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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榜样:这位博士发表10篇CSSCI论文,数十个司法实践项目!兒说

科研榜样:这位博士发表10篇CSSCI论文,数十个司法实践项目!

在校期间发表18篇高水平国内外论文其中CSSCI来源期刊10篇参编3部法学知名学术著作省部级决策报告4部参与国内7个司法实践调查改革项目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曾获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蔡定剑宪法学优秀论文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光华奖学金、京东奖学金等多个奖励……这位性格开朗、成绩优异、热爱法律、坚持不懈,将学术科研与司法实践充分结合的人大人,就是2020年度吴玉章奖学金获得者、法学院2017级博士生聂友伦。在持续的求知和探索中,他不断超越自我,同时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为中国司法领域贡献自己的力量。潜心学术,夯实理论基础 作为一名博士生,聂友伦在学术写作上孜孜以求,成绩斐然,发表了《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论司法解释的立法性质》《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的三种模式》等18篇国内外期刊论文。聂友伦读博的初衷源于第一次论文投稿的经历,当时对刑法比较感兴趣的他,系统地选修了相关理论课程。在一边听课一边读文献的学习过程中,他发现文献中有些观点似乎值得商榷,这些不时涌现出的疑问在他心中埋下了种子。研二时,他针对财产犯罪的界分问题写了一篇论文并成功发表,种子经过一年的精心浇灌,渐渐萌芽。分专业后,他有幸受到陈卫东教授、刘计划教授和程雷教授等师长的栽培,并在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担任科研助理。期间他一直跟随着研究中心的老师们学习和工作,并成功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成为了一名博士研究生,当初的幼芽在诉讼法学的道路上不断汲取知识的养分,茁壮生长,变得枝繁叶茂。聂友伦参加2019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年会“不论是科研还是学术研究,都没有捷径可走。”谈及研究方法,聂友伦擅长使用法解释学展开研究。法解释学具有体系性,需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来证立证伪自己或前人提出的命题。运用这种方法,往往需要阅读大量的文献材料。聂友伦分享了他总结的“三步走”文献阅读方法。首先,确定必读文献。确定研究主题后,检索相关书籍和论文,有些相关研究的引用量或者下载量很大的,基本可以确定属于必读文献。对这些著作或者论文,需要非常小心的精读,并做一些笔记;其次,在阅读必读文献时候,这些文献本身引用了一些其他的文献,可以按照引用的内容确定这些文献的重要性,按图索骥地进行进一步、广泛地阅读;再次,对于一些比较新的文献,可能代表了较为前沿的研究方向,对这些文献可以适当选择阅读的粗细程度。2018年,聂友伦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期间,他参与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组织的多项学术研讨活动。参与各项学术研讨会之余,他基本处于闭关状态,他一到美国就买了台打印机,每天就是打印材料、看文献、写论文、改论文,“毕竟人在国外,除了一些国内来的同学朋友,谁也不认识,这种例外状态好像特别适合做法学的相关研究”。聂友伦参观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今年聂友伦发表了7篇CSSCI论文,其中4篇就是在伯克利闭关期间所作。在美国生活和学习的一段时间,除了有效地提高自我生存能力,“我还收获了论文、小肚子和腰间盘突出吧”,聂友伦笑道。躬行实践,投身司法改革求学问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如果说阅读文献、撰写论文是科研人的“读万卷书”,那么深入实践,将所学所思应用于实际则是他们的“行万里路”。“科研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衡量科研的价值在于它产出成果的实践意义。”聂友伦认为学术应当与实践相联系,科研之余,他参加了不少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项目,通过实践发现问题,深入研究提供解决方案。他参与过减少审前羁押与逮捕诉讼化、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法官检察官遴选业绩评估与惩戒制度研究等十余个试点与调研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聂友伦参与律师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项目其中,他印象最深的,是陈卫东教授主持的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聂友伦与其他项目组成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由第三方参与的监狱巡视制度,组建了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构成的委员会,开展巡视、设置投诉箱、重视服刑人员反馈等工作。在试点地区监狱管理局、检察院等的支持下,这个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后续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意义重大。聂友伦认为,科研要秉承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就是要有实际作用、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点,人民大学可能是全国做的最好的,因为毕竟有校训在嘛”。代代传承,终遇人大法学 在科研和实践都收获颇丰的聂友伦,学习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他也曾感到迷茫。本科阶段他就读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由于对所学的国际政治与会计专业都不太感兴趣,他基本“放空”了三年。直到大三,发现身边的同学准备出国、开始实习,逐渐步上了人生正轨,他才意识到了差距。他觉得自己应该奋起直追,便选择了考研。选择专业时,他选择了从小就感兴趣的法律专业并一鼓作气,决定“索性就考最好的学校”,最后如愿以偿,来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聂友伦对法律的热爱,离不开父亲的影响。他小时候刚记事那会儿,父亲正在准备律师考试,买了很多法学相关书籍在家里研究。“这个影响是持续的,因为当时律考的通过率不高,他考了好几年才考过。”聂友伦笑道。受到父亲的影响,他从小都对法律有兴趣,结果后来高中学了理科,他当时以为一辈子没有机会再学习法律了。不过,人生无常,兜兜转转又回来了。来到人大后,聂友伦被整个学校的氛围感染了,“个人的发展很依靠平台支持”,身边的每位同学都十分优秀,不管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在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精进自己的学业和工作,期待以后能做一些有益于社会的事。“在人大,你会不知不觉就被带入奋斗者的角色。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人大人的力量更是无穷的。”聂友伦硕士毕业与同窗合影至于为什么选择了诉讼法方向,聂友伦用了一个词来形容——机缘巧合。人大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是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导向,当时入学伊始不细分方向,到了研二才分专业方向和导师。想学刑法的他被分到了刑事诉讼法方向,幸运的是,他似乎这才找对了方向。“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不仅有着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氛围,每位老师也都特别优秀”,他说。聂友伦在硕士和博士期间分别受教于程雷老师和刘计划老师,两位都是法学界年轻一代学者里的佼佼者,他们指导学生叩开了刑事诉讼法的大门。诉讼法的学科带头人陈卫东老师,更是经常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亲自指导学生,在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上都给了他极大的帮助与关怀。“我非常感谢他们。师恩无以为报,那就在学术的路上继续努力吧。”现在,他正准备在自己热爱的领域大展身手,为中国的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读书足球,是课余所好生活之余,聂友伦会读一些与专业以外的其他书籍。“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是他最喜欢的一句话,意思就是,不凭空臆测,不武断绝对,不固执拘泥,不自以为是。他认为这句话是人生修为的最高追求,需要时刻提醒自己注意。”人生不长,本就充满了各种风险,即便修为极高,也不一定能有所成就,何况自负固执。“要坚决杜绝这四种毛病,调整心态,客观对待他人和处理事情。”除此之外,聂友伦还喜欢看动漫和足球。作为足球二级裁判的他,将裁判与法官两个不同的角色联系起来,裁判需要为突然发生在面前的事情迅速作出决定,法官需要根据案情及律师的陈述做出判决。“一个正常的人,连在他面前刚刚发生的事情,都不能完完全全说清楚,可想而知法官面临的情况是多么复杂。”聂友伦在旧金山北湾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在今后的日子里,他计划进入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继续研究手头项目,包括司法解释制度、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等问题。“我感觉这些研究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他将继续追随内心的声音,走出自我的偏狭,坚守良心的指引,从而自由而不放纵,独立而不狂狷,尽责而不懈怠,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党委宣传部新媒体中心「成长」出品 采写:林洁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设计:袁雪琼 顾小白 特别支持:学生处

大坝头

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在《科学》期刊发表文章

海南日报讯(记者陈蔚林 实习生王梦洋)日前,海南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亓飞撰写的评论文章《Gene editing policies and laws in China(中国的基因编辑政策和法律)》在线发表于《Science(科学)》期刊的“eLetters(在线简报)”栏目。该篇评论文章以亓飞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对我国的基因编辑政策与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介绍,并呼吁海外学者和学术机构应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基础上,与中国学者和相关机构展开研究合作。近年来,海南大学法学院着力加强研究生学术能力的提升,取得了显著成效。此前,亓飞已在SSCI索引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发表于JCR 1区期刊,部分成果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残联等权威国际机构以多种方式转载和引用。此次亓飞撰写的评论文章在《Science》期刊的“eLetters”栏目上发表,是海南大学本土培养的博士研究生首次在此发表文章,代表该校法学院研究生培养取得又一重要成果。【来源:南海网海南新闻】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面具侠

法大两同门博士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 仅相差一届

法大两同门博士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学院:会进一步了解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两年接连报道了多起高校学术不端事件。这样的疑似案例仍在发生。近日,澎湃新闻接获举报,中国政法大学两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高度相似,而完成时间仅相隔一年。此外,两篇论文的作者还是同一导师指导、同一专业毕业的“同门”,前后仅相差一届。澎湃新闻从中国知网下载了这两篇博士学文论文,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5届博士毕业生张露藜的《国家豁免专论》(以下简称“张露藜论文”)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6届博士毕业生王海虹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王海虹论文”)。张露藜论文封面王海虹论文封面张露藜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5年3月,王海虹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6年3月,时间上王海虹论文比张露藜论文晚一年。澎湃新闻记者对比两篇论文的目录发现,王海虹论文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第四章全部小节的标题,均能在张露藜论文目录中找到内容完全一致的小节标题。此外,张露藜论文的关键词为“国家豁免 限制豁免论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豁免的例外 执行豁免”,王海虹论文的关键词是张露藜论文关键词的前四个,只不包含“执行豁免”。更值得注意的是,两篇论文的正文、参考书目都存在大面积雷同。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而且那个时间(两篇论文完成时间),我们学院应该还没设立,关于这个事情具体还是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国际法学院“学院简介”显示,中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9年3月12日成立的国际经济法系。2002年,为了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决定在原来国际经济法系的基础上设立国际法学院。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12月20日,澎湃新闻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正文多个段落近乎无差别两篇论文都是以“国家豁免”为研究对象,题目也相近。张露藜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专论”,王海虹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问题研究”。比对发现,两篇论文的正文内容有多处高度雷同,很多段落近乎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以第一章为例,张露藜论文的第一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基本理论”。其中一个小节是阐述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开头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王海虹论文第一章第二节也论述了“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其中在具体论述“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时,王海虹论文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对比发现,以上两段内容,包括标点符号在内,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结尾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的结尾写道:“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王海虹论文的第一章第二小节的结尾是这样表述的:“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以上两段内容包括小括号里的解释标注都一字不差。再看两篇论文第二章的比对情况。张露藜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二章的标题是“国家豁免的历史起源、发展和现状”。其中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一节时,张露藜论文依次以比利时、意大利、埃及、英国、美国和法国为例,介绍了这些国家的实践情况。以介绍埃及的实践为例,张露藜论文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张露藜论文还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件进行说明:“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王海虹论文第二章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小节时也举了几个国家的例子,其中在介绍埃及国家豁免的情况时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然后王海虹论文接下来还写道:“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三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主体问题”。其中,张露藜论文在该章第二节“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有一段表述是这样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王海虹论文在第三章一节题为“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写道:“《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同时也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以上两段内容,除了开头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处不同,以后王海虹论文多了一句“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外,其他内容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再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三章第三节的标题是“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其中在论述“国家企业与国家豁免主体的关系”时,张露藜论文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和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王海虹论文第三章也有关于“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论述。其中一段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上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以上两段,只有一字不同,张露藜论文写的“理论和”,王海虹论文写的是“理论上”。张露藜论文第五章与王海虹论文第四章都是论述“国家豁免的例外”,存在多处雷同。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写道:“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也有一段内容的表述是:“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以上两段内容一模一样。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的结尾写道:“在雇佣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佣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佣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佣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佣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佣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的结尾则写道:“综上,在雇用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用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用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用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用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用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对比以上两段发现,王海虹论文除了多了“综上”,以及“雇佣”与“雇用”的差别之外,其他完全一致。结论部分多段落一致除此之外,两篇论文在文末的结论处也存在多个段落一致的情况。张露藜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王海虹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张露藜论文最后两段写道:“对于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方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己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订立,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王海虹论文的文末最后两段的具体表述是:“对于《豁免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这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已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发展,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以上两段,除了“公约”和“《豁免公约》”的区别外,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参考文献大部分相同除了正文、结论之外,两篇论文的参考文献也存在高度一致的情况。具体来看,张露藜论文的参考文献分为5个部分,包括中文著作、译著、中文期刊资料、英文著作以及英文期刊。其中,张露藜论文的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有20条,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共24条,其中前20条在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上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译著类参考文献中,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列了10条,且这10条在作者、译者、出版社、版次上完全一致。中文期刊、资料方面,张露藜论文列出6条文献,王海虹论文则列出9条文献,但王海虹论文所列的前6条文献在作者、出版社、版次方面均与张露藜论文列举的参考文献完全一致。再看引用的英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张露藜论文列举了48条,王海虹论文列举了49条。后者除第49条“Hazel Fox.,”The Law of State Immu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以外,其余48条文献与张露藜论文所列举的48条完全一样。张露藜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王海虹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另外,张露藜还列出21条英文期刊类参考文献。王海虹论文在这一部分引用了30条,其中的20条又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附有论文独创性的声明,只不过张露藜论文的独创性声明中未见其本人的签名。王海虹论文在独创性声明中写道:“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国际法学院:暂不掌握情况,会了解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这个事情具体应该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专业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12月20日,澎湃新闻就此事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共有四种情形:一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二是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思路等。三是转引但不予注明。四是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该办法同时规定,已经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屡次被查出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按照有关教师规范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情况,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二级培养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其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

生于陵陂

中国政法大学一博士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仕春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有网友在网上举报,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毕业的博士生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多处抄袭他人论文成果。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下载了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该论文显示,李仕春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共有十二章。网友反映,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抄袭了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为笪恺;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作者为张鸿午;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作者为程宗璋。经澎湃新闻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部分,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内容,多处涉嫌抄袭了《简论对物诉讼》一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一文。但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程宗璋这篇论文涉嫌全文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澎湃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质量监督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认真对待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这一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一节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他人论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上找到了笪恺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经过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凯的论文。例如,李仕春论文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共有两部分论述内容,分别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笪凯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分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部分。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笪凯论文的部分,左为笪凯论文此外,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写道,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这一段内容和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开篇第一段完全一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再往下看,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节写道,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而笪凯论文中这一部分为: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新颁布的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上述两段仅有一处不同,李仕春在2002年撰写其博士学位论文时,对《仲裁法》发布时间的相关表述做了修改,将“新颁布的”几个字删去。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在2002年时的确已不适用于“新颁布”这一表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多处涉嫌抄袭《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找到了张鸿午的《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比对后发现,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第四节“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中,涉嫌抄袭了张鸿午于1995年6月发表在《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中的多处内容。《简论对物诉讼》一文开篇第一段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存在多年。罗马法即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 acit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 ), 以及补充性的“ 混合诉讼” (action mixta )。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而介于两者之间,兼有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性质的则为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与英国法皆有对物诉讼制度,对物诉讼并非为英国法所独享,但却以英国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而这其中又以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经常普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则又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 针对” 船舶的海事诉讼。李仕春在其论文“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有很长的历史。罗马法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对物诉讼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兼有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性质的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都有对物诉讼,但以英美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其中又以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普遍。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当今对物诉讼的外延已很有限。一般说来,它特指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上述两段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李仕春论文中设计抄袭张鸿午论文的部分,左为张鸿午论文再比如,张鸿午在《简论对物诉讼》的第一部分“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 ”中的倒数第二段写道:综合上述,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是人而不是船。抛开形式、称谓,就其内容和本质而言,对物诉讼实际上是对人诉讼,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其特殊之处在于,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而船舶扣押,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 Roscoe) 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 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Roscoe)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而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的最后一段写道:综合上述,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对物诉讼也是对人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和罗斯可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扣押船舶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和罗斯可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上述两段论文内容,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仅稍作改动、大体一致。而经过完整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张鸿午论文中的多处段落被李仕春完整涉嫌抄袭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另一篇网友指出被抄袭的论文,实为涉嫌抄袭他人论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但经过仔细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全文涉嫌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程宗璋论文抄袭张鸿午论文截图。左为程宗璋论文。例如,程宗璋在其论文的开篇便写道: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对物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本文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这段内容正是张鸿午在其《简论对物诉讼》一文中开篇第一段的其中一部分,原文为: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此外,程宗璋这篇论文的结构与张鸿午的论文结构也完全一致。如程宗璋论文共有三部分,分别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而张鸿午的论文也分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三部分。程宗璋论文的主要参考书目也与张鸿午论文的参考文献篇目完全一致,连排列顺序都没有变。张鸿午论文发表时间为1995年6月,比程宗璋1997年发表的这一论文早近2年。此外,程宗璋的上述论文还涉嫌一稿多投,标题完全一致、论文和结构高度雷同的论文还发表于1997年12月份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来源 | 澎湃新闻

有头有尾

“六亲不认”的博士后法院院长,让人震惊的另一面

“这些年恪守廉洁底线,没有大的贪赃枉法情形,怎么能查到我的头上?”听说自己被组织调查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德友大怒,气得把一只玉镯摔得粉碎扔进了垃圾箱。讽刺的是,这只玉镯价值5万元,正是所谓的“朋友”送来的不义之财。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此前介绍过,2017年12月底,吉林省纪委宣布,张德友严重违纪接受调查。上月21日,张被“双开”。同一天,他的前任、长春中院原院长宋利菲宣告落马。充满讽刺意味的情节不止这些,张德友有一个大姐、一个二哥,过着截然不同的生活。大姐家庭拮据,多年来一直靠吃低保和捡废品为生,简陋的家中甚至没有一张像样的床。张德友并未对大姐施以援手,还曾在年夜饭的饭桌上告诫亲属们“有事不准来找我”。张德友的二哥张德柏原是基层领导干部,退休后违规到企业兼职取酬,打着弟弟的旗号插手、干预案件的诉讼和执行,并多次收受当事人贿赂,张德友非但不阻止,甚至还帮助其打招呼、“开绿灯”。同样是至亲骨肉,为何厚此薄彼?原来张德友有自己的算盘:他刚参加工作时,二哥曾经为其“走仕途”全力相助,当他有“能力”后,理所当然要“知恩图报”。长期以来,张德友机关算尽,扮演成一名刚正不阿、六亲不认的“清官”,骗过了很多身边人。他的侄子曾信誓旦旦地对调查组讲:“我叔肯定没有问题,因为他对我们要求很严格。”然而,调查组就在他侄子家中搜查出张德友转移、寄存的多箱年份茅台酒。张德友的秘书和司机也对他的“人品”深信不疑,因为张为他们帮忙后从来不接受“感谢”,还曾委托他们拒收房地产老板韩某送来的美金。事实上,张德友是典型的“两面人”,人前自诩“百毒不侵”,人后大肆受贿并干预司法,收受的年份茅台酒就多达几十箱,价值上百万元。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张德友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长期在政法系统的工作经验,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善于伪装、受贿手段隐蔽。尤其是在十八大后,他只挑“安全”的熟人收受钱物。长春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崔某,是张德友十几年前在白山工作时就熟识的“老朋友”。担任长春市法院院长后,张德友继续为崔某在公司诉讼案件及其配偶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承诺将其女儿安排到法院系统工作,于2014年至2016年每年收受崔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共计60万元。张德友还以“借钱”为名,多次收受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蒋某夫妇共计310万元、美元1万元。他象征性地打下借条,直至案发依然坚称是“借款”,但10年里却未曾还过一分钱。2017年5月,张德友的老领导周某被立案审查,他预感到自己可能要“东窗事发”,就采取多种手段对抗组织审查。他将多箱年份茅台酒转移至其侄子住所,并与企业老总串供。为销毁与利益相关人的通讯信息和涉案证据,他指使秘书李某将单位配发、其本人长期使用的手机砸碎,并由李某带至其小区垃圾桶内丢弃。他还让妻子拆除家中监控设备,用钳子夹碎存储硬盘,委托他人将硬盘丢弃在百里之外的临江市。为了消除内心的恐惧,张德友还先后三次授意妻子带着他本人的“生辰八字”,向所谓的“大师”求神问卦、占卜吉凶,妄图“驱邪避难”,将共产党人的信仰抛之脑后。曾经的张德友,称得上是一名优秀的政法干部。他于1965年4月出生在长春的一个农民家庭,21岁考入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治安专业,毕业后成为一名民警。升任正科后,他进入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进修,6年后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其博士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博士后出站报告得到评审组充分肯定,多篇论文在国内重要刊物上发表。头顶法学博士的光环,张德友仅用了7年时间,就从正处升任正厅。2005年起,他先后担任白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2009年,他离开白山来到吉林,调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次年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2年转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近年来,已有多名在白山、吉林两市工作过的官员落马,包括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化辰、白山市委原书记李伟、吉林省安监局原副局长刘贵锋、吉林市文化产业投资发展公司原总经理王大勇、吉林市纪委原常委刘国瑞、白山市委原副秘书长贺英、白山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郑亨日等。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发现,张德友的前任、长春中院原院长宋利菲,也是一名善于伪装的“两面人”。宋利菲同样是一名“老政法”,先后在地市的司法局、检察院、政法委、法院担任领导职务,曾任吉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获得过“中国法官十杰”称号,被查时已退休6年。值得注意的是,宋利菲曾于2010年举办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让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院长石成军向法官们讲述自身沦落的经历。她强调,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目的是通过服刑人员、原法官石成军的现身说法,引起全院干警理性思考,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强化自律意识,保持司法公正廉洁。作为政法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他们知纪破纪、执法违法,自以为违纪手段天衣无缝,能够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但最终还是倒在了自己的“小聪明”上。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长安街知事App

宁次

中国政法大学两同门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 校方:正调查

近日,澎湃新闻接获举报,中国政法大学两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高度相似,而完成时间仅相隔一年。此外,两篇论文的作者还是同一导师指导、同一专业毕业的“同门”,前后仅相差一届。最新进展,中国政法大学官方微博@中国政法大学宣布,学校高度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展开调查。若查明属实,将严肃处理。澎湃新闻从中国知网下载了这两篇博士论文,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5届博士毕业生张露藜的《国家豁免专论》(以下简称“张露藜论文”)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6届博士毕业生王海虹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王海虹论文”)。张露藜论文封面王海虹论文封面张露藜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5年3月,王海虹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6年3月,时间上王海虹论文比张露藜论文晚一年。澎湃新闻记者对比两篇论文的目录发现,王海虹论文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第四章全部小节的标题,均能在张露藜论文目录中找到内容完全一致的小节标题。此外,张露藜论文的关键词为“国家豁免 限制豁免论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豁免的例外 执行豁免”,王海虹论文的关键词是张露藜论文关键词的前四个,只不包含“执行豁免”。更值得注意的是,两篇论文的正文、参考书目都存在大面积雷同。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而且那个时间(两篇论文完成时间),我们学院应该还没设立,关于这个事情具体还是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国际法学院“学院简介”显示,中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9年3月12日成立的国际经济法系。2002年,为了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决定在原来国际经济法系的基础上设立国际法学院。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12月20日,澎湃新闻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正文多个段落近乎无差别两篇论文都是以“国家豁免”为研究对象,题目也相近。张露藜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专论”,王海虹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问题研究”。比对发现,两篇论文的正文内容有多处高度雷同,很多段落近乎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以第一章为例,张露藜论文的第一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基本理论”。其中一个小节是阐述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开头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王海虹论文第一章第二节也论述了“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其中在具体论述“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时,王海虹论文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对比发现,以上两段内容,包括标点符号在内,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结尾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的结尾写道:“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王海虹论文的第一章第二小节的结尾是这样表述的:“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以上两段内容包括小括号里的解释标注都一字不差。再看两篇论文第二章的比对情况。张露藜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二章的标题是“国家豁免的历史起源、发展和现状”。其中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一节时,张露藜论文依次以比利时、意大利、埃及、英国、美国和法国为例,介绍了这些国家的实践情况。以介绍埃及的实践为例,张露藜论文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张露藜论文还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件进行说明:“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王海虹论文第二章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小节时也举了几个国家的例子,其中在介绍埃及国家豁免的情况时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然后王海虹论文接下来还写道:“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三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主体问题”。其中,张露藜论文在该章第二节“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有一段表述是这样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王海虹论文在第三章一节题为“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写道:“《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同时也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以上两段内容,除了开头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处不同,以后王海虹论文多了一句“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外,其他内容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再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三章第三节的标题是“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其中在论述“国家企业与国家豁免主体的关系”时,张露藜论文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和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王海虹论文第三章也有关于“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论述。其中一段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上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以上两段,只有一字不同,张露藜论文写的“理论和”,王海虹论文写的是“理论上”。张露藜论文第五章与王海虹论文第四章都是论述“国家豁免的例外”,存在多处雷同。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写道:“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也有一段内容的表述是:“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以上两段内容一模一样。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的结尾写道:“在雇佣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佣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佣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佣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佣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佣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的结尾则写道:“综上,在雇用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用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用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用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用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用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对比以上两段发现,王海虹论文除了多了“综上”,以及“雇佣”与“雇用”的差别之外,其他完全一致。结论部分多段落一致除此之外,两篇论文在文末的结论处也存在多个段落一致的情况。张露藜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王海虹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张露藜论文最后两段写道:“对于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方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己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订立,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王海虹论文的文末最后两段的具体表述是:“对于《豁免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这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已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发展,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以上两段,除了“公约”和“《豁免公约》”的区别外,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参考文献大部分相同除了正文、结论之外,两篇论文的参考文献也存在高度一致的情况。具体来看,张露藜论文的参考文献分为5个部分,包括中文著作、译著、中文期刊资料、英文著作以及英文期刊。其中,张露藜论文的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有20条,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共24条,其中前20条在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上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译著类参考文献中,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列了10条,且这10条在作者、译者、出版社、版次上完全一致。中文期刊、资料方面,张露藜论文列出6条文献,王海虹论文则列出9条文献,但王海虹论文所列的前6条文献在作者、出版社、版次方面均与张露藜论文列举的参考文献完全一致。再看引用的英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张露藜论文列举了48条,王海虹论文列举了49条。后者除第49条“Hazel Fox.,”The Law of State Immu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以外,其余48条文献与张露藜论文所列举的48条完全一样。张露藜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王海虹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另外,张露藜还列出21条英文期刊类参考文献。王海虹论文在这一部分引用了30条,其中的20条又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附有论文独创性的声明,只不过张露藜论文的独创性声明中未见其本人的签名。王海虹论文在独创性声明中写道:“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国际法学院:暂不掌握情况,会了解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共有四种情形:一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二是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思路等。三是转引但不予注明。四是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该办法同时规定,已经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屡次被查出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按照有关教师规范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情况,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二级培养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其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来源:澎湃新闻)

望夫石

法学教授举报湖南两厅官博士论文涉嫌抄袭

6月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微博举报湖南省高院政治部主任董岚、湖南益阳市委副书记黎石秋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数日后授予上述二人博士学位的湖南大学回应称,已成立专门工作调查组进行核实。7月16日,中国新闻周刊从湖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了解到,目前湖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在调查核实此事,湖南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并未介入,调查结束后会公布调查结果。湖南省高院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其内部正在对此事进行核实。湖南益阳市委宣传部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益阳市所有新闻采访及消息发布均由其主管的益阳市新闻中心负责。不过,该中心工作人员并未就论文抄袭一事有任何介绍。举报者说:“这完全是个巧合”吴丹红是一位法学博士,籍贯浙江义乌,目前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其在互联网上颇为活跃,微博名称为“吴法天”,是一位有着94万多微博粉丝的公众人物。对于本次举报的目的,坊间多有猜测。澎湃新闻6月26日发布了题为《“70后”女厅官董岚履新湖南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的报道,四天后吴丹红即在微博举报董岚博士论文涉嫌抄袭。吴丹红微博截图对此,吴丹红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这完全是个巧合。其述说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他对湖南官场比较熟悉,之前就知道董岚在益阳任职,也曾下载过董岚的博士论文,但并未查重过;二是近期湖南新晃邓世平案、湖南益阳教师李尚平案均重回公众视野,这促使其思考益阳的政法工作,而近几年的益阳政法工作又是董岚主管;三是就在其举报的数日前,时任湖南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马晓慧因2009年的硕士学位论文抄袭被举报。一位熟悉当地官场情况的湖南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管目的如何,对于可能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都有举报权利,吴丹红当然也有。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反腐专家李永忠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般来说如果想阻击官员升迁,一般都是会在任命前或者是在公示期,但很少是在履新后。在这起举报事件之前,还有一起论文涉嫌抄袭的举报,被举报者的身份也是官员,同样也涉及湖南大学。6月25日,微信公众号“湖南谢伟刘浒冤案申诉”发了一篇题为《实名举报丨制造“奸师冤案”的湖南女检察官硕士论文抄袭》的文章,身为父亲的谢国东认为在涉及儿子谢伟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中,马晓慧制造了“冤案”,遂在发现她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后,以“品行不端”为由实名举报。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马晓慧、董岚和黎石秋均为法律专业毕业生,三人硕、博学位均是从湖南大学取得的。更早前,云南财经大学一名教师3月份在网上举报,在网上进行博士论文查重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博士论文与湖南大学刘梦洁2018年4月的硕士论文累计重复了15626字,并表示刘梦洁硕士论文系剽窃其201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湖南大学最终调查认定刘梦洁硕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现象,构成学术不端,学校决定撤销刘梦洁硕士学位,给予其导师洪源警告处分,取消其导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论文重复率高,涉嫌相互抄公开简历显示,马晓慧是在2009年10月获得了法学硕士学位,学位论文题目为《检察机关试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与实践研究》。红星新闻指,中国知网查询显示,马晓慧论文复制比为48.1%。董岚是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其2007年10月发表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被指涉嫌大篇幅抄袭,荔枝新闻检测后发现,其博士论文重复率达81%。不仅如此,其硕士论文也涉嫌抄袭。据中国知网论文检测数据,董岚2002年1月发表的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票据市场的发展及其主要法律对策》总文字复制比52.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为42.6%。黎石秋博士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研究》发表于2007年3月,中国知网检测显示,除本人已发表文献部分的情况下,黎石秋的博士论文复制率达37.1%,硕士学位论文《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研究》发表于2003年10月,复制比例高达75.4%。一般来说,大部分院校对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要求在20%以内,博士论文为15%或10%以下。上述三人远高于此标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知网上公开发表的毕业论文显示,董岚与黎石秋同为湖南大学2007届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均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但黎石秋的答辩日期要早于董岚,后来董岚博士学位论文被发现还与黎石秋博士学位论文中大量段落高度雷同。澎湃新闻此前对比发现,董岚、黎石秋博士学位论文中,还涉嫌抄袭匡远配、汪三贵发表在《兰州学刊》2006年第3期上的论文《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理论综述》。还有一个巧合是,黎石秋博士的导师为王全兴,答辩委员会主席为刘定华;董岚的导师为刘定华,答辩委员会主席为王全兴。前文所述的马晓慧的导师也是王全兴。马晓慧硕士论文涉嫌抄袭被报道后,有媒体采访王全兴,其回应称,没有听过此事,甚至对她都没什么印象,“我教了那么多学生,哪能全部记得。”身陷论文涉嫌抄袭风波,三人仍在岗工作。7月5日,湖南法院网发布名为《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党内法规制度》的会议稿,虽然稿件中没有提及董岚名字,但所附图片显示,桌上放着写有“董岚”的姓名牌。《益阳日报》报道则显示,黎石秋仍正常出席公务活动。外界疑惑,三人的论文是如何通过答辩的,湖南大学是否涉嫌故意放水,其中又是否有学术腐败?上观新闻此前报道认为,湖南大学系教育部直属大学,此事应该由更高层级的教育部介入,抽调异地高校专家学者,组成第三方专家组进行调查。而董岚、黎石秋读博时即有官员身份,对调查过程全程监控,只有这样才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气化

十篇CSSCI,国内外数十个司法实践项目……这位科研新星有什么秘诀?

在校期间发表18篇高水平国内外论文其中CSSCI来源期刊10篇参编3部法学知名学术著作省部级决策报告4部参与国内7个司法实践调查改革项目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曾获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蔡定剑宪法学优秀论文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光华奖学金、京东奖学金等多个奖励……这位性格开朗、成绩优异、热爱法律、坚持不懈,将学术科研与司法实践充分结合的人大人,就是2020年度吴玉章奖学金获得者、法学院2017级博士生聂友伦。在持续的求知和探索中,他不断超越自我,同时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为中国司法领域贡献自己的力量。潜心学术,夯实理论基础作为一名博士生,聂友伦在学术写作上孜孜以求,成绩斐然,发表了《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论司法解释的立法性质》《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的三种模式》等18篇国内外期刊论文。聂友伦读博的初衷源于第一次论文投稿的经历,当时对刑法比较感兴趣的他,系统地选修了相关理论课程。在一边听课一边读文献的学习过程中,他发现文献中有些观点似乎值得商榷,这些不时涌现出的疑问在他心中埋下了种子。研二时,他针对财产犯罪的界分问题写了一篇论文并成功发表,种子经过一年的精心浇灌,渐渐萌芽。分专业后,他有幸受到陈卫东教授、刘计划教授和程雷教授等师长的栽培,并在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担任科研助理。期间他一直跟随着研究中心的老师们学习和工作,并成功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成为了一名博士研究生,当初的幼芽在诉讼法学的道路上不断汲取知识的养分,茁壮生长,变得枝繁叶茂。聂友伦参加2019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年会“不论是科研还是学术研究,都没有捷径可走。”谈及研究方法,聂友伦擅长使用法解释学展开研究。法解释学具有体系性,需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来证立证伪自己或前人提出的命题。运用这种方法,往往需要阅读大量的文献材料。聂友伦分享了他总结的“三步走”文献阅读方法。首先,确定必读文献。确定研究主题后,检索相关书籍和论文,有些相关研究的引用量或者下载量很大的,基本可以确定属于必读文献。对这些著作或者论文,需要非常小心的精读,并做一些笔记;其次,在阅读必读文献时候,这些文献本身引用了一些其他的文献,可以按照引用的内容确定这些文献的重要性,按图索骥地进行进一步、广泛地阅读;再次,对于一些比较新的文献,可能代表了较为前沿的研究方向,对这些文献可以适当选择阅读的粗细程度。2018年,聂友伦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期间,他参与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组织的多项学术研讨活动。参与各项学术研讨会之余,他基本处于闭关状态,他一到美国就买了台打印机,每天就是打印材料、看文献、写论文、改论文,“毕竟人在国外,除了一些国内来的同学朋友,谁也不认识,这种例外状态好像特别适合做法学的相关研究”。聂友伦参观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今年聂友伦发表了7篇CSSCI论文,其中4篇就是在伯克利闭关期间所作。在美国生活和学习的一段时间,除了有效地提高自我生存能力,“我还收获了论文、小肚子和腰间盘突出吧”,聂友伦笑道。躬行实践,投身司法改革求学问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如果说阅读文献、撰写论文是科研人的“读万卷书”,那么深入实践,将所学所思应用于实际则是他们的“行万里路”。“科研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衡量科研的价值在于它产出成果的实践意义。”聂友伦认为学术应当与实践相联系,科研之余,他参加了不少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项目,通过实践发现问题,深入研究提供解决方案。他参与过减少审前羁押与逮捕诉讼化、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法官检察官遴选业绩评估与惩戒制度研究等十余个试点与调研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聂友伦参与律师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项目其中,他印象最深的,是陈卫东教授主持的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聂友伦与其他项目组成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由第三方参与的监狱巡视制度,组建了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构成的委员会,开展巡视、设置投诉箱、重视服刑人员反馈等工作。在试点地区监狱管理局、检察院等的支持下,这个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后续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意义重大。聂友伦认为,科研要秉承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就是要有实际作用、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点,人民大学可能是全国做的最好的,因为毕竟有校训在嘛”。代代传承,终遇人大法学在科研和实践都收获颇丰的聂友伦,学习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他也曾感到迷茫。本科阶段他就读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由于对所学的国际政治与会计专业都不太感兴趣,他基本“放空”了三年。直到大三,发现身边的同学准备出国、开始实习,逐渐步上了人生正轨,他才意识到了差距。他觉得自己应该奋起直追,便选择了考研。选择专业时,他选择了从小就感兴趣的法律专业并一鼓作气,决定“索性就考最好的学校”,最后如愿以偿,来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聂友伦对法律的热爱,离不开父亲的影响。他小时候刚记事那会儿,父亲正在准备律师考试,买了很多法学相关书籍在家里研究。“这个影响是持续的,因为当时律考的通过率不高,他考了好几年才考过。”聂友伦笑道。受到父亲的影响,他从小都对法律有兴趣,结果后来高中学了理科,他当时以为一辈子没有机会再学习法律了。不过,人生无常,兜兜转转又回来了。来到人大后,聂友伦被整个学校的氛围感染了,“个人的发展很依靠平台支持”,身边的每位同学都十分优秀,不管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在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精进自己的学业和工作,期待以后能做一些有益于社会的事。“在人大,你会不知不觉就被带入奋斗者的角色。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人大人的力量更是无穷的。”聂友伦硕士毕业与同窗合影至于为什么选择了诉讼法方向,聂友伦用了一个词来形容——机缘巧合。人大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是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导向,当时入学伊始不细分方向,到了研二才分专业方向和导师。想学刑法的他被分到了刑事诉讼法方向,幸运的是,他似乎这才找对了方向。“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不仅有着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氛围,每位老师也都特别优秀”,他说。聂友伦在硕士和博士期间分别受教于程雷老师和刘计划老师,两位都是法学界年轻一代学者里的佼佼者,他们指导学生叩开了刑事诉讼法的大门。诉讼法的学科带头人陈卫东老师,更是经常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亲自指导学生,在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上都给了他极大的帮助与关怀。“我非常感谢他们。师恩无以为报,那就在学术的路上继续努力吧。”现在,他正准备在自己热爱的领域大展身手,为中国的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读书足球,是课余所好生活之余,聂友伦会读一些与专业以外的其他书籍。“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是他最喜欢的一句话,意思就是,不凭空臆测,不武断绝对,不固执拘泥,不自以为是。他认为这句话是人生修为的最高追求,需要时刻提醒自己注意。”人生不长,本就充满了各种风险,即便修为极高,也不一定能有所成就,何况自负固执。“要坚决杜绝这四种毛病,调整心态,客观对待他人和处理事情。”除此之外,聂友伦还喜欢看动漫和足球。作为足球二级裁判的他,将裁判与法官两个不同的角色联系起来,裁判需要为突然发生在面前的事情迅速作出决定,法官需要根据案情及律师的陈述做出判决。“一个正常的人,连在他面前刚刚发生的事情,都不能完完全全说清楚,可想而知法官面临的情况是多么复杂。”聂友伦在旧金山北湾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在今后的日子里,他计划进入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继续研究手头项目,包括司法解释制度、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等问题。“我感觉这些研究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他将继续追随内心的声音,走出自我的偏狭,坚守良心的指引,从而自由而不放纵,独立而不狂狷,尽责而不懈怠,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快板刘

90后法学副教授“侧颜杀”刷屏!网友:回去读书还来得及不?

最近,湖南大学法学院新聘任的90后副教授陈少威登上微博热搜。一张他上课时的照片在学生们的朋友圈刷屏,同学们纷纷表示:不仅帅,而且有才华,简直是现实版何以琛!朋友圈刷屏:大学副教授竟是“90后”高颜值小鲜肉1月15日,湖南大学学子的朋友圈被一张照片刷了屏:湖大的同学纷纷在照片下面留言,这是学院新来的老师,90年,下学期一定多去法学院晃一晃:  还有人突然觉得自己的知识有很大的漏洞,想找这位老师补一补:选错专业的同学捶胸顿足:发出这张照片的同学表示,这简直是现实版何以琛啊,而这条朋友圈也大概是近期评论最多的了:这件事经媒体报道后,这位90后副教授立马上了微博热搜前三!据悉,这位老师叫陈少威,出生于1991年,本科就读于厦门大学,2011年获得直接攻读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资格,是由中美富布赖特项目联合培养出来的博士,这个项目是中美双方开展的层次最高的官方教育交流项目。清华大学官网截图国家留学网截图目前,湖南大学法学院官网“师资队伍”栏目最新名单显示,陈少威为副教授网友:又是别人家的老师…湖南大学有这样的副教授,外校同学眼红了:我们法学老师都是头发很少的…有人说,又想骗我去湖大:也有人说,能够年纪轻轻成为副教授,经历也一定很励志吧:还有网友感慨:人家已经当副教授了,我却在……只会“脱发”“养生”?来看看这些“开挂”的90后老师其实,90后当高校老师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还有更“开挂”的呢!还记得浙大的90后美女老师杨树吗?据了解,这位老师叫杨树,是浙江大学“百人计划”研究员,出生于1990年6月5日,20岁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24岁博士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据公开报道,杨树是首批香港博士奖学金获得者,已在TED、EDL等国际顶级期刊及会议发表论文数十篇。她的研究成果被工业界杂志如《Compound Semiconctor》等广泛引用。凭借这些耀眼的成绩,她入选了第十二批“青年千人”计划,被聘为浙江大学“百人计划”研究员、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网友们看完都震惊了:还有出生于1990年5月的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刘明侦:刘明侦18岁进入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学习;21岁以全系第一名毕业;22岁硕士毕业于剑桥大学;23岁在《Nature》发表论文;24岁拿下牛津博士;25岁入选电子科技大学“百人计划”被聘为教授;26岁入选第十二批“青千”,牵头成立了“应用化学研究中心”,助推电子科技大学化学学科成功进入ESI前1%。仅三年时间,Google 学术目前引用量已超过2700次;23岁的刘明侦博士也是在《Nature》上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最年轻的中国女学者。有网友评论她:这是我看过最漂亮最有才华的理科女。来源 | 中国青年报(zqbcyol)综合时刻新闻APP、红网、长沙晚报、新浪微博等猜你喜欢推荐文章↓刚刚出炉!安徽4市3县(市)进入这份重要名单!安徽22所学校入围重磅榜单,有望成为全国第一批! 这东西被禁七年,可很多安徽人还在用!合肥市市区县政务微信影响力排行榜【1月10日】安徽省地级市政务微信影响力排行榜【1月9日】编辑:envy丸子转载、勘误、福利、合作…加

红与黑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仕春被指论文抄袭 校方启动调查程序

新京报讯(记者 靳晴 张熙廷)5月26日,有网友称,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毕业的博士生李仕春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今日(6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琳琳告诉新京报记者,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已启动相关的调查程序。两篇文章出现大面积复制情况。新京报记者 靳晴 摄举报者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分别抄袭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为笪恺;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作者为张鸿午;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作者为程宗璋。该文引用文献复制比高达77.9%,总文字复制比高达83.5%。新京报记者对比论文发现,的确存在大面积直接复制的情况。李仕春论文大段内容和笪恺论文的开篇及第一段内容完全一致。李仕春论文中对物诉讼概述,多处涉嫌抄袭张鸿午的论文。今日(6月11日),针对此事,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琳琳告诉新京报记者,学校纪委在端午节前收到举报信,目前学校按相关规定,已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启动了相关的调查程序,“(如有结果)应该会公开。”新京报记者 靳晴 张熙廷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