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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审判 完善司法机制 提升司法能力 “甘肃模式”初见成效式微

加强司法审判 完善司法机制 提升司法能力 “甘肃模式”初见成效

近年来,甘肃法院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的“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指示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周强院长视察甘肃法院时的具体指导,在党委的坚强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的有力指导下,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司法审判,完善司法机制,提升司法能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和较好效果,“甘肃模式”已初见成效。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底,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11297件。一、主要做法(一)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探索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甘肃模式”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界限,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专门化建设,形成了以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得到了甘肃省委、人大的认可,并在2018年底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得到最高法院的专门推介。——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及归口管理机制。在14个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集中管辖各市州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从嘉峪关市搬迁至兰州市,集中管辖原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在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管辖全省境内一审重大疑难涉环境资源案件,形成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归口审理,促进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心支持下,于2019年5月28日批复同意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机构(法〔2019〕120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设立的第二个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法庭。——调整拓展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布局。调整林区法院的布局和管辖范围,将位于陇南市的林区中院搬迁至兰州市,专司全省重点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二审案件的审理。将迭部基层法院迁至张掖市更名为祁连山林区法院,将文县林区法院搬迁至天水市更名为小陇山林区法院,将庆阳林区法院更名为子午岭林区法院,将舟曲林区法院更名为白龙江林区法院,将卓尼林区法院更名为洮河林区法院,基本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覆盖。祁连山林区法院在国家公园内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巡回审判法庭”和五个巡回审判点,进一步延伸司法保护和法制宣传教育触角,细化既方便群众诉讼、又便于司法审判的环境资源审判布局。——明确和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根据环境资源权益以及环境要素,先后出台《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暂行规定》,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规范了案件受理和审判,为界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责,统筹协调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功能奠定了基础。(二)切实加强审判指导业务培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建设专业队伍,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强化理念统领和业务指导。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树立保护优先、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司法理念。聚焦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整治和国家公园试点建设,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整改入手,统筹谋划、重点突破,制定《关于加强甘肃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依法保护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冰”生态环境体系的总体安全。该意见出台两年来,在三级法院共同努力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下,祁连山生态环保形势发生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央视《新闻直播间》栏目对此进行了专访和报道。——加强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我省各基层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合议庭)19个,审判长均由各院党组成员担任。机制实施两年来取得良好的效果,其中院庭长承办案件数均超过40%;加强与全国法院的交流互动,先后两批组织中基层法院法官赴生态司法工作先行的法院参观考察,学习借鉴其已经成熟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德国北威州法官代表团以及国内贵州、山西、吉林、广东等地法院也先后派员来我省学习交流。——强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举办审判业务培训班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法官进行全员培训,并先后选派近40名环资审判人员参加国内及国际培训。聘请国内理论和实务界优秀专家代表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成员,为推进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撑。我们还依托甘肃政法学院环境法学院、甘肃理工大学环境法理论研究中心、兰州交通大学环境研究所等科研单位,通过互派法官学者挂职交流、担任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从优秀研究生中聘任法官助理等形式,保证全省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更新知识、保持活力。——提升审判队伍职业素养。针对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不同需求,开展分级分层分类培训。围绕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环资审判领域的疑难复杂问题,尤其是矿业权纠纷、民行交叉问题等重点领域开展学习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适时举办专题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整合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力量,提高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工作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司法作风建设,把整治突出问题、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到商事审判全过程,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全省法院环资事审判条线有2名法官被授予“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称号,2名法官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2名法官被授予全省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加强调查研究和成果转化。甘肃省位于西北地区的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凸显了甘肃区域生态环境独特、多样而脆弱的特点。甘肃省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与实证分析,先后派出5个工作组对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祁连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改革进行调研,掌握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的第一手资料,为甘肃省委省政府下一步决策提供了大量科学依据。省法院以此为契机,在全省开展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积极与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相关职能单位构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体制,为下一步筹备建立全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和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奠定基础。——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庭审直播等方式,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2018年至今一、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率100%,网上直播率100%,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100%。高院环资庭召开新闻发布会3次,发布环资审判白皮书1次,发布典型案例2次,举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展览1次,在全国媒体刊发文章及报道近百篇。积极回应公众参与意愿,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推行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模式,对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观摩旁听,以案说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法律知识、法律服务、法治保障的需求,组织各专属管辖法院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庭审进校区、宣传进厂区”活动,通过法律讲座、提供咨询等方式,介绍全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果,解答社会各界的疑问和咨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审判业务工作坚持现代环境保护司法理念,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严格执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定罪及量刑标准,妥善审理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42件。依法保障林业资源安全,审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案件149件。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审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案件75件,审理非法收购、运输、走私、出售、加工受保护动植物犯罪案件46件。严守生态红线,依法惩治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39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123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0件。在审理中积极创新刑罚执行方式,甘肃林区法院在盗伐林木案件审理中,尝试推行易科执行制度,将罚金刑转换为幼林抚育,既解决了罚金刑“执行难”,又有效促进了生态恢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秉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裁判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职能,审理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9546件。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审理环境侵权和污染责任纠纷案件35件,切实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平等使用权利,审理供电、气、水、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共3613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妥善审理涉及土地保护的案件3629件,切实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被非法使用。依法引导和支持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审理林业、牧业、农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17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2107件。妥善处理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审理涉矿案件45件,推进资源能源企业技术改造和绿色发展。——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加强环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179件。其中涉土地类1014件,涉地矿类17件,涉林业类45件,涉草原类2件,涉环保类31件,涉农业类17件,涉水利类3件,涉能源类5件,其他类45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加大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处罚、环境执法等行为的监督力度,发挥行政审判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惩戒和引导功能。甘肃矿区法院在武威市凉州区文达商贸中心诉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中,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支持了工商局对被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做出的行政处罚,将蓝天保卫战从污染物排放环节推进到销售环节,有力地配合了大气污染源头治理。——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共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0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22件,审理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8件。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创新、完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并适度强化依职权调取证据、委托鉴定的职能,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三、存在的问题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与最高法院的要求、兄弟法院的成绩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体制建设还需进一步推进。兰州环境资源法庭设立后,如何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打造成全国首家正式命名的环境资源专门法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二是机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案件归口审理还需进一步理顺,实践中如何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建立损害赔偿金账户等具体问题等还需探索解决;三是能力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面对环境资源审判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如何积极应对,迎难而上,实现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高质量,仍需不懈努力。我们将切实增强建设“山川秀美”新甘肃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深化理论学习、加强审判工作、完善审判机制、提升司法能力。同时,也希望最高法院继续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等方面给予我们关心与指导。四、下一步打算(一)进一步强化理论引领。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以更高的站位、更加积极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二)进一步加强司法审判。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协调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序参与环境治理。(三)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充实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设立专家陪审员队伍,构建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持的坚实平台。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就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方面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专司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属管辖机制优势,打造一批跨地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精品案件,尽快将“甘肃模式”提炼总结为“甘肃经验”。(四)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强化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稳定意识,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计划与中华环保基金会联合举办中西部法官环境司法实务研习暨“一带一路”中亚西亚法官研讨会,与上海政法学院开展战略合作培训环资审判专业人才,落实省委组织部已立项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推动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深度融合,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甘肃各级法院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找差距、解难题、抓落实,进一步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容不得半点松懈。我们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用司法手段进一步筑牢国家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使陇原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筑就更加坚实的基础。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孰主张是

「中国梦·践行者」十七载检察路不忘初心 她以庭审实质化守护法律信仰

佘斌娜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鄢敏 通讯员 熊焕图/受访者供图在庭审现场,让强词诡辩的被告人沉默认罪;证据立体化,从细微之处抽丝剥茧;走上课堂,与学生交流碰撞出智慧火花……这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佘斌娜从业十七年的真实写照。在推行庭审实质化的道路上,佘斌娜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她坚信,越来越规范、透明的庭审,能让法律的光照在每一位百姓身上。庭审实质化的践行者:让痕迹物证开口说话“我没有杀人!”一开庭,被告人就大声高喊这句话,全盘推翻了认罪口供。面对突如其来的翻供,坐在法庭公诉席上的佘斌娜没有自乱阵脚,沉着地提出公诉意见。这是一起公开开庭审理的故意杀人案。饭店厨师深夜被杀,死前曾被人击打头部并纵火焚烧,现场既无监控也无目击证人,“杀人具体过程基本依靠被告人供述”。至今,佘斌娜依然清晰地记得案件细节。这样一桩重大疑难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更是让庭审难度陡然上升。如何化解难题?作为公诉人,佘斌娜早有准备。“这个玻璃瓶就是被告人用于击打被害人头部的凶器,大家可以看见,瓶身还残留着血迹。”她当庭出示了自己准备好的玻璃瓶、打火机、鞋子等物品,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打破庭审僵局。同时,佘斌娜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严谨的提问,让鉴定人用专业的视角撕开了被告人的伪装。庭上,鉴定人沿着公诉人的提问路径,通过分析现场血迹的分布、数量以及被害人身上伤痕的位置、深浅、形态,还原出当晚其惨烈的死亡过程。“被害人死前显然遭遇了极大的痛苦,绝不是被告人有罪供述中所说的如此轻易、平和。”一项项物证、一句句鉴定分析……面对这些,原本不停辩解的被告人终于陷入沉默。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经死刑复核后,于2020年6月24日执行。“白纸黑字的鉴定意见本属静态,通过公诉人和鉴定人的问答,变成了动态的作案现场重现,这就是让痕迹物证开口说话。”佘斌娜表示,庭审过程中出示的物证和鉴定人的分析为判决结果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支撑。在她看来,正因为鉴定人还原了作案现场,重现被告人残忍的作案手段,才能让法官第一时间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然而,在佘斌娜的记忆里,过去的庭审中很少会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更多是出具书面材料,在法庭上宣读。”变化,从2016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推行庭审实质化改革开始,一切都和以前不一样了。鉴定人、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例越来越多,佘斌娜和检察官们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案发现场,参加的庭前会议也明显增多。“开庭前,法官、公诉人、律师三方通过庭前会议共同明确案件疑难、焦点问题,庭审重点会更加明确。”“在法庭上解决案件实质问题,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更能让庭审真正发挥定案的作用。”这些年来,从庭前证据调查到亲历性取证,从庭前会议到申请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佘斌娜将庭审实质化的理念融入经手的每一个案件。在庭审现场,佘斌娜让痕迹物证开口说话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拼一块名为“真相”的拼图田某清故意杀人案、广外女生被杀案……佘斌娜经手的案件,大多是社会关注度高、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她所在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又称重罪检察部门,办理的都是无期徒刑以上刑期的案件。“这对证据要求非常高,检察官办理案件必须十分严谨。”正因如此,佘斌娜对证据的搜集和固定尤其看重:“毫无疑问,证据是办理案件的基础。”每次接手案件,她都会想尽所有办法寻找证据。在佘斌娜眼里,真相就像一幅拼图,多一个证据就能更多地还原事实。“但是,案发现场的证据会随着时间、地点、天气或人为等原因变化、流逝、灭失,想要集齐所有事实碎片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永远会有距离,拼图之间总会存在缝隙。”“这个无法填补的缝隙,往往是法官最关注的地方。”办案多年的佘斌娜逐渐意识到,想要在法庭上说服法官,检察官不仅要靠引导侦查和自行侦查努力填补拼图当中的缝隙,还要想方设法将填补好的拼图在庭上展示出来,让法官看得见、看得懂、看得进去。怎么做?佘斌娜尝试让证据“动起来”。她按照不同的案件特点,找到手头证据的逻辑关系并合理排列组合,以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在法庭上展示。“我一边宣读证据,一边播放证据,法官既能看到,又能听到,印象肯定会更加深刻。”与此同时,她会在示证中突出关键证据,有所侧重地展示证据链条,将实物证据带到庭审现场当庭展示。“可能有点像小时候大家爱看的香港律政剧,但这也确实是我们庭审实质化的前进方向。”检察官的庭审驾驭能力也不容忽视。佘斌娜形容,此过程就是用法律逻辑、生活经验、精准语言穿针引线,补缀真相拼图的缝隙:“构建证据体系,将公诉方的内心确信在庭审中传导给法官,真正实现举证、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这个改变使佘斌娜的工作量大幅增加。每次重大疑难案件开庭前,她都要熬夜准备庭审示证方式和开庭策略。“推行庭审实质化后,从个别疑难复杂案件来看,检察官的工作量大概是曾经的10倍。”法律信仰的追求者:埋头办案、抬头思考“虽然坐在课堂,但是脑子已经跟着她穿越到案发现场。”上完佘斌娜的《疑难案件补充侦查——以一起零口供命案为视角》实训课后,中山大学法律硕士班的一名学生写下了这样的评价。课堂上,学生跟随佘斌娜的思路抽丝剥茧,一步步寻找证据,中途没有一个学生离开,“连看手机的人都没有,大家听得很入神”。“除了埋头办案,也要抬头思考。”2018年开始,佘斌娜立足庭审实践,总结提炼办案多年的经验方法和心得体会,设计了多堂课程。比如,以田某清案为例设计的《让物证痕迹开口说话——鉴定人出庭之功效》的微课程,获得最高检中检网微课程评选的特等奖。带着这些精品课程,她走出检察院,给鉴定人员、侦查人员、学生带去了一堂堂精品课程。“教学相长,在这种互动、碰撞中,我也获益良多。”但最让佘斌娜感到欣喜的,是学生的这番话:“这位女检察官满足了我对女性法律从业者的大多数想象——聪明、理性、独立而勇敢。”有学生因听过她的课、认识她而想成为检察官,这让佘斌娜更加真切地感觉到,自己从事的工作能真正解决问题、影响别人,给社会带来美好的改变。经手1000多个案件后,佘斌娜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深的理解:检察工作不仅仅要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还要让民众更加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因为大学时参加过辩论赛,佘斌娜毕业后唯一想报考的单位就是检察院,“当时就奔着检察院来的”。十七年来,她一直坚守在重罪检察部门,并在2020年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罪人才库,多次荣获三等功、嘉奖。时光荏苒,佘斌娜接受采访时才发现,自己的检察官之路已经走了这么长。一个接一个的案件,让她的时间早就不再以年月日划分,而是根据案件截止时间来计算。当初,那个辩论场上侃侃而谈的青涩少女,如今已成为庄严国徽下守护公平正义的人民检察官。“我喜欢检察官这个职业。”眼里闪着光的佘斌娜如是说。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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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逆袭】如何从一个三本小白逆袭到国内顶极名校

高考那年,我因为心理素质差,高考冲刺阶段,同学们都在复习,而我却回避高考,一次次回避让我发挥更加失常,我这个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女生神情恍惚了半月之久也没能走出失利的阴影。高考没有考好,只能去三本院校读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专业(女孩子读个粮食加工听着都想笑),家长让我复习一年,考个好一点的学校,可是我担心复习一年也无法有太大的提升,自己的实际情况摆在这呢,为此我毅然去上现在的这个大学--未流的三本合办学院。大学四年里,自己对未来的人生发展,一遍茫然。大二那年,我们学院有个师兄考取了南开大学的法律硕士,让我了解到我还可以不考数学就可以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师兄告诉我,如果我想考法硕,他可以推荐靠谱的学习班给我,因为在我们学校,能考取研究生的人很少,而能考取像南开大学这样重点院校的研究生就更少之又少了。转眼我也到了大三上学期,马上面临着实习就业。16年2月,几经思考之后,我下决心报考人民大学,做梦就要做大的,要考法硕就冲击名校。选择人大,首先是人大是国内最好的大学,去人大读书是学子们的梦想,其次人大是自主划线,一旦我自己没有上人大的线,还有很多机会去调剂其他院校,只要自己分数可以,退路多一点,至少能够保证有学可上。入门我大三上学期开始就买了本人大的法学教材。虽然看这本书的时候,有不少知识点看不懂,但我觉得用处还是有的,为什么不选择看考试分析和指南呢,主要是自己当时对法硕并没有过多的了解,走了不少弯路,想先自己看看考试难易度,找详细一点的教材来看,也不知道什么是必看的参考书。这本书,我看了一个学期,晚自习的时候经常拿出来看,应该看了差不多2.3遍的样子。然后我在加了一个法硕联考QQ群,在管理员建议下,买了两本案例分析的书,书里面的案例都是不少法院的真实的判例,当初我想买最高院出的案例书,群里讨论的学长说那上面的案例都是和我们现实普通老百姓脱离的,他在上课的时候老师说过,上面都是大案要案,对于初入门的我们不需要去看,真正能培养我们法律兴趣的就是最普通的那些案例。通过这些基础性的工作,我自认为自己有时会不自觉的以法律的视角去看问题,而不完全是以道德的标准是看问题。大三下学期,寒假过后回到学校,我就开始全面复习了。淘宝买了一本16年的考试分析,标准化题库,开始看书带练习。通过QQ交流群里得到了一些免费的音频,做为自己的入门,当初听的是16年的课程,因为刚好是前一年有刑法修正案,而我之前看的书没有对刑法修正案进行修改,为此我重点修正了这部分的内容,有时感觉之前已经掌握的知识要改过来挺难的。为此我把修正案的内容和下载的录音配套的修正案的讲解认真复习了一周,然后在QQ群里下载一些测试题进行测试。又看一遍分析,做点题目,然后再听一遍老师讲课,再对做错的题目进行翻书查找,通过这种形式循环进行。7月的时候,我拿到了高教出版社的历年真题,开始对2005-2007年的真题进行了自我测试,群里交流的学长们说好些内容都有了新的修正,所以做题的时候一定要做近些年份的,但是太近的也不要完全做完,毕竟真题是宝贵的还是留一些到9月份知识点完全掌握了之后再做比较好,选择题部分错了很多,主观大题更是错的一塌糊涂,但是通过做真题,我知道法硕专业课是怎么命题的,题型还有哪些地方出过考题,哪些是常考点和每年的必考点,特别是老师设置陷阱时常用的方式。对考研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大题部分,老师是怎么考察的,阅卷标准是什么,命题人要求我们从哪几个方面去答题,如何解答能写在踩分点上,而且我发现了答题的规律,比如法条题还有辨析题,我知道分几步去答题了。做完2007年之前的真题,后面的真题我没有去做了,准备等知识再进一步储备之后用来测试自己。同时利用暑期的时候去上了一个QQ群里推荐的辅导班,差不多在北京待了50多天,当时北京天气怎是一个“热”字形容啊,让我这个北方姑娘真真体会了一把汗如雨下的酸爽,幸好上课的教室和宿舍都有空调,带班老师也很热情,能够时时关注大家的动态,有任何的学习和生活问题都会在第一时间内帮助解决。9月回学校后,又接着看辅导班发的辅导用书,有的老师整理的讲义确实是非常有用,一些老师会按照考试分析把重要的知识都归类整理好,会把一些易混的知识整理做一个对照。说到辅导班,我想对今年参考的学弟学妹们多说两句:我也经常在网上论坛上看到一些研友们,说根本不需要报辅导班,说法硕都是文字的东西,自己看书就行,但我想说,每个人的接受和理解能力不一样,每个人的学习效率也不一样,如果说文字的东西就不需要辅导,只需自己看看书做做题,那么为什么考研政治要开辅导班呢?为什么政治辅导班那么热呢?动不动几千人一起上课呢?难道政治不比法律更好理解吗?我想说的是,这么多年来中国式的教育就是为了应试,我们每一个人也都是从小到大被老师一路填鸭式的教过来的,在考研这条路上,我们或多或少都听了老师的课程,要么是下载免费的盗版课件,要么是师兄师姐过来人给的一些音频,完全自己看书的人我敢说没有。我在这里不是要宣传辅导班如何好,确实有很多考研辅导班坑爹,但我们也不能去误导大家,说只需自己看书,根本不需要去听课。别的不敢说,法硕的专业课还是非常有必须要听课的,非法学的研友都没有接触过法律,听听老师的课程没有错。我当初选择报的是众合,选择的原因有点小尴尬,家里的小姨是做律师的,她当初就是自己考了三年司法考试都没有拿下,后来去了众合的司法考试培训班,当年以409的高分通过。巧的是我加入的QQ交流群也是众合的,出于家人和自己的信任,报班学习总能得到一些有用的信息,咱是想考名校的,在这里总能与一些参与授课的国内一线法律人零距离接触,从他们身上获取到更多资讯,或者至少能知道一起上辅导班同学的情况以及认识一些研友们,看看自己在这场考研大战当中的竞争力如何,今天一起并肩考研的伙伴怎知不会是自己明天走向社会更好的人脉资源呢。并且众合的这个辅导班真的让我物超所值,专业课提高的快不说,公共课也包括在内,一下子让我从一个英语四级都没通过的考研小白把英语的成绩来了一个质的飞越!9月份的时候,回学校处理了一些大四实习的必交报告,此时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分析和各校的招生简单也都出来了,我知道中国只有百分之一的人有自主学习能力,人家早就成学霸了,而咱这种正常属于那百分之九十九的被动学习的人,还是找个地方把自己圈起来学比较实际一些,二次回到北京,开启我的全封闭考研之旅。最后的那三个月真心难过啊!专辅老师每天都有详细的学习计划,课程,模考,测试,背分析长难句和作文模版……哪一个环节完不成都会有人来盯你,长这么大了,回到了当初小学时代的保姆式教育。说到这,有些学弟学妹们要问了,你这么拼还去辅导班干嘛?不是有考前押题吗?押题不可全信,但也不可不信,因为我们自己复习到后期会存在误区,而那些专门研究考试的人再怎么样也比我这样不聪明的考生强,他们把握的考试方向比我们要专业全面。授课老师到最后给的押题内容也是需要你前期有了一个扎实的基础才能看得明白,用的顺手,最后的这个押题只能给你锦上添花,但不会给你雪中送碳!这是为什么呢?亲爱的学弟学妹们,考前押题,老师是把所有的常考点和必考点给你加精,教会你如何运用,这些的前提是你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里面,同宿舍的姑娘就是报前这种幻想每天课也不好好上,书也不好好背,我最后一次考前模考的成绩是在340上下了,而她只有270,我拿到这个考前资料认真背了下,考试的时候转换成了自己的方法落实到试卷上,一下子又提高了50多分,她问我她为什么只提高了20分不到,国家线都没有过,亲们,你们说呢!坚持越到考试临近后期,你会发现身边放弃的人越多,越是这个时候我们越要给自己找动力,只有坚持才能胜出。临近考试,可能因为一套模拟题错的多而觉得自己根本不行,甚至觉得自己不适合考研而去找工作。我大学宿舍的同学就有这样的情况,暑假之前我们还一起去自习图书馆占位置,一起吃饭,一起晚自习到很晚回去,但她最后临考的前一个月就因为做了一些试卷,错得太多就放弃了,我怎么劝她都不听,她还劝过我:你看,我考咱们本专业都不行,你还是跨专业考呢,这得多难啊。如果研友们到后期有这种情况,千万不要轻易放弃,因为我们做的毕竟是模拟题而不是真题,只要我们在考试前所有的错都可以大胆的错,我们要做的不是放弃,而是在考前把错的地方弄会弄懂弄通,每年的12月20号之前都可以大胆勇敢的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找出自己真正的漏洞和盲区在哪里,把这些知识点找出来,学明白,等到将来走上考场的那一天才会战无不胜。有很多研友说自己背书,我也背了,但我不是像小时候背文言文那样去死背,而是在专辅老师的指导下有方法的背,比如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先看一遍,然后阖上书,自己在心里把犯罪的构成要件概念想一遍,然后用笔写出来几个要点,但剩下的具体的解释就用心去背。这样背的快,而且是带着理解的去背,对我来说比过去朗读的背要好,可能大家方法各异吧,我自己适合这种方式,因为在复习的第一个阶段里,我听班主任老师说课下自己梳理框架图对后期的背诵会有帮助,所以有些内容我早在暑假的时候自己就已经整理出来了,后面背分析的时候要容易好多。对于我之前参考怯场心理素质差的毛病,班主任老师更是多次的我谈心,做疏导让我多做模考,每天带同学一起背分析,增加我的自信心,变得乐观开朗起来。复习方法公共课部分:我没有什么特别的经验。因为在来辅导班之前,我英语就是一只小白,政治还好,毕竟文科生出身,众合的公共课老师都是国内一线,上课态度认真负责,班上大家程度各不相同,老师都可以从零起点的词汇讲起,后期给的模版也非常适用,只要掌握了语法,后面作文是不愁拿不到高分的,可以透露给大家的是我一个当初四级没过的小白考研英语有67分哟!并且第二年的四级通过考研的底子也过的很是顺利,研一的时候过六级应该也不是什么难事吧。政治我买的书很少,因为不太迷信什么红宝书和**老师这些,我只是用了辅导班上课发的讲义,里面已经包括了所有内容,因为考研本身需要背的书就已经太多了,不想再给自己压力,上课的时候认真听,课下好好刷刷题,平时关注一下实政新闻国家大事,最后再把考前的内部资料好好背一下,71分的成绩,不是特别高,但是也给我的考研总分加上了厚重的一笔。专业课部分:授课老师真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面授的效果真的是自己看和听盗版音频所达不到的,老师在课上课下会有积极的互动,没有听懂的知识点可以在课下第一时间请教老师,内部教材完全就是考试分析和指南的一个浓缩版,重点难点都有明确的归类,课后测试和模考的含金量直逼考研真题,考场上见到的试题形式和问法在平时都不知道训练过多少次,熟悉的简直就像“亲人一样”啦!关于法硕中国现在90%的同学都会选择考研,法硕的报考热度全国排名前三。既然选择法硕做为我们的目标,我们就不要被各种信息迷惑,不要人云亦云,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认准自己的路。也许真有那些很多牛的人,不用怎么看书就能考研成功,但牛人太少。我们大多数研友只是普通人,还是需要自己踏踏实实的去复习,认真走好考研的每一步,毕竟咱爸不是“李刚”我们不属于那1%能拼得起爹的,我们只是那99%拼命的,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通向成功。选择法硕,如果已经开始复习,就进行到底,不能动摇,金融再好,会计再火,设计再赚钱,那不是你选择的,哪怕一条路走到黑也无所谓,因为这条路是你自己选择的,当初高考可能会说父母的参与,发挥的失常等等,但现在我们做为一个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成年人,我们知道自己想要什么,未来什么才是最适合自己的,有了这个人生目标,剩下的事情就是去努力奋斗了。感谢在通往考研的这条路上,时间虽短,收获颇多,10个月的时间里是我前二十几年加一起没有付出的努力的总和,在我想要放弃的时候感谢亲人和朋友们的鼓励,在我迷茫的时候感谢学长辅导员及班主任的教导,在我死磕一个知识点不能自拔的时候感谢授课老师的悉心点化,今天的成功不是我一个人的成功,更多的是为了我们能够顺利录取名校而付出更多努力的教研团队的工作人员们:民法李建伟老师,刑法于越老师,法理马峰老师,法制史马志冰老师,宪法陈璐琼老师,英语马婕、唐启明老师,政治白纯洁老师,一张张亲切的笑脸至今还还时常在眼前闪过,那张厚重的录取通知书背后是这些考研人智慧的结晶。我已经踏入人大之门,我的法律之路才刚刚起步,人大3年我会用心去学习,吸取人大的精华,做一个名副其实的人大的法律人。398分,这就是我,从一个三本合办院校的小白走到今天顶级高校的研究生之门,人生在世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昨天的我可以,今天的你们也一样能行,只要做出正确的选择,辉煌的明天就在前方等着你,人生有好多次华丽的转身,你也可以,希望明年的你也能够甩掉三本的帽子成功逆袭人生!同时预祝学弟学妹们2018年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走进当初不敢想像的顶极名校,我在人大等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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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班先进找差距丨柔肩之上铁担当 平凡岗位谱非凡

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徐州中院按照《徐州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跟班先进找差距”活动方案》,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于2020年7月22日出台《开展“跟班先进找差距”活动的工作方案》,对活动的基本形式、跟班对象、学习形式、时间安排、实施步骤、主要内容、成果转化等进行谋划部署,“跟班先进找差距”活动正有力有序推进。个人简介跟班对象李娟跟班人韩谨幕李娟,1977年出生,工学学士,法律硕士,现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委员、徐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中国共产党徐州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曾获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优秀法官、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等荣誉称号。韩谨幕 ,1993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2019年通过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徐州市中院,现任徐州市中院民二庭法官助理。“我知道,我不能像很多楷模一样,有着不同凡响的经历、作出不同凡响的成绩而成为家喻户晓的英雄。但在法治进程的长河中,我办的案件和做过的工作,即便是一点一滴的水珠,也终将汇聚成朵朵浪花,英勇无畏,奔涌前行。”——李娟“徐州市政法杰出卫士”“全省法院调解能手”是政法系统内外对李娟庭长业务本领的一致认可与肯定;柔肩之上铁担当,全国妇联授予她“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尤指她“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和“巾帼不让须眉”的倔劲。荣誉加身之时李娟庭长没有豪言壮语,简单质朴的感言背后是她一直以来秉持初心、砥砺前行的追求。法治进程任重而道远,每一次成绩和荣誉都是的新的起点。多年来她一直奋战在审判一线,她认为自己个人的力量很有限,更喜欢同身边的法官朋友传递能量、分享经验,与大家携手同向而行。不畏辛劳总有一盏“常亮灯”李娟庭长的日程表是从每天早上八点开始的。跟班学习当天,我早早地来到办公室向李娟庭长报到,而她已经进入工作状态开始忙碌。审阅信息资料、核对待办事项、列出调度案件、安排综合事务、参加院里会议,每一项工作她都安排得井井有条。在雷打不动的每周一部门例会上,听汇报、讲形势、谈打算,逐一通报案件审结情况、调度长期未结案件、协调团队整体进度是一整套固定动作。整个过程很快,李娟庭长没有一丝拖泥带水,她要求自己先把需要做的功课做足,把时间更多的留给团队,把信任和自由给予法官,自己更愿意做一个“透明人”。而这背后,中午晚吃饭、下班晚回家、周末少休息早已成为她日程表中能挤就挤、能压就压的“弹簧”,行政楼点亮的灯里总有一盏属于她。这种忘我、不畏辛劳的工作态度也正是李娟庭长不计较个人得失,用“真抓实干”的态度完成工作的体现。知难而不畏难越过山丘有所得“特别敢啃硬骨头”行政庭同事这样评价李娟庭长。无论多么复杂的案子只要到了她手里,她总是能在千头万绪中找到突破口,最终做到让当事人胜败皆明。早在环资庭时,她曾主审的鸿顺造纸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违法经过漫长复杂,牵涉面复杂破碎,梳理起来十分困难。为了办好这个案件,她一次次地奔走在实地考察的路上,不厌其烦的组织研讨论证,多少次推倒再重来。不计付出几何,只为给当事的民众一个满意的交代,给自己的内心一个认可的答案。该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和中央电视台联合评出的“2016年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全国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江苏省年度十大案例,2018年12月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活动《改革开放中的人民法院》专题展览,并作为中国首批环境司法裁判文书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李娟庭长用她亲历的足迹告诉我,遇到困难不要怕,越是艰险越向前。翻山越岭之后,背囊里满载着累累硕果。愿做“压力阀”传导压力变动力办好行政案件需要极高的专业度与耐心。谋划审理进度、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合并同类案件集中勘查,努力提高审判效率……这些都是高质量行政案件审判的必备要素。进入行政庭后,面对重点疑难案件这一块块的“硬骨头”,李娟庭长总是主动承担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她就是全庭工作的“压力阀”。进入法院工作十余年间,李娟庭长曾在民庭、刑庭、行政庭从事传统业务审判工作,也曾在像知识产权庭、环境资源庭这样“三审合一”的综合审判庭工作。李娟庭长曾参与办理过2000余件案件,所办案件没有形成一件差错案件或信访案件。行政庭的案件通常涉及的都是老百姓最切身的利益,牵扯关系人多、案件复杂是行政案件的特点。李娟庭长意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将办理案件的压力转化为动力,带领全庭干警迎难而上。在行政庭庭长的岗位上,她进一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着力化解行政争议,切实加强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制度建设工作,完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司法职能。无论身处何种岗位,都用自己最大的热情来应对工作,李娟完成了她芳华光影里又一次美丽的转身,岗位虽变,不变的是李娟一心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与使命。化解信访真情付出守护司法跟班学习期间,我还旁听了李娟庭长主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通过旁听,学习了解了庭审程序,感受到李娟庭长对案件庭审的把控力。庭审中,在李娟的主持引导下,原被告双方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激烈的对抗、犀利的言语,让我真切感受到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义。行政庭案件矛盾复杂,易引发信访投诉,面对当事人的信访,李娟庭长总是耐心地聆听当事人的诉求,充分理解信访人急于维权、急于倾诉的心理。在与当事人交谈结束后,她马上联系相关部门,调阅资料,梳理案情。根据不同信访案件的类型,找出其中的症结,对症下药。访民情、释民惑、解民忧、助民生,坚守着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李娟庭长凭着耐心与专业度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的信访难题。李娟庭长时刻不忘“群众利益无小事”,在确保判决公正的前提下,将理解、体恤融入工作之中,增强当事人对法律的信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李娟庭长就是这样践行自己的初心,用真心和付出换来了一个个令群众的满意的答案,让公平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勤于思考敢为人先求创新李娟庭长的办公室的橱柜里摆放着各类书籍,她不仅坚持从实践中思考,还时刻不忘从所承办的案件中找到解决案件的方法。这不仅仅是李娟扎实的理论功底,更是她不断思考,坚持创新努力的体现。每次遇到疑难或者是新类型的案件,李娟庭长总是在进行充分了解后,一次又一次地与同事们实地考察、组织讨论研究。在这短短的时间内,李娟庭长创新创优,所在部门的工作在徐州市相关评选中获奖,并多次受到上级法院认可和推介,并以此为抓手,推动各项工作上新台阶。同时,李娟庭长敢为人先,2015年参与起草报告,徐州中院向市政府建议设立徐州市环保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并被采纳,徐州市在全国率先设立该账户;2017年开始,参与起草报告,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相关立法,亦被采纳,其后一直积极参与相关立法调研工作。李娟庭长视角广阔,紧扣市委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等中心工作,参与推动淮海经济区4省10市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更是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跟班期间,我还了解到李娟庭长注重审判经验总结和调研工作,撰写的论文分别在第十二界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第十三届“长三角法学论坛”等征文中获奖,撰写的案例分析分别获全国法院、全省法院一等奖,多次受邀参加最高法院组织的审判规则研讨会,受邀到国家检察官学院、武汉大学、天津大学等地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论坛并作学术报告。她和同事们审结的多个案例和工作成果被写入《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耀眼的成绩背后离不开的是李娟庭长的艰辛付出。李娟庭长的工作看似“平淡”:每天看卷宗,实地查看案件现场,分析讨论案情,庭审,接待信访当事人等等。但是这些看似很平凡的工作,不仅铸就了“徐州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品牌,为“城市颜值”筑起了一道坚不可摧的法治屏障。也在进入行政庭之后,化解信访,促进多元解纷,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撑起了让群众满意的一方天空。正是李娟的这种朴素的责任心,使她的语言、声音、表情、目光,乃至做出的裁判有了温度,这温度,可以平缓情绪,填补空缺,开出正义之花。回顾本次“跟班先进找差距”活动,我获益匪浅。李娟庭长之所以能够在审判岗位上取得如此优异的成果,这与她养成努力学习、善于钻研的好习惯分不开来。李娟庭长能够利用一切时间钻研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才能在应对各种复杂的案情的时候做到从容不迫。我也要不断树立起终身学习的意识,利用一切碎片化时间向书本学习,向先进看齐,向群众学,才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要向李娟庭长那样在自己的岗位上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不计较个人得失,以忘我的境界去干好每一项工作,以饱满的热情、无私地奉献精神去完成各项任务。文字:韩谨幕审核:孙庆 祁贵明【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人伦不饬

罪名解读与已决案例:寻衅滋事罪

本文作者:小安,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原在北京市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后转行律师。引言: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常见的寻衅滋事,多是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财物及追逐、拦截、恐吓、辱骂他人的行为,且多为酒后实施。但寻衅滋事又被业界称为口袋罪名备受争议。本文关注重点在于,新出现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几类行为:软暴力催讨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将独立成罪);多次谎报警情的行为;多次到非信访部门走访、缠访、闹访并强拿应要财物的行为。一、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二、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1.类型一寻衅滋事界定标准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2.类型二寻衅滋事界定标准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3.类型三寻衅滋事界定标准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类型四寻衅滋事界定标准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5.多次纠集寻衅滋事未处理,量刑5-10年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4.9起实施)提示:此前,与催讨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相关的软暴力行为,直接按照寻衅滋事认定,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进行了调整,罪名称呼暂未知,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三、相关案例案例1张某、袁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审刑事判决书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481刑初523号解读:讨债公司曾经一度猖獗异常,执行力甚至超过走正常诉讼程序,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本案中,被告人受他人雇佣,采用堵锁芯、喷油漆、显露纹身、聚众造势等“软暴力”、蹲守包围、堵门阻工等手段进行滋扰,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鉴于其参加的组织的黑社会背景(被告最终未被以黑社会罪名起诉),最终,因所实施行为对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和心理强制,被认定构成“软暴力”型的寻衅滋事。一、简要案情1.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袁某受陈良平(已起诉)指使,伙同王全富等人至常州市刘某1家中,采用堵锁芯、油漆喷字等方式对刘某1家人实施滋扰。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袁某受陈良平(已起诉)指使,伙同王全富等人至江阴市吉某1家中,采用榔头砸门、油漆喷字等方式对吉某1家人实施滋扰。3.2014年5月至2015年,张腊生为向花某1讨要钱款,安排童洪峰、杜江纠集王全富、杨小平(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续到常州市天宁区万豪花都国际酒店采取拉横幅、组织老年人静坐举牌、组织人员做丧事进行滋扰,期间被告人张某、袁某受王全富纠集以显露纹身、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滋扰,对万豪花都国际酒店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4.2015年6月份开始,为帮万新良向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朱某1讨要债务,被告人袁某跟随王全富以及刘波、黄超、祝传江(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到太阳城17楼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朱某1住所采取蹲守、包围等方式不断进行滋扰,最终迫使朱某1签订金桥市场的共管协议。5.2016年5月26日上午10时许,刘波为帮冷某向常州市海鲨合成化纤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1讨要欠款,遂纠集被告人张某以及王全富、董磊、徐志来(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到海鲨印染厂门口,以用车辆堵门阻工、聚众造势等手段逼其向冷某还款,至当日下午2时许,许某1迫于压力答应还款,冷某、刘波才安排车辆、人员离开。6.2017年7月下旬至9月期间,张荣贤为向常州江苏亿林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1索债,纠集被告人张某以及蔡春雷、王全富等人多次至亿林公司,采用语言威胁、聚众造势、穿统一印有“讨债”字样的白色T恤、高音喇叭播放“欠债还钱”、堵门等手段进行滋扰讨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7.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受他人委托向宋某讨要债务,因找不到宋某,张某带人至常州市河海市场内宋某家卖水产品的摊位上,向宋某前夫张某1和儿子张某7进行纠缠、滋扰,妨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最终迫使张某1、张某7父子归还欠款3万元。二、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袁某受雇他人,为索取债务,多次采用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袁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虽然受雇佣,但是在各犯罪中是具体行为实施者,根据其犯罪情节,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审判长 段云松人民陪审员 史林君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磊案例2曲某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681刑初377号裁判要旨:多次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警情、骚扰并辱骂接警员,扰乱110报警平台工作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刑6个月一、简要案情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曲某平使用138××××****手机号码酒后为泄私愤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共计86次,多次谎报警情、骚扰并辱骂接警员,故意滋事,严重扰乱了110报警平台工作秩序。被告人曲某平于2019年5月3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二、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平为发泄情绪,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案例3所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0526刑初100号解读:本案系上访案件中比较有典型的案件,最终被告人被以寻衅滋事定罪,获刑四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对于非法信访行为,一般多只能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威慑力度显然不足。本案中被告人就2018年就曾在4月份、5月份、6月份三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最终被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而获刑。一、简要案情1988年,杨湾桥水库恢复扩建工程,设计水库最高水位线为海拔2188米。水库建成后,将淹没双龙乡耕地共计3533亩,其中被告人所某某所在的江某沟边组将被淹没土地总面积为338亩,江某,江某沟边组当时参与调配土地的人口为**391人,治县政府明确双龙乡耕地征拨费26万元由乡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全乡公用事业。全乡的涉淹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了重新调整承包。1992年,被告人所某某退伍回到户籍地江某沟边组后,在杨湾桥水库2188米线内将1988年已被国家征用,但尚未被水淹没的土地进行开挖耕种十亩左右。到2002年,所某某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后举家外出到黑石镇做生意。2012年,所某某在本县草海镇鸭子塘村与他人合伙开办威宁自治县佳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家航瓷粉厂)销售建材。所某某与其家人在鸭子塘村的瓷粉厂及威宁自治县职校附近出租房居住。2016年6月1日,因所某某在本县草海镇鸭子塘村开办的家航瓷粉厂自建成以来一直未办理环保手续,长期无证经营。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鸭子塘社区废旧塑料加工厂过程中发现该瓷粉厂在住户密集区大量生产瓷粉,噪音及粉尘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周边住户的身体健康,附近群众反映强烈,且该瓷粉厂位于国家级草海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的集雨区,大量粉尘在雨季经雨水冲刷直排草海,对草海造成污染。于是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出具威检民(行)行政违监[2016]52242700003号检查建议书,建议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认真履职,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对该瓷粉厂进行处理。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收到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便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并于同年8月8日致函威宁自治县供电局对该瓷粉厂进行断电处理。为此,被告人所某某以要求县委政府赔偿其瓷粉厂因断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多次到县有关部门进行上访,并于2016年10月16日、12月10日、12月27日越级到北京上访。被告人所某某因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后,由本县工作人员将其接回。同年12月14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对所某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2017年1月8日,因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造成所某某开办的瓷粉厂停产,所某某多次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息访息诉,双方经协商,由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于2017年1月27日前一次性对所某某作出29万元的补偿,并承诺帮助所某某推销400吨瓷粉,所某某承诺不再就此进行上访。2017年,因杨湾桥水库复建增效工程的需要,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解决1988年原杨湾桥水库征地农户未实际得到补偿款的问题,按照现行土地征收价格27600元每亩的标准补偿1988年参与土地调整的农户,所某某所在的江某沟边组土地淹没面积总共为338亩,补偿款合计9328800元。按当时参与调整土地的人口116户391人计算,人均应得补偿款为23858.82元。被告人所某某以钱少为由拒绝领款。此后,所某某便以要求政府解决其位于杨弯桥水库2188线内的约80亩水淹地的赔偿款问题,解决其住房问题和帮助其找到一条可以养家糊口的道路为由,多次到双龙镇政府、威宁自治县信访局、县人民政府及北京进行上访,并且多次越级上访。经调查,所某某称其个人拥有80多亩水淹耕地不属实,其退伍后开挖耕种的土地属于1988年政府已征用的土地,不属于所某某个人所有的承包地。且所某某全家于2002年举家外出经商,属长期在外居住的个体工商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不符合农村精准扶贫户条件。所某某本人从未向相关部门提出过危房改造、精准扶贫和临时救助的申请,不听疏导、解释和劝告,多次执意到北京上访,越级非访,反映不合理诉求。所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2018年4月14日被送回威宁自治县,并于2018年4月15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8日;2018年5月9日,所某某再次到北京上访,并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后被送回威宁自治县,2018年5月1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8年6月11日,所某某又到北京上访,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2018年6月17日被送回威宁自治县,并于当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被告人所某某转为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经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所某某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被告人所某某的非法上访行为,本县双龙镇政府多次将其从北京接回,共计花费人民币143721.61元。二、法院观点被告人所某某2016年多次越级上访,威宁自治县环保和科技局因在对其瓷粉厂断电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迫于信访维稳压力,于2017年1月8日对其支付了29万元补偿款。被告人所某某尝到甜头后,便趁政府及有关单位欲对杨湾桥水库复建增效、对杨湾桥水库被淹没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之机,虚构自己在杨湾桥水库2188米水位线内拥有80余亩水淹地的事实,借机对政府部门提出赔偿其80余亩水淹地补偿款、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帮助其找到一条可以养家糊口的道路等诸多无理诉求,多次到县有关部门及北京中南海等非信访部门走访、缠访、闹访,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经多次训诫、多次行政拘留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据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所某某提出的江某沟边组1988年被征收的土地不是338亩、116户,江林村老百姓不知晓1988年县委政府征收土地之后拨款26万元用于公益事业的辩护意见,与威宁自治县委威发(1987)42号文件、江林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杨湾桥水库1988年扩建土地调整情况说明及证人刘某2、所银光、所二群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以及所某某本人的供述内容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所某某提出的因县政府的举措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才上访,其上访是有理由的,并非其无事找事,无事生非,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其虚构自己在杨湾桥水库2188米水位线内拥有80余亩水淹地的事实,拥有厂房及出租房居住却仍无理要求政府解决其住房问题的事实,以及开办有瓷粉厂并经商多年、拥有一定经济基础却仍要求政府帮助其找到一条可以养家糊口的道路的事实不相符。其上访诉求均属于无理诉求,其多次到县有关部门及北京中南海等非信访部门走访、缠访,且经多次训诫、多次行政拘留后拒不悔改,其行为已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所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所某某主动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所某某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所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审判长 郭丽娅人民陪审员 龙正学人民陪审员 仇学平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攀注: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ay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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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两个首例促进《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贵州落地生根

1月4日,贵州法院审理了两例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一是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民法典》实施后贵州省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是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息烽县某砂石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系《民法典》生效后首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案例介绍】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21年1月4日上午9时,贵州省毕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我省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被告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方绿塘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委托第三方着手实施对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水和底泥造成的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完成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42万余元,由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修复,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一审宣判后,被告大方绿塘煤矿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大方绿塘煤矿矿井废水涌出量增加,因该煤矿废水处理能力不足,导致矿井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外排水管道排入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造成污染。监测显示,直排废水中悬浮物SS超标5.78倍。经鉴定,大方绿塘煤矿排放污水对地表水和底泥造成了污染,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10.5元/立方米,河道底泥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205900元。根据证人证言和被告确认,大方绿塘煤矿排污时长为21小时,共计排污20638.8立方米。按修复成本计算,水体和河道底泥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422607.4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息烽县某砂石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2021年1月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息烽县某砂石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2019年7月,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在对息烽某砂石厂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砂石厂砂石料场露天堆放砂石。经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评估认定:该砂石料堆场位于矿界内占地面积3666平方米,砂石厂堆存的砂石料改变了土壤环境的使用功能,造成原土壤环境涵养水源功能发生变化。专家建议在实地踏勘、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原地修复,在砂石料堆场建设防雨大棚、排水沟(管)、初期雨水淋滤水收集池等修复措施。经估算需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6万元。此后,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鉴于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赔偿义务人对损害责任认定无争议,故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办理。 据悉,该案在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进行办理的过程中,缩短了办案时间、便捷了办案程序,达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与效果的双赢;同时借助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效保障了修复责任的落实。【以案释法】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一级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省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秘书长,民建贵州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贵州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郑世红就上述两个案例,围绕《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方绿塘煤矿限期委托第三方实施对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水和底泥造成的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完成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由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修复,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符合《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的污染为悬浮物SS超标,对其修复治理费用采用了虚拟治理成本法。虚拟治理成本法主要适用于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或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或实施恢复工程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情形。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是基于源头治理提出的方法。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息烽县某砂石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中,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在对息烽某砂石厂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砂石厂砂石料场露天堆放砂石,经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评估认定该砂石料堆场占地面积3666平方米,堆存的砂石料改变了土壤环境使用功能,造成原土壤环境涵养水源功能发生变化,专家建议采用原地修复,在砂石料堆场建设防雨大棚、排水沟(管)、初期雨水淋滤水收集池等修复措施,修复费用需要136万元。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案经过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评估、磋商程序,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系《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事实上,贵州作为长江上游地区唯一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2007年设立了全国首个环保法庭,之后创新性建立“145”环境司法审判模式,2017年又诞生了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设立了全国首个专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到《民法典》实施后的两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首案,贡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贵州经验和贵州方案,促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贵州落地生根,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切实体现。2020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发改环资〔2020〕1793号),推广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共90项,贵州省贡献了30项。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我们进入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又称为绿色民法典,第七篇第七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建立了全面约束、严厉追责的基本制度,实现了环境污染赔偿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升级。其中第1229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第1230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倒置,实际上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第1232条首次规定了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惩罚性赔偿,体现了生态环境无价原则。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1234条和第1235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除修复责任外,还规定了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清除污染或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权,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二者统一的道路上进行了探索,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确立的标志。当然,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的统一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环境公益诉讼首先由2015年1月1日生效的《环境保护法》确立,成为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之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同时于2017年6日27日修改,在程序法上确立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成为社会组织和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程序法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此并肩而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贵州、吉林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12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林草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索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与公益诉讼的衔接等进行了规定。根据前述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成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两条路径,司法实践不断探索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学理论界持续研究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共同走向《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并且,绿色原则贯穿于《民法典》始终,除上述规定外,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基本原则在第9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第二,规定重要环境要素公有,实现分层保护生态环境。如第247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249条规定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第250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第251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等。第三,为生产生活增加普遍性约束,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第286条规定住宅区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第2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尊重自然流水的自然流向;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第509条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619条规定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第942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等。(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作者:黄河)

苟有其实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闪耀 多科争妍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副主任于瑞辰做客央广网教育频道,为广大考生学子介绍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招生信息。 《高招时间》是央广网通过“零距离接触高校招办领导”为考生提供最新招办资讯的一档专访栏目。节目邀请各高校招办负责人详解招生政策、录取规则等,指导考生填报志愿、选择专业以及未来职业选择,帮助家长与学生全面了解最新高校招生政策。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副主任于瑞辰做客央广网教育频道,为广大考生学子介绍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招生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全国法学教育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优势和特色,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和工学等多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它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和辅仁大学这四所学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共同组建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1983年学校正式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无论是从学科还是办学历史,以及生源规模等方面考量,中国政法大学都胜任“全国法学教育最高学府”这一称谓。在学校60多年办学历程中,学校先后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优秀人才20多万,参与了几乎自建校以来所有的国家立法活动,引领国家法学教育的创新,法学理论变革跟法律思想的更新,也代表了国家与世界进行法学等领域的交流。2008年我们成立了中欧法学院,这是中国政府与欧盟在法学教育领域最大的合作项目,这个项目的实施也标志着中国政法大学培养国际型人才的规模格局初步形成。 学科特色:法学闪耀 多科争妍提到中国政法大学都知道法学是我们的优势特色,除了法学,我们还有还有23个本科专业在招生,即“法学闪耀、多科争妍”。政治学、社会学,都是很老牌的专业,都是国家级特色专业;其他专业办学也非常有特色,像工商管理、经济学这些专业,培养都是法商复合型人才;英语跟翻译这两个专业,英语是法律英语方向,翻译是法律翻译方向,都是在法学大背景下,都有一定的方向和特色。法学:一个专业 多种方案 精耕细作 因材施教关于法学教学,大家有2个误解的。第一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是不分方向的,本科进行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大类培养,所有的法学学生都去学同样的法学课程,到研究生阶段再进行专业细分。第二是中国政法大学有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分类学院是为了老师们按照学科集中教学科研,学生进校以后,虽然随机分到这些学院下面,但是是用同一培养方案打通选课,就是说你上民法课,你旁边坐着的可能是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再旁边是刑事司法学院的学生。研究生是进行细分的,比如说民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刑法、法律史学。政法大学的法学,实行一个专业,多种方案,精耕细作,因材施教。法学实验班培养模式,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的拳头产品,六年制本硕贯通培养,它的全名叫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简称法学实验班,这个是在普通法学之外的一个创新,它是六年制的,前四年为基础知识学习,后两年为应用时间阶段,全程导师制,小班教学,培养的就是应用型复合型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六年顺利完成后直接授予法律硕士学位。这个是需要跟高考志愿一起填报的。另外一种叫法学虚拟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这个模式是进校后选拔,这个模式已经开办了两个班,一个叫法学学术精英人才培养模式虚拟试验班,另外是西班牙语法学人才虚拟实验班,这两个实验班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来,它是各有倾向的,学术精英就是培养的法学学术见长的这种精英人才,西班牙语法学特色实验班培养的是精通西班牙语和法学的这种复合型人才,这两个虚拟试验班是进校以后进行选拔。关于培养模式,中国政法大学还有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等多种培养模式,满足你想学习法学或者你想成为复合型人才的这种愿望。在课程设置上,中国政法大学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法学教育团队,涵盖了所有的法学二级学科领域,课程涉及到了法学能触及到的所有的专业领域,像民商法这种大家比较熟悉的,还有法律语言、法律逻辑、军事法学等,可能都没有听说过的法学学科门类,中国政法大学都是有涉及的。在教学方法上,因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所以除了案例讲授课之外,学校大力推广案例课、研讨课、实务技能课等多方面的训练课程,推广研讨式、启发式、交互式的教学模式,以全面提高学生的交流能力和实践能力。此外,学校特别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建立了同步实践教学模式。同步实践教学就是以我们的学校跟司法机构深度融合为标志,把司法前沿的实时资讯作为教学资源,实现这种优质资源及时共享,培养责任共同担当。为此学校建立了幕墙式的远程庭审直播教室,庭审录像库,审判案例卷宗副本阅览室,检查案例卷宗副本阅览室,还有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等多种形式。以幕墙式的庭审直播教室为例,每天上下午能实现一场直播,地方上的签约单位的庭审直播,老师带学生来进行现场观摩。庭审结束以后马上进行课堂讲授评价,老师带着学生进行回顾学习。案例卷宗副本阅览室,是我们从全国各地的合作单位中遴选近7万套真实的卷宗副本,复印过来,经过保密处理,放在阅览室里供学生来阅览,这是鲜活的第一手资料,改变了以往我们使用人造案例、编造案例这些生硬的情况。学生进校以后开始阅览到他毕业,他是看不完的。另外前不久学校还进行了模拟公安局、学生模拟法庭、学生模拟仲裁庭、学生模拟律师事务所的揭牌仪式,这也实现了学校同步实践教学一个从点到面,从点到线,全流程、高站位的连接,这样又能极大地提升学生的同步实践能力。不断推出中外联合培养项目 打造学生国际化视野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不断推出以高端国际合作为特色的中外联合培养,目的在国内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通过各种各样的国际交流活动,包括海外实习、中外联合培养、国际学科竞赛、长短期的交流项目,通过这些丰富学生的国际交流经历,打造学生的国际化视野。以“3+1+1”这种中外联合培养新模式为例,“3”指的是学生在国内读3年,第一个“1”是我们跟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合作,到外方去读1年,同时获得他们跟我们的本科学士学位。第二个“1”,是同时获得这两个学位的学生,有机会被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直接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攻读法律硕士,这样“3+1+1”,联合培养模式下来,学生能拿到不同的几个学位,这也是前几年比较受学生欢迎的联合培养模式。政法大学所有的各种长短期的交流项目,我们都是放在入校以后进行选拔,高考填报志愿的时候考生是不需要填报的。招生录取政策:分数优先 不设级差中国政法大学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是基本上不超过105%提档,一旦提档,如果考生专业服从调剂,体检没有问题,基本是不退档的。在在招生方面,所有专业都不限制男女比例,更不限制文理科,文理科的招生比例基本上是1:1,接近1:1,文理兼收。文科生擅长记忆背诵,理科生逻辑思维、总结归纳、逻辑,这方面恰恰有的理科生表现要优于文科生,所以说文理科都可以学法学,我们都是招收的。中国政法大学体检就是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联合的标准来进行,没有特殊要求,也不需要政审。需要注意的是,侦查学专业,是参照公安的标准来执行的,但是考生也不需要去参加省里组织的公安类院校的体检、政审,高考前省里组织的那一次就可以了,只不过学校是参照公安的标准来录取考生。关于录取政策,第一点是“加分”,中国政法大学在提档录取跟分专业的时候都承认加分,一加到底。第二是总的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不设级差”。分数优先区别于专业优先,专业优先是各个考生报志愿以后,到了这个学校以后是按专业进行排队,中国政法大学是按分数进行大排队,从第一名到最后一名进行统一的安排。不设级差是由我们分数优先政策所决定的。在填报中国政法大学的专业志愿的时候,如果有六个志愿,大家可以比较少的考虑中国政法大学哪个专业能上,哪个专业不能上,就是按照你的兴趣志愿去分布这六个专业志愿就可以了。因为,政法大学是从高分往低分录取,并不是按专业排队,所以如果你想上法学的话,可以把法学尽量往前填,轮到安排你的时候,如果法学有计划就会录取你,如果没有计划会自然地往后看二志愿、三志愿、四志愿等。自愿填报建议:自主报考 理性报考 科学报考对于报考建议,主要有三点,第一是自主报考,很多考生的志愿填报,或为家长代劳,或为班主任代劳,或是考生高考完了疏忽懈怠,不去自主地研究志愿,其实,高考报志愿跟高考6月7、8号这两天同样重要,因为它是在你高考成绩的基础上决定你走向的问题,高考你不用想别的,考虑高分就可以了,报考需要决定你的走向,需要你自己来做决定。第二是理性报考,有些考生爱跟风,财经热,就都去报财经,大家都报传媒,我也去学传媒吧,出发点一定要是考生自己的兴趣,充分考量自己的人生规划,去做跟你职业规划相匹配的选择。第三是科学报考,报考志愿是一个系统科学,也是一门非常复杂的学问,不是说考生得到分数以后,当天晚上翻翻计划书就可以完成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系统工程,要考虑专业,分数和学校匹配度,职业规划,学校的层次,学校地域分布等诸多因素,所以需要考生去认真的研究学校章程,研究学校的层次跟特色专业,考生的分数分布,兴趣爱好等,达到一个平衡,一定不要马马虎虎,一定要科学的去研究报考。

此剑一用

袁钢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问题及对策

立法评论编者按解决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问题已成为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小编通过分析我国既往关于两者衔接机制的相关研究,并考察三种国内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三种国外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模式后发现,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存在学术型硕士和专业性硕士培养模式趋同、法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效度偏低等问题。基于此,小编就报考条件、成绩认定、招生改革、培养过程等方面提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的相关建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职考试”)是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下简称“法硕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效路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我国正着手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包括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等。.为此,司法部制订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确定了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等共同构成我国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明确要求推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机衔接。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伊始,即把法硕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机衔接作为其工作重点之一,并将其作为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毫无疑问,充分发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法学教育的促进和衔接作用,建立培育和选送优秀法治人才的新机制,可以满足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法治人才的需要。因此,研究并解决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的衔接问题,不仅是法学教育界、法律实务界关心的问题,更成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关键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核心之一。一、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体系问题: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培养模式趋同我国法学教育经过30多年不断做“加法”,已经构成有十余种法学学位项目的“大杂烩”式的法学学位教育体系。“法学本科+学术型法学硕士学位/专业型法律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是我国目前主要法学学位项目,均存在与法职考试衔接的客观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本科教育旨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其根本属性是职业教育。《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了获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应有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学位能力和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法硕教育已经被明确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其中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强调复合型,法学专业毕业生强调专门型。由于近年来法律硕士招生人数在以每年5%左右幅度增加,法学硕士招生规模微缩。法学硕士逐步向法学博士的过渡性学位转变。目前法学学位体系中主要存在的是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的人才培养模式趋同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虽然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培养目标各有侧重,但多数培养单位未根据不同培养目标与定位进行差别化培养,更没有注重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二是虽然2018年新制定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标准与2017年新修订的法律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已经存在明显不同,但是本科旧的核心课程体系与修订前非法学毕业的法律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在必修课和选修课设置、专业实习等方面的确较为相似。三是虽然各培养单位近年来都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但是地域因素等原因导致各培养单位普遍用同一支师资队伍来同时承担法学本科、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教学任务,个别培养单位就出现三类学位的师资配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高度混同。再加上培养规模小,从培养成本考虑,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合并授课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二)制度问题:法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效度偏低由于越来越多高校在法学博士招录制度上采取“申请-审核”制,法学本科招录是通过全国统一高考体系来完成,因此,各层次法学学位招录制度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方面。由于法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查内容不明确、试题难度偏低、区分度差,导致其效度偏低,难以达到选拔优秀人才的预定目的,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1.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招生考试模式趋同。两类考试均包括政治理论、外语全国统考。在法学专业知识考核中,法律硕士采用全国联考两张试卷的形式,法学硕士采用各校或者统一的专业基础课与专业综合课两张试卷的形式。对比法律硕士联考和各校法学专业课试卷可以发现,二者不仅考核科目相似,而且重点考查的都是学生是否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只是对法学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考查,法律联考倾向于采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客观题形式,而法学硕士考试更倾向于采用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等主观题形式;二者无法体现考生报考不同学位类型的职业趋势,也不能重点考察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硕士应该具备的逻辑、写作等实践能力基础,更不能突出对未来从事科学研究的学术学位法学硕士科研潜力的审核。2.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和法律硕士联考(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几无差异。有学者研究发现,二者存在“测”不出差异、“问”不出差异、“答”不出差异的问题,无法实现人才分类选拔的目标,在考试理论和实践中,已经没有区分二者的必要。并且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考试和综合课考试考查5门课程的考核要求远远低于法职考试。3.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陷入了考“应学之学”的悖论。目前,在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中重点考查考生对于5门专业课的掌握程度,本身就陷入了考“应学之学”的悖论之中。教指委自2015年开始组织调研并进行多轮研讨,形成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初试“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综合课”合并为统一考试科目、“法律硕士(非法学本科学生参加)”和“法律硕士(法学本科学生参加)”调整为统一考试内容的改革方案,并有望在近期公布。二、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的相关建议由于职前培训制度尚无实施方案,因此要求尚未建立职前培训制度之前去衔接法学教育,不具有现实意义。虽然法职考试改革方案基本确定,但在某些具体实施举措仍有可微调的空间,并可能对法学教育产生正向效应。多数学者关于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的衔接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到法学教育本身出发开展论证的。小编在“遵循现有规定”和“不做框架突破”两个原则指导下,分别从完善法职考试和法硕教育两个角度,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一)完善法职考试1.允许高年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职考试。《实施意见》明确了报名学历条件,从具体报名工作角度,可以在未来具体报名通知中作出部分倾斜于法硕教育的规定,以推动法硕教育改革。基于法学教育就业导向的规划,根据目前法学本科生、研究生的就业去向以及既往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可作如下规定:允许非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二年级和三年级时报名参加法职考试,不允许一年级非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以及非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报名。非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取得法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之后方可报名通过以上措施,引导学生从报考阶段就做好职业规划,致力于从事科研与高校教育工作的考生报考学术学位法学硕士,继而可以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而力求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非法学本科考生,就会优先选择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因为其可以提前1~2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这种安排会使得法学本科教育与法硕教育成为应用型法治人才的主要培养方式,这也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确定的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要求。2.法硕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的论证。有学者认为,可以让法职考试成为法律硕士入学资格考试,或者把第一次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统一起来,亦或让法律硕士毕业生直接参加主观题考试,豁免参加客观题考试。小编认为以上观点在现阶段实施的可能性不大。由于法律职业执业条件中实务要求只有1至2年,因此难以采纳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学生的职业实践期限从5年缩短为3年的做法。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学习期间参加二级口译或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并可免试《综合能力》科目的做法在理论上是可以采用的。但是,由于法职考试客观题试卷中每张试卷都涵盖9个法学二级学科,本身就是综合型试卷,每个二级学科知识点由于与其他二级学科存在交叉融合,很难把每一道考题都科学化分类归属于某一二级学科。因此,考生申请免考18个法学二级学科中哪一门或者哪几门都不可能实现。理论上可行的办法就只剩下允许法律硕士毕业生或者高年级法律硕士研究生(非法学专业学生)申请免考参加试卷一或者试卷二。免考的科学性仍需展开深入研究。(二)完善法硕教育1.试点以法职考试成绩认定法硕部分课程成绩。允许通过法职考试的法律硕士在校学习期间,以其法职考试成绩申请必修课(或学位课)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认定具体程序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向其所在培养单位出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法职考试(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通过单,并提出成绩、学分认定申请。所申请认定的课程应当为培养单位确定的适用于该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或学位课),不含外语、思想政治课程,该必修课(或学位课)应当属于法职考试规定的考试科目,申请认定的必修课(或学位课)数量不超过3门。培养单位依据法职考试成绩通过单所载总分数,确定成绩换算方法,换算为不低于80分(100分制)或4分(5分制)的成绩,并计学分。通过以上举措,鼓励通过法职考试的学生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因为其能豁免3门必修课课程的学习,直接获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学分。2.开展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申请-考核”制度的试点。允许通过法职考试人员报考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由经教指委认证的试点培养单位采用“申请-考核”制度录取。“申请-考核”制是指对于通过法职考试的学生,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查后,不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直接进入由试点培养单位组织的复试考核的一种招生选拔方式。学生须按照试点培养单位招生章程的要求,完成报名、材料提交、复试、体检等相关工作程序,由试点培养单位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成绩、复试成绩确定综合成绩和录取名单。各试点培养单位应制定“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办法,各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工作有序、顺利进行。申请审核的比例由各试点培养单位按照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20%先行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决定进一步扩大免试比例和培养院校范围。通过以上措施,有助于解决在职法律硕士培养模式被终止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考生必须统一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统一划定分数线,出现的两个问题:一是多数培养单位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招生困难。因为多数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考生是采用一边工作一边在业余时间学习的方式,但其参加法律硕士联考却要达到与全日制考生相同的录取分数线,难度非常大。二是避免全日制考生在录取中的投机行为。因为不少培养单位为了完成招生计划允许全日制考生申请转向非全日制录取,而非全日制学生多是无法享有与全日制学生一样的奖学金、户口迁移、宿舍、派遣分配等待遇,因此,就出现了考生集中报考全日制计划,无法录取后投机性转向非全日制,再由于待遇差异引发培养过程中的矛盾。上述举措可以真正把所谓在职人员并有志于通过攻读法律硕士提高自身素质的考生纳入非全日制培养计划中,实现非全日制制度设计初衷,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培养单位的招生自主权。3.推动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实践化。不同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根据法律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标准,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应当以实践为导向。在教学师资方面,应当配备司法实践能力强、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在教学方法方面,应当采用真正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通过模拟式的案例教学、体验式的法律诊所等侧重实践的方式授课,由公检法部门中既有良好法律素养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和法学教师共同授课方式进行;在教学内容方面,应当把《意见》确定“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等要求融合进入法律硕士课程体系,作为教学的重点内容;在教学改革方面,在学位中心和教指委共同推动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的建设规划指引下,把法律硕士案例库建设作为法律硕士培养重点和常态工作来抓;在教学考核方面,参照法职考试的考核形式与命题方式进行考核,重点采用案例题方式作为课程考核主要方式。《意见》和《实施办法》确定了法职考试的基本框架,因此,具有可行性的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问题研究应当在该框架内进行。基于以上判断,小编结合对于法职考试内容、形式的分析,目前国内研究生招生、培养中的现实做法,提出关于衔接机制的看法,以期能对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发挥建设性作用。(原文标题:《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路径研究》,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第10期)(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袁钢/文)

乱天之经

法硕靠狂背就能上岸?非也!

今年的法硕形势很严峻,不仅国家线提高,诸如人大、武大、贸大等名校的分数线更是出现暴涨的情形,可以看出而今的法硕已经不是背一背就可以通关的了,想拿高分更是难上加难,需要比别人付出更多的心血和精力,做更多的准备,今天小编以合同为例为大家介绍一些学习的方法。在平时的学习中要学会案例的检索、甄别,存疑和思考。例如对于风险的分配,公平分配风险作为诉讼中给法官的参照只适用于非商业行为,比如民事买卖,消费者买卖,商事买卖不适用典型合同规定,但是实践中法官存在错误适用的情形。法院不正当的用《合同法》的任意性规定修改了商人之间的约定。合同法分则和总则之间的适用要界定清楚,例如在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就存在错误的适用《合同法》第410条的情形,受托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因此判决书并非正确答案,其本身就很可能存在很多的争议和问题。在平时的学习中要及时关注司法实践社会热点,法硕的考试也会涉及到热点的考察。例如租赁合同受关注原因之一是其长期性和继续性,长期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障碍。此次疫情的阴霾似乎已经慢慢消散,透出一丝久违的光亮,但是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仍然还在进行中,餐饮、影视等很多企业至今仍然没有恢复正常的运营,而作为租赁一方无疑面临着租金、库存等沉重的压力和损失,希望能够减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其主张一般会以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为法律依据,而这些主张应不应该得到支持是值得我在平时的学习中关注的问题,和本次疫情极其相似的2003年“非典”期间也曾发生过许多租赁合同的纠纷,通过案例的检索,我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认定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在(2018)晋04民终2272号判决中,法院认定“非典” 系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免除承租方的租金;但是在(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89号判决中,法院认定“非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经营者拒绝支付租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在(2018)鲁06民终268号判决中,法院认定“非典” 疫情造成的损失超过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而在(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判决中,法院则认定非典”不构成情势变更,并不会必然导致承租人承租酒店的目的落空。而此次疫情之后必然会存在大量的案例,值得我进一步关注和学习。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需要强大的理论支撑和缜密的说理,任重道远,这需要我不断的学习和探索,才能在将来从事司法实务时最大程度地将合同起草详尽从而为当事人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法硕考研的筑梦之旅,尽管干涸如沙漠,荒无人烟也有长河日落,相信有文都敏行法硕的相伴,你一定可以耐得住寂寞,守得住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