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学科的恢复与重建时期,二是专业法律学术的成长时期,三是研究方法多元探索的新世纪。在中国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一门政策学、价值学走向科学的法学的过程中,研究方法经历了从不科学到科学、从单一走向多元的嬗变。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恢复与重建之初,其还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束缚,“法学是幼稚的”(戴逸语)是学界公认的事实,而这个幼稚就突出表现在研究方法的简陋。注释是当时主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大多数法学论著均停留在注释法学(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法学”“法条主义”或“政法法学”)的阶段,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主要就是解释、宣讲当时刚刚通过的各项新的法律。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当时学者们编写的教材,基本上只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注解,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沿革等作简要介绍后,接着便按照刑事诉讼法条文的顺序,对其总则和分则的内容逐条加以释明,学理性的相关探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时的注释法学之所以被人看成是一种幼稚的法学,就是因为其没有理论,也没有深度,只有直白的语法和空洞的意识形态教条。这个状况令许多有识之士深感担忧,“不摆脱注释法学,就不能有成熟的法学”(江平语)成为当时大多数中国法学人的共识,于是许多有抱负的中国法学者开始试图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在这样的学术思想背景之下,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异军突起,成为当时最流行的研究范式。伴随外语教学的普及,出国留学人员的增加,大量外文文献被翻译过来,使20世纪90年代比较法研究空前繁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实践成为中国的参照,许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而从西方继受过来的自由、民主、人权等话语的广泛流行,使价值法学在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中十分盛行,学者们挥舞这些大词,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展开了猛烈的批判。这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规范研究,一方面,发挥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使许多西方“先进”的法律与司法理念在中国法律人中间得到了普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法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律的修订和司法的改革进行了社会动员,制造了社会舆论,提供了智力支持。比较法学开阔了国人的眼界,丰富了人们建构制度时的想象力;价值法学在思想启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人们接受了一些普适性的法治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律文本,就是价值法学在立法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它们对于提升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则有所不足,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试图把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简单地照搬到中国来,注定会失败。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很难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提供直接有效的建言。特别是价值法学,其所谓法学论文与政论文章区别不大,学者们的发言时常类同政客,其观点(特别是关于司法改革的)就有了激进、保守和折中的分野。由于拿不出科学客观的证据,许多所谓的学术主张缺乏充分而客观的论证,以致大家在许多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达不成共识,其给中国法律的修改和司法的改革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混乱。针对这种状况,在21世纪初,中国的法学家们进行了再次突围,在诸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类问题的指引下,法学研究范式有了新的突破:一是“社科法学”(大致包括理论社会学、经验社会学、价值法学、法经济学等)兴起,二是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在精进后以法教义学的名义再次登场(虽然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和教义法学在内涵上彼此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现在大多数人都喜欢不加区别地使用它们)。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出现了良性竞争、齐头并进的可喜局面,这使得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日渐多元化,法学逐渐变成一门大家公认的主流社会科学。问题决定知识和方法。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学科知识来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作为解释与研究问题的工具,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只存在使用是否恰当与对路的问题。只要恰当、只要对路,能解释和解决问题,那么就是好的知识和好的方法。法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实践的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对法律文本而言,采用解释学的方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是对路的、恰当的;而对法律实践而言,采用实证(抑或经验)的研究方法则是最为妥当和对路的。所以,注释、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均是法学研究的常规方法,它们各有优长,均有合适的研究对象和特定的用武之地,不能互相取代、厚此薄彼。步入21世纪,在中国各部门法学研究中最重大的事件就是实证研究(大致属于社科法学中的经验社会学范畴)的兴起,其与原来的法教义学、比较法学正在共同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样态。目前中国法学界的各大主流刊物都倾向于优先刊发实证研究的论文,以至于到了文章如果没有详尽的数据和精美的统计图表就几乎不可能发表的地步。实证研究,特别是其中的定量研究,提升了中国部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但也存在诸如碎片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类的问题,时常将局部微观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搞得很清楚,但对于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总体理论建构则十分不足,如何使宏观理论和微观经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克服碎片化的弊端,保存一个时代法制的记忆,正是未来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努力的方向。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法学日渐缩小了与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学研究的差距。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使全球学术资源实现了共时共享。如今国外学者的重要学术论著基本上是甫一问世就有了中文版,全世界重要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牵动着中国法学者们的神经,中国法学的发展越来越与世界同步了。今天,国内外双向的学术交流和互动已十分频繁,在越来越多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已可见到中国学者的身影,听到中国学者的声音,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和融入世界。但长期以来,我们是学习和拿来多于创新和贡献。时至今日,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仍然不足,属于中国自身的东西仍然不多,我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步人后尘、拾人牙慧的历史阶段。如何根据中国自身独特的实践经验,以中国的话语,贡献出原创性的思想和学说,是中国法学学者们面临的历史使命。(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永军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5 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学位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纸期刊、杂志上的额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 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6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呢、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7 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学术研究过程。8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院判例、法学论著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9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简介,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医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1 德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阿.迈纳于1980年出版《方法论导论》一书。书中指出:凡事离不开方法,科学更是如此。例如,要建造一个小屋,必须开了三个问题:第一是确定目标,在什么地点、建造什么用途、什么样的小屋?第二是条件:建筑材料、工具、资金、场所、官方许可、道路、生活用品的供给等。第三是实现目的的方法。方法的含义是:在给定的条件下,为达到目的,所采取的行动、手段、方式。2 按照我的经验,人文科学研究的能力,主要是三部分:中文写作能力;外语能力(至少是阅读、笔译等能力,能够听说译写更好);方法。其中方法包括:写作方法、研究方法等。有人会问:方法难道不是知识?我的回答是:方法也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知识。3 方法并不是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学到,还可以在阅读中学,在写作中自己摸索。4 读法学论著也是一样。多数人读知识,少数人除了解其中的知识、理论观点、重要信息、资料以外,还学习其写作方法。这就是我们的课堂上并不讲授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而确有不少中青年学者的论文写得很好的原因。他们通过阅读别人的论文、论著,学习掌握了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
编者按:一篇论文的写作凝聚了作者的辛勤付出。在一篇看似普通的论文背后我们往往没有深入的研究它是如何产生,当前处于什么样的现状,未来的研究方向又是什么?鉴于当前学术之路学术稿件来源较少,又特别需要一些普通学子的学术探索去呈现我们常人的学习、研究状态,经学术之路学术评审小组提议,赵广开主编同意,我们决定去深入“批判与分析”其论文的全部内容,欢迎大家积极加入到批判(或商榷)的队伍。限于篇幅及有利于进行学术评议考量,我们特将全部材料按照1000-2000字的篇幅分开单篇推送,欢迎持续关注。研究方法本选题的研究主题为“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内容涵盖金融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等内容,因此本课题的研究的研究方法之一为交叉学科法;本选题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研究非法集资的刑民交叉问题,因此本课题还采用典型案例分析法。本选题拟利用典型案例分析法、交叉学科分析法对相关争议焦点问题分别站在刑法、民法的角度展开探讨,并适当的涉及金融法、行政法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内容。本选题拟在梳理相关裁判要旨后结合法学基础理论进行争议焦点的概括与分析研究,并反思现有的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以期梳理出造成司法认定逻辑混乱的深层原因之所在。同时本选题深入挖掘法律、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法理基础与利益基础,本选题认为只有深挖这些规定背后的法理与利益基础才能更好理解现有立法与司法解释给出的认定标准的深层原因。选题文章结构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初步设想,后来推翻了)摘要:关键词:刑民交叉;非法集资;实体问题;非法占有目的;民间借贷绪论(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不足、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等)第一章 研究问题界定第一节 非法集资类犯罪概述第二节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重点第二章 非法集资的认定第一节 如何理解非法集资的“四性”第二节 如何认定社会公众第三节 行政行为对非法集资认定的影响第四节 实践呈现(案例分析部分)第三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一般标准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第三节 实践探究(案例分析部分)第四章 刑事犯罪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一节 相关学说及评价第二节 实践评述(案例分析部分)第五章 刑民交叉其他实体问题第一节 犯罪数额的认定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挑战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结语参考文献致谢附录(典型案例案情简介,本部分摘录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优化版摘要关键词绪论第一章 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一般理论一、刑民交叉的概念二、刑民交叉实体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体现第二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不法论一、非法集资的认定二、非法集资中的罪与非罪三、非法集资中的违法阻却事由第三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责任论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二、非法集资中的责任形态三、非法集资中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救济论一、非法集资中刑事与民事救济范围二、非法集资中刑事与民事救济方式三、非法集资中刑民救济程序第五章 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一、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原则二、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方法结语参考文献致谢附录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首先,你得确定你要研究的方向,要写的题目,题目不要太宽泛,也不能太小,不然不太好些。至于研究方向,如果你们没有固定要求,你可以看一些最新的法学杂志,上面有很多研究的问题,你可以选择一个最为有兴趣或觉得好写的题目来写。在确定题目后,你要查这个题目相关的文献,看一些核心期刊的论文,或者一些好大学的博士、硕士论文,大概了解你研究的内容有哪些。然后形成一个提纲来写,我提供一种比较普通的写法,就是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概念、特征之类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现状,比如说违章建筑的问题,你就可以看看现行规定以及现在法院对于违章建筑是怎么判的,然后对判决作一些评析。第三部分,就可以写现行法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以及围绕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就可以根据第三部分的争议、漏洞提出相应的建议。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对某一个法律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有深入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生的论文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对于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如果800个硕士研究生一年写作800篇硕士论文,提出了800个创新的观点,那么我国的法律就进步了800次,那我国的法律岂不是日新月异?其实也是做不到的。研究生都做不到的,当然也不能强迫本科生做到。因此,多数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对一个题目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完整地表述这个制度,最好再有一点点新的见解,那就不错了。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的时候可以更多地选择这种方法。选好了这样的题目,进行整体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行了。
本文由 查重降重中心 sp8080.com 整理分享法律系学生想写一篇好的法律论文,首先,他们必须在主题选择部分中做好工作。一些学生在撰写法律论文时未能选择主题,这将导致后续论文的写作受到很大影响。主题选择在法律论文写作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只有当论文的主题选择正确且适当时,论文写作才能顺利进行。选择主题时,我们必须从自己的长处和爱好开始,否则,无论主题多么有价值,您仍将无法成功完成它。我们必须保持头脑清醒,避免盲目选择话题。在选择主题时,我们必须考虑到我们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并选择我们熟悉的方面进行研究。在下面,编辑将与您分享2020年最新法律论文的20个选定主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法律论文题目1、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2、都市型现代农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构建--评《都市型现代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研究》3、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4、浅谈公司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5、非遗视角下蒙医药法律保护路径研究6、中概股回归A股的路径选择及法律风险防范7、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浅析8、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9、民宿热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0、探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11、论法律语境下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 以融合与创新为中心展开12、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中的军民融合法律政策研究13、论公海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14、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法律规制研究15、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行政法律规制16、董事性别结构多样化的法律规制17、基于OBE理念的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研究18、铁路电子客票法律问题思考19、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20、破坏性膜拜团体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撰写毕业论文是法本学生顺利毕业前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事情。因大多数学生面临第一次撰写专业的学术论文,通常不知自己该如何准备,下面个人分享一点自己经验,仅供大家参考,以便顺利、尽快通过本科学位论文答辩。第一, 题目的选择。通常大学在启动撰写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前,都会为每个学生安排论文指导老师,论文启动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自己的论文题目。这里的题目选择通常都不要太大,而显得空泛,尽量题目写的要小,这样才能研究的深入与透彻。有些学生会根据自己感兴趣的部门法选择具体研究的问题,有些学生可能不知道自己写什么题目,如果不知道题目的话,那就尽快与自己的论文指导老师确定选题,也可以利用自己实习期间通过与实务部门工作的同志沟通,看是否有价值更高的研究问题,还可以关注近两年司法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以此为研究切入视角,但对于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有定论的案例,研究起来可能价值就不大了,另外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是:可能现在撰写论文采用实证分析的写作手法较为流行,实证分析的重点就是要有数据,从数据中分析产生问题,而数据如何来,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获得数据,实证分析的写作方法写出的论文相对来说出彩性会更高些。第二, 搜集资料,撰写详细开题报告。确定好自己研究的题目后,下一步就是搜集专业资料,资料收集可以通过中国知网查询相关论文,当然硕士、博士论文参考价值会更加大一些,还可以去图书馆搜集相关专著与期刊上发表的文章,以便进行参考,然后确定自己的写作提纲,通常提纲应当围绕题目、选题价值以及创新观点、论文目录结构、具体参考文献、写作计划等几方面来撰写,有的学校可能会举办专业的开题报告会,有的学校不举办,那就要自己及时将上述撰写好的开题报告给自己论文指导老师看,及时沟通与修改,最终确定自己具体写作思路,并按照计划写作。第三, 写作中及时与老师沟通。自己论文写好后一定要及时送给自己指导老师修改,通常一篇合格的论文都要修改三遍以上。自己一定要主动积极与指导老师沟通,不要指望老师来找自己,因为每个老师可能自己在承担教学任务以外,都还有相关课题任务,还有的老师在外兼职律师,总之,你的论文指导老师可能会很忙,要主动根据老师的时间来安排自己的写作,同时要搞好与自己论文指导老师的关系,因为你能否参加论文答辩,还需要你的论文指导老师签字。总之,撰写论文是一个长期而严谨的过程,自己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不能有应急了事的念头,写作中一定要多与老师沟通,天道酬勤,与君共勉。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社科学术圈,ID:shkxquan】经微信公众号授权转载,如需转载与原文作者联系本人在此结合我们的社科论文创作体会,就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的概念、何谓创新、研究及写作方法以及应抱有的科学态度等问题谈几点浅见,以期起到求教于大方及抛砖引玉之效。01 在探讨写作方法之前,有必要先搞清楚什么是社会科学和社会科学学术论文这两个前提概念。首先,我们知道,社会科学是研究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一般包括政治经济学、法律学、历史学、文艺学、美学、伦理学等等。哲学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属于社会科学。因为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是对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是人们认识自然和社会的工具与方法。在许多发达国家,哲学与社会科学是截然分开的。在我国,虽然形式上也是分开的,但是未真正分开,这从各级研究机构中哲学研究的归属及各类学校的哲学招生及培养来看,是很明显的,哲学在我国某种程度上社会科学化了。这一问题在此暂且不详论。其次,我们认为,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就是社会科学研究主体(单个人或群体)针对社会科学领域里某一学科或学科的某一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思索,并把这一过程的结果按照一定的形式和规范用文字等记录下来,这种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章,就是社会科学学术论文。02 既然社会科学学术论文是科学研究的成果,因此,鉴别社会科学稿件是否成为学术论文的唯一标准是具备新意与否。这里的“新意”从总体上来说,主要包括这样三个方面;新观点,新资料和新方法。一般说来,社会科学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范畴(语言学、部分经济科学学科等除外),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和政治倾向。所以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的基本前提是一定的政治性和语言的专业理论性。这两点对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来说是容易把握的,假如没有这两点素养就谈不上进行学术论文的创作。因此,撰写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的关键是有无新意。具体说来,上述新意的三个方面,主要通过以下七种情况体现出来:(1)是否运用已有的理论对新的实践进行研究、分析, 提出了具有应用价值的观点?如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运用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分析研究中国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革命理论,这一理论是中国化了的马列主义。毛泽东的许多文章就属于这一方面的论文,所以我们说毛泽东既是理论家,更是实践家;(2)是否填补了学科空白?如著名编辑学家、河南大学王振铎先生创立的“编辑文化缔构说”,在国内甚至国外都具有很大影响,就属这种情况;(3 )前人是否已有这种观点,即观点是否独创?(4 )是否超过了前人已有观点的准确和深刻程度?(5)是否对前人的观点进行了纠正或补充?如商榷性学术论文就是这种情况;(6)是否提出了新的研究方法?如在某一争论剧烈的问题上,学术界长期僵持不下,某一学者在该问题研究的方法论上指出了存在的缺陷,为问题本身的解决铺平道路的学术论文就属这种情况,这种方法论的研究和发现往往具有革命性的意义;(7)是否具有考证价值?这主要是指历史科学的研究,一般来说,鉴别史学论文有无新意的标准为:新资料,新观点(全新);新资料,老观点;老资料,新观点。否则,如果不具备其中的一种情况,这篇史学论文(考证方面的)就没有新意。通常所说的“有感而发”,就是指在上述几个方面起码具备其一;否则,无感而发只能是无病呻吟。03 如何使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具有新意,即如何进行研究才能获得新的感受呢?我们认为以下方法的采纳是获得新感受、产生新观点并用学术论文形式表达出来的重要条件。1、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社会科学的研究在方法论上不同于自然科学。马克思是掌握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大师,他曾精辟地说过,分析社会问题,“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他还举了一个典型例子:物理学家可以是在自然过程表现得最确实,最少受干扰的地方考察自然过程的,或者,有可能,是在保证过程以其纯粹形态进行的条件下从事实验的。[2]而社会科学研究及其论文的写作不可能像自然科学的研究那样脱离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现实。社会科学研究的是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而这些现象和问题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的。脱离开了人就失去了社会,也就失去了社会科学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社会科学研究者和学术论文撰写者,要努力面向社会,及时了解社会上出现的新问题,捕捉新信息,进行认真研究。在这种调查研究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应成为我们进行这种调查和研究的思想灵魂,用辩证的、历史的观点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只有如此,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在创作学术论文的时候,才会有灵感,这种灵感也才是独到的、富有新意的。当然,社会科学研究者的这种社会实践,有的是直接的,有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不是一说实践,就是只有到生产一线去,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一种简单和粗俗的理解。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信息时代,社会科学已相当发达,各种学科已数不胜数,例如仅经济科学就已达800多门, 各种社会现象已基本能通过现代的信息传播手段和媒介展示在人们的视野里。与此同时,各学科之间已有了高度的社会分工,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社会调查(例如国家统计局的有关统计材料等)已形成了社会科学的三大支柱。当代基础科学研究更多的是就现有的材料进行研究或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从而为应用研究和社会调查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当然上述三者之间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是各种研究的成分所占的比重不同而已。同时,这些方法一定程度上的融合也是学术研究所必需的。2、掌握科学的实践方法它要求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的研究者和写作者要勇于实践,博览群书,勤于思考,以此从思想上、学术上、写作技巧上得到锻炼和提高。我们认为,这种实践包括直接实践法和间接实践法,他们是写作实践方法的基础。(1)直接实践法就是直接深入到被研究的问题中去,了解它、体验它,从而通过调查和研究去掌握它。以编辑学的研究为例,它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作为一名编辑工作者,要从事编辑学的研究,首先要热爱它,要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善于体验。同时注意收集有关的学术信息,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业务交流。得到这些信息之后,要用自己的实践体会去检验它,从而可以发现现有的编辑学理论体系中哪些是科学的,哪些是欠缺和不成熟的,哪些是错误的。这些欠缺和错误就是我们从事编辑学研究的出发点和任务,这也为我们的研究找到了兴奋点。这种有针对性的研究往往事半功倍。(2)间接实践法这种方法即主要依靠阅读和研究现有资料为主的读书法。它要求研究者博览群书,博中有专,泛读与精读相结合。博览有两种目的,一种是带着问题去读、去找答案;另一种是通过博览发现问题,进而进行研究。博览有两条捷径,一是按专题搜集资料进行阅读,这要求研究者善于使用工具期刊(如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及其目录索引、上海图书馆主办的大型文献检索期刊《全国报刊目录索引(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和工具书(如各种年鉴等);二是把能见到的社科书刊目录都浏览一遍,从中得到启发,这也是鲁迅先生博览群书的经验之谈:“书在手上,不管它是什么,总要拿来翻一下,或者看一遍序目,或者读几页内容”。这对开阔思路会大有裨益。通过这些步骤,或者是找到了自己需要的材料,或者是发现了问题,前者为解决已有的问题找到了途径,后者为研究者发现了“兴奋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筛选,再作精读,精读的方法是找出同一问题的几篇、十几篇、甚至几十篇材料(期刊中的论文或书籍中的有关章节)进行比较鉴别,找出异同点,发现分歧所在及其产生的原因,然后进行质疑、商榷、修正以至在这个问题的全部或方法论上树立起自己的观点。需要强调的是,博览群书的同时,更要求勤于思考,正如古贤所云:“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3](3)掌握科学的写作方法写作既是一门科学,同时又是一门技巧。掌握上述研究方法,通过大量的研究工作之后,即使是满腹经纶,如果不掌握科学的写作技巧,也不易用文字表达出来。犹如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知识,但不懂教学法,不懂因材施教,教学效果同样不可能好的道理一样。只有勤学苦练,才能学会掌握这门技巧,也才能从中培养出写作的兴趣,有兴趣才能谈得上提高,以此形成良性循环。写作技巧很多,在此,仅就我们体会较多、收益较多,也是学术论文写作的两种主要方法简谈如下:(1)正确运用论文三要素原理众所周知,论文均要求具有三个要素,即论点、论据和结论,也叫论题、论证和结论。论题是真实性需要证明的命题;论证是指用来证明论题的判断;结论是指通过论证之后得出来的判断。我们认为,这三个要素在学术论文的写作中应当充分利用,即在文章的宏观、中观、微观结构上都要灵活运用,而不能机械地仅在论文的总体结构上运用。一篇优秀的社科学术论文要有充分的推理和严密的逻辑,保证做到这几点的主要方法就是在论文的宏观(整篇论文)、中观(论文的任何一个部分)、微观(论文中的一个小段落甚至一句完整的句子)上充分运用论文三要素原理。当然在运用这一原理时,三要素的份量(文字上)不一定等量分配,而应详略得当,但是不能缺少。中观、微观上的三要素原理运用一定围绕宏观上的三要素原理结构来布局,为宏观布局服务。只有这样,论文自始至终才能充满逻辑感,作者才能围绕主题来以理服人,而不至出现主观臆断,以势压人,前后不连贯,甚至出现矛盾等现象。与此同时,论文中该举例、引证之处,力争做到,并使之准确、生动。这样写出的论文一般均属上乘之作。(2)模仿法是指研究者在某一问题上有所见解,但写作经验较少,或防止由于孤立地提出一个新观点而不易被他人理解和接受时,所作的必要的铺垫。这种表达上的需要,可找接近的范文,借其框架,现成的基本原理,融进自己的见解。这种论文写作方式姑且称之为模仿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初学者,或有一定见解,但新见解、新观点较少的作者。这种论文要求短小精悍,一定要注明参考文献或其他必要的注释。采用这种方法,特别强调态度的严肃性,万不可有投机心理,否则,只能误人害己,不耻于学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方法不能孤立使用,也是往往应该交错运用,例如上述两种方法中,后一种一定要使用和体现前一种,即运用论文的三要素原理;同样,从总体上来说不是模仿性的论文,在基本原理的运用上,在独立见解的观点与观点之间的过渡上,往往也要运用现成的东西,这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模仿性的,这是学术事业发展所必需的,没有继承,就没有发展。04 在学术论文的写作上,不能奢望一朝一夕就能写出一篇全新的学术论文来。反过来说,真正“全新”的论文也是不存在的。假如它是“全新的”,那么它在语言上、逻辑方法上、表达方式上均是独创的,这样的东西不叫论文,只能叫“天书”,谁也看不懂!这种情况当然不可能出现。所谓“新”,国外学者研究认为,一篇富有创见的文献,其提供的新信息仅占全部信息量的10%,而90%是前人提供的。[4]因此,我们既要克服学术上的急于求成心理, 又要打破对学术论文写作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建立起科学的认识方法论,正确认识学术论文写作的规律。在这一方面,马克思为我们做出了榜样。他是一位举世公认的伟大社会科学家,即使是这样的人,他的成名作及之后的大量科学成果的取得,也是建立在对前人成果的大量借鉴吸取之上的。如他的政治经济学宏大理论体系,就是在批判地继承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在其经济学巨著《资本论》三卷中,引用资料的索引和注释就达300多页。可以说, 没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就没有《资本论》。因此,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和学术论文的写作上,只要勤于钻研,大量借鉴,勤于动笔,持之以恒,就一定能够在学术上树立起独到的见解来,也一定能够创作出优秀的社会科学学术论文来。
今天向大家认真推荐一本好书,对于法学生甚至青年学者撰写论文都有着重大的参考意义。他就是:《经验与心得——法学论文指导与写作》一、主要内容诚如梁根林老师所言,这本书由两大部分所组成,一部分是1991年《中外法学》的一期笔谈,这一期的六位作者都是中国当代法学泰斗,诸大师从各自的角度出发,但都不约而同地提及了论文选题、资料搜集、社会调查、具体论证以及修改等论文写作的核心问题。虽然这部分篇幅较短,有些提醒和关注看起来已经“过时”,但字里行间可以看出先生们为中国法学发展筚路蓝缕,以启山林更泽被后进。该书的另一部分是由当前北大法学的中青年老师所著的笔谈,这五位老师是当下中国法学界的中流砥柱,在各自的领域都取得了不凡的成就。苏力老师的娓娓道来,陈兴良老师由己及人,以实例讲述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点点滴滴,白建军老师以己所长来介绍大数据在科研和写作过程中的功用,可以说是对传统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创新。此外,陈瑞华老师高屋建瓴地评论了“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二者的研究短视,强调方法之多元,在方法论上给了我很多启发。二、阅读感悟阅读是写作的素材之源魏振瀛老先生在文章中提及:资料搜集应全面,有重点。有人主张应掌握与论文写作有关的全部资料,有人称之为“竭泽而渔”,下这样的功夫写出的论文,就有坚实的基础。根据我多年的学习和写作经验来看,要想尽可能多地掌握文献资料,除了在已有命题确定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搜集资料之外,更多的资料搜集工作体现在平时的阅读积累当中。培根说:“读书的目的是为了认识事物原理;为挑剔辩驳去读书是无聊的。不可过于迷信书本。求知的目的不是为了吹嘘炫耀,而应该是为了寻找真理,启迪智慧。”而且读书不是目的,将读书的获得用于学术研究和实务操作才是目的。诚如陈兴良老师所言,资料就是论文的原料,关键要对其进行加工。因此,就不同类型的资料而言,对于我们的功用是不同的,有些给予写作灵感的激发,有些则夯实我们的知识基础,还有一些为我们提供论证的依据。实践:对文本的佐证与反思本书中六位法学泰斗谈论论文写作的指导时的篇幅整体上短于前面几位中青年作者。但几位先生一致提到了调查研究在法学论文写作中的作用。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我认为社会调查研究是法学论文写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尤其对于我们青年学子而言,理论研究深度的不足只能通过社会调查来弥补,因为社会变化是不断发生的,谁也无法垄断社会变迁事实的真相,因此对很多问题的调查哪怕是粗略和浅显的,仍然是十分有益的。社会调查对于论文写作有两个重要的作用:其一,是为文献研究提供佐证依据,使得理论分析更具有现实生命力。其二,为文章观点创新提供素材,因为文本始终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因此有效的调查实践可以让我们反思理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尤其是在不同时间节点的正当性等等。思考:论文写作不可或缺的加工环节思想的源泉不在于空洞的想象与假设,尽管社会科学史上曾经有诸多著名的假象与假设,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假设是毫无现实基础的。思考的源泉在于文本和实践,这就回归了前面的两个命题,即阅读和实践,思考不是独立存在于特定的时空形态中,而是散落在点滴之间。我们可以以文本和实践作为研究基础,但是绝对不能限于这些资料,一定要利用独立的思考来进行深加工。论理是学术文章最大的魅力所在,因此对于思考,不但要从自己熟悉并且赞同的角度,而且要懂得换位思考,从自己不太熟悉的角度来了解相关主张和实践背后的理由。因为写作的基本前提是讲理。作者:流苏本文首发于青苗法鸣公众号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