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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发布梦之队

《“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发布

  中国青年网海南博鳌12月12日电(记者 谢东樱)正在此间举行的2017中国企业家博鳌论坛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合作编制的《“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正式发布,旨在为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深度交流、增进互信铺路搭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在发言中指出,“从我们的初心和使命出发,中国贸促会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贸易摩擦和纠纷。”中国青年网记者谢东樱摄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4年多来,中国与相关国家精诚合作,但各国投资环境的复杂与差异,逐渐成为制约“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推进的一大瓶颈。刘超表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多数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各国在法律体系、市场准入、行业监管、金融税收安排、进出口管理、环境劳工保护以及投资争端解决等领域存在巨大差异。然而,开展全面、系统的法律尽职调查,对于我国大多数走出去的企业而言,仍存在经济上和操作上的困难。  《“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旨在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有关外商投资、贸易、税收、金融、土地、劳工等问题的实用法律信息,为区域内投资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这套研究报告包含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印度、匈牙利等64个国别,将陆续出版,并继续拓展到更多国家。  2016年,中国贸促会依托贸促系统800多家分支机构,整合国内外法律专家资源,利用和国际上200多个工商会的密切合作关系,启动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项目工作。“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是一项公共服务工程,中国贸促会将在这套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国别法律研究力度,不断丰富国别商事法律服务内涵、拓展国别商事法律服务平台,并在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的支持下,将研究成果在第一时间推向社会,最大限度服务工商界“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刘超指出,未来中国贸促会将进一步拓展商事法律服务体系,重点开展“一书、一库、一中心、一机构、一组织、一委员会”六大工程建设:一书指一整套“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报告,一库指外国法国际法查询咨询系统,一中心指贸促会在十一个自贸区建立的服务中心,一机构指已经建成的100多个预警机构,一组织指贸促会推动建立的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一委员会指贸促会与各国代表性工商组织签署的商事法律合作委员会。他说,“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我们永远在路上。”  据介绍,中国贸促会作为具有65年历史的中国最大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双打领导小组等机制成员单位。

谢赫

博士发多少论文才有毕业资格?从40所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来看

读硕士和博士都需要发表论文来获得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这种论文被称为“资格论文”,但是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学科对于资格论文的要求也各不相同。硕士和博士对于资格论文的要求也不相同,硕士资格论文许多学校要求公开发表省级以上刊物就行,最严格的基本上也只要求发表一篇核心期刊。而博士则要求非常严格,大多数博士都被要求至少发表两篇核心期刊才能达到毕业要求,核心期刊是最低的,还要看发表的是SCI/EI还是国内的CSSSCI期刊,另外CSSCI中又分为来源期刊和扩展版期刊之分。资格论文这一规定在大学惯行了几十年的制度,尽管反对声不断,却愈演愈烈。从十几年前大学一般要求发表1~2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即有资格可能获得学位,到近几年大学普遍要求发表2~3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才有资格可能获得博士学位。发表资格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前置程序制度涉及学生、教师、大学、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四方主体,尽管学生、教师群体反对强烈,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沉默中立态度下,大学作为这一制度的获益者理所当然地大力推行。毕竟从学术系统来说,衡量博士是否有毕业的资格就要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虽然这逐渐变成一个僵化的指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在最新的一期中发表了一篇《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法理分析 ——以40所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院校为例》的文章,这篇文章统计了40所大学法学博士的资格论文要求,具体如下:(注:表中C刊指CSSCI来源期刊,C集指CSSCI集刊,C扩指CSSCI扩展版。权威刊物、重要核心期刊、A级、B级,等等,均由学校具体规定。)从表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大学对论文篇数要求超过2篇,半数以上学校以CSSCI来源期刊等级作为资格论文考核的中心评价因子,40所大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差距巨大,排名第一的、发表资格论文难度最高的东南大学与排名末尾的、发表资格论文难度最低的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有很大差距。通过对比各院校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难易程度排行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18年公布的第四轮法学学科评估结果,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难度排名倒数的5所院校分别是中国海洋大学、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但这4所学校在2018年的法学学科评估结果分别为B+、A、A、B+,表现十分突出。可以得出结论: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难度高低与学校法学学科实力的强弱、教育质量好坏并不必然存在直接联系。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法学学科评估结果应当与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难易程度成正相关性,而目前部分院校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难度畸高,与其大学排名、学位含金量不成正比,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数据来源,部分选自:张颂昀 龚向和,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法理分析 ——以40所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院校为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年第8期

人类悲之

法学考研除了五院四系,这两个学校,性价比也超高的

在法考考研的双重压力下,很多后辈发现时间很紧张,选择考研院校的时候,如果考试的目标大学太高的话,有不能录取的风险,接下来就介绍一下法学考研除了五院四系,这两个学校,性价比也超高的。1、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是河南省有名的大学,是211大学之一,那个法律学院出生于1980年创立的郑州大学法律系,之后,成立了经济法科,与知识产权学院共同成立了现在的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拥有法学一级博士学位授予权、法学一级硕士学位授予权和法律硕士学位授予权,郑州大学是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考试,是汉姆省一所价格性能非常高的学校。接下来,前辈将介绍郑州大学大学院考试的基本情况。(1)考试科目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考试科目3有“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3个课程,考试科目4有刑法学和民法学。(2)考试题型考试题的类型是名词解释、简单的回答、论述(包括判例解析)。(3)参考书目1、法理学参考教材(以第一册为中心)《法理学》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项目重点教材)。法理学(第4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2、中国法制史参考教材(以第一册为中心,看三本法制史专业考生)《中国法制史》、曾宪义总编、赵晓耕副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中国法制史》、宋四代总编、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中国法制史》、张晋藩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宪法学(以第一版为主)《宪法学》、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项目重点教材)。4、刑法学(都很重要)《刑法学》,深受感动,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刑法学》,张明楷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5、民法学(以前以两本为主,民法专业考生看过)《民法》魏振日本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第7版;《民法》王利明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第6版;《民法总论》,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第5版。2、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也被称为知识产权学院,前身是1983年创立的深圳大学法律系,与深圳大学同步发展。深圳大学法学院拥有国际法学、经济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学、知识产权法等众多专业法学硕士学位的授予权,其中以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经济法三门专业著称,考生人数最多。前辈介绍一下深圳大学大学院考试的基本情况。(1)考试科目:深圳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课程分为法学基础和法学专业,法学的基础包括法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法学两部分。之前深圳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初试提供了真题,但是从2014年开始深圳大学法学院就没有提供真题。(2)标题形式: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的第一道试题主要是简单的问题、论述题、判例分析问题等,(但是,根据年龄的不同也有其他问题)(3)参考书目:深圳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考试第一次考试只提供考试大纲,不提供参考书,第二次考试只提供参考书,不提供考试概要。以上就是法学考研除了五院四系,这两个学校,性价比也超高的。

如土委地

法学院举办“SSCI期刊论文的写作与发表”学术讲座

贵大新闻网讯(法学院 简沛玉 报道|摄影 谢昌博)1月8日,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何天翔做客我校,为众师生带来一场题为“SSCI期刊论文的写作与发表”的学术讲座,由法学院教授孙志煜主持,法学院百余名师生通过在东校区逸夫楼法学院智慧教室及线上腾讯会议两种方式参加本次讲座。何天翔从期刊列表构成的理解、期刊选择以及投稿技巧三方面分享经验与方法。在期刊列表的构成上,何天翔指出可在JCR报告中查看各门类期刊的引证情况,追踪 SCI期刊列表变化,分析其整体构成和标准变化。在期刊选取方面,要对SCCI期刊种类进行划分,了解不同类别期刊的择搞流程与具体要求,有效进行期刊选择。在投稿技巧方面,首先要明确目标,根据标题和杂志介绍筛选出SSCI目录中与自己专业有关的期刊,了解期刊目标、往期发表、引注格式的要求。何天翔表示,论文写作是一个学习、模仿、超越的过程,要找准问题研究和发挥个人优势,并注意表达方式。对于投稿,要尊重编辑、重视评审意见,保持胜不骄败不馁的心态。在随后的交流环节中,法学院师生围绕英文论文中摘要和引言的不同功能、中英文论文写作的思路演绎、欧美不同类型期刊论文的写作框架及如何与学术期刊编辑沟通四个方面与何天翔进行深入交流。本次讲座,对提升法学院学术氛围、掌握新的研究方法、开辟新的学术研究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责任编辑:王书琴 实习编辑:张均】

花与棋

2020法学考研考情分析——郑州大学篇

1、郑州大学法学概况郑州大学法学院溯源于1980年成立的郑州大学法律系,为“文革”后全国首批恢复法学教育和拥有77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的高等院校之一。1985年在全国第一批设立了经济法专业,1988年组建经济法系。1994年法律系和经济法系合并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5年11月成立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与法学院合署办公。经过三十余载的薪火相传,学院学科门类和层次齐全,人才培养体系完整。法学学科是河南省一级重点学科和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和法律硕士学位授予权,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法学本科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同时,法学院是省级和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国家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培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法学院学术气氛活跃,对外交流广泛。已经与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美国、法国、英国、荷兰等国家和地区的十多所法律院校建立起了紧密的学术联系;先后多次举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先后来我院开展学术交流或被聘为兼职教授。同时,我院也已建立起了常态化的教师及学生海外访学和留学机制,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2、郑州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加试为非法学本科考生复试科目)3、郑州大学法学初试参考书目(1)《刑法学》,高铭暄,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2)《刑法学》,张明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3)《民法》(2017年8月第7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4)《民法》(2015年1月第6版),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民法总论》(2017年8月第5版),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6)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 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7)《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8)《中国法制史》,曾先义、赵晓耕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9)《中国法制史》,宋四辈主编,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0)《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11)《宪法学》,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12)《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4、郑州大学法学硕士初试专业课科目、试卷结构及分值(1)试卷分数及考试时间两科满分均为150分、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2)答题方式闭卷、笔试(3)试卷内容结构本试卷主要题型有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含案例解析)(4)试卷题型结构849刑法学民法学(150分)名词解释:6小题,分值不定简答题:6小题,分值不定论述题:1-3小题,分值不定621法学综合(150分):名词解释:6小题,每道题5分,共30分简答题:6小题,每道题10分,共60分论述题:3小题,每道题20分,共60分5、郑州大学法学院近五年复试分数线*法律硕士19年涨幅情况具体分析根据近几年的情况,原本郑大法硕法学、非法学的历年复试分数线基本都与国家线持平的。但至去年,非法学暴涨30分,着实将郑大法硕推上了今年的风口浪尖,特分析原因如下:(1)试题风格变化;(2)19年考研热度大幅提升,全国考研人数增加,分数线合理上涨;(3)全国竞争压力变大,大批学生不敢报名校,盯上了一批地方综合性一流大学。回顾考研历史,由于人流往来主导的分数波动不在一例,但终归是会回到基准线附近,预计明年的郑大非法学分数线将有所回调,备考郑大20法硕的学生还是应当综合自身需求及能力出发,不必太受惊扰,建议将目标定在国家线10+以上,一方面稳妥起见,另一方面利于复试以及后续奖学金设置等安排。6、郑州大学法学院历年报录情况2019年*截止2019/5/15,郑州大学2019年报录情况官方仍未公布,后续公布结果将在红果研郑大法学院群中告知分享讨论,也欢迎大家进群讨论:983711209。7、郑州大学法学院历年报录比对比*16-17年由于没有拿到报名人数,无法将报录比在图表里体现,但17年的一波扩招毋庸置疑是影响了18的报名人数的,而18反弹的态势完全是来自于17扩招之后18又缩招的原因。因此可见,如果不是因为招生人数的大幅度变化,报录比其实是稳定在一定区间内相对稳定,且甚至有所下跌的。故可以认为,如果20年招生人数不大改的情况下,郑大依然是风险性价比相对较高的法硕目标院校。

此谓真人

「重磅新书」监察法大咖秦前红主编《监察法学教程》正式出版

法律出版社出版 定价/89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宪制变革,重构了我国的宪制架构,势必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监察法》总结固化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若干经验,将改革决策者的政治决断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与迅速展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比,监察理论研究不足、可供研究的现实样本有限、监察规则供给短缺等问题,给国家监察法治的研究带来了巨大挑战。本书试图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实施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尝试提供一种关于监察法的总体性理论解说。但此种尝试究竟价值如何,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秦前红本书由国内多位对监察法研究保持长期关注且研究成果颇丰的学者协力编撰而成,以监察权的运行为主线设计逻辑体系,主要满足高等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学习监察法的需求,同时兼顾监察实务部门掌握监察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体系的需要,力求做到表达简明平实、线条清晰、篇幅适当。本书坚持法治理念和原则,保持政治敏锐性,不回避、不纠缠争议问题,尽量采纳通说,直面监察制度运行的实践,紧密结合监察实践已有的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析理,培养和训练学生观察、分析监察法现象,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本书强调监察法学的学术意识与实践功能,突出原理与经验的探讨,力求完整地体现“原理—规范—现实”的部门法研究思路和方法论体系。既仰望星空,又脚踏实地,监察法学的研究才能行稳致远。作者阵容秦前红: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宪法基础理论、司法制度和国家监察制度等领域研究。朱福惠: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中国宪法原理、监察法与检察制度等领域研究。杨解君: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能源法与环境法、法理学与宪法学等领域研究。周刚志: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主要从事宪法、文化法、财税法和监察法等领域研究。喻少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副主任(副院长)。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流动人口权利救济和监察法研究。叶海波: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大学法学院监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监察法和党内法规等领域研究。庄 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姚 锋:湖南大学期刊社副编审。主要从事文化法等领域研究。李俊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苏绍龙: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基础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目 录绪 论 第一编 监察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 监察法概述第一节 监察法的概念第二节 监察法的特点第三节 监察法的功能 第四节 监察法律关系第二章 监察法的渊源第一节 宪法第二节 法律第三节 法规和规章第四节 司法解释第五节 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章 监察法的原则第一节 党的领导原则第二节 集中统一与权威高效原则第三节 监察全覆盖原则第四节 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第五节 人权保障原则第六节 监察法治原则第七节 配合制约原则第二编 监察法的历史与发展第四章 境外监察法的历史与发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北欧国家议会监察专员模式第三节 英美国家议会监察模式第四节 新加坡独立监察机关模式第五章 我国监察法的历史与发展第一节 古代中国的监察法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监察法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监察法第三编 监察机关和监察范围第六章 监察体制第一节 多元监察体制及其流变第二节 多元监察体制的问题与挑战第三节 一元专责监察体制的确立第七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官第一节 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第二节 各级监察委员会第三节 监察官第八章 监察对象第一节 监察对象的确定标准第二节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第三节 其他有关人员第四编 监 察 权 限第九章 监察权限概述第一节 党政合设合署改革的法理内涵第二节 中国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事项第十章 预防腐败第一节 域外预防腐败制度第二节 中国预防腐败制度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一节 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权的法理内涵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第十二章 监察调查第一节 谈话、询问与讯问第二节 留置第三节 查询、冻结、调取、查封与扣押第四节 勘验检查、鉴定与技术调查措施第五节 通缉与限制出境第十三章 监察处置第一节 政务处分第二节 问责第三节 移送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与监察建议第五编 监 察 程 序第十四章 监察程序概述第一节 监察程序概况第二节 监察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规范监察程序的重要性第十五章 监督程序第一节 监督职责与监督程序第二节 廉政教育程序第三节 监督检查程序第四节 监督程序与调查、处置程序的衔接第十六章 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程序第一节 问题线索的管理程序第二节 问题线索的处置程序第十七章 立案程序第一节 立案条件第二节 立案权限和程序第十八章 调查程序第一节 调查程序的整体要求第二节 调查措施的执行程序第三节 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第四节 调查取证工作第十九章 留置程序第一节 留置措施的启动和监督第二节 留置措施的期限和权限第三节 留置措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第二十章 处置程序第一节 监察处置的结果与分流第二节 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第三节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第四节 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第五节 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第六节 提出监察建议第七节 对违法所得的处置第八节 移送审查起诉第六编 监察监督、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一章 监察监督第一节 监察监督的理论基础第二节 监察监督的原则与类型第三节 监察监督的类型和方式第二十二章 监察救济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监察救济机制第二十三章 监察法律责任第一节 责任主体第二节 责任事由第三节 责任类型编辑:法评媒

未尝有罪

2020年全国法学教育年度新闻正式揭晓

近日,2020年法学教育年度新闻正式揭晓。本次年度新闻评选面向全国法学院校和相关媒体征集出24条候选新闻,由法学教育领域专家、相关媒体代表作为评委,经专家评审、媒体投票等流程最终选出。据了解,中国政法大学自2005年携手全国主要法学院校首次举办全国法学教育年度新闻评选活动,多年来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评选展现各法学院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服务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取得的成就。2017年开始,该评选活动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联合“立格联盟”共同主办。法学院校积极成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机构研究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正式揭牌成立。该中心是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成立的第一家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是国内经党中央批准首批10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机构”中第一个成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的单位。2020年12月20日,华东政法大学举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理论研讨会,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推进和提升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华政基地建设,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2020年12月31日,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了《关于成立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的请示》。此外,2020年11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西北政法大学成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中国政法大学承担的“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重大课题结项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并发表重要讲话,委托交办“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重大课题。中国政法大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学术担当意识,集全校之力、汇学界之智,高质量完成了课题研究任务,交出一份“中央满意,学界认可”的合格答卷。课题报告坚持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从理论上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来源、实践基础和逻辑体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着力创新发展党的法治理论。课题报告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系统提炼法治建设的中国理念、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2020年4月30日,在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在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母机”,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广大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引导广大青年人才参与实践,认识国情、了解社会,受教育、长才干,不断拓展青年人才的发展平台和路径,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学院校全面深入参与民法典编纂等立法及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历史时刻。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人大法学院专家学者全面深入参与民法典编纂等重要立法工作,为民法典体系重大变革及民法典各编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完善提供了大量立法建议、思想资源和理论支持。由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出品的民法典公益系列讲座——“民法典开讲”,从2020年5月28日至6月3日,连播12场,观看人次突破了1000万。《民法典开讲》一书即在此基础上整理而成。全书旨在面向党政干部、社会大众,全面解读民法典对人们生活的意义和影响,共十二讲。中国政法大学、“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人民网、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制网、央视频发挥各自资源优势,自2020年6月9日开始联合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清华大学法学院自2020年6月16日起隆重推出民法典系列公益直播活动,多角度全方位阐释民法典内涵,为推动中国民法典的国民教育贡献清华力量。王晨在北京部分高等院校调研时强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晨2020年11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部分高等院校就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调研。他强调,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深刻、论述精辟、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研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用以指导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以更大力度扎实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调研期间,王晨先后来到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观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成果展,与师生代表座谈。同心战“疫”三校说“法”“五校连枝”六校法学名家首推在线公益讲座,法学院校积极行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020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联合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携手战“疫”说“法”,为疫情防控贡献“法治智慧”。中国政法大学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攻坚期,法治是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三校共同推出《同心战“疫”三校说“法”》专题,旨在集合3所学校的法学人才优势,对战“疫”期间发生的真实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普及法律知识,营造清新、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履行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2020年2月16日21时许,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四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几乎同时发出了“五校连枝!今天,我们一起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加油!”的文章,随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也以“五校连枝!我在武汉接收来自‘政法高校’的祝福”文章予以热切回应。在这场波及全社会的战“疫”中,全国五大政法院校以多种举措、各种途径,展现出了属于自己的“英雄本色”,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为了满足疫情防控期间法科生对学习专业知识的强烈需求,帮助各市场主体正确应对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疫情下的突发法律问题,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13位法学名家于2020年3月5日携手推出“法学大家公益系列讲座”,通过教授加平台面向全国免费直播。据悉,这是六校法学名家首次联合推出在线法学公益讲座。服务全面依法治国《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20》《全球治理指数2020报告》《国家治理指数2020报告》陆续发布2020年10月18日上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在北京举行《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新闻发布会。“中国司法文明指数”(ChinaJusticeIndex)是国家“2011计划”和“双一流”建设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开发的一种法治量化评估工具,为全国各地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可供自我对照的“镜子”。2020年12月13日,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在上海发布《全球治理指数2020报告》。报告由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与中国外文局当代中国与世界研究院共同完成。全球治理指数由“机制”“绩效”“决策”“责任”四个部分和各项具体指标构成,旨在通过对全球数据的采集与测评,客观衡量和反映世界189个国家对全球治理的参与和贡献度。同月,研究院在上海发布《国家治理指数2020报告》。该指数旨在通过对世界各国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客观评价全球192个国家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2020年12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在京发布《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20》。报告指出,6年来被评估城市的平均得分整体呈上升趋势,在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些核心环节和关键要素层面进步明显,彰显出地方政府依法治理意识和水平的不断提升,但同时在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深水区。法学教育创新联盟在天津成立2020年6月17日,天津大学举行首届中国高校法学教育创新研讨会暨天津大学法学院复建五周年座谈会,发布《法学教育创新联盟成立倡议书》,法学教育创新联盟正式成立。该联盟由全国若干知名法学院校发起,面向所有有志推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改革创新的高校开放,旨在建设成为全国高校探讨法学教育机遇挑战、共享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经验的平台。未来,联盟高校将探索交叉融合的法学教育新模式,在法学的研究方向和专业设置上根据时代要求研究新内容,让高校法学教育和前沿科学技术接轨,培养复合型人才;将依托现有平台,强化实践教学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探索主题式实习,更加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10名法学“生力军”获评“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座谈会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在京召开,10名“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和20名提名奖获得者受到表彰。这10名“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均是近年来活跃在我国法学界的“生力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作出了突出贡献。他们是:华东政法大学王迁、北京大学车浩、中国人民大学杜焕芳、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洪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柏峰、浙江大学胡铭、武汉大学秦天宝、清华大学聂鑫、中国政法大学栗峥、最高人民法院梁凤云。“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是我国法学领域的重要奖励项目,由中国法学会组织举办。该活动旨在发挥导向激励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推动优秀法学人才脱颖而出,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队伍。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共建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12月下旬,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签发《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建中国政法大学的意见》(教高函〔2020〕9号),决定共建中国政法大学。根据意见内容,部市双方通过建立共建协商机制,定期组织工作互访交流,研究提出共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国政法大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园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领导与支持。第三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举行第三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2020年10月2日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论坛上发表视频致辞。“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于2000年首次举办。本届论坛上,来自牛津大学、耶鲁大学等国外大学法学院和国内法学院校的院(校)长与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围绕文明转型时期的法学教育等进行交流。浙江大学:“机器人律师”展现人工智能魅力2020年12月4日晚,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阿里巴巴达摩院语言技术实验室、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共同举办的“法‘智’未来:法律人工智能挑战赛”在浙江大学举行,该比赛是我国首个法律合同审查人机挑战赛。从比赛结果来看,值得关注的是,人机组整体高于机器组,机器组整体高于人类组。D组带队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汪凌萍说:“比赛中,在AI审查后的基础上,我们再作疑难问题的处理,两者协作可以大大提高合同审核等法务工作效率。”浙江大学校长吴朝晖表示,面对以智能化为核心驱动力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与第二次机器革命的叠加融合进程,法学将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区块链等颠覆性科技的加持下,加快创新范式的转型,在主动应变中迎来发展的黄金时代。浙大联合达摩院在国内率先举办法律人工智能人机挑战赛,不仅将为人机协同开展合同审查等法律实务处理提供新的启示和思考,也必将以人工智能赋能法学发展的一小步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步。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荣获第五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金奖2020年11月22日至24日,第五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全国赛终评举行,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众里‘询’他千百度——北京大学法律咨询志愿服务”项目脱颖而出,荣膺金奖。据了解,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采取“线上与线下联动、定点与流动结合”的模式,致力于为普通民众提供免费而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针对常见民事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普及法律知识、增进法治认同。“七五普法”以来,协会共开展校内定点咨询逾600次,在北大周边7个社区设立“流动普法咨询站”为居民提供“家门口”的法律咨询服务逾150次,累计接待案件咨询1400余例。多种线上渠道全年有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当事人在受案48小时内可得到完整答复。首届“未来精英杯”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颁奖仪式在京举行2020年12月20日,第一届“未来精英杯”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颁奖仪式暨第二届大赛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大赛于2019年8月举行启动仪式,初审共收到来自全国高校的论文1875篇,超过2000名青年学子参赛,最终确定特等奖1名、一等奖6名、二等奖9名,三等奖24名、优秀指导奖3名和优秀组织奖5名、优秀奖30名。会上,大赛组委会秘书长、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屈茂辉发布《法科学生写作能力分析报告——基于第一届“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的分析》。报告显示,从获奖作品来看,法律本科学生表现出较好的写作能力,思想敏锐。研究议题相当多元,涵盖面广,紧跟时事。报告同时指出,许多学生在学科素质和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基础知识掌握不牢,解决实践问题能力不足;阅读视野有限、同质性严重,不同院校学生在读大致相同的文献,学术视野不开阔;写作技巧粗疏,对于写作规范较为陌生;问题意识不强,宏观把握和微观分析能力都有待提高。

介绍信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2019年《法治蓝皮书》司法公开亮点纷呈

央广网北京3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今天(28日)联合发布2019年《法治蓝皮书》《四川法治蓝皮书》《珠海法治蓝皮书》,内容显示,司法公开亮点纷呈,司法公开迈上新台阶,蓝皮书也指出了亟待改进之处。2019年《法治蓝皮书》认为,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深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完善,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的共识。加强了公开的顶层设计 2018年,最高法出台了多部关于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司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把司法公开提升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要求审判流程公开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司法公开的顶层设计日益完善。加强统一公开平台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先后建成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公开四大司法公开平台。2018年四大平台都有长足进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起,全国法院的审判流程信息应当统一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该网已经实现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完全覆盖,成为司法公开的又一亮点和名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公开平台的做法有助于统一审判执行信息的公开标准,也方便公众和当事人由统一网站、入口查询法院相关信息,避免其在各法院网站平台查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网站不好查找等的问题,实现了上一个网站、查遍全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信息的目标,提升了司法公开的集约化水平,大幅提高了公众查找信息的效率。司法公开形式不断创新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全新的司法公开形式,如官方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及微信小程序等,并将其与传统网站公开结合,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公开形式。浙江法院开发微信小程序“浙江移动微法院”,利用微信的强大用户群,拓展小程序的使用群体,将司法公开从门户网站延伸到当事人的手机端,使得司法公开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更加受当事人欢迎。裁判文书公开成效显著2018年,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逐渐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共识。裁判文书反向公开工作逐步受到重视,大部分法院在门户网站公布了裁判文书工作相关规章制度,部分法院尝试裁判文书公开的定期通报制度,裁判文书公开成果不断显现,以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论文数量不断增长。信息公开方式更加人性化评估发现,2018年全国法院网站建设越来越能够体现以人为本,体现当事人的需求导向。有的法院直接在门户网站上提供了诉讼费的计算公式,有的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主动公开一些当事人需要的实用信息,如大要案信息、司法鉴定文书和司法拍卖公告等,还有的法院为特殊当事人提供便利,81家法院中,有56家都有辅助视力障碍者浏览网页的字体放大或者语音播放功能,占69.14%,大大便利了视力障碍者获取司法信息。主动公开意识不断增强 主动扩大人员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司法改革相关信息、主动公开审判执行相关信息、主动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和投诉功能。不少法院主动扩大公开范围,将当事人关注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廉政监督员、职能部门领导及干部、人民陪审员以及鉴定机构的名册等信息、司法改革相关政策、最新做法、改革成果以及审判执行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2019年《法治蓝皮书》指出,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仍然存在以下方面问题:一是裁判文书公开细节仍需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运行缓慢、响应时间过长,裁判文书公开事项不符合法律要求,裁判反向公开仍然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网站友好性有待进一步提升。2018年法院门户网站浮动窗口增加,有的法院主页上的浮动窗口甚至多达4个,严重影响网站浏览的体验性。三是执行公开仍有提升空间。执行公开对于提高执行工作威慑力,规范执行行为都意义重大。但是评估发现,全国法院执行公开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在执行指南、执行查询服务、终本案件公开、执行曝光、执行惩戒公开、执行举报这六项二级指标中只有执行指南和执行举报这两项得分率超过50%,其余几项指标法院公开少、内容不完整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司法改革关键信息公开尚显不足。评估发现,虽然各地法院司法改革公开的意识逐渐增强,设置司法改革专栏的法院越来越多,但是整体上司法改革公开信息少,特别是关键信息公开不足。五是各地法院公开水平参差不齐。评估发现,前十名和后十名法院司法透明度的分差在持续拉大,先进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越来越扎实,相反,部分法院对司法公开工作不够重视、网站管理松懈、司法公开工作停滞不前。《法治蓝皮书》指出,全国法院在推动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不少亟待改进之处。各级法院需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大幅提升司法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推进建设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形成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新格局,促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从理念上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尽快制定司法公开的标准,加快统一公开平台建设,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司法公开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拓展司法公开渠道。

出怒不怒

2020年CLSCI法理学论文发表情况(218篇)

近日,中国法学创新网对2020年22种CL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了统计并根据学科分类。自今日起,本网将陆续推出相应学科发文统计,并向法学法律界同仁公开征求意见。如对论文分类有异议,请致电或发邮件至中国法学创新网。联系人:侯老师,电话:010-66188522;电邮:zgfxcxw@163.com截至今日,除《中国刑事法杂志》第6期尚未出刊外,2020年22种CLSCI来源期刊共发表论文1931篇。今日推送法理学、宪法学,敬请广大法学法律界同仁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来源:法学创新网

徒友益散

从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的知产论文中,我发现了这些问题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