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考研中的热门专业。广义的法学专业包括法学(学术型)硕士和法律专业学位硕士(俗称“法律硕士”),这让很多考生弄不明白。为此简单介绍法学学科的内涵,并分析一下法学(学术型)硕士与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的区别。法律天平1、法学学科内涵及学科范围(1)学科内涵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这里的“法”通常包括不同内涵。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从空间角度说,包括本国法、外国法、国际法;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国内法和国际法;从运行的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 、具体法和抽象法、书面上的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律与银行2、学科范围(一)法学理论。该专业是以正义价值为主题、研究适用于各部门法的理论框架、一般原理和原则、基本概念等的基础性学科,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和总结。(二)法律史。该专业是研究与介绍人类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从而总结历史经验,传承法律文明的学科,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历史借鉴。(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该专业是以宪法、行政法及其现象、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可以为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提供理论指导。(四)刑法学。该专业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规定的学科,为国家的刑事法治建设服务。(五)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该专业是研究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民商法理论和各种民商法法律制度的学科,为我国民商事立法、司法和律师事务提供理论指导。(六)诉讼法学。该专业是研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强制执行法、仲裁法、公证法、司法制度等内容,以程序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的学科。(七)经济法学。该专业是研究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责任体系等基础理论以及反垄断法、财政金融法、税法等具体制度的学科。(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该专业是以环境、资源和生态方面的法律、法律现象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研究从法律上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新兴、边缘学科。包括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国土开发整治法等内容。(九)国际法学。该专业是相对于国内法学的学科,主要包含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十)军事法学。该专业是以军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为军事法治建设服务。(十一)知识产权法学。该专业是以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为研究对象,涵盖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内的一门新兴学科。法律顾问3、法学(学术型)硕士与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的区别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些考生不清楚法学(学术型)硕士与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的区别。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法学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法学门类下设的一个一级学科,专业代码为:030100;法律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一个类别,包括“法律(非法学)”和“法律(法学)”两种,领域代码分别为:035101和035102。(1)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报考条件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是平行概念,而法律硕士又包含了两个下位概念: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很多考生总是弄混,特别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明白到底自己能不能报考法学硕士,不明白的请认真阅读如下文字,这段文字是最权威的解释,也是最正确的解释!1 )本科是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报考法学硕士,也可以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但是不能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2 )本科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包括法学硕士,也可以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但是不能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也就是说,不管本科是法学还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都可以报考法学硕士!(2)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区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学硕士的区别主要是,法律硕士偏重于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硕士偏重于理论研究能力的培养。如人大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具体的区别如下:第一,法律硕士收费要高于法学硕士,且公费比例远远低于法学硕士。人民大学的法学硕士培养是在北京本部,而且只要是考上了法学硕士的考生,均免学费!获得一等奖的考生每个月还有很多的补助!而法律硕士(法学)每年的学费是20000元,外加住宿费!奖学金的覆盖面很小。第二,考试难度上。相对于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说,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难度会小,但是含金量也相对小。第三,在授课形式上和内容上,法律硕士采用大班额授课形式,与本科上课模式基本一样;在内容上,基础性知识和细化的知识并重。法学硕士的授课形式与法律硕士一样,只是在内容上细化的知识更多一些。第四,在就业上,由于有些用人单位和政府机关招考公务员时,明确要求只招收法学硕士,特别是有些法院招考会限定为法学硕士的某某专业。因此,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法学硕士找工作要比法律硕士更容易,法学硕士比法律硕士“吃香”。4、择校指南中国法律教育界的扛把子“五院四系”,即:“五院”是: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现在华东政法大学),“五院”发展到今天,仍属于单科性的政法类大学。“四系”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现在均已改为法学院,成为所在大学的“重量级”学院,下面列举部分详细了解一下:(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法学家的摇篮”,成为引领法学教育的重镇、凝聚国内优秀法律人才的平台和沟通中外法学交流的窗口。1998年,人大法学院在全国高校系统中第一个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并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朝阳大学创办于1912年,当时被誉为“中国最优秀之法律院校”,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上享有“北朝阳,南东吴”、“无朝(阳)不成院(法院)”的美誉。人大法学院法学院形成了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是全国首批获准在法学一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博士点和硕士点覆盖了全部的二级学科。拥有国家级重点一级学科(含所有二级学科)1个(法学)、国家级重点二级学科4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含全部博士学位学科点)。拥有1个本科专业(法学),1个第二学士专业(知识产权),1个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点。(2)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是我国最早设置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学科之一。北大法学理论教学科研力量雄厚,长期以来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1988年,在首批国家重点学科评选中,北京大学的法理学和国际法学被评为两个国家重点学科;2001年,北京大学的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与刑法学成为国家重点学科。2007年,北京大学的法学成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的刑法硕士点是我国最早的刑法硕士点之一,从1978年开始招收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1年起招收博士研究生。北大刑法学科师资力量雄厚,储怀植、张文、刘守芬等老一辈刑法学家和陈兴良等中青年教授组成的强大师资阵容为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高级刑事法制人才的培养以及立法的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法柱广场(3)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学科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1908年创办的湖北法政学堂。1911年辛亥革命后改为湖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26年武昌中山大学成立,1928年改组成立国立武汉大学,法学院都是其中的重要院系。当时先后云集燕树棠、王世杰、皮宗石、周鲠生、梅汝璈等一大批著名法学家,办学声誉影响海内外。1979年恢复法律系,1986年成立法学院后,先后有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知名民商法专家马俊驹教授、知名国际法专家余劲松教授、曾令良教授出任系主任和院长。经过三十多年的恢复重建与发展,法学院已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一方重镇。法学院于2003年获批国家首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有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国际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宪法与行政法学),1个博士后流动站。2008年获批湖北省重点一级学科,其中国际法学获批湖北省优势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为湖北省特色学科。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际法研究所、环境法研究所)。参加了国家“211工程”1—3期的建设;国际法所作为牵头单位被批准为“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项目和法学院获准国家“985三期”正在建设的项目。中国唯一一个体育法学博士点建成并在2009年开始招收博士生。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点于2011年底成功获批。(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是在原法律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骨干学院。长期以来,我院坚持“学术立院、人才强院、特色兴院、依法治院”,经过全院师生不懈努力,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等方面取得了突出贡献。法学院承担多项国家和省部级法学研究项目,科研成果丰硕;教师参与多部国家法律法规起草和审议工作,多位教师受邀参加中央各部委、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重大法律问题论证工作。法学院院现设5个博士专业、5个硕士专业和1个本科专业,下设9个教学科研机构、38个学术研究中心,已成为我国理论法学和公法学教育研究的重镇。其中法律史学和行政法学在国内具有顶尖的学术地位和一流的科研教学水平。法学院现有教职工101人,其中专任教师87人,教授34人,副教授38人,讲师15人,博士生导师46人,硕士生导师119人。教师中有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资深专家,海外留学归来的学者,精通实务与理论的实务部门专家,以及一大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中国政法大学(5)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是在1998年学校院系调整中,由原法律系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诉讼法教研室、原刑事司法系部分教师组建而成,原名法学三系,2002年更名为法学院。目前,学院下设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四个教研室,拥有刑法和诉讼法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位点。法学院现有共有专职教师96人。其中,博士生导师23人,硕士生导师66人;正高职称26人,副高职称37人,50岁以下专职教师全部具有博士学位。在专职教师中,除了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吉林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内著名高等院校的法学博士外,还有来自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韩国等海外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本身在西部的综合实力就证明了它在全国法律界的地位。重庆5、就业去向趋同 部分单位更青睐法学硕士(1)公务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参照公务员执行的单位):参加公务员考试,进法院、检察院,可以选择一些报名条件要求是法律专业研究生的岗位,在研究生在读期间除了增加自己的专业素养之外,注意公务员考试的备考复习,毕竟能够考上公务员,工作相对来说会比较稳定,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工资、待遇都会有保障。很多地方的法官、检察官的招聘要求是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司法考试;但是招聘书记员对于专业限制要求较少,具体要求看各地考试公告。(2)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主要做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性较大的工作,金融类法务、法律顾问、风险管理、风险审查类的工作,压力较大,薪酬水平也较高。在考上研究生后,千万不要以为万事大吉了,如果选准了自己未来的就业方向,具体的就业岗位,那就要趁着在读的时候花费相应的时间去钻研金融学方面的知识,可以考虑继续考注会,在研二、研三实习的时候就可以选择金融类公司实习去磨练自己,让自己在毕业的时候成为专业领域的资深法律人才。(3)律师事务所:法律人就业一般来讲最先考虑到的就是进律师事务所做律师,想做律师,首先必须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左右可以取得律师证。在律所工作接触到的都是实际的案子,可以有效的把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在这个过程中能学到很多书本上没有的东西,也很能提高个人能力。相比于一些本科生,和非名校法硕,名校法硕毕业生更有希望进入知名律所。律师这个工作是拼技能与经验的,也需要自己不断的在专业领域深入学习,随着年龄与经验的增长,律师会越来越吃香,工作起来会更加顺手,工资收入也会大大增加。(4)公司法务:公司法务主要是起草、审核各种业务相关的合同,处理公司面对的各种法律纠纷,处理好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风险评估和把控体系,制定规章制度。(5)高校、继续深造:法硕考博的比较少,但是有相当大的难度。毕竟法律硕士培养主要是为了实际的应用,与实际的工作岗位相结合的,走学术的很少。(6)其他工作:法硕对于一些同学来说,与读其他的文科类专业没有什么分别,只是想增加一个研究生学历,毕业后可以从事很多其他的工作,比如编辑、法考培训师、自己创业等。
目前法学这个学科的热度一直在上升,特别是在相关方面提出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实践之后,法学的就业前景一下子明朗起来。很多人希望能够在研究生阶段考一个与法有关的专业。不过,由于法学专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同大学培养模式与学科设置也大不相同。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学相关专业(包含法律)的研究生,是对所有学科开放的。不管在本科是什么专业,都可以通过考试考取研究生。这个领域内的研究生包括法硕与学硕。法硕指的是法律硕士,偏向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法硕本身又分为法本硕士与非法本硕士,所谓法本,指的就是本科专业为法学的大学生。法本硕士的培养期间为两年,非法本硕士的培养时间长一些,为三年左右。培养要求为:(1)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案例)能够自觉地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2)较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3)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进行事实调查与取证。(4)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5)有起草法规的一般经验。学硕则指的是法学硕士。它的研究方向比较深入,一般分为经济法、民商法、国际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领域。学习深度较高。一般就业方向为律师等相关职业。还有一些名额会由法院等相关部门提供。一般来说,法学硕士比较难考,但是法律硕士同样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兴趣报考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应该尽量提前准备。
#三大体系#人工智能的相关概念已越来越为法学研究者所熟知,但也引致一定批评。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研究者缺乏相关计算机专业知识,难以深入研究此类问题;二是此类问题并非一个真正的法学问题,而只是一个具体的现象。仔细思考即可发现,这两类批评意见均不能成立。对于第一类批评而言,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但并不研究技术本身。诚然,在研究技术引发的问题时,虽然技术本身的知识非常重要,但远远没有达到需要精通技术的程度。以知识产权为例,绝不能认为法学研究者因没有理工科背景,而无法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才是法学研究的对象。因此,法学研究者只需要知晓技术与对应法律问题之间的逻辑联系,而无须考察技术本身。又以人格为例,法学关心的仅仅是自然人、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法律关系。历史上,法人人格拟制说、法人人格实在说的争论,也仅仅是关于法人意思表示的形成方式的争论,而绝不会去研究自然人的脑科学构造或法人的“精神世界”。也正是对这一问题的误解,才导致许多人错误地从人工智能的“智慧”出发,倒推论证其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事实上,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本身即可分为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以及法律问题的人工智能化两大议题。在本质上,只有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才是法学研究的对象。而需要深厚人工智能技术知识支撑的是法律问题的人工智能化。其实质上是人工智能问题而非法学问题。典型如法律人工智能的构建,即通过计算机科学与逻辑学的方法,将法律代码直接转化为计算机代码,致力于实现“莱布尼茨之梦”,构建出人工智能时代的“自动售货机式法院”。这些问题本身属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技术建设,不属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在这类技术建设中,法学研究的方向只能是智慧司法与法治理念的矛盾、现行制度的冲突、新型制度的构建、法律风险的防范等问题。对于第二类批评而言,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究竟是一种类型化的法学问题还是具体现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智慧法学”“数据法学”“网络法学”等新兴学科的价值和意义。早在20世纪末,网络法历史上即存在著名的“马法之议”。有学者认为,网络法实际上毫无意义,如果关于网络可以存在网络法,那么便可得出关于马也存在“马法”的荒谬结论。这一见解与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第二类批评高度吻合。然而,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互联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数据处理、信用评分等法律问题的重要性日益显著。网络法也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研究范畴与研究范式。在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法的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向人工智能。以“机器学习”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对“不学习”的法律制度构成了颠覆性的挑战。智能算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如通过“算法合谋”形成垄断,利用“电子产品动态定价”技术进行“大数据杀熟”,通过数据挖掘与还原技术掌握用户的“数字人格”等。此外,人工智能算法还可能出错,如将普通人错误标注为犯罪嫌疑人、将旅客错误标注为恐怖分子、将“无家可归者”错误标记为“乞讨者”等。然而,现行法律却难以一一回应这些问题,出现了法律的功能危机。对此,甚至有学者宣告了“法律的死亡”。同时,人工智能也被称为“智能利维坦”。对此,有学者提出了“数字人权”为代表的“第四代人权”。正是在这些独特的议题上,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逐渐走向了成熟。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必须避免落入“科幻法学”的误区。与关于技术现状的“科技法学”不同,“科幻法学”充满了文学的色彩与丰富的想象。其常以各类著名科幻小说为对象进行想象、分析和论证,如阿西莫夫的“机器人法则”就常被提及。《银河帝国》《2001太空漫游》《仿生人会梦见电子羊吗》《三体》等经典科幻作品已经成为部分法学家的研究对象。然而,科幻想象并不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如果要研究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是不是也可以研究火星殖民的法律?甚至进而是不是可以研究哈利波特系列“魔法法学”“玄幻法学”“奇幻法学”?显然,这是无比荒谬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必须注意避免此类假问题,应坚持从人工智能实际应用所产生的现实法律问题出发,深入研究智慧社会变革中真正的法律问题。综上,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中呈现的法学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未来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相关问题的研究,既非“蹭热点”的时髦,亦非虚无缥缈的想象,而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事业。(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青年基金项目“人工智能致害责任:法理基础、致害类型及归责路径研究”(19YJC820014)阶段性成果)(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韩旭至相关阅读: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修辞与想象人工智能助力现代治理多维审思人工智能现象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1、郑州大学法学概况郑州大学法学院溯源于1980年成立的郑州大学法律系,为“文革”后全国首批恢复法学教育和拥有77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的高等院校之一。1985年在全国第一批设立了经济法专业,1988年组建经济法系。1994年法律系和经济法系合并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5年11月成立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与法学院合署办公。经过三十余载的薪火相传,学院学科门类和层次齐全,人才培养体系完整。法学学科是河南省一级重点学科和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和法律硕士学位授予权,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法学本科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同时,法学院是省级和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国家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培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法学院学术气氛活跃,对外交流广泛。已经与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美国、法国、英国、荷兰等国家和地区的十多所法律院校建立起了紧密的学术联系;先后多次举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先后来我院开展学术交流或被聘为兼职教授。同时,我院也已建立起了常态化的教师及学生海外访学和留学机制,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2、郑州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加试为非法学本科考生复试科目)3、郑州大学法学初试参考书目(1)《刑法学》,高铭暄,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2)《刑法学》,张明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3)《民法》(2017年8月第7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4)《民法》(2015年1月第6版),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民法总论》(2017年8月第5版),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6)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 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7)《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8)《中国法制史》,曾先义、赵晓耕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9)《中国法制史》,宋四辈主编,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0)《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11)《宪法学》,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12)《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4、郑州大学法学硕士初试专业课科目、试卷结构及分值(1)试卷分数及考试时间两科满分均为150分、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2)答题方式闭卷、笔试(3)试卷内容结构本试卷主要题型有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含案例解析)(4)试卷题型结构849刑法学民法学(150分)名词解释:6小题,分值不定简答题:6小题,分值不定论述题:1-3小题,分值不定621法学综合(150分):名词解释:6小题,每道题5分,共30分简答题:6小题,每道题10分,共60分论述题:3小题,每道题20分,共60分5、郑州大学法学院近五年复试分数线*法律硕士19年涨幅情况具体分析根据近几年的情况,原本郑大法硕法学、非法学的历年复试分数线基本都与国家线持平的。但至去年,非法学暴涨30分,着实将郑大法硕推上了今年的风口浪尖,特分析原因如下:(1)试题风格变化;(2)19年考研热度大幅提升,全国考研人数增加,分数线合理上涨;(3)全国竞争压力变大,大批学生不敢报名校,盯上了一批地方综合性一流大学。回顾考研历史,由于人流往来主导的分数波动不在一例,但终归是会回到基准线附近,预计明年的郑大非法学分数线将有所回调,备考郑大20法硕的学生还是应当综合自身需求及能力出发,不必太受惊扰,建议将目标定在国家线10+以上,一方面稳妥起见,另一方面利于复试以及后续奖学金设置等安排。6、郑州大学法学院历年报录情况2019年*截止2019/5/15,郑州大学2019年报录情况官方仍未公布,后续公布结果将在红果研郑大法学院群中告知分享讨论,也欢迎大家进群讨论:983711209。7、郑州大学法学院历年报录比对比*16-17年由于没有拿到报名人数,无法将报录比在图表里体现,但17年的一波扩招毋庸置疑是影响了18的报名人数的,而18反弹的态势完全是来自于17扩招之后18又缩招的原因。因此可见,如果不是因为招生人数的大幅度变化,报录比其实是稳定在一定区间内相对稳定,且甚至有所下跌的。故可以认为,如果20年招生人数不大改的情况下,郑大依然是风险性价比相对较高的法硕目标院校。
编者按历史是人类最好的老师,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并多次引用传统文化中的经典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这启示我们,法学与史学、法治建设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传承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学研究应如何从史学中汲取营养?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史学的实践意义和独特价值?本期刊发的3篇文章,围绕上述话题展开探讨。 法学与史学,都是哲学社会科学中的重要学科。法学主要研究当下,它是研究法律及其实施的学科;史学主要讲述过去,它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学科。法学和史学拥有许多共同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二者都建立在事实、材料和证据之上。这种共同点使法学研究可以从史学中汲取丰富营养,这体现为:历史材料让法学变得更为厚实、历史观让法学变得更有灵气、历史方法让法学变得更加成熟。历史材料让法学更为厚实史学研究的重要贡献是为其他学科提供了丰富历史文献资料。对法学而言,史学研究提供的史料,不论是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物,都构成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比如,刑法研究就大量利用了史学界整理推出的中国古代文献资料,如《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宋刑统》(吴翊如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以及《折狱龟鉴译注》(宋代郑克著,刘俊文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等;而刑事诉讼法学和法医学研究,大量参考利用了《刑案汇览》《驳案汇编》《刑部加减档案》等中国古代大型判例汇编,以及《洗冤集录》《无冤录》等诸多历史上的法医检验成果。我们的民法研究不仅参考利用了《唐律疏议》等中国古代法典,而且参考借鉴了历史学家张传玺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整理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等判例文献。在民法理论研究方面,过去我们一般把民法的起源追溯到古罗马法,然而最近考古学界和历史学界的研究成果表明,不仅古罗马法受到古希腊法的直接影响,而且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民法,都得益于公元前18世纪前后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法律文化的滋养。例如,古希腊、古罗马法关于民事主体、商业交易、契约订立、财产转让、债务纠纷处理、法律行为的程序保障等,都受到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等成文法典的深刻影响。法律史研究利用史学研究成果就更多了。不仅使用史学家所整理出版的传世文献,如《尚书》《左传》《商君书》《韩非子》《唐律疏议》,以及收录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中的一些律学著作,如清代王明德撰《读律佩觿》等,而且还大量利用近年考古出土的各种文献和文物。比如,在1975年以前,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和研究,涉及秦代部分都语焉不详。即便如杨鸿烈、陈顾远、仁井田陞、泷川正次郎等著名中、日法律史大家,对秦律的论述也无法深入。而撰写了一代名著《九朝律考》的程树德,虽试图梳理、复原已失传了的唐朝之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但也只能溯及到汉律,也是苦于没有秦代法律的史料。当时,我们对秦代法制的了解仅止于零星传世文献记叙的“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明法度,定律令”“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以及秦律“繁似秋荼,密如凝脂”的特点。然而,到底怎么个“一统”“皆有法式”,怎么个“繁”“密”?无法进行探讨。而1975年之后,由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让人们看到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法律以及其注释书原貌,大大扩展了法史学者的眼界。经过考古学家的艰辛整理、释读、研究,秦代法律研究的局面为之一变,而今,我们大体知道了从秦代的国家行政管理法令到田土、婚姻、家庭、继承、户籍、环境保护、治吏以及财产交易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这样,之后所有的中国法律史教学都有了可靠范本,秦代法律的研究得以深入展开。历史观让法学变得更有灵气历史观是人们认识和看待历史的方式。经过史学界长期努力,目前至少有三个观念即事实观、发展观和进步观为学界普遍接受,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哲学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带来了活力和灵气。第一,以事实说话,有一说一。这一观念,对法学研究同样重要。例如,关于中国古代《法经》真伪的学术争论,为什么至今没有停息?原因正是受史学的事实观的影响。根据《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七国考·魏刑法》等传世文献记载,公元前5世纪末魏国相李悝比较各国刑法规定,编撰了《法经》(既是法典,又是法学著作),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但由于一直没有得到考古出土文献的印证,所以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始终不承认中国古代曾经颁布过《法经》。事实观在法学研究中的贯彻,一方面凸显法学研究的忠诚度,另一方面也使法学研究增加了许多争论和辨异,为法学研究增添了许多色彩和灵气。第二,史学研究强调任何事物都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发展的。例如,不同时期的法典对一些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接受程度和评价会有所不同,甚至完全相反。在研究任何一个法律问题(制度)、法律人物、法律事件以及法学作品时,都要以历史的眼光,而不能用现代人的眼光和思维来看待和评价。因此,必须用综合多元的观点,来分析研究法律问题。在我国的民法研究中,不少学者苛责中国民法典的迟迟不能出台,认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3个月内就完成了,苏俄1922年《民法典》也只用了几年时间,即使历经磨难、几次难产的1898年《日本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也只花费了十几年时间,而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过去了近70年,我们仍然没有能够完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这种观点,忽视我国历史传统和民法典编撰的历史背景,否定历史发展的复杂性,是没有坚持发展观的表现。第三,世界、社会都是在进步的,是在累积地发展的。这一观点应用于法学研究,会带来观念和认识的更新。比如,清末薛允升写了一部著名的书《唐明律合编》,将唐律与明律进行比对,褒唐律贬明律,而实际上是批判当时的大清律例。有不少法学研究者赞同薛氏的观点。但如果按照进步的历史观,仔细研究唐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就会发现薛氏的观点至少是片面的。因为虽然自唐以后,中国各王朝越来越专制集权,但就立法技术、法典体例、法律规定的周密、法律规定与国家治理活动实践的接轨以及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注释、阐明等各方面看,大明律是超越唐律的,大清律例又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其稳定“律”,变动“例”,通过“例”的废、改、立适应社会生活变化,在法律治理国家这一层面上达到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最高境界。当然,人类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趋于进步的功能,即使专制集权的时期,实际上也在内部积累着对抗和摧毁专制集权的力量,到一定时候,在相应各种条件作用下,这一力量就会爆发,从而将其外壳摧毁,使社会获得发展,法律也是如此。历史方法让法学变得更加成熟史学为法学研究至少提供了四种方法。第一,文本解读。即传世文献的阅读利用。该方法的优点是不受时间限制,即使生活在当代的人,也可以通过流传下来的文本研究数百年前乃至数千年前的法律制度。其缺点则是容易忽视文本之外的研究史料,或者说容易忽视文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第二,社会考证。即从社会上搜集复原历史材料。这种方法涉及的内容比文本解读丰富复杂,包括历史上留下来的活动遗迹、出土文物、国家正式文本之外的文献资料等。该方法的优点除了研究不受时间限制外,还有研究结论更符合社会生活多元化的原貌,更加接近当时事物的真实状态,比文本解读更丰富多彩等。其缺点是受考古出土成就的大小、历史保留古迹的多少、资料分布状况等的限制,而且史料来源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第三,民族调查。即对某些具有“活化石”特征的民族(种族)进行田野、社会考察。该方法优点明显,因为对于现代人来说,在文本文献、考古资料、历史遗迹都极不充分的情况下,要对人类早期社会进行复原研究,利用这种保留了当时生活习惯的种族群体进行考察,是一种有效方法,英国学者达尔文撰写《物种起源》、美国学者摩尔根撰写《古代社会》,运用的都是这种方法。但该方法的缺点也很明显,即这种“活化石”特征的民族数量有限,而且即便找到了这样的民族,对其典型性、“活化石”特征中的制度和习惯的代表性与普遍性等,也需谨慎分析鉴别。第四,当事人访谈。即对亲身经历或接触过历史事件、人物和文献的当事人进行采访,通过其回忆再现以往社会生活原貌。这种方法虽然有许多缺点,如当事人可能因年代久远而记忆不清或记错事实,或可能因某种原因故意隐瞒、歪曲乃至伪造某些事实,或因许多当事人还健在而无法完全真实叙述一些事实等。但该方法的优点也显而易见。因为在研究离我们生活的时代并不遥远的一些人和事时,曾经亲身经历过、接触过当时事件、人物和文献的当事人的回忆,在得到其他相关资料印证的前提下,是具有较大可信度的。上述四种史学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极为重要,如果运用得当,可以推动法学研究更加成熟。比如,就文本解读而言,法学的各个学科,不只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法学,就是各个部门法学都可以使用。社会考证和民族调查,不仅对各个部门法的理论研究,如探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历史起源有重大价值,就是对部门法的立法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中国当前正在开展的民法典编撰工作,就离不开社会考证,即对当代中国社会民事、商事习惯的调查。当事人访谈对法学研究的意义同样不可忽视。例如,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曲折,而亲身经历过这一完整过程的当事人越来越少,对这些当事人进行访谈,以口述历史的方式将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记录下来,将是一笔巨大法律文化遗产,对于指导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具有宝贵借鉴意义。正是借助这一重要方法,华东政法大学从2007年10月开始,历时8年时间,组织博士生和硕士生奔赴全国各地,与500余名法学家进行访谈,整理出版了10卷、共600多万字的《中国法学家访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015年出版),不仅填补了中国当代法学研究的空白,也为学界留下一笔重要法律文献史料。(作者:何勤华,系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2019年,我们面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促动它们与法学研究相交融的一股势力;在这一年里,我们拔除芥蒂、冲破壁垒,越来越多的交叉法学研究得以涌现;在这一年里,我们正本清源、探索形上,那些试图回归元问题、元概念、元理论的研究已不再局限于理论法学领域,更多的人有勇气甚或能力开启建构一体化知识框架的尝试。在这一年里,我们目睹法典编纂时代的盛景,却又身处各类知识混杂的聒噪中:当我们渐趋突破哲思的重围,真正的教义学回归还会远吗?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是2019年法学学术研究最具热度的两个主题词。总的来看,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大致在三个路向上展开,分别是哲学取向的研究、教义学取向的研究与“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哲学取向的议论聚焦于人工智能对法律“人格体”的重构,它围绕着“人工智能是不是人或类人”的本体论问题展开。人工智能对法教义学的挑战必然缘于它的“是人”或“类人”化处置,否则,依靠普常的解释操作即可圆融。“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热度最劲,它不仅吸引了一大批实务观察者、从业者投身其中,更被借为法学通约至自然科学的一座桥梁,可从“计算法学”的兴起中窥得玄机。当然,批评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如刘艳红教授曾作出关于当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反智化”的论断,大多数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讨论也充溢着悲观情绪,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究竟应向何处去,还有待时间的澄清、拷问。至于“区块链”,它更像是一个“问题集”。它似乎不具有如同“人工智能”一般改变法学知识生产方式、自我构造方式的强大能力,只不过在社会事实层面为当下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一些新思路、制造了一些新困境、供给了一些新资源。我们同时应当敏锐地知觉到,这些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必然附带大量新兴权利的回应;或者说,这些新兴权利的功能和使命本就是为上述新兴知识体式的实证化“正名”或“背书”。于是,我们也能够发现,新兴(型)权利及其相关研究主题,在2019年的法学知识生产活动中,同样显要;涉及的脉向大致包括社会事实层面的新兴权利回顾与描述、新兴权利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实证化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的谱系勾勒与制度安排等。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在惯常的观念中,“交叉学科”研究属于“边缘法学”范畴,从知识论上讲或许如此;可是,若从2019年乃至近三年来的中国法学研究景况看去,得出的结论恐恰相反。无论是“领域法学”的自然勃兴,还是源于某种“零度化”的知识追求(如前文提到的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抑或是自有理念的学派竞合,都能够为这种背离于普常认知规律的“显学”作解一二。不过,当中自然存在值得鼓励的元素和片段。譬如,当下风头正盛的“社会理论法学”研究,其以“系统论法学”为基底,客观上起到了引入除教义学外的欧陆另一重要知识传统的补偿、衡平作用,更加在某种程度上将国内法理学界、理论法社会学界、宪法学界的青年研究主力整合起来,甚至将知识影响渗透、扩展至立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等领域和部门。之所以说它值得鼓励,却也不仅仅是其在知识传播、移植上的能效,更重要的是,它引导当下的青年学者找到了某种植基于共同体的“方法论自觉”。虽然从大的路向上判断,这种努力无法为中国原本法学知识的建构作出核心贡献,但能够对那些漫无目的的功利性议论起到阻却作用,继而接引至中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性提升”与“理性回归”。除此之外,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到底是法学知识“中心建构”完备后转向边缘的规律性结果,还是缘于我们对于法学知识生产类型的某种根基性错误认知?如果是后者,那么,接下来的道路将会是漫长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回归近年来,不少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开始关注法学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这种对元理论领域的充分关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宣誓了理论法学“可用性”。这并不是什么卑微的说辞,而是长期萦绕或深埋于理论法学从业者心头的一阵“隐痛”。张文显教授领衔的“法理行动计划”于2019年4月召开节点例会,基于前九次的积累(贯穿于各个部门法学,更涉及许多热点法学研究领域),讨论“法理的概念”这一元问题并形成“青岛共识”;而后于11月,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辨析“法理”与“法教义”的范畴界限,以澄清学界积久的、对于“法教义学”的误解。兴起于沪上、亦充分反映青年学者活力的自然法学研究共同体持续将这一影响放大,他们怀着“自然法研究复兴”于中国的雄心壮志,寻求来自哲学界、史学界、社会学界的资源扶助,与“古典之思”隔空对话,是为更加根本的元理论探索。至于部门法学,怀有精致教义学技术的民法学、刑法学界,也不再耽于发展更为细致却“末梢”的实践学问,而有志于回溯基础性概念。譬如,陈兴良教授著称“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实际厘清了刑法哲学与刑法教义学间的概念关系。再如,赵宏教授对“主观公权利”这一行政法基础范畴的历史追溯,彭诚信教授对权利冲突本质的探讨,房绍坤教授对个人信息的属性探源,施天涛、朱慈蕴教授等对公司社会责任性质的厘定等,这种之于部门法——不仅涉及公法,更涉及私法——研究的后设议论比比皆是。上述通达于理论法与部门法的“元”理论取向回归,或许源于相关学术运动的感召力,又或许是法学知识共同体臻于成熟的自为表现。但无论怎样,令人可喜的始终是思维的进阶:学人们不再沉迷于那些“急就章”式的研究中,也愿意进行更加富有挑战性和艰深的思考和知识作业,这必将导向中国法学学科在大历史框架中的良性发展与理性回归。未来研究的展望在2019年中,我们有面对新兴体式的茫然与欣喜,也有偏离正常轨道的惶惑与不安,更有身入艰深却郑重之领域的自省与自决;我们能够从中观察到那些有助于法学知识成长的可喜因素,却也不得不直面教义学在“法学知识总论”中的缺憾。如今,民法典编纂已经进入冲刺阶段,当民法教义学者为之激昂时,冷静地思考如何在民法典编纂之中、之后安放由此促生的、新的“教义学循环”,或许更有意义。正如前文提到的,我们一贯主张的原本法学(或称正宗法学)研究,到底是因为已在中国的学术土壤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而无需看顾、暂时被搁置了,还是因为我们自始便未揭开它的面纱,而根本不晓其为何物?答案多半可能是后者。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被用以佐证法学之科学性的现象便不难发现,研究者们既未通识科学品格,也不知晓此问题论域,更不了解“法学”本身是个什么样子;而总是转圜、受惑于各种具有审美吸引力的表象或“他者”之中,停不下脚步、抽不出身法,最终可能溺死其中。正确的做法,或者说,解决大家真正关切的“法学科学性”“摆脱法学幼稚病”等问题的做法是帮助中国法学研究重新走入教义学轨道;质言之,建构起关于法教义学的科学认知,树立起(狭义)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同一观念,抛弃将法教义学辖制于某一理论流派或思想阵营的偏隘观点,迎来其真正意涵,即其是对法学学科性质与知识品格的本体书写。尤其是对理论法学而言,既不要将法理学与法教义学相混淆,认为法教义学就是法理学或法教义学,或是法理学的某一支派;更不要简单地将法教义学等同于法解释学(法诠释学、法释义)、概念法学、规范法学等,继而将其“矮化”。要客观认识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与文学等“关于法学的研究”(study about law)的价值,并以此巩固持守作为“法学的研究”(study of law)的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这才是法学学者的立身之本、法学学科的未来发展之道!(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舒国滢 王夏昊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官方微信公众号cssn_cn
近日,法学生研究生两天被骗250万的消息引发热议,事件起源于一通电话↓据报道,今年7月底,法学研究生陈某向警方报警称自己在网上炒期货被骗250万元。警方调查发现陈某之前接到一个推荐股票的电话,并和对方相谈甚欢。然后就进入了直播间,对讲课老师的水平深信不疑。随后陈某将家里的房子卖掉,向亲戚借钱凑了250万跟着炒期货。可没想到一两天250万竟全部亏掉。对此,警方分析称,嫌疑人以不经意的方式在直播间中,把他们事后要使用的期货平台给引荐出来,然后嫌疑人窝点里的普通员工,在直播间中充当水军造势,吸引被害人对期货平台兴趣。陈某根据直播老师的推荐,买进卖出,自己期货平台的账户数额也越来越高。可十几天后,老师的推荐不再有效果了,推荐什么就亏什么,两天下来250万元就全部亏掉了。警方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最终在广州将这个团伙一举破获,抓获12名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9人,涉案金额两千多万。对此,不少网友提醒: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常见电信诈骗手段有哪些,哪几类信息别存手机里?......下面来告诉你来源:共青团中央
当今中国法学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强调法学研究要有问题意识。那么,如何确立问题意识?有人认为,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主要是指法学研究应当注重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强调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对策回应。这种理解突出了法学研究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而有一定道理,但并没有涵盖法学研究学术性、理论性强的另一面。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当建立在对问题、话题和命题这三个概念的区分和把握上,依照学术规律来展现法学的实践品格。具体而言,就是将现实中的某个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纳入法学的学术语境中去理解,将法律问题或现象概括、提升为一个有学术意义的话题,然后就这一话题提出新的学术命题并使用学术语言加以论证,从而增加知识总量和理论含量。通过这种方式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区分学术“科研”和“科普”,有效推动法学知识创新。我国法学界每年发表的法学论文数以万计,但其中不少论文的知识创见并不多。在某些所谓热点问题的跟风讨论中,文章数量持续增长,但知识总量未见明显增加。许多文章只是以文献引证的方式对已有知识进行普及和重述。向社会大众作学术知识的普及,自然是学者的重要使命,但通过自己的研究工作提出新命题、推动知识创新也十分重要。从这个角度说,判断一项研究是否有问题意识、一个问题在学术上是否重要,并不取决于讨论人数的多寡,而在于对这个问题能否形成新的学术创见。这样确立问题意识,有助于消除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发论文比快、拼多的浮躁风气,鼓励更多研究者沉下心来从事真正有知识增量的学术研究。“有问题意识”不同于“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做到有明确的研究对象不难,但很多研究对象明确的法学论文,实际上是对其研究对象方方面面的介绍和说明,缺乏一个将文章各部分贯穿在一起的新话题、新命题。一些作者只是为写而写,将“某某制度研究”变成“某某制度介绍”。避免这种现象,需要把研究对象放到真正的学术讨论中观察,关注前人对这一研究对象已做出哪些研究成果,尤其是有学术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从而减少学术重复生产,推动法学知识积累。确立问题意识,还应增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当今国际学术交流日益深入广泛,很多国外法学研究成果甫一问世便能得到中国学者的关注,国内法学研究者去国外学习交流的人数也不断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研究者的法学问题意识也受到国外学术的束缚。如果研究者以他国的制度背景、法律案例和法学理论作为评判标准和主要论据,对中国某个问题发表看法、展开论证,就容易提出偏颇结论。比如,西方的一些机构和学者致力于以其所设计的“法治指数”来评价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状况。如果将这些指数作为评价中国法治的标准,则显然不妥,因为这些指数的设计主要是基于西方国家法治背景,无法充分反映中国法治运行的一些重要特点。例如,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各种调解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西方法治评价中很少涉及。其实,法学知识生产受到不同国家文化背景、现实情况等的深刻影响,唯有从中国的法律问题出发,回到中国的实际语境中去概括话题、提出命题,才能打造具有自主性的中国法学,增强中国法学在知识和理论生产上的竞争力。(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刚刚结束的2019的研究生考试中,全国考研人数高达290万,比去年增加了50多万人,从这些数字中就可以体验出争夺的激烈,而可预计的是2020年的考研人数还会继续增加。而每一年的考研都是一场战争,区别在于每一次战争都会越来越残酷,考研比的是什么?是努力、效率、方法、信息、坚持、能力等等,在这里对考研的基本信息的了解是必不可少的,而本文是对法学考研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详细介绍。1.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联系与区别对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我想很多研友们在刚接触的时候容易将其混淆,其实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的硕士,法学硕士是学术学位的硕士,而专业学位注重实际和应用,学术学位注重理论和研究。而专业学位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培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也可以说是法律素养,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学术学位更多的是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面的培养和训练。从考试方面来看,法律硕士是全国统考的方式,就是专业课的考试卷全国都是一样的,是教育部统一命题和阅卷的,而法学硕士是每个学校自己出的命题。这样看法律硕士相对法学硕士更能从成绩上感觉到差距,谁强谁若一目了然,这样也显得更为公平一些。从选导师方面来说,法律硕士不需要太多麻烦,至少在录取前不用花费太多精力,但法学硕士的研究方向就比较多了,基本上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等等。2.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联系与区别按照学生本科专业来区分,只有本科专业也是法学(即下面13个专业: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的学生,才能报考法律硕士(法学),而本科专业不是法学的学生才能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的不同:报考法律硕士(法学)的同学,学制是两年,当然有个别学校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是三年。3.法律硕士中全日制法硕和非全日制法硕的区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都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不同的培养方式,全日制法硕的培养方式就是课程时间安排上与本科类似,只是所学深度不同,而且考取全日制法硕后,一般要转户籍和档案。而非全日制法硕的培养就是跟在职法硕的培养方式一样,集中学习或者周末学习,但跟以往不同的是,非全日制法硕毕业证和学位证都有,只是会备注上“非全日制”字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证书肯定含金量不一样,非全日制的证书的含金量不如全日制的含金量高,而且非全日制的学费会比全日制的学费高30%左右,这要视学校的具体情况而定,当然,非全日制考上的难度会比全日制的难度小,随着2017年的改革,非全日制法硕的含金量也大大提升,考试的试卷难度和国家线是与全日制是一样的,不过相比于全日制,难度还是比它低一点的。最后,上面所说的是让大家对法学考研方面的区分问题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学科的恢复与重建时期,二是专业法律学术的成长时期,三是研究方法多元探索的新世纪。在中国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一门政策学、价值学走向科学的法学的过程中,研究方法经历了从不科学到科学、从单一走向多元的嬗变。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恢复与重建之初,其还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束缚,“法学是幼稚的”(戴逸语)是学界公认的事实,而这个幼稚就突出表现在研究方法的简陋。注释是当时主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大多数法学论著均停留在注释法学(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法学”“法条主义”或“政法法学”)的阶段,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主要就是解释、宣讲当时刚刚通过的各项新的法律。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当时学者们编写的教材,基本上只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注解,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沿革等作简要介绍后,接着便按照刑事诉讼法条文的顺序,对其总则和分则的内容逐条加以释明,学理性的相关探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时的注释法学之所以被人看成是一种幼稚的法学,就是因为其没有理论,也没有深度,只有直白的语法和空洞的意识形态教条。这个状况令许多有识之士深感担忧,“不摆脱注释法学,就不能有成熟的法学”(江平语)成为当时大多数中国法学人的共识,于是许多有抱负的中国法学者开始试图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在这样的学术思想背景之下,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异军突起,成为当时最流行的研究范式。伴随外语教学的普及,出国留学人员的增加,大量外文文献被翻译过来,使20世纪90年代比较法研究空前繁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实践成为中国的参照,许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而从西方继受过来的自由、民主、人权等话语的广泛流行,使价值法学在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中十分盛行,学者们挥舞这些大词,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展开了猛烈的批判。这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规范研究,一方面,发挥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使许多西方“先进”的法律与司法理念在中国法律人中间得到了普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法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律的修订和司法的改革进行了社会动员,制造了社会舆论,提供了智力支持。比较法学开阔了国人的眼界,丰富了人们建构制度时的想象力;价值法学在思想启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人们接受了一些普适性的法治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律文本,就是价值法学在立法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它们对于提升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则有所不足,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试图把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简单地照搬到中国来,注定会失败。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很难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提供直接有效的建言。特别是价值法学,其所谓法学论文与政论文章区别不大,学者们的发言时常类同政客,其观点(特别是关于司法改革的)就有了激进、保守和折中的分野。由于拿不出科学客观的证据,许多所谓的学术主张缺乏充分而客观的论证,以致大家在许多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达不成共识,其给中国法律的修改和司法的改革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混乱。针对这种状况,在21世纪初,中国的法学家们进行了再次突围,在诸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类问题的指引下,法学研究范式有了新的突破:一是“社科法学”(大致包括理论社会学、经验社会学、价值法学、法经济学等)兴起,二是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在精进后以法教义学的名义再次登场(虽然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和教义法学在内涵上彼此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现在大多数人都喜欢不加区别地使用它们)。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出现了良性竞争、齐头并进的可喜局面,这使得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日渐多元化,法学逐渐变成一门大家公认的主流社会科学。问题决定知识和方法。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学科知识来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作为解释与研究问题的工具,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只存在使用是否恰当与对路的问题。只要恰当、只要对路,能解释和解决问题,那么就是好的知识和好的方法。法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实践的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对法律文本而言,采用解释学的方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是对路的、恰当的;而对法律实践而言,采用实证(抑或经验)的研究方法则是最为妥当和对路的。所以,注释、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均是法学研究的常规方法,它们各有优长,均有合适的研究对象和特定的用武之地,不能互相取代、厚此薄彼。步入21世纪,在中国各部门法学研究中最重大的事件就是实证研究(大致属于社科法学中的经验社会学范畴)的兴起,其与原来的法教义学、比较法学正在共同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样态。目前中国法学界的各大主流刊物都倾向于优先刊发实证研究的论文,以至于到了文章如果没有详尽的数据和精美的统计图表就几乎不可能发表的地步。实证研究,特别是其中的定量研究,提升了中国部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但也存在诸如碎片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类的问题,时常将局部微观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搞得很清楚,但对于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总体理论建构则十分不足,如何使宏观理论和微观经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克服碎片化的弊端,保存一个时代法制的记忆,正是未来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努力的方向。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法学日渐缩小了与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学研究的差距。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使全球学术资源实现了共时共享。如今国外学者的重要学术论著基本上是甫一问世就有了中文版,全世界重要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牵动着中国法学者们的神经,中国法学的发展越来越与世界同步了。今天,国内外双向的学术交流和互动已十分频繁,在越来越多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已可见到中国学者的身影,听到中国学者的声音,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和融入世界。但长期以来,我们是学习和拿来多于创新和贡献。时至今日,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仍然不足,属于中国自身的东西仍然不多,我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步人后尘、拾人牙慧的历史阶段。如何根据中国自身独特的实践经验,以中国的话语,贡献出原创性的思想和学说,是中国法学学者们面临的历史使命。(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永军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