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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弘博学习网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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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本书是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历年真题与模拟试题详解。全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历年真题及详解,精选了2008~2013年的6套真题,并按照最新考试大纲、指定教材和法律法规对全部真题的答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第二部分为模拟试题及详解。根据历年考试真题的命题规律及常考考点精心编写了4套模拟试题,其试题数量、难易程度、出题风格与考试真题完全一样,方便考生检测学习效果,评估应试能力。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A.构筑物B.其他地上定着物C.其他建筑物D.房屋【答案】B查看答案【解析】房地产通俗地说是指房屋和土地,或者房产和地产。严谨意义上的房地产,是指土地以及建筑物和其他相关定着物,是实物、权益和区位的结合体。2.房地产与其他资产的最大区别是()。A.周围环境、景观固定不变B.价格易受政府干预C.所有制不同D.位置不可移动【答案】D查看答案【解析】不可移动特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市房地产最重要的一个特性,也是房地产不同于其他财产、资产、商品的主要之处。人们无法把房地产价格较低地区的房地产搬到房地产价格较高的地区去,从而房地产市场通常不是全国性市场,更不是全球性市场,而是地区性市场,其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及价格走势等都是地区性的,在不同地区之间有所不同,甚至是反方向变化的。这是房地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最大特点。3.具有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平整,能直接在其上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称为()。A.生地B.毛地C.在建工程D.熟地【答案】D【解析】按房地产的开发程度,可以把房地产分为下列5类:①生地,是指不具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如农地、荒地;②毛地,是指具有一定的城市基础设施,有地上物(如房屋、围墙、电线杆、树木等)需要拆除或迁移但尚未拆除或迁移的土地;③熟地,是指具有较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且场地平整,可以直接在其上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④在建工程,是指处在某种开发建设阶段而尚未竣工的房地产;⑤现房,是指已建造完成、可直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4.下列不属于房地产专业服务机构的是()。A.金融机构B.房地产估价机构C.行政主管部门D.律师事务所【答案】C查看答案【解析】房地产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房地产交易双方(房地产供给者和需求者)、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对房地产交易、经纪等活动进行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其中,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有金融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律师事务所。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特许经营特点的是()。A.(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B.由同一公司所有,统一经营管理C.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D.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答案】B【解析】特许经营具有以下特点:①(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②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③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④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6.按照现行法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年申请续期。A.半B.一C.二D.三【答案】B【解析】按照现行法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外,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7.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变更B.重新登记C.重新签订D.自动延长【答案】C【解析】按照现行法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外,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是()。A.房地产买卖代理B.房地产租赁代理C.旧房买卖代理D.物业管理服务【答案】D【解析】根据不同的需要,可将房地产经纪业务分为不同的类型。几种主要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分类如下:①按照房地产经纪对象,房地产经纪业务分为二手房经纪业务和新建商品房经纪业务;②按照房地产经纪对象的用途,房地产经纪业务分为住宅经纪业务和非住宅经纪业务;③按照房地产交易方式,房地产经纪业务分为房地产买卖经纪业务和房地产租赁经纪业务;④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方式,房地产经纪业务分为房地产代理经纪业务和房地产居间经纪业务;⑤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房地产经纪业务分为房地产经纪基本业务和房地产经纪延伸业务;⑥综合分类,目前常见的一种综合分类是按照房地产经纪对象和交易方式,分为二手房买卖经纪业务、二手房租赁经纪业务和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等。本文出自:弘博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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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强!这么全面实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税务实务,难得一见

超强!这么全面实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税务实务,难得一见房地产开发行业里,会计的薪资待遇一般会比其他行业的会计高出许多,尤其是大公司更为明显。高薪水肯定代表高标准要求,这些企业也都要求会计人员熟练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与税务核算。会计老张整理这份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税务实务+房地产财务预算系统,全面又实用。快来一起看看吧!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流程二、 企业设立阶段会计账务处理1.投资者以货币出资2.投资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3. 开办费的核算4. 纳税业务的会计核算三、 获取土地阶段1.投资者以货币出资2.投资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3. 开办费的核算4. 纳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四、开发建设阶段五、转让及销售阶段六、投资性房地产七、合作开发房地产八、利润形成及利润分配……附:房地产财务预算系统福利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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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最全融资渠道、实务方法汇总

您的关注和转发是我持续更新的动力一 、地产公司融资渠道概览融资渠道1:融资渠道2:融资渠道3:二、常见的融资产品模型及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一)银行融资1.银行贷款(1)自营贷款(2)委托贷款A.委托贷款属于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既不反应在资产负债表内,也不包含在金融管理部门定义的各项贷款中,受到监管的力度较小,不会占用银行的表内额度,但是,委贷的不良率也会涉及到对银行的业绩考核。B.费率:3‰,0.5‰,0.8‰,工农中建委贷费率相对高。C.委贷的抵押登记问题一般而言,多数地房地产登记部门仅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登记为土地或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所以,一般将房产抵押在银行或信托名下。但,在诉讼技巧上,被告可以通过提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拖延诉讼时间。D.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最高法一例判决“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纠纷上诉案[(2012)民二终字第131号],认为‘如果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关于回收贷款权利由谁行使的特殊约定,则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直接起诉借款人’。”实践中,多数银行会在其制定的委贷合同中直接约定“对于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自行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3)跨境贷款——前海人民币跨境贷款、内保外代A.前海人民币跨境贷款B.内保外贷(具体参见《地产跨境投资、跨境融资、结汇最新政策解读及实操攻略(上)》)定义:境内反担保人(通常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内金融机构(境内担保银行)提出开立备用信用证申请,由境内担保银行向境外金融机构(境外贷款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资。交易结构图:结构分解:(a)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b)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c)汇率风险规避:远期锁汇补充知识点:境外融资成本举例:香港:年化3-5个点;台湾:年化1-2个点;新加坡:年化3-6个点;其中: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2.理财产品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分类:补充(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人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A.按收益类型(来源于网络资料)B.按投资方向(来源于网络资料)(二)房地产信托融资补充:卖出回购指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上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信托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买回的经济行为,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向信托财产融资,属于为信托财产借入资金。1.资金端分类2.项目端分类补充:(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2)集合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限制目的:防止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人(三)资管计划1.基金专户及其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1)投资范围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金子公司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2)投资限制(3)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分类——基金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专户理财基金子公司资管业务也可分为“一对一业务”和“一对多业务”,类似于信托计划中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个人投资者一般接触到的是“一对多业务”。2.券商资管计划补充:(1)2015年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筹集的他人资金”对外发放委托贷款。按此规定,大致有三类今后将无法作为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二是有限合伙基金;三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这三类私募投资机构原有债权投资通常采用银行委托贷款的模式,对此,银行委贷的方式被堵,可考虑以下方式解决:A.信托计划进行委贷: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以及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嵌套一层信托计划,认购单一信托计划并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将募集的资金向融资方发放。B.“股+债”的夹层融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管理人用资管计划或基金的少部分投资款受让持有融资方的部分股权,再将剩余投资款通过向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注入融资方。C.假股真债模式:投资资金全部用于认购融资方的增资,在融资期间完全成为融资方的股东,并通过安排对赌条款、签署原股东回购协议、设置减资安排等方式,在融资期届满时实现股权投资的溢价回购或退出。D.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融资方通过将其自身的收益权以类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让予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并同时约定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的情况下,由融资方以约定价格向投资方实现溢价回购的融资安排。(2)结构示意图(来源于网络)A.集合资管计划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C.定向资产管理计划3.保险(1)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概览(2)保险资金投资方式解析根据上图,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有如下三种:A.保险资金直接投资B. 保险资金、养老金年金等合格投资者委托保险公司或者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C.募集投资:保险资管公司或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资管产品,由委托人投资这些产品,最终实现对底层资产的投资保险资管产品有两大类A.各种计划:如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支持计划等;B.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具体分为定向产品和集合产品4.期货(四)地产基金1.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投资范围: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可投资新三板企业,但需穿透核查人数。投资限制:私募基金债权投资受限,目前通过银行委贷进行债权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仍可通过信托进行债权投资。2.地产基金的基本结构及几种常见的嵌套结构(五)其他注意事项1.关联交易禁止事项2.穿透核查要求(1)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2)投资新三板挂牌前股权投资而言,信托计划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但需要穿透识别准挂牌企业的人数;(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需穿透核查。三、资管产品嵌套组合规则(一)银信合作传统银信合作模式目的在于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10]72号和银监发[2011]7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券商资管)则不在监管范围之内;其次,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规定的监管套利。(二)银证信合作1.银证信合作——信托受益权转让,对禁股令的变通,实现避饶监管套利案例背景:甲公司为A 银行的高端授信客户,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的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A银行的放贷的考量:(a)《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A银行若直接放贷28亿元,则触犯该红线;(b)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c)表内贷款移至表外的需要,实现避饶监管套利;各方角色: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补充:规避监管套利的方式(1)买入返售模式A.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B.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该模式下,银行A为信托贷款的出资方。(2)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A.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B.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A将该信托受益权包装成保本型理财产品;C.银行B与银行A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购买银行A发行的上述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A为过桥方,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3)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A.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B.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2.银证信合作——委托贷款,对资管计划不得放贷的变通(三)银证合作目前监管要求:A.银行理财的嵌套逃避或者调剂监管指标,银行自营可以购买另一家银行的理财,但银行理财不能购买其他银行的理财。B.银行理财嵌套其他资管计划目前无明确限制。监管趋势:(1)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放开银行理财产品嵌套趋势。(2)未来可能禁止非标银行理财嵌套除信托外的其他资管计划。√非标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投资非标:允许×非标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外的资管——投资非标:禁止补充:A.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B.《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1.银行+券商定向资管计划(1)禁止性规定A.禁止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B.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C.禁止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D.对合作银行要求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2)银行+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具体模式:信托收益权转让业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票据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信托贷款业务;转存业务;福费廷业务。以下为几种模式的列举:2.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计划(四)银基合作(1)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购买自有信贷资产(2)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购买他行的信贷资产并回售(五)信基合作(详见上文地产基金部分)(六)券商资管产品1.券商资管内部投资问题:2.券商资管+基金资管/信托计划3.变通规则(见上文结构图)(1)券商资管+信托——放贷(2)券商专项资管通过资产收益权售后回购——变相放贷(3)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对接券商定向资管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定向资管收益权(七)其他金融产品的嵌套问题1.基+证/信2.信+证/基/信3.期货资管和券商、基金、信托相互投资4.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性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产品备案》,明确了投资计划包括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性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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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码|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带你走进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专业介绍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创办于2009年,是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品牌专业群重点建设专业,是山东省技能型特色名校重点建设专业。牵头开发了山东省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教学指导方案。 培养目标本专业面向山东及周边地区房地产行业企业,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的职业技能、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能力,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营销策划、交易等基本理论和方法,能够做到“精通经营懂营销、熟悉建筑懂房屋、重视服务懂法律”,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职业岗位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主要课程《建筑与装饰材料识别与运用》、《土建施工图识读与应用》、《房地产测量》、《房地产经济学应用》、《房地产基本制度和政策应用》、《销售礼仪》、《房地产市场调研与分析》、《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投资分析》、《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操盘实务》、《广告文案写作》、《网络营销与新媒体推广》、《BIM技术与应用》、《经典建筑案例赏析》、《园林艺术实例赏析》、《环境艺术设计实例赏析》、《城市规划认知与应用》、《广告创意与设计》、《住宅和商业项目管理》等。 实践教学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技能软件综合运用、土建施工图识图判读与应用、房地产测量实训、某区域购房者需求调研与分析、新建房地产项目价格表的制订、销售现场礼仪与客户接待综合实训、房地产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撰写、房地产市场研究报告和营销策划报告的撰写、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撰写。本专业连续三年在“全国高职院校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业务技能大赛”中获得团体一等奖和楼盘推销最佳表现奖,学生实践实训能力强。 专业技术证书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策划师等证书。亦可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证书。就业方向可进入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营销策划机构、政府房管局、房管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咨询、营销策划和经纪服务等工作。实习期可从事开发专员助理、置业顾问、策划助理等岗位工作;经过2~3年的成长期,可以成长为开发专员、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助理策划师和策划师等岗位;经过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努力,可以成长为开发部经理甚至开发公司总经理、营销代理公司的项目经理甚至总经理等岗位。部分毕业生可以实现自主创业。目前,本专业学生一次就业率达到100%,全部进入一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营销代理企业,例如融创中国、万科地产和世联地产、易居营销集团、同策房产咨询、合富辉煌等企业。该专业就业率高、前景好、薪资水平高。 来源: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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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房地产发展新空间

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对房地产市场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房地产市场如何发展才能更好地支撑长三角一体化顺利推进,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背景下房地产市场发展”论坛日前在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举行。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东方房地产研究院、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中国金融信息中心联合主办。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院长、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张永岳在致辞中提出,中国在进一步推进高质量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房地产业仍然需要发挥重要作用。在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进程中,房地产业不可或缺。房地产发展需要寻找新的动能,就需要在长三角一体化的背景下,积极关注核心城市、城市群、小城镇发展中的新挑战、新空间、新机遇,尤其是新的规划和新兴产业崛起下的新机会。我们在政策层面、理论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等都应该重视这个新课题。六大渠道将影响房地产市场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东方房地产研究院执行院长胡金星副教授代表研究团队在论坛上作了《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背景下房地产市场发展》专题报告。他从长三角一体化的内涵、世界五大城市群协同发展的比较及给长三角一体化的启示、长三角一体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渠道、研究结论与建议四个方面展开分析。研究团队认为,长三角一体化将通过城镇化、城市定位、产业转移、基础设施、人口流动和投资六个渠道影响住宅市场。例如,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报告认为,高铁对一个城市群中不同规模城市的影响具有异质性,而地铁则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在结论与建议部分,研究团队指出,在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无论是房地产开发还是住房租赁市场,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区域选择更加重要。对于租赁住房市场,核心城市和区域性核心城市是投资的重点。对于商品住房市场,则需综合城镇化发展水平、城市再定位、产业结构、人口流入与常住人口规模、地铁轨道交通等固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等作出战略选择。协同发展创造投资机会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会长沈正超表示,第一、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一年来从政府到企业,从理论界到各研究机构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从不同的角度开展了研究,加深了实现长三角一体化对我国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第二、随着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当前的研究要着力于如何推进一体化的实施;第三、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是很好的抓手,从房地产的角度看,要研究提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房地产制度设计的思路和操作路径,把一体化落到实处。基于当前沪、苏、浙、皖房地产学会和有关研究机构的研究动态和下一步的工作,对于长三角一体化的具体推进会有相应的启发意义。旭辉控股集团董事长林中表示,面对长三角一体化的概念,作为企业,将会深度思考国家出台一体化的战略意图、要达到的目的和目标、相关的技术和方式、未来规划的结果、相关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等。尤其是需要重点研究几个问题。第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动力和竞争力,不能靠单个城市,而是需要靠更多城市的合作和合力。第二、在国土面积等约束条件下,需要关注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更通畅的流通机制,进而让参与者发挥更重要的优势。第三、需要研究补短板和做长板的内容,要实现共赢协同的生态发展目标,同时要实现市场上没有障碍、分工协同效率更高的市场机制。易居企业集团易沃高层管理教育事业部总经理马彦文表示,相比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概念,长三角一体化的概念层次更高,这是其优势点,需要积极把握。对于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要看到建设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遵循客观规律循序渐进。后续从发展和投资的角度看,需要关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城市新机会。第一是类似三省市交界的地方,如青浦吴江和嘉善等,其未来可能是规划的重点。第二是要研究一些政策改革新片区,包括现在的上海临港和南通等。第三是要研究卫星城以及下属的相关新产业。第四是要研究人口持续迁入的城市,包括铜陵、泰州、绍兴和衢州等投资机会。多维度研究贯彻一体化理念绿地金融集团首席战略官李想表示,对于长三角一体化的研究,需要研究其相对应的差异属性。比如说在人口流动的要素上,需要看到,其他区域可能有很明显的从农村到城市的人口转移现象,而长三角区域中此类现象相对不明显,更多是呈现了双向流动的效应,包括养老和人才流动等内容,对此类特殊性的研究,是后续精准投资市场的重要支撑。另外从房地产的角度看,未来研究需要强调政策方向的指引,以及重点研究如房地产产业在这个领域中需要发挥什么角色和作用、相关可借鉴的国际国内优秀经验等。万科上海区域投资与合作开发部总经理黄超俊表示,单纯从“一体化”的角度理解长三角,可以看出,长三角的特点是城市之间非常紧密,比如类似高速服务区的数量和密度等指标都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区域,类似例子都从侧面说明,长三角一体化拥有先天性较好的优势。而从国家发展的层面看,长三角一体化应该理解为国家改革开放的新窗口,同时也是国际发展的新窗口。后续此类区域的发展,将更强调要素的无障碍流动,包括生产资料、人口、技术等。比如说部分城市已经在尝试税收分享的机制,进而防范出现争抢税源的问题,这实际上都体现了一体化中资源更高效流动的效应。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学术部主任田汉雄表示,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在传统理念的基础上,也需要有新的理念支撑,这才能体现高质量的发展导向。今后的一体化发展,需要强调“互补化”的概念,即需要以这个为前提来谋划新发展。对于“互补化”的概念,可理解为某个城市可以发挥它的特长,通过帮助其他城市,实现取长补短。而其他城市也可以有类似的机制。将这个机制发挥出来,就可以规避各地各自为政的错误做法。比如说过去部分城市为了引入某个企业,往往都在进行竞争和争抢,导致利益难以协调。而要解决此类矛盾,需要强化“互补化”的概念。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名誉副会长庞元总结认为,对长三角一体化的研究和投资,需要基于国际对比、国内对比等层面进行展开,这样有助于形成更深刻的认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要开拓思路,变二维模式为三维甚至更多维的模式。比如说在人口导入导出的问题上,应该认为其可以分为自然性的导入导出、政策性的导入导出等概念。若是从时间上看,还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维度,对于此类多层维度的思考,有助于更全面掌握长三角一体化的概念和理念。而从房地产产业发展的角度看,尤其是要结合其他区域的发展经验,积极研究新时代下的土地供应和用地模式创新、房地产制度安排、相关可落地的方法路径等内容。我们从窄门来,踏宽路而后远行。观察、记录和对话,让文旅与地产碰撞出思想的火花。8月23日,金梧桐国际文旅产业峰会圆满落幕。这场文旅产业的盛会,我在,因未来而不断记录!

鬼畜

房地产不良资产投资实务专题研讨会成功举行

山东不良资产并购重组行业联盟与山东高速畅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房地产不良资产投资实务》专题研讨会成功举行2019年10月26日、27日,由山东不良资产并购重组行业联盟与山东高速畅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与青岛零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办的《困境资产&房地产不良资产投资的市场研判/交易设计/配资模式/税务筹划/盘活运营实务》专题培训在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次培训以房地产企业资产重组与破产重整中的处置方法为主要内容,着重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常见难题,总结房地产企业重整实践经验。来自银行、AMC、金融、房地产企业以及机构投资者等行业的二百余名专业人士参加了本次培训。山东不良资产并购重组行业联盟理事长、山东森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新致欢迎词并介绍联盟情况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监事、上海不良资产信息应用专委会秘书长刘波作《风险转移式的不良资产投资模式及其实务要点》专题演讲山东不良资产并购重组行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小贷公司执行总经理才卫清作主持演讲北大纵横咨询集团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战略研究所兼职研究员裴中阳作《战略定位与AMC公司转型升级》专题演讲山东不良资产并购重组行业联盟副理事长、零一资产董事长肖博作《烂尾楼盘活以及Amc与地产商合作方式》专题演讲厚几集团联合创始人,厚几设计集团总裁王永磊作《存量商业地产的设计提升之道》专题演讲 资深房地产投融资与重组专家刘新存作《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与运营创新实践》专题演讲山东不良资产并购重组行业联盟11月将举办不良资产税务专题研讨,届时欢迎相关行业人士前来参会。山东法制报 吴晓晨 森信资产 丛姣姣

中级会计实务复习干货!投资性房地产7个核心考点汇总

中级会计实务中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考试里处于较重要的地位,考试题型以客观题和计算分析题为主,综合题里面也会涉及到这一章节的部分重要知识点。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一下中级会计实务投资性房地产的七个核心考点,快来看看你掌握了多少~资料来源:佰分斩总的来说这一章的考点还是比较多的,重点需要掌握的是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模式计量和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越临近考试心态会越紧张,这个时候只有反复巩固,确保自己把知识点都记得牢牢的,不断查缺补漏,强化练习薄弱的模块,争取做到把教材越读越薄,这样的话对于考试就会更有底气。与此同时,当把知识点和考点都掌握了,就要开始不断地刷题,以往年真题和模拟题为主。小编也会经常分享中级会计实务和财管的核心考点、真题题库给大家~要多多留意哦。最后,离考试只剩一个多月,希望考生能坚持不懈,相信最后一定能有惊喜的收获!

后仕

「实务干货」房产代持、借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应当如何预防?

由于房产限购政策,没有购房资格却手握现金的人很多选择借亲戚朋友的名义买房。由于房产是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因此借名买房、代持房产可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进行详细分析,并给出相应对策。一、代持房产的主要法律风险:1、名义产权人可能出售或者抵押房产。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无论是房管局、公证处、税务部门、贷款银行、中介都是通过房产证来确定房产归属,只要房产证上是老王的名字,就没有人怀疑老王是不是真业主,老王可以独自卖房。2、名义产权人如果有债务,房产可能被法院查封或者拍卖。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查封拍卖他名下的房产。即使实际出资人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代持的事实,也可能无法得到全额赔偿。举例说明,房产总价100万元,全部由实际出资人出资,而名义产权人对外欠债400万元。即使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代持关系,最终法院拍卖房产得到100万元,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实际出资人只能得到20万元的赔偿款。3、名义产权人继承的风险。假设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名下房产变成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他的继承人取得房产,是否愿意归还给实际出资人是个未知数。另外,名义产权人如果出现车祸等情况,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归还房产就变成遥遥无期的事情,可能需要复杂的确权诉讼才能实现。4、名义产权人离婚的风险。如果名义产权人在婚内取得房产,那么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能面临被分割。二、风险防范措施:首先要指出的是,房产代持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没有完全能防范住代持风险的法律措施,只能尽量防范大部分风险。重中之重,选择好名义产权人,务必要对他有足够了解,充分信任,这样以后引发风险的概率大大降低。切不可将房产交给自己不熟悉的人进行代持。1、实际出资人务必要与名义产权人签订正式的书面代持协议。代持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一定要签署。如果没有这份协议,代持关系无从谈起。协议内容请专业律师把关,明确代持的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名义产权人不能私自出售房产,否则承担高昂的违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书面代持协议通常办不了公证,协议本身内容及签约过程要尽量根据律师的意见进行,以免效力出现问题。如果实际出资人已婚,那么应当要求他的配偶也在代持协议上签字。如果未婚,那么可以考虑实际出资人在结婚前与配偶签订书面协议,确认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名义产权人将房产抵押给实际出资人。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通过抵押阻却了名义产权人私自卖房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房产已经在按揭中,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那么无法再次进行抵押。3、名义产权人办理遗嘱公证。请专业律师起草遗嘱并公证,遗嘱中明确死后房产归还实际出资人。另外可以制作知情函,让名义产权人的近亲属签字,尽量防范代持房产被继承的可能性。4、保留好所有的实际出资证据。除上述方法外,名义产权人要注意无限期保留好购房的各类原始凭证,比如购房合同、按揭合同、契税单据、转账凭证、办证收据等等原件,聊天记录、录音等各种音像资料,以后万一出现纠纷,这些证据将与代持协议等相互映证,发挥重要的作用,千万不可随意丢弃。5、为了防止实际产权人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怠于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

去其弟子

三万字实操手册:房地产投资基金运作最全解析

来源:图解金融目录- - - - -1. 房地产行业投融资政策分析2. 房地产企业开发业务流程及各阶段融资分析3. 房地产企业尽职调查操作要点4. 房地产投资基金具体项目运作模式5. 房地产投资基金具体项目投后管理6. 房地产投资基金具体项目退出路径房地产投资基金之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08-2018年这房地产行业的黄金十年,也铸造了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辉煌。私募房地产基金一度成为私募基金行业非常重要的一个业务板块。回顾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可以发现,除少数有房地产背景的基金管理机构以个案形式开展股权投资外,大部分私募房地产基金均采用较为“短平快”的借贷业务模式,亦即多于项目投资、少见组合投资,多于债权投资,少见股权投资,多于短期投资,少于长期投资。伴随着房地产行业黄金十年逐步降下帷幕,房地产投资基金也将经历一个浪里淘沙的过程,梳理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分析房地产企业投融资渠道,厘清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管理方案和退出路径,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房地产行业投融资政策分析房地产行业投融资政策大致可分为传统信贷阶段、股债结合阶段、非标兴起阶段、定增和公司债盛行阶段、境外融资井喷阶段和融资政策全面收紧等六大阶段。(一)传统信贷阶段为防止房企“空手套白狼”,监管禁止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开发贷款的房企要求自有资金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且四证齐全,并禁止商业银行不得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二)股+债阶段该阶段是房地产企业的第一轮股权融资热潮,适值股市处于牛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较高的行业景气度和较好的股票市场行业推动房地产企业通过IPO和定增获得低成本资金。2006年,房地产IPO企业数量为3家,募集金额为60亿元,创历史新高。(三)非标兴起阶段2010年,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务出台《国十一条》,此外,证监会要求房地产企业在IPO或定增时出具国土资源部意见,相当于叫停了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渠道受限背景下,房地产企业转向非标渠道获取资金。非标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等。按渠道划分,银行主要通过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标的投资。 非标的资产投资可以同时满足企业融资和金融机构投资的需求,且具有规避监管、流程快、结构灵活等优点。2013年,全年新增社会融资规模中,非标占比达到30%,其底层资产大多对接基建和房地产。(四)定增及公司债兴盛阶段2014年,随着经济增长,房地产再融资放开,加上A股迎来牛市,上市企业通过发行定增获取融资规模陡增。 此外,2015年证监会发行《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发行主体范围扩大,债券融资市场对房地产企业开放。房地产企业发债的主要渠道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2016年,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数量为977只,同比增长121.5%;发行规模为10563亿元,同比增长72.4%。(五)海外并购兴起阶段2015年9月,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改革的通知》,放松了企业境外发债的条件。2016年10月,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房地产公司债券的分类监管方案》,规定公司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在国内融资渠道逐步收紧背景下,房企境外发债的积极性显著提升。(六)再融资业务全面收紧阶段2019年6月份开始,地产行业再融资业务几乎全面收紧,无论是信贷、境外债还是非标融资等。2019年7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进行约谈警示;2019年7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部分房地产贷款较多,增速较快的银行进行窗口指导,要求控制房地产贷款额度;2020年2月21日,央行召开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会议,要求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继续“因城施策”落实好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市场平稳运行。2020年11月25日,多家信托公司收到来自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要求严格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按照年初规划,2020年全行业压降1万亿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意味着房企融资将会进一步收紧。二、房地产企业开发业务流程及各阶段融资分析房企的一般项目开发销售流程,概括为土地获取、开发建设、销售(预售)三个阶段。(一)土地获取阶段1、获取土地阶段的业务流程2、获取土地阶段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等具体分为:3、获取土地阶段税务处理(二)开发建设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可以细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项目策划设计阶段、项目准备阶段、项目施工阶段和项目竣工验收阶段。1、开发建设阶段业务流程2、开发建设阶段的会计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般是采取三种承包方式,即包工包料方式、包工不包料(甲供材)方式、发包方控料(甲控材)方式。3、开发建设阶段的税务处理(三)销售(预售)阶段1、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预售流程(1)前提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固定,对于商品房期房预售和商品房现房销售,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具体如下所示:(2)具体流程2、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销售/预售房地产销售(预售)阶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收入、实现资金回笼的重要阶段,主要涉及诚意金、定金、按揭保证金、预售房款的会计核算。(四)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经过多年发展,中国房地产已经形成了近50细项的融资体系。包括了银行贷款、非标融资、股权融资(IPO、增发等)、债权融资(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中票等)、供应链金融、销售回款等。从各渠道融资申请难以程度来看,目前,短期融资、中期票据、定向工具、ABS发行难度较低;房地产开发贷、海外债、公司债、非标融资发行难度较大;IPO、定向增发已经基本停止。三、房地产企业尽职调查操作要点项目立项后,对于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投资,需要投入较多的资源对目标公司进行相近和深入的投资评估,这便是最为关键的尽调环节,尽调主要包括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其中,业务尽职调查是为了了解过去及现在企业创造价值的机制,以及这种机制未来的变化趋势。业务尽职调查要进行行业调查和企业业务具体调查两个维度,其中,所在行业调查,既要关注内部环境调查应关注供需分析(行业生产供给及市场需求总量及变化趋势)、成本分析(行业关键投资要素价格变化对相关产品成本影响)、竞争格局分析(行业进入壁垒、竞争结构和行业竞争程度)、利润水平分析(企业所在市场的行业集中度和行业进入的难易程度,判断利润水平变化趋势);又要分析外部环境调查应关注与行业政策(产业政策、进出口税收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行业质量标准、监管制度等)和行业上下游产业链核心能力及价值分配;还要关注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应关注行业发展周期、商业模式(是否容易被复制、是否能够适应未来发展变化,是否能够带来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关键技术、新技术发明给行业所带来的影响。在企业具体业务调查上,一是要分析债务人生产经营运转是否正常,关注企业是否对主营业务、行业属性、经营策略进行变更,调查企业是否跨行业经营,是否存在主营业务不清,非主营业务过度投资等情况;二是要调查企业盈利模式及市场竞争力,调查企业实现盈利的主要途径与方式,产品技术或经营模式先进性、创新能力、成本控制能力以及市场营销能力,分析行业地位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三是要查验企业上下游交易情况,关注前五大上下游客户近三年交易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模式、采购和销售结算方式及付款周期、上下游交易议价能力;四是要调查关联交易情况,关注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以及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占比,是否达到了影响经营独立性的程度,了解企业是否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提供担保;五是要了解企业近期经营计划及远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及在建项目等信息,评价企业在规划期间制定的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判断对未来投资性现金流出规模的影响。法律尽职调查是对相关法律事务具有法律意义的背景资料进行应有的调查,使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建立在客观、全面的信息基础之上,以确保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具体而言,法律尽职调查应包括有救企业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业务资质、主要资产、对外投资、债权债务基本情况、涉诉仲裁及执行情况、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税务及财政补贴等基本情况。并对如下事项进行重点调查:一是对股权结构进行分析,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调取目标企业股东名册,调查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及股东背景;调查企业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确认现有股东权利是否对公司权益产生影响;取得企业高管人员持股情况、薪酬水平及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并与同业比较,判断其合法合理性及人员稳定性;二是对组织架构的调查落实,具体包括取得企业的组织架构图,了解部门设置和岗位分布情况,分析其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了解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判断日常管理行为的规范性。三是对主要资产的调查。具体包括调查企业重大资产清单、近三年变动情况,调查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调查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判断企业核心技术掌控能力及可替代难度。四是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梳理,具体包括对重大债权债务进行逐项梳理;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进行统计,包括向银行、其他按金融机构贷款、股东借款,与供应商/客户及其他方之间尚未结清的往来款、贷款等。梳理债权人名称、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数额、利息数额,并梳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梳理公司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情况汇总表及相关文件,分析各类债权债务对其正常经营的影响;对既有债权债务中违约及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引发新诉讼及处罚的可能性。四是其他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调查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重大处罚情况;调查涉及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正在进行的或可能提起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资产受限或其他争议情况;查阅税务部门或审计师出具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历年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及公司任何时期所接到的所有税务部门签发涉及公司欠税通知和欠税罚单;对比公司享受税收、规费优惠或财政补贴的任何政府批准文件/收款凭证,查验企业是否因欠税形成相应债务。财务尽调则最为复杂,需要通过对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进行分析整合,结合业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才能对企业的真实情况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一)房企重点关注的会计科目土地获取根据用途计入无形资产或存货科目,施工阶段的相关投资计入存货科目,同时工程款项的支付通常根据工程节点向施工企业支付应付款项,各个阶段的投资离不开货币资金及相关的融资,同时影响着房企的现金流;而在预售阶段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回笼资金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款项进行核算,待满足收入确定条件后才同时结转收入及成本体现到利润表上,由于收入的确认受项目节点的要求影响重大,利润表的反应相对滞后且有一定人为操作空间;因此我们对于房地产企业科目的分析更注重的是对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的分析。我国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较为复杂,业务囊括从征地拆迁开始到最终售后服务全过程,平均周期为4年,且各个阶段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经营性现金流支付和收入规模巨大,负债经营程度较高,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可以进行销售,以提前回收资金,但预售制度的实行导致房企现金流入与收入不同步,预收账款成为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的主要科目。1、货币资金构成及特点2、存货构成及其特点存货是分析房地产企业、解析项目情况的起点,对于存货的关注不只有整体规模,还应注意项目的具体运营情况以及跌价准备可能对损益产生的影响。财务分析重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存货对于销售额的相对规模反映企业的项目运营能力(万科和融创的存货/销售额分别为1.28和1.35,为行业头部机构数据);二是预收账款与存货的匹配程度则可表明存货的变现情况,对于存货的期间变化额与不考虑营业收入转出情况的预收账款的变化额明显不匹配的企业,需要关注其销售回款能力或销售数据存疑的情况;三是存货中应关注土地储备的占比。一方面土地储备是未来房企业绩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存货中土地储备规模占比过大,短期内会影响企业运营效率,而且土地储备处于开发最初阶段,需关注后续投资支出带来的现金压力和融资需求的提高;四是关注具体项目运营情况。存货科目的附注中披露每个项目的年初/年末余额、本期增加/减少额、计划总投资规模以及开工/竣工时间等信息,可以据此判断项目运营情况。其中,开发产品的期末余额代表企业沉淀的现房资产规模,对于期末余额较大的项目,现货沉淀规模较大,需要关注项目的去化压力;计划总投资规模/总建筑面积可以估算项目单位成本,通过与企业当年销售均价或周边类似楼盘销售均价的对比,可以判断项目安全边际;开工/竣工时间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项目的开发周期,对于开发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能形成一定成本堆积,需关注项目具体去化情况;五是关注利息资本化情况。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是指1年及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资本化利息是企业隐藏的“财务费用”,与企业财务费用科目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利息资本化规模较大的企业,财务费用相对较低,但企业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压力,反之亦然。财务费用通常具有支付刚性,当年实际产生财务费用支出我们应将本年度的资本化利息与财务费用加总考虑,以衡量企业的实际财务费用带来的支出压力及融资成本高低。3、投资性房地产构成及其特点投资性房地产为房企自营项目,通过对计量方式的选取或对企业资产规模和利润产生影响,项目初始阶段现金回流慢,回收周期长,但成熟物业可为房企带来长期、稳定的现金流。4、其他应收、应付款其他应收、应付款核算企业除应收、应付票据、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对于房地产企业,其他应收款中关注的重点主要在不并表的关联公司或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往来款。具体而言关注如下几点:5、有息债务负债经营是房企的显著特点,需要关注企业负债的绝对规模、相对规模、期限结构及融资成本等方面。财务分析关注如下重点:一是关注房企债务结构是否合理。房地产企业项目运营周期长,从房企的主要融资途径来看,银行贷款方面房企不得进行流动资金贷款,通常银行、信托等开发贷款融资通常伴随项目的开发生命周期,因此期限均为长期;直接融资方法,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以3到5 年期限为主。因此对于某一房企,其有息债务以短期为主(不考虑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或从侧面反映了该房企的主要融资途径受限通过其他高成本的融资渠道融资的可能。二是关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信托融资、金融租赁融资等方式。高昂的融资成本会大幅增加项目开发的成本和支出压力。我们根据(费用化利息+资本化利息)/全部债务估算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2017 年以来陆续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使得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收紧、融资成本进一步上升。现在房企平均融资成本都在10%左右。房地产企业的规模和运营能力是决定其融资成本的关键因素,大型房企借贷优势明显,融资成本处于相对低位。中小房企,尤其是对债务滚动依赖性较强的企业,或对融资渠道收紧、融资成本抬升弹性较差,需关注其资金链压力。6、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是不需现金偿付的债务,反映企业成长性。财务分析主要关注如下重点:一是预收账款衡量报表日已达到预售条件但尚未结转收入的项目的销售规模,其年度变化受本年度结转的销售收入和本年度新增的已达到预售条件但尚未结转收入的销售回款规模影响,由于房企特殊的预售模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入并不是与营业收入而是与预收账款的变化相匹配。因此对于预收账款规模与现金流规模的匹配程度是反映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二是预收账款在实现销售之后一年内,就可以转为营业收入,因此,预收账款与公司未来业绩直接相关。对于预收账款收缩幅度较大的企业,未来收入规模或大幅下滑,需关注其经营压力,同时,需要结合企业项目情况判断企业的经营持续性。而对于预收账款规模持续大规模小于营业收入的企业,企业或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需关注其收入确认方式。7、经营活动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流反映企业实际的现金收付,可以据此判断企业的筹资压力和回款能力等情况。财务分析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现金流入与销售额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企业,需关注该房企是否存在其对项目回款的控制力较弱,或销售额数据存疑等情况;二是通常情况下,由于房企项目投资规模庞大,经营活动现金流流出规模大于流入规模,净额多为负值,只有在销售明显回暖的情况下,会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三是关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规模比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现金体现房地产企业销售资金回笼情况,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核算企业本期项目投资的实际支出情况,通过二者规模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的投资缺口,从而判断企业的筹资压力;四是关注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主要反映企业合作开发或是与关联方交易的实际回款情况,通过支出与收入的规模对比,可以判断企业对外部资金的占用能力。(二)财务分析指标与体系房地产行业兼具商品和金融属性,房企与其他企业相比,在经营上呈现出开发周期长、前期投入大、实行预售制度、合作开发普遍等特点,这些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在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杠杆水平、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几个方面与其他企业表现均有不同。1、营运能力指标一是常规营运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是指企业对其资产管理、运营的能力。一般企业财务分析中,衡量营运能力的指标如下:二是对常规指标基础上的筛选和优化2、盈利能力指标一是常规盈利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是指企业利用资源获取利润的能力。企业财务分析中,衡量盈利能力的指标如下所示:二是对常规指标基础上的筛选和优化3、杠杆水平指标一是常规杠杆水平指标。财务杠杆水平反映企业的财务负担,杠杆水平的高低体现了企业财务政策的谨慎程度,衡量杠杆水平的指标如下:二是对常规指标基础上的筛选和优化4、偿债能力指标(1)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一是常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二是常规指标基础上的筛选和优化(2)长期偿债能力指标一是常规长期偿债能力指标。长期偿债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二是常规指标基础上的筛选和优化5、发展能力指标一是常规发展能力指标。企业发展能力是指企业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的潜在能力,主要通过如下指标进行衡量:二是常规指标基础上的筛选和优化四、房地产投资基金具体项目运作模式(一)纯股权投资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私募房地产基金仅以股投资方式投资于房地产企业,通常表现为私募房地产基金以受让股权或增资等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进而通过标的公司的项目开发收益以及对外转让股权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是现阶段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基础模式。通过如上房地产企业融资流程和融资渠道的对比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房地产融资渠道较多,但仍然有部分环节无法覆盖,在既有监管政策下,借贷模式受限,除股权投资之外私募基金再无其他可适用于房地产行业的大类投资方式,而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暂停登记后,以债权投资为主的其他类私募基金也面临较多的备案困难,无法再大规模投资于房地产行业。实践中,股权投资的私募房地产基金的模式基本如下:如果需要进入较为稳健的大量资金,还需要集团予以承诺回购,并提供股权、土地的质押,其交易结构基本如下:或者如下模式:除上述单独项目公司的投资之外,私募房地产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还可以某一房地产集团企业(或其下属多个区域公司/项目公司)进行整体整体合作,投资期内存在组合投资和循环投资安排,交易结构与上述交易结构差异不大,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时会更加侧重房地产集团企业的项目持续获取能力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项目判断能力,交易结构的搭建也相对更为多变和灵活。在备案实践中,就私募房地产基金的股权投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一般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标的进行明确,或者在组合投资情况下对基金的投资方式、投资阶段、投资区域等要素做限缩表述,否则可能导致基金难以完成备案。此外,如基金合同中已对投资标的进行明确,则中基协亦可能要求基金管理人补充提供相关投资文件,以做进一步核查。(二)明股实债模式明股实债融资主要是指以股权形式投资,同时以获得固定收益及远期本金有效退出为实现要件,交易结构的SPV 主要包含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明股实债会计计量模式方面,会计准则要求根据合同条款经济实质来判断,但在实际操作中,房企会采用附属或隐性合同等手段来避免其在合并报表层面被确认为负债,以少数股东权益的形式体现。投资方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但以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以与融资方约定投资资本金远期有效退出和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的刚性实现为要件。明股实债对房企偿债能力的影响包括:优化财务报表、增强表内融资能力但同时也会推高房企的财务风险;作为隐性债务,会误导报表外部使用者对房企偿债能力高估,但实际偿还时仍会影响房企现金流,造成一定流动性压力;监管政策收紧使得房企滚动风险加大。因此,我们应根据判断原则来对明股实债”投资进行真实调整,并加强房企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信息获取。明股实债交易过程一般包括认购、投资入股、退出三个环节,银行理财、集合信托及保险资金是目前存续的明股实债类投资的主要投资方;股权投资主体(SPV)形式主要有股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退出方式主要有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优先/定期分红等。股权投资模式主要为如下结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模式下,一般由项目公司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作为GP,享受基金劣后收益,投资方作为LP,享受基金优先级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权益投资方式投资房地产项目公司,仍以特殊分红条款或回购等方式来进行退出。多数明股实债操作过程中,会采用附属或隐性合同等手段来避免投资在合并报表层面被确认为负债,从会计分录方面来看,明股实债投资部分如果在项目公司报表上确认为股权,则在合并报表层面以少数股东权益体现。同时考虑到对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确认由会计师根据具体项目合同条款自行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性,故在判断房企实际债务负担时需要根据具体项目合同条款来调整隐性负债。明股实债可以是表外融资(房企自身投资体现为长期股权投资)也可以是表内融资(对外融资部分体现为权益或者负债),明股实债为表内融资还是表外融资,主要取决于项目公司是否纳入融资房企的合并报表,而合并与否则取决于编制合并报表的房企是否能对项目公司进行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的定义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实务操作中,投资方在该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通常较高,也据此在项目公司中拥有股东会的表决权,并且往往拥有在项目公司的董事会中派驻董事的权力,按照持股比例判断并表范围则会形成房企的表外债务。(三)夹层融资模式夹层投资模式是股权投资模式的另一种变化,主要体现为同意投资组合项下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结合。早在2018年1月中基协在召开“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中就明确,“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符合上述要求和《备案须知》的私募基金产品均可以正常备案。”鉴于此,实践中也不乏私募房地产基金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的夹层投资模式投资于房企的案例。夹层投资模式可较好地平衡私募房地产基金投资收益和风险,并匹配同一基金中不同风险偏好投资人的要求。此外,在不少私募房地产基金投资人仍在寻求期间收益的背景下,夹层投资模式可通过债权部分的分期还本付息予以满足,在账务处理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均优于单一股权投资模式中的预分红等安排。但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但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夹层投资将受到这一新规的制约。(四)供应链债权模式根据基小律“现行监管政策下的私募房地产基金业务模式”中介绍,供应链债权模式是较为纯粹的债权性投资。虽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所体现的监管要求禁止私募基金参与借贷活动,但一般理解,债权投资并不等完全同于借贷活动。特别是在以既有债权(应收账款)为投资标的的模式下,如果既有债权并非基于借贷活动而产生,且转让后也无固定对价的回购安排,则很难将其简单认定为借贷活动。中基协洪磊会长于2018年4月21日召开的中国母基金百人论坛上曾提出,要按照股、债、收益权的不同属性,完善私募基金备案标准和风险监测指标,并强调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收益权融资须纳入穿透监测,不能变成变相信贷。由此可见,只要满足合规管理要求,债权投资仍属私募基金可以运用的投资工具之一。基于前述理论,即使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颁布后,仍可看到市场中有部分通过购房尾款、建设工程施工款、物业管理费等供应链债权模式参与房地产投资的私募基金。其基本模式是由私募基金出资受让房企上下游的供应链债权,通过债权偿付实现投资退出;部分项目中,也可能进一步设置供应链债权的回购安排,但如涉及固定对价回购,则因存在借贷嫌疑而可能导致备案风险增加。此外,受限于标的项目类型的特殊性以及涉债产品的敏感性,供应链债权模式在目前的私募房地产基金实践中相对罕见,占比不高。(五)类REITs业务模式随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募房地产基金也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环参与进来。特别是在类REITs业务中,原始权益人先行作为单一投资人认购私募房地产基金,并将基金份额作为基础资产,最终由专项计划通过受让基金份额以及向基金实缴出资等安排,通过私募房地产基金投资于底层标的项目。前述模式已经渐成类REITs项目的主流。如前所述,在类REITs业务中,私募房地产基金多以夹层方式投资于底层标的项目,一般认为可突破80%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达到不超过1:2的股债比例。但不可否认的是,参与类REITs业务的私募房地产基金总体数量还是较低,且集中于部分“券商系”私募基金管理人,示范效应和普及效应不明显。此外,类REITs业务中的私募房地产基金通道特征较为明显,缺乏主动管理的空间和差异化优势,因此长远来看也较易被其他相似的资产管理产品所取代。五、房地产投资基金具体项目投后管理基金在对房地产项目投资后,应持续跟进项目及项目方(包括项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新情况的了解和沟通,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重大风险事项下的解决预案,以便在触发预警时能够及时启动风险处置措施,进而有效保障基金的合法权益。(一)明确管理方式根据现场管理介入程度的不同,可以将项目投后管理分为驻场管理、巡场管理和非现场管理等几种不同的类型,其中,驻场管理最为深入,能够实现项目全流程的监控,确保实时监管,但监管成本普遍偏高。巡场监管一般都是定期进行,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分为月度和季度不等,因为不驻点,所以监管内容较为聚焦,一般主要集中在账户、资金、工程、合同、销售等重要事项的监管上,整体而言,监管成本低于驻场监管,但成本也相对较高。非现场管理,这主要集中在事前和事后监管上,监管的内容也是集中在账户、资金、工程、合同、销售等重要事项上,在上述所有的监管手段中,成本最低。目前上述管理方式通常结合使用,以便在提高介入深度的同时降低管理成本。根据管理模式的不同,还可以区分为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选择自主管理的私募基金,大都是拥有财务、工程、成本、销售等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对团队,这一管理模式能够通过项目投后管理,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但无法隔绝投后管理人员与项目方之间的不当利益安排,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当然,基金管理机构亦可在项目所在地通过招聘的方式确定单个项目的投后管理人员,但该模式不仅在成本上不占优,且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自身团队成员的培养。除自主管理外,基金管理机构(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基金管理机构)亦可将项目投后管理的具体事项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自身仅负责投后管理的统筹工作、绩效考核、费用核算等事务。(二)相关管理内容1、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主要体现为项目公司资金的收支管理。其中,就项目公司收入(主要为标的项目销(预)售回款)的管理而言,在不违反标的项目所在地有关商品房销(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应全部缴存于监管账户,且仅能用于经基金同意的用途。同时,基金投后管理人员应积极督促项目公司积极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款的期限管理和催收工作。项目公司实际收款应与其所开具的收据和发票金额保持一致。就项目公司的支出而言,项目公司的款项支出均需通过监管账户以线上转账形式进行,不得通过线下付款方式对外支付任何款项。项目公司任何款项的支出均需取得基金或其指定人员的同意,且超过一定金额的款项支出往往需要由项目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当项目公司对外支付款项用途不明或依据不足或项目方发生投资文件约定的违约等情形时,基金有权拒绝配合项目公司对外支付任何款项。而当项目公司的资金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的后续运营支出或标的项目的后续开发支出时,通常涉及项目方需按照投资文件约定履行缺口资金的补足义务,此时,基金投后管理人员应积极督促项目方履行相应资金的补足义务。另外,就项目公司资金的收支管理,基金往往有权对项目公司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查询、核查(包括核查原始凭证等),必要时还可根据投资文件的约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以充分掌握项目公司资金收支以及存货、债务等真实情况。2、工程管理基金对标的项目的工程监管主要体现为项目开发进度的管理以及项目开发成本的管理两个方面。其中,就项目开发进度的管理而言,基金往往会要求项目方定期(通常按月或按季)提交项目开发进度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概况、工程变更和调整情况、进度偏差状况和原因及解决措施、监理月度报告等内容),并有权对项目开发进度进行现场查看。当项目实际开发进度(特别是诸如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时间等关键节点)较原定计划进度迟延且达到一定期限时,基金往往可通过启动项目公司提前模拟清算程序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就项目开发成本的管理而言,主要体现为监督项目方按照原定项目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期间费用、税费等)预算执行,且当项目实际成本高于原定成本预算且调整幅度达到约定比例时,通常需要征得基金同意,否则相关增加成本应由项目方自行承担,在项目公司模拟清算时不得计入项目开发成本。同时,当项目开发所需资金发生缺口时,通常需要由项目方按照投资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履行缺口资金的补足义务,就此基金投后管理人员应予以特别关注。另外,在项目工程管理中,还应对项目公司合规运营情况、项目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项目所在地最新政策以及项目所在地气候等特殊因素可能对项目工程造成的影响给予充分的考量和评估,并及时做好相应的风险预警以及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3、合同管理基金对项目公司的合同监管主要体现为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两个方面。其中,就合同的签订而言,首先要求项目公司拟签署的相关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如合同内容符合通常的行业及商业惯例、不应留有空白内容、合同金额在项目成本预算额度内等。当合同的金额超过约定数额或合同性质特殊(如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时,通常还应征得基金同意或经由董事会决议后方可签署。就合同的履行而言,基金投后管理人员需特别关注项目公司重大合同的履约(主要为款项支付)及(潜在)违约风险问题。当项目公司在重大合同项下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或已发生违约情形时,应及时做好相应的风险预警,必要时应尽快采取投资文件中约定的权利救济措施。4、销售管理基金对项目的销售监管主要体现为销售进度及销售回款的管理两个方面。其中,就项目销售进度管理而言,基金通常会通过要求项目方定期提供项目销售情况表(包括未售/已售/可售房源、已售回款等信息)、现场核查项目网签系统等方式来对项目销售进度进行监管。当项目的实际销售进度较原定计划进度迟延且达到一定金额时,基金往往可通过调整项目销售策略、项目销售定价等方式来保障项目销售进度安排,甚或可通过启动项目公司提前模拟清算程序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就项目销售回款的管理而言,除应要求项目方按照投资文件约定将相关销售回款进行缴存外,还应特别关注项目公司通过装修款等方式收取的各种隐性收入,并将该等收入一并纳入监管范围。(三)具体监控手段1、公司治理除股东身份外,基金往往会通过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等人员参与项目公司的治理,并通过参与项目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等方式,实现对项目公司的有效监管。其中,在实务中,以下几个事项值得特别关注:一是重大事项范围的确定,为便于相关安排的执行,基金应与项目方在投资文件中对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其中,涉及项目公司经营计划及其调整[主要为预算金额(如成本)或计划时间(如工程进度、销售进度)超过一定幅度的调整]、对外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事项往往会被视为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二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及决策机制。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具体由哪个机构(通常为股东会或董事会)来决策,往往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交易结构及安排来确定。但不管基于何种交易结构及安排,从基金的层面而言,基金往往需要对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享有最终决定权(实务中多采用赋予基金一票否决权的方式来实现相关安排)。三是公司治理安排的呈现形式。为便于公司治理有关安排的执行以及增强对外部第三方的公示效力,基金除与项目方在投资文件中明确约定项目公司治理安排相关内容外,还应将相关治理安排记载于项目公司章程并将该章程办理工商备案手续。2、资金监管为确保资金使用与项目方案要求相一致资金流向与项目用途相一致,在资金账户监管措施上,应在独立第三方设立三方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应满足如下要求:一是通过控制销售合同中公司法人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用印,加强项目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资金(租金)进入资金监管专户;二是严格监督资金归集方案的执行情况,确保资金全部流向该监管账户。因第三方代偿等原因造成还款账户信息变更的,应由第三方和债务人提供说明文件,并确保到账后第一时间将资金划入监管账户;三是在完全管控章证照及U-KEY基础上,资金账户可开通网银等电子支付手段及通兑业务。融资人在进行线上支付或线下现金支付时,应在提前1个工作日向独立第三方提交加盖融资人与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的《用款申请书及会计转账凭证申请资金划拨;四是未经基金管理人和独立第三方书面同意,该监管账户不得再绑定其他账户。3、印章及证照管理对企业的印鉴及证照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卡、房地产项目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具体印鉴和证照监管范围应按照项目方案执行。证照的监管需建立完整的使用台帐,每次使用前,需经基金管理人审批通过。4、抵质押物存续期管理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变动趋势,分析其价值变化对债权资产价值的影响。对于抵质押物出现价值贬损等不利变化的,应及时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并报告。涉及抵质押物变更的,应在取得变更后的抵质押物权证后,办理权证移交入库。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抵质押物解押(包括部分解押)的,解押后抵质押率不高于项目方案中约定要求的抵质押率,方能办理解押手续。5、保证人存续期管理存续期内应加强保证时效的维护,关注保证期间是否在有效期内,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定期关注保证人基本情况,经营及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对外担保状况等情况,综合判断保证人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当其保证能力明显恶化时,应及时提出有效应对措施,保证投资权益实现。6、风险排查与管理存续期内应定期进行风险排查,一经发现风险隐患,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安全,降低风险暴露的安全性。若存续期内出现重大重组、重大涉诉案件、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抽贷、抵质押物被重复抵押或擅自处置,面临贬值或灭失,重大负面舆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控制、失联、去世等情况,及时提出有效应对措施防治风险损失的扩大。六、房地产投资基金具体项目退出路径(一)投资退出的触发机制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房地产基金在开展投资交易时往往会在相关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基金投资退出的触发情形;即当发生该等约定的投资退出触发情形时,房地产基金有权按照约定的方式退出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实务中,投资退出触发情形可由房地产基金与项目方根据不同的商业诉求灵活确定。其中,如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一是 房地产基金投资于项目公司的期限已届满一定的年限。二是底层项目的销售率已达到一定的比例(实务中,应对“销售率”作明确的界定)。三是底层项目工程节点或销售的实际进度晚于约定计划进度且已超过一定的期限。四是项目方存在或发生交易文件约定的重大违约行为(如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未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决策机制作出、对其他第三方发生信用或债务违约、涉及重大诉讼等)。(二)投资退出方式根据基小律“【地产基金系列文章之三】融资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退出”的分析,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正常清算退出、模拟清算退出、对外转让股权和处置底层资产等四种类型:1、正常清算退出即在项目公司名下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或处置完毕后,由项目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程序组建清算组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房地产基金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据此实现对项目公司投资的退出。实务中,因房地产项目全周期较长,且不少房地产项目除可售型物业外还存有持有型物业,同时受房地产基金存续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实务中选择该种方式进行投资退出的房地产基金较为少见。2、模拟清算退出即在项目方(主要为项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底层项目发生交易文件约定的模拟清算条件时,由项目公司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模拟清算原则及流程启动模拟清算程序,并据此确定项目公司的价值以及房地产基金所持项目公司股权的价值,进而由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方以基于模拟清算确定的价值来受让房地产基金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房地产基金对项目公司投资的退出。该种方式可根据不同商务安排作灵活的设计,且在房地产基金备案中为基金业协会所接受。因此,该种方式被多数房地产基金采用。实务中,当发生交易文件约定的任一投资退出触发情形且房地产基金选择通过模拟清算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时,往往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通常涉及以下主要流程:首先, 房地产基金应当在发生交易文件约定的模拟清算情形后的一定期限内,确定模拟清算基准日(一般同时将其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并通知项目方,以正式启动项目公司模拟清算程序。其次,项目方在收到房地产基金的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原则对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底层项目资产进行评估。至于模拟清算中项目公司及底层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领域事项(如工程造价、税务清算)是否需要另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则往往由各方根据有关方的诉求事先在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再次,各方根据项目公司的审计结果确定项目公司的价值以及房地产基金所持项目公司股权的价值。最后,由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方在一定的期限内以基于模拟清算确定的价值来受让房地产基金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就模拟清算退出而言,在实务中,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及保障相关安排的可操作性,应特别关注如下事项:一是 应明确模拟清算基准日、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等具体日期;二是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选定方式,以及该等专业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时间安排以及费用承担;三是应明确模拟清算的各项具体原则,如底层项目各类型物业价值的确定方式和方法、底层项目各项开发建设成本的预算、实际开发建设成本的确定方式,以及底层项目实际开发建设成本超预算部分的处理方式;四是应确认模拟清算各流程之间能够有效衔接,并明确相关方在各流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安排,包括相关方履行有关义务的具体时限(尤其是义务方向房地产基金支付受让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价款的方式及时间)等。3、对外转让股权该种方式通常作为房地产基金实现投资退出的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即在发生项目方未按照交易文件约定保障房地产基金顺利实现投资退出的情形时,房地产基金有权选择通过对外转让所持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来实现投资退出。就该种方式而言,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房地产基金对外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流程(包括是否需要在特定场所进行转让、项目公司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的行使与放弃等)、房地产基金所持项目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价格的确定、房地产基金是否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以相同条件一并对外转让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以及项目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配合义务等。4、处置底层资产鉴于底层项目资产处置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该种方式也通常作为房地产基金实现投资退出的一种补充救济手段,即在发生项目方未按照交易文件约定保障房地产基金顺利实现投资退出的情形时,房地产基金有权选择通过处置底层项目资产并以处置变现款优先分配的方式来实现投资退出。就该种方式而言,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底层项目资产的处置是否存在特殊限制、底层项目资产处置价格和处置方式的确定以及底层项目资产处置变现款的处理以及项目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配合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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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笔记|房地产领域经济犯罪三大类型六大环节|日更第40篇

职业法律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篆刻爱好者终身学习者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繁荣发展,房地产行业也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该行业的有序发展对于维持国民经济增长、吸纳社会就业、改善国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推进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给我们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此行业的贿赂犯罪以外的经济犯罪也大行其道,甚至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包括立项审批、项目选址、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规费征收、产权登记、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和质量验收、预算追加和资金结算、银行信贷、房屋销售等诸多环节,触犯的经济犯罪类型集中在诈骗,偷税,洗钱三大类犯罪。一、房地产领域经济犯罪类型(一)房地产领域诈骗犯罪1、相互串通投标,获取拆房项目目前,拆房项目招标仍普遍缺乏规范程序,表面上看似合理、公开、透明,由于规范性不强很容易造成暗箱操作。在公司房屋拆除工程招标过程中,不法开发商买通其他招标者串标压价,再以低价中标得到拆房项目,与有关人员相勾结,通过采取虚增虚构拆迁面积,伪造评估报告、拆迁协议书、产权核定表及产权证复印件等手法,利用拆迁之机骗取国家契税、拆迁补偿款等。2、虚构公司实力,实行贷款诈骗有的公司为了提高资质或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采用伪造、变造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方式,骗得验资部门验资报告书,利用虚假进账单、出资证明欺骗工商管理部门或以拉拢贿赂手段注册登记,之后以宣传造势取得重点工程建设权,再利用这些工程和项目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用贷款开发房地产,玩“空手道”,更有甚者以开发的房地产从银行再次贷款。3、许以高额回报,进行集资诈骗不法房地产开发商把筹集资金的目光瞄向公司企业和社会公众,吹嘘其利用虚报注册资金所制造的“实力”,并以预售“楼花”为幌子,向购房者收取购房定金进行非法集资。4、中介炒房行为,引发合同诈骗目前的房产中介机构仍然存在资金实力较弱、财务制度混乱、机构管理松散、资信程度差、从业人员素质低下且流动频繁、相互之间恶性竞争等问题,这些机构常常利用自身职业优势,利用客户交付的房款或房产抵押得来的贷款从事非法炒房活动。5、伪造、变造手段,实现贷款抵押不法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内部人员相勾结,伪造变造政府部门的公文批文,私刻印章,得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等文件,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假房证,以达到贷款抵押,骗取现金的目的。有的在未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伪造、变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欺骗购房者。(二)房地产业涉税犯罪1、隐匿销售额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不交或少交营业税,隐匿销售收入,如销售不开发票、用收据代替发票甚至不开普通收据,以无合同、无凭证、无银行往来的“三无”方法偷逃税款。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方式换取土地,而建筑安装工程在承接工程时为了拿到所招投标项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议带资入场,在房子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以等值商品房抵工程款,以此抵免营业额,偷逃税款。偷逃营业税也同时造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流失。2、转移名目以偷逃税款对底楼杂物间和顶层坡屋,开发商销售时以不能办产权证为由,与购房者以合同形式约定使用年限,并将收取的钱款在收款收据中体现为“其他应付款项”或直接进入“小金库”,造成税款流失。有的采取“假按揭”方式,把开发项目当作骗取银行巨额房贷款的道具,在账目处理上将该款项作为长期借款记账,以此偷逃税款。3、造亏损假象偷逃税款不少开发商往往是一个楼盘还没卖完,未等到结算,就用这个楼盘的卖房款去开发另一个楼盘,尽管楼盘一个个销售出去,但他们在账目中不按项目设立成本明细,将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项目成本虚增,导致企业账面亏损。有的拿到一个项目即成立一个公司,项目完成立即注销原公司并为下一个项目成立新公司,利用新办企业从中偷逃税款。税务机关自身不具备收集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信息的手段,税收检查一般以年度为单位,房地产企业大都是跨年度、跨地域滚动开发,很容易制造亏损假象让税务机关难以觉察。4、实行“假赠予”偷逃税款一些靠房屋交易收取手续费的中介公司,为了使双方逃避税款以促成交易,不法中介公司常常建议买卖双方采用以“假赠予”之虚行房产交易之实的方法来逃避税费。眼下,赠与行为已成为二手房交易当中一个常见的偷逃税款手段。(三) 房地产业洗钱犯罪1、采取置业、炒房进行洗钱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和不正当收入用于购房,掩盖资金所有者的经纪人身份代客户购买房产,以低价购进、以高价卖给客户,从中牟取利润进行洗钱,并伪造身份证明开立多个账户掩盖诈骗所得。2、他人名义投资进行洗钱这种洗钱手法近年来较为普遍,多为国家政府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进行房产投资,或把非法所得转入亲戚的账户,利用已有的房地产公司进行秘密合股;或利用亲信的房地产公司,在正当经营的掩护下通过做假账、开发新项目或跨地区投资等手段,把黑钱变成公司的合法收入。有的政府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大开方便之门,开发商采用入股、暗股等形式进行贿赂性回报。这种犯罪过程既获得了黑色收入又洗了钱,而且洗钱周期长、隐蔽性强,如果没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相关案件发生,很难察觉洗钱线索。3、利用投资开发进行洗钱贩毒、洗钱和房地产开发互为交叉、多管齐下并一条龙洗钱,以贩毒黑钱支撑房地产开发的资金需求,改变毒资的外在表现形式—有房地产开发作为基础和掩蔽,贩毒黑钱在转为合法收益之后又投入其他行业,形成相当规模的集团式经营。二、房地产领域经济犯罪发生环节(一)工程项目发包环节房地产工程项目牵涉的公共利益巨大,相应地,也是各个不法利益团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相互争夺的目标。 因此,从房地产工程项目发包的环节开始,就产生了犯罪的可能性,“人情工程”、“家族工程”是我们常常听到的词汇。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建筑团体与管理人员的勾结就构成了房地产工程项目发包环节的犯罪。(二)招投标环节有少数建筑单位,在房地产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私下串通,进行权钱交易。 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发包不透明、投标公开少、私下议标多、泄露标底等现象。 这些私下的串通行为严重妨害了建筑领域招投标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欺诈性地采取从表面上看来是公开、公正的招标活动,整个过程聘请有资格的专家和从业人员参与其中,实际上仍然是结果内定、领导说了算。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方以看似低价的形式中标,但在实际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虚报工程款项,以增加造价,抬高最后的价格,这种欺诈手段也要注意预防。(三)设备采购环节在房地产工程各个环节中,不仅包括建筑各方人员的犯罪,也包括与其相关行业人员的犯罪。如建筑材料的供应商为了赚取不法利润,可能贿赂采购人员,与他们勾结串通,发生以次充好、在大量采购中赚取其中回扣等形式的犯罪。 这就造成了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后果十分严重。在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环节,负责采购的人员在没有抵制住诱惑的情况下,会放弃高质量的产品而选购残次产品,放弃有保障的大型采购机构而选择小厂家、小作坊,放弃物美价廉的产品而选择回扣利润最大化的产品,此类行为最终的结果就是放弃了公共利益,置人民生命于不顾,犯下不可挽回的大错。(四)建设施工环节在实际进行到建设施工环节时,犯罪手段更是五花八门,犯罪现象层出不穷。 一是非法分包、转包。 在发包结束后,取得发包资格的建筑公司有可能为了追求利益,暗地进行全部转包或者分包,从中牟取利益。二是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明知材料设备不合格仍然进行施工,为了达到国家检验标准,对监督机构人员进行贿赂,被贿赂人员为了一己私利而徇私舞弊,最后导致的结果便是工程检验结果合格而实际不达标,“豆腐渣”工程由此产生。 三是谎报项目,暗中提高造价。 一些工程承包商谎报工程项目,通过变更项目达到提高造假的目的,赚取其中差额利润。四是层层拖欠工程款现象严重。发包公司不及时给承包单位款项,承包单位拖欠材料采购机构的款项、拖欠工人工资等,层层拖欠,导致暴力“维权”事件发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五) 工程质检环节房地产建设工程单位自身能力的不足、采购设备材料的缺乏、施工过程的纰漏、偷工减料等原因造成的后果,便是质量检验环节来临的时候检查结果不合格,于是在工程质检环节,为了逃避检验结果的出现,私下贿赂质检人员,蒙蔽监测部门的双眼,以次充好地完成工程,留下日后的大隐患。(六)建设完成后收尾环节大部分建筑领域的人员认为,施工项目完成、质监部门验收之后就是大功告成之日,往往忽略了收尾工作的重要性。 在房地产建筑工程完成后,通常会存在大量用不完的材料、设备、垃圾处理等问题,用不完的资源被个别人员侵吞、变卖、私分的现象,也极易引发经济犯罪。在这里重新定义自己,迭代认知,愿与自己同行的日子充满快乐!愿你我同行,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