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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领域应用盘点(附报告下载)| 亿欧智库报告高墙内

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领域应用盘点(附报告下载)| 亿欧智库报告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持续推动司法改革和法律信息化, “互联网+法律”成为了重要的创新创业方向。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兴起,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也开始逐步进入公众视野。亿欧智库近期发布的《2018人工智助力能法律服务研究报告》,对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分析和解读。本文节选自报告第二章,重点从三大参与主体角度,介绍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从产品形态角度看,AI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信息检索、文书审阅、案件预测、智能咨询等4种形式。参与AI应用于法律的企业,既有综合AI技术及解决方案供应商,如百度、阿里、科大讯飞等,又有专业法律信息平台或法律信息化企业,如华宇软件、无讼等。既有上市公司,如华宇软件、阿里等,又有初创公司,如法狗狗等。不过为了更好的理解,亿欧智库从法律服务的不同参与主体:当事人(个人或企业)、律师(律师及律所等)和法院(法院及检察院等),对AI的应用进行分析。当事人AI产品应用于当事人三个主要方向:1.法律咨询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智能问答平台进行咨询,平台根据案情给出相关法律建议。平台通过AI实现自然语言的识别,以及更清楚的问题理解、分析和回答。目前各平台在自然语言理解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咨询平台/机器人目前也主要针对婚姻、劳务、民间借贷、知识产权等工作生活中常见的简单纠纷类型,代替律师进行咨询。复杂问题仍需求助律师。2. 律师对接律师O2O平台通过搜索式或问答式,在了解当事人案件信息的基础上,智能推荐匹配的律师。搜索类律师O2O平台通过对自然语言进行处理,识别自然语言提出的要求,为当事人搜索匹配推荐的律师。对话式机器人则先进行机器问答,根据用户提供的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智能匹配相应律师。3.法务服务人工智能的文本处理能力,可以帮企业自动化解决特定问题,如合同起草和审核、法律风险监控等。目前这类AI产品多以法务服务软件或SaaS的形式供企业使用。智能法务平台能够避免人为疏忽,提高文件处理效率,审核过程也不会受到贿赂等问题影响。但AI只能进行基础审核,复杂条款涉还需要人的参与。律师/律所AI应用于律师与律所主要有三个方向:1.信息查找与文件处理通过AI对法律条文、判决书等进行结构化处理,使得律师可以根据自然语言或案件关键信息,搜索出相关法律条文、过往相关案例判决书等,用于律师参考。目前各平台在自然语言理解方面,都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2.案情预测在信息检索的基础上,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提供相关案例分析、胜诉率分析,关联企业分析、数据可视化、案件判决结果预测等功能。国内理脉智能、法狗狗都曾经推出过相关产品服务。国外则有Lex Machina、CaseCrunch等公司从事相关服务。据CaseCrunch称,其AI在判决预测方面,以86.6%的成功率,打败了人类律师62.3%的成功率。3.智能客服律师将咨询机器人集成到自家公众号、网站等,作为智能客服,为客户提供简单法律咨询服务,把律师从低价值的简单咨询问题中解放出来。智能客服也能够帮助律师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高价值客户交由律师后续接手,提高律师工作效率。智能客服技术上与面向个人咨询的机器人没有区别,不过有公司研发的智能客服只为律所等B端服务,如律团。法院/检察院AI应用于法院主要有三个方向:1.文书处理通过AI进行法律文书处理,如如庭审语音转文字、判决书生成等。起诉书、判决书自动生成:部分法院平台,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起诉书、判决书。当事人只需要录入相关材料,就能通过智能平台快速生成起诉书。法院判决完,平台可以自动生成部分或全部判决书,大幅提升法官的工作效率。庭审语音转写系统:庭审时,需要书记员进行各方陈述的文字记录。目前已经有不少法院开始将基于人工智能的语音转写系统应用到庭审中,辅助书记员的工作,减轻了书记员的工作负担。2.审理辅助案件辅助审理系统基于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通过大量案件的学习,使智能系统学会提取、校验证据信息并进行案件判决结果预测,为法官判决提供参考。案件辅助审理系统使判案流程标准化,提高判决一致性,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增强司法公信力。3.智能咨询法院通过智能客服机器人,AI或实体,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公众号类机器人如厦门法院“法制沧海”、深圳国际仲裁院“小3i”等,实体机器人有深圳南山司法局“南小法“等。智能咨询与律所智能客服、当事人法律咨询等背后的技术相同,也有法狗狗等同时为公众、律所、法院等提供智能客服机器人。亿欧智库通过本文仅对报告进行了部分内容的呈现,更多内容可下载原版31页报告,全面了解本报告研究分析内容。下载链接:《2018人工智能助力法律服务研究报告》。

江雪

北京高院“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研究报告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基于通信领域诉讼案件的实证研究本文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标准必要专利法律问题调研报告”的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杨柏勇、焦彦、苏志甫执笔人:苏志甫本报告根据对典型案例的梳理,将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归纳为侵害专利权禁令救济问题、许可费问题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和FRAND声明的性质分析入手,归纳和评析了相关分歧观点,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三类具体问题的处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还对国内法院如何应对跨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存在的管辖权争夺问题提出了应对建议。本报告全文15808字,查看完整报告请访问知产财经官方网站。(www.ipeconomy.cn)近年来,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频发。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通信领域,案件标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尽管相比于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的总体数量,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数量较少,但为数不多的个案对整个产业发展和相关行为准则的确立具有很大影响。从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的类型和案由看,主要有以下三类案件:一是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权人主张实施者侵害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请求判令实施者停止侵权(即给予禁令救济)、赔偿损失,例如,中兴公司与华为公司互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系列案件、三星公司与华为公司互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系列案以及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二是专利许可费纠纷案件,专利权人或实施者请求法院针对实施者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裁决许可费或许可费率,例如,华为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简称IDC)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纠纷案以及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案;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实施者主张专利权人向其收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例如,华为公司与IDC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上述三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概括为禁令救济问题、专利许可费问题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此外,跨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存在的管辖权争夺问题也是近年来颇具争议并广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司法审判的视角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对策进行分析。一、标准必要专利保护的基础问题禁令救济问题、专利许可费问题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均非全新的法律问题,但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问题与标准必要专利相结合后即产生了较大争议。因此,研究分析上述问题有必要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分析入手。(一)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为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按照标准涉及地域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按照标准是否可选择实施,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当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技术方案被纳入标准后,该专利即成为了一项标准专利。从该专利与标准的关系来讲,可划分为标准必要专利和标准非必要专利。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经营者要实施标准就必然要实施的专利。从标准必要专利产生与实施的角度,一方面,标准制定参与者首先要投入技术研发,做出技术贡献,才能形成标准中的技术方案,进而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为保持创新的可持续性,技术贡献者需要从技术创新中获得合理的回报。另一方面,当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由于所有产业参与者均必须实施该标准,意味着所有实施者都不得不实施该专利并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使专利权人更容易获取超额的回报或附加不合理的许可条款。从权利属性上,标准必要专利和普通专利一样,均属于专利权人私权的范畴,但如前所述,在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且该标准被广泛使用后,标准必要专利具有了“锁定效应”,进而具备一定的公共属性,从而使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有别于普通专利侵权案件。(二)通信领域FRAND声明性质的界定随着产业技术创新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标准在技术推广和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尤其在“互联互通”的通信领域,各项技术的应用言必称标准。近年来,全球通信领域专利数量激增,标准的制定无法回避专利技术,标准制定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普遍受专利权保护的客观现状和专利权人倾向于参与标准制定以便占领更广阔市场的商业策略安排,使得标准必要专利价值凸显。根据欧盟相关研究,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占全球的70%,其确立的2G、3G及4G标准技术的专利权许可费收入每年约180亿欧元。因此,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被称为当今世界最具商业价值的专利。目前,世界各国通信领域巨头都格外重视并围绕5G积极开发专利技术,并争取成为各主要标准制定组织中的标准必要专利。为避免被卷入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法律纠纷从而阻碍标准化进程,通信领域主要标准制定组织普遍制定了专利政策,要求参与标准制定、专利技术被采用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成员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将给予标准实施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的声明(简称FRAND声明)。[1]FRAND声明是由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组织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款要求参加制定标准的成员,如果其专利被标准采纳,则专利权人应当作出承诺,将根据FRAND条件将标准中的专利许可给标准的实施者,并按照FRAND的条件收取标准实施者的使用费。例如,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规定,“当有关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必要知识产权被ETSI关注时,ETSl总干事应立即要求所有者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准备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和条件授予该等知识产权不可撤销的许可,并至少涉及以下方面:制造,包括有权制造或将定制组件和子系统授予被许可人自己设计,以便用于制造;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此方式制造的设备;修理、使用或操作设备;以及使用方法。做出上述承诺须基于寻求许可者同意互惠这一条件。”一般认为,FRAND原则最初是由欧洲通信标准组织对其参与标准制定的成员将专利放入标准后的一个制约性原则。[2]多数组织发布专利政策的目的仅限于表明其在推广先进技术时对专利权保护和禁止限制竞争两项公共政策中保持中立的态度;无论具体措辞和形式如何,其所要求的FRAND声明通常是承诺性的、非具体的。以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联合发布的专利政策为例,该政策表明:第一,希望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最充分披露其专利信息,但标准制定组织不负责对相关权利证据、有效性或范围等给出权威或全面的信息;第二,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应提交是否愿意以FRAND为条件进行许可的声明,但有关专利的具体事项(如专利许可、专利使用费等)留待有关当事人协商,因为这些事项可能因个案而不同。[3]由此可见,FRAND声明仅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作出的,表示愿意对诚信的标准实施者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进行许可谈判,更多体现的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所需要遵循的基本理念,指引谈判双方能够以诚信的态度尽快推进谈判,达成许可协议。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看待FRAND声明的性质及其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影响,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从国内外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如何看待FRAND声明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认识,主要可以归纳为第三方受益合同说、要约邀请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等三种观点。第三方受益合同说是美国法院关于FRAND声明法律属性的主流观点,认为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即FRAND声明,直接在专利权人与标准制定组织之间创立了合同关系,标准实施者类似于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与美国法院不同,欧盟成员国家法院多数将FRAND声明认定为要约邀请,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FRAND声明并非意味着给予第三方获得许可的权利,或者构成丧失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FRAND声明仅相当于向第三方提出的要约邀请。国内法院对于FRAND声明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认识。在中国首例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纠纷即华为公司诉IDC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纠纷案中,法院认为,FRAND许可承诺不宜理解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成立合同关系。FRAND原则的核心是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合理限制,落实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应平衡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保证专利权人能够从技术创新中获得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借助标准所形成的强势地位索取高额许可费率或附加不合理条件。[4]在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将FRAND声明认定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理由在于:西电捷通公司确曾作出过“愿意与任何将使用该标准专利权的申请者在合理的无歧视的期限和条件下协商专利授权许可”的声明,即索尼公司所称的FRAND声明。但是,FRAND声明仅系专利权人作出的承诺,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承诺不代表其已经作出了许可,即仅基于涉案FRAND许可声明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了专利许可合同。[5]从全球范围看,各国法院对于FRAND声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定,与各国民事法律及合同法制度的差异密切相关。因此,对FRAND声明的法律属性,不能一概而论,其前提在于确定相关案件适用的法律和相关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目前,通信领域内主要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要求其成员提交的FRAND声明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其成员所承担的FRAND许可义务也有所差异。标准化组织有关专利的政策文件中也会对权利人所负担的FRAND许可义务加以说明,这些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权利人所负担FRAND许可义务内容的理解与判断。正是考虑到FRAND声明的差异性,国内法院在审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在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主张......文章未完,全文15808字查看完整文章可访问知产财经网站:http://www.ipeconomy.cn/

天气不合

2017年度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调研报告:不争巨无霸,只做小而美

“生硬”的法律加上柔性的互联网,似乎有些违和,而这份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调研报告,绝对会打破你对“互联网+法律”的认知,众多新生公司,早已渗透到了法律的各个细分领域。2018年1月29日,京都律师事务所携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研究中心、法律培训服务机构iCourt及知名法律新媒体律新社召开《2017年度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调研报告》发布会,以行业内共计 251个互联网法律机构作为样本,着重分析模式创新与技术革命带给互联网法律行业的变化,并对未来“互联网 + 法律”变革和发展的可能性方向进行预测。这已是京都律师事务所第二次发布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调研报告。一、2017年度互联网+法律行业新特点(一)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增速放缓,服务领域更细分图一:互联网法律机构上线数量变化图自2014年开始,互联网法律机构上线进入上升阶段,至2016年达到高峰(该年上线数104),2017年互联网法律机构上线数量有明显回落,跑马圈地各占山头的高峰已经过去。与此相对,新互联网法律企业中呈现了与之前不同的特点。新企业鲜有试图建立行业巨无霸的野心,而更多针对的是新的细分领域。如小纽美国法律咨询,针对的是美国移民等法律问题咨询。律驾宝针对交通事故提供家庭法律服务。同时,许多新互联网法律机构有强大的合作伙伴为其发展提供资源。如法家云,在其上线伊始,就有“阿里系”的支付宝和钉钉作为其入口,还有两家律师事务所的背景,着实不一般。其成因可能是互联网法律的创业市场已经到了转折点,各个领域的先行者已经建立了其领先优势,对于后来者构成了壁垒。所以新玩家若非另辟蹊径,或是拥有强大的资源作为支撑,很难在牌桌上拥有一席之地。(二)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融资情况好转图二:互联网法律机构融资情况对比图2016年8月前调研的互联网法律机构涉及的互联网法律运营主体为129家,其中23家获得融资,占比为18%。本次调研的互联网法律机构涉及的运营主体共计239家,其中57家获得融资,占比25%,有所上升。2017年度,“互联网+法律”机构除了在融资比例上增长外,融资金额也大幅度增加,千万、亿级的融资已屡见不鲜。(三)公检法等“国家队”入场“互联网法律”2017年3月,最高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报告及2017年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法院信息化基本术语》等文件,加速将新的信息科技用于法庭审判过程中。2017年6月,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将统筹推进大数据应用。全国检察机关将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检务”。而相对的,为公检法服务的一批互联网法律企业应运而生,它们通常在大数据和智能语音等领域,提供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为检察官和法官书写文书,为定罪量刑提供数据和模板的辅助支持,同时推进大数据语音识别技术应用,在庭审合议庭评议等活动中全程同步记录。而相对于其他面向当事人或律师的互联网法律机构,这些为检察院和法院服务的互联网法律机构可以接触到大量有效的数据。同时,因公检法机关资金充足,有足够的付费意愿,其盈利模式熟悉而稳健。二、未来互联网 + 法律行业发展新趋势《2017年度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调研报告》指出,变化及创新已成为互联网法律机构存续及发展的必要条件,从现存较为成功的互联网法律机构中,总结了以下互联网法律机构进一步发展的几个趋势,或可为尝试。(一)服务领域进一步细分伴随着互联网法律机构对于法律服务各细分领域的跑马圈地,互联网法律机构面对着一片红海,越发地难以找到切入市场的突破点。这种情况推动了法律服务的进一步细分。自 2016 年 8 月以来,新设立的互联网法律机构几乎没有综合性的电商平台,大多数均将自己的服务定位在法律服务垂直领域的进一步细分上,以期实现以有限的资源将某一法律服务内容做到极致,并以此来抢占市场。(二)“互联网 + 法律”覆盖范围扩大以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推出的“法信”为例,其服务的对象起初为广大的司法人员,其后扩展到面向社会公众。又如我国许多法院运用互联网进行庭审,运用人工智能记录开庭笔录,甚至筹备组建第一家互联网法庭。政府的参与对于“互联网 + 法律”的影响仅仅是个开端,政府作为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技术及政策支持,作为服务需求者所带来的用户市场,以及作为合作方所带来的服务模式创新将引起涟漪效应,在条件具备时终将引起“互联网 + 法律”覆盖范围在我国社会各领域的进一步扩张。(三)技术驱动之路从“大数据”走到“人工智能”目前所谓“人工智能”互联网法律产品多集中在人工智能审合同领域。就其试用情况而言,虽然已经能够做到秒速审合同或生成合同,但往往存在很多错漏,需要客户再次审核,其智能程度实在堪忧。“互联网 + 法律”领域的人工智能离我们还很远。现阶段“互联网 + 法律”领域的最新技术驱动还是“大数据”技术,但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是“互联网+”领域必然会迈入的发展阶段。前述的互联网法律产品对于将人工智能的概念引入“互联网+法律”领域可谓功不可没。此外,报告还总结了互联网法律机构的地域分布、媒体平台,对过去一年中互联网法律产业的变化、以及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对互联网法律行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互联网法律服务机构正在变革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互联网+法律”的变革趋势已经初步呈现,在模式创新以及技术变革的推动下,这条路似乎已有一点明确的方向。虽然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看到哪一个机构处于完全的优势地位,但这正意味着“互联网+法律”领域机会无限,让我们继续期待互联网法律机构的颠覆性创新与变革。获取完整版报告请点击:http://www.king-capital.com/magazine/magazine_network.html来源:中外管理新媒体

崔浩

新鲜出炉!《在非洲中资企业法律服务需求调研报告》公布,这些重点值得关注

【环球网报道 记者 侯佳欣】2000年,《经济学人》还将非洲称为“无望的大陆”;2011年,这家杂志已经完全改变了他们对非洲的不看好,转而用“崛起的大陆”来形容非洲;2013年,这家杂志给非洲的定义词已经变成了“雄心勃勃”。伴随着非洲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外来投资开始在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与之而来的也有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正是在如此背景下,《在非洲中资企业法律服务需求调研报告》应运而生。12月2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非洲法律研究中心在北京共同发布了这份调研报告,以期为中国企业“走进非洲”提供更好的合法合规经营指引。据记者了解,此次调研收集了分布在近30个非洲国家的50家中国企业的有效答卷,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受访样本企业主要特点: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承包和能源领域,此外也有进军非洲新兴行业市场的中国企业。当天的活动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戴盈主持,德衡律师集团执行副总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克江,非洲商务联盟主席陈协英,社科院西亚非洲研究所非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朱伟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法国顾问米乐等人出席当天的发布会并发表演讲。中企在非洲面临的法律困境报告显示,在非洲当地的经营中,参与调研的样本企业100%都遇到过法律纠纷或困难,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税务、合同纠纷等领域。关于这一话题,社科院西亚非洲研究所非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朱伟东告诉环球网记者,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是当地法律制度相当复杂,除当地法律制度外,他们还受到其殖民宗主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企业可能面临较多挑战。此外,非洲当地的劳动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在员工聘用及解雇等方面,这也是不少中企面临的困难之一。新冠疫情对非洲中企的冲击2020年的新冠疫情给中资企业在非洲投资经贸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他们都面临何种挑战?根据调研结果,商业合同的履行延误及违约、员工无法到位或解聘是中资企业受到普遍波及的两个问题。与此同时,20%的受访样本企业对当地营商政策变动表示担忧,原因是非洲各国纷纷出台了与疫情防控措施或临时政策调整。未来一两年,相关的企业纠纷有可能呈现上升趋势。不过,报告也提到,尽管新冠疫情将在短时间内对包括非洲在内的全球经济产生冲击,但非洲整体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中非合作也必将得益于中非友好关系的持续发展,迸发出新的活力。中国涉外法律服务行业应抓住大时代的机遇,为中国企业出海和中国经济全球化布局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在非洲发展前景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蓬勃发展以及中非合作论坛成果的逐一落地,中非贸易总额已经稳定在2000亿美元上下的规模,中国连续10年成为非洲最大贸易伙伴国。随着中国对非洲投资的不断深入,面临的投资风险也日益上升,中资企业在非洲投资配套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不断提升。根据调研结果,除了诉讼、仲裁代理,起草、审查重要合同、法律咨询服务等传统业务外,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未来重点服务方向。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在涉外法律服务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非洲法律服务团队由具有不同法域和语言背景的资深律师组成,能够为中国企业走进非洲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报告提到,从企业长期良性发展看,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应当为企业赋能。这将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实现?报告总结了如下三点:第一,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线上、线下法律培训,模拟法律应用场景,提高应对能力;第二,接受企业的聘用,参与到企业的海外投资合规建设中;第三,与非洲本地律所加强交流,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关于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在非洲发展的前景,朱伟东表示,近几年,随着中非经贸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开始关注非洲法律服务市场。我们常说,“经济发展到哪,法律服务就服务到哪。”总体来看,非洲未来的法律服务业市场潜力较大,前景广阔,相信会有更多的中国法律服务业从业者会将目光投注到这片大陆。

垂冠

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发布

来源:证券日报本报记者桂小笋近日,在由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研究中心和赛尼尔法务智库主办,中国经济信息社、北京仲裁委员会支持的“第十二届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与合规指数发布会暨2019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高峰论坛”上,《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2019)》(以下简称“指数报告”)发布。指数报告显示,2018年,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六大领域(即公司治理、合规、诉讼、业务、财务、员工)中,有五大领域风险上升,其中,合规领域、诉讼领域风险的快速上升,是驱动2018年上市公司整体风险上升的主要因素。此外,2018年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呈现出最明显的新趋势,即上市公司违规、高管责任、重大担保、非标报告风险下降趋势的逆转,并且这种逆转趋势势必仍将在2019年延续,需要引起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需要注意的是,指数报告同时提及,在2019年发生高管刑事责任风险事件的上市公司,其2018年法律风险大都处于高风险上市公司行列。从指数报告的内容中可知,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大数据分析研究,有两大新的发现:一是上市公司多元化转型三年后,为风险高发期,例如,此前上市公司的并购,有些并未像设想的那样带来业绩的快速发展,反而因并购风险失控,而不断显现出并购后遗症;二是新股发行四到五年后,风险水平与整体市场趋同。(编辑孙倩)

一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统计分析报告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发布2019年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问津学术结合拟录取名单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研究生的招生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从已知的信息来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统招生的录取过程中曾经存在调剂的情形,不过主要为一志愿考生的调剂,限于这个统计工作比较复杂,而且对整体的招生参考价值不大,本文不再就调剂工作展开分析。据统计,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共计招录466名法学研究生,其中推免生182人,统招生284人。下面是我们针对公示数据做的相关统计分析,希望对报考中国人民大学的2020级研究生有所帮助。1.招生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招录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学,物证技术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社会法学、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3.考生来源:全国一志愿统考、推荐免试、少民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4.来源构成:全国一志愿统考284人,其中少民计划5人,退役大学生士兵3人;推荐免试182人。5.学习方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其中全日制387人,非全日制79人。非全日制主要为法律(非法学)与法律(法学),其中法律(非法学)47人,法律(法学)32人。6.招生人数:一共招生466人,其中推免生182人。比较法学4人,其中推免3人;法律(法学)96人,其中推免32人;法律(非法学)195人,其中推免65人;法律史9人,其中推免3人;法学理论21人,其中推免8人;国际法学12人,其中推免7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3人,其中推免1人;经济法学13人,其中推免8人;民商法学22人,其中推免11人;社会法学2人;诉讼法学20人,其中推免8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4人,其中推免5人;刑法学24人,其中推免8人;知识产权法学30人,其中推免22人。7.考生最多的5个姓氏:王姓31人,张姓20人,李姓33人,刘姓32人,陈姓24人。8.统招初试成绩:经过对284名统招考生成绩的统计分析可知,研究生初试最低分334分,最高分415分,其中400分以上12人,平均分378.743分。另外考虑到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之间的成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又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法律硕士的平均分为378.835分,法律硕士(法学)平均375.625分,法律硕士(非法学)平均380.415分。法学硕士的平均分为378.544分。以上是我们就当前相关公示信息做的统计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不贱贪污

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与社科院大学发布《2018年金融科技法律政策报告》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1月24日,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金融科技政策趋势青年研讨会,就支付、网贷、征信、互联网保险等十一个领域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并对2019年金融科技的政策趋势进行了展望。由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撰写的了《2018年金融科技法律政策报告》(下文简称《报告》)在此次研讨会上正式发布。《报告》提出,在2018年,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的发展,推动金融科技行业经历了从科技金融向数字经济的价值革新。一方面,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相关法律规范正在逐步完善,行政执法趋于严格;另一方面,网联等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有不少新突破,金融科技应用项目落地正在加速。例如在监管科技领域,2018年8月,证监会正式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明确了监管科技信息化建设三个阶段的工作需求和工作内容,标志着监管科技建设工作的完成了顶层设计,并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10月,深交所自主研发的智能监管辅助系统——“企业画像”一期项目正式运行上线。该项目运用了文本挖掘、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可以自动抽取、集中展示、智能提示监管高频关注信息。在区块链领域,2018年多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积极探索,国内也针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ICO以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整治。上述《报告》认为,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区块链(blockchain)和加密资产(cryptoassets)是区块链领域的三大分支,在认识上也是不断深入的关系。加密货币的缺陷,并不预示区块链和加密资产的必然失败。目前已经有不少机构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跨境支付、股票交易和结算等具体金融场景,为行业寻找更多可能。此外,《报告》也对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个人征信、资产管理、消费金融等领域的监管政策进行了分析,探讨了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现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监管规范的完善。监管完善与行业自律的合力将是未来行业发展的推动力之一。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院长孟昭莉认为,金融科技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客观上导致创新环境的趋严。未来的市场创新竞争,法律政策会成为重要风险。把握政策风险并转化为机遇的能力,会成为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孟昭莉表示,《2018年金融科技法律政策报告》是业界较早对过去一年金融科技法律政策进行整体梳理的报告。该报告通过回顾过往的金融科技相关法律政策,目的在于把握行业发展脉络、理解监管规则逻辑、观察行业与监管博弈的动态,研判未来行业发展趋势和监管动向。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将通过开放的大数据和科研平台,连接政府、企业、高校、智库等外部科研力量,持续输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助力金融及科技产业的前沿实践。

心愿

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发布

央广网北京8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今天(20日)发布《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针对网络沉迷、成瘾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严重负面影响,报告建议由政府推动建立“一站式”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管理平台。报告引用中国青年网络协会第三次网瘾调查研究报告的数据,我国城市地区14.1%的青少年网民受到网络沉迷的困扰,乡村地区的比率与此接近,整体数字可达3300万。报告认为,网络沉迷问题应当成为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点内容。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分析:“家长对孩子的陪伴和教育,这是取代不了的。现在有些家长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扔给孩子一个手机、Pad,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孩子可能很安静,但其实孩子非常容易从小养成沉迷网络的习惯。”报告指出,网络平台按要求采取未成年人上网时间限制,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议由政府推动建立“一站式”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管理平台。佟丽华表示:“如果一个平台限制一个小时,五个平台就限制了五个小时。对孩子来说,用不同的平台、不同的账号玩网络游戏,想从时间上来限制就很难。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说,建议由政府建立统一的未成年玩网络游戏的入口平台。”报告认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遵循《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以儿童权利为导向的法律政策理念。佟丽华说:“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的素养也好、能力也好,是与网络密不可分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未成年的成长不能与网络隔绝,必须得在参与网络发展、网络建设的过程当中来培养他们。从未成年参与权的角度来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立法政策的制定过程当中,也要倾听孩子的声音。”

狐仙记

《“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发布

  中国青年网海南博鳌12月12日电(记者 谢东樱)正在此间举行的2017中国企业家博鳌论坛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合作编制的《“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正式发布,旨在为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深度交流、增进互信铺路搭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在发言中指出,“从我们的初心和使命出发,中国贸促会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贸易摩擦和纠纷。”中国青年网记者谢东樱摄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4年多来,中国与相关国家精诚合作,但各国投资环境的复杂与差异,逐渐成为制约“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推进的一大瓶颈。刘超表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多数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各国在法律体系、市场准入、行业监管、金融税收安排、进出口管理、环境劳工保护以及投资争端解决等领域存在巨大差异。然而,开展全面、系统的法律尽职调查,对于我国大多数走出去的企业而言,仍存在经济上和操作上的困难。  《“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报告》旨在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有关外商投资、贸易、税收、金融、土地、劳工等问题的实用法律信息,为区域内投资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这套研究报告包含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印度、匈牙利等64个国别,将陆续出版,并继续拓展到更多国家。  2016年,中国贸促会依托贸促系统800多家分支机构,整合国内外法律专家资源,利用和国际上200多个工商会的密切合作关系,启动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项目工作。“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是一项公共服务工程,中国贸促会将在这套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国别法律研究力度,不断丰富国别商事法律服务内涵、拓展国别商事法律服务平台,并在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的支持下,将研究成果在第一时间推向社会,最大限度服务工商界“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刘超指出,未来中国贸促会将进一步拓展商事法律服务体系,重点开展“一书、一库、一中心、一机构、一组织、一委员会”六大工程建设:一书指一整套“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报告,一库指外国法国际法查询咨询系统,一中心指贸促会在十一个自贸区建立的服务中心,一机构指已经建成的100多个预警机构,一组织指贸促会推动建立的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一委员会指贸促会与各国代表性工商组织签署的商事法律合作委员会。他说,“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我们永远在路上。”  据介绍,中国贸促会作为具有65年历史的中国最大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双打领导小组等机制成员单位。

充耳

中国首个《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的法律研究报告》在宁夏发布

中新社银川10月17日电 (李佩珊 于晶)随着“互联网+健康医疗”产业的迅猛发展,关乎患者隐私的、种类繁多的医疗数据,如何守牢安全底线,提升“安全感”?10月17日,2019全球(银川)智慧城市峰会期间,中国首个《健康医疗数据应用法律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为如何保障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提供了一系列答案。报告从中国健康医疗数据发展现状、可使用性研究、获取与应用分析、应用法律问题研究、政府医疗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健康医疗数据质量管控、数据标准研究、网络安全、数据监管等九大方面,阐释了如何保障数据安全,保护患者隐私,推动健康医疗数据的使用更为安全更有价值等问题。医疗数据极其敏感又复杂,不仅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又包含患者的病理敏感信息,还包含关系国家战略的基因信息等。国家确立医疗大数据的“保护+利用”原则,但未对复杂的健康医疗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也仅规定了遗传资源的应用范围和限制,对其他敏感信息尚未确立应用规则。而近几年来大数据质量问题愈发突出,健康医疗数据作为“互联网+健康医疗”的核心资源,做好数据质量管理对于企业和政府均具有重大意义。据了解,银川市作为“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建设的主要城市,保障健康医疗数据安全尤为重要,银川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川说,报告的推出能够为银川市健康医疗数据创新应用保驾护航的同时,也能够引发大家思考,共同关注健康医疗数据的应用实践和学术研究,也为从业者在面临涉及数据运用、数据安全等内容的业务时打造更好、更安全的数据应用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