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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反走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

2021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考研真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什么是法硕联考法硕即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是专业学位之一,我国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考试范围2003年法硕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5门改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基础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联考科目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哪些专业、哪些性格的考生适合报考法硕?具有工科、理科、农科、医科知识背景的考生都适合报考法硕专业。因为法硕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它的根本在于本科其他学科背景与法律知识的融合。比如,法律领域近几年最热的知识产权法就适合工科学生报考,因为知识产权法的技术性很强,涉及专利申报、商标注册等方面,工科学生具备扎实的技术背景,学起来很快,将来可同时处理法律和技术事务,就业前景广阔。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传统题库,本题库是一种包含高清视频课程的题库,是用“高清视频”和“传统题库”两种方式结合详解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科目的历年真题的题库【题库+高清视频课程(21小时)】。本题库提供传统题库做题模式,包括近年真题及解析,同时也提供2012~2019年真题的高清视频讲解。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历年真题[视频讲解]。精选2010~2019年的考研真题,系统自动评分。学员可以熟悉考试真题的特点,并测试自己的水平。其中,2012~2019年真题提供21小时高清视频讲解,由圣才名师对每一道真题(包括每个选项)从难易程度、考察知识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解析,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遵循最新《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的章目编排,共分为二大部分四十二章,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及相关考试用书、法律法规对题库试题进行了详细解析。第三部分为模拟试题。根据历年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及热门考点精心编写了3套模拟试题,其试题数量、试题难度、试题风格与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基本保持一致,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更多资料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真题解析班(网授)2021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刑法学部分)考研题库2021年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题库现推出年费会员业务,只需198元成为年费会员,一年内免费使用万种电子书 !找考研题库就上畅学苑学习网,助您乘风破浪一次通关!

其指一也

202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法学)试题及答案,持续更新

简容:1、 (刑法)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纯正的不作为犯指行为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的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地作为义务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 前提条件,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的义 务,就无法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 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二)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不作为能够对于危害结果形成的关键因素。 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即有履行义务的 实际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 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三)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在认定有没有履行时,不能简单以行为人的身 体动静为标准,而应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为标准。(四) 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2、 (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 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 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 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 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 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客体:社会管理秩序。论述:1、试论想象竞合犯按照实质一罪论处的理由案例分析:甲为索取赌债,伙同乙将王某关进地下室数天,其间,乙在甲的默许下,多次对王某拳 打脚踢,导致王某死亡,之后乙按照甲的授意与王某家人联系,谎称王某被绑架,要求 王某家人支付巨额赎金,同时乙以支付高额报酬为诱饵,唆使其表弟丁去王某家收取绑 架赎金,王某家人报警后,警方设法抓获收取赎金的丙,并在丙的带领下抓获甲、乙。 问题:(1) 甲、乙、丙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甲、乙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拘禁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 的,转化定为故意杀人罪。后,明知王某死亡,依然以此勒索的,构成诈骗罪!同时,乙教唆定收取赎金,定对此不知情,构成绑架罪。综上:甲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但转化定为故意杀人罪;且在诈骗范围内,成 立功犯,故甲乙均为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丙单独定绑架罪!(2) 甲、乙、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甲主犯乙是教唆犯,从重处罚丙配合抓捕同案犯,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法硕考研#

金银滩

2021法律硕士(法学)考研真题答案

2021法律硕士(法学)考研已经圆满结束,那么今天环球青藤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2021法律硕士(法学)考研真题答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祝愿各位考生都能取得满意的成绩。考研选择题∶1、A和B签订协议,约定两年内B创作一本电视剧剧本,A向B支付50万元报酬c后B将报酬请求权转让给C ()A. 转让通知到达A时,请求权转让B. 合同成立是报酬请求权转让C. A同意时,该请求权转让D.该报酬诘求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2、然后甲(政府工作人员)接受乙的30万元,然后通过妹夫刘某(公安局干警),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然后 甲的行为应该定性为∶CA、滥用职权罪B、受贿罪C、介绍贿赂罪甲偷割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紧急信息,请视频的电源,然后价值5000元,甲的行为应该定性为A盗窃罪B破坏交通工具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破坏交通设施罪。3、甲开设网站,以体育彩票开奖号码作为参考号码,接受该网站注册会员投注并开奖,从中获利6万元甲的行为应该定认定为A非法经营罪B赌博罪C开设赌开设赌场罪D诈骗罪4、甲的外祖父与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然后甲乙之间的关系是A二代旁系血亲B三代旁系血亲C四代旁系血亲D第五代旁系血亲。考研简答题∶1、(刑法)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2、(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3、(民法)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4、(民法)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的情形论述∶1、 试论想象竞合犯按照实质一罪论处的理由2、 试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考研案例分析题∶1、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诈编罪、法定刑升格条件、量刑情形(立功)2、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变更、要约邀请、合同成立时间、定金双倍返还、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导致物价上涨,违约方是否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2021法律硕士(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小编就说到这里了,更多关于考研备考技巧,报名入口,考研报名时间,考研成绩查询,考研报名费用,准考证打印入口及时间等问题,小编会及时更新。希望各位考生都能进入自己的理想考研院校。希望大家能好好复习。取得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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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鬼”,2020全国法硕联考真题“棺材避雨案”源于“真实案例”

参加了2020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法硕联考的同学应该都被这个“棺材避雨案”想必伤神了。多位考生反映“见鬼”,被网友列入2019年研究生考试中的“槽点”。对于这样出题,小编带你一起解析回顾:文都敏行法硕2020法硕联考真题:甲驾驶一辆拖拉机,中途乙要求搭车,甲同意,并告知车上有棺材。途中下雨,乙进入棺材躲雨,后遇丙要搭车,甲同意。雨停,乙推开棺材透气,丙被吓到,大叫“有鬼”于是跳车,摔成骨折。问丙摔断腿的责任谁承担?A、甲承担责任。B、乙承担责任。C、丙承担责任D、——(不详)对于这样出题,想必是难倒了一大片考生,逻辑很清晰,简短的3行字,通过“棺材避雨案”将法硕中的法考精髓考察的淋漓尽致。文都敏行法硕看看网友们都是怎么为你解析:选A 的理由:拖拉机不能载人,载人后没有立即告知?甲告诉了丙车内有棺材,但是没有告诉丙棺材里有个乙在躲雨。乙已经躺在棺材里,更本就不知道外面发生了什么,更不知道乙在棺材内,如果追究乙没有告诉丙他在棺材内的责任,不好追究,毕竟如果要乙告诉丙的话,还是得从棺材出来,也要造成丙惊吓,想要丙不受到惊吓,并且由乙来告诉丙的话,那就得乙先告诉甲,甲再告诉丙棺材有人,丙才有准备,并且,甲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选B的理由:掀开棺材盖是直接原因导致。乙仅仅是因为下雨而搭车,个人行为因为下雨大而躲进棺材,更是导师丙“跳车”的直接原因,所以乙承担责任。选C的理由:跳车是个人行为,且棺材是否有人是成年人应该具备的认知。丙自己承担,因为丙搭乘甲的车,并没有向甲付出代价,甲没有享受权利,也不用承担义务。另外与棺材同乘车,应该有意识、生活经验接受棺材里有人。其实,以上的所有理由都具有一定道理,但是在真实案件中会根据当时不同的情景、不同的地方法院,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都会有一个公平的判决。文都敏行法硕“一切认识源自生活”,其实考题中所出的该题,通过网友发现该故事案例源自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如下:2006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河北省阳原县农民杨奔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给一村民拉石头盖房,顺便给别人捎了一口棺材。车走到半路,突然天下起了倾盆大雨。原先在车厢里坐的7个农民全都挤到了驾驶室里。这时,路边出现一青年小伙子拦车搭乘。司机让他上了拖车,并告诉他拖车上的棺材是口空棺材。雨越下越大,青年人被雨淋得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盖钻进棺材里边避雨。文都敏行法硕走了几里路后,又路遇一名村妇拦车,司机杨奔见这名妇女也被浇成了落汤鸡,于是就让她也上了拖拉机后面的拖车。因为司机知道拖车上还坐着个青年人,再加上雨下得太大顾不上多说话,所以,就没向那名妇女讲清拖车上的棺材里没装着死人,请她不要害怕。上车后,见拖车上放着口棺材,村妇虽然有点胆怯,但也顾不了别的只管向拖车上爬去。走了一阵子,躲在棺材里边的男青年想看看雨是否停了,于是,他将棺材盖推开伸出头来。此刻,村妇见棺材里钻出一个大活人来,以为是见鬼了,便大喊一声“有鬼!”接着就往飞奔着的车下跳去。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道路交通伤人事故,死者家属把拖拉机车主和那男青年同时告上了法庭。文都敏行法硕此后,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罕见的案子。庭审中,原告称,拖拉机司机杨奔未告知死者拖车棺材里装的是活人,小伙子突然从棺材里探出头来,才把人吓死。杨奔称,我们怕她被大雨淋坏,好心让她上了拖车,并不知道男青年钻进了棺材,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男青年称,他从棺材里探出头来不是存心吓唬人的,只不过是想看看雨停了没有,并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个妇女,所以该村妇的死与他无关。文都敏行法硕法院审理认为,拖拉机司机杨奔存在明显过错:驾驶室超员,拖车上人货混载,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且造成伤亡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男青年已经看到车上放有棺材还硬要乘坐,违反了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他钻进棺材,确实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人,虽然无过错,但其行为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死者该村妇乘坐人货混载的车,同样违反了交通法规,也有过错。经计算,死者应得到各种赔偿共计67645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奔承担70%的47353.15元、死者承担20%、被告青年自愿承担10%。宣判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当然参与2020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法律硕士联考的同学可借此案参考丙摔断腿的责任归谁。编辑:文都敏行法硕

圣人无名

2021考研法硕(法学)考试真题及答案持续更新

试题不是很全,答案没有。后面试题和答案还会持续更新。如果试题或者答案有问题,欢迎大家留言指正。选择题:1、A和B签订协议,约定两年内B创作一本电视剧剧本,A向B支付50万元报酬c后B将报酬请求权转让给C ()A. 转让通知到达A时,请求权转让B. 合同成立是报酬请求权转让C. A同意时,该请求权转让D. 该报酬诘求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2、然后甲(政府工作人员)接受乙的30万元,然后通过妹 夫刘某(公安局干警),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然后 甲的行为应该定性为:A、滥用职权罪B、受贿罪C、介绍贿赂 罪C第6题,甲偷割使用中的髙速公路紧急信息,请视频的电源,然 后价值5000元,甲的行为应该定性为A盗窃罪B破坏交通工具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破坏交通设施罪。3、,甲开设网站,以体育彩票开奖号码作为参考号码,接受 该网站注册会员投注并开奖,从中获利6万元甲的行为应该定认 定为A非法经营罪B赌博罪C开设赌开设赌场罪Di乍骗罪4、甲的外祖父与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然后甲乙之间的关系是A二代旁系血亲B三代旁系血亲C四代旁系血亲D第五代旁系血亲。简答:1、 (刑法)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2、 (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3、 (民法)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4、 (民法)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的情形论述:1、 试论想象竞合犯按照实质一罪论处的理由2、 试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案例分析:1、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诈編罪、法定刑升格条件、量刑情形(立功)2、 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变更、要约邀请、合同成立时间、定金双倍返还、违约方 不履行合同导致物彳介上涨,违约方是否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2021考研#

万民苦之

考前划重点|第17天:法硕专业课押题汇总——法理学二十三题

考前倒计时第三天,各位小伙伴加油!法理学重要考点:二十三题1、法系1.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 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2. 世界上存在并发挥过重要影响的五大法系是中华法系、 伊斯兰法系、 印度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资本主义法律影响最大。3.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阶级本质、 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二者区别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微观差别, 即具体部门法律制度、 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另一类是宏观差别,这类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渊源不同。(2) 法律的分类不同。(3) 法典的编纂不同。(4)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 融合也正在发生, 但传统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2、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鉴别、 认同、 调适、 整合的基础上, 引进、 吸收、 采纳、 摄取、 同化外国法,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 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 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 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 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3、法的渊源1. 法的形式渊源可以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或非法定渊源, 如习惯、 判例、 宗教规则、 法律学说、 道德原则等。2.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 渊源包括: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特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 开放、 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2.构成: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3.完善:第一, 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第二, 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第三,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第四, 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第五, 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第六,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5、守法1.主体: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政党、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范围:各种制定法、 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4.原因:习惯、 对合法性的认识、 畏惧、 社会压力、 对个人利益的考虑、 道德的要求。5.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 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 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严格履 行法律义务, 充分行使法律权利, 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完备、 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立法) 。2.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执法、 司法) 。3.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律监督) 。4.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党的保障和人的保障)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7、法律全球化的重大进展(1) 《联合国宪章》 是世界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 与《世界人权宣言》 以及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一道构成了国际法治的基本框架, 具有了“准世界宪法” 的性质。(2) 国际法的许多任意性规范成为强制性规范。(3) 国际司法机制正在强化。8、 简述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1) 国际法的国内化、 地方化。国际性法律的国内化、 地方化, 是指联合国、 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层面的法律被各国全部或部分承认或接受, 通过这种承认或接受, 全球性的法律成为各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人权领域中, 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许多标准人权文件。②世贸组织成立后, 缔约国必须根据有关协议调整自己的法律制度。(2) 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新商人法穿越国家领土。②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法律与发展” 项目“推销” 西方的法律。9、法与科技1.科技对法的影响:第一, 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 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第二, 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第三, 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第四, 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 为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 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第五, 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 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 促进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2. 法对科技的作用:第一, 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 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第三, 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3. 法律要防范科技的负面作用, 如通过确立一些重要的科技伦理原则来规范科技行为。10、 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和谐社会的内容:民主法治、 公平正 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和谐社会的含义:(1)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 发扬,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2) 公平正义, 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 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 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 诚信友爱, 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 诚实守信, 全体人民平等友爱、 融洽相处;(4) 充满活力, 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 创造活动得到支持, 创造才能得到发挥, 创造成果得到肯定;(5) 安定有序, 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 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就是生产发展, 生活富裕, 生态良好。3.法对和谐社会的作用:第一, 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第二, 法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 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 法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第四, 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第五, 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第六, 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11、 法与社会治理1.社会治理的内涵(1) 一般而言,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 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 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 对话、 协商、 沟通等方式, 依法对社会事务、 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 益最大化的过程。(2) 在当代中国, “社会治理” 被认为是对“社会管理” 的超越和升华。它是指在党的领导下, 由政府主 导’ 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理的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 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 保障改善民生,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公平, 推动社会有序发展的过程。2.法对社会治理的作用第一, 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 社会主义法是解决社会复杂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器。第二,从政治运行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政治权力认可并制定的行为规则。第三, 从社会治理和法治本质看,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第四, 从价值追求看, 社会主义法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第五, 从公众参与看, 社会主义法广泛引导社会参与。第六, 从法治德治角度看,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相互支撑。12、 法与社会发展1.发展新理念: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2.法的作用: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理念第一, 依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二, 依法增强社会发展的整体协调性。第三, 依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观。第四, 依法形成对外开放的发展新体制。第五, 依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思想。13、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1) 法律确认自由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二是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2) 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也是多样的:首先, 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 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 排除各种非法妨碍;其次, 法律对于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 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互相侵害;再次, 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最后, 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14、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法律能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法律一般通过立法、 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实现。其基本方式有:(1) 法律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 如宪法层面、 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2)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 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3)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 资源、 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并保障其实现。(4) 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责任自负、 责任相称、 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等, 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15、效率的含义及实现方式法的效率价值, 即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法律是通过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权利义务分配来实现这一价值的。通常其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包括:(1) 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从而鼓励主体增加物质利益;(2) 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 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 使用或转让财产;(3) 确认、 保护、 创造最具有效率的经济运作模式, 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4) 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 使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最大化的发展;(5) 通过设立法律责任、 赔偿与惩罚等机制, 使社会上的违法、 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 从而使人们的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总量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从而使社会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16、法的效力的概念与效力等级法的效力, 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 是指法律对哪些人, 在什么空间、 时间范围内有效。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一般而言, 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指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 新法优于旧法, 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 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 新颁布的法律优先使用。17、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 客观原则, 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 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2) 合目的性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3) 适当平衡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 也不宜太窄。(4) 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 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 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当然也会发展变化, 法律和法规也始终处在变化中。(5) 相对稳定原则。 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 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6) 主次原则, 又称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 有时同一部法律、 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18、立法的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指在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步骤与方法。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1) 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 亦称法律议案, 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 认可、 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2) 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为保证立法质量对法律草案的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主要有:提付立法机关表决、 搁置、 终止审议。(3) 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的最终态度:赞成、 反对或弃权。(4) 法律的公布。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19、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3)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 民主性比较突出, 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 政党的监督在本质上讲也是一种社会组织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 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2) 社会组织的监督, 主要指人民政协、 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3)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4)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20、免责的条件免责, 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免责的条件主要包括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有效补救免责、 自助免责等。(1) 时效免责, 指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将不再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2) 不诉免责, 即所谓“告诉才处理” “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 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 亦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3) 自首立功免责, 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人, 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4) 有效补救免责, 指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 造成一定损害, 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 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5) 自助免责, 指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 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 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 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21、法治与法制区别(1) 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 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2) 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 讲究“良法” 之治, 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 稳定性、普遍性、 公开性和平等性, 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 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3)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 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 , 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 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 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4) 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 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 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 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 就已经有法制。22、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 目标与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包括:第一,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第二,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第三,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 事关人民幸福安康, 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第四, 依法治国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第五, 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 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5)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23、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与区别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 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代表着一种国家意志, 它对全体居民具有普遍效力。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的主张, 代表着全党的意志, 它本身并不是国家意志, 其效力也只及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对党外的人员和组织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 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 决定、 通知、 规定等党内文件。有些政策文件可以主要是或完全是原则性规定, 没有法律规则那样的严格逻辑结构, 不具有规范性。政策也一般没有法律体系那样的系统性、 公开性。而法则表现为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法主要由规则构成, 具有高度的明确性、 具体性, 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法律必须是公开的, 而党的一些政策则不宜向社会公开。(3) 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政策除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而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以外, 主要依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来自觉实现, 也以党组织自身的纪律来实现。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违法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的实施有一整套专门法律机制。政策实施机构的专门化程度一般不及法律机构的专门化程度高。(4) 二者的稳定性程度、 程序化程度不同。 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更快的变动性。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加油考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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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年伊始,不少法律专业的小伙伴或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开始抱着民法典狂啃,边啃边嚎:九部法太多了。特别是行政诉讼律师,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刑事诉讼律师,甚至海商法律师,都纷纷感叹破圈了破圈了。考研专业课讲解题库在学盛通学习网试看为什么呢?因为呀我们普通人一辈子最有可能碰上的四个法律问题:民间借贷、买卖租房产、交通事故、婚姻纠纷等,都在民法典里面了。大概的意思就是,只要碰上与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任何专业律师的出街装备都得是民法典+专业法。那么民法典跟2022的法学考研有关联吗?必然是有的以法硕联考非法学的498和398来说,因为498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内容大概分宪法、法理学和法制史三个内容,其中分值法理学为重点,占60分左右,宪法次重,学50分左右,法制史40分左右,仍以教材为主。而同时法硕联考专业综合的398就有所变化了,因为它主要方向是民法和刑法,各占一半分值。所以在民法方面,不得不多增加民法典作为参考资料。那么498的题型和知识点分布在历年真题重是怎么体现的呢?我们可以看一下学盛通学习网的历年真题讲解,下面是详细目录一、498法硕联考专业综合(非法学)真题详细讲解视频目录2020—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专业综合(非法学)》真题及详解(共46课时)二、题库目录: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历年考研真题详解(电子书)2022考研还有这些统考课/专业课可免费试看参考: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网授精讲班【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刘力《公司财务》网授精讲班【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2022年中国政法大学807经济法学考研全套题库讲解摘自学盛通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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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刑法)试题及答案,持续更新

选择题:1. 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的是()A.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之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应适用于我国刑法B外国人在我国领域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我国刑法C 缺失D.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但依 然按照我国刑法【解析】无2. 下列对于犯罪形态,表述正确的是()A.间接故意犯罪可以存在未遂状态B.在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C.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应认为犯罪既遂D.准备用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工具认为是犯罪预备【解析】本题选B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没有,所以A不对;B 正确,是预备阶段的中止;C自动放弃的,可能是既遂,但同样还可能是中止甚至未遂, 所以不应直接定既遂,该选项错误!3. 甲(15周岁)实施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是()A.为勒索财物绑架同学,将其打成重伤B.打破汽车玻璃,拿走贵重物品C.积极参与表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D.燃放爆竹不慎引燃邻居家,造成邻居财物损失的【解析】本题选A14-16周岁只对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B盗窃、C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D失火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A为勒索财物绑架同学,将 其打成重伤,定故意伤害罪!简答题:1、 (刑法)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纯正的不作为犯指行为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的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地作为义务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 前提条件,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的义 务,就无法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 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二)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不作为能够对于危害结果形成的关键因素。 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即有履行义务的 实际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 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三)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在认定有没有履行时,不能简单以行为人的身 体动静为标准,而应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为标准。(四) 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2、 (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 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 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 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 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 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犯罪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法条分析:(刑法)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1. 如何理解被胁迫参加犯罪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这个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指的是: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 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刑法”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的认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在刑法上是这样认定的:1. 犯罪是违背本人意志的,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下不自愿作出的行为.2.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1) 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2) 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3) 行为人人身受到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2. 如何理解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只限于主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 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 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 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 如何理解免除处罚免除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人员,当其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时,只给予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的适用,从严格意 义上讲,它不属于量刑的范畴,它是相对于裁量刑罚而言的,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和对犯 罪人不适用刑罚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所以,我国刑法在“量刑”一节中未规定免除处 罚的制度,而在“刑罚种类”这一节中做了规定。案例分析题:(刑法)王某在一中学门口等红灯,看到一人(甲)拎着书包一路奔跑,一人(乙)在 后面追赶,并喊着,你给我站住,王某以为是抢劫,遂一踩油门将甲撞倒在地,并致其 重伤。1. 假如确认甲是抢劫,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特别防卫要求是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本处并未严重危机人身安全, 属于防卫过当。2. 假如甲和乙是同学间的打闹,那么王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求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甲乙是同学间的打闹,不是不法侵害行 为,所以不是正当防卫。#法硕考研#

名达

考前划重点|第16天:法硕专业课押题汇总——民法六十九题

#加油考研人#1、合伙企业1.企业债务承担。(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设立条件。(1) 普通合伙企业: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劳务)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名称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2)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除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外, 还包括: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合伙人为2 个以上 50 个以下, 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字样2、诉讼时效与期间1.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事由。(1) 中断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权让与也有这效果)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债务承担也有这效果)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报警、 检具、 申请执行等) 。(2) 中止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下列障碍: 不可抗力;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2.诉讼时效起算。(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 分期履行的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 支配权、 抗辩权和形成权。 (分割共有财产请求权、 离婚请求权实为形成权)(2) 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请求权) 。 但返还未登记动产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限制。(3) 人格权请求权(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请求权) 。(4) 与人身有关的费用支付请求权(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5)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 1 年除斥期间, 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6)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7) 兑付国债、 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8)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 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消灭, 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 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 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 不得请求返还。 除斥期间届满,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 可以请求法院追回。(2) 适用范围不同。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3) 起算时间不同。 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4) 适用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 而对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5) 期间可变性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 中断甚至延长。3、共有1.共同共有的情形: 夫妻财产共有、 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2.能否分割。(1) 约定不得分割的, 按照约定, 除非有重大理由(如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 。(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3.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除非另有约定。4.优先购买权。(1) 按份共有人对内转让份额, 或者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 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 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2) “同等条件” , 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 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3) 优先购买权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4) 多个按份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和债务。(1) 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 在内部关系上,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 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 承担债务4、占有的种类1.有权占有 VS 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 VS 恶意占有。(1)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物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 善意占有人不赔偿。(2) 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时, 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3) 占有物毁损、 灭失, 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 灭失取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 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善意占有人则不必。3.自主占有 VS 他住占有。4.直接占有 VS 间接占有。5、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1.特征(1) 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 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2)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是有偿合同。2.保管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1) 保管期内,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 。 但是,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2) 储存期内, 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 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 。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 损坏的, 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1.活动费用和报酬。(1) 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承担委托活动的必要费用。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 委托人依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另有约定除外(2)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 由行纪人负担, 另有约定除外。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 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3)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2.间接代理。(1)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7、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一) 构成要件1.无因管理(1) 管理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 可以是有关财产的, 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 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管理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 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2) 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该意思无须表示, 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 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 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3)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有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2.不当得利(1) 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 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 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2) 另一方受有损失。 另一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3) 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另一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4) 获益没有法律根据, 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根据。 没有法律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无法律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法律根据但嗣后丧失两种情形。(二) 不构成的情形1.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的情形: 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纯粹道义上、 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2.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一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二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四是双方都有不法原因(长风补充) 。8、著作权的内容。1.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不特定多数人, 是一次性权利。2.署名权, 可署名可不署名, 可署真名可署笔名。 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确定: 有约定的按约定确; 没有约定的, 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 作品排列、 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3.修改权, 指作品内容的修改。 报社、 期刊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删节可以不经作者许可, 但对内容的修改须经作者许可。 图书出版者对作品任何的修改、 删节, 均须经作者许可。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篡改。5.复制权, 包括印刷、 复印、 拓印、 录音、 录像、 翻录、 翻拍等方式。6.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是一次性权利。7.出租权, 存在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上,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9.表演权, 包括公开活体表演和公开机械表演。10.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 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 摄影、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11.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 声音、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12.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13.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14.改编权, 改变作品的形式。15.翻译权。16. 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 汇集成新作品17.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前四项为人身权, 不得转让9、具体人格权1.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1) 为个人学习、 艺术欣赏、 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 为实施新闻报道, 不可避免地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 为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不可避免地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2.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1)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2)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 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 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3.器官捐赠。(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遗嘱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器官或遗体等。(2)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 该自然人死亡后, 其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4.姓氏决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10、结婚1.结婚的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 22 女 20) +双方均无配偶+非直系血亲之间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登记。2.无效婚姻的情形: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3.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胁迫;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11、 夫妻关系(一) 法定财产制中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1.共同财产: 工资、 奖金、 劳务报酬; 生产、 经营、 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时,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和孳息收入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但利用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得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12、 离婚1.登记离婚的条件(1)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2) 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4)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2.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述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1) 感情确已破裂: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 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3)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4.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年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5.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 如果一方生活困难, 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6.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13、遗嘱继承与遗赠1.遗嘱的形式。(1) 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有公证员) 外, 均须 2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2) 口头遗嘱的适用有限制: 紧急情况。 危情接触后能用其他形式的, 口头遗嘱无效。(3) 立遗嘱后,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4) 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遗嘱无效情形。(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受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3) 伪造的遗嘱无效。(4) 遗嘱被篡改的, 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 没有继承权;而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 早有继承权。(2)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 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 并且只能是自然人。(3) 对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接受、 放弃的方式不同。 继承开始后,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处理前, 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 视为接受继承。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租赁、 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人、 管理人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按份) 赔偿责任。2.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4.挂靠营运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5.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所有人、 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按份) 赔偿责任。6.盗窃、 抢劫、 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盗窃人、 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 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由盗窃人、 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7.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搭便车是好意施惠, 不成立合同关系。 在侵权责任上, 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15、高度危险责任1.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有两个例外。2.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害: 营运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 武装冲突、 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3.民用航空器致害: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4.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5.从事高° 危险作业致害: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6.遗失、 抛弃高度危险物造致害: 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 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例外之 1) , 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 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 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例外之 2) , 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8.擅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 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16、 动物致害责任1.一般饲养动物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仅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没有免责、 减责事由。2.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案件适用过错推定。3.不真正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17、 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1.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塌陷致害。(1) 因质量原因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免责事由是能证明没有质量问题。(2) 非因质量原因倒塌, 而是因所有人、 管理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 由实际加害者承担责任。2.公共道路上堆放、 倾倒、 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1) 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2)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 防护、 警示等义务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与行为人共同承担按份责任。3.高空抛物(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1)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公平责任)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3)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1分析修改&新增重点内容18、民法的概念(2021 分析修改)在我国,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 ,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还包括其他规定了民法实 质内容的单行法律、 法规。 我国 2020 年已经编纂完成《民法典》 ,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是一部固根本、 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依法维护人民权益、 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 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 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 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 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交易便利、 生活幸福、 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 时代特色的民法典。19、民法和社会主义孩心价值观(2021 分析新增)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塑造《民法典》 是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 党的十八大提出, 倡导富强、民主、 文明、 和谐, 倡导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倡导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这 24 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在《民法典》 编纂过程中, 科学立法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 , 其明显的表现为《民法典》 第 1 条规定: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 的精神灵魂, 不仅要在立法技术上通盘考虑, 还要在立法宗旨上宣示、 在基本原则上恪守、 在一般规范上体现、 在具体规范中融入,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 贯穿《民法典》 的始终, 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民法典》 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之中, 竞争压力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人际关系的紧张, 各种社会矛盾凸现,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 无疑能为缓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 《民法典》 的编纂是在整合既有的民事立法的基础上展开的, 除了价值同源, 很大程度上也在具体制度上表现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达。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 法律人不能简单地认为很多传统民法既有的具体规则已经表达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精神内涵, 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去解释和适用这些规则。20、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2021 分析新增)根据《民法典》 第 179 条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 重作、 更换;(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 除影响、 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上述责任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 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如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等; 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侵权责任, 如赔礼道歉; 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侵害, 如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此外, 《民法典》 或其他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 依照其定。21、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2021 分析新增)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 是指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原因、 自甘风险、 自助等。 本部分主要介绍下列三种免责事由,其余免责事由参见第十四章中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和第二十一章中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22、监护的职责(2021 分析新增)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3、营利法人的机构(2021 分析修改)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如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021 分析修改) 营利法人的机构包括:(1) 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成员,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 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3) 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 监督执行机构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行为,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4、法人的终止(2021 分析修改)根据《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 法人解散的, 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 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 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清算结束时, 法人终止。2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作为一个抽象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合同、 婚姻、 收养、 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抽象而来的, 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与事实行为截然不同。 (2021 分析修改)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设立、 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 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27、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2021 分析新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均须具备的共同要件。 包括:(1)有行为人;(2)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3)有标的, 标的指行为的内容, 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新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概念28、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 或者自己的名义, 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的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原来之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的基础上增加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代理的特征如下:(1) 中介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其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双方当事人的媒介, 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人。 中介人不得代委托人签订合同, 此是与代理人不同之处。 由原来的居间人改为中介人, 内容无变化。(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前者为直接代理, 后者为间接代理。(3)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 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 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代理行为的后果改为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9、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2021 分析新增)这是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 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对代理进行的分类。1、 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2、 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 规定的代理限于直接代理, 对间接代理的承认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 对委托合同的规定之中。30、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其特征有: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2.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5.人格权不得放弃、 转让或者继承。 比较特殊的是,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 名称、 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3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包括以下含义:(1)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2)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3)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该特定物可以是动产, 也可以是不动产; 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 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新增物权特定物种类。某些类型的物权也可以以权利为客体。 如权利质权即是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再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物权以物之外的权利为客体的, 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抵押权的客体删除土地承包经营权。(4)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32、物权变动的模式(2021 分析新增)登记或者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未登记或者未交付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 而债权合同不成立、 无效、 被撤销的, 也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上述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加以区分的规则通常被称为区分原则。 而有些物权则在合同生效时设立, 如地役权等。 明确了物权的生效时间。33、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2021 分析新增)根据《民法典》 第 243 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 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 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 挪用、 私分、 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根据《民法典》 第 245 条规定, 因抢险救灾、 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 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 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 应当给予补偿。 (新增)34、善意取得(2021分析修改)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 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由原来的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改为无处分权人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2021分析修改)35、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共有仅指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享有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的, 参照适用关于共有的有关规定。 (2021 分析修改)特征如下:(1) 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2) 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3) 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 义务关系。 共有发生对内、 对外双重权利义务。(4) 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36、简述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新增)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 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没有份额的区分。各自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 (2)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担平等的义务, 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3) 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 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共有人均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 共有财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有瑕疵的, 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2021 分析新增)37、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2021 分析新增)根据《民法典》 第 278 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 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述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述其他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38、相邻损害防免关系(2021 分析新增)《民法典》 第 295 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 建造建筑物、 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此规定即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又称邻地损害防免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等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 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39、居住权的特征(2021 分析新增)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 使用他人的住宅。3.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4.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5.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居住权具有专属性, 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 故不得转让、 继承, 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7.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40、地役权的消灭(2021 分析新增)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消灭:(1)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滥用地役权;(2) 有偿利用供役地,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41、抵押权的效力(2021 分析新增)(1)孳息的处理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新增孳息的处理规则。)(2) 抵押权处分权, 如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作债权的担保, 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等。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新增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后对担保人责任的规定。 )(3) 抵押财产转让时的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42、抵押权的顺位(2021 分析新增)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 在实现抵押权时, 须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根据《民法典》 第 414 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述规定。抵押权人既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 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 但该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43、抵押权的实现(2021 分析新增)(1)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新增抵押财产超过债权数额的处理办法。 )(2)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 实现抵押权后, 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此外, 《民法典》 第 416 条规定了价款债权抵押的超级优先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新增价款债权抵押的超级优先效力。 )(3)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处理规则是: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 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 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44、动产上并存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2021 分析新增)1.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但是留置权人除外。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 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 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45、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2021 分析新增)1.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 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2.标的为提供服务的, 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 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3.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 合同标的物进人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46、涉他合同的履行(2021 分析新增)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2.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 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但是, 根据债务性质、 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 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处理。47、保理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021 分析新增)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 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 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 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保理人须取得保理业务的资质。2.保理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保理合同是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48、保理人债权实现的顺序(2021 分析新增)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 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 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均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均未登记的, 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 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 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49、建设工程合同(2021 分析新增)新增《民法典合同编》 对建设工程的发包、 承包、 分包作出了明确规定, 并强调: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0、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2021 分析新增)寄存人义务: 声明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 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 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 该物品毁损、 灭失后, 保管人可以按照_般物品予以赔偿。51、委托合同(2021 分析新增)新增委托人死亡、 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终止的, 委托合同终止; 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 解散, 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在委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 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 解散, 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 受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 受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52、融资合同无效的情形(2021 分析新增)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是, 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 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53、无效婚姻的原因和结果(2021 分析修改)原因: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后果: (1)身份上的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上的后果。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当事人双方均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应当负担一定的抚养费; 一方抚养子女的, 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等等。 (4) 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无效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4、夫妻财产关系(2021 分析新增)(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 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 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新增)(3) 夫妻间的相互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且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新增)(4) 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55、诉讼离婚(2021 分析新增)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 (1) 诉讼外调解。 《民法典》 第 1079 条第 1 款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据此, 对于离婚纠纷, 既可在诉讼前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前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就是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并不是离婚案件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 是否进行这种调解, 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诉讼中调解。 《民法典》 第 1079 条第 2 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 据此,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未经调解, 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 只有在调解无效时, 人民法院才可作出判决。 (新增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 )56、离婚的法律后果(2021 分析新增)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的确定。 离婚后,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述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新增离婚后子女的归属如何确定。 )57、收养的效力(2021 分析新增)无效收养的情形: (1)具有《民法典》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2)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58、继承的开始和继承的接受(2021 分析新增)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认的时间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曰 期。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 辈份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 相互不发生继承。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可以是明示的, 也可以是默示的。 依据《民法典》 规定, 继承开始后, 只要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 即视为接受继承59、简述继承权的丧失(2021 分析新增)继承权的丧失, 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时, 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 遗弃被继承人的,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 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应当指出, 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 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同时, 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亦发生效力, 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新增继承权的丧失发生效力的时间。 (2021 分析新增)60、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2021 分析新增)我国《民法典》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3)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2021 分析新增)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是指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即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在法定继承中,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 在下列情况下,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也可以不均等。2.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分给他们遗产时, 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要求分得适当遗产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62、简述遗嘱的形式(2021 分析新增)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以下五种:(1)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交送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2)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3)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4)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5)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使用电脑、 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注明年、 月、 日。 (2021 分析新增63、简述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2021 分析修改)(1) 加害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 加害行为首先必须有行为, 其次, 该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 具有违法性的特征。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 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2) 损害事实是指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我国《民法典》将损害后果分为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类。(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判定规则: 1.直接原因规则;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3.近因规则;4.推定因果关系规则(4) 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64、教睃行为、 帮助行为及其责任(2021 分析新增)教睃行为, 是指通过开导、 怂恿、 利诱、 刺激等方法使被教睃者接受教睃意图的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或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教睃、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睃、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65、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2021 分析修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其构成要件有: (1)主体的复数性。 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2)无意思联络。 (3)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4)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行为的结合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或者是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 删除原来的无意思联结的数人侵权的类型。66、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2021 分析新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 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的, 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 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7、定作人责任(2021 分析新增)定作人责任, 是指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依法承担的责任。依据《民法典》 第 1193 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 定作人对定作、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68、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承担(2021 分析新增)(1) 责任主体。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 责任范围。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 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 浓度、排放量, 破坏生态的方式、 范围、 程度, 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3) 责任的形式。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 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鉴定评估等费用; (4) 清除污染、 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9、抛掷物、 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与补偿(2021 分析新增)我国《民法典》 第 1254 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