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李新玲“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这是7月31日发布的,科技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某些违规科研行为的具体表述。《规定》明确了5类违规主体,针对6类违规行为制定了10大行为措施,适用的违规主体从以往各类文件中以科研人员为主扩展到了科技活动各环节的参与主体,特别是列明了第三方的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人评论这是我国科技行业最全面、最严厉的条例,首次明确了科技活动中的违规类型和处理措施,比如针对咨询评审专家的“打招呼”“走关系”请托等行为的规定。《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这一新规,有人叫好,认为是科研乱象的“解毒剂”,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有章可循,以后科研论文成果造假会大大减少;但也有人认为只是一剂“止痛药”,治标不治本,对于真正落地实施并不看好,最终会雷声大雨点小。8月9日,中国计算机学会青年计算机科技论坛组织了专题讨论。参与讨论的专家的共识是:科研管理要严肃和宽容并重“不违规只是及格标准。要严惩科技违规行为是发展科技的必要条件,但不是促进科技发展的充分条件。”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国杰认为严明的纪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清晰的规矩是万万不行的。2017年4月,德国斯普林格出版社发现2012年至2016年间,有107篇刊登在《肿瘤生理学》期刊上的论文涉嫌“同行评审”造假被全部撤稿,这些论文全部来自中国。科技部经过认真调查后,做了严肃处理。李国杰谈了两点感想。第一点是良好的学风主要靠引导,不是管出来的。大多数科技工作者在兢兢业业做科研,但是申请人才“帽子”、评奖时“打招呼”托人帮忙,确实也很普遍。这是一股必须刹住又很难根绝的歪风。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评审制度造成的。如果不设这些人才“帽子”,评各种科研奖项不需要本人或本单位申请,本人根本不知道评审的人在评什么成果,自然打招呼的人就少了。他介绍中国计算机学会的评奖基本上是背靠背的,采取同行推荐制,打招呼的人少多了。第二点感想是科技界更迫切需要的是宽容。做科研需要一个静心的环境,外界应尽量少打扰科研工作者。《规定》列出的违规行为中有一条“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李国杰院士认为这一条对工程性任务也许适用,对基础研究就难以判断是不是“随意降低”。因为基础研究的结果很难预先安排,宏观上看,出人意料的重大成果往往是随机出现的,做了几年没有出很有价值的成果也是常有的事。“探索性的基础研究要想获得奇葩的果实,就要不拘一格的‘广种’,充分信任和包容,突破现有思维边界,我称之为‘广种奇收’,成果很可能出现在申请课题的目标之外。”李国杰解释,技术变化很快,三年之后原来设想的技术途径走不通是常见的事,调整目标和技术途径是正常的决策。如果过于看中签订课题任务书时的要求,刻舟求剑,就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了。“总之,如果把所有的科研都当成修桥修路一样的包工队来管,违规的事肯定会减少,科技是否真的上去了就难说了。“理清造成科研歪风的内在逻辑“管好科研经费这只猛虎。”北京大学计算机系教授黄铁军观点鲜明,他认为整治科研歪风,要先理清内在逻辑。他发现现在科技评价有一个错误逻辑:把科研项目多经费多和科研水平高能力强划等号,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因此争抢更多项目和经费,这是“打招呼”和“走关系”等不正之风的重要源头。正常逻辑应该是,科研产出投入比高才表明科研水平高,同样的科技产出,消耗的经费应该越少越好。。他希望借科技部《规定》的东风,铲除不正之风的土壤。现在科技管理环节太多,规则更多,但责任并不清晰,科技体制改革不仅要简化环节,更要厘清科研经费背后的责任。他提出明确科研经费的责任,首先要把科技项目分类管理:自由探索项目和目标导向项目,两者的管理方式和责任主体完全不同。自由探索类项目是原始创新的主要来源,要发挥科研人员主观能动性,研究方向和内容由科研人员选定,评审专家和管理部门应该尽量少干预,因此,这类项目经费的责任主体是科研人员,科研管理的任务是优秀科研人员的遴选和动态淘汰。另一类是目标导向项目,需要从国家和行业需求出发,确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设立的项目是否有价值,责任在管理部门和专家组,管理采用类似企业合同的方式约定和执行,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科研团队。同时,黄铁军也提出,在对科研人员进行评价时,不能简单地看承担的项目多少和经费总数,而要看完成项目的过程和成效,对自由探索项目,需要说清楚为什么成功或失败,对目标导向类项目,要说清楚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有“差评”。这样,就有望遏制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盲目争抢科研经费的歪风,培养对科研经费这种公共资源的敬畏之心,树立科研经费“够用就好,多占为耻,浪费违规,滥用违法”的良好风气。好的科研氛围要从小环境营造“科技领域有各种问题,主要是我们时间积累不够,我们真正大规模搞科研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发展,靠改革。”原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李志民认为,科技部出台这样一个文件,至少给大家有一个警醒的作用。“我们现在的科研管理从制定政策上,目标管理还是过程管理没有分清楚;另外还要区分科研经费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靠合同法来处理,还是靠行政法来处理,要区分好。”对于《规定》如何落实也有不同的观点。一位企业界人士认为,现在的科研管理规定把“法律、规定、道德”这三个事情混在一起,有些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触碰红线是违法;有些是违反规定的,问题是谁来监督谁来执行处罚;还有一些是道德层面的,解决办法是如何形成共同约束,形成道德规范。只有分清这三个层面才能有明确的措施。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计算系主任张晓东教授通过线上参与讨论。他认为,科研项目和经费只是工作的“燃料”,不是结果,不能把工具当成目的;要让获取科研项目和经费门槛低一些,但要大大提高评价评价研究成果的标准。对于体制文化造成的问题,李国杰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克服,一是科研管理部门,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奖励和一些人才“帽子”;另外一方面,各个单位要营造自己的小环境,自己能判人才、成果标准,积少成多,整个文化环境就会逐渐向好。(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这是7月31日发布的科技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某些违规科研行为的具体表述。《规定》明确了5类违规主体,针对6类违规行为制定了10项行为措施,适用的违规主体从以往各类文件中以科研人员为主扩展到了科技活动各环节的参与主体,特别是列明了第三方的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人评论这是我国科技行业最全面、最严厉的条例,首次明确了科技活动中的违规类型和处理措施,比如针对咨询评审专家的“打招呼”“走关系”请托等行为。《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这一新规,有人叫好,认为是科研乱象的“解毒剂”,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有章可循;但也有人认为只是一剂“止痛药”,治标不治本,对于真正落地实施并不看好,最终会雷声大雨点小。8月9日,中国计算机学会青年计算机科技论坛就此进行了专题讨论。与会专家的共识:科研管理要严肃和宽容并重“不违规只是及格标准。要严惩科技违规行为是发展科技的必要条件,但不是促进科技发展的充分条件。”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国杰认为,严明的纪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清晰的规矩是万万不行的。2017年4月,德国斯普林格出版社发现2012年至2016年,有107篇刊登在《肿瘤生理学》期刊上的论文涉嫌“同行评审”造假被全部撤稿,这些论文全部来自中国。科技部经过认真调查后,作了严肃处理。李国杰谈了两点感想。第一点是良好的学风主要靠引导,不是管出来的。大多数科技工作者在兢兢业业做科研,但是申请人才“帽子”、评奖时托人帮忙,确实也很普遍。这是一股必须刹住又很难杜绝的歪风。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由评审制度造成的。如果不设这些人才“帽子”,评各种科研奖项不需要本人或本单位申请,本人不知道评审人在评什么成果,“打招呼”的人自然就少。他介绍中国计算机学会的评奖基本上采取同行推荐制,“打招呼”的人少多了。第二点感想是科技界更迫切需要的是宽容。做科研需要一个静心的环境,外界应尽量少打扰科研工作者。《规定》列出的违规行为中有一条“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李国杰院士认为这一条对工程性任务也许适用,对基础研究就难以判断是不是“随意降低”。因为基础研究的结果很难预先安排,宏观上看,出人意料的重大成果往往是随机出现的。“探索性的基础研究要想获得奇葩的果实,就要不拘一格的‘广种’,充分信任和包容,突破现有思维边界,我称之为‘广种奇收’,成果很可能出现在申请课题的目标之外。”李国杰解释,技术变化很快,及时调整目标和技术途径是正常决策。如果过于看中签订课题任务书时的要求,刻舟求剑,就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了。“总之,如果把所有的科研都当成修桥修路一样的包工队来管,违规的事肯定会减少,科技是否真的上去了就难说了。”理清造成科研歪风的内在逻辑“管好科研经费这只猛虎。”北京大学计算机系教授黄铁军观点鲜明,他认为整治科研歪风,要先理清内在逻辑。他发现目前科技评价有一个错误逻辑:把科研项目多、经费多和科研水平高能力强划等号,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因此争抢更多项目和经费,这是“打招呼”和“走关系”等不正之风的重要源头。正常逻辑应该是,科研产出投入比高才表明科研水平高,同样的科技产出,消耗的经费应该越少越好。他希望借科技部《规定》的东风,铲除不正之风的土壤。科技体制改革不仅要简化环节,更要厘清科研经费背后的责任。他提出明确科研经费的责任,首先要把科技项目分类管理:自由探索项目和目标导向项目。两者的管理方式和责任主体完全不同。自由探索类项目是原始创新的主要来源,要发挥科研人员主观能动性,研究方向和内容由科研人员选定,评审专家和管理部门应该尽量少干预,因此,这类项目经费的责任主体是科研人员,科研管理的任务是优秀科研人员的遴选和动态淘汰。另一类是目标导向项目,需要从国家和行业需求出发,确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设立的项目是否有价值,责任在管理部门和专家组,管理采用类似企业合同的方式约定和执行,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科研团队。同时,黄铁军也提出,在对科研人员进行评价时,不能简单地看承担的项目多少和经费总数,而要看完成项目的过程和成效,对自由探索项目,需要说清楚为什么成功或失败,对目标导向类项目,要说清楚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有“差评”。这样,就有望遏制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盲目争抢科研经费的歪风,培养对科研经费这种公共资源的敬畏之心,树立科研经费“够用就好,多占为耻,浪费违规,滥用违法”的良好风气。好的科研氛围要从小环境营造“科技领域有各种问题,主要是我们时间积累不够。我们真正大规模搞科研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发展,靠改革。”原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李志民认为,科技部出台这样一个文件,至少给大家一个警醒。“我们现在的科研管理从制定政策上,是目标管理还是过程管理没有分清;另外还要区分科研经费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靠合同法来处理,还是靠行政法来处理”。对于《规定》如何落实也有不同的观点。一位企业界人士认为,现在的科研管理规定把“法律、规定、道德”这三件事混在一起,有些行为触碰了红线是违法;有些违反了规定,问题是谁来监督谁来执行处罚;还有一些是道德层面的,解决办法是如何形成共同约束,形成道德规范。只有分清这三个层面才能有明确的措施。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计算系主任张晓东教授通过线上参与讨论。他认为,科研项目和经费只是工作的“燃料”,不是结果,不能把工具当成目的;要让获取科研项目和经费门槛低一些,但要大大提高评价研究成果的标准。对于体制文化造成的问题,李国杰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克服,一是科研管理部门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奖励和一些人才“帽子”;另一方面,各单位要营造自己的小环境,自己能判定人才和成果标准。积少成多,整个文化环境就会逐渐向好。
在校期间发表18篇高水平国内外论文其中CSSCI来源期刊10篇参编3部法学知名学术著作省部级决策报告4部参与国内7个司法实践调查改革项目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曾获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蔡定剑宪法学优秀论文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光华奖学金、京东奖学金等多个奖励……这位性格开朗、成绩优异、热爱法律、坚持不懈,将学术科研与司法实践充分结合的人大人,就是2020年度吴玉章奖学金获得者、法学院2017级博士生聂友伦。在持续的求知和探索中,他不断超越自我,同时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为中国司法领域贡献自己的力量。潜心学术,夯实理论基础 作为一名博士生,聂友伦在学术写作上孜孜以求,成绩斐然,发表了《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论司法解释的立法性质》《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的三种模式》等18篇国内外期刊论文。聂友伦读博的初衷源于第一次论文投稿的经历,当时对刑法比较感兴趣的他,系统地选修了相关理论课程。在一边听课一边读文献的学习过程中,他发现文献中有些观点似乎值得商榷,这些不时涌现出的疑问在他心中埋下了种子。研二时,他针对财产犯罪的界分问题写了一篇论文并成功发表,种子经过一年的精心浇灌,渐渐萌芽。分专业后,他有幸受到陈卫东教授、刘计划教授和程雷教授等师长的栽培,并在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担任科研助理。期间他一直跟随着研究中心的老师们学习和工作,并成功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成为了一名博士研究生,当初的幼芽在诉讼法学的道路上不断汲取知识的养分,茁壮生长,变得枝繁叶茂。聂友伦参加2019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年会“不论是科研还是学术研究,都没有捷径可走。”谈及研究方法,聂友伦擅长使用法解释学展开研究。法解释学具有体系性,需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来证立证伪自己或前人提出的命题。运用这种方法,往往需要阅读大量的文献材料。聂友伦分享了他总结的“三步走”文献阅读方法。首先,确定必读文献。确定研究主题后,检索相关书籍和论文,有些相关研究的引用量或者下载量很大的,基本可以确定属于必读文献。对这些著作或者论文,需要非常小心的精读,并做一些笔记;其次,在阅读必读文献时候,这些文献本身引用了一些其他的文献,可以按照引用的内容确定这些文献的重要性,按图索骥地进行进一步、广泛地阅读;再次,对于一些比较新的文献,可能代表了较为前沿的研究方向,对这些文献可以适当选择阅读的粗细程度。2018年,聂友伦曾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期间,他参与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组织的多项学术研讨活动。参与各项学术研讨会之余,他基本处于闭关状态,他一到美国就买了台打印机,每天就是打印材料、看文献、写论文、改论文,“毕竟人在国外,除了一些国内来的同学朋友,谁也不认识,这种例外状态好像特别适合做法学的相关研究”。聂友伦参观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今年聂友伦发表了7篇CSSCI论文,其中4篇就是在伯克利闭关期间所作。在美国生活和学习的一段时间,除了有效地提高自我生存能力,“我还收获了论文、小肚子和腰间盘突出吧”,聂友伦笑道。躬行实践,投身司法改革求学问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如果说阅读文献、撰写论文是科研人的“读万卷书”,那么深入实践,将所学所思应用于实际则是他们的“行万里路”。“科研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衡量科研的价值在于它产出成果的实践意义。”聂友伦认为学术应当与实践相联系,科研之余,他参加了不少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项目,通过实践发现问题,深入研究提供解决方案。他参与过减少审前羁押与逮捕诉讼化、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法官检察官遴选业绩评估与惩戒制度研究等十余个试点与调研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聂友伦参与律师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项目其中,他印象最深的,是陈卫东教授主持的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项目。聂友伦与其他项目组成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由第三方参与的监狱巡视制度,组建了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构成的委员会,开展巡视、设置投诉箱、重视服刑人员反馈等工作。在试点地区监狱管理局、检察院等的支持下,这个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后续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意义重大。聂友伦认为,科研要秉承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就是要有实际作用、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点,人民大学可能是全国做的最好的,因为毕竟有校训在嘛”。代代传承,终遇人大法学 在科研和实践都收获颇丰的聂友伦,学习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他也曾感到迷茫。本科阶段他就读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由于对所学的国际政治与会计专业都不太感兴趣,他基本“放空”了三年。直到大三,发现身边的同学准备出国、开始实习,逐渐步上了人生正轨,他才意识到了差距。他觉得自己应该奋起直追,便选择了考研。选择专业时,他选择了从小就感兴趣的法律专业并一鼓作气,决定“索性就考最好的学校”,最后如愿以偿,来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聂友伦对法律的热爱,离不开父亲的影响。他小时候刚记事那会儿,父亲正在准备律师考试,买了很多法学相关书籍在家里研究。“这个影响是持续的,因为当时律考的通过率不高,他考了好几年才考过。”聂友伦笑道。受到父亲的影响,他从小都对法律有兴趣,结果后来高中学了理科,他当时以为一辈子没有机会再学习法律了。不过,人生无常,兜兜转转又回来了。来到人大后,聂友伦被整个学校的氛围感染了,“个人的发展很依靠平台支持”,身边的每位同学都十分优秀,不管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在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精进自己的学业和工作,期待以后能做一些有益于社会的事。“在人大,你会不知不觉就被带入奋斗者的角色。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人大人的力量更是无穷的。”聂友伦硕士毕业与同窗合影至于为什么选择了诉讼法方向,聂友伦用了一个词来形容——机缘巧合。人大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是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导向,当时入学伊始不细分方向,到了研二才分专业方向和导师。想学刑法的他被分到了刑事诉讼法方向,幸运的是,他似乎这才找对了方向。“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不仅有着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氛围,每位老师也都特别优秀”,他说。聂友伦在硕士和博士期间分别受教于程雷老师和刘计划老师,两位都是法学界年轻一代学者里的佼佼者,他们指导学生叩开了刑事诉讼法的大门。诉讼法的学科带头人陈卫东老师,更是经常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亲自指导学生,在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上都给了他极大的帮助与关怀。“我非常感谢他们。师恩无以为报,那就在学术的路上继续努力吧。”现在,他正准备在自己热爱的领域大展身手,为中国的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读书足球,是课余所好生活之余,聂友伦会读一些与专业以外的其他书籍。“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是他最喜欢的一句话,意思就是,不凭空臆测,不武断绝对,不固执拘泥,不自以为是。他认为这句话是人生修为的最高追求,需要时刻提醒自己注意。”人生不长,本就充满了各种风险,即便修为极高,也不一定能有所成就,何况自负固执。“要坚决杜绝这四种毛病,调整心态,客观对待他人和处理事情。”除此之外,聂友伦还喜欢看动漫和足球。作为足球二级裁判的他,将裁判与法官两个不同的角色联系起来,裁判需要为突然发生在面前的事情迅速作出决定,法官需要根据案情及律师的陈述做出判决。“一个正常的人,连在他面前刚刚发生的事情,都不能完完全全说清楚,可想而知法官面临的情况是多么复杂。”聂友伦在旧金山北湾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在今后的日子里,他计划进入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继续研究手头项目,包括司法解释制度、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等问题。“我感觉这些研究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他将继续追随内心的声音,走出自我的偏狭,坚守良心的指引,从而自由而不放纵,独立而不狂狷,尽责而不懈怠,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党委宣传部新媒体中心「成长」出品 采写:林洁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设计:袁雪琼 顾小白 特别支持:学生处
20日上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进行了规范,并围绕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增加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初审时就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有关规定,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二审稿作出规定,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针对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也增加了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我国法律首次规范人体基因胚胎医学科研活动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据此,草案二审稿在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一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如今,科技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进行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的同时,必须谨守科研伦理道德规范,科研伦理的底线不容触碰和挑战。研究人员当敬畏生命、遵守规则,守护好前沿科技领域的一方净土,让创新成果更好地造福人类。建议加强科研伦理审查的法规建设和行政监管。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国家级的生命伦理委员会,针对新兴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产业开发研究出台相应的伦理规范。建议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定期为科研人员举办伦理讲座,组织学习科研伦理新规定、新技术、新案例等,呼吁广大科研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科研行为。加强部门协作,重视伦理审查的全程性至关重要。除了在科研项目申报前,科研管理和伦理审查部门要加强对研究项目的伦理合理性预审查,立项之后,也要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持续跟踪与审查,保障伦理审查的全程性。同时在项目执行期间和结题验收时,各级科研管理部门除了对课题进展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外,还要监督其是否按照伦理委员会要求处理伦理相关问题。(王胜昔)来源:科技日报
记者3日从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了解到:科技人员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将会被严肃处理。该规定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明确被列入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还包括: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违反科技伦理规范;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据了解,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将给予从重处理。(记者 袁于飞)
扬子晚报网8月1日讯(记者 于丹丹)7月31日晚,科技部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违规行为,九月起,将面临相应处理。对于科技人员来说,以下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2、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3、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5、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7、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8、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9、违反科技伦理规范;10、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1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规定》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等10种。针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11种行为违规。对科技活动实施单位来说,12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10种。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9种行为,被纳入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范畴。在界定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后,《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由轻到重分别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值得关注的是,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本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于丹丹校对 王菲 编辑 : 严静来源:扬子扬眼【来源:扬眼】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科技人员注意了!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违规行为,九月起,将面临相应处理。7月31日晚,科技部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科技人员来说,以下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2、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3、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5、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7、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8、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9、违反科技伦理规范;10、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1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规定》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等10种。针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11种行为违规。而对科技活动实施单位来说,12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10种。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9种行为,被纳入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范畴。在界定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后,《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由轻到重分别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值得关注的是,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来源:中青网教育
科技人员注意了!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违规行为,九月起,将面临相应处理。7月31日晚,科技部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科技人员来说,以下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2、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3、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5、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7、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8、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9、违反科技伦理规范;10、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1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规定》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等10种。针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11种行为违规。而对科技活动实施单位来说,12种行为被划入“红线”,比如,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等。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10种。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等9种行为,被纳入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范畴。在界定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后,《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由轻到重分别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值得关注的是,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来源:科技日报)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记者 冒蕞3月10日下午,湖南代表团分组审议“两高”工作报告,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话题,引得代表们纷纷发表意见。引发这个话题的是廖晓军代表,他从创新中国切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我认为,这其中就应包含加强对科研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中间性实验平台,这个平台也需要承担实验失败的风险。”廖晓军说,然而现状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对缺乏中试平台,大部分科技成果处于实验室阶段,应用于实际生产还必须进行二次或三次开发。而作为科技成果需求方的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不愿引进或投资这类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如果选择自己以创办公司等形式建立中试平台,过程中往往因不清楚相关法律而陷入困境。廖晓军建议,由国家出资建设公共实验平台,依法依规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让科研人员能集中精力搞科研,不需要为成果转化“伤脑筋”;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援助,帮助他们规避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法律风险;完善科技管理体制,让科研人员能从中获得与研发成果相匹配的酬劳,确保其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科研人员都想自己的成果得到应用转化,不仅仅是为了经济效益,更多的是希望为国家和社会带来改变和作出贡献。”吴金水代表对这个话题深有感触,他坦言,不少科研人员专业水平很高,研究的成果质量很高,而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科研成果上却显得力不从心。“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有时需要与企业开展合作,如果碰到无良企业,不仅知识产权被侵害,还会因为不懂相关法律而自身陷入困境。希望司法机关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服务。”吴金水还建议,在法律上完善科技成果融资担保机制,并建立科技成果融资风险防控制度、科技成果变现制度、风险补偿制度等。(华声在线北京3月10日电)