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海南博鳌12月12日电(记者 谢东樱)正在此间举行的2017中国企业家博鳌论坛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合作编制的《“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正式发布,旨在为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深度交流、增进互信铺路搭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在发言中指出,“从我们的初心和使命出发,中国贸促会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贸易摩擦和纠纷。”中国青年网记者谢东樱摄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4年多来,中国与相关国家精诚合作,但各国投资环境的复杂与差异,逐渐成为制约“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推进的一大瓶颈。刘超表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多数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各国在法律体系、市场准入、行业监管、金融税收安排、进出口管理、环境劳工保护以及投资争端解决等领域存在巨大差异。然而,开展全面、系统的法律尽职调查,对于我国大多数走出去的企业而言,仍存在经济上和操作上的困难。 《“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旨在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有关外商投资、贸易、税收、金融、土地、劳工等问题的实用法律信息,为区域内投资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这套研究报告包含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印度、匈牙利等64个国别,将陆续出版,并继续拓展到更多国家。 2016年,中国贸促会依托贸促系统800多家分支机构,整合国内外法律专家资源,利用和国际上200多个工商会的密切合作关系,启动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项目工作。“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是一项公共服务工程,中国贸促会将在这套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国别法律研究力度,不断丰富国别商事法律服务内涵、拓展国别商事法律服务平台,并在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的支持下,将研究成果在第一时间推向社会,最大限度服务工商界“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刘超指出,未来中国贸促会将进一步拓展商事法律服务体系,重点开展“一书、一库、一中心、一机构、一组织、一委员会”六大工程建设:一书指一整套“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报告,一库指外国法国际法查询咨询系统,一中心指贸促会在十一个自贸区建立的服务中心,一机构指已经建成的100多个预警机构,一组织指贸促会推动建立的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一委员会指贸促会与各国代表性工商组织签署的商事法律合作委员会。他说,“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我们永远在路上。” 据介绍,中国贸促会作为具有65年历史的中国最大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双打领导小组等机制成员单位。
编者按历史是人类最好的老师,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并多次引用传统文化中的经典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这启示我们,法学与史学、法治建设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传承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学研究应如何从史学中汲取营养?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史学的实践意义和独特价值?本期刊发的3篇文章,围绕上述话题展开探讨。 法学与史学,都是哲学社会科学中的重要学科。法学主要研究当下,它是研究法律及其实施的学科;史学主要讲述过去,它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学科。法学和史学拥有许多共同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二者都建立在事实、材料和证据之上。这种共同点使法学研究可以从史学中汲取丰富营养,这体现为:历史材料让法学变得更为厚实、历史观让法学变得更有灵气、历史方法让法学变得更加成熟。历史材料让法学更为厚实史学研究的重要贡献是为其他学科提供了丰富历史文献资料。对法学而言,史学研究提供的史料,不论是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物,都构成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比如,刑法研究就大量利用了史学界整理推出的中国古代文献资料,如《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宋刑统》(吴翊如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以及《折狱龟鉴译注》(宋代郑克著,刘俊文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等;而刑事诉讼法学和法医学研究,大量参考利用了《刑案汇览》《驳案汇编》《刑部加减档案》等中国古代大型判例汇编,以及《洗冤集录》《无冤录》等诸多历史上的法医检验成果。我们的民法研究不仅参考利用了《唐律疏议》等中国古代法典,而且参考借鉴了历史学家张传玺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整理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等判例文献。在民法理论研究方面,过去我们一般把民法的起源追溯到古罗马法,然而最近考古学界和历史学界的研究成果表明,不仅古罗马法受到古希腊法的直接影响,而且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民法,都得益于公元前18世纪前后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法律文化的滋养。例如,古希腊、古罗马法关于民事主体、商业交易、契约订立、财产转让、债务纠纷处理、法律行为的程序保障等,都受到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等成文法典的深刻影响。法律史研究利用史学研究成果就更多了。不仅使用史学家所整理出版的传世文献,如《尚书》《左传》《商君书》《韩非子》《唐律疏议》,以及收录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中的一些律学著作,如清代王明德撰《读律佩觿》等,而且还大量利用近年考古出土的各种文献和文物。比如,在1975年以前,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和研究,涉及秦代部分都语焉不详。即便如杨鸿烈、陈顾远、仁井田陞、泷川正次郎等著名中、日法律史大家,对秦律的论述也无法深入。而撰写了一代名著《九朝律考》的程树德,虽试图梳理、复原已失传了的唐朝之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但也只能溯及到汉律,也是苦于没有秦代法律的史料。当时,我们对秦代法制的了解仅止于零星传世文献记叙的“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明法度,定律令”“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以及秦律“繁似秋荼,密如凝脂”的特点。然而,到底怎么个“一统”“皆有法式”,怎么个“繁”“密”?无法进行探讨。而1975年之后,由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让人们看到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法律以及其注释书原貌,大大扩展了法史学者的眼界。经过考古学家的艰辛整理、释读、研究,秦代法律研究的局面为之一变,而今,我们大体知道了从秦代的国家行政管理法令到田土、婚姻、家庭、继承、户籍、环境保护、治吏以及财产交易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这样,之后所有的中国法律史教学都有了可靠范本,秦代法律的研究得以深入展开。历史观让法学变得更有灵气历史观是人们认识和看待历史的方式。经过史学界长期努力,目前至少有三个观念即事实观、发展观和进步观为学界普遍接受,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哲学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带来了活力和灵气。第一,以事实说话,有一说一。这一观念,对法学研究同样重要。例如,关于中国古代《法经》真伪的学术争论,为什么至今没有停息?原因正是受史学的事实观的影响。根据《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七国考·魏刑法》等传世文献记载,公元前5世纪末魏国相李悝比较各国刑法规定,编撰了《法经》(既是法典,又是法学著作),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但由于一直没有得到考古出土文献的印证,所以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始终不承认中国古代曾经颁布过《法经》。事实观在法学研究中的贯彻,一方面凸显法学研究的忠诚度,另一方面也使法学研究增加了许多争论和辨异,为法学研究增添了许多色彩和灵气。第二,史学研究强调任何事物都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发展的。例如,不同时期的法典对一些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接受程度和评价会有所不同,甚至完全相反。在研究任何一个法律问题(制度)、法律人物、法律事件以及法学作品时,都要以历史的眼光,而不能用现代人的眼光和思维来看待和评价。因此,必须用综合多元的观点,来分析研究法律问题。在我国的民法研究中,不少学者苛责中国民法典的迟迟不能出台,认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3个月内就完成了,苏俄1922年《民法典》也只用了几年时间,即使历经磨难、几次难产的1898年《日本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也只花费了十几年时间,而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过去了近70年,我们仍然没有能够完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这种观点,忽视我国历史传统和民法典编撰的历史背景,否定历史发展的复杂性,是没有坚持发展观的表现。第三,世界、社会都是在进步的,是在累积地发展的。这一观点应用于法学研究,会带来观念和认识的更新。比如,清末薛允升写了一部著名的书《唐明律合编》,将唐律与明律进行比对,褒唐律贬明律,而实际上是批判当时的大清律例。有不少法学研究者赞同薛氏的观点。但如果按照进步的历史观,仔细研究唐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就会发现薛氏的观点至少是片面的。因为虽然自唐以后,中国各王朝越来越专制集权,但就立法技术、法典体例、法律规定的周密、法律规定与国家治理活动实践的接轨以及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注释、阐明等各方面看,大明律是超越唐律的,大清律例又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其稳定“律”,变动“例”,通过“例”的废、改、立适应社会生活变化,在法律治理国家这一层面上达到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最高境界。当然,人类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趋于进步的功能,即使专制集权的时期,实际上也在内部积累着对抗和摧毁专制集权的力量,到一定时候,在相应各种条件作用下,这一力量就会爆发,从而将其外壳摧毁,使社会获得发展,法律也是如此。历史方法让法学变得更加成熟史学为法学研究至少提供了四种方法。第一,文本解读。即传世文献的阅读利用。该方法的优点是不受时间限制,即使生活在当代的人,也可以通过流传下来的文本研究数百年前乃至数千年前的法律制度。其缺点则是容易忽视文本之外的研究史料,或者说容易忽视文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第二,社会考证。即从社会上搜集复原历史材料。这种方法涉及的内容比文本解读丰富复杂,包括历史上留下来的活动遗迹、出土文物、国家正式文本之外的文献资料等。该方法的优点除了研究不受时间限制外,还有研究结论更符合社会生活多元化的原貌,更加接近当时事物的真实状态,比文本解读更丰富多彩等。其缺点是受考古出土成就的大小、历史保留古迹的多少、资料分布状况等的限制,而且史料来源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第三,民族调查。即对某些具有“活化石”特征的民族(种族)进行田野、社会考察。该方法优点明显,因为对于现代人来说,在文本文献、考古资料、历史遗迹都极不充分的情况下,要对人类早期社会进行复原研究,利用这种保留了当时生活习惯的种族群体进行考察,是一种有效方法,英国学者达尔文撰写《物种起源》、美国学者摩尔根撰写《古代社会》,运用的都是这种方法。但该方法的缺点也很明显,即这种“活化石”特征的民族数量有限,而且即便找到了这样的民族,对其典型性、“活化石”特征中的制度和习惯的代表性与普遍性等,也需谨慎分析鉴别。第四,当事人访谈。即对亲身经历或接触过历史事件、人物和文献的当事人进行采访,通过其回忆再现以往社会生活原貌。这种方法虽然有许多缺点,如当事人可能因年代久远而记忆不清或记错事实,或可能因某种原因故意隐瞒、歪曲乃至伪造某些事实,或因许多当事人还健在而无法完全真实叙述一些事实等。但该方法的优点也显而易见。因为在研究离我们生活的时代并不遥远的一些人和事时,曾经亲身经历过、接触过当时事件、人物和文献的当事人的回忆,在得到其他相关资料印证的前提下,是具有较大可信度的。上述四种史学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极为重要,如果运用得当,可以推动法学研究更加成熟。比如,就文本解读而言,法学的各个学科,不只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法学,就是各个部门法学都可以使用。社会考证和民族调查,不仅对各个部门法的理论研究,如探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历史起源有重大价值,就是对部门法的立法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中国当前正在开展的民法典编撰工作,就离不开社会考证,即对当代中国社会民事、商事习惯的调查。当事人访谈对法学研究的意义同样不可忽视。例如,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曲折,而亲身经历过这一完整过程的当事人越来越少,对这些当事人进行访谈,以口述历史的方式将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记录下来,将是一笔巨大法律文化遗产,对于指导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具有宝贵借鉴意义。正是借助这一重要方法,华东政法大学从2007年10月开始,历时8年时间,组织博士生和硕士生奔赴全国各地,与500余名法学家进行访谈,整理出版了10卷、共600多万字的《中国法学家访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015年出版),不仅填补了中国当代法学研究的空白,也为学界留下一笔重要法律文献史料。(作者:何勤华,系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当今中国法学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强调法学研究要有问题意识。那么,如何确立问题意识?有人认为,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主要是指法学研究应当注重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强调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对策回应。这种理解突出了法学研究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而有一定道理,但并没有涵盖法学研究学术性、理论性强的另一面。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当建立在对问题、话题和命题这三个概念的区分和把握上,依照学术规律来展现法学的实践品格。具体而言,就是将现实中的某个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纳入法学的学术语境中去理解,将法律问题或现象概括、提升为一个有学术意义的话题,然后就这一话题提出新的学术命题并使用学术语言加以论证,从而增加知识总量和理论含量。通过这种方式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区分学术“科研”和“科普”,有效推动法学知识创新。我国法学界每年发表的法学论文数以万计,但其中不少论文的知识创见并不多。在某些所谓热点问题的跟风讨论中,文章数量持续增长,但知识总量未见明显增加。许多文章只是以文献引证的方式对已有知识进行普及和重述。向社会大众作学术知识的普及,自然是学者的重要使命,但通过自己的研究工作提出新命题、推动知识创新也十分重要。从这个角度说,判断一项研究是否有问题意识、一个问题在学术上是否重要,并不取决于讨论人数的多寡,而在于对这个问题能否形成新的学术创见。这样确立问题意识,有助于消除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发论文比快、拼多的浮躁风气,鼓励更多研究者沉下心来从事真正有知识增量的学术研究。“有问题意识”不同于“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做到有明确的研究对象不难,但很多研究对象明确的法学论文,实际上是对其研究对象方方面面的介绍和说明,缺乏一个将文章各部分贯穿在一起的新话题、新命题。一些作者只是为写而写,将“某某制度研究”变成“某某制度介绍”。避免这种现象,需要把研究对象放到真正的学术讨论中观察,关注前人对这一研究对象已做出哪些研究成果,尤其是有学术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从而减少学术重复生产,推动法学知识积累。确立问题意识,还应增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当今国际学术交流日益深入广泛,很多国外法学研究成果甫一问世便能得到中国学者的关注,国内法学研究者去国外学习交流的人数也不断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研究者的法学问题意识也受到国外学术的束缚。如果研究者以他国的制度背景、法律案例和法学理论作为评判标准和主要论据,对中国某个问题发表看法、展开论证,就容易提出偏颇结论。比如,西方的一些机构和学者致力于以其所设计的“法治指数”来评价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状况。如果将这些指数作为评价中国法治的标准,则显然不妥,因为这些指数的设计主要是基于西方国家法治背景,无法充分反映中国法治运行的一些重要特点。例如,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各种调解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西方法治评价中很少涉及。其实,法学知识生产受到不同国家文化背景、现实情况等的深刻影响,唯有从中国的法律问题出发,回到中国的实际语境中去概括话题、提出命题,才能打造具有自主性的中国法学,增强中国法学在知识和理论生产上的竞争力。(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日本战前对罗马法的研究与对德国法教义学的继受,使得日本在较短时间内走过了粗疏立法的时代。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复兴与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动,为日本法学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材料与新挑战。这也是促使昭和后期日本法学研究形成多元学风、各种学说纷呈的原因。平成之后,日本的法学家多着力于法教义学体系的重整,日本的法学研究开始进入平稳发展期。日本的法学期刊多有纯粹介绍外国立法例者,日本的比较法研究因而得以迅速发展。日本早期的法学论文内容在于廓清继受外国法律的误植之处;其后逐渐变化为将外国的法学理论运用于本国案例。日本在学习外国之余,不免自我发明,此为日本法学的贡献所在。然而,日本的法学理论精细过度,偶有治丝益棼的情况。日本法学界重视判例评析。早期的判例评析表现为对欧洲法的继受。其后,东京大学引进美国式的判例评析,试图从日本的判例中归纳出日本特色,期以创造判决先例。平成后期,日本法学界开始对外国的法学理论有更多反思,新的研究范式逐渐出现,不再仅是将外国的法学理论细致无误地介绍到日本。总体来说,日本法学家并不刻意强调创新,其贡献主要从积累中显现。日本法学期刊的生态反映了日本法学研究的特色,主要分以下几大类。第一,大学纪要。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大致有三种,分别是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师生研究成果均可刊登的刊物,以及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不一定冠以大学名称。例如,东京大学的期刊是《法学协会杂志》,京都大学的期刊是《法学论丛》。早稻田大学的期刊名与众不同,用的就是自己的校名《早稻田法学》。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代表学校研究水平,编辑或投稿人均以该校教师为主。凡是编著者注明为“某某大学法学会”时,多属于这一类刊物。师生均能投稿的刊物的编辑,乃由师生共同组成。上述两种刊物的栏目,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判决评释、资料介绍。专门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则由该所大学的研究所编辑,出刊的频率较低。第二,发行志/机关志(学会的定期刊物)。日本的学会组织非常发达,传统法领域如民商法、公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学会组织。学会每年召开年会,并将会议论文集结出刊。例如,公法学会的《公法研究》、私法学会的《私法研究》、刑法学会的《刑法杂志》、法哲学学会的《法哲学年报》、法社会学学会的《法社会学》等。日本另有一些特殊的学会组织,通常与某大学的研究室或重量级教授有关。例如,日美法学会编纂的《美国法》,由东京大学法学院的某一个研究室负责。东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会的《国家学会杂志》、神户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会的《经济法学学会年报》等,均属此类。第三,商业性期刊。日本法学界的商业性期刊出刊频率很高,并且与实务界密切结合。商业性杂志可分为两种:一是专业型。例如,有斐阁的《民商法杂志》、商事法务研究会的NBL、日本评论社的《法律时报》等。二是综合型。例如,法曹会的《法曹(时报)》、有斐阁的《法律家》(ジュリスト)。此外,还有学生型月刊,例如,日本评论社的《法学演习》(法学セミナー)、有斐阁的《法学教室》。这两种月刊均设有“最新判决演习”“学习讲座”“问题演习”“基础讲座”等栏目,同时也提供立法、司法以及学界等最新动态消息。此外,也有学者会利用基础讲座这个栏目连载论文,日后集结成教科书。日本评论社编辑的《法律时报》会在每年12月设定“学界回顾”专栏,出版社会请各专业的学者对其研究领域内的文章做一些总汇与简单的评析,参阅该专栏后,大致对本年度的学术状况就能有所了解。第四,政府定期出版刊物。政府定期的出版物,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第一课企画组《家庭裁判所月报》、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立法考查局《外国的立法》、法务省保护局《更生保护》、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法总研志友会民事研修编辑室《民事研修》、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日本刑事政策研究会《罪与罚》、法务省民事局《民事月报》、财务省(原大藏省)印刷局《时的法令》等。这一类出版物的主要目的是公布重要判决内容,倡导立法,介绍国外的最新立法等。第五,出版社的分类介绍。日本出版法律类书籍与杂志的出版社不算太多,其中以创立于1877年的株式会社有斐阁最为出名。该出版社出版了许多重要的法学专著与法律工具书籍,其中的《法律家》是很重要的法学期刊。日本评论社在日本法学界亦有相当分量,《法律时报》与《法学演习》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商事法务出版的书籍,均集中在民商法领域;NBL、《数据版/商事法务》《旬刊(商事法务)》等杂志,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立花书房主要出版刑事法领域的刊物,如《警察公论》《警察学论集》等。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则以出版地方自治行政性质相关杂志为主,如《地方自治》。总之,日本大学的法学类刊物数量虽多,但刊载于大学刊物上的论文质量却未见得都很高;一些在一般大学工作的优秀年轻教授们,虽然也会将自己的论文发表在本校期刊,但多数人更愿意利用学会的刊物来争取能见度。学会的刊物虽然没有大学多,但是因为同一领域的专家们在此平台上一起切磋竞争,通过这种期刊,可以迅速掌握日本相关法律领域的研究情况。一般说来,学会期刊的学术价值是相当高的。商业性的期刊分工细腻,出刊频繁,回应社会需求快速,具有很高的实务价值,也间接体现出了一定学术价值。政府出版的期刊,主要是介绍国内外法令。日本法学界重视本土研究,并侧重比较法研究,因此这一类刊物也有相当学术价值。基本上,日本的法学期刊并不重视统一的引注格式、引用率等。各种刊物的水平都是在一段时间后自然形成。日本法学界与德国法学界近似,更看重的是期刊所能发挥的思想交流与信息提供等功能,对于期刊之评价,则抱持顺其自然的态度,由此可以窥见日本法学研究的平实稳重风格。 (作者系华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冠玺精彩推荐:中国古代“说话”流变本科职业教育改革:如何先行先试中小学亟须补上学术诚信这一课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晨24日在京出席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强政治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培养法治人才,扎实做好法学会各项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王晨指出,中国法学会第八届领导机构履职一年来,坚持改革、规范、管理一体推进,法学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增强,推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王晨强调,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带领法学法律工作者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积极参与法治实践,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宣传普及。抓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深化法学交流,增强斗争精神和本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近日,法学生研究生两天被骗250万的消息引发热议,事件起源于一通电话↓据报道,今年7月底,法学研究生陈某向警方报警称自己在网上炒期货被骗250万元。警方调查发现陈某之前接到一个推荐股票的电话,并和对方相谈甚欢。然后就进入了直播间,对讲课老师的水平深信不疑。随后陈某将家里的房子卖掉,向亲戚借钱凑了250万跟着炒期货。可没想到一两天250万竟全部亏掉。对此,警方分析称,嫌疑人以不经意的方式在直播间中,把他们事后要使用的期货平台给引荐出来,然后嫌疑人窝点里的普通员工,在直播间中充当水军造势,吸引被害人对期货平台兴趣。陈某根据直播老师的推荐,买进卖出,自己期货平台的账户数额也越来越高。可十几天后,老师的推荐不再有效果了,推荐什么就亏什么,两天下来250万元就全部亏掉了。警方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最终在广州将这个团伙一举破获,抓获12名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9人,涉案金额两千多万。对此,不少网友提醒: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常见电信诈骗手段有哪些,哪几类信息别存手机里?......下面来告诉你来源:共青团中央
周俊光习近平总书记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中国当如何弘扬现代法治价值,充分发挥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或民间规范在当代法治建设中作用?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湖南省社科院姚选民研究员著的《民间法哲学论:一种中国特色法哲学建构论纲》一书,或许能为我们理解该问题提供一定思路。——着眼于民间法哲学理论话语之构建。就当下法学研究而言,基本的法学理论或法哲学理念,大多以国家法作为研究的核心或基准。在这一理念或范式支配下,排除在国家法范畴之外的民间法往往被有意或无意疏忽。纠偏当前这种“选择性失明”的法学理论或法哲学理念,仅具体例举国家法的“种种不足”是不够的,需要从法的本体论层面构建起一种足以和国家法哲学观相对应的民间法哲学观或广义法哲学观,确立起民间法与国家法相对应的理论主体地位。基于这种理论自觉,该书作者努力重构或建构“民间法”“场域公共秩序”等核心概念,并将其作为理论基础,勾勒出民间法的基石法益、基石法理及国内国际维度边界,搭建起民间法相较于国家法而言相对独立的法哲学理论话语体系。——着力提升民间法研究理论格调。一方面,力图实现民间法研究范式转换。作者所秉持的“法之二元论”,不再仅将目光聚焦在“国法”上,凡是社会生活中切实存在、发挥作用的规范类型,均视之为“法”的涵射对象而展开具体分析。作者将“法之二元论”运用到民间法哲学体系的构建中来,不仅突出民间法本身之为“法”的正当属性,更是将之上升到与国家法相对位的理论高度。另一方面,力图实现民间法理论体系重构。长期以来,大量研究者醉心于对民间法原始资料的搜集、整理,却忽视了一般化理论提升,“讲故事”有余而又“说理”不足。“形而下者谓之器,形而上者谓之道。”该书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之对民间法一般问题、一般理论进行“形而上”系统思考的专门著作。——为法治建设解决“路和桥的问题”。一方面,深化了关于法治主题的学理认识。法治价值具有一定普遍性,但作为文明秩序的法治形态并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谓普世模式。该书于目前法治理论研究有诸多有益尝试:一者从民间法哲学视角或广义上法的视角、而非国家法的单一视角来综合审视和研究法治问题;另者从民间法哲学视角看,法治具有“场域层次性”,一个国家的法治格局,至少中国的法治格局,不仅包括国家法法治,同时也包括民间法法治。另一方面,拓宽了对于法治建设的实践认知。法治实践要重视民间法的自在作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状况,并不完全是由国家法的制定或实施状况所决定,在国家法产生以前,民间法就已经对特定社会关系社会事实做出了必要的调整和规范。即便在国家法产生以后,社会生活当中同样存在某些国家法不便介入、甚或不应介入的事项内容,如顾及起来“不经济”的社会纠纷类型。(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责编:姚茜琼][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近年来,考研的热度居高不下,到法学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也是很多人心中的一个愿望。当然也有不少人表示对法学这种听起来死气沉沉地专业表示不感兴趣,认为学习法学就是死记硬背,并且作为文科专业还不好就业。这种想法实在是大错特错,法学专业的就业面十分广,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在只要你对于国家的法律足够熟悉,找一份好工作简直就是易如反掌。那么在我国的大学里最受欢迎最难考的四所法学名校都是哪些呢?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位于中国北京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位列中国国家“双一流”、“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国政法大学还是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中国政法既拥有985,211这样的名校资源,又有首都北京的区位优势,是法学名校“五院“中最好的学校了。当然,考上该校的难度也是这四所学校里最高的,能考上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想留在北京发展就是一件轻松的事了。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简称“中南财”,位于武汉,是国家“211工程”、“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重点建设院校,入选“2011计划”、“111计划”、“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武汉7所211里比较好一所了,所以考上中南财难度也是不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研究生遍及湖北省的检察院、法院,所以说如果你能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研究生,真的是不愁找工作,而且前途无量。三、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简称华政,位于上海市,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高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华东政法本身随谈不是211,但是华中政法大学的分数线却比一些985还要高,这就是因为他自身的学科实力了,但也表明考上的难度也是很大的。同时因为上海的律所数量非常多,所以华东政法大学的研究生毕业也是能很容易找到心仪的工作。四、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简称“西政”,位于重庆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政法类高等学府,改革开放后首批全国重点大学,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基地,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确实很牛,被称作法学界的"黄埔军校",所以考上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研究生也是很难的。西南政法大学的研究生毕业生还是很有市场的,如果能考上的话,去政法部门工作的话,你就会发现很多政法界的权威认识和领导干部都是当年的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这里提到的四所名校大概就是法学里最受欢迎的四所了,虽然考上的难度很大,但是如果你能考上这四所大学的研究生,在就业的时候就是前途无量了,你可以选择去律所做一名精英律师,可以去大企业去做公司的法务,也可以公检法部门当公务员,还可以去高校当老师。总之,考上这几所大学的研究生真的是能够在未来有更多更好的职业选择。
#三大体系#人工智能的相关概念已越来越为法学研究者所熟知,但也引致一定批评。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研究者缺乏相关计算机专业知识,难以深入研究此类问题;二是此类问题并非一个真正的法学问题,而只是一个具体的现象。仔细思考即可发现,这两类批评意见均不能成立。对于第一类批评而言,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但并不研究技术本身。诚然,在研究技术引发的问题时,虽然技术本身的知识非常重要,但远远没有达到需要精通技术的程度。以知识产权为例,绝不能认为法学研究者因没有理工科背景,而无法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才是法学研究的对象。因此,法学研究者只需要知晓技术与对应法律问题之间的逻辑联系,而无须考察技术本身。又以人格为例,法学关心的仅仅是自然人、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法律关系。历史上,法人人格拟制说、法人人格实在说的争论,也仅仅是关于法人意思表示的形成方式的争论,而绝不会去研究自然人的脑科学构造或法人的“精神世界”。也正是对这一问题的误解,才导致许多人错误地从人工智能的“智慧”出发,倒推论证其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事实上,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本身即可分为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以及法律问题的人工智能化两大议题。在本质上,只有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才是法学研究的对象。而需要深厚人工智能技术知识支撑的是法律问题的人工智能化。其实质上是人工智能问题而非法学问题。典型如法律人工智能的构建,即通过计算机科学与逻辑学的方法,将法律代码直接转化为计算机代码,致力于实现“莱布尼茨之梦”,构建出人工智能时代的“自动售货机式法院”。这些问题本身属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技术建设,不属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在这类技术建设中,法学研究的方向只能是智慧司法与法治理念的矛盾、现行制度的冲突、新型制度的构建、法律风险的防范等问题。对于第二类批评而言,人工智能问题的法律化究竟是一种类型化的法学问题还是具体现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智慧法学”“数据法学”“网络法学”等新兴学科的价值和意义。早在20世纪末,网络法历史上即存在著名的“马法之议”。有学者认为,网络法实际上毫无意义,如果关于网络可以存在网络法,那么便可得出关于马也存在“马法”的荒谬结论。这一见解与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第二类批评高度吻合。然而,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互联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数据处理、信用评分等法律问题的重要性日益显著。网络法也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研究范畴与研究范式。在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法的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向人工智能。以“机器学习”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对“不学习”的法律制度构成了颠覆性的挑战。智能算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如通过“算法合谋”形成垄断,利用“电子产品动态定价”技术进行“大数据杀熟”,通过数据挖掘与还原技术掌握用户的“数字人格”等。此外,人工智能算法还可能出错,如将普通人错误标注为犯罪嫌疑人、将旅客错误标注为恐怖分子、将“无家可归者”错误标记为“乞讨者”等。然而,现行法律却难以一一回应这些问题,出现了法律的功能危机。对此,甚至有学者宣告了“法律的死亡”。同时,人工智能也被称为“智能利维坦”。对此,有学者提出了“数字人权”为代表的“第四代人权”。正是在这些独特的议题上,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逐渐走向了成熟。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必须避免落入“科幻法学”的误区。与关于技术现状的“科技法学”不同,“科幻法学”充满了文学的色彩与丰富的想象。其常以各类著名科幻小说为对象进行想象、分析和论证,如阿西莫夫的“机器人法则”就常被提及。《银河帝国》《2001太空漫游》《仿生人会梦见电子羊吗》《三体》等经典科幻作品已经成为部分法学家的研究对象。然而,科幻想象并不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如果要研究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是不是也可以研究火星殖民的法律?甚至进而是不是可以研究哈利波特系列“魔法法学”“玄幻法学”“奇幻法学”?显然,这是无比荒谬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必须注意避免此类假问题,应坚持从人工智能实际应用所产生的现实法律问题出发,深入研究智慧社会变革中真正的法律问题。综上,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中呈现的法学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未来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相关问题的研究,既非“蹭热点”的时髦,亦非虚无缥缈的想象,而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事业。(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青年基金项目“人工智能致害责任:法理基础、致害类型及归责路径研究”(19YJC820014)阶段性成果)(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韩旭至相关阅读: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修辞与想象人工智能助力现代治理多维审思人工智能现象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各省辖市法学会,省政法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省法学会各研究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法学会近期组织专家对2019年度研究课题进行了立项评审。按照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经省法学会研究并报省委政法委同意,确定了立项课题。现将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情况通知如下。希望各课题组认真制定研究方案,及早开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严把政治关,坚持标准,确保研究成果质量。2019年11月15日前提交结项材料。成果不少于2万字。资助经费每项1万元,分两期拨付主持人所在单位账号,首期经费70%将于近期拨付,结项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各课题组所在单位要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联系人:刘晓娜电 话:(0371)69520767附件: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河南省法学会 2019年5月10日 附件2019年度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编号课题名称主持人所在单位HNLS(2019)01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机制研究谭波河南工业大学HNLS(2019)02河南省黑恶势力犯罪新动向及司法对策研究王东阳省委政法委HNLS(2019)0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疑难问题研究李慧织郑州市人民检察院HNLS(2019)0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恶势力的司法认定王鹏祥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05河南省非法收车黑恶犯罪司法对策研究张四化省委政法委HNLS(2019)06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构建李林启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07法治维度下监察全覆盖中的协调与衔接机制研究吴乐乐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HNLS(2019)08检察院与监察委办案证据衔接研究李明璗安阳师范学院HNLS(2019)09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司法运用问题研究高 光省法院HNLS(2019)10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研究刘天华省法院HNLS(2019)1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制度完善研究范战平郑州大学HNLS(2019)12检察公益诉讼鉴定问题研究李丽娟河南检察职业学院HNLS(2019)13律师惩戒制度研究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HNLS(2019)14河南自贸区物流法律体系若干问题及建议研究刘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15河南省自贸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王云鹏河南大学HNLS(2019)16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李军霞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HNLS(2019)17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司凌丽信阳市政协教科卫体委HNLS(2019)18信访工作中矛盾调解的心理策略及运用王青河南警察学院HNLS(2019)19邪教人员教育转化中心理干预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孙喜新中原油田党委HNLS(2019)20组织法(规)视野下党政机关合署办公问题研究孙敬良许昌学院HNLS(2019)21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在执法中的适用与司法裁判标准王红建郑州大学HNLS(2019)22适用《反恐怖主义法》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葛力郑州市公安局HNLS(2019)23河南省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课题组HNLS(2019)24河南省僵尸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研究樊涛河南大学HNLS(2019)25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张静静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HNLS(2019)26河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魏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27河南上市公司合规性研究桂爱勤河南工业大学HNLS(2019)28网络版权交易商事规则研究史辉黄河科技学院HNLS(2019)29河南省宅基地复垦券制度实证研究吕军书河南师范大学HNLS(2019)30地下空间权属法律问题研究潘巧红河南城建学院HNLS(2019)31普惠金融法律问题研究王深德人行郑州中心支行HNLS(2019)32完善地方税体系研究张中亮河南省财政厅HNLS(2019)33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漏洞挖掘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戚笑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34网络信息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韩超开封大学HNLS(2019)35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及刑法规制张秋芳中原工学院HNLS(2019)36正当防卫司法认定标准问题研究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37酒驾类交通肇事罪缓刑运用问题研究陈殿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HNLS(2019)38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胡宝刚省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HNLS(2019)39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刘铁柱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HNLS(2019)40污染环境罪争议问题研究杜少尉中国政法大学HNLS(2019)41新发展理念视域下生态补偿制度研究魏胜强郑州大学HNLS(2019)42郑州航空港区对接国际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机制研究李威河南工程学院HNLS(2019)43“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研究郭德香郑州大学HNLS(2019)44我国契约精神的历史溯源与现代建构问题研究王云红河南科技大学HNLS(2019)45秦汉时期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朱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HNLS(2019)46虚假公证的识别和规制靳建丽郑州大学HNLS(2019)47医生执业过程中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王利亚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HNLS(2019)48河南省司法鉴定高标准建设问题研究张好勤省法学会司法鉴定学研究会HNLS(2019)49失独家庭养老社区照顾模式探究崔凌云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HNLS(2019)50“互联网+”背景下高校大学生网络舆情法律引导机制构建研究孙璐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向左滑动 浏览河南省法学会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