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加倍考研网!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微信二维码
在线客服 40004-98986
推荐适合你的在职研究生专业及院校
法律论文选题怎么选?好方法在这里!召南

法律论文选题怎么选?好方法在这里!

本文由 查重降重中心 sp8080.com 整理分享法律系学生想写一篇好的法律论文,首先,他们必须在主题选择部分中做好工作。一些学生在撰写法律论文时未能选择主题,这将导致后续论文的写作受到很大影响。主题选择在法律论文写作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只有当论文的主题选择正确且适当时,论文写作才能顺利进行。选择主题时,我们必须从自己的长处和爱好开始,否则,无论主题多么有价值,您仍将无法成功完成它。我们必须保持头脑清醒,避免盲目选择话题。在选择主题时,我们必须考虑到我们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并选择我们熟悉的方面进行研究。在下面,编辑将与您分享2020年最新法律论文的20个选定主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法律论文题目1、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2、都市型现代农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构建--评《都市型现代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研究》3、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4、浅谈公司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5、非遗视角下蒙医药法律保护路径研究6、中概股回归A股的路径选择及法律风险防范7、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法律风险浅析8、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9、民宿热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0、探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与创新市场法律风险11、论法律语境下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 以融合与创新为中心展开12、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中的军民融合法律政策研究13、论公海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14、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法律规制研究15、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行政法律规制16、董事性别结构多样化的法律规制17、基于OBE理念的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研究18、铁路电子客票法律问题思考19、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20、破坏性膜拜团体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旧国旧都

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简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学科的恢复与重建时期,二是专业法律学术的成长时期,三是研究方法多元探索的新世纪。在中国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一门政策学、价值学走向科学的法学的过程中,研究方法经历了从不科学到科学、从单一走向多元的嬗变。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恢复与重建之初,其还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束缚,“法学是幼稚的”(戴逸语)是学界公认的事实,而这个幼稚就突出表现在研究方法的简陋。注释是当时主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大多数法学论著均停留在注释法学(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法学”“法条主义”或“政法法学”)的阶段,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主要就是解释、宣讲当时刚刚通过的各项新的法律。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当时学者们编写的教材,基本上只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注解,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沿革等作简要介绍后,接着便按照刑事诉讼法条文的顺序,对其总则和分则的内容逐条加以释明,学理性的相关探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时的注释法学之所以被人看成是一种幼稚的法学,就是因为其没有理论,也没有深度,只有直白的语法和空洞的意识形态教条。这个状况令许多有识之士深感担忧,“不摆脱注释法学,就不能有成熟的法学”(江平语)成为当时大多数中国法学人的共识,于是许多有抱负的中国法学者开始试图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在这样的学术思想背景之下,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异军突起,成为当时最流行的研究范式。伴随外语教学的普及,出国留学人员的增加,大量外文文献被翻译过来,使20世纪90年代比较法研究空前繁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实践成为中国的参照,许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而从西方继受过来的自由、民主、人权等话语的广泛流行,使价值法学在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中十分盛行,学者们挥舞这些大词,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展开了猛烈的批判。这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规范研究,一方面,发挥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使许多西方“先进”的法律与司法理念在中国法律人中间得到了普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法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律的修订和司法的改革进行了社会动员,制造了社会舆论,提供了智力支持。比较法学开阔了国人的眼界,丰富了人们建构制度时的想象力;价值法学在思想启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人们接受了一些普适性的法治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律文本,就是价值法学在立法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它们对于提升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则有所不足,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试图把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简单地照搬到中国来,注定会失败。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很难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提供直接有效的建言。特别是价值法学,其所谓法学论文与政论文章区别不大,学者们的发言时常类同政客,其观点(特别是关于司法改革的)就有了激进、保守和折中的分野。由于拿不出科学客观的证据,许多所谓的学术主张缺乏充分而客观的论证,以致大家在许多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达不成共识,其给中国法律的修改和司法的改革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混乱。针对这种状况,在21世纪初,中国的法学家们进行了再次突围,在诸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类问题的指引下,法学研究范式有了新的突破:一是“社科法学”(大致包括理论社会学、经验社会学、价值法学、法经济学等)兴起,二是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在精进后以法教义学的名义再次登场(虽然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和教义法学在内涵上彼此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现在大多数人都喜欢不加区别地使用它们)。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出现了良性竞争、齐头并进的可喜局面,这使得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日渐多元化,法学逐渐变成一门大家公认的主流社会科学。问题决定知识和方法。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学科知识来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作为解释与研究问题的工具,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只存在使用是否恰当与对路的问题。只要恰当、只要对路,能解释和解决问题,那么就是好的知识和好的方法。法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实践的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对法律文本而言,采用解释学的方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是对路的、恰当的;而对法律实践而言,采用实证(抑或经验)的研究方法则是最为妥当和对路的。所以,注释、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均是法学研究的常规方法,它们各有优长,均有合适的研究对象和特定的用武之地,不能互相取代、厚此薄彼。步入21世纪,在中国各部门法学研究中最重大的事件就是实证研究(大致属于社科法学中的经验社会学范畴)的兴起,其与原来的法教义学、比较法学正在共同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样态。目前中国法学界的各大主流刊物都倾向于优先刊发实证研究的论文,以至于到了文章如果没有详尽的数据和精美的统计图表就几乎不可能发表的地步。实证研究,特别是其中的定量研究,提升了中国部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但也存在诸如碎片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类的问题,时常将局部微观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搞得很清楚,但对于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总体理论建构则十分不足,如何使宏观理论和微观经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克服碎片化的弊端,保存一个时代法制的记忆,正是未来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努力的方向。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法学日渐缩小了与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学研究的差距。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使全球学术资源实现了共时共享。如今国外学者的重要学术论著基本上是甫一问世就有了中文版,全世界重要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牵动着中国法学者们的神经,中国法学的发展越来越与世界同步了。今天,国内外双向的学术交流和互动已十分频繁,在越来越多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已可见到中国学者的身影,听到中国学者的声音,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和融入世界。但长期以来,我们是学习和拿来多于创新和贡献。时至今日,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仍然不足,属于中国自身的东西仍然不多,我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步人后尘、拾人牙慧的历史阶段。如何根据中国自身独特的实践经验,以中国的话语,贡献出原创性的思想和学说,是中国法学学者们面临的历史使命。(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永军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老实人

如何写好一篇法学论文?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首先,你得确定你要研究的方向,要写的题目,题目不要太宽泛,也不能太小,不然不太好些。至于研究方向,如果你们没有固定要求,你可以看一些最新的法学杂志,上面有很多研究的问题,你可以选择一个最为有兴趣或觉得好写的题目来写。在确定题目后,你要查这个题目相关的文献,看一些核心期刊的论文,或者一些好大学的博士、硕士论文,大概了解你研究的内容有哪些。然后形成一个提纲来写,我提供一种比较普通的写法,就是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概念、特征之类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现状,比如说违章建筑的问题,你就可以看看现行规定以及现在法院对于违章建筑是怎么判的,然后对判决作一些评析。第三部分,就可以写现行法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以及围绕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就可以根据第三部分的争议、漏洞提出相应的建议。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对某一个法律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有深入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生的论文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对于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如果800个硕士研究生一年写作800篇硕士论文,提出了800个创新的观点,那么我国的法律就进步了800次,那我国的法律岂不是日新月异?其实也是做不到的。研究生都做不到的,当然也不能强迫本科生做到。因此,多数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对一个题目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完整地表述这个制度,最好再有一点点新的见解,那就不错了。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的时候可以更多地选择这种方法。选好了这样的题目,进行整体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行了。

和宫

从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的知产论文中,我发现了这些问题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武林

论文鉴赏:中西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政策法规比较研究

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将学习与工作、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被称作工学结合。学生工作时接受企业的常规管理,会得到企业支付的薪金;同时,学生工作作为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还要接受学校的过程管理和考核。高职教育的工学结合是一个系统王程,牵涉到政府、企业(产业界)、行业、学校、学生诸方面,其中,政府的政策法规制定是很重要的动因。本文比较了英国、德国、美国和中国这四个国家政府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政策法律的异同,以求获得经验和启发。二、英、德、法、中四国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模式英国高等职业教育"三明治"模式最早起源于1903 年英国桑德兰德技术学院。该校工程和船舶建筑系的学生第一阶段在校学习,第二阶段到企业去工作,第三阶段再返回学校继续学习,这种在校授课和企业工作互相轮替的方式就像两块面包中间夹一块肉的"三明治三明治"模式因此而得名。德国是世界职业教育强国,其"双元制"模式卓有成效。在该模式下,学生不仅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而且要到职业学校接受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学习。"双元"的内涵包括企业和学校双重培训主体,学生和学徒双重身份,培训大纲和教学大纲双重教学内容,实训教师和理论教师两类教师。美国的"合作教育"模式始于 1906 年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大学。当时赫尔曼·施奈德教授把学生分成两组,一组在学校学习,另一组到工厂去工作,一周后两组交换。这种由社会和学校共同配合人才的经典模式,开创了美国合作教育的先河。我国最早正式提出"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的说法见于 1991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教职厅 [1991J16 号)。之后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若干意见~ (教高 [2006J16 号) (以下简称 "2006年教高 16 号文" )再一次指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人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可见,我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不仅要求学生在校期间间或参加工作实践,更是在课程设置、教学改革和师资建设方面全面结合工和学,其内涵更为宽泛。三、四国高职工学结合政策法规概要1.英国英国政府二战后逐渐加大对"三明治"职业技术教青支持力度。 {1944 年教育法~ ,即《巴特勒法案~ ,是战后英国教育改革的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职业技术教育在继续教育中的地位。继续教青由地方教育当局免费以全日制或部分时间制的形式,向结束了义务教育升学的青少年提供体格上或职业上的训练及一些实用性的知识或其他所需的教育。 1955 年的《咱西报告》指出英国职业技术教育的不足,提出一些颇有见地的建议,其中之一就是建议设置地区性和全国性职业技术教育协作与协调机构,以加强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1956 年的《技术教育白皮书》提出重点发展技术学院中"三明治"高级技术课程,提升了技术学院的地位,推动形成了较完善的英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1959 年,三明治教育被英国国家技术学位委员会正式列为技术学位文凭教育,三明治教育学位认证问题得以解决。1964 年的《产业培训法》规定设立"产业训练委员会"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技术训练,英国企业内的职业技术教育得到强化。 1988 年的白皮书 {90 年代的就业》中提出要建立培训与企业理事会,人员包括地方工商界代表,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参与三明治教育的程度。1987 年政府实施"高等教育创业计划这是大学生创业教育政策支持的开端,也是对三明治教育的有益补充。 2003 年英国教育与技能部颁布的白皮书《高等教育的未来》指出,英国高等教育的教育方式要灵活多样,应该包括"三明治"课程在内的各种课程,要在高等教育和企业之间互相交换和联合开发知识与技能。

不择所出

中国政法大学两篇硕士论文被认定存在问题,导师受到处理

5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公布了2019年该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硕士论文《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界定》和《大学生校园分期消费市场发展的研究》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共有10篇论文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相关通知介绍,2019年下半年,该校对2018-2019学年度学位论文进行抽检。2018-2019学年度博士学位论文共计149篇,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的15%左右比例随机抽检,送审博士论文22篇,其中法学博士学位论文17篇,其他学科博士学位论文5篇;硕士学位论文共计2288篇,按5%左右比例随机抽检,送审硕士学位论文114篇,其中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58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56篇。共抽取136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经送审与增评,2篇硕士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合格率98.53%。共有10篇论文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占全部送审论文的7.35%,其中博士学位论文6篇,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3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论文名单具体如下:处理意见提出,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学院、导师做出相应处理。其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显冬老师2021-2022学年度停止指导各类硕士研究生新生;MBA教育中心齐勇老师,因所指导学位论文3年内有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1份不合格意见,2020-2023三个学年度停止接收指导新的各类硕士生,并不得被授予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导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恢复招生后,2年内不得接收指导新的定向硕士研究生;同时,由研究生院对齐勇老师提出警告。民商经济法学院、商学院对评审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整改,整改报告经院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澎湃新闻获得的《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家意见》显示,针对《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界定》出具的一份不合格意见称,从内容上来说,作者更多地是堆砌资料,而没有进行实质性论证,未能有效得出作者自身的观点。另外,从学术严谨性上来说,作者的引用非常不严谨。例如,作者行文中引用“孙森族:《民法债编总论》,法律化版社2006 年版,第152 页”系明显错误;再如,作者引用称“崔嵬:《《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我国不当得利法得利与得利返还制度的比较研究》,《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6 年第7 期。”但经评阅人查阅,天水师范学院学报压根就不存在“第7期”,该论文是2016年第4期刊发的论文。另一份不合格意见称,虽然该文收集、运用了一定的资料,层次较为清楚,但其所议范围与主题存在大范围上的不统一,整体结构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在形式上,对重要概念的很多表述让人捉摸不定,难以成为一篇合格的毕业论文。针对《大学生校园分期消费市场发展的研究》出具的一份不合格意见称,论文文不对题,题目为“市场发展”研究,而论文的内容和框架结构不是解决“市场发展”问题。论文的内容研究没有意义。另一份不合格意见称,42篇参考文献中有4篇参考文献看不到任何文献。严重不规范,极其少见。(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钢琴手

法学生们,论文写不出,不如先学会写读书笔记!

我们邀请到西南政法大学的段文波教授,就有关法学学习的建议和心得进行了访谈,本次将集中在法学论文写作的重要性和写作方法,向大家分享。#读书笔记#作者简介:段文波。1979年生,江苏连云港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副主编,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及要件事实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一、论文写作的重要性论文写作对谁都很重要。对学生是毕业找工作,对教师是评职称。本科学位论文长期以来饱受诟病,认为形式大于实质,意义不大且浪费纸张,但问题不在于写不写论文,而在于如何写。从法学院毕业后,如果去了法院,是否需要写判决书?当律师是否要写起诉状?就算当城市形象维护,可能涉及书写的情况比较少,但是否可以绝对避免?既然写作是每个行业都可能涉及的一份工作内容,有一技傍身当然更好。写论文本质上是提出问题、直面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系列思维的训练,练习的是钓鱼的技法,而非钓一纸文凭。因此,每次写论文都是一种训练,甚至可以说,毕业论文就是你平时学习、思维训练的一次检阅。当成个一次性任务应付敷衍一下的话,我觉得可以不写了,但如果当成是出关下山前的一次考试,未尝不可。即使作为将来写作能力、处理问题能力的一种“纸上谈兵”的战术训练,也总好过真的某天上战场了,连地图都看不来。二、论文写作的方法我属于比较笨的,光看记不住,所以就写读书笔记,需要记载准确的出处的那种。后来由于没有啥爱好,不追剧、不旅游,每个月出去聚餐一次,于是就给自己制定了写作计划,每天写多少,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大概工作最近10来年,过年都在写论文,开始是职称压力,后来就成了生活方式,像吃饭一样,之前是写论文难受,后来是不写难受。归根结底,就是要养成阅读、思考、写作的习惯,制定一个学习计划,每天坚持而已!不是有句话说,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看多了,写多了,想多了,不可能没有想法的!不论坚持做什么事情,都很困难,因为这需要和植根于灵魂深处的懒惰抗争,为了考研而坚持学习,考上了便失去坚持的理由,为了考博而坚持学习,同样如此。但你看那些跳广场舞的大妈,那可是不分昼夜,不论刮风下雨地讨论舞蹈动作!是什么让她们不为了毕业,不为了学位而如此痴迷?能坚持下去的唯一理由就是喜欢,是发自内心深处的呼唤!三、读书笔记的写法关于读书笔记的写法,在初级阶段,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用自己的话转述你认为非常有价值的观点,其中也包括一些具体的知识,比如某个概念,然后标注详细的出处,这是非常重要的!我只说一遍!等到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再去模仿优秀范文的谋篇布局,包括标题的拟定、摘要的写法、甚至是措辞,一个不错的方法是去缩写一篇优秀的范文,努力去将一篇论文简化为一张图。而到了论文写作的高级阶段,就是先画一张图,然后扩展为一篇论文!本文首发于青苗法鸣公众号

名字篇

中国政法大学两篇硕士论文被认定存在问题 导师受到处理

5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公布了2019年该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硕士论文《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界定》和《大学生校园分期消费市场发展的研究》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共有10篇论文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相关通知介绍,2019年下半年,该校对2018-2019学年度学位论文进行抽检。2018-2019学年度博士学位论文共计149篇,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的15%左右比例随机抽检,送审博士论文22篇,其中法学博士学位论文17篇,其他学科博士学位论文5篇;硕士学位论文共计2288篇,按5%左右比例随机抽检,送审硕士学位论文114篇,其中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58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56篇。共抽取136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经送审与增评,2篇硕士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合格率98.53%。共有10篇论文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占全部送审论文的7.35%,其中博士学位论文6篇,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3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论文名单具体如下:处理意见提出,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学院、导师做出相应处理。其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显冬老师2021-2022学年度停止指导各类硕士研究生新生;MBA教育中心齐勇老师,因所指导学位论文3年内有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1份不合格意见,2020-2023三个学年度停止接收指导新的各类硕士生,并不得被授予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导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恢复招生后,2年内不得接收指导新的定向硕士研究生;同时,由研究生院对齐勇老师提出警告。民商经济法学院、商学院对评审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整改,整改报告经院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澎湃新闻获得的《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家意见》显示,针对《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界定》出具的一份不合格意见称,从内容上来说,作者更多地是堆砌资料,而没有进行实质性论证,未能有效得出作者自身的观点。另外,从学术严谨性上来说,作者的引用非常不严谨。例如,作者行文中引用“孙森族:《民法债编总论》,法律化版社2006 年版,第152 页”系明显错误;再如,作者引用称“崔嵬:《《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我国不当得利法得利与得利返还制度的比较研究》,《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6 年第7 期。”但经评阅人查阅,天水师范学院学报压根就不存在“第7期”,该论文是2016年第4期刊发的论文。另一份不合格意见称,虽然该文收集、运用了一定的资料,层次较为清楚,但其所议范围与主题存在大范围上的不统一,整体结构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在形式上,对重要概念的很多表述让人捉摸不定,难以成为一篇合格的毕业论文。针对《大学生校园分期消费市场发展的研究》出具的一份不合格意见称,论文文不对题,题目为“市场发展”研究,而论文的内容和框架结构不是解决“市场发展”问题。论文的内容研究没有意义。另一份不合格意见称,42篇参考文献中有4篇参考文献看不到任何文献。严重不规范,极其少见。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来源:中国小康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亲父誉之

为了完善法律认知——如何写法律文章

本文所讲的法律文章,并非法学论文,也不是法律新闻,而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写的、提供给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读的、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例如,对一个有争议的案件的分析;某个法律规定如何应用到企业管理中等等此类文章。为什么要分享“如何写法律文章”这个话题呢?这得从我本身的经历说起。我比较喜欢写文章,也一直在写一些法律文章。我这两天看了看我的博客,上面发的文章大概有600多篇了。最早发的文章可以追溯到学生时代,十几年前就开始写了。这一路走来,我感觉写文章对我的帮助很大。在写法律文章过程当中,我还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一、法律工作者,为什么要写法律文章呢?第一,写法律文章可以完善自己的法律认知。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往往是有偏差的,往往是不全面的。或许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的是A,但是这个规定已经悄悄改了,现在已经是B了。或许我们一直认为这个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其实它是那样的,跟我们的认识不一样。每个法律工作者都可能存在这样的认知偏差。写文章跟说话不一样,说话会随便一些,写文章需要符合逻辑并且论证周严。当我们要写一篇文章的时候,或许我们以为这个问题我懂,真正要写才发现:原来我只是懂一点而已,原来还有很多的问题并不清楚,甚至有一些时候我懂的这点东西都是错误的。当我拿起笔来写文章的时候,经常感觉到自己在法律认识上存在某些不足,这些不足有可能是对法律条文没有掌握得很确切,要查看一下;有的是对某些法理感觉似是而非,需要翻开教科书再看一看。在很多年前,我写过一篇文章叫《遗嘱的形式要件》。写这篇文章的原因,就是遇到一些涉及遗嘱的案件中遗嘱的形式五花八门,与法律规定的不太一样。如何判断这些遗嘱的效力呢,通过这篇文章我把遗嘱的形式问题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分析。在写之前,有一些细节我也不清楚,但是写出来之后,基本上就清楚了。所以通过一些法律文章,可以完善自己的法律认知。第二,通过写一篇法律文章,弄懂一类案件。我刚开始当实习律师的时候,想尽快地熟悉业务。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作为实习律师或者一、二、三年级的律师,办理的案件并不多。这个时候要把握住机会,通过一个案件弄懂一类案件。怎么能达到这个目的呢?写法律文章,是一种方式。当我做实习律师以及刚刚执业的时候,我就写了很多法律文章。例如:当做一个交通事故案件的时候,我就会针对这个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焦点问题、难点问题进行思考,写成一篇实用性的法律文章。我的感觉是:在我写这篇文章之前,还有很多困惑;当写完这篇文章之后,这一类的法律问题,我基本上就了然于胸了。以后再遇到这一类案件的时候,我就可以胸有成竹地回复当事人的咨询,基本上也可以办理该类型案件了。所以,我认为,写法律文章对法律工作者很有帮助。当你就某一案件写成一篇文章时,你也就可以基本弄懂这一类案件了。我写过一篇《洗稿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章,当时“洗稿”这个词刚刚出来,有一些著作权侵权的争议。通过写这篇文章,我基本上清楚了洗稿是怎么回事,是否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上面提到的两点,一个是写法律文章可以完善自己的法律认知,一个是通过写一篇法律文章弄懂一类案件。这两点都是对内而言的,都是为了提升我们法律工作者自身的业务水平。除此之外,写法律文章对外而言也有很大的帮助。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写法律文章对外而言的好处。第三,写法律文章是宣传的方式之一。律师除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以外,如何进行自我宣传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件事。做律师要让别人认识你,知道你是一名专业的律师,才有可能获得案件。因此,别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认识你,如何知道你的专业程度就显得颇为关键。现在社会日新月异,别人认识你的方式也多了起来,比如,一名律师可以让别人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各种方式认识自己,也可以通过吃饭喝酒让别人认识自己。认识的途径不同,印象也不同。我认为,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来说,让别人认识你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别人认识你以后,里面可能会有成为你潜在的委托人、当事人。下一步,这些人怎么看你才是关键。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应该尽力地把我们专业的一面展现给别人。那怎么体现我们的专业呢?从写法律文章入手是很好的一个选择,你可以通写一些法律文章,让你的委托人、当事人知道你是个非常专业的律师。有一次我在参加一个会议的时候遇到了一位律师,他说他有一个可以让一个初级律师在三年之内收入破百万的方法,这个方法就是每周坚持写一篇法律文章。这位律师的其他方面我不太了解,但他提到的这一点,我还是比较赞同的。写专业性的法律文章,对我们律师来说,的确是好的宣传方式之一。第四,完成自我的积累,包括知识的积累、经验的积累。通过写法律文章,可以完成一个自我的积累,包括知识的积累、经验的积累的。知识或者阅历本就是一个积少成多、集腋成裘的过程。现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的时候,我往往会想:我以前有没有写过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文章呢,我以前有没有针对这个问题进行过相应的思考?这些念头闪过之后,我就会查找自己以前写的文章。如果以前针对这个问题写过专门的文章,我就看看以前对于该问题是怎么思考的。通过这样的操作,很多时候我会发现:其实自己当时的思考还是挺有道理的。但是,也有的时候由于法律条文的变化或者自身思想的变化,难免会对以前文章中的观点做一些必要的修正。如果写的法律文章多了,积累到了一定的程度,那么可以把这些文章整理出来,集结成书。去年的时候,我出版了一本关于商标法的著作——《商标律师如是说》。《商标律师如是说》一书主要是在我以前写的有关商标法的文章的基础之上,统稿之后完成的。如果我之前没有写大量的有关商标法的文章,这本《商标律师如是说》的书也无缘和大家见面了。此外,由于我多年来一直坚持写法律文章,这也让我获得了一些荣誉,交到了一些好朋友。说到这点,就不得不提“法律博客”,这个号称是“法律人精神家园”地方,也是我非常喜欢的一个平台。可惜的是,“法律博客”因为运营的问题停止服务了。我曾经在法律博客上写了大概有四、五百篇的法律文章,对于“法律博客”的关闭非常遗憾。二、法律文章如何选题?第一,选择与专业有关的话题。法律是我们法律人得以安身立命的专业,而法律专业里面又可以细分成很多小专业,例如有的人擅长刑法专业、有的人擅长知识产权法专业、有的人擅长劳动法专业、还有的人擅长合同法专业等等。当然有的人好几个法律专业都很擅长。现在万金油的律师没有生存空间,专业律师大有可为。我做知识产权案件比较多,所以喜欢写一些有关知识产权的话题,例如:《有关“鲍师傅”商标侵权的七个问题》、《游戏是否属于类电作品》等等文章。建议:法律人可以选择自己擅长的专业话题来写法律文章。可能写着写着,就真成为了一名专业的律师,或者越来越专业了。第二,选择与案件有关的话题。可以选择自己所办的案件,也可以选择别人办理的案件。在我写的法律文章当中,有些文章的内容是我自己办案当中的一些体会,遇到的一些法律的焦点、难点等问题。有些文章里的内容则是我办理一些案件时所走的弯路,我想写把其中的经验教训写下来,提醒其他的人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我写的文章中所涉及到的话题,也有一些是别的律师办理的案件。如果发现某个案件当中涉及到一些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时,我也想认真研究,之后写成一篇文章。例如,我写的《演员维权案件办案心得》一文就是对我当时办理的一个为演员维权案件的分析。有的案子会成为热点,例如有关明星的离婚案。我们在写法律文章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一点:在选题的时候,不要一味的追逐热点,不要为了追求热点而写。我们在选题的时候,不妨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问一问我们的身份是什么?我们写法律文章是为了什么?我们写法律文章就是为了让我们的公众号的点击量一飞冲天吗?有的律师写的文章,题目很有吸引力,点击进去之后发现挂羊头卖狗肉,这样就不好了。如果我们写法律文章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我们公众号的点击量,那么我们的身份就不是律师了,我们职业也不再是法律职业了。我们成了公众号写手,这个跟我们的初心是不一样的。在点击量和文章的话题之间,我们要做一个必要的平衡。我们既要努力去获得更多的点击量,又不能为了吸引他人眼球去写一些与我们的专业、与案件无关的话题。第三,选择与社会热点有关的话题。选择与社会热点有关的话题或多或少会给人一种增热点的感觉,我们姑且称之为“蹭热点”吧。但是我们的蹭应该和别人的蹭有所不同,别人那种蹭热点可能只是博人眼球,提高文章的点击量。他们的目的往往急于求成,要求这一篇文章本身就可以产生它的效益。比如当黄海波事件出来以后,很多公众号的文章为了蹭热点,就开始散布各种小道消息,煞有介事地传播鲜为人知的内幕,这类的文章其实只是满足人们八卦的心理,我们不能这么做。我曾经写过《双11前快递涨价——是否涉嫌垄断》一文,当时快递联合涨价的确是个热点,但是这里面有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所以值得我们去写。如前所述,即使蹭热点,我们也要写与我们专业有关的话题和内容。我们的身份跟网络写手不太一样,我们靠专业吃饭,不是靠文章的点击量吃饭的。我们一定要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去分析社会的热点问题,透过对于社会热点的法律分析,给出我们法律人的答案。第四,选择小话题、微话题。我比较喜欢写小话题、微话题。我认为自己是驾驭不了比较大的话题的。例如: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制定一部民法典?这样的大话题我是驾驭不了的。再比如说,如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看似不那么大的话题看似可以写一写。但是,我也不太喜欢这样的话题。让我提建议的话,建议我们可以选择一些小话题、微话题来写。我比较喜欢小话题、微话题而且最好是能够实用的、能解决实际问题小话题、微话题。我写的文章大都是这种小话题、微话题的文章,例如我曾经写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的时候要注意哪些方面》、《如何使用一张图片》等。小话题、微话题比较实用,而我们的日常工作联系比较大,因此这些话题是我们法律实务工作者擅长的领域。三、法律文章的内容。第一,法律文章与学术性文章相区别,讲究实用。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写的法律文章应该有一些独特的内容,要讲究实用。我们在文章中尽量不要只做一些学术性的讨论。但是,你如果志在学术的话就另当别论。作为律师来讲,我们一手拉是法律这个专业,一手拉的是社会的实际生活或者社会的普通人、尤其是我们的委托人、当事人。也就是说,法律通过我们律师这个中介、这个桥梁,把那些高深的法律规定传递给我们的委托人,告诉他们法律究竟是怎么回事,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你应该如何行事。我们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天天处理各种纠纷、办理各种案件,所以我们对于实用性的东西是非常有心得的,反而学术性的东西离我们会远一点。所以我比较喜欢在法律文章中写有关法律实务的问题。第二,法律文章与抒情性的文章相区别,要有判断和结论。我看到有些文章,比较注重于抒情,文章用浓墨重彩来突出作者的感情,真可谓“用情极深”,但专业性不足,文章观点结论也往往受作者感情主导。专业的法律文章应该对于是非曲折有一个基本的判断,究竟孰是孰非,并且应该得出一个结论来。当社会出现一个案件的时候,我们法律工作者不能只浮在表面讲感情的问题,更重要的也是首先要讲的是法律的问题。这个案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如何处理等等。例如于欢案件,我们不能只在感情上同情于欢,最好还能够分析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该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等法律问题。抒情性的文章,对专业的法律人来说不是不能写。但是,写这样的文章无法突出我们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专长。第三,法律文章与议论性的文章相区别,要有解决方法。有些文章有一个通病,那就是往往只是在文章里议论来议论去的,虽然有观点,说清楚了谁对谁错,但是也只能到此为止,隔靴搔痒,没有讨论下一步怎么办。也就是说议论之后,完全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有提到文章里的事情出现了、发生了之后的应对之策,更无法从文章中得出经验教训。一篇好的法律文章应该和纯议论性的文章相区别,最好能让读者在我们的文章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第四,法律文章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办案讲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写法律文章也要遵守这样的规矩。无论我们写什么样的文章,文章中所依据的材料其实就是事实,而我们所用的准绳还是法律。法律文章不能用其他的准绳,诸如从道德的角度、儒家思想的角度、道家思想的角度、其他哲学上或者思想上的角度进行判断。要是用这样的准绳的话,我们所写的文章就不是法律文章了。法律文章最后的归宿还是要回归到法律,这要求我们法律人要非常熟悉法律,这样才能以法律为准绳写出专业性强的法律文章。四、法律文章的语言。第一,在考虑法律文章的语言的时候,一定要定位我们的读者是谁。在写法律文章之前,我们不妨自问:写的这篇文章是给谁看的呢?如果说,你写的文章是给导师看的,那你的文章一定要非常严谨,不要出现逻辑上的错误,不要出现概念上的不周严,你一定要使用学术性的语言,进行周密的论证。如果你的文章是给外国人看,那你就需要精通外语,文章也要用外语来写。如果说你的文章是给普通大众看的,那你就要使用通俗的语言。由此可知,读者不同,决定了你写文章时用的语言也不一样。第二,讲究语法、没有语病。这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挺难。当我们说话的时候,我们可以不注意我们语法,但是我们当下笔的时候还是要注意我们的语法上的问题。因为我们写的是法律性的文章,一旦语法出现问题就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偏差,就会产生其他的歧义,这样也会影响整篇文章的专业度。我在写法律文章的时候也会出现语病的问题,这个很难避免。这就要求我们在写文章的时候注意语法文章写完之后还要多读几遍,进行检查。第三,在用法言法语的同时,注意通俗、易懂。我们法律上有很多的法言法语,例如我们的《物权法》里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法言法语,《著作权法》也有很多的法言法语,著作权有17项子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租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很多人或许还不知道著作权与版权是什么关系。这些法言法语对我们法律人耳熟能详,对外行来说却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我们在文章里使用这些法言法语有什么作用呢?我们需要用这些法言法语来保证文章内容的准确性。我们所写的是一篇法律文章,自然需要用到一些法律上的概念。但是,法言法语和通俗易懂之间也会产生冲突,因此,我们在写法律文章的时候,要事先想到读者能不能看得懂。假如读者看不懂的情况下,能不能用更通俗的语言来解释一下文章中出现的法言法语。我可以分享一下我的经验:文章在写完之后,可以发给一个不懂法律或者略懂法律的人,请他来看一看你写的文章,然后问他能不能看得懂。假如说他能够看得懂,那你要就你认为他非常有可能看不懂的地方进一步问他是否理解,看看有没有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如果说以上这两点解决了,那这篇文章就算通俗易懂了。第四,能用短句,别用长句;自然段,当断则断。现在人们的阅读越来越碎片化,阅读长句、长段的能力正在退化。因此,如果想写一篇通俗的法律性文章,尤其想写一篇希望你的当事人或者潜在当事人看的文章,或者普法类的文章的时候,就要用短句和短的自然段。短的句子,有利于理解。长的句子,读起来会很累。同样,长的自然段读起来也很累。有的人写文章,一个自然段占一页,让人不想读。古龙先生写武侠小说的时候,有的自然段就一句话,但是不影响我们阅读。我们可以向古龙先生学习。当然,要写一些学术性的文章,为了保持严谨,可以用长句。第五,在追求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语言的通俗化之间平衡。追求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语言的通俗化之间平衡挺难的,很多时候我也做不好。文章严谨性强一点的话,可能就不够通俗,导致很多人都看不懂。但是文章过于通俗的的话就又导致文章不够严谨,会被人挑毛病。这就要看写文章的目的了。如果文章想让更多人读到,那就通俗一些。为了让文章更通俗一点,可能要牺牲一下文章的严谨性。其实,即使牺牲一点文章的严谨性之后,普通大众也看不出来文章哪里不严谨。也就是我们这些法律人比较较真,其实很多人不会那么较真。挑毛病的都是行家里手,而你的文章又不是给行家里手看,也就无所谓了。好的法律文章要在严谨性与通俗化之间做一个平衡,这就看你是希望文章严谨一些,还是希望文章更通俗一些。五、法律文章的忌讳。第一,忌讳价值观不正确。我们所写的法律文章都要有正确的价值观。我们生活在中国,就要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外,我们首先是人,再是中国人,再是中国律师。一些普遍存在的价值观,我们不能忽视。不能只在专业上下功夫,忘了价值观的问题。有的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个案中的司法机关存在操作上的失误,从而怀疑我国整个司法存在黑幕。这样的文章可能就不太适宜了。如果我们文章的价值观出现错误的话,可能引起一些严重的后果,对我们的执业和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二,忌讳基本法律知识与常识不正确。法律文章不要出现基本法律知识和常识错误的问题。由于社会的日新月异,导致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滞后性,而法律为了适用社会生活现实的需要,也会一直处于变动中,每年都有很多新的法律出现,也会修订很多旧的法律。但我们又不是万能的,很多法律未必知道。因此,我们的文章里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律上的偏差,这个现象特别正常。在我们的职业生涯当中,出现几次判断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常识,不应该出现失误。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常识,是指我们在法学院阶段必学的,司法考试中作为重要考点的内容。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婚姻法中的结婚年龄,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如何理解等等。这些都是基本的知识,不应该出现错误。第三,忌讳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写法律文章的时候,如果要引用别人的观点或者引用别人的文章中的段落的话,就需要在文章中以脚注或者尾注的方式进行注释。不能拿来就用,好像自己的一样。有的律师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把我的文章拿过去,署上自己的名字就发了。这种用法属于赤裸裸地侵权,不符合一个律师的身份。另外,也不要洗稿?,这也属于侵权。如果法律工作者出现这种情况的话,那就贻笑大方了。我们要在文章中使用图片,也是需要我们格外注意的问题。我们千万不要在百度上随便搜一张图片,然后就放到文章中使用,这往往会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等权利。另外,文章中也会涉及到其他的权益,例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问题。我们在文章中可以嬉笑怒骂,但是“骂人”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不能为了满足读者的猎奇心理保留其他人的隐私,不能随意使用他人肖像。第四、忌讳擅自透露案件信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会分享很多信息,这些信息我们是有保密义务的,无论我们有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我们律师都要坚守我们的职业道德。有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经营信息、纠纷信息以及其他不利信息,不应该从我们律师的嘴里透漏出去。更不应该为了写一篇文章,把当事人要求我们保密的相关信息公开出去。甚至,有一些信息当事人没有要求我们保密,但是也没有通知我们公开,这种情况下最好不要出现在我们的文章里边。据我所知,这种事情就发生在一些律师身上,让当事人非常不满。作为专业的律师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情况。第五、忌讳江湖气息太重。我们要做到专业性多一些,江湖气少一些。我注意到一些律师写的文章里面,把律师界写成了一个江湖,到处都是各种帮派。我觉得这些律师对我们律师这个行业的认识是有问题的。律师是一个职业,不是武林高手。做律师是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而绝不是为了争所谓的“江湖”座次,更不是为了“一统江湖”,律师界没有江湖。提江湖的时候,你的文章就远离专业了。写法律文章,主要还是为了提高我们的专业度,也让别人认可你是个专业的律师。(本文作者:赵虎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秘鲁版

法学论文学习方法

5 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学位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纸期刊、杂志上的额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 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6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呢、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7 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学术研究过程。8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院判例、法学论著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9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简介,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医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