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教授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20年年会的讲话中指出, 在新发展阶段,法学期刊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学期刊不仅要有设计议题的能力,引领法学研究,甚至在某些方面要引领国际思潮。北大法律信息网公众号在2019年推出23家法学核心期刊系列盘点后,受到法学期刊社、高校师生和法律同仁的极大关注。为更好满足读者的需要,本年度扩大了统计范围,推出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发文盘点,梳理并总结2020年法学领域的学术热点,旨在为法学界提供最新的法学学术前沿研究动态。统计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法学期刊242家,其中核心期刊109家,非核心期刊56家,集刊68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0年12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法学文章254881篇。依据“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收录的法学核心期刊,以中国法学会的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南京大学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以及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标准,选取了35家法学核心期刊作为本次统计源,[1]其中《法律适用(理论应用)》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发文量分别计数统计。《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丛》2家刊物因合作原因不纳入本次统计源。统计方法1.排除非学术性文章。例如排除“专题絮语”“主持人语”“卷首语”“编者按”“英文摘要”“法治时评”(封面文章)“总目录”类型的非学术性文章。2.合作署名文章统计方法。多个作者合作署名文章,只统计到第一作者及所在作者单位。3.署名多个单位文章统计方法。多个作者单位合作署名的文章,只计算第一作者单位。4.研究机构(法学院校)统计方法。研究机构属于综合大学的,研究机构统一规范为法学院进行统计,研究机构属于政法类专业院校的,研究机构统一规范为大学进行统计。统计周期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一、35家法学核心期刊年度总发文量3301篇,期均发文量12.3篇本次统计源中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与2019年23家法学核心期刊统计源相比,《当代法学》《东方法学》《中外法学》2020年发文量同2019年保持一致;《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等6家期刊发文量较2019年略有上升;《法律科学》《法商研究》《中国法学》等14家期刊发文量较2019年略有下降。从出版周期来看,35家法学核心期刊中,双月刊有26家,月刊有7家,半月刊1家,季刊1家。26家双月刊中,发文量在100篇以上的期刊有2家,为《法律科学》《法学评论》。发文量在90篇-100篇之间的期刊有4家,分别是《法学论坛》《政法论坛》《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发文量在70篇-90篇之间的期刊有14家,分别为《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发文量在70篇以下的期刊有6家,分别为《法学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7家月刊中,《中国社会科学》仅统计法学文章,共计19篇。发文量在150篇以上的期刊有2家,为《法学杂志》《河北法学》。发文量在90篇-150篇的期刊有4家,分别是《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出版周期为半月刊是《法律适用》,其中《法律适用(理论应用)》发文量177篇,《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发文量171篇。出版周期为季刊是《交大法学》,发文量49篇。表1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发文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二、文章以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3个学科为主,占比57.6%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涉及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理论法学、经济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宪法学等12个学科。文章以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3个学科为主,合计发文量为1901篇, 总占比57.6%。行政法学、理论法学、经济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宪法学6个学科发文量为1211篇, 总占比36.7%。法律史学、环境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3个学科发文量为189篇,总占比5.7%,学术研究相对更薄弱。图1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学科整体分布情况(2020.01.01-12.31)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三、各刊民商法学文章居多,有12家期刊的民商法学发文量达30篇以上从学科分布来看,35家法学核心期刊以民商法学文章居多,其他学科侧重点各有不同。[2]民商法学文章数量在30篇以上的期刊有12家,分别是《北方法学》《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甘肃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科技与法律》《知识产权》,其中《电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因刊物特性,发表文章多涉及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民商法学文章数量较集中,文章量均在80篇以上。诉讼法学文章数量在15篇以上的期刊有12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法学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政法论坛》《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其中《法律适用》因刊物特性诉讼法学文章数量居多,包括《法律适用(理论应用)》文章量41篇,《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文章量33篇。刑法学文章数量在15篇以上的期刊有8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法学杂志》《法治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其中《政治与法律》刑法学文章数量最高,为45篇。行政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期刊有9家,分别是《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学》《法学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律评论》,其中《行政法学研究》因刊物特性,行政法学文章数量最高,为45篇。理论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期刊有10家,分别是《法律科学》《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中国法律评论》。经济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有10家,分别是《北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学》《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现代法学》《中国法学》。表2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各刊各学科分布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四、各刊基金项目文章2079篇,占比63%;有18家期刊的基金项目文章占比达70%以上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其中基金项目文章共计2079篇,占比63%。与2019年相比,法学核心期刊基金项目文章占比基本保持平稳,占比均达6成以上。基金类型主要涉及中央国家级基金、地方省市级基金、高等院校基金、科研院所基金4种,其中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文章居多。基金项目文章占比达70%以上的期刊有18家,分别为《北方法学》《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其中《河北法学》基金项目文章占比80.4%,《科技与法律》基金项目文章占比79.1%,《法学论坛》基金项目文章占比77.4%。表3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基金项目文章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在基金项目文章中,存在一篇文章获得多种基金支持情况,其中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的文章有1559篇,获得地方省市级基金支持的基金有450篇,获得高等院校基金支持的文章有484篇,获得科研院所基金支持的文章有31篇,上述4种基金类型之外其他基金的文章有115篇。[3]刊载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在50篇以上的期刊有9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其中《河北法学》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文章89篇,《法学》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文章84篇。30篇-50篇之间的期刊有21家,分别是《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知识产权》《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刊载地方省市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在20篇以上的期刊有6家,分别是《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科技与法律》《政治与法律》。10篇-20篇之间的期刊有16家,分别是《北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知识产权》《中国刑事法杂志》。刊载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的文章在20篇以上的期刊有8家,分别是《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杂志》《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10篇-20篇之间的期刊有21家,分别是《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知识产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本次统计源35家法学核心期刊刊载基金项目文章中,《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文章)共发文19篇,其中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9篇,2篇既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又获得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1篇获得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图2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各类基金项目文章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结 语“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期刊社、高校老师和广大法律同仁们的鼓励与支持,在此由衷表示感谢!我们将持续关注法学期刊研究工作,陆续推送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度学术热点、作者及研究机构系列盘点分析。以期为法学界提供最新的法学学术前沿研究动态,为法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欢迎期刊社老师、高校师生、广大法律同仁关注!“北大法宝”法学期刊研究组2021年3月[1]统计源:35家法学期刊分别为《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法律适用(理论应用)》《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交大法学》《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文章)《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2]本部分统计文章数量均含本数。[3]本次统计方法:中央国家级基金分为国家类和部委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法学会等基金,若一篇文章获得多个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只记一次;若获得多个地方省市级、高等院校级、科研院所级和其他基金支持,则按实际出现的次数计算。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文章 |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来源 | 麦读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这是一个学人应该做的。法学期刊也要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政法论坛》不能登社论某一个领导人讲话。甚至我告诉大家,今年五四青年节的时候,温总理视察过中国政法大学,他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对于《政法论坛》的封二封三刊要不要登温总理视察政法大学的问题,我说不行,这不是学术活动。如果你说温总理视察了政法大学的某个国际研讨会,那肯定要登的。我们很关注温家宝视察政法大学,但要有距离。我们不是不登温总理的讲话,但是我们级别还不够呢!我们可以转载,但我想也别转了。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和学术,在国外这不是个大事,而在中国,引用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讲,不要过分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的时候,可能不太利于法学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法学家中有的人,对某些敏感的问题,特别喜欢直白的表达,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套用解释学的话来讲,不在乎你说什么,只在乎你怎么说。说什么不重要,重要是你怎么说。你说“中国要实现多党制”“要搞三权分立”。这样讲是不行的。我们对三权分立也可以谈,关键在怎么说。一句话,中国的法学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很重要。最后结语一句话,希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能够支持我们《政法论坛》,讲得不好。谢谢各位!
人民日报人民周刊讯(统筹:秦前松):2019年9月28日,正值金秋时节,桂子飘香,“法学期刊与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系武汉大学恢复法科教育40周年纪念学术活动之一,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与《法学评论》编辑部共同主办。《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周汉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当代法学》主编李建华、《中国法律评论》主编袁芳、《法制日报》理论部主任蒋安杰、《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温世扬、《比较法研究》副主编丁洁琳、《法学》副主编于改之、《法学家》副主编尤陈俊、《现代法学》副主编董彦斌、《法学论坛》副主编吴岩、《法学家》编辑高圣平、《中外法学》编辑杨明、《法律科学》编辑焦和平、《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郑怀宇等各大法学期刊报社的主编和编辑拨冗莅临珞珈山,同时参会的还有校内外师生代表四十余人。开幕式由《法学评论》秦前红主编主持。武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夏义堃副院长和武大法学院冯果院长分别致辞。夏义堃副院长介绍了武汉大学文科期刊的办刊历史和现状,对如何办好专业期刊提出了建议和期冀。她认为,学术期刊承载着促进学术交流、提升学术传播以及进行学术品鉴的重要功能,高校期刊的办刊水平反映了高校的学术面貌和学术发展态势。冯果院长介绍了武大法学院的学科建设情况。他提到:今年正是武大法科重建40周年,我们院里也在总结历史,展望未来,40年风雨历程,我们一代代珞珈法律人不断进行耕耘,逐步形成了具有武大特色的学术风格和学术流派。武大法学院的成绩取得不容易,学术成果的传递、学术群体的形成、学术风格的养成都有赖于各大期刊的栽培与支持,借此机会向大家通报一下法学院目前的状况,更想表达的是对大家的敬意和谢意。《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周汉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当代法学》主编李建华、《中国法律评论》主编袁芳分别进行了主旨发言。周汉华主编首先回忆了自己在武大求学的美好经历,表达了对母校法科建设如此出色的骄傲自豪之感。随后他谈到,近几年C刊的发文量都在缩减,因为好文章少之又少,而《环球法律评论》的高标准高要求也从未放低,始终坚持学术的创新性,推崇文章理论观点要创新,方法要创新。同时他还表达了对年轻学者的关怀,要重视对年轻学者的培养和发掘,但不能拔苗助长,要尊重学术规律。马长山主编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1.期刊偏好与成果发表。期刊和作者要保持沟通对话。2.办刊的动力和压力。严格控制学术底线。3.办刊方向与学术研究。办刊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又要保持学术研究的纯洁性和自主性。李建华主编对办好期刊需要把握的几对关系做了解读。在法学期刊与法学创新的关系上,二者相辅相成,法学创新的发展为法学期刊提供素材,法学期刊推动法学的创新发展。在法学期刊与期刊办刊单位的关系上,好的法学期刊离不开办刊单位的支持,办刊单位也通过期刊展示科研实力、学科特色,对此应公正评价。因此有关于自发率问题,只要控制在合适比例,应当予以理解。在法学期刊的办刊特色与交流合作问题上,既追求自己的办刊特色,也重视法学期刊间的交流互动。袁芳主编向大家分享了中法评办刊的一些心得体会。她指出,受益于法律出版社的品牌资源、资金支持和放权管理,中法评在办刊方面没有太多负担,能够专心做学术。在办刊理念上,一是把刊物当产品来做,注重内容的思想性、评论性和策略性,突出问题意识、担当意识、传播意识和政治意识;二是注重品牌的推广和维护,通过主办、协办、参加各种学术活动,通过利用好新媒体平台,提升刊物的影响力,并以最好的服务回馈作者的支持。此次研讨会上,与会期刊编辑与作者进行了精彩的学术对话。与谈编辑听取作者的论文汇报后,根据具体情况从选题、标题、研究方法、结构安排、文献引用、投稿策略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各项建设性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作者的一些质疑和求教,编辑们也耐心地予以解释和指导。现场时而剑拔弩张,时而欢声笑语,各方代表精彩的发言与踊跃的讨论掀起了一个又一个高潮。热烈的气氛、高昂的情绪,令这次编辑作者对话交流会几度延时。在法学院大楼走廊回响的讨论声中,法学期刊与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研讨会圆满落幕。编辑:法评媒
【编者按】法官流失是一个实践问题,也可以是一个学术问题,刘忠教授从法学学者的角度为我们解读了他所理解的法官流失原因,并认为法官流失并非传统上理解的“待遇过低”,法官辞职的真正原因在于“法院内部晋升的各种非正式规则严重影响到正式职务晋升制度发挥作用”——也就是晋升不公平。应该说,刘教授的视角有一定的新颖性,待遇问题也并不能充分解释法官流失,晋升难对于法官来说也是事实。但是如果仅仅将法官流失归因为晋升难,也并不全面,法官流失不是一种原因导致的,也不能通过一种药方解决,只有通过充分的,深入的调查才能接近事实的真相。我们更期待有这样视角和分析的理论文章,能够为治理“法官流失”之弊出谋划策。刘忠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要:在有关法官和法院的议题设定中,法官流失是一个被高度意识形态化了的主题。研究者多将法官流失归因于法官待遇差、法院机构地位低,但是实际上,法官流失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官货币和非货币收益的大幅度改善,证伪了法官辞职与法官整体福利指标之间正相关性。法官辞职的真正原因在于法院内部晋升的各种非正式规则严重影响到正式职务晋升制度发挥作用。法院职级晋升上的异化,导致优秀法官相对剥夺感增强,因而以选择离开的方式表达不满。法院改革的中心在于内部治理,而主要不在于外部对法院人财物的制约。法院改革应进行内部治理转向。关键词:法官辞职 法官待遇 法院改革 内部治理本文提交2017年11月18日第二届法律社会学青年学术论坛,发表于《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原题为《 中国法院改革的内部治理转向——基于法官辞职原因的再评析》为阅读方便,注释从略。现代西方诉讼构造的观念体系下,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心议程被设定为法官中心、法院至上。为实现此目标,研究者集中论证法院机构地位应拔高,法官待遇应提升,如此才能吸引法学精英、律政先锋进入法院,法院的公共信任度和民众认同才能改善。由此为导向,多年来颁布的众多方案,都以扩大法院干部职级比例、提升法官福利水平为真实内涵。法院的机构地位、法官的福利水平,从历时性看,获得巨大提高;从共时性分析,较之许多同级党政机关和律师都有较大超出。但是,在有关法院的作品中,以法院福利待遇低为主题的研究始终弥散。晚近,“法官流失”一词开始被高频使用。这些研究的归因逻辑线路是:法官流失→法官待遇差→法官缺乏职业保障→司法的人财物受制于外部。本文对此归因路线进行拆解,对于法官辞职和由此牵引出的法院内部晋升中的积弊,重新进行分析。如何实现良好的法官晋升激励机制,应是法院改革的中心之一。将司法改革集中于去除人财物受制于外部的定位,遮蔽了真实的痼疾所在。本文使用的“转向”(turn)一词为借用。西方哲学先后经历认识论转向、语言学转向,每次都极大地丰富了西方哲学的内容。“转向”并非否定先前,而是自我更新。对法院改革进行内部转向,建立一个优良的法院内部治理,与践行系于司法的政策目标具有更紧密的关系。一对法官“流失”相关数据的精细拆解何谓法官流失?定义域内的“法官”,是指中央政法编制内助审员以上人员;“流失”指法院统计报表中,中央政法编制内助审员以上人数减少。两者都须辨析。其一,不包括非中央政法编制人员。从“一五纲要”开始,法院书记员被要求实行合同聘任制。2004年之后试点法官助理的法院,部分法官助理也临时聘任。这两类人员,非中央政法编制。大量刚毕业学生,应聘担任合同书记员、法官助理,目的在于积累司法经验(俗称“刷履历”),三年合同期满即转考公务员、进律所或升学,人员流转极快。部分律所合伙人、学者见求职、考研者中有法院经历者日益增多,错以为大面积法官离职。其二,同样是中央政法编制内法官离开法院,须细致区分以下各类情形。第一类,并非“我要离开”,而是“要我离开”,是有意驱离。包括:(1)清理调出。如最高法院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情形应予清退。(2)精简。如2000年中央编委要求法院在政法编制控制数基础上,按10%比例精简,部分法官“提退”。(3)因违纪被处分、双开,因犯罪被判刑。2003年,全国法院处理违法违纪案件1297人,其中法官794人。第二类,自然减少。包括:(4)正常年龄退休;(5)任职期间病故。第三类,(6)职务晋升或交流至其他机关任职。第四类,离职。2014年,中央决定法院保留39%的员额。但与历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干部向行业协会、企业分流不同,法院未入额人员并不分流到法院之外,仍保有公务员身份,只是不再担任法官。少数未入额法官因失落而离职,出现:(7)离职升学、转考其他公务员。(8)辞职做律师、法务。由上可见,在日常生活世界中,法官离开法院这一行为每个个体意义各不相同,计量法学偏爱的大规模数量统计结果,在此没有一个统一意义。“流失”一词,仅增加了思维成本,属于奥卡姆剃刀所称“如非必要,勿增实体”的赘词。真正为普通公众关注,纳入本文讨论对象者,只有第8类。但是,作为一种宣传策略,媒体并不仔细提供每一个数字指向的个体事实,而是采用典型事例加一般数据的手法,即:通过简单枚举,将最突出的法官辞职转做律师的例子进行放大,然后再给出一个规模数据。给外部观察者传递的印象即是:法官离职,都系法官待遇差和无司法自主权,导致留不住人。如果不是从强烈意识形态前见出发,当代人对公务员离职都有平和的心态。现世的人追求的目标日益多样,尤其在当代电子、网络、交通条件下,时间感、空间感较此前大不同,人的心理体验异于以前,各种抱负多元。没有任何一个职位,能安放现代社会每一个人的心灵。即使在世俗者眼中身处高不可及职位的官员,都有辞职转做律师者。但对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和辞职从事律师,部分研究者认为是解决机关臃肿、克服官僚化的治本之策,媒体的方向是鼓与呼,不会将之与待遇进行勾连。但一到法院,整个舆论被引导到法院待遇低、法官收入差,直至司法受制于人等大叙事。法院将部分研究者对法官辞职原因的归纳,援为根据,将之作为诉求更多待遇改善的根由。2000年,中央编委部署全国法院减编10%,但编制返还,用于书记员改革。然而,在次年最高法院给中组部的报告中称:“审判人员的职级配备偏低、社会地位没有很好得到保障,影响了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致使审判队伍不稳,业务骨干外流,仅2000年一年之间全国四级法院共外流2017名干部。这也是造成法院取证难、办案难、执行难的客观原因之一,势必影响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也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将法官辞职进行单一归因,归结为法官待遇差的断言,首先遭遇比较法证伪。部分研究者对中国四级法院,包括对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法官进行制度设计,原型都出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系统,各州法院芜杂,州法官有任期限制、非终身,非任命制,而是选举,职权、声望远不及联邦法官。1789年宪法第3条规定,只要联邦法官行为端正(ring good behavior)就可以保住职位(hold their offices),也就是除非渎职,哪怕重病至不能履职,如晚年的道格拉斯大法官,只要自己不离职,无法将其免职。对整个联邦法院,按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说法,2000-2005年有38位法官离开法院。波斯纳的数据是:这六年间,总数1200位现职和资深联邦法官中,有12位辞职;1969-1974年,总数720位法官中,有10位辞职。1981年到2007年,联邦上诉法院法官也有8位辞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2000年流失2017人的数据,以当时中国法院政法编制30万人计算,流失比例0.7%。相比美国联邦法院,罗伯茨的数据为3.6%,即使按波斯纳的数据,比例也为1%。因法官待遇差、法院没有吸引力而选择辞职,这种看法也与普通公众日常经验发生矛盾。普通公众对职业选择热点的观察,有两个风向标:一是军转干部。在1980年代前票证经济下的物资紧缺时代,军转干部最中意择业方向是百货公司、供销社等商业批发、零售单位。去公检法的人员,各方面能力要次一级。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商业凋零后,公检法,尤其法院,是工作能力强的军转干部的首选。另一个是领导干部子女。一些地市、县区负责人在解决子女就业时,首选进政法机关。在通过公开招考录用法院公务员之前,一些人能进入法院,是基于家庭背景。“春江水暖鸭先知”,对各部门岗位的高低优劣,深深浸于体制内的亲历、参与者,其体验和判断必定胜于通过键盘、屏幕了解世界的书斋摇椅上的研究者。如果说法院待遇差、法官收入低,导致大批法官辞职,那么军转干部、领导干部子女的选择就是非理性的。这显然与经验抵牾。当然,在离职法官中,并非政策性分流、退休、交流任职等情形,而是从事律师等市场职业者,有一定数量。但是,中组部等主管部门查知不少公务员辞职,目的是“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断言法官辞职从事律师即是福利待遇差,而不剔除目的是为了给权力贴现从事居间、中介的情形,难以服人。对此,最高法院政治部亦承认“实践中,确实存在极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事与原职务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业务活动,利用曾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与法院内部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借助自身的影响力扰乱正当的法律服务竞争环境等问题,引起社会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议论和反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对于法官辞职后的行为进行具体限制。经过以上精算,“流失”法官至少有8种情形,仅第8种为主动辞职从事律师、法务者,其中再剔除目的就是为了中组部等部门察觉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剩下的动机单纯从事律师者,所占比例并不大。那么,仅就这一部分辞职法官的行为作根据,是否即可断言法院机构地位低、法官福利待遇差?假设是,那么,此意味着法官福利与离职之间具有一个正比例函数关系,如果法官福利改善,辞职即会减少,相应法院就福利改善,向媒体造势和决策层的吁请也会减弱。谱绘近年法院、法官货币和非货币收益的图景之后,发现这一函数关系并不成立。二法官福利指数的改善证伪了其与法官辞职之间的正相关性较之马斯洛心理层次说,极为直白的表达是俗语所称的千里做官,只为吃穿。列入法官个人福利多目标追求集合U=(a1,a2,an-1,an)中最重要的四个项目是:职级、个人货币收入(工资福利、个人住房等)、非货币收入(与职权相关的的职业尊严、办公场所条件等)、悠闲(工作负担等)。对法官福利指数改善的测评,有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向度。(一)历时性向度1.职级分两种,一个是职,习惯称“实职”。另一个是级,习惯称“虚职”。如,地市级中院的庭长,是正科职位干部,但是区分资历,法院党组会与地方党委沟通,将部分任职年久者安排为副县级审判员。从中发1979年64号文件开始,法院院长级别被高配1985年,中办又发文重申。1987年,进一步对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员、助审员级别给与规定。为避免僧多粥少,1987年对法院各级别干部的比例进行了固定。2001年,又对比例进行了提高。不仅在“虚职”上不断提高,对“实职”,中央和地方党委,通过给法院不断增设庭室、先后增加政治部主任、执行局长进党组、增设2-3名专委等职务新品种,给予倾斜性照顾。[5]2014年起,为最高法院先后增设六个巡回法庭,每个法庭设两名副庭长,每个副庭长都是正厅职。虽然庭长由本部副院长、专委兼任,副庭长由本部审判庭庭长调任,但是院本部提升部分干部补了审判庭庭长原位。通过增设机构、增加职数比例的多年掘进,法院的职位数量激增。在广东高院,2013年,不到500名中央政法编制的规模内,领导班子成员20人,另有副厅级干部8人。不包括数量较多的处级、副处级审判员,实职副处以上共117人。2.工资福利等待遇1998年,中央要求对政法机关的行政办公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标准予以安排。按照财政部的数据,1995年,全国公检法支出298.84亿元,是1990年的3倍;人均公用经费支出11284元,比一般行政机关人均公用经费支出高5658元,基本达到一般行政机关的2倍。这种优先保障,一直持续,尤其在2009年后,政法经费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级分类全额保障,更加强化。具体至法官个人,《法官法》仿照军衔、警衔,给法官设置了衔级制度。为其建立一个类似军衔、警衔的衔级制度,目的只在于效仿军队、公安增发薪酬。对于标准,最高法院提出“审判津贴标准本着与工资之和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20%-25%确定。” 中央在2007年,同意最高法院要求,继军队军衔和公安、安全机关的警衔补贴后,根据法官等级每月发放180-340元的审判津贴。3.个人住房2003年,著名的国发18号文件对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意义进行提示,此后房地产业发展迅速,许多人的收入赶不上飞涨的房价。但是,对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财政部门颁发了各种补贴。各地法院也多以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以低价格解决本院干警住房。在北京,房价上涨迅猛,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讲述: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亲自找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基本解决了正局级和部分审判骨干的住房。”4.与职权相关的职业尊严在以法官个体独立为基本观念的思潮熏染下,2015年“四五纲要”推进法官个人责任制,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大多数案件,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不再批案,具体案件的承办人自由裁量权日益扩大。按最高法院的数据,改革后,“取消行政化的案件审批制,确立合议庭、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全国法院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数量占到案件总数98%以上。”法官的职务获得感线性增长。5.办公场所门楼高低、办公场所的优劣,构成人员非货币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最高法院数字:“十五期间”,全国70%以上法院改建、新建了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和办公用房。全国法院新增车辆2万多辆。五年间,全国法院物质装备建设共投入资金近200亿元。在各种激励作用下,法院办公场所建设在近三十年,获得极大发展。6.工作负担法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文书撰写。传统上,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审理报告、各种笔录等文书制作完全依赖手写,手写文书的审批、传递、打印、校改也耗用大量精力。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判例检索也极为辛苦。晚近,办公用计算机、数据库、办公局域网络、语音转换、电子卷宗等手段使用之后,相关工作负担大为减轻。在实行人员分类制改革后,合同制法官助理、书记员大量聘用,审理案件的法官主要精力集中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事务性工作负担减轻。当然,各地案件负担极为不均衡,2017上半年全国法院受案数量排名前三位即是上海浦东新区、北京朝阳、广州越秀。在受众印象中,抱怨案多人少、待遇差和法官辞职比例最高的主要是京沪穗三市。为解决三市的案件负担,中央决策层给与了积极应对,方式之一是增设新法院。在京沪,一个中院在1995年拆分为一中、二中院。1998年上海、广州两个海事法院分别由交通部移交两市。2012年,驻在京沪穗的铁路运输中院及基层院,分别由对应的路局、分局划归三市。2013年增设北京三中院。2014年增设北京四中院(铁路),上海三中院(铁路),另为京沪穗增设三个中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再为上海增设一所中院级别的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为京穗两市各增设一所基层院级别的专门法院: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加上司法改革后管辖跨辖区案件的专门法院北京、上海、广州、广州第二铁路运输法院,北京有5个中院,2个基层法院级别的专门法院;上海有5个中院,1个(基层法院级别的)专门法院;广州有4个中院,3个(基层法院级别的)专门法院。数量极大超出其他城市。此政策效应溢出,产生正外部性,不仅为这三市法官实际减少了负担,更极大增加了职级比例。增设一个法院,需从全市调配法官,激活了全市法院职级调整,整个干部职级都动态提升。由上可见,以历时性眼光看,在1979年中发64号文件三十多年以来,以干部职级和货币收入两项为核心的法院、法官整体福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整个曲线方向向右上倾斜。(二)共时性向度前部分通过历时性方式查勘了法官收益效用由多个参数构成,通过法官收益变化,证伪了法官离职与福利待遇低有关。再以律师、公司法务、其他政法机关人员作映衬,以共时性方式,对法官福利效用函数查勘,从对比中尤可看清真实状态:1.职级考评法院职级待遇,常被研究者作为参照物的是党委和行政机关。但中央组织工作文件,在对法院干部的职务配备上,明确要求“法院审判业务人员的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略高于同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尤能体现法院职级待遇优越的是与检察院的对比。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机构转隶之前,“一府两院”中,两院历来被等量齐观,但在实际职级待遇上,法院高于检察院。1996年机构改革,中央批准的方案中,高院内部机构为15至17个,对应的省级检察院为14至16个;中院为14个,对应的市级检察院为13个;基层法院设置9个,对应的县检察院为8个。2001年机构改革,法院同样保持了对检察院的超出。2.工资福利等待遇列入中央政法编制保障的法官,不仅是当期现金收入高且稳定,在丧失劳动能力后,还有完全可预期的退休收入,无生存压力之感。在律所工作,收入完全无预期,常有基本意义上的生存压力;在丧失劳动能力后,完全无退休工资;在任何公司工作,都会有破产、失业或被减裁之虞。3.个人住房1994年律师制度大变革之后,律师“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而是“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律师自嘲是法律个体户,不存在机关优惠集资建房和财政补贴等福利。4.与职权相关的职业尊严法官坐在法庭正中、高于检察官席的审判席上,面对站立侧旁接受质证的出庭侦查人员,以及需举手示意才能发言的公诉人、律师和各种诉讼参与人,法官有强烈的自我实现感和职业愉悦。从事律师,生存依赖于案源,拓展案源面临激烈竞争,需要加强社交和形象塑造,法官做久之后,角色转换并不容易。将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尊严感进行对比,尤有说服力。检察工作基本以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和起诉为主,法院更多是自然人、公司等私主体之间适用“处分原则”的民商事纠纷,不仅案件性质不同,而且人均案件负担差异极大,加之强调法官自主,所以在案件决定权的层级分布上,同为案件承办人,普通法官职权较之普通检察官大的多。虽然在2018年反贪反渎和预防三个机构职能转隶监察委之前,作为一个机构整体的检察院,在职权上与法院并无大的差距,但检察院奉行上下一体原则,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和同一检察院内都是上级领导下级。检察权分布为倒金字塔型,大要案权力集中于上级检察院;在每一检察院内部,事权又集中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承办人决定权极小。[23]因此,普通法官的自我认同要远高于普通检察官。此外,随着可诉性、诉权的日益扩大,法官的自我认同、社会认同不断趋强。5.办公场所法院基本都有良好办公环境,设施维护运转,由财政和法院经费负担,无需法官个人承担任何费用。法官办公场所条件的优良,虽然不是直接注入的货币,但是作为非货币收入,实实在在地转换成了健康和幸福感。许多律所也有豪华办公场所,原因在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种信用品、经验品,而不是搜寻品,客户筛选律师只能依赖服务品质信号。所以,律所多使用资产符号传递品质信息,高端律所都租用豪华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但律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集合,律所各种费用由合伙人分摊,每个独立结算律师都根据自己使用律所场地的方位优劣和大小支付费用。做律师如逆水行舟,不管当期有无收益,租金和各种费用催收不免,压力、焦虑无时不在。6.工作负担与行政权的积极、主动相比,司法权被给出的职责是消极、被动。这决定了法官工作方式应当是在审判庭内听审,或是办公室阅读文书材料,基本不需要野外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性质不具有突发性、应急性,不需要在尽可能短时间内作出应对,拿出工作实效。仅就工作负担最重的刑事公诉案件而言,按照刑诉法156、202条规定,审限也有三个月,如果“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情况,审限还可延长到6个月。在如此长审限内,法官可以自己调节工作节奏。对比公安人员,一线民警每四天一次24小时在单位备勤值班;不论酷暑的正午、严寒的深夜和节假日,不管潜在危险多大,值勤的男女民警,接到110出警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警。而律师,不论时间早晚,更是要被委托人、客户随时电话备讯,被大客户召之即来,否则可能在当期会被投诉,更无法得到下阶段的委托和收费。由此看,单独拆出来法官福利指标体系中某一个,与同级党委、行政机关中刻意选出的指标比较,法院可能不占优,以各项指标总和,以整体福利来比,法院具有最大优势。2017年员额制完成后,全国不少法官就地躺倒成为法官助理,但绝大多数都不选择辞职。最高法院公布了近年辞职法官的比例,仅在0.35%以下,这对本文的论断进行了补注。此外,作为不带偏见的学术研究,在方式上,以整体主义方式论证,会产生精准度欠缺,应将法官与律师进行个体主义比较。律师内部,收入水平悬殊,阶级、阶层分化严重。在职级晋升上,升至厅级以上高级法官者固然是少数,但年收入千万级以上的“大par”(业内对高收入的高伙partner的习称)更是少数。作为研究者,不能隐匿律师业最大的制约条件——“案源”,否则,即会误导旁观者,给局外人带来一个错误印象,似乎是:法官转做律师,客户即扑面而来,“无边案源萧萧下,不尽收费滚滚来”。行业内人士都知道,在法律服务市场,拓展案源如任何有形商品市场一样残酷艰难。律师收入有名、暗收入之分,部分诉讼律师灰黑收入极高,原因在于有特殊通道,如黄松有、奚晓明案件中的律师。这种收入模式,非其他律师能移用复制。2018年底,全国律师数量近40万人,大部分律师在从事收费低的简单业务。在访谈中,当初“冲冠一怒为待遇”而从法院离职做律师却案源匮乏,坦承后悔者不在少数。但是,将法官和律师收入进行比对的研究者,其策略实际是一种变形后的“田忌赛马”。对律师序列,排序是:A京沪穗年收入千万级的律师;B京沪穗年收入五百万级的律师;C收入百万级的律师;D中西部年收十万元以下的律师。对法官序列:甲:县区法院院长、中院副院长以上法官;乙:中西部县区法院副院长;丙:中西部县区法院庭长;丁:中西部县区法院普通审判员、助审员。对比策略是:A —乙;B—丙;C—丁。但是,在律师群体中占最高比例的D,被弃置不提。而且,对比例不超过律师总数10%左右的ABC三类人,在媒体聚光下过度渲染,在报道上无限放大。实际上,“一五纲要”以来历次司法改革,都以增大法院权力,扩大法院干部职级,提高法官福利待遇,为公开的或隐蔽的真实内涵。虽然在研究手段上,外部观察者极难获得一个较长时段内全国或一个省法官流失的数量和具体详情,仅以法院和媒体给出的数据片段,传递的图景是法院和法官的福利不断增强,而法官流失越来越严重。这即证明法官离职与福利指数没有正相关性。以整体主义方法论,将法院待遇差、法官福利低,作为法官离职原因,无法成立。那么,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法官离职,原因何在?三法院内部职级晋升中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规则细析本文作为分析根据的各项指标体系,其中办公场所、人员经费、福利等要素,对在同一个法院工作的法官群体来说,不因人员编制增长而边际收益明显降低,属于类公共品,所以在成员内部之间不具有竞争性。本文认为,测评“流失”法官中离职单纯从事律师那一部分人的离职原因,职级晋升是最值得关注的变量。理由如下:(1)财政供养官员的货币收入与非货币收入,在现代官僚制建立后,都与个人职务职级正相关,福利目标集合中的其他各项条件,都与职务职级有对应关系;(2)职级具有稀缺性。在科层制社会构成单元中,职务分布为金字塔型,对应的是差异性分布的人数,愈向上,人数越少,稀缺性愈强;(3)人非索群独居,如亚里士多德说:“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与蚂蚁、蜂群等集群动物不同的是,作为城邦/社会集群中的人,建立了一种自我认同,即“我是谁?”。这在库利的“镜中之我”理论看来,取决于“我”投射于外部后,别人的判断。在职务高度稀缺的给定条件下,获得晋升,意味着能力、水平被认可,社交圈、被媒体关注度更高,自己抱负施展、自我认同的实现期许也更强。从而,职级一方面具有直接货币收入差异属性,另外则具有非货币意义上的尊严和认同属性,具有独立变量意义。因此,职级晋升成为公务机关内许多人的竞逐目标。由于职级晋升引发竞争,职级差等成为撬动法官行为最有力的杠杆,法院因此刻意构建一个差异性的职级序列,利用职级对法官行为进行诱导和控制。之所以如此,因为在法院内部另具有不同于其他公务机关的特殊性:(1)法官有最后裁断权,裁断之上无裁断,而大量诱致法官做出裁判的行动不可查测,据以做出裁判的内心纤细意志无法以外显方式展示;(2)实体法、程序法、证据规则,对于法律适用具有约束力,但都无法完全禁绝法官在事实认定上的心证空间;(3)为遏制法官寻租、权力贴现,通过事先规制、事中约束、事后监督,都只能起部分作用。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在相当程度上,依靠法官个人的自我内敛。因此,建立一个晋升阶梯,通过职级晋升,保持对法官行为的激励,诱导法官对可能偏移的行为进行自我规训。在法官数量庞大的现实状况下,法院尤其需要一种控制机制实现内部秩序,细密的职级分层从而成为手段之一。由上可见,个人的追求和法院的有意诱导,这两个因素的结合,使得职级晋升成为法院内部秩序中的中枢问题。职级晋升也因此成为微观政治中最复杂的现象。之所以复杂,因为在各种政治机体内,都多少存在着职级晋升正式制度之外的非正式规则。职级晋升,标准应当是能力、业绩和政治忠诚。不管是现代国家还是前现代家产制下的政治体,正式制度的要求都如此。但是,在历来的政治中都存在各种非正式规则,对官员的升迁,具有实际影响力。非正式规则,不见于文,只可从现象中查知;非正式也不意味着不占支配地位。相反,非正式规则常能抑制正式制度。职级晋升中的非正式规则,为西方研究者所过度关注的是所谓站队、派系、山头(factionalism)等行为,但在法院内,另有不为正式制度研究者所瞩目的许多微小却具有作用力的行动。例如:(1)在后勤设施陈旧时代的许多法院,早晨上班第一件事是内部勤务,包括拖地板,到单位的锅炉房给办公室的暖水瓶灌满开水。坚持这样做的普通干警,都会给其他人留下良好印象。(2)笔录和判决书、裁定书的稿本、审理报告以及各种文书都是手写,而一个人字写得好坏,影响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对一个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的评价。一些干部通过这样的方式,长期的自我“印象管理”,多会将一个勤勉的形象沉淀在领导和同事印象中。各种法官职级晋升中的非正式规则能够畅行的一个原因,在于当时低度的司法知识专业化。中国大规模民商经济立法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此前,法院审判工作所需各种专业知识,基本流于粗放,案件主要是自然犯类型的刑事案件和婚姻家事案件以及简单民间债务纠纷等。其中多数案件,仅凭人生阅历和日常朴素的伦理观念即可裁断,法学科班出身与未受过学院内法学知识训练的法官,在专业能力上的位差,远无理工科、医学等门类那么明显。通过前述印象管理方式,非科班出身干警,也能在提拔时获得青睐。本文例举的这两种非正式规则也在近年失去依托。原因不是来自强制规范的禁止,而是社会经济演化释放出的转变。多年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法院“两庭”建设投入,法院都兴建新办公楼,使用了自动热水器、饮水机,机关清洁多外包给物业公司;办公用电脑普及,司法文书都在各自电脑上敲击,部分“智慧法院”已实现裁判文书自动生成,通过办公系统传输审批、打印。通过打开水、拖地板、苦练硬笔书法等对形象塑造,在法官晋升中的意义淡化。但是,包括地域、山头、职业出身和各种单位政治等在内的干部晋升中的更多的各种非正式规则,实际被压制,来自于中共中央对知识分子政策这一正式制度的颁布实施。从1982年开始,以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标准,中共中央对各级干部大力更新换代。在四项指标中:(1)革命化,主要是看文革期间的表现。但不属于“三种人”,而是所谓随大流的“观潮派”和普通群众,数量庞大。(2)年轻化。中央对省部、厅局、县处等不同级别拟选任干部年龄设定了上限,如省部级干部,“掌握在四十岁左右和四十五岁左右这样两批人”。以中国人口基数规模,符合这两个年龄段的人,群体数量同样庞大。(3)知识化。建国三十年,全国大学毕业生只有30万人左右。作为知识化表征的文凭以其稀缺性成为强有力条件。(4)专业化。1980年全国仅4所政法学院、22个大学法律系,在校学生占高校学生总数0.5%,1949年到1978年毕业政法学生2.9万人,占同期大学毕业生总数的0.9%。。因此,以同时符合这四项指标作为根据选拔干部,实际上是最具有稀缺性的法律本科文凭,成为杠杠支点意义的变量。俗称“文凭是个宝,年龄少不了”,“以文凭一刀切”,成为这一时期干部选用最大特点。除了1980年代初中期破格提拔文革前大学生之外,在随后的干部提拔中,恢复高考后毕业的大学生迅速进入干部培养梯队。这与当时法官学历状况有关。从1984年统计看,全国法院15万人,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为3%。1990年,全国法院22.54万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24.9%,地方法院审判员和正副庭长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3.2万人。直到2002年《法官法》之前,法院大多数人都是“业大”专业证书文凭。法院统计数据内获得本科学历的,也基本是党校函授、电大、自考等成人教育形式。2001年,即使在文化教育水平相当发达的上海,规定选任审判长资格的学历条件时规定:一般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在读本科)。鉴于符合条件的人可能较少,放宽规定特别优秀的业务骨干须具有法律专科学历(含专业证书)。经过多年文凭政治演生历程后,决策层和组织部门有越来越多经验,逐渐不再以单一的文凭选拔干部。原因:其一、由于文凭附加值极高,在局部地方诱发入门壁垒松弛。1980年代中期之后,已可通过委培、定向等方式进入大学,文凭逐渐不必然证明较强知识能力。其二、知识与美德无关。原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黄松有都是科班出身,而且都是法学博士。以文凭做“一刀切”式干部提拔,遭致实践中各种否证。根本导致传统干部晋升制度崩解的是,干部选拔四项指标中最具有自然稀缺性的普通高校文凭学历形态激变。1999年后高校扩招,法学学科设置泛化,法学本科学历供给量激增。稍后的研究生扩招,再次将学历稀缺性打破,研究生品种不仅有法学硕士,还增加了非法本法硕,又增加法本法硕。2015年,有权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单位有186个。高学历也加速量化生成,截止到2017年,全国有48个一级法学博士点。二级法学博士点和挂靠其他专业招收法学博士的难以计数。仅以西南政法为例,1979年招首届研究生11人,2009年为4679人。三十年膨胀了425倍。由于总供给巨幅增加,在学历供需上,卖方市场逆转为买方市场,作为学历颁发者的大学,处于激烈竞争生源状态,部分法学院为争抢法硕生源,竞相降低条件,如降总分、降单科分、免试先入学听课再补入学资格等。对于法官来说,拿到一个法律硕士文凭并不困难。读一个学士学位,还是继续读硕士、博士学位,逐渐成为个人一种生活方式选择,不再具有直接附加、可兑换的政治资本。在加大的学历教育供给洪峰持续下,各层次的法学文凭稀缺依次被冲垮。此前仅靠一个文凭即能获得提拔重用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不管多高的洋学历、土学历,必须参与竞争,以实际能力获得认证。由此产生的另一个结果即是:以文凭为轴心的单一晋升规则崩解,机关政治内容发生巨变,另一种干部提拔使用的非正式规则逐渐抬头,再次扭偏了正式制度。怀抱旧有的“文凭大树下好乘凉”观念的一些法官,开始无荫可乘。四职级晋升规则的异化折射出法院内部治理的积弊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四项指标都逐渐虚化后,如何建立一个形式理性化、可测评的标准根据,成为法官选任中一个突出问题。一些法院在竞争上岗中,曾实行过简单以票取人做法。这遭致一些经验质疑,因为实践中常见部分工作能力强、坚持原则的法官,在票选政治下得票率并不高。反而个别工作能力一般,常以原则做交易,或者从不得罪人的老好人,会有极好的票面。对此,中组部副部长李铁林说:“应注意防止在决定干部任用时‘一切由群众说了算’的现象”,“党管干部和走群众路线都是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在竞争上岗中要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通过竞争上岗确定有关职位的人选,要充分听取和尊重群众的意见,把群众对竞争人员的评价作为决定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党委(党组)要牢牢掌握竞争上岗工作的主动权,从制定方案、设计程序到具体组织实施的整个过程,都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原本从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开始,到2002年正式颁布、2014年《条例》修正,干部选任的基础条件和资格、程序都有规定。但由于党委、人大、政府、两院等各机关人员差异性大,《条例》不可能具体规范至每个职位,对具体人员专业能力的识别,势必由本机关裁量。在干部选任“红”与“专”协调时,以专业性强或不足,作为干部任用或否决的理由,成为业务性强的机关自主决定权日益加重的根据之一。在法院,亦为突出。法院干部任用分为三个层级:1.法院院长,由上级党委主管,上级法院党组协管,任免决定权在上级党委,但是“任免、调动,应征得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同意”。1998年之后,上级法院党组利用组工制度赋予的这一正式权力,在人选建议和任用上,具有极大分量。2.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专委这一级干部,由同级地方党委主管,任免征求上级法院党组意见。虽然决定权不在本院,但本院具有强大的人选提名建议权,尤其对非中意人选,具有极强否决权。从日后工作协调、班子团结和全局工作出发,地方党委都会充分尊重、吸纳作为“一把手”的院长对副院长人选的意见。即使有院长不便直接拒绝的人选,在与上级法院汇报后,上级法院党组、政治部都会支持自己的下级法院,出面与地方党委协调,建议改变任命。实践中,将院长对副院长任用上有力的建议权和强硬的否决权,戏称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3.法院内设机构正副职(俗称的中层),由本院党组主管。对所有中层,最后决定权在院党组会。在实际产生形态上,对中层副职,主管副院长即具有较大决定分量。对中层正职,主管副院长具有建议权,主要取决于作为党组书记的院长的态度。由此可知,法院职级提升,决定力量不在于外部,而在法院自身。在学历条件消散后,以工作能力、业绩为选拔根据,很难建立可计算、可操作的测评根据,尤其是在边缘处界限模糊不清。这即为主观评测留下极大空间,为各种非正式规则的潜入,提供了通道。一些自生自发的非正式规则,再次处于超越正式制度的支配性地位,成为建立职级提升的新秩序规则。法官职务晋升,在部分法院,更多依靠裙带关系或者贿买。在部分法院,法官谋取晋升,依靠激烈的行贿竞争,贿金最高者胜出。近年判决的法院院长职务案件,受贿犯罪事实基本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利用审判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另一部分是在干部调整、晋升中,收受贿赂。如原任深圳龙岗区法院院长、深圳中院副院长黄常青,2015年因受贿400万元被查处,除收受律师贿赂外,另外收受下属买官行贿款近百万,在收受贿赂后,将一些法官提拔为业务庭长、副处级干部。2018年被立案查处的副省级城市长春中院院长张德友是法学博士,“他在担任吉林、长春两市法院院长期间,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先后为多名基层法院院长在职级晋升中提供帮助,从中收受现金、高档烟酒等‘感谢’。”以上晋升方式,在部分地区的部分法院,成为常态。缺乏裙带关系,又不愿堕入行贿竞争者,或流于边缘化,或自我放逐,选择离职。在基层法院,职级晋升尤为艰难。基层法院,院长为副县职,其他副院长是副科职、高配为正科级审判员。庭长基本是科员,或地方上称谓的股级,老资格的庭长会解决科级审判员。但因为县区法院人数相对较少,而且个人认同都是基于对比本人所在群体产生,如果公平晋升,并不会产生反向激励。而且全国80%的案件初审集中在基层法院,事权分量极重。但是,1998年以来,法院纵向一体化现象严重。上级法院向下派院长、副院长数量日益增多。基层法院职级晋升艰难,主要不是职位少,而是来自于上级法院挤占。不仅中院不断将自己的庭长下派到基层院任院长,或副庭长担任副院长,连高院也加入其中,将普通的正科级助审员下派到条件好的县区法院任副院长。吉林即规定:省法院40岁左右的中层干部可选派到中院任副院长;省法院和中院35岁左右的正科级以上干部可以选派到基层法院任副院长。这极大地挤压了下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晋升通道。一方面,中国法院是一种锥形设置,平均12 个中院对一个高院,7.8个基层法院对一个中院,97.9个基层法院对1个高院。因此,每一个下级法院院长,要升任到上一级法院任党组成员,都有多个来自平行职位的竞争者,晋升极为困难。另一方面,与法院数量锥形分布相反,法院内设机构则是倒锥形,越往上越宽厚。按最近一次地方法院机构改革方案:高院设置15至18个机构;中院设置14至16个机构;基层法院设置9至12个机构。这些内部机构不包括与审判庭平级的纪检、监察,也不包括中院以上政治部内设的3-5个处和执行局内设的3-5个庭室。此外,在中院以上,另设有基层院不设立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以及法官学院等事业编制机构。高院以上多有期刊,最高院另还有报社、出版社、应用法学研究所等事业单位和司改办等临时机构。法院内设事业单位的普通人员为事业编,但机构的正副职都是政法编制。由审判庭普通人员调到事业单位任正副职,即迈上了职级晋升和下派的台阶。这种内设机构的倒锥性设置,对法院内部晋升的影响是:上级法院内设机构不断膨大,具有下派任职资格的正副职也随之倍增,上级法院又具有最强劲的干部任用支配权,有能力不断将自己的干部下派下级法院任职,四级法院层层挤压传递,一直掼到最底层,结果即是占全国法官人数80%的基层法院法官提拔最艰难,基本是至副院长即到天花板。晋升院长如此,副院长及以下干部晋升也同样艰难。实践中,四级法院中央政法编制内人员,熬时间资历,从书记员到助审员再到审判员,都不会有障碍,只是迟早几年问题,但要担任副庭长、庭长,则面临激烈竞争。再向上晋升,则有诸多困难。原本一个副院长出缺,本院通过内部晋升可获得整体的最大福利改善,如将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提拔,出任党组成员、副院长。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留下的位置,可由作为专委的执行局长升任。执行局长空出的专委职位,可由办公室主任升任,还可再提拔两名干部任执行局长、办公室主任。依次跟进,全院实现动态的跟序晋升。但上级法院下派一人,将一个位置堵塞,整个法院晋升链的通道即停滞。职级晋升的自变量意义,对纯粹的学院研究者而言可能会被认为分量过大。但实际上,对法官而言,昔日学生时代并无强烈的官职进取心,但处于机关氛围濡化日久,基础性导向即是以职级评价个人成功。一个双一流A类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毕业,到法院工作,公认的业务骨干,但工作十年,仍只是普通审判员,而只是“业大”专业证书结业、网络教育函授本科毕业,曾做过自己书记员的人,业务一般,仅因有特殊渠道,就被提拔为领导自己的庭长甚至副院长,该审判员即会因严重不公而情感受挫。河南辉县法院民庭庭长刘建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在法院工作14年,干部调整竞聘副院长失败,随即选择辞职做律师。2016年,原本本职工作即是与媒体打交道,深为媒体熟悉的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任新闻局副局长七年后,辞职去了阿里巴巴公司。这一行为本身,而不是对着麦克风的发言,成为作为前发言人燃爆舆论的最后一次发言。每个离职法官的内心体验都未必愿与他人道来,要获得大规模公开数据统计支持极为困难,但逻辑和公开的个例指向一致。五法院改革的重新定向由上可见,并不是决策层给予法院整体职级比例不足,更不是法官货币、非货币福利水平不高,而是以晋升为中心的法院内部治理需要重新设计。职级晋升,在政治内部治理中,原本是为了给公务员中的优秀者以回报,并通过提升优秀者传递出信号,激励其他人员检视自己的行为,矫正可能的行为偏差。如果那些不依赖贿买或特殊关系渠道,而寄希望于业务精良、工作勤勉的人员,因无法获得相应职级回报,而不断选择辞职,公务员群体即会逐层劣化。虽然单纯转做律师的法官比例极小,但由此折射出的是整个法院内部治理的积弊。那么,扩大法院职数,是否可能消解法官离职?这种策论也被证明只是一种无效应答式反应。因为职务和级别设立,都只能是少数人享有。在法官数量众多、案件数量众多的法院,以业务相同、相近为分类标准,设立多个次级管理单元(庭、处、室),由一人担当负责职务,目的在于效率。如每人都有独立意志,众声喧哗,效率尽失。基于“类案同判”朴素意识的当事人,也会因此怀疑公正。2017年,最高法院编制总数有1300人之多,入额法官高达367人,不计算审委会委员、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刑事岗位151人,民事岗位99人,行政赔偿岗位19人。2018年11月第二批又入额法官40人。如此多法官,如何统一审判尺度;如此多人员,如何对其行为进行管理,法院内部势必会发育出一套机制。任何体制下的负责机制,依然只能是一两人承担。另外,级别(虚职)设立,是为了奖掖先进,激励有为者,因此也只能是分配给少数人。如果无差别的由所有人齐平享有,南郭先生大行其道,则无以在内部实现有效秩序。因此,职务获得擢升者只能是少数,失意者常在。从近年经验看,亦支持了这一看法。在职级上,最高法院院长是副总理级,各副院长只是副部级。决策层通过增设常务副院长(正部级)这一做法,拉升了法院职级。地方党委对地方法院也相继比照增设了常务副职。如前述,政治部主任、执行局长进党组,允许增设2-3名专委作为院领导等做法,也拉高了法院领导职数。通过增设更多法院、巡回法庭、内设庭室,更极大增加了干部职级比例。但是,因为职级晋升机制出现局部偏差,导致提高职级比例和增加职数,出现反向激励:在一些时候不仅未平息不满,反而诱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研究二战期间士兵满意度的学者发现,美国空军比其他军警晋升要快,而且更可预期。但是,由于大多数空军人员都觉得自己比其他成员更为出色,所期望的要比实际获得的更多,反而有更强烈挫折感。研究者名之为相对剥夺(relative deprivation)感。对中国法官离职现象进行深描,可查知这一诠释,同样对本文主题具有解释力。如前述,四级法院内中央政法编制法官,解决审判员都不存在问题。作为普通审判员,最高院是副厅级,高院为副处级,中院为副科级。但是高院的副处级审判员不会与中院副科级审判员相比而沾沾自喜。辞职法官的相对剥夺感,是基于自我设定的同一个群体——本院具有可比性的同辈人而滋生。不仅导致未晋升者不满,这种内部晋升上的不公导致的反向激励,在获得晋升者中也被展示出来。因为原本因优秀而被晋升的干部,看到能力、美德远不及自己的人竟与自己平行,亦会滋生不满。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有些人看到和他们相等的他人占着便宜,心中就充满了不平情绪,企图同样达到平等的境界。另一些人的确有所优越,看到那些不能和自己相比拟的人们却所得相等,甚至反而更多,也就心中激起了不平情绪,企图达到优越(不平等)的境界。——这些情况也许都有道理,也许都不应该——较低的人们为了求得平等而成为革命家,同等的人们为了取得优越(不平等)也成为革命家。”此情形与金属铸币时代劣币驱逐良币一样:成色不足、重量不够的铸币进入流通,导致优良铸币的实际兑换价值被压低,最后只好退出市场。那么,通过提高法官货币收入,是否能消解法官离职?时下,法院改革一个中心议程被部分研究者设定为提高法官待遇。最新理由是既然“以审判为中心”,就应给出与法官权力对应的报酬。根据仍是相沿多年的高薪养廉说:通过高薪,让法官意识到贪腐导致机会成本、预期收益损失过大,从而不想贪腐。但是,高薪与“以审判为中心”之间并没有直接相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目的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只意味着:证据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判决根据形成在法庭。没有更多含义。而且,这种以高薪谋取清廉的策论,遭遇两个方面的否证:其一,反向经验。意欲贪腐的个别法官对高薪丧失的顾虑,不抵一单大额受贿的激励。何况还有被查获的低几率,壮大了收益预期。其二,司改不内部转向,继续通过外部注入福利,提高法官的货币收入福利指数,无法降低被剥夺感和减少辞职。在货币收益和福利待遇上,与前述职级上的相对剥夺感一样,离职法官的心理体验,不是在拿自己的优越与公安检察院对比,而是与自我设定的参照系——与自己年龄、学历、资历相当的本院法官对比。因此,无差别地提升法官的整体福利指数,而非公正地解决法院内的二次分配问题,并不能消除其差异感。通过无限制抬升法官职级和货币福利及其他非货币收入,以挽留优秀法官的做法,之所以不被支持,更重要原因在于这种扬汤止沸的做法,遮蔽了合法性危机。传统上,司法制度研究者中的浪漫派总期待法官只服从自己的良心,而不服从任何派别、舆论、民意、其他法官的干预,也因此认为只要通过在高学历、法学科班出身、律师中选拔并给予高薪等手段守护好法官的良心,就会有一个公正的司法。冷静的现实观察者并不这么看待。对法官进行行为经济分析的研究即认为:“许多传统法律学者关于法官行为的理论并不符合实际,却有着十分强大的影响力,并且得到了法官群体的支持。在他们的理论中,对名利的追求以及意识形态在司法决策中并不产生影响。”按照还原论观念,司法组织设计是司法的中枢设计,其在整个司法结构中的位置是:实体法受制于程序法,程序法受制于司法体制,而司法组织设计又在司法体制内处于基础决定位置,是司法内部秩序构建的柱梁。因不满而辞职从事律师的法官,虽比例极小,但这种行为表达出的信号内容清晰:(1)不公正的晋升机制损伤了法院内部秩序。如果晋升与业绩、个人品行无关,只与贿金多少有关,那么,就可以不理会任何司法伦理和制度约束。(2)作为一种微观政治异化,不公正晋升征表的是政治治理结构性危机。对于政治治理者而言,职位晋升激励的正式制度,如何能够有效践行,是关系到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问题。官员因自己的优秀获得了正当晋升,使得官员对所处其中的国家机构形成高度认同;官员获得了国家机构内职级晋升的回报,也带来收入和各种福利的改善,从而使个体的利益与国家政治紧密相关。法院内部不适当的晋升机制,会颠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政治的信心。由此可见,在法院内部职务晋升中感到不满而离职,只是法院内部治理中大量反向激励、反效率做法这一最应予以改革的总病灶的病症之一,这一病灶真正破坏伤害的是公众的司法信任和政治正当。先前部分研究对于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外部给予了过度的倾注,对于原本是法院内部治理中积存的痼疾,也习惯于归结为外部的人财物供给不足。对于更应给予优先性考量的法院职级晋升,却丢在观察的视域之外,如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说:倒转望远镜看——物体虽近在咫尺但同时又远在天边。与部分研究者的认知偏差不同,中央有关部门则对此问题始终有清晰认识。2014年,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河南后向河南省委反馈巡视情况:“组织人事、法院系统等领域腐败案件增多。”“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买官卖官问题突出,跑官要官、拉票贿选问题一度也比较严重;干部带病提拔问题时有发生。”2017年2月中央第二巡视组在巡视最高法院后的反馈意见中也尖锐的提出:“选人用人不够规范,干部管理不够严格,一些领域存在廉洁风险。”为此,要求最高法院“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 标准,严把选人用人关,严格干部选任程序,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违规使用干部,营造风清气正用人环境。”最高法院党组随后关于巡视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其中提出要“着力解决‘选人用人问题突出’问题”,“ 着力解决“廉洁风险不容忽视”问题”。本文由此认为,以法官晋升作为对象进行深入研究,是较大而化之的法院外部人财物约束边界更重要的问题域。在法院改革这一主题上,从关注外部到进行内部治理转向,中心问题是职级晋升。在制度上,如何对法院进行深层次改革,需要纵深推进。2018年5月中央政法委即提出要“统筹推进政法组织体系改革”,“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和综合配套改革”,“形成全方位深层次的政法改革新格局”。政策研究者提出解决内部晋升的对策是对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进行二分。另外的建议是消解科层制。在手段上,研究者关注两个,其一,自然科技的深度运用,尤其是人工智能和各种网络、信息化手段在法院中的运用。技术约束条件给定的行为边界得到变化之后,法院内部人员构成会相应松动。其二,对司法化、可诉性等命题进行深度的调整。对这两种远端对策的实效,有待深度学术分析和经验中渐进的检验。来源:公众号“基层法治”“法治昌明”,原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法律人那些事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作者 | 韩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 | 《法商研究》,2021年第2期。 摘 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之后,由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的解读,因此引发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审冲突。以近年来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的60个一审和二审控审冲突判例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主要争议点是量刑协议是否从宽幅度过大。虽然审判机关在整体上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一定的容错性,但是当一审审判机关未采纳量刑建议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就有可能发生冲突。认罪认罚案件控审冲突的背后,存在着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选择和地位之争。正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性规范价值,坚持和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持国家求刑权的谦抑、慎用精准量刑建议和抗诉,加强控审机关的对话、提升量刑建议的说理性,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逻辑的调和控审冲突的思路。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控审冲突;抗诉文章目录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控审冲突二、认罪认罚案件中控审冲突现状的考察(一)认罪认罚一审案件控审冲突的样本分析 (二)认罪认罚二审案件控审冲突的样本分析 (三)基于样本数据的认罪认罚案件控审冲突实践的特征三、认罪认罚案件中控审冲突的根源 (一)效率与公平的价值选择之争 (二)“审判中心”与“检察主导”的地位之争四、调和认罪认罚案件中控审冲突的思路(一)正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性规范价值 (二)坚持和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司法立场 (三)注重国家刑罚权内部的谦抑性 (四)加强控审双方的说理性对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影响最为深刻的变革。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制度执行的不同理解导致二者对该制度的形式和效力产生了分歧。其中,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何进行认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当前司法活动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近期引发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关注的浙江省“蔡某危险驾驶案”、北京市“余某交通肇事案”,正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控审冲突的具体表现。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审冲突,兼具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解读的个案微观之争,以及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权与审判权之间关于量刑权属的宏观博弈。前者是如何解释法律条文的司法争议,后者则是我们应期待什么样的刑事司法的制度选择。因此,不能将认罪认罚实践中的控审冲突简单地理解为仅是个案的问题,这种冲突背后潜藏着司法机关内部的严重认知差异。放任这种冲突,既会阻碍司法效率的提升,又会影响司法公正,因而应引起我们的警惕,并及时调和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审冲突。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控审冲突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也被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迅速落实。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化的过程看,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积极参与了该制度的建设,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的,审判机关处于比较超然的地位,检察机关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参与主体,因此,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都持一种积极追求的态度,甚至将其纳入检察机关业绩考核的范畴。然而,审判机关并不是普遍认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进而导致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会产生较为激烈的冲突。这不仅是由于在个案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个案司法态度的不同,更是源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规则存在认知差异。第一,对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应当”的刚性与柔性认知存在差异。对20198《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应当”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学界存在两种观点。有些学者认为,“一般应当”不同于“应当”,属于柔性法律条款,审判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存在不适用量刑建议的“不一般”情形。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主张,“一般应当”等同于“应当”,属于刚性法律条款,除非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审判机关不能自行决定不适用量刑建议。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对学者们的上述争议也存在泾渭分明的立场。审判机关普遍认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应当”属于柔性条款,审判机关依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有论者提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量刑建议的效力规定为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里的‘一般应当’体现了对‘合意’的尊重,但不是‘照单全收’”。检察机关则认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应当”属于刚性条款,除非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否则审判机关必须采纳量刑建议。第二,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的量刑建议效力的认知存在差异。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的“量刑明显不当”应当如何理解,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也存在明显不同的解读。检察机关认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的“量刑明显不当”是实体条款,审判机关不采纳量刑建议必须以其为前提。换言之,即便审判机关认为量刑建议不当,但只要未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就必须予以采纳。而审判机关则认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的“量刑明显不当”是程序条款,是对启动量刑建议调整程序的规定,而审判机关审查量刑建议依然要遵循实体法的规定。因此,只要量刑建议有不当的情形,即便属于轻微不当,审判机关也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换言之,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的规定并未要求审判机关需要在一定的幅度内认可与自身的量刑意见有差异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二、认罪认罚案件中控审冲突现状的考察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的适用情况看,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也具有较好的共识。在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18个试点地区281个试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涉及103496人,占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该制度的占98.4%。有学者进行过世界范围内的横向比较,发现我国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极高。以德国、日本为例,前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不到30%,而后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甚至不到1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如此高的量刑建议适用率,与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大力推行该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但试点地区审判机关的积极配合显然也很重要。然而,在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之后,检察机关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 采纳率却出现了明显的下滑。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是64.9%,与试点期间的整体采纳率98.4%相比,在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审判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形大幅增加。虽然检察机关强调量刑建议精准度的提升是量刑建议采纳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这不能改变当前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审冲突频发的事实。笔者利用网络公开数据库检索了近一年认罪认罚案件中,一审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意见冲突的判例40起,以及一审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意见冲突后的二审判例20起作为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以便了解认罪认罚案件刑事司法实践中控审冲突的特征。(一)认罪认罚一审案件控审冲突的样本分析表一: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一审裁判文书样本统计表表注:在表一中,“案由”一栏为判决书中被告人构成的罪名数据统计;“量刑建议”一栏为检察机关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数据统计,单位为月,加*号表示为缓刑;“宣告刑”一栏为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 处的宣告刑数据统计,单位为月,加*号表示为缓刑;“不采纳理由”一栏为判决书中审判机关对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理由的数据统计;“建议调整”一栏为审判机关在不采纳量刑建议前是否正式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数据统计。另外,以下表二中相同栏目数据统计标准与表一中相同栏目数据统计标准一致,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说明。如表一所示,上述一审审判机关的宣告刑都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其中有5个样本的宣告刑对量刑建议提出的刑罚种类进行了调整(无期徒刑变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变为免于刑罚处罚、拘役缓期执行改为单处罚金、否定罚金刑量刑建议),有13个样本的宣告刑对量刑建议提出的刑罚执行方式进行了调整(实刑改为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改为实刑),有7个样本的宣告刑对量刑建议提出的刑罚的调整幅度在50%以上(不含本数),有8个样本的宣告刑对量刑建议提出的刑罚的调整幅度在20%以上50%以下(均含本数),有7个样本的宣告刑对量刑建议提出的刑罚的调整幅度在20%以下(不含本数)。上述审判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理由依次为:“量刑建议不当”13个、“不符合缓刑条件”7个、“量刑建议明显不当”6个、“认罪认罚无效”5个、“量刑建议无效”3个、“未说明理由”4个、“罚金刑量刑建议不当”2个。同时,在全部样本中,仅有10个样本的审判机关在不采纳量刑建议前,将正式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意见作为前置程序。(二)认罪认罚二审案件控审冲突的样本分析表二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样本统计表表注:表二中“抗诉理由”一栏为一审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及抗诉理由的数据统计,统计为“未抗诉”的样本则是由于 一审被告人上诉引发的二审程序;“支持”一栏为二审审判机关是否支持抗诉或上诉的数据统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确实大幅降低了二审刑事案件的数量,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20余万件,其中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6800余件,上诉率仅为3.35%。然而,在一审审判机关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时,则很容易引发刑事二审程序,表二正是以一审审判机关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二审抗诉、上诉的判例为样本进行的数据分析。如表二所示,在全部样本中,一审审判机关未采纳量刑建议,检察机关选择抗诉的案件有10个,抗诉理由依次为:“量刑建议正当”5个、“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3个、“认罪认罚有效”1个、“不采纳表述不当”1个,而在上述10个样本中,二审审判机关支持抗诉的样本有4个,不支持的有6个。(三)基于样本数据的认罪认罚案件控审冲突实践的特征结合表一和表二的数据统计可以发现,当前认罪认罚司法实践中的控审冲突从整体看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类型一,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量刑有不同的意见,占样本中控审冲突的比例近88%;类型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是否成立有不同的意见,占样本中控审冲突的比例约12%。显然,围绕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冲突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控审冲突的主要形式。具体而言,其呈现出以下特征:第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审判机关的宣告刑之间大多存在明显的差异。笔者认为,当审判机关的宣告刑对检察机关建议的刑罚种类、刑罚执行方式进行了调整,或者对量刑建议提出的刑罚的调整幅度为50%以上时,可以视为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了重大调整;宣告刑对量刑建议提出的刑罚的调整幅度为20%以上50%以下时,可以视为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了一般调整;宣告刑对量刑建议提出的刑罚的调整幅度为20%以下时,可以视为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了轻微调整。根据上文样本统计的数据,重大调整、一般调整、轻微调整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3%、20%、17%。可见审判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时,普遍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和一般调整,轻微调整引发控审冲突的比例较低。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保留了一定的“容错空间”,在审判机关自身的量刑结果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小差异时,一般不会引发控审冲突。第二,审判机关普遍不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可以制约审判机关的量刑权。上述样本中的审判机关普遍认为,只有在量刑建议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才会不采纳量刑建议。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更倾向在“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才会自行宣判。但是,审判机关在说明不 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时,普遍不认可只有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审判机关才能不予采纳的观点,而是普遍认为量刑建议权不能对审判机关的量刑权进行制约,只要“量刑建议不当”审判机关就可以自行宣判,至于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仅是行使量刑请求权的表现,是否采纳应由审判机关决定。根据对样本的统计,甚至有10%的一审审判机关认为不采纳量刑建议无须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审判机关对于独立行使自身的量刑权不受量刑请求权制约普遍持肯定的态度。检察机关在一定的程度上亦认可这一点,在一审审判机关未采纳量刑建议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样本中,仅有30%的案件是以“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为理由提出抗诉的,剩下的70%的案件都是以“量刑建议正当”为抗诉理由的。第三,审判机关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是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宽。在上述样本中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的调整大多是提升量刑建议所提出的刑罚的严厉程度,仅有15%的案件是降低量刑建议所提出的刑罚的严厉程度。这说明审判机关更关注量刑建议所提出的刑罚是否过轻或者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过大,而对量刑建议所提出的刑罚是否过重或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过小的关注不足,而这种做法与审判机关所处的居中裁判的地位并不相符。第四,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未采纳量刑建议的司法态度不明确。根据上文样本统计,在一审审判机关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后,有50%的检察机关选择予以认可,未进行抗诉。这说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部分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独立量刑权持尊重的态度,当一审审判机关的宣告刑与其量刑建议提出的刑罚不一致时,认可审判机关具有量刑权,未提起抗诉。与此同时,亦有50%的检察机关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审判机关不采纳其量刑建议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检察权,应当提起抗诉。三、认罪认罚案件中控审冲突的根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定化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推动的结果。虽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更为积极、主动,但是对审判机关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也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那么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为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法律规则的理解有着明显的差异,进而引发认罪认罚案件司法实践中的控审冲突呢?实际上这是认罪认罚案件放大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选择之争和地位之争的结果。(一)效率与公平的价值选择之争引发认罪认罚案件司法实践中控审冲突的一个深层背景,是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不同选择。检察机关普遍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提升司法效率层面。在效率优先的价值选择下,为了提升司法效率,检察机关自然主张审判机关对其量刑建议一般应予以认可。进一步而言,在以效率为导向的价值观念下,检察机关认为审判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也应当具有较高的容错性。例如,站在检察机关的立场上看,只有在量刑建议需要做出以下重大调整时,才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其一,主刑选择错误。其二,附加刑、缓刑适用错误。其三,刑罚档次选择错误。其四,在同一刑罚档次内,量刑建议畸轻畸重,严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然而,审判机关却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是公正,只有公正才是制度追求的终极目标。审判机关基于公正的价值选择,在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审判机关的量刑判断存在差异时,即便是细微差异也倾向于不采纳量刑建议。同时,审判机关也普遍认为其量刑判断比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更具有公正性,与之相应,站在审判机关的立场上看,“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则比较宽泛。“量刑建议是否不当,可以将法院拟宣告的刑罚与量刑建议进行比较,既要考虑二者相差的绝对值,又要考虑差值所占的比例。”实际上,站在审判机关的立场上看,“抗诉可以加刑”的实质也是一种实体正义的优先选择。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抗诉权,说明一审判决存在较大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风险,此时有必要优先实现实体正义,二审审判机关可以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重新进行全面的审查,以作出符合实体正义的裁决。因此,无论检察机关的抗诉是“求轻”还是“求重”,只要提起抗诉,二审审判机关就要对案件进行不受一审判决限制的重新审理。“抗诉可以加刑”并不是为了尊重检察机关的抗诉求重权,抗诉求重更不是二审审判机关可以加重刑罚的前提。刑事诉讼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必然是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机关为主导,这是审判机关作为最终裁判者的固有权力。“上诉不加刑”是审判机关为保障一审被告人上诉权的自我权力限缩,而“抗诉可以加刑”是审判机关为保障实体正义而积极行使权力的表现,二者的实质都与检察机关无关。(二)“审判中心”与“检察主导”的地位之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存在毫无疑问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权能,强化了其在审判机关审判期间的地位,检察机关亦开始强调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地位。有论者提出,这种主导地位具有宪法基础,“检察官对侦查的引导监督、审前的过滤、积极的庭审指控及审判、执行监督所体现的主导地位,均是严格在宪法框架下履行,是新的时代背景下强化检察履职的客观需要”。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整体思路是以审判为中心。站在审判机关的立场上看,“审判中心必然导致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更加独立地作出判决”。因此,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确立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这就与检察机关力推的“检察主导”产生了冲突。审判机关难免会产生如下疑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由检察机关主导,那么刑事诉讼是否还是以审判为中心?由检察机关主导刑事诉讼是否意味着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也要受检察机关的主导?对此,有学者提出“审判中心”与“检察主导”并不冲突,二者在目标上一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但是,这种“平衡性”的解释却依然无法解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审判机关的量刑意见不一致时,究竟谁应该服从谁的核心问题。因此,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别基于“审判中心”和“检察主导”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进行解读,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控审冲突。近期对“审判中心”与“检察主导”的关系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解释思路,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审判机关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这里的‘审判’,实质上是以审判职能为中心,即侦查、起诉服务于审判,均要为刑事诉讼目的实现、诉讼程序终结提供一切便利的条件……因此,‘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加重了侦查、起诉的重要性和责任。”这种解读显然是站在检察机关的立场上进行的,而审判机关则难以接受“以审判为中心”的发展方向是降低审判机关地位的观点。总之,这种解读进一步加深了审判机关对“检察主导”的反感。“审判中心”与“检察主导”地位之争引发的控审冲突,在一审审判机关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在浙江省的“蔡某危险驾驶案”中,检察机关获得了“胜利”,而在北京市的“余某交通肇事案”中,审判机关则进行了“反击”,不仅认可一审审判机关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正当性,而且在检察机关抗诉“求轻”的情况下进行了重判,全面宣示了审判机关对量刑的主导权。该案件宣判后,部分学者和检察机关对此都持否定的态度,从该案判决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破坏“控审分离”原则、未遵循“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等方面对二审审判机关进行了批判。然而,笔者认为,上述批判理由在本质上依然难以否定该案二审审判机关判决的合法性。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明确的例外情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在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审判机关加重刑罚于法有据。对此,批评者的理由是,该案中的抗诉是基于被告人利益提出的,亦即该案抗诉是“求轻”而非“求重”,并认为这属于“学界主流观点”。可是,“学界主流观点”这一理由不足以令审判机关信服,毕竟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全然不理会辩护人提出的“学界主流观点”的例子比比皆是。至于批评者提及的该案二审判决违背“控审分离”原则,更有偷换概念之嫌。“控审分离”是程序法层面的,在实体法层面从来不存在“控审分离”和所谓的“不诉不理”,否则如何解释审判机关可以对检察机关起诉的轻罪直接改判重罪?又如何解释审判机关基于内部监督而自行启动的再审程序?因此,只要检察机关依照程序将案件起诉到审判机关,后者就有权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独立的判断。同理,对于学理上“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理解,也应当结合我国自身的司法模式特征。“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学理依据,但该原则所体现的程序正义理念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并不具有绝对性。任何刑事司法制度都需要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而我国的刑事司法在一审判决有误时,显然更倾向于维护实体正义。因此,在个案实体正义的需求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是可以突破的,检察机关的二审抗诉权、再审抗诉权、审判机关的再审启动权,以及在该案中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引发的审判机关二审的全面审查权,都不受该原则的制约。强行套用域外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来解读该案,显然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因此, “评论余金平案应当尊重案件事实和判决原意,不能以法理否定于法有据的法院判决”,而引发该案控审冲突的关键因素也不是学理争议,而是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地位之争。四、调和认罪认罚案件中控审冲突的思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盲区和模糊地带,必然要经历一个补足短板、不断调试和完善的过程。但是,与该制度的建立一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也必须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共同推动下才能完成。如果放任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控审冲突的进一步扩大,那么必然会导致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因此,有必要积极调和控审冲突,凝聚共识,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健康发展。(一)正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性规范价值“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理念都过于抽象,并不适宜直接作为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具体制度的指导性原则。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理解,依然要回归到具体的规范依据层面。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本身就蕴含着正向引导的规范,笔者将其称为“激励性刑法规范”。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一种刑事法对犯罪人的正向引导,是激励性刑法规范的具体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以后,予以从宽处罚的规范化依据是由于犯罪人选择接受刑事法的正向引导,体现出对刑事法律的尊重和服从,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评价亦应当降低,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因此,从激励性刑法规范的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是一致的,并非在其之外重新考量“公正”和“效率”。此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有学者认为,当前认罪认罚案件缺乏从宽的实体法依据。实际上,我国审判机关在量刑的过程中,必然要综合考量各种量刑制度和量刑情节,其中法定的累犯、自首、立功等量刑制度也是激励性刑法规范理念的体现,同时大量的基于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也会被纳入考量的范围,如被害人过错等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并不比法定从轻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小。因此,尽管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对认罪认罚后的从宽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影响其以独立的激励性刑事法规范被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纳入量刑衡量。因此,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当减少抽象的“公正”和“效率”争论,从法律规范的内涵出发,正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性规范价值,形成共同的价值认同,是有效调和认罪认罚案件司法实践中控审冲突的前提。(二)坚持和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司法立场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达成价值取向共识的基础上,依然要进一步解决“审判中心”与“检察主导”之间的关系,即在二者出现认知冲突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到底谁应该退让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分工看,这并非复杂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然具有优势地位。例如,即便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也不应当介入检察工作。同理,在审判阶段,审判机关的优势地位亦毋庸置疑。主张“在审判阶段,检察官的‘主导’地位更为明显”“真正主导并决定庭审走向的应为检察官(公诉人)”实际上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权的不当扩张。至于审判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需要量刑,仅需要确认认罪认罚从宽真实、合法即可的主张,即“对于认罪认罚已经达成合意的案件提出确定刑建议,法官只需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在充分了解制度内涵和后果基础上的自愿选择,即可直接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无须重复审查事实证据以及在幅度的量刑建议内进行二次考量”,是直接剥夺了审判机关的基本职权,不可能被审判机关所接受。实际上,即便审判机关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后者也无法承担量刑的职能。“量刑是比定罪更复杂的诉讼活动,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有些因素可能只有到审判阶段,通过开庭审判以后才能够发现和定型,绝非简单地按照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解决。”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的优势位阶,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不应当用“检察主导”的内部定位去要求和约束审判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视阈下,重新审视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可以更好地解释该条文的两个关键问题。首先,“一般应当”是否就意味着“应当”?换言之,除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5种情形外,审判机关能否自行决定不采纳量刑建议?笔者认为,“一般应当”实质上是赋予了审判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该法条的自我判定权力。第一,从语言习惯看,对命令性规范加以“一般”的修饰词,意味着存在“不一般”的特殊情况,因此要给命令性规范保留一定的余地,防止在出现特殊情况时机械地适用该法条带来的司法不公。第二,从体系性解释看,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除第201条之外,其他法条都仅使用“应当”一词,即便有例外情形时也是如此。例如,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因此,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应当”不能简单地视为等同于“应当”,立法机关此处的安排显然另有深意。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司法解释在此用了“应当”一词,而非“一般应当”,是因为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将“不一般”的特殊情形进行了明确,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审判机关认为“量刑建议不适当”,自然就不属于“应当采纳”的情形。其次,如何理解“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检察机关显然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量刑建议畸轻畸重”才属于“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换言之,尽管审判机关认为量刑建议确有不当,确实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偏轻或偏重的情形,但是只要程度不明显,那么采用量刑建议确立的宣告刑依然是“公正审判”。具体而言,同符合实体正义的应当判决的宣告刑相比,量刑建议可以打个八折或上浮20%,采纳这样的量刑建议确定的宣告刑依然是“公正审判”。然而,这种“打折和加价的公正”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基本理念的。(三)注重国家刑罚权内部的谦抑性谦抑是国家刑罚权应有的特质,而在国家刑罚权内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公诉权在审判权面前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具体表现为应当慎用精准量刑建议和减少启动抗诉程序,避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国家审判权被削弱的不利后果。第一,检察机关应当慎用量刑建议。尽管《指导意见》第33条第2款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但是笔者依然认为检察机关应慎用精准量刑建议。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通常要求检察机关在未经庭审质证的情况下就准确地认定全部涉案相关事实,而这“有消弭庭审法官独立调查、核实事实的可能性”。更为关键的是,与审判机关相比,检察机关本身的量刑能力相对较弱。检察机关自身也承认,“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定罪、轻量刑的思维定式要改变,需要在量刑精准度上下功夫,弥补在量刑方面的短板……要加强对量刑规范化问题的研究,与法院充分沟通,共同制定量刑指引或者量刑规则”。精准量刑建议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再有回旋的空间,只会加剧控审双方的冲突。相比较之下,实行幅度刑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和庭审变化充分运用裁量权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标,而大部分案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和经验不足,不宜提出确定刑建议。因此,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慎用精准量刑建议,而上级检察机关也应避免强推精准量刑适用率这种有违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制度。“什么案子能适用、多少案子能适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不分情况、不顾条件地强推这项制度,甚至拍脑袋定不切实际的指标。”须注意的是,当前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只要能达成认罪认罚协议,那么就应当尽可能给予精准量刑建议,为了使控方与辩方充分进行“量刑协商”,也应当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准确预期”认知。笔者认为,《指导意见》第33条第1款确实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但并不意味着认罪认罚是检察机关与刑事被告人达成了协议,审判机关应当予以“高度尊重”。这种“高度尊重”并不具有法律依据,更像是基于维护公诉权的片面想象。在刑事审判中,无论是辩护意见还是起诉意见,都不具有左右审判的功能,法官要基于事实和法律自行决定是否采纳上述意见,不存在控方与辩方达成协议审判机关就必须“尊重”的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检察官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而不是行使整个司法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认识是否一致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需要“高度尊重”的只有事实和法律,如果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建议违背事实和法律,那么不仅不能“尊重”,而且应当拒不采纳。而在未经生效宣告刑确定之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准确预期”都是伪命题。特别是尚未庭审就让犯罪嫌疑人具备“准确预期”也不利于辩方积极进行辩护,与庭审实质化的理念背道而驰。精准量刑建议相当于提前由检察机关确定最终的“宣告刑”,使量刑这一复杂且具有高度技术性的工作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重复完成,浪费司法资源。并且,精准量刑建议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量刑的认识不存在任何容错的空间,必然使二者之间频繁陷入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控审冲突,从而违背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第二,检察机关应减少启动抗诉程序。公诉权属于国家的求刑权,尊重一审判决的司法效力、减少抗诉同样是保持自身谦抑的题中之意。然而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检察机关坚决维护自身量刑建议效力的决心可谓不小,在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中,一审审判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后,部分检察机关往往会提起抗诉,甚至在二审审判机关同样不支持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不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例如,在浙江省的“蔡某危险驾驶案”中,检察机关显然认为审判机关的宣告刑只要与量刑建议不一致,哪怕只差一天也必须改判,其理由是审判权未能“尊重”公诉权。至于检察机关建议的拘役2个月零15日是否就比一审审判机关认定的拘役2个月零10日更符合实体正义并不重要,在维护“控审分离”程序正义的名义下,个案中的实体正义和司法效率显然都不算什么。如果说浙江省的“蔡某危险驾驶案”让笔者感受到检察机关有自身谦抑不够的隐忧的话,那么在北京市的“余某交通肇事案”中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的坚持,让笔者的上述忧虑更加深刻。与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不同,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植根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全新制度尝试,不能全盘照搬域外的制度模式。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宜过于激进,必须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平衡检察权与审判权。同时,也要注重配套性司法制度的完善。例如,我国当前超高的审前羁押率使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普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这必然会影响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理应与降低审前羁押率同步。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为检察机关所主导,因此其应当保持权力的谦抑性,尊重审判机关在此类案件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实现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的目标。(四)加强控审双方的说理性对话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既要就定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又要就量刑问题形成共识,因此加强对话是减少二者之间冲突的重要手段,而控审双方对话的加强,应当通过提升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的说理性来实现。有学者同审判机关合作,对71名法官进行了访谈,受访法官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整体评价较低,法官普遍认为审判机关的量刑比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考虑得更为全面,而精准量刑建议尤其不受欢迎,因为检察机关往往缺乏充分的量刑依据说理。甚至有近85%的法官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在审判机关的量刑过程中具有同等的参考价值,仅有不到14%的法官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更值得重视。通过法律文书进行说理性对话,既是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内容,也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环节。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更偏重于证据列举,而忽视说理,淡化了刑事司法的理论底蕴。法律文书说理性不足已成为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乃至影响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说理不足尤为明显,普遍存在对法条解释简单化的倾向,严重依赖司法解释,自身解释能力不足。当前审判机关的法律文书已经呈现出注重说理性的倾向,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依然较少进行系统的说理论证。以北京市的“余某交通肇事案”为例,且先不论观点和立场之争,单从判决书说理的充分性以及对抗诉意见、上诉意见、辩护意见的回应看,该案二审判决书堪称典范,让人们看到了我国刑事判决书在说理性方面已取得重大的进步。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控辩对抗不如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控辩对抗那样明显,并且审判机关仍带有较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我们不能期待在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说理性始终停滞不前的同时要求审判机关的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不断提升,因为审判机关的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单方面提升,会导致审判机关更加不信任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由此可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同步提升应是司法机关的共同目标。投稿邮箱:xingshi_wang@126.com刑名之道(ID:xingshiwang-net)
张文显教授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20年年会的讲话中指出, 在新发展阶段,法学期刊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学期刊不仅要有设计议题的能力,引领法学研究,甚至在某些方面要引领国际思潮。北大法律信息网公众号在2019年推出23家法学核心期刊系列盘点后,受到法学期刊社、高校师生和法律同仁的极大关注。为更好满足读者的需要,本年度扩大了统计范围,推出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发文盘点,梳理并总结2020年法学领域的学术热点,旨在为法学界提供最新的法学学术前沿研究动态。统计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法学期刊242家,其中核心期刊109家,非核心期刊56家,集刊68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0年12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法学文章254881篇。依据“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收录的法学核心期刊,以中国法学会的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南京大学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以及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标准,选取了35家法学核心期刊作为本次统计源,[1]其中《法律适用(理论应用)》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发文量分别计数统计。《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丛》2家刊物因合作原因不纳入本次统计源。统计方法1.排除非学术性文章。例如排除“专题絮语”“主持人语”“卷首语”“编者按”“英文摘要”“法治时评”(封面文章)“总目录”类型的非学术性文章。2.合作署名文章统计方法。多个作者合作署名文章,只统计到第一作者及所在作者单位。3.署名多个单位文章统计方法。多个作者单位合作署名的文章,只计算第一作者单位。4.研究机构(法学院校)统计方法。研究机构属于综合大学的,研究机构统一规范为法学院进行统计,研究机构属于政法类专业院校的,研究机构统一规范为大学进行统计。统计周期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一、35家法学核心期刊年度总发文量3301篇,期均发文量12.3篇本次统计源中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与2019年23家法学核心期刊统计源相比,《当代法学》《东方法学》《中外法学》2020年发文量同2019年保持一致;《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等6家期刊发文量较2019年略有上升;《法律科学》《法商研究》《中国法学》等14家期刊发文量较2019年略有下降。从出版周期来看,35家法学核心期刊中,双月刊有26家,月刊有7家,半月刊1家,季刊1家。26家双月刊中,发文量在100篇以上的期刊有2家,为《法律科学》《法学评论》。发文量在90篇-100篇之间的期刊有4家,分别是《法学论坛》《政法论坛》《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发文量在70篇-90篇之间的期刊有14家,分别为《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发文量在70篇以下的期刊有6家,分别为《法学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7家月刊中,《中国社会科学》仅统计法学文章,共计19篇。发文量在150篇以上的期刊有2家,为《法学杂志》《河北法学》。发文量在90篇-150篇的期刊有4家,分别是《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出版周期为半月刊是《法律适用》,其中《法律适用(理论应用)》发文量177篇,《法律适用(司法案例)》发文量171篇。出版周期为季刊是《交大法学》,发文量49篇。表1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发文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二、文章以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3个学科为主,占比57.6%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涉及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理论法学、经济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宪法学等12个学科。文章以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3个学科为主,合计发文量为1901篇, 总占比57.6%。行政法学、理论法学、经济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宪法学6个学科发文量为1211篇, 总占比36.7%。法律史学、环境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3个学科发文量为189篇,总占比5.7%,学术研究相对更薄弱。图1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学科整体分布情况(2020.01.01-12.31)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三、各刊民商法学文章居多,有12家期刊的民商法学发文量达30篇以上从学科分布来看,35家法学核心期刊以民商法学文章居多,其他学科侧重点各有不同。[2]民商法学文章数量在30篇以上的期刊有12家,分别是《北方法学》《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甘肃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科技与法律》《知识产权》,其中《电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因刊物特性,发表文章多涉及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民商法学文章数量较集中,文章量均在80篇以上。诉讼法学文章数量在15篇以上的期刊有12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法学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政法论坛》《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其中《法律适用》因刊物特性诉讼法学文章数量居多,包括《法律适用(理论应用)》文章量41篇,《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文章量33篇。刑法学文章数量在15篇以上的期刊有8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法学杂志》《法治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其中《政治与法律》刑法学文章数量最高,为45篇。行政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期刊有9家,分别是《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学》《法学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律评论》,其中《行政法学研究》因刊物特性,行政法学文章数量最高,为45篇。理论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期刊有10家,分别是《法律科学》《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中国法律评论》。经济法学文章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有10家,分别是《北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学》《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现代法学》《中国法学》。表2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各刊各学科分布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四、各刊基金项目文章2079篇,占比63%;有18家期刊的基金项目文章占比达70%以上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其中基金项目文章共计2079篇,占比63%。与2019年相比,法学核心期刊基金项目文章占比基本保持平稳,占比均达6成以上。基金类型主要涉及中央国家级基金、地方省市级基金、高等院校基金、科研院所基金4种,其中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文章居多。基金项目文章占比达70%以上的期刊有18家,分别为《北方法学》《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其中《河北法学》基金项目文章占比80.4%,《科技与法律》基金项目文章占比79.1%,《法学论坛》基金项目文章占比77.4%。表3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基金项目文章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在基金项目文章中,存在一篇文章获得多种基金支持情况,其中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的文章有1559篇,获得地方省市级基金支持的基金有450篇,获得高等院校基金支持的文章有484篇,获得科研院所基金支持的文章有31篇,上述4种基金类型之外其他基金的文章有115篇。[3]刊载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在50篇以上的期刊有9家,分别是《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其中《河北法学》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文章89篇,《法学》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支持文章84篇。30篇-50篇之间的期刊有21家,分别是《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知识产权》《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刊载地方省市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在20篇以上的期刊有6家,分别是《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科技与法律》《政治与法律》。10篇-20篇之间的期刊有16家,分别是《北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知识产权》《中国刑事法杂志》。刊载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的文章在20篇以上的期刊有8家,分别是《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杂志》《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10篇-20篇之间的期刊有21家,分别是《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理论应用和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知识产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本次统计源35家法学核心期刊刊载基金项目文章中,《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文章)共发文19篇,其中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文章9篇,2篇既获得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又获得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1篇获得高等院校基金项目支持。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图2 35家法学核心期刊各类基金项目文章情况(2020.01.01-12.31)(排名不分先后,按照期刊名称拼音排序)结 语“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期刊社、高校老师和广大法律同仁们的鼓励与支持,在此由衷表示感谢!我们将持续关注法学期刊研究工作,陆续推送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度学术热点、作者及研究机构系列盘点分析。以期为法学界提供最新的法学学术前沿研究动态,为法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欢迎期刊社老师、高校师生、广大法律同仁关注!“北大法宝”法学期刊研究组2021年3月[1]统计源:35家法学期刊分别为《北方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律适用》(含《法律适用(理论应用)》《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交大法学》《科技与法律》《清华法学》《武大国际法评论》《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文章)《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中外法学》。[2]本部分统计文章数量均含本数。[3]本次统计方法:中央国家级基金分为国家类和部委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法学会等基金,若一篇文章获得多个中央国家级基金项目支持,只记一次;若获得多个地方省市级、高等院校级、科研院所级和其他基金支持,则按实际出现的次数计算。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文章 |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来源 | 麦读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这是一个学人应该做的。法学期刊也要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政法论坛》不能登社论某一个领导人讲话。甚至我告诉大家,今年五四青年节的时候,温总理视察过中国政法大学,他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对于《政法论坛》的封二封三刊要不要登温总理视察政法大学的问题,我说不行,这不是学术活动。如果你说温总理视察了政法大学的某个国际研讨会,那肯定要登的。我们很关注温家宝视察政法大学,但要有距离。我们不是不登温总理的讲话,但是我们级别还不够呢!我们可以转载,但我想也别转了。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和学术,在国外这不是个大事,而在中国,引用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讲,不要过分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的时候,可能不太利于法学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法学家中有的人,对某些敏感的问题,特别喜欢直白的表达,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套用解释学的话来讲,不在乎你说什么,只在乎你怎么说。说什么不重要,重要是你怎么说。你说“中国要实现多党制”“要搞三权分立”。这样讲是不行的。我们对三权分立也可以谈,关键在怎么说。一句话,中国的法学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很重要。最后结语一句话,希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能够支持我们《政法论坛》,讲得不好。谢谢各位!
人民日报人民周刊讯(统筹:秦前松):2019年9月28日,正值金秋时节,桂子飘香,“法学期刊与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系武汉大学恢复法科教育40周年纪念学术活动之一,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与《法学评论》编辑部共同主办。《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周汉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当代法学》主编李建华、《中国法律评论》主编袁芳、《法制日报》理论部主任蒋安杰、《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温世扬、《比较法研究》副主编丁洁琳、《法学》副主编于改之、《法学家》副主编尤陈俊、《现代法学》副主编董彦斌、《法学论坛》副主编吴岩、《法学家》编辑高圣平、《中外法学》编辑杨明、《法律科学》编辑焦和平、《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郑怀宇等各大法学期刊报社的主编和编辑拨冗莅临珞珈山,同时参会的还有校内外师生代表四十余人。开幕式由《法学评论》秦前红主编主持。武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夏义堃副院长和武大法学院冯果院长分别致辞。夏义堃副院长介绍了武汉大学文科期刊的办刊历史和现状,对如何办好专业期刊提出了建议和期冀。她认为,学术期刊承载着促进学术交流、提升学术传播以及进行学术品鉴的重要功能,高校期刊的办刊水平反映了高校的学术面貌和学术发展态势。冯果院长介绍了武大法学院的学科建设情况。他提到:今年正是武大法科重建40周年,我们院里也在总结历史,展望未来,40年风雨历程,我们一代代珞珈法律人不断进行耕耘,逐步形成了具有武大特色的学术风格和学术流派。武大法学院的成绩取得不容易,学术成果的传递、学术群体的形成、学术风格的养成都有赖于各大期刊的栽培与支持,借此机会向大家通报一下法学院目前的状况,更想表达的是对大家的敬意和谢意。《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周汉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当代法学》主编李建华、《中国法律评论》主编袁芳分别进行了主旨发言。周汉华主编首先回忆了自己在武大求学的美好经历,表达了对母校法科建设如此出色的骄傲自豪之感。随后他谈到,近几年C刊的发文量都在缩减,因为好文章少之又少,而《环球法律评论》的高标准高要求也从未放低,始终坚持学术的创新性,推崇文章理论观点要创新,方法要创新。同时他还表达了对年轻学者的关怀,要重视对年轻学者的培养和发掘,但不能拔苗助长,要尊重学术规律。马长山主编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1.期刊偏好与成果发表。期刊和作者要保持沟通对话。2.办刊的动力和压力。严格控制学术底线。3.办刊方向与学术研究。办刊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又要保持学术研究的纯洁性和自主性。李建华主编对办好期刊需要把握的几对关系做了解读。在法学期刊与法学创新的关系上,二者相辅相成,法学创新的发展为法学期刊提供素材,法学期刊推动法学的创新发展。在法学期刊与期刊办刊单位的关系上,好的法学期刊离不开办刊单位的支持,办刊单位也通过期刊展示科研实力、学科特色,对此应公正评价。因此有关于自发率问题,只要控制在合适比例,应当予以理解。在法学期刊的办刊特色与交流合作问题上,既追求自己的办刊特色,也重视法学期刊间的交流互动。袁芳主编向大家分享了中法评办刊的一些心得体会。她指出,受益于法律出版社的品牌资源、资金支持和放权管理,中法评在办刊方面没有太多负担,能够专心做学术。在办刊理念上,一是把刊物当产品来做,注重内容的思想性、评论性和策略性,突出问题意识、担当意识、传播意识和政治意识;二是注重品牌的推广和维护,通过主办、协办、参加各种学术活动,通过利用好新媒体平台,提升刊物的影响力,并以最好的服务回馈作者的支持。此次研讨会上,与会期刊编辑与作者进行了精彩的学术对话。与谈编辑听取作者的论文汇报后,根据具体情况从选题、标题、研究方法、结构安排、文献引用、投稿策略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各项建设性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作者的一些质疑和求教,编辑们也耐心地予以解释和指导。现场时而剑拔弩张,时而欢声笑语,各方代表精彩的发言与踊跃的讨论掀起了一个又一个高潮。热烈的气氛、高昂的情绪,令这次编辑作者对话交流会几度延时。在法学院大楼走廊回响的讨论声中,法学期刊与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研讨会圆满落幕。编辑:法评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