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前对罗马法的研究与对德国法教义学的继受,使得日本在较短时间内走过了粗疏立法的时代。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复兴与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动,为日本法学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材料与新挑战。这也是促使昭和后期日本法学研究形成多元学风、各种学说纷呈的原因。平成之后,日本的法学家多着力于法教义学体系的重整,日本的法学研究开始进入平稳发展期。日本的法学期刊多有纯粹介绍外国立法例者,日本的比较法研究因而得以迅速发展。日本早期的法学论文内容在于廓清继受外国法律的误植之处;其后逐渐变化为将外国的法学理论运用于本国案例。日本在学习外国之余,不免自我发明,此为日本法学的贡献所在。然而,日本的法学理论精细过度,偶有治丝益棼的情况。日本法学界重视判例评析。早期的判例评析表现为对欧洲法的继受。其后,东京大学引进美国式的判例评析,试图从日本的判例中归纳出日本特色,期以创造判决先例。平成后期,日本法学界开始对外国的法学理论有更多反思,新的研究范式逐渐出现,不再仅是将外国的法学理论细致无误地介绍到日本。总体来说,日本法学家并不刻意强调创新,其贡献主要从积累中显现。日本法学期刊的生态反映了日本法学研究的特色,主要分以下几大类。第一,大学纪要。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大致有三种,分别是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师生研究成果均可刊登的刊物,以及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不一定冠以大学名称。例如,东京大学的期刊是《法学协会杂志》,京都大学的期刊是《法学论丛》。早稻田大学的期刊名与众不同,用的就是自己的校名《早稻田法学》。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代表学校研究水平,编辑或投稿人均以该校教师为主。凡是编著者注明为“某某大学法学会”时,多属于这一类刊物。师生均能投稿的刊物的编辑,乃由师生共同组成。上述两种刊物的栏目,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判决评释、资料介绍。专门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则由该所大学的研究所编辑,出刊的频率较低。第二,发行志/机关志(学会的定期刊物)。日本的学会组织非常发达,传统法领域如民商法、公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学会组织。学会每年召开年会,并将会议论文集结出刊。例如,公法学会的《公法研究》、私法学会的《私法研究》、刑法学会的《刑法杂志》、法哲学学会的《法哲学年报》、法社会学学会的《法社会学》等。日本另有一些特殊的学会组织,通常与某大学的研究室或重量级教授有关。例如,日美法学会编纂的《美国法》,由东京大学法学院的某一个研究室负责。东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会的《国家学会杂志》、神户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会的《经济法学学会年报》等,均属此类。第三,商业性期刊。日本法学界的商业性期刊出刊频率很高,并且与实务界密切结合。商业性杂志可分为两种:一是专业型。例如,有斐阁的《民商法杂志》、商事法务研究会的NBL、日本评论社的《法律时报》等。二是综合型。例如,法曹会的《法曹(时报)》、有斐阁的《法律家》(ジュリスト)。此外,还有学生型月刊,例如,日本评论社的《法学演习》(法学セミナー)、有斐阁的《法学教室》。这两种月刊均设有“最新判决演习”“学习讲座”“问题演习”“基础讲座”等栏目,同时也提供立法、司法以及学界等最新动态消息。此外,也有学者会利用基础讲座这个栏目连载论文,日后集结成教科书。日本评论社编辑的《法律时报》会在每年12月设定“学界回顾”专栏,出版社会请各专业的学者对其研究领域内的文章做一些总汇与简单的评析,参阅该专栏后,大致对本年度的学术状况就能有所了解。第四,政府定期出版刊物。政府定期的出版物,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第一课企画组《家庭裁判所月报》、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立法考查局《外国的立法》、法务省保护局《更生保护》、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法总研志友会民事研修编辑室《民事研修》、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日本刑事政策研究会《罪与罚》、法务省民事局《民事月报》、财务省(原大藏省)印刷局《时的法令》等。这一类出版物的主要目的是公布重要判决内容,倡导立法,介绍国外的最新立法等。第五,出版社的分类介绍。日本出版法律类书籍与杂志的出版社不算太多,其中以创立于1877年的株式会社有斐阁最为出名。该出版社出版了许多重要的法学专著与法律工具书籍,其中的《法律家》是很重要的法学期刊。日本评论社在日本法学界亦有相当分量,《法律时报》与《法学演习》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商事法务出版的书籍,均集中在民商法领域;NBL、《数据版/商事法务》《旬刊(商事法务)》等杂志,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立花书房主要出版刑事法领域的刊物,如《警察公论》《警察学论集》等。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则以出版地方自治行政性质相关杂志为主,如《地方自治》。总之,日本大学的法学类刊物数量虽多,但刊载于大学刊物上的论文质量却未见得都很高;一些在一般大学工作的优秀年轻教授们,虽然也会将自己的论文发表在本校期刊,但多数人更愿意利用学会的刊物来争取能见度。学会的刊物虽然没有大学多,但是因为同一领域的专家们在此平台上一起切磋竞争,通过这种期刊,可以迅速掌握日本相关法律领域的研究情况。一般说来,学会期刊的学术价值是相当高的。商业性的期刊分工细腻,出刊频繁,回应社会需求快速,具有很高的实务价值,也间接体现出了一定学术价值。政府出版的期刊,主要是介绍国内外法令。日本法学界重视本土研究,并侧重比较法研究,因此这一类刊物也有相当学术价值。基本上,日本的法学期刊并不重视统一的引注格式、引用率等。各种刊物的水平都是在一段时间后自然形成。日本法学界与德国法学界近似,更看重的是期刊所能发挥的思想交流与信息提供等功能,对于期刊之评价,则抱持顺其自然的态度,由此可以窥见日本法学研究的平实稳重风格。 (作者系华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冠玺精彩推荐:中国古代“说话”流变本科职业教育改革:如何先行先试中小学亟须补上学术诚信这一课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文章 |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来源 | 麦读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这是一个学人应该做的。法学期刊也要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政法论坛》不能登社论某一个领导人讲话。甚至我告诉大家,今年五四青年节的时候,温总理视察过中国政法大学,他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对于《政法论坛》的封二封三刊要不要登温总理视察政法大学的问题,我说不行,这不是学术活动。如果你说温总理视察了政法大学的某个国际研讨会,那肯定要登的。我们很关注温家宝视察政法大学,但要有距离。我们不是不登温总理的讲话,但是我们级别还不够呢!我们可以转载,但我想也别转了。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和学术,在国外这不是个大事,而在中国,引用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讲,不要过分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的时候,可能不太利于法学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法学家中有的人,对某些敏感的问题,特别喜欢直白的表达,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套用解释学的话来讲,不在乎你说什么,只在乎你怎么说。说什么不重要,重要是你怎么说。你说“中国要实现多党制”“要搞三权分立”。这样讲是不行的。我们对三权分立也可以谈,关键在怎么说。一句话,中国的法学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很重要。最后结语一句话,希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能够支持我们《政法论坛》,讲得不好。谢谢各位!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刘宁曾参加一份核心期刊的学界座谈会。众多参会者不约而同地提到该刊发表的一篇论文,此文很优秀,但作者只是一位硕士生。大家纷纷感慨,这个级别的期刊居然发硕士生稿子,太难得了。刘宁回忆起自己念博士时,就在本学科最好的期刊上发表过论文;等她做了博导,却从学生那里得知,很多期刊一看是博士生论文就直接拒绝了,或者让学生加上导师名字再投。她做了一个简单的统计: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发表博士生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占总发稿量的比例大多在4%以下,硕士生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已基本绝迹。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学者,发表论文也比较困难。今年两会,刘宁带来了“人文社科期刊要多支持青年学者”的提案,提出“由于杂志的相关评价体系存在不合理之处,对青年学者发表论文存在明显歧视,亟须从改进期刊管理机制入手,树立关心青年学者的刊物导向,对青年学者独立的论文发表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支持”。距离毕业还剩一个多月,法学博士生阮清的工作还没有完全落定。阮清说,在简历中,论文发表量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有的大学在招聘时就说得很明白,要发几篇C刊;有的尽管不说,但如果论文没发够,在看简历时就会把你筛掉”。北京一所知名高校的青年教师程静感慨,从事自己这个专业方向的学者本身就少,所以引用率偏低。“期刊编辑就不愿意发你的文章,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文慧教龄10年,她的专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针对性的核心期刊几乎没有,她只能投给相关的民俗、艺术等类别。文慧表示,“越是不那么顶尖的高校,就越想在科研方面往上冲,对青年学者的论文要求反而越高。我们学校一半的讲师都因为发不了论文而评不上副教授”。而像阮清所在的“双一流”大学,“可以发校内核心期刊,也可以用出国访问、联合培养等方式折抵”。“大狗叫,小狗也要叫。”在一次内部会议上,一家传媒类期刊的副主编引用俄国作家契诃夫的名言,倡导多采用中青年专家学者的文章。为了向年轻人提供机会,这家期刊连续举办了十几届学术论文竞赛,还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了面向青年教师和研究生的栏目。除了发表难,刘宁指出另一个问题:人文社科领域的论文,师生合作署名现象,近些年日益泛滥,“大量本应学生独立署名的文章,现在是以师生合署出现在期刊上的,占期刊全部发稿量的10%-30%”。“导师指导学生写作论文,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独立的科研能力,其指导工作属于份内的职责。”刘宁说,“一些导师对学生不认真指导,甚至没有指导,但学生的论文都要与其合署,这更是对学生成果的侵占”。文慧的同学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导师没时间写文章,就指派给自己的学生写,然后导师署“一作”,学生署“二作”;但有的学生并没有那个水平,只能“凑”“攒”,期刊看到导师的大名,居然也发了。然而,对导师而言,给学生文章署名有时也是无奈。阮清的导师比较“传统”,指导学生写论文从不署名,这反而给学生带来困扰——导师不署名,论文发不出去。她的一位师姐,写的论文连导师都觉得好,但因为导师不署名,一直发不了,不得已又延期了一年才获得博士学位。上述传媒类期刊的副主编认为,学术期刊向名家倾斜主要还是评价体系在起作用。一方面,名家的观点更加成熟,容易被更多人引用;另一方面,高校的评价体系也注重学术成果发表平台的层次,“一些同行为了保证影响力不得不这么做”。“当然,那么多的期刊追逐为数不多的名家,让名家也有点尴尬和无奈。”这位学术期刊的管理者说。某人文社科类C刊的编辑思南认为:“只要有好作品,就能发出来。联合署名是平衡的结果。看了博导的名字,多多少少会下载来看看,如果有新颖之处,就会引用;如果一个硕士生独立署名,不会有下载量,更不要说引用率了。”程静注意到,有些高校已经修正了评价体系,一些期刊尽管不在核心名录范围内,但只要在这个学科里比较权威,学校就认同在这些期刊上发文满足对青年学者、博士生的考核标准。她建议,在对学者进行考核时增加对专著成果评价的比重,“但有的专著可以花钱出,这有赖于整个评价体系的完善”。程静希望:“不是看这篇文章发表在什么等级的期刊,而是看这篇文章解决了什么问题,通过同行评议来进行实质评价。”刘宁建议,改进人文社科期刊评价,将青年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发稿量,作为期刊评价的重要指标。“建议规定35岁以下的青年作者独立署名的论文,刊发数量不应低于刊物全年发稿总量的10%。”刘宁说:“35岁以下的青年作者,包括在读硕士生、博士生,以及在站工作的博士后和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他们是学术研究生力军,也是现代学术的未来与希望。”来源:中国青年报
在校期间发表18篇高水平国内外论文其中CSSCI来源期刊10篇参编3部法学知名学术著作省部级决策报告4部参与国内7个司法实践调查改革项目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曾获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蔡定剑宪法学优秀论文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光华奖学金、京东奖学金等多个奖励//这位性格开朗、成绩优异、热爱法律、坚持不懈,将学术科研与司法实践充分结合的人大人,就是2020年度吴玉章奖学金获得者、法学院2017级博士生聂友伦。在持续的求知和探索中,他不断超越自我,同时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为中国司法领域贡献自己的力量。潜心学术,夯实理论基础作为一名博士生,聂友伦在学术写作上孜孜以求,成绩斐然,发表了《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论司法解释的立法性质》《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的三种模式》等18篇国内外期刊论文。聂友伦读博的初衷源于第一次论文投稿的经历,当时对刑法比较感兴趣的他,系统地选修了相关理论课程。在一边听课一边读文献的学习过程中,他发现文献中有些观点似乎值得商榷,这些不时涌现出的疑问在他心中埋下了种子。研二时,他针对财产犯罪的界分问题写了一篇论文并成功发表,种子经过一年的精心浇灌,渐渐萌芽。分专业后,他有幸受到陈卫东教授、刘计划教授和程雷教授等师长的栽培,并在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担任科研助理。期间他一直跟随着研究中心的老师们学习和工作,并成功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成为了一名博士研究生,当初的幼芽在诉讼法学的道路上不断汲取知识的养分,茁壮生长,变得枝繁叶茂。聂友伦参加2019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年会“不论是科研还是学术研究,都没有捷径可走。”谈及研究方法,聂友伦擅长使用法解释学展开研究。法解释学具有体系性,需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来证立证伪自己或前人提出的命题。运用这种方法,往往需要阅读大量的文献材料。聂友伦分享了他总结的“三步走”文献阅读方法。首先,确定必读文献。确定研究主题后,检索相关书籍和论文,有些相关研究的引用量或者下载量很大的,基本可以确定属于必读文献。对这些著作或者论文,需要非常小心的精读,并做一些笔记;其次,在阅读必读文献时候,这些文献本身引用了一些其他的文献,可以按照引用的内容确定这些文献的重要性,按图索骥地进行进一步、广泛地阅读;再次,对于一些比较新的文献,可能代表了较为前沿的研究方向,对这些文献可以适当选择阅读的粗细程度。2018年,聂友伦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期间,他参与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组织的多项学术研讨活动。参与各项学术研讨会之余,他基本处于闭关状态,他一到美国就买了台打印机,每天就是打印材料、看文献、写论文、改论文,“毕竟人在国外,除了一些国内来的同学朋友,谁也不认识,这种例外状态好像特别适合做法学的相关研究”。今年聂友伦发表了7篇CSSCI论文,其中4篇就是在伯克利闭关期间所作。在美国生活和学习的一段时间,除了有效地提高自我生存能力,“我还收获了论文、小肚子和腰间盘突出吧”,聂友伦笑道。躬行实践,投身司法改革求学问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如果说阅读文献、撰写论文是科研人的“读万卷书”,那么深入实践,将所学所思应用于实际则是他们的“行万里路”。“科研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衡量科研的价值在于它产出成果的实践意义。”聂友伦认为学术应当与实践相联系,科研之余,他参加了不少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项目,通过实践发现问题,深入研究提供解决方案。他参与过减少审前羁押与逮捕诉讼化、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法官检察官遴选业绩评估与惩戒制度研究等十余个试点与调研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他印象最深的,是陈卫东教授主持的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聂友伦与其他项目组成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由第三方参与的监狱巡视制度,组建了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构成的委员会,开展巡视、设置投诉箱、重视服刑人员反馈等工作。在试点地区监狱管理局、检察院等的支持下,这个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后续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意义重大。聂友伦认为,科研要秉承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就是要有实际作用、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点,人民大学可能是全国做的最好的,因为毕竟有校训在嘛”。代代传承,终遇人大法学 在科研和实践都收获颇丰的聂友伦,学习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他也曾感到迷茫。本科阶段他就读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由于对所学的国际政治与会计专业都不太感兴趣,他基本“放空”了三年。直到大三,发现身边的同学准备出国、开始实习,逐渐步上了人生正轨,他才意识到了差距。他觉得自己应该奋起直追,便选择了考研。选择专业时,他选择了从小就感兴趣的法律专业并一鼓作气,决定“索性就考最好的学校”,最后如愿以偿,来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聂友伦对法律的热爱,离不开父亲的影响。他小时候刚记事那会儿,父亲正在准备律师考试,买了很多法学相关书籍在家里研究。“这个影响是持续的,因为当时律考的通过率不高,他考了好几年才考过。”聂友伦笑道。受到父亲的影响,他从小都对法律有兴趣,结果后来高中学了理科,他当时以为一辈子没有机会再学习法律了。不过,人生无常,兜兜转转又回来了。来到人大后,聂友伦被整个学校的氛围感染了,“个人的发展很依靠平台支持”,身边的每位同学都十分优秀,不管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在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精进自己的学业和工作,期待以后能做一些有益于社会的事。“在人大,你会不知不觉就被带入奋斗者的角色。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人大人的力量更是无穷的。”聂友伦硕士毕业与同窗合影至于为什么选择了诉讼法方向,聂友伦用了一个词来形容——机缘巧合。人大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是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导向,当时入学伊始不细分方向,到了研二才分专业方向和导师。想学刑法的他被分到了刑事诉讼法方向,幸运的是,他似乎这才找对了方向。“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不仅有着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氛围,每位老师也都特别优秀”,他说。聂友伦在硕士和博士期间分别受教于程雷老师和刘计划老师,两位都是法学界年轻一代学者里的佼佼者,他们指导学生叩开了刑事诉讼法的大门。诉讼法的学科带头人陈卫东老师,更是经常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亲自指导学生,在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上都给了他极大的帮助与关怀。“我非常感谢他们。师恩无以为报,那就在学术的路上继续努力吧。”现在,他正准备在自己热爱的领域大展身手,为中国的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读书足球,是课余所好生活之余,聂友伦会读一些与专业以外的其他书籍。“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是他最喜欢的一句话,意思就是,不凭空臆测,不武断绝对,不固执拘泥,不自以为是。他认为这句话是人生修为的最高追求,需要时刻提醒自己注意。”人生不长,本就充满了各种风险,即便修为极高,也不一定能有所成就,何况自负固执。“要坚决杜绝这四种毛病,调整心态,客观对待他人和处理事情。”除此之外,聂友伦还喜欢看动漫和足球。作为足球二级裁判的他,将裁判与法官两个不同的角色联系起来,裁判需要为突然发生在面前的事情迅速作出决定,法官需要根据案情及律师的陈述做出判决。“一个正常的人,连在他面前刚刚发生的事情,都不能完完全全说清楚,可想而知法官面临的情况是多么复杂。”聂友伦在旧金山北湾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在今后的日子里,他计划进入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继续研究手头项目,包括司法解释制度、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等问题。“我感觉这些研究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他将继续追随内心的声音,走出自我的偏狭,坚守良心的指引,从而自由而不放纵,独立而不狂狷,尽责而不懈怠,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时间如此宝贵,投稿时不我待,审稿遥遥无期,毕业望尘莫及!这是很多已毕业或即将毕业的研究生投稿前最担心和最焦虑的事情。为了帮助大家在这个环节尽可能节省时间,做到心中有数,今天就给大家盘点一下那些审稿周期较短,审稿速度较快的杂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之前做过一期生物医学类SCI期刊(审稿超快的SCI期刊汇总,总有你需要的!)、一期药学类SCI期刊(审稿超快的SCI期刊汇总,第二弹!)一期食品科学与技术类SCI期刊(审稿超快的SCI期刊汇总,第三弹!)以及一期SSCI期刊(审稿超快的SSCI期刊汇总,收藏备用!),今天我们做的是国内期刊专题,后续会继续分享各个专题审稿速度快的期刊,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哦!1、技术经济《技术经济》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主办的全国一级学会的学术期刊,月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 11-1444/F,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 1002-980X,邮发代号为80-584。 收录数据库:北大核心、CSSCI。北大核心北大核心是学术界对某类期刊的定义,一种期刊等级的划分。它的对象是,中文学术资讯网类期刊,是根据期刊影响因子等诸多因素所划分的期刊。北大核心是北京大学图书馆联合众多学术界权威专家鉴定,国内几所大学的图书馆根据期刊的引文率、转载率、文摘率等指标确定的。确认核心期刊的标准也是由某些大学图书馆制定的,而且各学校图书馆的评比、录入标准也不尽相同,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从影响力来讲,其等级属同类划分中较权威的一种。是除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以外学术影响力最权威的一种。CSSCI 简单来说:CSSCI就是中国版的SSCI。由南京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研制。1997年,南京大学提出研制开发电子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改想,并于1998年被作为重大项目在南京大学正式立项。1999年该项目被列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1998年南京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决定合作研制CSSCI,至2000年5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1998年)光盘正式出版发。该数据库选用了我国大陆出版的中文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496种,该数据库的出版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缺乏定量、科学、客观评价方法和手段的困境,填补了国内外的一个重要的空白。CSSCI系统可提供我国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校、地区乃至学者个人的发表论文数量,期刊、论文、学者个人被引用情况,以及各种排序,由此可定量评价研究机构、高校、地区、学者个人的科研生产能力、学术成果、学术影响,评价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质量和学术地位。收录范围:主要刊登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和其他相关学科的学术论文。主要栏目有:技术与创新管理、产业技术经济、区域技术经济、技术经济理论、技术经济分析、技术管理、创业管理、可持续发展、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价值工程等。网友评价:审稿周期快,1-3个月左右。2、水土保持研究《水土保持研究》创刊于1985年,双月刊,中文版,属地球科学类期刊,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院,由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主办。收录数据库:北大核心、CSCD、《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等。CSCD 简单来说:CSCD就是中国版的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共同资助,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承建开发。CSCD第一版(1996)收录期刊315种,第二版(1997)增加到582种,后又经过几次扩充,2000年收录1500种。该系统全面参照美国“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的编制体系,它按照“二八规律”(即80%的主要文献分布在20%的核心期刊中)粼选了我国4000余种自然科学期刊中具有较高水平和编辑质量的核心期刊。利用本库可以查找核心期刊中发表的论文及引文,更重要的是其评价功能,利用其引文数据可评价个人、实验室、学术机构的学术水平与学术地位,评价期刊质量等。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是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ISTIC)受国家科技部委托,按照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期刊引证报告》(JCR)的模式,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结合中国科技期刊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在中国出版的1405种科技期刊作为统计源期刊,选择了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平均引用率、基金资助论文比例等十几种期刊评价指标,利用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十几年积累的丰富数据,编辑出版了《2001年度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这对中国广大科技工作者、期刊编辑部和科研管理部门能够快速地评价期刊,客观准确地选择和利用期刊提供了依据,也为广大科研人员和科技期刊客观了解自身的学术影响力,提供了公正、合理、客观、科学的评价依据。收录范围:水土保持相关研究,包括:土壤侵蚀、旱涝、滑坡、泥石流、风蚀等水土流失灾害的现状与发展动态;水土流失规律研究、监测预报技术研发成就与监测预报结果;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与效益分析;水土流失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计算机、遥感工程、生物工程等边缘学科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在水土保持科研及其实践中的应用;国外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研究新动态等。网友评价:审稿速度快,从投稿到录用大概1-2个月。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87年创刊,现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2018年)》A刊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世界学术期刊学术影响力指数(WAJCI)年报》Q2区期刊。收录范围:智库专稿、逻辑与科学方法论、能源与环境经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等。网友评价:审稿1个多月,版面费2500左右。4、世界地理研究《世界地理研究》杂志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地理学会主办的学报级学术期刊,创刊于1992年,目前是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也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收录范围:世界政治与经济地理理论及实证研究;全球经济联系和经济要素空间运动规律;世界各国区域发展、城乡建设、生产布局、产业结构变动理论与实践;世界热点地区形成的地理背景分析;世界地理教育改革和世界各国地理学发展动态等。网友评价:审稿1个月左右,版面费2000-3000元。5、西南金融《西南金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主管,四川省金融学会主办的金融类综合性学术期刊,入选2004版、2011版和2017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8年11月,被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评定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收录范围:政策研究、银行管理、风险管理、证券与保险、互联网金融、农村金融、金融与法律、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区域经济等重点栏目,为广大经济金融科研工作者和金融机构实务工作人员提供论战的前沿阵地。网友评价:审稿1个月左右,不受版面费!以上是5本审稿周期较短,审稿速度较快的国内期刊。后期我们会继续推出各个领域、审稿超快的国内期刊汇总信息,希望大家持续关注哦!
香港大学1911年建立,它被认为是亚洲最具名望的大学之一,有亚洲“常春藤”的美誉。香港大学有十所学院,教学语言是英语,学校走的路线是国际化,高大上类型的。它在经济、金融、会计、生物医学、牙医、教育学、人文学科、法学、语言学、政治学与社会科学等领域的科研实力很强,还是全球第一个界定出SARS病原体的科研单位,办学实力不容小觑。香港大学国际影响力是很高的,不次于清华北大。香港大学法学院是香港的第一个法律学校及国际上最负盛名的法学院之一。1969年在社会科学学院成立了法律部。1978年成为具有自主研究委员会的法学院。1984年7月1日正式更名为香港大学法学院。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有60多位全职教学人员。它有2个学系,法学系和法律专业学系,并且有4个研究中心。该学院提供四年制法学学士课程,1个双学士学位课程及3个混合学士学位课程,1年制法学专业证书课程,2年JD项目,及各种讲授式硕士课程包括人权、中国法律、企业和金融法、信息技术和知识产权、仲裁等。它还提供了各种研究式学位,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SJD课程。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是香港法律专才的主要培育基地,所培养的众多法律人才中不乏众多香港法律名家及政客,亦令本地司法界在国际上声望日隆,成为法律界的业中翘楚。法律专业使港大的王牌专业,是四年制课程,学生还可选择一门法学以外的学科作为辅修学位。学习方式包括小组研习和起草档的练习,并有法庭辩论等实践训练。港大的法学专业是特别灵活和人性化的。为了给学生在入读大学时更多的选择和在就业时更大的灵活性,学院还联合其他众多院系开设了大量的混合双学位课程,如香港大学法律系和商学院合办的工商管理学学士(法律)学位课程;与社会科学学院合办社会科学学士(政治与法律)学位课程;与工程学院合办土木工程(法律)学位课程等。合办课程的毕业生在取得有关混合学位后,可用两年时间选择修读其余的法学课程,以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在其后申请入读法学专业证书课程。港大还有多个图书馆,除了主图书馆外,法学院专门有一个法律图书馆,专门收藏各类法学类期刊图书,里面也有自习的地方。分清LLM还是JD?如果想取得当地的律师执业资格,就读JD,如果想回国就业,就读LLM。今年,北京大学与香港大学正式签署法学本科双学位项目合作协议,联合开设五年制本科双学位项目,培养通晓内地与香港法律的复合型人才。该项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共同发起,是北京大学与境外高校合办的首个本科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也是北大港大两校顶尖法学院顺应国家需要、培育法律专才所做出的全新尝试,对于促进内地与香港高等教育尤其是法学领域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两校将成立联合招生委员会,共同制定招生标准及课程培养管理方案。项目学生分别在北大和港大接受两年半的专业法学训练,达到两校毕业要求后将同时获得由北大和港大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首批项目学生预计于2019年秋季学期正式入学。北京大学与香港大学的法学联盟,意味着中国法学将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就业前景学生修毕四年的法学学士及一年的法学专业证书课程后,即可担任见习律师或诉讼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或随诉讼律师实习一年后,便可正式成为执业律师或诉讼律师。此两种律师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皆有不同。而且,香港大学法律专业就业率特别高:连续十年,毕业生就业率近100%。雇主评分中得分99.9分。
笔者拙文《当下社会,读法学博士的几个理由》发布后,朋友说给大家画了好一幅“考上博士走上人生巅峰”的图景,这是“光看贼吃肉,没看贼挨揍”,要我把博士艰苦的读书生涯和毕业的阵痛转型老实交代,看到他们寒风中拿着电脑赶赴图书馆的踽踽背影,我写了下面的文字。第一,博士科研压力大,毕业太难。看书+码字是博士阶段的主业,由于已经进入高段位,研究问题时不能还像硕士一样把问题弄清楚说明白即可,还要提出逻辑自洽且更有体系性的解决方案,这既是体力活也是技术活,意味着你要费力地把前人相关研究都梳理清楚,也意味着你要问题导向构建你自己的观点体系,随着中国学者国际影响力日隆,语言关是不得不过的坎,不巧的是如果你研究的问题偏大陆法系的话,德语、日语甚至是拉丁文也是要啃的,有条件的话博士期间最好去国外交流一下,或访问学者,或联合培养,一来锻炼语言,二来方便查找资料。语言关是国内法学研究工作者必过的坎科研压力大是广大博士的普遍心声,好不容易码完字,就面临发表成果,但是法学期刊的发展已经进入较为稳定的阶段(法学期刊的发展史又是一段江湖,有机会再说),核心期刊少(普遍认可的“16大”加上c刊30种左右),面对国内600多所法学院系,按每所院系30名专任教师估算,每年发一篇计算,这就是近2万的需求量,可以想象,教授们的文章尚无着落,遑论博士,可矛盾的是,科研成果是毕业的硬通货之一,为了发文章,可是要打破了头的。等到毕业论文答辩时,那就更是一段苦旅。客观地说,国内法学研究处在勃兴阶段,研究成果喷涌,中青年法学家们很多也都具有留学背景,厚积多年,视野开阔,在看待博士答辩时自是俯视,而随着文献资料呈几何数的增长,博士在写作时准备工作也就越多,可以想象答辩时的场景。多期因素叠加的不利后果就是毕业难,一般来讲,名校博士四年毕业是起步,延迟五至七年者,比比皆是。《中国法学》是法学顶级三大刊物之一第二,高校日渐饱和,博士就业难。博士嘛,进入高校当老师还是大多数的选择,除了国内应届毕业博士,海外的博士也纷纷选择回国发展,加上国内院校师资之间的流动,排名靠前,处于一二线城市等地理位置优越的高校就像A股市场上的壳公司,稀缺的不得了,而每年从高校离职加退休的老师又能空出多少坑呢?拥挤的需求和可怜的供给,其结果就是博士靠自己进高校的难度和90后靠自己在北京买房子一样。学过经济学的知道,提供替代品是扩大供给的有效方式,各高校们选择的替代品是什么呢?师资博士后,笔者听到这个词的时候也懵了,那我还到底是不是老师,高校给出的答复是,不一定,成为师资博士后,你要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和教学任务,待博士后出站以后择优录取,是的,师资博士后就是你要承担高校老师的义务,但是老师的身份不能保证,要差额择优录取。没办法,博士也是市场经济。第三,成为名角之前,博士要忍受青椒阶段。过五关斩六将终于得以进入高校成为教员,但如果家底不是很厚的话,你极有可能从天之骄子变身高压人群。这些年媒体对高校青年教师的生存状况做了很多报道,集中指出三大压力——科研任务重、教学任务多和经济收入少,这三大压力在法学教师身上表现的尤为明显。笔者在高校做教师的朋友经常和我抱怨,面对现在的科研强度,才知道原来写博士论文也是一件小case(这话讨打),目前高校科研指标在个人职称的评定中权重很大,说白了,你只有论文发得多,课题做得多,才能不断晋升,科研压力就像挥之不去的幽灵,除非你能放飞自我,愿意一辈子当讲师,否则只能使用更好的洗发水,默默地对着电脑码字,然后动用一切资源发文章。应当指出,法学研究者,属于典型的“越老越值钱”,不晋升职称,《当下社会,读法学博士的几个理由》文中说的种种利好也就与你无缘,这不是法学的特性问题,而是实践性社会科学的通病。雪上加霜的是,很多高校职称大都饱和,意味着从讲师到助理教授到副教授再到教授的名额,退一个补一个,每走一步都异常艰难。至于经济收入少,高校也很委屈,它们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吃的也是财政饭,这就决定了收入是参照体制内发放的,这是硬杠杠。在顶住科研和教学的压力同时,想赚外快,就靠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法学家》是全国法学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 《法学家》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作品,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推崇厚积薄发的研究力作,力求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法学家》的前身,是创办于1986年的《学员之家》(法律版),出版5期后更名为《法律学习与研究》杂志,它曾经拥有数以十万计的读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自身的鲜明特色。1992年起该刊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辑;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自1993年第1期起改名为《法学家》。它是一个依托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家群体,面向国内外法学界,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的法学刊物。 为努力使《法学家》成为一座沟通中外法律文化的重要桥梁,成为一个面向国内外、汇集全世界法学家学术智慧的多彩园地和展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反映最新法制变革的重要窗口,自2012年起,《法学家》编辑出版英文版。目前,英文版第1卷至第5卷已经在海外公开出版发行。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学家》杂志的每一步成长都能够继续得到广大作者、读者的持久关注和支持,能够得到大家的信赖和热爱。 Email:faxuejiaruc@vip.163.com 《法学家》投稿指南1. 征稿范围 本刊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精品之作,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鼓励厚积薄发的研究,力求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本刊坚持学术上的形式规范与实质规范的统一,重视问题意识强、文献综述扎实、观点论证充分、资料引证得当、语言表达精准的论文;要求来稿遵守本刊注释体例,文中的标点符号、数字、文字等使用请遵守国家有关规定。2. 投稿要求和注意事项 (1)投稿请登录本刊官网。文题、摘要(限300字以内)、关键词(限5个以内)均需中英文对照,并提供作者的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学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论文如果获得有关研究基金或课题资助,需提供基金名称及编号(亦需中英文对照)。 (2)稿件具体格式、体例请参考近期出版的本刊杂志。3. 投稿约定 (1)原稿必须是在中外文正式刊物上未发表的论文。本刊反对一稿多投、重复内容多次投稿、不同文种重复投稿。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稿件将按退稿处理。作者本人的稿件今后将不被录用。 (2)本刊用稿实行匿名评审制度,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寄出稿件后三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稿件处理情况及用稿规范可登陆本刊网站官网查询。(3)文责自负,编辑部有权对稿件做技术性、文字性修改 , 在征得作者同意后可以进行实质内容的修改。 (4)论文发表后,版权即属于编辑部所有(包括上网的版权)。 (5)稿件一经刊用,即向作者酌致稿费,本刊不收审稿费及版面费,也不接受以发稿为目的的任何其他赞助。4. 注释及参考文献体例 来稿注释及参考文献请遵循以下体例:一、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主要参考文献列于正文之后。二、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引用非原始资料时,请注明“转引自”。三、引用同一文献在首次后样式为“同注x”,非直接引用为“参见注x”,并根据需要标注页码。四、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出作者姓名。五、请规范数字用法,凡用阿拉伯数字并无不妥的就不用汉字表示数字;非直接引用法条的序号请用阿拉伯数字(包括正文)。六、注释及参考文献范例: 1.著作、教材类: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0页。②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278页。③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第115页。④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2.论文类:①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 年第4期,第25页。②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4页。③[美]斯图尔特麦考利:“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范愉译,《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67页。3.文集类:①王轶:“诉讼时效制度三论”,载崔建远主编:《民法九人行》(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98页。4.译著类:①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4页。5.报纸类:① 史际春:“以法治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载《人民日报》2016 年11月2 日。6.古籍类:① [清]方大湜:《平平言》,清光绪十八年(1892)资州官廨刊本,卷三。7.辞书类:①《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8.网络资料类:① 郑成思:“‘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载中国法学网+具体网址,2007年4月29日访问。9.英文类:①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43. ② See Tom Ginsburg, “East Asian Co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Albert H.Y. Chen, ed.,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39. ③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1987”, Harvard Law Review, Vol.100, No.4 (1987), pp.761-780.(期刊名称不要缩写)10.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种:西文体例比照英文,日文体例比照中文。七、凡拟刊用的文章,作者接到编辑部通知后,须提交引注出处之复印或扫描件,以资核实,以示严谨。 5. 稿件流程 (1)投稿:网络远程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投稿成功后email回执。 (2)审稿:匿名评审。 欲对投稿事宜进一步了解者, 可向编辑部询问。 来源:法学家杂志社
贵大新闻网讯(法学院 简沛玉 报道|摄影 谢昌博)1月8日,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何天翔做客我校,为众师生带来一场题为“SSCI期刊论文的写作与发表”的学术讲座,由法学院教授孙志煜主持,法学院百余名师生通过在东校区逸夫楼法学院智慧教室及线上腾讯会议两种方式参加本次讲座。何天翔从期刊列表构成的理解、期刊选择以及投稿技巧三方面分享经验与方法。在期刊列表的构成上,何天翔指出可在JCR报告中查看各门类期刊的引证情况,追踪 SCI期刊列表变化,分析其整体构成和标准变化。在期刊选取方面,要对SCCI期刊种类进行划分,了解不同类别期刊的择搞流程与具体要求,有效进行期刊选择。在投稿技巧方面,首先要明确目标,根据标题和杂志介绍筛选出SSCI目录中与自己专业有关的期刊,了解期刊目标、往期发表、引注格式的要求。何天翔表示,论文写作是一个学习、模仿、超越的过程,要找准问题研究和发挥个人优势,并注意表达方式。对于投稿,要尊重编辑、重视评审意见,保持胜不骄败不馁的心态。在随后的交流环节中,法学院师生围绕英文论文中摘要和引言的不同功能、中英文论文写作的思路演绎、欧美不同类型期刊论文的写作框架及如何与学术期刊编辑沟通四个方面与何天翔进行深入交流。本次讲座,对提升法学院学术氛围、掌握新的研究方法、开辟新的学术研究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责任编辑:王书琴 实习编辑:张均】
规范的引注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我国法学研究人员众多,出版兴旺。但是长期以来,引注体例既不完善也不统一。现有的几个推荐性标准比较简略,对许多问题没有说法,相互之间也不一致;法学期刊和出版社基本上各搞一套,以致作者投稿,换一家单位就改一种引注体例。引注体例虽然不是学术研究中的大事,却耗费了作者和编者太多的精力。有感于此,多家法学期刊、出版社和法律数据库联合制定了这份引注手册。起草小组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过两次会议,并在今年举行的法学期刊研究会年会上作了报告。联合制定、相约使用一份引注手册的设想得到了热烈的响应。编写组广泛吸取各方意见,最终形成目前的手册。与现有的引注体例相比,这份手册具有明显优点:第一,内容翔实。手册对什么地方该引、什么文献该引、引用格式如何,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对于常见文献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网络文章的引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英、法、德、日四种主要外文文献的引用,也有相当篇幅的规定。第二,考虑周全。引注格式的具体问题,有的本来就是见仁见智,这也导致出版单位各行其是。编写组本着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的方针,能够统一的尽量予以统一,同时也考虑作者和出版单位的不同需要,使其具有包容性和延展性。第三,查阅方便。手册正文以条为基本顺序,辅以节和项,前有示例、目录,后有编写说明。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中文法学领域一个比较完善的引注体例。为此,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予以大力推荐。我们希望,这份手册能够给法学论文和书籍的写作者、出版者带来便利。欢迎更多的法学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出版机构采用这份手册。也希望这份手册能够不断修改完善,成为中国法学引注的标准蓝皮书。张新宝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 1 -编写引注手册的目标统一、细致、合用的引注体例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有助于该学科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学界在学术引注体例上做了很多探索相关的讨论,但离上述目标还有距离。1. 统一引注体例是首要目标目前法学著作的引注体例可以用五花八门来形容。不但高校学报和多数法学刊物的引注体例截然不同,在法学刊物和法学图书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有学者比较了23家刊物的引注体例,发现“没有两家是完全相同的”。细小的差异不必说了,许多大的方面也没有统一。例如,引用文章有的用书名号,有的用引号;文章的出处前,要不要加“载”字;书籍的出版信息要不要写月份、要不要加“版”字;引用文章什么情况应当注明页码,以及页码怎么写。缺乏规范、统一的体例,耗费了作者和编者大量的时间。作者无所适从,常常被迫改来改去。投一家刊物,就换一个体例;发论文时是一种体例,出书时又换一种体例。因为作者改得不到位,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编辑们不得不再一一改过,大量精力浪费在这种琐细繁重的事务中。如能确立一个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应当是作者、编者和读者三方便利的大好事。2. 引注体例应当力求细致目前多数引注体例,包括几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内容都比较简略。简略的好处是容易“求同存异”,但它确实遮蔽了分歧,不能应对形形色色的问题。例如:引用学术文献时,作者怎么标注、页码写不写?引用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案例,又如何标注?引用外文,原则上“从该种文献的惯例”,但到底是什么样的惯例?一些新出现的问题,更没有明确:引用连续出版物上的文章,要不要加“载”字、要不要写明主编和出版社?引用互联网文献,是写上传日期还是访问日期?外文中的华人作者,是名在姓前还是姓在名前?这么多的具体问题,寥寥两三页纸是无法完全解答的。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引注体例,篇幅都相当可观。例如,美国法学期刊界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从最初的26页发展到今天的560页。因为不满Bluebook引注标准过于复杂而自创一套的《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又称Maroonbook ,从最初的15页迅速扩展到今天的86页。英国法律界通用的牛津手册Oxford Standard for Citation of Legal Authorities, 简称OSCOLA ,到2012年第4版时也达到了61页。在中文学术圈,罗伟教授起草的《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也已达到一本书的规模。可见,引注体例要为作者和编者起到有用指引,必须抛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具体周详。3. 引注体例应当合用引注体例的许多具体问题是见仁见智、利弊互见的。但从根本上讲,一个好的引注体例必须适应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实际需要。首先,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研究的显著特点是引注文献数量普遍较多,又经常涉及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因为引注文献多,把引注内容一一列在文章后面(即“文后注”),阅读时翻前倒后,很不方便。又因为涉及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在一些学科流行的文后列举参考文献、正文括注作者和页码的格式,在法学写作中造成又有文后注又有页下注,极不方便。由于这些特点,法学引注独具一格是自然的事情。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都形成了自己的引注体例。其次,法学研究的国别色彩向来鲜明。国外的引注体例未必适合中文著作,无法简单移植;即使采用该体例引用外文文献,对绝大多数中国作者和编者来说还是太过复杂。以美国法学刊物流行的Bluebook为例,有一个时期,它要求文章名加引号,这一规范套用于中文文献就不太符合书写习惯;新版的Bluebook改变了规则,包括引入小型大写字母,而这些规则对中国作者、编者和读者可能都不方便。所以,还是要从中国法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套自己的规则。最后,对于学术研究来说,互联网和数据库已经成为“当代”的一个主要特征。大量文献发表在互联网上,甚至个人博客、微信公众号上也有不少有价值的原创文章,完全禁用互联网上的文献是行不通的。同时,海量文献收录在数据库中。在互联网和数据库中检索文献,是许多作者的第一选择。是否要像以前那样一一标注出版社地址、文章页码,也值得斟酌。但是,互联网上的文章鱼龙混杂,数据库也还不能让人完全放心,如何引用特别需要规范。综上,中国法学写作和出版中的引注体例亟须统一,而引注体例的统一必须建立在细致、合用的基础上。- 2 -引注手册的编写过程统一引注体例大家都觉得是好事,却一直未能实现,问题很可能出在没有一个合理的路径和合适的步骤。本引注手册的编写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1. 统一引注体例的路径设想统一引注体例这事由出版单位各自为政不行,由一个机构发布规则强行统一也不行;一开始参与的机构太少不行,太多也不容易。我们初步设想,由几家期刊、出版单位联合制定,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定期修改、逐步统一。首先,拟由几家主要法学期刊和主要的法律图书出版机构作为发起单位,派人组成一个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开会讨论,在“求同去异”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相对具体周详的引注体例。 其次,倡导使用。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公开发布,发起单位首先使用,欢迎其他学术刊物和出版机构采用。最后,定期修改。引注体例以发起单位的名义联合出版,定期修改。各发起单位派人组成工作小组讨论修改,经发起单位同意的其他机构也可以派人参与讨论。2. 引注手册的编写过程这份引注手册参考了多个出版单位的引注体例,它的编写是众多学者、编辑共同参与、集体讨论的过程。引注手册讨论稿的初稿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何海波(负责中、英文文献)、冯术杰(负责法文文献)、王钢(负责德文文献)和龙俊(负责日文文献)拟写,何海波统稿。初稿写成后,邀请院内外专家做了审读,其中陈天昊审读了法文文献,做了少量增补;王天华审读了日文文献;陈卫佐通读全文,提出多处意见。同事汤欣、屠凯也贡献了意见。该稿经车丕照主编决定,在《清华法学》试用。讨论稿初稿曾在微信群里发布,朱芒、王贵松、易明群、朱明哲、马剑银、谭冰霖、江溯、彭錞、蒋浩等多位学者、编辑提出了宝贵意见。2018年12月24日,多家期刊和出版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会”,《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清华法学》等刊物和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的负责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对统一注释体例的必要性、路线图和工作安排达成了基本共识。与会人员还在《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的主持下,对《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稿)》进行了具体讨论。会后,何海波综合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讨论稿做了修改。2019年4月13日,上述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再次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对修改后的《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稿)》进行整整一天的讨论。讨论涉及引注体例的一般规范以及中英文引注体例。事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马颖女士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余娟女士反馈了各自单位对讨论稿的意见,《中外法学》的高薇编辑对德文引注体例做了一点增补。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稿的内容和编排再次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引注体例,名称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条文从69条增加到98条,基本形成了目前的框架。2019年8月20日,在云南昆明举行的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年会印发了《法学引注手册(审议稿)》;应法学期刊研究会指派,何海波在会上就审议稿做了说明。在会议前后,《中国法学》的编辑任彦校对了审议稿并提出许多意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马长山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庞从容副编审就审议稿提出了详细意见,《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袁方、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助理韦钦平、中国检察出版社李健副编审也提了具体的意见。武汉大学张辉教授补充了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案例英文文本的引注格式。2019年10月14日,遵法学期刊研究会张新宝会长的意见,引注手册的拟定稿送呈共同制定单位审阅。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做少量技术性修改后,于11月6日基本定稿。引注手册最终扩充到101条。除了前面提到的,引注手册的编写还得到诸多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罗伟教授给予了支持,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李平等多位学者提供了具体的意见。在出版过程中,北京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做了认真校对,提出很多修改意见。编写组和我个人对于各方的支持和帮助深为感动。- 3 -引注手册的基本内容1. 引注手册的主要方面引注手册着重总结引注文献的格式。著作正文、文后参考文献以及解释性的注释,基本没有涉及。引注手册讨论了引注的基本要求、引注的一般格式以及与引注有关的论文部件,作为引注的一般规范。中文引注体例按照引注文献的性质分别介绍,依次为纸质出版文献、网络电视文献、未发表文献、法律文件、司法案例和统计数据。考虑到中国法学著作中引用外文文献相当频繁,引注手册用较多的篇幅列明了英、法、德、日四种文献的常用引注体例。2. 学术引用的原则引注手册明确了学术引用的几个原则,分别涉及“什么地方需要引用”“引用什么文献”“如何标注文献信息”三个问题。一是使用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引注是文章的辅助部分,是正文的补充。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应当避免烦琐引注,谨慎使用外文夹注,尽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以防干扰正文阅读。学术写作应当尊重前人的智力成果,但提倡使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论述。一般的意思无须引用,直接引用宜谨慎使用;没有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二是应当引用真实可靠、内容相关、权威稳定的文献。作者应当对文献引用承担首要责任,不得引用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歪曲他人观点。在引用文献的选择上,中文优先、纸质优先、原创优先。相关外国文献有中文译本的,原则上引用中文译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本。有纸质出版文献的,不引用网络、电视资料,尤其是“百度百科”等有待查核的资料。有多个相关文献的,一般引用最初文献,不引用网络或者其他介质转载的文献,包括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和各种文摘。慎用转引,作者有条件查找和阅读原初文献的,有义务查找并引用原初文献。三是保证引注信息准确、完整,力求简洁、流畅。已出版文献的作者、名称和出版信息,原则上从原文原著,具体根据版权信息而定。原文原著的名称包含多个部分的,原则上应当全文引用,不省略。在保证基本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引注信息尽可能简洁、流畅,符合读者的阅读习惯。引用外文文献,需要照顾中国读者的知识结构,慎用简称;一般不做翻译,直接使用外文,必要时可加以解释或者评注。3. 引注体例的编排方式为方便查阅和引用,本引注手册参考中国法律文本的通用体例,分级编排、以条为主,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除了一般性规范,还针对不同语种、不同类型的文献,设置相应的规范。中文纸质出版文献情况复杂,则按作者、文献名称、其他贡献者、出版信息、页码和章节等项目编排。- 4 -引注手册的编写方针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统一、细致、合用的目标,引注手册编写采取的方针是: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1. 遵守法律与引注体例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出版行业的相关法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较原则。与引注体例直接相关的,目前主要有三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一个是教育部办公厅2000年发布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教社政厅〔2000〕1号)。这份编排规范为部分高校学报所采用,形成特色鲜明的“学报体”。“学报体”没有考虑法律文献引用的特殊性,与法学著作通用体例相去甚远,使用起来也不方便,没有为多数法学刊物和法律出版单位所接受。第二个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发布的《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该规则所用的著录格式与“学报体”一致,因为同样原因,在法律出版界较少采用。第三个是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2015年以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系列标准,其中最为相关的是《学术出版规范注释》(CY/T 121—2015)。该标准与法律出版行业的惯例比较接近,但个别地方仍有差异。例如,出版社与出版年之间用逗号分隔,主编作品的编者与书名之间不用冒号,编辑作品的副主编也写上。这几点在法律出版行业基本没有被采用。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上述几个标准都属于推荐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又依该法,只有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才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可见,法律没有也不准备对引注体例作强制、统一的规定。由出版单位联合制定特定领域所需要的引注体例,并由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完全符合法律精神。2. 遵循惯例统一引注格式是本引注手册的首要考虑,遵循惯例则是统一引注体例的最好路径。惯例越清晰稳定,越应当遵循。已经形成稳定惯例的,没有十分必要,不做更改。是否形成惯例,以主要法学期刊和法律图书出版机构的做法为参照,结合这种做法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例如,规范性文件文号中的年份用六角括号、裁判文书的年份用圆括号,已经约定俗成,从习惯。遵循惯例最大的问题是,某一做法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形成惯例,以及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为了其他目的而牺牲惯例。在讨论过程中多位编辑提出,所有析出文献,包括引用期刊、报纸、文集和互联网上的文章,都应当在其来源前写明“载”。查阅国内主要刊物,目前只有《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少数刊物和法律图书出版机构采用这种体例。但析出文献在来源前一律加“载”,确实有规则简明统一、文词连贯的好处。而期刊前面不加“载”是相对晚近的做法,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惯例。我们考虑改变多数期刊的做法,要求所有析出文献在来源前加“载”字。出于遵循惯例的考虑,每个人不得不放弃一些个人认为合理的改进建议。例如,依笔者个人看法,作者和著作名称中间的冒号可以省略,因为二者之间已经有书名号间隔。我在一些场合表达过这个想法,也曾在一些著作中使用过这个格式。但是,这种做法还难以为多数人所认同,显然无法以此统一格式。又如,出版信息(××出版社××年)之后的“版”字,似乎是冗余的。但它在法律出版行业已经约定俗成,很难改动。英文引注中的小型大写字母比较美观,但中国学界还不习惯,暂时无法引入。3. 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统一引注体例归根到底是为了便利作者、编者和读者。在追求规范、统一的同时,需要考虑文献的多样性,给各种复杂情况留有余地,防止禁锢今后的发展。为此,引注体例尽量尊重作者、刊物和出版社的偏好,不搞完全的“一刀切”。3.1 有些内容不作要求例如,引注符号的标记,目前有的用圆圈,有的用六角括号,有的只写阿拉伯数字,不同作者和出版单位有不同偏好。而且,不同方式能够在电脑上迅速转换,差不多一键到位。因此,引注手册不作要求。再如,注释是采文章各篇、书籍各章连续编码还是每页重新编码,不同出版单位有不同偏好,而且这个问题在电脑上转换起来也比较容易。引注手册建议采用连续编码,但不作强制要求。又如,多次出现的文献,有的著作从第二次开始采用缩略写法。这种做法特别容易出错,引注手册提供了缩写方案但不作要求,更不建议作者投稿时采用缩略写法。3.2 较多使用“可以”“必要时”等建议性措辞引用书籍或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如果涉及正文特定内容,应当注明页码;但如果整体提及全书、全文,引用页码似乎没有必要。引注手册未作“一刀切”的规定。引用规范性文件,引注手册要求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同时规定,“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日期”。在已经有制定机关和文件号的情况下,发布日期不属于必需的部分,是否标明由作者根据情况决定。引用外文文献是否加以翻译或者解释,由作者决定;是否引用现有中文译本或者提示中文译本,也由作者斟酌决定。如果中文译本已经过时、翻译质量不够理想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合引用的,可以不引、不提中文译本。翻译作品有校对者,是否必须写明,难以统一。我们建议作者“可以视情况写明校对者”。作者没有写明的,一般不要求补加。3.2 容许各出版单位做适当保留参与引注体例制定的各出版单位原则上应当整体接受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但使用中发现有不合适之处,各单位可以斟酌处理。出版社在出版特定图书时,也可以根据作者和编者的意见做适当改变。当然,无论如何,每一期刊物、每一本书的引注体例必须是统一的。- 5 -引注信息的编排原则引注信息的编排是引注手册的核心内容。本手册关于引注信息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提供引证文献必要信息的同时,力求文字简省、表述自然、便利输入。1 必要信息1.1 “编”“主编”。编著、集合作品不同于专著,写明“编”“主编”是必要的。引注信息的主要功能是方便读者查核,不是记录参与者的版权和贡献。所以,“副主编”不是必要信息,不建议写;翻译作品的校对者,也不要求写。1.2 出版社地址。以前信息不便,写明出版社所在城市是必要的。但在互联网时代,这一点已属多余。尤其在中国,出版社数量有限,其所在城市也广为知悉,再写地址纯属多余。1.3 出版月份。写明出版年份主要是为了帮助读者辨析图书的版本。一本书一年之内出两版的情况比较罕见,在通常情况下写明月份没有必要。1.4 刊物的卷次与期数。中国的刊物习惯上写“××年第×期”,简单明了。“总第×期”不利于了解出版年份,查找起来也不方便。一些刊物采取卷次或者卷辑的形式(多为一年一卷,可能分几辑,连续页码),本手册尊重刊物的编排方式,但要求括注年份。1.5 网络文献访问日期。许多刊物借鉴国外做法,要求网络文献写明访问日期或者“最后访问日期”。这本来是为了防止网络文章丢失、读者查找不到而设计的措施,但实际上对于读者意义不大,也无法让作者承担责任。最新版的Bluebook也不再一般性地要求注明“最后访问日期”。而网络文献的上传日期,就像报纸、期刊的出版时间,是更有用的信息。所以,原则上要求写明上传日期,上传日期不能获知的才考虑写访问日期。涉及动态页面,访问日期对查询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注明访问日期。2. 文字简省2.1 见、参见。原文引用的写“见”,否则写“参见”,这似乎已经约定俗成。但实际上,是原文引用还是概括引用通过正文就能辨析(原文引用带引号)。所以,不要求在注释中写“见”或者“参见”。2.2 著。图书应当标明“编”“主编”等文献性质,但创作作品,即作品内容原创并由作者(一人或多人)对作品整体负责的,姓名后省略“著”字。2.3 文献名称中的冒号和破折号。文献标题包含副标题的,副标题之前有的用冒号,有的用破折号。个人认为,冒号占地少,版面更干净,提倡用冒号。如果主标题带问号,则不用冒号,但可以加破折号(也可以不加)。在三重标题的情况下(不过不提倡),先冒号,后破折号。2.4 网络文献的上传时间和访问日期。网络文献的上传时间,一般只写上传日期,不写几点几分,也不写“上传”“推送”字样;网络文献需要写明访问日期的,标注哪年哪月哪日“访问”即可,不写作“最后访问日期”。2.5 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号。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号位于文件名之后,一般用逗号分隔。用逗号而不用括号,主要考虑到逗号比括号更简省,更便利输入。为行文紧凑需要,也可以用括号。2.6 省略的写法。同一文献重复出现的,再次出现时可以省略部分信息。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书名包含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以省略作者。报纸文章标题包含引题或者副题,内容特别冗长的,可以省略引题或者副题。引用常用基本典籍,不涉及内容争议的,可以省略出版信息。3.表述自然3.1 “拙文”“拙著”。引用作者自己的著作,不用“拙文”“拙著”等谦称。直呼作者姓名更加自然、统一,也便利匿名评审。3.2 文献名称。文章名加书名号是规范的中文表达,用引号不是规范的中文表达。文章名加引号仿自英文文献,但现在英文引注的Bluebook已经不用引号了。3.3 英文文献的作者。英文名字,名在前、姓在后,首字母大写。姓在前、名在后、中间加逗号(如“Reich, Charles A.”),是列举参考文献时的通常写法,不是自然表述,不宜用于注释。华人作者的姓名,原则上尊重作者在文献中的写法。姓在前、名在后的,姓氏采用大写字母或者小型大写字母的形式。例如,张力写作ZHANG Li或者ZHANG Li。名字有两个字的,两个字的拼音合写为一个单词。例如,何海波写HE Haibo,不写HE Hai Bo。3.4 主要作者以外的其他贡献者(例如翻译者、整理者、校对者)的姓名置于书名之后,这一点也已经约定俗成了。3.5 第×页。有的文献写“页×”,也是从英文“p. ×”学来的,在中文中不够自然。3.6 允许适当变换表达方式。举个例子,前面提到文件号一般在文件名之后,用逗号分隔。但如果在文章叙述中提及规范性文件的,为保持行文顺畅,可以在文件名之后括注文件号。例如:《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明确要求,“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司法文书的案号也可以做类似处理。4. 便利输入4.1 页码之间的一字线或者浪纹线,用短横线代替。所引文献涉及多个连续页码的,页码之间有的出版社用一字线,有的用浪纹线。但一字线和浪纹线不方便输入,用短横线更便利。4.2 “参见前注”。前后相互参引,特别容易出错。所以,在作者投稿或者交稿时,不建议写参见前注。4.3 括号的用法。引用外国文献的中文译本,有的文献在作者姓名之前用六角括号注明国籍。六角括号比较美观,但在目前的键盘中不便输入,所以建议用方括号。4.4 小型大写字母。英文学术文献曾经有使用小型大写字母的建议,但因为不方便输入、照排和阅读,最后基本上放弃。目前只有涉及华人姓氏时,可以使用小型大写字母,但也不做要求。 - 6 -几个事项的特别说明1. 载在目前的实践中,引用文集和连续出版物中的文章,文章来源前通常加“载”字;引用期刊、报纸文章,文章来源前多数不加“载”字;引用互联网上的文章,尚无通行规则。由于规则不尽一致,作者比较困扰。本手册将此统一为:析出文献,包括期刊、报纸、书籍和互联网上的文章,在期刊、报纸、书籍、网站名称前均加“载”字。2. 版目前,图书的修订版、再版,多数在出版年份后写“修订版”“第×版”;第一次出版的,通常也在出版年份后加“版”字。讨论中大家认为,“修订版”“第×版”紧随书名比较符合认知习惯。为此,引注手册把“修订版”“第×版”等信息用括号置于书名之后,初版的不另标明。出版年份后是否再加“版”字,在讨论中有不同看法。有人提出,前面已有“修订版”“第×版”,后面再加“版”字完全重复;前面没有“修订版”“第×版”的,“版”字也是冗余。但多数参与讨论的人认为,出版年份后加“版”已成惯例,不宜更改。本手册姑且维持通常做法。3. 纸质出版文献的页码现在文章大都比较长,书籍就更不必说了,不标明页码不好查找。为此,引注手册原则上要求,引用期刊文章、书籍等纸质文献应当标明页码。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整体引用书籍不标页码,整体引用文章也可以不标页码;二是如果有其他更加直白的标示方法,可以用其他方法,例如标注书籍的某一章。标示页码的主要目的是便于读者查找,对查找文献没有意义的信息无须标示。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减轻作者和编者的负担。一旦要求标示,作者和编者就不得不花时间去查核。4. 法律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法律条文的序号,官方文件多用汉字,项带括号,目用阿拉伯数字。条文序号用汉字,庄重有余,简洁不足。特别是在连续引用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动辄上百条的条文序号显得过于冗繁。而且,又汉字又括号又阿拉伯数字,处理起来也有些复杂。学术文章的文字表达以简洁为美。实践中,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也是被广为接受的。为此,引注手册努力兼顾不同需求:为行文简洁起见,允许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原文引用的,原则上从原文的表述方式,即条、款、项序号用汉字,目用阿拉伯数字;引用法律文件标题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改成阿拉伯数字。5. 英文文献的引注体例英文文献的引注体例非常复杂。英国法律界有通用的牛津手册(OSCOLA),比较好办。美国的,我们原先打算参考美国法学期刊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 Bluebook)。我们发现,最新一版的Bluebook (20th, 2015)与以往相比改动较大。最大的改动在于,报纸、杂志、书籍名称采用小型大写字母。所谓“小型大写字母”,就是全部字母大写,但每个单词首字母字形大一些,后面字母小一点。使用小型大写字母比全部大写美观,作为报纸、杂志、书籍名称也好识别。但是,中国作者对小型大写字母普遍比较陌生,中文照排系统目前也没有相应的软件处理小型大写字母,多数读者阅读英文大写字母还有障碍。此外,美国期刊卷次和页码的标示方式与我们的阅读习惯也有距离。为此,我们放弃追随蓝皮书的想法,在中文期刊和图书常见的英文文献引注体例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统一。引用英文学术文献,我们采用的方式是:1. 作为直接引用对象的文献,不管是期刊、报纸、网络文章还是书籍,都采用实词首字母大写,斜体;期刊名、报纸名和文献来源的书籍名称,实词首字母大写,不用斜体。2. 为便利中国读者认知,报纸、杂志名称不采用缩写(如“Am. J. Comp. L.”),期刊的出版信息允许采取期刊名后加期刊卷数、页码和年份的方式。3. 为避免混淆,对华人学者姓名的写法做特殊规定,即姓在前、名在后的,姓氏采用大写字母或者小型大写字母。- 6 -本引注手册的名称引注手册讨论稿曾经使用“法学著作引注体例”的名称,后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改名的主要原因是:讨论中,大家对于“著作”一词有不同理解,又没有更好的词可以概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书籍等不同形式的学术作品,决定舍弃“著作”二字,而直接说“法学引注”。“法学引注”比较简略,使用有先例,读者也不难理解。例如,罗伟教授在介绍《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时,就使用了这个说法;我国台湾地区也曾有《华文法学引注格式统一》的报告。改“体例”为“手册”,主要是“手册”一说更加明了,也更加符合我们对它功能的期待。我们希望为作者和编者提供一个简便实用的引注指南,努力做到“一册在手,引注不愁”。我们也希望在多家法学期刊、出版社和数据库联合行动的基础上,形成一份符合当代中国法学研究需要的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 7 -关于引注手册的完善我们欢迎法律界同仁今后就法学引注中的问题继续商讨。关于《法学引注手册》的任何修改意见,可以发到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邮箱faxueyinzhu@163.com。在手册使用一段时间后,制定单位将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予以修改完善。您的每一条意见都会被考虑。———————— 本文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5月新书「法学引注手册」的编写说明,作者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引注体例示范- - 新书推荐 - 法学引注手册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编本引注手册由多家法学期刊、法律图书出版单位共同起草制定,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使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执笔,内容包括引注的一般规范、中文引注体例、外文引注体例几个部分,本着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的方针,对文献的引用格式及常见的文献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网络文章等的引用,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英文、法文、德文、日文文献的引用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引注手册在行业标准化方面具有引领作用,是关于法学文献引注规范的一本重要工具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