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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投稿须经导师同意:并不是要“为难学生”抢银行

研究生投稿须经导师同意:并不是要“为难学生”

▲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截图“研究生发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否则无法评奖、评优。”近日,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的这样一条消息引发关注。据报道,吉大研究生院发布的这份文件《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管理的通知》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此外,该通知中称,研究生在学期间未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不得用于评奖、评优、申报各类项目和学位论文成果要求等。从强化导师责任、严格研究生恪守学术诚信、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要求上讲,这是个程序性的正常规定,没什么问题。导师有责任对学生的论文加以审核,学生应该将投稿论文让导师审核。其基本的逻辑是,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一旦被查实,导师负有连带责任甚至重要责任。既然要求导师负有责任,自然就要导师加以审核,不然导师无从知晓学生要发的论文有无学术不端问题。与部分网友的直观感受有所不同的是,审核论文并不是导师的权力,而是导师的义务。吉大研究生院发布的这个文件,所依据的是《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其第六条规定,“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而且,教育部等三部委在9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也要求导师“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也就是说,不管在哪个层级的文件上讲,这都是导师的义务。更何况,普遍而言,导师的学术水平会高于学生,学生在稿件投出前让导师审核,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有助于提高论文水平,而不是相反。当然,社会舆论的担忧也有一定的道理。导师的权力是否因此更大了?个别导师会不会要求署名加上自己,或是故意不让学生通过?或者,导师由于自身事务繁忙,会不会因为长时间没有审核过关而延误学生投稿?这些问题,的确有可能出现,相关学校也有必要正视,而不是一味用理想化的状态来制定规则。对于这些实实在在的担忧,吉大有关方面需要在后续执行中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要求,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建立学生的申诉机制,或是对导师的审核期限予以规定。从平衡双方权利的角度上说,这个通知中所述应该只是个程序性规定,即只要学生投稿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导师就应该放行;即使学术水平达不到导师要求,也应该让学生投稿——毕竟,学生的成长需要一个过程,不经历被毙稿,学生对自己的学术水平很难有切身认知。同时,为了避免给学生和导师造成负担,可以考虑信息化管理方式,在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上加以执行,让整个流程更顺畅,有据可循,也容易管理。概而言之,研究生投稿须经导师同意,不是导师的权力,而是导师的义务。但学校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预防性规定以及给学生提供必要的申诉机制,打消社会以及部分学生的顾虑。□任孟山(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导、研究生院副院长)编辑 孟然 实习生 潘宇洁 校对 卢茜

民知力竭

法律界专家讨论数据立法:数据治理应符合法治要求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主办的“数据法治化治理”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法律界专家、学者围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结合信息标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平台责任等问题,就“数据法治化治理”话题进行了探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数据治理应符合法治要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首先围绕“数据治理法治化”进行主旨发言。王教授提出,数据治理的法治化问题,简而言之,也就是对数据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及其关系模式之制度安排,应如何符合法治主义要求。“数据治理法治化”要特别关注合法性:第一个是作为底线的形式合法性。下位规则不能跟上位法抵触。第二个是体系的一致性或者体系合法性。数据治理的整个法律体系应当保持必要的一致性。第三个是实质合法性。即安全与发展的平衡。安全并不等于一味地保护,真正的网络空间安全不是没有网络空间,而是建立起新兴企业和监管机构的结合,既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也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种结合的内在逻辑前提是行业不断升级、发展。他认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多采用了对秩序的强烈偏好,这种偏好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极大损害了互联网网络经营者的利益,那么最终它会损害我们的利益,最终也涉及国家利益。数据治理的法治化问题,不仅需要国内法治,也需要考虑国际法治,促成维护国家利益但又能进行对话、竞争和合作的国际数据治理体系,以提升我们在国际数据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治理能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不应干预通信自由和秘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主要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其中第25条可能危及《宪法》第40条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在《监察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中是得到了严格贯彻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能背离整个法律体系。征求意见稿宣称以《网络安全法》等为制定依据,但25条的内容明显超越《网络安全法》,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克减了公民权利,增加了网络运营者义务,违反了《立法法》第80条的要求。互联网的数据流越大,互联网产业才会越繁荣越健康。此条规定若是出台,信息流可能会降下来,就会对产业的发展有巨大的影响。这一条基本没有修改完善的余地,建议删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庆华平台治理要考察三个要素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认为,平台治理有三个要素:数据、算法、平台。在数据的问题上,我国采取的是国际上通行的知情同意机制。《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源头治理的进路,将同意机制规定得更为具体、详细。不过,是否可以更明确设定一些例外情形。《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涵上,基本是对《电子商务法》第24条、《网络安全法》第43条的进一步明确,没有新设用户权利。在算法的问题上,《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了“定推”标识义务、用户的退出权和删除义务。如果行使删除权就意味着同时行使了退出权,但行使退出权可能并不意味着同时行使了删除权。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第24条规定了算法“合成”信息的标识义务,该条后半段不得谋利的规定有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之虞,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条的立法目的。第三方应用平台责任的问题上,《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体现了《电子商务法》中已经反映出来的监管平台并通过平台进行监管的思路。另外,由于规制对象过于宽泛,尤其需要考虑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姚佳定向推送可以增加消费者选择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提出两个观点,一是要跳出办法看办法,二是要看办法本身。跳出办法看办法,最核心的是立法的主要目的或者合规律性,立法要合乎技术发展、人的行为发展的客观规律。回到办法看办法,以《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3条为例,管理部门预设的价值判断是,只要定向推送,就会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恰恰定向推送是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其选择权不受影响。中国法学会法学所副研究员刘金瑞数据安全的规定需要完善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表示,目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区分是为了安全目的进行安全评估,还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进行安全评估,这两种评估定位明显不同,不应该混同规定。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言,其中第30条,现在这个方案采用过错推定规则,侧重于事后救济。这实际上会造成只要第三方应用发生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网络平台基本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便对网络平台苛以了过重的法律责任。建议规定网络平台对第三方应用的事前和事中管理义务以预防和避免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包括接入第三方应用时要做登记和审查、出现违法行为要报告和处置、出现数据泄露要通知等。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万方要确保体系逻辑性和可执行性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万方认为,数据治理需要从立法是否足够以及立法是否能产生实效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从立法是否足够的角度审查,目前数据确权的问题引起各方争议。这涉及网络空间的基本治理规范设计,属于基础架构,对此应谨慎界定,充分论证。另一个是关于网络平台的司法实践。网络空间确有其特殊性,但对此不可过度解读,在既有民法框架内可解决的问题,不宜盲目扩张或突破,否则会干扰到一些基本权利的行使。另外,还应当观察现有的立法是否发挥了其应当发挥的作用。例如,目的限制原则在现实中难以完全落地,删除权的行使存在现实的技术性障碍,《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监护人的有效告知也很难确保。因此,不应当仅仅盲目追求立法的数量也要确保规则体系内的逻辑性、稳定性及可执行性。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立法要注意法律体系衔接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认为,从整体上来说,三份征求意见稿都体现出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权利的高度重视,其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即如何保持立法体系内的一致性。例如,关于“知情同意”原则,《民法总则》规定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沉默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视为意思表示。《网络安全法》规定“明示并取得同意”,没有要求“明确同意”。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9、11条将“同意”限制在“明确同意”,也不允许采用“默示授权”。二是,《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当回归本源,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应该重点在于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0条中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应理解为违反《网络安全法》第9、22条所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此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回归《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即第8至13条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锐好的管制需要把握管制的限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郭锐主要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6条和第37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根据这两条规定,任何一个行政机构都可以向网络经营者去要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头部的企业还有足够的力量应对,小微企业将会是遍体鳞伤。比较好的管制,真正能够保护到投资者,同时能够保护到公司。好的管制需要对企业提供良好的保护,要把握管制的限度,有时甚至是管得越少、危害越小。我们目前的体制与灵活创新是有不适应的地方的,这个还需要去调整、去探索。安理律师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锐应体现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锐律师在发言中提出,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数据立法首先是一个行政法问题,公法色彩更重。我们可以发现世界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保护立法几乎都体现了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我国在立法中也应有所借鉴,处理好不同法益的冲突,否则难免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还有可能无意中影响了其他价值的实现。中国的数字经济能有今天的发展非常不容易,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风险治理导向的立法和监督完全可以理解,但要考虑到数据立法既有全局性也有行业特殊性(比如金融、医疗、汽车、能源就各有不同),体系的协调性对法规落地的效果会非常关键。(记者 金辉 北京报道)编辑:于江

书意

应松年:与中国行政法治事业同行

人物介绍应松年,著名法学家,浙江宁波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9年5月,被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这世上,能有终身类荣誉加身的人,凤毛麟角。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应松年是其中之一。这位见证过新中国成立、与中国行政法治事业同行三十余载的法学大家,已然成为中国行政法治理论与实践不可绕过的标杆人物。单从他的多个身份即可看出,这是一个真正以学术专长投身于法律实践,实实在在推动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人:他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他也曾做过中国法治研究所所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他还是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第九、十、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今年,又一个标签落在他身上。4个多月前,在耕耘多年的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从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手中接过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证书及奖牌。荣誉等身用在应松年身上绝不为过。不过,在应松年看来,这些奖项不是给他一个人的,而是给所有致力于行政法治事业发展的人,他既与他们一起发声,也代表他们发出心声:“我和行政法同行们在我国行政法治事业的发展中共同呼号着、奋进着,辛苦着也快乐着。”应松年更觉得自己只是大时代中的小人物,从事行政法教学,参与行政法教材创编,为行政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乃至行政立法、行政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看起来是“一连串的偶然巧合”,但又是伴随着时代发展的某种必然。“半个多世纪以来,新中国对于现代法学教育事业的开创,对于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的重视、开拓,是我偶然进入法学队伍、偶然从事行政法研究的必然根据,因循着这个必然根据的召唤和推动,我在行政法的路上学习着、努力着、行进着,也将竭尽最后力量拼力前行,始终与法同行。”应松年说。在与法同行的这段岁月里,应松年看到中国行政法学快速繁荣、行政法学队伍迅速壮大、行政法治迅速创建和完善,让他的“行政法治梦想始终闪耀着灿烂的光华”。初入行政法之门1936年出生的应松年,即将迎来83岁生日。可他身边的人对此大多无感。作为终身教授,应松年自然是没有退休一说。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的工作量不降反增,就难免让人们常常忘记他已是年过80岁的老人。《法制日报》记者几次联系,想要去应松年的办公室探访,均无法实现。因为应松年正处于转战西安、上海等地连续开会的状态。一个研讨会接着另一个研讨会,一个实地调研跟着另一个实地调研,一个学术成果挨着另一个学术成果应松年几乎从不缺席行政法学界的各大会议。根据中国法学创新网统计,截至目前,行政法学领域发表文章的数量,应松年依然高居榜首。80多岁依然在为行政法治事业奔波的应松年,其实并没有一个特别好的身体。3年前,记者到位于蓟门桥畔的中国政法大学老校区应松年的办公室探访时,他就告诉过记者,身体“也不好了”,尤其是“腿不是那么好了”。支撑他的显然不是好的体力。正如他的弟子、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所说:“很多人在80岁时已步入颐养天年、含饴弄孙的时光,但是应老师仍然保持着对行政法学研究和法治政府建设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一线做着各种学术上的努力,倾注着自己全部的心血。”有一种说法是:有的人二十几岁就死了,只不过是等到八九十岁才埋而已;有的人耄耋之年,内心依旧是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这句话用在应松年身上就挺合适,至少他对中国行政法治事业的热爱与追求,绝不亚于甚至远远超过那些年轻的法律人。说起年轻时何以选择了行政法,应松年觉得还是有很多偶然因素的。应松年出生于浙江宁波,童年时只有过短暂的安逸,在那个动荡的时代,困顿和流离才是生活的常态。迄今他依然记得,“日本兵在灵桥站岗,路过的人都要向他们鞠躬,很屈辱”。读中学时,“有一次,语文老师陆竹声拿我的作文在别的班上朗读”,让本来有些重文轻理的应松年更重文了。一心想要读中文的他,考大学却阴差阳错地被分到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的前身)的法律专业。尽管是个被动选择,应松年仍然学得很投入、很努力,每晚都会到图书馆借阅各种图书,以至于第二年新生入学时,他就受邀给学弟学妹讲大学生应该怎样学习的经验。应松年在新疆伊梨工作时留影。安心学习的日子没有持续太久,还没毕业,应松年就被卷入那场特殊的时代洪流,来到新疆伊犁并在此生活长达20年之久。许多难以想象的困苦,也有不少温馨时刻留在他的记忆中。“伊犁对我来说是一个不沉的湖,当我沉陷在困苦中时,无数双好心人的手托举着我、救援着我、提携着我,使我深感人性的可贵、人情的温暖、人世的美好。”对于那段困苦的经历,应松年喜欢用普希金的一句话来形容,“而那过去了的,就会成为亲切的怀恋”。改革开放成为中国历史的拐点,也让应松年的人生迎来新起点。彼时,停办多年的政法院校开始复办,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师资极其匮乏。于是,应松年告别新疆,前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西北政法学院(今西北政法大学)。2013年11月,应松年率团考察英国司法审查制度时,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外留影。原本,应松年想要做法制史研究,毕竟在离开学校的20年里,他接触最多的是历史。“我把二十四史翻了一遍,国外的历史书也看了不少。”他说。但是,学院领导告诉他:“法制史已经有人了,新开的行政法学缺老师,你来讲怎么样?”应松年回答,“好吧,行政法就行政法”。投身于立法实践一系列的偶然,开启应松年的行政法之路。这是一个全新的学科,但应松年说:“我这个人有一个特点,什么任务只要接了,就认真干。既然搞行政法了,就认真搞,这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重要品质。”应松年经常泡在西北政法学院的图书馆里,在古书堆中找到不少新中国成立前和前苏联的行政法学著作,他通过做目录和做笔记等方式博览群书,还把行政管理方面的著作也揉进去。西北政法学院不仅给了应松年读万卷书的条件,还给了他行万里路的机会。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仍然让他去外地游历学习。于是,应松年有机会来到向往已久的北京。这一次北京之行为应松年人生的新起点埋下伏笔。除了去北京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翻阅行政法著作之外,应松年还在拜访相关人士的过程中得知一个重要信息:司法部搞了一个法学教材编辑部,由法规司副司长王珉灿负责,正在编一套法学统编教材,其中可能有一本行政法方面的。这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应松年径直前往位于白石桥路44号的法学教材编辑部。到了那里,就乱敲门,终于找到王珉灿。应松年没有过多客套,毛遂自荐要参与编写。王珉灿看了一眼这个没有听说过的西北政法学院的普通讲师,没有拒绝。《行政法概要》随后问世,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统编教材,我国的行政法学由此开山。应松年的人生也有了新开端。“参加法学教材编写,是我人生的一个重大机遇。”应松年说,当时司法部正在筹建中国政法大学,他因此与中国政法大学结缘。此后,应松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十多年,直到1995年调去国家行政学院。2009年应松年再次回到中国政法大学,被聘为终身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参与筹备了行政法的学科点,1983年建起行政法硕士点,后来还成立了中国法制研究所,应松年先后担任副所长、所长。“我们还办了一个名叫《行政法学研究》的刊物,我也发起、参与了行政法学研究会的筹建,先后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会长。受司法部委托,我们办了行政法师资进修班,还办了几期政府法制培训班。”他说。有着行政法“黄埔一期”的全国高校首届行政法师资进修班,40多名学员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院系。作为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应松年目睹了杨海坤、叶必丰、关保英、沈开举、王周户、付士成、吉雅、金国坤等一批著名学者从这里走出去。也是在这一时期,应松年开始参与到行政立法实践中。这就需要说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的行政立法研究组,虽然少有人知,但在中国行政立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当今中国行政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很多都跟这个研究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原主任高志新说。的确,翻开这个研究组成立时的成员名单,会看到很多华丽的名字:江平、罗豪才、应松年、朱维究、姜明安、肖峋、高帆、费宗掉、张耀宗、方彦、张焕光、王向明、皮纯协和郭阳。很多行政立法都与行政立法研究组直接相关,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行政法,都从此处最先产出。行政立法研究组到底是什么来头?原来,1986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宣部等单位联合召开的民法通则颁布座谈会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的陶希晋提出:“我们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但不能没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我认为,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新六法’。”随着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中国的“新六法”中已有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缺的正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陶希晋提议组建一个专门研究行政立法的机构,提议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的认同,行政立法研究组随后成立,主要任务就是“研究现在的社会实际,为重要的行政法提供毛坯”。应松年担任这个研究组的副组长。制定一部行政法通则是当时确立的首要任务,但进展并不顺利。应松年在工作小组之外,甚至将自己的硕士生组织起来增加人手,加快进度。但“我们起草了好多份草案,送给陶老审核,都没有得到陶老的认可”。“立法最重要的是要弄清楚这部法律所要解决的是哪些问题,抓准了问题才有写条文的可能,条文必须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考虑。”这是陶希晋给出的否定草案的原因。力推“民告官”制度行政法的起草遭遇挫折后,研究组调整方向,转向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彼时,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其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开了一个窗口。“修改时面临一些问题,例如,其中的行政诉讼是单独制定一部法律,还是修改成民事诉讼法的一章,我们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专门讨论过。”应松年说。“你们先搞吧,搞出来以后再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顾昂然答复。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出台出乎意料地顺利。研究组从1987年2月开始起草行政诉讼法草案。1988年8月,将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此基础上开始正式起草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在《人民日报》上全文公布草案。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这个时候,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尚未完成。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能这么快出来?这说明了什么?应松年认为,对中国来说,“民告官”不但是个诉讼制度,更是个民主制度。行政诉讼法诞生正是借了政治体制改革注重民主法制的东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当时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热潮中,民主法制呼声很高,中共十三大报告专门提到制定行政诉讼法。”应松年告诉记者。在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中,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有的领导提出行政诉讼法“不要给行政机关找麻烦”。对此,应松年毫不避讳地说:“行政审判不就是要找麻烦吗?不找麻烦还搞什么行政审判?”令应松年感到欣喜的是,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法中确定下来。“由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依法行政的原理,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国人看了说,这个规定相当好。”应松年说。对于近年来有人提出原告、被告都应负有举证责任,应松年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对于这种试图动摇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的观点,应松年直言:“这个要不得!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坚决不能动摇。这是行政诉讼审被告还是审原告的大事。”新中国第一部“民告官”法律的出台意义巨大。应松年说:“这种意义不仅仅是从具体制度上,还要从中国法治发展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水平,推动了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进程,并最终使我国政府走上法制化道路。”此后一系列重要的法治事件都与此有关。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1993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说到要依法行政,后来又提出依法治国。“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有行政诉讼制度的功劳。”应松年说。建言复议赔偿法在另一部涉及“民告官”的法律,即行政复议法的立法中,也有应松年的建言。“早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我们就开始搞配套的复议制度,打算跟行政诉讼法差不多时间搞出来。”应松年透露。但考虑到制定行政复议法比较慢,于是,国务院先行于1990年通过了《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后,复议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少,再加上复议条例的级别也低了一些,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被提上议事日程。“当时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完稿后再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我记得时任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李援拿着草案找过我,我给他们提了几条意见。”应松年说。在行政复议法颁行十周年会议上,应松年提出,要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一观点得到原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同志的赞成。“解决纠纷的法制体系应该是什么样子?我认为,它应当是一个层层过滤的体系。第一层,各单位各系统都要有自己解决纠纷的机制。这个机制可以自己设置,只要大家信得过就可以。第二层是政府的复议和裁决。基层解决不了,还有政府的这一套。最后要有个中立的法院,能够作出公正裁决。这是最后一道防线。”应松年说,这意味着应当建立基层——复议——诉讼这样的纠纷解决法治体系。中国人口多,行政争议多,不能光靠法院。如果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都在复议层面解决了,法院就轻松多了。对于复议制度的未来,应松年抱有很大信心:“复议委员会改革成本比较低,如果把具体制度设计好,应当能够取得相当的成效。只要复议公正有效,加上复议较之诉讼原有的优势,很多人就会来申请复议。慢慢地,行政复议将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中,也能看到应松年的身影。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这是我国人权保护的又一个里程碑,它使我国的国家赔偿走上法制之路。”应松年说。事实上,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并非没有赔偿,但主要是根据政策处理,随意性比较强。应松年指出,制定国家赔偿法就是为了统一赔偿范围和标准,落实国家赔偿的支付,使受损害者得到补救。对这个宗旨,大家的意见是统一的。应松年认为,国家赔偿最要紧的就是归责原则问题。“在国家赔偿法立法时,我们为这个事下过一些功夫,把各个国家的赔偿制度了解了一遍。”应松年说,有的国家采取过错原则,也就是公务员主观上有过错才赔偿;有的国家是违法加过错原则,即公务员非法侵害且有主观过错才赔偿。中国的国家赔偿立法应该怎样选择呢?“大家都希望规定一个最先进的归责原则。”应松年说。果然,最后确立的原则是:只要客观上有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就应当赔偿。“这样非常好,违法不违法客观上是有标准的,比认定主观上的过错要强得多。这样,我们的赔偿范围就比较准确、比较大了。”应松年解释道。值得一提的是,在确定归责原则的同时,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对公务员的追责,即当国家赔偿以后,对于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要追偿全部或者一部分。应松年说:“既要追责,又必须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我记得加拿大一个学者曾说,你们这个原则很不错啊。”完成立法三部曲在有着行政立法三部曲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立法中,行政立法研究组依然承担着起草任务,应松年也当然参与其中。业内专家评价称,行政处罚法不但有力遏制了行政处罚过滥的现象,也开创了一种规范行政权运作的独特模式,即根据行政行为的类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分别立法。它所创立的规范行政处罚的方式(种类、设定权和程序),也为此后的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所沿用。尤其是这部法律破天荒地规定了听证制度,为此后越来越多的立法所采用。而这个听证制度的设立,就与应松年有着莫大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使用听证一词,其实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有人担心这个词不易被接受,最初用的是申辩会,有人认为,申辩会带有行政机关居高临下的色彩,也不够准确。这种分歧一直持续到定稿前的讨论会上,经应松年坚持,最终确定使用听证一词。应松年坚信,把听证引入行政程序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迈出的重大一步,也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个良好开端。2011年7月,应松年在第13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上致辞。继行政处罚法后,行政许可法作为又一部规范行政活动的重要法律出台。应松年同样积极参与了这部法律的草拟、咨询与论证,先后几次给原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书面意见。在他的意见中,强烈呼吁限制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大力精简行政许可,简化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限制行政机关利用许可滥收费的行为。行政许可法应规定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这些主张,在推进行政许可立法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三部曲中的最后一部,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1996年,行政立法研究组就启动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研究,但直到15年之后的2011年这部法律才出台。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了多达5次的审议,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比较少见的。为什么会出现反复审查?应松年解释道:“主要在于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分配达不成共识。”应松年主张,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其中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必须全部赋予法律,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可以有限地授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法的名称曾引发争议。在计划立项时,其名称为“强制措施法”,后来有人主张叫“强制执行法”。在法律名称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应松年的观点再一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应松年提出,这部法律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都涉及强制问题,干脆就叫“行政强制法”。这个意见被最终采纳。现在的行政强制法就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部分。应松年还提出,行政强制属于最后手段,应当节制:凡是不用强制手段能够达到目的的,不得采取强制手段。这一观点同样被立法所采纳。参与了中国绝大部分重要行政立法的应松年,如今把重心放在行政程序法立法的推进上。正如他的很多学生所熟知的那样,应松年参与了大量行政立法,但毫无疑问,他最关心、最希望推动的还是行政程序法。在应松年的设想中,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领域的基本法或支架性法律,应当涵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明确规定所有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普遍性原则和构建各类行政行为应当适用的统一的、最低限度公正的行政程序制度。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行政立法研究组就积极准备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研究,应松年多次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在中央层面的立法暂时难以实现实质性进展时,他又投身于地方立法实践。湖南省在全国率先试水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就源于应松年的推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应松年与时任湖南省省长周强偶然相遇,谈及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想法,法学科班出身的周强予以认同。紧接着,应松年在北京组织了一个专家小组,湖南方面也成立了立法小组。由专家提供初稿,湖南再按照地方实际修改完善。不到一年,作为国内首个行政程序单行法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就完成了。从应松年推动协助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08年出台起,至今已有多部地方规章和地方规范文件是专门的行政程序规定。应松年告诉记者,目前他在研究一项重大课题,即制定行政法总则,这是受到民法总则的启发。“学习民法总则的制定,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那些法治统一要求的原则和规范形成一部在行政法领域普遍适用的统率性、引领性的,为政府部门和地方行政立法和执法活动都能适用的行政法总则。建立起良好的行政法治内部的法秩序,使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走上坚实的发展之路,也为世界行政法的发展提供样板。”他说。记者手记应松年是中国行政法学界的传奇。中国行政法众多“第一”都与他有关,从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到培养第一代行政法学研究生,从参与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的起草到此后众多行政法的出台,都深深地留下他的印记。与新中国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同行,做中国行政法学领头雁之一,这样的人物不能不让你对他高山仰止。翻开应松年的人生之书,可以发现,无处不饱含着他对于人生、对于人民、对于国家的热爱。在戈壁胡杨、逆风怒吼的地方,他更在意那里也有葡萄、苹果和朴实热情的人,坚信着“挫折对于人来说,未见得全是坏事”;在回归正常工作生活状态后,著书立说、培养新人、参与立法,积极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他只觉得自己力量微薄,“但只要是有利于人民的,我会尽我所能”;他一直都庆幸着自己的职业选择,将“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作为自己坚持不懈追求的梦想。应松年与中国法治同行,是个人之幸;他所见证到的中国法治建设成就,也是国家之福。期待这样的幸福可以长长久久!来源:法制日报(记者:张维)编辑:席锋宇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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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杂志投稿详情

杂志简介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主管单位:云南省司法厅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出版周期:半月刊国际刊号:1009-0592国内刊号:53-1095/D邮发代号:64-52期刊级别:省级期刊描述:《法制与社会》杂志创办于2006,是云南省司法厅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省级期刊,影响因子0.158,现被万方收录(中)等权威机构收录,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征稿刊社简介《法制与社会》(旬刊)创刊于1992年,由云南省司法厅主管,云南省法学会主办,是一本集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为一体的综合期刊。《法制与社会》以“弘扬法治,服务社会”为办刊宗旨,现面向全国征稿,欢迎专家、学者及广大的科研工作者踊跃投稿。本刊征稿范围以法律法学类为主。期刊收录万方收录(中),上海图书馆馆藏,国家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维普收录(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栏目设置法学研究、法制园地、法制纵横、经济与法、政法论坛、管理视野、学术前沿、理论新探投稿指南1.《法制与社会》篇名:一般不超过15个汉字且黑体,一般用小二以上字号。2.《法制与社会》基金项目:凡须注明项目名称的,将项目内容、主持人、编号置于文章标题下,作者简介前。3.作者简介:如:李二,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4.摘要: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超过150字。如:摘要本文从贫困大学生的定义为切入点,对我国目前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探讨,为切实的改善我国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依据。5.关键词3-5个。如:关键词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影响因素。6.文内标题简洁、明确,层次不宜过多,序号为:一、(一)1.(1)1)第一层次一般为黑体,第二层次一般为楷体,不加任何标点符号,同一层次的格式须统一。7.数字用法:凡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各种记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夏历和建国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并以圆括号加注公元纪年;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采用汉字。8.《法制与社会》表格采用三线表,表内序号一律为阿拉伯数字,表序与表题居中置于表格上方。投稿邮箱:tougaoyun@163.com论文投稿网:tougaoyu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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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创刊40周年征文|罗书平:我对《法制日报》一往情深

40年前,《法制日报》创办的时候,正值新中国成立30年后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当时我在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工作,已有3年的“院龄”。那个年代,法律绝对属于“稀缺”品,所以,在苦闷于“无法可依”却又必须“依法办案”的基层司法人员眼中,对于以宣传法治为己任的《法制日报》,自然如获至宝,争相传阅。由于经费有限,县法院只订了一份《法制日报》。张冬小院长出于对我这个仅有高中学历“笔杆子”的信任和器重,决定由我保存,除了及时提供给大家借阅外,还负责在每周雷打不动的全院干警政治业务学习中选择重点文章组织学习。老实说,那个时候的基层“公检法”及其办案人员是把《法制日报》视为“法律”在学习、应用,甚至作为“办案依据”的。随着《法制日报》的内容日益丰富、小报变成大报、版面不断增加、单色变为彩色,读者不断壮大,我也由基层法院调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级法院。无论地点的变换和岗位的调整,我始终对《法制日报》一往情深,如同知己,坚持自费订阅,剪贴分类收藏,使之真正成了自己提高法律知识和写作能力的良师益友。特别是在中级法院工作期间,利用法院门口的张贴栏,模仿《法制日报》的版式,办起了法制宣传专栏,主要内容就是将本地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每月一期,吸引了不少当事人,路人也常常驻足观看。《通川日报》记者采写的“受人欢迎的《街头法制宣传栏》”的消息,被《法制日报》采用,相当于给中级法院打了一条广告,全院上下都非常高兴。本世纪初,自己一时心血来潮,连续几年写了几十篇有关法治方面的“豆腐块”,分别发表在京城和地方的法制报刊中。其中,2001年,《法制日报》就采用了5篇。虽然都是些“千字文”,但涉猎的话题却并不轻松:由一年一度的律师资格考试不到十分之一的“录取率”,联想到当年带有“照顾”性质且常常“皆大欢喜”的法官资格考试;由1996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前至少有十分之一的公诉案件被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到新法实施后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却不足百分之一,再到思考“疑罪从无”制度如何才能得到有效执行……从报社编辑反馈的信息得知,这些“豆腐块”似乎还很受读者欢迎,不仅篇幅短,一两分钟即可“浏览”完毕,还有点“可读性”,每篇文章总是从“讲故事”开始,还有自己的一些思考。同时,听说编辑也比较喜欢编发这类文章,占不了多大版面,只要有一小块“空白”就可以放进去,用编辑出版的行业用语来说就是“补白”,所以颇受青睐,很多时候都用楷体字并加框排版。几年下来,“豆腐块”积攒多了,就有“零存整取”的想法。2003年5月,一本题为《司法公正漫谈》的小册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曾经在《法制日报》刊登的几篇“豆腐块”自然收录其中,连标题都没有改动:透明的不一定就是公正的、请求“裁判换人”、公开与公正、“存疑无罪”的喜与忧、不应该出现的“低级错误”等等。在纪念《法制日报》创办40周年之际,得知《法制日报》正在开展“我与法制日报”征文活动,当即决定一定要写一篇“征文”稿——哪怕不被采用,更不奢望获奖,也要自我陶醉、孤芳自赏一番——因为这份报纸不仅为我提供了“豆腐块”公开发表的平台,展示了法治文章可以“讲故事”的范本,更是记录了一位基层司法人员兼职从事应用法学研究的成长轨迹!(罗书平: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八编辑部主任)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原标题:我对《法制日报》一往情深法制日报创刊40周年征文·我与法制日报本刊法律顾问: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编辑:陈蕾

万物皆照

“法学与国家的现代性”学术研讨会举办

人民网北京1月2日电 “法学家和法学期刊需要思考面对中国社会的转型能够做什么,这也是现代法学研究向何处去的问题。”在2019年12月29日举办的“法学与国家的现代性”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主编王人博教授谈到。“法学与国家的现代性”学术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编辑部主办,云南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承办。来自教育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和北京大学等10余所高校以及业界同仁、专家学者代表参加,就法学与国家的现代性这一主题进行研讨。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就法学学术期刊如何回应国家的现代性、国家现代性中的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的范式转换等关涉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学术体系等关键议题进行了深邃热烈地讨论。

鬼娃咒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学术研讨会

央广网郑州9月8日消息(记者 彭华 通讯员 刘军)9月5日,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法理》编辑部主办,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文显,河南省法学会会长刘满仓,河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李承先,商务印书馆副总编辑陈小文,国务院参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焦洪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梁迎修,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舒国滢,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健,河南省社科联党组书记、主席李庚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杨宏志、校长高新才、党委副书记华小鹏等出席开幕式,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20余所高校、科研院所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高新才主持开幕式,他代表学校对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他指出, 此次学术研讨会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召开的,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随后,梁迎修、焦洪昌、陈小文、杨宏志、李承先等先后致辞,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的学术意义,并从多角度对中国法学未来的发展做出了展望。杨宏志在致辞中表示,此次研讨会的举办,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交流的务实举措。开幕式上,商务印书馆南京分馆总编辑白中林主持了舒国滢教授新书揭幕式,舒国滢与陈小文共同为新书揭幕。王健主持了上午的基调发言。张文显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向此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舒国滢新著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了今后中国法学研究的方向及重点问题。舒国滢的基调发言中,围绕其研究“法学知识的性质与谱系”的起因、目的以及对此问题的认识进行了精彩、深刻的阐述。

七美人

法学博士毕业之后真实的就业出路

也许在考上博士之前探讨这个问题很无聊。但是这确是我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因为我太穷啦!我得考虑挣钱,挣钱就得先有工作,那么很自然的就得考虑法学博士的就业问题。这个问题从简单明了回答的角度来看,非常简单。大家可以想到的就业出路: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入高校当一名法学教师、进入科研院所从事科研工作、进入期刊编辑部从事编辑工作、考公务员、做律师、进入企业、自主创业。好像都还不错,而且不少还是自己非常喜欢的,例如进入高校当老师,同时兼职做律师,生活很惬意。但是当回归到客观现实,我发现,我本科普通二本,研究生双非院校,这样除了极个别的情况,我是进不了名校的,那么我可以去非名校呀。是的,如果自己考上清华北大人大法大等院校,进入省重点院校应该没有问题,可是这四个学校我考不上,那么就需要调低一下自己的期望值,进入一所普通的二本院校或者专科院校应该没有问题。可是,这样真的是我想要的结果吗?毕竟现在研究生还是有可能进入这些院校的,没啥非得四年后博士毕业时再进入,何不选择先就业再读博。然后我又考虑了一下我的经济收入,发现现在省会城市的房价不低了,我博士毕业都30多岁了,得结婚买房,这可是一笔巨额的支出啊,普通院校的发展能够满足我的经济需求吗?好像也不能。再有就是我那时候应该不是单身了吧,我的爱人愿意跟我去一所普通的院校或者城市吗?好像也是一个巨大问题。还有一个特别值得我关注的问题,就是父母都60多岁了,读博期间如何实现自给自足,并且接济一下父母。所以,经过思考之后,我发现如果我只是考上法学博士,在读博期间没有开拓客观的收入的话,那么四年之后我的日子可能会很惨,因此仅以进入一所普通院校并不能令我鼓起足够的勇气去考博。那么其他出路呢?好像博士后在经济上好点,缺点就是需要熬夜写论文,发核心期刊论文。还好吧。进入企业或者自主创业、做律师,好像与读博的关联度并不大,不能成为我努力考博的理由,因此只剩下作为引进人才进入公务员行列。可是这能够支撑起我读博的动力来源吗?现在想想真的不如本科毕业时就进入公务员行列,经过7年多的发展,应该混的也不错了。综上,如果仅是上述出路,我一个普通院校的学生,考取非清华北大人大法大等院校的博士,考博并非明智选择,大家觉得呢?

老流氓

研究生投稿须经导师同意:并不是要“为难学生”

▲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截图“研究生发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否则无法评奖、评优。”近日,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的这样一条消息引发关注。据报道,吉大研究生院发布的这份文件《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管理的通知》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此外,该通知中称,研究生在学期间未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不得用于评奖、评优、申报各类项目和学位论文成果要求等。从强化导师责任、严格研究生恪守学术诚信、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要求上讲,这是个程序性的正常规定,没什么问题。导师有责任对学生的论文加以审核,学生应该将投稿论文让导师审核。其基本的逻辑是,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一旦被查实,导师负有连带责任甚至重要责任。既然要求导师负有责任,自然就要导师加以审核,不然导师无从知晓学生要发的论文有无学术不端问题。与部分网友的直观感受有所不同的是,审核论文并不是导师的权力,而是导师的义务。吉大研究生院发布的这个文件,所依据的是《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其第六条规定,“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而且,教育部等三部委在9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也要求导师“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也就是说,不管在哪个层级的文件上讲,这都是导师的义务。更何况,普遍而言,导师的学术水平会高于学生,学生在稿件投出前让导师审核,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有助于提高论文水平,而不是相反。当然,社会舆论的担忧也有一定的道理。导师的权力是否因此更大了?个别导师会不会要求署名加上自己,或是故意不让学生通过?或者,导师由于自身事务繁忙,会不会因为长时间没有审核过关而延误学生投稿?这些问题,的确有可能出现,相关学校也有必要正视,而不是一味用理想化的状态来制定规则。对于这些实实在在的担忧,吉大有关方面需要在后续执行中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要求,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建立学生的申诉机制,或是对导师的审核期限予以规定。从平衡双方权利的角度上说,这个通知中所述应该只是个程序性规定,即只要学生投稿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导师就应该放行;即使学术水平达不到导师要求,也应该让学生投稿——毕竟,学生的成长需要一个过程,不经历被毙稿,学生对自己的学术水平很难有切身认知。同时,为了避免给学生和导师造成负担,可以考虑信息化管理方式,在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上加以执行,让整个流程更顺畅,有据可循,也容易管理。概而言之,研究生投稿须经导师同意,不是导师的权力,而是导师的义务。但学校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预防性规定以及给学生提供必要的申诉机制,打消社会以及部分学生的顾虑。□任孟山(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导、研究生院副院长)编辑 孟然 实习生 潘宇洁 校对 卢茜

猛鬼咒

《政法论坛》主编: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

文章 |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来源 | 麦读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这是一个学人应该做的。法学期刊也要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政法论坛》不能登社论某一个领导人讲话。甚至我告诉大家,今年五四青年节的时候,温总理视察过中国政法大学,他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对于《政法论坛》的封二封三刊要不要登温总理视察政法大学的问题,我说不行,这不是学术活动。如果你说温总理视察了政法大学的某个国际研讨会,那肯定要登的。我们很关注温家宝视察政法大学,但要有距离。我们不是不登温总理的讲话,但是我们级别还不够呢!我们可以转载,但我想也别转了。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和学术,在国外这不是个大事,而在中国,引用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讲,不要过分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的时候,可能不太利于法学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法学家中有的人,对某些敏感的问题,特别喜欢直白的表达,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套用解释学的话来讲,不在乎你说什么,只在乎你怎么说。说什么不重要,重要是你怎么说。你说“中国要实现多党制”“要搞三权分立”。这样讲是不行的。我们对三权分立也可以谈,关键在怎么说。一句话,中国的法学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很重要。最后结语一句话,希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能够支持我们《政法论坛》,讲得不好。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