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人来说,法律既大又小,大在哪里呢?大家一听到法律联想到的就是上法庭、打官司、裁决,小在哪呢?小到很多人觉得大多时候可以不需要法律,换一种说法就是法律距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难道他们对法律一点概念都没有吗?当然有,在这个以互联网为背景的法治社会大家怎么会对法没概念?只是这个“有”的概念很模糊。现代社会人的时间比之以前更加短促、快频,他们明白法律的重要性,但从未好好花过时间去认识法律,书本知识揽概太全,想要一知半解,可惜时间成本太高,与其把时间花在这,大多数人更愿意刷会儿抖音短视频、看看知乎、逛逛淘宝,真碰上什么事,首先上哪找律师是个问题,找到律师后,考评一下这事儿的综合解决成本想了想还是算了,支出和回报太不对等,这么一合算,不解决的话自己好像还赚了,就是心里有点憋屈。对大多数人来说,要么觉得法律能用得上的地方太少,要么觉得法律使用的综合成本太高,逐而形成在遇到“事”的时候很少会去选择法律来解决,除非是涉及到违法犯法的大事才会去考虑拿起“法律的武器”;但是这样你得吃多少本可不必吃的亏,损失多少你本可不必损失的利益?比如最近炒得火热的“996制度”,对于996制度官方的解释是指“工作日早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或不到),总计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996是今年今天才有的吗?就冲这持续近一周的热度足以证明,不是今天才有,而是长期积压时至今日才全面爆发,加班不是导火索,无偿且长期才是关键,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本账,长期亏损谁都不能忍,人民日报都发声“敬畏法律底线,重申劳动权益”;再比如试用期延长问题,工作不说完成的多出色起码该做的都做好了,就盼着转正这天,结果被通知要延长,怎么办?时间花了心思也花了,临门一脚说要走实在不甘心,那就只能认了,但是你知道吗,无故延长试用期是违法的。不懂法,只能认了,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你只能抱怨,只能眼睁睁看着本该属于自己的东西变成别人的,金钱、公道、真相诸如此类,而最让人难过的是你不知道自己曾失去过。其实寻求法律援助没有那么难,惠法网建立的网上法务平台能够随时在你需要的时候为你提供最需要的服务,给你基于法律上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为你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让法律服务变得触手可及。大家看完后有什么问题和想法都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2月28日,教育部发布会上,2020考研将扩招18.9万人。这使得考研已经成为当下大学生经常聊的一个话题。但是,很多学生虽然想考研,却不知道如何开始复习,有些不喜欢自己专业的同学,想跨考,却又不知道考什么?今天小李子将解读一个热门的专业:法律硕士。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是专业型硕士学位之一,法律硕士共分为两个方向,分别是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其中法律硕士(法学)只能由法学类专业本科生就读,法律硕士(非法学)只能由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就读。考研门类总共有十三大类,分别为:1、哲学:适合只为了拿个文凭的同学跨考,就业方向一般为研究人员和老师,不过这个专业一般得读博才有好的出路。2、经济学:一般跨考的同学都是数学基础差的,经济学这个专业虽然好,但是得考数学,数学三难度也是有的,过不了国家线的同学大有人在。3、教育学:这个门类中的专硕还是挺多学生考的,尤其是学科教育(语文)等,不过跨考这个门类的学生应该都清楚,就业方向:老师或者教育管理者。如果你喜欢,这个可以跨考。4、文学:反正我考研挺怕文学的,不是说文学不好,实在是文学的线有点高,单科线平均在55分上下徘徊,如果英语不好的你,或者说不喜欢的建议避开,否则你会很痛苦的。5、历史学:我喜欢考古,我喜欢盗墓笔记,但是本专业就业很多同学跟学科教学(历史)一样,很多选择做老师,因为实在不甘寂寞,研究是在太苦,这个专业做研究肯定得读博,而且需要读一个非常好的学校。6、理学: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这个是对本专业的同学来说,如果你是个门外汉,举手说,我要跨考化学,说实话,你同学都很难相信,毕竟这个太难了,有些还得考数学。7、工学:工学不管是总分线还是单科线都是非常低,单科线甚至平齐艺术学,本专业工学考工学还是很有把握的,如果你数学不好,建议避开,毕竟数一或者数学二够你吃一壶的了,跨考的英雄在哪里?反正我法学的同学是没有跨考工学的。8、农学:无需多说,这个跨的人很少,一般也不敢去跨,不建议跨考。9、医学:医学是个神圣的职业,但是其他门类跨进来的很少,毕竟这个不能开玩笑的。10、军事学:不多说,其他门类跨进来很难。11、管理学:这个专业下的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理、教育与技术管理、会计还是比较热门的,尤其是会计硕士,可以说被跨第一学科,有些工科女生特别喜欢跨,因为他们的数学、逻辑不错,毕竟初试不考专业课,这样可以干掉一部分本专业学生,可以难度真的很大,另外这个还不能调剂,个人建议,非一定,请慎重。12、艺术学:专业领域太强,外行也不敢随意跨进来。13、法学:推荐法律硕士。首先,国家线真的不高,不管是是单科还是总分,只能说是个平局值。其次,全国统考,你可以等到考前两个月确定学校,根据自己的复习进度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学校。另外,法律硕士,每年很多学生真的招不满,网上随便一搜,很多学校招不满,而且,这个专业特意限定了非法本的学生考,这样更加公平,法学看起来至少能看懂,复习起来相对容易。最后,这个专业就业也可以,考公务员、考银行、做律师、做法务、等等都是一些不错的职业。更多考研知识,请关注“洛泉小李子”,定期更新你想知道的考研知识。
法学是一个需要读研的学科,因为目前基本上大多数院校都开设有法学专业,按理说属于文科专业中的好专业,但由于目前报考人数过多,所以也被列为红牌专业,如果学法学要参加司考,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是法学中含金量最高的一个证书,就如同当教师需要教师资格证一样,不过司考难度大得多。当然能上985名校的研究生则更好,起码要上五院四系的研究生,在就业上就更有保证,那么作为五院四系的西南政法大学与985中山大学,报考哪所院校的法学研究生更好呢?中山大学中山大学是华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知名高校。在1924年孙中山先生亲手将广州地区多所高校整合,创立了国立广东大学。1926年定名为国立中山大学。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中山大学文理院系与岭南大学文理院系组建新的中山大学。在随后的调整中,原中山大学还有一些院系被调整到南京大学、中南矿冶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北京大学等院校。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山大学也堪称华南地区“高校之母”。当前的中山大学,由1952年院系调整后分设的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于2001年10月合并组建。在很多高校排名中,中山大学仅次于清北与华五,经常排在前10名之内。再加上中山大学在华南地区的独特地位和历史背景,中山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的也明显地位很高。西南政法大学位于重庆的西政前身是1950年创建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学。在1953年合并了原重庆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政法学院、重庆财经学院法律系、贵州大学法律系、云南大学法律系,组建了西南政法学院。西政是法学专业的“五院”之一。法学专业水平极高,由于西政不愿意与重大合并,所以被下放为重庆市属高校。西南政法大学也有两次机会被错过。第一次是211工程。当然985工程也是一个机会,但是机会并不明显。第二次是双一流建设。这两次机会西政全都错过,相当于错过了两列发展快车,所以学校在近年来的发展并不快。法学专业的特殊之处法学专业和一些工学、医学类专业不同,工学、医学类专业,专业性极强,不同的领域内研究的内容也不相同,专业水平对院校的影响巨大。法学专业虽然在学术方面各校的水平不同,但是所有学校研究的内容,大致相同。虽然也有不同的研究方向,但都是相同的法律条文。在四轮学科评估中,西政法学评级为A,中山大学法学评级为B+。两者之前的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中山大学排名在参评院校的前20%,西南政法大学排名在参评院校的前5%。中山大学的专业水平, 也是高水平。法学专业毕业生,院校背景和知名度作用更大,专业水平的影响相对要弱一些。比如,清华大学的法学专业水平不如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但是清华大学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能更受欢迎。而中山大学与西南政法大学的比较,是同样的道理,中山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更受欢迎。所以能考中山大学法学研究生更好,当然西政也很不错,就业没问题,根据自己的实力来确定。
法学,让孩子从事法律工作一直是很多家长的心愿,随着近年来也有许多优秀的电影、电视剧的诞生也让法律工作者的日常走入了大众的眼帘,让很多孩子对法学这门专业产生了向往。今天我们和往常一样从案例入手讲一下法学这门专业与未来的就业方向。关注我们让高考志愿填报不再没有方向。案例提要:L同学2019年参加上海高考,总分554分、位次4450,将来如果可以想要进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工作。考虑到孩子目标明确,记忆能力也足够优秀且测评结果也适合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于是我们老师直接就将法学作为了孩子主要的填报方向,并根据L同学的位次与分数选定了两所院校给予L同学作为第一志愿组的选择。分别是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学类(卓越人才班)、法学类(包含6个法学专业与2个中英合办2+2专业)、知识产权与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即4+2本硕连读班)、法学类专业。PS1: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学类(卓越人才班)包含法学(本硕贯通卓越人才班)、法学(涉外卓越金融法律人才班)、法学(沪港交流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法学(卓越律师人才实验班)。属于大类培养1年后分班PS2: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采取排名模式,必修课排名前90%且通过考核后才可进行后两年的课程,毕业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当时L同学及其父母也是思考了许久,直到正式填志愿前一天还未正式作出决定,最后在我们老师的建议下,选择了更有可能冲上且是未来就业地的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学类(卓越人才班)、法学类、知识产权专业作为了L同学的第一志愿。PS:当时在我们老师的估计下,L同学的位次要冲击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普通的法学类专业机会很大),而冲击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学类(卓越人才班)有很大机会的。最终L同学也是压分被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学类(卓越人才班)给录取了。专业简介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培养目标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考研方向法律(非法学)、经济法学、法学理论、刑法学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就业方向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该专业适合公务员岗位及升学考研。PS:法学类专业所需要背诵的内容既多又杂,因此不是很推荐记忆能力不好的同学报考就读。
在校期间发表18篇高水平国内外论文其中CSSCI来源期刊10篇参编3部法学知名学术著作省部级决策报告4部参与国内7个司法实践调查改革项目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曾获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蔡定剑宪法学优秀论文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光华奖学金、京东奖学金等多个奖励//这位性格开朗、成绩优异、热爱法律、坚持不懈,将学术科研与司法实践充分结合的人大人,就是2020年度吴玉章奖学金获得者、法学院2017级博士生聂友伦。在持续的求知和探索中,他不断超越自我,同时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为中国司法领域贡献自己的力量。潜心学术,夯实理论基础作为一名博士生,聂友伦在学术写作上孜孜以求,成绩斐然,发表了《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论司法解释的立法性质》《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的三种模式》等18篇国内外期刊论文。聂友伦读博的初衷源于第一次论文投稿的经历,当时对刑法比较感兴趣的他,系统地选修了相关理论课程。在一边听课一边读文献的学习过程中,他发现文献中有些观点似乎值得商榷,这些不时涌现出的疑问在他心中埋下了种子。研二时,他针对财产犯罪的界分问题写了一篇论文并成功发表,种子经过一年的精心浇灌,渐渐萌芽。分专业后,他有幸受到陈卫东教授、刘计划教授和程雷教授等师长的栽培,并在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担任科研助理。期间他一直跟随着研究中心的老师们学习和工作,并成功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成为了一名博士研究生,当初的幼芽在诉讼法学的道路上不断汲取知识的养分,茁壮生长,变得枝繁叶茂。聂友伦参加2019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年会“不论是科研还是学术研究,都没有捷径可走。”谈及研究方法,聂友伦擅长使用法解释学展开研究。法解释学具有体系性,需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来证立证伪自己或前人提出的命题。运用这种方法,往往需要阅读大量的文献材料。聂友伦分享了他总结的“三步走”文献阅读方法。首先,确定必读文献。确定研究主题后,检索相关书籍和论文,有些相关研究的引用量或者下载量很大的,基本可以确定属于必读文献。对这些著作或者论文,需要非常小心的精读,并做一些笔记;其次,在阅读必读文献时候,这些文献本身引用了一些其他的文献,可以按照引用的内容确定这些文献的重要性,按图索骥地进行进一步、广泛地阅读;再次,对于一些比较新的文献,可能代表了较为前沿的研究方向,对这些文献可以适当选择阅读的粗细程度。2018年,聂友伦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期间,他参与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组织的多项学术研讨活动。参与各项学术研讨会之余,他基本处于闭关状态,他一到美国就买了台打印机,每天就是打印材料、看文献、写论文、改论文,“毕竟人在国外,除了一些国内来的同学朋友,谁也不认识,这种例外状态好像特别适合做法学的相关研究”。今年聂友伦发表了7篇CSSCI论文,其中4篇就是在伯克利闭关期间所作。在美国生活和学习的一段时间,除了有效地提高自我生存能力,“我还收获了论文、小肚子和腰间盘突出吧”,聂友伦笑道。躬行实践,投身司法改革求学问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如果说阅读文献、撰写论文是科研人的“读万卷书”,那么深入实践,将所学所思应用于实际则是他们的“行万里路”。“科研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衡量科研的价值在于它产出成果的实践意义。”聂友伦认为学术应当与实践相联系,科研之余,他参加了不少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项目,通过实践发现问题,深入研究提供解决方案。他参与过减少审前羁押与逮捕诉讼化、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法官检察官遴选业绩评估与惩戒制度研究等十余个试点与调研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他印象最深的,是陈卫东教授主持的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聂友伦与其他项目组成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由第三方参与的监狱巡视制度,组建了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构成的委员会,开展巡视、设置投诉箱、重视服刑人员反馈等工作。在试点地区监狱管理局、检察院等的支持下,这个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后续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意义重大。聂友伦认为,科研要秉承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就是要有实际作用、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点,人民大学可能是全国做的最好的,因为毕竟有校训在嘛”。代代传承,终遇人大法学 在科研和实践都收获颇丰的聂友伦,学习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他也曾感到迷茫。本科阶段他就读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由于对所学的国际政治与会计专业都不太感兴趣,他基本“放空”了三年。直到大三,发现身边的同学准备出国、开始实习,逐渐步上了人生正轨,他才意识到了差距。他觉得自己应该奋起直追,便选择了考研。选择专业时,他选择了从小就感兴趣的法律专业并一鼓作气,决定“索性就考最好的学校”,最后如愿以偿,来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聂友伦对法律的热爱,离不开父亲的影响。他小时候刚记事那会儿,父亲正在准备律师考试,买了很多法学相关书籍在家里研究。“这个影响是持续的,因为当时律考的通过率不高,他考了好几年才考过。”聂友伦笑道。受到父亲的影响,他从小都对法律有兴趣,结果后来高中学了理科,他当时以为一辈子没有机会再学习法律了。不过,人生无常,兜兜转转又回来了。来到人大后,聂友伦被整个学校的氛围感染了,“个人的发展很依靠平台支持”,身边的每位同学都十分优秀,不管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在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精进自己的学业和工作,期待以后能做一些有益于社会的事。“在人大,你会不知不觉就被带入奋斗者的角色。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人大人的力量更是无穷的。”聂友伦硕士毕业与同窗合影至于为什么选择了诉讼法方向,聂友伦用了一个词来形容——机缘巧合。人大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是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导向,当时入学伊始不细分方向,到了研二才分专业方向和导师。想学刑法的他被分到了刑事诉讼法方向,幸运的是,他似乎这才找对了方向。“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不仅有着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氛围,每位老师也都特别优秀”,他说。聂友伦在硕士和博士期间分别受教于程雷老师和刘计划老师,两位都是法学界年轻一代学者里的佼佼者,他们指导学生叩开了刑事诉讼法的大门。诉讼法的学科带头人陈卫东老师,更是经常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亲自指导学生,在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上都给了他极大的帮助与关怀。“我非常感谢他们。师恩无以为报,那就在学术的路上继续努力吧。”现在,他正准备在自己热爱的领域大展身手,为中国的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读书足球,是课余所好生活之余,聂友伦会读一些与专业以外的其他书籍。“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是他最喜欢的一句话,意思就是,不凭空臆测,不武断绝对,不固执拘泥,不自以为是。他认为这句话是人生修为的最高追求,需要时刻提醒自己注意。”人生不长,本就充满了各种风险,即便修为极高,也不一定能有所成就,何况自负固执。“要坚决杜绝这四种毛病,调整心态,客观对待他人和处理事情。”除此之外,聂友伦还喜欢看动漫和足球。作为足球二级裁判的他,将裁判与法官两个不同的角色联系起来,裁判需要为突然发生在面前的事情迅速作出决定,法官需要根据案情及律师的陈述做出判决。“一个正常的人,连在他面前刚刚发生的事情,都不能完完全全说清楚,可想而知法官面临的情况是多么复杂。”聂友伦在旧金山北湾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在今后的日子里,他计划进入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继续研究手头项目,包括司法解释制度、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等问题。“我感觉这些研究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他将继续追随内心的声音,走出自我的偏狭,坚守良心的指引,从而自由而不放纵,独立而不狂狷,尽责而不懈怠,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主观题需要买书吗?要买什么书?要准备什么复习资料?首先注意:1.下面是写给没报班的人看的,已经报班的可以忽视,我们会提供全部,你等着收货就好!2.如果你正在准备客观题,现阶段不需要买书,是重复的,你只需要写案例即可(前提是客观题比较稳),案例用官方模拟,或我们的案例速练,封面如下图。再强调:下面是给单独备考主观题的人写的!不是客观题+主观题的!你要准备的材料清单:1.官方模拟必买注意1:有去年的也最好买本新的,还是有很多增补,我们之前发了对照表,可以点击下面蓝色字体跳转看看:注意2:买了我们案例速练的,可以不买,我们拆了小案例,原版的大案例也在题库包上线了(可以首页点进去看看),官方模拟我们都涵盖了,并且做了校对和解析优化,还带AI批改。2.历年真题题集这个可以在我们上架的题包购买,我们精选了,也校对了,配了批改和法律关系图;也可以自己买一套纸质的来做,就是要把重点的真题做一下,真题各个机构都差不多,大部分机构是配套在老师的主观题书里,没有单独出主观题题集。但最好先做官方模拟,再做真题,因为真题难度大、很综合,一个题涵盖所有章节,而官方模拟分了章节,可以拆成小案例,所以前期练习官方模拟效果好,真题可以考前1-2个月重点做。3.法条任何机构出的都可以买,都是一样的,买个便宜的就好,因为官方开卷考法条就真的只是法条,不会有任何编排提示,所以你就买本法条即可。4.知识点的教材如果你有内部讲义,可以不用买,但要是讲知识点的,否则直接来案例,你会写不动,很难提高,还是要补一下知识点的基础。如果你没有,还是买一个,不在乎这点钱,今年好好把主观题过了。如果你有去年客观题讲义或书,需要删掉一些不考的知识点,如刑法分则偏的罪名等;但没报班的话,最好还是买一本,不然你很难自己处理这些知识点,重复的部分可以加速过一下,或跳过。【但注意,这些书只是知识点,题目还是要写官方模拟和真题!】ps:其实法考18年才改革两考,现在才经历1年多,各个机构和老师应对的不是很好,所以主观题教材和客观题很多是趋同的,甚至很多老师就把客观题教材删了一些知识点就成主观题教材,导致很多学生买了就吐槽:是重复的,浪费钱!其实可以好好优化主观题教材的,加入法条,小案例,大案例等元素,但目前教材还在“应付”阶段,没有形成多个优秀产品竞争阶段。所以大家不要报太多期望,但有一本教材配合日常复习,总归是好事,他删了知识点,也可以帮你重点明确,也是个好事!接下来就进行一波主观题复习书单介绍,我觉得都不是太好,但总归会帮大家挑选下,你也可以看看各个书的大概风格和厚度。书单的顺序我们就按主观题出题的顺序进行。来吧,展示!一、理论法从2018和2019年两年的考试情况来看,理论法的题目都是一道38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论述题,基本上都是抽取《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由此可见,主观题中的理论法考察方向基本会固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块。1、白斌:白斌把理论法中有可能考到的知识点按话题整理成20多个背诵素材。同时,他还介绍了不少的答题框架、套话、句式表达,书的内容挺好的。2、杜洪波:杜洪波的主观题精讲卷,其内容还是和客观题内容差不多,全面铺开,有法理、宪法、法律职业等,并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部分讲得非常简略。杜洪波的客观题阶段确实讲得很好,口诀很黄很暴力,是很多人都喜欢的老司机。但是主观题阶段是要开车出去上路了,不是在驾校里面继续转悠。所以杜大大的这本主观题精讲卷,对于备考主观题来说有点负担过大,主观题应该是不太会考法理、宪法这些了,要做点减法。要用杜洪波老师教材的,一定要重点学习法治理念部分,其他部分可以不学。ps:在之前司考时代,杜洪波老师讲的法理学论述主观题很好用,会把知识点都串起来,但法考时代不考法理学论述,重点考的是法治理论,所以对于这块,杜老师主观题教材内容太少,不太够应对主观题!3、马峰:老马的书只有95页。他和杜洪波一样,把理论法包含的四块内容(特色、法理学、宪法学、职业道德),但不同的是,他不是按照客观题的表格化,而是按照主观题,提炼出来一些答题素材,会好用很多。其次他的篇幅也是匹配考试的,宪法这些只有几页基础的,没有扩充。知识点后面有主观题答题思路总结,然后在书的23-34页有几道主观主题的解析,基本可以应对基础主观题,适合时间少的人。4、宋光明:宋光明的书非常丰盛,有近300页!是其他老师的2-3倍!1-50页是论述题写作原理;50-104页是时政论述题的写作,也就是近几年的考试题型,进行了真题的讲解分析,还加入了学生作业及老师点评;105-146页是时政写作的理论储备,也就是特色法治理论;147-198页是一般论述题,即除开特色法治理论以外的其他科目,包括法理学、宪法、职业道德,甚至还包括了行政法、民法、民诉刑诉等考试概率很低的科目;199-234页是法律文书写作;235-282附录包括了十九届四中全会等时政内容。宋光明的书的后半部分(140页以后的)考到的概率很小,时间不够的话也没必要去看。对于这个题,全不是好事,会浪费很多时间,这个题又拉不开差距,完全没必要,又不是搞学术研究,这个政治的论述题,基础知识点整理成可以用的素材,直接上素材学+背,按照套路写,然后固定一些核心主题的文章训练就够了,没必要铺那么开,那么全。时间少的不建议用!理论法教材共同的缺点:书出版时间在大纲前,无法涵盖大纲新增的知识点,用的话需要你好好增补下,法治理念的题,大纲新增知识点很重要,肯定要考那个!还有理论法教材太过于直接和枯燥,如果要学,可以跟下课,不然自己看不下去,不知道如何运用书里的内容。总结:时间少的用白斌、马峰;时间多的可以考虑用宋光明(但即使你时间多,后一半也别看了,不会考!)二、刑法刑法主观题2018年分值是30分,2019年出现了万恶的洪某,犯了一连串的罪,题目分值也是提高到了36分。尽管刑法的案例很长,案情复杂,罪名也多,但实际上就是对若干个小案例进行的拼凑,并且还考到了共同犯罪、自首这些知识点。因此,刑法的复习也就是针对各个重难点进行专门突破,练习小案例即可,在后期再训练一定的大案例,形成大局观。目前刑法的主观题书籍也都是这个模式,即重点知识讲解+案例讲解。只是老师的风格、书本的编排、标注上有些区别。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在除了理论法以外的几大案例题中,分值最高,难度最大,是通过法考的关键。但我们发现,通不过法考的人往往有两种,一种是刑法学不好的人,一种是刑法学得太好的人。刑法我们需要学透,但是也不要用力过猛。如果把大部分的时间都拿来学刑法,答题的时候也文思泉涌,那么很可能考试结束铃声响起的时候,你后面还空了两个大题没做。所以,对于学习刑法的力度,一定要像对自己的气质一样,把它拿捏得死死的。1、柏浪涛:对于需要区分的考点有图表形式的总结,对于一些需要判断的问题有公式,对于易错易混及重要的知识点,有少量的下划线进行提醒。案例植入的数量相对较少,都是小案例,也没有综合性的大案例分析,因此书本最薄,只有201页。柏浪涛老师的主观题教材=客观题刑法攻略的删减版+每个章节配了2个案例题2、刘凤科:刘凤科老师的书没有图表也没有多余的标注,只把标题设定为蓝色字体,重点不是特别突出。案例的数量也不多,不过在书的尾部有真题和综合案例分析。因此书本略厚一些,一共有252页。刘凤科的主观题教材=客观题的书删减+最后配了几十个案例练习题3、徐光华:徐光华老师的特点是案例比较多(他客观题教材就案例化了),很多是以案例带知识点。他的书是专题的形式,书的开头甚至有主观题答题方法的一个专题。书的尾部也有少量的大型案例分析讲解。由于案例比较多,徐光华的书比较厚,共293页。徐老师最后的案例解析很详尽,前期很好用,但大家答题的时候不要答那么多,否则写不完,把核心要点答了就好。建议徐老师要区分答案VS详尽的解析,单独把答题要点明确出来。徐老师的主观题教材=客观题的教材+增补案例+最后附上重点案例4、罗翔:罗翔的分则部分讲了比较多的罪名,覆盖面会高于以上三位老师。但是实际上有些罪名考到的概率极低,例如其中的野生动物犯罪。如果备考时间不充分,不建议铺得太开。抓住最主要最常考的几个罪名,其实就可以抓到分则绝大部分的分数了。另外罗翔的书图表和标注都比较多,总结和重点相对来说是比较丰富和突出的,案例也是专门的文字框形式来展现。这样的编排对于阅读来说,确实是会友好很多。罗翔的书共349页,而且是在只讲知识点,没有综合案例分析罗翔的主观题教材=他的客观题教材,没做什么删减和增补案例题对比:刑法这几位老师的书内容上都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形式上都是知识点+一小部分案例,没有太大的优劣之分。购书思路:1、如果你强烈喜欢其中某个老师,并且客观题用他的书,也很适应,那么不用考虑了,直接买他。2、如果时间少,可以用柏浪涛,他知识点写的精简,后期找几个大案例练一练即可,或者到我们的APP做几个刑法题目。3、如果时间多,想要准备得更全面,选徐光华,同时后期也需要再去专门找大案例来练习,他的案例答出要点即可,不需要太全。刑法教材一致的缺点:前面知识点基本和客观题一样,没有下功夫好好弄案例串知识点,没有标准化答题采分点,知识点和案例题目没有连起来!案例题目量也不够,一般只有一些真题,解析可以解析清楚,但看完还是不会答题。三、刑诉刑诉一直都是法考备考路上的老大难,内容多,程序庞杂,出题人出题也越来越往难和偏的趋势去走。2018年刑诉主观题30分,2019年27分。虽然2019年刑诉题目很短,但是大部分人反应找不到北,并且据统计刑诉的得分率远低于其他科目。刑诉的主观题其实也没那么难,首先是以审判为中心,证据和审判程序依旧是考试重点;其次是主观题理论化,也就是说其中一小问可能是一个简答题或者论述题(2012年第4问:简要说明刑诉对保障刑法的价值);最后就是热点化,也就是新法必考,新增必考(2019年考了监察程序与刑诉程序的衔接问题)。所以,刑诉备考的要点一定是抓重点程序和内容+一定的理论素材+新法和新增。1、向高甲:内容上有小方框重点标注的考点提示和名师点睛,能够让我们比较精炼地记住考点和关键词。每个重要考点后面都有案例及解析【刑法老师可以学一下,多补一些案例啊!】,适合主观题备考的要求。并且书中有较多的表格总结,排版和内容都会更清晰,更适合用于记忆和背诵。也都配了法条和司法解释,应对主观题开卷考的趋势!还有一个亮点是:第1讲概论里面有专门的刑诉改革热点理论储备,用于应对简答题那一问。2、左宁:左宁的书也有较多的图表总结,对于关键词或关键句,采用下划线进行标注,重点较为突出。并且内容也是重要知识点+案例的形式,紧贴主观题备考需求。和向高甲相比,缺了法条的元素,最好可以把法条和知识点融合,因为很多考生记不住刑诉的知识点,还是要看法条。但案例的数量和详细程度,下划线答题要点会更好一些。对比:左宁的书307页,向高甲的书286页,字数上左宁46.9万字,向高甲34.5万字。二者的书对于备考主观题都没有太大问题,区别是左宁讲得更加细一些,向高甲更精简,向高甲有法条。购书思路:1、如果你客观题学的他们其中之一,并且习惯了该老师的风格,也比较喜欢该老师,那么直接选他。2、如果你时间少,想靠法条复习,想要精炼一些就选择高甲;如果你喜欢字正腔圆的播音腔,想脱离法条,多写案例那么就选左宁。【我是蒋四金】一个出生在云南的重庆人,现在致力于帮助法考、法硕考生做高效应试规划指导,公司旗下两款线上教育软件【觉晓法考】与【觉晓法硕】分别在各自赛道拥有最高的影响力!
在萨维尼之前的理性法时期,法学是哲学家架构整全的哲学理论的一部分;理性的自然法外在于实在法,之后为避免理性法的空洞,又将实在法嫁接到理性法之中。面对理性激荡的革命风暴,萨维尼采撷了赫尔德的理论,祭起历史的大旗,将目光转移到文化力量和民族精神上。历史不是外在于理性,其自身就包含了理性;法并非产生于理性法的概念中,而是植根于历史的王国,建立在历史的连续性上,中世纪的罗马法指示了古代罗马法与近代欧洲法之间的关联。当代法是通过法学的历史性而非理性法的抽象被预先确定的,此时,教义学的体系将当代罗马法的材料同样建立在历史连续性上,历史性的法提供了法学的材料。这告别了理性法,揭示了法的历史教义学和历史社会学方向,法学赢得了与哲学相抗衡的新地位,此后法的历史性反思体现于19世纪所有重要的法学流派中。但是,萨维尼仍然继承了自然法的传统,认为所有法的共同任务可以被溯归至人类本性的道德规定,法虽然不考虑意志的道德实现,但善从自由中生发出来,法要保障个人善恶选择的自由意志可能性,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等尽管与法拥有共同的目标,但却处于法领域之外。因此,法服务于人类的道德尊严和自由,但并未据此丧失其独立的存在,这也蕴藏了康德关于区分合法性和合道德性的形式伦理学观念。这种思想反映到萨维尼的法律渊源理论中。他将人类生活本身——他用了一个稍显神秘的词汇“民族精神”——作为法的最初产生根据,所有的实在法最初都是民族法,习惯仅仅是实在法的标志而非根据。但是,存在于民族精神中的法所采取的形式并不是抽象的规则,而是“处于有机联系中的法律制度的生机勃勃的直观”。为了赋予实在法一个清晰的外在形式,民族法即以立法(制定法)和科学法(法学,或者法律科学)作为两种有机组成,甚至“早期的民族法最主要以及最为重要的部分,通过立法和科学法予以处理,民族法就几乎被制定法和科学所完全遮蔽,继续存在于制定法和科学之中”。立法也可能是理性主义立法者的命令而与民族精神脱钩,萨维尼为了克服这一点,几乎没有反思地认为“立法者并非外在于国族,而是汇聚了国族的精神价值观念和需求”,而将立法者视为民族精神的真正代表之一。但是,萨维尼对立法同时设置了界限,将立法限制在对民族法具体细节的不确定进行补充和促进法发展这种作用的界限内。如果民族精神中某一具体的趋势是清晰可见的,则可以通过立法强有力地支持这种趋势,然而这种趋势并不能被立法创造出来;如果完全欠缺这种趋势,基于政治性目标变革实在法的立法,只会使现状更为变动不居且加剧其革新难度。立法者也不能任意妄为,必须根据“有机法律制度的最为完整的整体直观”,“通过人为程序而构造出制定法的抽象规定”。那么法学呢?民族精神是法的政治因素,而科学法是法的技术因素,此时科学法已经与民族精神同等重要。在萨维尼看来,法学家阶层是民族的组成部分,法继续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但其更为精确的具体发展和应用却是法学家的特殊使命。法学家阶层具有双重作用,首先是实质作用,即法学家作为民族整体的代理人而不断进行法产生的活动;其次是纯粹科学的形式作用,即法学家通过科学的方式揭示法的内在统一性,使得法成为能够不断产生新规则的有机体。由此,萨维尼接续了胡果关于法学的精神形式和法学的材料其间关系的思考,基于民族精神产生的法是法学的材料,具有历史性,但法学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处理,建立材料之间的普遍精神关联,形成一个精神的统一体系,这又看出萨维尼所处时代的精神追求,与理性法共享了体系追求。法学家要重视罗马法学的模板性作用,一方面要具有历史的感知力,彻底认识民族的共同意识,“对每个材料从起源开始展开考证,并据此发现有机的原则,以便将那些尚生机勃勃的部分与那些已经完全死亡、从而进入历史故纸堆的部分作出区分”,拥有对历史的直观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具有体系的感知力,感知基本原则,探究所有法学概念和规则的内在关联和相似性,将每一概念和规范纳入整体及其相互作用之中予以审视,将民族法的历时性转变为科学法的共时性,拥有体系的建构能力。此时,法学体系并未弃绝历史,并非“以论代史”或“就史论史”,而是“论从史出”,历史直观和体系建构的可能对立最终融合建构成一个更高的统一、有机的体系:此时,法体系就是一种自我生成、自我发展的有机体。萨维尼对于立法和法学之间关系的态度直接反映在他的法典观念中。从法典中不可能生发出独特的法学,相反,法典取决于法学,因为法典不是纯粹的机械式汇编,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体系,这只能依赖于法学的纯熟。法典使得法学暂时性的成果被固定下来,但却因为其磁吸力不容许通过科学的持续发展进行自然的纯化和改良,“一部中等水平的法典应该比其他手段都更能强化这种对于法的僵化观点的地位”。法学不仅对制定法典、准确地认识和适用法典而言必不可少,对法典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言同样不可或缺,“法典是通过理论的途径产生,所以也只能通过理论的途径被准确地审视、纯化和完善”。法典并非万能,无法使得法官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但也不能一事一议,在每个案件中都由法官来发现法律——在这两个极点的广阔领域之间,法学能够起到沟通性作用。因此,法典本身仅仅是一个中点而非终点,功夫不在法典而在法学。即使所有人都希望更为安全的法律基础,能够对抗任意和不公正的干涉,但在萨维尼看来,正确的手段并非制定法或者法典,而在于有机发展的法学。面对法学和司法实践可能的分离,萨维尼还试图重建它们之间的统一性,而所采取的方式仍然是科学体系。法学和司法适用的思维方式是同一的,并非仅着眼于制定法的文义,还需要体系、历史和逻辑,甚至有限制地根据制定法的基础进行扩张和限缩解释,以及通过有机体系的自我完善进行类推。对历史直观予以抽象形成的概念体系,仅仅描述了法的一个具体剖面,因此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必须通过完全相反的程序进行“反向还原”,重新组织有机关联,结合生活现实不断添加有机性。每个理论研究者都要保持实践意识,通过历史的直观而使得他的理论生机勃勃;而每个实践者都要保持和发展理论意识,只有持续拥有对整体的清晰且生动的意识,才能够从具体案件中有所学习。否则,“理论就会降格为空的游戏,而实践降格为单纯的技艺”,理论无实践是空的,实践无理论是盲的。因此,在萨维尼的视野中,最科学的也就是最理论和最实践的,“正是理论的、科学的意识,才能够使得实践更为丰富和有意义”。法具有多重面相,对“法是什么”的回答包括了法就是善、法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出自司法者之口等,而萨维尼对此做出了自己的回答,即法的生命在于科学化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与康德“认识如何可能”类似,在萨维尼的法学理论中,贯穿始终的主题就是“法学自身的尊严如何可能”,其要寻求法学自身的尊严——法学不再是哲学和政治的婢女,反而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根基。他服膺于当时的德国时代精神,其心目中的法学是法律科学,是历史性和体系性的统一。法学者并非席勒所批评的 “饭碗学者”,而应具有“哲学头脑”;法学并非史论和策论,而真正形成了科学的理论。也许,可以对此进行多种批判,例如贝泽勒和基尔希曼基于民族民主主义进行批判,康特洛维茨批判历史法学派弃绝了社会现实因而本质上是“非历史的”,维亚克尔批判其欠缺成熟的实践理性。但无法否认,之后的法学发展,无论是普赫塔的概念法学、耶林的功利主义目的法学、黑克回应自由法学的利益法学、拉伦茨的评价法学等,皆以萨维尼为起点。萨维尼思想中所蕴含的多种张力,恰恰奠定了法学的蓄水池。也许,对我们而言,明天的昨天在今天还未到来。(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朱虎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官方微信公众号cssn_cn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首先,你得确定你要研究的方向,要写的题目,题目不要太宽泛,也不能太小,不然不太好些。至于研究方向,如果你们没有固定要求,你可以看一些最新的法学杂志,上面有很多研究的问题,你可以选择一个最为有兴趣或觉得好写的题目来写。在确定题目后,你要查这个题目相关的文献,看一些核心期刊的论文,或者一些好大学的博士、硕士论文,大概了解你研究的内容有哪些。然后形成一个提纲来写,我提供一种比较普通的写法,就是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概念、特征之类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现状,比如说违章建筑的问题,你就可以看看现行规定以及现在法院对于违章建筑是怎么判的,然后对判决作一些评析。第三部分,就可以写现行法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以及围绕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就可以根据第三部分的争议、漏洞提出相应的建议。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对某一个法律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有深入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生的论文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对于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如果800个硕士研究生一年写作800篇硕士论文,提出了800个创新的观点,那么我国的法律就进步了800次,那我国的法律岂不是日新月异?其实也是做不到的。研究生都做不到的,当然也不能强迫本科生做到。因此,多数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对一个题目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完整地表述这个制度,最好再有一点点新的见解,那就不错了。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的时候可以更多地选择这种方法。选好了这样的题目,进行整体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行了。
第一编 引论第一章 诽韩案的启示这一章通过韩愈第三十九世孙韩思道诉郭寿华(笔名“干城”)诽谤死人罪的故事,围绕“直系亲属”在观念上和法律上的不同含义而展开,杨先生通考我国旧制及世界各国立法例,认为法律上的直系亲属在我国仅指“九世”,即以自身为一世,上下各四世,此谓法律上直系亲属的范围,而观念上的直系亲属系指“身所从出”,无分几世。而台北地方法院之所以错误的支持韩愈第三十九世孙韩思道的诉求,就是因为该地方法官在法律未就“直系血亲”设限的情况下不具备运用法学方法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的能力,即“目的性限缩”解释的能力,仅仅是单纯的适用法律。由此提出法学方法的重要性。[“目的性限缩”] 顾名思义,目的性限缩,乃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非如“限缩解释”或“缩小解释”,消极地将法律概念局限其核心意义,二者不可同日而语。——第6页第二章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在这一问题上,作者并未不分任何情况的做出恶法非法或亦法的论断,而是认为法律必须具备两种性质,具备这两种性质的法不论其从外来看是所谓恶法或良法,其都仍是应该得到遵守的法律。其一,法律必须为“法律”,即该法律并未与正义彻底相背离,运用法律阐释仍可使其 “切合社会之要求” 的话,则该法仅是具有恶法之外观,而仍具有良法之实质。但若是法律阐释仍旧不起作用,则此为不可适用的恶法。杨先生在此举了纳粹之法的例子。其二,杨先生认为,法律鲜少没有目的的,法律的目的,“一言以蔽之,乃在督促人类朝着‘人类本质存在’之‘共通善’或‘正义’生成发展。”(第11页)故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也应探求法律的真实目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此,则恶法非法自不待言。杨先生列举了“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应被取肉还钱的故事。第三章 科学与非科学杨先生在本章前半部分介绍了科学的可证伪特性及科学分命题的分类,文中介绍了经验科学命题与形式科学命题的区分,其中经验科学具有典型的可证伪特性,“某一命题或公理,也可以用逻辑分析的方法,验证其真假”。杨先生接着对科学研究中的几种常用方法做了介绍:一是要区分理论认识的考察方法与实践评价的考察方法,即要区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但如以经验科学之考察方法, 自应严格禁止评价的态度,如涉及价值判断,则已超过理论认识之范畴。新康德学派之方法二元论,一直强调“事实不能导出价值" “存在不可演绎出当为",不外亦在宣示理论认识与实践不能互相混淆。但吾人不能不言者,理论认识上最终目的,端在出而致用,终离不开实践,但此为最终目的,与在认识过程中须将二者严加区别,系属二事,不能混为一谈。在自然科学领域内,由于其考察之对象,系无生命、无意志之事物,其间并不涉及价值判断,二者不会发生混淆之问题。而社会科学乃系透过因果律之方法,来观察社会上许多现象及其变化,并探讨其间之关系,为保持其认识之客观性, 自应将二者加以区别,以免徒增理论认识之困扰。须加以注意者,实践评价之考察方法,不论是实践的价值或目的之考量,虽不属于经验科学之范畴,无法以科学的方法来加以合理的讨论与认知,但理论认识之研究方向,未尝不是由一些实践的因素来加以决定。事实上,吾人于价值判断或目的考量之际,亦可以逻辑的分析方法,去探讨更高一层次之价值判断,阐明其所依据之世界观。甚至某特定价值判断之内容如已甚清楚,亦未尝不可以某种手段之有效性加以论断。诸如某一手段如为吾人所采取,其所产生之后果如何,目的可否实现,亦不妨用社会科学之方法加以充分之解释或说明。(第21-22页)第二,在理论认识领域内,虽有逻辑分析的方法(逻辑的分析)与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经验的探求)之分,但就此二者应加区别:逻辑分析的方法,系以一定之命题或公理为前提,依照一定之规则,推论出结果。数学、几何学与逻辑学即属逻辑分析之范畴,只须其前提,系采用同一之推论规则,均可获得相同之结论。此等学问欲判断其为真,亦即真理值之判断,只须分析其主词与述词之逻辑关系,即可获得;与经验命题必须经过经验事实之验证,方能判定,尚有不同。逻辑的分析,不须参考具体之经验事实即可判断其为真或假,一旦经依逻辑分析判定为真,即不会受经验事实之变化而影响,其真为永恒,且必然是绝对的真。奥地利哲学家维因斯坦称此项之真为“恒真命题”。至于经验命题经验证后,与事实符合者为真,不符合者为假,其真只是一种“假设”,仍会因新事实之发现,而被修正或推翻,没有所谓绝对的真,亦无逻辑之必然性,当然亦不能以逻辑分析的结果来代替经验事实的探求。第三,在经验事实之验证方面,对于客观的真理与论者主观的确信,应有所区分:吾人之认识能力有限,在经验科学中所获得之知识,不必然等于客观的真理,最多只能说大多数人主观之确信而已。(第22页)[经验科学命题] 即必须通过事实验证的命题,其随时会随着事实的概念而改变。[形式科学命题] 即已通过逻辑经验推理论证可知为真的命题,其为恒真。第四章 专精与博通杨先生是赞成博通的,杨先生认为专精若不博通,则其知识有若无根之木,一遇阻碍即不能精进,法学亦是如此。法学是一门相当奇特的学问,其虽属一门“应用科学”,但仍须以理论科学为其基础,透过法律的应用,以“实践”法律之目的。亦即要专精法学,首先须博通邻接科学,诸如法社会学、法史学、法政治学、法心理学、法人类学以及经济法学等“法经验科学”,此等法经验科学的博通,不必求其专精,盖吾生有涯,学也无涯,欲以有生之年,精通各邻接科学,可以说戛戛乎难矣。(第25页)杨先生认为首先需要对法经验科学具有博通的能力,其次需要具备对应用法学的博通。但因应用法学之繁之巨,专精与博通所有的应用法学几无可能,故对于专精与博通应用法学的强度,应分其层次:第一层次,应对基本的应用法学部门,如刑法、民法等,均需专精与博通,但这已殊为不易;第二层次,退而求其次,专精一、二法律部门,其余基本的则只需“粗精”。所谓粗精,有两方面的要求,积极层面来说,以有助于专精部门的进步为其基本要求;消极层面来说,以不阻碍专精部门的发展,“能避免不应有的错误”为其基本要求。最后,杨先生认为“法学具有实践的性格,为其他科学所无。”(第29页)第二编 法学认识论第一章 法学之任务本章标题为“法学之任务”,但本章内容实为法律解释与适用,不知道这样安排的用意是什么?或者说杨先生认为法学之任务就在于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看此章标题与内容,应是如此。但杨先生在本编第四章又指出:“……法学之主要任务,厥为透过法律的适用,以实现法律目的或社会统制目的……”(54页)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相关概念,并介绍了法律解释的历史脉络。杨先生认为法律之解释与适用,虽均属司法活动,惟二者并非同义。前者端在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以为裁判之“大前提”;而后者则以所发现或形成之一般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透过“归摄”之作用,运用“演绎”的逻辑方式,导出结论,亦即一般所谓裁判。所谓“归摄”,系一种思维过程,亦即在于确定认定之“事实”与“法律规范”间联系关系之思维过程。因之,将“事实”归摄于“法律规范”,无非是检验“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据以确定该法律规范所规定之法律效果。此一整个过程,称之为法律之适用。因之,法律之适用过程,可以细分以下四个步骤:首先,认定事实,将已发生之纠纷或生活事实,归入于特定法律领域内,使之具备某一抽象规范“构成要件”中各个“构成要件要素” ,据以实现该规范之构成要件。其次,寻找相关之法律规范:法官(包括其他法律适用者,以下同)必须将已发生之纠纷或生活事实与相关法律规范作完整的思考与联系,亦即在事实与法律规范间“目光来回流转”以选择可能适合于该事实已发生之纠纷政生活事实之法律规范,并淘汰不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再次,以整个法律秩序为准,进行归摄:法官检验所认定之事实是否能够满足相关规范之构成要件,其首先考量者,并非单一的具体规范,而系在整个法律秩序中觅出最合适之规范,此涉及法官“前理解”的问题,法官苟拥有相当的法律知识与经验,对何者为最合适之规范,了然于胸,当能快速的形成其理解。最后,获得法律效果:法官如认事实已满足相关规范之构成要件,并不违背整个法律秩序之其他规范(宪法或其他特别法等),即应将该当法律构成要件之法律效果宣布。(第35页)但这是理想中的状况,实际上人们在适用法律时并非如上所说按部就班的适用,杨先生又将其适用过程总结为两个方面:其一,在目光或脑力上包括两个作业,一是要认定清楚事实;二是要法律解释,明确所选适用法律的规范意义。其二,则为归摄过程(将事实归摄与法律或曰将法律套用到事实中)。由上来看,其实可以总结为确定大小前提+归摄过程,但在归摄过程中一方面须借由法律解释,使法律规范之含义内容明确化,另一方面必须将成为适用对象之事实加以确定,双管齐下(认定事实之方法,规定于诉讼法之中),此二方面并非毫不相关地各自进行,而是要将法律规范之内容,时时刻刻朝向“事实”,予以具体化,使之合乎法律之构成要件,同时亦须预先设定可能被适用的法律规范,而将事实加以确定。其中反覆寻觅,不论是视线之往返、目光之来回穿梭,乃至脑力之思考,均有其必要,而非仅以应适用之法律规范为大前提,具体事实为小前提,即可导出结论之单纯想法而已。一个学验俱丰之法官,拥有丰富的学验,“前理解”越多,其“选择”适用各个事实关系之法律规范及淘汰不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就越为快速。同时,其针对"法律规范”与“事实”之比较观察思考乃至于评价,亦就能一气呵成。在法律的解释过程中,如误为“阐释”,即发生适用法规错误的问题;而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未透过归摄之作用,或未用演绎的逻辑方式,以三段论法推论,则其裁判为不备理由,均足为上诉或提起再审之理由。但宜注意者,涵摄作用与演的逻辑,并非同一,而系“平行",如将二者等同,即不免令人误以为法官对于法律之适用,不过类似计算机,进行逻辑推论而已。事实上,法官之主要工作,端在基于法律规定之一般性价值标准,对于具体的事实作出价值评价。其主要任务,在于目的实现领域,而非在于逻辑领域也。(37页)由此可见,归摄不仅包括逻辑推理,还应包括目的实现。杨先生认为归摄的过程离不开法解释学的应用,并在后文介绍了法解释学的历史,此不赘述(我也没记住)。惟无可讳言,法律之解释在“概念法学”阶段,虽难免将无生命概念,置于无生命之机械逻辑里操作,然其结论较具确定性及普遍性,则为不可否认之事实。自由法运动后,虽赋予法律一种可贵的生命,透过解释能使正义充满人间,颇能切合人类的需求,然由于解释较为“自由”,不问为“目的考量”、“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均难免履有主观的色彩。因此,法学者所为之法律解释,有无客观性可言?如有仁智之见时,何者为正确?有无客观的标准以为判断之准绳?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其方法为何?在何种情况下为之始不致令人有“突击性裁判”的感觉?此乃一门大学问,本书将提供一标准答案,欲知其详,请看次章分解。(43页)第二章 事物认识之客观性人认识一种事物,有无认识之客观性,可自二角度观之,其一可自认识主体观察其客观性,另一则自认识之结果观察其客观性。(44页)自认识主体观察其客观性,杨先生认为“惟在实际上根本无此可能。”因为人们往往受不自知的偏见的影响,这种不自知的偏见又往往是难以察觉的,还因为人们身受所处环境影响的偏见。人们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而是往往带有某种不自知的观点,所以说认识主体之客观性“惟在实际上根本无此可能。”自认识结果观察其客观性,杨先生认为认识之客观性,与其谓认识结果之客观性,毋宁认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为愈。要之,欲使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须用以下二种方法,始能获致:其一,逻辑的·形式的方法,亦即逻辑分析的方法。只须以同样推论之前提为出发点,依据相同的推论规则,无论何人于何时何地为之,均可获致相同的结论,例如数学、几何学、逻辑学等形式科学,均属此类学问。其二,经验的·实质的方法,亦即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经验科学殆皆依此方法维持其客观性,所谓“经验”,恒须透过吾人之感官加以观察认知,或“量”的感觉察知,如大小、长短、冷暖等,或“质”的感觉,如香、臭、酸、辣等是。惟一般而言,量的观察方法恒具客观,不易引起争论,在经验科学多以此法为之。而质的观察方法则每因人而异,且会衍生久居芝兰之室,不觉其香,久入鲍鱼之室,不觉其臭之“错觉”,其标准不易拿捏。(45页)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认识结果可以使用逻辑分析或经验验证的方法进行合理讨论或批判可能,那么得到的对这一结果的最终认识即具有客观性。我认为此处的客观性实际上指普遍说服力。那法学是否能用这一方法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呢?第三章 法学认识之客观性本编第一章通过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介绍,引出了法学或法律解释是否具有客观性这一问题,第二章则从宏观角度论述了获致客观性的方法,本章则论述了法律解释之客观性获致的困难并介绍了以学问的“间主观性”特征获致客观性的方法。所谓间主观性,即是主观与主观之间可以通过某一标准进行沟通,而这一标准应符合科学,前文已述,科学广义上可分为形式科学与经验科学,所谓科学大致也可通过逻辑分析与经验验证的方法验证其客观性。一般事物之认识。依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之,可获致客观性。法学或法解释学,如上所述,亦复相同,苟以此二方法或标准提出“主张”,并附具合理的理由予以公开,必因其具“批判可能性”及“讨论可能性”,而更能使其具客观性也。惟为避免公开讨论或批判陷人无益的论争,无论是阐释者,或提出讨论或批判者,均应严守“间主观性”之原则,分别视其学说究为科学性或解释性,依凭“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法”等,提出“合理的理由”始为合格,自不待言。第四章 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以逻辑分析的方法来获致法学的客观性,可以明显看出法学的教义学性,按照这种方法发展到极致,则容易发招为“概念法学”:“即令运用之结果,为命题所无,或与命题发生冲突,亦必牵强附会,曰法律固系如此也。其之不当,不待言自明。因之如何善用逻辑的方法,拿捏得宜,允属一桩艺术。”(52页)但与其他经验科学不同的是,法学将其命题当做不可轻易更易的权威,而不像其他科学一样,躺今日有新发现,则原所有命题则立即可变。法学者一方面须将法律奉为圭臬,成为权威的命题,另一方面又恐其具浓厚的教义学性,发展成为“概念法学”,不免惄然忧焉(54页)。要之,逻辑分析的方法固可提高法学的客观性,对不同之法律见解,提供分辨优劣之标准,俾加取舍,有不可代替的一面;惟运用之际,仍应把握分寸,拿捏得宜,不能过分强调。否则,法律也者,不过逻辑之代名词耳,整个法律秩序的体系性,势将演成为整个法学唯一追求目标。甚至为维持法律之逻辑一贯性、体系性,就社会实际发生问题的解决,必然悍然不顾社会事实,无视社会或法律目的,而流于所谓概念法学,其岂宜哉(54页)。逻辑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我们通过把握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但我们不可沉溺与逻辑构建的帝国当中,而无视逻辑之外的社会事实,法学应当积极回应实践问题。第五章 从经验事实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所谓“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无非就社会现象或法律现象观察某种经验命题所得,透过归纳的方法,归纳成-般性之命题,称为“假设”。嗣再透过演绎的方法,将此一般性的命题导出各种命题,并与经验事实一一验证 ,苟若合符节,即属正确之命题,苟不符合者则予修正,经过不断的观察、修正,以认识经验命题恰如其实之方法,即属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58页)并举了“美国奥勒冈州限制女性工作时间案”与“台湾养子女与婚生子女成婚案”两个例子来论证明白清楚的社会事实对法律解释客观性的助益。杨先生认为法学是将理论认识应用于实际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学,是一门应用科学。第三编 法学发展论本编第一章至第五章,讲述了十九实际前后法、德、英、美、日等国一般法学界状况及自由法运动之概况。第六章介绍了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五个差异,其分别为即①概念法学独尊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特别是法典,亦即以国家的实证法为唯一的法源。而自由法论则强调法律应为“科学之自由探求”,法源除法典而外,实际社会生活上“活生生的法律”,亦系法源,而且是真正的法源。②概念法学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的完足性",而自由法论则认法律有漏洞存在。③概念法学对于法律的解释,偏重于形式逻辑的操作,排除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及目的考量。而自由法论则强调活的法律之探求,法官对于具体案件除运用逻辑的演绎方法外,亦应为利益衡量及目的考量。④概念法学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自由法论则肯定司法活动的造法作用。⑤概念法学认法学系一门纯粹理论的认识活动,法官无须为价值判断。自由法论则认法学除系理论的认识活动而外,亦兼有实践的性格,包括评价的因素在内。(106页)第七章则介绍了裁判的准立法机能:自由法论者,认为法律有漏洞存在或不明确之处,乃无可避免,因而承认法官在法律漏洞或法文不明确的范围内,可自由地创造法律,无异承认法官在一定的限度内,具有“准立法者”之作用,有权“造法”。(111页)三者虽异途却同归,佥以在法律有漏洞或法文不明确的范围内,裁判具有准立法的机能,带有创造的性格,其操作除纯粹理论的认识之外,亦兼含政策的及实践的决定。今日各种法学理论,对此尚无重大歧见,尤属可贵。惟吾人不能不言者,裁判或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兼具实践之性格,经各家的阐扬,虽业已明朗化,但此非法学方法论任务之终了,而系其开端而已。当务之急,端在如何使法官在所能够“选择之范围”中,能客观且妥适地下最佳之判断。此又涉及“法社会学”的问题,而法社会学之所以能萌芽、苗壮,可谓系自由法论最大之副产物也。(114页)第八章则又着重阐述了法学系“理论认识与实践之结合”这一思想。第四编 法学实践论第一章 法学之基本理论第一节 研究法学之方法法学实践论,则必探讨实践之方法,而实践之方法则可以根据法的不同分类有所不同,杨先生开篇即对“法”做如下分类:杨先生首相将对法的研究归纳为法应用科学与法理论科学。理论科学可以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获窥恰如其实之内涵。应用科学则以理论科学为基础,亦具有某程度之客观性(129页)。法理论科学又可分为法经验科学与法理学。法经验科学与法理学并非仅包括图上所述,而是这几种最为著名。法应用科学以社会政策学、立法学、法学为主,而非仅有这三者。此处的法学实际上是指法解释学或法规范学,是指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以确定法律真正含义的一种研究。在此基础上,杨先生对法学(即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做了如下总结:即杨先生认为,法学研究方法一言以蔽之,应以理论认识为基础,做实践的应用(132页)。在初学时,应将理论认识与实践分开,以逻辑分析或经验事实的方法先进行理论认识,在有意识的与实践结合。逻辑方析的方法,属“形式科学”的范畴,以形式的推论为主;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属“经验科学”,以实质的推论为主。形式的推论包括“直接推论”及“演绎的推论”;实质的推论包括“事实的归纳”及“历史的归纳”。至实践的应用,则应以此为基础,并借验证的测试,予以修正。在实践的过程并须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此则涉及法官之价值判断。(133页)第二节 法律解释之指导理念杨先生认为法律解释的指导理念有四:1.解释之妥当性。吾人依据法律文字以逻辑推论的方式阐释法律时,务必顾及一般的妥当性,此种指导理念,每每涉及“立法精神”或“立法者之意思”(134页)。而所谓立法者意思实是指若立法者处于今日面对今日指情况所应用的意思。2.解释之现在性。此处实际上是说若出现无法的情况下,应根据现今所处社会之环境、价值取向进行解释。3.解释之创造性。此处实际上是说若法条不明或相抵触,修改立法来不仅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的目的,创造最合乎目的的解释。4.解释之社会性。即解释法律不能与所处的社会脱节。第三节 法律的阐释杨先生认为法律的阐释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针对有一条或多条法律时)、价值补充(针对虽有规定,但不明确时。0.5条法律)、漏洞补充*(针对无规定时,0条法律)三个方面。狭义的法律解释,系指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之规范意旨而言。其旨在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正确化。若社会发生剧烈变迁,或需为社会效果预测,以切合社会实际需要,则更须为社会学的解释。解释法律时,应先为文义解释,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始为其他解释方法,惟无须每种解释方法, 均予运用,只须其中之一种或数种解释方法,能支持某种结论,可贯彻正义之理念,即为已足。(136页)……价值补充,介乎狭义的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之间,乃系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之一种解释方法,法律上有些概念,赋予法官斟酌一切情事予以确定者,谓之不确定法律概念,盖此等概念,于法律本身未予确定也。举其著者,例如民事法上之重大事由、显失公平、相当期间或相当数额,以及刑事法上“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或以他法”、“居于类似”、“或其他麻痹方法”等是。又有些条款,仅就原则概括的规定,赋予法官就具体案件公平衡量,妥善运用者,称为概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皆属之。此种不确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法律本身极为抽象,须于具体的个案中予以价值判断,使之具体化,而后其法律功能始能充分发挥,此种透过法官予以价值判断,使其规范意旨具体化之解释方法,谓之价值补充。漏洞补充系指法律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造成“法律漏洞”,应由司法者予以补充而言。法律规定不明确,系属法律解释的范畴;而法律欠缺规定,则系补充问题。法律漏洞须出于立法者无意的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所造成,苟立法者有意不为规定或有意不适用于类似情况者,则不造成漏洞,不生补充的问题。漏洞补充,非在法律规定文字内运用“解释法律的方法”所能填补,须由法官探求法律目的,加以“创造”。“法官造法”即指漏洞补充而言。(137页)第二章 狭义的法律解释第一节 文义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六,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借以探究立法旨趣。此外,另有社会学的解释,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社会目的考量,其重要性亦日受重视。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合称为论理解释。典型的解释方法,是先依文义解释,而后再继以论理解释。非如此者,为非典型的解释方法,仍不失为解释方法,惟论理解释及社会学的解释,始于文义解释,而其终也,亦不能超过其可能之文义,故如法文之文义明确,无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仅能为文义解释,自不待言。(138页)文义解释,即按照文字字面的通常含义与使用方式进行解释。惟此仅为原则而已,苟法文之用语,与一般用语迥然不同时,仍须以其特有意义而为解释,固不待言。如法律上之“人”、“法律行为”、“无效”、“撤销”、“善意”、“恶意”、“视为”、“推定”均有其特殊意义。不仅如此,同一法律中苟使用同一用语,或此一法律与他法律使用同一用语,若别无特别理由,亦宜作同一解释。一般而言,单以文义解释,尚难确定法文的真正意义,盖仅为文义解释易拘泥于法文字句,而误解或曲解法文的意义也。通常情形,尚须就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立法精神、社会变动情事等加以考虑,借以确定法文的意义,此即生论理解释的问题。(139页)……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或社会学的解释之关系,可得而言者,如下:其一,法律解释,应以文义解释为先,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始继以论理解释或社会学的解释,就法文文义上可能之意义,加以限定之操作。其二,论理解释或社会学的解释结果,与文义解释结果不一致时,如不超过文义或立法旨趣之“预测可能性”时,仍应依论理解释或社会学的解释结果。换言之,在此场合,虽超出文义的“字句”,亦属无妨。但其极限,则须受文义或立法旨趣之“预测可能性”之限制。……第二节 体系解释(包括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之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项体系款之前后关连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规范意旨之解释方法,称为体系解释。……上下位法律体系的各种关连,虽亦可谓为整个法律秩体序之体系性,惟此属合宪解释范畴,非此之所谓体系解释。利用体系解释方法,使法条与法条之间,法条前后段间,以及法条内各项、款间,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完全的规定,确具意义。换言之,就各个法条观之,其规定或不完整,或彼此矛盾,而有所谓“不完全性”或“体系违反”,惟透过此项解释方法,均不难使之完整顺畅而无冲突,此乃属体系解释之功能。(143页)……体系解释、除此以外,尚包含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等数种解释方法,当分款说明之。在说明之前,必先了解“概念”之内涵及外延,否则不能精确掌握各种解释的方法。所谓“概念”(或名言)不过是一些语言符号,其本身并无任何意义,其意义来自其所表达之事物。而一切事物,均有“质”与“量”的分别。故“概念”的意义,亦可从“质”与“量”两方面来说明。概念就质的方面来说,称为“内涵”;就量的方面来说,称为“外延”。内涵( Intension,有译为内容或内包),是指一概念所表达事物所必须具备性质的总和而言。一个概念所表达之事物具有许多性质,在这许多性质中有些是必须具备的,一旦欠缺,便不能成为该一事物;有些并非必须具备的,虽然欠缺,仍不失其为该一事物。该事物所有必须具备之性质加起来,便是该事物之内涵。外延( extension,有译为外围或外周),是指概念所涵盖各分子之全体而言,每一个概念,都有其可涵盖之分子,其所涵盖分子的全体,便都涵摄在此一概念之下,而为此概念所覆及,故外延亦可谓是具有确定内涵,所涵盖各分子全体的范围。(147页)……扩张解释,系指法律规定之文义,失之过于狭隘,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意,因而扩张法文之意义,以期正确适用而言。扩张法文之意义,须在文义可能之范围内始可,亦即必在文义“预测可能性”的射程之内。苟其内涵相同,或为其内涵所能涵盖时,在不违背立法之目的,殆均可为扩张解释。(150页)……限缩解释,系指法律规定之文义,过于广泛,因而限缩法文之意义,局限于核心,以期正确适用而言。(151页)……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一取周延意义广泛部分为解限释,一取其意义核心部分为解释,法官非可任意为之,而应考虑法律目的,使整个法律秩序得以体系化,故均为体系解释之一种。(153页)……反对解释,系指依照法律规定之文字,推论其反对之结果,借以阐明法律之真意者而言,亦即自相异之构成要件,以推论其相异之法律效果而言。(153页)并非所有的法条都可为反对解释。只有在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具有内涵的包含与相互的包含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反对解释。详言之:设法律要件为p,法律效果为q。若q包含p,即该法律效果并非仅只能为此法律要件所导致,则不可为反对解释。可做如下推导:当然解释,指法文虽未规定,惟依规范目的衡量,或逻辑上之推论,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之理由,而适行适用该法律规定而言,良以立法机关于制定法律之际,为使条文简洁,对某一事项虽未设有“直接规定”,但依已规定事项之目的考量,或逻辑上之推论,该未规定之事项,更有适用于已规定之理由时,其适用该规定,乃属当然。(158页)……再者,当然解释之“射程”,系以“立法旨趣”之预测可能性衡量,非如扩张解释以“文义”之预测可能性衡量,其射程虽较远,惟仍在立法者可能衡量之范围内,盖立法者制定法律,为求法律之简洁,不可能也无须就某一规定之全部事实,悉予列举……(160页)第三节 法意解释法意解释,又称为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系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践的目的,推知立法者之意思,而为解释之方法。因此,立法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一切资料,遂成为法意解释主要之依据。惟所谓立法者之意思,在法律制定日久,社会情况已有变迁时,并非指立法者当时之意思而言,而系指依当时立法者若处于今日所应有之意思。故法意解释,于社会情况已有变迁时,应依社会现有的观念,就立法资料的价值予以评估,而不能以立法当时社会所存的观念评估,其解释之目的,系在发现客观之规范意旨,而非探求立法者主观之意思,此即为立法意思之现在化及客观化。若社会情况与法律制定当时未有变迁,则客观之规范意旨,与立法者当时之意思尚无出入,可无待言。故严格言之,立法过程中之一切纪录、文件、立法理由书等资料,不过是法意解释时参考的资料而已,必须经价值判断,始克了解法律意旨之所在。立法者意思之探求,有助于“法意解释”之理解,并加以界说,故其具有“范畴性功能”,可划定法意解释的“活动范围”,以进行解释活动,俾法意解释不至离谱,自不待言。(162-162页)第四节 比较解释比较解释,系指比较参酌外国立法及判例学说,作为诠释本国法律之参考资料,以实践其规范目的之解释方法而言。比较解释,非仅比较二国或二国以上相当之条文,且更须比较其判例学说,始能获窥法文本意,以适应时代潮流。(166页)……惟参酌外国立法例或学说,必须注意①对外国立法例或学说,有充分了解,②应将所获参考资料以及参考之理由,加以说明。法学既系一门学问,具有“间主观性”除应提出“主张”而外,更应提出“合理的理由”,俾他人得以理解,进而对之提出公开讨论与批判,此种具有“理解可能性”、“讨论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之性格,始属学问。学者论文、教科书固应如是,裁判书类亦应如此,才能期其进步。我裁判品质,间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是未符此项要求所致。(168页)……再者,参酌外国法院之判例,必须①外国与我立法例类似;②外国判例之内容符合内情。盖判例已由有事实上之拘束力,渐趋具有法规之效力(参见大法官释字第一五号)得为大法官解释之对象,惟其效力仍在法律之下,不得与之抵触。若外国法律与我法律不同,其阐释外国法律之外国判例,自与我法律凿枘不通。又法律是吾人营社会生活之产物,纵外国法律之形式规定,与我法律表面上之法文相若,如内情不同,南辕北辙,亦不能强将外国判例之内容,吸纳成我判决之内容。(169页)第五节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系指以法律规范目的,阐释法律疑义指方法而言。……法律目的,有于法律中予以明定者……有虽于法律中未设规定,惟可直接从法律名称中觅其目的者……有法律未明定目的,亦无从于法律名称中觅其目的者,则必以“逆推法”予以探求,盖法律个别规定或多数规定所欲实现之“基本价值判断”,较为具体,易于觅致,以之加以分析、整合,不难理出多数个别规定所欲实现目的,斯即规范目的。而分析、整合之法,或为归纳法之研究,或为历史的研究,或为社会学的研究均无不可,先综合各个个别规定间之关连性,觅出共通的原理原则,而后以之探求其所形成之目即系法律目的。要之,法律规范目的在维持整个法律秩序的体系性,个别规定或多数规定均受此一目的之支配,所有之解释,绝不能与此目的相违。透过目的解释,各个法律条文间之完全性”或“不完整性”,始能完整顺畅而无冲突。目的解释与法意解释,同在阐明规范意旨,只不过一从整体之法律目的解释,一从个别规定之法意探求;一从法律目的着眼,一从历史沿革出发,如此而已。惟如社会遽变迁,社会目的与法律目的不同时,则应以社会学的解释为之,始能切合社会之需要。盖目的解释,乃属论理解释之一种,重在法律之安定性,在社会承平时,固扮演着重要角色,惟在社会急遽变化时,则宁以具体的妥当性为主导,始合乎公平正义也。(172-173页)第六节 合宪解释合宪解释,系指以较高或宪法规范之意旨,而为解释位阶较低法规之方法而言。在法秩序中,宪法位阶最高,其次为法律,再次为命令,即本此位阶结构而为规定。因此关于法令之解释,位阶较低者,应依位阶较高之规范意旨为之,期能实践位阶较高之规范目的,使法秩序犹若金字塔,上下井然有序。合宪解释,系以高位阶之规范,阐释低位阶法规之含义;目的解释,系以某一位阶某法律之整个规范目的,阐释各个法律规定之含义;而法意解释,则以立法史及立法资料等探求各个法律规定之立法意旨,阐释各该条法律规定之含义。三者层次各有不同,解释方法亦殊,是宜注意者也。(176页)第三章 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相同,系以法文之文义解释为基础,当文义解释结果,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进一步地确定其涵义,使之明确的一种操作方法,均须在文义解释可能之文义范围内作成。其与体系解释不同之点,乃体系解释在确定文义的涵义时,须考虑法律条文间各种关联关系,使条文的体系完整,不生矛盾或冲突情事;而社会的解释,则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之考量。(180页)……当文义解释的结果,有复数解释的可能出现时,荀不超出文义,严格言之,每一种见解,均为合法之解释。究以何者为当,非属理论认识的问题,而系政策性之问题倘涉及社会效果的预期或目的考量,法官即应为社会学的解释,苟不为此项解释,即难辞其咎。(180-181页)……社会学的解释之操作方法,大抵可分二步骤:①首须对每一种解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加以预测。以一厘事件为例,私制烟草七分,如以物理学的观念解释,认业已构成犯罪,将之判刑,于世道人心是否有益?国家不顾费用及手续之繁苛,而强以诛求,是否违背税法之精神?凭借经验事实加以预测后,再就另一种解释,即以共同生活之观念解释,是否亦有同样情形?如若不然,两相比较害恶孰大?②确定社会统治目的,并由此目的予以衡量各种解释所生之社会效果,何者最符合该目的,若认为任之不罚,合乎社会统治目的,即应依共同生活之观念予以解释。(182-183)……如前所述,社会学的解释,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社会目的之考量。如社会目的明晰确定,则社会效果的预测,有其目标,每一种解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何者最符合该目的?何者最为有效?均不难预测,其取舍之间,自具有相当的客观性。而且这种社会效果的预测,属于经验事实的探求,以社会事实的调查为根据,亦具有科学性,自然切合时代潮流的需要。至于如有数种目的发生竞合时,则属目的选择的范畴,应为“利益衡量”,才能解决,自不待言。(183-184)第四章 价值补充第一节 不确定法律概念法院就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或概括条款予以价值补充时,须适用存于社会上可以探知认识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之原则,不能动用个人主观的法律感情”。吾人应知,人类并不是为规范而规范,规范本身并非人类追求的目标,而是利用规范追求公平正义,因此必须予以价值补充,始克实现此项伦理的要求。法官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具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厘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应“ case by case”,随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因之,法官于具体化时,须将理由述说明确,而且切莫引用他例,以为判断之基准。(185-186)第二节 概括条款(诚信原则)
法学专业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李克强总理在大学时代学的是法律,其实还有很多名人是学法学出身的,比如奥巴马,雨果,撒贝宁。那么法学到底学什么呢?好不好就业呢?本期带你了解一下法学专业。一、法学专业概况培养具有社会责任、职业伦理、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的高层次、立体化法律人才。培养学生具有良好法学思维,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了解外国的法律和法学动态;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掌握律师实务、司法鉴定、法医等技术知识;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使学生成为既能从事立法工作和司法实务,又能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二、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法理学、中国宪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物证技术学、证据法学、环境法等专业主干课,以及诊所式法律教育、律师学、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民法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等60门专业选修课。三、法学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就业前景广阔,大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工作。毕业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部分人选择的出路:①投身政界,②服务高校,③律师、公司法务。中国政法大学四、法学专业平均月薪为多少经过多份数据统计调查,去年法学专业平均薪酬水平为5120元/月。应届毕业生薪酬约为3230元/月,零至二年薪酬约为5600元/月,三至五年薪酬约为5830元/月,六至七年薪酬约为7020元/月。五、法学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大多数人才的就业行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机关,律政机构,公证部门,企业法律顾问,金融领域,新闻出版业。就业方向一:律师。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需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当获得司法执业资格之后,个人可根据实际条件进入律师行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这个职业待遇丰厚,被称为金领职业。在我国,该行业目前为发展起步阶段,迫切需要优秀律师的介入,当下中国律师队伍结构还不够合理,复合型人才短缺,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就业方向二:教师。毕业后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去大学从事教师工作,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准入门槛较高,一般需要博士学历。除此之外,诸如司法考试等培训机构也需要大量的法学人才踊跃加入,平均月薪资5000元左右。就业方向三:公司法务。一般包含非诉讼法务助理、总裁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合规员、风险控制管理员、账务催收、绩效稽核专员、人事行政法务方向、人事法务培训等。企业法律顾问,在不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地位各不相同。在待遇方面,有的享有副总级待遇,有的享有部门经理级待遇,有的享有主管级待遇,也有的只享有业务员待遇,薪酬差异很大。华东政法大学六、对于法学专业该如何选择大学?对于广大的高考学子来说,在报考时需要谨慎选择,尽量选择北京或上海法学专业排名靠前的大学。建议选择一线大城市,北京市、上海市最佳。一线大城市有着极多的学习、就业机会,无论是法学专业研讨会还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和上海市都明显多于、优于其他城市,学术研究或者社会实践,北京或上海高校都是充满着极多的优势资源。北京是政治和文化中心,对于法学来说,北京具有先天优势,是法学人才孵化器。高考生选择学校,需要以专业排名为优先,好的大学能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因法学的特殊性,对教师教学能力有较高要求。国内法学专业学校水平参差不齐,在报考时应当从考虑专业排名的基础上选择大学。如果需要长远发展,到国外攻读研究生,应当在确定想学法学专业的基础上,选择一所专业排名相对靠前的学校,对个人发展有着关键作用。目前国内大多数法学本科为法学通识教育。但是在研究生阶段会将专业细化,建议本科就参照专业排名去报学校,在考研时会轻松不少。如果你喜欢法学的话,学好法学很容易的,法学并不难学好,想学法学的话一定要考一个好一点的政法类大学,其次可以考虑一下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专业,不建议考理工类大学中的法学专业,因为它们提供条件有限。法学实力一般的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相对竞争力较弱。七、重点学科分布法学理论——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法律史——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八、法学专业比较好的大学一流大学:五院四系“五院四系”,是新中国建立的五所政法院校以及四所大学的法学院(原法律系)的简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界曾有这一种说法:只有从“五院四系”走出来的人,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科班生。这9所高校的法律科学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今中国司法机关80%的骨干人员均有五院四系的培养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北京)(中央部属,211工程):有极为浓厚的法学氛围,数量庞大的优秀法学教师团队,软件好过大多数国内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允许所有达到要求的学生修读双学位,同时拿两个专业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新中国最早建立的政法类高等学府,改革开放后首批全国重点大学,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基地,新中国法学教育的“西南联大”。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司法部与上海市共建重点大学,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中央部属,211工程):由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与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共同组建,实力雄厚。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丰厚的文化底蕴,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批教授担任全国和省级学术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中央部属,211工程,985工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中央部属,211工程,985工程)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中央部属,211工程,985工程)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中央部属,211工程,985工程)西南政法大学政法院校是中国法学领域在教育、应用和研究等方面的典型院校。中国共拥有8所政法类院校(即以上“五院”,和山东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这八所院校),这些政法院校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均在排在全国前列,为中国司法界培养出了大量的优秀法律人才。优秀大学:其他实力较强的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南京大学(南京)南开大学(天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厦门大学(厦门)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同济大学(上海)中山大学(广州)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山东大学(法学院师生已于2017年7月整体迁入青岛校区)天津大学(天津)中央民族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法学是一门很辛苦的专业,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高大上,努力者会很好,不好的就很差了。这个专业,两个极端。一口气念到研究生或博士,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被淘汰的人也有不少。所以对于真正喜欢法学的小伙伴们,努力才会有好未来,坚持才会成功,加油!也祝莘莘学子在高考中金榜题名!如果大家喜欢本篇文章或者有什么建议的话,在评论留言即可,我们会尽力回复、帮助你们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