,出版兴旺。但是长期以来,引注体例既不完善也不统一。现有的几个推荐性标准比较简略,对许多问题没有说法,相互之间也不一致;法学期刊和出版社基本上各搞一套,以致作者投稿,换一家单位就改一种引注体例。引注体例虽然不是学术研究中的大事,却耗费了作者和编者太多的精力。有感于此,多家法学期刊、出版社和法律数据库联合制定了这份引注手册。起草小组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过两次会议,并在今年举行的法学期刊研究会年会上作了报告。联合制定、相约使用一份引注手册的设想得到了热烈的响应。编写组广泛吸取各方意见,最终形成目前的手册。与现有的引注体例相比,这份手册具有明显优点:第一,内容翔实。手册对什么地方该引、什么文献该引、引用格式如何,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对于常见文献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网络文章的引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英、法、德、日四种主要外文文献的引用,也有相当篇幅的规定。第二,考虑周全。引注格式的具体问题,有的本来就是见仁见智,这也导致出版单位各行其是。编写组本着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的方针,能够统一的尽量予以统一,同时也考虑作者和出版单位的不同需要,使其具有包容性和延展性。第三,查阅方便。手册正文以条为基本顺序,辅以节和项,前有示例、目录,后有编写说明。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中文法学领域一个比较完善的引注体例。为此,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予以大力推荐。我们希望,这份手册能够给法学论文和书籍的写作者、出版者带来便利。欢迎更多的法学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出版机构采用这份手册。也希望这份手册能够不断修改完善,成为中国法学引注的标准蓝皮书。张新宝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 1 -编写引注手册的目标统一、细致、合用的引注体例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有助于该学科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学界在学术引注体例上做了很多探索相关的讨论,但离上述目标还有距离。1. 统一引注体例是首要目标目前法学著作的引注体例可以用五花八门来形容。不但高校学报和多数法学刊物的引注体例截然不同,在法学刊物和法学图书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有学者比较了23家刊物的引注体例,发现“没有两家是完全相同的”。细小的差异不必说了,许多大的方面也没有统一。例如,引用文章有的用书名号,有的用引号;文章的出处前,要不要加“载”字;书籍的出版信息要不要写月份、要不要加“版”字;引用文章什么情况应当注明页码,以及页码怎么写。缺乏规范、统一的体例,耗费了作者和编者大量的时间。作者无所适从,常常被迫改来改去。投一家刊物,就换一个体例;发论文时是一种体例,出书时又换一种体例。因为作者改得不到位,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编辑们不得不再一一改过,大量精力浪费在这种琐细繁重的事务中。如能确立一个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应当是作者、编者和读者三方便利的大好事。2. 引注体例应当力求细致目前多数引注体例,包括几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内容都比较简略。简略的好处是容易“求同存异”,但它确实遮蔽了分歧,不能应对形形色色的问题。例如:引用学术文献时,作者怎么标注、页码写不写?引用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案例,又如何标注?引用外文,原则上“从该种文献的惯例”,但到底是什么样的惯例?一些新出现的问题,更没有明确:引用连续出版物上的文章,要不要加“载”字、要不要写明主编和出版社?引用互联网文献,是写上传日期还是访问日期?外文中的华人作者,是名在姓前还是姓在名前?这么多的具体问题,寥寥两三页纸是无法完全解答的。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引注体例,篇幅都相当可观。例如,美国法学期刊界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从最初的26页发展到今天的560页。因为不满Bluebook引注标准过于复杂而自创一套的《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又称Maroonbook ,从最初的15页迅速扩展到今天的86页。英国法律界通用的牛津手册Oxford Standard for Citation of Legal Authorities, 简称OSCOLA ,到2012年第4版时也达到了61页。在中文学术圈,罗伟教授起草的《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也已达到一本书的规模。可见,引注体例要为作者和编者起到有用指引,必须抛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具体周详。3. 引注体例应当合用引注体例的许多具体问题是见仁见智、利弊互见的。但从根本上讲,一个好的引注体例必须适应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实际需要。首先,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研究的显著特点是引注文献数量普遍较多,又经常涉及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因为引注文献多,把引注内容一一列在文章后面(即“文后注”),阅读时翻前倒后,很不方便。又因为涉及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在一些学科流行的文后列举参考文献、正文括注作者和页码的格式,在法学写作中造成又有文后注又有页下注,极不方便。由于这些特点,法学引注独具一格是自然的事情。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都形成了自己的引注体例。其次,法学研究的国别色彩向来鲜明。国外的引注体例未必适合中文著作,无法简单移植;即使采用该体例引用外文文献,对绝大多数中国作者和编者来说还是太过复杂。以美国法学刊物流行的Bluebook为例,有一个时期,它要求文章名加引号,这一规范套用于中文文献就不太符合书写习惯;新版的Bluebook改变了规则,包括引入小型大写字母,而这些规则对中国作者、编者和读者可能都不方便。所以,还是要从中国法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套自己的规则。最后,对于学术研究来说,互联网和数据库已经成为“当代”的一个主要特征。大量文献发表在互联网上,甚至个人博客、微信公众号上也有不少有价值的原创文章,完全禁用互联网上的文献是行不通的。同时,海量文献收录在数据库中。在互联网和数据库中检索文献,是许多作者的第一选择。是否要像以前那样一一标注出版社地址、文章页码,也值得斟酌。但是,互联网上的文章鱼龙混杂,数据库也还不能让人完全放心,如何引用特别需要规范。综上,中国法学写作和出版中的引注体例亟须统一,而引注体例的统一必须建立在细致、合用的基础上。- 2 -引注手册的编写过程统一引注体例大家都觉得是好事,却一直未能实现,问题很可能出在没有一个合理的路径和合适的步骤。本引注手册的编写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1. 统一引注体例的路径设想统一引注体例这事由出版单位各自为政不行,由一个机构发布规则强行统一也不行;一开始参与的机构太少不行,太多也不容易。我们初步设想,由几家期刊、出版单位联合制定,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定期修改、逐步统一。首先,拟由几家主要法学期刊和主要的法律图书出版机构作为发起单位,派人组成一个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开会讨论,在“求同去异”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相对具体周详的引注体例。 其次,倡导使用。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公开发布,发起单位首先使用,欢迎其他学术刊物和出版机构采用。最后,定期修改。引注体例以发起单位的名义联合出版,定期修改。各发起单位派人组成工作小组讨论修改,经发起单位同意的其他机构也可以派人参与讨论。2. 引注手册的编写过程这份引注手册参考了多个出版单位的引注体例,它的编写是众多学者、编辑共同参与、集体讨论的过程。引注手册讨论稿的初稿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何海波(负责中、英文文献)、冯术杰(负责法文文献)、王钢(负责德文文献)和龙俊(负责日文文献)拟写,何海波统稿。初稿写成后,邀请院内外专家做了审读,其中陈天昊审读了法文文献,做了少量增补;王天华审读了日文文献;陈卫佐通读全文,提出多处意见。同事汤欣、屠凯也贡献了意见。该稿经车丕照主编决定,在《清华法学》试用。讨论稿初稿曾在微信群里发布,朱芒、王贵松、易明群、朱明哲、马剑银、谭冰霖、江溯、彭錞、蒋浩等多位学者、编辑提出了宝贵意见。2018年12月24日,多家期刊和出版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会”,《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清华法学》等刊物和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的负责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对统一注释体例的必要性、路线图和工作安排达成了基本共识。与会人员还在《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的主持下,对《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稿)》进行了具体讨论。会后,何海波综合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讨论稿做了修改。2019年4月13日,上述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再次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对修改后的《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稿)》进行整整一天的讨论。讨论涉及引注体例的一般规范以及中英文引注体例。事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马颖女士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余娟女士反馈了各自单位对讨论稿的意见,《中外法学》的高薇编辑对德文引注体例做了一点增补。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稿的内容和编排再次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引注体例,名称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条文从69条增加到98条,基本形成了目前的框架。2019年8月20日,在云南昆明举行的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年会印发了《法学引注手册(审议稿)》;应法学期刊研究会指派,何海波在会上就审议稿做了说明。在会议前后,《中国法学》的编辑任彦校对了审议稿并提出许多意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马长山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庞从容副编审就审议稿提出了详细意见,《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袁方、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助理韦钦平、中国检察出版社李健副编审也提了具体的意见。武汉大学张辉教授补充了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案例英文文本的引注格式。2019年10月14日,遵法学期刊研究会张新宝会长的意见,引注手册的拟定稿送呈共同制定单位审阅。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做少量技术性修改后,于11月6日基本定稿。引注手册最终扩充到101条。除了前面提到的,引注手册的编写还得到诸多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罗伟教授给予了支持,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李平等多位学者提供了具体的意见。在出版过程中,北京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做了认真校对,提出很多修改意见。编写组和我个人对于各方的支持和帮助深为感动。- 3 -引注手册的基本内容1. 引注手册的主要方面引注手册着重总结引注文献的格式。著作正文、文后参考文献以及解释性的注释,基本没有涉及。引注手册讨论了引注的基本要求、引注的一般格式以及与引注有关的论文部件,作为引注的一般规范。中文引注体例按照引注文献的性质分别介绍,依次为纸质出版文献、网络电视文献、未发表文献、法律文件、司法案例和统计数据。考虑到中国法学著作中引用外文文献相当频繁,引注手册用较多的篇幅列明了英、法、德、日四种文献的常用引注体例。2. 学术引用的原则引注手册明确了学术引用的几个原则,分别涉及“什么地方需要引用”“引用什么文献”“如何标注文献信息”三个问题。一是使用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引注是文章的辅助部分,是正文的补充。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应当避免烦琐引注,谨慎使用外文夹注,尽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以防干扰正文阅读。学术写作应当尊重前人的智力成果,但提倡使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论述。一般的意思无须引用,直接引用宜谨慎使用;没有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二是应当引用真实可靠、内容相关、权威稳定的文献。作者应当对文献引用承担首要责任,不得引用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歪曲他人观点。在引用文献的选择上,中文优先、纸质优先、原创优先。相关外国文献有中文译本的,原则上引用中文译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本。有纸质出版文献的,不引用网络、电视资料,尤其是“百度百科”等有待查核的资料。有多个相关文献的,一般引用最初文献,不引用网络或者其他介质转载的文献,包括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和各种文摘。慎用转引,作者有条件查找和阅读原初文献的,有义务查找并引用原初文献。三是保证引注信息准确、完整,力求简洁、流畅。已出版文献的作者、名称和出版信息,原则上从原文原著,具体根据版权信息而定。原文原著的名称包含多个部分的,原则上应当全文引用,不省略。在保证基本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引注信息尽可能简洁、流畅,符合读者的阅读习惯。引用外文文献,需要照顾中国读者的知识结构,慎用简称;一般不做翻译,直接使用外文,必要时可加以解释或者评注。3. 引注体例的编排方式为方便查阅和引用,本引注手册参考中国法律文本的通用体例,分级编排、以条为主,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除了一般性规范,还针对不同语种、不同类型的文献,设置相应的规范。中文纸质出版文献情况复杂,则按作者、文献名称、其他贡献者、出版信息、页码和章节等项目编排。- 4 -引注手册的编写方针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统一、细致、合用的目标,引注手册编写采取的方针是: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1. 遵守法律与引注体例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出版行业的相关法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较原则。与引注体例直接相关的,目前主要有三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一个是教育部办公厅2000年发布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教社政厅〔2000〕1号)。这份编排规范为部分高校学报所采用,形成特色鲜明的“学报体”。“学报体”没有考虑法律文献引用的特殊性,与法学著作通用体例相去甚远,使用起来也不方便,没有为多数法学刊物和法律出版单位所接受。第二个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发布的《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该规则所用的著录格式与“学报体”一致,因为同样原因,在法律出版界较少采用。第三个是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2015年以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系列标准,其中最为相关的是《学术出版规范注释》(CY/T 121—2015)。该标准与法律出版行业的惯例比较接近,但个别地方仍有差异。例如,出版社与出版年之间用逗号分隔,主编作品的编者与书名之间不用冒号,编辑作品的副主编也写上。这几点在法律出版行业基本没有被采用。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上述几个标准都属于推荐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又依该法,只有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才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可见,法律没有也不准备对引注体例作强制、统一的规定。由出版单位联合制定特定领域所需要的引注体例,并由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完全符合法律精神。2. 遵循惯例统一引注格式是本引注手册的首要考虑,遵循惯例则是统一引注体例的最好路径。惯例越清晰稳定,越应当遵循。已经形成稳定惯例的,没有十分必要,不做更改。是否形成惯例,以主要法学期刊和法律图书出版机构的做法为参照,结合这种做法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例如,规范性文件文号中的年份用六角括号、裁判文书的年份用圆括号,已经约定俗成,从习惯。遵循惯例最大的问题是,某一做法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形成惯例,以及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为了其他目的而牺牲惯例。在讨论过程中多位编辑提出,所有析出文献,包括引用期刊、报纸、文集和互联网上的文章,都应当在其来源前写明“载”。查阅国内主要刊物,目前只有《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少数刊物和法律图书出版机构采用这种体例。但析出文献在来源前一律加“载”,确实有规则简明统一、文词连贯的好处。而期刊前面不加“载”是相对晚近的做法,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惯例。我们考虑改变多数期刊的做法,要求所有析出文献在来源前加“载”字。出于遵循惯例的考虑,每个人不得不放弃一些个人认为合理的改进建议。例如,依笔者个人看法,作者和著作名称中间的冒号可以省略,因为二者之间已经有书名号间隔。我在一些场合表达过这个想法,也曾在一些著作中使用过这个格式。但是,这种做法还难以为多数人所认同,显然无法以此统一格式。又如,出版信息(××出版社××年)之后的“版”字,似乎是冗余的。但它在法律出版行业已经约定俗成,很难改动。英文引注中的小型大写字母比较美观,但中国学界还不习惯,暂时无法引入。3. 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统一引注体例归根到底是为了便利作者、编者和读者。在追求规范、统一的同时,需要考虑文献的多样性,给各种复杂情况留有余地,防止禁锢今后的发展。为此,引注体例尽量尊重作者、刊物和出版社的偏好,不搞完全的“一刀切”。3.1 有些内容不作要求例如,引注符号的标记,目前有的用圆圈,有的用六角括号,有的只写阿拉伯数字,不同作者和出版单位有不同偏好。而且,不同方式能够在电脑上迅速转换,差不多一键到位。因此,引注手册不作要求。再如,注释是采文章各篇、书籍各章连续编码还是每页重新编码,不同出版单位有不同偏好,而且这个问题在电脑上转换起来也比较容易。引注手册建议采用连续编码,但不作强制要求。又如,多次出现的文献,有的著作从第二次开始采用缩略写法。这种做法特别容易出错,引注手册提供了缩写方案但不作要求,更不建议作者投稿时采用缩略写法。3.2 较多使用“可以”“必要时”等建议性措辞引用书籍或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如果涉及正文特定内容,应当注明页码;但如果整体提及全书、全文,引用页码似乎没有必要。引注手册未作“一刀切”的规定。引用规范性文件,引注手册要求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同时规定,“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日期”。在已经有制定机关和文件号的情况下,发布日期不属于必需的部分,是否标明由作者根据情况决定。引用外文文献是否加以翻译或者解释,由作者决定;是否引用现有中文译本或者提示中文译本,也由作者斟酌决定。如果中文译本已经过时、翻译质量不够理想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合引用的,可以不引、不提中文译本。翻译作品有校对者,是否必须写明,难以统一。我们建议作者“可以视情况写明校对者”。作者没有写明的,一般不要求补加。3.2 容许各出版单位做适当保留参与引注体例制定的各出版单位原则上应当整体接受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但使用中发现有不合适之处,各单位可以斟酌处理。出版社在出版特定图书时,也可以根据作者和编者的意见做适当改变。当然,无论如何,每一期刊物、每一本书的引注体例必须是统一的。- 5 -引注信息的编排原则引注信息的编排是引注手册的核心内容。本手册关于引注信息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提供引证文献必要信息的同时,力求文字简省、表述自然、便利输入。1 必要信息1.1 “编”“主编”。编著、集合作品不同于专著,写明“编”“主编”是必要的。引注信息的主要功能是方便读者查核,不是记录参与者的版权和贡献。所以,“副主编”不是必要信息,不建议写;翻译作品的校对者,也不要求写。1.2 出版社地址。以前信息不便,写明出版社所在城市是必要的。但在互联网时代,这一点已属多余。尤其在中国,出版社数量有限,其所在城市也广为知悉,再写地址纯属多余。1.3 出版月份。写明出版年份主要是为了帮助读者辨析图书的版本。一本书一年之内出两版的情况比较罕见,在通常情况下写明月份没有必要。1.4 刊物的卷次与期数。中国的刊物习惯上写“××年第×期”,简单明了。“总第×期”不利于了解出版年份,查找起来也不方便。一些刊物采取卷次或者卷辑的形式(多为一年一卷,可能分几辑,连续页码),本手册尊重刊物的编排方式,但要求括注年份。1.5 网络文献访问日期。许多刊物借鉴国外做法,要求网络文献写明访问日期或者“最后访问日期”。这本来是为了防止网络文章丢失、读者查找不到而设计的措施,但实际上对于读者意义不大,也无法让作者承担责任。最新版的Bluebook也不再一般性地要求注明“最后访问日期”。而网络文献的上传日期,就像报纸、期刊的出版时间,是更有用的信息。所以,原则上要求写明上传日期,上传日期不能获知的才考虑写访问日期。涉及动态页面,访问日期对查询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注明访问日期。2. 文字简省2.1 见、参见。原文引用的写“见”,否则写“参见”,这似乎已经约定俗成。但实际上,是原文引用还是概括引用通过正文就能辨析(原文引用带引号)。所以,不要求在注释中写“见”或者“参见”。2.2 著。图书应当标明“编”“主编”等文献性质,但创作作品,即作品内容原创并由作者(一人或多人)对作品整体负责的,姓名后省略“著”字。2.3 文献名称中的冒号和破折号。文献标题包含副标题的,副标题之前有的用冒号,有的用破折号。个人认为,冒号占地少,版面更干净,提倡用冒号。如果主标题带问号,则不用冒号,但可以加破折号(也可以不加)。在三重标题的情况下(不过不提倡),先冒号,后破折号。2.4 网络文献的上传时间和访问日期。网络文献的上传时间,一般只写上传日期,不写几点几分,也不写“上传”“推送”字样;网络文献需要写明访问日期的,标注哪年哪月哪日“访问”即可,不写作“最后访问日期”。2.5 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号。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号位于文件名之后,一般用逗号分隔。用逗号而不用括号,主要考虑到逗号比括号更简省,更便利输入。为行文紧凑需要,也可以用括号。2.6 省略的写法。同一文献重复出现的,再次出现时可以省略部分信息。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书名包含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以省略作者。报纸文章标题包含引题或者副题,内容特别冗长的,可以省略引题或者副题。引用常用基本典籍,不涉及内容争议的,可以省略出版信息。3.表述自然3.1 “拙文”“拙著”。引用作者自己的著作,不用“拙文”“拙著”等谦称。直呼作者姓名更加自然、统一,也便利匿名评审。3.2 文献名称。文章名加书名号是规范的中文表达,用引号不是规范的中文表达。文章名加引号仿自英文文献,但现在英文引注的Bluebook已经不用引号了。3.3 英文文献的作者。英文名字,名在前、姓在后,首字母大写。姓在前、名在后、中间加逗号(如“Reich, Charles A.”),是列举参考文献时的通常写法,不是自然表述,不宜用于注释。华人作者的姓名,原则上尊重作者在文献中的写法。姓在前、名在后的,姓氏采用大写字母或者小型大写字母的形式。例如,张力写作ZHANG Li或者ZHANG Li。名字有两个字的,两个字的拼音合写为一个单词。例如,何海波写HE Haibo,不写HE Hai Bo。3.4 主要作者以外的其他贡献者(例如翻译者、整理者、校对者)的姓名置于书名之后,这一点也已经约定俗成了。3.5 第×页。有的文献写“页×”,也是从英文“p. ×”学来的,在中文中不够自然。3.6 允许适当变换表达方式。举个例子,前面提到文件号一般在文件名之后,用逗号分隔。但如果在文章叙述中提及规范性文件的,为保持行文顺畅,可以在文件名之后括注文件号。例如:《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明确要求,“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司法文书的案号也可以做类似处理。4. 便利输入4.1 页码之间的一字线或者浪纹线,用短横线代替。所引文献涉及多个连续页码的,页码之间有的出版社用一字线,有的用浪纹线。但一字线和浪纹线不方便输入,用短横线更便利。4.2 “参见前注”。前后相互参引,特别容易出错。所以,在作者投稿或者交稿时,不建议写参见前注。4.3 括号的用法。引用外国文献的中文译本,有的文献在作者姓名之前用六角括号注明国籍。六角括号比较美观,但在目前的键盘中不便输入,所以建议用方括号。4.4 小型大写字母。英文学术文献曾经有使用小型大写字母的建议,但因为不方便输入、照排和阅读,最后基本上放弃。目前只有涉及华人姓氏时,可以使用小型大写字母,但也不做要求。 - 6 -几个事项的特别说明1. 载在目前的实践中,引用文集和连续出版物中的文章,文章来源前通常加“载”字;引用期刊、报纸文章,文章来源前多数不加“载”字;引用互联网上的文章,尚无通行规则。由于规则不尽一致,作者比较困扰。本手册将此统一为:析出文献,包括期刊、报纸、书籍和互联网上的文章,在期刊、报纸、书籍、网站名称前均加“载”字。2. 版目前,图书的修订版、再版,多数在出版年份后写“修订版”“第×版”;第一次出版的,通常也在出版年份后加“版”字。讨论中大家认为,“修订版”“第×版”紧随书名比较符合认知习惯。为此,引注手册把“修订版”“第×版”等信息用括号置于书名之后,初版的不另标明。出版年份后是否再加“版”字,在讨论中有不同看法。有人提出,前面已有“修订版”“第×版”,后面再加“版”字完全重复;前面没有“修订版”“第×版”的,“版”字也是冗余。但多数参与讨论的人认为,出版年份后加“版”已成惯例,不宜更改。本手册姑且维持通常做法。3. 纸质出版文献的页码现在文章大都比较长,书籍就更不必说了,不标明页码不好查找。为此,引注手册原则上要求,引用期刊文章、书籍等纸质文献应当标明页码。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整体引用书籍不标页码,整体引用文章也可以不标页码;二是如果有其他更加直白的标示方法,可以用其他方法,例如标注书籍的某一章。标示页码的主要目的是便于读者查找,对查找文献没有意义的信息无须标示。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减轻作者和编者的负担。一旦要求标示,作者和编者就不得不花时间去查核。4. 法律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法律条文的序号,官方文件多用汉字,项带括号,目用阿拉伯数字。条文序号用汉字,庄重有余,简洁不足。特别是在连续引用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动辄上百条的条文序号显得过于冗繁。而且,又汉字又括号又阿拉伯数字,处理起来也有些复杂。学术文章的文字表达以简洁为美。实践中,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也是被广为接受的。为此,引注手册努力兼顾不同需求:为行文简洁起见,允许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原文引用的,原则上从原文的表述方式,即条、款、项序号用汉字,目用阿拉伯数字;引用法律文件标题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改成阿拉伯数字。5. 英文文献的引注体例英文文献的引注体例非常复杂。英国法律界有通用的牛津手册(OSCOLA),比较好办。美国的,我们原先打算参考美国法学期刊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 Bluebook)。我们发现,最新一版的Bluebook (20th, 2015)与以往相比改动较大。最大的改动在于,报纸、杂志、书籍名称采用小型大写字母。所谓“小型大写字母”,就是全部字母大写,但每个单词首字母字形大一些,后面字母小一点。使用小型大写字母比全部大写美观,作为报纸、杂志、书籍名称也好识别。但是,中国作者对小型大写字母普遍比较陌生,中文照排系统目前也没有相应的软件处理小型大写字母,多数读者阅读英文大写字母还有障碍。此外,美国期刊卷次和页码的标示方式与我们的阅读习惯也有距离。为此,我们放弃追随蓝皮书的想法,在中文期刊和图书常见的英文文献引注体例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统一。引用英文学术文献,我们采用的方式是:1. 作为直接引用对象的文献,不管是期刊、报纸、网络文章还是书籍,都采用实词首字母大写,斜体;期刊名、报纸名和文献来源的书籍名称,实词首字母大写,不用斜体。2. 为便利中国读者认知,报纸、杂志名称不采用缩写(如“Am. J. Comp. L.”),期刊的出版信息允许采取期刊名后加期刊卷数、页码和年份的方式。3. 为避免混淆,对华人学者姓名的写法做特殊规定,即姓在前、名在后的,姓氏采用大写字母或者小型大写字母。- 6 -本引注手册的名称引注手册讨论稿曾经使用“法学著作引注体例”的名称,后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改名的主要原因是:讨论中,大家对于“著作”一词有不同理解,又没有更好的词可以概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书籍等不同形式的学术作品,决定舍弃“著作”二字,而直接说“法学引注”。“法学引注”比较简略,使用有先例,读者也不难理解。例如,罗伟教授在介绍《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时,就使用了这个说法;我国台湾地区也曾有《华文法学引注格式统一》的报告。改“体例”为“手册”,主要是“手册”一说更加明了,也更加符合我们对它功能的期待。我们希望为作者和编者提供一个简便实用的引注指南,努力做到“一册在手,引注不愁”。我们也希望在多家法学期刊、出版社和数据库联合行动的基础上,形成一份符合当代中国法学研究需要的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 7 -关于引注手册的完善我们欢迎法律界同仁今后就法学引注中的问题继续商讨。关于《法学引注手册》的任何修改意见,可以发到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邮箱faxueyinzhu@163.com。在手册使用一段时间后,制定单位将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予以修改完善。您的每一条意见都会被考虑。———————— 本文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5月新书「法学引注手册」的编写说明,作者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引注体例示范- - 新书推荐 - 法学引注手册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编本引注手册由多家法学期刊、法律图书出版单位共同起草制定,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使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执笔,内容包括引注的一般规范、中文引注体例、外文引注体例几个部分,本着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的方针,对文献的引用格式及常见的文献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网络文章等的引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英文、法文、德文、日文文献的引用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引注手册在行业标准化方面具有引领作用,是关于法学文献引注规范的一本重要工具用书。
法制网讯 记者蒋安杰 10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主办,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承办,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中国知网和《法治社会》杂志社协办的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法学期刊引领与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研讨会在广州举行。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的会员、理事及相关专家、学者和数据单位代表共两百余人参加会议。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厅级专职委员谢文练、暨南大学党委书记林如鹏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义坤教授和暨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刘颖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文显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他希望研究会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学术规范建设,在繁荣法学研究、培养学术新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尤其在面对当下新形势、新任务时,法学期刊的建设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教授受常务理事会委托,作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16-2017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会上表决一致通过车丕照当选副会长,并增补了常务理事和理事。《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周汉华教授和暨南大学刘颖教授分别作了题为《人工智能与法学研究》和《电子商务立法的方法与模式》的主题报告。周汉华指出,现代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他通过引入法律领域的人工智能,阐明在司法领域改革中的信息化利用,并举例说明了人工智能在我国法律领域的几点试用。他针对人工智能作品对法学杂志的挑战,提出了三个问题:首先,人工智能是否具备从辅助工具发展到自主创造的能力?其次,知识产权的问题,即人工智能是否有版权?谁是权利人?第三,人工智能是否有发表价值,如何判断独创性?刘颖指出,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在身份管理、电子支付中创造了全新的概念与规则。刘颖最后列举了联合国、中国和韩国电子商务法等三种不同立法模式,通过对比指出中国的多合一的方法与世界上的方法完全不兼容,立法模式缺乏科学性。《清华法学》主编车丕照教授以《法学期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引领》为题作了发言,对期刊引领作用的快慢问题作了详细的评述。车丕照指出,期刊引领的大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的那样,法学学科建设存在几点问题,其中尤以我国法学理论基础研究薄弱为甚,对此,法学期刊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应用法学》主编蒋惠岭以《法学期刊对司法改革的促进与引领》为题发言。他说,近十年来,就司法改革进行检索,从2007年开始有67篇,到了2013年、2014年之后就有121篇,到了去年都有200多篇,今年至今也是150多篇。总体来说,对司法改革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现在的情况是:有精品但是出不来规模,有实务但缺乏升华,有见解但缺乏深刻,有对策但很少被采纳。建议法学期刊在引领司法改革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四点:首先,要发挥好法学期刊的启蒙和引领作用;其次,要运用丰富的资源促进司法改革理论成果的升华并促进司法改革的进步;再次,要完善评价机制,发挥法学研究期刊的纠偏作用;最后,要以期刊成果来保证理论与实务话语权在司法改革中的平衡。《法学家》副主编杨建顺教授以《论法学期刊引领学术规范及价值追求》为题作了发言。他指出,法学研究的发展是一个指挥棒,与我们的评价机制息息相关。如果法学期刊只看利益,就成了学者评职称的工具,论文与法学期刊之间良好互动的关系需要大家一道共筑。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社编审林士平教授以《法学话语的更新》为题提出了法学话语体系的更新。他认为,法学话语体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方法、语境,媒介、话语效果、演说方式也是法学会研究的对象,此外,还可以从话语的内容体系、转移体系、语言共生体系来进行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姚建宗教授认为,引领是个有意思的话题。首先是政治引领,其次是思想引领;第三是学术引领,主要包括学术规范和操守;第四是规范引领,就是说要讲根据,内容要经得起检验。
第 1 条 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1.1 凡是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业内周知的知识无须引注,平常的意思无须引用他人的话。1.2 节制使用原文引用;除非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尽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1.3 注意保持正文流畅,避免过度引注。第 2 条 文献来源真实、相关、权威2.1 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引用。引用他人观点应当准确,不得曲解。2.2 同一问题有多种相关文献的,优先引用与论证关系最密切的文献。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论述优于简单论及该问题的文献。2.3 同一内容有多种文献来源的,应当选择权威文献。有纸质出版文献的,不引用网络、电视资料。同一文献有多个来源的,一般引用最初刊发的文献,不引用网络或者其他介质转载的文献;原初文献为外文或者古籍,能够找到并阅读的,应当查找并引用原初文献,不使用转引。2.4 文献有修订再版的,一般引用修订后的版本,先前版本与论证主题更为密切相关的除外。第 3 条 引注信息准确、完整、简洁3.1 已出版文献的引注信息,原则上从原文原著。图书的作者、名称和出版信息(如“修订版”“增订版”“第×版”),以版权页为准。3.2 引用文献信息应当完整,包含被引文献的基本要素,尽量方便读者查核。文献信息标注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引注体例并结合文章主题、写作对象和论述需要酌定。第 4 条 引注信息的排版4.1 注释内容采用页下注,另有规定的除外。4.2 引注符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可以带圆圈或者六角括号,也可以不带。对论文作者的介绍、翻译作品的译者注,可以使用其他符号,以示区别。4.3 引注序号,文章建议每篇连续编码,图书建议各章(篇)连续编码。第 5 条 引注符号的位置5.1 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子末尾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5.2 对句子中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标点之前;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第 6 条 引文的编排处理6.1 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删除部分内容,删除的地方使用省略号;为了强调,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对部分文字加上着重号或者变换字体;为便于读者理解,作者对引用内容可以用夹注的方式作出解释。做删除、强调或者解释处理时,应当清晰区分被引原文和作者评注,避免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6.2 大段引用,或者有其他情况作者需要特别强调的,引文可以独立成段,变换字体,整段缩进编排。如果引文只有一段,段首不再另行缩进。第 7 条 文中图表的注释7.1 对文中图表的来源或者内容的注释,可以采用页下注,也可以置于图表下面;置于图表下面的,不与其他注释连续编码。7.2 图表来自其他文献的,出处宜以“图形来源”“图片来源”或者“表格来源”引出;图表系作者自制但图表数据来自其他文献的,出处宜以“数据来源”引出。第 8 条 夹注的用法8.1 文中夹注古籍引用常见古籍经典中的语句,出处又相当简短的,可以在正文中使用夹注,以代替页下脚注。夹注一般只标书名和篇名,用中圆点连接,用圆括号括注,紧随引文之后。8.2 文中夹注外文正文中提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和重要术语,一般读者不熟悉或者容易误解的,第一次出现时,在正文中夹注外文。众所周知的外国人名、地名和术语,在论述中并不重要的术语,不夹注外文。人名、地名、术语涉及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正文或者脚注中专门辨析、说明的,不使用夹注。较长句子不使用夹注。8.3 文中夹注页码不鼓励在一个篇章中频繁、密集引用同一文献。对特定书籍和文章的专门介绍、评论、商榷,确需多次引用的,可以在适当说明后,在正文相应位置用括号夹注页码。第 9 条 引领词的用法9.1 “见”和“参见”直接引用原文的,由于使用引号,足以识别是直接引用,一般省略引领词“见”。概括引用的,使用“参见”引领;在引用意图清楚的情况下,也可以省略“参见”。9.2 “又见”和“另见”同一文献有不同出处,需要互相印证的,可以用“又见”。正文中叙述一个观点,脚注援引该观点的出处,同时提及其他作者的相关文献,可以用“另见”。9.3 “转引自”作者没有找到原初文献并予以核实,只是转引他人的,用“转引自”;作者已经查找、核实原文的,直接引用原文,不用“转引自”。9.4 “载”文章来源于期刊、报纸、网络以及独立作品组成的文集,文献来源前标注“载”。第 10 条 多个文献的用法10.1 同一注释包含多个文献同一注释中包含多个同类文献的,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用分号隔开。同一注释中包含中外文文献的,结尾句号使用最后文献的语种。10.2 同一文献多次出现对同一文献的引用应当适度;除对该文献的专门介绍和评论,一般不宜频繁、密集引用。同一文献在文中多次出现的,第一次出现时必须引用完整信息,再次引用时可以略写。略写文献时,一般应当写明前注序号、文献作者、文献名称,必要时标注页码。文献作者前不加国籍,标示文献性质的“编”“主编”等可以省略;作者为三人以上的可以只写第一作者,后加“等”;文献名称可以略写副标题。前后紧邻的两个引注,文献完全相同,而且没有其他文献干扰的,可以写“同上注”;所引文献是外文的,从该语种习惯,如“Ibid”。10.3 同一个文献多个来源同一文献有多个来源的,原则上只引用一个来源,即最早的出处。一些早期文献的最早出处一般读者不易查找,作者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同时引注该文献重印或者转载的信息。第 11 条 对文献的解释和评论除了纯粹的解释性脚注,引用文献的脚注也可以适当夹带解释或者评论。第 12 条 纸质文献的引用12.1 引用纸质出版文献,一般包括主要作者、文献名称、其他贡献者(翻译、整理、校对)、出版信息(出版机构和年份或者期刊期数)、页码或者章节。文献主要作者(包括文献的原创者及主编、汇编者等)写在文献名称之前,其他贡献者(包括文献的翻译者、整理者、勘校者等)写在文献名称之后。12.2 纸质出版文献的主要作者与作品之间,用冒号间隔;其他要素之间,用逗号间隔;同一要素的多个信息,用顿号间隔。12.3 引用文献的名称,包括文章标题,用书名号;栏目名称、丛书名,可视情况使用引号。引用文献应当用全称,不用简称。文献名称冗长的,第一次引用仍应写全称,再次引用时可以略称。12.4 图书的出版信息,包括出版社和出版时间。出版社名称应当完整,出版社之前不写所在城市。出版时间只写年、不写月。出版月份与讨论主题有关系的,可以写明月份。同一年不同月份出版有不同版本的,应写明月份。12.5 期刊名称用书名号。期刊的“社会科学版”“人文社会科学版”属于期刊名称的一部分,用括号注明,置于书名号内。12.6 期刊之外的其他连续出版物,一般标明主编或者编,书名后直接标注“第×卷”“第×辑”或者“第×卷第×辑”,并注明出版社和出版年份。12.7 引用会议文集、纪念文集或者其他专题文集中的文章,应当完整标注该文集的编者、书名和出版信息,以“载”字开头。12.8 报纸的出版信息,一般注明年、月、日;必要时,注明版面信息。新闻类杂志的出版信息,一般注明期次,必要时括注刊发时间。12.9 引用我国台湾地区文献必须遵守一个中国原则,不使用“国立”“中央”等表述,无法做变通处理的加上引号。台湾地区图书的出版年份写公元年。台湾学者自己出版发行的图书,没有出版机构的,可以只写“自版发行”。台湾地区期刊卷、期的标注方式从各期刊,年份用括号注明公元年。12.10 引用书籍或者论文特定部分的内容,应当标明页码;如果是概括提及书籍、论文,则不标页码。引用同一著作的几个内容不连续的页码,用“、”隔开;内容连续的页码(包括连续两页),用短横线-连接。页码数字置于“第”和“页”中间,“第”和“页”只写一次。第 13 条 引用非纸质文献13.1 引用非纸质文献的原则引用网络文献、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等非纸质文献,应当谨慎。除非绝对必要,不引用已经消失的网页。不得已而引用的,应当提供该网页曾经存在的证据,并如实说明该网页现已不存在。13.2 网络文献的引用引用互联网上的文献,引领词、作者、文章名参照前述做法。在作者和文章名之后,标明网站名称、上传日期和网页地址。13.3 博客、微信公众号的引用引用个人博客、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应当非常谨慎。没有特别需要,不宜引用;原则上,只限于引用原创文章。13.4 广播电视节目的引用引用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标明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栏目名称、播出时间;必要时,可以标明节目主持人姓名;可能的话,标明该广播电视节目在互联网上的链接。13.5 音像制品的引用引用CD、DVD等介质的音像制品,应当标明其名称、制作单位和发行时间。第 14 条 未发表文献的引用14.1 未发表文献的引用原则引用未发表文献应当特别谨慎。除了考虑论证的需要和文献本身的可信度,还要考虑文献的私密程度和当事人的处境,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伤害。14.2 访谈的引用引用访谈应当事先征得被访谈人同意并标明访谈的时间、地点或者方式。14.3 内部资料的引用引用未发表的工作报告、调研报告或者口头讲话,原则上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并适当注明文献产生、保管或者公开之时间、地点和方式。内部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引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原则上不得引用;确需引用的,应当对敏感信息做相应处理。14.4 会议论文的引用引用未发表的会议论文,一般应当经作者同意。如果会议论文明确要求“请勿援引”,则不应援引,除非得到作者特别许可。引用会议论文,应当注明会议名称、举办单位、时间、地点等会议信息;学术团体持续举行的年会,时间、地点可以从略。14.5 学位论文的引用引用已公开的学位论文,无须经过作者同意。引用时,应当标明作者毕业的学术单位、年份和学位层级。第 15 条 法律文件的引用15.1 法律文件的名称法律文件名称应加书名号。法律文件名称中的“试行”“草案”,以及刑法修正案的序号,应当视为法律文件名称的一部分,括注于书名号内。15.2 法律文件名称的缩写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省略,并无须特别说明。但文件名称中引用的其他文件的名称,不略写。法律文件名称较长,文中需要反复提及的,可以使用业内通用的简称。使用简称的,必须在该文件名称第一次出现时予以说明。法律文件的简称仍用书名号。15.3 法律文件的版本引用经过修改的法律文件,应当注明所引法律文件的制定、修改年份,除非正文已经交代或者根据情境不难判断。引用已经失效的法律文件,应当予以注明,除非正文已经交代或者根据情境不难判断。15.4 法律文件的条款序号为使行文简洁,法律文件的条、款、项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序号中的括号省略。但法律文件名称中的条款序号不得改为阿拉伯数字。原文引用法律文件的,引文中条、款、项、目的序号一般从原文。15.5 法律、法规、规章的引用援引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条文,一般只需提及法律的名称和条文序号。引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性质的决定,应当标明决定机关、决定名称、决定时间和会议届次。援引法规、规章的条文,参照法律。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标明该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年份。15.5 规范性文件的引用引用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日期。文件号中的年份加六角括号。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包括制定机关的,制定机关在书名号内;否则,制定机关放在书名号前。15.6 立法说明的引用引用官方的立法说明,应当标明报告人、报告名称、报告场合和报告日期;必要时,可以用括号标明报告人的身份。15.7 官方会议决议的引用引用官方会议决议,应写明决议名称、决议机关和作出决议的时间。15.8 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引用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中文版本,视情况加国别(国际组织名称)和年份。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加书名号,约定俗成的简称除外。国别或者国际组织名称一般置于书名号之前,但国别或者国际组织名称是法律文件名称一部分的除外。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中文版本,必要时可以括注外文。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特定译本,一般应当注明译者和出版信息;引用国际公约的官方文本,不需要注明译者和出版信息。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条文序号原则上用阿拉伯数字,款、项依习惯用数字或者字母。外国法律增订条文“之一”“之二”,不改为阿拉伯数字。15.9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文件的引用引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文件,应当根据情境注明“我国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对于台湾当局及所属机构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名称,应当根据情况做变通处理,无法做变通处理的加引号。第 16 条 司法案例的引用16.1 援引案例,优先考虑援引裁判文书。引用案例包括案例名称和案例来源;必要时,可以加上裁判时间。16.2 案例名称一般不加引号。在叙述过程中提及的广泛流传的非正式名称,加引号。16.3 裁判文书一般应注明审判法院、文书名称和案号。审判法院用全称,案号中的年份加圆括号。16.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一般只标注发布机关、指导性案例的序号,并用括号标注发布年份。第 17 条 外文文献的引用17.1 引用外文文献的原则引用外文文献应遵循该种文献的通行体例,并照顾中国读者的知识结构,慎用简称。17.2 中文文献优先引用相关外文文献有中文译本的,原则上引用中文译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已经过时、翻译质量不够理想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合引用的,可以不引用中文译本。17.3 外文文献的翻译引用外文文献,一般不做翻译,直接使用外文;必要时,可加以解释或者评注。翻译外文著作时,原文注释中的文献一般不做翻译;注释中的说明性、评论性文字,应当翻译。17.4 外文文献中的人名人名中姓和名的次序采用“名从主人”原则,即尊重作者自署的方式。外国人名,原则上写全名;特别冗长的姓名,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可以略写。17.5 异体汉字的写法中、日、韩、越文中的异体汉字,容易出现乱码的,可以使用中文简体字替换。第 18 条 与引注有关的论文部件18.1 论文标题标题应直观、贴切反映论文主题,力求简洁、通顺。原则上不用三重标题。标题内容不用脚注说明,需要说明的信息宜在正文中说明;作为题注的作者介绍、项目信息、致谢等内容除外。18.2 论文摘要摘要应客观反映文章核心内容,言之有物、连贯顺畅、独立成篇。摘要可以摘录文中字句,但不宜大段重复论文段落。摘要不使用第一人称(如“我认为”),忌带主观评价(如“具有开创意义”)。学术论文的摘要,以200~300字为宜,不分段;论文篇幅较长的,摘要字数可以稍多。硕士学位论文的摘要可以稍长,一般不超过800字(以一页A4纸为宜),建议分段;博士学位论文的摘要一般不超过1600字,分段。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论文摘要的字数有要求的,从其要求。摘要不用脚注。18.3 关键词学术论文摘要之后,附关键词3~5个。关键词部分以“关键词”字样引导,后加冒号。关键词应当标示论文的核心主题因素。不使用过分特别、其他研究者不会想到的语词,也不使用过分普通、没有识别度的语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不带引号、书名号。关键词之间留两个字符(一个汉字)的空格,或者用分号隔开。18.4 作者介绍论文作者介绍,应当标明作者的工作单位和学术头衔(职称、学历)。作者学历,一般只写最高学历,可以具体写上学位授予单位。合作作品,宜在作者介绍部分说明各自分工或者参与情况。作者介绍可以置于页下脚注位置,也可以置于论文摘要和关键词之后。采用页下脚注的,用星号*标明;有多位作者的,一一说明,但只标记一个星号。18.5 项目说明论文系课题项目成果的,可以注明课题项目的支持机构和项目名称;有项目号的,可以同时标明项目号。刊发的论文与课题项目应当有关联性。同一论文的项目支持机构原则上只写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18.6 作者致谢作者以外其他人的贡献,可以适当声明。致谢应当客观、诚恳、简约。18.7 参考文献如有需要,文后可以附上论文写作的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较多的,可以按文献类别、语种、作者姓名顺序、发表时间排列。法律专业图书可以分别做参考文献、案例索引、术语索引(或人名索引)、图表索引。———————— 本文来源于「法学引注手册」,该引注体例由35家法学期刊、出版社、法律数据库联合制定并由中国法学会期刊研究会推荐使用,以期推动法学论文和书籍引注体例的规范化。本文摘编了较为常见的引注规范,未尽事宜,请详见原书- 示例 - 1.引用图书的基本格式为:2.引用已刊发期刊文章的基本格式为:3.引用网络文献的基本格式:4. 引用学位论文的基本格式:5.引用法律文件的基本格式:6.引用司法案例的基本格式:7.引用英文报刊文章和图书的基本格式:- 完整的引注规范,请详见 - 法学引注手册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编本引注手册由多家法学期刊、法律图书出版单位共同起草制定,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使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执笔,内容包括引注的一般规范、中文引注体例、外文引注体例几个部分,本着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的方针,对文献的引用格式及常见的文献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网络文章等的引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英文、法文、德文、日文文献的引用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引注手册在行业标准化方面具有引领作用,是关于法学文献引注规范的一本重要工具用书。
文章 |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来源 | 麦读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这是一个学人应该做的。法学期刊也要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政法论坛》不能登社论某一个领导人讲话。甚至我告诉大家,今年五四青年节的时候,温总理视察过中国政法大学,他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对于《政法论坛》的封二封三刊要不要登温总理视察政法大学的问题,我说不行,这不是学术活动。如果你说温总理视察了政法大学的某个国际研讨会,那肯定要登的。我们很关注温家宝视察政法大学,但要有距离。我们不是不登温总理的讲话,但是我们级别还不够呢!我们可以转载,但我想也别转了。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和学术,在国外这不是个大事,而在中国,引用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讲,不要过分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的时候,可能不太利于法学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法学家中有的人,对某些敏感的问题,特别喜欢直白的表达,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套用解释学的话来讲,不在乎你说什么,只在乎你怎么说。说什么不重要,重要是你怎么说。你说“中国要实现多党制”“要搞三权分立”。这样讲是不行的。我们对三权分立也可以谈,关键在怎么说。一句话,中国的法学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很重要。最后结语一句话,希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能够支持我们《政法论坛》,讲得不好。谢谢各位!
未来网高校频道7月3日讯(记者 杨子健 通讯员 张容)近日,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教授在法学顶级期刊《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上发表论文《论我国“特定区域”法治先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现了一些较为发达的“特定区域”,这些特定区域对法治建设有更高的需求,却遇到了诸多法律上的瓶颈,也由此影响了这些特定区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在《论我国“特定区域”法治先行》一文中,王春业教授认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特定区域经济的超前发展需要法治的先行作为支撑,同时,只有法治的先行才能促进特定区域经济的快速和高质量发展。他提出,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对特定区域所在地的省、市权力机关直接的精准立法授权方式,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突破或变通上位法,制定适合特定区域发展需要的地方立法。《中国法学》是法学类的顶级期刊,2019年复合影响因子为13.061,是法学类复合影响因子最高的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