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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划重点|第17天:法硕专业课押题汇总——法理学二十三题黄金周

考前划重点|第17天:法硕专业课押题汇总——法理学二十三题

考前倒计时第三天,各位小伙伴加油!法理学重要考点:二十三题1、法系1.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 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2. 世界上存在并发挥过重要影响的五大法系是中华法系、 伊斯兰法系、 印度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资本主义法律影响最大。3.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阶级本质、 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二者区别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微观差别, 即具体部门法律制度、 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另一类是宏观差别,这类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渊源不同。(2) 法律的分类不同。(3) 法典的编纂不同。(4)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 融合也正在发生, 但传统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2、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鉴别、 认同、 调适、 整合的基础上, 引进、 吸收、 采纳、 摄取、 同化外国法,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 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 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 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 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3、法的渊源1. 法的形式渊源可以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或非法定渊源, 如习惯、 判例、 宗教规则、 法律学说、 道德原则等。2.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 渊源包括: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特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 开放、 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2.构成: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3.完善:第一, 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第二, 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第三,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第四, 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第五, 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第六,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5、守法1.主体: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政党、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范围:各种制定法、 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4.原因:习惯、 对合法性的认识、 畏惧、 社会压力、 对个人利益的考虑、 道德的要求。5.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 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 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严格履 行法律义务, 充分行使法律权利, 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完备、 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立法) 。2.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执法、 司法) 。3.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律监督) 。4.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党的保障和人的保障)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7、法律全球化的重大进展(1) 《联合国宪章》 是世界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 与《世界人权宣言》 以及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一道构成了国际法治的基本框架, 具有了“准世界宪法” 的性质。(2) 国际法的许多任意性规范成为强制性规范。(3) 国际司法机制正在强化。8、 简述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1) 国际法的国内化、 地方化。国际性法律的国内化、 地方化, 是指联合国、 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层面的法律被各国全部或部分承认或接受, 通过这种承认或接受, 全球性的法律成为各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人权领域中, 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许多标准人权文件。②世贸组织成立后, 缔约国必须根据有关协议调整自己的法律制度。(2) 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新商人法穿越国家领土。②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法律与发展” 项目“推销” 西方的法律。9、法与科技1.科技对法的影响:第一, 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 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第二, 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第三, 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第四, 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 为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 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第五, 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 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 促进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2. 法对科技的作用:第一, 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 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第三, 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3. 法律要防范科技的负面作用, 如通过确立一些重要的科技伦理原则来规范科技行为。10、 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和谐社会的内容:民主法治、 公平正 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和谐社会的含义:(1)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 发扬,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2) 公平正义, 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 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 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 诚信友爱, 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 诚实守信, 全体人民平等友爱、 融洽相处;(4) 充满活力, 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 创造活动得到支持, 创造才能得到发挥, 创造成果得到肯定;(5) 安定有序, 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 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就是生产发展, 生活富裕, 生态良好。3.法对和谐社会的作用:第一, 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第二, 法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 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 法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第四, 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第五, 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第六, 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11、 法与社会治理1.社会治理的内涵(1) 一般而言,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 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 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 对话、 协商、 沟通等方式, 依法对社会事务、 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 益最大化的过程。(2) 在当代中国, “社会治理” 被认为是对“社会管理” 的超越和升华。它是指在党的领导下, 由政府主 导’ 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理的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 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 保障改善民生,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公平, 推动社会有序发展的过程。2.法对社会治理的作用第一, 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 社会主义法是解决社会复杂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器。第二,从政治运行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政治权力认可并制定的行为规则。第三, 从社会治理和法治本质看,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第四, 从价值追求看, 社会主义法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第五, 从公众参与看, 社会主义法广泛引导社会参与。第六, 从法治德治角度看,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相互支撑。12、 法与社会发展1.发展新理念: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2.法的作用: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理念第一, 依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二, 依法增强社会发展的整体协调性。第三, 依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观。第四, 依法形成对外开放的发展新体制。第五, 依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思想。13、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1) 法律确认自由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二是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2) 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也是多样的:首先, 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 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 排除各种非法妨碍;其次, 法律对于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 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互相侵害;再次, 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最后, 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14、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法律能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法律一般通过立法、 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实现。其基本方式有:(1) 法律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 如宪法层面、 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2)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 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3)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 资源、 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并保障其实现。(4) 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责任自负、 责任相称、 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等, 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15、效率的含义及实现方式法的效率价值, 即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法律是通过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权利义务分配来实现这一价值的。通常其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包括:(1) 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从而鼓励主体增加物质利益;(2) 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 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 使用或转让财产;(3) 确认、 保护、 创造最具有效率的经济运作模式, 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4) 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 使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最大化的发展;(5) 通过设立法律责任、 赔偿与惩罚等机制, 使社会上的违法、 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 从而使人们的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总量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从而使社会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16、法的效力的概念与效力等级法的效力, 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 是指法律对哪些人, 在什么空间、 时间范围内有效。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一般而言, 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指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 新法优于旧法, 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 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 新颁布的法律优先使用。17、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 客观原则, 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 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2) 合目的性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3) 适当平衡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 也不宜太窄。(4) 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 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 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当然也会发展变化, 法律和法规也始终处在变化中。(5) 相对稳定原则。 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 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6) 主次原则, 又称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 有时同一部法律、 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18、立法的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指在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步骤与方法。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1) 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 亦称法律议案, 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 认可、 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2) 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为保证立法质量对法律草案的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主要有:提付立法机关表决、 搁置、 终止审议。(3) 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的最终态度:赞成、 反对或弃权。(4) 法律的公布。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19、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3)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 民主性比较突出, 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 政党的监督在本质上讲也是一种社会组织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 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2) 社会组织的监督, 主要指人民政协、 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3)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4)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20、免责的条件免责, 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免责的条件主要包括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有效补救免责、 自助免责等。(1) 时效免责, 指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将不再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2) 不诉免责, 即所谓“告诉才处理” “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 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 亦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3) 自首立功免责, 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人, 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4) 有效补救免责, 指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 造成一定损害, 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 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5) 自助免责, 指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 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 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 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21、法治与法制区别(1) 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 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2) 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 讲究“良法” 之治, 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 稳定性、普遍性、 公开性和平等性, 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 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3)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 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 , 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 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 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4) 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 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 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 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 就已经有法制。22、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 目标与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包括:第一,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第二,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第三,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 事关人民幸福安康, 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第四, 依法治国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第五, 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 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5)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23、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与区别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 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代表着一种国家意志, 它对全体居民具有普遍效力。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的主张, 代表着全党的意志, 它本身并不是国家意志, 其效力也只及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对党外的人员和组织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 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 决定、 通知、 规定等党内文件。有些政策文件可以主要是或完全是原则性规定, 没有法律规则那样的严格逻辑结构, 不具有规范性。政策也一般没有法律体系那样的系统性、 公开性。而法则表现为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法主要由规则构成, 具有高度的明确性、 具体性, 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法律必须是公开的, 而党的一些政策则不宜向社会公开。(3) 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政策除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而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以外, 主要依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来自觉实现, 也以党组织自身的纪律来实现。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违法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的实施有一整套专门法律机制。政策实施机构的专门化程度一般不及法律机构的专门化程度高。(4) 二者的稳定性程度、 程序化程度不同。 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更快的变动性。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加油考研人#

惜乎

考前划重点|第16天:法硕专业课押题汇总——民法六十九题

#加油考研人#1、合伙企业1.企业债务承担。(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设立条件。(1) 普通合伙企业: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劳务)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名称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2)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除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外, 还包括: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合伙人为2 个以上 50 个以下, 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字样2、诉讼时效与期间1.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事由。(1) 中断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权让与也有这效果)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债务承担也有这效果)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报警、 检具、 申请执行等) 。(2) 中止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下列障碍: 不可抗力;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2.诉讼时效起算。(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 分期履行的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 支配权、 抗辩权和形成权。 (分割共有财产请求权、 离婚请求权实为形成权)(2) 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请求权) 。 但返还未登记动产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限制。(3) 人格权请求权(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请求权) 。(4) 与人身有关的费用支付请求权(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5)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 1 年除斥期间, 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6)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7) 兑付国债、 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8)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 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消灭, 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 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 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 不得请求返还。 除斥期间届满,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 可以请求法院追回。(2) 适用范围不同。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3) 起算时间不同。 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4) 适用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 而对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5) 期间可变性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 中断甚至延长。3、共有1.共同共有的情形: 夫妻财产共有、 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2.能否分割。(1) 约定不得分割的, 按照约定, 除非有重大理由(如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 。(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3.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除非另有约定。4.优先购买权。(1) 按份共有人对内转让份额, 或者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 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 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2) “同等条件” , 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 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3) 优先购买权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4) 多个按份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和债务。(1) 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 在内部关系上,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 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 承担债务4、占有的种类1.有权占有 VS 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 VS 恶意占有。(1)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物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 善意占有人不赔偿。(2) 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时, 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3) 占有物毁损、 灭失, 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 灭失取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 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善意占有人则不必。3.自主占有 VS 他住占有。4.直接占有 VS 间接占有。5、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1.特征(1) 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 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2)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是有偿合同。2.保管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1) 保管期内,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 。 但是,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2) 储存期内, 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 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 。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 损坏的, 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1.活动费用和报酬。(1) 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承担委托活动的必要费用。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 委托人依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另有约定除外(2)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 由行纪人负担, 另有约定除外。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 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3)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2.间接代理。(1)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7、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一) 构成要件1.无因管理(1) 管理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 可以是有关财产的, 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 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管理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 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2) 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该意思无须表示, 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 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 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3)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有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2.不当得利(1) 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 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 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2) 另一方受有损失。 另一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3) 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另一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4) 获益没有法律根据, 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根据。 没有法律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无法律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法律根据但嗣后丧失两种情形。(二) 不构成的情形1.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的情形: 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纯粹道义上、 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2.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一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二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四是双方都有不法原因(长风补充) 。8、著作权的内容。1.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不特定多数人, 是一次性权利。2.署名权, 可署名可不署名, 可署真名可署笔名。 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确定: 有约定的按约定确; 没有约定的, 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 作品排列、 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3.修改权, 指作品内容的修改。 报社、 期刊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删节可以不经作者许可, 但对内容的修改须经作者许可。 图书出版者对作品任何的修改、 删节, 均须经作者许可。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篡改。5.复制权, 包括印刷、 复印、 拓印、 录音、 录像、 翻录、 翻拍等方式。6.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是一次性权利。7.出租权, 存在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上,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9.表演权, 包括公开活体表演和公开机械表演。10.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 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 摄影、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11.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 声音、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12.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13.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14.改编权, 改变作品的形式。15.翻译权。16. 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 汇集成新作品17.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前四项为人身权, 不得转让9、具体人格权1.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1) 为个人学习、 艺术欣赏、 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 为实施新闻报道, 不可避免地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 为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不可避免地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2.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1)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2)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 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 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3.器官捐赠。(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遗嘱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器官或遗体等。(2)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 该自然人死亡后, 其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4.姓氏决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10、结婚1.结婚的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 22 女 20) +双方均无配偶+非直系血亲之间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登记。2.无效婚姻的情形: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3.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胁迫;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11、 夫妻关系(一) 法定财产制中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1.共同财产: 工资、 奖金、 劳务报酬; 生产、 经营、 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时,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和孳息收入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但利用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得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12、 离婚1.登记离婚的条件(1)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2) 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4)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2.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述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1) 感情确已破裂: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 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3)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4.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年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5.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 如果一方生活困难, 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6.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13、遗嘱继承与遗赠1.遗嘱的形式。(1) 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有公证员) 外, 均须 2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2) 口头遗嘱的适用有限制: 紧急情况。 危情接触后能用其他形式的, 口头遗嘱无效。(3) 立遗嘱后,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4) 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遗嘱无效情形。(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受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3) 伪造的遗嘱无效。(4) 遗嘱被篡改的, 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 没有继承权;而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 早有继承权。(2)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 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 并且只能是自然人。(3) 对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接受、 放弃的方式不同。 继承开始后,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处理前, 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 视为接受继承。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租赁、 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人、 管理人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按份) 赔偿责任。2.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4.挂靠营运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5.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所有人、 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按份) 赔偿责任。6.盗窃、 抢劫、 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盗窃人、 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 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由盗窃人、 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7.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搭便车是好意施惠, 不成立合同关系。 在侵权责任上, 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15、高度危险责任1.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有两个例外。2.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害: 营运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 武装冲突、 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3.民用航空器致害: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4.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5.从事高° 危险作业致害: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6.遗失、 抛弃高度危险物造致害: 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 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例外之 1) , 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 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 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例外之 2) , 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8.擅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 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16、 动物致害责任1.一般饲养动物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仅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没有免责、 减责事由。2.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案件适用过错推定。3.不真正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17、 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1.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塌陷致害。(1) 因质量原因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免责事由是能证明没有质量问题。(2) 非因质量原因倒塌, 而是因所有人、 管理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 由实际加害者承担责任。2.公共道路上堆放、 倾倒、 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1) 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2)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 防护、 警示等义务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与行为人共同承担按份责任。3.高空抛物(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1)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公平责任)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3)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1分析修改&新增重点内容18、民法的概念(2021 分析修改)在我国,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 ,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还包括其他规定了民法实 质内容的单行法律、 法规。 我国 2020 年已经编纂完成《民法典》 ,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是一部固根本、 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依法维护人民权益、 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 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 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 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 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交易便利、 生活幸福、 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 时代特色的民法典。19、民法和社会主义孩心价值观(2021 分析新增)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塑造《民法典》 是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 党的十八大提出, 倡导富强、民主、 文明、 和谐, 倡导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倡导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这 24 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在《民法典》 编纂过程中, 科学立法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 , 其明显的表现为《民法典》 第 1 条规定: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 的精神灵魂, 不仅要在立法技术上通盘考虑, 还要在立法宗旨上宣示、 在基本原则上恪守、 在一般规范上体现、 在具体规范中融入,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 贯穿《民法典》 的始终, 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民法典》 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之中, 竞争压力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人际关系的紧张, 各种社会矛盾凸现,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 无疑能为缓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 《民法典》 的编纂是在整合既有的民事立法的基础上展开的, 除了价值同源, 很大程度上也在具体制度上表现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达。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 法律人不能简单地认为很多传统民法既有的具体规则已经表达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精神内涵, 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去解释和适用这些规则。20、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2021 分析新增)根据《民法典》 第 179 条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 重作、 更换;(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 除影响、 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上述责任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 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如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等; 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侵权责任, 如赔礼道歉; 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侵害, 如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此外, 《民法典》 或其他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 依照其定。21、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2021 分析新增)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 是指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原因、 自甘风险、 自助等。 本部分主要介绍下列三种免责事由,其余免责事由参见第十四章中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和第二十一章中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22、监护的职责(2021 分析新增)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3、营利法人的机构(2021 分析修改)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如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021 分析修改) 营利法人的机构包括:(1) 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成员,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 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3) 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 监督执行机构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行为,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4、法人的终止(2021 分析修改)根据《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 法人解散的, 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 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 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清算结束时, 法人终止。2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作为一个抽象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合同、 婚姻、 收养、 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抽象而来的, 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与事实行为截然不同。 (2021 分析修改)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设立、 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 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27、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2021 分析新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均须具备的共同要件。 包括:(1)有行为人;(2)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3)有标的, 标的指行为的内容, 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新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概念28、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 或者自己的名义, 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的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原来之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的基础上增加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代理的特征如下:(1) 中介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其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双方当事人的媒介, 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人。 中介人不得代委托人签订合同, 此是与代理人不同之处。 由原来的居间人改为中介人, 内容无变化。(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前者为直接代理, 后者为间接代理。(3)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 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 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代理行为的后果改为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9、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2021 分析新增)这是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 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对代理进行的分类。1、 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2、 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 规定的代理限于直接代理, 对间接代理的承认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 对委托合同的规定之中。30、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其特征有: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2.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5.人格权不得放弃、 转让或者继承。 比较特殊的是,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 名称、 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3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包括以下含义:(1)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2)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3)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该特定物可以是动产, 也可以是不动产; 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 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新增物权特定物种类。某些类型的物权也可以以权利为客体。 如权利质权即是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再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物权以物之外的权利为客体的, 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抵押权的客体删除土地承包经营权。(4)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32、物权变动的模式(2021 分析新增)登记或者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未登记或者未交付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 而债权合同不成立、 无效、 被撤销的, 也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上述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加以区分的规则通常被称为区分原则。 而有些物权则在合同生效时设立, 如地役权等。 明确了物权的生效时间。33、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2021 分析新增)根据《民法典》 第 243 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 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 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 挪用、 私分、 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根据《民法典》 第 245 条规定, 因抢险救灾、 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 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 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 应当给予补偿。 (新增)34、善意取得(2021分析修改)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 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由原来的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改为无处分权人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2021分析修改)35、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共有仅指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享有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的, 参照适用关于共有的有关规定。 (2021 分析修改)特征如下:(1) 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2) 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3) 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 义务关系。 共有发生对内、 对外双重权利义务。(4) 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36、简述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新增)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 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没有份额的区分。各自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 (2)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担平等的义务, 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3) 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 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共有人均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 共有财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有瑕疵的, 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2021 分析新增)37、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2021 分析新增)根据《民法典》 第 278 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 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述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述其他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38、相邻损害防免关系(2021 分析新增)《民法典》 第 295 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 建造建筑物、 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此规定即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又称邻地损害防免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等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 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39、居住权的特征(2021 分析新增)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 使用他人的住宅。3.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4.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5.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居住权具有专属性, 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 故不得转让、 继承, 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7.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40、地役权的消灭(2021 分析新增)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消灭:(1)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滥用地役权;(2) 有偿利用供役地,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41、抵押权的效力(2021 分析新增)(1)孳息的处理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新增孳息的处理规则。)(2) 抵押权处分权, 如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作债权的担保, 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等。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新增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后对担保人责任的规定。 )(3) 抵押财产转让时的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42、抵押权的顺位(2021 分析新增)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 在实现抵押权时, 须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根据《民法典》 第 414 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述规定。抵押权人既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 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 但该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43、抵押权的实现(2021 分析新增)(1)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新增抵押财产超过债权数额的处理办法。 )(2)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 实现抵押权后, 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此外, 《民法典》 第 416 条规定了价款债权抵押的超级优先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新增价款债权抵押的超级优先效力。 )(3)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处理规则是: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 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 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44、动产上并存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2021 分析新增)1.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但是留置权人除外。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 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 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45、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2021 分析新增)1.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 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2.标的为提供服务的, 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 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3.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 合同标的物进人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46、涉他合同的履行(2021 分析新增)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2.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 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但是, 根据债务性质、 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 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处理。47、保理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021 分析新增)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 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 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 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保理人须取得保理业务的资质。2.保理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保理合同是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48、保理人债权实现的顺序(2021 分析新增)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 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 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均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均未登记的, 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 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 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49、建设工程合同(2021 分析新增)新增《民法典合同编》 对建设工程的发包、 承包、 分包作出了明确规定, 并强调: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0、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2021 分析新增)寄存人义务: 声明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 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 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 该物品毁损、 灭失后, 保管人可以按照_般物品予以赔偿。51、委托合同(2021 分析新增)新增委托人死亡、 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终止的, 委托合同终止; 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 解散, 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在委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 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 解散, 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 受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 受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52、融资合同无效的情形(2021 分析新增)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是, 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 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53、无效婚姻的原因和结果(2021 分析修改)原因: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后果: (1)身份上的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上的后果。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当事人双方均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应当负担一定的抚养费; 一方抚养子女的, 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等等。 (4) 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无效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4、夫妻财产关系(2021 分析新增)(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 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 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新增)(3) 夫妻间的相互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且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新增)(4) 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55、诉讼离婚(2021 分析新增)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 (1) 诉讼外调解。 《民法典》 第 1079 条第 1 款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据此, 对于离婚纠纷, 既可在诉讼前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前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就是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并不是离婚案件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 是否进行这种调解, 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诉讼中调解。 《民法典》 第 1079 条第 2 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 据此,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未经调解, 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 只有在调解无效时, 人民法院才可作出判决。 (新增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 )56、离婚的法律后果(2021 分析新增)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的确定。 离婚后,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述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新增离婚后子女的归属如何确定。 )57、收养的效力(2021 分析新增)无效收养的情形: (1)具有《民法典》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2)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58、继承的开始和继承的接受(2021 分析新增)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认的时间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曰 期。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 辈份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 相互不发生继承。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可以是明示的, 也可以是默示的。 依据《民法典》 规定, 继承开始后, 只要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 即视为接受继承59、简述继承权的丧失(2021 分析新增)继承权的丧失, 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时, 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 遗弃被继承人的,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 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应当指出, 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 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同时, 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亦发生效力, 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新增继承权的丧失发生效力的时间。 (2021 分析新增)60、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2021 分析新增)我国《民法典》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3)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2021 分析新增)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是指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即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在法定继承中,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 在下列情况下,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也可以不均等。2.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分给他们遗产时, 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要求分得适当遗产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62、简述遗嘱的形式(2021 分析新增)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以下五种:(1)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交送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2)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3)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4)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5)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使用电脑、 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注明年、 月、 日。 (2021 分析新增63、简述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2021 分析修改)(1) 加害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 加害行为首先必须有行为, 其次, 该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 具有违法性的特征。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 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2) 损害事实是指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我国《民法典》将损害后果分为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类。(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判定规则: 1.直接原因规则;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3.近因规则;4.推定因果关系规则(4) 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64、教睃行为、 帮助行为及其责任(2021 分析新增)教睃行为, 是指通过开导、 怂恿、 利诱、 刺激等方法使被教睃者接受教睃意图的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或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教睃、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睃、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65、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2021 分析修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其构成要件有: (1)主体的复数性。 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2)无意思联络。 (3)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4)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行为的结合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或者是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 删除原来的无意思联结的数人侵权的类型。66、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2021 分析新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 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的, 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 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7、定作人责任(2021 分析新增)定作人责任, 是指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依法承担的责任。依据《民法典》 第 1193 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 定作人对定作、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68、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承担(2021 分析新增)(1) 责任主体。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 责任范围。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 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 浓度、排放量, 破坏生态的方式、 范围、 程度, 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3) 责任的形式。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 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鉴定评估等费用; (4) 清除污染、 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9、抛掷物、 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与补偿(2021 分析新增)我国《民法典》 第 1254 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查清责任人。

明姑娘

封面考前划重点|第20天:法硕专业课押题汇总——法制史二十二题

考前最后一天,再给21考研小伙伴发一篇法硕考前重点内容——法制史22题1、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1) 法自君出, 重权隆法。 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 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 巩固政权稳定, 维护社会秩序。(2) 诸法并存, 民刑有分。 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 的体例, 但是在法律体系上, 则是诸法并存, 民刑有分的, 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 民事法、 行政管理法、 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3) 家族本位, 伦理法制。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 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 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4) 调处息争, 无讼是求。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 调处是实现息讼、 无讼的重要手段。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 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 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 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 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备制度2、礼与刑的关系(1) “礼” 与“刑” 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 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 可谓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2) 礼和刑的作用不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 侧重于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强调道德教化, 刑则着重于惩罚制裁。若道德教化不成, 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则要使用刑罚。(3) 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 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3、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 源于《礼记曲礼》 , 始于西周。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 , 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 , 既忙于生产劳动, 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 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 对庶人更是如此。所谓“刑不上大夫” , 首先是指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 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 一般犯罪能够得到宽宥。贵族若有严重犯罪, 一般不适用肉刑, 也可以被放逐乃至赐死, 但处死不在市朝行刑, 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 的尊严。4、西周主要刑法原则(1)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据史籍记载, 西周时期有“三赦” 之法, 三赦是:“一曰幼弱, 二曰老旄,三日蠢愚” , 此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外, 一般皆赦免其罪。西周时期 80 岁以上的老人及 7 岁以下的幼童犯罪可免予刑罚处罚。(2) 区分故意与过失、 惯犯与偶犯。在西周时期,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过失被称为“眚” , 故意即是“非眚” , 惯犯被称为“惟终” , 偶犯称为“非终” 。西周有三宥之法:“壹宥曰不识, 再宥曰过失, 三宥曰遗忘。” 这表明西周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3)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 防止错杀无辜, 凡是疑案难案, 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 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 五罚之疑有赦” 。(4) 宽严适中原则。西周时期, 基于“明德慎罚” 的主张, 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 、 “中罚” 、“中正” , 即要求宽严适中, 罪刑相当。(5) 因地、 因时制宜。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灵活权衡的原则, 体现为“刑新国, 用轻典;刑乱国, 用重典;刑平国, 用中典” 。(6) 上下比罪。所谓“罪无正律, 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 , 这是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7) 同罪异罚。 这是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5、秦代诉讼制度1.起诉方式:①当事人或亲属的告发, ②官吏的纠举。对于重大案件, 受 害人亲属、 邻里皆有主动告发之义务, “知奸不举” 者要连坐。2.公室吿:杀伤人、 偷盗( “贼杀伤、 盗他人” ) 等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 列为严惩对象, 官府必须受理;3.非公室告:把“子盗父母,父母擅 杀、 刑、 髡子及奴妾” 等家庭成员内部的案件, “非公室告” 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若控告人坚持控告, 官府会对控告者治罪。控告的内容若不实,控告者又以他事控告, 官府不仅不受理, 还要追究其罪责, 以防止诬告。6、 申明亭1.时间:明代;2.目的:对百姓施行教化, 并调处纠纷, 以稳定统治秩序;3.性质:地方基层司法组织;4.方式:设申明亭于各州县乡间, 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乡里耆老、 里长主持。5.程序:经由本管里甲、 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 不问虚实, 先将告人杖断六十, 仍发回里甲、 老人理断。若经申明亭调解仍不愿和息, 始可向官府起诉。6.事由:民间户婚、 田土、 斗殴相争, 一切小事。7、汉朝的法律形式(1)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 包括以形式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2) 令是皇帝随时发出的诏令或者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涉及面广, 法律效力高于律, 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令可以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律和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3) 科从“课” 发展而来, 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 也称“事条” “科条” 。(4) 比, 又称决事比, 是指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 故被广泛应用。8、汉朝的主要罪名(1) 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①阿党附益;②左官;③非正;④出界;⑤逾制(僭越);⑥泄露省中语;⑦酎金不如法;⑧事国人过员。(2)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①欺谩、 诋欺、 诬罔;②废格诏书;③怨望诽谤;④左道;⑤矫制。(3)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 大不敬罪;②阑入与失阑罪。(4)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①蔽匿盗贼;②见知故纵;③群饮酒;③通行饮食。9、唐律的内容(1) 首篇《名例》 , 分别指适用刑罚的各种罪名和定罪量刑的通例, 大致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2) 《卫禁》 主要规定对皇帝、 宫殿、 太庙、 陵墓等的警卫, 及关津要塞和边防的保卫;(3) 《职制》 主要涉及职官及其职责、 程序、 公文递送等方面的职务犯罪和一些非职务犯罪;(4) 《户婚》 主要规定户口、 家庭、 婚姻、 赋役、 土地管理等方面的犯罪内容;(5) 《厩库》 主要规定马牛的供养使用以及兵甲、 财帛、 仓库的保护;(6) 《擅兴》 主要是关于军队的征调指挥、 行军出征、 军需供给和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7) 《贼盗》 主要规定谋反、 谋大逆、 恶逆等十恶方面的犯罪和杀人、 强盗、 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应的刑事责任;(8) 《斗讼》 主要规定斗殴犯罪和告讼犯罪;(9) 《诈伪》 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法律;(10) 《杂律》 的内容涉及面较宽, 为不便于列入其他篇目的犯罪规定, 在唐律中主要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主要规定市场管理、 债权债务、 犯奸失火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犯罪和处罚;(11) 《捕亡》 是关于追捕逃犯、 逃丁、 逃兵和逃奴婢的法律;(12) 《断狱》 是关于审讯、 判决、 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10、 唐代婚姻制度1.主婚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强化, 其法律责任也相应加大;2.婚书、 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3.限制: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等。4.解除:①七出三不去, 其中以无子休妻者, 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 虽有“三不去” 之理由, 仍可休之。②义绝:强制离婚;适用于“(夫) 殴妻之祖父母、 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 兄弟、 姑、 姊妹。” 、 “妻殴詈夫之祖父母、 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 兄弟、 姑、 姊妹”、“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 及欲害夫者” 、 “夫妻祖父母、 父母、 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 兄弟、 姑、姊妹自相杀者” 。③ 和离:自愿离婚, 适用于“夫妻不相安谐, 谓彼此情不相得, 两愿离者” 。11、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注意具体含义)(1) 区分公罪与私罪。(2) 共同犯罪, 以造意为首, 处刑为重。(3) 合并论罪从重。(4) 自首减免刑罚。(5) 类推原则。(6) 老幼废疾减刑。(7) 累犯加重。(8)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9)同居相隐不为罪。(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11)化外人有犯。(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12、唐五刑制度(1) 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 较前代轻缓了许多。(2) 流刑。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 形成流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 皆劳役一年。另外增设加役流, 即流三千里, 劳役三年, 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3) 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 一年半、 两年、 两年半和三年。(4) 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和一百。(5)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 二十、 三十、 四十和五十13、 秋审制度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发源于明代朝审制度。被视为“国家大典” , 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 作为进行秋谳大典的法律依据。1.对象:各省上报的斩监候、 绞监候案件。2.处理结果:①情实:罪情属实、 罪名恰当, 奏请执行死刑。②缓决:案情虽属实, 但危害性不大, 可再押监候办, 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 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 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③可矜:案情属实, 但情有可原, 予以免死减等发落。④可疑: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 驳回原省再审。⑤留养承祀:案情属实, 罪名恰当, 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 父母年老无人奉养, 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 则经皇帝批准, 可改判重杖, 枷号示众三个月。3.意义:秋审制度是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 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14、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1) “先问亲邻” , 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 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换言之, 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2) “输钱印契” , 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 , 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 。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 “红契” , 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缴纳契税、 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3) “过割赋税” , 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 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4) “原主离业” , 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 卖方须脱离产业, 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15、清末修律1.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2.修律机关:修订法律馆。3.主要负责人:沈家本、 伍廷芳。4.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 《大清新刑律》 ( 代表作) 、 《大清民律草案》 、 商事立法、 法院组织法(《裁定官制谕》 、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 《法院编制法》 ) 与诉讼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 。5.主要特点:第一,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 不得不“改弦更张” “参酌各国法律” 进行变法修律, 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因此, 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 坚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内容, 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第二, 在内容上,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 , 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 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大量引人西方法律理论、 原则、 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第三,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 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 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 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分别制定、 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 刑法、 民法、 商法、 诉讼法、 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 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第四, 在实质上, 修律是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 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也没 有真正的民主形式。6.影响:第一, 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第二, 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第三, 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第四, 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16、 六法体系1.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建构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2. 内容: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训政时期约法》 ) 、 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 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3.层次:第一, 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 民法、 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第二, 相关法规。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 如条例、 命令、 细则、 办法等。这些相关法规作为补充,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第三, 判例、 解释例。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17、 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制度1.相关单行法:1941 年《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 1942 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 《晋西北乡村调解暂行办法》 , 1943 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 等。2.调解方式:民间调解、 群众团体调解、 政府调解、 司法调解。3.调解的原则: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4.调解的范围: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5.调解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 认错、 赔偿损失或抚慰金等。6.要求:调解一般需制作和解书。调解过程中调解人须奉公守法, 尊重当事人人权。7.意义:人民调解是新民主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 促进了司法工作公正与高效的结合, 对新中国的司法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18、《中华民国宪法》 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第一, 依三民主义、 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第二, 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 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 形式上采用总统制, 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 行政院、 监察院的制约。第四, 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 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 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 的颁行, 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之结束, 宪政正式肇始。 同时, 又效仿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赋予司法院以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中华民国宪法》 是中国近代立宪史上内容较为系统、 完整的一部宪法, 也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主要成果之一。但是, 由于这部宪法是在没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情况下制定的, 因此在代表的广泛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19、《中国土地法大纲》 的主要内容(1) 宣布废除封建、 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2) 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 团结中农, 保护工商者, 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 确定以乡村为单位、 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分配办法。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 质量上抽肥补瘦。地主及其家属、 国民党官兵家属也可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4) 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政府发放土地证, 允许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 买卖及在特定情况下出租土地。(5) 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 贫农团大会、 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对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 组成人民法庭予以审判。(6) 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20、唐朝至清朝财产继承制的变化(1) 唐朝实施诸子均分制的财产继承制度;承认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在室女无财产继承权, 可预留一部分财产作为嫁妆, 最多为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2) 宋朝除了兄弟均分, 还允许在室女享有兄弟财产继承权的一半, 并承认遗腹子的财产继承权。同时增加“户绝财产” 和“死亡客商财产” 等内容, 允许绝户“立继” 和“命继” , 继子和绝户之女分享继承权。(3) 元朝采用蒙古族习惯法, 由幼子继承父业, 后采用诸子继承制, 但继承份额不同。元朝以后规定,离异妇女或寡妇改嫁, 不得带走从父母家获得的嫁妆等财产, 为明清法律所沿用。(4) 明朝提高奸生子的财产继承权, 享有亲生子一半的继承权, 但与继子享有同等继承权, 并可全额继承户绝财产。21、各朝代继承制度的特色1.西周①各级领主的领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称嫡妻) 所生长子继承。②在财产方面, 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 而无所谓“权” 。③女子无继承权。2.汉朝:设立非正罪(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 依律免为庶人) 。3.唐朝①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代位继承、 遗嘱优先。在一般情况下, 女子出嫁后, 不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户绝” 之家, 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之一半, 作为自己的嫁妆费用。如果户绝且无在室女、 归宗女, 出嫁女也有一定条件的继承权。②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 若无子者在同宗子辈中收纳养子。4.宋朝①诸子均分、 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承认遗腹子继承权。②户绝财产继承办法: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财产继承权, 但在室女享有 3/4 的财产继承权, 继子享有 1/4 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 1/3 财产继承权, 继子享有 1/3 的财产继承权, 另外的 1/3 的财产收为国家所有。③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 遗嘱继承、 户绝财产继承、 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的继承制度。5.元朝①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本俗法, 蒙古人由幼子继承转为诸子均分。②户绝之女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③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 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 夫家的财产不得带走。6.明朝①身份的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②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 无女者入官。③奸生子继承权:奸生之子, 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7.清朝①严格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嫡长子、 嫡长孙, 嫡次子、 嫡次孙、 庶长子、 庶长孙、 庶次子、 庶次孙,依此继承。②独子兼祧制度。22、历代中央司法机关及变迁1.夏朝:大理2.商周:大司寇3.秦朝:廷尉, 掌管司法4.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5.唐宋:大理寺(审判) 、 刑部(司法行政) 和御史台(监察)6.元朝:大宗正府、 刑部(司法行政与审判) 、 宣政院(宗教审判机关)7.明清:刑部(审判) 、 大理寺(复核) 、 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监察)8.清末: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审判)

火童

封面考前划重点|第15天:法硕专业课押题汇总——刑法五十题

距离考研仅剩5天,今天我们只聊专业课--刑法,师兄结合历年热点、考点,整理汇总了50个最热考点,帮你考前再押50分:1、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犯罪行为的认定1.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 检疫、 强制隔离、 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2.在疫情防控期间,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 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 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3.在疫情防控期间,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 情节恶劣的,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4.在疫情防控期间,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 恐吓医务人员, 可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冒充人民警察、 联防人员“抓赌” “抓嫖” 的认定1.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 、 “抓嫖” , 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 、 “抓嫖” 、 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 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寻衅滋事罪的易考问题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1) 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2) 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的情形:(1)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 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 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 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 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 破坏社会秩序的,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3) 编造虚假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或者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处的“虚假信息” 不得为“虚假恐怖信息” )3.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区分: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 逞强耍横等, 无事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 家庭、 邻里、 债务等纠纷, 实施殴打、 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损毁、 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4.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敲诈勒索罪、 抢夺罪、 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4、挪用公款罪的易考问题1.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三种行为及立案标准:(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 进行其他活动,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 将公款供本人、 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谋取个人利益的。3.挪用公款后,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4.因挪用公款索取、 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易考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行为。1.“相同的商标” , 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 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 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 字母、 数字等之间的间距, 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2.“同一种商品” , 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名称” 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 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是指在功能、 用途、 主要原料、 消费对象、 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 , 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3.“使用” , 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 商品交易文书, 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4.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构成犯罪的,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6、刑法典和司法解释中常见的非法经营行为: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 期货、 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 非法买卖外汇;5 非法出版;6 扰乱电信市场、 生产销售“ 伪基站” ;7 生产、 销售、 使用“ 瘦肉精” 或者饲料添加剂;8 非法经营食盐、 烟草;9 疫情灾害期间哄抬物价;10擅自经营互联网服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11非法经营证券、 彩票;12违反国家规定,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 等方法, 以虚构交易、 虚开价格、 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7、危险驾驶罪的易考问题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 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实施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一)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2.在上述(三) (四) 的情况下, 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3.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4.罪数问题:触犯危险驾驶罪,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择一重论处。8、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犯罪客体上, 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上,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 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上,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年满 14 周岁的自然人,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年满 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上,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知道该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只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9、减刑与假释的对比1.适用对象: 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应当减刑。假释的实质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3.刑期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三年;(三)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未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再减刑的, 不能少于十五年。) 假释的刑期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注意:减刑之后继续服刑, 只是刑期变短了, 假释之后立即释放10、常考的罪数问题特殊规定1.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 死亡的=绑架罪一罪2.拐卖妇女罪+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 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拐卖妇女罪一罪3.拐骗儿童罪+另起犯意出卖该儿童=拐卖儿童罪一罪4.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另起犯意出卖该儿童=拐卖儿童罪一罪11、常考的结果加重犯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 死亡的;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 死亡的;4.拐卖妇女、 儿童造成被害人或其亲属重伤、 死亡的;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虐待致人重伤、 死亡的;7.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的;8.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9.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10.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1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 死亡的。另外还需注意:绑架罪、 强制猥亵罪、 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12、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对比1.从发生阶段来说, 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 也就是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但尚未着手的阶段;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即着手后, 既遂之前。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2.从未能着手或者未达到犯罪既遂的原因来看,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 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13、 常考的转化犯1.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注意与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区别!)2.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 死亡→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3.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 死亡→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4.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抢劫罪14、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1.概念: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2.构件:(1) 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 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3)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15、特别防卫的成立要件特别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其构成条件为:(1)起因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对象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主观条件是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5) 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4) 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16、简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相同点:(1)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2) 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3) 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都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不同点:(1) 危害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 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 也可以是自然灾害、 动物侵袭等, 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2) 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3) 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4) 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5) 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17、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相同点:(1) 认识因素看, 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 从意志因素看, 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点:(1) 从认识因素看,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情况下, 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 间接故意情况下, 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 从意志因素看,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对结果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任凭事态发展。(3) 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意义。直接故意可以追究预备、 未遂的罪责, 间接故意场合没有发生特定危害结果, 就无所谓犯罪成立。18、简述刑罚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特殊预防, 就是通过刑罚适用, 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成为守法公民, 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一般预防, 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我国刑罚目的之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 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 都包含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 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 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 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 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19、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的类型主要是两个:(1)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典型例子是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犯罪的;(2)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典型的例子是为了走私而骗购外汇的。吸收犯的类型主要有三个:(1) 必经阶段, 典型例子是入室抢劫时, 抢劫行为吸收“入室” 行为(非法侵人住宅)的情况;(2) 组成部分, 典型例子是伪造发票又伪造其上印章时, 伪造发票行为吸收伪造印章行为的情况(3) 当然结果, 典型例子是在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 非法制造行为吸收非法持有行为的情况。按照考试分析的观点, 牵连犯和吸收犯本身就是难以区别的, 所以, 一般情况下只需要记住分析上举的那几个典型的例子就足够了, 不需要过多纠结这个知识点。20、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共同特征是:(1)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 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2)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放火, 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失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 也包括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3)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是,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个别罪也能由单位构成。(4) 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 也可以表现为过失。本类犯罪中过失犯罪占据一定比例。21、如何认定放火罪的既遂及放火、 爆炸罪与以放火、 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放火罪是危险犯, 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 并已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 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采取独立燃烧说, 如果还没有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或者刚刚点燃还未能脱离引火物独立燃烧, 则不能认为是放火罪的既遂。22、放火罪与其他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使用放火的方法故意毁坏财物、 破坏交通工具、 破坏交通设施、 破坏电力设备、 破坏易 燃易爆设备、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或者故意杀人的, 应当考查其放火的方法是否足以危及公共 安全, 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 就应当以放火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或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 一般按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用放火方法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新增: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放火罪并罚。23、简述违规制造、 销售枪支罪与非法制造、 买卖枪支、 弹药、 爆炸物罪的区别(1)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 后者犯罪对象包括枪支、 弹药、 爆炸物。(2)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 配售枪支, 制造无号、 重号、假号的枪支, 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行为之一。后者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枪支、 弹药、 爆炸物的行为之一。(3) 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且只能是单位, 即必须是依法被指定、 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后者是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4)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要求。后者在主观上无法定目的的要求。24、简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共同特征是:(1) 侵犯客体是我国的经济秩序。(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3) 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本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均可由单位构成。(4)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多由故意组成, 并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之目的。也存在少数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为过失的情况25、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 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是:(1)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银行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以及财产所有权。(2) 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 规定了五种具体的行为方式:①编造引进资金、 项目等虚假理由;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3)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仅限自然人,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26、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1) 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 采取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27、简述抗税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抗税罪是指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 以暴力、 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1)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 以暴力、 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所谓暴力, 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 如殴打、 伤害、 捆绑、 禁闭等;所谓胁迫, 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 恫吓, 达到精神上强制、 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 扬言行凶报复、 揭发隐私、毁坏名誉、 加害亲属等相威胁。(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4) 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 并且通过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28、简述强奸罪(未遂) 与强制猥亵、 侮辱罪的区别强奸罪:是指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 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强制猥亵、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侮辱他人的行为。区别:(1)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 侮辱罪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2) 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 侮辱罪的对他人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 侮辱等性侵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3) 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 侮辱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 也可以是妇女, 强奸罪目的行为(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 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4) 行为对象不同。强制猥亵、 侮辱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女子, 也可以是男子, 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29、简述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两者的共同点都表现为捏造事实, 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两者主要区别在于:(1) 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诽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2)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 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 名誉的事实, 并向他人散布, 但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告发。(3)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诽谤罪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 名誉。30、简述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 犯罪客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 申诉权、 批评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报复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 犯罪对象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 申诉人、 批评人、 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3) 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 假公济私, 对控告人、 申诉人、 批评人、 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 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 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4) 犯罪主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5) 犯罪目的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报复;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3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行为。“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信联系方式、 住址、 账号密码、 财产状况、 行踪轨迹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是指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 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3)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具体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4) 主观方面为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32、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被害人实施威胁, 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别:(1) 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2) 采用的手段不同:抢劫罪可以采用威胁手段, 还可以采用暴力手段以及其他手段, 敲诈勒索罪通常只能采用威胁手段。(3) 威胁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进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较为广泛,没有限制, 除了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威胁之外, 还有毁坏财产、 揭发隐私等等。(4) 威胁方式不同: 抢劫罪只能是面对面的直接进行;而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当面进行, 也可以间接进行。(5) 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而敲诈勒索罪可能是在将来。(6) 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取得;而敲诈勒索罪, 则既可以是当场, 也可以是非当场。(7) 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不同:抢劫罪没有数量标准的要求, 敲诈勒索罪有数额较大的要求。33、简述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而绑架他人, 或者出于其他目的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区别:(1) 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是复杂客体, 绑架罪是单一客体。(2) 客观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 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将他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 以杀害、 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 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 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索取的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3) 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34、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占有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行为。区别:(1) 行为对象不尽相同。 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 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 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2) 客观方面不尽相同。 盗窃罪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3) 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 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4) 是否属于亲告罪不同。侵占罪是亲告罪, 盗窃罪是公诉犯罪。35、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行为。区别:(1) 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 犯罪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之公司、 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3) 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其占有与财物上的便利无关。(4) 是否属于亲告罪不同。侵占罪是亲告罪, 职务侵占罪是公诉犯罪。36、 简述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1) 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 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同时也侵犯他人财产权等合法权益。(2) 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后者必须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3) 主体不完全相同, 虚假诉讼罪可由单位构成, 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37、简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 破坏社会政策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共同特征是:(1) 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2)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 破坏社会正常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占有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行为。区别:(1) 行为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 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 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2) 客观方面不尽相同。盗窃罪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3) 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 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4) 是否属于亲告罪不同。侵占罪是亲告罪, 盗窃罪是公诉犯罪。38、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行为。区别:(1) 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 犯罪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之公司、 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3) 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其占有与财物上的便利无关。(4) 是否属于亲告罪不同。侵占罪是亲告罪, 职务侵占罪是公诉犯罪。39、简述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1)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 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同时也侵犯他人财产权等合法权益。(2) 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后者必须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3) 主体不完全相同, 虚假诉讼罪可由单位构成, 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40、简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 破坏社会政策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共同特征是:(1) 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2)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 破坏社会正常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41、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1)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 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行骗, 诈骗罪行为方式不限于此。(3) 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目的是骗取某种非法利益, 包括财物和非财产性利益。后者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4) 成立犯罪标准不同。 前者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便构成犯罪, 后者则必须诈骗所得数额较大。4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的区别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 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 犯罪对象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的是各种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3) 犯罪主体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一般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 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无此要求。4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区别(1)前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后罪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2) 前罪的主体包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 后罪的主体仅限于负有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 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针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 后罪则是滥用食品安全监管职权或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玩忽职守;(4) 前罪的主观方面仅限于故意, 后罪的主观方面包含故意和过失。44、绑架罪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1) 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或者要求除勒索财物与出卖为目的以外, 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后者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2) 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既有绑架行为, 又有勒索财物和要求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后者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3) 客体不完全相同, 前者侵犯的可能是复杂客体, 也可能是单一客体。后者只能是单一客体。45、 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1) 犯罪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公民的控告权、 申诉权、 批评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 犯罪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 申诉人、 批评人、 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3) 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 假公济私, 对控告人、 申诉人、 批评人、 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 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 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4) 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6、简述从业禁止及其与禁止令之间的区别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从业禁止与禁止令之间的区别:(1) 适用范围不同:禁止令适用于管制及缓行;从业禁止适用于所有的刑罚(2) 内容不同: 禁止令的内容较多, 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从业禁止的内容较少, 只有禁止从事相关职业(3) 起算点不同:禁止令从管制、 缓行执行之日起;从业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4) 期限不同:禁止令一般不超过 3 年;从业禁止一般是 3——5 年47、简述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 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1)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 健康权(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3) 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4) 主观方面是故意48、 简述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 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的行为。(1) 侵犯客体是自愿、 平等、 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2)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 威胁方式实施下列行为, 情节严重的1、 强买强卖商品2、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 强迫他人参加或者退出投标、 拍卖的4、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 企业股份、 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3) 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4) 主观方面是故意49、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家事务、 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1) 侵犯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国家事务、 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3) 主体是一般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4) 主观方面是故意50、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1) 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 8 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只要有上述法定 8 种性质的“行为” 就应该负刑事责任, 而不管行为人涉及的“罪名”是什么。(3) 不满 14 周岁的人, 不负刑事责任。这时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4)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 因不满 16 周岁不处罚的, 责任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 对于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得在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再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也不得在追究行为人其他同种或者非种罪行时, 一并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7) 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冰雪缘

法硕考研的套路都在这里——2018年法律硕士考研全流程指南

我现在开始写,随心所欲。文章会很长,只是不知道能不能写到一万字。如果你是备考2018年法律硕士的考生,或者有这方面意向但对于法律硕士考研一知半解懵懵懂懂,建议你耐着性子看一看,或许还真能有点用处。西南政法大学前言以前的以前,我总爱在百度知道、微博等各种社交平台回答全国各地的考生关于法律硕士考研的各种疑问。毕业以后事情渐渐多了起来,同时自己又在业余时间接受了网上遇到的个别考生的付费辅导,所以就更加的没了时间。曾经想过要创办这方面的辅导机构,奈何如今市场已近乎被个别大型且专业的机构垄断,所以走起了小众化的路线,每年接受三五个考生的有偿辅导,每个两千五百元,全天候全流程的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发现这样的效果非常不错,驾轻就熟以后自己也不会那么的累。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微博上有很多私信我的同学,我也是抽不出时间或者懒得抽出时间进行解答。而最近咨询的同学越来越多,作为一名负责任的法律人如果一直视而不见,我又于心不忍,所以我现在要选择其中一些最典型也是最普遍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如果你觉得有用,也请分享给你备考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的同学或者朋友,以减少他们在考研路上的烦恼与困惑。法律的象征法律硕士(非法学),到底是个什么鬼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得说说专业硕士这个概念。法律硕士属于专业硕士。一般来说,硕士学位分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两类。顾名思义,前者注重理论研究,后者注重实际应用。就蓝翔的挖掘机硕士来说(举个栗子,别当真),学术型挖掘机硕士主要学习挖掘机的工作原理,而专业型挖掘机硕士主要学习怎么开挖掘机。一般的专业型硕士是两年,但法律硕士(非法学)却与学术型硕士保持一致,需要扎扎实实的在学校呆满三年。主要原因可能是法律这个专业还是很专业的,对于本科非法学的同学来说,两年时间很难搞的定,毕竟还要参加司法考试。实事求是的说,以前社会上确有一种轻视专业型硕士的倾向,大概是因为相对学术型硕士而言,专业型硕士更容易考一点,现在这种情况日益减少,但不可否认,有些时候还是存在的。而法律硕士(非法学)是针对法律硕士(法学)而言的,本科的时候如果学的是法学类专业考法律硕士的话,那就只能考法律硕士(法学),而本科如果学的是非法学类专业,比如我本科的时候学的是小学教育专业,那我就只能考法律硕士(非法学)。是不是感觉有点绕,画个图多看几遍。摁倒葫芦起了瓢,问题接踵而至。如果本科的专业是非法学类,考研的时候除了可以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之外,可以报考学术型法学吗?答案是当然可以的。就比如说我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的,如果当年没有选择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话,我也可以报考类似刑法、民商法、法制史这样的学术型法学硕士。那我为什么要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它相对很简单。决定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适合你吗这个问题其实很难回答,因为这得结合考生个人的情况而定。比如你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要考我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律硕士,我自然表示尤其的欢迎,但是觉得北大的学生,特别能公关、特别能战斗、特别能考试,如果真对法律感兴趣,不如考一个学术型的法学专业。但你非要说,这是你的兴趣所在,你就喜欢专业型的硕士,我也表示非常的欣赏。再拿我自己举个例子。我本科毕业于伟大的安庆师范大学,当然我毕业那会儿她还叫安庆师范学院,我毕业以后才升格成的大学。这所大学在我心中虽然十分之伟大,分分钟秒杀北大,但毕竟只是一所安徽省内的普通二本学校,而我又属于不思进取、游手好闲的那种学生。更要命的是我还是要男生,而我学的专业是小学教育专业,以后出来专业对口的话是要当小学老师的。这里不是说男生当小学老师不好,事实上现在的小学里面特别缺男教师,男教师很受欢迎,只是我不感兴趣。我们班当时八个男生,现在只有一个在小学当老师。那对于我来说,本科学校一般般,全国排名四五百,考试能力又渣(主要是英语渣,其他的还是阔以滴),选择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其实还是不错的,perfect。所以,我个人的感觉是,如果你本科学校一般,现在的专业自己又不喜欢同时对法律有兴趣或者感觉自己对法律有兴趣,又或者不知道自己对到底对什么有兴趣,而且应试能力也不咋地那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还是非常适合你的。向着有光的地方,出发法律硕士(非法学),考了到底有什么用很多同学都喜欢问这样的问题,其实当年年少轻狂的我也一样。还没考呢,也没有任何把握能考上的时候总是要不停的问,我考了这个有什么用?考心理咨询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之前都要百度好几天各种贴吧各种问,看看它的含金量。其实这也无可厚非,万一自己日后废寝忘食加上小宇宙爆发,真的考上了,结果发现并没有什么卵用,岂不是令人夜不能寐,无比惆怅。所以接下来,我很严肃的谈一谈这个问题。首先,法律硕士(非法学)是一个硕士学位,国家完全认可的,在这一点上与其他硕士并无任何差别。而今学历、学位是很重要的。因为将来找工作的时候初入职场,你怎么体现出你超凡的能力(事实上你也没有),还不得靠几张学历、学位证书证明自己学习能力挺强的,学习能力也是一种能力。所以那些跟你鼓吹读书无用、学习无用,不如到工地搬砖的言论,你千万不要相信。姑且看看这个社会的掌舵者的学历,以及向腾讯、阿里这样的企业大佬的学历你就什么都明白了。况且等你毕业出来工作,工地上都不需要人去搬砖了,现在是什么时代,人工智能时代。没见到很多饭店里都换机器人端盘子了吗,单纯拼体力的时代即将一去不复返,所以同学,还是好好学习吧,别想着去搬砖了。其次,法律硕士(非法学)毕竟学习的是法律知识,在考上以后,读研期间你得努力通过司法考试,不然光凭这个硕士学位作用有限,这个硕士学位可以为司法考试锦上添花,但却不能仅凭自己雪中送炭。而司法考试作为传说中的中国第一考(其实我觉得比注会简单多了),很多人都觉得这玩意很难,简直高不可攀,事实上它的确很难,但也不至于那么恐怖。比如说,我读研的时候班级里一共34个同学,近乎30人是硕士毕业以前就通过了,剩下的有几个是毕业当年通过的。现在据我所知只有一个人没有通过,没通过的原因是人家压根就没准备通过,他从事的工作性质不需要这个证书。讲真,不需要给自己增加负担,觉得即使自己考上了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将来依然有可能通不过司考。这种担心没必要,要对将来的自己充满信心。学历的含金量那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与学术型法学硕士相比,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含金量是不是低一些呢?当然低,毋庸置疑。可以这样说,法律硕士(非法学)能做的工作,学术型法学硕士都能做;法律硕士(非法学)不能做的工作,学术型法学硕士也能做。毕竟,学术型法学的大多数学生本科就读了四年法学,研究生又接着读了三年。光凭这个,含金量也得高于法律硕士(非法学),俗话说一寸光阴一寸金。看到这里是不是心里咯噔一下,略感失望。做好心理准备,更失望的即将登场。比如说有些地区法检招人,是明确不要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比如说有些知名的大律所也是不要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凭什么?原因很简单,学七年法学的人那么多,人家有钱任性,又有的挑,干嘛要三年的。甚至有的知名企业、律所不仅不要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即使是一般的学术型法学硕士人家也不屑一顾。它们指名道姓的只要本硕(博)都是985院校(以后估计会变更为“双一流”)且本硕(博)都是学法学的。你不服气吗,想咬它,来咬一口。所以这些都不重要,即使重要我们也改变不了,我们只需要关注选择法律硕士(非法学)会不会让自己比现在变得更好就足够了。人家只要985的本硕博,那自己如果不是985的,考什么都无济于事。安庆师范大学常言道,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他们不要,有人要就可以了,那么多人要,我们也应付不来。有的省份的法检公务员是不接受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但有的省份接受。有的省份去年不接受,但今年接受。有的省份这个区不接受,但隔壁区接受。所以即使是想通过法律硕士(非法学)这个专业进入法检系统,机会也是大大滴存在。而对于律所,进律所如果不认识人那就只能靠学历了,但是如果这个特别牛的律所主任是你所在学校的校友,因缘际会或者有人推荐,虽然他们原则上只要985,只要学术型硕士,但在实际中依然会选择要你。还是拿我自己举个例子吧,我本科安庆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的,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的,我硕士毕业那年5月,在前后几天的时间里接到了三份面试通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南京某知名律所的律师助理、南京某世界500强上市公司的省级分公司法务岗。是不是看着都还凑乎,从公务员到律师到企业法务,常见的法学毕业生的岗位都齐了。所以说,如果你觉得根据自己现有的水平和实际情况,挺适合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那就别犹豫,别老是把时间和精力浪费在琢磨它的含金量上面。同学,一寸光阴一寸金,岁月不饶人啊。岁月流逝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到底哪家强上面的问题都解决了,下面该是选学校了。如此财大气粗、聪明伶俐的你,到底哪家法学院校才能配得上你呢?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你自行百度一下最近几年的法学专业排行旁自然就心里跟明镜一样了。这里我也简单说一说。最厉害的当然要数拥有今年刚公布的 “一流”法学学科的几所院校了,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其中前四所,不仅法学学科一流,而且院校也一流,简称“双一流”。最厉害的自然不那么好考就是了,这里面北大、人大、清华、武大、中政以前就很火爆,中南财经之前和西政、华政差不多的档次,但现在属于“一流”了,热度自然也会水涨船高。除了这些学校还有哪些好呢?比如说我们伟大而杰出的西南政法大学(毕竟每个学生都应该为母校自豪和骄傲嘛,而且西政的确还不错)、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等。剩下的,你就可以去参考教育部的专业排名了。大约估计一下自己的现在的实力以及经过未来一年艰苦奋斗后的实力可以排在什么位置,再结合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恋人所在地、以后就业的憧憬地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决定。如果实在决定不了,郑重推荐你一种屡试不爽的办法——抓阄。一次结果不满意,可以多抓几次,直到抓到自己满意为止。其实,远远不止这么些如果非要我推荐,首先我推荐你考北京大学,其次我推荐你考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虽然昔非今比了,但在如今的众多院校中法学综合实力排进前十还是妥妥的。除了综合实力强之外,作为专门的法学院校,校友资源也格外丰富,不信可以瞟一眼本届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的毕业院校,以及新设的巡回法庭庭长的学历。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选择什么样的教辅自然是考试就需要看书,而看书就需要买书。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是全国统考,就是说像高考那样,是全国统一命题的,而不是各个院校自主命题。不管你是考北大还是考西政,走进考场所答写的试题都是一样的。既然是统一的考试自然有统一的教辅,不需要像考非统考专业一样,四处搜集教辅。统一的教辅是啥呢?主要是以下几种:考试分析和考试指南(1)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高教版,简称“考试分析”这本书是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的葵花宝典和命题圣经,可以说每年专业课试题有95%左右的知识点是来源于这本书的,可见这本书是备考的第一大杀器,正所谓“得分析者,得天下”。所以这本书是必备的。(2)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人大出版社,简称“考试指南”这本书在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界的地位仅次于“考试分析”,其主要内容是“考试分析”的细化,言下之意内容其实差不多,但是比“考试分析”显得更基础、更细致。一般来说,建议先看完这本书,然后再看“考试分析”。法律法规汇编和重要法条解释(3)法律硕士联考法律法规汇编(非法学、法学),高教版;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解释,人大版这两本书都是讲的法条,考法硕的不管是非法学法硕还是法学法硕自然都离不开法条。之所以法学、非法学可以用一样的,那是因为法条还是那些法条,并不因为法学或者非法学改变味道,即使以后司法考试也还是会用到这些法条,只不过还会考到其他法条而且考的更深、更细、更变态而已。既然都是法条,所以这两本任选一本即可,内容都差不多。配套练习及历年真题(4)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人大版;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基础配套练习,高教版在备考法律硕士的过程中,光看书肯定是远远不够地,看过了书就要及时做题。“听课+看书+做题”才是考得上的备考模式。这两本就是上面说到的“考试指南”及“考试分析”的配套练习。适合一边看书一边做对应章节的联系,巩固和强化学习成果。(5)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中政版听完了课,看够了书,练习也做的差不多了,自然就到做真题的时候了。其实上面的配套练习当中已经包含了几乎所有的真题,但是由于是配套练习,所以会将一套真题当中的试题分散到很多章节中,不能让人很好的整体把握命题的风格、思路以及各个章节所占的大致比重。因此,真题是必须要买来做的。哪怕只是培养应试的感觉和掌握考试的时间,真题也是必须要做的。在所有的考试当中,真题的作用无可替代。以上就是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的主要教辅资料,其余的你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喜好购买,像什么考前五套模拟题、知识点随身记之类的,但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些书,其他的都不是必须的。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协调2017年以前,经常会有人问我这个问题。有些从大一、大二开始就奋发图强的同学,打算着先准备司法考试,然后过了司考,再一举拿下法硕(非法学),但又不知这样是否合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样本)以前我会告诉他们如果大一、大二就开始着手准备的话,这种路径是可行的。再拿我自己举个例子,因为别人跟你都不熟,所以我只能一次又一次的搬出自己。大一下学期,我当时的确对小学教育没什么兴趣,好好学习就为了拿奖学金。后来发现即使努力到拿到奖学金的程度,依旧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普通高等院校文史类专业的学习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我想你如果都看到这里了,肯定是懂的。当时身边的同学大都在做兼职、谈恋爱、看电视剧、打游戏,我着实无聊,所以就开始准备司法考试了。我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还不知道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是个什么东西。大四上学期刚开学的时候参加了司法考试。考完了以后接着准备了法硕考研,大四上学期结束的时候参加了法硕考研。大四下学期参加研究生面试、准备毕业论文、毕业。这样子安排时间是完全不冲突的。如果你现在已经是大三了,那再去准备司法考试,然后再准备法硕考研,可能就来不及了。即使司法考试的难度数倍于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但两者之间的命题风格还是有很大不同的,过了司法考试的人,法硕考研也未必能考到满意的分数。但2017年以后,貌似可能就没有这方面的困惑了。因为从明年开始司法考试改革,从目前的政策来看,自2018年开始非法学本科就没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了,不过目前还没有正式的结论。这里只是说非法学本科阶段是有可能无资格考的,如果考上了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以后,依然有资格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如何复习现在上面这些你都知道了,该买的书也都买了,接下来就要着手复习了,时间催人老啊。考研是一件既美好又辛酸的事情,如果你铁了心考研而你的另一半(假设你有)不考,基本上你们就差不多可以结束了。而在没结束之前,还有什么心愿没完成,抓紧时间吧。结束之后,记得“分开后难过,不要说;谁没谁,不能好好过”。考上研,就好了。分开后,难过不要说怎么复习的问题,对你来说应该不是问题,毕竟你已久经应试教育的沙场,考试无非就是反复“听课+看书(背书)+做题”。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专业课分两场考,考试内容涉及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刑法和民法。另外加上政治和英语。既然要考研,老生常谈就避免不了要不要报班的问题。对于这点我的态度很明确,报班自然有报班的好处,但是报班要花不菲的费用,如果你有钱,你就可以报班。当然你有钱,也可以找我,一对一辅导。毕竟报班只是上课,没有课后作业的辅导,而我既可以上课又可以辅导做题,并且由于我是非法学专业出身,我知道非法学法硕考研中会遇到的难处与痛苦。继续说正经的,报班又分为现场班和视频班,一般来说现场授课的比较贵,就专业课来说,集中两个星期左右就可以上完了,价格视不同辅导机构的实力而定,一般在三到五千块钱左右。视频班会相对便宜,几百或者两三千都有。那如果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呢?继续拿我举例子。不管我备考司考、法硕考研还是税务师这些考试都没有花钱报过班,因为我很穷。我都是在网络上搜集的资料或者花几块钱到那个地方买。具体的就不说了,作为一个正经的法律人,我是应该要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所以必要的备考资料除了上面那些教辅之外还需要一些考试的授课视频、音频(或者现场)的课程讲解,毕竟懂得人跟你讲比你自己苦苦琢磨,效果要好得多,绝对可以事半功倍。到这里,所有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的套路尽显眼底——如果你是本科一般,又不喜欢自己现在的专业且对法律有点兴趣,不排斥以后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但考试能力又没特别突出,那么你可以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校的话可以优选北大或者西政,教辅的话就买我说的那些书,司考的事情先别管,不管报不报班都要想办法弄到老师们的视音频培训课程(其实很简单),如果不差钱的话还可以与我取得联系。最后,你就可以清心寡欲,过上听课、看书、做题的考研生活。祝愿你,金榜题名虽然这种生活可能会很苦,但是此时此刻的我,却异常的怀念。所以,如果以后有机会,希望可以和你聊一聊我考研那会儿的故事。环境的好坏,真的可以决定考研的成败?真相原来如此!最后,如果你看到最后了,觉得还是有点用的,希望可以分享给更多需要了解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的同学或者朋友。预祝,2018,考研顺利!

穷桎不行

考研越来越难,法硕考试成为重灾区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趋之若鹜?

近两年来,研究生考试呈现暴涨的状态,2020年考研人数突破380万,很多人预测2021年可能会突破400万。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考研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不管是出于兴趣还是对学历、名校的情怀,考研成了首选。2020年我也选择了考研,只是我的目的更单纯一些,只是不想那么早的走入社会,还想在学校里再呆几年,加之本科的学校并不好所有我成了考研大军中的一员。学校的图书馆总共五层,几乎每一层都有考研人的身影,每天自习室人满为患,座位都要靠抢的,那时候,几乎所有人的脸上都充满了疲惫感,可是眼睛却是亮的。后来我才知道,那是看到理想的模样。第一年,我报考了中央财经大学的行政管理专业,不考数学,可专业课总共六本书。考研失礼的主要问题就出在专业课上,背的太多,脑子已经乱了,加之没有做好总结导致在考场上一片混乱,背过的知识点也忘记了。所以,思维导图和总结至关重要。后来,我想再试一次,查了很多资料准备考法硕,可是又看到了很多劝退的帖子,前辈们用自己的血泪告诉我们,法硕这条路已经困难重重了,没有370分几乎不可能上名校。要知道北大的法硕专业是全国最难考的,可往年的分数线也是在380分左右,然而现在各大高校的分数分直逼北大,南开今年复试分数线370分,比去年涨了20分,天大虽定在国家线,可进入复试的有100多人,最后之录取了13人,北京、上海的重灾区更是如此严重。这条独木桥走得甚是艰难。考上的说不难,没有考上的在呼吁大家另谋出路,都说高考是人生最重要的一场考试,可后来你会发现,人生的考试不仅如此,后面的考试更多。选择法硕,或许是因为它不考数学,或许是你有个律政佳人的理想,或许是想上名校。不管原因是什么,只希望你能坚定自己的想法然后想好最后能承担的最坏的后果。如果你有清醒的认知,考研是为了实现理想,为了成为更好的自己,并且对那所学校有执念,也能接受最后失败的眼泪与前功尽弃的失望,那么就努力地拼一次。你要知道人生是自己,别人说太多的话,再多的劝告都不如自己去经历一次。撞破了头也就知道回头了,但我仍祝福你们,不要撞墙或者干脆就把它撞翻。法硕成为热门专业,名校成为重灾区,即使在很多劝退的帖子的影响下依然越演越烈,大概是因为我们都相信自己会成为幸运上岸的那一个吧,也许只是纯粹的想不计后果的尝试一次。不管你的原因是什么,希望你可以坚持下去,找到目标后就不闻窗外事,专心致志的做自己的事情。虽然人们会说,考得好不如报得好,这话是没错的,可为了理想努力的你更重要,更难能可贵。我妈经常说我很能折腾,但我想说,因为还年轻,所有我想试试其他的可能性。

两家春

20法硕考研人看过来,给你主观题答题规律及技巧

十一之后,20考研进入冲刺阶段,部分同学反馈还没找到最佳冲刺状态,也有同学陷入焦虑迷茫中,不知如何继续。今天,文都敏行法硕就给大家归纳下法硕专业课各种题型的答题技巧,希望能对法硕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同学们可以关注【文都敏行法硕】官号哦~文都敏行法硕一、简答题规律、技巧1.民法纵观近十年真题,民法简答常集中在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这些章节里。考查频率排序为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其中知识产权法为新起之秀,在近三年考试中基本都出现了简答题,因此,今年考研依然要引起重视,把知识产权法有可能考简单的点都背下来。2.刑法刑法简答题出题风格比较稳定,基本是总则和分则各一道。关于分则,基本就是考察某罪的构成要件,重点罪名,太偏的罪名基本不会考,所以我们把重点罪名的构成要件搞得滚瓜烂熟即可。3.法理法理简答题分布较散,每一章都有可能考到,只能把比较容易出简答的知识点背好,不需要逐字背诵,背出来关键词,考试的时候自行展开说个一两句话就可以。4.宪法答题分布规律同法理不太好抓,每一章都有可能考到,但可以观察到,宪法简答题略微多集中在国家基本制度与国家机构这两大内容,复习时可着重复习。5.法制法制史简答题出题分布比较稳定,除2012 年外,基本都是清末民初法律制度,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这两章的内容,我们重点背诵这两章容易出简答题的内容(内容啊、特点及意等)。二、法条分析题规律技巧(非法本)法条分析题特点:法条分析题难度适中,主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法律条文的能力,且只适用于本科为非法学的考生,其主要特征如下:法条分析题题目较长,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条,二是设问。①法律条文:一般情况下,需要分析的法律条文仅一条,因此该法条必须是带有一定法学理论的法条,而且这样的法条要么内容较长,要么属于概括性法条,有法条规定内容以外的理论可以回答。②设问:一般情况下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填空类(这是什么制度?其适用范围是什么?);另外一种是论述类(请你简要概括该制度的制度价值、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三、案例分析题规律、技巧1.民法民法案例分析题会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尤其是担保物权),偶尔有侵权责任法以及继承法。答题时要遵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答题模式,先把结论列在前面,然后写依据的法律规范,再结合具体案例情节论述一下,最后再强调结论。2.刑法基本是对重点罪名的深化考查,常常结合共同犯罪、犯罪形态、量刑情节等一些总则的内容来考,需要我们对重点罪名的掌握。3.法理法理的材料分析题较为灵活,出题范围广,基本会在一些实践性较强的章节出题。如:法的作用、法的效力、法的渊源、立法、法的实施、法律方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与社会。4.宪法宪法分析题出题方向比较集中,基本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等。5.法制史非法学的法制史分析题非常集中,基本只在唐朝、宋朝、明朝里出,只需把握这三个朝代的重点制度即可;法学的出题范围较广,每个朝代都有可能考(近代除外,分析题只考古代),从西周到清朝初期,所有重点制度都要有所关注。四、论述题规律、技巧1.常用论述模式参考答论述题我们可以遵循一个惯用的模板来答:“是什么”可答内容包括:概念(必答)、特征、构成要件、分类等。“为什么”可答内容包括:作用(正面作用、反面作用)、功能、意义(积极意义、消极意义)、功能等方面。“怎么做”可答内容包括:立法方面、司法方面、执法方面、法律监督方面、守法方面、适用条件、适用限制等方面。2.民法(法本)基本都出自各章节的概述部分,民法总则的绪论、物权法的概述部分、债法概述、合同法概述等,这些都是容易出民法论述题的考点。3.刑法(法本)基本是从刑法总则出题,也是问“条件”、“认定”、“构成”,相当于一个大简答题,刑法总则的任何一个容易出简答题的地方都可能会出论述,掌握好论述题答题模式,与答简答题有所区别即可。4.法理法理论述题方向比较明显,大部分从“法治”这一章出题,同时,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立法、法律实施这些章节出论述题的可能性也很大,况且立法、法律实施的内容可以作为我们答“怎么样”的素材(立法方面,我们应当......执法方面,我们要......司法方面,必须........守法方面,每个人都有.........)。5.宪法宪法论述题出题的规律性不强,基本每个章节都可能出论述,不过大体也是从原则、内涵、内容、特征方面来考查,大家复习时关注一下理论性的内容,做适当积累,并依照一定的论述模式作答即可,论述题没有唯一的标准答案,言之有理即可,与其关注从时间上来讲,十一月份之后,2020考研进入冲刺阶段(11月至考前),但很多同学并没有达到最佳冲刺状态,甚至很多同学陷入一种焦虑的迷茫之中,不知如何继续。今天就先更新到这里,之后会更新2020法硕考研纯干货,敬请关注~如果觉得对你有帮助,欢迎关注、转发、收藏、评论哦~想要了解更多考研干货请关注文都敏行法硕!我是文都敏行法硕,法硕考研领域专栏,法硕考研专业咨询。编辑:文都敏行法硕

同焉皆得

法硕考研好考吗?而且是非法本学生,是不是会太耗费时间?

首先我肯定是不认同用耗费这个字眼的。大学四年的时间说短很短,说长也很长,只要你考上了,你就可以在一个新的环境,接触新的人群,新的知识。这也是很多考名校的同学的梦想吧!考法硕有很多优点,例如:不学数学,入门简单,对专业无要求(限于学硕和非法学)等等。。。。但是就是他的优点,同时产生了缺点,就是考试 的人数越来越多,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顶尖的学校无论国家线怎么变化,他的复试线却不怎么变过,都是那么遥不可及!所以,难度还是有的,即使是一般的学校,如果你没有过线,调剂还是很难的。当初的我,可能也是抱着要考上研究生的目的来到北京,但是,来了就发现,感谢自己曾经努力拼搏过,你想要的生活还是得自己奋斗得来!考上研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以后的你想要的会更多,你也会更加努力。下面分享一下我的研究生生活(刚刚研一马上研二):研究生学习的内容:我是北京 科技大学的一名法硕(非法学)的在校生。我们大一的时候课程真的很多,什么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学,商法学,法律文书,证据法学。。。。。等等,很多,多的,我现在记不得自己都学过哪些了。自主研究:研究生阶段,老师重在培养你的思考能力,跟学术研究能力,所以上课的形式,刚开始是老师讲,后来就是分课题,学习小组,每个小组一个课题,然后小姐研究,做成PPT的形式,跟大家分享,老师会根据这个给平时成绩。老师讲:还有的科目主要是老师讲,因为考虑到我们毕竟是非法学专业,即使有基础也只是自学得来的,不是系统的学习,所以老师会带着我们学习。听讲座:还有导师的课,就更好了,导师会时不时的安排一些讲座,让我们去听,当然是去别的学校去听,主要有北大,清华,首都经贸。。。。。等等,你有很多这样的机会,到场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学界的佼佼者(当然也有我的导师)。虽然路上可能要花费一个小时的公交或者地铁,但是你是真的可以开一下眼界,让你可以学到最前沿的知识,何乐而不为呢。以上就是我研一的时候学到的东西,当然还有很多,不能一一去告诉,何不自己来尝试呢?

盖被子

2021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简易攻略:写给对法硕考研一无所知的你

开宗明义,这是一篇简单的攻略,详细的在这里2020年法律硕士考研攻略——这一篇不容错过。建议大家最好看完了详细版的攻略再回头看这版简易攻略。今天我们在这里主要就讲一个话题,如何开始法硕非法学的备考工作。我们假定的前提是你已经决定报考2021年的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但不知如何下手,或者虽然你还没有下定决定必考法硕,但打算先试试看备考的难度。对,如果你是这样的人,那么欢迎你继续往下看。在正式开始之前,我们必须更正一下详细版攻略中的一个观点,以前我觉得法硕非法学考研是文史类中最容易的考研科目之一,因为首先它是统考,准备起来就容易;其次,只要英语过得去,专业课确实不是非常难;第三,招生的院校多,每个院校招的学生相比其他专业也比较多。所以综合起来看,它很容易。但今天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说,它确实很容易但如果你的定位是名校那就没那么容易。因为虽然招的多,但是报考的考生同样多而且越来越多。貌似,这几年各大考研专业报考人数最多的就是法律(非法学)了。你想读这个专业有学上,那很容易。但如果那你想考上昔日的“985”、今天的“双一流”,想考上“五院四系(除西法大)”,并不容易。而我们一再强调,这个专业你即使考不上前述这些名校,起码也应该努力考上你自己所预想以后就业的那个城市中的某所“211”,否则你以后的就业情况可能会辜负你当初报考时的初心。好下面我们正式开始:看完了详细版的攻略,相信你已经对我们这个专业有所认知了,那么如何着手备考大计呢?首先,听老师的课程。这个是必须得,足可以事半功倍。作为法律小白的你,不听几遍老师的讲解就贸然去看书,那么看书也只能是看懂书上的字而已。那么至于听谁的课程以及课程从何而来,我在这里介绍一家可以选择。大家也可以去网上搜各种介绍,或者通过各种途径寻找都可以,记住第一遍听要听基础班的课程。我在大学备考司法考试的时候,听过当时世面上几乎所有老师的课程也没花一分钱,大学毕业的时候就过了司考。所以大家如果觉得贵,可以去寻找便宜的,只不过费些时间和精力。我也一直在做这项工作,收集了各种课程资料。最终,不管你选择了哪种,只要有都是可以的,课程大同小异,只不过讲课老师风格有些许差异罢了。接下来,在听课的顺序上,除非你已经有所喜好,不然我都推荐先听刑法,起码要先听刑法总则,之后的顺序无所谓,一般是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或者刑法—法理学—民法—宪法—法制史,又或者听完了刑法之后的可以齐头并进。而听刑法要这样听,你要先把刑法课程的讲义打印出来,虽然现在各种电子阅读器非常方便,但对于备考来说还是纸质版的讲义靠谱。校园里的打印费又很便宜,如果觉得贵,也可以上网。讲义打印出来以后,对照讲义,听老师的讲解课程,一章听完以后就要做这章相应的配套练习。这本《配套练习》(点开以后选择里面的《大纲配套练习》即可,这里面的这些资料都是会用到的,这家挑选的很用心,就是看第一轮买还是之后买罢了),正常情况下市场上的各种教辅书花里胡哨,但此处的《配套练习》最好选择这一本。因为如果你不做题,基本上你会觉得自己全都听懂了,但只要一做题,立马原形毕露。做题是为了让你不要骄傲,所以哪怕是全错了也无所谓,毕竟第一遭。做题也是为了让你逐渐的了解考题的思路和侧重点,这样慢慢的你就能自己掌握法硕考研的方向。听完一章做一章的题,做完了这一章的题以后,继续下一章,当然觉得前一章有没听懂的,可以反复听两篇,反正哪个点听不懂,快进快退都很简单。但如果一直听不懂也不要过久停留,因为很多知识是连贯的,前面听不懂后面老师还会在其他章节里讲到它的铺垫,到时候你就懂了。这就是备考法硕非法学第一轮的思路,听课—看讲义—做题。可以说对于第一轮有一套基础班带讲义的视听课程加上一本《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基本上就够了。但如果要是能备上一本法条就更好了,因为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尤其是小白,法条是必要的。因为主要的考点的背后都是法律条文做支撑的,我们必须熟悉重点法条。所以我们要买一本法条,在听课及做题的过程中,听到、看到某某法多少条,不知道内容的就随手翻开法条看一看、划一划、想一想,久而久之你就熟悉法条了。记住你在听课的时候,讲义一定是要有的,同时最好能够有一本法条。如果你还不放心,还可以买一本《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就是上面那本《考试分析》),这本书不管你现在买还是以后买,你总是要买的。因为它被称为法硕考研的“葵花宝典”,以后走上考场,你所遇到的知识点有九成以上都来源于这本书,所以你现在买了它,不时地拿出来和它说说话培养一下感情,也是极好的。还有就是后期你所要有感情背诵的专业课知识全部都在这本书上,到时候你应该会和它形影不离的。但在第一轮复习的时候,它的作用就是默默地陪伴你即可。可能你会说,你要考的是2021年的研究生,现在用2020年的书,是不是过时了。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并不会。因为2021年的新书最早也只会在2021年7月以后才出,而考试是在当年的12月份,你都等着看2021年的新书,那么你只能去考2022年的研。另外,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只要法律条文不改,我们的课程、讲义、书籍都不会有实质性的变化,不要说你看2020年的,你就是把2018年的相关资料上的知识掌握了通过2021年的考试都不成问题。最后记住一句古训——笨鸟先飞。不管你本科就是名校,还是普通一本、二本、三本都没有关系,这个考研就是拼大家的努力程度和耐力,你用的时间多,在较多的时间内保持了较高的专注,你就可以考得好。我从事相关辅导已经几年了,总有学生来问我——我的天,这么厚的《考试分析》,我要一字不差的背下来吗?我内心深处一直觉得这样的学生蠢萌蠢萌的。谁能把那么厚的一本书一字不差的背下来,我们复习的目标是在理解的基础上把重要的知识点较为准确的、大概的记下来就可以了,放心需要一字不落背下来的知识点甚少、甚少。如果你真心要考2021年的法硕(非法学),什么时候开始准备呢?你看到本文的时候还没有开始,请立马开始。以上是第一轮复习简易攻略,以后的各轮有时间我们再细说。但毋庸置疑,第一轮是最重要的。各位,加油!

病毒

法硕考研人的崩溃,是从一句“好的”开始

法硕考研备考有数月了,失望、怨气、不满也积累了一箩筐,一直在要紧牙关死撑着,但“总有叼题想害朕”,好不容易安抚好的心情,被一道题击溃最后一道心理防线,那一瞬间感觉自己撑不下去了……文都敏行法硕「做一题错一题真的很崩溃,红叉越打越大越来越烦,把书都画通了,那个时候真的很想哭」每做错一道题,就足以让人原本坚信「努力付出就会有收获」的世界观崩塌一次,有些迷茫,找不到曾经发誓要前往的方向,那种感觉就像是,误闯渺无人烟的沙漠,无助感侵袭。身边不时传来“你法硕考研是吧,去中国政法还是中国人大,毕业后要当法官、检察官吧”不知道怎么回复,只能抿着嘴干笑,继续苦恼「万一考不上研怎么办」。文都敏行法硕「视频和书看过了就忘记了,知识点进不了脑子,做题目又不知道知识点是哪些,愁死了。」备考时在想,一天有48小时就好了,哪怕30小时也行,这样就有充足时间,能再多看一遍视频,多看一遍书,知识点总能记住了吧。文都敏行法硕「知识点看过无数遍,但背书就变马冬梅」咬定青山不放松,志在考研,却今天背的,明天忘,提早进入疲软期,记忆力明显退化。(翻书)马冬梅(合书)马什么梅?(翻书)马冬梅(合书)马冬什么?(翻书)马冬梅(合书)什么冬梅?文都敏行法硕「我做梦都是在背书,有时候想不起来点,早上哭着醒来」小时候总将书放枕头下,以为这样,书里的字词会趁夜幕降临,我睡的香,便化作梦,进入大脑,早上醒来就会背诵了。但如今,书没放枕头下,梦里却整宿在背书,早上醒来感觉好累。白天自习室里背书,晚上在睡梦中背书,一直处在崩溃边缘,这种感觉,只有法硕考研人才懂~文都敏行法硕「回家过了一个中秋节,团不团圆不知道,心倒是被扎了无数次,总有人自己生活一地鸡毛,却跑别人的人生里指手画脚」“读研出来后,还不一样跟本科生一起工作,有那闲工夫,不如好好工作!”“学习有啥累得,又不用担心工作绩效考核!”“在家备考几个月了,你要考不上研,就太对不起家人了啊!”“谁家孩子现在工资上万,你怎么还不找工作啊!”……每每遇到“我是为你好”人时,无奈摆出“你开心就好”表情。你说的都很对,但,我不想听。文都敏行法硕那些独自坚强的日子有时候也会撑不下去对吧?特别想放弃回家对吧?可是,你知道同辈人每天都是怎么做的吗?他们都告诉自己,我不学了,我明天就放弃。但是……今天再坚持一天吧。于是,有一天,他们考上了心仪的高校!请相信文都敏行法硕,每天再坚持一天吧,你终有一天会考上心仪法硕高校的。编辑:文都敏行法硕 扎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