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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来啦!尸解

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来啦!

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各省辖市法学会,省政法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省法学会各研究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法学会近期组织专家对2019年度研究课题进行了立项评审。按照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经省法学会研究并报省委政法委同意,确定了立项课题。现将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情况通知如下。希望各课题组认真制定研究方案,及早开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严把政治关,坚持标准,确保研究成果质量。2019年11月15日前提交结项材料。成果不少于2万字。资助经费每项1万元,分两期拨付主持人所在单位账号,首期经费70%将于近期拨付,结项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各课题组所在单位要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联系人:刘晓娜电 话:(0371)69520767附件: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河南省法学会 2019年5月10日 附件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编号课题名称主持人所在单位HNLS(2019)01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机制研究谭波河南工业大学HNLS(2019)02河南省黑恶势力犯罪新动向及司法对策研究王东阳省委政法委HNLS(2019)0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疑难问题研究李慧织郑州市人民检察院HNLS(2019)0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恶势力的司法认定王鹏祥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05河南省非法收车黑恶犯罪司法对策研究张四化省委政法委HNLS(2019)06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构建李林启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07法治维度下监察全覆盖中的协调与衔接机制研究吴乐乐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HNLS(2019)08检察院与监察委办案证据衔接研究李明璗安阳师范学院HNLS(2019)09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司法运用问题研究高 光省法院HNLS(2019)10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研究刘天华省法院HNLS(2019)1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制度完善研究范战平郑州大学HNLS(2019)12检察公益诉讼鉴定问题研究李丽娟河南检察职业学院HNLS(2019)13律师惩戒制度研究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HNLS(2019)14河南自贸区物流法律体系若干问题及建议研究刘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15河南省自贸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王云鹏河南大学HNLS(2019)16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李军霞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HNLS(2019)17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司凌丽信阳市政协教科卫体委HNLS(2019)18信访工作中矛盾调解的心理策略及运用王青河南警察学院HNLS(2019)19邪教人员教育转化中心理干预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孙喜新中原油田党委HNLS(2019)20组织法(规)视野下党政机关合署办公问题研究孙敬良许昌学院HNLS(2019)21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在执法中的适用与司法裁判标准王红建郑州大学HNLS(2019)22适用《反恐怖主义法》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葛力郑州市公安局HNLS(2019)23河南省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课题组HNLS(2019)24河南省僵尸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研究樊涛河南大学HNLS(2019)25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张静静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HNLS(2019)26河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魏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27河南上市公司合规性研究桂爱勤河南工业大学HNLS(2019)28网络版权交易商事规则研究史辉黄河科技学院HNLS(2019)29河南省宅基地复垦券制度实证研究吕军书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30地下空间权属法律问题研究潘巧红河南城建学院HNLS(2019)31普惠金融法律问题研究王深德人行郑州中心支行HNLS(2019)32完善地方税体系研究张中亮河南省财政厅HNLS(2019)33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漏洞挖掘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戚笑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34网络信息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韩超开封大学HNLS(2019)35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及刑法规制张秋芳中原工学院HNLS(2019)36正当防卫司法认定标准问题研究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37酒驾类交通肇事罪缓刑运用问题研究陈殿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HNLS(2019)38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胡宝刚省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HNLS(2019)39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刘铁柱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HNLS(2019)40污染环境罪争议问题研究杜少尉中国政法大学HNLS(2019)41新发展理念视域下生态补偿制度研究魏胜强郑州大学HNLS(2019)42郑州航空港区对接国际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机制研究李威河南工程学院HNLS(2019)43“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研究郭德香郑州大学HNLS(2019)44我国契约精神的历史溯源与现代建构问题研究王云红河南科技大学HNLS(2019)45秦汉时期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朱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46虚假公证的识别和规制靳建丽郑州大学HNLS(2019)47医生执业过程中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王利亚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HNLS(2019)48河南省司法鉴定高标准建设问题研究张好勤省法学会司法鉴定学研究会HNLS(2019)49失独家庭养老社区照顾模式探究崔凌云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HNLS(2019)50“互联网+”背景下高校大学生网络舆情法律引导机制构建研究孙璐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向左滑动 浏览河南省法学会简介>>

灵长类

《“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发布

  中国青年网海南博鳌12月12日电(记者 谢东樱)正在此间举行的2017中国企业家博鳌论坛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合作编制的《“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正式发布,旨在为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深度交流、增进互信铺路搭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在发言中指出,“从我们的初心和使命出发,中国贸促会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贸易摩擦和纠纷。”中国青年网记者谢东樱摄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4年多来,中国与相关国家精诚合作,但各国投资环境的复杂与差异,逐渐成为制约“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推进的一大瓶颈。刘超表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多数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各国在法律体系、市场准入、行业监管、金融税收安排、进出口管理、环境劳工保护以及投资争端解决等领域存在巨大差异。然而,开展全面、系统的法律尽职调查,对于我国大多数走出去的企业而言,仍存在经济上和操作上的困难。  《“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旨在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有关外商投资、贸易、税收、金融、土地、劳工等问题的实用法律信息,为区域内投资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这套研究报告包含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印度、匈牙利等64个国别,将陆续出版,并继续拓展到更多国家。  2016年,中国贸促会依托贸促系统800多家分支机构,整合国内外法律专家资源,利用和国际上200多个工商会的密切合作关系,启动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项目工作。“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是一项公共服务工程,中国贸促会将在这套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国别法律研究力度,不断丰富国别商事法律服务内涵、拓展国别商事法律服务平台,并在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的支持下,将研究成果在第一时间推向社会,最大限度服务工商界“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刘超指出,未来中国贸促会将进一步拓展商事法律服务体系,重点开展“一书、一库、一中心、一机构、一组织、一委员会”六大工程建设:一书指一整套“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报告,一库指外国法国际法查询咨询系统,一中心指贸促会在十一个自贸区建立的服务中心,一机构指已经建成的100多个预警机构,一组织指贸促会推动建立的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一委员会指贸促会与各国代表性工商组织签署的商事法律合作委员会。他说,“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我们永远在路上。”  据介绍,中国贸促会作为具有65年历史的中国最大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双打领导小组等机制成员单位。

道心

从日本法学期刊生态探索日本法学研究特色

日本战前对罗马法的研究与对德国法教义学的继受,使得日本在较短时间内走过了粗疏立法的时代。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复兴与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动,为日本法学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材料与新挑战。这也是促使昭和后期日本法学研究形成多元学风、各种学说纷呈的原因。平成之后,日本的法学家多着力于法教义学体系的重整,日本的法学研究开始进入平稳发展期。日本的法学期刊多有纯粹介绍外国立法例者,日本的比较法研究因而得以迅速发展。日本早期的法学论文内容在于廓清继受外国法律的误植之处;其后逐渐变化为将外国的法学理论运用于本国案例。日本在学习外国之余,不免自我发明,此为日本法学的贡献所在。然而,日本的法学理论精细过度,偶有治丝益棼的情况。日本法学界重视判例评析。早期的判例评析表现为对欧洲法的继受。其后,东京大学引进美国式的判例评析,试图从日本的判例中归纳出日本特色,期以创造判决先例。平成后期,日本法学界开始对外国的法学理论有更多反思,新的研究范式逐渐出现,不再仅是将外国的法学理论细致无误地介绍到日本。总体来说,日本法学家并不刻意强调创新,其贡献主要从积累中显现。日本法学期刊的生态反映了日本法学研究的特色,主要分以下几大类。第一,大学纪要。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大致有三种,分别是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师生研究成果均可刊登的刊物,以及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不一定冠以大学名称。例如,东京大学的期刊是《法学协会杂志》,京都大学的期刊是《法学论丛》。早稻田大学的期刊名与众不同,用的就是自己的校名《早稻田法学》。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代表学校研究水平,编辑或投稿人均以该校教师为主。凡是编著者注明为“某某大学法学会”时,多属于这一类刊物。师生均能投稿的刊物的编辑,乃由师生共同组成。上述两种刊物的栏目,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判决评释、资料介绍。专门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则由该所大学的研究所编辑,出刊的频率较低。第二,发行志/机关志(学会的定期刊物)。日本的学会组织非常发达,传统法领域如民商法、公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学会组织。学会每年召开年会,并将会议论文集结出刊。例如,公法学会的《公法研究》、私法学会的《私法研究》、刑法学会的《刑法杂志》、法哲学学会的《法哲学年报》、法社会学学会的《法社会学》等。日本另有一些特殊的学会组织,通常与某大学的研究室或重量级教授有关。例如,日美法学会编纂的《美国法》,由东京大学法学院的某一个研究室负责。东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会的《国家学会杂志》、神户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会的《经济法学学会年报》等,均属此类。第三,商业性期刊。日本法学界的商业性期刊出刊频率很高,并且与实务界密切结合。商业性杂志可分为两种:一是专业型。例如,有斐阁的《民商法杂志》、商事法务研究会的NBL、日本评论社的《法律时报》等。二是综合型。例如,法曹会的《法曹(时报)》、有斐阁的《法律家》(ジュリスト)。此外,还有学生型月刊,例如,日本评论社的《法学演习》(法学セミナー)、有斐阁的《法学教室》。这两种月刊均设有“最新判决演习”“学习讲座”“问题演习”“基础讲座”等栏目,同时也提供立法、司法以及学界等最新动态消息。此外,也有学者会利用基础讲座这个栏目连载论文,日后集结成教科书。日本评论社编辑的《法律时报》会在每年12月设定“学界回顾”专栏,出版社会请各专业的学者对其研究领域内的文章做一些总汇与简单的评析,参阅该专栏后,大致对本年度的学术状况就能有所了解。第四,政府定期出版刊物。政府定期的出版物,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第一课企画组《家庭裁判所月报》、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立法考查局《外国的立法》、法务省保护局《更生保护》、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法总研志友会民事研修编辑室《民事研修》、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日本刑事政策研究会《罪与罚》、法务省民事局《民事月报》、财务省(原大藏省)印刷局《时的法令》等。这一类出版物的主要目的是公布重要判决内容,倡导立法,介绍国外的最新立法等。第五,出版社的分类介绍。日本出版法律类书籍与杂志的出版社不算太多,其中以创立于1877年的株式会社有斐阁最为出名。该出版社出版了许多重要的法学专著与法律工具书籍,其中的《法律家》是很重要的法学期刊。日本评论社在日本法学界亦有相当分量,《法律时报》与《法学演习》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商事法务出版的书籍,均集中在民商法领域;NBL、《数据版/商事法务》《旬刊(商事法务)》等杂志,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立花书房主要出版刑事法领域的刊物,如《警察公论》《警察学论集》等。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则以出版地方自治行政性质相关杂志为主,如《地方自治》。总之,日本大学的法学类刊物数量虽多,但刊载于大学刊物上的论文质量却未见得都很高;一些在一般大学工作的优秀年轻教授们,虽然也会将自己的论文发表在本校期刊,但多数人更愿意利用学会的刊物来争取能见度。学会的刊物虽然没有大学多,但是因为同一领域的专家们在此平台上一起切磋竞争,通过这种期刊,可以迅速掌握日本相关法律领域的研究情况。一般说来,学会期刊的学术价值是相当高的。商业性的期刊分工细腻,出刊频繁,回应社会需求快速,具有很高的实务价值,也间接体现出了一定学术价值。政府出版的期刊,主要是介绍国内外法令。日本法学界重视本土研究,并侧重比较法研究,因此这一类刊物也有相当学术价值。基本上,日本的法学期刊并不重视统一的引注格式、引用率等。各种刊物的水平都是在一段时间后自然形成。日本法学界与德国法学界近似,更看重的是期刊所能发挥的思想交流与信息提供等功能,对于期刊之评价,则抱持顺其自然的态度,由此可以窥见日本法学研究的平实稳重风格。 (作者系华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冠玺精彩推荐:中国古代“说话”流变本科职业教育改革:如何先行先试中小学亟须补上学术诚信这一课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铮铮有声

法学研究生2天被骗250万,原因是……

近日,法学生研究生两天被骗250万的消息引发热议,事件起源于一通电话↓据报道,今年7月底,法学研究生陈某向警方报警称自己在网上炒期货被骗250万元。警方调查发现陈某之前接到一个推荐股票的电话,并和对方相谈甚欢。然后就进入了直播间,对讲课老师的水平深信不疑。随后陈某将家里的房子卖掉,向亲戚借钱凑了250万跟着炒期货。可没想到一两天250万竟全部亏掉。对此,警方分析称,嫌疑人以不经意的方式在直播间中,把他们事后要使用的期货平台给引荐出来,然后嫌疑人窝点里的普通员工,在直播间中充当水军造势,吸引被害人对期货平台兴趣。陈某根据直播老师的推荐,买进卖出,自己期货平台的账户数额也越来越高。可十几天后,老师的推荐不再有效果了,推荐什么就亏什么,两天下来250万元就全部亏掉了。警方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最终在广州将这个团伙一举破获,抓获12名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9人,涉案金额两千多万。对此,不少网友提醒: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常见电信诈骗手段有哪些,哪几类信息别存手机里?......下面来告诉你来源:共青团中央

水之国

法学研究生被骗250万!源于这通电话……

近日,法学生研究生两天被骗250万的消息引发热议,事件起源于一通电话↓据报道,今年7月底,法学研究生陈某向警方报警称自己在网上炒期货被骗250万元。警方调查发现陈某之前接到一个推荐股票的电话,并和对方相谈甚欢。然后就进入了直播间,对讲课老师的水平深信不疑。随后陈某将家里的房子卖掉,向亲戚借钱凑了250万跟着炒期货。可没想到一两天250万竟全部亏掉。对此,警方分析称,嫌疑人以不经意的方式在直播间中,把他们事后要使用的期货平台给引荐出来,然后嫌疑人窝点里的普通员工,在直播间中充当水军造势,吸引被害人对期货平台兴趣。陈某根据直播老师的推荐,买进卖出,自己期货平台的账户数额也越来越高。可十几天后,老师的推荐不再有效果了,推荐什么就亏什么,两天下来250万元就全部亏掉了。警方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最终在广州将这个团伙一举破获,抓获12名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9人,涉案金额两千多万。对此,不少网友提醒: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

德兼于道

法学研究中“方法论个体主义”之局限

19世纪实证主义哲学兴起以来,社会科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甚至具有某种支配地位的研究视角就是所谓“方法论个体主义”。这种方法论的核心主张是,对人类社会实证行动的观察应该从个体主观意图与行为选择上进行解释和描述,进而认定整体意义上的社会现象、社会行动与社会利益是得不到解释的,最终都必须还原到个体的行动乃至主观偏好与动机上。在法学研究领域, 这种个体还原论的研究视角也非常兴盛。例如,论证与建构国家之正当性的学说里最重要的社会契约论就认为,国家和法律不过是原子式的个体主观选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走出自然状态的结果。因此,抽象的公共利益与共同体意志并不存在,只有纯粹私人伦理法则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才是我们观察法律现象的根本出发点。方法论个体主义在现代法治演进中扮演了重要的历史角色,尤其是近代西方市民社会成长与立宪国家形成,个体自由意志、自发市场秩序与受到约束的国家权力,都从这种方法论上获得了重要证明。可以说,方法论个体主义是道德与风俗、自由与秩序、市场与国家等种种现代性条件下二分法范畴的认识论来源。然而,这种研究视角也有一些局限。可以从逻辑悖论、价值过载和现实困惑三个维度来说明。第一,所谓逻辑悖论就在于,它无法有效缓解“契约与公意”的矛盾。方法论个体主义并不主张个体在自然状态下的自足性与伦理优先性,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要通过契约产生国家和法律。国家与法律是一种经过选择后的“公意”,而“公意”必然建立在某种同质性标准与基础上。这种同质性无论是霍布斯主张的“条约必须遵守”等自然法则,还是卢梭强调的“共同、普遍意志”,如果没有独立于个体的外在标准与观察视角,我们就无法在逻辑上解释为什么异质的个体能够稳定地形成同质的意志,谁又可以监督这种稳定社会的持续存在。罗尔斯所讲的“稳定性难题”实质就是说,契约本身是预设个体优先的,但如何从每一个第一人称视角出发的个体行动中产生一个同质的共同意志呢?从“我”到“我们”这个意识转变过程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如果“我们”只是无数个“我”的简单叠加,在整个立约的过程中“我”只能意识到“我”,而不能意识到“我”之外的其他人,那其实就不会真正产生“我们”这个事物,也就不会真正产生“公意”。既然没有产生公意,那就说明契约根本没有达成,契约论反而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产生了公意,则说明它独立于契约之外,它与契约发生了分离,契约不是维系公意的稳定或唯一来源,契约论也是失败的。换言之,个体意识如果没有成功地实现相对脱离个体的普遍化,就不能说明个体选择契约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概言之,方法论个体主义难以在逻辑上真正形成个体与国家、契约与公意的有机联系。第二,所谓价值过载就是,方法论个体主义非常容易滑向一种单薄的自由观,将一种中立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与某种实质的价值判断强行捆绑,并对其他研究视角在价值立场上进行粗暴谴责。例如,对市场行为的观察,我们当然可以认为市场其实可以还原为无数个个体的需求叠加,是“一种人的行动、但并非人的刻意选择的自发秩序”,但这种秩序一定是对自由的保障吗?只要这种秩序就能保障人的自由吗?我们观察到这种“扩展秩序”,但不能证明也不能担保这种秩序下每一个人自由的能力就得到了扩展,一言以蔽之,“扩展的自由”不能等于“自由的扩展”。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在观察近代西欧市民社会生长与日本现代化历史的时候,就得出一个结论:纯粹的自发市场秩序并不是保障权利的民法(典)得以成功编纂的充分条件,后者既依赖于摆脱了封建等级制的个体独立人格,也依赖于摆脱了宗教依附的独立国家意志,尤其是它独立行使立法权的意志。民事行为是自由秩序,但保障民事行为的民事立法行为却是国家意志,独立的国家意志与独立的个体人格之历史性耦合才是民法典自由秩序的来源。因此,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如果从方法论上看,都是价值中立的解释、描述活动,并不必然在价值底色上预设对自由的保障或侵害。换言之,从国家出发的研究,承认国家意志具有某种独立认识论价值的主张,也不是权利和自由的敌人。第三,所谓现实困惑就是,如果在方法上我们只能预设个体作为观察社会的起点和最终根据,那么我们如何解释现实中人的社会性认同和正义机制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建立起自我意识都是以某种文化和社群所建立的生活世界作为依归的,自我意识与社会意识的建立是同步的生命过程。这个过程里祖国、家乡、父母、邻里等超越于自我意识之外的文化符号都赋予了我们对“自己是谁”的认同意义。方法论个体主义最大问题在于它屏蔽了人的文化属性和历史属性,将人性抽象、风干为“没有时空的存在”,忽视了人的社会性遗传,这与极端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如系统论的观察视角,存在同样的简单化和粗暴方式。更重要的是,如果方法论个体主义是完美的,我们就无法解释正义的观念和机制,因为正义一定是关系性存在,是一种公共判断,它无法透过个体意识来形成和诠释。归根结底,方法论个体主义有强烈的还原论倾向,而建构一种个体与整体在逻辑、价值与制度上动态平衡的综合方法论,重视行动与结构、主观与客观、意图与秩序的互动、耦合,可能是一种更为科学和理性的研究方法。(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旭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爱简单

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学苑论衡)

当今中国法学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强调法学研究要有问题意识。那么,如何确立问题意识?有人认为,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主要是指法学研究应当注重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强调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对策回应。这种理解突出了法学研究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而有一定道理,但并没有涵盖法学研究学术性、理论性强的另一面。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当建立在对问题、话题和命题这三个概念的区分和把握上,依照学术规律来展现法学的实践品格。具体而言,就是将现实中的某个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纳入法学的学术语境中去理解,将法律问题或现象概括、提升为一个有学术意义的话题,然后就这一话题提出新的学术命题并使用学术语言加以论证,从而增加知识总量和理论含量。通过这种方式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区分学术“科研”和“科普”,有效推动法学知识创新。我国法学界每年发表的法学论文数以万计,但其中不少论文的知识创见并不多。在某些所谓热点问题的跟风讨论中,文章数量持续增长,但知识总量未见明显增加。许多文章只是以文献引证的方式对已有知识进行普及和重述。向社会大众作学术知识的普及,自然是学者的重要使命,但通过自己的研究工作提出新命题、推动知识创新也十分重要。从这个角度说,判断一项研究是否有问题意识、一个问题在学术上是否重要,并不取决于讨论人数的多寡,而在于对这个问题能否形成新的学术创见。这样确立问题意识,有助于消除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发论文比快、拼多的浮躁风气,鼓励更多研究者沉下心来从事真正有知识增量的学术研究。“有问题意识”不同于“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做到有明确的研究对象不难,但很多研究对象明确的法学论文,实际上是对其研究对象方方面面的介绍和说明,缺乏一个将文章各部分贯穿在一起的新话题、新命题。一些作者只是为写而写,将“某某制度研究”变成“某某制度介绍”。避免这种现象,需要把研究对象放到真正的学术讨论中观察,关注前人对这一研究对象已做出哪些研究成果,尤其是有学术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从而减少学术重复生产,推动法学知识积累。确立问题意识,还应增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当今国际学术交流日益深入广泛,很多国外法学研究成果甫一问世便能得到中国学者的关注,国内法学研究者去国外学习交流的人数也不断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研究者的法学问题意识也受到国外学术的束缚。如果研究者以他国的制度背景、法律案例和法学理论作为评判标准和主要论据,对中国某个问题发表看法、展开论证,就容易提出偏颇结论。比如,西方的一些机构和学者致力于以其所设计的“法治指数”来评价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状况。如果将这些指数作为评价中国法治的标准,则显然不妥,因为这些指数的设计主要是基于西方国家法治背景,无法充分反映中国法治运行的一些重要特点。例如,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各种调解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西方法治评价中很少涉及。其实,法学知识生产受到不同国家文化背景、现实情况等的深刻影响,唯有从中国的法律问题出发,回到中国的实际语境中去概括话题、提出命题,才能打造具有自主性的中国法学,增强中国法学在知识和理论生产上的竞争力。(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芒乎何之

努力开创法学研究行业党建工作新局面

——河南省法学会召开法学研究行业党建工作视频会议8月12日,省法学会以视频形式召开法学研究行业党建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中国法学会关于党建工作的精神。会议传达学习了省委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王忠梅在省委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并对下一步研究会党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李承先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组织部、省委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纪委监委驻省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有关同志,以及省法学会各研究会会长、支部书记和秘书长参加会议。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雷忠旺主持会议。李承先在讲话中强调,全省法学会系统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加强党建工作的新精神、准确把握省委关于加强非公党建的新部署、准确把握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研究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学研究行业党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中国法学会关于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把加强党的建设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李承先指出,近年来,全省法学会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积极推进党建工作,不断强化党对法学会工作的领导,省、市、县三级法学会全部设立党组,在全国法学会系统率先成立了法学研究行业党委,省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全部建立党支部,实现了党建工作全覆盖,党建工作走在全国法学会系统的前列,得到了中国法学会和省委有关部门的肯定,多次在全国会议上介绍经验。下一步,省法学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强化问题意识,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务实管用的举措,扎实抓好法学研究行业党建,进一步提升党建工作水平。始终把加强政治引领作为首要任务,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研究会党支部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打造我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建工作新品牌、新亮点,努力开创我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建工作新局面。李承先强调,新形势新任务对研究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研究会要坚持以党建促会建,不断提升研究会工作整体水平。要积极组织开展法学研究,进一步提升服务法治实践的成效。要加强应用对策研究,积极拓宽参与法治实践的渠道,积极参与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工作。要创新形式组织开展活动,认真组织年会,提高年会质量,深入开展专题调研。要着力加强研究会组织建设,通过换届和调整,争取把研究会建成组织健全、管理规范、运转顺畅、工作高效的研究平台和阵地。会议上,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交流了党建工作经验。(李德国)

犬儒

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批评与回应

#三大体系#人工智能的相关概念已越来越为法学研究者所熟知,但也引致一定批评。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研究者缺乏相关计算机专业知识,难以深入研究此类问题;二是此类问题并非一个真正的法学问题,而只是一个具体的现象。仔细思考即可发现,这两类批评意见均不能成立。对于第一类批评而言,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但并不研究技术本身。诚然,在研究技术引发的问题时,虽然技术本身的知识非常重要,但远远没有达到需要精通技术的程度。以知识产权为例,绝不能认为法学研究者因没有理工科背景,而无法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才是法学研究的对象。因此,法学研究者只需要知晓技术与对应法律问题之间的逻辑联系,而无须考察技术本身。又以人格为例,法学关心的仅仅是自然人、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法律关系。历史上,法人人格拟制说、法人人格实在说的争论,也仅仅是关于法人意思表示的形成方式的争论,而绝不会去研究自然人的脑科学构造或法人的“精神世界”。也正是对这一问题的误解,才导致许多人错误地从人工智能的“智慧”出发,倒推论证其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事实上,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本身即可分为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以及法律问题的人工智能化两大议题。在本质上,只有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才是法学研究的对象。而需要深厚人工智能技术知识支撑的是法律问题的人工智能化。其实质上是人工智能问题而非法学问题。典型如法律人工智能的构建,即通过计算机科学与逻辑学的方法,将法律代码直接转化为计算机代码,致力于实现“莱布尼茨之梦”,构建出人工智能时代的“自动售货机式法院”。这些问题本身属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技术建设,不属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在这类技术建设中,法学研究的方向只能是智慧司法与法治理念的矛盾、现行制度的冲突、新型制度的构建、法律风险的防范等问题。对于第二类批评而言,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究竟是一种类型化的法学问题还是具体现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智慧法学”“数据法学”“网络法学”等新兴学科的价值和意义。早在20世纪末,网络法历史上即存在著名的“马法之议”。有学者认为,网络法实际上毫无意义,如果关于网络可以存在网络法,那么便可得出关于马也存在“马法”的荒谬结论。这一见解与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第二类批评高度吻合。然而,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互联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数据处理、信用评分等法律问题的重要性日益显著。网络法也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研究范畴与研究范式。在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法的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向人工智能。以“机器学习”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对“不学习”的法律制度构成了颠覆性的挑战。智能算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如通过“算法合谋”形成垄断,利用“电子产品动态定价”技术进行“大数据杀熟”,通过数据挖掘与还原技术掌握用户的“数字人格”等。此外,人工智能算法还可能出错,如将普通人错误标注为犯罪嫌疑人、将旅客错误标注为恐怖分子、将“无家可归者”错误标记为“乞讨者”等。然而,现行法律却难以一一回应这些问题,出现了法律的功能危机。对此,甚至有学者宣告了“法律的死亡”。同时,人工智能也被称为“智能利维坦”。对此,有学者提出了“数字人权”为代表的“第四代人权”。正是在这些独特的议题上,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逐渐走向了成熟。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必须避免落入“科幻法学”的误区。与关于技术现状的“科技法学”不同,“科幻法学”充满了文学的色彩与丰富的想象。其常以各类著名科幻小说为对象进行想象、分析和论证,如阿西莫夫的“机器人法则”就常被提及。《银河帝国》《2001太空漫游》《仿生人会梦见电子羊吗》《三体》等经典科幻作品已经成为部分法学家的研究对象。然而,科幻想象并不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如果要研究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是不是也可以研究火星殖民的法律?甚至进而是不是可以研究哈利波特系列“魔法法学”“玄幻法学”“奇幻法学”?显然,这是无比荒谬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必须注意避免此类假问题,应坚持从人工智能实际应用所产生的现实法律问题出发,深入研究智慧社会变革中真正的法律问题。综上,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中呈现的法学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未来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相关问题的研究,既非“蹭热点”的时髦,亦非虚无缥缈的想象,而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事业。(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青年基金项目“人工智能致害责任:法理基础、致害类型及归责路径研究”(19YJC820014)阶段性成果)(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韩旭至相关阅读: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修辞与想象人工智能助力现代治理多维审思人工智能现象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熙熙攘攘

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简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学科的恢复与重建时期,二是专业法律学术的成长时期,三是研究方法多元探索的新世纪。在中国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一门政策学、价值学走向科学的法学的过程中,研究方法经历了从不科学到科学、从单一走向多元的嬗变。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恢复与重建之初,其还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束缚,“法学是幼稚的”(戴逸语)是学界公认的事实,而这个幼稚就突出表现在研究方法的简陋。注释是当时主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大多数法学论著均停留在注释法学(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法学”“法条主义”或“政法法学”)的阶段,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主要就是解释、宣讲当时刚刚通过的各项新的法律。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当时学者们编写的教材,基本上只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注解,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沿革等作简要介绍后,接着便按照刑事诉讼法条文的顺序,对其总则和分则的内容逐条加以释明,学理性的相关探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时的注释法学之所以被人看成是一种幼稚的法学,就是因为其没有理论,也没有深度,只有直白的语法和空洞的意识形态教条。这个状况令许多有识之士深感担忧,“不摆脱注释法学,就不能有成熟的法学”(江平语)成为当时大多数中国法学人的共识,于是许多有抱负的中国法学者开始试图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在这样的学术思想背景之下,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异军突起,成为当时最流行的研究范式。伴随外语教学的普及,出国留学人员的增加,大量外文文献被翻译过来,使20世纪90年代比较法研究空前繁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实践成为中国的参照,许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而从西方继受过来的自由、民主、人权等话语的广泛流行,使价值法学在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中十分盛行,学者们挥舞这些大词,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展开了猛烈的批判。这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规范研究,一方面,发挥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使许多西方“先进”的法律与司法理念在中国法律人中间得到了普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法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律的修订和司法的改革进行了社会动员,制造了社会舆论,提供了智力支持。比较法学开阔了国人的眼界,丰富了人们建构制度时的想象力;价值法学在思想启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人们接受了一些普适性的法治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律文本,就是价值法学在立法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它们对于提升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则有所不足,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试图把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简单地照搬到中国来,注定会失败。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很难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提供直接有效的建言。特别是价值法学,其所谓法学论文与政论文章区别不大,学者们的发言时常类同政客,其观点(特别是关于司法改革的)就有了激进、保守和折中的分野。由于拿不出科学客观的证据,许多所谓的学术主张缺乏充分而客观的论证,以致大家在许多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达不成共识,其给中国法律的修改和司法的改革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混乱。针对这种状况,在21世纪初,中国的法学家们进行了再次突围,在诸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类问题的指引下,法学研究范式有了新的突破:一是“社科法学”(大致包括理论社会学、经验社会学、价值法学、法经济学等)兴起,二是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在精进后以法教义学的名义再次登场(虽然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和教义法学在内涵上彼此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现在大多数人都喜欢不加区别地使用它们)。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出现了良性竞争、齐头并进的可喜局面,这使得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日渐多元化,法学逐渐变成一门大家公认的主流社会科学。问题决定知识和方法。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学科知识来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作为解释与研究问题的工具,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只存在使用是否恰当与对路的问题。只要恰当、只要对路,能解释和解决问题,那么就是好的知识和好的方法。法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实践的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对法律文本而言,采用解释学的方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是对路的、恰当的;而对法律实践而言,采用实证(抑或经验)的研究方法则是最为妥当和对路的。所以,注释、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均是法学研究的常规方法,它们各有优长,均有合适的研究对象和特定的用武之地,不能互相取代、厚此薄彼。步入21世纪,在中国各部门法学研究中最重大的事件就是实证研究(大致属于社科法学中的经验社会学范畴)的兴起,其与原来的法教义学、比较法学正在共同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样态。目前中国法学界的各大主流刊物都倾向于优先刊发实证研究的论文,以至于到了文章如果没有详尽的数据和精美的统计图表就几乎不可能发表的地步。实证研究,特别是其中的定量研究,提升了中国部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但也存在诸如碎片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类的问题,时常将局部微观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搞得很清楚,但对于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总体理论建构则十分不足,如何使宏观理论和微观经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克服碎片化的弊端,保存一个时代法制的记忆,正是未来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努力的方向。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法学日渐缩小了与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学研究的差距。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使全球学术资源实现了共时共享。如今国外学者的重要学术论著基本上是甫一问世就有了中文版,全世界重要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牵动着中国法学者们的神经,中国法学的发展越来越与世界同步了。今天,国内外双向的学术交流和互动已十分频繁,在越来越多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已可见到中国学者的身影,听到中国学者的声音,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和融入世界。但长期以来,我们是学习和拿来多于创新和贡献。时至今日,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仍然不足,属于中国自身的东西仍然不多,我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步人后尘、拾人牙慧的历史阶段。如何根据中国自身独特的实践经验,以中国的话语,贡献出原创性的思想和学说,是中国法学学者们面临的历史使命。(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永军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