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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观察专题丨中国影视娱乐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另一天

年度观察专题丨中国影视娱乐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

本文原载于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作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俊武高级合伙人,陈曦高级合伙人,米新磊合伙人。同时,感谢北京金诚同达律所周俊武娱乐法团队的刘宗鑫、陈冠琪、章帆对于本报告作出的贡献。一、概述 (一)本篇报告所述“影视娱乐”的范畴界定本篇报告主要聚焦中国影视娱乐产业中的争议解决。通过对过去一年相关法规政策、典型案例及热点问题的梳理,笔者旨在从争议解决的实务角度切入,观察、总结中国影视娱乐产业在2019年度的发展变化。需要说明的是,“影视娱乐”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对于以电影、电视剧为代表的社会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简称。在汉语中,“娱乐”一词的本义是“使人快乐”,是一种在人的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的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是生存之外的发展问题,也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凡是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如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演出、音乐、游戏等,都可以归为娱乐产品的范畴。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娱乐法分为七部分内容:电影法、广播电视法、音乐法、文艺演出法、网络视听法、电子游戏法、体育法。因为娱乐法是以娱乐产业为其依托,故中国的娱乐产业大致也可划分为这七类。而在此七类中,又以“影视”行业发展最快也最为发达,市场需求也最为旺盛,相关法律也最为典型、最具代表性。因此,本篇报告所聚焦的影视娱乐产业,是指以电影、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一切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娱乐产品和服务,并能够实现娱乐价值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文艺演出、电子游戏、音乐等若干领域。(二)2019年度影视娱乐行业发展概况经历了2018年经济下行和税务风暴引发的影视行业震荡和低迷,影视行业在一片唱衰声中走进2019年。然而2019年涌现出的一大批优秀国产影片,却着实令人眼前一亮:春节档《流浪地球》开启“国产科幻元年”,最终以46.18亿元收官,取得中国电影总票房季军的佳绩;暑期档《哪吒之魔童降世》将“国漫崛起”的说法落到实处,以49.34亿元的成绩超越《流浪地球》,跃居中国电影票房亚军,创造了中国动漫电影的奇迹;国庆档三部主旋律《我和我的祖国》《中国机长》《攀登者》七天破50亿元票房……国产电影异军突起,成为影视寒冬中的一抹亮色。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度国庆档期间几部主旋律影片的成功。2019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三部国庆档的主旋律电影《我和我的祖国》《中国机长》《攀登者》在国庆假期累计收获超过50亿元票房,观影总人次超过1亿,刷新了多项纪录,被称为“史上最强国庆档”。2019年,主旋律题材电影开始更多地与商业类型片结合,在唱响时代主旋律的同时,更加贴近主流观众审美,将主流精神、艺术理念和市场意识充分融合,兼顾艺术性和真实性的平衡,取得了口碑和票房的双丰收。但不可否认的是,2019年度影视行业整体性的低迷仍在持续。天眼查公布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有1,884家影视公司遭遇注销、吊销、清算或停业。在电视剧方面,仅在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数量减少了240部,同比下降27.1%,横店影视城的开机率同比锐减45%,年度电视剧市场总投资规模也创下近5年历史新低。而在直播与短视频行业,二者此消彼长之势愈发明显:直播行业整体下滑,而作为后起之秀的短视频行业却风头正劲。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18年,直播的市场规模仅增长17%,用户规模较2017年减少2,533万人,使用率也从54.7%下降到47.9%;而短视频市场规模达到467.1亿元,同比增长744.7%,用户规模达到6.48亿人,半年新增5395万人。作为近几年的新兴行业,直播与短视频都已经形成了较高的集中度,而在这个过程中,二者也正在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与此同时,行业监管措施也在日趋严格,无论是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还是号称短视频最严新规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这些新规的落地都将对包括影视在内的泛娱乐行业带来深远影响。(三)2019年度影视娱乐争议的特点综观2019年度影视娱乐行业的重大争议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1.涉及影视改编的案件增多2019年,影视行业IP热潮方兴未艾,涉及影视改编的纠纷案件也频频发生。尤其是《鬼吹灯》原作者诉《九层妖塔》电影出品方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案,引发了业内对于影视剧出品方侵权风险的极大关注。其中折射出司法对于原创作者强保护的趋势,以及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可能给整个影视项目带来的诸如“禁映”等巨大风险,尤其值得影视行业从业者重视。2.涉及影视投资的纠纷频发2018年以前,随着热钱大量涌入影视行业,“大投资”“大制作”的影视项目和动辄几十亿元的股权收购、业绩对赌等情形屡见不鲜。而当泡沫破裂,伴随影视公司“倒闭潮”而来的,还有频频发生的投资纠纷。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由于投资收益分配或业绩对赌未完成引发的纠纷在2019年开始呈爆发之势。3.游戏侵权案件判赔屡创新高对网络游戏司法保护而言,2019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游戏规则”都被学界认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范畴,难以适用著作权法,仅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从《炉石传说》案开始,游戏规则是否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便一直是业内持续关注和争论的问题。而2019年“花千骨”换皮游戏抄袭案的判决,进一步厘清了游戏设计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明确了对于细化到特定呈现方式的 “游戏玩法规则”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在今年宣判的“花千骨”“全民枪战”“武侠Q传”“梦幻西游2”等游戏侵权的案件中,权利人均获得了千万元级别的高额判赔,最高达4,524万元(《穿越火线》诉《全民枪战》游戏地图抄袭案)。这对于游戏权利人而言,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对于整个游戏行业来说,侵权成本的不断加大,将有助于遏制“抄袭”等现象,促进市场竞争朝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发布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落实“网上网下统一标准”,将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均纳入管理范围,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通过多种管理手段,推动未成年人节目坚持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并对节目制作、传播中应遵守的规范予以细化,同时大力支持和鼓励原创节目。此次《规定》的出台将形成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监管格局,表明了监管机构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共同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负面清单》),自2019年7月30日起实施。就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领域而言,《2019年版负面清单》取消了对电影院建设、经营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的中方控股限制。根据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今后外商独资企业也可以在国内任何地区成立电影院或演出经纪机构。此措施将影响未来国内电影院建设、经营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的市场竞争格局。(三)《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2019年5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通知,明确指出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该通知要求,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各省(区、市)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通知标志着网络游戏行业“双头管理”模式告一段落,是我国简政为民、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此外,2019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至此,文化和旅游部正式退出网络游戏监管。(四)《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指出,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两种。面向国内市场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除对法规禁止内容、安全等作出规定外,《办法》还将具有赌博机特征的设备认定为含有宣扬赌博内容,并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和执法监管认定标准。同时,《办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抬升了监管底线,同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双管齐下,共同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五)《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信办通字〔2019〕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技术支持主体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规范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关于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要求,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其相关技术的提供、使用、管理等设定了规则,体现了国家扭转当前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乱象的决心。(六)《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2019年12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国信办秘字〔2019〕191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认定方法》详细提出六大类、31种行为将会被认定为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囊括了隐私政策提示、收集、使用、注销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等方面,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指引。随着App对用户生活各方面渗透加深,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大量存在,企业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十分突出。本次《认定方法》出炉后,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将对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加强监管。这份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认定方法》,标志着对于App监管共治局面的到来。(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及时吸收总结了短视频网站的经验,根据网络视听管理政策新要求,对平台应遵守的总体规范、账户管理规范、内容管理规范和技术管理规范提出了20条建设性要求。《细则》则对短视频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总共21条,包含100条可操作性审核标准。近年来网络短视频发展迅速,此次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规范》和《细则》通过行业规范补缺和细化,为各企业、各地区互联网短视频行业自律发展提供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引,发挥了指导和建议作用。《规范》和《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企业与国家在互联网短视频领域实现共管共治,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另外,2019年12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送审稿》主要规制文化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针对文化产业有效供给不足、文化企业发展困难、文化市场结构缺陷三大突出难题,通过立法的方式给予了回应。《送审稿》聚焦“促进什么”“怎么促进”两个核心问题,围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在创作生产、文化企业、文化市场三个环节发力,在人才、科技、金融财税等方面予以扶持保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法》是文化领域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着眼于产业促进,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对新时代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典型案例【案例1】《发行委托协议》解除纠纷:A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B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行委托协议》争议仲裁案【基本案情】申请人A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2年投资制作了电视剧《××××》,并于同年6月与被申请人B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电视剧〈××××〉发行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发行委托协议》),委托B公司对上述电视剧进行发行。协议第3.1.1条的保底条款约定,B公司保证发行收益不少于人民币每集280万元,如未达到,由B公司补足差额。《发行委托协议》签订后,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按照约定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如约交付授权作品等。而B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涉案剧目销售收入,并向A公司发函表示不再履行《发行委托协议》。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A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提起仲裁,主张B公司构成预期违约,请求解除《发行委托协议》,并要求B公司赔偿保底收益损失、利息及律师费;B公司则辩称A、B公司之间构成联营体,本案协议保底条款无效;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为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及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争议焦点】1.《发行委托协议》保底条款是否有效;2.申请人是否有权解除《发行委托协议》。【裁判观点】仲裁庭认为,针对《发行委托协议》效力一节,本案合同系A、B公司就案涉电视剧发行事宜签订的协议,双方就发行剧目、发行权利的委托、发行报酬的分配进行了约定。本案发行权系由A公司授权给B公司行使,而非作为出资与B公司就本剧的发行进行联合经营,且B公司在《发行委托协议》中未有任何出资。因此A、B公司之间不构成联营体,《发行委托协议》第3.1.1条的保底条款不适用联营合同下保底条款无效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针对合同解除一节,仲裁庭认为A公司虽然在本案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未提供物料、未署名等不符合约定的履行行为,但不足以导致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制作业务的A、B公司,对于影视制作发行方面的国家政策和文化管控市场的规定,具有义务和能力进行了解。广电总局对于影视作品播出时间、播出内容的调整系行使其行政职责,该调控措施虽然会对本案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导致本剧无法继续发行,不能成为B公司不再继续履行发行义务的理由。而B公司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发行收入,且在《回函二》中明确表明不再履行本案协议。A公司有权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本案合同。最后仲裁庭支持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纠纷观察】本案裁决中对《发行委托协议》效力的认定的前提在于对合同性质的确定。本案被申请人主张,案涉《发行委托协议》属于联营合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认定该保底条款违反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属于无效条款。而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A、B公司在本案合同中均未有任何出资,不构成联营体,故该条款有效。在影视投资或发行合同纠纷中,经常有被告援引该抗辩观点,试图通过保底条款无效的主张,规避投资合同中的那些类保底条款的责任。但是,联营合同的特点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多数法院在认定联合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时均认为,联合投资协议中有关各投资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共同经营”的特征,故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将影视投资或发行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因此也不会适用保底条款无效的相关条款,而是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此案亦涉及合同单方解除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合同一方当事人若想单方解除合同,只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实现路径。需要重点注意的是,一方若想依据法定解除权以不可抗力、违约行为为由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对解除条件是否足够充分进行研判,否则将导致解约不成反致违约。【案例2】游戏直播侵权纠纷: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对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网易公司发现华多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认为其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经交涉未果,网易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要求华多公司赔礼道歉和赔偿1亿元。华多公司则辩称游戏直播行为是对《梦幻西游2》连续动态画面的合理使用。【争议焦点】1.游戏直播行为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调整范围;2.游戏直播行为是否属于对《梦幻西游2》连续动态画面的合理使用。【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梦幻西游2》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类电作品。直播是一种向公众直接提供内容的实时传播行为,属于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其他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即游戏直播可受该兜底条款的调整控制。关于游戏直播行为是否属于对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合理使用问题,法院认为:合理使用应限于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应基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审慎判断。具体来说,应综合权衡游戏直播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直播的游戏整体画面的性质、被直播部分的数量和质量(重要程度)、游戏直播行为对该游戏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四方面因素判断。《梦幻西游2》直播基于商业营利目的,使用其独创性表达,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对该游戏潜在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与游戏著作权人自己开展游戏直播或者发放游戏直播许可作品产生冲突,实质上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亦不构成华多公司所称的转换性使用。此外,考虑到游戏直播平台、游戏主播对新兴产业的价值贡献等因素,法院认为,若将新兴产业的全部市场收益都归于游戏著作权人独自享有,亦可能导致利益失衡,故法院在侵权责任判定部分予以了特别考虑。综上,法院判决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梦幻西游2》,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纠纷观察】该案被业界称为“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是国内第一例游戏厂商在诉讼中向直播平台主张游戏画面权利的案件。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因此侵犯了游戏版权人权益。游戏直播的内容基础在于游戏画面,据此判决,游戏版权方除获得版权收益以外,更可以以其享有的版权直接入局直播市场,直播行业的成本亦将大大增加。未来游戏直播平台、主播在开展游戏直播活动前应获得相关的版权许可、做好版权管理工作。同时,本案也为游戏版权方未来应对其他新兴产业形态下的涉嫌侵权行为、寻找权利基础进行维权提供了蓝本。新技术的诞生使得国内游戏产业链持续升级,游戏市场版图不断扩张。游戏直播促进了相关产业的整合,构建了多元的行业盈利模式,成为文创领域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游戏直播行为是随着网络和文化产业迅猛发展产生的新兴作品传播方式,《著作权法》并未对这一传播形式专门予以规范,目前的商业实践中亦无游戏版权方授权许可直播平台或主播进行游戏直播的惯例。本案判决对游戏直播产业适用的法律规则及产权边界予以明确,将对未来游戏直播产业的交易模式、市场格局、利益分配都产生巨大影响。【案例3】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张牧野等诉乐视影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张牧野创作了以盗墓为题材的小说《鬼吹灯》。梦想者公司经转让协议,获得《鬼吹灯》系列小说之《精绝古城》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合作投资《鬼吹灯》改编电影,并由陆川导演拍摄了改编电影的上部——《九层妖塔》。该电影上映后被观众认为是外星人题材的作品,受到了大量网友及原著书迷的诟病。张牧野认为电影内容对原小说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小说差别巨大,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故以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争议焦点】涉案电影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裁判观点】本案中,法院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论述:首先,虽然电影制片方取得了对小说的改编的授权,就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关系而言,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保护的利益不同,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因此改动首先应属于必要的改动的范畴,其次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二者需要同时满足,改编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再次,《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没有“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其应只是衡量侵权情节轻重的因素。最后,法院认为《九层妖塔》和原小说题材并不一致,其对小说进行了“取头换尾”的改动是对原小说的歪曲篡改,根据《九层妖塔》和小说的内容比对结果及观众对电影的评论,电影观众会产生对《鬼吹灯》小说的误解,进而使作者声誉受损害。法院最终认定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了侵犯。【纠纷观察】时下IP大热,小说的版权受到资本热捧。改编影视作品在享受IP作品自带的流量红利的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亦需受到版权人对已经转让或者许可的作品要求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本案便是其中的典型例子,案件背后反映的是影视制作行业权益与小说版权人权益之间的角力。本案有以下三点法律问题值得关注。第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以作者名誉受损作为判定要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中颇有争议的问题,“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主观标准和“改编后的作品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这一客观标准在不同案例的裁判要旨中均有出现,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本案裁判要旨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作者权利强保护的趋势。第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厘清了改编权和保护作者完整权两者之间的关系,澄清了改编权的边界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特别是在获得电影改编权的前提下,对作品进行改动的界限。鉴于影视作品与小说在表现形式、篇幅长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之处,影视改编作品必然难以实现对原作品原模原样的呈现。本案判决说理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中允许的“必要的改动”进行了阐释:“改动首先应属于必要的改动的范畴,其次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二者需要同时满足。”可见改编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第三,此外,本案判决判断影视改编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综合考虑的三个因素,即:①电影与原作品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②电影对原作品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属于必要;③社会公众对作品改动的整体评价。这对法律从业者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本案判决限缩了改编作品所能允许的改动程度,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对改编影视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整个影视行业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日后,影视作品的改编应当严格把握改编的尺度,并可尽量在改编过程与原作者保持紧密的沟通或与原作者签订更加细致、明确的许可改编条款;另外,也可由原作者深度参与或直接作为编剧参与影视剧的改编工作,以规避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风险。【案例4】“图解电影”侵权纠纷: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黍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基本案情】本案原告优酷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间,优酷公司发现蜀黍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该集电视剧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公司针对此侵权行为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蜀黍公司辩称,“图解电影”核心在文字本身,如果图片连续播放,300多张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于一种合理使用行为。【争议焦点】“图解电影”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裁判观点】在判断案涉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法院认为:第一,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涉案图片集虽然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目的在于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且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第二,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三,由于图片集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被告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影响原剧集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蜀黍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纠纷观察】近年来,不少自媒体通过对影视剧素材的重组及一定程度的诠释“解说电影”,使其受众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大致了解影视剧作品的内容。本案中被告使用影视剧的截图配上一定文字便为其中一种解说模式。一般而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犯著作权。本案中被告则以《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提出抗辩。司法实践中,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一般采用的是“三步检验法”。本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即从使用目的是否限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使用行为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使用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三个方面,论述了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此外本案中法院也明确指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判决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其实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经此一案,所有未取得授权的“影视解说”“鬼畜”“混剪”“恶搞”视频及图片集创作者都应该警醒。日后,相关自媒体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如若有意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影视作品中的素材,应加强自身版权意识,规避侵权行为的发生。【案例5】实景游戏侵权纠纷: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布丁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迷失岛2》游戏系胖布丁公司开发的一款传统风格的点触解谜游戏。2017年9月,胖布丁公司获悉,沈阳市大东区魔咒拓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魔咒拓展中心)经营的大型密室逃脱店在游戏房间场景布置、游戏体验情节等方面使用了《迷失岛2》的内容,并将在店内及其广告宣传中使用“迷失岛”“ISOLAND”。胖布丁公司以魔咒拓展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迷失岛2》游戏整体构成类电影作品,游戏的画面、人物形象等构成美术作品。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其类电影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和署名权,亦侵害了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其擅自使用《迷失岛2》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焦点】1.被告经营的密室逃脱实体店是否侵犯了胖布丁公司的著作权;2.被告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网络游戏是一个复杂的各类要素的集合体,其不同元素可通过软件作品、类电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故网络游戏的保护方式和路径应当根据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性质、方式加以确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密室店中使用的仅是游戏的部分元素,不构成对整个涉案游戏复制权的侵害,并未侵犯《迷失岛2》整体的复制权、改编权。而被告在密室店中使用的6幅来自游戏中的图片均具有一定独创性,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此外,涉案游戏的名称“迷失岛”“ISOLAND”经过原告实际使用和不断宣传,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经营“迷失岛”密室逃脱实体店与《迷失岛2》游戏,两者虽然体验方式不同,但是均属解谜游戏类,被告将“迷失岛”“ISOLAND”用于其经营的实体店及广告宣传,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观察】此案是人民法院首次对实景游戏(密室逃脱)涉嫌抄袭手机游戏(解谜类手游)的行为作出裁判。法院综合运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独立游戏开发者进行保护。多数独立游戏团队在资源、市场规模、盈利能力和自主维权成本承担能力上都相对较弱。本案的维权成功,为独立游戏开发者维护自身权益竖立了标杆。当前游戏抄袭行为受到《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多方位规制,权利人可以依据个案不同事实及证据准备情况选择不同的维权路径。特别是本案结合《迷失岛2》所获奖项、业内评价、玩家评论、新闻报道等因素认定其为知名商品,根据搜索引擎检索“迷失岛”“ISOLAND”的结果认定其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对未来游戏著作权人的维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四、热点问题观察(一)影视寒冬负面效应凸显,平台话语权借势增强2019年,影视娱乐行业绕不过的关键词是“寒冬”。在政策严管、平台调整和资本退潮的影响之下,整个文娱行业都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影视更是首当其冲。天眼查提供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底,文娱板块共发生投融资事件489起,相比2018年减少了152起,相比2017年更是减少了428起,降幅接近一半。资本的收紧不仅带来了形态各异的纠纷,也带来了行业格局的变化。1.热钱反噬,资金纠纷多发行业蓬勃发展之时,热钱大量涌入,“大投资”“大制作”和股权收购、业绩对赌等行为屡见不鲜。而当泡沫散去,“不敢投”与“退不出”成为影视行业投融资的普遍困境。在这样的寒冬之下,大部分企业都难以避免现金流紧张的情况,很容易出现借款、欠款等纠纷。前文提到的A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B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行委托协议》争议仲裁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又如,在“电广传媒公司与环鹰时代公司的《联合发行协议》纠纷案”中,双方就发行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发行代理费等问题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排片率低、发行效果不理想并非由发行行为导致,排片未达承诺对票房收入产生的影响仅为履行瑕疵,不构成违约。这些纠纷,都体现出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由投资收益分配引起或与资金链断裂相关的摩擦现象凸显。除了资金纠纷,上市影视公司的状况更是可以作为行业疲软的风向标。2019年上半年,在8家盈利的制作公司中,5家公司的净利润同比出现超过50%的下滑。而在亏损的9家公司里,8家公司的亏损金额从500万元到1.5亿元不等,华谊兄弟的亏损最为严重,亏损金额超3亿元。利润下滑、现金流紧张或许还只是一时的窘境,2019年更令人触目惊心的现象是多家上市影视公司潜在问题的相继爆雷。财报造假、实际控制人套现离场、股东和公司多个账户被冻结、股权质押比例触及平仓危机等现象频频发生。例如曾打造不少“顶流明星”的欢瑞世纪,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累计造假总额过亿的违规行为,于11月连续收到证监会发出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而曾经估值460亿元的印纪传媒,因为债务纠纷和担保责任,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控制的超过60%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股价一度接近平仓价格,公司目前已经在寻求破产和解。这些现象的表层原因是影视寒冬导致公司业绩不理想,深层因素则多是此前不理智投资、不规范经营的反噬。本就高风险的影视行业与资本捆绑之后,带来了更多问题。2.互联网平台话语权进一步增强投资机构谈影视色变,影视公司自身难保,而与此相对的,集成资本、流量及发行渠道等多种资源的互联网大平台在行业中的地位却越来越举足轻重。原因除了平台财力雄厚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平台而言,在文娱领域的投资不仅是为了获得财务收益,更重要的是配合自己的行业战略布局需求。因此,寒冬中资本的退出更凸显了平台的强势:截至2019年11月,在文娱领域投资最多的前六家公司中,五家都是互联网平台公司,依次为腾讯、阿里、字节跳动、Bilibili和百度。在这种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在影视娱乐行业的话语权进一步增强。无论是内容的生产和控制、技术的升级,还是资金的投入、渠道的提供,主动权都掌握在互联网平台手中。继2018年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联合六大影视制作公司共同发布抵制过高片酬的声明后,2019年10月21日,这三家头部平台联合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慈文传媒、耀客传媒、新丽传媒六家影视制作公司,共同发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联合倡议。该倡议在提出当前影视行业距离高质量健康发展的标准和要求依然存在差距的同时,也进一步警示存在于影视制作业多个环节并制约行业发展的贪腐问题,并提出协同建立贪腐黑名单机制,若有机构或人员存在该行为,一经核实将停止一切合作。行业乱象已经影响到了影视各环节主体的切身利益,也受到了主管部门的密切关注,根治影视行业内的贪污腐败已成为政府、市场、从业者等多方共同的目标。加之电影《小小的愿望》在上映前出现的艺人“抢番位”等导火索事件,联合倡议的出台可以说是顺理成章,既体现了行业的抱团自救,也是对监管的积极回应。在倡议中“对违反倡议内容的机构、个人,九家倡议方将一致行动,视其影响采取包括一定期限内暂停合作等相关措施予以警示”等表述,更是鲜明地体现出了平台掌握话语权、重构行业价值链的意图。(二)因影视改编、素材不当使用引发的纠纷频发,对原创作者的司法保护趋势增强2019年,影视行业IP热潮方兴未艾,涉及影视改编和素材使用的纠纷案件也频频发生。尤其是《鬼吹灯》原作者诉《九层妖塔》电影出品方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案等一批典型案例的出现,引发了业内对于影视剧出品方侵权风险的极大关注。其中折射出司法对于原创作者强保护的趋势,以及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可能给整个影视项目带来的诸如“禁映”等巨大风险,尤其值得影视行业从业者重视。从司法实践中看,当前影视作品的侵权风险突出表现为以下两方面:1.正确把握影视改编尺度,避免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国内多数投资制作影视剧的片方而言,其通常认为只要在开拍前获得原作的改编权、摄制权,便可以对剧本进行任意修改,而无需与原作者进行沟通。但“张牧野诉电影《九层妖塔》出品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二审改判,彻底颠覆了这种认知。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张牧野已将改编权对外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时理应受到一定限制。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取决于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者声誉。因涉案电影并未降低社会对涉案小说的评价,未损害原告的声誉,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故一审法院判定是否侵权采取的是“客观标准”,举证难度更大。而该案二审法院则认为,是否损害作者声誉并非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改编意味着对原作改变,但这种改变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否则可能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涉案电影存在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背景设定等核心表达要素的改动,是对原作观点和情感的本质改变,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侵权采取的是保护原著作者的“主观标准”。在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摒弃了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以改编是否损害作者声誉为标准”的观点,旗帜鲜明地主张“应当以改编是否违背作者原意”为标准,其中折射出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作者权利强保护的趋势,值得业界关注。这也意味着,影视公司为了避免潜在的侵权风险,在进行剧本改编时会更加慎重、更加重视原著的本意,而原著作者也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后续的影视开发链条中,对影视作品拍摄、制作产生实质影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终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发行、播放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意味着该片从此彻底告别公众,对片方影响巨大。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将以停止侵权为原则,不停止侵权为例外。这意味着,拍摄完成的影视剧可能因为其中侵权行为造成禁播,直接导致电影后续发行、成本回收无法实现。这对于电影制片方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2.谨慎使用音乐、字体等素材,避免侵权风险影视剧中的素材使用不当是制片方面临的另一大侵权风险。2019年度宣判了多起与影视剧素材使用相关的诉讼案件,涉及素材包括字体、音乐、宣传标识等。(1)字体素材侵权在电影《九层妖塔》中,制片方未经授权,擅自在电影中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和《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书法家向佳红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向佳红据此认为,制片方的行为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该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制片方被判构成侵权,需赔偿原告向佳红14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近年来,因使用字体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尤其对于电影制作方而言,对字体的版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甚至抱有侥幸心理。为避免侵权风险,电影制片方在以商业用途使用字体时,应该提前核实所使用字体的权利状态,如果使用了他人的字体或字库,应该积极与权利人沟通,达成授权合作。(2)音乐素材侵权同样是在电影《九层妖塔》中,因制片方擅自使用歌曲《迟到》作为插曲使用,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原名:陈晓因)认为其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遭受侵犯,遂将制片方起诉至法院。该案一审判定被告侵权成立,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电影《煎饼侠》的出品方也曾因插曲涉嫌侵权而遭到起诉。该案中,原告众得公司认为被告岳龙刚(艺名:岳云鹏)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后创作成《五环之歌》用于商业演出,在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侵犯其改编权,故将电影的出品方及歌曲演唱者岳龙刚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3)宣发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除字体、音乐等在影视剧中使用的素材外,影视剧的后期宣传物料亦存在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风险。在2019年二审宣判的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诉侵权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牧野在与原告玄霆公司签订授权协议后,擅自授权他人使用“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为网剧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网剧是由《鬼吹灯》系列小说改编而来,侵犯玄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特有名称的相关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网剧出品方爱奇艺公司使用“没有牧野诡事,就没有鬼吹灯”“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等宣传用语亦缺乏权利基础,构成虚假宣传。法院最终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案件另外两名被告东阳向上公司和张牧野就其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直播与短视频:竞争持续升级直播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逐步进入了成熟阶段,头部平台格局明显。在业内整合的过程中,两极分化趋势更加明显:一端是各大上市直播平台拓展了线下、海外等领域,直播电商更是成为令人瞩目的增长点;而另一端则是包括熊猫直播在内的许多竞争者被迫提前出局,一些尚未出局的小直播平台也仅能挣扎生存。但直播行业增速的放缓并未导致竞争的减弱,反而有加剧摩擦之势。头部游戏直播平台斗鱼和虎牙之间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就是争夺白热化的体现:由于三名独家签约的游戏主播在虎牙上进行游戏直播,斗鱼自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对虎牙进行了23次投诉,要求将虎牙的两个直播程序从苹果应用商店下架。2019年1月,虎牙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法院基于对斗鱼投诉行为正当性和虎牙下架将带来的损失的评估,裁定斗鱼立即停止在苹果应用商店投诉虎牙应用的行为。在市场规模逐渐接近天花板的背景下,如何在存量市场上占据更多份额,成为各家平台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此外,短视频行业的寡头格局也愈发明显,从快手一家独大,演变成抖音、快手平分秋色的“两超多强”局面,二者的用户渗透率合计达到54.2%,比第二梯队高出32.3%。与此同时,腾讯、阿里巴巴、百度、新浪微博等巨头虎视眈眈,都开始发力布局短视频,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行业,目前的格局随时有重新洗牌的可能,主动求变成为各平台的关键词。风头正盛的短视频在很大程度上分流了直播的一部分用户以及资源,因此,短视频和直播之间的对立竞争也愈发激烈。直播平台上线短视频功能,短视频平台也开始开拓直播业务。其中,游戏直播作为直播平台最重要的引流和收入渠道,引来了短视频行业的觊觎。例如2019年7月,“短视频巨头”快手推出“百万游戏创作者扶持计划”,强势入局游戏直播,并取得了亮眼的数据。然而,直播和短视频的互相竞争和渗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内容的同质化,在版权意识和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况下,对差异化和优质内容的争夺导致版权生态领域不断出现争议,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例如主打短视频的MCN机构papitube和主播冯某莫都因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而遭到起诉;腾讯接连对头条系产品提起8项诉讼,主张西瓜视频等平台以视频、直播等形式未经许可传播腾讯游戏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各短视频平台存在大量盗播影视剧和综艺节目片段……纠纷可能发生在平台、主播与影视/音乐/游戏等作品的权利人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主播与主播之间、平台与平台之间,关乎各方的经济利益,呈现错综复杂的乱象。(四)未成年人保护:政府、企业、社会共管共治除以上行业热点外,在法律制度上,2019年度最引人注目的是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未成年人既是影视娱乐行业不可忽视的受众,又有相当一部分成为这个行业的从业者。而无论是作为接收讯息的观众,还是作为冉冉升起的新星,他们的共同点都是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容易迷失在本就光怪陆离的行业之中。因此,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的行业环境,已经成为舆论的共识。为此,近几年来,国家频出政策引导,行业积极配合推进。2019年更是密集出台了多部新规,全社会多部门、多举措、多维度地在影视娱乐行业为未成年人辟出一片净土。1.对未成年人节目进行线上线下统一管理为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广电总局近年陆续就节目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方面发布一系列监管政策,以限制未成年人参与演艺节目和演艺活动,也就是业内俗称的“限童令”。此前,广电总局已经陆续颁布《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对未成年人参加节目进行规范。但是,上述规定限制的对象主要是在各大卫视播出的节目,因此一度出现各制作方纷纷将节目从卫视撤出,转战网络平台的现象。因此,2019年颁布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对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同步监管,实现线上线下管理标准的统一,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更加强有力的保护。《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的要旨包括:禁止未成年人节目过度商业化、成人化、娱乐化;重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禁止未成年人节目影响未成年人正常价值观的培养发展;建立未成年人节目专区制度、适播制度及休息提示制度等,既强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职责,又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提出了规范要求,意在建立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监管格局。2.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成为管控重点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自诞生以来就深受未成年人的喜爱,其中的内容却良莠不齐,导致相关平台成为管控的重点:一方面,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正在业内逐步建立。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正式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明确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短视频。”这是首次在网络短视频行业明确规定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3月28日,国家网信办指导组织“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等短视频平台试点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此后,国家网信办对“青少年模式”不断进行评估和指导优化,继续深入推进青少年网络防沉迷工作。截至10月,国内共有53家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网络防沉迷工作基本覆盖国内主要网络直播和视频平台。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体现在内容审核上。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在前几年陆续颁布的内容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网络短视频节目内容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出现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3.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不断升级除了网络直播和视频平台之外,网络游戏领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进一步加强,形成了政府、企业、社会共管共治的局面。2019年6月26日,人民网举办2019游戏责任论坛,联合腾讯、网易等14家知名游戏企业,共同发起《游戏适龄提示倡议》,并于7月正式上线“游戏适龄提示”平台。2019年10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实行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制度、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探索适龄游戏提示制度等。各游戏厂商也纷纷设置“成长守护平台”“家长关爱平台”等,通过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更精确的技术手段,不断升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五、总结与展望同2018年一样,2019年的影视行业仍处在深度调整期,大量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公司面临淘汰;此外,自2015年开始大规模涌入影视行业的热钱在行业低迷时期普遍到了退出阶段,也引发了大量与影视投资相关的纠纷。但行业的深度调整及争议频发也有其积极意义:大量的争议也让影视行业对于合规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清醒和深刻的认识;税务风暴、限薪令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是对早先行业野蛮生长的遏制和回调,在一波行业的重新洗牌后,留存下来较有项目把控能力、制作宣发能力、融资平台实力及公关能力的头部公司,必然能够在社会公众日益旺盛且多元化的娱乐内容消费需求面前凸显价值。2019年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国产电影和主旋律题材电影,将主流精神、艺术理念和市场意识充分融合,取得了口碑和票房的双丰收,就是其中的明证。2020年伊始,一场疫情让神州大地笼上了一层阴霾,正处于深度调整时期的影视娱乐行业无疑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大浪淘沙,才见真金璀璨。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运作更规范的影视行业必定能在未来穿越调整期,开启新纪元。希望整个行业在此危难时刻能够顶住压力,共克时艰,为吾国吾民带来欢乐,为文化产业传递薪火。— 作者简介 —周俊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组负责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理事,九三学社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于文化娱乐及知识产权领域执业超过25年,代理过多起涉及影视、演艺经纪、互联网、企业及艺人名誉权、音乐、舞蹈、游戏、综艺节目、短视频等行业的争议解决案件,这些案件多次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选为典型案例。曾获得《2020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传媒与娱乐”领域上榜律师,《亚洲法律杂志》(ALB)“2019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2019中国十五佳TMT律师”,《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Profiles)2020亚洲法律领先律师榜单媒体及娱乐领域知名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的“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律师(2013)”等荣誉,是国内文化娱乐传媒法领域知名律师之一。同时也是业内较早的娱乐法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的创始人和负责人。撰写及主编的娱乐法著作包括:《星路律程:行走娱乐圈法律之道》《当明星撞上法律》《周公观娱:娱乐法江湖》。陈 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司法改革促进委员会委员。精通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执业领域包括娱乐与传媒、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人格权、税法及税务筹划等,并且对影视、音乐、传媒、游戏、短视频、艺人经纪、互联网等行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具备丰富的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税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公司内部和外部法律事务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代理的案件不仅总是取得令客户满意的成果,还多次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律师协会等评选的典型案件。参与撰写的娱乐法著作包括《当明星撞上法律》等,论文《电影作品相关元素的法律保护探微》曾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3年度“十佳论文奖”。米新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具有文化娱乐和资本市场复合法律业务背景及经验,熟悉影视、音乐、演艺经纪、游戏、通信、广告、电商、网络新媒体等文化娱乐传媒行业,在知识产权、商事类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此外,对于公司投融资业务、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法律业务也有较为广泛的涉猎。曾主办华谊兄弟、儒意影业、瑞力投资等多家影视文娱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多个股权投资法律项目,参与“中国好声音”诉前禁令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完美时空等七公司与网文作家“匪我思存”关于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著作权纠纷案等文娱行业知名案件。娱乐法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的责任编辑和主要撰稿人之一。参与撰写的娱乐法著作包括:《当明星撞上法律》《周公观娱:娱乐法江湖》。信息源于:北京仲裁委员会

罪名解读与已决案例:寻衅滋事罪

本文作者:小安,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原在北京市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后转行律师。引言: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常见的寻衅滋事,多是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财物及追逐、拦截、恐吓、辱骂他人的行为,且多为酒后实施。但寻衅滋事又被业界称为口袋罪名备受争议。本文关注重点在于,新出现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几类行为:软暴力催讨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将独立成罪);多次谎报警情的行为;多次到非信访部门走访、缠访、闹访并强拿应要财物的行为。一、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二、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1.类型一寻衅滋事界定标准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2.类型二寻衅滋事界定标准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3.类型三寻衅滋事界定标准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类型四寻衅滋事界定标准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5.多次纠集寻衅滋事未处理,量刑5-10年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4.9起实施)提示:此前,与催讨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相关的软暴力行为,直接按照寻衅滋事认定,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进行了调整,罪名称呼暂未知,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三、相关案例案例1张某、袁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审刑事判决书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481刑初523号解读:讨债公司曾经一度猖獗异常,执行力甚至超过走正常诉讼程序,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本案中,被告人受他人雇佣,采用堵锁芯、喷油漆、显露纹身、聚众造势等“软暴力”、蹲守包围、堵门阻工等手段进行滋扰,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鉴于其参加的组织的黑社会背景(被告最终未被以黑社会罪名起诉),最终,因所实施行为对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和心理强制,被认定构成“软暴力”型的寻衅滋事。一、简要案情1.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袁某受陈良平(已起诉)指使,伙同王全富等人至常州市刘某1家中,采用堵锁芯、油漆喷字等方式对刘某1家人实施滋扰。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袁某受陈良平(已起诉)指使,伙同王全富等人至江阴市吉某1家中,采用榔头砸门、油漆喷字等方式对吉某1家人实施滋扰。3.2014年5月至2015年,张腊生为向花某1讨要钱款,安排童洪峰、杜江纠集王全富、杨小平(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续到常州市天宁区万豪花都国际酒店采取拉横幅、组织老年人静坐举牌、组织人员做丧事进行滋扰,期间被告人张某、袁某受王全富纠集以显露纹身、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滋扰,对万豪花都国际酒店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4.2015年6月份开始,为帮万新良向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朱某1讨要债务,被告人袁某跟随王全富以及刘波、黄超、祝传江(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到太阳城17楼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朱某1住所采取蹲守、包围等方式不断进行滋扰,最终迫使朱某1签订金桥市场的共管协议。5.2016年5月26日上午10时许,刘波为帮冷某向常州市海鲨合成化纤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1讨要欠款,遂纠集被告人张某以及王全富、董磊、徐志来(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到海鲨印染厂门口,以用车辆堵门阻工、聚众造势等手段逼其向冷某还款,至当日下午2时许,许某1迫于压力答应还款,冷某、刘波才安排车辆、人员离开。6.2017年7月下旬至9月期间,张荣贤为向常州江苏亿林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1索债,纠集被告人张某以及蔡春雷、王全富等人多次至亿林公司,采用语言威胁、聚众造势、穿统一印有“讨债”字样的白色T恤、高音喇叭播放“欠债还钱”、堵门等手段进行滋扰讨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7.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受他人委托向宋某讨要债务,因找不到宋某,张某带人至常州市河海市场内宋某家卖水产品的摊位上,向宋某前夫张某1和儿子张某7进行纠缠、滋扰,妨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最终迫使张某1、张某7父子归还欠款3万元。二、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袁某受雇他人,为索取债务,多次采用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袁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虽然受雇佣,但是在各犯罪中是具体行为实施者,根据其犯罪情节,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审判长 段云松人民陪审员 史林君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磊案例2曲某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681刑初377号裁判要旨:多次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警情、骚扰并辱骂接警员,扰乱110报警平台工作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刑6个月一、简要案情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曲某平使用138××××****手机号码酒后为泄私愤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共计86次,多次谎报警情、骚扰并辱骂接警员,故意滋事,严重扰乱了110报警平台工作秩序。被告人曲某平于2019年5月3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二、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平为发泄情绪,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案例3所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0526刑初100号解读:本案系上访案件中比较有典型的案件,最终被告人被以寻衅滋事定罪,获刑四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对于非法信访行为,一般多只能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威慑力度显然不足。本案中被告人就2018年就曾在4月份、5月份、6月份三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最终被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而获刑。一、简要案情1988年,杨湾桥水库恢复扩建工程,设计水库最高水位线为海拔2188米。水库建成后,将淹没双龙乡耕地共计3533亩,其中被告人所某某所在的江某沟边组将被淹没土地总面积为338亩,江某,江某沟边组当时参与调配土地的人口为**391人,治县政府明确双龙乡耕地征拨费26万元由乡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全乡公用事业。全乡的涉淹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了重新调整承包。1992年,被告人所某某退伍回到户籍地江某沟边组后,在杨湾桥水库2188米线内将1988年已被国家征用,但尚未被水淹没的土地进行开挖耕种十亩左右。到2002年,所某某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后举家外出到黑石镇做生意。2012年,所某某在本县草海镇鸭子塘村与他人合伙开办威宁自治县佳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家航瓷粉厂)销售建材。所某某与其家人在鸭子塘村的瓷粉厂及威宁自治县职校附近出租房居住。2016年6月1日,因所某某在本县草海镇鸭子塘村开办的家航瓷粉厂自建成以来一直未办理环保手续,长期无证经营。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鸭子塘社区废旧塑料加工厂过程中发现该瓷粉厂在住户密集区大量生产瓷粉,噪音及粉尘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周边住户的身体健康,附近群众反映强烈,且该瓷粉厂位于国家级草海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的集雨区,大量粉尘在雨季经雨水冲刷直排草海,对草海造成污染。于是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出具威检民(行)行政违监[2016]52242700003号检查建议书,建议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认真履职,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对该瓷粉厂进行处理。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收到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便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并于同年8月8日致函威宁自治县供电局对该瓷粉厂进行断电处理。为此,被告人所某某以要求县委政府赔偿其瓷粉厂因断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多次到县有关部门进行上访,并于2016年10月16日、12月10日、12月27日越级到北京上访。被告人所某某因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后,由本县工作人员将其接回。同年12月14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对所某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2017年1月8日,因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造成所某某开办的瓷粉厂停产,所某某多次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息访息诉,双方经协商,由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于2017年1月27日前一次性对所某某作出29万元的补偿,并承诺帮助所某某推销400吨瓷粉,所某某承诺不再就此进行上访。2017年,因杨湾桥水库复建增效工程的需要,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解决1988年原杨湾桥水库征地农户未实际得到补偿款的问题,按照现行土地征收价格27600元每亩的标准补偿1988年参与土地调整的农户,所某某所在的江某沟边组土地淹没面积总共为338亩,补偿款合计9328800元。按当时参与调整土地的人口116户391人计算,人均应得补偿款为23858.82元。被告人所某某以钱少为由拒绝领款。此后,所某某便以要求政府解决其位于杨弯桥水库2188线内的约80亩水淹地的赔偿款问题,解决其住房问题和帮助其找到一条可以养家糊口的道路为由,多次到双龙镇政府、威宁自治县信访局、县人民政府及北京进行上访,并且多次越级上访。经调查,所某某称其个人拥有80多亩水淹耕地不属实,其退伍后开挖耕种的土地属于1988年政府已征用的土地,不属于所某某个人所有的承包地。且所某某全家于2002年举家外出经商,属长期在外居住的个体工商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不符合农村精准扶贫户条件。所某某本人从未向相关部门提出过危房改造、精准扶贫和临时救助的申请,不听疏导、解释和劝告,多次执意到北京上访,越级非访,反映不合理诉求。所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2018年4月14日被送回威宁自治县,并于2018年4月15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8日;2018年5月9日,所某某再次到北京上访,并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后被送回威宁自治县,2018年5月1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8年6月11日,所某某又到北京上访,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2018年6月17日被送回威宁自治县,并于当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被告人所某某转为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经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所某某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被告人所某某的非法上访行为,本县双龙镇政府多次将其从北京接回,共计花费人民币143721.61元。二、法院观点被告人所某某2016年多次越级上访,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因在对其瓷粉厂断电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迫于信访维稳压力,于2017年1月8日对其支付了29万元补偿款。被告人所某某尝到甜头后,便趁政府及有关单位欲对杨湾桥水库复建增效、对杨湾桥水库被淹没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之机,虚构自己在杨湾桥水库2188米水位线内拥有80余亩水淹地的事实,借机对政府部门提出赔偿其80余亩水淹地补偿款、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帮助其找到一条可以养家糊口的道路等诸多无理诉求,多次到县有关部门及北京中南海等非信访部门走访、缠访、闹访,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经多次训诫、多次行政拘留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据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所某某提出的江某沟边组1988年被征收的土地不是338亩、116户,江林村老百姓不知晓1988年县委政府征收土地之后拨款26万元用于公益事业的辩护意见,与威宁自治县委威发(1987)42号文件、江林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杨湾桥水库1988年扩建土地调整情况说明及证人刘某2、所银光、所二群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以及所某某本人的供述内容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所某某提出的因县政府的举措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才上访,其上访是有理由的,并非其无事找事,无事生非,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其虚构自己在杨湾桥水库2188米水位线内拥有80余亩水淹地的事实,拥有厂房及出租房居住却仍无理要求政府解决其住房问题的事实,以及开办有瓷粉厂并经商多年、拥有一定经济基础却仍要求政府帮助其找到一条可以养家糊口的道路的事实不相符。其上访诉求均属于无理诉求,其多次到县有关部门及北京中南海等非信访部门走访、缠访,且经多次训诫、多次行政拘留后拒不悔改,其行为已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所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所某某主动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所某某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所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审判长 郭丽娅人民陪审员 龙正学人民陪审员 仇学平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攀注: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ay2021.1.8

躬身求之

考前划重点|第16天:法硕专业课押题汇总——民法六十九题

#加油考研人#1、合伙企业1.企业债务承担。(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设立条件。(1) 普通合伙企业: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劳务)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名称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2)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除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外, 还包括: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合伙人为2 个以上 50 个以下, 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字样2、诉讼时效与期间1.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事由。(1) 中断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权让与也有这效果)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债务承担也有这效果)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报警、 检具、 申请执行等) 。(2) 中止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下列障碍: 不可抗力;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2.诉讼时效起算。(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 分期履行的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 支配权、 抗辩权和形成权。 (分割共有财产请求权、 离婚请求权实为形成权)(2) 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请求权) 。 但返还未登记动产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限制。(3) 人格权请求权(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请求权) 。(4) 与人身有关的费用支付请求权(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5)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 1 年除斥期间, 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6)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7) 兑付国债、 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8)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 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消灭, 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 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 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 不得请求返还。 除斥期间届满,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 可以请求法院追回。(2) 适用范围不同。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3) 起算时间不同。 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4) 适用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 而对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5) 期间可变性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 中断甚至延长。3、共有1.共同共有的情形: 夫妻财产共有、 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2.能否分割。(1) 约定不得分割的, 按照约定, 除非有重大理由(如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 。(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3.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除非另有约定。4.优先购买权。(1) 按份共有人对内转让份额, 或者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 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 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2) “同等条件” , 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 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3) 优先购买权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4) 多个按份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和债务。(1) 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 在内部关系上,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 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 承担债务4、占有的种类1.有权占有 VS 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 VS 恶意占有。(1)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物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 善意占有人不赔偿。(2) 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时, 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3) 占有物毁损、 灭失, 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 灭失取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 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善意占有人则不必。3.自主占有 VS 他住占有。4.直接占有 VS 间接占有。5、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1.特征(1) 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 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2)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是有偿合同。2.保管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1) 保管期内,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 。 但是,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2) 储存期内, 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 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 。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 损坏的, 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1.活动费用和报酬。(1) 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承担委托活动的必要费用。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 委托人依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另有约定除外(2)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 由行纪人负担, 另有约定除外。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 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3)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2.间接代理。(1)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7、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一) 构成要件1.无因管理(1) 管理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 可以是有关财产的, 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 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管理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 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2) 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该意思无须表示, 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 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 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3)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有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2.不当得利(1) 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 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 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2) 另一方受有损失。 另一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3) 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另一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4) 获益没有法律根据, 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根据。 没有法律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无法律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法律根据但嗣后丧失两种情形。(二) 不构成的情形1.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的情形: 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纯粹道义上、 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2.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一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二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四是双方都有不法原因(长风补充) 。8、著作权的内容。1.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不特定多数人, 是一次性权利。2.署名权, 可署名可不署名, 可署真名可署笔名。 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确定: 有约定的按约定确; 没有约定的, 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 作品排列、 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3.修改权, 指作品内容的修改。 报社、 期刊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删节可以不经作者许可, 但对内容的修改须经作者许可。 图书出版者对作品任何的修改、 删节, 均须经作者许可。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篡改。5.复制权, 包括印刷、 复印、 拓印、 录音、 录像、 翻录、 翻拍等方式。6.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是一次性权利。7.出租权, 存在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上,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9.表演权, 包括公开活体表演和公开机械表演。10.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 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 摄影、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11.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 声音、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12.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13.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14.改编权, 改变作品的形式。15.翻译权。16. 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 汇集成新作品17.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前四项为人身权, 不得转让9、具体人格权1.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1) 为个人学习、 艺术欣赏、 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 为实施新闻报道, 不可避免地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 为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不可避免地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2.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1)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2)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 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 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3.器官捐赠。(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遗嘱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器官或遗体等。(2)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 该自然人死亡后, 其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4.姓氏决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10、结婚1.结婚的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 22 女 20) +双方均无配偶+非直系血亲之间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登记。2.无效婚姻的情形: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3.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胁迫;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11、 夫妻关系(一) 法定财产制中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1.共同财产: 工资、 奖金、 劳务报酬; 生产、 经营、 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时,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和孳息收入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但利用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得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12、 离婚1.登记离婚的条件(1)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2) 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4)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2.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述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1) 感情确已破裂: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 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3)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4.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年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5.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 如果一方生活困难, 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6.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13、遗嘱继承与遗赠1.遗嘱的形式。(1) 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有公证员) 外, 均须 2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2) 口头遗嘱的适用有限制: 紧急情况。 危情接触后能用其他形式的, 口头遗嘱无效。(3) 立遗嘱后,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4) 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遗嘱无效情形。(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受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3) 伪造的遗嘱无效。(4) 遗嘱被篡改的, 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 没有继承权;而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 早有继承权。(2)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 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 并且只能是自然人。(3) 对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接受、 放弃的方式不同。 继承开始后,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处理前, 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 视为接受继承。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租赁、 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人、 管理人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按份) 赔偿责任。2.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4.挂靠营运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5.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所有人、 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按份) 赔偿责任。6.盗窃、 抢劫、 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盗窃人、 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 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由盗窃人、 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7.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搭便车是好意施惠, 不成立合同关系。 在侵权责任上, 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15、高度危险责任1.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有两个例外。2.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害: 营运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 武装冲突、 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3.民用航空器致害: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4.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5.从事高° 危险作业致害: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6.遗失、 抛弃高度危险物造致害: 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 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例外之 1) , 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 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 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例外之 2) , 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8.擅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 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16、 动物致害责任1.一般饲养动物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仅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没有免责、 减责事由。2.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案件适用过错推定。3.不真正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17、 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1.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塌陷致害。(1) 因质量原因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免责事由是能证明没有质量问题。(2) 非因质量原因倒塌, 而是因所有人、 管理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 由实际加害者承担责任。2.公共道路上堆放、 倾倒、 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1) 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2)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 防护、 警示等义务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与行为人共同承担按份责任。3.高空抛物(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1)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公平责任)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3)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1分析修改&新增重点内容18、民法的概念(2021 分析修改)在我国,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 ,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还包括其他规定了民法实 质内容的单行法律、 法规。 我国 2020 年已经编纂完成《民法典》 ,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是一部固根本、 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依法维护人民权益、 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 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 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 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 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交易便利、 生活幸福、 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 时代特色的民法典。19、民法和社会主义孩心价值观(2021 分析新增)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塑造《民法典》 是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 党的十八大提出, 倡导富强、民主、 文明、 和谐, 倡导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倡导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这 24 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在《民法典》 编纂过程中, 科学立法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 , 其明显的表现为《民法典》 第 1 条规定: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 的精神灵魂, 不仅要在立法技术上通盘考虑, 还要在立法宗旨上宣示、 在基本原则上恪守、 在一般规范上体现、 在具体规范中融入,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 贯穿《民法典》 的始终, 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民法典》 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之中, 竞争压力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人际关系的紧张, 各种社会矛盾凸现,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 无疑能为缓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 《民法典》 的编纂是在整合既有的民事立法的基础上展开的, 除了价值同源, 很大程度上也在具体制度上表现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达。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 法律人不能简单地认为很多传统民法既有的具体规则已经表达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精神内涵, 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去解释和适用这些规则。20、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2021 分析新增)根据《民法典》 第 179 条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 重作、 更换;(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 除影响、 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上述责任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 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如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等; 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侵权责任, 如赔礼道歉; 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侵害, 如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此外, 《民法典》 或其他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 依照其定。21、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2021 分析新增)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 是指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原因、 自甘风险、 自助等。 本部分主要介绍下列三种免责事由,其余免责事由参见第十四章中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和第二十一章中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22、监护的职责(2021 分析新增)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3、营利法人的机构(2021 分析修改)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如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021 分析修改) 营利法人的机构包括:(1) 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成员,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 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3) 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 监督执行机构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行为, 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4、法人的终止(2021 分析修改)根据《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 法人解散的, 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 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 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清算结束时, 法人终止。2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作为一个抽象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合同、 婚姻、 收养、 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抽象而来的, 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与事实行为截然不同。 (2021 分析修改)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设立、 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 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27、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2021 分析新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均须具备的共同要件。 包括:(1)有行为人;(2)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3)有标的, 标的指行为的内容, 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新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概念28、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 或者自己的名义, 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的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原来之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的基础上增加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代理的特征如下:(1) 中介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其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双方当事人的媒介, 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人。 中介人不得代委托人签订合同, 此是与代理人不同之处。 由原来的居间人改为中介人, 内容无变化。(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前者为直接代理, 后者为间接代理。(3)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 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 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代理行为的后果改为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9、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2021 分析新增)这是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 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对代理进行的分类。1、 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2、 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 规定的代理限于直接代理, 对间接代理的承认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 对委托合同的规定之中。30、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其特征有: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2.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5.人格权不得放弃、 转让或者继承。 比较特殊的是,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 名称、 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3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包括以下含义:(1)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2)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3)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该特定物可以是动产, 也可以是不动产; 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 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新增物权特定物种类。某些类型的物权也可以以权利为客体。 如权利质权即是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再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物权以物之外的权利为客体的, 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抵押权的客体删除土地承包经营权。(4)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32、物权变动的模式(2021 分析新增)登记或者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未登记或者未交付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 而债权合同不成立、 无效、 被撤销的, 也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上述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加以区分的规则通常被称为区分原则。 而有些物权则在合同生效时设立, 如地役权等。 明确了物权的生效时间。33、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2021 分析新增)根据《民法典》 第 243 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 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 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 挪用、 私分、 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根据《民法典》 第 245 条规定, 因抢险救灾、 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 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 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 应当给予补偿。 (新增)34、善意取得(2021分析修改)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 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由原来的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改为无处分权人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2021分析修改)35、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修改)共有仅指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享有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的, 参照适用关于共有的有关规定。 (2021 分析修改)特征如下:(1) 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2) 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3) 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 义务关系。 共有发生对内、 对外双重权利义务。(4) 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36、简述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021 分析新增)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 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没有份额的区分。各自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 (2)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担平等的义务, 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3) 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 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共有人均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 共有财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有瑕疵的, 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2021 分析新增)37、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2021 分析新增)根据《民法典》 第 278 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 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述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述其他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38、相邻损害防免关系(2021 分析新增)《民法典》 第 295 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 建造建筑物、 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此规定即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又称邻地损害防免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等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 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39、居住权的特征(2021 分析新增)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 使用他人的住宅。3.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4.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5.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居住权具有专属性, 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 故不得转让、 继承, 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7.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40、地役权的消灭(2021 分析新增)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消灭:(1)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滥用地役权;(2) 有偿利用供役地,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41、抵押权的效力(2021 分析新增)(1)孳息的处理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新增孳息的处理规则。)(2) 抵押权处分权, 如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作债权的担保, 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等。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新增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后对担保人责任的规定。 )(3) 抵押财产转让时的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42、抵押权的顺位(2021 分析新增)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 在实现抵押权时, 须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根据《民法典》 第 414 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述规定。抵押权人既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 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 但该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43、抵押权的实现(2021 分析新增)(1)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新增抵押财产超过债权数额的处理办法。 )(2)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 实现抵押权后, 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此外, 《民法典》 第 416 条规定了价款债权抵押的超级优先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新增价款债权抵押的超级优先效力。 )(3)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处理规则是: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 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 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44、动产上并存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2021 分析新增)1.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但是留置权人除外。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 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 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45、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2021 分析新增)1.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 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2.标的为提供服务的, 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 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3.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 合同标的物进人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46、涉他合同的履行(2021 分析新增)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2.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 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但是, 根据债务性质、 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 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处理。47、保理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021 分析新增)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 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 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 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保理人须取得保理业务的资质。2.保理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保理合同是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48、保理人债权实现的顺序(2021 分析新增)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 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 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均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均未登记的, 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 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 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49、建设工程合同(2021 分析新增)新增《民法典合同编》 对建设工程的发包、 承包、 分包作出了明确规定, 并强调: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0、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2021 分析新增)寄存人义务: 声明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 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 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 该物品毁损、 灭失后, 保管人可以按照_般物品予以赔偿。51、委托合同(2021 分析新增)新增委托人死亡、 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终止的, 委托合同终止; 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 解散, 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在委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 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 解散, 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 受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 受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52、融资合同无效的情形(2021 分析新增)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是, 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 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53、无效婚姻的原因和结果(2021 分析修改)原因: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后果: (1)身份上的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上的后果。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当事人双方均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应当负担一定的抚养费; 一方抚养子女的, 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等等。 (4) 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无效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4、夫妻财产关系(2021 分析新增)(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 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 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新增)(3) 夫妻间的相互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且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新增)(4) 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55、诉讼离婚(2021 分析新增)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 (1) 诉讼外调解。 《民法典》 第 1079 条第 1 款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据此, 对于离婚纠纷, 既可在诉讼前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前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就是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并不是离婚案件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 是否进行这种调解, 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诉讼中调解。 《民法典》 第 1079 条第 2 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 据此,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未经调解, 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 只有在调解无效时, 人民法院才可作出判决。 (新增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 )56、离婚的法律后果(2021 分析新增)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的确定。 离婚后,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述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新增离婚后子女的归属如何确定。 )57、收养的效力(2021 分析新增)无效收养的情形: (1)具有《民法典》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2)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58、继承的开始和继承的接受(2021 分析新增)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认的时间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曰 期。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 辈份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 相互不发生继承。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可以是明示的, 也可以是默示的。 依据《民法典》 规定, 继承开始后, 只要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 即视为接受继承59、简述继承权的丧失(2021 分析新增)继承权的丧失, 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时, 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 遗弃被继承人的,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 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应当指出, 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 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同时, 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亦发生效力, 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新增继承权的丧失发生效力的时间。 (2021 分析新增)60、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2021 分析新增)我国《民法典》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3)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2021 分析新增)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是指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即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在法定继承中,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 在下列情况下,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也可以不均等。2.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分给他们遗产时, 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要求分得适当遗产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62、简述遗嘱的形式(2021 分析新增)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以下五种:(1)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交送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2)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3)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4)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5)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使用电脑、 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注明年、 月、 日。 (2021 分析新增63、简述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2021 分析修改)(1) 加害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 加害行为首先必须有行为, 其次, 该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 具有违法性的特征。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 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2) 损害事实是指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我国《民法典》将损害后果分为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类。(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判定规则: 1.直接原因规则;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3.近因规则;4.推定因果关系规则(4) 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64、教睃行为、 帮助行为及其责任(2021 分析新增)教睃行为, 是指通过开导、 怂恿、 利诱、 刺激等方法使被教睃者接受教睃意图的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或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教睃、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睃、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65、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2021 分析修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其构成要件有: (1)主体的复数性。 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2)无意思联络。 (3)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4)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行为的结合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或者是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 删除原来的无意思联结的数人侵权的类型。66、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2021 分析新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 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的, 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 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7、定作人责任(2021 分析新增)定作人责任, 是指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依法承担的责任。依据《民法典》 第 1193 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 定作人对定作、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68、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承担(2021 分析新增)(1) 责任主体。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 责任范围。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 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 浓度、排放量, 破坏生态的方式、 范围、 程度, 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3) 责任的形式。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 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鉴定评估等费用; (4) 清除污染、 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9、抛掷物、 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与补偿(2021 分析新增)我国《民法典》 第 1254 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查清责任人。

柏瞳

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9月22日开考!

9月22日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考这是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的第一年今年南京市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数近11000人与去年持平,占全省报名人数30%多这次考试有四个变化1、扩展了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考试的人员范围将原司法考试确定的四类法律职业扩展到了九类法律职业司法部《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提高了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根据新的规定,2018年4月28日以后入学,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才有资格考试。在此前毕业或入学的实行“老人老办法”,仍有资格继续参加考试。3、增加了不得报名考试的禁止性规定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明确了不得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六种情形:其中增加了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4、优化了考试的方式方法和主要内容过去:国家司法考试实行一年一考,2天分4场进行,4卷合并计算成绩,实行一次性通过,其特点是考试难度大、强度高,记忆性知识点数量多,存在对法律知识和运用能力区分不够的问题。现在: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则是在总结司法考试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借鉴其他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和国外司法考试制度的相关做法,实行2+1考试模式,即客观题两张试卷,主观题一张试卷,实行一次考试分两个阶段进行。从今年开始,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应试人员才可以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同时,为参加主观题考试的考生提供法律法规等,方便应试人员参考。另外,今年客观题考试全面实行计算机化考试,主观题考试仍实行纸笔考试。考生注意事项1、及时打印准考证今年分两阶段考试,所以请分两个时间段打印准考证。第一阶段客观题考试,在规定的时间(9月12日至9月21日)内,自行上网,按要求打印准考证。第二阶段主观题考试,在规定的时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内,自行上网,按要求打印准考证。2、携带好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请携带好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期间两证必备,缺一不可。3、了解考场设置及周边交通情况一般考前一天下午16时起,各考点将在门前,展示考场设置及有关设施分布情况,并公布有关考试规则和注意事项等。届时,请考生到自己参考的考点,进行实地察看,了解线路交通情况。并注意按准考证标明的考点地点,勿搞错。4、认真考试,遵规守矩、讲诚信、不作弊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共同营造诚信参考、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首先是按要求,服从指引,有序进入考场; 其次是按要求不将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如:纸张、水杯、电子产品及手机进入考场,无关物品要摆放到指定位置,尤其是手机必须关机;考试时有问题要及时举手告知;考试中勿东张西望,大声喧哗,更不要动歪脑子试图作弊;考试完毕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离开考场要安静,不要携带试卷、答案等与考试内容有关东西出考场。我们的考试是全程实时监控。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有法规,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考试作弊者,还将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所地基层组织。

体性抱神

2022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复习经验、参考书推荐

一、考研择校其实一直到九月份,我的目标院校是南京师范大学的法硕的,因为一直想去南京上学,南京师范大学的法学专业又还不错,那时候给自己的考研分数线目标定的是360分+,我那时候觉得360分+考南师差不多挺稳的了,(小伙伴们不要有这种想法,法硕每年都可能爆炸,不要觉得多少分就稳了,除非400分+才真的稳,但是未来说不定400分+都不稳了)。后来选择华科是因为觉得自己不一定能考到360分,而且南师的复试模式我不是很清楚,到报院校的时候突然被一位学姐安利,发现华科历年分数线、报录比、复试模式都很不错,而且地理位置武汉也是很好的,也不比南京差嘛。而且南京考研是重灾区,压分还是比较严重的,用考研人的行话来说,南京很旱,丝毫不水。而武汉就不存在压分的状况,而且当时觉得考华科350分+就能稳妥,还是所985还录取140多人,简直就是宝藏!后来发现我还是太年轻呵呵,跻身法硕的小浪花们一年更比一年强,一浪高过一浪。大家既然选择考法硕就一定要给自己定一个自己能力天花板的分数线想,朝着这个分数线努力背书学习。二、初试复习经验1.思想政治理论一定要知道的就是三件套(1000题、精讲精练、讲真题)。我七月买的前两本,据说讲真题没什么用,我到考试也没做往年真题,但是有时间最好做一做。1000题这本书的选择我做了六遍吧大约,所以最好不要直接做在书上。我的书到第三四遍的时候就已经没法用了,记得乱七八糟的。用个笔记本一列一列的用,这样每次错的题目在一行,哪个有问题都一目了然。精讲精练这本书全是知识点,一章内容配一章1000题内容。大约九、十月份我买了风中劲草(背诵版)这个书有点乱,但是总结做的很不错,那有时间的话买来读几遍好像也不错,我看了大约三四遍吧。大约十一月份的时候,每天早上拿出来三十分钟背,有时候简单十几分钟就能背过,按照记忆曲线安排今天背什么,明天背什么。十一月份买八套卷,选择题一天一套很快。大题不用写,我就大约一天看一套大题,真的是看两眼,没写过。十二月份买四套卷,选择题还是一天一套,大题就开始背吧,(网上会有整理的易记版本,可以背诵那个版本,因为更加条理所以的确容易点。)其实政治这门课的差距通常情况下不会有太大的差距,我自己觉得在政治课上的投入过多,最后七十多分和别人比其实没什么优势。大家可以放心的到九月甚至十月份再着手。2.英语一我是从二零一九年三月开始背恋恋有词,到十月份的时候我英语单词已经背了大约八九遍了吧,我背诵比较快,你们按照记忆曲线坚持背,我刚开始背,几乎每个模块俩小时,真的一边背一遍着急,后来半个小时就能背一个模块。但是英语单词不能就此放下!英语真题卷子上的每一篇阅读理解后面都有重点单词,背!全都背!做多了真题你会发现很多单词都重复的很多次!背了好几遍以后,发现每次都记不住的单词,我就把它们记在一个手掌大的小本上,吃饭的路上看一遍,或者吃饭看一遍,熟悉了的就划掉撕掉,久而久之就熟悉了。七月份买的第一本黄皮卷子,暑假开始做的真题,到后期每套题我做了大约四五遍吧,九月份买的第二本黄皮卷子,留了最近四套年份的十二月模拟使用。关于开始做真题每天该做多少,刚开始做的时候不用太关注时间,刚开始单词基础不牢固确实很慢,尽量从七月份开始坚持每天做几篇阅读理解,我起初都是二三四天一套,(订正阅读理解比你阅读理解花费时间更长是正常的,挨个分析句子不用急躁的确是很慢)。你平时害怕什么题型千万别避开,英语一的新题型真的是我死穴,考试的时候也真的给我致命一击。大家千万别再犯这个错了,越害怕什么就得再挤一点时间去练什么。英语真题做多了,卷子会烂,打印出来再继续做几遍。一定要珍惜真题。英语一的卷子做到2010年那套不要怀疑自己,那套真的很难,英语二黄皮卷子第一本也是英语一,考英语二的同学做英语一的时候不用愁,等你们买第二本来做的时候会容易的多的多。英语作文这个你们既要多分析范文,又要自己下手写,我是把每年的英语作文范文我都看了,尤其是英语二要看。所以也多看看卷子的范文,特别提升档次,一下子升华的感觉。平时背诵和做阅读多积攒短语句子,这些后来都会厚积薄发,可以帮到你的作文,我没买网上卖的英语作文模板,也没背英语作文模板,我就是从开始做英语真题,就开始关注小作文格式和大作文短语了。到考试前,我选择性背了几个英语万能句子,关于什么是万能,看作文看多了就有感觉,比如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考场上说不定就能用得到。3.专业课因为我决定考法硕的时候比较晚了,我三月份才决定考研而且考这个专业,所以我的书都是从三月份开始买的,第一本书就是考试分析,这本算是教材吧。另外考法硕一定要知道的就是新祥旭法硕,这个机构的资料和课程很全面很成熟,更重要的是一对一的方式比较适合我这种基础比较差的。讲义里面题目和考试分析的内容都有,重点内容也比较清楚。暑假会出新的考试分析,这时候赶紧买回来新的,老师会将新旧教材进行比对,你就等着他们比对完了把今年改的地方做出来标注,然后继续用旧的就可以了,所以不要纠结前期该不该在旧的考试分析上面做笔记,该做就做。关于做题,我在前期用的是基础配套练习,这个和考试分析是对应的,学一章节做一章节的题目,差不多五六月份就能听完课程做完这本书,然后这本题目书我还是一直在看,错误的题目要做好标注,这样后期再看就会节约时间。到暑假我又买了往年的真题,法本和非法本的都买了,因为选择题其实是一样的范围,大题我就没看法本的,只做了非法本的,因为题型不一样。关于背诵,我是从七月份开始背诵的,最开始我没背考试分析,而是背诵新祥旭老师的讲义,资料免费提供,上课过程中会一对一的带你补充,整个资料是比较好背的。七八月份每天上午都是背书,刚开始毕竟痛苦,背了就忘记,尤其是法综,慢慢一遍遍背下去就会不再遗忘的那么快。到后期就开始背诵主观题必备,这是新祥旭整理的书,上面标注了这个主观题哪年考过,最近两年考过了就可以有针对性的适当减少投入的精力(至少主观题不会再考)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最近几年法硕考的主观题越来越犄角旮旯,我那时候本着以防万一的心态,把主观题必背背了几遍以后,已经到了差不多还有一个月快考试的时候,我把考试分析和主观题必背比对了一遍,把手上按照一二三四分点注明了而主观题必背没有的地方都标注了下来,把考试分析按照科目撕开了拿着背诵,方便的多了,覆盖面真的达到了百分之百。三、复试准备经验华科的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初试占比60%。初试分数太低的小伙伴也不用担心,每年都有逆袭的同学,千万要认真准备不要破罐子破摔,你的态度就写在你的复试报告,你面试时候的状态。只要认真准备就有很大可能逆袭的。有同学都能从初试排名90+到总成绩前10。复试真的蛮重要。华科法硕复试就是提前写一篇法律报告,这篇报告占复试成绩的40%,此外有一个综合面试占比40%,这个面试主要就是围绕你的复试报告,向你提问,所以你写的这篇报告一定要自己尽可能多得了解相关的内容,如果你写了一篇关于刑法的报告,但凡你涉及到了一点点民法,你就要把这方面民法也了解到,谁知道面试你的老师们有没有研究民法的呢?另外还有个英语面试占比20%,这个除了泥自己进行的英文自我介绍以外主要就是问你比如为什么选择华科、为什么选择法律、你觉得法律人最重要的特质是什么、你有什么学习法律的特质、你的家乡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准备到的,不用过于担心,面试不会遇到什么太刁钻的问题的。复试报告的要求每年几乎都是以下内容:1)简要介绍个人经历和受教育背景(200字);2)你选择报考本专业方向的理由(400字);3)你被正式录取后,你主要的专业学习、发展计划(1000字);4)请你结合理论与实际,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论述(2000—3000字);5)你曾获得过哪些奖项、证书。这五个部分最重要的就是第四项,对法律问题的论述,这个也就是面试官对你提问的主要依据了,这个问题可以写近些年的法律热点,但是也不要选择过于火爆的话题,不然写的人太多了,面试的时候你不容易出彩。四、最后给同学们的建议我给每一个咨询过我考研的小伙伴们都会说一句话就是选择比努力更重要,选择好一个学校比你的努力更重要,这场考试的对手就是和你一样报考了这个学校这个专业的同学,就算你非常优秀,你也可能遇上一群更加优秀的同学,你可能被压分,可能调剂都调剂不到A区的好学校,所以一定要选择好你想去的学校,而且是你能去的学校。另外,有决心考上海、北京的同学也要更加努力才行,如果考到这里你就会有更多的实习机会、更多的岗位、更好的平台,还是要结合自己的能力和水平选择。择校的时候要看地区、看学校水平、看专业水平、往年分数线、报录比、复试是不是公开透明、是不是有学历歧视、还要看是否提供住宿,选择学校很苦难,但是一个个看下来你总能找到合适自己的那个学校的。法硕虽然很难,但是每年都有很多人考得上,只要下定决心选择这个,就要坚持到十二月考试。每年越是到十一二月,可能很多同学就会更加迷茫,不知道考不上该怎么办,我的建议是,与其焦虑,不如更努力一点,更专心一点,为自己上岸增加更多的筹码。等到初试成绩出来,就可以预估自己大约处于什么样子的水平,但凡有希望进入复试,就要立马准备复试,找经验、找复试资料、找这所学校这个专业的学长学姐,他们可以为你提供很多的经验。考研是一场在黑夜里摸着石头过河的比赛,肯定有迷茫和忐忑,但是只要坚持学习,总会有一个时刻,你会走上岸,看见天边亮了,这个时候你会发现自己很优秀,已经度过了很多个背书的清晨和晚归的夜晚,涉过了很深的水潭,加油。(本文来源新祥旭考研原创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

王源

民法典视野下人格权篇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的边界

背景:2018年8月下旬,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审议。在会后所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之中,人格权编位列第三编;2019年4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短短四个月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再次引起广泛关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四编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对人格权利、人格利益保护的一次重大性突破,将对于人格权保护提到了与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相当的地位,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人权的再次进步。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的以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抽象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以具体的人格利益要素作为权利客体构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这里着重讨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以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何为隐私,《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解释,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一般意义可将隐私拆分为,隐与私,前者指权利人不愿意将其公开、为他人知晓,后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孙博峥律师提示:因此,隐私是指与关乎私人生活安宁,且与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且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晓或不便公开的隐秘信息。要区分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就必须理解何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民法典》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详实的解释,但是可以从相关法条窥探一二,如《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九条等都提到公共利益这个关键字眼。虽未有释义,但公共利益内涵无外乎是除己之外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利益并不是一尘不变的,不同的国家制度、不同的社会环境都有不同的利益内涵,就我国而言这种利益一定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利益,这种利益一定是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符合最广大群众人民利益的。就当下中国而言,公共利益可以概括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经济多方面发展的,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在《民法典》颁布之前,隐私权的保护条文一直都是泛泛而谈,并没有列举出非常明确的保护范围,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大多会参考先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判例,但是一旦出现新形式侵害行为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认定和保护。而这次的的《民法典》中做出了有效的突破和尝试,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中罗列出了当下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形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很好地将个人隐私所涉及的侵害行为进行了涵盖。但是其中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对于隐私权领域的范围并未作出很好的规制,如本条文中的私人生活安宁的范围在哪里?何为私人生活安宁?私密活动的范围是什么?都没有作出说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将自然人个人信息从内容上做出了细分,分别区分为个人隐私信息和非隐私信息,个人隐私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私密信息,且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其余没有规定的为非隐私信息,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个人信息的保护级别是低于个人隐私保护的。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中写明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和原则,即符合一定规则或者原则,个人信息是可以进行处理,如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如果将个人信息理解为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和非隐私信息的情况下,它与公共利益又存在一定的竞合,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处理个人信息也并不是毫无规制。其中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就对公共利益的作出了一定限制。过去,大数据发展依靠的就是个人信息的滥用,识别、读取和处理,加工成符合经济利益的、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信息。这种行为不可否认的确推动了技术的革新、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给那些对于个人信息敏感群体也带来了许多灾难,不作过多赘述。现今民法典在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枷锁下,对于个人信息进行了隐私和非隐私信息的区分,而对于公共利益的使用、处理等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无论是个人的隐私信息或者非隐私信息,都要求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种进步值得肯定。这次《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提高到了史无前例的地位,但若发生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孰先孰后?《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并未作出优先排序,但是从整个中国法律框架下来看,无论是《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等都能看出我国对于各类权益的排序,即国家大于社会大于家庭大于个人,这种排序不存在优劣之分。纵观世界格局,无论是美国、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崇尚的私权大于公权,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体现私权利的原则[9],其法律价值观都是服务于国家的,其目的都是为推动国家社会的发展,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之路的脚步速度赶上了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来的经济发展水平,优劣高下立判。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一定是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微妙变化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变化而变化的,笔者认为,边界关系的关键点在于发展。牺牲一部分个人隐私的利益,并不是放弃个人隐私的保护,而是在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同时,新技术的产生也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作者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颁布完成后,仍旧会通过颁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动态调整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一时的此消彼长在所难免,但动态平衡的保护一定是法律所追求的。#民法典#作者:孙博峥律师,法律硕士,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主要擅长各类合同纠纷、离婚继承诉讼、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深谙国内诉讼、执行及非诉讼案件流程,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诸多的办案技巧,并总结出了有效的办案方法与办案模式,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漫鄞江

考研初试时间定了!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初试时间为今年12月26日至27日

教育部官网9月4日消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2020年8月24日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七)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八)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九)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十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第四章 报名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第五章 命题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第六章 初试第三十一条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满分为150分。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经济类综合能力试题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6日下午外国语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第七章 评卷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第八章 复试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第九章 调剂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第十一章 录取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第七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第十四章 附则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潇湘晨报记者 综合教育部官网【来源:潇湘晨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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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6月20日开始网上报名

中国山东网6月20日讯 (记者 张敏敏) 20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环节,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20日0时至7月4日24时,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9日24时。打印准考证时间为9月12日至9月21日;考试时间为9月22日;发布成绩时间为9月27日。主观题考试环节,网上报名确认和交费时间为9月27日0时至9月30日24时;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0月15日到10月19日;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上午。今年4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施行,这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标志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幕渐次展开。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表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在司法考试制度基础上调整完善的新制度,与司法考试制度相比,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是一系列制度的变革。山东17市均设考区6月8日,司法部发布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6月19日,山东省发布了《山东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刘淼介绍,今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全面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山东决定在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7个市设置考区。主观题考试(纸笔考试)考区设置与客观题考试相同,应试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全省各考区机考资源不等,大家在选择报名地时,如出现该报名地所在考区机位已满的提示,请选择其他考区报名。”刘淼说。根据考试方式的调整,山东今年交费实行二次交费,第一次为客观题交费,考试成绩合格的,进行第二次网上报名确认和交费。客观题每人162元、主观题每人80元。参加考试人员由四类扩大到九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扩大了需要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由四类人员扩大到九类人员,明确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实施办法》明确,报名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提高了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要求。同时,为妥善解决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施办法》施行前即2018年4月29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这一规定一直有效。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今年允许报名参考。此外,为推进法律职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新规定。改进考试内容和方式《实施办法》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个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客观题考试在全国全面实行机考,3张试卷变成2张试卷,一天考完;主观题考试以纸笔考试为主,在5个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1张试卷半天考完,分值和时长有所增加,并将为考生配备法律法规汇编。作为测量法律职业素养的考试,无论是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都将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改变了过去司法考试以知识考查为主的等形式,增加了检验考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考试内容和分值比重,突出检验应试人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同时,《意见》明确要实行统一职前培训,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实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的培训模式,严把法律职业培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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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考试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第四章 报 名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现场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第五章 命 题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考务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题库命题。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4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2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2日下午 外国语12月23日上午 业务课一12月23日下午 业务课二12月24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第七章 评 卷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第八章 复 试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第九章 调 剂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领域等相对应的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政策区别。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第十一章 录 取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制、学习方式、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人员(包括在校生)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示朕以默

榜样!咸阳中院“办案之星”冯义

2020年,全市法院狠抓执法办案,深化司法为民,扎实推进司法改革,法官干警上下一心,以坚如磐石的信心、只争朝夕的劲头、坚忍不拔的毅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以赴止滑促升、攻坚克难决战收官,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新、保中求胜,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双进”为主线,以诉源治理为根本动力,坚持执法办案与动能建设两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实现新进展,服务保障展现新作为,各领域涌现出一批兢兢业业、素质过硬、实绩突出的先进典型。从今天开始,小编带你领略先进人物的风采!办案之星冯义冯义,1974年出生,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2018年4月被评为咸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2019年,被评为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并荣立三等功一次。2020年,被评为咸阳市“十佳人民法官”,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先进个人,获嘉奖一次,并被评为市中院“办案之星”。该同志于1999年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2000年分配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至今已在审判岗位工作20余年。长期的学习实践培养了他作为新时代法官所具有的高尚道德和情操,造就了他精湛的审判艺术和“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素质。自参加法院工作以来,冯义同志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公正廉洁司法,兢兢业业,取得了显著成绩,获得了广大干警群众的认可和赞同。他勤于学习,审判知识扎实,审判经验丰富,主审案件中从未出现错案;他公正文明执法,廉洁办案,所办案件当事人基本上都能服判息诉,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他办案注重社会效果,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艺术高超。一、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冯义同志深知法官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创造性,要实现公正司法仅有良好的愿望远远不够,还需要精湛的法律业务知识和高超的裁判沟通能力。因此,在专业学习上他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在刑一庭工作期间,他利用业余时间阅读了大量刑事审判理论书籍和判例,积极主动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审理,所办案件均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同志还能结合办案实际有针对性开展调研,所撰写的《规范职务犯罪免缓刑适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获全省政法系统优秀调研报告二等奖,《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的困境与出路》获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报告三等奖。冯义同志深知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是当事人认同司法权威、服判息诉的重要依据,他在认真处理案件实体和程序同时,高度重视裁判文书制作,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说理权威,其所办理案件多次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案件。二、心系百姓勇挑重担“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就成为人民法官如何司法为民的工作精髓。冯义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努力用群众认可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信服的方式调查事实,用群众明白的语言详释法律,用群众接受的方法化解纠纷,实现了诸多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多次半夜给被告人马某的妻子打电话,造成被告人夫妻矛盾,被告人一怒之下持刀将被害人捅伤致死,后投案自首,该案中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数十次工作,终于促成调解,被告人亲属给付被害人近亲属数十万元,最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服判,被害人亲属和群众也说这案子判的公正妥善,类似案件在该同志所办的案件中还有很多。他深知在庭里讲求的是团队精神,对于个人讲求的是奉献的道理。庭里有了大案、难案,该同志总是不推不避,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挺身而上。比如2016年,该同志审结的吴某某等九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诽谤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案,2018李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近百人盗掘古墓葬案,都是案情重大复杂而且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件。刑事工作经常早出晚归,每年都要加班近两百个日日夜夜,冯义同志经常带领团队奔赴辖区的十四个县(区)开庭办案,有时一开庭就是一整天,直至深夜返回,腹饥口渴,腰酸背痛,可他从未叫过一声苦,喊过一声累,还是始终如一的坚持。三、严格执法忠实履职在办案过程中,冯义同志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要求自己热情接待每一位案件当事人,专心致志听取意见,耐心细致地为案件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他办理或参与的刑事一、二审案件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刑事政策,主动要求承办大案要案,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大要案,比如,郑某、梁某某、姬某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孙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十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南某某故意杀人案,这些案件都是案情重大复杂而且在当地有影响的大要案件,这些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平公正,效果良好。在近年来开展的扫黑除恶活动中,该同志提高政治站位,发扬“白加黑”、“5+2”精神,如期审结了一大批涉黑恶刑事案件,如三原李某等17人涉黑上诉案,泾阳孙某某等13人涉黑上诉案,兴平李某等23人涉黑上诉案等,所办结的案件能够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四、清白做人坚守底线“公生明、廉生威”,“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这两句话始终是该同志的座右铭,也是他做人的基本原则。在工作中,他严格要求自己,从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廉洁自律,每一起案件都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法院系统“五个严禁”和“六个不准”的规定,恪守法官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保持一名共产党员和一名人民法官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在审判工作中,他坚持原则,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不受经济利益所驱动,不为人情关系所左右,不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公正司法、廉洁办案,清白做人,认真履行一个副庭长的职责。自参加工作以来,该同志无违法违纪现象或不廉洁行为。截止目前,他已从事审判工作近22年,没有一件反映他廉政方面的举报信、上访信。冯义同志起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称得上是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来源:咸阳市中院编辑:Z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