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加倍考研网!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微信二维码
在线客服 40004-98986
推荐适合你的在职研究生专业及院校
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学苑论衡)母子泪

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学苑论衡)

当今中国法学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强调法学研究要有问题意识。那么,如何确立问题意识?有人认为,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主要是指法学研究应当注重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强调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对策回应。这种理解突出了法学研究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而有一定道理,但并没有涵盖法学研究学术性、理论性强的另一面。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当建立在对问题、话题和命题这三个概念的区分和把握上,依照学术规律来展现法学的实践品格。具体而言,就是将现实中的某个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纳入法学的学术语境中去理解,将法律问题或现象概括、提升为一个有学术意义的话题,然后就这一话题提出新的学术命题并使用学术语言加以论证,从而增加知识总量和理论含量。通过这种方式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区分学术“科研”和“科普”,有效推动法学知识创新。我国法学界每年发表的法学论文数以万计,但其中不少论文的知识创见并不多。在某些所谓热点问题的跟风讨论中,文章数量持续增长,但知识总量未见明显增加。许多文章只是以文献引证的方式对已有知识进行普及和重述。向社会大众作学术知识的普及,自然是学者的重要使命,但通过自己的研究工作提出新命题、推动知识创新也十分重要。从这个角度说,判断一项研究是否有问题意识、一个问题在学术上是否重要,并不取决于讨论人数的多寡,而在于对这个问题能否形成新的学术创见。这样确立问题意识,有助于消除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发论文比快、拼多的浮躁风气,鼓励更多研究者沉下心来从事真正有知识增量的学术研究。“有问题意识”不同于“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做到有明确的研究对象不难,但很多研究对象明确的法学论文,实际上是对其研究对象方方面面的介绍和说明,缺乏一个将文章各部分贯穿在一起的新话题、新命题。一些作者只是为写而写,将“某某制度研究”变成“某某制度介绍”。避免这种现象,需要把研究对象放到真正的学术讨论中观察,关注前人对这一研究对象已做出哪些研究成果,尤其是有学术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从而减少学术重复生产,推动法学知识积累。确立问题意识,还应增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当今国际学术交流日益深入广泛,很多国外法学研究成果甫一问世便能得到中国学者的关注,国内法学研究者去国外学习交流的人数也不断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研究者的法学问题意识也受到国外学术的束缚。如果研究者以他国的制度背景、法律案例和法学理论作为评判标准和主要论据,对中国某个问题发表看法、展开论证,就容易提出偏颇结论。比如,西方的一些机构和学者致力于以其所设计的“法治指数”来评价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状况。如果将这些指数作为评价中国法治的标准,则显然不妥,因为这些指数的设计主要是基于西方国家法治背景,无法充分反映中国法治运行的一些重要特点。例如,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各种调解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西方法治评价中很少涉及。其实,法学知识生产受到不同国家文化背景、现实情况等的深刻影响,唯有从中国的法律问题出发,回到中国的实际语境中去概括话题、提出命题,才能打造具有自主性的中国法学,增强中国法学在知识和理论生产上的竞争力。(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吐槽

万春:新时期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若干思考

新时期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若干思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万春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精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法律政策研究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贴时代脉搏,把握新形势,实现新发展。新时代检察职能和工作格局发生重大调整,呈现新规律新特征,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需要法律政策研究提供更多更实更优的智慧产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全面深化,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开动脑筋认真研究解决。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深学细学上下功夫,真正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学深悟透,并自觉融入、落实到法律政策研究各项具体业务中。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作为开展法律政策研究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决定》开篇强调:“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切实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研究,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鲜明特色和优越性的研究,毫不动摇地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这是方向性、根本性要求,必须始终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不能有丝毫含糊。要立足本职工作,积极为实现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决定》专门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班上强调,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对外,要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内,要加强检察职能建设、自我完善,实现检察监督体系和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的现代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要求的应有之义。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工作决策和司法办案的智库,要比以往更加自觉地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来研究和发现新时代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提炼新时代检察业务创新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更优质的法律政策研究产品,助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例如,以往关于网络犯罪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就案件说案件、以法条论法条,今后应当有更高站位,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高度研究发案规律、提出惩防对策、促进制度完善。当然,服务法律监督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和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同步更新法律政策研究理念,同步完善法律政策研究机制,同步提升法律政策研究水平,努力跟上新时代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发展步伐。要紧紧围绕《决定》部署的重点任务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决定》强调“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完善党领导检察工作等制度。法律政策研究必须绷紧党的领导这根弦,将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一体考虑,把党的重要主张贯穿到全部研究工作中去。制定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出台改革举措等,必须体现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和审批制度。《决定》要求“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将落实人大对检察工作的审议意见和研究办理代表、委员相关议案、建议、提案等,作为法律政策研究的重要依据或内容。如,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最高检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意见中明确要求对产品、工程质量领域损害公益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阐明开展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为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和相关法律修改打好基础。紧接着,全国政协也召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题协商会,提出推进该项工作的意见建议。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和全国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加强相关理论、实践和立法问题研究,就成为当前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而这同样也是《决定》的要求。《决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业务,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办理“等”外案件难度较大,需要以积极、稳妥的态度不断总结实践探索,进行深入论证,为今后的立法完善提供实践和理论依据。此外,《决定》突出强调“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增多,要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在执法司法工作中落实,同时要深入研究现行立法在平等保护方面存在哪些不足,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决定》还提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等任务,都和检察职能作用发挥密切相关。对这些部署,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紧紧结合检察职能作用发挥,认真做好研究论证和建言献策工作。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要更好地服务大局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稳进、落实、提升”检察工作主题,以及“转隶就是转机”“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做优、做强、做实、做好”四大检察等检察工作新理念,为当前和今后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思想方法,也为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重点。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上述理念、思想、部署和要求,更加自觉地服务检察工作发展大局,是法律政策研究的责任所在。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首要的是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检察机关的法律政策研究,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无论是检察工作重大问题调研还是具体司法业务研究,都连着政治,连着大局,决不是单纯就法律研究法律、就业务研究业务的问题。必须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清醒的理论自觉,把“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切实体现在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全过程。研究什么,怎么研究;解释什么,怎么解释;什么是对,什么是错,都要方向正确、立场坚定,决不能简单套用西方的政治理论、法学观点。例如,关于检察办案如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虽然表面看是个法律问题,但不能就法论法,必须紧密结合政治,即要从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平等保护产权政策部署、切实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和促进“六稳”的政治高度,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检察业务,来进行研究、提出措施建议。法律政策研究还要更加自觉地、精准地服务大局。讲政治不是空洞地喊口号,而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检察工作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讲政治、顾大局,必须具体化、精准化,找准发力点和结合点。俗话说“一具体就深入”,研究工作一具体就能发现问题,一具体就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当前,要紧紧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深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生动实践,发现问题、精准选题,科学策划、重点攻关,力争推出一批高质量、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比如,积极主动了解党委、政府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整体部署、进展情况,分析掌握“三大攻坚战”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对检察工作的需求,有重点地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提供智慧支持。再如,针对金融犯罪,特别是利用网贷平台实施重大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针对生态环境类案件办理存在的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等问题开展调研,推动解决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由于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必须结合本地本级实际,做出特色。比如,“一带一路”沿线检察机关,可以将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重点调研方向,西北五省检察机关和兵团检察机关可以加强对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西北陆路通道相关问题的调研;粤港澳大湾区检察机关可以加强服务保障大湾区建设问题的调研;长江沿线11省市检察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研究长江流域跨区域司法协作、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重点问题;脱贫攻坚任务较重地方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研究重心聚焦乡村扶贫领域犯罪及其社会综合治理问题。三、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要积极主动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张军检察长指出,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要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理念重构了检察监督体系,并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了“十大业务”办案机构,这是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的实质性探索和重要成果。全新的、更完善的检察监督体系对法律政策研究包括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以往的研究成果已不能很好回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发展问题。“四大检察”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化的过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待梳理分析,工作经验有待总结提升,制度机制有待健全完善,每一项业务都有很多需要研究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面对全新的工作格局、广阔的研究空间和大量的实践素材,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必须大有可为、大有作为。这既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所需,也是检察研究人员的职责所在。要更加主动地适应新时期检察职能调整对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提出的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要求,自觉地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特点、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开展调研,发现、分析和总结其中的法律政策适用、制度改革创新、业务工作发展等问题,及时为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输送高品质的智力产品,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要学会“弹钢琴”。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体系和能力也有个现代化问题,当务之急是推进法律政策研究各项工作平衡发展。和整体检察业务的“刑强民弱”一样,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同样存在“刑强民弱”“重刑轻民”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检察领域,对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研究比较薄弱,在刑事检察中也更加侧重于侦查监督、公诉而忽略其他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需要。如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新一届最高检党组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要求我们从全国检察系统抽调民商法业务骨干参与研究论证,但这方面有实践经验又擅长研究问题的人才很少,紧密结合检察实践开展相关研究的成果积累也远远不够,虽然我们正式提出的立法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了一些,但是总体上研究论证的力度不够理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要更好地跟上和服务“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需要从人才配备培养和工作安排上进一步补足弱项,尤其是要有意识地强化对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研究。以公益诉讼检察为例,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调查取证、诉前程序和检察官的诉讼地位等,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不少争论,应当深入进行研究,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例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不要先“公告”?以往研究不够,实践中争议很大,最高检会同最高法进行研究,最终统一认识,并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四、着力增强法律政策研究的针对性、有效性、前瞻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要把问题作为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调查研究,必须保持对问题的敏锐性,心里时刻装着问题。只有问题找准了,才能把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准确,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研究透彻。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不断提高对问题的梳理、提炼和分析能力,进而发现工作规律,谋求破题之策。前不久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对部分省的检察建议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存在制作不规范,把关不严格,适用范围不清,调查核实走过场,可操作性差,跟踪不到位,落实效果不佳,甚至片面追求数量滥发建议、将应发给这个部门的建议误发给另一个部门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梳理归纳出哪些是个性问题、哪些是共性问题;哪些是工作责任心问题,哪些是工作能力问题;哪些是阶段性问题,哪些是趋势性问题,等等,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二是要选好调研题目。检察工作中可以调研的内容很多,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选好选准题目,找对研究方向,聚焦重点问题,将时间和精力放在更为关键、更有价值的问题上。好的调研题目应当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紧贴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能够抓住本级本地检察工作、检察改革的重大问题,或者检察办案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选题还要处理好“大”和“小”的关系,要根据本级本地检察工作实际、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选择客观上需要研究、主观上也有能力研究的课题。市、县两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选择大小适度的课题,不要盲目求“大”,避免因选题过大导致难以完成研究任务。当前,可以围绕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局的重点任务,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好“三大攻坚战”“一带一路”建设、加强民营经济平等法律保护等来选题;围绕新时代检察监督职责调整和监督方式创新,如“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来选题;围绕检察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如检察监督与检察办案的关系、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等来选题。调研中,不少地方对最高检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其中一个建议是选题应既体现全国大局、共性工作,也应关照一些地方服务大局的特性工作,如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自贸区建设、丝绸之路西北片区建设,民族地区检察工作等。这个建议很好,有利于为全国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提供更加精准的理论支持。三是提高研究的前瞻性。前瞻性是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价值和力量所在。研究的前瞻性不足,“含金量”就不会高,自然无法有效指导检察实践。只有提高前瞻性,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才能既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指导实践,才能真正发挥服务决策、指导办案、推动工作的“智库”作用。前瞻性的基础是预见性。要做到科学分析、精准研判,一方面要“下接地气”,实事求是地从检察实践出发,多加强基层调研,多听取办案一线人员的意见,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检察办案中的重点、难点和痛点。另一方面,要“上接天线”,从助力实现检察监督体系和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的主要目标、安排的重点任务以及《2018-2022年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6个方面46项改革为依托,及时分析研究检察工作、检察办案的发展趋势,在不断深化对其内在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将具有共性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做法上升到理论层面,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和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工作建议和论证意见,为制度建设和完善作出应有贡献。五、进一步重构、完善和落实“大调研”工作格局“大调研”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最高检针对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需要和检察调研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提出的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其内涵是建立由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带头、各部门检察官和业务骨干积极参与、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并发挥主干作用、吸收高校科研单位专家参与的检察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格局。本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对“大调研”工作格局带来一定冲击,主要是地方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人员特别是调研骨干流失较多,部分市级检察院和几乎所有县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被撤并,在其他业务部门的入额检察官因办案任务繁重,参加调研和理论研究积极性不高,等等。但这些都是改革发展中的“阵痛”。检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社会生活又千变万化,司法办案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离不开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只埋头办理个案、不注重研究总结,是无法应对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的。作为检察机关的“问题”研究者,不能持消极、观望的态度,更不能有等一等、拖一拖的思想,必须拿出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决心和勇气。要坚定这样一个信心: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办案者,也需要研究者。每一位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者,都要有跟上变革、主动适应、积极作为的政治自觉、行为自觉。当前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如何从体制机制层面,进一步整合优化检察机关内外部力量,重构“大调研”格局。一是避免“空心化”的问题。法律政策研究室条线不再一通到底后,省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统领作用至关重要。必须进一步强化指导和督导责任,确保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上下贯通。要发挥好地方三级检察院上下联动作用和研究工作的资源优势、经验优势。重大调研课题、研究任务可以抽调全省调研骨干集中攻关,促进调研任务的落实。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特别是省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要主动向院领导做好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尽最大努力建设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的调研骨干队伍。市、县两级检察院未设立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市级检察院应在承担法律政策研究职能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县级检察院一般也应当配备熟悉检察业务、有研究能力的人员。新一届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工作,除调查研究外,还要求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担检察建议统管把关和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核等办案职责。调研中发现,有些市县检察院安排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专人”非但不专,而且不具备研究能力,这显然不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是对工作不负责任。要因应改革后的新情况,研究新的聚拢人才、推动调研工作的机制措施。不久前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会同政治部对全国检察理论调研人才进行了调整充实,将各条线一批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理论联系实际、取得较多成果的优秀人才纳入人才库,使调研人才队伍的结构更加优化,下一步的关键是把调研骨干人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调动起来,作用发挥出来,把他们真正培养成为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自家人”。二是解决“干不了”的问题。调研任务要落到实处,离不开过硬的业务能力。研究者不光要有研究能力、文字水平,更要精通检察业务,这样才能得到办案部门的尊重和认可。如果自身业务能力不强,拿不出专业化的研究意见,办案部门就不会重视,也不会愿意和我们联合开展研究。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是提高研究能力、补齐业务短板的有效抓手。培训形式多种多样,举办专门的调研业务培训班、调研人员插班其他业务条线的培训、通过“检答网”向专家提问、开展检察官读书活动等,都是提升能力的渠道。法律政策研究人员要进一步密切和办案部门业务骨干的协作配合,将研究融入办案、在研究中推动办案。要积极参与办案部门疑难复杂业务问题研讨,主动邀请办案部门参与重大课题研究。探索检察官业务研修制度,为各部门检察官参加重要调研和理论研究提供条件。通过上述方式,既使专职研究人员更好地了解办案需求熟悉检察业务,又有利于构建“大调研”格局,一体提升检察机关办案和研究工作的质量、水平与效果。要积极探索调研激励机制。张军检察长指出,要把调研能力和调研成果作为干警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本级本地实际,探索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措施,比如将参加重大专题调研或检察课题研究列入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对转化为重要制度、办案规范或者工作决策等的调研成果,给予表彰奖励等。三是善于借智、借力。要进一步深化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长效合作机制。2019年8月,最高检授牌16家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检察理论研究基地”,共建国家级检察理论研究智库。要充分借助这些基地以及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资源优势和研究专长,共同推进新时代检察理论体系构建和检察制度、检察工作研究。六、要不断改进调研方式方法一是要深入实际。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7月举办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检察理论研究要深化,更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实打实先做起来。”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只有深入检察工作实际、深入基层办案一线,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为深化研究提供扎实的基础。只有实事求是地了解检察工作的具体案例和典型做法,才能提出正确的对策建议,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工作需求。通过阅卷开展调查研究,是司法实务部门研究问题的优势所在。要在符合保密及相关工作规定、纪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去查阅检察官办案的具体案卷,通过阅卷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各地可先积极稳妥地去做,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总结,看是否能够将这种新的调研方式转化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二是要善于运用更加有效的研究方法。新形势下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不能再单纯停留在要数字、要情况、座谈研讨的阶段。在继续开展好实证研究、案例分析的同时,还要学会运用大数据、开放式调研等符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特点的研究方法。内设机构改革后,部分市级检察院和几乎所有县级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案管办合并组成新的案件管理部门,这使研究工作可以更好地借助第一手掌握办案统计数据的便利条件和优势,进行更加联系实际的实证研究,也有利于与办案部门共同开展条线检察业务趋势、特点等的分析研判,为司法办案提供更加精准的指导。三是要抓好调研任务的落实。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市、县两级检察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上级检察院布置的研究课题、调研任务。要践行最高检党组反复强调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提高对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责任感、使命感的认识,无论是专职人员还是兼职人员,都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开展研究。不能上级作出部署了才研究,没具体部署就不研究;不能当甩手掌柜,搞击鼓传花,把调研任务简单推给下级部门或者调研骨干;更不能出现因机构合并,导致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停摆”的问题。四是要力戒形式主义。顾名思义,调查研究,先有调查才有研究。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不能闭门造车、坐而论道,只研究法律文本、理论概念而不深入实践进行调查;也不能有应付任务思想,为调研而调研,为报告而报告。最高检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提出今后尽可能不搞书面调研,主要是针对以往书面调研较多,既给基层增加负担,又难以真正了解实际情况的弊病,各级检察院都要认真落实。开展调研最终形成的成果,必须重内容、重质量,决不能抄抄写写、应付了事。七、调研成果重在转化为司法办案生产力开展调查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和推动实践。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把抓办案放在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检察机关的智库,也应把加强案例研究作为推进法律政策研究及其成果转化的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典型案例的推选、研判、运用和指导工作。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将进一步加大指导性案例工作的推进力度,各级检察院要增强案例意识,按照《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要求,认真培育、总结、积累、报送、推荐案例,为最高检制发指导性案例提供优质“案源”。各级检察院还要做好其他典型案例的收集、筛选、研究、发布工作。地方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根据上级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对本地、本院办理的同类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研究意见供办案部门参考。要注重总结本院和下级检察院办理的典型性、影响性案例。无论是成功案例还是反面案例,只要有典型意义,就要深入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有效指导办案。各级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形成案例研究的特色和品牌。要研究建立检察官办案中对类似案件的强制检索制度,促进检察官自觉参照指导性案例、参考典型性案例办理案件,统一和规范司法行为。要继续发挥好课题制在推进研究和促进成果转化方面的积极作用。近两年来,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将不断改进完善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工作,继续利用《检察研究参考》《检察调研与指导》等平台刊登优秀的法律政策研究成果和调研报告等。各省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也要建立健全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汇集、推介机制,积极展示推介调研成果。要建立健全研究成果报送制度,具有应用性、前瞻性的研究成果,要及时报送本院领导、上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有关部门,促进成果转化为检察工作决策部署和司法办案生产力。(《人民检察》2020年第3期)

余眛

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重视区块链等新技术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来源:巴比特据新华网消息,2020年6月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6月20日,调整后的立法工作计划对外公布。计划要求,重视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基因编辑等新技术新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纯羊绒

如何写好一篇法学论文?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首先,你得确定你要研究的方向,要写的题目,题目不要太宽泛,也不能太小,不然不太好些。至于研究方向,如果你们没有固定要求,你可以看一些最新的法学杂志,上面有很多研究的问题,你可以选择一个最为有兴趣或觉得好写的题目来写。在确定题目后,你要查这个题目相关的文献,看一些核心期刊的论文,或者一些好大学的博士、硕士论文,大概了解你研究的内容有哪些。然后形成一个提纲来写,我提供一种比较普通的写法,就是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概念、特征之类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现状,比如说违章建筑的问题,你就可以看看现行规定以及现在法院对于违章建筑是怎么判的,然后对判决作一些评析。第三部分,就可以写现行法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以及围绕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就可以根据第三部分的争议、漏洞提出相应的建议。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对某一个法律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有深入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生的论文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对于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如果800个硕士研究生一年写作800篇硕士论文,提出了800个创新的观点,那么我国的法律就进步了800次,那我国的法律岂不是日新月异?其实也是做不到的。研究生都做不到的,当然也不能强迫本科生做到。因此,多数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对一个题目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完整地表述这个制度,最好再有一点点新的见解,那就不错了。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的时候可以更多地选择这种方法。选好了这样的题目,进行整体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行了。

寡妇们

「李曰龙」学术研讨会-从法律培训角度浅谈法学研究和发展

2017年12月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编辑部主办、广州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承办、众合教育协办的“法学作品如何承载思想”学术研讨会在广州白云宾馆举行。会议共有来自各高校、研究所、期刊编辑部的约110名代表参加。参会代表主要就法学的学科性质、学科使命、研究范式,法学作品的评价标准以及法学学人的应有品格等关涉中国法学学科建构和发展的关键议题进行了讨论。王人博老师在开幕式上畅谈众合教育CEO李曰龙作为唯一的企业代表协办并参会,他表示万分荣幸,并就研讨会主题,从法律培训企业和法律教育领域创业者的角度,提出三点看法。首先,道不远人。法学研究不能远离法学学生,不能远离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如何用作品和思想触达和影响他们,如何为我们的法律共同体提供更高远更厚重更深入的思想支持,是我们的一个命题。《论语》不就是老师和学生的对话语录么?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靠大家其次,道不远时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思想如果不跟上时代,会不会被边缘化呢?恐怕会的。比如,不用互联网的手段和方法去传播思想,再好的思想也可能被淹没,不开通微博对社会热点进行法律点评,不发微信公众号文章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理性梳理,再大名头的学者也可能不为社会百姓所知名。如今,酒香还真就怕巷子深。而法学家更该当仁不让,理性发声。那么,如何拥抱时代,拥抱时代的进步,特别是如何运用互联网手段来传播思想,发出法律学者的声音,这也是我斗胆要提请法学界注意的。第三,道不远社会需求。法律要有地位,要独立,必须让社会,让需要法律的人觉得有用。这样我们才不仅仅是坐而论道,闭门造车,我们的思想才能有基础,有土壤,才能有真正的生命力。我在考虑法学研究是不是要阳春白雪,也要下里巴人;要考虑庙堂之上,也要关心江湖之远;要“不畏浮云遮望眼”,也要深入个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众合教育CEO发言中随后,李曰龙率性坦言“其实,我今天来的主要目的是交朋友的”,并表示作为众合教育的CEO,站在法律培训企业的角度来说,除了注重法学作品的培养和研究外,将众合这一法律培训机构与法律发展结合起来,也是我应秉承的主导思想。众合教育成立于2009年,由一批志在推动中国法律培训事业发展的青年法律人共同创建,近十年的经营,虽经风雨,我们初心不变。我们从做司法考试培训开始,在全国一二级城市设有40余个直属机构,我们以法考为基础,实现战略升级,如今我们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运营手段,业务范围已经涵盖到法律硕士考试培训、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提升、初任法律职业就职入职培训、社会法律培训以及法律图书发行等六大业务板块。法律培训机构中,能够做到上亿营业规模的,寥寥无几。众合教育是其中的一个。法律培训机构中,能够引进战略融资的,寥寥无几。众合教育是其中的一个。众合2017年7月4日正式签署融资协议,引进沪江领投、涌铧跟投的近3000万元战略投资。法律培训机构中,能够建立独立的专业的互联网技术和运营团队,生产法律互联网产品,提供互联网网络服务的,寥寥无几。众合教育是其中的一个。我们的CTO是来自汤姆森路透的,我们的线上运营总监是来自百度的。2017年我们推出的一个互联网产品,1分钟销售一千份,1个小时销售量过万,七天销量6.6万。我粗浅地认为,法学研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培训企业,就像美丽的花朵,有了蜜蜂传播花粉,才能繁衍成花团锦簇。法学思想的发达离不开法律培训企业,就像海上的轮船,只有扬起风帆才能乘长风破万里浪。法律培训企业有所作为本身就是法学的繁荣的表现。众合教育,愿意做百花园中的小蜜蜂,愿意做扬起风帆的缆绳,为中国法学直济沧海贡献绵薄之力。众合教育愿意架起法学学术和法律实践,法律学者和法律学生,法学家、法学院和社会之间的沟通的桥梁。值此机会,我也诚挚地向各位法学大家发出邀请,希望日后,各位法学家们能走进我们的法律培训讲堂,传经布道,把思想和成果展现给更多的需要法律的人。最后,我也希望众合教育在2018年的经营情况会更好,这样就可以给我们的会议提供更多的支持。▲“法学作品如何承载思想”这一的终极主旨便是启迪法学研究者以“作品决定作品”的责任意识为纲,对自己的知识产品进行主体性反思,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科学家最需要、也是最重要的教养和品格。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对提升中国法学学术水平,繁荣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圣人不隐

北京高院“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研究报告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基于通信领域诉讼案件的实证研究本文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标准必要专利法律问题调研报告”的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杨柏勇、焦彦、苏志甫执笔人:苏志甫本报告根据对典型案例的梳理,将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归纳为侵害专利权禁令救济问题、许可费问题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和FRAND声明的性质分析入手,归纳和评析了相关分歧观点,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三类具体问题的处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还对国内法院如何应对跨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存在的管辖权争夺问题提出了应对建议。本报告全文15808字,查看完整报告请访问知产财经官方网站。(www.ipeconomy.cn)近年来,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频发。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通信领域,案件标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尽管相比于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的总体数量,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数量较少,但为数不多的个案对整个产业发展和相关行为准则的确立具有很大影响。从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的类型和案由看,主要有以下三类案件:一是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权人主张实施者侵害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请求判令实施者停止侵权(即给予禁令救济)、赔偿损失,例如,中兴公司与华为公司互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系列案件、三星公司与华为公司互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系列案以及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二是专利许可费纠纷案件,专利权人或实施者请求法院针对实施者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裁决许可费或许可费率,例如,华为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简称IDC)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纠纷案以及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案;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实施者主张专利权人向其收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例如,华为公司与IDC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上述三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概括为禁令救济问题、专利许可费问题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此外,跨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存在的管辖权争夺问题也是近年来颇具争议并广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司法审判的视角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对策进行分析。一、标准必要专利保护的基础问题禁令救济问题、专利许可费问题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均非全新的法律问题,但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问题与标准必要专利相结合后即产生了较大争议。因此,研究分析上述问题有必要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分析入手。(一)标准与标准必要专利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为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按照标准涉及地域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按照标准是否可选择实施,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当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技术方案被纳入标准后,该专利即成为了一项标准专利。从该专利与标准的关系来讲,可划分为标准必要专利和标准非必要专利。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经营者要实施标准就必然要实施的专利。从标准必要专利产生与实施的角度,一方面,标准制定参与者首先要投入技术研发,做出技术贡献,才能形成标准中的技术方案,进而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为保持创新的可持续性,技术贡献者需要从技术创新中获得合理的回报。另一方面,当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由于所有产业参与者均必须实施该标准,意味着所有实施者都不得不实施该专利并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使专利权人更容易获取超额的回报或附加不合理的许可条款。从权利属性上,标准必要专利和普通专利一样,均属于专利权人私权的范畴,但如前所述,在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且该标准被广泛使用后,标准必要专利具有了“锁定效应”,进而具备一定的公共属性,从而使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有别于普通专利侵权案件。(二)通信领域FRAND声明性质的界定随着产业技术创新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标准在技术推广和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尤其在“互联互通”的通信领域,各项技术的应用言必称标准。近年来,全球通信领域专利数量激增,标准的制定无法回避专利技术,标准制定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普遍受专利权保护的客观现状和专利权人倾向于参与标准制定以便占领更广阔市场的商业策略安排,使得标准必要专利价值凸显。根据欧盟相关研究,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占全球的70%,其确立的2G、3G及4G标准技术的专利权许可费收入每年约180亿欧元。因此,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被称为当今世界最具商业价值的专利。目前,世界各国通信领域巨头都格外重视并围绕5G积极开发专利技术,并争取成为各主要标准制定组织中的标准必要专利。为避免被卷入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法律纠纷从而阻碍标准化进程,通信领域主要标准制定组织普遍制定了专利政策,要求参与标准制定、专利技术被采用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成员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将给予标准实施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的声明(简称FRAND声明)。[1]FRAND声明是由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组织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款要求参加制定标准的成员,如果其专利被标准采纳,则专利权人应当作出承诺,将根据FRAND条件将标准中的专利许可给标准的实施者,并按照FRAND的条件收取标准实施者的使用费。例如,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规定,“当有关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必要知识产权被ETSI关注时,ETSl总干事应立即要求所有者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准备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和条件授予该等知识产权不可撤销的许可,并至少涉及以下方面:制造,包括有权制造或将定制组件和子系统授予被许可人自己设计,以便用于制造;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此方式制造的设备;修理、使用或操作设备;以及使用方法。做出上述承诺须基于寻求许可者同意互惠这一条件。”一般认为,FRAND原则最初是由欧洲通信标准组织对其参与标准制定的成员将专利放入标准后的一个制约性原则。[2]多数组织发布专利政策的目的仅限于表明其在推广先进技术时对专利权保护和禁止限制竞争两项公共政策中保持中立的态度;无论具体措辞和形式如何,其所要求的FRAND声明通常是承诺性的、非具体的。以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联合发布的专利政策为例,该政策表明:第一,希望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最充分披露其专利信息,但标准制定组织不负责对相关权利证据、有效性或范围等给出权威或全面的信息;第二,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应提交是否愿意以FRAND为条件进行许可的声明,但有关专利的具体事项(如专利许可、专利使用费等)留待有关当事人协商,因为这些事项可能因个案而不同。[3]由此可见,FRAND声明仅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作出的,表示愿意对诚信的标准实施者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进行许可谈判,更多体现的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所需要遵循的基本理念,指引谈判双方能够以诚信的态度尽快推进谈判,达成许可协议。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看待FRAND声明的性质及其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影响,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从国内外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如何看待FRAND声明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认识,主要可以归纳为第三方受益合同说、要约邀请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等三种观点。第三方受益合同说是美国法院关于FRAND声明法律属性的主流观点,认为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即FRAND声明,直接在专利权人与标准制定组织之间创立了合同关系,标准实施者类似于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与美国法院不同,欧盟成员国家法院多数将FRAND声明认定为要约邀请,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FRAND声明并非意味着给予第三方获得许可的权利,或者构成丧失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FRAND声明仅相当于向第三方提出的要约邀请。国内法院对于FRAND声明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认识。在中国首例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纠纷即华为公司诉IDC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纠纷案中,法院认为,FRAND许可承诺不宜理解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成立合同关系。FRAND原则的核心是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合理限制,落实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应平衡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保证专利权人能够从技术创新中获得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借助标准所形成的强势地位索取高额许可费率或附加不合理条件。[4]在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将FRAND声明认定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理由在于:西电捷通公司确曾作出过“愿意与任何将使用该标准专利权的申请者在合理的无歧视的期限和条件下协商专利授权许可”的声明,即索尼公司所称的FRAND声明。但是,FRAND声明仅系专利权人作出的承诺,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承诺不代表其已经作出了许可,即仅基于涉案FRAND许可声明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了专利许可合同。[5]从全球范围看,各国法院对于FRAND声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定,与各国民事法律及合同法制度的差异密切相关。因此,对FRAND声明的法律属性,不能一概而论,其前提在于确定相关案件适用的法律和相关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目前,通信领域内主要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要求其成员提交的FRAND声明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其成员所承担的FRAND许可义务也有所差异。标准化组织有关专利的政策文件中也会对权利人所负担的FRAND许可义务加以说明,这些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权利人所负担FRAND许可义务内容的理解与判断。正是考虑到FRAND声明的差异性,国内法院在审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在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主张......文章未完,全文15808字查看完整文章可访问知产财经网站:http://www.ipeconomy.cn/

非心斋也

文献法,是真实存在的“研究方法”吗?

如果您查看下CNKI的学位论文,基本100%的人文社科以及部分理工科论文,在研究方法一章多会写上,“本研究采用了文献法……”。那么,所谓“文献法”到底是一种什么研究方法?我想,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理顺三件事:1.学生为什么写上“文献法”;2.什么是“文献法”;3.什么是研究方法。我先从最后一个问题来讨论吧!01、什么是研究方法?我的解释是,“在得出结论前,你的研究是如何一步步进行的”。随便找本研究方法书的学术解释就是“收集数据、分析数据的方法”。无论何种解释,根本是研究方法是和研究内容本身相关的。这话看着有点奇怪?那么我再解释下。作为论文,特别是学位论文,正文的结构上通常分为五部分(名字如何叫、结构融合或分解都可以):Introction、Methods and Materials、Results and Findings、Analysis and Discussion,以及Conclusion。大家会说,这我很清楚,不用累述!可是,请不要着急,微笑下,我们还真的不得不再把这五部分再再再说下。Introction交代清楚你要研究什么,相关研究到什么程度巴拉巴拉,Methods and Materials说明要怎么做你想做的事,据此他人能复制你的研究,Results and Findings把你的研究结果陈列出来,Analysis and Discussion挖掘结果背后的规律和关系,Conclusion…………。至此,哪部分是准备功夫?哪部分是真的“做”研究?不知道大家是否能和我的想法一致,真正和研究相关的是后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交代”,中文比较贴切的翻译了其内涵,即——背景!那么是否可以说,在第一部分无论用的什么方法,实际都和你真正做的研究是无关的?因为这一部分是在交代你为什么要做这个研究,而真正的研究还没开始呢~ 什么时候才开始,从第二部分研究方法!同意吗?所以,研究方法是和研究密切相关,和做研究之前的铺垫、以及表达你的观点,无关。再赘述下,研究是设计无人飞机,研究方法就是告诉大家你怎么设计的,在此前关于无人飞机研究到什么程度,你为什么要做无人飞机,做无人飞机过程中的感想,你借鉴并改进了XX的研究,这些和研究方法均无关。猜想至此,研究方法与研究(论文)的关系基本能说清楚了吧。现在,让我们来探讨下“文献法”。02、什么是文献法?实际我这也是在做个半真半假的“研究”,既然是研究那就有假设。假设,如果“文献法”作为研究方法的专有名词不是由我国定义缘起的,那么它应该有对应的英文表达。这个假设有个前提,那就是“文献法”非国产。好在至今未有一篇国内文献或者国人来声明TA是提出者,即使是百度百科亦没有。基本可以认为,现在广为传播的“文献法”是某个研究方法的“翻译”,或者是“造词”,这也是我们实际要探讨的。我通过几种途径尽力挖掘其英文表达:途径1:CNKI翻译助手有两种表达,method of historical documents和literature method途径2:爱词霸翻译literature study、literature review和Documentary途径3:百度词典显示有documentation method、documentary study、Documental Analysis、document analysis、Documentary Analysis、literature study、literature research和biliographical research以上部分英文对知道研究方法的朋友们应不陌生,部分有点模糊。我把以上词汇在SAGE研究方法数据库顺了下,基本标准表达为:DOCUMENT ANALYSISDocumentary ResearchHISTORICAL ANALYSIS/methodsCONTENT ANALYSISdiscourse analysisTEXTUAL ANALYSISBiographical method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s (SLRs) 这些涉及国内研究方法的中文翻译有诸如文本分析、内容分析、作品分析、传记法、历史研究、系统综述等。我把其笼统归为“原始研究”,即完全基于文献的研究,这些文献为:历史档案、访谈记录、书稿、图片、录音、书函、教案、作业、成绩等等。研究这些文献的途径、深度因具体的研究方法不同而会有差异,如内容分析与系统综述。说明至此,我要添加一个众所周知的词汇,“文献综述”。这里的文献综述不是说在论文第一部分Introction包含的综述,而是论文通篇即是一篇综述性论文。到这里,我又要增加两个概念,即“元分析”、“文献计量”,这是在做文献综述时候常用到的方法,当然,不是仅用在文献综述。现在,我们基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通过汉英词典反译“文献法”找到的英文表达,其对应的实际是诸如“内容分析”、“历史研究”这样的研究方法,这类的研究方法是说研究本身完全基于文献的研究,从文献中直接找到答案。具体的操作不同,具体的研究方法亦有差异,如作品分析、文献计量。好了,来让我们看看最开始的第一个问题吧。03、学生为什么写上“文献法”?其理由无外乎任何研究都要有大量文献阅读,在研究时间分配中广为转引的说法就是,60%的时间是在文献调研上,虽然我一直都没找到其原始出处。特别是在论文第一部分Introction,需要有大量文献为基础才能阐述清楚本研究的研究现状,且在整个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随时要和这些文献进行“对话”,所以,在研究方法那一章,——哦,不!现在基本还不是一章,只是一“小”段,在洋洋洒洒10多万的博士论文中能分其300字已是相当的荣幸——就出现了“文献法”!概括下是否可以说,这里的“文献法”=综述。再回头看看什么是研究方法?思考1,如果研究是要实地去一小学课堂……,看文献只是为了了解这方面别人如何做的、做到什么程度,那么“文献法”是这项研究的研究方法吗?思考2,如果要写一篇综述,通过检索把相关文献都找到然后借助某可视化工具软件分析,那其研究方法具体说来是什么呢?如果您的答案和我一样,思考1 不是,思考2,文献计量,那么,我很荣幸,我们有了共识!让我们彻底告别所谓的“文献法”吧,其不仅不是研究方法,确切说,这个词本身也是不存在的。即使你的研究完全基于文献,那么也有对应的不同的具体的研究方法词汇。如果您的答案和我不同,那么我检讨,不是我错了,就是我的表达不清,希望是后者。可能有人说,不就是个词吗,纠结出这么多字的文,有何必要,是在无病呻吟。而我要说的是,虽然表面只是个无伤大雅的词, 而其背后反映的是对“研究方法”的科学认识,直接关系的是,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如果我说,现在太多的研究只在文献上下功夫,而不是真正的“做”实在研究,那是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可如果我说,希望我们国内的科研走向世界,与国际融合,用统一的“语言”——不是英语,而是科学内涵——交流,不闭门自赏,且这种交流的主体是“论文”时,就不要夭折在投稿上,我想大家应该都会赞同。让我们来看看Daniel W Byrne在 Common Reasons for Rejecting Manuscripts 一文中分析的拒稿原因如果一项研究的基础出了问题,其他做的再漂亮,也都是空中楼阁!就拿我这篇博文来说,按照现在的投稿模式,整理整理也许能发表,可这实际完全违背了学术论文的规则,不要让我们的学术充斥太多的“感性描述”了~ 导师、编辑、评审专家,把好这科研的关!

不能说

实验推理法,这一研究问题的方法很重要

实验推理法就是在实验的基础上加以科学推理,从而得出正确结论的方法,这一研究方法在实验探究中很重要,下面结合探究在真空中不能传声的实验来说明这一方法的具体运用。例:如图所示,在探究真空是否能传声的实验中,小明将一只手机放在玻璃罩内,用另一只手机拨打罩内的手机,同时用抽气机向外不断的抽气,会听到手机的铃声-------,打开阀门,让空气进入玻璃罩内,会听到手机的铃声----------;玻璃罩内的空气越少,传出的声音---------------,如果玻璃罩内变成了----------,就听不到声音了。由此可得结论 ------------------------ 。解析:实验开始时,玻璃内充满着空气,拨打玻璃罩内的手机时,可以清晰地听到玻璃罩内的手机发出的铃声,用抽气机不断向外抽气时,会听到玻璃罩内的手机铃声越来越小,打开阀门,让空气不断进入玻璃罩内,会听到手机的铃声逐渐变大,此实验说明玻璃罩内的空气越少,传出的声音越小,由于用抽气机抽气时,不可能使玻璃罩内的空气全部抽出,即玻璃罩内不可能达到真空,但在前面实验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科学推理,玻璃罩内空气越少,传出的声音越小,可以推理如果玻璃罩内是真空,也就不能传声了。故得到结论:真空不能传声。答案:变小 变大 越小 真空 真空不能传声在后面学习牛顿第一定律时,我们还会用到这一研究方法——实验推理法,希望大家认真去体会。

废都

「法律文化」法学理论是为了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样研究法学?

法律条文的语言,不是绝对确定的,好多条文本身不应当认为存在歧义,但是实践应用中,总是可以从多个角度、侧面进行理解,导致多种适用结果,法官可以依据同一个条文作出多种不同的判决。因此,这种适用法律的思维,就属于法学理论的一个方面,法学理论不仅是适用法律本身,更研究法律的适用的社会土壤、经济基础、文化环境、历史时空等问题,法学理论不仅要促进法律条文的合理适用,更要使法治得以发展,使历史前进。像“民事权利能力”这样的概念,是指什么?为什么有这样的概念,其法律意义是什么?其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是什么?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没有这个资格,你就不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这个问题要做什么?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那么不就是人人享有吗?为什么提出这个概念?因为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胎儿有没有权利?比如遗产继承时,胎儿有没有份额?答案是肯定的,胎儿可以继承遗产,有份额,这是有法律相关规定的。这就是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一个例外。第二,自然人,也就是世俗里通常所说的“人”,是有权利义务资格的,但是单位呢?作为一个单位,是否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答案是肯定的,有些单位可以以单位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比如可以以单位的名义起诉到法院,或者签订合同,而不用以自然人名义去起诉、签字,这是会有很大便利的,因为单位人多,如果总是样样事务都要老板亲自签字确认,甚至亲临现场处理,那么单位规模无法变大,越大老板越忙,忙不过来就无法变大,不是吗?以单位名义,只要一个公章,一份任职证明,不就可以办理了吗?当然,细究下去,你至少可以找到几十条、几百条原因来作为支持让单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理由!就举上面两点问题作为例子,说明其实质,其余不再赘述,因为立法上并不会把所有可以支持这种法学理论的,都写进法律条文,立法总是依据客观实际的社会环境,一步百琢磨地,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地,谨慎小心地缓慢立法。法律是从理论思考得来的,是在理论中求索、探索着,思考着实际问题,研究出来一些实际性的思考,成为可以规范社会生活的条文。理解那背后的理论,我想你基本可以掌握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律了,你就知道律师辩论、法官判案的思路所在了,这是从生活务实性考虑。另一方面,法学理论却是你理解现实,了解社会发展规律、脉络的一个基本原理,你可以据此更加理解社会。法学理论的学习,你不用读得很多,读得多的,是那些背诵性的、记忆性的,这在法律适用方面,没有特别大的意义,因为法律适用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推理的过程,你需要掌握的是推理,而不是侧重背诵。学会推理,更重要的是把一个或者几个推理,掌握到精深,理解到透彻,一个点的深度,远远高于多个点的浅度,所以学法律,读法学,就是要研究透一个理论,你就懂得触类旁通的,无师自通于其他理论。#法律文化#

风之歌

在社会中认识和研究法律

法律社会学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的重大事件,它将法律置于社会整体的视野中来观察和描述,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法律研究方法。英国法律社会学家罗杰·科特威尔所著的《法律社会学导论》从介绍西方国家法律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和理论入手,旨在呈现法律社会学的一般性导论,可以给予我们法学研究有益启发。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说,“法律是生活的全部内容,但应有一个特定的观察视角。”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和观察法律,无疑是法律社会学的首要研究方法。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基础,该书从五种理论进路进行分析。该书认为,法律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法律渗透在社会行为的所有领域中”。因此,将法律放置在社会之下观察,法律即具有多维度的社会实在。社会学可以给法律提供“社会学的想象力”。第一,作为社会生活框架的法律。其一,美国社会学家萨姆纳的研究表明,法律起源于伦常。伦常逐渐演变为法律,立法也必须与伦常保持一致。“社会生活自身具有活力,法律、哲学、宗教、道德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事物,只不过是这种活力的各种表现而已。它们深深扎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却几乎无力改变这种进程。”其二,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和语言都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因此,讨论法律制度时,离不开文化一词。事实上,“一切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之特征的问题都必须结合其生存的社会环境进行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文化的一种表达。其三,社会的发展表明,法律问题已不再是社会组织的核心问题,法律思维也不仅是法律人的思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社会中许多组织、机构和社会关系用以解决问题的日常方式的一部分。笔者以为,以上论述充分表明,法律具有浓厚的社会基础,法律植根于社会,法律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第二,作为社会变迁工具的法律。在社会变迁的历史长河中,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来促进或者阻碍社会变迁是一种普遍现象,“社会变迁和社会流动的重要时期都包含了法律和诉讼的广泛使用。”至于法律如何影响社会变迁,该书以立法策略为例,指出:法律塑造社会制度,这些社会制度进而对社会变迁的速度或者性质产生直接影响;法律通常给专门为变迁施加影响而设的机构奠定制度框架等。再如,该书以立法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有效影响人们的行为或态度为例,引用美国社会学家埃文的理论,指出有效立法必须具有权威和威信、必须确认服从法律的实际模式等七个条件。笔者认为,法律对社会变迁产生影响,虽然表明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但是“法律植根于社会”的命题依然成立。第三,作为整合机制的法律。从社会学角度而言,一部法律的功能完全不依赖于制定者的意图,而取决于它在维护现行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中的贡献。“社会制度或法律制度具有的显著功能,只能根据它作为一个更广阔的社会系统的要素所处的地位来确定,也许完全不同于与其存续直接相关的人们所公认的内容。”这就是功能分析方法。为了展示法律的功能分析,该书以庞德、涂尔干、卢埃林和帕森斯四位学者为例,说明法律是一种整合机制,即一种应对危及社会基本凝聚力的紧张或冲突的处理方式。如帕森斯的社会系统分析,为法律在社会系统各功能要素关系全景中的位置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清晰的详细说明。第四,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观念解决的是一个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理念或态度的维系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观念,主要阐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的压迫功能和意识形态功能。前者是指法律作为一种压迫性工具,在维持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秩序和稳定、应对支配性生产方式的生存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后者是指工人和资本家在法律上实现平等,一方面工人有权获得工资,另一方面资本家有权获得利润。就意识形态而言,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形态提供了三种解释进路:经济派生论、结构主义、阶级工具主义。此外,该书重点论述了作为西方法律和社会标志的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个人主义采用一种绝对化的视角来观察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契约、雇佣合同、婚姻等均是个人主义的体现。第五,法律具有正当性。可以说,法律的正当性是法律可接受性的前提和基础。韦伯认为,西方社会的政治正当性基础来自于一个由抽象且全面的规则体系所构成的法律秩序,即所谓的法治。随着法律的发展,现代法律也出现了转型,包括三种类别:自由裁量式调整、机械式调整、个别化调整。面对法治后的法律正当性,书中认为,需要自由裁量式调整的助力,通过该调整,不仅为行政管理提供有效方式,还能够避免法律政策实施。该书深刻揭示了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精细理论和系统体系,这无疑为法律社会学的深入发展作出了持久贡献,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检察日报 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王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